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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8 10:10:16 查看人數:20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

      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區、手術室存放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盜設施。

      2、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儲存各環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明確責任,交接班應當有記錄。

      3、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購入、儲存、發放、調配、使用實行批號管理和追蹤,必要時可以及時查找或者追回。

      4、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統一編號,計數管理,建立處方保管、領取、使用、退回、銷毀管理制度。

      5、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的,再次調配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原批號的空安瓿或者用過的貼劑交回,并記錄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廢貼數量。

      6、換取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或者貼劑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

      7、院內各病區、手術室等調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時應收回空安瓿,核對批號和數量,并作記錄。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應辦理退庫手續。

      8、收回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注射劑空安瓿、廢貼由專人負責計數、監督銷毀,并作記錄。

      9、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時,應當要求患者將剩余的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無償交回醫院,由醫院按照規定銷毀處理。

      10、發現下列情況,應當立即向縣衛生行政部門、公安機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1)在儲存、保管過程中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丟失或者被盜、被搶的;

      (2)發現騙取或者冒領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第2篇 某社區衛生服務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條 做好治安防范工作,貫徹“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公共物品保管,防止丟失。

      第二條 從事電工、駕駛等工作人員,必須取得上崗證方能上崗。

      第三條 對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物品要設專人保管,嚴格執行操作常規,防止因管理不當出現意外情況。

      第四條 動用明火需書面申報,取得同意后方可使用,非特殊需要禁用電爐。

      第五條 加強消防器材和設備管理,定期檢查,嚴防丟失損壞,嚴禁挪用。保持防火通道通暢,防止堵塞。

      第六條 嚴禁將個人現金及貴重物品存放在辦公室或辦公桌(柜)內,要加強個人物品保管,防止丟失。

      第七條 科室下班前應做好安全防范檢查,切斷水、電、火源,無人時應及時關窗鎖門。

      第八條 貴重儀器、設備要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第九條 發生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糾紛要及時報中心主任,并注意保護現場及做好登記。

      第3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精神病防治工作走訪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社區精神病防治工作走訪制度

      1、社區精神病防治領導小組成員,要經常深入病人家庭走訪了解情況,進行調查研究,為小組研究工作提供依據。

      2、定期對轄區內重度精神病患者進行走訪,掌握病情變化,協調解決治療中的實際困難,促進精神病患者的康復。

      3、居委會監護小組堅持定期普遍走訪病人制度,對重度病人每月走訪,做好隨訪記錄,掌握每個病人治療康復情況,幫助病人解決實際困難,為治療和康復創造良好的環境。

      4、對已治愈的或病情穩定的輕微患者,積極創造條件回歸社會,參與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以及社會活動。

      第4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圍產兒死亡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圍產兒死亡報告制度

      1、圍產兒死亡是指妊娠滿28周(或出生體重≥1000克)至出生后7天的胎兒及新生兒死亡,包括死胎、死產、新生兒死亡,但不包括計劃外引產。

      2、發生圍產兒死亡的醫院負責填寫《圍產兒死亡原因調查表》,于每月5日前報所在轄市(區)婦幼保健所。

      3、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圍產兒,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填寫《圍產兒死亡原因調查表》,于每月5日前報轄市(區)婦幼保健所。

      4、以上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為一個統計年度,每年10月15日補漏的上年死亡數放到下一年度統計。

      5、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婦幼保健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6、加強圍產兒死亡補漏和質控工作的管理,圍產兒死亡需經過醫院、轄市(區)級圍產保健協作組評審,質控和死亡評審做到有記錄可查。

      第5篇 社區衛生中心住院處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處工作制度

      1、入院患者統一由住院處辦理手續,要求工作人員態度和藹,接待熱情,有問必答。

      2、辦理入院手續時,要認真核對門診病歷與住院證,及時聯系病區。對可以入院的應詳細填寫住院卡片及病歷首頁,建立住院病歷,填寫入院登記簿;對一時不能入院者要耐心解釋,對入院患兒要問清陪送者與患兒的關系。

