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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輛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0 11:04:07 查看人數:38

      機動車輛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1篇 機動車輛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汽車駕駛員除應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規則有關規定外,還應嚴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規程:

      1、發動機未熄火,不準向汽油箱里加添燃油;

      2、加油時不準檢修和調試發動機,不準在燃油箱附近吸煙、捶擊和磨削,減少各種著火源;

      3、嚴禁用汽油擦洗車輛;

      4、嚴禁采取不經過汽油泵和濾清器而直接使用各種容器或其他自流方式,向發動機上的化油器內加注汽油;

      5、嚴禁將各種盛裝汽油的容器放入駕駛室內;

      6、嚴禁在汽缸外隨意試火和打“吊火”;

      7、嚴禁用嘴去吸或吹通油管及化油器附件,以防中毒;

      8、嚴禁用短路方法檢試電路導線通斷情況;

      9、調整發電機上的傳動皮帶時,發電機必須處于停止狀態;

      10、一切容易發生轉動和位移的部位,應避免用手直接接觸;

      11、不準帶手套搬運和安裝蓄電池;

      12、卸裝汽車機件時,不準使用不合適的工具;

      13、油箱和油管滲漏,緊急情況下不可用錫焊補漏,一般應把油箱、油管拆下,排盡、清洗盡或揮發盡殘余燃油后再進行焊接;

      14、拆卸輪胎時,須用千斤頂將車頂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穩固,并用三角木塞住其他車輪,以防車輪滑動發生事故;

      15、汽車不準停放在縱坡大于5°的路段上;

      16、用起重設備裝卸時,駕駛室不準有人,不得檢修車輪;

      17、化油器發生回火時,應立即停車檢查、調整,故障不排除前不得行駛;

      18、汽油著火時,用滅火器、砂土、麻袋、衣服等撲滅,不得澆水;

      19、當出現意外事件時,駕駛員應沉著、冷靜、迅速、果斷的做出處理。

      第2篇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操作規程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是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效的證件,無證人員禁止駕駛。

      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遵守《運轉工通用安全操作規程》中的相關部分。駕駛車輛前嚴禁喝酒,行車途中不得吸煙、打手機。

      使用前嚴格對車輛的啟動、運行、轉向、燈光和制動系統進行檢查,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裝卸物料時,翻斗的鎖止機構開啟、鎖止要靈活可靠。

      車輛起步前觀察四周,先鳴笛后起步。坡道上或路面不良時,一律一檔起步。下坡時不得高速行駛,禁止脫檔高速滑行,盡量避免急剎車。狹窄環境中行駛要注意四周的安全,轉彎時不得碰撞它物。

      行車速度:廠區內不得超過10公里/時;轉彎、路面不良、路上人員較多時不得超過5公里/時;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時。

      車輛載物寬度兩側不得超過車廂0.2米,長度不得超過車廂0.3米,高度不得擋住駕駛員的視線。裝載散裝物料時不得有散落。在危險地帶卸料時,要在危險處設置安全擋板,車輛要提前減速,行駛到安全擋板處倒料,不得超越界限。

      粘結在翻斗內壁上的物料不易倒出時,要用人工刮出。禁止利用高速行駛制動的慣性卸料。卸料后必須將翻斗復位后再行駛。

      駕駛員不得將車輛轉借或交給無證人員駕駛,否則,導致的事故由駕駛員負全部責任。

      不得在坡度大于25度的路面上行駛。不得從傳送帶、腳手架和低垂的電線下通過。冬季行駛時,要注意車輛防滑。不能保證安全行駛時,不得行駛。嚴禁超載、超速行駛。車內只能乘坐一人,嚴禁超員。

      必須在規定的范圍(廠區)內行駛。不得脫線行駛。因脫線行駛造成事故的,由決定人員負全部責任。

      裝載機駕駛員參照本規程執行。

      第3篇 企業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規程

      企業內機動車輛,是指專用于企業內部物資材料運送的機動車輛,區別于公路上使用的車輛。一些年來,由于企業內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基礎比較薄弱,加之車輛技術裝備較落后,駕駛人員素質低,結果導致企業內車輛傷害事故時有發生。為控制和減少企業內機動車輛激增帶來的不安全因素,減少車輛傷害事故的發生,必須加強企業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一、企業內機動車輛事故分類

      企業內機動車輛事故可分為以下四類:

      (一)車輛傷害。包括撞車、翻車、擠壓和軋輾等。

      (二)物體打擊。搬運、裝卸和堆垛中物體的打擊。

      (三)高處墜落。人員或人員連同物品從車上掉下來。

      (四)火災、爆炸。由于人為的原因發生火災并引起油箱等可燃物急劇燃燒爆炸,或裝載易燃易爆物品,因運輸不當發生火災爆炸。

      二、企業內機動車輛分類

      企業內機動車輛分類通常有以下六種:

      (一)汽車類。包括載重汽車、傾卸汽車、客車、專用汽車、叉車和鏟車等。

      (二)電瓶車類。包括平板電瓶車、電瓶叉車等。

      (三)拖拉機、掛車類。包括拖拉機、牽引車、平板車等。

      (四)簡易翻斗、平板車類。包括翻斗車、平板車等。

      (五)有軌電車、電瓶機車類。包括有軌電動車、電瓶機車等。

      (六)挖掘類。包括挖掘機、推土機、電鏟等。

      三、汽車的基本組成

      企業內機動車輛包括六類,而使用最多和最具有代表性為汽車。以下幾個大段擬專就汽車的技術構成和安全特點等作必要的介紹。其它各類車輛可以此為參考,起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的功效。

