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操作規程
一、適用范圍
第1條? 本操作規程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的安全監控工。
第2條?安全監控工應完成下列工作:
1、?負責管理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監測等工作。
2、?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賬,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賬、傳感器使用管理卡、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負責礦井監控系統圖的繪制、修正。
4、?負責監控報表的打印、簽字、送審等工作。
二、上崗條件
第3條? 安全監控工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取得安全技術工種操作資格證后,持證上崗。
第3條?安全監測工需要掌握以下知識:
1、?熟悉井下人員的有關安全規定。
2、?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工作原理。
3、?掌握《煤礦安全規程》對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有關規定。
4、?熟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安裝要求。
5、?了解礦井通風安全監測系統、裝置的主要性能指標。
6、?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對礦井氣體指標的規定和超標時的處理方法。
7、?了解有關煤礦瓦斯、煤塵爆炸的知識。
8、?熟悉瓦斯檢測儀的性能、參數及使用方法。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各類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
第6條?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制區域等繪制監控系統布置圖和接線圖。
第7條?煤礦安全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話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一條線路;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第8條?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并閉鎖;當與閉鎖控制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并穩定運行后,能夠自動解鎖。
第9條?每天對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安全檢查,對各類傳感器的準確性要用光干涉瓦斯檢定器進行核實、比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1次。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上機前德準備工作:
1、?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2、?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及其他有害氣體的變化異常情況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第11條? 地面檢修前的準備工作:
1、?備齊必要的工具、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2、?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第12條?井下安裝前的準備工作:
1、?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2、?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3、?瓦斯標準氣樣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
4、?通電試驗下井設備,調試確定各功能指標符合要求,運行正常后準備入井使用。
五、操作順序
(一)機房操作
第14條? 接班后,首先和通防部門、高度室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第15條?每隔30分鐘檢查1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水上波動情況。
第16條?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防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第17條?與井上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第18條?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柜電源。
第19條?送電順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第20條?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二) 地面檢修操作
第21條? 隔爆檢查的步驟是:
1、?按標準規定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堅固件應齊全、完整、可靠,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第21條?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h通電后分3個階段進行調試:
(1)?粗調。 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2)?精調。 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3)?檢驗。 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如發現問題則按本工種第21條的方法處理,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三)地面傳輸電纜敷設與檢查
第23條? 登高3m以上要扎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并有專人監護,安全帶必須拴在確保人身安全的地方。
第24條?使用梯子時,梯子與地面之間角度以60度為宜,在水泥地面上用梯子要有防滑措施,梯腳挖坑或拴牢,并設專人扶梯子,人字梯掛鉤必須掛牢。
第25條?2人同桿、同點工作時,先登者必須等另一人選好工作位置后,方準開始工作,同時要注意協調。
第26條?高空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須裝在工具袋內吊送,不準拋扔,桿下不準站人。
第27條?架設的傳輸電纜,如與原有高壓線交叉或鄰近,必須先將原有高壓線停電,并驗電、放電、接地、短路,為防止中途送電,必須掛臨時接地線后,方可進行架線作業。
第28條?雷雨大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高空架線作業。
第29條?架設樓頂與樓頂之間的傳輸電纜,必須先測量樓與樓之間的距離,把傳輸電纜用扎線扎在鋼絲繩或鐵絲上,一頭在一樓頂固定好,然后另一頭用2臺不低于1t的手拉葫蘆,卡好扣環后循環上吊傳輸電纜,直至吊平拉直后,固定在另一樓頂上,手拉葫蘆必須固定在確保1t以上的拉力的固定點上。
第30條?樓頂如無護欄,操作時工作人員必須拴好安全帶。
第31條?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露天部分電氣高空作業規定。
(四)井下安裝操作
第32條? 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第33條? 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m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膠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m。
第34條?在大巷敷設或檢查井傳輸電纜時,如果有車輛行駛,敷設或檢查人員要躲到躲避硐中,嚴禁行車時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
第35條?在有架空線的大巷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確保傳輸電纜與架空線有300-500mm的距離,橫跨架空線時必須停掉架空線的電后,方準進行工作,嚴禁帶電作業。
第36條?在暗斜井架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要和管轄單位聯系好,并要慢慢下行敷設或檢查,并時刻留意腳下臺階,以防地滑摔人。
第37條?在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時,首先要和下車場把鉤工、上車場司機聯系好,明確不準提車或松車后,方準進入軌道上山(或下山)敷設或檢查傳輸電纜,嚴禁行車時工作。
第38條?所敷設的傳輸電纜要:
1、?將所攜帶盤好的電纜放在一個固定地點,慢慢放出,并設專人看管。
2、?敷設人員要聽從統一指揮,嚴禁各行其事,傳輸電纜通過巷道頂底板危險段時,要首先觀察頂底板有無危險,無危險方準操作,否則暫停敷設待處理好后再敷設。
3、?巷道中敷設傳輸電纜時,要指派一人在前面對所要敷設傳輸電纜放入電纜溝中,以免敷設后和其他通訊線不能形成統一。
4、?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張弛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第39條?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第40條?吊掛完畢后,方可與原有的電纜進行連接。
第41條?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15mm。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mm,腔內連線松緊適當,符合機電設備安裝連線要求。
第42條?安裝分站時,嚴禁帶電作業,嚴禁帶電搬遷或移動電器設備及電纜,并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制度。
第43條?調試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檢測工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持證上崗。
第44條?所停電的高壓開關饋電處,必須派專人看管,并掛上“有人工作,嚴禁送電”的標示牌。
第45條?停電范圍影響到其他單位的,要取得聯系,做好協調工作。
第46條?處理分站高壓側時,嚴禁一人單獨作業。
第47條?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
第48條?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
第49條?傳感器在安裝或拆除時,高處必須用梯子或木馬,扶牢后,再上人安裝或拆除。具體安裝位置:距頂不大于300mm,距幫不小于200mm。若巷道中有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時,必須和所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系安裝時間,安裝時必須和帶式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司機聯系好,停下運輸機后,不安裝完畢不準開機。嚴禁輸送機運轉中安裝傳感器。
第50條?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靠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第51條?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復電濃度和斷電范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
第52條?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制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器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技術負責人及調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五)井下維護操作
第53條? 每7天對監測設備進行1次調試校正,并進行斷電控制試驗。
第54條? 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第55條?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第56條?先用空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第57條?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六)便攜式儀器的維護操作
第59條? 必須按產品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第60條?每隔7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1次高校。
第61條?檢查儀器的完好性,確保儀器正常。
第62條?在試驗傳感器斷電控制試驗前,通知斷電控制范圍內的有關人員,提前做好準備,避免出現問題。
七、特殊操作
第63條? 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替換電路板時,要切斷電源進行。
3、?應1人工作,1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
第64條? 瓦斯斷電儀投入正常使用后,嚴禁隨意進行試驗。若需試驗必須提前申請,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準進行試驗。
第65條?斷電試驗完畢后,要等所斷電范圍內電源全部恢復正常時,試驗人員方準離開現場。
第66條?傳感器和分站出現故障,處理不了的要及時更換。
八、收尾工作
第67條? 安裝好后,嚴格按照質量標準、防爆標準進行檢查,確定無誤后方準收工。
第68條? 做好記錄,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第69條? 做好交接班的有關事項。
第2篇 煤礦安全規程一
第一章開 采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備的最突出部分,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3m。
(二)生產礦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寬度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要求時,必須在巷道的一側設置躲避硐,2個躲避硐之間的距離不得超過40m。躲避硐寬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內嚴禁堆積物料。
(三)在人車停車地點的巷道上下人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條 在雙軌運輸巷中,2列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對開時不得小于0.2m,采區裝載點不得小于0.7m,礦車摘掛鉤地點不得小于1m。車輛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兩側距離,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采區結束回撤設備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節 井巷掘進和支護
第二十五條 鑿井期間,井口工作范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置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條 采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巖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七條 立井井筒穿過表土層、砂層、松軟巖層或煤層時,必須有專門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臨時支護時,臨時支護必須安全可靠、緊靠工作面,并及時進行永久支護。在建立永久支護前,每班應派專人觀測地面沉降和臨時支護后面的井幫變化情況;發現危險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 立井永久支護的質量必須符合設計要求。巖幫與支護之間必須填滿灌實。井壁出水時必須采取導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條 采用鉆井法開鑿立井井筒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鉆井的設計與施工最終位置必須通過風化帶,并向不透水的穩定基巖至少延深5m。
(二)鉆井期間,采用封口平臺時,必須將井口封蓋嚴密;采用井口梁時,必須有可靠的防墜措施。
(三)鉆井過程中,護壁泥漿的各項參數必須定時測定,發現問題立即調整。井筒內的泥漿面,必須保持高于地下靜止水位。
(四)鉆井時必須測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井筒偏斜度及測點的間距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規定。鉆井完畢后,必須繪制井筒的縱橫剖面圖,井筒中心線和截面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五)預制井壁的質量,必須逐節檢查鑒定。井壁連接部位必須有可靠的防蝕、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須檢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進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須密實。充填材料必須經過試驗,滿足強度和凝固時間的要求,并保證能夠置換出泥漿。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開掘馬頭門之前,必須檢查破壁處及其上方15~30m范圍內壁后的充填質量,發現不合格時,必須采取可靠的補救措施。
(七)開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開掘馬頭門采用爆破作業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 采用凍結法開鑿立井井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凍結深度應穿過風化帶延深至穩定的基巖10m以上。基巖段涌水較大時,應加深凍結深度。
(二)鉆進凍結孔時,必須測定鉆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測斜的最大間隔不得超過30m,并繪制凍結孔實際偏斜平面位置圖,偏斜度超過規定時,必須及時糾正。因鉆孔偏斜影響凍結效果時,必須補孔。
(三)地質檢查鉆孔不得打在凍結的井筒內。水文觀測鉆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過凍結段下部隔水層。
(四)凍結管應采用無縫鋼管焊接或螺紋連接,凍結管下入鉆孔后應進行試漏,發現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
(五)開始凍結后,必須經常觀察水文觀測孔的水位變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確認凍結壁已交圈后,方可進行試挖。凍結和開鑿過程中,要經常檢查鹽水溫度和流量、井幫溫度和位移,以及井幫和工作面滲漏鹽水等情況。檢查應有詳細記錄,發現異常,必須及時處理。
(六)開鑿表土層凍結段時,可以采用爆破作業,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七)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應設在含水較少的穩定堅硬的基巖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凍結。
(十)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論凍結管能否提拔回收,對全孔必須及時用水泥砂漿或混凝土全部充滿填實。
