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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二(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01 10:54:01 查看人數:87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二

      第1篇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二

      4.10.7機械化裝藥

      4.10.7.1粒狀銨油炸藥露天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

      ――車廂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制造,廂體應有良好的接地;

      ――輸藥軟管應使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鋼絲與廂體的連接應牢固;

      ――裝藥車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5ω;

      ――輸藥螺旋與管道之間應有足夠的間隙;

      ――發動機排氣管應安裝消焰裝置,排氣管與油箱、輪胎應保持適當的距離;

      ――應配備滅火器。

      4.10.7.2小孔徑炮孔及藥壺爆破使用的裝藥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裝藥器的罐體應使用耐腐蝕的導電材料制作;

      ――輸藥軟管應采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

      ――整個系統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5ω。

      4.10.7.3采用裝藥車、裝藥器裝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輸藥風壓不應超過額定風壓的上限值;

      ――不應用不良導體墊在裝藥車下面;

      ――拔管速度應均勻,并控制在0.5m/s以內;

      ――返用炸藥應過篩,不應有石塊和其他雜物混入。

      4.10.8現場混制裝藥車

      4.10.8.1混裝車駕駛員、操作工,應經過嚴格培訓和考核,熟練掌握混裝車各部分的操作程序和使用、維護方法,持證上崗。

      4.10.8.2混裝車上料前應對計量控制系統進行檢測標定。配料倉不應有其他雜物;上料時不應超過規定的物料量;上料后應檢查輸藥軟管是否暢通。

      4.10.8.3混裝車應配備消防器具,接地良好,進入現場應懸掛危險標志。

      4.10.8.4混裝車行駛速度不應超過40km/h,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差時速度減半;在平坦道路上行駛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兩車距離不應小于200m。

      4.10.8.5裝藥前,應先將起爆藥柱、雷管和導爆索按設計要求加工好并按設計要求放入炮孔內。當實施孔底起爆時應按5.3.6執行。

      4.10.8.6混裝藥車行車時不應壓、刮、碰壞爆破器材。

      4.10.8.7裝藥前應對炸藥密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進行裝藥。裝藥過程中,應至少抽測一次密度。

      4.10.8.8裝乳化炸藥和重銨油炸藥時,對干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下至孔口填塞段

      以下0.5m1m處;對水孔應將輸藥軟管末端盡量下至孔底。

      4.10.8.9裝藥時應進行護孔,防止孔口巖屑、巖渣混入炸藥中。若裝藥滿孔影響填塞時,可用竹桿類工具將其掏出。

      4.10.8.10裝藥完畢至少10min后經檢驗合格才可進行填塞。應測量填塞段長度是否符合爆破設計要求。

      4.10.8.11裝藥至最后一個炮孔時,宜將軟管中剩余炸藥吹入炮孔中。

      4.10.8.12裝藥完畢應用水將軟管內殘留炸藥沖洗干凈。

      4.10.8.13現場混制裝藥車地面制備廠的設置與管理應按gb50089的有關規定執行。

      4.10.9預裝藥

      4.10.9.1進行預裝藥作業,應制定安全作業細則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審批。

      4.10.9.2預裝藥爆區應設專人看管,并插紅旗作警示標志,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可進入預裝藥爆區。

      4.10.9.3預裝藥時間不宜超過7d。

      4.10.9.4雷雨季節露天爆破不宜進行預裝藥作業。

      4.10.9.5高溫、高硫區不應進行預裝藥作業。

      4.10.9.6預裝藥所使用的雷管、導爆管、導爆索、起爆藥柱等起爆材料應具有防水防腐性能。

      4.10.9.7預裝藥炮孔的電雷管引出導線,應有防水和防腐蝕能力。

      4.10.9.8正在鉆進的炮孔和預裝藥孔之間,應有10m以上的安全隔離區。

      4.10.9.9預裝藥炮孔應在當班進行填塞,填塞后應注意觀察炮孔內裝藥長度的變化。由炮孔引出的起爆導線應短路,導爆管端口應可靠密封,預裝藥期間不應聯接起爆網路。

      4.11填塞

      4.11.1硐室、深孔、淺孔、藥壺、蛇穴爆破裝藥后都應進行填塞,不應使用無填塞爆破(擴壺爆破除外)。

      4.11.2不應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水下炮孔可用碎石渣填塞。

      4.11.3用水袋填塞時,孔口應用不小于0.15m的炮泥將炮孔填滿堵嚴。

      4.11.4水平孔和上向孔填塞時,不應在起爆藥包或起爆藥柱至孔口段直接填入木楔。

      4.11.5不應搗鼓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4.11.6分段裝藥的炮孔,其間隔填塞長度應按設計要求執行。

      4.11.7發現有填塞物卡孔應及時進行處理(可用非金屬桿或高壓風處理)。

      4.11.8深孔機械填塞

      4.11.8.1填塞作業應避免夾扁、擠壓和拉扯導爆管、導爆索,并應保護雷管引出線。

      4.11.8.2當填塞物潮濕、粘性較大或表面凍結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將大塊裝入孔內。

      4.11.8.3填塞水孔時,應放慢填塞速度,讓水排出孔外,避免產生懸料。

      4.12爆破警戒和信號

      4.12.1爆破警戒

      4.12.1.1裝藥警戒范圍由爆破工作領導人確定,裝藥時應在警戒區邊界設置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4.12.1.2爆破警戒范圍由設計確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崗哨。