      汽車的結構,主要由發動機、底盤、車身、電氣設備四部分組成。

      (一)發動機。發動機是汽車的動力裝置。其作用是使供入的燃料燃燒后產生的熱能轉化為機械能,通過底盤的傳動系,驅動汽車行駛。

      (二)底盤。底盤接受來自發動機的動力,使汽車產生運動,并保證汽車正常行駛。底盤由傳動系、行駛系和操縱系三部分組成。

      (三)車身。車身用來安置駕駛員、乘客或裝載貨物。車身的結構決定了汽車的用途。

      (四)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由電源、發動機啟動系以及汽車照明設備組成。在強制性點火的發動機中,還包括發動機的點火系。

      四、汽車的主要技術特性

      汽車的技術特性,主要有自重、載重量、總重、外形尺寸、最小離地間隙、軸距、輪距、接近角、離去角、最小轉變半徑、最大爬坡度和最大車速共12項。

      (一)自重。反映安全裝備好以后的汽車重量。除了發動機、底盤和車身的重量外,還包括按規定加注的燃料、潤滑油、冷卻水以及隨車工具和備用輪胎物重量,不包括駕駛員、乘客和貨物的重量。單位為公斤。

      (二)載重量。指汽車行駛時的最大額定載重量。單位為公斤。

      (三)總重。指汽車自重與載重量之和。單位為公斤。

      (四)汽車外形尺寸。指汽車的長、寬、高和前懸(汽車前軸中心至保險杠外側之間的距離)及后懸(汽車后橋中心至車架末端之間的距離)。單位為毫米。

      (五)最小離地間隙。指汽車滿載行駛時,離地最低點與地面之間的距離。單位為毫米。

      (六)軸距。指汽車前后軸中心間的距離。單位為毫米。

      (七)輪距。指汽車同一軸上左右兩輪中心之間的距離。如系雙輪胎時,則為同一軸一端兩輪胎中心至另一端兩輪胎中心間的距離。單位為毫米。

      (八)接近角。汽車滿載時從最前端的對前輪所作的切線與道路平面構成的夾角稱為接近角,單位為度。

      (九)離去角。汽車滿載時從最端的最低處對后輪所作的切線與道路平面構成的夾角稱為離去角,單位為度。

      (十)最小轉變半徑。指汽車轉變時,當方向盤轉到最大極限時,外側前輪所滾過的輪跡半徑。單位為米。

      (十一)最大爬坡度。指汽車在最大牽引力下所能爬坡度的能力。單位為度。

      (十二)最大車速。指汽車在良好的平路上所能最達到的瞬時最高行駛速度。單位為公里/小時。

      五、汽車的安全性能

      汽車的安全性能,主要有制動性能、穩定性和通過性等。

      (一)制動性能。是指汽車在行駛中能強制降低行駛速度直至停車,或在下坡時保持一定速度的能力。制動性能是汽車重要性能,直接關系到汽車的安全行駛。評價汽車制動性能的指標,主要有制動速度、制動時間和制動距離三項。

      (二)穩定性。是指汽車在各種行駛條件下,抵抗傾覆和側滑的能力。它是影響汽車安全性能的重要因素。汽車的穩定性可分為縱向穩定性和橫向穩定性。

      (三)通過性。又稱越野性,是指汽車所具有的在各種條件下克服行駛阻力和障礙的能力。

      此外,對汽車安全行駛有影響的其它性能,還有機動性、牽引性、堅固性、可靠性和操作性等。

      六、汽車駕駛安全操作規定

      為了保證汽車行駛中的安全,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以下操作規定。

      (一)發動機未熄滅時,不得添加燃油。

      (二)嚴禁用汽油擦洗車輛、清洗零件和烘烤車輛。

      (三)檢查油箱的油量嚴禁用明火照明,在汽車周圍應少用或不用各種火源。

      (四)向汽車加油必須經過汽油泵和濾清器,嚴禁使用各種容器或其它方式加油,不得向發動機上的汽化器直接加油。

      (五)嚴禁將盛裝汽油的容器存放在駕駛室內

      (六)使用四乙鉛汽油或混有動力苯的汽油時,嚴禁用嘴吮吸或吹通油管及汽化器附件,以防止中毒和損傷皮膚。

      (七)汽油著火時,應用滅火器或砂土、麻袋及衣物等撲滅,不得澆水,以防止汽油浮到水面上而擴大火勢。

      (八)在有汽油的地方,禁止吸煙,不得有火種。

      (九)嚴禁使用高壓線“吊火”。

      (十)嚴禁用短路方法檢測電路導線通斷情況。

      (十一)汽車電線著火時,應立即關閉電源,迅速拆去蓄電池導線。

      (十二)調整發電機上的傳動膠帶時,發動機必須處于停止轉動狀態。

      (十三)一切容易發生轉動和位移的部位,應避免用手直接接觸。

      (十四)拆卸機件時,不得使用不合適的工具。拆卸輪胎時,須用千斤頂將車頂起,再放置托架,以做到穩固,并用三角木塊塞住其它車輪,防止車輪滑動發生事故。

      (十五)在車下作業時,車輛應選擇平坦地點停放,前后車輪用三角木塊塞住,拉緊手剎車,并將變速桿放入空檔,方準作業。

      七、駕駛員的安全管理

      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

      (一)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規定。

      1.企業要建立健全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的管理制度和檔案,并認真貫徹執行。

      2.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屬特種作業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對他們專門培訓、考核,領取駕駛證后方可駕駛車輛。