凍結站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應有通風裝置。應經常測定站內空氣中氨氣,氨的濃度不得超過0.004%。站內嚴禁煙火,并必須備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須經過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在運輸、使用和存放期間,應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立井井筒穿過含水巖層或破碎帶,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預注漿法進行堵水或加固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漿施工前,必須編制注漿工程設計。
(二)注漿段長度必須大于注漿的含水巖層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巖層或硬巖層5~10m。井底的設計位置在注漿的含水巖層內時,注漿深度必須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預注漿的鉆孔,每鉆進40m必須測斜1次,鉆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
(四)注漿前,必須進行注漿泵和輸送管路系統的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達到最大注漿壓力的1.5倍,試驗時間不得小于15min,無異常情況后,方可使用。
(五)注漿過程中,注漿壓力突然上升時,必須停止注漿泵運轉,卸壓后方可處理。
(六)每次注漿后,應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漿塞,以防高壓漿頂出鉆桿。
(七)冬季注漿施工時,注漿站和地面輸漿管路,必須采取防凍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預注漿前,在注漿的含水巖層上方,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含水巖層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漿和掘砌時,對每一注漿段,必須按設計要求設置止漿巖帽或混凝土止漿墊。巖帽和混凝土止漿墊的結構形式和厚度應根據最大注漿壓力、巖石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混凝土止漿墊由井壁支承時,應對井壁強度進行驗算。
(九)孔口管必須按設計孔位埋設牢固,并安設高壓閥門。注漿前,必須對止漿墊和孔口管進行耐壓試驗,試驗壓力必須大于注漿壓力1mpa。
(十)鉆注漿孔時,鉆機必須安設牢固。取芯鉆進時,應使用能夠防止頂出鉆具的鉆頭;無芯鉆進時,可使用三翼鉆頭,以防承壓水頂出鉆具。
(十一)井內應設吊泵,及時排除井底積水。當鉆進注漿孔時,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額定排水能力,必須停止鉆進,提取鉆具,關閉高壓閥門,及時注漿。
(十二)注漿站設在地面時,井上、下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聯系。
(十三)制漿和注漿的工作人員,應佩戴防護眼鏡和口罩,水泥攪拌房內應采取防塵措施。
(十四)注漿結束后,必須檢查注漿效果,合格后,方可開鑿井筒。
第三十二條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時超過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漿堵水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壁必須有承受最大注漿壓力的強度。
(二)井筒在流砂層部位時,注漿孔深度必須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雙層井壁支護時,注漿孔應穿過內壁進入外壁100mm。當井壁破裂必須采用破壁注漿時,必須制定專門措施。
(三)注漿管必須固結在井壁中,并裝有閥門。鉆孔可能發生涌砂時,應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漿時,必須對套管的固結強度進行耐壓試驗,只有達到注漿終壓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籠頂上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必須安設工作盤和注漿管路安全閥,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并在井口設專職值班人員。
(五)井上、下都必須有可靠的通信設施,升降注漿作業吊盤或工作盤時,必須得到值班人員的允許。
(六)井筒內進行鉆孔注漿作業時,井底不得有人。注漿中必須觀察井壁,發現問題必須停止作業,及時處理。
(七)鉆孔時應經常檢查孔內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較大或涌水中含砂時,必須停止鉆進,及時注漿;鉆孔中無水時,必須及時嚴密封孔。
(八)注漿管露出井壁的管端與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八十七條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組織設計中,必須有吊盤、保護盤以及鑿巖、抓巖、出矸等設備的設置、運行、維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一)乘吊桶或隨吊盤升降時。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設備上作業時。
(三)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時。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五)在倒矸臺上圍欄外作業時。
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第三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立井時,井筒內每個工作地點必須設置獨立的信號裝置。掘進和砌壁平行作業時,從吊盤和掘進工作面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明顯的區別。
井內和井口的信號必須由專職信號工發送。除緊急停車外,嚴禁不經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從井內向絞車房發送信號。井內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會發送信號。
井口、井底信號工應在吊罐提起適當高度后,先發暫停信號,進行穩罐;待吊罐穩定,清理罐底附著物后,才能發出下降或提升信號。信號工必須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過責任段。
第三十七條 安裝井架或井架上的設備時必須蓋嚴井口。裝備井筒與安裝井架及井架上的設備平行作業時,井口掩蓋裝置必須堅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墜落物的沖擊。
第三十八條 延深立井井筒時,必須用堅固的保險盤或留保護巖柱與上部生產水平隔開。只有在井筒裝備完畢、井筒與井底車場連接處的開鑿和支護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巖柱。
第三十九條 采用反向鑿井法掘鑿暗立井或豎煤倉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用木垛盤支護時,必須及時支護。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盤與工作面的距離不得超過1.6m。木垛盤的基墩必須牢固可靠。行人、運料眼與溜矸眼之間,必須用木板隔開。在人行眼內必須有木梯和護頭板,護頭板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3m,護頭板上的矸石必須及時清理。爆破前,必須將人行眼和運料眼蓋嚴。爆破后,首先通風,吹散炮煙,之后方可進入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經過檢查,確認通風、信號正常,人行間、隔板、護頭板、頂板、井幫等無危險情況后,方可進行作業。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時,繩孔偏斜率不得超過0.5%,絞車房與出矸水平之間,必須裝設2套信號裝置,其中1套必須設在吊罐內。爆破前必須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內安全地點,將提升鋼絲繩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須指定專人檢查提升鋼絲繩和吊具,如有損壞,修復后方可使用。吊罐內有人作業時,嚴禁在吊罐下方進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鉆機施工時,在擴孔期間,嚴禁人員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觀察。擴孔完畢,必須在孔的外圍設置柵欄,防止人員進入。
(四)擴井時,必須有防止人員墜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須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圍內的木垛盤。
溜矸眼內的矸石必須經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嚴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業。
第四十條 冬季或用凍結法開鑿立井時,必須有防凍、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靠近掘進工作面10m內的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固。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復,之后方可進入工作面作業。修復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并由外向里逐架進行。
在松軟的煤、巖層或流砂性地層中及地質破碎帶掘進巷道時,必須采取前探支護或其他措施。
在堅硬和穩定的煤、巖層中,確定巷道不設支護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條 支架間應設牢固的撐木或拉桿。可縮性金屬支架應用金屬支拉桿,并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卡纜。支架與頂幫之間的空隙必須塞緊、背實。巷道砌碹時,碹體與頂幫之間必須用不燃物充滿填實;巷道冒頂空頂部分,可用支護材料接頂,但在碹拱上部必須充填不燃物墊層,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應先加固臨近支護,拆除原有支護后,必須及時除掉頂幫活矸和架設永久支護,必要時還應采取臨時支護措施。在傾斜巷道中,必須有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條 采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采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巖涌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采用鉆爆法掘進的巖石巷道,必須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四)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干凈,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五)軟巖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余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后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七)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并用記錄牌板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并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八)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九)巖幫的涌水地點,必須處理。
(十)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須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時必須預留的煤(巖)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內容。必須根據探明的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在揭露老空時,必須將人員撤至安全地點。只有經過檢查,證明老空內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等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
第四十六條 開鑿或延深斜井、下山時,必須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設置防止跑車裝置,在掘進工作面的上方設置堅固的跑車防護裝置。跑車防護裝置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斜井(巷)施工期間兼作行人道時,必須每隔40m設置躲避硐并設紅燈。設有躲避硐的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員必須走人行道。行車時紅燈亮,行人立即進入躲避硐;紅燈熄滅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條 由下向上掘進25°以上的傾斜巷道時,必須將溜煤(矸)道與人行道分開,防止煤(矸)滑落傷人。人行道應設扶手、梯子和信號裝置。斜巷與上部巷道貫通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第三節 回采和頂板控制
第四十八條 采區開采前必須編制采區設計。
采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采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條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一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一個通到進風巷道。
開采三角煤、斷層帶、殘留煤柱或地質構造極為復雜的煤層(有瓦斯噴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或突水危險的除外),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接處20m范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第五十一條 采煤工作面的傘檐不得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不得任意丟失頂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應清理干凈。支架、輸送機和充填垛都應保持直線。
第五十二條 臺階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安全腳手板、護身板和溜煤板。倒臺階采煤工作面,還必須在臺階的底腳加設保護臺板。
階檐的寬度、臺階面長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個數,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五十三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經常存有一定數量的備用支護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或單體液壓支柱的工作面,必須備有坑木,其數量、規格、存放地點和管理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采煤工作面嚴禁使用折損的坑木、損壞的金屬頂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失效的單體液壓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類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復雜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類型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屬支柱和單體液壓支柱入井前必須逐根進行壓力試驗。
對摩擦式金屬支柱、金屬頂梁和單體液壓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結束后或使用時間超過8個月后,必須進行檢修。檢修好的支柱,還必須進行壓力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按作業規程的規定及時支護,嚴禁空頂作業。所有支架必須架設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嚴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設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屬支柱時,必須使用液壓升柱器架設,初撐力不得小于50kn;單體液壓支柱的初撐力,柱徑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徑為80mm的不得小于60kn。嚴禁在控頂區域內提前摘柱。碰倒或損壞、失效的支柱,必須立即恢復或更換。移動輸送機機頭、機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時,必須先架好臨時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頂底板松軟或破碎、過斷層、過老空、過煤柱或冒頂區以及托偽頂開采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條 嚴格執行敲幫問頂制度。
開工前,班組長必須對工作面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準人員進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條 采煤工作面必須及時回柱放頂或充填,控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回柱后頂板不垮落、懸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的規定時,必須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強制放頂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
第五十七條 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回柱放頂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頂與爆破、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的安全距離,放頂區內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頂及收尾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放頂人員必須站在支架完整,無崩繩、崩柱、甩鉤、斷繩抽人等危險的安全地點工作。回柱放頂前,必須對放頂的安全工作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頂時,必須指定有經驗的人員觀察頂板。
第五十八條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頂時,兩段密集支柱之間必須留有寬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間的距離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采煤工作面采用無密集支柱切頂時,必須有防止工作面冒頂和矸石竄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條 采用人工假頂分層垮落法開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頂必須鋪設好,搭接嚴密;采用金屬網或礦用塑料網假頂時,必須把網連結好。
確認垮落的頂板巖石能夠膠結形成再生頂板時,可不鋪設人工假頂。
