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控股地產公司員工退休管理制度
地產控股公司員工退休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鼓勵職員長期服務,并維護退休職員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正式編制內的從業人員,但訂有服務協議期限的雇傭契約者和臨時工除外。
3.退休定義
3.1申請退休,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請退休:
3.1.1服務5年以上,年齡滿55歲。
3.1.2服務滿15年以上。
3.2 命令退休,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3.2.1年滿60歲。
3.2.2因工傷病逾24個月未復職者或身體殘廢不勝職務者。
3.3以上規定的退休年齡,如其主管因業務需要而認為必需留用者,經呈請項目總經理核準,酌情延長或反聘為顧問。
4.退休待遇
4.1退休金為一次性給付形式。
4.2員工的退休金以退休職員最后服務日的基本工資為基數乘以工作年份一次性發放退休金。
4.3退休職員最后一年的獎金按在職時間比例仍予一次性給付。
4.4退休職員在服務期間對本公司業務有特殊貢獻者,可經項目總經理提請董事局核定,酌情加發退休金。
4.5退休金于職員經核準退休,辦妥離職手續后即予給付。
4.6因工傷而接受命令退休者,除一次性給付退休金外,其余工傷賠款由社會保險管理機構的規定給付。
4.7人事部門在員工辦理退休時,應協助辦理社保養老金領取手續。
5. 本規定之修改權和解釋權屬于集團公司的董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