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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01 07:00:05 查看人數:36

      企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

      第1篇 企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

      1.為保障企業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夠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使企業加強工傷事故預防,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通過社會統籌來建立工傷保險基金。

      3.依據《安全生產法》的四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全部由企業承擔,職工個人不繳費。

      4.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的要求。

      5.工傷保險的基本特征

      5.1強制性。用人單位必須按月足額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否則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5.2基金統籌,風險共擔。在統籌區域內,所有的用人單位必須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建立統一的工傷保險基金。發生傷亡事故后,有關的工傷保險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這樣就做到了基金統籌,風險共擔,既減輕了企業的負擔,有保障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5.3無過錯、無責任賠償。因公傷亡者享受工傷待遇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無論有無責任(違法犯罪的除外),只要認定為工傷(亡),就應享受工傷待遇。不能因為傷亡者有違章違紀行為而不給予工傷待遇;

      5.4工傷補償與預防、康復相結合。工傷保險的目的不僅是保障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而且還要預防事故,減少職業病,還要為傷殘者進行職業康復,使之能從事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社會活動;

      5.5待遇優厚。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比疾病、失業和養老待遇都要優厚。

      6.工傷保險待遇:職工一旦負傷,符合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條件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可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傷殘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醫療費、工資、獎金按《工傷保險條例》和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及企業有關規定執行。

      7.企業如不按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一旦發生傷害,其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

      第2篇 公司財務管理制度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管理規定

      某公司財務管理制度之“所屬企業財務人員調配及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11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 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 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 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并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 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 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采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 財務本部征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后,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借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采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煉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 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了解,并征求人事本部意見后,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 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 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 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并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 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 執行國家各項稅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稅。

      第十八條 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匯報。

      第十九條 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 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煉,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第五章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并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六章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 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 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 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后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11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于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3篇 企業生產區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公司生產區外來人員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外來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范圍

      適用于進入公司生產區的所有外來人員。

      3.責任者

      安全部、保衛科、工程部、各施工單位。

      4.程序

      4.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4.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4.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4.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4.5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4.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4.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4.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4.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4.10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4.11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4.12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4.13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4.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4.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4.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安全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4.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安全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4.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安全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4.19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4.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4.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4.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4.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4.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4.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4.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4.27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第4篇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管理制度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03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03]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 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 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 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 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 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 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 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 )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 )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 )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 )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 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 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 )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 個工作日以上的;

      b )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 )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 萬元以的;

      d )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 )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 )其他經濟損失10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 二級事故

      a )輕傷休息7 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 105 個工作日以下的;

      b )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 元以下的(含本數);

      c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上的;

      d )發生中毒癥狀的;

      e )經濟損失1000 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 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 )輕傷休息在7 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 )泄漏物料50 公斤以下的‘

      c )其他損失在200 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 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 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 日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 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 日之內完成《 事故調查報告表》 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 應急計劃》 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 一、二級事故調查

      a )員工必須在3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 )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 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 天內填寫《 事故調查報告表》 ,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代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 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 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 ,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 )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 )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 )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 )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 )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 )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 )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 )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 )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 )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 )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 )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 )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 )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 )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 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第5篇 公司企業人員調配管理制度

      企業(公司)人員調配管理制度

      一、員工調動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員工合理流動,同時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員工調動管理工作。

      第三條 公司員工不適應現任工作崗位時,可申請調換一次工種或崗位,調換后如仍不適應,公司有權解除聘用合同,包括正式聘用合同和短期聘用合同。

      第四條 員工要求調離公司時,應辦理如下手續。

      (1)向本部門提出請調報告。

      (2)請調報告獲批后,請調人到人事部(或勞資部)填寫員工調離移交手續會簽表。

      (3)按有關部門要求清點、退還、移交公司財產、資料。

      (4)填寫調離表及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員工調離時,工資的發放按員工與本公司所簽聘用合同書辦理。

      第六條 人員調離后,人事部及時更改人員統計表,并將“調離申請表”、“工資停發單”等歸檔。

      第七條 凡要求調入公司的人員,首先要填寫“調入申請表”,按公司用人需要和用人標準,由人事部與用人部門對其進行面試,了解其基本情況。

      第八條 人事部到申請調入人原所在單位閱檔,具體了解其全部情況。

      第九條 調入人員須進行身體檢查,檢查結果符合要求,由人事部開具調令。

      第十條 辦理調入手續包括核定工資,填寫員工登記表、工資轉移單,更換工作證等內容。

      第十一條 人事部和接收部門應及時填寫人員調入記錄,建立有關檔案。

      二、員工晉升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公司各單位經內部人員調整不能滿足經營管理和業務發展對人力的需求時,采取晉升的方式選拔人才,為此,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為鼓勵員工積極向上、多作貢獻及獎勵先進、選拔賢能,使公司員工晉升及調任有所依據。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晉升,是指公司對符合晉升條件的員工給予工資的晉級或職務的升遷。

