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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重工安全技術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6 07:08:10 查看人數:80

      起重工安全技術規程

      第1篇 起重工安全技術規程

      一、一般安全要求

      1、起重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凡有神經失常、心臟高血壓病、視覺聽覺病患者不宜從事起重工作。

      2、起重人員應經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方能從事起重作業。

      3、工作前必須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戴上手套,嚴格檢查各種設備、工具、索具是否安全可靠,不準超負荷使用,麻繩不準用于機械傳動。

      4、現場動力設備必須接地可靠,絕緣良好,移動式燈具電壓要使用安全電壓。

      5、多人操作要有專人指揮,指揮人員必須牢記并遵守“工廠安全衛生規程”“起重機安全管理規程”“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程”中有關規定,工作中要統一信號,交底清楚,嚴格按指揮工作。

      6、起吊工作物時,應先檢查捆縛是否牢固,繩索經過有棱角快口處應設襯墊,然后試吊離地面0.5m,經檢查確認穩妥可靠后方能起吊。

      7、使用起重扒桿定位要正確,封底要牢靠,不許在受力后產生扭、曲、沉、斜等現象。

      8、使用千斤頂時,底基要堅實,安放要平穩,頂蓋與重物間應墊木塊,緩速頂升,隨頂隨墊,多臺頂升時,要動作一致。

      9、使用纜風繩時應不少于三根,固定位置要牢靠,不準系在電線桿、機電設備和管道支架等處。需固定在現場建筑構件上的,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纜風繩拉緊后與地面夾角應小于45℃。

      10、臥式滾動重物時,地面必須平整,枕木墊壓硬,鋼管要圓,需要用手板動鋼管時,手指應放在管內,物件前后不準站人。

      11、起重區域內應設置警戒線,懸掛明顯的“警示牌”嚴禁非工作人員通過,達到六級大風時,嚴禁進行露天起重吊裝。

      12、在起重物就位固定前,不得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懸空的情況下中斷工作。

      13、吊物懸空時,禁止在吊物或懸臂下停留或通過,在卷揚機、滑輪前及索引鋼絲繩邊不準站人。

      14、高處作業或使用其他機電設備時,應遵守高處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5、在化工設備間進行吊裝作業,應對設備、管道進行保護以防損傷。不宜在人和設備上方通過。

      16、各種起重機具、鋼絲繩、纜風繩、鏈條、卡環、吊鉤等一律不準和電氣線路相碰,其安全間距必須符合輸電線路電壓與允許距離的規定。

      17、吊裝運輸重型物件,需在路上停放,但不要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示警。

      18、起重大型設備和物資,應了解其重心部位,做到平衡穩妥的栓接繩扣,防止個別繩扣因超負荷而脫鉤。起重棺材等物件,要捆扎牢固,超長者要有安全標志。

      19、起重人員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內作業,必須遵守有關規定,外圍的纜風繩,受力錨點等應設專人巡回檢查,風繩越過馬路時,離地面不低于7米,而且設專人監護。

      20、在吊裝作業起重中人員嚴格堅持十不吊: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超負荷或物體不明不吊;斜拉重物不吊;光線陰暗,能間度差,看不間重物不吊;重物上面站人不吊;重物埋在地下不吊;重物堅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不吊;棱角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安全裝置失靈不吊;重物越過人頭不吊,鋼鐵水過滿不吊。

      二、倒鏈

      1、使用倒鏈不準超負荷

      2、使用倒鏈時應線慢慢拉緊,吃勁后需先行檢查再行起吊,倒鏈拉不動時,不能硬拉,用力要均勻。

      3、用倒鏈吊物如需暫時將重物懸空,應將接連封住。

      4、鏈條有斷痕、裂紋、伸長或受嚴重腐蝕,應嚴禁使用。

      5、倒鏈再使用中,不得和化學介質、污物接觸,要認真維護保養,不用時應掛在干燥的室內。

      三、扒桿

      1、起重扒桿應有出廠合格證書,自制扒桿應經過動靜負荷試驗和嚴格的技術鑒定,合格后方能使用。

      2、各類扒桿只許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嚴禁超負荷,使用前認真檢查。

      3、木扒桿應選用筆直、堅實的落葉松園木制成,人字型扒桿夾角應控制在30度左右,交叉處要捆扎牢固,兩木搭地腳,離地面100毫米處應綁小園木或栓繩鏈,使其連成一體。扒桿底腳和地面接觸部分應墊木板或枕木,必要時可以打入木楔,防止桿底滑移。

