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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5 19:12:17 查看人數:85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制度

      第1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制度

      1、了解轄區內5歲以下兒童生存狀況,掌握5歲以下兒童死亡情況,為兒童保健工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2、監測對象為轄區內(不管其戶口所在地),妊娠滿28周(或出生體重達1000克及以上),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臍帶搏動、隨意肌縮動四項生命指征之一,而后死亡的5歲以下兒童,但不包括外省來本中心就醫而死于本中心者。

      3、5歲以下兒童死亡是以實足年齡計算,計算方法是用兒童死亡時間減去出生時間即為其實足年齡。5歲以下兒童死亡是指剛出生至5歲差1天的死亡兒童,其中不足28天為新生兒死亡,不足1歲為嬰兒死亡,滿1歲到差1天滿5周歲的為1-4歲兒童死亡。

      4、以上年10月1日-當年9月30日為一個統計年度,每年10月15日以后補漏的死亡數放到下一年度統計。

      5、建立完善5歲以下兒童死亡報告網絡,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對轄區內的5歲以下兒童死亡或自動出院的危重兒童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5歲以下兒童,由所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填寫《四川省兒童死亡報告卡》,于每月5日前上報轄市(區)婦幼保健所;及時將轄區外的或無法追蹤的兒童情況或資料反饋到轄市(區)婦幼保健所。

      6、參加相關的工作例會和培訓;負責對基層兒保醫生進行5歲以下兒童死亡監測的業務培訓和技術指導。

      7、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將5歲以下兒童死亡補漏、活產兒補漏和質控工作貫穿于日常工作中,做到有記錄可查。質控重點是流動人口中活產兒、5歲以下兒童死亡漏報,同時對監測的表、卡、冊進行質量檢查。

      第2篇 社區衛生中心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一)根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制定醫院麻醉藥品管理制度。

      (二)具有麻醉藥品處方權的醫務人員必須具有主治醫師以上技術職稱(含主治醫師),并經考核能正確使用麻醉藥品,本院醫務人員的麻醉藥品處方權需經醫務科負責批準,并將醫師簽字式樣送藥劑科備查。

      (三)藥品必須使用紅色專用處方。

      (四)麻醉藥品的每張處方:注射劑(鹽酸*注射劑,鹽酸哌替啶注射劑/度冷丁,枸櫞酸芬太尼注射劑)不得超過2日常用量;片劑(鹽酸*緩釋片/美菲康,磷酸可待因片,芬太尼貼片/多瑞吉)不超過3日常用量;連續使用不超過7日(癌癥病人憑專業卡供應除外)。

      (五)癌癥病人憑'晚期癌癥病人麻醉使用卡'(有效期2個月)按下列兩種情況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1)醫師開具麻醉藥品處方一次應不超過5日常用量(使用注射劑的病人領藥時須由醫、護人員交回空安瓿)。

      (2)醫師開麻醉藥品控、緩釋制劑(鹽酸*緩釋片/美菲康)時,每張處方量不得超過15日常用量,其中癌癥病人鎮痛使用*應由醫師根據病情和耐受情況決定劑量(即使用*不受藥典中極量的限制)。

      (六)*注射劑按麻醉藥品管理。

      (七)麻醉藥品處方書寫要求:處方書寫工整,字跡清晰,寫明病情,醫師簽全名,劃價、配方、發藥及核對人員均應簽全名,并進行麻醉藥品處方登記,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已開方使用麻醉藥品。

      (十三)醫院藥劑科應根據國務院對麻醉藥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和監督本院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儲存、轉讓或借用麻醉藥品,對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藥品者,藥劑科有權拒絕發藥,并及時向院領導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十四)臨床科室搶救病人時,急需麻醉藥品者,可先動用備用基數發放該病例一次性使用劑量之后補辦手續。

      (十五)藥劑科要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管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嚴格保管,合理應用,杜絕濫用,防止流失,嚴格實行麻醉藥品的'五專制度';專人負責,專柜加鎖,專用處方,專用帳冊,專冊登記。

      (十六)麻醉藥品處方應完整保存三年備查

      (十七)藥劑科各班組麻醉藥品的管理和使用,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班班交接、認真填寫麻醉藥品交班本及處方登記本。