      第四條 公司員工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者,均可成為被晉升的對象。對員工的晉升應當嚴格要求,公平對待,對公司所有在職員工實行公平公正的晉升機制。機制內容如下。

      (1)晉升原則。

      ①能調動大部分員工的積極性,對被提升的人,大部分員工都認可。

      ②員工的晉升及調任,應以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為基準,遇有缺額時才可辦理。

      ③各部門編制職稱及人數,每半年至少應修訂一次,并于每年6月、12月前提報人力資源部,轉呈總經理核定。

      ④各部門的職稱及人數編制以部門為單位,若其總人數未達編制人數時,可以以較低職稱人員占用較高職稱的編制。

      ⑤晉升各級主管,以先晉升副主管再晉升正主管為原則,其任職副主管至少應滿6個月以上,并經考核適任,始得晉升為正主管。

      ⑥本原則適合公司所有員工。

      a.員工―培干(實習指導工、實習組長)―指導工(組長)―高級指導工(高級組長)―主管―高組主管―副廠長―廠長。

      b.員工―文員―高級文員―助理(專員)―實習主管―主管―副經理―經理―總經理。

      c.促銷員―培訓專員―促銷主管―業務主管(銷售主管)―業務經理(銷售經理)。

      (2)晉升條件。

      品行良好,工作表現突出者;未違反公司任何紀律,忠于公司,在公司效力3個月以上且表現良好者;積極做好本職工作,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者;身體健康者;并達到以下一條或多條條件者,可給予晉升。

      ①業務有突出專長,個人成績突出者。

      ②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者。

      ③非本人責任而為公司挽回重大經濟損失者。

      ④領導有方,所領導的單位連續幾年創利達到公司要求或成績顯著者。

      ⑤領導虧損單位扭虧為盈,經營管理有方者。

      ⑥有其他突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晉級嘉獎者。

      ⑦對成績特別突出或貢獻特別重大者,同時具備領導才能者,可給予晉升薪級。

      (3)有下列情況之一或多條者,不得晉升。

      ①品行惡劣,對公司造成損失者。

      ②上季度曾記過或考績在60分以下者。

      ③拖欠賬款不清。

      ④參加非法組織。

      ⑤吸食毒品。

      ⑥經醫院體檢,本公司認為身體不合格者。

      (4)晉升程序。

      ①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進行晉升前篩選準備工作。

      ②確定需晉升的崗位、人數、要求(包括性別、年齡、學歷和工作經驗等)。

      a.擬定日程安排。

      b.編制筆試問卷和審核綱要。

      c.成立審核小組。

      d.需要準備的其他事項。

      ③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通過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等形式篩選出表現比較突出的人員,列出合適人選名單,收集相關材料。

      ④人力資源部會同各單位對合適人選進行綜合能力分析。

      a.品行分析。

      b.生產部門業務能力分析。

      c.主管能力考核。

      d.綜合能力考核。

      ⑤人力資源部匯集、整理材料,會同晉升用人單位根據要求進行初次篩選,向合適人選發出考核通知書。

      ⑥人力資源部組織合適人選參加第一次考核,員工須填寫“甄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人力資源部對被考核者填寫的“甄選人員基本情況登記表”進行整理、分析,組織被考核者個別面談,進行評審。

      ⑦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第一次考核結果進行第二次篩選,向中選人員發第二次考核通知。

      ⑧人力資源部組織應聘者參加第二次考核,主要進行文化試題筆試(需另擬定)。

      ⑨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第二次考核結果進行第三次篩選,向中選人員發第三次考核通知。

      ⑩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組織員工參加第三次考核,組織被考核者個別面談,進行評審。

      ⑾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根據評審結果確定待晉升人員名單,需對待晉升人員進行崗前工作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訓。

      a.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擬定“在職技能培訓計劃申請表”。

      b.待晉升人員培訓完后須填寫“培訓成效調查表”。

      c.人力資源部對待晉升人員進行受訓評估。

      ⑿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對待晉升人員進行綜合評估,確定晉升人員名單;上報總經理審批,審核后向中選人員發出晉升通知,向落選人員發鼓勵通知。