采用分層垮落法開采時,必須向采空區注水或注漿。注水或注漿的具體要求,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條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頂板時,采空區和三角點必須充填滿。充填地點的下方,嚴禁人員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點之間,應保持用電話聯絡,聯絡中斷時,必須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傾斜井巷前,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條 用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在壘砌石垛帶之前清掃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帶必須砌接到頂,頂板下和垛墻上的縫隙應用石塊塞緊。需從2個石垛中間采取矸石時,必須首先將頂板的活矸用長柄工具處理掉,設置臨時支護,并與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員應在臨時支護保護下進行工作,并有人觀察頂板。
第六十二條 開采近距離煤層,上一煤層采用刀柱法、條帶法或帶狀充填法控制頂板,下一煤層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時,必須制定控制頂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條 長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時回采時,上下面的錯距應根據煤層傾角、礦山壓力、支護形式、通風、瓦斯、自然發火、涌水等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四條 采用傾斜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下一分層的采煤工作必須在上一分層頂板垮落的穩定區域下面進行。上下分層的回采間隔時間不應過長,以防假頂腐朽。
采用水平分層垮落法回采時,上一分層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層采煤工作面的距離,應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第六十五條 采用掩護支架開采急傾斜煤層時,支架的角度、結構,支架墊層數和厚度以及點柱的支設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生產中遇有斷梁、支架懸空、竄矸等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支架沿走向彎曲、歪斜及角度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時,在下一次放架過程中,必須進行調整。應經常檢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動,必須及時擰緊。
正傾斜掩護支架的每個回采帶的兩端,必須設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偽傾斜掩護支架工作面上下2個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偽傾角,超前溜煤眼的規格、間距和施工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掩護支架接近平巷時,應縮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離,并減少同時爆破的炮眼數目和裝藥量。掩護支架過平巷時,應加強溜煤眼與平巷連接處的支護或架設木垛。
第六十六條 采用水力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相鄰2個小階段巷道之間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鄰2個上山眼之間,必須開鑿聯絡巷,用以通風、運料和行人。聯絡巷間距和支護形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
(二)回采時,2個相鄰小階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間的錯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須設置通信設備,在水槍附近必須有直通高壓泵房或調度站的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四)在頂板破碎或壓力較大的煤層中,漏斗式采煤時,上山眼兩側的回采煤垛應上下錯開,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護的回采巷道,水槍附近必須架設護槍臺棚。金屬支架支護的回采巷道,護槍方式必須在作業規程中規定。煤層傾角超過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空區架設擋矸點柱。
(六)發生窩水或水槍被埋時,必須立即打緊急停泵信號,及時打開事故閥門,停槍處理。作業過程中,必須有防止窩水和人員掉入明槽內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輸送煤漿時,傾角超過25°的巷道,明槽必須封閉;否則禁止行人。傾角在15°~25°時,人行道與明槽之間必須加設擋板或擋墻,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彎、傾角突然變大以及有煤漿濺出的地點,在明槽處應加高擋板或加蓋。在行人經常跨過明槽處,必須設過橋。必須保持巷道行人側暢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傾斜專用巖石溜煤眼外,不得無槽無溝沿巷道底板運輸煤漿。
(九)煤漿堵塞明槽時,必須立即通知水槍手停止出煤,打開事故閥門,放清水處理。煤漿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時,必須立即停槍,并報告礦調度室,制定安全措施,進行處理。
(十)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裝和使用前,必須經過耐壓試驗。焊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須經過耐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于使用壓力的1.5倍。在使用期間,對快速接頭連接的高壓水管和煤水管,應有專人經常維護管子支座和檢查固定情況,保證符合設計要求,并定期測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時更換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開盲管的堵板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內壓縮的空氣傷人。
(十一)對使用中的水槍,必須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槍筒中心線偏心距離超過設計規定的水槍。
(十二)通知啟動高壓水泵前,必須檢查管道閥門,按工作要求啟閉,防止水擊。
(十三)水槍倒槍轉水時,必須先通知泵房和調度站,然后按操作規程啟閉閥門。拆除、檢修高壓水管時,必須關閉附近的來水閥門。
(十四)水槍司機與煤水泵司機之間必須裝電話及聲光兼備的信號裝置。
(十五)從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員,必須有防潮和防寒的勞動保護用品,水槍司機應佩戴防止反濺煤水傷人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六十七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礦井各個生產環節、煤層地質條件、煤層厚度、煤層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發火傾向和礦山壓力等因素,編制設計(包括設備選型、選點)。
(二)運送、安裝和拆除液壓支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明確規定運送方式、安裝質量、拆裝工藝和控制頂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輸送機和支架都必須保持直線。支架間的煤、矸必須清理干凈。傾角大于15°時,液壓支架必須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傾角大于25°時,必須有防止煤(矸)竄出刮板輸送機傷人的措施。
(四)液壓支架必須接頂。頂板破碎時必須超前支護。在處理液壓支架上方冒頂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機采煤時必須及時移架。采煤與移架之間的懸頂距離,應根據頂板的具體情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超過規定距離或發生冒頂、片幫時,必須停止采煤。
(六)嚴格控制采高,嚴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護高度。當煤層變薄時,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護高度。
(七)當采高超過3m或片幫嚴重時,液壓支架必須有護幫板,防止片幫傷人。
(八)工作面兩端必須使用端頭支架或增設其他形式的支護。
(九)工作面轉載機安有破碎機時,必須有安全防護裝置。
(十)處理倒架、歪架、壓架以及更換支架和拆修頂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時,必須有保護液壓支架和其他設備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質、配比等,必須符合有關要求。泵箱應設自動給液裝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條 采用綜合機械化采煤法放頂煤開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制放頂煤開采設計。
(二)工作面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性;
2.頂煤和煤層頂板能隨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預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時垮落,且頂板垮落充填采空區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須針對煤層的開采技術條件和放頂煤開采工藝的特點,對防火、防塵、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順序、采放平行關系、頂板控制、支架選型、端頭支護、切眼擴面、支架安裝、初次放頂(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四)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四節 采掘機械
第六十九條 使用滾筒式采煤機采煤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煤機上必須裝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輸送機運行的閉鎖裝置。采煤機因故暫停時,必須打開隔離開關和離合器。采煤機停止工作或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并打開其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啟動采煤機前,必須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對人員無危險后,方可接通電源。
(二)工作面遇有堅硬夾矸或黃鐵礦結核時,應采取松動爆破措施處理,嚴禁用采煤機強行截割。
(三)工作面傾角在15°以上時,必須有可靠的防滑裝置。
(四)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五)采用動力載波控制的采煤機,當2臺采煤機由1臺變壓器供電時,應分別使用不同的載波頻率,并保證所有的動力載波互不干擾。
(六)采煤機上的控制按鈕,必須設在靠采空區一側,并加保護罩。
(七)使用有鏈牽引采煤機時,在開機和改變牽引方向前,必須發出信號,只有在收到返向信號后,才能開機或改變牽引方向,防止牽引鏈跳動或斷鏈傷人。必須經常檢查牽引鏈及其兩端的固定聯接件,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采煤機運行時,所有人員必須避開牽引鏈。
(八)更換截齒和滾筒上下3m以內有人工作時,必須護幫護頂,切斷電源,打開采煤機隔離開關和離合器,并對工作面輸送機施行閉鎖。
(九)采煤機用刮板輸送機作軌道時,必須經常檢查刮板輸送機的溜槽聯接、擋煤板導向管的聯接,防止采煤機牽引鏈因過載而斷鏈;采煤機為無鏈牽引時,齒(銷、鏈)軌的安設必須緊固、完整,并經常檢查。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和設備技術性能要求操作、推進刮板輸送機。
第七十條 使用刨煤機采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應裝設能隨時停止刨頭和刮板輸送機的裝置,或裝設向刨煤機司機發送信號的裝置。
(二)刨煤機應有刨頭位置指示器,必須在刮板輸送機兩端設置明顯標志,防止刨頭與刮板輸送機機頭撞擊。
(三)工作面傾角在12°以上時,配套的刮板輸送機必須裝設防滑、錨固裝置。
第七十一條 使用掘進機掘進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二)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三)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四)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五)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六)掘進機停止工作和檢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起動器的隔離開關。
(七)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載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七十二條 采煤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必須安設能發出停止和啟動信號的裝置,發出信號點的間距不得超過15m。
刮板輸送機的液力偶合器,必須按所傳遞的功率大小,注入規定量的難燃液,并經常檢查有無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須符合標準,并設專人檢查、清除塞內污物。嚴禁用不符合標準的物品代替。
刮板輸送機嚴禁乘人。用刮板輸送機運送物料時,必須有防止頂人和頂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動刮板輸送機的液壓裝置,必須完整可靠。移動刮板輸送機時,必須有防止冒頂、頂傷人員和損壞設備的安全措施。必須打牢刮板輸送機的機頭、機尾錨固支柱。
第七十三條 使用裝巖(煤)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裝巖(煤)前,必須在矸石或煤堆上灑水和沖洗巷道頂幫。
(二)裝巖(煤)機上必須有照明裝置。
第七十四條 使用耙裝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剎車裝置必須完整、可靠。
(三)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斗出槽的護欄;在拐彎巷道裝巖(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輪,清理好機道,并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系。
(四)耙裝作業開始前,甲烷斷電儀的傳感器,必須懸掛在耙斗作業段的上方。
(五)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與牢固程度,必須根據巖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六)在裝巖(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嚴禁在耙斗運行范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傾斜井巷傾角大于20°時,在司機前方必須打護身柱或設擋板,并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七十五條 高瓦斯區域、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煤巷掘進工作面,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耙裝機。
第七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移動式機器,每班工作結束后和司機離開機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并打開離合器。
第七十七條 采掘工作面各種移動式采掘機械的橡套電纜,必須嚴加保護,避免水淋、撞擊、擠壓和炮崩。每班必須進行檢查,發現損傷,及時處理。
第五節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
第七十八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設立觀測站,觀測地表移動與變形,查明垮落帶和導水裂縫帶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質條件變化等情況。取得實際資料,作為本地區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的科學依據。
第七十九條 建(構)筑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開采時,必須經過試采;試采前,必須按建(構)筑物、鐵路、水體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響,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并編制開采設計,報省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八十條 試采前必須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的技術情況調查。收集地質、水文地質資料,設置觀測點以及完成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加固等準備工作。試采時必須及時觀測,對受到開采影響的建(構)筑物、鐵路、水體工程,必須及時維修,保證安全。試采結束后,必須提出試采報告,報原審批部門審查。
第六節 沖擊地壓煤層開采
第八十一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的煤礦應有專人負責沖擊地壓預測預報和防治工作。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必須編制專門設計。
沖擊地壓煤層掘進工作面臨近大型地質構造、采空區,通過其他集中應力區以及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措施。
防治沖擊地壓的措施中,必須規定發生沖擊地壓時的撤人路線。
每次發生沖擊地壓后,必須組織人員到現場進行調查,記錄發生前的征兆、發生經過、有關數據及破壞情況,并制定恢復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條 開采嚴重沖擊地壓煤層時,在采空區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區留有煤柱,必須將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響范圍標在采掘工程圖上。
開拓巷道不得布置在嚴重沖擊地壓煤層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沖擊地壓煤層中。
第八十三條 開采煤層群時,應優先選擇無沖擊地壓或弱沖擊地壓煤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保護層有效范圍的劃定方法和保護層回采的超前距離,應根據對礦井實際考察的結果確定。
開采保護層后,在被保護層中確實受到保護的地區,可按無沖擊地壓煤層進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護的地區,必須采取放頂卸壓、煤層注水、打卸壓鉆孔、超前爆破松動煤體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沖擊危險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實際效果,可采用鉆粉率指標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確定。
對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煤層,應根據預測預報等實際考察資料和積累的數據劃分沖擊地壓危險程度等級并制定相應的綜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條 對沖擊地壓煤層,應根據頂板巖性掘進寬巷或沿采空區邊緣掘進巷道。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混凝土、金屬等剛性支架。