      3、住院處應每日與病區聯系,了解病床使用及周轉情況。

      4、使用現金的患者住院時,根據病情按規定預收住院費及血費,現金收費要唱收,現金收據當面交付,并說明用途,所收現金一律按規定上交財務部。

      5、對再住院患者,應與病案室聯系,查找原住院號。

      6、對已辦住院手續的患者應立即通知病區與接診室,并告知患者除餐具及生活用具外,多余的衣物、公文、公物、槍支彈藥、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一律不準帶入病區。

      7、住院處24小時值班,要求值班者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保持室內外衛生。

      第6篇 社區衛生中心病歷書寫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病歷書寫制度

      為規范我院醫務人員的病歷書寫工作,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1、病歷是醫、教、研工作和科學管理醫院的信息資料,同時也是解決醫療爭議和判定法律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全體醫護人員應從法律角度嚴肅對待,認真書寫。

      2、病歷一律采用寫實方法書寫,并符合真實、客觀、準確、完整、及時的原則。

      3、本制度適用于各臨床科室和醫技輔助科室。

      二、病歷書寫基本要求

      1、病歷書寫應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住院病歷評分標準》中有關質量要求進行書寫。

      2、所有病歷一律用藍黑墨水或碳素水筆書寫,嚴禁用鉛筆、圓珠筆。因描圖需要,可用紅藍鉛筆描記。需復寫的資料可以使用藍和黑色油水的圓珠筆。

      3、上級醫師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師書寫病歷的責任,修改時,應嚴格按照《校對符號及其用法》國家標準中的要求進行修改,并注明修改日期和簽署全名。

      4、病歷內容應確切完整,層次分明,條理清晰,文句通順,字跡清楚,標點符號正確。嚴禁弄虛作假,嚴禁涂改、剪貼。

      5、表格病歷無空缺;續頁無空行;住院號、姓名、編頁序號填寫完整。

      6、簡化字應以1964年頒布的第二批簡化字為準;中文縮寫和外文縮寫字母按國家規定或世界慣例書寫;藥名可用漢字、英文書寫,不得使用自創字、符號、縮寫字母及化學分子式,避免錯別字。

      7、記錄應使用醫學常用詞匯、術語和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不能使用方言、土語和使人不易理解的詞語,患者敘述的診斷名詞和藥名應加引號''。

      8、診斷和手術名稱應按《icd-10》和《icd-9-cm3手術分類》的統一規定,采用中文填寫。

      9、病歷中各項、各次記錄都要注明年、月、日,急診患者和危重患者的記錄,應注明時刻。記錄結束后,書寫人應簽全名,且簽名清楚易認;實習醫生簽名處有帶教醫生審閱簽名。

      10、因搶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護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11、同一事件時間記錄必須作到一致性。

      三、門診病歷書寫要求

      1、門診病歷由病員填寫好一般項目,醫師書寫現病史、既往史、各種陽性體征和必要的陰性體征、初步診斷及處理意見。

      2、初診或疑難患者的檢查應比較全面,以便復診時參考。如患者拒絕作必要的檢查時,應記錄檢查的名稱并請患者在門診登記本上簽名留證。

      3、門診患者需要進一步住院診治時,應征求患者意見,如同意由醫師簽寫入院證。如患者拒絕住院治療,應在門診登記本上注明患者拒絕住院治療并簽字留證。

      四、急診病歷書寫要求

      1、急診患者由首診醫師負責書寫統一的急診病歷。

      2、如屬無名氏,且神志不清者,病歷記錄必須注明事由,同時應記錄護送人的姓名及單位。

      3、請他科會診時,應記錄請會診時間,會診醫師應記錄會診的時間和提出的診治意見。

      4、病歷記錄包括:

      (1)急救措施及實施時間,急救用藥及藥物劑量和使用方法。

      (2)向家屬交待病情及家屬的意見。

      (3)患者或家屬拒絕必要的檢查及治療的記錄。

      5、搶救無效而死亡的患者,應記錄搶救經過、搶救措施、死亡時間和死亡診斷。

      6、急診患者離院時,應記錄離院時患者的情況,包括:生命體征、神志、離院時間及其醫囑。

      7、需住院診治的患者,應記錄離科時患者的情況和時間。

      8、留觀患者的病情記錄,按住院病歷中病程記錄的質量要求書寫。

      9、急診科需妥善保存急診病歷。

      五、住院病歷書寫要求

      (一)書寫時間和審閱要求:

      1、新入院患者由主管醫師在24小時內完成住院病歷。

      2、入院不足24小時的患者,可只書寫出院記錄,但病程記錄應詳細記錄主述、入院時情況、查體、入院診斷、診治經過、出院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家屬的簽字。

      3、入院不足24小時死亡的患者,可只書寫死亡記錄,但病程記錄應詳細記錄主述、入院時情況、查體、入院診斷、搶救經過、死亡時間、死亡原因、死亡診斷。

      4、急癥和危重患者入院后,值班醫師要及時書寫首次病程記錄,在不妨礙搶救的前提下,盡快完成病歷。

      5、實習醫師或進修醫師書寫的病歷由住院醫師修改、補充以及審閱簽字;低年資住院醫師書寫的病歷,由主治醫師修改和審閱簽字。上級醫師修改過多或書寫不合格者應重寫。

      6、住院時間過長的患者,每月應寫一次階段小結。階段小結原則上由住院醫師按有關格式書寫,主治醫師負責審閱簽字。交(接)班記錄、轉科記錄可代替階段小結。

      7、醫師變更時,由交班醫師在交班前完成交班記錄;接班后,由接班醫師及時完成接班記錄。

      8、患者轉科時,由轉出科室醫師及時書寫專科記錄,接收科室醫師于患者轉入后24小時內完成接受記錄。專科患者屬危重患者,應及時完成接收記錄。

      (二)病程記錄書寫要求:

      1、病程記錄應及時記錄病情發展和變化的分析判斷,處理措施及治療效果等。急危重患者隨時記錄;一般患者至少3天記錄1次;病情穩定慢性患者每周記錄2次。凡下病危通知患者,每日均應有記錄,危重患者或病情突然變化時應隨時記錄。

      2、患者入院當天由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在患者入院后8小時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其書寫內容包括病例特點、診斷及依據、必要的鑒別診斷以及診療意見。

      3、日常病程記錄由實習醫師、進修醫師或住院醫師書寫。記錄內容包括:

      (1)上級醫師對診斷和鑒別診斷的分析、當前診治措施、療效的分析以及下一步診療意見。

      (2)患者病情發展或變化(主要癥狀和體征的判定、處理情況及治療效果)。

      (3)與治療和預后有關的重要化驗結果和特檢報告,應有確切的記錄。

      (4)重要治療的名稱、方法、療效及反應和重要醫囑的修改及理由。

      (5)凡待診、診斷不明確或原診斷需修正時,應及時進行修正并記錄修正診斷的依據和理由。

      (6)胸腔穿刺、腹腔穿刺、骨髓穿刺、腰椎穿刺、心包穿刺、腎穿刺、床旁靜脈切開等各種診療操作經過均按統一格式記錄書寫。

      (7)胃鏡、纖支鏡、直腸鏡、膀胱鏡、肝穿刺等重要操作后,均應有術后情況記錄。

      (8)患者以及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絕治療或檢查,應有相關的記錄,并說明拒絕的理由以及患者或其委托人(代理人)的簽字。

      (9)患者死亡后,其委托人(代理人)拒絕尸解,應有相關記錄。

      (10)與患者委托人(代理人)交談的主要內容以及對其交待的特殊事項應有記錄;手術患者應有與其委托人談話主要內容的記錄。

      (11)手術患者術中改變麻醉方式、手術方式和臨時決定摘除器官應有委托代理人同意的記錄和簽字。

      (12)患者出院當日應有記錄,重點記錄患者出院時的情況。

      (13)自動出院者,應記錄注明,并有患者委托代理人的簽名。

      4、新入院患者兩天內,主治醫師應進行首次查房。首次查房記錄重點記錄主治醫師對診斷的分析依據和治療用藥的依據,對依據少而屬推測性或臆想性的診斷分析,一律不作記載。凡記錄上級醫師查房內容時,均應注明查房醫師的職稱。

