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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2 20:44:01 查看人數:66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爆破作業是一項具有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的作業,在整個施工作業過程中,必須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的具體條件,嚴格遵守爆破安全規程,嚴密組織好施工防護,嚴格控制爆破能源釋放效果,無介質破碎工程,即可達到預期的爆破效果,提高施工速度,又可將爆破范圍及爆破危害控制在規定的安全限度之內。

      爆破施工作業安全

      (一)爆破作業應專人負責,統一指揮,較大的爆破施工還應建立臨時爆破領導小組,成立有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專業人員、防護員、聯絡員等組成的爆破專業隊伍。

      (二)爆破施工前,應根據工程要求和爆破點的具體情況制定爆破方案,防護措施(減震、防沖擊波、防飛石、防噪音)和具體的施工方法。

      (三)打炮眼前應詳細地檢查施工點巖層、石縫和使用的工具,清除危石、雜物、積雪,按要求選好炮位、炮向和立腳點,在斜坡和作業困難的地點立腳時,可設置工作吊架和臨時腳手架,機具應放置在妥善地點,不得隨意亂放,高空打眼作業時,禁止將工具或鉆桿由上往下投擲。

      (四)打眼時,胸部以下釬桿和眼孔要保持在一條直線上,作業人員要隨時瞭望炮眼上部,發現落石及時躲避和呼喊。

      (五)檢查、試驗和加工爆破材料時,應遠離施工地點,并禁止在炸藥房附近進行試驗。

      (六)清楚雷管內雜物時,禁止用手掏、嘴吹、更不能用硬物插入雷管。

      (七)進行爆破器材加工,檢修作業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戴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裝藥區內嚴禁吸煙、點火,與裝藥無關的人員應在裝藥前撤離裝藥區。

      (八)臨裝藥前才可把爆破材料運至工作點,存放在指定地點,隨取隨用,禁止邊打眼,邊裝藥,邊放炮,爆破后的剩余材料應清點入庫,禁止隨地存放或帶回宿舍。

      (九)嚴禁使用金屬器皿裝藥,裝藥工具應是木、竹制品,裝藥前應清楚炮眼內的雜物和積水,藥物輕輕送人,不得用鐵器(鐵絲、釬棍)搗壓。

      (十)逢濃霧、暴雨或雷電天氣以及黑夜里,均不得進行露天裝藥和爆破工作。

      (十一)爆破指揮人員應和所有防護員、聯絡員取得聯系,確認一切準備工作完成后,先發出爆破預備信號,再次確認危險區內無人時,方可發出點炮信號。

      (十二)多人點炮時,應統一聽從爆破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依從“先遠后進(炮位),先長后短(導火索)”的原則,依次點炮。在山上實施點炮作業每人不得超過2個,山下或平地點炮每人不得超過5個,聽到撤離信號時,無論點完否,均應立即撤出點炮區,進入避炮安全處所。

      (十三)起爆后,確認炮區的炮全部響完后或最后一炮響后20分鐘,爆破人員方可進入炮區,檢查有無瞎炮、危石、落實,并進行處理。

      (十四)對爆破后發生的瞎炮,必須有爆破人員或有經驗的瞎炮處理人員專門處理,排除瞎炮時,必須一人處理,一人監護,瞎炮點應明顯設置警戒標志,四周5米范圍內禁止無關人員走行。

      (十五)處理瞎炮時,應按規定處理,嚴禁拉動導火線或雷管腳線取出雷管,可用水沖洗炮眼,或與距瞎炮不少于40cm(深孔不少于2cm)另行平行打眼裝藥起爆。

      (十六)瞎炮處理完畢后必須仔細檢查,謹慎處理殘余未炸的爆破材料,當確認瞎炮處理完畢,完全安全后再撤出警戒標志,方可在附近進行新的作業。

      第2篇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條 為減少煤礦事故,保護國家財產和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煤礦所有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放炮員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圍或掘進工作面的巷道斷面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并用正面圖、平面圖和剖面圖表示;

      二、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法和起爆順序;

      三、爆破作業說明書必須編進采掘作業規程,并根據不同的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及時修改補充。

      第三條 瓦斯礦井中的爆破作業,放炮員、班組長、瓦斯檢查員都必須在現場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連鎖放炮制”。

      “一炮三檢制”是: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認真檢查爆破地點四周的瓦斯,瓦斯超過1%,不準爆破。

      “三人連鎖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派人警戒,并檢查頂板與支架情況,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檢查瓦斯煤塵合格后,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發出爆破口哨進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條 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面必須全斷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

      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面使用2臺及以上放炮器同時進行爆破。

      第五條 無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應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可反向起爆,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六條 煤礦井下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非電導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條 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可采用空氣炮;無其他辦法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可爆破處理,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必須采用經煤炭部批準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礦許用藥包;

      二、每次爆破只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裝藥量不得超過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須灑水滅塵;

      五、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八條 在高瓦斯礦井和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的實煤體中,為增加煤體裂隙、煤體松動而進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預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級煤礦許用炸藥,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九條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放頂煤工作面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十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采用震動爆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揭穿煤層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有獨立的回風系統,在其進風側的巷道中,應設置兩道堅固的反向風門,在其回風系統中必須保證風騷暢通,并嚴禁職員通行或作業。與該回風系統相連的風門、密閉、風橋等透風設施必須堅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進其它區域;

      二、必須作專門設計,報局總工程師批準。專門設計中應規定爆破參數、起爆地點反向風門的位置、避災線路以及停電、撤人間隔和警戒范圍等;

      三、震動爆破前,對所有鉆孔和在煤體中形成的孔洞,都應嚴密閉封孔口,孔內注滿水,或以黃土、砂充實(或充嚴);

      四、震動爆破由礦總工程師同一指揮,并有礦山救護隊在指定地點值班。爆破后至少經0.5h,由礦山救護隊進進工作面檢查;

      五、震動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開石門全斷面的巖柱和煤層,第二次爆破仍須按照震動爆破有關規定執行,并須加強支護,設專人檢測瓦斯和觀察突出預兆,作業中發現突出預兆,工作職員立即撤到安全地點;

      六、為降低震動爆破時發生突出的強度,應采用擋欄防護;

      七、石門揭穿煤層的全過程必須特別加強支護,并應有發生突出時保證職員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屬骨架措施揭穿煤層后,嚴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或用壓縮空氣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進,不得沖撞或搗實。炮眼內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

      濕潤或有水的炮眼,應用抗水炸藥。

      裝藥后,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放炮母線同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第十二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封實。封泥長度應按本規定第十三條執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對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

      第十三條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水炮泥用量,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確需淺眼爆破,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二、炮眼深度為0.6~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個;

      三、炮眼深度超過1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個;

      四、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個;

      五、光面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應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自由面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5m,在巖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于0.3m,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都不準裝藥、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頂間隔不符合作業規程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留有傘檐時;

      二、裝藥前和爆破前,放炮員必須檢查瓦斯,假如爆破地點四周20m以內風騷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

      三、在爆破地點20m以內,有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體阻塞巷道斷面1/3以上時;

      四、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明顯瓦斯涌出、煤巖疏松、透老頂等情況時。

      有上述情況之一者,必須報告班、隊長,及時處理。在作出妥善處理前,放炮員有權拒盡裝藥和進行爆破。

      第十五條 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中,在掘進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內,都必須灑水降塵。

      第十六條 爆破前,機械、液壓支架和電纜等,都必須加以可靠的保護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身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和可能進進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職員必須在有掩體的安全地點進行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桿或拉繩等標志。

      第十七條 每次爆破作業前,放炮員必須用電阻檢測儀做電爆網路全電阻檢查。嚴禁用放炮器放電檢測電爆網路是否導通。

      各礦對放炮器必須同一治理、發放。定期對放炮器的各項性能參數進行校驗,并進行防爆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準下井使用。

      第十八條 爆破母線和連接線,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礦井下爆破應采用符合標準的爆破母線;

      二、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都必須懸空,不得同任何物體相接觸;

      三、多頭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隨用隨掛,以免發生誤接爆破母線。嚴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線;

      四、爆破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并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爆破母線同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假如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并應保持0.3m以上的懸掛間隔;

      五、只準采用盡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第十九條 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爆破地點,并必須在有掩護的安全地點進行爆破。掩護地點到爆破工作面的間隔,由礦務局(公司)同一規定。

      第二十條 爆破前,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經過專門練習的班組長協助放炮員進行。爆破母線連接腳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放炮員一人操縱。