      4.12.1.3執行警戒任務的人員,應按指令到達指定地點并堅守工作崗位。

      4.12.2信號

      4.12.2.1預警信號:該信號發出后爆破警戒范圍內開始清場工作。

      4.12.2.2起爆信號:起爆信號應在確認人員、設備等全部撤離爆破警戒區,所有警戒人員到位,具備安全起爆條件時發出。起爆信號發出 后,準許負責起爆的人員起爆。

      4.12.2.3解除信號:安全等待時間過后,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內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發出解除爆破警戒信號。在此之前,崗哨 不得撤離,不允許非檢查人員進入爆破警戒范圍。

      4.12.2.4各類信號均應使爆破警戒區域及附近人員能清楚地聽到或看到。

      4.13爆后檢查

      4.13.1爆后檢查等待時間

      4.13.1.1露天淺孔爆破,爆后應超過5min,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如不能確認有無盲炮,應經15min后才能進入爆區檢查。

      4.13.1.2露天深孔及藥壺蛇穴爆破,爆后應超過15min,方準檢查人員進入爆區。

      4.13.1.3露天爆破經檢查確認爆破點安全后,經當班爆破班長同意,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區。

      4.13.1.4地下礦山和大型地下開挖工程爆破后,經通風吹散炮煙、檢查確認井下空氣合格后、等待時間超過15min,方準許作業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4.13.1.5拆除爆破爆后應等待倒塌建(構)筑物和保留建筑物穩定之后,方準許檢查人員進入現場檢查。

      4.13.1.6硐室爆破、水下深孔爆破及本標準未規定的其他爆破作業,爆后的等待時間,由設計確定。

      4.13.2爆后檢查內容

      4.13.2.1一般巖土爆破應檢查的內容有:

      ――確認有無盲炮;

      ――露天爆破爆堆是否穩定,有無危坡、危石;

      ――地下爆破有無冒頂、危巖,支撐是否破壞,炮煙是否排除。

      4.13.2.2硐室爆破、拆除爆破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爆破作業,爆后檢查應按第5章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4.13.3處理

      4.13.3.1檢查人員發現盲炮及其他險情,應及時上報或處理;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無關人員不應接近。

      4.13.3.2發現殘余爆破器材應收集上繳,集中銷毀。

      4.14盲炮處理

      4.14.1一般規定

      4.14.1.1處理盲炮前應由爆破領導人定出警戒范圍,并在該區域邊界設置警戒,處理盲炮時無關人輩蛔夾斫刖淝

      4.14.1.2應派有經驗的爆破員處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應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提出方案并經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

      4.14.1.3電力起爆發生盲炮時,應立即切斷電源,及時將盲炮電路短路。

      4.14.1.4導爆索和導爆管起爆網路發生盲炮時,應首先檢查導爆管是否有破損或斷裂,發現有破損或斷裂的應修復后重新起爆。

      4.14.1.5不應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藥壺中的起爆藥包。

      4.14.1.6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銷毀;在不能確認爆堆無殘留的爆破器材之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4.14.1.7盲炮處理后應由處理者填寫登記卡片或提交報告,說明產生盲炮的原因、處理的方法和結果、預防措施。

      4.14.2裸露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2.1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可去掉部分封泥,安置新的起爆藥包,加上封泥起爆;如發現炸藥受潮變質,則應將變質炸藥取出銷毀,重新敷藥起爆。

      4.14.2.2處理水下裸露爆破和破冰爆破的盲炮,可在盲炮附近另投入裸露藥包誘爆,也可將藥包回收銷毀。

      4.14.3淺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3.1經檢查確認起爆網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

      4.14.3.2可打平行孔裝藥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應小于0.3m;對于淺孔藥壺法,平行孔距盲炮藥壺邊緣不應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炮孔的方向,可從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4.14.3.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產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孔內填塞物掏出,用藥包誘爆。

      4.14.3.4可在安全地點外用遠距離操縱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應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4.14.3.5處理非抗水硝銨炸藥的盲炮,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但應回收雷管。

      4.14.3.6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或未處理完畢,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孔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藥包位置,處理方法和處理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4.14.4深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4.1爆破網路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4.14.4.2可在距盲炮孔口不少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并經爆破領導人批準。

      4.14.4.3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時,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做進一步處理。

      4.14.5硐室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5.1如能找出起爆網路的電線、導爆索或導爆管,經檢查正常仍能起爆者,應重新測量最小抵抗線,重劃警戒范圍,聯線起爆。