      3.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調離本企業,尚須從事本職業時,須持新接受單位證明信件到所在市勞動行政部門手續。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從事駕駛工作6個月至1年者,再從事駕駛工作時,應經所在市勞動行政部門或其指定的單位復試;1年以上者,應重新考核;已過退休年齡者,不得從事車輛駕駛工作。

      5.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應按規定時間接受審驗、復試。

      6.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遵守國家法紀和《企業內道路交通管理規則》,養成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遵守的規定。

      1.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行車執照。

      2.行車時,應關好車門、車廂,不準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機件失靈或違章裝載的車輛。

      3.不準駕駛與準駕車類不相符的車輛。

      4.不準在駕駛車輛時吸煙、飲食、攀談或做其它妨礙行車安全的活動,嚴禁酒后駕駛車輛。

      5.不在身體過度疲勞或患病、有影響行車安全的情況下駕駛車輛,不準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6.嚴格遵守各項規定,試車時應懸掛試車牌照,不得在非指定段試車。

      7.自覺接受企業安全技術部門、車輛管理部門及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安全指揮和違章處理。

      8.機動車輛駕駛員負有監督裝卸的責任。

      (三)對教練員、學習駕駛員和實習駕駛員的規定。

      1.教練員應具有3年以上安全行車經歷。執教時,學習駕駛員若違反本規則,發生交通事故,教練員應負有主要或全部責任。

      2.學習駕駛員應與教練員并坐學習駕駛,車上不準乘坐與教練員無關人員。

      3.學習駕駛員須經理論考試合格后,持核發的學習執照,方可進行準駕車類的實習駕駛。

      4.實習駕駛員不準單獨駕駛執行任務的、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平板拖車、起重機及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

      5.實習駕駛員可按學駕車類單獨駕車,但駕駛帶掛車汽車、大型礦車和大型輪式裝載機械,則須由正式駕駛員并坐監督駕駛2個月。

      第4篇 機動車輛修理安全技術規程

      機動車輛修理安全技術規程

      1.車輛修理工除遵守本規程外,還要遵守鉗工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2.機動車輛的修理職員,必須了解所修車輛的構造、性能、修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3.工作之前,應清理好現場,檢查好工具及起重設備,使其具備安全可靠的工作條件。