      4、獨腳桿纜風繩4-8根,雙木扒桿纜風繩一般2-4根。纜風繩固定處距扒桿處距離不得小于扒桿高度的2倍。纜風繩與地面夾角一般在30。-45。左右。并使每根風繩受力均勻。

      5、管式扒桿用無縫鋼管制造,雷雨時暫停使用,并要有接地裝置。

      6、扒桿上的轉向滑車多用開口滑車,掛在扒桿腳部部位時,滑車鉤頭應朝下。掛在扒桿頂部部位時,滑車鉤頭應朝外。

      7、連接扒桿的螺栓應牢靠、堅固,不準有松動或不滿扣現象,擰緊螺栓應對進行,連接螺栓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8、扒桿放倒和豎立的過程相同,但操作步驟相反。

      9、三腳扒桿三條腿的距離應相等,腿與地面夾角一般不大于60。。

      第2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13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十三)

      1、必須持證作業,熟知吊裝方案、指揮信號、安全技術要求及起重機械的操作方法。

      2、起吊前要認真檢查起重機具、工具是否合格、牢靠,確保安全施工。

      3、堅持“十不吊”原則,有權拒絕違章指令。

      4、起吊前,必須正確掌握吊件重量,不允許起重機具超載使用。

      5、立式設備的吊裝,應捆綁在重物的重心以上,如需捆綁在重心以下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批準。

      6、起吊前應在重物上系上牢固的溜繩,防止重物在吊裝過程中擺動、旋轉。

      7、起吊物不宜在空中長時間停留,若須停留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信號指揮人員要站在得當,旗語(或手勢)明顯準確,哨聲清晰洪亮,與旗語(手勢)配合協調一致。上下信號密切聯系,應當清楚地注視吊物起、運轉、就位的全過程。

      9、信號指揮者應當站在有利于保護自身安全,又能正常指揮作業的有效位置。

      10、吊物起吊200~300mm高度時,應停鉤檢查,待妥當后再行吊運。

      11、吊物懸空運轉后空發異常時,指揮者應迅速視情況判斷,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撤退。指揮塔吊司機將吊物慢慢放下,排除險情后,再行起吊。

      12、吊運中若突然停電或機械故障,重物不準長時間懸掛高空,應想辦法將重物落放到穩妥的位置并墊好。

      13、吊物時,嚴禁超低空從人的頭頂位置越過,要保證吊物與人的頭頂最小的安全距離不小于1m。

      14、兩臺塔機交叉作業時,指揮人員必須相互配合,注意兩吊機間的最小安全距離,以防兩吊機相撞哐吊物鉤掛。

      第3篇 起重工安全環保作業操作規程

      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和無證操作。

      2、起重指揮應由技術熟練、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擔任。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所信號應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洪亮和清楚。

      3、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4、起吊物件應使用交互捻制的鋼絲繩。鋼絲繩如有扭結、變形、斷絲、銹蝕等異常現象,應及時降低使用標準或報廢。

      5、編結繩扣(千斤)應使各股松緊一致,編結部分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并且不得短于300mm。用卡子連成繩套時,卡子不得少于3個。

      6、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雜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7、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則作業。

      8、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9、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第4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一般規定

      (1)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斬;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節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下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kv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垂直方向最小距離/m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小距離/m

      1

      1.5

      2

      4

      6

      (7)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④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⑤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⑥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⑦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⑧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⑨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⑩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8)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量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

      a、被吊物重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b、信號不清;

      c、吊物下方有人;

      d、吊物上站人;

      e、埋地下物;

      f、斜拉斜牽物;

      g、散物捆綁不牢;

      h、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

      i、零碎物無容器;

      j、吊裝物重要不明。

      (9)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作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0)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1)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2)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人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②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③卡具吊掛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④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①捆綁必須牢固。

      ②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③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張器緊固。

