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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26 09:58:10 查看人數:74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第1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本質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礦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宜興煤業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煤礦培訓工作,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訓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抓出實效。

      1.3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培訓、教考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全員參與、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整體提升。

      2. 安全培訓對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訓的對象是指所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納入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各級書記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者,抓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2.2 安全培訓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脫產培訓與業務培訓并重,脫產培訓與業余培訓相結合。

      2.3 脫產培訓包括上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臨時性脫產培訓,培訓對象主要包括礦井主要負責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下電鉗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和主提升司機等六大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地面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的工種。

      2.4 業余培訓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組織的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和現場技能培訓,同時公司充分運用網絡教育、電化教育、遠程教育等各種現代化教育培訓手段,拓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實現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職工行為規范的全面提升,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范疇。

      3. 培訓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主體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煤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3.2 地面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工種的作業人員,準入條件及培訓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3.3 特殊工種上崗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且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本崗位作業,公司安監部負責檢查落實。

      3.4 新聘用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脫產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井下從事作業的外包隊伍人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入礦后進行煤礦安全知識、企業基本制度等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培訓要嚴格執行汾煤辦發〔2005〕233號文件規定,職工學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允許分配上崗。井下和地面從業人員必須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實習四個月后,經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導下,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3.5 對井下和地面單位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到救護大隊進行軍事化培訓,具體要求及考核辦法見《集團公司“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考核實施辦法》。嚴格開展“三違”學習班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違”人員必須進駐“三違”學習班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學習期間只發給生活費,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工作。“三違”學習班必須有完整的培訓考核辦法,并有詳細的記錄、臺帳、培訓內容及考核試卷等,不得出現“三違”人員缺培現象。

      第2篇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約談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行《陜西省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約談制度》切實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吸取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教訓,強化安全主體責任,切實提高安全工作的執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任務

      安全生產責任約談,是指我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隱患未按時整改以及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單位負責人或主管業務部門的負責人約見談話,分析形勢,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對相關單位的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二、約談對象

      (一)發生重大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二)發生較大以上非傷亡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三)發生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四)發生瓦斯超限以及連續發生瓦斯預警的單位責任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五)未按規定執行“先探后掘”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六)上級領導檢查通報問題無故整改不到位的區隊負責人或業務科室負責人;

      (七)隱患整改不及時以及現場存在重大安全生產隱患的區隊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九)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單位負責人及業務科室負責人;

      (十)作業規程措施現場嚴重不兌現、存在違章指揮的管理人員及其他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三、約談內容:

      約談時要聽取約談單位近期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原因、性質、隱患未及時整改的原因,安全重點工作未按時完成的原因等,重點聽取安全預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落實等方面的報告。被約談對象必須準備書面材料。

      四、約談時間

      約談必須在安全生產責任確定后立即組織進行,也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約談時間。

      五、約談程序

      (一) 約談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二) 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記錄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 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礦安監科。

      六、約談紀律

      (一)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不認真落實約談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人的責任。

      (二) 約談對象必須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

      七、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

      一、教育對象:凡屬我礦職工,以及外來包工人員、參觀人員均應接受安全教育。

      二、教育內容:

      1、入礦安全教育的目的;

      2、安全生產的重要意義;

      3、本礦的性質及特殊性;

      4、本礦的安全生產制度。

      三、教育培訓形式:

      1、安通科安全檢查員、各隊隊長、班組長,由礦勞動人事科和安全科組織每年進行一次不少于10天的安全培訓,并經考試,公布成績,不合格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

      2、每年進行兩次安全檢查員培訓,由勞人科主持,安通科配合,每次不少于10天,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工作。

      3、特殊工種、技術工種,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學習、考核,并統一發證,填寫成績,每年考試兩次,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考試不合格嚴禁錄用上崗作業,無證上崗作業按規章論處。

      4、除進行常規安全教育外,各單位可采用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不定期的經常教育,臨時教育(班前會),提高工人安全生產觀念。