      爆破前,班組長必須盤點人數,確認無誤后,方準下達起爆命令。

      放炮員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須先發出爆破警號,至少等5s,方可通電起爆。

      裝藥的炮眼必須當班爆破完畢。在特殊情況下,假如當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裝藥炮眼,當班放炮員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放炮員交接清楚情況。

      第二十一條 處理瞎炮(包括殘爆)必須在班組長直接指導下進行,并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假如當班未能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條 處理瞎炮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于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線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處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三、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電雷管;嚴禁將炮眼殘底(無論有無殘余炸藥)繼續加深;嚴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這些炮眼;

      四、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員必須具體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五、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有正確的丈量圖,每班在圖上填明進度。當貫通的兩工作面相距20m(掘進機工作面50m)前,地測部分必須事先下達通知書,并且只準從一個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透風,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還必須正常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騷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裝藥爆破前,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騷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先停止掘進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兩個工作面及其回風巷風騷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面必須設置柵欄和有專人警戒。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爆破時,兩個工作面的職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第3篇 隧道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 洞內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

      2. 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至不受有害氣體、振動及飛石傷害的地點,其安全距離不少于200m,相鄰上下坑道不少于100m。

      3. 當工作面巖石破碎尚未及時支護惑發現流沙、流泥未有及未經妥善處理嚴禁裝藥爆破。

      4. 當發現瞎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5. 裝藥時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6. 鉆眼與裝藥不得平行作業。

      7. 嚴禁在炸藥加工房以外地點改裝炸藥包等加工作業 。

      8. 爆破后必須經過通風排煙,才準檢查人員進入工作面,且相距時間不得少于15min,并經過檢查有無“瞎炮”、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松石、支護有無損壞變形,經過妥善處理后,其他工作人員才能進入工作面。

      9. 進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的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服。

      10、當兩工作面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系與統一指揮。巖石隧道兩工作面距離接近15m(軟巖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必須撤離到安全地點。導坑已打通的隧道,兩端施工應加強協調,放炮前加強聯系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第4篇 爆破員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5篇 爆破員崗位安全作業規程

      一、露天爆破作業中存在較多不安全因素,因此爆破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爆破技術和專業安全教育,掌握安全作業方法和了解爆破安全規程,持證上崗。

      二、爆破作業的爆破準備,炮位驗收、藥包加工、裝藥、堵孔、起爆和爆破檢查等環節都必須保證安全。

      三、爆破作業應當事先了解天氣情況,禁止在黃昏、夜間、雷雨、大霧進行爆破,爆破前做好炮孔檢查,有無亂孔、堵孔、積水,及時了解,設計裝藥。

      四、起爆藥包的加工需在獨立的房內進行,禁止煙火,裝藥時要有可靠的防靜電措施,起爆前,所有人員應撤離到安全地點,防止早爆事故造成傷亡。爆破后,嚴格按規定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發現拒爆藥時,應設置警戒界限并立即處理。

      五、為保證人員設備和建筑物安全,必須正確確定各項安全距離。

      六、嚴格按照盲炮處理的各項規程處理盲炮。

      七、對爆破后的危巖,必須及時排除,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八、線孔爆破,炮孔直徑小于50mm,深度小于5m。

      九、使用起爆器時,必須首先關閉閘刀處于斷路狀態,以防外流電流進入雷管,放炮合閘必須發出信號,炮響后立即關閘,確保安全。

      十、電雷管必須腳線聯接,陰陽線互相纏繞,聯接牢靠,使其短路,以免雜散電流把雷管意外引爆。

      第6篇 露天施工爆破作業安全規程

      第一章 總則

      1. 1為加強施工爆破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社會財產和作業人員的安全。促進施工生產,防止爆破事故,特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1. 2必須實行專職爆破員制度,建立專門的爆破作業組。設爆破工作領導人、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員和爆破器材管理人員。

      1. 3從事爆破工作的人員都必須經縣(市)、區以上有關部門組織的爆破安全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持有爆破員作業證。

      1. 4必須執行定時爆破制度。

      1. 5爆破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部頒標準,并定期進行檢驗,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嚴禁使用。

      1. 6爆破工作領導人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全面領導,組織爆破工程實施,并檢查實施情況;

      b、監督檢查爆破工作人員執行安全規章制度;

      c、監督檢查爆破器材的運輸、貯存和使用;

      d、參加本單位爆破事故的調查處理。

      1. 7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

      a、負責爆破工程的設計,指導施工、檢查質量;

      b、負責制定爆破安全技術措施,檢查實施情況;

      c、負責制定盲炮處理的技術措施,進行技術指導;

      d、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e、參加爆破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 8爆破器材管理人員的職責:

      a、負責檢驗、保管、發放和統計爆破器材;

      b、對無“爆破員作業證”的人,有權拒絕發放爆破器材;

      c、負責檢查庫區的安全情況,消防設施和防雷裝置,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處理,無力處理的要及時報告爆破工作領導人;

      d、及時統計、報告質量有問題及過期變質失效的爆破器材;

      e、參加爆破器材的銷毀工作;

      f、對超計劃和規定量領取爆破器材的,有權拒絕發放。

      1. 9爆破員的職責:

      a、按爆破設計規定進行爆破作業;

      b、安全使用爆破器材,不得亂放、遺失;或轉交他人,不準擅自銷毀或挪作它用;

      c、嚴格遵守本規程;

      d、爆破后認真檢查現場,發現盲炮和其他不安全情況,及時處或上報;

      e、爆破結束后,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時交回爆破材庫,不準私自保存,不得轉讓他人或買賣。

      第二章 爆破作業的基本規定

      2. 1一般規定

      2.1.1深孔爆破應編寫爆破設計書。

      裸露爆破、淺眼爆破和擴壺爆破應編寫爆破說明書。

      爆破設計書,必須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編寫。

      2.1.2在城鎮居民區、風景名勝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和重要設施附近進行爆破時,除了須經本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批準外還必須征得當地有關部門同意和當地縣(市)以上公安部門批準。

      2.1.3爆破作業點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禁止進行爆破作業。

      a、有冒頂或邊坡滑落危險;

      b、爆破參數或施工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

      c、工作面有涌水危險或炮孔;

      d、危及設備或建筑物安全,無有效防護措施;

      e、危險區邊界上未設警戒;

      f、未嚴格按本規程要求做好準備工作。

      2.1.4禁止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業人員穿著化纖衣服,不準攜帶發火的物品(如火柴、打火機等)。

      2.1.5在雷雨天、大霧天、七級以上風天、黃昏和夜晚,禁止進行爆破,在作業中遇雷雨時應立即停止爆破作業,并迅速撤離危險區。

      2.1.6裝藥前不準將起爆器材與炸藥混放在一起。

      2.1.7裝藥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藥前應對炮孔、藥壺進行檢查、清理和驗收;

      b、必須按計算藥量裝藥,深孔及淺眼爆破時禁止超過規定的裝藥高度;

      c、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時,嚴禁投擲或沖擊;

      d、淺眼、深孔裝藥出現堵塞時,在未裝入雷管、起爆藥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可采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處理;

      e、若發現起爆藥包(含導管)沒裝到位被藥柱埋住而不能輕微提起時,禁止撥出或硬拉導爆管,應按處理盲炮的有關規定處理;

      f、裝藥工作必須使用木制炮棍;

      g、禁止煙火,禁止用明火照明;

      h、遇有硝銨炸藥結塊時,紙裝管藥用于輕揉,袋裝的散藥應用木制錘、棒輕輕打碎后方準使用。

      2.1.8填塞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保證填塞質量。深孔和淺眼禁止使用無填塞爆破;

      b、禁止使用易燃材料填塞線路;

      c、填塞不得破壞起爆線路;

      d、禁止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

      2.1.9禁止用力拉出起爆藥包或藥柱中的起爆材料。

      2.1.10嚴禁在殘眼上打孔。

      2.1.11已裝藥包孔必須一次爆破完畢,不準存留。

      2.1.12在爆破危險區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統一指揮,同一區段的二次爆破應采用一次點火或遠距離起爆。

      2. 2爆破警戒與信號

      2.2.1在裝藥地點周圍10m以外插上紅旗,以標志爆破危險區,并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2.2.2現場加工導爆索,加工藥包時,應在中深孔爆破區域20m以外的安全地點進行。