      (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腳架(三木搭)吊裝

      (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腳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三腳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操作。

      (5)移動三腳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3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守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①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②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起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③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④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5篇 行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 行車司機必須經專門的訓練、考試,并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二、 開車前必須詳細檢查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及防護保險裝置等是否完好、可靠。嚴禁酒后開車。

      三、 行車司機必須熟悉手勢信號,操作時應集中思想,服從起重掛鉤人員的指揮,啟動前先鳴鈴;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漸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大小車臨近端、與鄰近行車相遇或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四、 運行中突然停電,必須將控制手柄轉到零位,起吊物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得離開駕駛室。

      五、 嚴禁超載起吊。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牢靠、制動良好后再緩慢升高,慢速運行。

      六、 吊裝物下嚴禁站人、行人或作業。

      七、 行車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也不得進行檢修和調整工作。

      八、 檢查行車橋梁時,必須切斷電源,掛上安全牌并專人監護。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上。

      九、 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經常加油,保持潤滑良好。

      十、 行車停車時,必須停靠在規定的固定地點,將吊物、索具卸掉,并切斷電源。

      十一、 行車司機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進行吊運作業。

      1. 超過額定負荷或重量不明,以及吊物埋在地下的;

      2. 指揮信號不明,或作業場所光線暗淡;

      3. 歪拉斜掛;

      4. 吊物捆綁不牢或帶棱角刃口未墊好;

      5.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活動物;

      6. 吊運氧氣、乙炔氣瓶等具有易燃易爆的材料;

      7. 吊運路線下方有較多易燃易爆物品。

      第6篇 行車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 行車司機必須經專門的訓練、考試,并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能獨立操作。

      二、 開車前必須詳細檢查控制器、制動器、限位器、電鈴、緊急開關及防護保險裝置等是否完好、可靠。嚴禁酒后開車。

      三、 行車司機必須熟悉手勢信號,操作時應集中思想,服從起重掛鉤人員的指揮,啟動前先鳴鈴;操作控制手柄時,應先從零位轉到第一檔,然后逐漸增減速度,換向時,必須先轉回零位;大小車臨近端、與鄰近行車相遇或吊鉤接近卷揚限位器時,速度要慢。不準用倒車代替制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

      四、 運行中突然停電,必須將控制手柄轉到零位,起吊物件未放下或索具未脫鉤,不得離開駕駛室。

      五、 嚴禁超載起吊。重噸位物件起吊時,應先稍離地試吊,確認吊掛平穩牢靠、制動良好后再緩慢升高,慢速運行。

      六、 吊裝物下嚴禁站人、行人或作業。

      七、 行車運行時,嚴禁人員上下,也不得進行檢修和調整工作。

      八、 檢查行車橋梁時,必須切斷電源,掛上安全牌并專人監護。應在規定的安全通道、專用站臺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車軌道兩側除檢修外不得行走,小車軌道上嚴禁行走,不準從一臺行車上跨越到另一臺行車上。

      九、 鋼絲繩要定期檢查,經常加油,保持潤滑良好。

      十、 行車停車時,必須停靠在規定的固定地點,將吊物、索具卸掉,并切斷電源。

      十一、 行車司機發現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進行吊運作業。

      1. 超過額定負荷或重量不明,以及吊物埋在地下的;

      2. 指揮信號不明,或作業場所光線暗淡;

      3. 歪拉斜掛;

      4. 吊物捆綁不牢或帶棱角刃口未墊好;

      5.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著活動物;

      6. 吊運氧氣、乙炔氣瓶等具有易燃易爆的材料;

      7. 吊運路線下方有較多易燃易爆物品。

      第7篇 塔吊工和起重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1條 塔吊司機應受過專業訓練,按有關部門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要求其了解操作塔吊的工作原理,熟悉該機械的構造、各安全裝置的作用及其調整方法,掌握該機械各項性能的操作方法及維修保養技術。

      第2條 塔吊必須有持證的專業人員進行操作,非司機人員不得操作,作業時應有專人指揮,司機酒后及患病時,不得進行操作。

      第3條 作業前應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栓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并向上固定好,重點檢查各轉動機構應正常,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