      第4篇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 總 則

      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本質安全型和安全高效型礦井。根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局2005年第20號令)、《關于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若干意見》和《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宜興煤業特制定本制度。

      1.2 充分認識煤礦安全培訓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煤礦培訓工作,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建立煤礦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舉措;是增強職工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素質,保障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途徑。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加強煤礦安全培訓工作的重要性,把安全培訓作為一項重要的基礎工作和緊迫的戰略任務來抓,切實加強領導,抓出實效。

      1.3 安全培訓遵循“管理、裝備、培訓并重”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培訓、教考分離”的原則,以人為本、依法培訓、全員參與、保證質量、突出重點、整體提升。

      2. 安全培訓對象及形式

      2.1 安全培訓的對象是指所有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由黨政主要領導負責,納入安全辦公會議議事日程。各級書記是安全培訓教育的第一責任者,抓好本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

      2.2 安全培訓采用的主要形式是脫產培訓與業務培訓并重,脫產培訓與業余培訓相結合。

      2.3 脫產培訓包括上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安排的臨時性脫產培訓,培訓對象主要包括礦井主要負責人、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井下電鉗工、井下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安全檢查工、采煤機司機和主提升司機等六大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地面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的工種。

      2.4 業余培訓的主要形式是公司組織的全員安全知識培訓和現場技能培訓,同時公司充分運用網絡教育、電化教育、遠程教育等各種現代化教育培訓手段,拓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實現職工全員安全意識、安全知識、安全技能和職工行為規范的全面提升,并納入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范疇。

      3. 培訓工作

      3.1 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取得煤礦主體專業中專以上學歷,煤礦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按有關規定參加培訓取得合格證書。

      3.2 地面單位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以及其他上級單位發證工種的作業人員,準入條件及培訓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3.3 特殊工種上崗前,必須經集團公司安培中心培訓,且取得相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本崗位作業,公司安監部負責檢查落實。

      3.4 新聘用人員必須按規定接受脫產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分配。井下從事作業的外包隊伍人員必須參加安全培訓。入礦后進行煤礦安全知識、企業基本制度等的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一個月,培訓要嚴格執行汾煤辦發〔2005〕233號文件規定,職工學校負責具體培訓工作,經考試合格后方允許分配上崗。井下和地面從業人員必須與老工人簽訂師徒合同,在老工人的帶領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實習四個月后,經考核合格,在老工人的指導下,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3.5 對井下和地面單位的嚴重“三違”人員,必須到救護大隊進行軍事化培訓,具體要求及考核辦法見《集團公司“三違”人員培訓班培訓考核實施辦法》。嚴格開展“三違”學習班的培訓、教育和考核工作。公司“三違”人員必須進駐“三違”學習班脫產學習,時間不得少于10天,學習期間只發給生活費,學習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工作。“三違”學習班必須有完整的培訓考核辦法,并有詳細的記錄、臺帳、培訓內容及考核試卷等,不得出現“三違”人員缺培現象。

      3.6 臨時指定的脫產培訓人員按有關規定執行。

      3.7 所有生產一線組隊班組必須強化班前安全培訓,針對現場實際講任務,針對任務講安全,針對安全講培訓。要加大現場實際操作培訓抽考的力度,使安全知識培訓與實際操作技能培訓融為一體,共同提高。班前會要對特殊工程的上崗情況進行通報,確保上崗人數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3.8 公司職校培訓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的教學設施,對所有職工進行全方位培訓,并且按照宜興公司建立的全員安全培訓的考試題庫和電腦考試系統在電腦考試系統在電腦上逐步實行微機抽考。

      3.9 所有從業人員每年復培時間不少于10天。

      4. 職責劃分

      4.1 公司按照集團公司總體規劃,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列支培訓經費并保證專款專用;編制宜興煤業安全培訓計劃并負責實施。

      職校培訓部門負責根據下達的安全培訓計劃制定具體細則,派送培訓人員。同時負責新工人、轉崗人員等從業人員的培訓;負責對具有安全資質外委施工隊伍的普通從業人員的培訓;協同安監部門做好業務安全培訓工作;對各級、各類人員的培訓、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統計、建檔、管理。