      (5)晉升監控。

      人力資源部會同用人單位須對晉升后人員進行為期三個月的后期跟蹤考核,每月月底考核一次,每次都需進行以下幾項的考核。

      ①品行分析。

      ②生產部門業務能力分析。

      ③主管能力考核。

      ④綜合能力考核。

      ⑤晉升等級。

      第五條 總經理批準。其中,總經理提名由總經理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晉升由總經理審核。屬人力資源部和各單位審核決定的,要報總經理批準。由人力資源部經理或全資公司總經理自行決定,臨時人員需填寫“臨時人員情況登記表”,交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六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屬全資公司。

      第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三、員工降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 降職的定義。

      降職即從較高的職位降到較低的職位,意味著削減或降低被降職人員的地位、權利、機會和薪金。所以,降職實際上是一種帶有懲處性質的管理行為。

      第二條 降職的原因。

      大多數情況下,下列情形可對員工進行降職處理。

      (1)因為企業機構調整而精簡工作人員。

      (2)因為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調任其他工作又沒有空缺。

      (3)應員工要求,如身體健康狀況不好而不能承擔繁重工作等,對員工降職。

      (4)依照考核與獎懲規定,對員工進行降職。

      第三條 降職的程序。

      降職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送人事部門;人事部門根據企業政策,對各部門主管提出的降職申請事宜予以調整,然后呈請主管人事的上級核定。凡已經核定的降職人員,人事部門應以人事變動發布通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降職者本人。公司內各級員工收到降職通知后,應于指定日期內辦理好移交手續,履任新職,不得借故推諉或拒絕交接。

      第四條 降職的審核權限。

      依據企業人事管理規則,審核權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層管理人員的降職由企業最高管理者裁決,人事部備案。

      (2)各部門主管人員的降職由人事部提出申請,報總經理核定。

      (3)各部門一般管理人降職由用人部門或人事部提出申請,報經理審核,由總經理核定。

      (4)一般員工的降職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報人事部核準。

      第五條 降職的薪金處理。

      降職時,其薪金由降職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職務而加發的職務津貼,在免除兼代職務后,其薪金按新的職務標準發放。

      第六條 附則。

      如果被降職的人員對降職處理不滿,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請;未經核準前不得出現離開現職或怠工現象。

      四、員工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的規定訂立。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主管人員:是指部經理、室主任、組長。

      (2)經管人員:是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編制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3)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案應交代清楚。

      (4)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制,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制。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由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分別簽名蓋章。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清冊編制完整,致使后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員呈報上級領導處理。

      第九條 后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級主管,倘有隱匿,并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

      五、員工退休管理制度

      第一條 員工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不需經本人提出申請,各部門應在其達到退休年齡的前一個月通知本人,并在達到退休年齡后的一個月內辦完有關手續,不再列入在編人員。

      第二條 退休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的年齡退休,未達到年齡提前退休者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條 員工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報經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批準,辦理延期退休手續。

      第四條 不具有退休條件,但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條 各部門每年年初應填寫本年度員工退休人員名冊,做到按時退休。

      第六條 辦理人員退休,應按各部門管理權限報經批準,查對本人工資臺賬,計算并填寫測算統計表,連同審批表一并交人事部。

      第七條 退休人員勞保福利規定。

      (1)已經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員工,按政府勞保規定,由財務部按退休標準計發退休費,不再列為在編人員。

      (2)領取退休費的職工,享受本單位在職員工洗理費標準。

      (3)員工退休后,其醫療待遇,直系供養親屬醫療待遇不變,外購藥品憑醫院外購單予以報銷。

      (4)退休員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其喪葬費、直系供養親屬救濟費標準同正式員工。

      第八條 退休人員的檔案。

      (1)人力資源部建立退休人員檔案,對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有系統地記載,定期統計、歸檔。

      (2)建立部門退休人員檔案,包括退休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住址、技術專長等。

      (3)對退休人員實行動態管理,隨時登記并統計退休人員情況。

      六、解除勞動關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管理,完善和規范公司勞動人事制度,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總部、各事業部的合同制員工和簽約服務期6個月以上的員工。

      第三章 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三條 辭職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員工提出終止聘用關系的行為。

      第四條 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鐘點工以合同為準,但至少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五條 勸退是指在合同期內,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行為。

      第六條 公司勸退員工須提前一個月通知被勸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勸退,但應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勸退應包括公司有關部門或領導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辭職申請的,也應享受勸退的待遇補償。