      第4條 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第5條 起吊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器。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第6條 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第7條 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戶打開,注意指揮信號,駕駛室內應有防火防觸電安全措施。

      第8條 起重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超荷載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

      第9條 起吊重物時綁扎應平穩、牢固,不準斜拉斜吊物品,不準抽吊交錯擠壓物品,不準起吊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上的物品,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物料和物件必須用帛籠或鋼絲繩綁fl$固后方可起吊。

      第10條 雨天起吊,應先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11條 有物品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起重工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第12條 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端不得小于互米。

      第13條 多機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的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所懸掛重物的距離不得小于3米。

      第14條 通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霧、雷雨天,應停止作業。

      第15條 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吊鉤、小車應移到吊臂根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須向風源,放松回轉制動器,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第16條 司機必須認真做好起重機的使用、維修、保養和交接班的記錄工作,定期對機械進行維修保養,做好設備'十字'作業(清潔、潤滑、調整、緊固、防腐)。

      第17條 自升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回)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心必須移至規定位置。

      (2)專用電梯每次限乘3人,當臂桿口轉或起重作業時,嚴禁開動電梯。

      (3)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4)頂升作業,必須有專人指揮,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應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5)頂升時,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使吊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臂桿及其他作業。

      (6)頂升到規定高度時,必須先將塔身附著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頂升。

      (7)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力距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第18條 履帶塔式起重機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1)地面必須平坦、堅實,起重機工作、行駛或停放時,應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操作前左右履帶板應全部伸出。

      (2)豎立塔身應緩慢,履帶前面要加鐵楔墊實。當塔身堅到90度時,防后傾裝置應松動,塔身不得與防后傾裝置相碰。

      (3)嚴禁帶負荷行走,空車行走時塔身應稍向前傾,行駛中不得急轉彎及旋轉上體,轉彎半徑過小,應分次轉彎,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4)作業結束后,應將塔身放下,并將旋轉機構鎖好。

      第8篇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交底記錄

      單位工程名稱

      工種

      交底日期

      交底人簽字

      被交底工種負責人簽名

      交底內容

      起重工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認真閱讀使用說明書,對起重機的機械性能、構造、操縱、調整、維護和故障的排除方法作詳細了解,并進行一定的訓練后取得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2.不得超載使用及吊運人員,回轉不得未停穩急轉反方向;

      3.嚴禁用起重機斜拖重物或拔除與地面相鄰物品;

      4.禁止在起重機工作時,進行調整和維修,發現起重機異常時及時停車,先放下重物,切斷電源,待查出原因和排除故障后,方可繼續工作;

      5.必須在得到指揮信號和按鈴示警后,才能開始工作;

      6.非本機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在機上停留;

      7.起重機必須有良好的接地,防止雷擊,遇有雷雨嚴禁在底架附近停留;

      8.遇到大雨、大雪、大霧和六級以上風影響施工安全時,應將吊鉤轉到順風方向,停止工作(行走塔吊要鎖緊夾軌器);

      9.有兩臺以上起重機同時施工,應采取措施,避免起重機相撞或與建筑物碰撞;

      10.結構或另部件有影響安全施工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等等,應立即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后,方可操作;

      11.起重機停止使用后注意事項:

      a.把各控制器手柄置于另位,拉開閘刀開關,切斷電源;

      b.不得把重物懸掛在空中,吊鉤起升至最大高度,小車開至最小幅度處;

      c.如操作行走塔機工作完畢后,應開到軌道中間位置停放,并夾緊夾軌器,起重臂應轉至平行軌道方向;

      d.關好配電箱并上鎖,鎖好駕駛室門。

      補充作業指導內容:

      本表一式二聯,一聯留存,另一聯交班組保存。

      第9篇 起重工掛鉤工、信號工安全操作規程

      1?? 一般規定

      1? 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五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2? 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3? 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它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 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人監護。

      5? 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作業。

      6? 在高壓線一側作業時,必須保持表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 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輸電導線電壓(千伏)

      1以下

      1-15

      20-40

      60-110

      220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最近距離(米)

      1.5

      3

      4

      5

      6

      允許沿輸電導線水平方向歸近距離(米)