      (十八)藥劑人員在調配麻醉藥品時,要嚴格審查處方,對不符合規定的麻醉藥品處方,拒絕調配。

      (十九)藥劑科質控小組定期檢查本院的麻醉藥品管理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處理。

      (二十)嚴格執行麻醉藥品的報銷制度對霉變破損的麻醉藥品,每年報銷一次。藥劑科對準備銷毀的麻醉藥品登記造冊,報醫院領導審核批準,并向當地藥監部門報告就地監督銷毀,做好銷毀記錄。

      (二十一)麻醉藥品注射劑的使用管理措施:

      1、藥房和臨床使用科室固定一定基本備用數量供各科使用,不再由病員到藥房取藥。

      2、藥房和使用科室要加強空安瓿回收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藥劑科定期進行檢查。各科室未用藥品數量+空安瓿數量=固定藥品數量

      3、換取藥品時,由醫、護人員持病員處方和等同處方支數的空安瓿到藥房換取同量藥品。藥房以空安瓿到藥庫領取同數藥品。

      4、各部門要妥善分類保管好麻醉藥品空安瓿,藥庫定期報請醫院,組織對空安瓿的處理。

      5、臨床科室要嚴格空安瓿回收管理,無空安瓿,藥房不得換取麻醉藥品。因特殊情況需換取時,應由科室書面說明,并經所在科室科主任和藥劑科主任簽字同意后方可換取。

      第3篇 社區衛生中心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工作制度

      1.為轄區內育齡婦女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開展避孕節育知識宣傳普及。

      2.開展避孕節育咨詢與指導,做好避孕節育方法的知情選擇。指導育齡人群實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導,提高已婚夫婦生活質量。

      3.提供避孕藥具,做好相關藥具的儲存與保管。

      4.開展經常性的孕情監測服務,做好跟蹤隨訪工作。

      5.開展育齡婦女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藥具不良反應的監測。

      6.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相關數據的登記、匯總、統計與上報。

      第4篇 社區衛生中心病房藥品管理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病房藥品管理制度

      一、為方便臨床科室治療和搶救,設立的小藥柜由護士長或指定一名責任心強,身體健康,品德高尚,業務熟練的護士保管,負責領藥和保管藥品,工作調動時要辦理移交手續。

      二、小藥柜藥品的配備,以常用和搶救藥為主,其品種數量,不易過多,設立小藥柜的病房由藥劑科會同病房按需要協定品種數量,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配備。

      三、小藥柜不配備貴重藥品,可按醫院規定基數配備少量麻醉藥品,必須按麻醉藥品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

      四、小藥柜的藥品,分類存放,定期清點。檢查藥品質量,防止積壓變質,發現有沉淀、變色、過期、標簽模糊等藥品,停止使用,報藥劑科處理,小藥柜的藥品要做到帳物相符,并經常檢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五、小藥柜的藥品只供住院病人按醫囑使用,非住院病人不得使用。

      六、藥劑科定期檢查,隨時抽驗各病區小藥柜藥品管理情況。

      第5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事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藥事管理委員會工作制度

      1、藥事管理委員會,每季度召開會議一次,研究和檢查藥劑科工作,監督檢查本院貫徹執行藥政法規情況。

      2、核定增添新藥、新制劑,淘汰療效差,不良反應嚴重的藥品和制劑。

      3、定期檢查藥庫、調劑室、制劑室、病房的藥品供應,特殊藥品管理和使用情況。

      4、定期檢查、考核處方書寫和合理用藥情況以及收集門診、病房的差錯處方登記,對檢查出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5、加強藥品知識、合理用藥的宣傳教育,作好新藥介紹,定期開展藥學學術活動。

      第6篇 社區衛生中心雙向轉診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雙向轉診制度

      1、社區病人經全科醫生診治后,確認病情嚴重,需轉達入上級醫院進行診治的,醫生應出具轉診介紹信,做好轉診登記,并將病人的病歷摘要、健康檔案等有關資料復印或辦理借閱手續后,同時轉入上級醫院。