      第七條 如本公司員工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勸退。

      第八條 如本公司員工工作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又找不到適當的工作,本公司予以勸退。

      第九條 如本公司員工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內部找不到合適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勸退。

      第十條 辭退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不合格或工作態度、技能、績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決定提前終止與員工聘用關系的行為。

      第十一條 公司辭退員工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一個月(鐘點工以合同為準,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辭退員工,或按勞動法規定立即辭退,以加一個月工資補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條 如本公司員工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的,本公司予以辭退。

      第十三條 如本公司員工合同期內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本公司予以辭退。

      第十四條 如本公司員工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后,其工作表現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本公司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 除名是在合同期內,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做出有損于公司的行為,給公司造成較大的損失,公司根據有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司除名員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員工。

      第十七條 如本公司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 如本公司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條 如本公司員工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條 如本公司員工因觸犯法律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條 如本公司員工泄露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條 自動離職是指在合同期內,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辭職、勸退、辭退員工未在報告批準后3個工作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或10個工作日內未辦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第二十三條 對于自動離職的員工,公司人力資源部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條 合同期滿,公司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公司根據情況不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行為。原則上,在合同到期一個月前,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與其續簽合同。人力資源部應在合同到期兩個月前將合同到期需續簽合同人員名單提交各部門管理部,各部門管理部根據員工工作表現及公司發展需要決定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人員名單,并在15天內反饋給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安排合同續簽事宜或提前一個月向員工下達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書面通知。

      第二十五條 合同期滿,員工提出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此種情況是指合同期滿,員工不愿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原則上,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員工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續簽勞動合同。

      七、企業辭職、辭退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兩次者。

      (2)連續曠職(工)三日或全年累計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借端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者。

      (14)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醫院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確定者。

      (19)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需要者。

      第五條 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

      第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15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 ,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處理。

      第十條 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 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原則上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化工企業外來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加強對供應商的管理,確保采購的原料、包裝材料、勞動保護用品及設備、零部件等符合相關要求,從源頭上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和控制。

      1.2、加強對為本公司承運貨物的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減少因運輸問題對本公司造成的危害。

      1.3、為加強外來人員(包括政府工作人員、外來參訪者、外包工程施工人員、土建工程工作人員)進入公司生產區的管理,確保安全。

      2、 管理職責

      相關方管理由以下部門負責:生產部、供應部、行政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

      3、管理程序

      3.1、供應商的管理

      3.1.1、 供應商必須有相關的資質證明,且有穩定的供貨能力。

      3.1.2、公司應與合格供方簽訂采購合同,采購合同中除應有一般的采購信息和標準要求外,還應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條款。

      3.1.3、 供應部建立合格供方檔案,每年一次識別與采購有關的風險。

      3.1.4、供應部每年對供應商進行一次評價,并形成記錄歸入供應部原材料合格供方檔案中。

      3.1.5、供應部在對供應商跟蹤過程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應聯系供應商,要求供應商限期整改,對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3.1.6、經考核評價,供應商各方面都達標的,特別是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及售后服務較好的供應商予以繼續保持合作關系,并列入下年度合格供方名單。

      3.2、貨物運輸的管理

      3.2.1、凡承擔本公司貨物運輸的貨運公司或個人必須具有相關的資質證明和道路運輸許可證。

      3.2.2、經預審合格的運輸公司或個人須與本公司簽訂承運合同,并在承運前對相關人員培訓本企業產品相關知識,以便了解本企業產品的性能和運輸及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及應急措施等。

      3.2.3、銷售部及倉庫管理人員對運輸公司的作業過程和人員行為進行監督,如發現有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行為,應及時限令其進行整改,并跟蹤檢查,對安全措施不予落實的,應取消其承運資格。

      3.2.4、為確保運輸公司或個人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業的要求,公司每年對運輸公司或個人進行評價和考核,對評價結果合格的才考慮繼續合作。

      3.2.5、對合格的運輸公司或個人應建立名錄,完善檔案,作為下一年的合格運輸方。

      3.3、外包工程與外來人員安全管理

      3.3.1、各類外包合同中,必須訂有明確具體的安全內容和要求。

      3.3.2、外包單位人員進入生產區作業前,須由負責外包部門及外包單位負責人對其進行以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等為主要內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規定進行登記。

      3.3.3、我公司與外包單位屬于甲方、乙方關系,按有關規定,乙方在施工中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3.3.4、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必須遵守本公司各項有關規定。

      3.3.5、 外包單位工作時間按我公司作息制度執行,如果要提早或推遲下班,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