      2.2.3起爆前,根據爆破設計及現場周圍與裝填的具體情況,確定爆破危險區的警戒邊界。并設置崗哨,每個崗哨應處于相鄰崗哨視線范圍之內。

      2.2.4起爆前必須發出明顯的音響和視覺信號,應使危險區的人員都能聽到和看到。

      應使職工和附近居民,預先知道警戒范圍,警戒標志和音響信號的意義,以及規定的爆破時間。

      第一次信號(即起爆預告信號)發出后,所有與起爆無關人員應立即撤到警戒危險區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點。

      第二次信號(即起爆信號)發出后,在確定人員、設備全部撤離危險區,具備安全起爆條件進時,總負責人才準發出引爆指令,施爆員根據指令進行引爆。第三次信號(即解除警戒信號),響爆后爆破警戒崗哨應堅守崗位,不準任何人進入危險區,經指定的檢查人員檢查確認安全后方準發出。

      第三章 起 爆

      3. 1火雷管起爆

      3.1.1加工起爆管和信號管應在專門的單獨的房間或現場安全地點進行,嚴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間、住宅和靠近人群的地點加工。

      3.1.2必須使用快刀切取導火索,每盤導火索兩端應先切去5cm,中間部分才能使用。切取導火索時,一頭要切成重直面,切割前要仔細檢查導火索質量,異常和缺陷部分應切除。

      3.1.3裝配起爆管和信號管前,必須逐個檢查雷管質量,凡管體壓扁、破損、銹蝕、加強帽歪斜者,嚴禁使用。雷管內有雜物,嚴禁用工具掏和嘴吹,只準用手指輕輕地彈出雜物。彈不出雜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3.1.4應將導火索有垂面的一端輕輕插入雷管,不得旋轉摩擦,用膠布捆扎緊口,操作者手中只準拿一發雷管,附近雷管不得超過100發。

      3.1.5應將加工好的起爆管與信號管分別存放,信號管必須系上醒目標志。

      3.1.6加工起爆藥包時,應用木質錐子在藥包中心扎一雷管大小的孔,孔深應能將雷管全部插入。雷管插入藥包后,應用細繩或膠帶將雷管固緊。

      3.1.7禁止用導火索纏繞起爆藥包,或折曲導火索;禁止提著導火索往孔內放起爆藥包;禁止導火索纏成環狀。

      3.1.8加工起包藥包應在爆炸作業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只準加工當班爆炸作業所需用量。

      3.1.9用于濕潮或有水的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藥包要進行防濕、防水處理。

      3.1.10在有沼氣或粉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難以順利地撤離安全地點時不準用導火索起爆。

      3.1.11導火索起爆時,應采用一次點火法,一人連續點火的根數(或分組一次點火的組數)露天爆炸不得超過10根(組),但任何時候不準工作面只留下一人點火。

      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人員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

      在同一次爆破中,禁止使用燃速不同的導火索。

      3.1.12在工作面點火時,要指定一人為組長,負責協調點火工作,掌握信號管燃燒情況,及時發出撤離安全地點的命令。

      信號管響后,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人員必須立即撤離。

      信號管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三分之一。

      3.1.13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點火,嚴禁用火柴、煙頭和燈火機點火,嚴禁腳踩和擠壓已點燃的導火索。

      在整個點火工作前,逐根確認導火索都能點火,嚴禁邊剝線邊點火,邊切線頭邊點火。

      3. 2導爆索起爆。

      3.2.1采用導爆索起爆時,應事先按需要用快刀切好。每盤首尾兩端應切掉5cm,禁止切割接上雷管及藥包或已插入炸藥的導爆索。

      3.2.2導爆索起爆網絡要采用搭接、水手結等方法聯接。搭接時,其重疊長度不得小于15cm,中間不得夾有異物和炸藥卷,捆綁要牢固。支線與主線方向的夾角不得大于90,起爆導爆索的雷管應綁緊在距離導爆索端部15cm處,雷管的集能穴朝向導爆索的傳爆方向。

      3.2.3導爆索網絡中,除采用水手結外,禁止打結和打圈。須交錯通過時導爆索之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cm的墊塊。

      3、 3導爆管起爆

      3.3.1導爆管網絡中不得有死結。孔內不得有接頭,用于同一工作面的導爆管應是同廠同批號產品。

      3.3.2雷管插入藥卷后,應用細繩將雷管和藥包緊固好。加工起爆藥柱時,必須將雷管放在起爆藥柱預留孔內。禁止露在起爆藥柱外面。

      3.3.3地表導爆管起爆網絡聯結應在全部裝藥充填工作結束之后,從爆區一端逐步進行。

      3.3.4敷設好的起爆網絡,要仔細檢查并把地表起爆雷管用細渣埋好。

      3.3.5深孔爆破充填料塊度不準大于300mm,以免砸斷導爆管。

      3.3.6在每卷導爆管兩端封口處向后切掉5cm后才能使用。露在外的導爆管不要切開封口,和雷管聯結時在封口向后不小于5cm處聯接。

      3.3.7用套管聯接兩根導爆管時,兩根導爆管的端面切成垂直面,互相接觸,并保證不被拉開。

      3.3.8在有爆炸性的氣體或易爆炸的礦塵存在的工作面,不應采用導爆管起爆。

      第四章 裸露藥包、淺眼和擴壺爆破

      4. 1裸露藥包爆破。

      4.1.1裸露藥包爆破,必須保證先爆的藥包不致破壞其他藥包,如不能達到要求,則只準用齊發起爆。禁止用石塊覆蓋藥包。

      4.1.2一般情況下不宜將炸藥包插入石縫中進行爆破。特殊情況下可以例外,但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

      4. 2淺眼爆破。

      4.2.1露天礦場淺眼爆破應形成臺階,并應符合爆破說明書有關鉆孔、裝藥、填塞、起爆順序等規定。

      4.2.2采用導火索起爆或分段電管雷管及非電導爆系統起爆,炮孔間距應保證其中一個炮孔爆破時,不至破壞相鄰的炮孔。

      4.2.3采用導火索起爆,應不少于二人進行爆破作業。

      4、 3擴壺爆破

      4.3.1深孔擴壺爆破時,禁止向孔內投擲起爆藥包,孔深超過5m時,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4.3.2進行擴壺爆破,用硝銨類炸藥時,每次爆破后應經過15min才允許重新裝藥。

      4.3.3擴藥壺時,孔口的碎石、雜物必須清除干凈。

      4.3.4兩個以上藥壺爆破,禁止使用導火索起爆。

      第五章 深孔爆破

      5. 1現場裝填準備工作

      5.1.1嚴格執行深孔鉆鑿完畢后的測量驗收制度,對不符合原設計要求的部分,要采取措施,并重新審核藥量,不符合設計要求的深孔,又無有效補救措施的應予報廢,不準裝藥爆破。

      5.1.2爆區內的機電設備應移出爆破危險區。

      5.1.3深孔周圍(半徑0.5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應清除干凈,孔口巖石不穩固者,應進行維護。

      5. 2現場裝填工作

      5.2.1運輸炸藥的汽車應有專人指揮進入爆區。

      5.2.2搬運爆破器材時須小心謹慎,輕拿輕放,不準使其發生摩擦和撞擊,嚴禁拖拽、拋擲。

      5.2.3深孔爆破若采用兩點式起爆,兩組起爆體分別置于深孔裝藥高度四分之一和四分之三處。

      5.2.4深孔裝藥,先檢查核實孔深,有問題時,及時處理。處理有困難時,立即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解決。

      5.2.5在深孔裝藥過程中,需多次檢查裝藥高度上升變化情況,若發現異常情況時,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進處理。

      5.2.6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爆破設計作業,不準私自增加減少裝藥量,如需要調整裝藥量,必須得到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批準。

      5.2.7深孔爆破的雷管應是防水雷管。

      5.2.8深孔爆破填塞前須先檢查炮孔裝藥情況,不合格的炮孔不予填塞。如有異常,須立即向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報告,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9在保證填塞質量的同時,必須保證爆破網絡不受損壞,必須使雷管腳線及其他起爆線保持松弛狀態。

      5.2.10有水深孔應使用防水炸藥或進行防水處理,施工中發現水孔,須及時報告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由專人按要求處理。

      5.2.11使用漿狀炸藥、乳化油炸藥在裝藥時應緩慢投進,不能過急,以免堵孔。

      第六章 爆破后檢查與盲炮處理

      6. 1爆破后檢查。

      6.1.1炮響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鐘才準爆破工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地點。