      4.起重工作時應有專人指揮,拴繩扣應由有經驗的工人擔任,吊運物件應用繩索拉住,以防擺動,在吊起或頂起的車輛或物件下進行修理時,必須墊好木支撐。

      5.在不必吊起的車輛下作業時,車輛應選擇平坦地點停放,前后輪必須用三角木塞住,拉緊手剎車,將變速桿置人空檔,方可作業。

      6.清洗發動機時,必須拆下馬達線。以防跳火引起火災。

      7.檢查高壓線圈火花強度時,不要在機油加注口處掉火,以免曲軸箱內溢出的可燃混合氣遇火噴燃傷人。

      8.輪胎充氣時,必須加牢鋼板或鏈條保險,防止鎖圈因輪胎壓力增加崩出傷人。

      9.汽油中含有鉛,不得用口吸取,防止鉛中毒。水箱防凍液系一種有劇毒的化學物品、盡對禁止用嘴吸取,操縱后洗凈雙手。

      10.為了防止汽車廢氣中毒,試驗和磨合發動機時,應盡量在室外進行。不必須在室內進行時,一定要保持透風良好。

      11.車床、刨床、電鋸、電氣焊及其它專人負責的設備,均由專人負責治理和使用,其它職員不得擅自使用,無操縱合格證的職員禁止使用電氣焊。

      12.使用砂輪或打氣泵時,必須遵守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和馬虎從事。

      13.使用電鉆時,必須配戴盡緣手套。

      14.在拆卸車輪時,必須加用保險千斤和安全馬橙,不得隨便用其它磚面代替。在安全可靠的情況下,方可進進車底工作。

      15.拆裝軸承須盡量用紫銅棍,以免損壞軸承。

      16.倒車時,指揮職員應站在車身一側,并有一定的間隔,不準在車箱后指揮。

      17.兩人以上同時工作,要有一人指揮,配合協作,同一行動。

      18.拆下來的零、部件,應放置牢固,避免歪滾,發生傷人事故。

      19.用鏟剔削工件時,應佩帶防護眼鏡,嚴防鐵屑飛濺傷人。

      20.拆下的傳動軸等,長園柱件,不可豎立,應平放在座架上。

      21.修車時所用的照明,電壓應不超過36伏,在濕潤的地方應采用12伏防爆燈。

      22.裝配時,需撥動飛輪要用撬棍慢慢進行,切勿用手,以防傷手指。

      23.嚴禁用手往檢查裝在車上的變速器齒輪。

      24.裝傳動軸時,應用座架支牢后進行,不準扛在肩上裝配。

      25.在對正兩個交錯孔時,應用專用工具,不許用手指對正。

      26.校正點長時間時,要用手搖柄轉動發動機不許用手扳動風扇葉,搖車時,人要站立穩妥搖時應由下向上提,不準由上向下壓,以防壓縮力增大,搖柄回擊傷人。

      27.當把車輛架起來試驗發動機時,如輪子正在轉動,不準在汽車下工作和站在車前。

      28.未修完的車輛,非檢查職員一律不準發動或挪動車。

      29.修理職員不準在發動的汽車下面工作,如確實需要時,必須用三角木將車塞牢,拉緊手剎車,放人空檔,并指定有經驗的人坐進車內,以便必要時采取緊急措施。

      30.當自卸車輛的車箱上升或下降時,不得站在或探向車箱下面,如需在升起的車箱下工作時,一定要用木杠將車箱支撐牢固。

      31.修完的發動機在起動前,應由主修職員簽署轉幾圈,具體檢查一下油路、水路、轉動部位有無松動、碰擊現象、電火花有無漏電現象。冬季試完車,必須將冷卻余水放掉。

      32.發動車時,嚴禁用向化油器阻風門處直接加注油的方法啟動車,以防化油器回火引起火災。面部不得靠近化油器上方,以防回火燒傷。

      33.檢驗轉向、制動等安全機構主要部件時,一定要嚴格把關,按技術要求進行,防止出現機械事故。

      34.使用油壓千斤頂時,必須按千斤頂技術規程進行。

      35.在車下作業時應有墊子并佩戴防護鏡。

      36.凡需要進行試車必須由持執照者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留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執照的修理職員不得開動任何車輛。

      37.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在沒停妥時,嚴禁上下人。

      38.維修車輛需要燒焊動用明火時,事先要采用防火措施。

      第5篇 機動車輛安全操作規程

      1、場內駕駛機動道車輛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未經交通部門考試發證的嚴禁上公路行駛。

      2、業前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充足,變速桿應在空檔位置,氣溫低時,視情況而加熱水預熱。

      3、車輛啟動后應空轉5-10分鐘,待水溫升到40℃以上時方可進進一步起檔,嚴禁二檔起步和將油門踩到底的操作。

      4、行車時精神要集中,行駛中嚴禁載人、不準吸煙、打鬧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嚴禁作業。

      5、構件寬度不得超過車寬,高度不得超過1.5m(從地面算起)。運輸混凝土時,混凝土的平面應低于斗口10cm;運磚時,高度不得超過斗地面,嚴禁超載行駛。

      6、雪天氣或夜間應低速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坑槽邊緣倒料時,必須在距0.8-1m處設置安全擋掩(20cm×20cm的方木)。車在距離杭槽10m處即應減速至安全擋掩處倒料,嚴禁騎溝倒料。

      8、斗車上坡道(馬道)時,坡道應平整,寬度不得小于2.3m以上。

      9、兩側設置防護欄桿,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修或班后清洗車時,必須熄火并拉好制動。

      第6篇 機動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

      1、場內駕駛機動道車輛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未經交通部門考試發證的嚴禁上公路行駛。

      2、業前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充足,變速桿應在空檔位置,氣溫低時,視情況而加熱水預熱。

      3、車輛啟動后應空轉5-10分鐘,待水溫升到40℃以上時方可進進一步起檔,嚴禁二檔起步和將油門踩到底的操作。

      4、行車時精神要集中,行駛中嚴禁載人、不準吸煙、打鬧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嚴禁作業。

      5、構件寬度不得超過車寬,高度不得超過1.5m(從地面算起)。運輸混凝土時,混凝土的平面應低于斗口10cm;運磚時,高度不得超過斗地面,嚴禁超載行駛。

      6、雪天氣或夜間應低速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坑槽邊緣倒料時,必須在距0.8-1m處設置安全擋掩(20cm×20cm的方木)。車在距離杭槽10m處即應減速至安全擋掩處倒料,嚴禁騎溝倒料。

      8、斗車上坡道(馬道)時,坡道應平整,寬度不得小于2.3m以上。

      9、兩側設置防護欄桿,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0、修或班后清洗車時,必須熄火并拉好制動。

      第7篇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 上崗前必須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

      2 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并經有關部門考試批準,發給合格證件,方可上車操作。

      3 必須做好行車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搖車時注意搖把飛出傷人,酒后嚴禁開車。

      4 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不違章作業,不準隨意將車交給他人駕駛。

      5 過鐵道時必須遵守“一停、二看、三通過”的制度。

      6 在行走車輛的車廂和拖掛把上不許站人,嚴禁在運料時捎人,倒車時要觀察好周圍的環境情況。

      7 冬天停車時必須放掉水箱里的水,加油時嚴禁吸煙。

      第8篇 場內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現場內駕駛機動道車輛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未經交通部門考試發證的嚴禁上公路行駛。

      2.作業前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充足,變速桿應在空擋位置,氣溫低時,視情況加熱水預熱。

      3.發動后應空轉5~10min,待水溫生到40℃以上時方可一擋起步,嚴禁二擋起步和將油門踩到底的操作。

      4.開車時精神要集中,行駛中嚴禁載人、不準吸煙、打鬧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嚴禁作業。