第八十六條 嚴重沖擊地壓厚煤層中的所有巷道應布置在應力集中圈外;雙巷掘進時,2條平行巷道之間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聯絡巷道應與2條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應采用垮落法控制頂板,切頂支架應有足夠的工作阻力,采空區中所有支柱必須回凈。
第八十八條 開采沖擊地壓煤層時,在同一煤層的同一區段集中應力影響范圍內,不得布置2個工作面同時回采。2個工作面相向掘進,在相距30m(綜合機械化掘進50m)時,必須停止其中一個掘進工作面,以免引起嚴重沖擊危險。
停產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復生產的前一班內,應鑒定沖擊地壓危險程度,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條 有嚴重沖擊地壓的煤層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離和爆破后進入工作面的時間,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九十條 在無沖擊地壓煤層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區所包圍的地區、構造應力區、集中應力區開采和回收煤柱時,必須制定防治沖擊地壓的安全措施。
第七節 井巷維修和報廢
第九十一條 煤礦企業必須制定井巷維修制度,加強井巷的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面,保證通風、運輸的暢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過規定。
第九十二條 井筒大修時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維修井巷支護時,必須有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擴大和維修井巷連續撤換支架時,必須保證有在發生冒頂堵塞井巷時人員能撤退的出口。在獨頭巷道維修支架時,必須由外向里逐架進行,并嚴禁人員進入維修地點以里。
撤掉支架前,應先加固工作地點的支架。架設和拆除支架時,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換支架的工作應連續進行;不連續施工時,每次工作結束前,必須接頂封幫,確保工作地點的安全。
維修傾斜井巷時,應停止行車;需要通車作業時,必須制定行車安全措施。嚴禁上、下段同時作業。
第九十三條 修復舊井巷,必須首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只有在回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空氣成分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要求時,才能作業。
第九十四條 報廢的立井應填實,或在井口澆注1個大于井筒斷面的堅實的鋼筋混凝土蓋板,并應設置柵欄和標志。
報廢的斜井應填實或在井口以下斜長20m處砌筑1座磚、石或混凝土墻,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墻。
報廢的平硐,必須從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實至少20m,再砌封墻。
報廢井口的周圍有地面水影響時,必須設置排水溝。
封填報廢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時,必須做好隱蔽工程記錄,并填圖歸檔。
第九十五條 報廢的巷道必須封閉。報廢的暗井和傾斜巷道下口的密閉墻必須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條 報廢的井巷,必須在井上、下對照圖上標明。
從報廢的井巷內回收支架和裝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節 防止墜落
第九十七條 立井井口必須用柵欄或金屬網圍住,進出口設置柵欄門。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有柵欄。柵欄門只準在通過人員或車輛時打開。
立井井筒與各水平車場的連接處,必須設有專用的人行道,嚴禁人員通過提升間。如果在立井井筒一側設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須設防護設施。
罐籠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與各水平的連接處,必須設置阻車器。
第九十八條 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落的設施。
第九十九條 煤倉、溜煤(矸)眼必須有防止人員、物料墜入和煤、矸堵塞的設施。檢查煤倉、溜煤(矸)眼和處理堵塞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處理堵塞時應遵守本規程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嚴禁人員從下方進入。
嚴禁煤倉、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倉與溜煤(矸)眼內有淋水時,必須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沒有得到妥善處理不得使用。
第3篇 非煤礦山手工電弧焊安全操作規程
一、電焊工應是經過安全教育,并接受專業安全理論和實際訓練,經考試合格,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并身體健康的人。
二、電焊工應了解所操作焊機的結構和性能,應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防護用品,并掌握觸電急救的方法。
三、電焊工在操作前,應按勞動保護規定穿戴好干燥清潔無破損的防護工作服、絕緣鞋和防護手套,并準備好適用的防護面罩。
四、電焊工穿用工作服的口袋應有袋蓋,上身應遮住腰部,褲長應罩住鞋面。絕緣鞋應是經耐壓試驗合格的橡膠底,防護手套應是具有絕緣性能的材料制成,并經耐壓試驗合格方可使用。
五、在卯焊時,電焊工應在頸部圍上毛巾,穿著用防燃材料制成的護肩、長袖套、圍裙和鞋蓋等。
六、電焊工在操作前,應先檢查電焊機和工具是否完好。如焊鉗和電纜的絕緣有無損壞,焊機外殼的接地是否良好等。如果發現損壞,應立即報請維修人員修理或更換,嚴禁未經修復前開機操作。
七、電焊工推拉閘刀時,應使用右手,頭部不要正對電閘,防止因短路造成電弧火花,燒傷面部。
八、旋轉式直流弧焊機啟動時,使用y--△啟動器應先將手柄推到y處,待焊機轉速上升到額定轉速時,再將手柄推到△處。而不應將手柄一次推到△位置。嚴禁開關在y位置或直接用閘刀開關啟動。
九、在帶電情況下,禁止將焊鉗夾在腋下而去搬弄焊件或將電纜軟線纏繞在身上使用。
十、更換焊條時,一定要戴橡皮手套,不得赤手操作或將身體接觸在通電的焊件上。
十一、身體出汗衣服潮濕時,切勿倚靠在帶電的鋼板或焊件上。
十二、在潮濕地點焊接時,地面應鋪上橡膠板或其它絕緣材料。
十三、需改變焊機接頭、改換二次回線、轉移工作地點、檢修焊機或更換保險絲時,要在切斷電源開關后才能進行。
十四、焊接所用移動式照明燈的電源線應采用橡膠套絕緣電纜,導線應完好無損,燈具開關無漏電,電壓可用12v的安全電壓,燈具燈泡應有金屬網罩防護。
十五、焊接作業點周圍10m內必須清除一切可燃、易爆物品。
十六、應防止由于焊接的熱能傳到結構或設備中,使其中的易燃保溫材料或滯留的易燃易爆氣體發生著火或爆炸。
十七、在已停車的機器內進行焊接,必須徹底切斷機器的電源,鎖住啟動開關,并應設置安全標志或由專人負責看守。
十八、在封閉容器、罐、桶、艙室中焊接時,必須穿絕緣套鞋,墊上橡膠板或其它絕緣襯墊,并打開施焊工作物的孔洞,使內部空氣流通。必要時,應有專人監護,隨時觀察操作者的安全狀態,遇有危險時,可立即切斷電源進行搶救。工作完畢和暫停時,焊槍和電纜等都應隨人進出,禁止留在工作地點。
十九、盛放過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禁止施焊。
二十、禁止在帶壓或帶電以及同時帶壓帶電的容器罐、柜、管道、設備上進行焊接。
二十一、電焊工在2米以上高處作業時,應備有梯子、帶有欄桿的工作平臺、標準安全帶、安全繩、工具袋和完好的工具和防護用品。
二十二、蹬高焊接作業時,禁止在作業下方及危險區范圍內存放可燃易爆物料和停留人員。
二十三、對懸掛在起重機器吊鉤上的工件和設備,禁止進行焊接操作。
二十四、露天作業遇到六級大風或下雨時,應停止焊接操作。
二十五、重點要害部門及重要場地未經消防部門安全部門批準,禁止進行焊接操作。
二十六、在焊接工作結束后,要仔細檢查焊接場地周圍,確認安全無隱患后,方可離開現場。
二十七、焊接用電氣設備的安裝、修理和檢查,必須由電工進行,焊工不得擅自拆修設備和更換保險絲。
第4篇 煤礦安全規程對傾斜井巷提升的有關規定
1、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的要求:
①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
②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0.5m/s2
③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④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
⑤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2、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3、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
4、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二、帶式輸送機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
2、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3、必須裝設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4、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保護。
5、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必須裝設:
①輸送帶張緊力下降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②在機頭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接觸的防護欄。
6、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
7、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8、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式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9、帶式輸送機機頭機尾20米范圍內應采用不燃材料支護。
三、電機車運輸的安全運行及安全檢查要點。
1、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的規定:
1、低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2、在高瓦斯礦井進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①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②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③采用碳素滑板或其它能減少電火花的集電器。
④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2、采用電機車運輸時,應遵守的規定:
①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②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③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米的距離。
④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輸物料時不得超過40 米,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米。
3、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的規定
1、每班發車前,因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2、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3、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4、井下用機車運送爆破材料的規定
①炸藥和電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果用同一列車運輸,炸藥與電雷管用空車隔開,隔開長度不得小于3米。
②列車的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
5、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的規定:
①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不小于2米;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米。
②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區域不小于2.2米
③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小于2.2米
6、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米
四、刮板輸送機安全運行
1.啟動前必須發出信號,示警后斷續啟動。
2.防止強行啟動。
3.用刮板輸送機運送支柱、木料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4.刮板輸送機每隔15m裝設一個急停按鈕。
5.運轉中發現斷鏈、刮板變形、機頭吊鏈、溜槽拉壞、出現異常聲音和溫度過高等事故,立即停機檢查,防止事故擴大。
6.輸送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五、掘進機的安全使用
1、掘進機必須裝有只準以專用工具開、閉的電氣控制回路開關,專用工具必須由專職司機保管。司機離開操作臺時,必須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
2、在掘進機非操作側,必須裝有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
3、掘進機必須裝有前照明燈和尾燈。
4、開動掘進機前,必須發出警報。只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
5、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于1.5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使用水壓小于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6、掘進機停止工作和維修以及交班時,必須將掘進機切割頭落地,并斷開掘進機上的電源開關和磁力啟動器的隔離開關。
7、檢修掘進機時,嚴禁其他人員在截割臂和轉截橋下方停留或作業。
第5篇 非煤礦山井下電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嚴格執行井上電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和井下操作規定,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二、必須熟悉井下各中段和井巷的動力、照明、通風、信號的線路分布情況及電器設備安裝地點。配電盤和開關要設在安全地點和干燥處。
三、井下嚴禁帶電作業(36伏以下除外)不準指派無電器知識或操作不熟練的人去單獨進行電氣巡視檢查。
四、井下的主要運輸平巷、斜井、硐室的固定照明電壓不準超過110伏,豎井、天井固定照明和各工作面活動照明(行燈)電壓不準超過36伏。
五、井下電力導線固定敷設的,需用鋼絲或鋼帶鎧裝(或鉛皮)電纜,豎井垂深超過200米要用絕緣的鎧裝電纜,移動式電氣設備要用橡膠電纜。禁止使用絕緣不和要求的電纜。井下照明、信號、電話等導線,不管電壓大小禁止用裸體線,禁止使用裸體的刀形開關和裸露保險器。
六、電纜的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電纜與機械及器械的連接,需用接線合連接,電纜芯線與變壓器、電動機或其他電氣器械的端子連接,需使用接線銅頭。
2、鎧裝與非鎧裝紙絕緣電纜以及鎧裝電纜相互間的連接,均需用灌充填劑的接線合,應使其接加到電纜外皮上。
3、在電力線路中鎧裝電纜與橡膠電纜的連接,只能經過器械(如啟動器、自動開關等)的端鈕連接。
4、橡膠電纜之間的接合,其接頭必須達到安全標準。
5、在工作過程中需要時常拆開的橡膠電纜的連接,可用插銷式接線合連接,插座必須接在電源的一側。
6、照明、信號、及控制線路的連接,允許用配電箱,接線盒和三通接線盒.
七、水平巷道和斜井(45°以下)電纜和電線敷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金屬支架、預制混凝土支架和木支架的巷道中懸掛電纜時,不準拉的太緊,只有在不支護或砌旋的巷道內允許牢固的將(電纜)線固定好。
2、電纜、電線要懸掛整齊標準。
3、禁止將電纜、電線、懸掛在風管上。動力電纜穿過風水管路或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要架設在管子上面,比此之間不得小于300毫米。
4、禁止在水溝中敷設電纜,在巷道的個別地段必須將電纜套入鐵管內保護,禁止用木材覆蓋電纜。
5、電纜和電線上禁止懸掛任何物體.
八、豎井內電纜、電線的敷設要符合下列規定:
1、電纜的懸掛必須使用夾子、u型卡箍或其他可以支持電纜本身重量的懸掛裝置,并且不致損壞鎧裝電纜。
2、通過鉆孔敷設電纜時,必須將電纜牢固在鋼絲繩上,當通過不堅固的巖石鉆孔時,必須加裝鋼套管。
3、電纜固定點間的距離不大于6米。
4、有地表經豎井到井下變電所的電纜要敷設兩條。
5、禁止沿豎井的提升間、平衡錘間、人行井間敷設電纜,電纜在豎井井筒中不得有接頭,電纜接頭部分必須設在中段水平,以便裝設接頭盒。控制電纜、信號、照明等線路,可沿梯子間井壁的一邊敷設,但禁止通過梯子口。
九、橡膠電纜的敷設符合下列規定:
1、不可懸掛的太緊,而且要整齊。
2、禁止沿地面或穿過漏斗口敷設,通過天井時禁止沿放礦格板一側敷設。
3、多余的電纜要整齊地掛在接線處的安全地點,不得卷成麻花形。
十、電極和變電設備的硐室:
1、井下變電所和水泵房硐室的地點至少要高于入口對面井底車場軌面0.5米以上。
2、變電所硐室的長度超過10米時,要在硐室的兩端各設一個出口,任何硐室通道,禁止堆放任何材料和設備。
3、硐室的通風要良好,硐室內的溫度不得比臨近巷道的溫度超過10°,并解決室內滴水現象。
4、變電所內必須具有電工用的橡膠絕緣手套、橡膠絕緣鞋、橡膠絕緣墊和臺,上述護品必須按規定定期試驗。
十一、井下禁止使用變電器中性點接地的網路,禁止電氣設備接零。禁止山地面上中性點接地的變壓器和發電機向井下供電。
十二、井下變電所的每個低壓母線上要裝設檢漏指示器.
十三、由總變壓站至井口用架空線路送電時,井下中央變電所一次接線母線上,均需按設避雷器,引至井下中央變電所的電源電纜,在通井口 由架空線引下處,需接避雷器.
十四、電器設備的金屬部分必須按下列規定,作好接地保護:
1、發電機、電動機、變壓器、斷路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及機座。
2、配電盤(柜、箱)的金屬外殼及構架。
3、電纜頭、電纜外皮及導線的金屬保護層。
4、開關設備的連動操作機構。
5、儀表變電器、變流器的二次線圈。
6、沒有電氣設備及導線的巷道的管道及鋼軌。
十五、接地裝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設在井底水窩和水倉中的總接地器必須接地良好。
2、巷道水溝的接地器,安設在水溝的深處。巷道中無排水溝或排水溝無水時,接地器需垂直插入潮濕的或經常澆水的鉆孔中(孔與管要等長)。
3、將帶螺栓的端子焊在接地器上,以便連接地引線。
4、接地引線與接地器的連接處,必須擦亮后用螺絲牢固加緊。
5、接地電阻要符合規定。
十六、電器和電機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的電機、變壓器及器械外殼的接地,必須牢固可靠。
2、所有接地部分必須有單獨接地引線,兩臺以上設備公用一個接地裝置,其接地線應采用并聯,禁止串聯連接。
3、接地引線及其連接處,須設在便于檢查和試驗的地方。
4、移動和攜帶的機器、器械的接地必須用橡膠電纜的專用接地線芯,要連接到總的或局部接地網上。
十七、為了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必須按下列規定確定保護裝置:
1、鼠籠型電動機的絕緣電阻低于0.33兆歐時,不準送電運行,直接啟動的鼠籠型電動機,熔斷保險絲應采取該電機額定電流的1.5倍.
2、電壓在250伏以上時,電流在100安培以上時,應使用管型保險器.
3、配電箱及其他自動開關設備的過流保護裝置,其動作電流應為超出該電動機連續工作電流20%時,即可切斷電源作用,如裝有刀閘開關其保險絲的額定熔斷電流因等于過流保護裝置的額定電流.
4、變壓器一次測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一次測額定電流的兩倍,二次保險絲的額定電流應等于變壓器二次測額定電流的110%.