      4.14.5.2可沿豎井或平硐清除填塞物并重新敷設網路聯線起爆,或取出炸藥和起爆體。

      4.14.6水下炮孔爆破的盲炮處理

      4.14.6.1因起爆網路絕緣不好或聯接錯誤造成的盲炮,可重新聯網起爆。

      4.14.6.2因填塞長度小于炸藥的殉爆距離或全部用水填塞而造成的盲炮,可另裝入起爆藥包誘爆。

      4.14.6.3可在盲炮附近投入裸露藥包誘爆。

      4.14.7地震勘探爆破發生盲炮時應從炮孔中取出拒爆藥包銷毀;不能從炮孔中取出藥包者,可裝填新起爆藥包進行誘爆。

      4.14.8處理金屬結構物爆破的盲炮,應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起爆藥包誘爆。

      4.14.9處理熱凝物爆破的盲炮時,應待炮孔溫度冷卻到40℃以下,才準掏出或吹出填塞物重新裝藥起爆。

      4.15爆破效應監測

      4.15.1a級、b級硐室爆破、其他a級爆破以及可能引起糾紛的爆破,均應進行爆破效應監測。監測項目由安全評估人員提出。

      4.15.2監測項目應涉及:爆破地震效應、空氣或水中沖擊波、動水壓力、涌浪、爆破噪聲、飛散物、有害氣體及瓦斯等。

      4.15.3承擔仲裁職責的監測單位應經有關部門認定,所使用的測試系統應滿足國家計量法規的要求。

      4.15.4監測報告內容應包括:監測目的和方法、測點布置、測試系統的標定結果、實測波形圖及其處理方法、各種實測數據、判定標準和判定結論。

      4.15.5重復爆破的監測項目,應在每次爆破后及時提交監測簡報。

      4.15.6爆破效應監測單位,不應作為本單位承擔的爆破工程的仲裁性監測方。

      4.16爆破總結

      4.16.1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填寫爆破記錄。

      4.16.2每年度或一個較大爆破工程結束后,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應提交爆破總結。爆破總結應包括:

      ――設計方案、參數、評述。提出改進設計的意見;

      ――施工概況、爆破效果及安全分析,提出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以及防范辦法,提出改善施工工藝的措施;

      ――經驗和教訓。

      4.16.3爆破記錄及爆破總結,應整理歸檔。

      5 各類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

      5.1露天爆破

      5.1.1一般規定

      5.1.1.1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應由有關部門和發包方組織各施工單位成立統一的爆破指揮部,指揮爆破作業。各施工單位應建立起爆掩體,并采用遠距離起爆。

      5.1.1.2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5.1.1.3松軟巖土或砂礦床爆破后,應在爆區設置明顯標志,并對空穴、陷坑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塌陷危險后,方準許恢復作業。

      5.1.1.4露天爆破需設避炮掩體時,掩體應設在沖擊波危險范圍之外并構筑堅固緊密,位置和方向應能防止飛石和炮煙的危害;通達避炮 掩體的道路不應有任何障礙。

      5.1.2裸露藥包爆破

      5.1.2.1在人口密集區、重要設施附近及存在有氣體、粉塵爆炸危險的地點,不應采用裸露藥包爆破。

      5.1.2.2裸露藥包爆破,應使炸藥與被爆體有較大接觸面積,炸藥裸露面用水袋或黃泥土覆蓋,覆蓋材料中不應含有碎石、磚瓦等容易產生遠距離飛散的物質。

      5.1.2.3安排裸露藥包起爆順序時,應保證先爆藥包產生的飛石及空氣沖擊波不致破壞后爆藥包,否則應采取齊發爆破。

      5.1.2.4除非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否則不應將藥包直接塞人石縫中進行爆破。

      5.1.2.5在旋回、漏斗等設備、設施中的裸露藥包爆破,應在停電、停機狀態下進行,并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5.1.2.6在溝谷中及特殊氣象條件下進行裸露爆破時,應考慮空氣沖擊波反射、繞射的影響,加大相應方向的安全距離。

      5.1.3淺孔爆破

      5.1.3.1露天淺孔爆破宜采用臺階法爆破。

      5.1.3.2在臺階形成之前進行爆破應加大警戒范圍。

      5.1.3.3采用導火索起爆或電雷管、非電導爆管雷管秒延時起爆,應保證先爆炮孔不會顯著改變后爆炮孔的最小抵抗線。否則應采用齊爆 或毫秒延時爆破。

      5.1.3.4裝填的炮孔數量,應以一次爆破為限。

      5.1.3.5在高坡和陡坡上不宜采用導火索點火起爆。

      5.1.3.6露天采區二次爆破,起爆前應將機械設備撤至安全地點。

      5.1.4深孔爆破

      5.1.4.1驗孔時,應將孔口周圍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孔口巖壁不穩者,應進行維護。

      5.1.4.2水孔應使用抗水爆破器材。

      5.1.4.3深孔驗收標準是:孔深為±0.5m,間距為±0.3m,方位角和傾角為±1°30′;發現不合格時應酌情采取補孔、補鉆、清孔、填塞 孔等處理措施。

      5.1.4.4應采用電雷管、非電導爆管雷管或導爆索起爆。采用電爆網路時,應將各聯接點導通并對地絕緣,防止多點接地;采用地表延時 非電導爆管網路時,孔內宜裝高段位雷管,地表用低段位雷管。

      5.1.4.5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在裝藥前應對第一排各鉆孔的最小抵抗線進行測定,對形成反坡或有大裂隙的部位應考慮調整藥量或間隔填塞。底盤抵抗線過大的部位,應進行清理,使其符合設計要求。

      5.1.4.6爆破員應按爆破設計說明書的規定進行操作,不應自行增減藥量或改變填塞長度;如確需調整,應征得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并作好變更記錄。

      5.1.4.7在裝藥和填塞過程中,應保護好起爆網路;如發生裝藥阻塞,不應用鉆桿搗捅藥包。

      5.1.5預裂爆破、光面爆破

      5.1.5.1臨近永久邊坡和塹溝、基坑、基槽爆破,應采用預裂爆破或光面爆破技術,并在主炮孔和預裂孔(光面孔)之間布設緩沖孔;運用該技術時,驗孔、裝藥等應在現場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監督下由熟練爆破員操作。