      5.運輸構件寬度不得超過車寬,高度不得超過1.5m(從地面算起)。運輸混凝土時,混凝土的平面應低于斗口10cm;運磚時,高度不得超過斗地面,嚴禁超載行駛。

      6.雨雪天氣,夜間應低速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在坑槽邊緣倒料時,必須在距0.8~1m處設置安全擋掩(20cm×20cm的木方)。車在距離坑槽10m處即應減速至安全擋掩處倒料,嚴禁騎溝倒料。

      8.翻斗車上坡道(馬道)時,坡道應平整,寬度不得小于2.3m以上,兩側設置防護欄桿,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檢修或班后清洗車時,必須熄火并拉好手制動。

      第9篇 工地場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操作規程

      1. 現場內駕駛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未經交通部門考試發證的嚴禁上公路行駛。

      2. 作業前檢查燃油、潤滑油、冷卻水充足,變速桿應在空檔位置,氣溫低時,視情況加熱水預熱。

      3.發動后應空轉5~10min,待水溫生到40℃以上時方可一擋起步,嚴禁二擋起步和將油門踩到底的操作。

      4.開車時精神要集中,行使中嚴禁載人、不準吸煙、打鬧玩笑。睡眠不足和酒后嚴禁作業。

      5. 運輸構件寬度不得超過車寬,高度不得超過5m(從地面算起)。運輸混凝土時,混凝土的平面應低于斗口10cm;運磚時,高度不得超過斗面,嚴禁超載行駛。

      6. 雨雪天氣,夜間應低速行駛,下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7. 在坑槽邊緣倒料時,必須在距0.8~1m處設置安全擋掩(20cm×20cm的木方)。車在距離坑槽10m處即應減速到安全擋掩處倒料,嚴禁騎溝倒料。

      8. 翻斗車上坡道(馬道)時,坡道應平整,寬度不得小于2.3m以上,兩側設置防護欄桿,必須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檢修或班后清洗車時,必須熄火并拉好手制動。

      第10篇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規范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安全監察工作,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含義)本規定所指的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使用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管理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調整范圍)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檢驗以及安全監察,應當遵守本規定。

      車輛進入道路行駛時,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的規定。

      第四條(監察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統一管理全國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縣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各級質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車輛的安全監察工作。

      第五條(安全責任)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者應當對車輛安全承擔相應責任,其法定代表人、授權人或者產權擁有者在相應范圍內對車輛的安全全面負責。

      車輛的檢驗和安全監察機構對所開展的工作,承擔相關法規、規章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頒布的相應安全技術規范(以下簡稱安全技術規范)明確的責任。

      車輛使用者、產權擁有者或者對車輛安全負有明確法律責任者(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當保障必要的安全經費投入。

      第六條(科技創新)鼓勵車輛行業推進科技創新,采用先進的安全、節能、環保技術,提高車輛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

      第七條(境外制造境內使用的基本要求)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應當符合本規定及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第二章 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條(安全要求總體原則)車輛的設計、制造、改造、維修、使用等活動,應當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第九條(車輛基本安全要求)車輛應當能夠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能環保,并符合以下基本安全要求:

      (一)應當在車輛顯著位置設置永久固定的標牌,標牌內容至少包括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名稱、制造或者改造完成日期、車輛名稱、型號、出廠編號以及車輛的主參數。

      (二)車架、工作裝置、承載裝置等構件應當滿足設計要求,具備足夠的強度和剛度,不得發生影響安全性能的永久性變形。

      (三)各鎖止機構應安全可靠,機件無裂紋、變形,工作應當靈敏有效。

      (四)轉向應當輕便靈活,行駛時不得有異常抖動和明顯跑偏現象。

      (五)必須具備行車制動和停車制動功能,制動效能應當滿足相應的使用要求。

      (六)燈光、喇叭、開關配置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規定,安裝牢固,開啟、關閉方便。

      (七)應當按照規定要求設置安全保護裝置,安全保護裝置應能可靠工作。

      (八)能效、污染物排放以及車外噪聲指標,應當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九)在爆炸危險場所使用的車輛,應當滿足該場所規定的防爆安全技術要求。

      第十條 (制造、改造、維修單位責任)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單位(以下分別相應簡稱制造單位、改造單位、維修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相關活動,并對其制造、改造、維修車輛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標負責。

      禁止制造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車輛;禁止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

      第十一條(設計文件要求)制造、改造單位應當采用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車輛設計文件,并對所采用的設計文件負責。

      一求第十二條 (出廠檢驗及隨車文件)制造單位、改造單位在車輛出廠前,應當進行整車調試并檢驗合格,出具質量合格證明后方可出廠。交付用戶時,應當附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除標明整車的型號、出廠編號及主參數外,還應標明制造或者改造許可證編號、有效期以及車輛發動機、車架等主要部件的編號。

      一求第十三條(產品召回制度)對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車輛,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負責召回并消除缺陷。

      第十四條(銷售單位責任)銷售車輛者,應當對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

      境外制造并在我國境內使用的車輛,必須由具有在中國境內取得合法注冊的代理商銷售,由代理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

      禁止銷售未取得制造改造許可、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或者己經報廢的車輛。

      第十五條(改造告知)改造單位應當在改造車輛前,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告知手續。

      第三章 市場準入

      第十六條(生產許可)制造、改造、維修在我國境內使用車輛的,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活動。

