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輻射工作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根據《放射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要求,結合單位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單位輻射工作人員包含放射源裝置操作人員和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人員。
二、所有輻射工作人員必須通過環境保護部門舉辦的輻射安全和防護專業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和考核,尤其是新進、轉崗人員的,必須取得崗位培訓合格證,方可持證上崗。
三、輻射安全與防護培訓合格證為四年,到期前,必須參加復訓并取得合格證。
四、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的培訓計劃由輻射安全與防護領導小組負責擬定,并報單位批準實施。
五、定期組織輻射工作人員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許可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各項輻射安全與防護管理規章制度。
單位名稱(加蓋公章)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