      5.1.5.2預裂孔、光面孔應按設計圖紙鉆鑿在一個布孔面上,鉆孔偏斜誤差不超過1°。

      5.1.5.3布置在同一平面上的預裂孔、光面孔,宜用導爆索聯接并同時起爆,如環境限制單段藥量時,也可以分段起爆。

      5.1.5.4預裂爆破、光面爆破均應采用不耦合裝藥,緩沖炮孔可采用不耦合裝藥和間隔裝藥。若采用藥串結構藥包,在加工和裝藥過程中應防止藥卷滑落;若設計要求藥包裝于孔軸線,則應使用專門的定型產品。

      5.1.5.5預裂爆破、光面爆破都應按設計進行填塞。

      5.1.6復雜環境深孔爆破

      5.1.6.1爆破前應對爆區周圍人員、地面和地下建(構)筑物及各種設備、設施分布情況等進行詳細的調查研究,然后進行爆破方案設計。

      5.1.6.2爆破設計除按4.3的要求執行外,還應進行以下工作:

      ――爆破有害效應對周圍環境影響的詳細計算和論證;

      ――防止爆破有害效應的安全措施;

      ――劃定既能保證安全又要盡量減少擾民范圍的警戒區。

      5.1.6.3爆破孔深不宜超過20m。

      5.1.6.4宜采用毫秒延時爆破,并嚴格控制可能重疊段的段數;應按環境要求限制單段最大爆破藥量,并采取必要的減震措施。

      5.1.6.5填塞長度宜大于底盤抵抗線與裝藥頂部抵抗線平均值的1.2倍。

      5.1.6.6如執行5.1.6.5有困難時,填塞長度可適當減小,但不應小于上述平均值的1倍,并采取控制飛石的有效措施。

      5.1.6.7起爆網路聯接應由有經驗的爆破員和爆破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并經現場爆破和設計負責人檢查驗收。

      5.1.6.8應設立指揮部和警戒組。

      5.1.6.9爆破有害效應的監測除按4.1.5有關規定執行外,對于b級及其以下級別工程爆破可能引起民房及其他建(構)筑物損傷時,應做相關有害效應的監測工作。

      5.1.7藥壺和蛇穴爆破

      5.1.7.1擴壺爆破和藥壺、蛇穴爆破,τ捎芯櫚謀圃輩僮鰲

      5.1.7.2擴壺時,應清除孔口附近的碎石、雜物。

      5.1.7.3用硝銨類炸藥擴壺,每次爆破后應等待15min或滿足設計確定的等待時間,才準許重新裝藥;用導火索引爆擴壺藥包時,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作業人員撤到50m以外所需的時間;深孔擴壺時,不應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不應使用導火索引爆擴壺藥包。

      5.1.7.4擴壺完成后,應實測最小抵抗線及藥壺間距,計算每個藥壺的爆破方量和裝藥量,不應超量裝藥。

      5.1.7.5蛇穴爆破應實測最小抵抗線,按松動爆破設計裝藥量,每個蛇穴的裝藥量應控制在200kg之內,并應按設計的位置和藥量裝藥。

      5.1.7.6藥壺及蛇穴爆破,應嚴格按設計要求進行填塞。

      5.1.7.7兩個以上藥壺爆破或蛇穴爆破,應采用齊發爆破或毫秒延時爆破;如用導火索起爆或秒延時雷管起爆,先爆藥包不應改變后爆藥包最小抵抗線的方向與大小。

      5.2硐室爆破

      5.2.1設計

      5.2.1.1硐室爆破的設計,應按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并按規定的設計程序、設計深度分階段進行。

      5.2.1.2硐室爆破設計應以地形測量和地質勘探文件為依據。勘測工作的內容和要求見附錄c。

      5.2.1.3硐室爆破設計文件由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組成,具體內容和要求見附錄a。

      5.2.1.4硐室爆破工程開工之前,應由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組織設計的內容見附錄b。

      5.2.2硐室爆破安全評估內容,除按4.4.3執行外,還應涉及以下內容:

      ――爆破對周圍地質構造、邊坡以及滾石等的影響;

      ――爆破對水文地質、溶洞、采空區的影響;

      ――爆破對周圍建筑物的影響;

      ――在狹窄溝谷進行硐室爆破時空氣沖擊波、氣浪可能產生的安全問題;

      ――大量爆堆本身的穩定性;

      ――地下爆破在地表可能形成的塌陷區;

      ――爆破產生的大量氣體竄人地下采礦場和其他地下空間帶來的安全問題;

      ――大量爆堆入水可能造成的環境和安全問題。

      5.2.3施工人員和施工組織

      5.2.3.1參加爆破工程施工的臨時作業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教育培訓,經口試或筆試合格后,方準許參加裝藥填塞作業。但裝起爆體及敷設爆破網路的作業,應由持證爆破員或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操作。

      5.2.3.2 a級、b級、c級硐室爆破和爆破環境復雜的d級硐室爆破,硐室開挖施工期間應成立工程指揮部,負責開挖工程和爆破準備工作; 爆破之前應按4.8.1的規定成立爆破指揮部。

      5.2.4爆破器材及其現場加工、存放

      5.2.4.1硐室爆破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連接頭、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經現場檢驗合格者方可使用。

      5.2.4.2不應在硐室內和施工現場改裝起爆體和起爆器材。

      5.2.4.3現場混制銨油炸藥或重銨油炸藥,應遵守5.2.8的有關規定。

      5.2.4.4在爆破作業場地附近,應按7.4.5.7的要求設置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場地,場內應清除一切妨礙運藥和作業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5.2.5爆破時間