      1

      1.5

      2

      4

      6

      7? 在下列情況下嚴禁進行吊裝作業:

      1)? 被吊物質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

      2)? 信號不清;

      3)? 吊裝物下方有人;

      4)? 吊裝物上站人;

      5)? 立式構件、大模板不用卡環;

      6)? 斜拉斜牽物;

      7)? 散物捆扎不牢;

      8)? 零碎物無容器;

      9)? 吊裝物質量不明;

      10)? 吊索具不符合規定;

      11)? 作業現場光線陰暗。

      8? 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9? 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及掛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0? 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11? 需自制吊運物料容器(土斗、混凝土斗、砂漿斗等)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荷載(包括自重)不得超過5000千克;

      2)? 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設計,報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批準;

      3)? 焊制時,須選派技術水平高的焊工施焊,由質量管理人員跟蹤檢查,確保制作質量;

      4)? 制作完成后,須經項目經理部總工程師組織驗收,并試吊,確認合格;

      5)? 驗收時必須將設計圖紙和計算書交項目經理部主管部門存檔,并由主管部門納入管理范疇,定期檢查、維護,遇有損壞及時修理,保持完好。

      6)? 使用前必須由作業人員進行檢查,確認焊縫不開裂,吊環不歪斜、開裂,容器完好。

      2? 基本操作

      1? 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 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持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索繩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3? 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與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777777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4? 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5? 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6? 吊掛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 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 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 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重心。

      7? 捆綁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捆綁必須牢固。? ,

      2)? 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事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 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8? 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9? 長期不用的起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測、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10? 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 三角架吊裝

      1? 作業前邊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2? 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底部應支墊牢固。

      3? 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厘米,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米。

      4? 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5? 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 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1? 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2? 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3? 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排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 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5? 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6? 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四分之一,并應采取防傾覆措施。

      7? 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 吊? 索? 具

      1? 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肯。

      2? 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3? 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x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毫米。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4? 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度。

      5? 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6?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 斷股或使用時斷絲速度增大。

      2)? 在一個節距內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3)? 出現擰扭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4)? 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5)? 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到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7? 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第10篇 起重工安全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 起吊崗位司機應經本工種專業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2、 各種起重工具要符合規定要求,經常檢查,定期維修、維護手拉葫蘆及千斤頂;檢修完后,必須做超載20%的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3、 起吊重物時,重物上焊接的吊環、吊耳必須牢固可靠,保證任何一個吊環或吊耳在承受整個重物的重量時不變形。

      4、 嚴禁在管道、帶電運轉設備、廠房樓板以及不堅固的建筑物上或物件上固定起吊設備。

      5、 嚴禁使用受過死角檫扭、部分受壓變形、表面鋼絲被腐蝕且磨損達到鋼絲直徑40%以上、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超過規定值、被燒壞或斷股的鋼絲繩。

      6、 表面有裂紋、破口、危險斷面及鉤環變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原高度10%的吊鉤、吊環禁止補焊,必須更換。

      7、 采用電動葫蘆進行起吊作業時,操作人員要手不離控制裝置,禁止戴手套,以便及時控制。

      8、 起吊工作要一次完成,不得吊到中途停止后人員離開。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且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9、 用滾杠搬運物體時禁止直接用手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坡道上搬運物體時,正下方不得有人。

      10、 在起吊過程中發現有異常聲響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并采取緊急安全措施。

      11、 起吊時,應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但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12、 吊運完畢后應將護欄及蓋板及時掛好,蓋好。然后清點工具、清掃工作現場,一切無誤后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13、 用滾杠搬運物體時,禁止用手直接調整滾杠的方位;用滾杠在破道上搬運物體時,正下方不得有人。

      14、 夏季高溫天氣應多服用下發的防暑降溫物品.