      3.3.6、外來人員中的電焊工、電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種必須持證操作,其他專業工種也要有合格的業務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礎知識,普工、雜工等一律不得從事技術性的工作。

      3.3.7、外包單位在場區施工,運輸行車路線必須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時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0公里。

      3.3.8、從事起重、吊裝、搬運作業時,外包單位要設有安全監護人和明顯的安全標志,嚴禁利用公司管道、電桿、機電設備和建筑物等作為吊裝錨點。

      3.3.9、外包單位所用的木工圓鋸等噪音設備,不能超過九十分貝,以免影響正常的生產和工作。

      3.3.10、? 外包單位沒有安全防護裝置機電設備,不得在生產區使用。

      3.3.11、 外包單位使用本公司電源時,必須事先向公司負責外包部門提出申請,再由外包部門按照規定辦理,不得自行其事。

      3.3.12、? 外包單位的露天機電設備,使用后必須及時切斷電源,并有封管措施。

      3.3.13、 嚴禁非焊工動火、焊接工具不得轉借無合格證人員使用。

      3.3.14、氣焊工的乙炔瓶、氧氣瓶、明火點三者之間的距離,電焊作業的二次線、接地線搭掛,都必須符合安全操作規程規定。

      3.3.15、外包單位焊工動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時,須按本公司制度規定辦理動火手續。

      3.3.16、外包單位人員須進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貯槽)作業時,必須嚴格執行化工部四十一條禁令中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作好各項安全防范工作,報經行政部批準后,方可入內工作。

      3.3.17、外包單位人員進行高空、起重吊裝、動土打樁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時,須報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

      3.3.18、施工現場的各種防護設施,如護欄、設備預留口的蓋板、跳板、安全網繩、地溝、電葫蘆、樓梯、操作臺板等,未經本公司行政部門同意,不得移動或拆除。

      3.3.19、 外包工程施工過程中,如遇與合同不同處或合同中難以包括的具體問題須經雙方妥善商定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

      3.3.20、外來人員在作業中,不準將化工原料桶隨意拿來當腳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種上下層交叉作業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顧措施,以防發生事故。

      3.3.21、外包單位人員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保證施工現場道路和通道暢通。每項施工作業完后,必須及時清理現場,否則不予辦理工程結算。

      3.3.22、外來人員要遵守本公司禁煙制度,違反者按本公司制度處理。

      3.3.23、外包人員在裝卸化工原料及氣瓶時,須作到輕放輕卸、文明裝卸,嚴格遵照“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3.24、外來人員未經有關負責人同意,不得隨意進入與作業無關的生產區域,不準動用生產工具、原料、設備、車輛、設施等。

      3.3.25、因外包單位人員在生產區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項損失及其后果,全部責任應由外包單位負責。

      3.3.26、本公司對外包單位及施工人員負責監督管理。

      3.3.27、 外來人員進入生產區發生事故進行急診或須用救護車輛時,我公司有關部門應大力支持。

      第7篇 企業防治水專業人員培訓制度

      1、防治水作業人員培訓工種包括:礦井泵工、水文地質觀測工、探放水工、鉆探工等。

      2、防治水作業人員經三級以上安培中心按國家規定的本工種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的要求進行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防治水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3、防治水作業人員資格證書必須按規定每2年復審1次。

      4、離開防治水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5. 礦井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治水作業人員安全技能培訓和工作總結分析,培訓內容必須涉及水害防治基礎知識、防治重點、防治水業務知識等內容,掌握本礦水害情況。培訓結束后,對培訓資料、考試成績進行整理歸檔備查。

      6. 建立職工培訓檔案,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分配,統一指導。

      第8篇 食品企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范圍:適應于本店全體員工

      二、目的:明確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要求和標準,嚴格健康管理制度,保證保健食品質量安全。

      三、責任和職責:員工健康管理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和銷售部等

      部門共同管理,行政辦公室主要負責員工健康教育、體檢、健康證辦理等工作;銷售部及公司各部門主要負責本部門員工的日常衛生管理。

      四、 管理制度:

      1、保健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通過檢查,身體健康且取得健康證的員工方可繼續上崗,否則,按照相關規定辭工或調整。對新聘用的員工一律要求要通過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聘用,否則,不得聘用。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學習保健食品衛生知識和保健食品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掌握有關保健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定期加強對員工進行衛生知識學習和培訓。

      3 凡患有痢疾、傷寒、肝炎、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有礙保健食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和接觸保健食品銷售和管理工作。

