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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6-19 07:00:04 查看人數:60

      某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第1篇 某從業人員個人衛生管理制度

      一、從業人員應保持良好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服、工作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帶飾物。專間操作人員還應戴口罩。

      二、從業人員操作前手部應洗凈,操作時應保持清潔。接觸直接入口食品時,手部還應進行消毒。

      三、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處理食物前;2、上廁所后;3、處理生食物后;4、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5、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6、處理動物或廢物后;7、觸摸耳朵、鼻子、頭發、口腔或身體其他部位后;8、從事任何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四、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員,在有下列情形時應洗手:1、開始工作前;2、上廁所后;3、處理弄污的設備或飲食用具后;4、咳嗽、打噴嚏或擤鼻子后;5、處理動物或廢物后;6、從事任何(其他)可能會污染雙手的活動后。

      五、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時應再次更換專間內專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雙手嚴格進行清洗消毒,操作中應適時地消毒雙手。不得穿戴專間工作衣帽從事與專間內操作無關的工作。

      六、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帶入食品處理區。

      七、不得在食品處理區內吸煙、飲食或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為。

      八、進入食品處理區的非加工操作人員,應符合現場操作人員衛生要求。

      第2篇 職業危害防治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肢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名稱、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給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人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第3篇 礦井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工作。制定職業健康監護計劃并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性職業健康檢查,建立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并妥善保存。

      辦公室負責監督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開展并對相關部門和人員實施獎罰。

      2.必須嚴格按照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23號令)的規定的周期和范圍,對作業場所有害作業職工進行健康體檢。

      (1)要與依法取得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簽定健康檢查委托協議,由委托單位定期對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

      (2)必須對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包括民工)進行上崗前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3)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對在崗職工進行不定期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4)工人因各種原因脫離原有害作業時必須進行離崗時健康體檢,并將體檢結果建檔保存。

      (5)不得以常規體檢代替職業健康檢查。

      3.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及時處理。

      (1)對上崗前健康檢查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勞動。

      (2)在崗期間定期健康體檢發現有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及職業禁忌癥患者時,要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3)要對與從事的職業有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4.健康檢查結果表要實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1)健康檢查結果要及時,如實地告知被檢查者本人。

      (2)健康檢查結果要實施保密制度,不可將本人的檢查情況隨意泄漏給其他人員。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應列入職業衛生專項經費中,納入單位或項目成本中,實施專款專用。

      (1)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費用由辦公室每年制定費用計劃。報單位領導審批后,列入本單位年度經費預算中,實施??顚S谩2坏蒙米耘灿谩?/p>

      (2)不得無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業人員(包括民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損害診療的相關費用。

      6.職工健康監護檔案必須指定科室和專人妥善保管。

      (1)健康監護檔案為永久性保存的資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丟失。

      (2)職工健康監護檔案不得隨意外傳。

      (3)職工本人有借閱、復印其本人健康檔案的權利,單位領導和檔案保管人不得拒絕職工借閱、復印其本人檔案。

      7.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未成年工、孕婦、哺乳期女職工從事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

      第4篇 中心小學食堂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中心小學食堂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學校食堂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必須了解食品衛生知識,學校必須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確保學校食堂的食品衛生。為此,特制定學校食堂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制度。

      一、食堂從業人員應堅持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相關衛生知識,增強衛生意識和安全法律意識。

      二、學校每學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培訓二次,做到時間落實,人員落實,培訓內容落實。

      三、食堂從業人員必須積極認真參加培訓,認真作好學習記錄。

      四、每次培訓之后,組織食堂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培訓衛生知識考核,凡不及格者,進行補考。如補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學校應收集好培訓資料,作好培訓記錄,將考試試卷收集好,整理存檔備案。

      第5篇 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一、公司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必須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及其有關規定,掌握有關產品安全和衛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產品安全、衛生知識和法律法規知識,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和產品安全意識,嚴格遵守產品安全、衛生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公司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新員工和臨時工作人員也必須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道疾?。换顒有苑谓Y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產品衛生的疾病,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產品的工作。