      職校培訓部門必須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把既有理論知識又有實際操作能力的專業技術人員吸收或兼職到教師隊伍中,優化教師隊伍,根據國家規定的教學大綱,結合培訓實際選編教材,整合教學設施,充實實物教學內容,創新培訓環境,提高培訓質量。

      4.2 安監部門負責安全培訓持證工作的監督檢查。

      4.3 安監、職校培訓部門相互協作、相互配合,共同組織并監督檢查安全技能培訓工作;保證持證上崗人數符合國家定員規定。

      5. 監督管理

      5.1 公司所有從業人同必須按國家規定持證上崗,未經安全培訓或經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干部不準指揮生產、工人不準上崗操作。

      5.2 公司其他從業人員,都必須持有國家統一的《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由各單位員工培訓部門負責頒發。沒有取得《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者,一律不準上崗。

      5.3 《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實行吊銷與返還制度,由員工培訓部門執行,安監部門監督。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吊銷《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

      5.3.1 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5.3.2 實踐證明其安全知識和實際操作水平不能勝任工作者;

      5.3.3 嚴重違章作業者。

      被吊銷證書的職工,至少進行一個月的脫產培訓,經考核合格后重新頒發《安全工作資格證書》和《培訓合格證書》后方可重新上崗。

      5.4 充分利用安全結構工資和職工安全技能帳戶的激勵作用,調動職工學習安全、提高職工操作技能的自覺性。在提升職工綜合素質的同時,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術比武活動。積極推廣以區隊、班組為單位的成建制脫產輪訓。

      5.5 安全培訓考核與工資掛鉤,根據考試成績、及格率等制定安全培訓的考核獎罰辦法。

      5.6 在集團公司和上級檢查時,發現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無證或持過期證上崗的,按國務院第446號令處罰規定執行。

      第5篇 某煤礦地測防治水生產安全聯系制度

      1、凡要求地質人員提供采掘地質資料,就由需要資料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以委托書方式,經分管副總及地測科科長認可后,按《礦井地質規程》、《煤礦防治水規定》和有關規范所規定的內容和時間提供。

      2、貫通、透硐前,巖巷20m、煤巷40m、綜掘煤巷60m,下發通知單,分發給有關單位。

      3、凡與地質測量有業務聯系的單位需延掛中腰線的應提前一天書面聯系地測科分管副科長、主管工程師和專業組。

      4、凡巷道已掘到位置或停頭暫不掘進以及封閉巷道等,在停頭前,施工技術員應及時通知測量實測到迎頭,控制迎頭位置。

      5、在采掘生產過程中,巷道改向、變坡、工程無法進行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測量解決,由于管理不善、破壞丟失、炮崩造成無測點、工程進尺失誤的由施工單位負責。

      6、在井下采掘生產中,如遇到突水、斷層等地質和水文地質問題,施工單位應及時聯系水文、地質人員解決,以保證安全和生產。

      第6篇 某煤礦安全生產調度中心管理制度

      調度室主任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礦的安全生產,認真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落實公司年、季、月度安全生產計劃。

      2、負責組織每天調度會和每旬生產分析會。

      3、負責解決采掘區隊班匯報問題。

      4、負責組織對本礦生產中出現的安全隱患處理工作。

      5、負責組織指揮事故的搶險工作,依據事故的處理規定程序上報領導和有關部門,并組織事故分析會。

      6、經常深入井下,了解全礦安全動態及生產環境的變化情況,及時匯報和平衡及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的問題。

      7、負責傳達上級和礦領導有關安全生產指示,認真貫徹執行請示和回報制度,做到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及時準確。

      8、協助礦長負責本礦重大風險的控制。

      9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及安全生產會議和安全辦公會議。 調度室副主任崗位責任制