      第十七條(許可分級及其管理)車輛的制造、改造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車輛的維修許可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車輛制造、改造、維修許可分級、許可方式、許可程序等事項,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生產許可條件)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具備以下基本條件方能取得許可:

      (一)有相應經營范圍的營業執照和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

      (三)有與車輛制造、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四)建立健全并有效實施質量管理體系、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五)申請制造、改造許可的典型產品經第十九條規定的型式試驗合格。

      具體條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產品型式確認)下列情況,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一)申請制造、改造許可(含許可增項)時,能夠代表申請項目技術能力的典型車輛產品(試制、試改樣品)應當進行型式試驗和能效測試;

      (二)制造或者改造車輛的技術參數,超過了本單位制造或者改造車輛已經取得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技術指標,應當進行車輛的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

      車輛型式試驗或者能效測試合格的,實施試驗或者測試的機構應當出具相應合格證,明確本次試驗或者測試結果所確認的能夠覆蓋的車輛技術指標范圍。

      第二十條(許可證書)制造、改造、維修許可有效期為4年。制造、改造、維修單位在許可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超過許可有效期的,不得繼續從事相應的車輛制造、改造、維修活動。

      第二十一條(許可證書的覆蓋)已取得車輛制造許可的單位,可在制造許可范圍內,從事相應車輛的改造、維修活動。從事車輛改造的,應當具備相應項目的制造許可條件。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驗-常規產品合格評價)擬投入使用或者改造后的車輛,應當在制造或者改造單位檢驗后,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投入使用前的監督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制造或者改造單位工作以及上述檢驗結果符合相關規定后,方可進行使用登記及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使用登記)車輛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持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監督檢驗合格報告和出廠隨車文件等相關資料,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由負責使用登記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

      使用登記程序和條件,以及使用登記卡、車輛牌照的頒發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四條(定期檢驗-在用產品合格評價)在用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向檢驗機構申請進行定期檢驗,經檢驗機構確認使用單位工作以及車輛主要安全狀況符合相關規定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的檢驗周期為1年,其他車輛的檢驗周期為2年。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車輛,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條(使用登記變更、停用和注銷)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相應手續:

      (一)使用單位發生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應當在變更后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新使用單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二)車輛在檢驗周期屆滿前停用的,使用單位可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停用手續。辦理停用手續后,可不再進行車輛定期檢驗。車輛重新啟用前,使用單位應當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經檢驗機構按照定期檢驗規定檢驗合格,向原登記部門辦理啟用手續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三)報廢的車輛,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停用時,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注銷手續。

      使用登記卡和車輛牌照的變更、停用及注銷的程序與要求按照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六條(等效安全性評價--非常規產品合格評價)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進行車輛制造、改造活動的,制造、改造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能環保的要求。

      如所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對其做出明確規定的,制造、改造單位應當制定相應的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節能環保要求的產品標準,有關的產品標準、設計、研究、試驗等依據、數據、結果及其風險評價和型式試驗報告等技術資料,由國家質檢總局公布的有關的技術組織或者技術機構進行技術評估、論證,滿足本規定第九條的基本安全要求,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后,方可應用于制造、改造活動。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單位責任)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所使用車輛的使用和運行安全負責。

      第二十八條(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如下要求,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進行車輛的安全管理:

      (一)本單位車輛超過30輛(含30輛)的,應當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不少于2名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二)本單位車輛超過10輛(含10輛)不足30輛的,應當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本單位車輛不超過10輛的,至少應當配備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

      第二十九條(安全管理制度)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并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安全檢查、維修與維護保養、定期報檢、人員培訓教育和應急救援預案等在內的車輛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并確保車輛安全技術檔案的完整、準確。安全技術檔案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電氣及液壓系統原理圖和專用工具清單等出廠隨車文件。

      (二)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告。

      (三)車輛的維修、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四)使用登記卡。

      第三十一條(自行檢查)車輛的司機應當對車輛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處理并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三十二條(維護保養和周期性檢查)使用單位應當按照使用維護說明的要求,對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周期性檢查并做出記錄。記錄至少保存3年。

      第三十三條(日常維護保養、維修和改造資格)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維修可以由使用單位持有相應項目維修資格的人員或者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車輛的改造必須約請取得相應項目許可的單位進行。

      第三十四條(異地使用)未在使用登記地使用的車輛,應當在上次檢驗周期屆滿前1個月,在告知使用登記機構后,向使用地的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第三十五條(檢驗結果異議處理)使用單位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檢驗機構提出,也可向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訴。

      第三十六條(人員及安全教育)車輛的司機和維修人員應當持具有相應作業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使用或者取得維修項目許可的單位應當對上述車輛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使其掌握操作技能和預防車輛事故知識,提高安全意識。不同項目作業人員操作技能方面的安全技術培訓應當滿足下列具體要求:

      (一)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3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1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二)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工業車輛司機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車輛司機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車輛司機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或者持有準駕車型為b2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三)擬取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維修人員資格證的,在考核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前,應當在已經持有相應項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兩年及其以上的維修作業人員指導下,進行1個月以上的操作技能學習并經其簽字確認。

      第三十七條(事故隱患處理)車輛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改造或者維修等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執行本條規定的工作內容,應當記錄在自行檢查記錄文件中。

      第三十八條(應急救援預案)使用單位應當制定車輛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根據需要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置應急救援裝置,并進行定期演練。