5、直流發電機組過流繼電器的整流不得超過發電機的額定電流的120%,并有電壓表、電流表。
十八、為了提高井下電力設備的完好率,必須實行定期檢查制度。
1、每月有負責機電的人員組織對電機、器械和變壓器檢查一次,自動保護裝置每季度檢查一次,接地裝置沒季度檢查一次,并測定其接地電阻。
2、使用的變壓器油,應定期進行介質強度試驗和物理化學性能分析實驗。
十九、井下照明和通訊:
1、井下運輸巷道,井下車場、安全出口、豎斜井和天井的人行道,各井巷工作面、各工作硐室和采礦場,裝卸平臺和奘車場等均需接設電器照明。
2、井下照明供電線路,須單獨安設不得與電力供應線路混合使用。
3、照明線路必須用膠皮線,要用瓷瓶固定,整齊的掛在巷道頂板中間,并成一條直線,兩根線之間的距離為15厘米。燈泡、線路損壞及時更換。
4、井底車場(信號房)、各中段車場須設電話。
第6篇 煤礦安全規程八
第八章 運輸、提升和空氣壓縮機
第一節平巷和傾斜井巷運輸
第三百四十七條 瓦斯礦井中使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低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可使用架線電機車,但巷道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支護。
(二)在高瓦斯礦井進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運輸巷道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如果使用架線電機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沿煤層或穿過煤層的巷道必須砌碹或錨噴支護;
2.有瓦斯涌出的掘進巷道的回風流,不得進入有架線的巷道中;
3.采用炭素滑板或其他能減小火花的集電器;
4.架線電機車必須裝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三)掘進的巖石巷道中,可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四)瓦斯礦井的主要回風巷和采區進、回風巷內,應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五)煤(巖)與瓦斯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中,如果在全風壓通風的主要風巷內使用機車運輸,必須使用礦用防爆特殊型蓄電池電機車或礦用防爆柴油機車。
第三百四十八條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三百四十九條 必須定期檢修機車和礦車,并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三百五十條 采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排氣口的排氣溫度不得超過70℃,其表面溫度不得超過150℃。
(二)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后,其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三)各部件不得用鋁合金制造,使用的非金屬材料應具有阻燃和抗靜電性能。油箱及管路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制造。油箱的最大容量不得超過8h的用油量。
(四)燃油的閃點應高于70℃。
(五)必須配置適宜的滅火器。
第百五十一條 采用機車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列車或單獨機車都必須前有照明,后有紅燈。
(二)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
(三)同一區段軌道上,不得行駛非機動車輛。如果需要行駛時,必須經井下運輸調度站同意。
(四)列車通過的風門,必須設有當列車通過時能夠發出在風門兩側都能接收到聲光信號的裝置。
(五)巷道內應裝設路標和警標。機車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地段,以及前面有車輛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減低速度,并發出警號。
(六)必須有用礦燈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規定。非危險情況,任何人不得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七)2機車或2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離。
(八)列車的制動距離每年至少測定1次。運送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九)在彎道或司機視線受阻的區段,應設置列車占線閉塞信號;在新建和改擴建的大型礦井井底車場和運輸大巷,應設置信號集中閉塞系統。
第三百五十二條 新建或改擴建的礦井中,對運行7t及其以上機車或3t及其以上礦車的軌道,應采用不低于30kg/m的鋼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礦井軌道必須按標準鋪設。主要運輸巷道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扣件必須齊全、牢固并與軌型相符。軌道接頭的間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錯差不得大于2mm。
(二)直線段2條鋼軌頂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線段外軌按設計加高后與內軌頂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
(三)直線段和加寬后的曲線段軌距上偏差為+5mm,下偏差為-2mm。
(四)在曲線段內應設置軌距拉桿。
(五)軌枕的規格及數量應符合標準要求,間距偏差不得超過50mm。道碴的粒度及鋪設厚度應符合標準要求,軌枕下應搗實。對道床應經常清理,應無雜物、無浮煤、無積水。
同一線路必須使用同一型號鋼軌。道岔的鋼軌型號,不得低于線路的鋼軌型號。
礦井軌道使用期間應加強維護,定期檢修。
第三百五十四條 架線電機車運行的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50m應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具有等效電阻的導線。
(二)線路上所有鋼軌接縫處,必須用導線或采用軌縫焊接工藝加以連接。連接后每個接縫處的電阻,不得大于下列規定:
1.15kg/m鋼軌,0.00027ω;
2.18kg/m鋼軌,0.00024ω;
3.22kg/m鋼軌,0.00021ω;
4.24kg/m鋼軌,0.00020ω;
5.30kg/m鋼軌,0.00019ω;
6.33kg/m鋼軌,0.00018ω;
7.38kg/m鋼軌,0.00017ω;
8.43kg/m鋼軌,0.00016ω。
(三)不回電的軌道與架線電機車回電軌道之間,必須加以絕緣。第一絕緣點設在2種軌道的連接處;第二絕緣點設在不回電的軌道上,其與第一絕緣點之間的距離必須大于1列車的長度。對絕緣點必須經常檢查維護,保持可靠絕緣。
在與架線電機車線路相聯通的軌道上有鋼絲繩跨越時,鋼絲繩不得與軌道相接觸。
第三百五十五條 架線電機車使用的直流電壓,不得超過600v。
第三百五十六條 自軌面算起,電機車架空線的懸掛高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行人的巷道內、車場內以及人行道與運輸巷道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m;在不行人的巷道內不小于1.9m。
(二)在井底車場內,從井底到乘車場不小于2.2m。
(三)在地面或工業場地內,不與其他道路交叉的地方不小于2.2m。
第三百五十七條 電機車架空線與巷道頂或棚梁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0.2m。懸吊絕緣子距電機車架空線的距離,每側不得超過0.25m。電機車架空線懸掛點的間距,在直線段內不得超過5m,在曲線段內不得超過表4規定值。
第三百五十八條 長度超過1.5km的主要運輸平巷,上下班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嚴禁使用固定車廂式礦車、翻轉車廂式礦車、底卸式礦車、材料車和平板車等運送人員。
第三百五十九條 用人車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接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二)嚴禁同時運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物料車。
(三)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4m/s。
(四)人員上下車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安設分段開關或自動停送電開關,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五)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信號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第三百六十條 乘車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聽從司機及乘務人員的指揮,開車前必須關上車門或掛上防護鏈。
(二)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三)列車行駛中和尚未停穩時,嚴禁上、下車和在車內站立。
(四)嚴禁在機車上或任何2車箱之間搭乘。
(五)嚴禁超員乘坐。
(六)車輛掉道時,必須立即向司機發出停車信號。
嚴禁扒車、跳車和坐礦車。
第三百六十一條 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必須采用礦用防爆型電氣設備。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min以后進行。
井下礦用防爆型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三百六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m。
(二)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三)嚴禁放飛車。
巷道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三百六十三條 各種車輛的兩端必須裝置碰頭,每端突出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第三百六十四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制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三百六十五條 人員上下的主要傾斜井巷,垂深超過50m時,應采用機械運送人員。
第三百六十六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頂蓋,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墜器。當斷繩時,防墜器能自動發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縱。
第三百六十七條 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人車必須有跟車人,跟車人必須坐在設有手動防墜器把手或制動器把手的位置上。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檢查人車的連接裝置、保險鏈和防墜器,并必須先放1次空車。
第三百六十八條 用架空乘人裝置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巷道傾角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
(二)蹬座中心至巷道一側的距離不得小于0.7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2m/s,乘坐間距不得小于5m。
(三)驅動裝置必須有制動器。
(四)吊桿和牽引鋼絲繩之間的連接不得自動脫扣。
(五)在下人地點的前方,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
(六)在運行中人員要坐穩,不得引起吊桿擺動,不得手扶牽引鋼絲繩,不得觸及鄰近的任何物體。
(七)嚴禁同時運送攜帶爆炸物品的人員。
(八)每日必須對整個裝置檢查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百六十九條 斜井人車必須設置使跟車人在運行途中任何地點都能向司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的裝置。
多水平運輸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人員上、下地點應懸掛信號牌。任一區段行車時,各水平必須有信號顯示。
第三百七十條 傾斜井巷內使用串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傾斜井巷內安設能夠將運行中斷繩、脫鉤的車輛阻止住的跑車防護裝置。
(二)在各車場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
(三)在上部平車場入口安設能夠控制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四)在上部平車場接近變坡點處,安設能夠阻止未連掛的車輛滑入斜巷的阻車器。
(五)在變坡點下方略大于1列車長度的地點,設置能夠防止未連掛的車輛繼續往下跑車的擋車欄。
(六)在各車場安設甩車時能發出警號的信號裝置。
上述擋車裝置必須經常關閉,放車時方準打開。兼作行駛人車的傾斜井巷,在提升人員時,傾斜井巷中的擋車裝置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是常開狀態,并可靠地鎖住。
第三百七十一條 傾斜井巷使用絞車提升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軌道的鋪設質量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并采取軌道防滑措施。
(二)托繩輪(輥)按設計要求設置,并保持轉動靈活。
(三)傾斜井巷上端有足夠的過卷距離。過卷距離根據巷道傾角、設計載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實際制動力等參量計算確定,并有1.5倍的備用系數。
(四)串車提升的各車場設有信號硐室及躲避硐;運人斜井各車場設有信號和候車硐室,候車硐室具有足夠的空間。
第三百七十二條 斜井提升時,嚴禁蹬鉤、行人。
運送物料時,開車前把鉤工必須檢查牽引車數、各車的連接和裝載情況。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嚴禁發出開車信號。
第三百七十三條 采用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使用阻燃輸送帶。帶式輸送機托輥的非金屬材料零部件和包膠滾筒的膠料,其阻燃性和抗靜電性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二)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三)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堆煤保護和防跑偏裝置。
(四)應裝設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五)在主要運輸巷道內安設的帶式輸送機還必須裝設:
1.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2.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六)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七)液力偶合器嚴禁使用可燃性傳動介質(調速型液力偶合器不受此限)。
(八)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九)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啟動裝置,下運帶式輸送機應加設軟制動裝置。
第三百七十四條 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運輸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裝設下列保護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和試驗:
1.過速保護;
2.過電流和欠電壓保護;
3.鋼絲繩和輸送帶脫槽保護;
4.輸送帶局部過載保護;
5.鋼絲繩張緊車到達終點和張緊重錘落地保護。
(二)在傾斜井巷中,必須裝設彈簧式或重錘式制動閘,制動閘的性能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制動力矩與設計最大靜拉力差在閘輪上作用力矩之比不得小于2,也不得大于3;
2.在事故斷電或各種保護裝置發生作用時能自動施閘。
第三百七十五條 井巷中采用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或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運送人員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上、下人員的20m區段內輸送帶至巷道頂部的垂距不得小于1.4m,行駛區段內的垂距不得小于1m。下行帶乘人時,上、下輸送帶間的垂距不得小于1m。