      15、 每年定期進行職業病健康體檢。

      16、 定期組織學習職業病健康防治知識。

      第11篇 起重工、起重吊裝指揮安全操作規程交底

      交底內容:

      1、必須熟悉起吊工器具的基本性能,最大允許負荷,報廢標準和工件的捆綁,吊掛要求及指揮信號,嚴格執行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考試合格。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從事捆綁和掛鉤指揮工作。

      2、工作前應認真檢查所需用的一切工具。設備是否良好,若發現鏈條、鋼絲繩、麻繩以及工夾吊具已達到報廢程度,應禁止使用,并穿戴 好防護用品。

      3、起重物體必須根據物件重量體積、形狀、種類采用適當的起重方法。多人操作時必須有專人附著指揮。

      4、吊運物時,必須待物件重心平穩。起運大型物件,必須有明顯標志,(白天掛紅旗,晚上懸紅燈)。

      5、使用三角架應綁扎牢固。桿距相等,桿腳固定牢靠,不可斜吊。

      6、使用滾杠二端不宜超出工作地面過長,防止壓傷手腳、滾動時應設監護人員。人不準在重力傾斜方向一側操作。鋼絲繩穿越通道,應掛有明顯標志。

      7、吊運重物時盡可能不要離地面太高,在任何情況下,禁止吊運重物,從人員上空越過,所有人員不準在重物下停留或行走,不得將物件長時間吊懸在空中。

      8、使用起重機應和司機密切配合,嚴格執行起重機械“十不吊”規定。

      9、使用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起重機在通過架空輸電線時應將起重臂落下,以免碰撞。在架空輸電線一側工作時,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和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水平距離應不小于以下規定。

      10、工作是應事先講清起吊地點及運行通道上的障礙物,招呼逗留人員避讓,自己也應選擇恰當的上風位置及隨物護送的線路。

      11、工作中嚴禁用手直接校正已被重物張緊的繩子,如鋼絲繩、鏈條等。

      吊運中發現捆縛松動或吊運工具發生異樣、怪聲,應立即停車進行檢查,絕不可僥幸心理。

      12、翻轉大型物體應事先放好舊輪胎或木板等襯墊物,操作人員應站在重物傾斜方向的對面,嚴禁面對傾斜方向站立。

      13、選用的鋼絲繩或鏈條長度必須符合要求,鋼絲繩等的夾角要適當,最大不能超過120度。

      14、吊運物件如有油污,應將捆縛處油污擦干凈,以防滑動。

      15、指揮多臺起重機共同起吊一重物(只限于噸位相同的起重機械)時,應在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直接領導下進行,重量分布不得超過起重機械的額定負荷,并要保證兩臺起重機械之間有一定的間隔距離,不得碰撞。

      16、吊運大型設備或產品,必須由兩人操作,并由一人負責指揮,在卸到運輸車輛時,要觀察重心是否平穩,確認松綁后不致傾倒時,才可松綁卸物。

      17、在任何情況下,嚴禁用人身重量來平衡吊運物件或以人力支撐物件起吊,更不允許站在物件上同時吊運。

      18、吊運成批零星物件,必須使用專用吊蘭,吊斗等工夾器具,同時吊運兩件以上重物,要保持物件平穩,不使相互碰撞。

      19。、卸下吊運物件,要墊好襯木,不規則物件要支撐,保持平衡,不得將物件壓在電氣線路和管道上面,或堵塞通道,物件堆放要整齊平穩。

      20、如有其他人員協同起重掛鉤作業時,由起重掛鉤工負責安全指揮和吊運,掛鉤工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讓他人代替起重掛鉤重物。

      21、工作結束后,應將所有工具擦干凈油垢做好維護保養,加強保管。

      22、起重機械操作工,必須經上海市特殊工種作業、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持上崗證(包括指揮)。

      22、起重機械設備進場前必須經勞動局審核、發證方可使用。

      第12篇 起重工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安全作業規程

      1一般規定

      1.1起重工必須經專門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嚴禁酒后作業。

      1.2起重工應健康,兩眼視力均不得低于1.0,無色盲、聽力障礙、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眩暈、突發性昏厥及其他影響起重吊裝作業的疾病與生理缺陷。

      1.3作業前必須檢查作業環境、吊索具、防護用品。吊裝區域無閑散人員,障礙已排除。吊索具無缺陷,捆綁正確牢固,被吊物與其他物件無連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1.4輪式或履帶式起重機作業時必須確定吊裝區域,并設警戒標志,必要時派入監護。