      5.2.5.1爆破指揮部應了解當地氣象情況,使裝藥、填塞、起爆的時間避開雷電、狂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

      5.2.6小井或平硐掘進

      5.2.6.1硐室爆破平硐設計開挖斷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設計斷面不宜小于1m2。

      5.2.6.2平硐設計應考慮自流排水,小井井下藥室中的地下水應沿橫巷自流到井底的積水坑內。

      5.2.6.3在開始掘進前,應做好防止落石及塌方的施工準備工作:

      ――小井開挖前,應將井口周圍1m以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在土質或比較破碎的地表掘進小井,應支護井口,支護圈應高出地表 0.2m;

      ――平硐開挖前,應將硐口周圍的碎石清理干凈,并清理硐口上部山坡的石塊和浮石;在破碎巖層處開硐口,硐口支護的頂板至少應伸出 硐口0.5m。

      5.2.6.4在掘進施工中,應遵守以下規定:

      ――導硐及小井掘進每循環進深在5m以內,爆破時人員撤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小井掘進超過3m后,應采用電力起爆或導爆管起爆,爆破前井口應設專人看守;

      ――每次爆破后再進人工作面的等待時間不應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硐掘進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爆破后無論時隔多久,在工作人員下井之前,均應用儀表檢測井底有毒氣體的濃度,濃度不超過6.8.1.3規定的允許值,才準許工作人員下井;

      ――掘進時若采用電燈照明,其電壓不應超過36v;

      ――掘進工程通過巖石破碎帶時,應加強支護;每次爆破后均應檢查支護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對平硐則應檢查清除乎硐頂板、邊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掘進工程中地下水量過大時,應設臨時排水設備;

      ――小井深度大于5m時,工作人員不準許使用繩梯上下。

      5.2.7掘進工程的驗收

      5.2.7.1裝藥之前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組織對掘進工程進行檢查、檢測和驗收。

      5.2.7.2驗收前應把平硐(小井)口0.7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并檢查支護情況;應清除導硐和藥室中一切殘存的爆破器材、積渣和導電金屬。

      5.2.7.3驗收時應檢查井、巷、藥室的頂板和邊壁,發現藥室頂板、邊壁不穩固時,應加強支護。

      5.2.7.4當藥室有滲水和漏水時,應將藥室頂板和邊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導水至底板,由排水溝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藥室底板積水不多,可設積水坑積水。并在其上鋪蓋木板。

      5.2.7.5如采用電爆網路起爆,應在硐內檢測雜散電流且其值不應大于30ma,否則應采取相應措施。

      5.2.7.6各藥室之間的施工道路應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2m;當坡度大于30°時,應設置梯子或欄桿。

      5.2.7.7應通過測量和地質測繪提交準確的藥室竣工資料。資料中應詳細注明藥室的幾何尺寸、容積、中心坐標,影響藥室爆破效果的地質構造及其與藥室中心、藥包最小抵抗線的關系等數據。

      經測量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應超過土±0.3m,藥室容積不應小于設計要求。

      第2篇 井下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一、井下爆破器材管理工作由分管安全的安全員負責,同時負責保管員. 爆破員的思想教育. 安全教育和工作安排,監督教育爆破員按爆破規程進行爆破作業,制止無證放炮等違章現象。

      二、嚴格上、下井檢身制度,防止爆破器材流失。

      三、爆破員按當班使用量領取爆破器材,用加鎖的藥箱. 雷管箱分送到作業地點,鑰匙要隨身攜帶,嚴禁亂扔亂放爆破器材,每次爆破時,都必須把爆破器材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四、采挖工作面打完眼后,要立即切斷電源,現場人員和設備電纜等撤至安全地點后,爆破員才能進行裝炮,嚴禁邊生產邊放炮。

      五、應按危險程度選用相應安全的炸藥和雷管,必須使用安全部認可的防爆式起爆器起爆。

      六、爆破員在裝配引藥時,必須將電雷管從母藥的頂部全部裝入,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入母藥的中部或捆在母藥上,裝配引藥嚴禁坐在藥箱上,嚴禁一次裝配,多次放炮,藥卷變硬,需用手揉松后再裝配。

      七、裝藥前,必須清除炮眼內的巖粉和雜物;裝炮必須使用木質炮棍,嚴禁使用鐵器裝炮,封口必須用不易燃. 可塑性強的炮泥,嚴禁使用石塊. 石粉. 紙團等物做封口,不準放無封口炮和糊炮。

      八、爆破裝炮. 放炮必須有安全員現場監督,并派人在警戒線上和有可能進入放炮地點的所有道路上安排警戒,并發出警報信號,然后進行放炮,放炮必須使用放炮線,嚴禁用電纜和其它物體放炮;嚴禁明電放炮;在連炮不響時,必須等15分鐘后,由爆破員將放炮線的兩個端點相按,邊纏邊檢查不響的原因,嚴禁把放炮線放在外邊進入放炮地點檢查。

      九、放炮后若出現啞炮,要當班處理完畢,如當班處理不完,爆破員必須親自在現場同下一班爆破員交代清楚,繼續處理;處理啞炮必須在安全員的指導下,在炮眼30cm的地方打一平行炮眼,重新裝藥起爆,嚴禁用鎬刨挖啞炮眼,嚴禁用手拉啞炮腳線;啞炮處理完畢后,爆破員必須詳細檢查收集沒有爆炸的炸藥和雷管。