(二)輸送帶的寬度不得小于0.8m,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8m/s。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輸送帶繩槽至帶邊的寬度不得小于60mm。
(三)乘坐人員的間距不得小于4m。乘坐人員不得站立或仰臥,應面向行進方向,并嚴禁攜帶笨重物品和超長物品,嚴禁撫摸輸送帶側幫。
(四)上、下人員的地點應設有平臺和照明。上行帶下人平臺的長度不得小于5m,寬度不得小于0.8m,并有欄桿。上、下人的區段內不得有支架或懸掛裝置。下人地點應有標志或聲光信號,在距下人區段末端前方2m處,必須設有能自動停車的安全裝置。在卸煤口,必須設有防止人員墜入煤倉的設施。
(五)運送人員前,必須卸除輸送帶上的物料。
(六)應裝有在輸送機全長任何地點可由搭乘人員或其他人員操作的緊急停車裝置。
(七)鋼絲繩芯帶式輸送機應設斷帶保護裝置。
第三百七十六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運行坡度、運行速度和載荷重量不得超過設計規定的數值,膠套輪材料和鋼軌的摩擦系數不得小于0.4。設備最突出部分與巷道之間以及對開列車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七條 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運行的軌道,應采用不小于22kg/m的鋼軌。軌道的鋪設質量應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三條的規定。
第三百七十八條 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和驅動絞車,應具有可靠的制動系統,并滿足以下要求:
(一)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的制動力應為額定牽引力的1.5~2倍。
(二)必須設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的保險閘。保險閘應具備以下性能:
1.運行速度超過額定速度15%時能自動施閘;
2.施閘時的空動時間不大于0.7s;
3.在最大載荷最大坡度上以最大設計速度向下運行時,制動距離應不超過相當于在這一速度下6s的行程;
4.在最小載荷最大坡度上向上運行時,制動減速度不大于5m/s2。
(三)保險制動和停車制動裝置,應設計成失效安全型。
第三百七十九條 在單軌吊車、卡軌車、齒軌車和膠套輪車的牽引機車或頭車上,必須裝設車燈和喇叭,列車的尾部設有紅燈。在鋼絲繩牽引的單軌吊車和卡軌車的運輸系統內,必須備有列車司機與牽引絞車司機聯絡用的信號和通信裝置。
第二節 立井提升
第三百八十條 立井中升降人員,應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斗。在井筒內作業或因其他原因,需要使用普通箕斗或救急罐升降人員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鑿井期間,立井中升降人員可采用吊桶,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采用不旋轉提升鋼絲繩。
(二)吊桶必須沿鋼絲繩罐道升降。在鑿井初期,尚未裝設罐道時,吊桶升降距離不得超過40m;鑿井時吊盤下面不裝罐道的部分也不得超過40m;井筒深度超過100m時,懸掛吊盤用的鋼絲繩不得兼作罐道使用。
(三)吊桶上方必須裝保護傘。
(四)吊桶邊緣上不得坐人。
(五)裝有物料的吊桶不得乘人。
(六)用自動翻轉式吊桶升降人員時,必須有防止吊桶翻轉的安全裝置。嚴禁用底開式吊桶升降人員。
(七)吊桶提升到地面時,人員必須從井口平臺進出吊桶,并只準在吊桶停穩和井蓋門關閉以后進出吊桶。雙吊桶提升時,井蓋門不得同時打開。
第三百八十一條 專為升降人員和升降人員與物料的罐籠(包括有乘人間的箕斗)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乘人層頂部應設置可以打開的鐵蓋或鐵門,兩側裝設扶手。
(二)罐底必須滿鋪鋼板,如果需要設孔時,必須設置牢固可靠的門;兩側用鋼板擋嚴,并不得有孔。
(三)進出口必須裝設罐門或罐簾,高度不得小于1.2m。罐門或罐簾下部邊緣至罐底的距離不得超過250mm,罐簾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罐門不得向外開,門軸必須防脫。
(四)提升礦車的罐籠內必須裝有阻車器。
(五)單層罐籠和多層罐籠的最上層凈高(帶彈簧的主拉桿除外)不得小于1.9m,其他各層凈高不得小于1.8m。帶彈簧的主拉桿必須設保護套筒。
(六)罐籠內每人占有的有效面積應不小于0.18m2。
罐籠每層內1次能容納的人數應明確規定。超過規定人數時,把鉤工必須制止。
第三百八十二條 提升裝置的最大載重量和最大載重差,應在井口公布,嚴禁超載和超載重差運行。箕斗提升必須采用定重裝載。
第三百八十三條 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單繩提升罐籠、帶乘人間的箕斗,必須裝設可靠的防墜器。
第三百八十四條 立井使用罐籠提升時,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的安全門必須與罐位和提升信號聯鎖:罐籠到位并發出停車信號后安全門才能打開;安全門未關閉,只能發出調平和換層信號,但發不出開車信號;安全門關閉后才能發出開車信號;發出開車信號后,安全門打不開。井口、井底和中間運輸巷都應設置搖臺,并與罐籠停止位置、阻車器和提升信號系統聯鎖:罐籠未到位,放不下搖臺,打不開阻車器;搖臺未抬起,阻車器未關閉,發不出開車信號。立井井口和井底使用罐座時,必須對罐座設置閉鎖裝置,罐座未打開,發不出開車信號。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
第三百八十五條 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裝時與罐道之間所留的間隙:使用滑動罐耳的剛性罐道每側不得超過5mm,木罐道每側不得超過10mm;鋼絲繩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差不得大于5mm;采用滾輪罐耳的組合鋼罐道的輔助滑動罐耳,每側間隙應保持10~15mm。
第三百八十六條 罐道和罐耳的磨損達到下列程度時,必須更換:
(一)木罐道任一側磨損量超過15mm或其總間隙超過40mm。
(二)鋼軌罐道軌頭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軌腰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25%;罐耳的任一側磨損量超過8mm,或在同一側罐耳和罐道的總磨損量超過10mm,或者罐耳與罐道的總間隙超過20mm。
(三)組合鋼罐道任一側的磨損量超過原有厚度的50%。
(四)鋼絲繩罐道與滑套的總間隙超過15mm。
第三百八十七條 立井提升容器間及提升容器與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間的最小間隙,必須符合表5規定。
提升容器在安裝或檢修后,第1次開車前必須檢查各個間隙,不符合規定時,不得開車。
采用鋼絲繩罐道,當提升容器之間的間隙小于表5規定時,必須設防撞繩。
鑿井時,2個提升容器的導向裝置最突出部分之間的間隙,不得小于0.2+h/3000m(h--提升高度,m);井筒深度小于300m時,上述間隙不得小于300mm。
第三百八十八條 鋼絲繩罐道應優先選用密封式鋼絲繩。每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設有4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最小剛性系數不得小于500n/m,各罐道繩張緊力之差不得小于平均張緊力的5%,內側張緊力大,外側張緊力小。1個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只有2根罐道繩時,每根罐道繩的剛性系數不得小于1000n/m,各罐道繩的張緊力應相等。單繩提升的2根主提升鋼絲繩必須采用同一捻向或不旋轉鋼絲繩。
第三百八十九條 對金屬井架、井筒罐道梁和其他裝備的固定和銹蝕情況,應每年檢查1次。發現松動,應采取加固或其他措施;發現防腐層剝落,應補刷防腐劑。檢查和處理結果應留有記錄。
建井用金屬井架,每次移設后都應涂防腐劑。
第三百九十條 檢修人員站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工作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罐籠或箕斗頂上,必須裝設保險傘和欄桿。
(二)必須佩帶保險帶。
(三)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m/s,最大不得超過2m/s。
(四)檢修用信號必須安全可靠。
第三百九十一條 提升裝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連接裝置、防墜器、罐耳、罐道、阻車器、罐座、搖臺、裝卸設備、天輪和鋼絲繩,以及提升絞車各部分,包括滾筒、制動裝置、深度指示器、防過卷裝置、限速器、調繩裝置、傳動裝置、電動機和控制設備以及各種保護和閉鎖裝置等,每天必須由專職人員檢查1次,每月還必須組織有關人員檢查1次。發現問題,必須立即處理,檢查和處理結果都應留有記錄。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井口和井底車場必須有把鉤工。
人員上下井時,必須遵守乘罐制度,聽從把鉤工指揮。開車信號發出后嚴禁進出罐籠。
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三百九十三條 每一提升裝置,必須裝有從井底信號工發給井口信號工和從井口信號工發給絞車司機的信號裝置。井口信號裝置必須與絞車的控制回路相閉鎖,只有在井口信號工發出信號后,絞車才能啟動。除常用的信號裝置外,還必須有備用信號裝置。井底車場與井口之間,井口與絞車司機臺之間,除有上述信號裝置外,還必須裝設直通電話。
1套提升裝置服務幾個水平使用時,從各水平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第三百九十四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必須經由井口信號工轉發,不得越過井口信號工直接向絞車司機發信號;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受此限:
(一)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二)箕斗提升(不包括帶乘人間的箕斗的人員提升)。
(三)單容器提升。
(四)井上下信號聯鎖的自動化提升系統。
第三百九十五條 用多層罐籠升降人員或物料時,井上、下各層出車平臺都必須設有信號工。各信號工發送信號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下各水平的總信號工收齊該水平各層信號工的信號后,方可向井口總信號工發出信號。
(二)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并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后,才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信號系統必須設有保證按上述順序發出信號的閉鎖裝置。
第三百九十六條 在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統內,必須設防撞梁和托罐裝置,防撞梁不得兼作他用。防撞梁必須能夠擋住過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錘;托罐裝置必須能夠將撞擊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證其下落的距離不超過0.5m。
第三百九十七條 立井提升裝置的過卷和過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罐籠和箕斗提升,過卷高度和過放距離不得小于表6所列數值。
(二)吊桶提升,其過卷高度不得小于按表6確定數值的1/2。
(三)在過卷高度或過放距離內,應安設性能可靠的緩沖裝置。緩沖裝置應能將全速過卷(過放)的容器或平衡錘平穩地停住;并保證不再反向下滑(或反彈)。吊桶提升不受此限。
(四)過放距離內不得積水和堆積雜物。
第三節 鋼絲繩和連接裝置
第三百九十八條 使用和保管提升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新繩到貨后,應由檢驗單位進行驗收檢驗。合格后應妥善保管備用,防止損壞或銹蝕。
(二)對每卷鋼絲繩必須保存有包括出廠廠家合格證、驗收證書等完整的原始資料。
(三)保管超過1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1次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提升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有廠家合格證書,外觀檢查無銹蝕和損傷,可以不進行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要求的檢驗。
第三百九十九條 提升鋼絲繩的檢驗應使用符合條件的設備和方法進行,檢驗周期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6個月檢驗1次;懸掛吊盤的鋼絲繩,每隔12個月檢驗1次。
(二)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12個月時進行第1次檢驗,以后每隔6個月檢驗1次。
摩擦輪式絞車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以及直徑為18mm及其以下的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立井提升用繩除外),不受此限。
第四百條 各種用途的鋼絲繩懸掛時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表7的規定。
第四百零一條 提升裝置使用中的鋼絲繩做定期檢驗時,安全系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更換:
(一)專為升降人員用的小于7。
(二)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升降人員時小于7;升降物料時小于6。
(三)專為升降物料用和懸掛吊盤用的小于5。
第四百零二條 新鋼絲繩懸掛前的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新繩懸掛前的檢驗:必須對每根鋼絲做拉斷、彎曲和扭轉3種試驗,并以公稱直徑為準對試驗結果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6%,不得用作升降人員;達到10%,不得用作升降物料;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不得使用。
(二)在用繩的定期檢驗:可只做每根鋼絲的拉斷和彎曲2種試驗。試驗結果,仍以公稱直徑為準進行計算和判定:
1.不合格鋼絲的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25%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2.以合格鋼絲拉斷力總和為準算出的安全系數,如低于本規程第四百零一條的規定時,該鋼絲繩必須更換。
(三)新繩和在用繩的韌性指標必須符合表8的規定。
第四百零三條 摩擦輪式提升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2年,平?鋼絲繩的使用期限應不超過4年。如果鋼絲繩的斷絲、直徑縮小和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繼續使用,但不得超過1年。
井筒中懸掛水泵、抓巖機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1年;懸掛水管、風管、輸料管、安全梯和電纜的鋼絲繩,使用期限一般為2年。到期后經檢查鑒定,銹蝕程度不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八條的規定,可以繼續使用。
第四百零四條 提升鋼絲繩、罐道繩必須每天檢查1次,平?鋼絲繩、防墜器制動繩(包括緩沖繩)、架空乘人裝置鋼絲繩、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鋼絲繩和井筒懸吊鋼絲繩必須至少每周檢查1次。對易損壞和斷絲或銹蝕較多的一段應停車詳細檢查。斷絲的突出部分應在檢查時剪下。檢查結果應記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
第四百零五條 各種股捻鋼絲繩在1個捻距內斷絲斷面積與鋼絲總斷面積之比,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二)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平衡鋼絲繩、防墜器的制動鋼絲繩(包括緩沖繩)和兼作運人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的鋼絲繩為10%。
(三)罐道鋼絲繩為15%。
(四)架空乘人裝置、專為無極繩運輸用的和專為運物料的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用的鋼絲繩為25%。
第四百零六條 以鋼絲繩標稱直徑為準計算的直徑減小量達到下列數值時,必須更換:
(一)提升鋼絲繩或制動鋼絲繩為10%。
(二)罐道鋼絲繩為15%。
使用密封鋼絲繩外層鋼絲厚度磨損量達到50%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零七條 鋼絲繩在運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車等猛烈拉力時,必須立即停車檢查,發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將受力段剁掉或更換全繩:
(一)鋼絲繩產生嚴重扭曲或變形。
(二)斷絲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五條的規定。
(三)直徑減小量超過本規程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