      1.5大雨、大雪、大霧及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等惡劣天氣,必須停止露天起重吊裝作業。嚴禁在帶電的高壓線下或一側作業,。

      1.6在高壓線垂直或水平方向作業時,必須保持表1所列的最小安全距離。

      表1起重機與架空輸電導線的最小安全距離

      1.7起重機司機、指揮信號、掛鉤工必須具備下列操作能力:

      1)起重機司機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所操縱的起重機的構造和技術性能。

      ②起重機安全技術規程、制度。

      ③起重量、變幅、起升速度與機械穩定性的關系。

      ④鋼絲繩的類型、鑒別、保養與安全系數的選擇。

      ⑤一般儀表的使用及電氣設備常見故障的排除。

      ⑥鋼絲繩接頭的穿結(卡接、插接)。

      ⑦吊裝構件重量計算。

      ⑧操作中能及時發現或判斷各機構故障,并能采取有效措施。

      ⑨制動器突然失效能作緊急處理。

      2)指揮信號工必須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應掌握所指揮的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起重工作性能,能定期配合司機進行檢查。能熟練地運用手勢、旗語、哨聲和通訊設備。

      ②能看懂一般的建筑結構施工圖,能按現場平面布置圖和工藝要求指揮起吊、就位構件、材料和設備等。

      ③掌握常用材料的重要和吊運就位方法及構件重心位置,并能計算非標準構件和材料的重量。

      ④正確地使用吊具、索具,編插各種規格的鋼絲繩。

      ⑤有防止構件裝卸、運輸、堆放過程中變形的知識。

      ⑥掌握起重機最大起重量和各種高度、幅度時的起重量,熟知吊裝、起重有關知識。

      ⑦具備指揮單機、雙機或多機作業的指揮能力。

      ⑧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即: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信號不清;吊物下方有人;吊物上站人;埋在地下物;斜拉斜牽物;散物捆綁不牢;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零碎物無容器;吊裝物重量不明等。

      3)掛鉤工必須相對固定并熟知下列知識和操作能力:

      ①必須服從指揮信號的指揮。

      ②熟練運用手勢、旗語、哨聲的使用。

      ③熟悉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和工作性能。

      ④熟悉常用材料重量,構件的重心位置及就位方法。

      ⑤熟悉構件的裝卸、運輸、堆放的有關知識。

      ⑥能正確使用吊、索具和各種構件的拴掛方法。

      1.8作業時必須執行安全技術交底,聽從統一指揮。

      1.9使用起重機作業時,必須正確選擇吊點的位置,合理穿掛索具,試吊。除指揮鉤人員外,嚴禁其他人員進入吊裝作業區。

      1.10使用兩臺吊車抬吊大型構件時,吊車性能應一致,單機荷載應合理分配,且不得超過額定荷載的80%。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動作一致。

      2基本操作

      2.1穿繩:確定吊物重心,選好掛繩位置。穿繩應用鐵鉤,不得將手臂伸到吊物下面。吊運棱角堅硬或易滑的吊物,必須加襯墊,用套索。

      2.2掛繩:應按順序掛繩,吊繩不得相互擠壓、交叉、扭壓、絞擰。一般吊物可用兜掛法,必須保護吊物平衡,對于易滾、易滑或超長貨物,宜采用繩索方法,使用卡環鎖緊吊繩。

      2.3試吊:吊繩套掛牢固,起重機緩慢起升,將吊繩繃緊稍停,起升不得過高。試吊中,指揮信號工、掛鉤工、司機必須協調配合。如發現吊物重心偏移或其他物件粘連等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起吊,采取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起吊。

      2.4摘繩:落繩、停穩、支穩后方可放松吊繩。對易滾、易滑、易散的吊物,摘繩要用安全鉤。掛鉤工不得站在吊物上面。如遇不易人工摘繩時,應選用其他機具輔助,嚴禁攀登吊物及繩索。

      2.5抽繩:吊鉤應與吊物重心保持垂直,緩慢起繩,不得斜拉、強拉、不得旋轉吊臂抽繩。如遇吊繩被壓,應立即停止抽繩,可采取提頭試吊方法抽繩。吊運易損、易滾、易倒的吊物不得使用起重機抽繩。