      4、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建立嚴格完整的員工健康檔案。

      第9篇 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依據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質[2004]59號)的規定,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對建筑施工企業三類人員進行考核認定。三類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內容主要是安全生產知識和安全管理能力。

      1.三類人員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企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經理等。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負責人,是指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負責人等;

      建筑施工企業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在企業專職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和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三類人員考核任職的主要規定

      (1) 考核的目的和依據

      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證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三類人員考核任職制度。

      (2) 考核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以及實施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的,必須遵守本規定。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后,方可擔任相應職務。

      (3) 三類人員考核的管理工作及相關要求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的考核工作,并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和發證工作。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和一定安全生產工作經歷,并經企業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后,方可參加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考核。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考核,不得收取考核費用,不得組織強制培訓。

      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二十日內核發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對不合格的,應通知本人并說明理由,限期重新考核。

      建筑施工企業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統一的式樣。

      第10篇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標準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三、定義

      1、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特種作業人員。

      四、職責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由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負責,考核和發證有安監部門負責。

      2、企業安全辦公室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特種作業人員范圍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制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危險物品作業;

      11、經國家安監局批準的其它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至45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并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七、培訓

      1、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上級安全辦公室審核批準后,報區負責培訓的單位統一培訓。

      2、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3、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復審手續。

      八、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所有單位報鎮安全辦公室審核批準,參加培訓,持證上崗。

      2、對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對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11篇 某企業新進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企業新進人員培訓管理制度

      第1章 總則

      第1條 新進人員培訓的宗旨是使新進人員了解企業的概況和規章 制度,能更快地勝任新工作。

      第2條 每位新進入企業的員工必須參加企業的入職培訓,接受熟悉企業整體情況的培訓和部門基本技能訓練,從而了解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及企業的整體運作,了解本部門職責、工作程序及方法,從而使新員工盡快適應工作環境。

      第3條 新進人員培訓包括新員工崗前培訓、在職員工調崗培訓,還包括復職人員、臨時職工和兼職人員的培訓。

      第2章 培訓計劃

      第4條 入職培訓應按人力資源部門的招聘計劃和新員工入職情況來制定。

      第5條 凡新進人員必須接受7~10天(至少7天)的崗位培訓。

      第6條 崗前培訓需要幫助新進人員介紹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解說《員工手冊》。

      (2)說明工作崗位職責、要求,安排并介紹培訓期間的指導人員。

      (3)參觀各部門,了解各部門情況,介紹負責人和同事。

      第7條 崗前培訓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五大方面

      (1)企業的發展歷史及現狀。

      (2)企業當前的業務、具體工作流程。

      (3)企業的組織機構及部門職責。

      (4)企業的經營理念、企業文化、規章 制度及一些約定俗成的內容。

      (5)工作崗位介紹、業務知識及技能技巧培訓。

      第8條 按企業發展狀況、工作環境及程序,新員工的崗前培訓分為企業整體培訓、部門工作引導和實地培訓三個階段。

      第9條 整體培訓最重要的是傳授各種知識,并使新員工重點了解下列五大內容

      (1)企業狀況:發展歷史、經營現狀、經營項目、生產經營目的、歷史使命及行業地位。

      (2)企業組織機構,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業務范圍。

      (3)產品的性能、包裝及價格,產品銷售情況,市場上同類產品信息及其生產廠家的情況。

      (4)新員工未來的工作崗位要求及特征,與其他部門互相配合的事項。

      (5)企業規章 制度、紀律、道德規范及禮儀規范要求。

      第10條 接受整體培訓后,應對受訓新員工的優勢、劣勢做出評價,提供給該員工未來的技術技能培訓、實地培訓的負責人,以便他們針對各個員工的弱點開展有側重的培訓。

      第11條 部門工作引導重點在于讓新員工學習未來實際工作需要的技能,應在以下五方面加強新員工培訓

      (1)工作態度與服務理念。

      (2)掌握未來工作的崗位職責及具體內容,每天的例行工作和其他相關工作。

      (3)未來工作可能會用到的工作方法、時間管理技巧及人際關系溝通技巧等。

      (4)與其他同事的協調、配合能力及團隊協作精神。

      (5)介紹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部門成員、該部門的主要職能、本部門與該部門在工作上的合作事項及未來部門間的工作配合要求等。

      第12條 實地培訓即為在實習期,讓新員工在一位資深員工的指導下開始承擔工作。指導人員僅在一旁示范和協助,盡量讓新員工自己去操作練習,待新員工完成后再告之其應改進的地方。這種培訓方式有利于加深印象、加快進步的速度。