(四)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的長度伸長0.5%以上。
在鋼絲繩使用期間,斷絲數突然增加或伸長突然加快,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八條 鋼絲繩的鋼絲有變黑、銹皮、點蝕麻坑等損傷時,不得用作升降人員。
鋼絲繩銹蝕嚴重,或點蝕麻坑形成溝紋,或外層鋼絲松動時,不論斷絲數多少或繩徑是否變化,必須立即更換。
第四百零九條 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接頭的鋼絲繩,只可在下列設備中使用:
1.平巷運輸設備;
2.30°以下傾斜井巷中專為升降物料的絞車;
3.斜巷無極繩絞車;
4.斜巷架空乘人裝置;
5.斜巷鋼絲繩牽引帶式輸送機。
(二)在傾斜井巷中使用的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第四百一十條 平?鋼絲繩的長度必須與提升容器過卷高度相適應,防止過卷時損壞平?鋼絲繩。使用圓形平衡鋼絲繩時,必須有避免平衡鋼絲繩扭結的裝置。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備有檢驗合格的備用鋼絲繩。
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應根據井巷條件及銹蝕情況,至少每月涂油1次。
摩擦輪式提升裝置的提升鋼絲繩,只準涂、浸專用的鋼絲繩油(增磨脂);但對不繞過摩擦輪部分的鋼絲繩,必須涂防腐油。
第四百一十二條 立井提升容器與提升鋼絲繩的連接,應采用楔形連接裝置。每次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對連接裝置的主要受力部件進行探傷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楔形連接裝置的累計使用期限:單繩提升不得超過10年;多繩提升不得超過15年。
傾斜井巷運輸時,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
傾斜井巷運輸用的礦車連接裝置,必須至少每年進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試驗。
第四百一十三條 新安裝或大修后的防墜器,必須進行脫鉤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對使用中的立井罐籠防墜器,應每6個月進行1次不脫鉤試驗,每年進行1 次脫鉤試驗。對使用中的斜井人車防墜器,應每班進行1次手動落閘試驗、每月進行1次靜止松繩落閘試驗、每年進行1次重載全速脫鉤試驗。防墜器的各個連接和傳動部分,必須經常處于靈活狀態。
第四百一十四條 立井和斜井使用的連接裝置的性能指標和投用前的試驗,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連接裝置主要受力部件以破斷強度為準的安全系數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專為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2.專為升降物料的提升容器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0;
3.斜井人車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4.礦車的車梁、碰頭和連接插銷,不小于6;
5.無極繩的連接裝置,不小于8;
6.吊桶的連接裝置,不小于13;
7.鑿井用吊盤、安全梯、水泵、抓巖機的懸掛裝置,不小于10;
8.鑿井用風管、水管、風筒、注漿管的懸掛裝置,不小于8;
9.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單軌吊車、卡軌車和齒軌車的連接裝置,運人時不小于13,運物時不小于10。
(二)各種環鏈及吊桶提梁等的安全系數,必須以曲梁理論計算的應力為準,并同時符合以下2項要求:
1.按材料屈服強度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2.5;
2.以模擬使用狀態拉斷力計算的安全系數,不小于13。
(三)各種連接裝置主要受力件的沖擊功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常溫(15℃)下大于或等于100j;
2.低溫(-30℃)下大于或等于70j。
(四)各種保險鏈以及礦車的連接環、鏈和插銷等,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批量生產的,必須做抽樣拉斷試驗,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2.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須逐個以2倍于其最大靜荷重的拉力進行試驗,發現裂紋或永久伸長量超過0.2%時,不得使用。
第四百一十五條 開鑿立井和傾斜井巷時,升降人員和物料的提升裝置的連接裝置,不得作其他用途。
第四節 提升裝置
第四百一十六條 除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絞車外,提升裝置的天輪、滾筒、摩擦輪、導向輪和導向滾等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落地式及有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及導向輪(包括天輪),井上不得小于90,井下不得小于80;無導向輪的塔式摩擦提升裝置的摩擦輪,井上不得小于80,井下不得小于70。
(二)井上提升裝置的滾筒和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8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
(三)井下提升絞車和鑿井提升絞車的滾筒、井下架空乘人裝置的主導輪和尾導輪、圍抱角大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60;圍抱角小于90°的天輪不得小于40。
(四)矸石山絞車的滾筒和導向輪,不得小于50。
(五)在以上提升裝置中,如使用密封式提升鋼絲繩,應將各相應的比值增加20%。
(六)懸掛水泵、吊盤、管子用的滾筒和天輪,鑿井時運輸物料的絞車滾筒和天輪,傾斜井巷提升絞車的游動輪,矸石山絞車的壓繩輪以及無極繩運輸的導向滾等,不得小于20。
第四百一十七條 立井的天輪、主動摩擦輪、導向輪的直徑或滾筒上繞繩部分的最小直徑與鋼絲繩中最粗鋼絲的直徑之比值,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上的提升裝置,不小于1200。
(二)井下和鑿井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900。
(三)鑿井期間升降物料的絞車和懸掛水泵、吊盤用的提升裝置,不小于300。
第四百一十八條 天輪到滾筒上的鋼絲繩的最大內、外偏角都不得超過1°30′。單層纏繞時,內偏角應保證不咬繩。
第四百一十九條 各種提升裝置的滾筒上纏繞的鋼絲繩層數嚴禁超過下列規定:
(一)立井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升降物料的,1層;專為升降物料的,2層。
(二)傾斜井巷中升降人員或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升降物料的,3層。
(三)建井期間升降人員和物料的,2層。
(四)現有生產礦井在用的絞車,如果在滾筒上裝設過渡繩楔,滾筒強度滿足要求且滾筒邊緣高度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二十條規定,可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所規定的層數增加1層。
移動式的或輔助性的專為升降物料的(包括矸石山和向天橋上提升等)以及鑿井時期專為升降物料的,準許多層纏繞。
第四百二十條 滾筒上纏繞2層或2層以上鋼絲繩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滾筒邊緣高出最外1層鋼絲繩的高度,至少為鋼絲繩直徑的2.5倍。
(二)滾筒上必須設有帶繩槽的襯墊。
(三)鋼絲繩由下層轉到上層的臨界段(相當于繩圈1/4長的部分)必須經常檢查,并應在每季度將鋼絲繩移動1/4繩圈的位置。
對現有不帶繩槽襯墊的在用絞車,只要在滾筒板上刻有繩槽或用1層鋼絲繩作底繩,可繼續使用。
第四百二十一條 鋼絲繩繩頭固定在滾筒上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須有特備的容繩或卡繩裝置,嚴禁系在滾筒軸上。
(二)繩孔不得有銳利的邊緣,鋼絲繩的彎曲不得形成銳角。
(三)滾筒上應經常纏留3圈繩,用以減輕固定處的張力,還必須留有作定期檢驗用的補充繩。
第四百二十二條 通過天輪的鋼絲繩必須低于天輪的邊緣,其高差:提升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懸吊用天輪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倍。天輪的各段襯墊磨損達到1根鋼絲繩直徑的深度時,或沿側面磨損達到鋼絲繩直徑的1/2時,必須更換。
第四百二十三條 摩擦提升裝置的繩槽襯墊磨損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繩槽磨損深度不得超過70mm,任一根提升鋼絲繩的張力與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更換鋼絲繩時,必須同時更換全部鋼絲繩。
第四百二十四條 立井中用罐籠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都不得超過0.75m/s2,其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且最大不得超過12m/s。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人員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1/2;無罐道時,不得超過1m/s。
第四百二十五條 立井升降物料時,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不得超過用下列公式所求得的數值:
式中 v--最大提升速度,m/s;
h--提升高度,m。
立井中用吊桶升降物料時的最大速度:在使用鋼絲繩罐道時,不得超過用上述公式求得數值的2/3;無罐道時,不得超過2m/s。
第四百二十六條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減速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升降人員時的速度,不得超過5m/s,并不得超過人車設計的最大允許速度。升降人員時的加速度和減速度,不得超過0.5m/s2。
(二)用礦車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5m/s。
(三)用箕斗升降物料時,速度不得超過7m/s;當鋪設固定道床并采用大于或等于38kg/m鋼軌時,速度不得超過9m/s。
第四百二十七條 提升裝置必須裝設下列保險裝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止過卷裝置:當提升容器超過正常終端停止位置(或出車平臺)0.5m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制動作用。
(二)防止過速裝置:當提升速度超過最大速度15%時,必須能自動斷電,并能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三)過負荷和欠電壓保護裝置。
(四)限速裝置:提升速度超過3m/s的提升絞車必須裝設限速裝置,以保證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終端位置時的速度不超過2m/s。如果限速裝置為凸輪板,其在1個提升行程內的旋轉角度應不小于270°。
(五)深度指示器失效保護裝置:當指示器失效時,能自動斷電并使保險閘發生作用。
(六)閘間隙保護裝置:當閘間隙超過規定值時,能自動報警或自動斷電。
(七)松繩保護裝置:纏繞式提升絞車必須設置松繩保護裝置并接入安全回路和報警回路,在鋼絲繩松弛時能自動斷電并報警。箕斗提升時,松繩保護裝置動作后,嚴禁受煤倉放煤。
(八)滿倉保護裝置:箕斗提升的井口煤倉倉滿時能報警和自動斷電。
(九)減速功能保護裝置:當提升容器(或平衡錘)到達設計減速位置時,能示警并開始減速。
防止過卷裝置、防止過速裝置、限速裝置和減速功能保護裝置應設置為相互獨立的雙線型式。
立井、斜井纏繞式提升絞車應加設定車裝置。
第四百二十八條 提升絞車必須裝設深度指示器、開始減速時能自動示警的警鈴與不離開座位即能操縱的常用閘和保險閘,保險閘必須能自動發生制動作用。
常用閘和保險閘共同使用1套閘瓦制動時,操縱和控制機構必須分開。雙滾筒提升絞車的2套閘瓦的傳動裝置必須分開。
對具有2套閘瓦只有1套傳動裝置的雙滾筒絞車,應改為每個滾筒各自有其控制機構的彈簧閘。
提升絞車除設有機械制動閘外,還應設有電氣制動裝置。
嚴禁司機離開工作崗位、擅自調整制動閘。
第四百二十九條 保險閘必須采用配重式或彈簧式的制動裝置,除可由司機操縱外,還必須能自動抱閘,并同時自動切斷提升裝置電源。
常用閘必須采用可調節的機械制動裝置。
對現用的使用手動式常用閘的絞車,如設有可靠的保險閘時,可繼續使用。
用于輔助物料運輸的滾筒直徑在0.8m及其以下的絞車或提升重量在8t以下的鑿井用穩車,可用手動閘。
第四百三十條 開鑿立井時,懸掛吊盤、水泵和其他設備的穩車,必須裝設可靠的制動裝置和防逆轉裝置,并設有電氣閉鎖。
第四百三十一條 保險閘或保險閘第一級由保護回路斷電時起至閘瓦接觸到閘輪上的空動時間:壓縮空氣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5s,儲能液壓驅動閘瓦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6s,盤式制動閘不得超過0.3s。對斜井提升,為保證上提緊急制動不發生松繩而必須延時制動時,上提空動時間不受此限。盤式制動閘的閘瓦與制動盤之間的間隙應不大于2mm。保險閘施閘時,杠桿和閘瓦不得發生顯著的彈性擺動。
第四百三十二條 提升絞車的常用閘和保險閘制動時,所產生的力矩與實際提升最大靜荷重旋轉力矩之比k值不得小于3。對質量模數較小的絞車,上提重載保險閘的制動減速度超過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三條所規定的限值時,可將保險閘的k值適當降低,但不得小于2。鑿井時期,升降物料用的絞車k值不得小于2。
在調整雙滾筒絞車滾筒旋轉的相對位置時,制動裝置在各滾筒閘輪上所發生的力矩,不得小于該滾筒所懸重量(鋼絲繩重量與提升容器重量之和)形成的旋轉力矩的1.2倍。
計算制動力矩時,閘輪和閘瓦摩擦系數應根據實測確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力矩應分別計算。
第四百三十三條 立井和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絞車的保險閘發生作用時,全部機械的減速度必須符合表9的要求。
對摩擦輪式提升絞車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制動,除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四百三十一條和第四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外,還必須滿足以下防滑要求:
(一)各種載荷(滿載或空載)和各種提升狀態(上提或下放重物)下,保險閘所能產生的制動減速度的計算值,不能超過滑動極限。鋼絲繩與摩擦輪間摩擦系數的取值不得大于0.25。由鋼絲繩自重所引起的不平?重必須計入。
(二)在各種載荷及提升狀態下,保險閘發生作用時,鋼絲繩都不出現滑動。
嚴禁用常用閘進行緊急制動。
計算或驗算,以本條第二款第(一)項為準;在用設備,以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為準。
第四百三十四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配有正、副司機,在交接班升降人員的時間內,必須正司機操作,副司機監護。
每班升降人員前,應先開1次空車,檢查絞車動作情況;但連續運轉時,不受此限。
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第四百三十五條 新安裝的礦井主要提升裝置,必須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運行后的設備,必須每年進行1次檢查,每3年進行1次測試,認定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檢查驗收和測試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本規程第四百二十七條所規定的各保險裝置。
(二)天輪的垂直和水平程度、有無輪緣變形和輪輻彎曲現象。
(三)電氣、機械傳動裝置和控制系統的情況。
(四)各種調整和自動記錄裝置以及深度指示器的動作狀況和精密程度。
(五)檢查常用閘和保險閘的各部間隙及連接、固定情況,并驗算其制動力矩和防滑條件。
(六)測試保險閘空動時間和制動減速度。對于摩擦輪式絞車,要檢驗在制動過程中鋼絲繩是否打滑。
(七)測試盤形閘的貼閘壓力。
(八)井架的變形、損壞、銹蝕和震動情況。
(九)井筒罐道的垂直度及固定情況。
檢查和測試結果必須寫成報告書,針對發現的缺陷,必須提出改進措施,并限期解決。
第四百三十六條 主要提升裝置必須具備下列資料,并妥善保管:
(一)絞車說明書。
(二)絞車總裝配圖。
(三)制動裝置結構圖和制動系統圖。
(四)電氣系統圖。
(五)提升裝置(絞車、鋼絲繩、天輪、提升容器、防墜器和罐道等)的檢查記錄簿。
(六)鋼絲繩的檢驗和更換記錄簿。
(七)安全保護裝置試驗記錄簿。
(八)事故記錄簿。
(九)崗位責任制和設備完好標準。
(十)司機交接班記錄簿。
(十一)操作規程。
制動系統圖、電氣系統圖、提升裝置的技術特征和崗位責任制等必須懸掛在絞車房內。
第五節 空氣壓縮機
第四百三十七條 空氣壓縮機必須有壓力表和安全閥。壓力表必須定期校準。安全閥和壓力調節器必須動作可靠,安全閥動作壓力不得超過額定壓力的1.1倍。使用油潤滑的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油保護裝置或斷油信號顯示裝置。水冷式空氣壓縮機必須裝設斷水保護裝置或斷水信號顯示裝置。