      6.1.2如果發現盲炮、冒頂、危石、支護破壞等現象,應及時處理,未處理前,應在現場設立危險警戒或標志。

      6.1.3經檢查和處理確認爆破地點安全后,方準人員進入爆破地點。

      6.1.4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6. 2盲炮處理

      6.2.1處理盲炮遵守下列規定:

      a、發現或懷疑有盲炮,應立即報告并及時處理,若不能及時處理,應在其附近設立明顯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b、處理盲炮時,無關人員不準在場,應在危險區邊界設警戒并禁止進行其他作業;

      c、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藥包;

      d、盲炮處理后,應仔細檢查爆堆,將殘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來。在未判明爆堆有無殘留的爆破器材前,應采取預防措施。

      e、每次處理盲炮必須由處理盲炮爆破人員填寫登記卡片。

      6.2.2發現有盲炮時應在當班處理。若當班不能處理或處理不完,應將盲炮情況在現場交待清楚,由下一班繼續處理。

      6.2.3處理裸露爆破的盲炮充許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藥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藥包,覆蓋封泥起爆。

      6.2.4處理殘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經檢查確認炮孔的起爆線路完好時可重新起爆,若抵抗線變小,必須加強警戒或覆蓋2倍的碎渣。

      b、打平行眼裝藥爆破,平行眼距盲孔不得小于0.3m,對于淺眼藥壺法,平行眼距盲炮藥壺邊緣不得小于0.5m,為確定平行眼的方向允許從盲炮孔口起取也長度不超過20cm的填塞物。

      c、用木、竹制或其他不發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輕輕地將炮眼內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藥包誘爆;

      d、在安全距離外用遠距離操作的風水噴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藥,但必須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采用硝銨類炸藥時,如孔壁完好且藥柱高度較小,填塞高度也較小,可將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內注水,使其失效,取出雷管。

      6.2.5處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網絡未受破壞,且最小抵抗線無變化者,可重新聯線起爆;最小抵抗線有變化者,應驗算安全距離,并加大警戒范圍后再聯線起爆。

      b、在距離炮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徑處另打平行孔裝藥起爆。爆破參數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確定。

      b、所用炸藥為非抗水硝銨類炸藥,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內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進一步處理。

      第七章 安全距離

      7. 1各種爆破、爆破器材銷毀、爆炸源與人員和其他保護對象之間的安全距離,應按各種爆破效應(地震、沖擊波、個別分散物等)分別核定并取最大值,確保安全。

      7. 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

      7.2.1主要類型的建(構)筑物地面質點的安全震速度規定如下:

      a、土窯洞、土坯房、毛石房屋 1.0cm/s

      b、一般磚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塊建筑物2-3cm/s

      c、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7.2.2爆破地震安全距離由爆破工程技術人員計算確定。

      7.2.3在特殊建筑物附近或爆破條件復雜地區進行爆破時,必須進行必要的爆破地震效應或專門試驗,以確保被保護物的安全性。

      7. 3爆破沖擊波安全距離

      7.3.1露天裸露爆破時,一次爆破的炸藥量不得大于20kg,并應按安全技術規定確定空氣沖擊波對掩體內避炮作業人員的安全距離。

      7.3.2藥包爆破作用指數n﹤3的爆破作業,對人和其他被保護對象的防護,應首先核定個別飛散物和地震安全距離。當需要考慮對空氣沖擊波的防護時,其安全距離由設計確定。

      7. 4個別飛散物安全距離

      7.4.1爆破(拋擲爆破除外)時,個別飛散物對人員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如下的規定;對設備或建筑物的安全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1、露藥包爆破法,400m;

      2、淺眼爆破法、淺眼藥壺爆破,300m;

      3、深孔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200m;

      4、深孔藥壺爆破,按設計,但不小于300m;

      5、淺眼眼底擴壺、深孔孔底擴壺50m。

      沿山坡爆破時,下坡方向的安全距離應增大50%。

      第八章 爆破材料的管理和運輸

      8. 1爆破器材的管理

      8.1.1庫房的貯量不得超過其設計容量。

      8.1.2爆破器材的存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裝硝化甘油類炸藥,各種雷管和繼爆管的箱(袋)必須放在貨架上;裝其它爆破器材的箱(袋)應堆放在墊木上;架、堆相互之間的通道寬度不小于1.3m;

      b、在架上堆放硝化甘油類炸藥和雷管時,禁止迭放;

      c、爆破器材箱(袋)距上層架板的間距不得小于4cm,架寬不超過兩箱(袋)的寬度;

      d、貨架(堆)與墻壁的距離不少于20cm;

      e、堆放導火索,導爆索和硝銨類炸藥等的貨架(堆)高度不超過1.6m。

      8.1.3庫區內必須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要杜絕鼠害。

      8.1.4庫區嚴禁存放與管理工作無關的工具和雜物。

      8.1.5庫區必須晝設警衛,加強巡邏,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8.1.6庫區內嚴禁煙火和明火照明。嚴禁用燈泡烘烤爆破器材。

      8.1.7庫區內的消防設備、通迅設備、報警裝置和防雷裝置應每季度檢查一次。

      8.1.8總庫內不準拆箱(袋)發放爆破器材,只準整箱(袋)發放。

      8.1.9爆破器材的收發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應逐箱(袋)檢查包裝情況,并按規定作性能檢查;

      b、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流水帳,三聯式領用單和退料單制,定期核對帳目,做到帳物相符;

      c、 變質的和性能不詳的爆破器材,不得發放使用;

      d、爆破器材應按其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后順序,發放使用。

      8.1.10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里進行,嚴禁在貯存爆破器材的庫房里發放。

      8.1.11嚴禁穿鐵釘鞋和易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進入庫房和發放間。開箱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專設的發放間內進行。

      8.1.12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溫度和濕度,經常檢查庫房的情況,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藥箱滲油、凍結和硝銨類炸藥吸潮結塊,應及時處理。

      8.1.13在地面作業地點存放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運至作業地點的爆破器材應有專人看管;

      b、作業地點只準存放當班作業所需的爆破器材;雷管或起爆體不得和炸藥存放在一起。

      8.1.14發現爆破器材丟失、被盜,必須及時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 2爆破器材的運輸

      8.2.1禁止用翻斗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和摩托車運輸爆破器材。

      8.2.2裝卸爆破器材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應有專人在場監督;

      b、應設置警衛,禁止無關人員在場;

      c、禁止爆破器材與其它貨物混裝;

      d、認真檢查運輸工具的完好狀況和清除運輸工具內的一切雜物;

      e、 嚴禁摩擦、撞擊、拋擲爆破器材;

      f 、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額定載重量的三分之一;其它爆破器材的裝運量不準超過運輸工具的額定載重量;

      g、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消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二層;

      h、分層裝載爆破器材時,不準站在下層箱(袋)上去裝上一層;

      i、遇雷雨或暴風雨時,禁止裝卸爆破器材;

      j、爆破器材的裝卸工作,應盡量在白天進行。

      8.2.3裝卸爆破器材的地點應有明顯的信號,白天應懸掛紅旗或警標;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并懸掛紅燈。

      8.2.4裝卸和運輸爆破器材時,嚴禁煙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8.2.5炸藥、雷管、導爆索不準同車裝運。雷管箱內應有柔性材料填實。

      8.2.6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在行使途中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有押運人員,非押運人員不準乘坐;

      b、按指定路線行駛,不準在人多的地方、交叉路口和橋上(下)停留;

      c、車用帆布覆蓋,并設明顯的標志;

      d、運輸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時;車廂的底部應鋪軟墊;

      e、汽車行駛速度:在能見度良好時不能超過40km/h;因揚塵、起霧、暴風雨等能見度低時速度減半;

      f、 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駛時,兩臺汽車的距離不小于50m;上山或下山時不小于300m;

      g、遇有雷雨時,車輛應停在遠距離建筑物的空曠地方;

      h、寒冷地區的冬季運輸,必須采取防滑措施。

      8.2.7用人搬運爆破器材,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a、炸藥與雷管應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木箱)內,禁止裝在衣袋內;

      b、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轉手。禁止亂丟亂放;

      c、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e、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準超過:

      同時搬運炸藥和起爆器材 10kg

      拆箱(袋)運搬炸藥 20kg

      背運原包裝炸藥 一箱(袋)

      搬運原包裝炸藥 二箱(袋)

      第7篇 非煤礦山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一、爆破工必須經過專門訓練,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爆破證。