      2、經上級醫院診治,病人康復后,將在醫院的病歷與健康檔案等資料盡快返回病人所在的衛生服務中心。

      3、急、危、重癥病人的轉診必須謹慎,應先就地搶救處理,待其病情較穩定后轉院。轉院時應安排醫務人員護送,確保轉院途中的安全。

      3、住院病人需轉院治療時,原則上應先邀請上級醫院的專科醫生會診,會診的結果需要轉院治療時,在上級醫院接診科室安排好床位和作好充分準備的情況下轉院。

      4、上級醫院住院病人康復或好轉后出院時,專科醫生應填寫雙向轉診單,返回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第7篇 社區衛生中心免疫規劃管理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免疫規劃管理制度

      1.對適齡兒童根據規定的免疫程序進行疫苗接種,并宣傳免疫預防知識。

      2.建立兒童預防接種電子檔案,及時做好信息登記和更新,上傳至國家信息管理平臺。檔案應長期妥善保管。

      3.疫苗專人管理,制定需求計劃,從規定渠道購入。購入時須驗收疫苗相關合格證件。做好領發登記,及時掌握使用量及耗損量。過期疫苗登記后上交。

      4.疫苗的運輸、貯存和使用符合冷鏈管理要求。建立冷鏈設備檔案,賬物相符、專物專用。

      5.合理安排疫苗接種門診周期,設成人接種日。接種場所、接種人員、消毒、體檢及接種均應符合相關要求。

      6.及時建立接種卡、接種簿與接種證,按時預約接種。做好常規查漏補種和強化免疫工作。

      7.做好接種率監測與常規接種月報表統計,定期評價疫苗接種情況。

      8.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做好登記、調查,并及時處理、上報。

      第8篇 社區衛生中心會診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會診制度

      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依據《醫院工作條例》及《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特制定我院會診制度。

      一、院內會診

      1、邀請和被邀請會診的科室均應填寫會診登記本,會診醫師應認真書寫會診記錄,會診時經治醫師在場陪同。

      2、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3、科間普通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填寫會診申請單。應邀醫師24小時內完成會診并寫出會診記錄。

      4、科間急診會診:被邀請的醫師,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后補填登記本。

      5、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6、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確定會診時間,召集有關人員參加。由申請科室主任主持。

      二、外出會診

      1、醫師外出會診是指醫師經所在醫療機構批準,為其他醫療機構特定的患者開展執業范圍內的診療活動。醫師未經醫務科批準,不得擅自外出會診。

      2、診療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經治科室應當向患者說明會診、費用等情況,征得患者同意并簽字后,報醫務科批準。當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征得其近親或監護人同意。

      3、邀請其他醫療機構的醫師會診時,需向會診醫療機構發出書面會診邀請函。內容包括擬會診患者病歷摘要、擬邀請醫師的專業及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會診的目的、理由、時間和費用等情況,并加蓋醫院公章;用電話或者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會診邀請的,應當及時補辦書面手續。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提出會診邀請:

      (1)會診邀請超出本院診療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我院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不能為會診提供必要的醫療安全保障的;

      (3)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5、接到會診邀請后,在不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和醫療安全的前提下,醫務科應當及時安排醫師外出會診。會診影響我院正常業務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況下,應當經院長批準。

      6、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派出醫師外出會診:

      (1)會診邀請超出我院診療科目或者本院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2)會診邀請超出被邀請醫師執業范圍的;

      (3)我院不具備相應醫療救治條件的;

      (4)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7、我院不能派出會診醫師時,應當及時告知邀請醫療機構。

      8、醫師接受會診任務后,應當詳細了解患者的病情,親自診查患者,完成相應的會診工作,并按照規定書寫醫療文書。

      9、醫師在會診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的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

      10、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難以勝任會診工作,應當及時、如實告知邀請醫療機構,并終止會診。醫師在會診過程中發現邀請醫療機構的技術力量、設備、設施條件不適宜收治該患者,或者難以保障會診質量和安全的,應當建議將該患者轉往其他具備收治條件的醫療機構診治。

      11、會診結束后,邀請醫療機構應當將會診情況通報會診醫療機構。醫師應當在返回我院2個工作日內將外出會診的有關情況報告科主任和醫務科。

      12、醫師在外出會診過程中發生的醫療事故爭議,由邀請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理。必要時,會診醫療機構應當協助處理。

      13、會診中涉及的會診費用按照邀請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規定執行。差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結算,不得重復收費。屬醫療機構根據診療需要邀請的,差旅費由醫療機構承擔;屬患者主動要求邀請的差旅費由患者承擔,收費方應當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費票據。會診中涉及的治療、手術等收費按照省市有關標準執行。