第四百三十八條 空氣壓縮機的排氣溫度單缸不得超過190℃、雙缸不得超過160℃。必須裝設溫度保護裝置,在超溫時能自動切斷電源。
空氣壓縮機吸氣口必須設置過濾裝置。
空氣壓縮機必須使用閃點不低于215℃的壓縮機油。
第四百三十九條 空氣壓縮機的風包,在地面應設在室外陰涼處,在井下應設在空氣流暢的地方。在井下,固定式壓縮機和風包應分別設置在2個硐室內。風包內的溫度應保持在120℃以下,并裝有超溫保護裝置,在超溫時可自動切斷電源和報警。
風包上必須裝有動作可靠的安全閥和放水閥,并有檢查孔。必須定期清除風包內的油垢。新安裝或檢修后的風包,應用1.5倍空氣壓縮機工作壓力做水壓試驗。在風包出口管路上必須加裝釋壓閥,釋壓閥的口徑不得小于出風管的直徑,釋放壓力應為空氣壓縮機最高工作壓力的1.25~1.4倍。
第7篇 非煤礦山放礦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在放礦前首先檢查好放礦漏斗結構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圍和格篩是否有損壞,工作地點周圍頂板的安全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進行作業。
二、礦房漏斗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放漏斗前采場有人一定要聯系好,放礦車數一定要記清,采場發生懸空必須立即匯報車間,不處理好懸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業,漏斗懸空必須處理好。
2、放礦時人要站在漏斗的兩邊,時刻注意滾石傷人,撬大塊要選擇好位置,撬棍要靈活掌握,嚴禁撬棍尾部對準胸部和頭部,礦石下來要立即抽出撬棍,人躲開,避免撬棍和落石傷人。
3、漏斗堵塞須用炸藥時,在漏斗兩旁觀察好再進行,禁止爬進漏斗作業,堵塞高度超過5米,必須由爆破工用土火箭進行處理。
4、放礦時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對面通過和停留,手不準扶礦車邊,腳不要踏在礦車上。
5、充填法溜礦井不準放空,班班保證溜礦井裝滿。
三、溜井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在處理漏斗卡堵時,要遵守第二項有關規定。
2、人力推車和向溜井倒礦要遵守扒裝運輸工安全操作規程第5、6項規定。
3、放礦漏斗處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8篇 煤礦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
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煤礦生產建設必須遵循的“三大規程”之一,是職工從事崗位作業進行生產活動的準則和行為規范,是保障生產安全的基礎。為規范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審核、貫徹、監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1條從事礦井生產、生活的所有崗位工種必須制定安全操作規程,由各分管領導組織本系統的單位部門負責人對本單位部門所有崗位工種編制安全操作規程并審核貫徹執行。(對山東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執行部分不再制定)
第2條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符合現場條件,體現專業工種特點,具有指導性,便于規范化操作。
第3條安全操作規程的編制應涵蓋如下內容:
1、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
2、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操作程序和標準;
3、崗位環節全過程控制,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
4、違反操作程序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第4條安全操作規程必須經單位技術負責人組織審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批準發布實施。
第5條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崗位工種安全操作規程培訓,掌握工種安全操作規程,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特殊工種必須按規定經具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6條基層區隊(車間)必須經常對職工進行安全操作規程培訓,培訓形式可多樣化,每半年組織一次考試。
第7條安全監察部門、專業職能部門負責對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操作規程的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8條煤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是提高職工素質、保證安全生產的一項長期基礎工作,各單位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分工,認真組織開展好此項工作。否則,因操作規程編制、審核、貫徹執行不力的給予100~500 元的處罰,因無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第9篇 非煤礦山井下水泵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開泵前首先將泵內空氣放凈,灌好引水,再行啟動。當合閘后,如果電機不起動,并發出響聲時,應馬上拉下開關,二次推上啟動,如果仍不轉動,則需檢查修理,啟動時要單手側面操作。
二、電動機啟動后,要將排水閘門緩慢打開,不準在排水閥關閉的情況下繼續工作。
三、在正常運行中的水泵因故停車都必須先關閉水閘門,然后再切斷電源。
四、電機運轉時,不得超過額定電流,電壓不得低于額定電壓的10%,經常檢查電機是否有局部發熱現象。
五、工作場所要有充足的照明,必須有備用電石燈或手電筒,以防停電后便于處理事故。
六、初次投入使用的水泵,在全速運轉幾分鐘后,須停車檢查電機和泵體以及各部件情況是否良好。
第10篇 煤礦瓦斯監測工安全操作規程
1、瓦斯監測工負責管轄范圍內的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的安裝、調試、維修、校正工作。
2、瓦斯監測工應將在籍的裝置逐臺建帳,并認真填寫設備及儀表臺帳、傳感器使用管理卡片、故障登記表、檢修校正記錄。
3、必須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填報簽名制度。
4、交接班內容包括
(1)設備運行情況和故障處理結果;
(2)井下傳感器工作狀況、斷電地點和次數;
(3)瓦斯變化異常區的詳細記錄;
(4)計算機的數據庫資料。
5、接班后,首先知通風調度取得聯系,接受有關指示。
6、對井下瓦斯變化較大的地區,要詳細跟蹤監視,并向通風調度匯報。
7、應每隔30 分鐘檢查1 次各種儀表的指示、機房室溫、機身溫度和電源、電壓波動情況。
8、應將本班的瓦斯變化情況于當天打印成報表送通風技術主管審查簽字。
9、與井下監測員協調配合進行傳感器的校正。
10、停電的順序是:主機→顯示器、打印機等外圍設備→不間斷穩壓電源→配電柜電源。
11、送電順序是:配電柜電源→不間斷穩壓電源→打印機、顯示器等外圍設備→主機。送電前應將所有設備的電源開關置于停止位置,嚴禁帶負荷送電。
12、進入機房要穿潔凈的工作服、拖鞋,不得將有磁性和帶靜電的材料、絨線和有灰塵的物品帶進機房。要經常用干燥的布擦拭設備外殼,每班用吸塵器清掃室內。
13、應備有必要的工具、儀器、儀表,并備有設備說明書和圖紙。
14、按規定準備好檢修時所需要的各種電源、連接線,將儀表通電預熱,并調整好測量類型和量程。
15、隔爆檢查的步驟
(1)按國標“gb3836.1 ―83 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檢查設備的防爆情況;
(2)檢查防爆殼內外有無銹皮脫落、油漆脫落及銹蝕嚴重現象,要求應無此類現象;
(3)清除設備內腔的粉塵和雜物;
(4)檢查接線腔和內部電器元件及連接線,要求應完好齊全,各連接插件接觸良好,各緊固件應齊全、完整、可*,同一部位的螺母、螺栓規格應一致;
(5)檢查設備絕緣程度。水平放置兆歐表,表線一端接機殼金屬裸露處,另一端接機內接線柱,勻速搖動表柄,若讀數為無限大(∞),表明絕緣合格;
(6)接通電源,對照電路原理圖測量電路中各點的電位,判斷故障點,排除故障。
16、通電測試各項性能指標的內容包括
(1)新開箱或檢修完畢的設備要通電烤機,經48 小時通電后分三個階段進行調試:
①粗調。對設備的主要性能做大致的調整和觀察;
②精調。對設備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調試、觀察和測試;
③檢驗。嚴格按照設備出廠的各項技術指標進行檢驗,通電要從問題處理完后重新開始計算。
(2)烤機完畢,拆除電源等外連接線,蓋上機蓋,作好記錄,入庫備用。
17、根據要求確定安裝位置和電纜長度。
18、設備各部件應齊全、完整,電纜應無破口,相間絕緣及電纜導通應良好,并備足安裝用的材料。
19、瓦斯校準氣樣的配制應采用煤炭工業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確認的裝置和方法制備甲烷與空氣的混合氣體,不確定度應小于5 %。制備所用的原料氣應選用濃度不低于99.9 %的高純甲烷氣體。
20、設備搬運或安裝時要輕拿輕放,防止劇烈振動和沖擊。
21、敷設的電纜要與動力電纜保持0.3 米以上的距離。固定電纜用吊鉤懸掛,非固定電纜用皮帶或其他柔性材料懸掛,懸掛點的間距為3 米。
22、敷設電纜時要有適當的馳度,要求能在外力壓掛時自由墜落。電纜懸掛高度應大于礦車和運輸機的高度,并位于人行道一側。
23、電纜之間、電纜與其他設備連接處,必須使用與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不得與水管或其他導體接觸。
24、電纜進線嘴連接要牢固、密封要良好,密封圈直徑和厚度要合適,電纜與密封圈之間不得包扎其他物品。電纜護套應伸入器壁內5 ~15 毫米。線嘴壓線板對電纜的壓縮量不超過電纜外徑的10 %。接線應整齊、無毛刺,芯線裸露處距長爪或平墊圈不大于5 毫米,腔內連線松緊適當。
25、傳感器或井下分站的安設位置要符合有關規定。安裝完畢,在詳細檢查所用接線、確認合格無誤后,方可送電。井下分站預熱15 分鐘后進行調整,一切功能正常后,接入報警和斷電控制并檢驗其可*性,然后與井上聯機并檢驗調整跟蹤精度。
26、每7 天對監測設備進行一次調試校正。
27、在給傳感器送氣前,應先觀察設備的運行情況,檢查設備的基本工作條件,應反復校正報警點和斷電點。
28、送氣前要進行跟蹤校正,應在與井上取得聯系后,用偏調法在測量量程內從小到大、從大到小反復偏調幾次,盡量減小跟蹤誤差。
29、首先用空氣氣樣對設備校零,再通入校準氣樣校正精度,鎖好各電位器。給傳感器送氣時,要用氣體流量計控制氣流速度,保證送氣平穩。
30、定期更換傳感器里的防塵裝置,清掃氣室內的污物。當載體催化元件活性下降時,如調正精度電位器,其測量指示值仍低于實際的甲烷濃度值,傳感器要上井檢修。
31、設備在井下運行半年后,要上井進行全面檢修。
32、排除故障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應首先檢查設備電源是否有電;
(2)可用替換電路板的方法,逐步查找故障;
(3)應一人工作,一人監護。嚴禁帶電作業。并認真填寫故障處理記錄表。
33、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規定對儀器進行充電。
34、每隔7 天對儀器的零點、精度、報警點進行一次調校。
第11篇 非煤礦山汽車裝卸工安全操作規程
一、上下汽車時要注意安全,必須等車停穩后方可上下。
二、跟車行駛中要坐穩,不準坐在車箱板上,嚴禁在車上打鬧或躺臥睡覺。
三、出車前要仔細檢查好使用工具,是否齊全可靠,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
四、裝卸前要仔細檢查斗箱是否牢固,所裝物應按交通規則執行,不得超高、超長、超寬。
五、裝卸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應嚴格遵守危險品裝載規定,并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行車安全。
六、要愛護貨物,合理裝卸堆放,輕裝輕放,捆綁牢靠,嚴禁摔扔貨物。
七,在汽車行駛中,要注意橋洞和電線,并防止緊急剎車時貨物掉落傷人。
八、使用吊車裝卸貨物時,要有專人指揮,相互配合,起吊后貨物下面嚴禁站人。
九、吊裝長、大、笨重物件時,繩索要可靠,綁扎要牢固。為避免物件晃動,需使用安全挺桿,以確保吊裝安全。
第12篇 攀煤公司大寶頂煤礦機電運輸規程安全技術措施
(一)、運輸
每一次作業時,必須明確安全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負責工程施工的安全、進度和質量,做到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
本次施工,40t中部槽從井下+1539m石門裝車運輸至4221-36運輸巷,其他電機、減速器、機頭、機尾等大件和開關等電氣設備由機電科安裝隊廠房運輸至4221-36運輸巷;
從地面往井下運輸的設備必須完好,電氣設備不失爆,有三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入井許可證)和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方可入井;
機械設備無缺件,零部件無變形失效不好使現象,不完好的設備嚴禁運往井下使用;
從地面往井下運輸的設備,物料等必須綁穩、綁牢,不得有松動滑脫現象;
用平板車運送設備時,必須將設備與平板車綁穩絞緊,設備與平板車之間墊木料防滑,運輸推車時,兩車嚴禁撞擊;
過+1400m運輸大巷時,必須事先與井下運輸調度聯系,經同意后,方可推車進入;
>; 推車時,必須嚴格遵守人力推車的有關規定,1次只準推1輛車,嚴禁在礦車兩側推車;
同向推車的間距,在軌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時,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5‰時,不得小于30 m,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時,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峒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過風門時,必須提前打開風門,通過后,及時將風門關閉,嚴禁車速過快撞擊風門;
推車時,嚴禁蹬車、坐花架車,嚴禁放飛車;
從+1539m石門運輸中部槽裝車時,必須四人一組,將中部槽向平板車上裝,不準超重、超高和重心偏載;
車裝好后,必須用手動葫蘆將平板車和中部槽牢牢鎖成一個整體,嚴禁松動,滑脫,未鎖好就推車運輸;
過二采jd-55絞車道時,必須嚴格遵守該材料上山的管理規定;
提升下放時,必須經安全負責人和持證上崗的把鉤工檢查完裝車情況和車輛及連接裝置情況,無誤后,方準打點作業;
提升下放時,各石門設人警戒,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管理規定;
嚴禁蹬鉤,隨料車一同上下;
設備到達4221-36運輸巷入口時,根據該巷道的實際情況,經機電科研究決定,采取措施后,用皮帶將設備運輸至安裝地點;
皮帶運輸的安全規定:
本次用皮帶運輸是將皮帶反轉,運行方向為皮帶機頭→皮帶機尾,作業前,必須先拆出皮帶的逆止器,運輸完后進行恢復;
用皮帶運輸時,皮帶上必須墊木板,木板長度為壓住三組三聯托輥為準,寬度不低于600mm,厚度1寸;
運輸時,木板放在皮帶徑向中心上,在皮帶上用釘子打孔,用鐵線將木板固定在皮帶上,防止木板跑偏,并同時在該處的皮帶邊緣做一記號,以備下一次在同一地點放置木板;
在緊靠皮帶機頭架的位置,用起重器將設備吊起輕放在木板的中心上,和木板綁穩綁牢,以防跑偏;
運輸時,皮帶司機必須由經過培訓,考試合格,操作熟練的人員持證上崗,信號用皮帶道的每隔60m安設的一組信號傳遞;
運輸時,皮帶機尾必須打好壓柱,設人警戒,觀察機尾的運行狀況和禁止人員通行;
運輸作業時,皮帶道除信號打點人員和隨設備前行的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作業或逗留;
設備在皮帶上運輸作業時,司機必須精神集中,注意聽清信號;
皮帶上運輸設備必須點動運行,點動一次的距離為10-20m,不準常開不停;
設備在皮帶上運行時,必須安設一名人員隨設備前行;
隨設備前行的人員,必須站在設備的運行后方相距5-10m遠,隨時注意觀察設備的運行狀況,發現設備跑偏、重心偏移、掛防偏輪等問題時必須及時發出停機信號進行處理;
設備在到達距機尾50m遠左右的位置時,必須及時停機,用起重器卸下設備靠幫放好;
(二)、安裝
安裝前必須先檢查現場的安全情況,在無頂板垮落及片幫時方能施工作業;
作業時必須指派一人監視現場的安全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后方能再次作業;
安裝時,應按“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的要求按裝,不得有缺件、零部件變形失效現象,各連接部位應緊固,轉動部位靈活好使,無卡阻現象;
溜子和皮帶的搭接高度不低于300mm,長度不低于800mm;
施工中,抬、拉、撬設備時,應同起同落,協調一致,不準蠻干;
使用手錘、二錘時,前后不準有人,并嚴禁使用者戴手套;
施工中,使用起重機時,必須選好起吊用的錨桿,錨索或棚梁,對支護不良失效的嚴禁采用,必要時重新打柱架設;
安裝完后,運輸機應平、穩、直,鏈條松緊適度,刮板齊全,無彎曲,中部槽無變形和有漏洞,整體無缺件,運轉無抖動、跳牙現象,正反轉無卡、碰現象,刮板不傾斜(傾斜不超過一個鏈環的距離),聲音正常,所有的螺栓必須齊全緊固;
設備外露的轉動部位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均應設置防護罩;
每一次施工作業時,必須有科(隊)干部現場跟班;
所有作業人員必須學習本措施,簽字后認真執行。
機電科安裝隊運輸、安裝sgw-40t運輸機的安全技術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