      二、爆破工必須持爆破證,才能去火藥庫領取爆破材料,領取時要認真檢查爆破材料的質量和數量。

      三、炮孔未經驗收或不能滿足爆破要求的不準裝藥爆破。

      四、不應使用電機車或鏟運機運送爆破材料,應用專用的火藥車或礦車搬運,起爆材料應專人背送。禁止炸藥與起爆材料同車裝運。

      五、在坑內運送炸藥和起爆器材時,應有良好照明。搬運炸藥和加工起炸藥包時禁止吸煙。

      六、裝卸爆破材料時,要輕拿輕放,不準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運到現場應放在安全地點,要加強保管,起爆材料與炸藥應分開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應在當班及時交回炸藥庫,不得遺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裝藥時,工作面應有良好照明,檢查并處理好頂、幫及工作面的安全問題后方能開始作業。

      十、裝藥前,應檢查裝藥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風管接頭是否牢固,裝藥時缸內氣壓應保持在3-4kg/cm2,輸藥管必須用半導體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內裝完藥后,在抽出輸藥管時.注意不得用力過猛,防止返粉過多。

      十二、在礦(巖)石有下滑(掉落)危險的地方,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進行裝藥、爆破。

      十三、導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應立即切斷。不應等整個炮孔的藥量裝完后再行切斷。

      十四、切割導爆索要用鋒利的快刀,一刀切斷,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線鉗剪切或用石塊等砸斷。

      十五、導爆索聯接搭頭應用黑膠布纏結實,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厘米。

      十六、當導爆索的支線聯接到干線上時,必須使支線的傳爆方向與主線的傳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設導爆索網路時,不應將其繞成環狀或結成扣,在有交叉的導爆索部分,兩者間應襯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離襯墊。

      十八、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1、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2、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陰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3、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4、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5、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十九、由于情況變化,將嚴重影響爆破效果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時,應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應同段即發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應放警戒,樹立明顯的警戒信號和標志,并將設備和人員轉移到安全地點避炮。

      二十二、點炮時一定要使用專門炮香,不應使用打火機、火柴等明火點炮。

      二十三、最末一聲炮響15分鐘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員及信號。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區和支護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現巖墻、懸項情況時,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否則不可進行下步的裝藥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進路中,不同時裝兩排炮孔,而只能單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淺孔爆破工操作規程

      1、爆破工應根據爆破孔深和孔數領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應及時退庫(或發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丟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點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兩人進行。

      4、搬運爆破材料應使用專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裝,炸藥和起爆材料必須分搬分運。

      5、不許將爆破材料放在電機車頭或鏟運機斗內運送,應由專人背運。

      6、所領爆破材料不應亂丟亂放,應放在較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藥應分開存放。

      7、起爆藥包的加工,只準裝藥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點進行,其數量應不超過該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藥包時,只準用略大于雷管直徑的木竹或鉛質錐子,在藥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將雷管全部插入藥卷中,并用細繩將藥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藥包時,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準抽煙。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藥包上裝防水套或涂抹黃油防水劑。

      11、爆破工裝藥前,要用木質炮棍全面詳細地檢查炮孔內有無巖渣、積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線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裝藥。

      12、起爆藥包裝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動。

      13、裝藥時只能使用木質炮棍,不得使用鐵器和其它金屬制品。

      14、填裝炸藥和炮泥,要一手拉導火線或導爆管,另一只手裝填,應不使導火線和導爆管發生彎曲和折損。

      15、裝填炮泥長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將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應該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①檢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設備是否轉移到安全地點,各炮孔裝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導火索點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員,然后點著炮香進行點火起爆。

      17、使用導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①要根據炮孔數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領取不同段數的導爆管進行分段爆破。

      ②導爆管聯接。每3-5個導爆管聯為一組,每組不得超過5個。

      ③導爆管聯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聯或串并聯相結合的聯接方法。

      ④導爆管的聯接應采用聯接塊或用膠布將每根導爆管緊緊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導爆管聯結不應打死彎,聯接角度亦為10°-15°。

      18、電力起爆注意事項

      ①距爆區邊界50米范圍內不應有電纜通過或存留電器設備。放主線時,不應通過電纜線,若必須通過時,要用木板或絕緣物品墊好。爆破施工前應對雜散電流進行測試,對高壓電、射頻電等進行調查,存在危險立即采取預防和排除措施。

      ②聯線時各接頭要擦凈。每孔都應進行導通試驗,應使用專用導通器和爆破電橋,儀器儀表應每月檢查一次。電阻應符合設計要求。接頭要結牢,纏繞圈數不應少于6圈,并用膠布包好。

      ③電爆網路不應使用裸露導線,不得利用鐵軌、鋼管、鋼絲做爆破線路,爆破網路應與大地絕緣,電爆網路與電源之間應設置中間開關。

      ④爆區網路全部聯接完后,應用專用儀表測試其電阻,并使其符合設計要求。母線與網路接頭應在工作人員全部撤到安全區,警戒人員發出安全信號后,由爆破總指揮發布命令方可聯接。

      ⑤線路聯接后,不應有其它人員進入爆區。

      19、爆破后檢查和盲、殘炮的處理方法及注意事項

      ①爆破后須在有15-30分鐘的加強通風時間。待炮煙排除后,方準進入工作面進行檢查,嚴禁一個人單獨進入。

      ②進入工作面首先應將照明燈裝好,然后檢查頂板和兩幫的安全情況,并處理好頂、幫的浮石。

      ③發現盲、殘炮可采用重新裝起爆藥包或離開一定距離打平行炮孔裝藥爆破處理。在往外掏盲、殘炮眼的填塞物時,只允許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殘炮孔最小距離應小于0.3米。

      第8篇 工貿企業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必須持有勞動部門培訓考核有效的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2..爆破物品由專領、專用、專保管,在領用時,應對不同批號的導火線、雷 管、作試驗,檢查是否失效或潮濕,導火線每卷至少試燃一米,雷管每盒至少試炸一個,領出后應存放在專用的木箱內,上好鎖,做好記錄;

      3.切割導火線或導火索,必須用鋒利的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斷或用石器、鐵 器敲斷,導火索長度不少于1.2m,導爆索禁止撞擊、拋擲、踐踏,切割導火索或導爆索的臺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4.加工起爆藥包,只許在爆破現場于爆破前進行,并按新需數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備用,制作好的起爆藥包應有專人妥善保管;

      5..裝藥要用木竹棒輕塞,嚴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屬棒搗實,禁止使用凍結、 半凍結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藥;

      6.放炮前,必須明確規定安全警戒線,制定同意的爆破時間和信號,并在指定地點設安全哨,待施工人員、行人、車輛等全部避入安全區內后方可起爆,警報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的掩蔽場所必須堅固,道路必須暢通;

      7.爆破后炮工應檢查所有裝藥孔是否全部起爆,如發現瞎炮,應及時按照瞎炮處理的規定妥善處理,未處理前,必須在其附近設警戒人員看守,并設明顯標志;

      8. 隧洞相向鑿進的開挖,兩端在相距30m以內時,點炮前必須通知另一端暫停工作,退到安全地點,當相向開挖的兩端相距15m時,一端應停止掘進放炮;

      9. 導爆索禁止打結,網絡中連接或搭接點應按廠家說明書的規定進行,導爆索裝入炮孔后,不得任意切割,嚴禁對導爆索撞擊或投擲任何物體。

      第9篇 爆破工中深孔及抬炮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1、爆破工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破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2、凡接觸爆破材料、炸藥及進行爆破作業時,要嚴禁動火和攜帶發火物品。

      3、作業前要對作業現場周圍環境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具爆區50米外設警戒線,在爆區兩端插上紅旗,并設專人看護,禁止非爆破人員車輛進入。

      4、運送爆材炸藥時要嚴格按照爆炸物品的運輸管理有關規定來執行,到達現場后炸藥與爆材不得堆放在一起。

      5、爆破作業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嚴禁使用鐵質器具。

      6、使用炸藥過程中嚴禁沖擊、拖拉、拋擲。

      7、雷雨、大霧、大雪天和夜間禁止爆破作業,施工過程中突遇雷雨時迅速撤離爆破區并安排專人監護。

      8、爆破人員要做好警戒人員與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不少于300米,設備與爆破地點的安全距離爆區前方100米,側后方50米。

      9、起爆前對爆破網絡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起爆。

      10、響炮后要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問題后方可離開。

      11、剩余的爆破材料要及時退回庫房,嚴禁亂扔亂放私存和轉讓。

      12、爆破裝運過程及爆區內禁止使用手機。

      第10篇 爆破作業職業健康安全操作規程

      1、作業人員必須經過相關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應掌握本工種職業衛生安全知識和防護技能,對產生的職業危害及衛生措施有基本了解。