      2.6吊掛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兜繩吊掛應保持吊點位置準確、兜繩不偏移、吊物平衡。

      2)鎖繩吊掛應便于摘繩操作。

      3)卡具吊掛時應避免卡具在吊裝中被碰撞。

      4)扁擔吊掛時,吊點應對稱于吊物中心。

      2.7捆綁作業應遵守以下規定:

      1)捆綁必須牢固。

      2)吊運集裝箱等箱式吊物裝車時,應使用捆綁工具將箱體與車連接牢固,并加墊防滑。

      3)管材、構件等必須用緊線器緊固。

      2.8新起重工具、吊具應按說明書檢驗,試吊后方可正式使用。

      2.9長期不用的超重、吊掛機具,必須進行檢驗、試吊,確認安全后方可使用。

      2.10鋼絲繩、套索等的安全系數不得小于8~10。

      3三角架(三木搭)吊裝

      3.1作業前必須按安全技術交底要求選用機具、吊具、繩索及配套材料。

      3.2作業前應將作業場地整平、壓實。三角架(三木搭)底部應支墊牢固。

      3.3三角架頂端綁扎繩以上伸出長度不得小于60cm,捆綁點以下三桿長度應相等并用鋼絲繩連接牢固,底部三腳距離相等,且為架高的1/3至2/3。相鄰兩桿用排木連接,排木間距不得大于1.5m。

      3.4吊裝作業時必須設專人指揮。試吊時應檢查各部件,確認安全后方可正式操作。

      3.5移動三角架時必須設專人指揮,由三人以上操作。

      4構件及設備的吊裝

      4.1作業前應檢查被吊物、場地、作業空間等,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4.2作業時應緩起、緩轉、緩移,并用控制繩保持吊物平穩。

      4.3移動構件、設備時,構件、設備必須和拍子連接牢固,保持穩定。道路應堅實平整,作業人員必須聽從統一指揮,協調一致。使用卷揚機移動構件或設備時,必須用慢速卷揚機。

      4.4碼放構件的場地應堅實平整。碼放后應支撐牢固、穩定。

      4.5吊裝大型構件使用千斤頂調整就位時,嚴禁兩端千斤頂同時起落;一端使用兩個千斤頂調整就位時,起落速度應一致。

      4.6超長型構件運輸中,懸出部分不得大于總長的1/4,并應采取防護傾覆措施。

      4.7暫停作業時,必須把構件、設備支撐穩定,連接牢固后方可離開現場。

      5吊索具

      5.1作業時必須根據吊物的重量、體積、形狀等選用合適的吊索具。

      5.2嚴禁在吊鉤上補焊、打孔。吊鉤表面必須保持光滑,不得有裂紋。嚴禁使用危險斷面磨損程度達到原尺寸的10%、鉤口開口度尺寸比原尺寸增大15%、扭轉變形超過10%、危險斷面或頸部產生塑性變形的吊鉤。板鉤襯套磨損達原尺寸的50%時,應報廢襯套。板鉤心軸磨損達原尺寸的5%時,應報廢心軸。

      5.3編插鋼絲繩索具宜用6×37的鋼絲繩。編插段的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20倍,且不得小于300mm。編插鋼絲繩的強度應按原鋼絲繩強度的70%計算。

      5.4吊索的水平夾角應大于45°。

      5.5使用卡環時,嚴禁卡環側向受力,起吊前必須檢查封閉銷是否擰緊。不得使用有裂紋、變形的卡環。嚴禁用焊補方法修復卡環。

      5.6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鋼絲繩不得繼續使用:

      1)在一個節距的斷絲數量超過總絲數的10%。

      2)出現擰鈕死結、死彎、壓扁、股松明顯、波浪形、鋼絲外飛、繩芯擠出以及斷股等現象。

      3)鋼絲繩直徑減少7%~10%。

      4)鋼絲繩表面鋼絲磨損或腐蝕程度,達表面鋼絲直徑的40%以上,或鋼絲繩被腐蝕后,表面麻痕清晰可見,整根鋼絲繩明顯變硬。

      5.7使用新購置的吊索具前應檢查其合格證,并試吊,確認安全。

      起重工安全技術規程(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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