      四、從業人員出現咳嗽、腹瀉、發熱等有礙于產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從業人員必須肯有良好的衛生習慣,并且做到:

      (1)工作前、處理產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產品之前應洗手消毒;

      (2)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

      (3)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產品;

      (4)不得在產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隨地吐痰。

      六、人事管理部門負責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管理工作及培訓計劃實施等。

      七、加強對員工產品衛生知識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將考核結果計入員工個人檔案,作為晉升工資,表彰先進的依據之一。

      八、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培訓,并建立完整的培訓檔案。

      第6篇 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掌握從業安全基本理論,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對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應于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人力資源部部負責公司從業人員資格的管理工作,全體員工都應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按照員工在企業安全生產中所從事的生產管理與作業等崗位屬性,將從業人員分為:

      (1)主要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法人代表擔任。

      (2)安全管理人員:專、兼職安全管理的人員。

      (3)特種作業人員:從事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作業、壓力管道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 作業、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危險物品作業等特種作業的人員。

      (4)一般從業人員:全體員工。

      3.2 全體員工都應參加安全培訓,取得相關從業資格。

      (1)法人代表、總經理、安全環保副總經理、安全環保部部長等領導,應參加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專門培訓,應了解國家新發布的法律、法規;掌握安全管理知識和技能;具有一定的企業安全管理經驗。經過審核部門考核,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安全負責人資格證》。

      (2)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專(兼)職人員,應參加政府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專門培訓,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掌握風險管理、隱患排查、應急管理和事故調查等專項技能、方法和手段。經過審核部門考核,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其他管理人員應參加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考核合格取得一般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3)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參加由具有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資質的機構專門培訓,掌握與其所從事的特種作業相應的安全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經相關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4)一般從業人員:全體員工應參加具有相應資格的培訓機構培訓,掌握本公司安全生產基本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一般作業人員上崗資格。

      3.3全體員工從業資格證在人力資源部部登記備案,由人力資源部部向具有資格的員工發放《上崗證》,方可上崗和任職。

      3.4安全環保部定期對員工持證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未持證上崗的人員,應及時制止、有權責令停止作業,并給予100元的經濟處罰。丟失“資格證”的員工應按發證機關規定,及時補辦證件,補辦期間不得獨立上崗。

      3.5 全體員工應保持從業資格,參加安全再培訓,接受資格延期復審,保持資格的有效性。

      3.6 人力資源部建立公司主要安全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管理臺賬,全體員工上崗證管理臺賬。

      第7篇 食品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

      一、食品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方可從事食品經營工作。

      二、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在主管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衛生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衛生操作技能培訓。

      三、定期組織本單位食品從事人員學習《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時掌握和了解國家及地方的各項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四、食品從業人員的培訓包括負責人、食品管理人員、食品從業人員。

      五、培訓方式以集中講授與自學相結合。

      六、建立食品從業人員學習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內容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第8篇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制度

      為了加強本單位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從業人員職業危害防護用品的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從業人員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以控制、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本制度所稱的職業防護用品(以下稱“防護用品”),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1、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責任制。

      2、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對有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環境采取有效的防護設施,保障勞動者工作環境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溶度(強度)符合國家的職業健康標準和要求。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購置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用人單位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4、用人單位自行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5、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設置防護設施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6、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和機構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1)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2)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3)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5)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7、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8、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9、從業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 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10、對企業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應當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11、購置防護用品要求

      負責購買個人防護用品的部門在購置防護用品時,為保證防護用品的質量和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購置防護用品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內容:

      (1)產品名稱、型號;

      (2)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3)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4)檢測單位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測資質,檢測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防護效果的結論。

      12、建立防護用品責任制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防護用品管理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設置防護設施用品管理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用品管理員;

      (2)制定并實施防護用品管理規章制度;

      (3)定期對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勞動者正確使用好防護用品。

      13、企業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14、培訓和指導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應當對勞動者進行防護用品使用方法、性能和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9篇 z公司從業人員離職制度

      公司從業人員離職制度

      一、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離職:

      1、有違犯本公司規章之嫌疑,情節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2、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尚未確定者。