      1、在調度主任領導下,負責做好分管的調度業務管理工作。

      2、在班時,要了解上一班生產情況和本班生產計劃及工作重點,掌握礦井生產、運輸、提升、倉存及銷售情況,組織完成生產任務。

      3、掌握全礦安全生產動態,及時平衡協調生產中出現的各種問題,組織好生產事故的處理,保證生產系統的暢通。

      4、掌握重點采掘隊及綜采、綜掘工作面生產技術管理情況,參與推行正規循環作業,解決生產中存在的各種問題。

      5、掌握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其避災路線,參與礦井災害及重大事故的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工作。

      6、不斷學習新經驗、新技術,更好地為生產和安全服務。7、完成主任交辦的其它工作。

      調度室主任“一通三防”責任

      1、認真貫徹《煤礦安全規程》及有關通風安全方面的政策、法令、通知、決定等。

      2、在瓦斯治理工作中,按照礦上“一通三防”和瓦斯治理工作的統一部署安排,對本部門各專業技術有關瓦斯治理業務負責.

      3、在瓦斯治理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針、《國有煤礦瓦斯治理規定》、《煤礦安全規程》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并做到在所管業務范圍內,瓦斯治理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不組織安排生產。

      4 、參加礦井的采掘設計,安全措施年度計劃的編制及各工作地點作業規程的審查。

      5、 協助有關科室搞好職工安全知識教育,參加全礦周、旬、季安全檢查工作和安全例會。

      6、參與通風事故分析調查和處理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調度室工作權限

      1、在組織日常生產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并對存在上述“三違”現象的單位和人員進行處罰。

      2、有權召集、參加有關安全生產會議,接到通知的單位人員必須準時參加,對會議做出的決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并將執行情況準時向礦領導匯報。

      3、在組織搶救重大事故時,有權下達緊急命令,調動全礦的一切人力、物力進行搶救。接收命令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全力以赴做好搶救工作。對不服從指揮或不積極行動者,有權通報批評和按規定進行經濟考核,并對情節嚴重者提出行政處理意見。

      4、有權主持或參加年度、月度生產計劃的編審工作。

      5、根據工作需要,有權了解和督察生產計劃、安全措施和領導安排等事項的落實情況,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如實報告并提供相關資料。

      6、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指示,有權對機關職能科室的業務工作提出相關工作要求。遇有重大或緊急情況有權對上述部門的業務工作進行調整和安排。

      7、有權對不執行調度命令和對調度通知(通報)傳達落實不好的單位和個人,按其情節有權做出處罰決定。

      調度室崗位責任制

      1、負責掌握全礦當班情況,并負責當班生產數據的統計、分析及第二天生產預報工作。

      2、在生產過程中出現事故時,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并通知有關職能部門,防止事故擴大。

      3、準確無誤計算各種數據的填寫、圖表制作和臺帳填寫。

      4、隨時掌握采掘工作面存在的問題,并及時向有關單位聯系,及時積極解決。

      5、經常深入現場,掌握現場存在的問題。

      6、認真執行業務保安責任制,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制止“三違”現象,并做好記錄。

      7、交接班前搞好室內衛生,各班要注意保持整。

      調度員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調度員要填寫交接班記錄。

      2、調度員交接班時,要當面進行,親自交接,不得代轉。

      3、交接時,雙方必須將當班的主要生產、安全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注意事項交接清楚,包括未辦完的事情、未落實完的事情、通知、領導最新指示、安排等。

      4、雙方交接清后,在交接班記錄本簽字,做到手對手、口對口,你不來我不走。

      調度員值班制度

      調度值班是組織指揮、協調控制安全生產的核心,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調度員執行8小時工作制,每班1-2人。

      1、調度室擔負著企業生產、安全、經營活動的組織、指揮、監督和控制四大職能,值班調度員要做到“情況明、底數清、信息靈”。

      2、值班調度員必須熟悉全礦各業務部門和下屬區隊的各自職權、業務和分管范圍,熟悉全礦生產經營流程,對與生產、安全、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的生產和輔助環節的運作程序要了如指掌,并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3、按照煤礦《三大規程》遵章指揮。

