
某醫院重大投資項目管理制度
醫院重大投資項目管理制度(五)
為規范重大投資項目行為,防范重大投資項目在投資過程中產生的差錯、舞弊和風險,保證重大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安全性與完整性,提高重大投資項目的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1、醫院重大投資項目是指投資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物資采購、設備購置、工程項目投資、基建維修等項目。
2、醫院對重大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可行性論證和投資效益分析。醫院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對重大投資項目的目標、規模、投資方式、投資的風險與收益等做出評價,對可行性報告必須經醫務、后勤、財務、審計等職能部門和專家進行科學論證,并出具文字論證意見。
3、醫院領導班子對重大投資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集體討論后,認為可行性的項目實行集體審議聯簽決策制度。
4、對集體審議決定的重大投資項目嚴禁任何個人擅自改變決策意見。
5、因對重大投資項目決策不當給醫院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相應的責任。
6、按照醫院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決策人員與經辦人員必須實行分離,并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和權限。
7、重大投資項目決策通過后,經辦科室和人員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操作。
8、醫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實行專人負責。
9、醫院應當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效益分析和監控,強化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管,并定期進行監盤。
10、醫院對重大投資項目的處置,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