      2、操作人員在生產現場區域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根據不同崗位正確佩戴和使用防塵口罩、耳塞等勞動防護用品。

      3、嚴格按照崗位工藝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安全事故,對未嚴格按工藝操作規程作業的人員,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

      4、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值時,應采取個體防護。

      5、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跑、冒、滴、漏現象,做到文明、清潔生產,降低職業危害。

      6、作業人員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第11篇 洞室開挖及爆破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1、洞室開挖,應遵守下列規定:

      1.1 洞室開挖的洞口邊坡上不應存在浮石、危石及倒懸石。

      1.2 作業施工環境和條件相對較差時,施工前應制定全方位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對作業人員進行交底。

      1.3 洞口削坡,應按照明挖要求進行。不得上下同時作業,并做好坡面、馬道加固及排水等工作。

      1.4 進洞前,應對洞臉巖體進行察看,確認穩定或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開挖洞口。

      1.5 洞口應設置防護棚。其順洞軸方向的長度,可依據實際地形、地質和洞型斷面選定,一般不宜小于5m。

      1.6 自洞口計起,當洞挖長度不超過15m~20m時,應依據地質條件、斷面尺寸,及時做好洞口永久性或臨時性支護。支護長度一般不得小于10m。當地質條件不良、全部洞身應進行支護時,洞口段則應進行永久性支護。

      1.7 暗挖作業中,在遇到不良地質構造或易發生塌方地段、有害氣體逸出及地下涌水等突發事件,應立即停工,作業人員撤至安全地點。

      1.8 暗挖作業設置的風、水、電等管線路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

      1.9 每次放炮后,應立即進行全方位的安全檢查,并清除危石、浮石,若發現非撬挖所能排除的險情時,應采取其他措施進行處理。洞內進行安全處理時,應有專人監護。

      1.10 處理冒頂或邊墻滑脫等現象時:

      1)查清原因,制定具體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范措施,迅速處理。

      2)地下水十分活躍的地段,應先治水后治塌。

      3)準備好暢通的撤離通道,備足施工器材。

      4)處理工作開始前,應先加固好塌方段兩端未被破壞的支護或巖體。

      5)處理坍塌,一般宜先處理兩側邊墻,然后再逐步處理頂拱。

      6)施工人員應位于有可靠的掩護體下進行工作,作業的整個過程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7)隨時觀察險情變化,及時修改或補充原定措施計劃。

      8)開挖與襯砌平行作業時的距離,應按設計要求控制,但一般不應小于30m。

      2、不良地質地段開挖,應遵守下列規定:

      2.1 根據設計工程地質資料制定施工技術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向作業人員進行交底。作業現場應有專職安全人員進行監護作業。

      2.2 不良地質地段的支護要嚴格按施工方案進行,待支護穩定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2.3 當出現圍巖不穩定、涌水及發生塌方情況時,所有作業人員應立即撤至安全地帶。

      2.4 施工作業時,巖石既是開挖的對象,又是成洞的介質,為此施工人員需要充分了解圍巖性質和合理運用洞室體形特征,以確保施工安全。

      2.5 施工時采取淺鉆孔、弱爆破、多循環,盡量減少對圍巖的擾動。采取分部開挖,及時進行支護。每一循環掘進控制在0.5m~1.0m左右。

      2.6 在完成一開挖作業循環時,應全面清除危石,及時支護,防止落石。

      2.7 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做好工程地質、地下水類型和涌水量的預報工作,并設置排水溝、積水坑和充分的抽排水設備。

      2.8 在軟弱、松散破碎帶施工,應待支護穩定后方可進行下一段施工作業。

      2.9 在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應按所制定的臨時安全用電方案實施,設置漏電保護器,并有斷、停電應急措施。

      3、石方機械挖運,應遵守下列規定:

      3.1 洞內嚴禁使用汽油機為動力的石方挖運設備。機械挖運設備,應有尾氣凈化措施。

      3.2 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須經培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人員在工作中不得擅離崗位,不得操作與操作證不符合的機械,不得將機械設備交給其他人員操作。

      3.3 操作人員應按照本機說明書規定,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注意觀察及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

      3.4 機械運轉中其他人員不得登車,必須上下時應通知司機停車。

      3.5 挖運前須清理危石,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方可進行挖運。

      3.6 挖運現場應有足夠的照明。

      3.7 掌子面挖掘時,應采用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或從左向右挖掘,以保持掌子面的穩定。

      3.8 出渣道路應保持平整通暢,并設置排水溝。

      3.9 出渣地點應有明顯標志,并設專人指揮。

      3.10 采用裝載機挖裝時,裝載機應低速鏟切,不得采用加大油門高速猛沖的方式。

      3.11 要根據掌子面的情況,采用不同的鏟掘方法,嚴禁鏟斗載荷不均或單邊受力,鏟掘時鏟斗切入不宜過深。

      3.12 裝載機裝車時嚴禁裝偏,卸渣應緩慢。

      3.13 裝載機工作地點四周嚴禁人員停留,裝載機在后退時應連續鳴號。

      3.14 人工裝運時,作業人員須按規定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嚴禁把手伸入車內或放在斗車幫上,以免將手砸傷。重量超過50kg的石塊不得用人力裝斗。

      4、通風及排水應遵守下列規定:

      4.1 洞井施工時,應及時向工作面供應每人每分鐘3m3的新鮮空氣。

      4.2 洞深長度大于洞徑3~5倍時,應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否則不得繼續施工。

      4.3 采用自然通風,需盡快打通導洞。導洞未打通前應有臨時通風措施;工作面風速不得小于0.15m/s,最大風速:洞井斜井為4m/s,運輸洞通風處為6m/s,升降人員與器材的井筒為8m/s。

      4.4 通風機吸風口,應設鉛絲護網。

      4.5 采用壓風通風時,風管端頭距開挖工作面在10m~15m為宜;若采取吸風時,風管端距開挖工作面以20m為宜。

      4.6 管路宜靠巖壁吊起,不得阻礙人行車輛通道,架空安裝時,支點或吊掛應牢固可靠。

      4.7 嚴禁在通風管上放置或懸掛任何物體。

      4.8 施工前應充分考慮施工用水和外部影響的滲水量,妥善安排排水設施,以利施工機械設備、工作人員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施工。

      5、施工安全監測,應遵守下列規定:

      5.1 施工安全監測目的在于掌握圍巖動態,判斷圍巖穩定性,驗證施工方法及支護效果,指導設計與施工并及時發現險情,為施工安全提供預測預報。

      5.2 根據工程地質與水文地質資料、設計文件,結合工程實際,確定具體的安全施工監測方案。

      5.3 施工安全監測布置重點部位:

      1)洞內:ⅲ~ⅴ類圍巖地段、地下水較豐富地段、斷層破碎帶、洞口及岔口地段、埋深較淺地段、受鄰區開挖影響較大地段及高地應力區段等。 2)洞外:埋深較淺的軟巖或軟土區段。

      5.4 施工安全監測的主要內容:

      1)洞內:圍巖收斂位移、圍巖應力應變、頂拱下沉、底拱上抬、支護結構受力變形、爆破震動、有害氣體和粉塵等。

      2)洞外:地面沉降、建筑物傾斜及開裂、地下管線破裂受損等。

      5.5 大型洞室安全監測重點:

      1)垂直縱軸線的典型洞室斷面。

      2)貫穿于高邊墻的小型隧洞口及其洞口內段。

      3)巖壁梁的巖臺(尤其下方有小洞室)部分。

      4)相鄰洞室間的薄體巖壁。

      5)不利于地質構造面組合切割的不穩定體。

      5.6 監測儀器鉆孔注漿后20h內不允許近區爆破作業。重新爆破前應做好儀器的保護措施,以免飛石破壞。

      5.7 監測重點巡視地點:

      1)爆破后隧洞掌子面圍巖及前沿支護狀態。

      2)大小洞室群體的交叉段、洞口段、洞室巖壁及拱座地段。

      3)軟弱圍巖地段及支護結構狀態。

      4)外洞口邊坡與不穩定山體,洞上方地面與受影響建筑物,洞口防汛設施等。

      5.8 監測中趨向穩定的初步安全判別:在一般情況下,當圍巖與支護結構具備以下變化特征時,將趨向穩定:

      1)隨著開挖面的遠離,測值變化速率有逐漸減緩趨勢。

      2)測值總量已達到最大回歸值80%以上。

      3)位移增長速率小于0.1mm/d~0.3mm/d(軟巖取大值)。

      5.9 監測中發現下述任一情況時,應以險情對待,須跟蹤監測,并及時預警預報。

      1)開挖面在逐漸遠離或停止不變,但測值變化速率無減緩趨勢,或有加速增長趨勢。

      2)圍巖出現間歇性落石的現象。

      3)支護結構變形過大、過快,有受力裂縫在不斷發展等。

      5.10 監測中設計警戒值的初步判別:當測值總量或增長速率達到或超過警戒值時,則認為不安全,需要報警。

      5.11 在施工安全監測管理中應建立監測信息反饋流程,提高信息化施工水平。

      二、爆破作業

      1、現場運送運輸爆破器材,應遵守下列規定:

      1.1 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時:

      1)在夜間或井下,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

      2)不得一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雷管和炸藥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內,不得放在衣袋里。

      3)領到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得亂丟亂放。

      4)不得提前班次領取爆破器材,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5)一人一次運送的爆破器材數量不超過:雷管,5000發;拆箱(袋)搬運炸藥,20kg;背運原包裝炸藥,1箱(袋);挑運原包裝炸藥,2箱(袋)。

      6)用手推車運輸爆破器材時,載重量不應超過300kg,運輸過程中應采取防滑、防摩擦和防止產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2. 洞室爆破的基本要求:

      2.1 洞室爆破的設計,應按設計委托書的要求,并按規定的設計程序、設計深度分階段進行。

      2.2 洞室爆破設計應以地形測量和地質勘探文件為依據。

      2.3 洞室爆破設計文件由設計說明書和圖紙組成。

      2.4 洞室爆破工程開工之前,應由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2.5 參加爆破工程施工的臨時作業人員,應經過爆破安全教育培訓,經口試或筆試合格后,方準許參加裝藥填塞作業。但裝起爆體及敷設爆破網路的作業,應由持證爆破員操作。

      2.6 a級、b級、c級洞室爆破和爆破環境復雜的d級洞室爆破,洞室開挖施工期間應成立工程指揮部,負責開挖工程和爆破準備工作;爆破之前應成立爆破指揮部。

      2.7 洞室爆破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爆索、導爆管、連接頭、電線、起爆器、量測儀表,均應經現場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2.8 不應在洞室內和施工現場加工或改裝起爆體和起爆器材。

      2.9 在爆破作業場地附近,應按gb 6722的要求設置爆破器材臨時存放場地,場內應清除一切妨礙運藥和作業人員通行的障礙物。

      2.10 爆破指揮部應了解當地氣象情況,使裝藥、填塞、起爆的時間避開雷電、狂風、暴雨、大雪等惡劣天氣。

      2.11 洞室爆破平洞設計開挖斷面不宜小于1.5m×0.8m,小井設計斷面不宜小于1m2。

      2.12 平洞設計應考慮自流排水,井下藥室中的地下水應沿橫巷自流到井底的積水坑內。

      2.13 裝藥之前應由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組織對掘進工程進行檢查、檢測和驗收。

      2.14 驗收前應把平洞(小井)口0.7m范圍內的碎石、雜物清除干凈,并檢查支護情況;應清除導洞和藥室中一切殘存的爆破器材、積渣和導電金屬。

      2.15 驗收時應檢查井、巷、藥室的頂板和邊壁,發現藥室頂板、邊壁不穩固時,應采取支護措施。

      2.16 當藥室有滲水和漏水時,應將藥室頂板和邊壁用防水材料搭成防水棚,導水至底板,由排水溝或排水管排出。如果藥室底板積水不多,可設積水坑積水,并在其上鋪蓋木板。

      2.17 如采用電爆網路起爆,應在洞內檢測雜散電流且其值不應大于30ma,否則應采取相應措施。

      2.18 各藥室之間的施工道路應清除浮石,斜坡的通道寬度應不小于1.2m;當坡度大于30°時,應設置梯子或欄桿。 2.19 應通過測量和地質測繪提交準確的藥室竣工資料。資料中應詳細注明藥室的幾何尺寸、容積、中心坐標,影響藥室爆破效果的地質構造及其與藥室中心、藥包最小抵抗線的關系等數據。經測量藥室中心坐標的誤差不應超過±0.3m,藥室容積不應小于設計要求。

      3、洞室在掘進施工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3.1 平洞開挖前,應將洞口周圍的碎石清理干凈,并清理洞口上部山坡的石塊和浮石;在破碎巖層處開洞口,洞口支護的頂板至少應伸出洞口0.5m。

      3.2 導洞及小井掘進每循環進深在5m以內,爆破時人員撤離的安全允許距離,應由設計確定。

      3.3 每次爆破后再進入工作面的等待時間不應少于15min;小井深度大于7m,平洞掘進超過20m時,應采用機械通風;爆破后無論時隔多久,在工作人員下井之前,均應用儀表檢測井底有毒氣體的濃度,濃度不超過地下爆破作業點有害氣體允許濃度規定值,才準許工作人員下井。

      3.5 掘進時若采用電燈照明,其電壓應符合dl/t 5370-2007中6.5節的有關規定。

      3.6 掘進工程通過巖石破碎帶時,應加強支護;每次爆破后均應檢查支護是否完好,清除井口或井壁的浮石,對平洞則應檢查清除平洞頂板、邊壁及工作面的浮石。

      3.7 掘進工程中地下水量過大時,應設臨時排水設備。

      4. 洞室爆破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4.1 藥室的裝藥作業,應由爆破員或由爆破員帶領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安裝、連接起爆體的作業,應由爆破員進行,安裝前應再次確認起爆體的雷管段別是否正確。

      4.2 洞室裝藥,應使用36v以下的低壓電源照明,照明線路應絕緣良好,照明燈應設保護罩,燈泡與炸藥堆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裝藥人員離開洞室時,應將照明電源切斷。裝有電雷管的起爆藥包或起爆體運入前,應切斷一切電源,拆除一切金屬導體,并應采用蓄電池燈、安全燈或絕緣手電筒照明。裝藥和填塞過程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4.3 夜間裝藥,洞外可采用普通電源照明。照明燈應設保護罩,線路應采用絕緣膠線,燈具和線路與炸藥堆和洞口之間的水平距離應大于20m。

      4.4 洞室內有水時,應進行排水或對非防水炸藥采取防水措施。潮濕的洞室,不應散裝非防水炸藥。

      4.5 洞室裝藥應將炸藥成袋(包)碼放整齊,相互密貼,威力較低的炸藥放在藥室周邊,威力較高的炸藥放置在正、副起爆體和導爆索的周圍,起爆體應按設計要求安放。

      4.6 用人力往導洞或小井口搬運炸藥時,每人每次搬運量不應超過兩箱(袋),搬運工人行進中,應保持1m以上的間距,上下坡時應保持5m的間距。往洞室運送炸藥時,不應與雷管混合運送;起爆體、起爆藥包或已經接好的起爆雷管,應由爆破員攜帶運送。

      4.7 填塞工作開始前,應在導洞或小井口附近備足填塞材料。

      4.8 平洞填塞,應在導洞內壁上標明按設計規定的填塞位置和長度。

      4.9 填塞時,藥室口和填塞段各端面應采用裝有砂、碎石的編織袋堆砌,其頂部用袋料碼砌填實,不應留空隙。

      4.10 在有水的導洞和藥室中填塞時,應在填塞段底部留一排水溝,并隨時注意填塞過程中的流水情況,防止排水溝堵塞。

      4.11 填塞時,應保護好從藥室引出的起爆網路,保證起爆網路不受損壞。填塞完畢,應有專人進行驗收。

      4.12 洞室爆破應采用復式起爆網路,裝藥連線時操作人員應佩戴標志,未經爆破工作領導人批準,一切人員不得進入爆破現場。

      4.13 電力起爆網路的所有導線接頭,均應按電工接線法連接,并確保其對外絕緣;在潮濕有水的地區,應避免導線接頭接觸地面或浸泡在水中。

      4.14 電力起爆網路導線應用絕緣性能良好的銅芯線。

      4.15 洞室爆破時,所有穿過填塞段的導線、導爆索和導爆管,均應采取保護措施,以防填塞時損壞。非填塞段如有塌方或洞頂掉塊的情況,還應對起爆網路采取保護措施。

      4.16 裝入起爆體前后,以及填塞過程中每填塞一段,均應進行電阻值檢測;當發現電阻值有較大的變化時,應立即清查,排除故障后才準許進行下一施工工序。

      4.17 敷設導爆索起爆網路時,不應使導爆索互相交叉或接近;否則,應用緩沖材料將其隔離,且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少于10cm。