      4、按照作業計劃組織完成班、日生產及設備檢修任務,主動調度,及時協調各生產環節的正常運轉。

      5、掌握礦領導的下井動向,對領導下井過程中提出的問題和工作安排要認真落實,詳細紀錄過程和結果,并及時向有關領導通報辦理進展。

      6、對基層單位匯報的情況,在認真接收的同時要弄清楚并加以分析,在核對無誤的情況下及時處置和向有關領導匯報,要做到不留死角,不主觀臆斷,有理有據。

      7、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值班調度員崗位責任制

      1、在調度主任直接領導下,負責日常生產的調度組織、協調、指揮.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堅持八小時工作制,嚴格交接班制度,不遲到早退。

      3、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嚴格按照三大規程組織指揮生產,做到令行禁止。對安全生產中出現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并督促有關部門迅速處理。

      4、按照規定隨時接收工作面的匯報,及時詢問各采掘面的安全生產情況,認真填寫報表、臺帳,做好原始記錄。做到文字清潔整齊,數字準確無誤。

      5、認真做好上情下達、下情上報工作,對上級領導下達的有關通知、指示、電文、要做到記錄準確,傳達及時,登記編號,妥善保存。

      6、經常輪流深入井下,深入現場,熟悉了解掌握井上下各主要生產環節的生產過程,掌握第一手資料,并隨時隨地幫助解決生產中的擋手問題,疏通生產渠道,當好領導參謀。

      7、值班調度人員,工作時間必須做到著裝統一,文明上崗。室內嚴禁隨地吐痰、亂扔雜物、飲酒吸煙。

      第7篇 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檢查制度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煤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加大煤礦安全生產執法力度, 嚴厲打擊煤礦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強化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完善執法機制,為促進我縣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的穩定好轉,制定本制度。

      一、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主要內容

      1、煤礦企業沒有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證照,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新建、改建、擴建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未經有關安全生產監管、監察機構審查批準而擅自投產應依法取締或停產、停業整頓的。煤礦企業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較大安全隱患長期得不到治理應停產、停業整頓或依法關閉的;

      3、重大政治活動、社會活動、重大節假日期間的督查工作;

      4、煤礦違法行為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管部門職能范圍,需要組織聯合執法的;

      5、在煤礦安全執法中,對于單一部門無法解決的重大安全生產問題,需聯合執法的;

      6、針對突發性、緊急性煤礦安全事件需組織聯合執法的;

      7、縣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監管部門對落實煤礦安全執法決定存在較大問題的。

      二、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組織機構

      1、由縣安監局牽頭,縣公安局、縣國土局、縣經貿局、縣電力局、煤礦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參與,組成xx縣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領導小組。

      2、煤礦安全聯合執法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監管一股。負責執法領導組的日常工作,具體承擔聯合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三、煤礦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的要求

      1、各執法部門要認真按照歸口管理和“相互配合、分工協作、職責明確、聯手互動、重拳出擊”的原則,積極配合牽頭部門開展工作,切實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法嚴肅查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2、聯合執法部門要選派政治素質高、作風正派、業務熟練并持有相關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聯合執法。必要時邀請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煤礦安全生產專家組成員參加。

      3、聯合執法人員要服從指揮、落實責任、各司其職,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規范執法。

      4、在聯合執法行動中,各成員單位要主動配合執法主體單位開展煤礦安全聯合執法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和回避。

      5、需要開展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時,執法部門應該在5日前向聯合執法的牽頭部門提出申請,并報聯合執法方案,經牽頭部門審核,在2日內書面回復。由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執法,應制訂聯合執法方案。安全生產聯合執法工作完畢后,聯合執法牽頭部門要將工作總結或執法情況及時上報縣政府,并抄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xx縣安監局煤監股

      2023年3月1日

      第8篇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

      一、為了促進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產,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全國各類煤礦企業。

      三、煤礦企業必須建立以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等。

      四、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應滿足下列規定:

      (一)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二)內容具體,責任明確,能夠對照執行和檢查,嚴格管理措施,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三)對違反制度的各行為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措施和責任追究辦法;