      二、前條第1、2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導致停職外,不得要求補發其停職期間的薪資。

      三、在停職期間,薪資停發,并應即辦理移交。

      四、本公司因業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在事前預告,其預告期間規定如下:

      1、在公司服務一年以下三個月以上者,于10日前預先通告。

      2、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下一年以上者,于20日前預先通告。

      3、在公司服務三年以上者,于30日前預先通告。

      從業人員對于其所承受之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公司亦可隨時解雇,并照上項規定日期預先通告。

      五、從業人員在接收前項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以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之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資照發。

      六、依照規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定,加發資遣費(但如系公司發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處理,不在此限):

      在公司連續工作每滿一年者,發給一個月工資。

      以上所稱薪資,系以從業人員最后服務月份之薪資為準。

      七、從業人員辭職,應于7天前以書面形式呈轉公司主管人員核準,事后匯報總經理核準。其為副經理以上人員者,應呈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并可依其申請,發給離職說明書,但不發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八、職員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時或永久離開本公司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公司發生損害者,均應依法追究其賠償責任。

      第10篇 某學校飯堂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制度

      學校飯堂食品從業人員衛生制度

      (一)食品從業人員,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有關食品衛生的基本要求。

      (二)食品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都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者,均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四)食品從業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于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五)食堂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后、大小便后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和消毒藥水浸泡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并把頭發置于帽內;不得穿戴工作衣帽進入廁所及與生產無關的場所;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穿拖鞋,不隨地吐痰,亂丟廢棄物;必須做到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勤換工作服。

      (六)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加強食品衛生法規和食品衛生知識的學習。

      第11篇 某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幼兒園食堂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2.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的健康查體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員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3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參加一次體檢,每年到期前一個月參加健康復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4.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5.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6.定期檢查從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發現無有效健康證明者,交衛生監督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12篇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編制要點范例

      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確定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按照職業危害場所、本崗及工序,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種類、規格、型號。

      (4)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有效使用期限。

      (5)明確購買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的單位。

      (6)明確職業危害個人防護用品購買后的驗收標準、儲存標準、發放標準、領用標準、使用標準和日常穿戴檢查、處理標準。

      2、范例

      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是企業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二、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主要依據《河南省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標準》未列入的工種可根據企業實際需要,參照本單位同類工種相似條件發放。

      三、勞動防護用品中的服裝(含工作棉衣)結構及款式,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具備永久性安全標識,做到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一些特殊場合所穿著的服裝,不應有明口袋,不得使用金屬附件,便于連接和解脫,適應作業時的肢體活動。

      四、對于從事多種崗位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其主要作業工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如果從事其他工種作業時,可由部門提出申請,借用其所需要的防護用品。

      五、凡員工工種有變動時,應及時辦理手續,變更現行工種的勞動防護用品(原工種的勞防用品發放使用時間相應延長)。

      六、員工因故離開原生產崗位不從事生產工作,在六個月以上,其防護用品應按實際離開時間相應延長使用期限或停發。

      七、對于生產中必須佩戴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防護用品、防毒面具、防塵(毒)口罩等特殊防護用品,必須建立定期品質檢查和保養制度。使用前要注意檢查,使用中要注意維護,使用后要注意保養。對受到過較大外力沖擊的安全帽,發現有磨損、疵點的安全帶及出現刺穿、破損的安全鞋等,應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及時更換。不合格或失效的防護用品嚴禁使用。

      八、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應根據工作場所及崗位要求編制計劃,所采購的物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及相關產品標準的技術要求,必須具備國家安監總局的安全標志、標識,必須具備安全生產檢測檢驗機構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

      九、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作業的人員,應當配備具有相應防護性能的阻燃服、酸堿類化學品防護服或防靜電服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十、企業的相關職能部門應對員工如何正確地使用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教育和培訓,并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活動,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十一、凡領用絕緣防護用品及工具的部門或個人,在重新更換領取時,必須實行以舊換新的制度,以保證人身安全。不屬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的部門或個人,需領用絕緣工用具和勞防用品時,必須提出申請報有關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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