      第三十九條(保險)場(廠)內專用旅游觀光車輛使用單位,應為駕乘人員及車輛購買相關責任保險,以提高事故賠付能力。

      第四十條(報廢)車輛或者部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達到設計壽命期限的;

      (二)存在不能達到本規定第九條基本安全要求的嚴重事故隱患,且改造、維修難以消除的。

      車輛的報廢由使用單位送當地負責機動車輛報廢的部門或單位進行解體。

      第四十一條(事故報告和處理)發生車輛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處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車輛過戶管理)使用單位購買在用車輛的,必須證照齊全,并在正式使用前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履行變更手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條(租賃)提供車輛租賃的單位和承租者應當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未明確的,由出租單位承擔相關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五章 檢驗與監察

      第四十四條(檢驗機構)車輛型式試驗、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由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在其核準范圍內進行。上述試驗、檢驗工作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

      檢驗機構應當在接受申請后的5個工作日內安排試驗或者檢驗,并及時出具相應報告。

      第四十五條(檢驗人員)車輛檢驗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檢驗項目資格后,方可進行相應項目的檢驗。

      第四十六條(安全監察)各級質監部門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車輛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和檢驗實施安全監察。

      第四十七條(監察人員) 各級質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必須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監察工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在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參加,并且出示有效證件。

      第四十八條(證后監管)各級質監部門按照行政許可分級管理的要求實施行政許可工作,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對有關事項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定的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和登記。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加強對已經取得許可、核準和使用登記的制造、改造、維修、使用單位和檢驗機構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再符合本規定條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消或者提請撤銷原許可、核準和登記。

      第四十九條(隱患處理)各級質監部門在安全監察時,發現車輛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相應單位和人員及時整改。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同時報告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

      第五十條(事故處理)各級質監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對事故進行報告、調查和處理,做好事故統計、分析工作,并且按照規定上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條例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已經構成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應當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法車輛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制造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車輛,改造、維修己經報廢的車輛或者維修國家產業政策禁止使用的車輛,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或者首次違規車輛超過5輛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三條(違法質量證明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制造單位、改造單位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即出具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并將車輛交付銷售者或者用戶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四條(違反召回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拒不召回己銷售的存在設計、制造、改造缺陷且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車輛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批準許可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五條(違反等效安全性評價制度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即將不符合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未做出明確規定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用于制造、改造活動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由批準許可的部門撤銷其相應許可。

      第五十六條(違反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規定,未制定相關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嚴格執行相關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出現上述違規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約請無證單位的處罰)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使用單位約請未取得相應項目許可單位或者人員進行車輛的改造或者維修的,由所在地質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改造定義)本規定所稱改造,是指調整車輛的主要結構、材料、重要機構,或者更換車輛部件,致使車輛技術參數改變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解釋權)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實施日期)本規定自20**年*月*日起實施。2000年6月27日頒發的《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第11篇 機動車輛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有關規定,證、照齊全,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嚴禁酒后開車。

      2發動前應將變速桿放到空檔位置,并拉緊手剎車。

      3發動后應檢查各種儀表、方向機構、制動器、燈光是否靈敏可靠,并確認周圍無障礙物后,方可鳴號起步。

      4涉水時,如水深超過排氣管,不得強行通過,并嚴禁熄火。

      5在坡道上被迫熄火停車,并拉緊手制動器,下坡掛倒檔,上坡掛前進檔,并將前后輪楔牢。

      6通過泥濘路面時,應保持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

      7車輛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8氣制動的汽車,嚴禁氣壓低于0.25mpa時起步,若停在坡道上,氣壓低于0.4mpa時,不得滑行發動。

      9貨車載人,應按車輛管理部門規定執行,任何人不得強令駕駛員違章帶人。載人車輛的安全裝置必須良好。

      10裝載構件和其他貨物上路時,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廂20㎝,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4m,長度前后共不得超過2m,超出部分不得觸電,并應擺放平衡,捆扎牢固,如裝運異形特殊物件,應備專用擱架。

      11運輸超寬、超高和超長的設備和構件,除嚴格遵守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事先研究妥善的運輸方法,制定具體的安全措施。

      12 汽車行駛不得熄滅發動機,下坡時不得空擋滑行,車輛停穩后必須采用手制動。

      13霧天及粉塵較大時,應開亮車前黃燈行駛;遇視野不清時,須減速行駛,在彎道、坡道和接班出車時,嚴禁超車。

      14裝車時,駕駛員不得將頭和手臂伸出駕駛室外,此時不準檢查維護車輛。

      15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6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17起步前應觀察車輛四周情況,確認安全無誤后待氣壓表讀數達到規定數值鳴笛起步。起步后應按操作要領由慢漸快地加速。

      18汽車在出入工廠、車間、施工現場大門,倒車、調頭、拐彎、過十字路口時,應鳴笛、減速、靠右行。通過交叉路口,應“一慢,二看,三通過”。會車時,要做到禮讓三先(先讓、先慢、先停)。

      19汽車在廠(場)區內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里,一般道路20公里,進入施工現場、交叉路口、轉彎處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進入、出廠房、倉庫,大門,以及人流密集的區間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20在車間、庫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駛時,要密切注意周圍環境和人員動向,低速慢行,隨時做好停車準備。

      21嚴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運物品。(四超標準按《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規定)裝載物品要捆綁穩固牢靠。載貨汽車不準搭乘無關人員。