      十、放炮后,爆破員要認真填好現場使用爆破記錄,安全員要簽字蓋章,如有剩余爆炸物品必須在下班前送交藥庫,并將現場爆破記錄交回藥庫保管員審核無誤后,簽字蓋章。

      第3篇 二次爆破安全操作規程

      1、二次爆破工作必須在班組長或指定炮區負責人領導下進行。

      2、爆破人員必須取得公安部門頒發的爆破合格證方準從事爆破作業。

      3、爆區內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爆破員在爆破工作中必須穿純棉工作服,工作中嚴禁攜帶火機等點火物品。

      4、二次爆破所用火工品在運輸保管使用作業中必須輕拿輕放,不得撞擊、墜落、推拉、擲滾和敲打以防爆炸或破損。

      5、在大風、大雨、大雪、濃霧惡劣氣候和夜晚,禁止爆破。

      6、每次爆破后,剩余爆炸器材應及時退庫,工地不準存放爆炸器材。

      7、二次爆破前要清除炮眼周圍及孔內的浮渣和巖粉。

      8、二次爆破裝藥前要檢查炮區內的機械設備、壓風機等物是否撤到安全地點如不能撤到安全地點應禁止裝藥。

      9、在工作面根部進行二次爆破作業前必須先檢查工作面上部是否有大塊傘巖等危險情況,如有應在處理后達到安全標準后方準進行二次爆破作業 ,否則應禁止作業。

      第4篇 爆破物品的領取運輸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 制定定期核對目,做到帳物相符

      1、爆破器材須由爆破器材押運員領取,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并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當班領導批準,領取數量不應超過當班計劃用量,使用量要詳細記錄,使用與剩余的數量總和要與領取數量相符,剩余的炸藥應該當班退回入庫.

      3、爆破器材的運輸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向運達地點的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4、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船,除駕駛人員及押運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許乘坐.

      5、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須由工地領導指定,運送期間,嚴禁飲酒,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應彼此相距5~10m,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運爆破器材上下車、船時,注意防滑,輕拿輕放,防止撞擊,保證安全;在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7、對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及時登記造冊,提出處理方案,不得運至工地使用,變質的炸藥、雷管經報上級批準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負責人親自指定專人處理.

      8、搬運爆破器材時,炸藥與火具要分別搬運,雷管必須裝入原盒搬運到作業地點,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單獨、安全可靠的倉庫(工棚、船)內,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設立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

      10、倉庫(工棚、船)內儲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內住宿或進行其他活動.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13、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工作,配備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丟失、被盜 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16、爆破器材進、出流動,帳物要相符,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17、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要懸掛或張帖相應的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擊地區,地面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應有防雷措施.

      第5篇 爆破物品的領取、運輸和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 制定定期核對目,做到帳物相符

      1、爆破器材須由爆破器材押運員領取,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并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當班領導批準,領取數量不應超過當班計劃用量,使用量要詳細記錄,使用與剩余的數量總和要與領取數量相符,剩余的炸藥應該當班退回入庫.

      3、爆破器材的運輸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向運達地點的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4、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船,除駕駛人員及押運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許乘坐.

      5、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須由工地領導指定,運送期間,嚴禁飲酒,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應彼此相距5~10m,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運爆破器材上下車、船時,注意防滑,輕拿輕放,防止撞擊,保證安全;在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7、對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及時登記造冊,提出處理方案,不得運至工地使用,變質的炸藥、雷管經報上級批準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負責人親自指定專人處理.

      8、搬運爆破器材時,炸藥與火具要分別搬運,雷管必須裝入原盒搬運到作業地點,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單獨、安全可靠的倉庫(工棚、船)內,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設立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

      10、倉庫(工棚、船)內儲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內住宿或進行其他活動.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13、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工作,配備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丟失、被盜 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16、爆破器材進、出流動,帳物要相符,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17、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要懸掛或張帖相應的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擊地區,地面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應有防雷措施.

      第6篇 爆破員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7篇 施工爆破物品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施工爆破物品的使用安全操作規程

      各種爆破必須按爆破設計方案或爆破說明書進行,在每個施工地應有專人統一指揮,并有安全警戒人員。

      爆破工作負責人、爆破工程技術員須由爆破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擔任;指揮爆破作業的領導,技術干部(包括工程師、助理工程師、技術員)必須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證,方有權指揮爆破作業。不懂爆破技術、不了解炸藥和雷管性能的人員不得指揮爆破作業。

      1、裝炮

      ⑴ 裝藥必須由專人負責,非經許可其他人一律不準參加。

      ⑵ 裝炮人員不準帶打火機、火柴、汽油及易燃物到工地,在裝炮時,嚴禁吸煙。

      ⑶ 不準在大雷雨、霧天氣裝藥或放炮。

      ⑷ 裝炮時用竹、木棍徐徐用力將炸藥條送進炮眼,禁止用鐵器送進或大力沖撞,禁止提緊炸藥包的雷管腳線。

      ⑸ 裝炮人員接送藥包必須小心傳遞,不得拋擲。

      ⑹根據炸巖鉆孔深度,由技術人員確定每個藥包由幾節藥卷組成。用竹片夾、繩索捆的辦法使藥卷間緊密連接成整體。

      ⑺用膠布把各排炮孔導爆管扎成一捆,膠布纏繞長度不小于200mm,纏繞膠布處距導爆管端部要大于200mm。

      ⑻排間起爆導爆管用1段導爆管連接,其雷管聚能穴的朝向與起爆導爆管的傳爆方向相反,以免雷管炸斷導爆管而發生拒爆事故。

      ⑼采用反向起爆藥包,兩發起爆導爆管雷管從第一個藥卷底部插入,聚能穴朝上。導爆管纏繞藥卷一周后緊貼竹片下面向上延伸,藥包長度超過2m(4節藥卷)時,另加兩發起爆導爆管。

