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區城市協調管理工作考核制度
為進一步強化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考核,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現代化水平,根據區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城市管理工作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市、區城市管理工作大會會議精神,加快適應城鄉一體化快速推進過程中城市管理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情況,按照打造宜業、宜居、宜游幸福新家園的總體要求,牢固樹立“大城管”理念,通過對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定性定量考核,科學、合理、規范評價城市管理績效,形成權責明確、監管到位、獎懲分明、運轉高效的管理體制,加快實現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向科學化、數字化、精細化和長效化轉變,努力構建具有吳中特色的城市管理體系。
二、組織機構
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要強化對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區城管局)具體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各項工作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核定撥付經費,落實獎懲措施。今年3月底前,各鎮(區)、街道主要領導要牽頭成立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切實加強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決策部署、統籌協調;各地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及辦公室要有專門的辦公地點,配有專人負責,并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凡涉及城市管理問題的部門和單位,要明確為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的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要落實1名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各鎮(區)、街道要加強數字化城市管理指揮平臺建設,主要承擔區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數字城管案件的派遣、協調、推進、督查等職能,同時接收轄區內社會公眾反映的城市管理各類問題,促進城市管理信息化、精細化和高效化。
三、考核對象
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工作考核劃分成兩個層面進行:
(一)對各鎮(區)、街道的考核;
(二)對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生局、環保局、旅游局、行政服務中心、供銷社、工商分局、規劃分局、交巡警大隊等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的考核。
四、考核內容和方法
(一)對各鎮(區)、街道的考核。對各鎮(區)、街道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工作的考核內容主要由業務考核、數字城管考評和社會評價三部分構成。
1.業務考核,占總分的66%。包括組織網絡、日常管理、行政執法以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等。區城管局督查中隊負責定期對各鎮(區)、街道的市容市貌、景觀照明與市政設施、環衛作業、街巷新村保潔、戶外廣告等日常管理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出的問題以整改通知單的形式限期整改,檢查和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的重要依據。
2.數字城管考評,占總分的30%。主要以區數字城管系統平臺的考評數據為依據,按照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績效考評辦法計算。包括各鎮(區)、街道數字城管平臺建設、數字化城管問題的按期結案率、群眾回訪滿意率,一次完成率指標以及主動承攬工作加分,其中,結案率由按時結案數、延期結案數和超時結案數加權確定,權重比為1:0.6:0.3;回訪滿意率由結案案件第一受理部門對結案案件有效回訪數據確定;返工數由未通過核查而發回專業部門重新處置的案件數確定;工作主動性加分是對積極主動承攬或協調解決市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部門加分。
3.社會評價,占總分的4%。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市民群眾代表等組成市容公眾監督員對各鎮(區)、街道城市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評價。
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每季度將考核情況匯總,并對排名情況進行通報;每半年對城市管理工作進行現場檢查考核;每年年終對城市管理的各項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考評。年度考核總得分=季度考核平均得分×50%+年度綜合考評得分×50%。對各鎮(區)、街道的考核內容和標準詳見附表。
(二)對區各職能部門(單位)的考核。由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考核內容以各部門(單位)的數字城管績效考核情況、《城市管理目標責任書》和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交辦任務的完成情況為主,權重比為5:3:2。數字城管績效考評以區數字城管系統平臺的考評數據為依據,每季度考核通報一次;對《城市管理目標責任書》和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交辦任務的完成情況考核,每年組織一次。
五、考核結果運用
(一)對各鎮(區)、街道和區各職能部門(單位)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結果,由區城市綜合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定期報送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考核結果與文明城市建設、區(鎮)重點工作及全區作風效能建設年度考評掛鉤。
(二)對于季度考核排名末位累計兩次的地區,給予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綜合評優資格;建立約談制,對連續排名末位超過三次(含三次)的約談相關負責人。區效能辦、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等要定期進行聯合督查,對市民長期反映得不到解決的問題進行跟蹤督辦,督查情況上報區委、區政府,作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
(三)考核結果作為下撥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垃圾分類工作、環太湖路(吳中大道)長效管理等經費的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