      22停車要選擇適當地點,不準亂停亂放。停車后應將鑰匙取下,拉緊手剎車制動器。

      第12篇 機動車輛修理安全技術規程格式怎樣的

      1.車輛修理工除遵守本規程外,還要遵守鉗工作業安全技術規程。

      2.機動車輛的修理人員,必須了解所修車輛的構造、性能、修理方法及安全要求。

      3.工作之前,應清理好現場,檢查好工具及起重設備,使其具備安全可靠的工作條件。

      4.起重工作時應有專人指揮,拴繩扣應由有經驗的工人擔任,吊運物件應用繩子拉住,以防擺動,在吊起或頂起的車輛或物件下進行修理時,必須墊好木支撐。

      5.在不必吊起的車輛下作業時,車輛應選擇平坦地點停放,前后輪必須用三角木塞住,拉緊手剎車,將變速桿置人空檔,方可作業。

      6.清洗發動機時,必須拆下馬達線。以防跳火引起火災。

      7.檢查高壓線圈火花強度時,不要在機油加注口處掉火,以免曲軸箱內溢出的可燃混合氣遇火噴燃傷人。

      8.輪胎充氣時,必須加牢鋼板或鏈條保險,防止鎖圈因輪胎壓力增加崩出傷人。

      9.汽油中含有鉛,不得用口吸取,防止鉛中毒。水箱防凍液系一種有劇毒的化學物品、絕對禁止用嘴吸取,操作后洗凈雙手。

      10.為了防止汽車廢氣中毒,試驗和磨合發動機時,應盡量在室外進行。不必須在室內進行時,一定要保持通風良好。

      11.車床、刨床、電鋸、電氣焊及其它專人負責的設備,均由專人負責管理和使用,其它人員不得擅自使用,無操作合格證的人員禁止使用電氣焊。

      12.使用砂輪或打氣泵時,必須遵守有關技術規程和安全技術規程,不得違章作業和馬虎從事。

      13.使用電鉆時,必須配戴絕緣手套。

      14.在拆卸車輪時,必須加用保險千斤和安全馬橙,不得隨便用其它磚面代替。在安全可靠的情況下,方可進入車底工作。

      15.拆裝軸承須盡量用紫銅棍,以免損壞軸承。

      16.倒車時,指揮人員應站在車身一側,并有一定的距離,不準在車箱后指揮。

      17.兩人以上同時工作,要有一人指揮,配合協作,統一行動。

      18.拆下來的零、部件,應放置牢固,避免歪滾,發生傷人事故。

      19.用鏟剔削工件時,應佩帶防護眼鏡,嚴防鐵屑飛濺傷人。

      20.拆下的傳動軸等,長園柱件,不可豎立,應平放在座架上。

      21.修車時所用的照明,電壓應不超過36伏,在潮濕的地方應采用12伏防爆燈。

      22.裝配時,需撥動飛輪要用撬棍慢慢進行,切勿用手,以防傷手指。

      23.嚴禁用手去檢查裝在車上的變速器齒輪。

      24.裝傳動軸時,應用座架支牢后進行,不準扛在肩上裝配。

      25.在對正兩個交錯孔時,應用專用工具,不許用手指對正。

      26.校正點長時間時,要用手搖柄轉動發動機不許用手扳動風扇葉,搖車時,人要站立穩妥搖時應由下向上提,不準由上向下壓,以防壓縮力增大,搖柄回擊傷人。

      27.當把車輛架起來試驗發動機時,如輪子正在轉動,不準在汽車下工作和站在車前。

      28.未修完的車輛,非檢查人員一律不準發動或挪動車。

      29.修理人員不準在發動的汽車下面工作,如確實需要時,必須用三角木將車塞牢,拉緊手剎車,放人空檔,并指定有經驗的人坐入車內,以便必要時采取緊急措施。

      30.當自卸車輛的車箱上升或下降時,不得站在或探向車箱下面,如需在升起的車箱下工作時,一定要用木杠將車箱支撐牢固。

      31.修完的發動機在起動前,應由主修人員簽署轉幾圈,詳細檢查一下油路、水路、轉動部位有無松動、碰擊現象、電火花有無漏電現象。冬季試完車,必須將冷卻余水放掉。

      32.發動車時,嚴禁用向化油器阻風門處直接加注油的方法啟動車,以防化油器回火引起火災。面部不得靠近化油器上方,以防回火燒傷。

      33.檢修轉向、制動等安全機構主要部件時,一定要嚴格把關,按技術要求進行,防止出現機械事故。

      34.使用油壓千斤頂時,必須按千斤頂技術規程進行。

      35.在車下作業時應有墊子并佩戴防護鏡。

      36.凡需要進行試車必須由持執照者駕駛,試剎車時,必須思想集中,注意車前行人、堆物,并看清車后有無車輛,無駕駛執照的修理人員不得開動任何車輛。

      37.車輛進行試車時,嚴禁帶人。駕駛室兩旁不準站人,車在沒停妥時,嚴禁上下人。

      38.維修車輛需要燒焊動用明火時,事先要采用防火措施。

      機動車輛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十二篇)

      汽車駕駛員除應嚴格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規則有關規定外,還應嚴格遵守下列安全操作規程:1、發動機未熄火,不準向汽油箱里加添燃油;2、加油時不準檢修和調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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