      邀請醫療機構支付會診費應當統一支付給我院,不得支付給會診醫師本人。我院由于會診產生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核算。

      14、我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付會診醫師合理報酬。醫師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完成會診任務的,我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會診醫師的報酬標準。

      15、醫師在外出會診時不得違反規定接受會診費用,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屬的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16、醫務科建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檔案,并將醫師外出會診情況與其年度考核相結合。

      17、醫師違反規定擅自外出會診或者在會診中違反第15條規定的,由醫院計記入醫師考核檔案,經教育仍不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醫師外出會診違反《執業醫師法》有關規定的,按照《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七條處理。

      18、醫師受衛生行政部門調遣到其他醫療機構開展診療活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9篇 社區衛生中心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依照《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院《危重病人搶救制度》。

      1、搶救危重病人應按照病情嚴重程序和復雜情況決定搶救組織工作。

      (1)一般搶救由有關科室急診醫師和當班護士負責。

      (2)危重病人搶救應由該科室急診主治醫師和急診護士長組織搶救。

      (3)遇有大批病人、嚴重多發傷等情況時,由立即報告醫務科,組織專科醫師共同搶救。

      2、急診室護士應做好搶救準備工作。遇有危重病人應立即通知值班醫師和護士長,并及時給予必要的處理,如吸氧、吸痰、測體溫、血壓、脈搏、呼吸等。

      3、參加搶救的醫護人員要嚴肅、認真、積極主動,聽從指揮,即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協作。

      4、搶救工作中遇有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困難時,應及時請示上級醫師;上級醫師要隨叫隨到,迅速參加搶救工作。

      5、對病情變化、搶救經過、各種用藥要做好記錄,要求及時、準確、清楚、扼要、完整,并要注明執行時間。因搶救病人未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

      6、口頭醫囑要準確、清楚,尤其是藥名、劑量、給藥途徑與時間等,護士要復述一遍,避免有誤,即時記錄于病歷上,并補開醫囑和處方。

      7、各種急救藥品的安瓶、輸液空瓶、輸血空袋等,用完后應暫行保管,以便統計與查對,避免醫療差錯。

      8、一切急救用品實行'四固定'制度(定數量、定地點、定人管理、定期檢查維修),各類儀器要保證性能良好。急診室搶救物品一律不外借,用后歸放原處,定期做好清潔、消毒、清理補充等工作。

      9、病人經搶救病情穩定或需轉入病房或手術室治療者,急診科應派人護送;病情不允許搬動者,需專人看護或經常巡視;對已住院的急診病人應定期追蹤隨訪,以利提高救治水平。

      10、各科室建立搶救登記本,記錄搶救病人的病情、搶救經過與經驗教訓以及參加搶救工作人員名單。

      11、搶救工作結束,應認真檢查總結。

      附件:

      危重病人搶救范圍

      凡病情緊急危及生命立即進行搶救及監護者,均應列為危重搶救病例,包括:

      1、各種原因所致的昏迷;

      2、各種原因所致的休克;

      3、各種原因所致的呼吸、心跳驟停(包括麻醉意外);

      4、嚴重水、電解質及酸堿平衡紊亂;

      5、各種原因所致的嚴重心力衰竭、心肌缺血及心率失常(全心衰、急性心肌梗塞、阿斯綜合征、重癥心絞痛等);

      6、各種原因所致的彌漫性血管內凝血(dic);

      7、各種原因所致的高血壓危象;

      8、各種原因所致的心包堵塞;

      9、各種原因所致的重度急、慢性呼吸衰竭(肺心病、休克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癥、氣管異物、肺梗塞、羊水栓塞、高血壓氣胸、急性大量胸腔積液、呼吸肌麻痹等);

      10、急性大咯血(支氣管擴張癥、二尖瓣狹窄、肺結核等);

      11、各種原因所致的喉梗阻(急性喉炎、白喉等);

      12、急性肝、腎功能衰竭(重肝、尿毒癥、肝腎綜合癥等);

      13、嚴重顱腦損傷,腦疝;

      14、海綿竇血栓形成,重型腦出血;

      15、大面積燒傷;

      16、各種原因所致的急性彌漫性腹膜炎(各種腹腔臟器穿孔);