      4.18 每個起爆體的雷管數不應少于4發,起爆網路連接時應復核雷管段別。

      4.19 連接網路人員應持起爆網路圖,按從后爆到先爆、先里后外的順序連接;所有導爆管雷管與接力雷管,在接點部位應有明顯段別標志;接頭用膠布包緊,并不少于三層,然后再用繩扎緊。

      4.20 采用導爆管和導爆索混合起爆網路時,宜用雙股導爆索連成環形起爆網路,導爆管與導爆索宜采用單股垂直連接。

      4.21 起爆網路應用電雷管或導爆管雷管引爆,不應用火雷管引爆;只有在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向主起爆線上連接起爆雷管。

      4.22 電爆網路的連接,應遵守下列規定:

      1)起爆網路連接應有專人負責;網路連接人應持有網路示意圖和歷次檢查各藥室及支路電阻值的記錄表,以便隨時供爆破工程技術人員、爆破工作領導人查閱。

      2)網路連接,應按從里到外(工作面到電源)的順序進行。

      3)電力起爆網路連接前,應檢查各洞口引出線的電阻值,經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與區域線連接;只有當各支路電阻均檢查無誤時,方準許與主線相連接。

      4)電爆網路的主線應設中間開關。

      5)指揮長(或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前,電爆網路的主線不得與起爆器、電源開關和電源線連接;電源的開關應設保護裝置并直接由起爆站站長(或負責起爆的人員)監管。

      6)只有在無關人員已全部撤離,爆破工作領導人下達準備起爆命令后,方準許打開開關箱,并將主線接入電源線的開關上或起爆器的接線柱上。

      4.23 起爆網路檢查與防護,應遵守下列規定:

      1)網路連好后,由聯網技術負責人進行檢查,鑒別聯網方式與段別等是否有誤;確認無誤后再進行防護。

      2)起爆網路可用線槽或對開竹竿合札進行防護,接頭及交叉點用編織袋包裹好,懸掛在導洞上角;也可將起爆網路束緊后用編織袋做整體外包扎,安置在導洞下角的砂包上,上部再用砂包壓實。

      5.、洞室爆破后,應檢查以下內容:

      5.1 是否完全起爆,洞室爆破發生盲炮的表征是:爆破效果與設計有較大差異;爆堆形態和設計有較大的差別;現場發現殘藥和導爆索殘段;爆堆中留有巖坎陡壁。

      5.2 有無危險邊坡、不穩定爆堆、滾石和超范圍塌陷。

      5.3 最敏感、最重要的保護對象是否安全。

      5.4 爆區附近有隧道、涵洞和地下采礦場時,應對這些部位進行毒氣檢查,在檢查結果明確之前,應進行局域封鎖。

      5.5 如果發現或懷疑有拒爆藥包,應向指揮長匯報,由其組織有關人員做進一步檢查;如果發現有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盡快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在上述情況下,不應發出解除警戒信號。

      第12篇 掘進爆破工作業操作規程

      1.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布或其他抗靜電衣服,嚴禁穿化纖衣服。

      2.下井前要領取符合規定的發爆器和爆破母線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爆器材不準下井使用;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必須嚴格執行爆破器材領退等管理制度。

      3. 使用爆破材料的規定。

      (1)炸藥: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有煤礦安全標志的煤礦許用炸藥,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低瓦斯礦井的巖石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干一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②低瓦斯礦井的煤層掘進工作面、半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③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十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④嚴禁使用黑火藥、凍結或半凍結的硝化甘油類炸藥。

      ⑤在同一次裝藥爆破工作面,嚴禁裝入兩種不同性質的炸藥。

      (2)雷管:在掘進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許可證的煤礦許用瞬發電雷管或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

      ①使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時,最后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 毫秒。

      ②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導爆管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3)發爆器:必須統一管理、發放,定期校驗發爆器的各項性能參數,并進行防爆性能檢查,不符合規定的嚴禁使用。

      5.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實行“三人連鎖爆破”和“三保險”制度。

      “一炮三檢”制度:即裝藥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須檢查爆破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若瓦斯濃度超過1 %時,嚴禁裝藥爆破。

      “三人連鎖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將警戒牌交給班組長,由班組長親自派專人警戒,并將爆破命令牌交給瓦斯檢查員,由瓦斯檢查員檢查瓦斯、煤塵濃度合格后,將爆破牌交給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歸原主。

      “三保險”制度:即站崗、設置警標、吹哨。

      6.在有瓦斯或有煤塵爆炸危險的掘進工作面,應采用毫秒爆破;并應采用全斷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面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7.在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掘進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時,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8.用爆破方法貫通井巷時,必須嚴格遵守作業規程有關規定。

      9.嚴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線爆破。

      10. 爆破材料的運送。

      (1)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

      ②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

      ③在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④交接班、人員上下并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⑤禁止將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巷道內。

      (2)由爆炸材料庫直接向工作地點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電雷管必須由爆破工親自運送,炸藥應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監護下由其他人員運送。

      ②爆炸材料必須裝在耐壓和抗撞沖、防震、防靜電的非金屬容器內;嚴禁將電雷管和炸藥裝在同一容器內,嚴禁將爆炸材料裝在衣袋內。領到爆炸材料后,應直接送到工作地點,嚴禁中途逗留。

      ③攜帶爆炸材料上、下井時,在每層罐籠內搭乘的攜帶爆炸材料的人員不得超過4 人,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上下。

      ④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攜帶爆炸材料人員沿井筒上下。

      ⑤嚴禁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

      12.爆破材料的存放。

      (1)爆破材料運送到工作地點后,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嚴禁亂扔、亂放。

      (2)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及通風良好的地點,并應放在掛有電纜、電線巷道的另一側。

      (3)爆炸材料箱要加鎖,鑰匙由爆破工隨身攜帶。

      (4)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5)爆破前需準備好夠全斷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藥和炮泥以及裝滿水的水炮泥,并整齊放置在符合規定的地點。

      (6)準備好炮棍、巖(煤)粉掏勺及發爆器具等。

      (7)檢查發爆器與爆破母線。發爆器要完好可靠,電壓符合要求;爆破母線長度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并無斷頭、明接頭和短路,絕緣包皮有破損處時應進行處理。

      13.裝配起爆藥卷。

      (1)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2)裝配起爆藥卷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3)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沖擊,防止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4)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裝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5)電雷管插入藥卷后,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并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14.嚴禁使用不通電和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

      15.爆破工必須按下列順序進行操作:

      (1)裝配引藥。

      (2)檢查瓦斯。

      (3)裝藥。

      (4)封泥。

      (5)檢查瓦斯。

      (6)敷設爆破母線。

      (7)警戒。

      (8)爆破。

      (9)爆破后檢查瓦斯、支護。

      (10)處理拒爆、殘爆。

      16.裝藥前

      (1)必須對工作面附近20 米范圍內進行瓦斯檢查,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度。

      (2)必須對爆破地點附近10 米內支架進行加固,保證支架齊全、完好。

      (3)用壓風或掏勺將炮眼內的煤(巖)粉清除干凈。

      (4)對掘進工作面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裝藥:

      ①掘進工作面空頂距離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支架損壞,架設不牢,支護不齊全。

      ②爆破地點20 米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阻塞巷道斷面三分之一以上時。

      ③裝藥地點20 米以內煤塵堆積飛揚時。

      ④裝藥地點20 米范圍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

      ⑤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炮眼出現塌陷、裂縫,有壓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工作面風量不足或局部通風機停止運轉時。

      ⑦炮眼內煤(巖)粉末清除干凈時。

      ⑧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時。

      ⑨裝藥地點有片幫、冒頂危險時。

      ⑩發現瞎炮未處理時。

      17.裝藥。

      (1)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爆破說明書規定的各號炮眼裝藥量、起爆方式進行裝藥。各炮眼的雷管段號要與爆破說明書規定的起爆順序相符合。

      (2)裝藥時要一手拉腳線,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勻,使藥卷緊密相接。藥包裝完后要將兩腳線末端扭結。

      (3)根據現場實際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藥最后裝,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反向起爆是先裝引藥,引藥及所有藥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外。

      (4)無論采用何種起爆方式,引藥都應裝在全部藥卷的一端,不得將引藥夾在兩藥卷中間。

      (5)硬化的硝酸銨類炸藥,在使用前應用手揉松,使其不成塊狀。但不得將藥包紙或防潮劑損壞。禁止使用硬化到不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銨類炸藥,并須交回爆破材料庫。

      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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