      ⑽裝藥前要量好孔深,按孔深確定裝藥量(查表),要求藥包要裝到孔底。孔深和藥包底部深度要記錄在案備查。

      ⑾裝藥要有兩人配合進行,經套管送藥包時動作要小心輕放,以防套管口刮傷導爆管,影響導爆管傳爆質量。

      ⑿在確認藥包裝至孔底后,要在藥包與孔壁間填塞砂粒,以防藥包上浮,影響爆破效果。

      ⒀裝藥結束后要把捆綁藥包的繩索固定在工程船上,導爆管固定在繩索上,注意避免波浪沖力拉長、拉斷導爆管。

      ⒁提升套筒和移船時應注意保護起爆導線,在急流亂水區,孔口段的導應用耐磨物包裹防護。

      2、放炮

      放炮人員必須經過政治、思想考核,并經技術培訓,鑒定合格,發給炮工證后方能執行放炮職責。

      3、盲炮處理

      爆破作業中出現盲炮時,必須由爆破員按處理盲炮的操作規程進行,其他人員和設施撤至安全地點。

      盲炮的處理方法:

      ⑴、檢查盲炮主要是一聽二看三判斷。

      ⑵、造成盲炮的不良因素消除后,方可重新起爆。

      ⑶、當炮眼不深時,可用裸露爆破法處理。

      ⑷、如炮眼較深,可用木制或竹制工具小心地將炮眼上部的堵塞物掏出。

      ⑸、嚴禁在殘眼上鉆孔。

      ⑹、距炮眼近郊60cm處,鉆一平行炮眼,然后裝藥起爆銷毀原瞎炮。

      ⑺、在處理瞎炮時,不準把帶有雷管的藥包從炮眼內拉出來。

      ⑻、盲炮應在當班處理,當班不能處理的或未處理完畢的,應將盲炮情況(盲炮數目、炮眼方向、裝藥數量和起爆位置、處理方法和意見)在現場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第8篇 爆破器材保管工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器材的貯量不得超過規定容量。

      2庫房必須保持干燥、整潔、通風良好,嚴禁吸煙和動火。

      3箱裝炸藥堆放高度不超過lm,雷管箱高度不超過1m,庫內人行道寬度不小于1.3m。

      4爆破器材應分類存放,雷管與導火索、炸藥不得同庫存放。

      5庫房內禁止存放與爆破器材無關的工具和雜物。變質的爆破器材不許發出。

      6憑爆破操作證按計劃發給爆破器材。嚴格遵守《爆破品材安全管理規定》。

      7爆破器材進出數量必須相符,如發現不符合及時向領導及有關部門報告。

      8帶電體不得進入庫區,停電時必須用絕緣手電照明。

      9爆破器材進出庫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摩擦、撞擊、拖拽。夜間、雷雨天停止發放。

      第9篇 煉鐵爆破安全技術規程

      1、采取爆破法拆除爐墻磚襯,處理爐瘤和死鐵層、鐵罐殘鐵時,裝藥量、炮眼排列要經過技術設計并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爆破區域可適量噴水,以減少揚塵,但應防止蒸汽燙傷。

      2、爆破作業要指定專人領導,對爆破作業的安全負全責。爆破人員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考試合格,爆破作業必須有嚴密的組織及檢查制度。

      3、雷管及炸藥必須分別放置在距離高爐火源大于20米的安全地帶。

      4、裝置炮藥必須由專人進行,裝炮現場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每個藥包應安放兩個雷管,導火線燃燒時間不能小于2分鐘。

      5、必須設專人運送藥包,其人員須聽從放炮人員的指揮。

      6、放炮時,高爐爐頂人孔、大、小鐘、放散必須呈現開放狀態。

      7、裝藥前,爆破警戒區周圍應設立崗哨,點炮前要發出規定的警戒信號,確認人員全部撤離后,才能點炮,點炮工作由專人統一指揮。

      8、炮響后經過20分鐘才準進入爆破現場檢查,有啞炮時不許掏空或利用原炮眼重新起爆,應在距原炮眼60厘米處,另行打平行眼放炮。

      9、往熾熱、高溫的炮眼裝藥時,藥包要有良好的隔熱措施。否則,禁止裝藥。

      10、在爆破作業負責人確認爆破作業全部安全完畢、發出撤離警戒人員信號后,才能恢復其他作業。

      11、領取和消耗的爆破材料應有原始記錄;其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全部交付公安部門審核,并送歸火藥庫。

      第10篇 爆破工安全規程

      1、領料時要做到:

      (1)注意清點爆破材料的數量。

      (2)領料時必須帶好“爆破證”。

      2、運料時做到:

      (1)嚴禁將雷管和炸藥混裝在一起,要分開裝運。

      (2)嚴禁每人每次背炸藥量超過25公斤或挑運超過50公斤。

      (3)嚴禁將領出來的爆破材料任意存放或交給其他人看管。

      (4)嚴禁在中途、在井口、在人群多有明火的地方停留。

      (5)嚴禁把爆破器材放在衣袋里或抱著行走。

      (6)爆破工不準擅自攜帶爆破器材上地面。

      (7)不準用燈泡烘烤炸藥和雷管。

      (8)按規定時間領取爆破器材和點炮。

      3、爆破工進入工作面時要注意:

      (1)注意檢查工作面是否有松石、片幫。

      (2)將爆破器材放在頂板和邊幫巖石安全處。

      (3)注意檢查工作面通路是否通暢,要選好點炮后撤退線路確保順利通行爆破作業。

      (4)注意檢查工作面的設備,工具是否撤走,未撤走的要撤走,或采取可靠 的保護措施。

      (5)檢查好照明是否良好,并要有備用。

      (6)檢查炮眼深度、數量、排列和是否已經吹干凈。

      4、裝藥時要注意:

      (1)不準用明火照明和抽煙,只準用電器照明。

      (2)只準用木炮棍裝填,不能用力過猛。

      (3)選擇合理的起爆順序,準確連接。

      (4)禁止爬入漏斗內裝藥和邊打孔邊裝藥爆破。

      5、點炮前和點炮時要注意:

      (1)點炮前必須在相鄰、相通的巷道、工作面做好警戒,確認響炮完后警戒才能撤除。

      (2)爆破作業進行時,不準任何 人在作業場所抽煙,必須采用一次點火。

      6、放炮后必須注意:

      (1)注意爆破后加強通風吹散炮煙。

      (2)注意通風良好后,15分鐘內或通風未好時不準進入工作面,有盲炮時至少半小時后才準進入工作面。

      (4)半中段及天溜井作業面必須用高壓風做通風,并按照半中段作業規程進行。

      (3)爆破作業所剩余的爆破器材不準亂丟亂放,不得擅自保管,銷毀和轉交他人使用,必須退回炸藥庫保管。

      (4)嚴格按規定處理殘炮。

      (5)導火索、導爆索只準用鋒利小刀快速切斷。

      7、貫穿作業必須認真注意:

      (1)注意對貫穿距離小于10米的掘進作業時,不準同時爆破或一邊爆破一邊進行鉆孔、出坊作業。

      (2)注意采場采至上中段或巷道貫穿檔頭,其距離小于5米時,若無專人警戒,禁止爆破。

      第11篇 爆破員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崗位責任制,檢查作業面的安全情況,有不安全因素,要經處理后才能上班作業。

      (2)炮眼打好后,必須將炮眼內的泥漿、水、碎石等處理干凈,以免裝藥時脫節。

      (3)由監炮員準備炸藥和爆破材料,并將其運至作業地點。檢查炮眼質量,加工起爆藥包和炮眼裝藥,發出第一次警戒信號,任何人不得進入警戒區。(信號可用哨子、敲鐘、搖鈴、紅旗、紅燈等)。

      (4)裝藥時要用木棒將炸藥輕塞,不得用力過猛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過期和失效的爆破材料)。發出第二次預備信號,非爆破人員全部退出工作地點。

      (5)放炮必須有專人指揮,起爆前要待施工人員、過路行人、車輛全部進入安全地點后,發出第三次點火信號準起爆。

      (6)爆破完畢,確認藥已響完,發出第四次解除信號,爆破人員方可進入,檢查是否有盲炮和殘藥等。

      (7)要仔細聽清響炮個數,若有啞炮,要及時地進行處理,確認安全后方準進入作業。

      第12篇 施工爆破物品的領取、運輸和儲存安全操作規程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定期核對目,做到帳物相符。

      1、爆破器材須由爆破器材押運員領取,其必須持有公安部門頒發的上崗證書并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2、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必須經班(組)長或當班領導批準,領取數量不應超過當班計劃用量。使用量要詳細記錄,使用與剩余的數量總和要與領取數量相符,剩余的炸藥應該當班退回入庫。

      3、爆破器材的運輸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后,向運達地點的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破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4、運送爆破器材的車、船,除駕駛人員及押運人員外,其他無關人員不許乘坐。

      5、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須由工地領導指定,運送期間,嚴禁飲酒,搬運爆破器材的人員應彼此相距5~10m,禁止攜帶打火機,火柴等引火物品。

      6、搬運爆破器材上下車、船時,注意防滑,輕拿輕放,防止撞擊,保證安全;在航行中,應避免劇烈的顛簸和碰撞。

      7、對變質和過期的爆破器材,及時登記造冊,提出處理方案,不得運至工地使用,變質的炸藥、雷管經報上級批準后由工地爆破工作負責人親自指定專人處理。

      8、搬運爆破器材時,炸藥與火具要分別搬運,雷管必須裝入原盒搬運到作業地點,即使量少,也禁止揣在衣袋中。

      9、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單獨、安全可靠的倉庫(工棚、船)內,并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設立專人管理,專人負責,實行24小時專人看守。

      10、倉庫(工棚、船)內儲存爆破器材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炸藥、雷管要分庫存放,庫內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11、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內住宿或進行其他活動。

      12、庫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13、庫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14、做好防火、防盜、防爆炸工作,配備好消防器材。

      15、如有爆炸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并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16、爆破器材進、出流動,帳物要相符,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17、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要懸掛或張帖相應的安全標志和警示牌。

      18、凡有雷擊地區,地面爆破器材倉庫(工棚、船)應有防雷措施。

      gb6722-2003爆破安全規程二(十二篇)

      4.10.7機械化裝藥4.10.7.1粒狀銨油炸藥露天裝藥車應符合以下規定:――車廂用耐腐蝕的金屬材料制造,廂體應有良好的接地;――輸藥軟管應使用專用半導體材料軟管,鋼絲與廂體的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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