      5、上級醫師查房后2-3天內,主治醫師應檢查審閱記錄是否完整、準確并簽字。

      6、凡實習醫師書寫的記錄必須有上級醫師審閱簽字。

      7、患者住院期間需他科醫師協助診治時,按《會診制度》規定進行會診。同時,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記錄。

      8、大查房和多科會診時,由主管醫師按統一書寫格式要求書寫大查房記錄和多科會診記錄。記錄中,一律不記錄每個發言醫師的分析,而只記錄較統一的總結性診斷和診療措施意見。

      9、凡危重、急癥患者的病程記錄中,必須有三級醫師的查房記錄。記錄時,應寫出查房醫師的姓名和相應職稱。

      10、危重患者搶救記錄必須反應出整個過程,包括:上級醫師的指示、搶救治療使用的藥物、搶救措施、患者病情的轉歸等。

      11、在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時,經治醫師按有關法律法規征詢患者委托代理人意見后決定是否告知患者本人。其決定意見應及時記錄,并有患者委托代理人簽名認可。

      (三)專項記錄書寫要求:

      1、手術患者必須填寫'手術同意書'。

      2、外科手術患者均由麻醉醫師填寫麻醉記錄。

      3、在術后24小時內,手術醫師必須完成手術記錄,同時應有主刀醫師的簽名。

      4、患者死亡后,由經治醫師在24小時內,按統一格式填寫死亡記錄,并在一周內完成死亡討論和死亡討論記錄。

      5、患者出院后,經治醫師應在24小時內完成出院記錄。

      6、病歷首頁一律由主管醫師按要求負責填寫。首頁的入院診斷以患者入院第一次主治醫師查房診斷意見為準。

      7、病歷首頁疾病的治愈、好轉判定標準,一律按照《四川省住院患者治療效果評定標準》或衛生部《病種質量評定標準》填寫,危重患者搶救成功標準按照《急癥搶救標準和搶救成功標準》填寫。

      8、每例出院患者,必須按四川省衛生廳有關文件要求填寫《醫院感染個案登記表》。

      (四)醫患合同書寫要求:

      1、在簽署各種醫患合同時,經治醫師應向患者、患者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告之簽署該種醫患合同的目的、內容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并就這些問題與患方進行溝通。

      2、各種醫患合同中,凡需患者填寫的內容必須由患者簽署;需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填寫的,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人簽署。

      3、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因文化水平低不能完成簽署者,可由他人代寫,但患者必須用右手食指在其名字處按紅色印記。

      4、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則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簽署。

      5、患方拒絕簽署醫患合同時,醫務人員應在當天病程記錄中,如實記錄拒簽時間、合同名稱及其理由。

      6、各種醫患合同中各項內容,必須填寫完整、準確。

      (五)檢驗和檢驗報告單書寫要求:

      1、各種檢驗和檢驗報告單必須填寫該種報告單的名稱、受檢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科室、床號、住院號。

      2、報告項目應與送檢或申請檢查項目一致。

      3、檢驗報告單要填寫具體的量化或定性數據或數值,同時應有參考值。

      4、檢驗報告單除有報告人簽名外,應有審核人簽名或印章。

      5、各種報告單字跡清晰,字句通順,書寫無涂改。

      6、影像學和病理學報告結果如證據不足,原則上不報告疾病診斷,但影像和組織細胞形態學具有特異性者除外。

      7、凡醫技輔助科室的報告單上,不得使用'建議進一步作**檢查'之類的語言,并嚴禁書寫'此改變可能系**損害'等推論性語言。

      8、所有檢查資料和報告結果應有存檔,并妥善保存。

      9、進修醫師和低職稱醫師不能單獨出報告,其簽署報告結果必須有上級醫師復核簽字。

      第7篇 社區衛生中心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采購制度

      1、我院應當依法經縣、市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購用印鑒卡。

      2、應當憑印鑒卡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定點批發企業購買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庫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醫療需要,提出采購計劃;