      17、重度急性出血壞死性胰腺炎;

      18、重癥急性溶血危象(輸血反應、血型不合、蠶豆黃、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等);

      19、急性粒細胞缺乏,急性再障;

      20、各種藥物、食物或毒物急性中毒;

      21、甲亢危象、糖尿病酮癥酸中毒、低血糖昏迷、高滲性昏迷等;

      22、破傷風、氣性壞疽等特殊感染病情嚴重者;

      23、重癥剝脫性皮炎;

      24、自縊、刎殞、電擊傷、溺水、墜樓、嚴重利器傷、扼傷、爆炸傷、車禍傷等;

      25、器官移植術后及體外循環術后需搶救者;

      26、嚴重多發性或復合性創傷;

      27、上頸椎損傷伴高位截癱或四肢癱瘓;

      28、急性青光眼。

      第10篇 社區衛生中心門診咨詢工作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咨詢工作制度

      1.設立門診咨詢臺,負責門診導醫、咨詢、預約、便民服務等工作。工作人員要認真、主動、熱情、耐心、周到的為病人服務。

      2.負責協調病人就診過程中遇到的有關問題;接聽熱線電話,做好電話咨詢工作。

      3.發放健康手冊、健康教育處方,播放健康教育的有關錄象、光盤、錄音。

      4.為病人提供飲用水、出借輪椅、收費查詢等服務。

      5.保持環境整潔、維護就診秩序,提高安全意識,防范安全隱患。

      第11篇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保護醫務人員職業安全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保護醫務人員職業安全制度

      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循標準預防的原則,特別是門(急)診醫務人員在接診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醫院感染管理各項規章制度和臨床診療技術操作規范。

      二、放置醫療廢物的容器應符合環保總局發布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

      三、醫務人員一旦發生銳器刺傷嚴格按銳器刺傷處理程序進行處理。發生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嚴格執行醫務人員艾滋病病毒職業暴露防護工作指導原則。

      四、醫務人員一旦發生職業暴露及時報告院感科,院感科報告主管院長,艾滋病職業暴露情況醫院還應每半年進行匯總并上報縣疾控中心。

      五、醫務人員發生職業暴露后,醫院應承擔相應的救治責任,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1、血液病毒抗體檢測

      2、治療

      3、隨訪

      4、建檔

      第12篇 社區衛生中心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依照《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為規范醫療行為,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特制定本院《三級醫師查房制度》。

      1、科室主任、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查房,應有住院醫師、護士長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科主任、副主任醫師查房每周1-2次,主治醫師查房每日一次,一般在上午進行。住院醫師對所管病員每日查房二次以上。新病人、疑難危重病人上級醫師要及時查房。

      2、對疑難危重病員,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應隨時觀察病情變化及時處理,必要時可請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查房。

      3、查房前,經治醫師做好準備工作,如病歷、*光片、各項有關檢查報告及所需用的檢查器材等。查房時要自上而下逐級嚴格要求,認真負責。經治醫師要報告簡要病歷、當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決的問題。副主任醫師或主治醫師可根據情況做必要的檢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4、各級醫師查房,經治醫師必須作好相應的查房記錄并載入病歷。

      5、查房內容:

      (1)科主任、副主任醫師查房:要求解決疑難病例;審查對新入院、危重病員的診斷、治療計劃;決定重大手術及特殊檢查治療;抽查病歷、醫囑;聽取下級醫師對診斷和治療的意見;進行必要的教學工作。

      (2)主治醫師查房:要求對所管病人分組進行系統查房,尤其對新入院、危重、診斷未明、治療效果不好的病員進行重點檢查與討論。檢查病歷并修改其中錯誤的記錄;檢查醫囑執行情況及治療效果;決定出院、轉院、會診等問題。

      (3)住院醫師查房:要求重點巡查重危、疑難、待診斷、新入院、手術后的病員,同時巡視一般病員;檢查化驗報告單,分析檢查結果,提出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意見;檢查當天醫囑執行情況;給予必要的臨時醫囑并開寫次日早晨特殊檢查醫囑;檢查病員飲食情況;主動征求病員對醫療、生活等方面的意見。

      6、院領導及院部有關科室的負責人有計劃有目的的定期參加各科查房,檢查了解對病員的治療情況,解決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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