      第13條 分支機構的培訓可與實地培訓有機結合進行。

      第14條 部門培訓的負責人必須是新員工未來的主管和實地培訓的負責人,必須具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規范的技術水準。

      第15條 實地培訓的指導人員應本著負責的態度,將新員工錄用后的績效與部門績效掛鉤。為提高實地培訓指導人員的積極性和責任心,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擔任人員一定的獎勵。

      第16條 對調崗人員、復職人員、臨時職工、兼職人員的培訓,包括工作崗位職責、職業精神、信念、規章 守則、職業操守教育和勵志類教育等培訓。應側重于工作崗位職責方面的培訓,使其適當了解企業組織概況、經營方針以及有關的人事管理規定等相關內容。

      第17條 凡指定需要接受培訓的人員,除有特殊情況經審核被給予準假或免訓者外,一律不準不參加培訓。

      第3章 培訓實施

      第18條 培訓計劃編制和組織實施由人力資源部門和培訓部門全權負責。企業主要領導須參與新員工入職培訓,并負責部分內容的培訓工作。企業全體員工尤其是相關部門的骨干都有責任協助新員工的入職培訓工作。

      第19條 關于入職培訓時間的規定

      (1)入職培訓的整個過程一般要持續三個月,可根據實際情況做適當延長或縮短。

      (2)集中培訓的時間應安排合理,提前計劃并告知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受訓人員。

      (3)實地培訓時間應與企業的作息時間一致。

      (4)參觀培訓的時間視具體情況而定,確定后應提前一天告知人力資源部或后勤部門。

      第20條 關于培訓方法的規定

      (1)理論知識培訓主要采取集中授課、普通講座的方式。

      (2)專業技能培訓采取實地培訓的方式,到實習工廠、車間、部門實際操作和練習。

      (3)企業認知培訓可采取實地參觀的方式,受訓員工根據講師和培訓組織者的安排實地參觀考察,并在參觀后提交《參觀感想》或《參觀報告》。

      (4)在入職培訓過程中,盡量讓新員工多接觸工作中的實踐知識,多提供參考資料和視聽教材,多提供動手操作的機會。受訓員工要將培訓的感想和認識做出記錄,提高他們的觀察、記錄和公文寫作能力。

      第21條 關于培訓內容的規定。

      (1)對企業的組織機構設置、生產經營管理系統要重點介紹。

      (2)對各部門的職責、權利、工作內容等要做詳細介紹。

      (3)要對企業的政策、法規及規章 制度進行仔細說明,包括以下具體內容:發薪方法及日期,晉升制度,休假及請假規定,員工福利制度,作息時間及輪班制度,遲到、早退、曠工處分辦法,勞動合同協議,聘用、解雇規定,在職員工行為準則等。

      (4)要保證新員工清楚地掌握了工作性質、責任,真正掌握了業務知識。

      (5)要對新員工的責任心、效率、效能意識重點加強培訓。

      (6)要訓練新員工的禮儀修養,養成禮貌待人的良好習慣。

      (7)要讓剛畢業的新員工意識到校園生活與企業生活的差別,認識到自己的責任。

      (8)要培養新員工尊重知識、尊重時間、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

      (9)注意培養新員工的團隊合作精神和集體利益優先的意識。

      第22條 為了讓新員

      工從多個角度了解企業的職能部門,在入職培訓期間,可把新員工安排到不同的部門去實習,考察其能力和能適應的部門,并為員工正式定崗提供依據。

      第23條 結合工作性質和工作環境,對新員工提供必要的生產安全指導培訓。其應達到的目標包括:

      (1)新員工對自己的福利及生命安全放心,從而能安心工作;

      (2)建立了安全生產和善意合作的基礎;

      (3)可以防止在工作程序上的浪費,避免發生意外事件;

      (4)可減少因員工受傷補償的費用和醫療服務費用的支出;

      (5)有利于企業建立良好的信譽。

      第24條 安全培訓還包括企業商業機密、信息安全保密培訓。在入職培訓過程中,對新員工要灌輸保守企業機密的意識,并把《企業商業機密保密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同新員工簽訂。

      第4章 培訓評估

      第25條 每開展一項培訓項目,應及時檢查新員工的培訓效果,由培訓指導員或講師負責。檢查方法包括測試、現場操作等。

      第26條 培訓講師于培訓結束后一周內,評定出新員工的測試成績,并登記在《新員工入職培訓測試成績表》上。培訓測試成績作為新員工試用期考核及正式錄用的參考依據。

      第27條 因故未能參加測試者,事后一律補考,否則不予以轉正。

      第28條 每項培訓結束后,培訓部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新員工培訓意見調查,要求學員填寫《新員工入職培訓調查表》與測試試卷一并收回,作為培訓效果評估的參考依據。