      4、采購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購進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保持合理庫存。

      5、購買藥品付款應當采取銀行轉帳方式

      第8篇 社區衛生中心醫院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醫院藥品采購管理制度

      1、藥劑科在藥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儲存和供應工作。除放射性藥品可由放射科按有關規定采購外,其他科室和個人不得自購、自制、自銷藥品。屬集中招標采購的藥品,堅決按市藥品集中招標采購領導小組規定進行采購。

      2、藥劑科設置藥品采購員負責藥品的采購工作。藥品采購人員必須具有藥士以上職稱,并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專業技術知識。

      3、采購藥品必須向證照齊全、資質和信譽好的藥品生產、批發經營企業采購。要選擇藥品質量可靠、服務周到、價格合理的供貨單位。供貨單位由藥劑科提名,藥事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藥劑科必須將供貨單位的證照復印件存檔備查。

      4、采購人員根據臨床需要,依照醫院基本用藥目錄科學地制定采購計劃,交藥劑科主任初審,主管院長審核同意后方能采購。新品種必須由臨床科室提出申請,藥劑科初審,醫院藥事管理委員會通過后方可采購。

      5、采購進口藥品時,必須向供貨單位索取《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許可證》,并加蓋供貨單位的紅章。采購特殊管理藥品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6、采購人員不得采購'食'、'消'、'械'等非藥品及無批準文號、無廠牌、無注冊商標的藥品供臨床使用。

      7、采購藥品必須執行質量驗收制度,如發現采購藥品有質量問題,要拒絕入庫。對于藥品質量不穩定的供貨單位,要停止從該單位采購藥品。

      8、強化藥品采購中的制約機制,嚴格實行采購、質量驗收、藥品付款三分離的管理制度。藥劑科每年向藥事管理委員會匯報本年度采購藥品的品種、渠道、金額等情況,接受藥事委員會的監督。

      9、藥品采購人員不得收取供貨單位的回扣費。供貨單位給予的藥品讓利按有關管理規定執行。藥品采購人員定期進行輪換。

      第9篇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品質量管理制度

      加強藥品質量管理,確保藥品質量是提高醫療質量,保證患者用藥安全有效的重要環節,藥劑科應嚴格按照《藥品管理法》和《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辦法》等規定,在醫院藥事委員會的領導下,加強醫院藥品質量管理,嚴把采購、保管、使用關,為醫院臨床做好服務。

      一、西藥管理

      (一)采購 藥庫管理人員負責全院的藥品采購供應工作,根據每月由微機輸出各類藥品消耗動態,按時編制藥品分期采購計劃,經有關領導研究批準后方可采購,在供應正常情況下庫存量一般為1~2個月,摸準用藥規律,把握藥品市場動態,掌握供求信息,嚴把質量關,不進'三無'及偽劣藥品和非藥品,暢通購藥渠道,堅持按主渠道進藥,健全外部供應網絡和內部流通體系,把握最佳購入時機,對搶救急用藥品積極組織進貨,確保貯備保證醫療需要。

      (二)驗收 購進、調進或退庫藥品,由藥庫管理人員、采購人員嚴格驗收。對品名、規格、數量、批準文號、生產批號、生產廠家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外觀質量、包裝情況、進行驗收核對,全部合格逐項填寫藥品驗收入庫記錄本,經與原始單據核對無誤,采購、保管人員雙簽字后方可入庫,交有關領導簽字辦理專帳付款。

      (三)保管 藥劑人員要認真執行藥品管理制度。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貴重藥品,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嚴格管理。藥品庫房保持干燥、通風。易燃易爆藥品需保管入危險品庫內。防火安全設施要齊備。

      庫存藥品按性質、劑型分大類,再按藥理作用系統存放,注意藥品要求溫度低溫保存藥品需冰箱內存放,需避光藥品注意放在非光照處,效期藥品及時登記,定期檢查。做好防霉、防蟲、防鼠措施。有完善的藥品帳、卡進行統計,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帳物相符。

      (四)調配 配方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收方后執行查對制度,核對處方內容無誤后,方可調配。處方調配要細心、迅速、準確,核對雙簽字。對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類藥品的調配必須按其有關規定審方、調配。如發現問題及時與醫師聯系更改后再調配,藥劑人員不得私自更改。對急救搶救用藥隨到隨配隨發,不得延誤。

      (五)使用 對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類藥品、貴重藥品的使用,必須依據有關規定專方、限量使用,消耗要逐日統計。對不合理用藥的處方,藥劑人員可拒絕調配。

      藥劑人員應主動深入科室征求意見,介紹國內新藥及其藥理作用、性能、注意事項、不良反應的有關資料,使臨床用藥不斷得以更新。

      二、特殊藥品的管理

      特殊藥品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對上述藥品實行特殊的管理辦法。

      (一)麻醉藥品麻醉藥品的采購、保管、調配、使用必須按照《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執行,麻醉藥品處方權由主治醫師以上職稱,經醫務科審批方可執行,簽字字樣由藥房備查。

      麻醉藥品嚴格執行'五專'管理,即專柜加鎖、專冊登記、專帳消耗、專用處方和專人負責管理。控制針劑二日常用量,片、酊劑不超過三日常用量。杜絕濫用、防止流失。對晚期癌癥病人按規'專用卡'發放、使用和管理。處方書寫要規范并注明病情。處方調配、核對、發出必須簽全名,班班交接,逐日登記消耗。質控小組每月檢查,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二)精神藥品 醫師應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藥品,嚴禁濫用。

      一類精神藥品每方不超過三日常用量,二類精神藥品每方不超七日常用量,實行專柜保管。一類精神藥品需逐日登記消耗,定期檢查、定期盤點,處方保存二年備查。

      (三)醫療用毒性藥品 采購使用必須按《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執行。執行保管、驗收、領發、使用核對制度、須有責任心強,業務熟練的中級以上藥師負責保管,專柜加鎖,專帳登記。毒性藥品包裝容器及存放專柜必須印有毒藥標志。

      醫療用毒性藥品處方,每日不超過二日極量,配方人員必須認真、負責、稱量準確,中級以上職稱藥師復核、簽名蓋章發出。對未注明'生用'中藥,應使用炮制品,調配毒性藥品用具必須隨時清洗干凈。處方保存三年備查。

      第10篇 社區衛生中心分級護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分級護理制度

      傷病員入院后,由醫師根據病情決定護理等級,下達醫囑,護理等級分為特別護理及一、二、三級護理,并分別設統一的標記,在傷病員一覽表和床頭牌上顯示,傷病員住院期間,應根據病情變化,及時更改護理等級。

      (一)特別護理

      l、指征:

      ①病情重危,隨時可能出現病情變化需要搶救者。

      ②病情復雜的大手術或新開展的大手術、復合傷等需監護者。

      ⑧昏迷、休克、大面積燒傷等重危病人。

      2、護理要求:

      ①設特別護理小組,實行24小時監護。嚴密觀察生命體征及病情變化。

      ②根據病情配備搶救器材及藥品,能及時配合搶救。

      ③制訂護理計劃,書寫護理病案,認真填寫各種護理記錄。

      ④正確落實各項治療護理措施,保證各輸液、引流管道通暢。

      ⑤認真做好基礎護理,按規定做好皮膚、口腔及會陰護理,防止并發癥和褥瘡發生。

      (二)一級護理

      1、指征:

      ①病情危重,需絕對臥床休息,生活不能自理者;

      ②特大手術后七天內,各種大手術后1-3天:

      ③高熱、腎衰、糖尿病與酸中毒、各種內出血、外傷及極度衰弱者。

      2、護理要求:

      ①嚴密觀察病情變化,每15-30分鐘巡視一次,每四小時測體溫、脈搏、呼吸、血壓。

      ②制定護理計劃,按時詳細填寫護理病程記錄。

      ⑧加強基礎護理,做好口腔護理,督促病人經常翻身。

      ④生活上給予周密照顧,按時喂飯、服藥、送便器。

      ⑤認真做好心理護理,鼓勵病人進食、加強營養。

      (三)二級護理

      1、指征:

      ①病重期間急性癥狀消失,大手術后病情穩定,但生活不能自理者;

      ②年老體弱或慢性病患者,不宜過多活動者。

      ⑧善通手術后或特殊治療病人。

      2、護理要求

      ①注意觀察病情,觀察特殊治療或特殊用藥后的反應及效果,每1-2小時巡視一次;

      ②根據病情可在床上或床邊進行輕度活動;

      ⑨幫助病人做好晨晚間護理,如洗腳、刷牙、洗臉等,并鼓勵病人多翻身;

      ④針對不同疾病,做好衛生宣傳教育。

      (四)三級護理

      1、指征:

      ①一般慢性病、輕癥、術前檢查準備階段的病人,正常孕婦等。

      ②各種疾病術后恢復期病人。

      ③能下床活動,生活自理者。

      2、護理要求

      ①每日巡視二次,掌握病人病情及思想情況,注意病人飲食及休息;

      ②每日測體溫,脈搏,呼吸二次;

      ③督促遵守院規,做好衛生宣教。

      第11篇 社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制度

      社區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制度

      為確保社區居民擁有一個清潔衛生、整潔優美、居住舒適的環境,根據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和“十不”規范,并結合社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1、維護社區內外環境,清潔衛生,人人有責。

      2、社區內公共環境、各樓的公用部位和門前三包部位的清潔衛生均由社區物業公司的清掃保潔人員將做到區內道路、綠化帶及樓前樓后一日清掃二次,垃圾日產日清,實行一天12個小時保潔。

      3、任何人都應尊重清掃人員的勞動成果,不準隨地亂扔皮果殼、紙屑和其他雜物,不得隨地吐痰、亂丟煙蒂、亂倒垃圾、亂潑污水。

      4、生活垃圾應實行袋裝垃圾化。每位居民應把袋裝垃圾投放在指定地點,不得隨意亂丟亂放垃圾袋,不得從空中向地面拋棄任何物品。

      5、保證居民安定、清潔的環境衛生,減少疾病發生,社區內禁養一切家禽、家畜。

      6、為了使公用部位暢通、平坦,任何單位、住戶不得在走廊、頂層及一切共用場所占用、堆放、吊掛物品,禁止在道路、路邊和它公共場所涼曬、堆放物品。

      7、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在任何未經許可的公用場所張貼、懸掛任何廣告牌、標語或物品,禁止在任何場所亂寫、亂畫、亂刻。

      8、進入社區運送物品的車輛,應裝卸完好,不得將車上的東西撒落在社區內,違者除主清掃外,還將視情節給予罰款處理。

      第12篇 社區衛生中心藥房調劑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房調劑工作制度

      1.藥劑人員應憑醫師處方,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

      2.認真逐項檢查處方前記、正文和后記書寫清晰、完整,并確認處方的合法性。

      3.調劑處方時應做到'四查十對':查處方,對科別、姓名、年齡;查藥品,對藥名、劑型、規格、數量;查配伍禁忌,對藥品性狀、用法用量;查用藥合理性,對臨床診斷。

      4.審核處方用藥的適宜性。存在用藥不適宜時,應告知醫師進行更改。發現嚴重的不合理用藥、用藥錯誤和超劑量使用醫師未雙簽字時,有權拒絕調劑。

      5.配方時應遵守調配技術常規、稱量、計數要準確。禁止取藥時用手直接接觸藥品。

      6.瓶簽模糊或藥品標志不清楚的藥品暫不發放,查詢清楚后方可調配。

      7.處方調劑后,需經嚴格核對并由調配者及核對者雙簽字后方可發藥。

      8.發出的藥品,必須將服用方法詳細寫在瓶簽或藥袋上。凡乳劑、混懸劑必須注明'服前搖勻,或'用前搖勻',外用藥注明'不可內服'等字樣,并向病人講明用法及注意事項。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醫院麻醉、精神藥品庫必須配備保險柜,門、窗有防盜設施,安裝報警裝置,夜間配備保安人員值班。門診、住院等藥房設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周轉柜的,配備保險柜,藥房調配窗口、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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