      第29條 人力資源部應定期調查新員工入職培訓的效果,分發調查表,由用人部門主管或相關人員填寫后收回,作為評估長期效果的參考依據。

      第30條 將以上評估的內容及結果形成書面的報告,呈報用人部門主管、人力資源部經理及相關企業領導,作為新員工錄用轉正的參考依據。

      第5章 培訓檔案管理

      第31條 自新員工進入企業后,人力資源部專員應為每一位新員工建立相應的培訓檔案,記錄每一次受訓人員的具體情況和培訓效果。

      第32條 將每次開展的培訓用錄像記錄存檔,并將與培訓相關的資料存檔,建立培訓工作檔案,其內容包括新員工培訓需求分析、新員工培訓計劃、新員工培訓方案、實施過程、效果評估和考核記錄等各方面的內容。

      第33條 建立新員工培訓講師檔案,這有利于日后選擇培訓講師。培訓講師檔案主要包括培訓講師姓名、基本簡歷、培訓經驗和培訓業績等各方面的內容。

      第6章 附則

      第34條 新員工入職培訓所花的費用由培訓項目負責人申請,報財務經理和總經理審核。在培訓結束后憑各種財務憑證到財務部報銷,多退少補。

      第35條 本制度呈報總經理審批后頒布實施。其中未盡事宜,可隨時進行修改和增補,并呈報總經理審核批準后生效。

      第12篇 企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總 則

      1、為貫徹黨和國家關于保護勞動者在勞動施工生產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減少職業危害,給企業員工配發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簡勞保用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以規范工作工作標準化。

      2、勞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級領導要充分認識它的重要意義,除了個人帶頭外,要教育員工在施工生產勞動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確使用。

      3、對勞保用品的配發,各基層單位要認真掌握,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和擅自提高發放標準,對貫徹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經濟責任考核內容,由施工生產技術部總調度實施檢查監督。

      二、 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保護用品的配發標準由施工生產技術部根據國家的政策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本著加強防護、節約實用的原則,按照員工崗位的工作環境、勞動強度和工作性質的不同編制,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2、勞保用品的采購、庫存和發放由材料部組織實施。采購的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其數量根據各基層單位的需用計劃、結合資金情況和適當庫存嚴格控制。庫存用品應妥善保管,防止損壞變質。

      3、勞保用品分長期使用和日常消耗兩大類,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等)每月5日領取、直接發給個人;長期使用的由個人保管,集體使用的上單位確定專人負責和保管,對長期使用的勞保用品要建立登記卡,由領用人或負責人簽字確認。登記卡保存在勞保用品庫,由保管員管理。

      4、員工在公司內部工作調動,卡物隨崗位轉移,待用品到期時按所在崗位新標準發放;員工調出公司(或離職),勞保用品按領用時間折舊,從結算工資扣除,不再交回,同時注銷登記卡。

      5、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個月以上的(含一個月),停發季度性用品。

      三、幾種勞保用品發放的特別規定

      1、安全帽

      (1)根據所在崗位的特點,發給本人,但離開崗位,必須交回單位,否則按價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內經耐壓沖擊試驗,合格的方可繼續使用。

      (3)從事高溫作業的人員配發柳條帽,其它人員配發塑料帽。

      (4)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2、雨衣、雨靴屬季節時間性備用品,根據實際需要發給單位、集中保管。

      (1)雨衣使用期為五年,雨靴三年,在此期間如使用人崗位變動,但雨衣雨鞋不得帶走,留給所在單位。

      (2)非因工私自損壞者,按折舊年限照價賠償,故意損壞的,按原價兩倍處罰。

      3、特殊用品,如電焊、耐酸、耐高溫手套等,按材料領取,并實行交舊領新制度,非因工損壞的照折舊價賠償,發現與鐵礦外進行交換的按原價三倍處罰。

      四、其它規定

      1、保安人員服裝按有關規定配發,日常消耗品按鐵礦機關人員標準發放。

      2、外線電工配發安全帶,集中保管。

      五、附 則

      本制度從*年*月*日起實施,解釋權屬鐵礦安全科。

      企業人員工傷保險制度(十二篇)

      1.為保障企業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能夠獲得醫療救助和經濟補償,促使企業加強工傷事故預防,分散企業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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