      (四)所引用的依據及適用范圍和時間明確,表述規范,條款清晰,能確保相關人員了解和掌握;

      (五)以正式文件發布,并確保其能夠約束涉及到的部門和人員。

      五、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內容的具體要求。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要按照崗位、職能、權利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各級負責人、職能機構和各崗位人員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要將企業、部門或單位的全部安全生產責任逐項分解,逐級落實到各崗位和人員。

      (二)安全辦公會議制度。要明確安全辦公會議的召開周期、內容、主持人和參加人員。安全辦公會議必須由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主持。會議應當有完整的記錄,載明議定的事項、決定以及落實的人員、措施和期限。會議記錄、紀要應納入檔案管理。

      (三)安全目標管理制度。應依據上級下達的安全指標,結合實際制定年度或階段性安全生產目標,并將指標逐級分解,明確責任、保證措施、考核和獎懲辦法。

      (四)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穩定的安全投入資金渠道,保證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統、設備、設施,消除事故隱患,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安全獎勵,推廣應用先進安全技術措施和管理方法,搶險救災等均有可靠的資金來源;安全投入應能充分保證安全生產需要,安全投入資金要專款專用;煤礦企業應當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定項目,落實資金、完成時間和責任人。

      (五)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制度。明確檢查標準、檢查周期、考核評級獎懲辦法、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

      (六)安全教育與培訓制度。應保證煤礦企業職工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法規知識、安全知識、專業技術知識和操作技能;明確企業職工教育與培訓的周期、內容、方式、標準和考核辦法;明確相關部門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責和考核辦法;明確年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計劃,確定任務,落實費用。

      (七)事故隱患排查制度。應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礦井在通風、瓦斯、煤塵、火災、頂板、機電、運輸、放炮、水害和其它方面存在的隱患;明確事故隱患的識別、評估、報告、監控和治理標準;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隱患治理的責任和義務。

      (八)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應保證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有效地監督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標準、規范等執行情況;重點檢查礦井“一通三防”的裝備、管理情況;明確安全檢查的周期、內容、檢查標準、檢查方式、負責組織檢查的部門和人員、對檢查結果的處理辦法。 對查出的問題和隱患應按“四定”原則(定項目、定人員、定措施、定時間)落實處理,并將結果進行通報及存檔備案。

      (九)安全技術審批制度。要確定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措施和方案等安全技術審批的內容、程序、標準、時限、審批級別;審批人員職別和資格,編制、審核、審批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安全技術審批應保證依據充分、正確、內容全面、具體、安全措施可靠,能夠有效指導生產施工、作業和操作。

      (十)礦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應保證在用設備、器材符合相關標準,保持完好狀態;明確礦用設備、器材使用前的檢測標準、程序、方法和檢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使用過程中的檢驗標準、周期、方法和校驗單位、人員的資質;明確維修、更新和報廢的標準、程序和方法。

      (十一)礦井主要災害預防管理制度。要明確可能導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防治水、沖擊地壓、職業危害等主要危險,有針對性地分別制定專門制度,強化管理、加強監控,制定預防措施。

      (十二)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要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發生事故后的上報時限、上報部門、上報內容、應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等。

      (十三)安全獎罰制度。必須兼顧責任、權利、義務,規定明確,獎罰對應;明確獎罰的項目、標準和考核辦法。

      (十四)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明確入井人員禁止帶入井下的物品和檢查方法;明確人員入井、升井登記、清點和統計、報告辦法,保證準確掌握井下作業人數和人員名單,及時發現未能正常升井的人員并查明原因。

      (十五)安全操作規程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要涵蓋從進入操作現場、操作準備到操作結束和離開操作現場全過程的各個操作環節。要分別制定各工種的崗位操作規程,明確各工種、崗位對操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操作程序和標準,明確違反操作規程和標準可能導致的危險和危害。

      六、煤礦企業及其所屬單位、部門應制定相關配套的制度,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和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七、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加強對煤礦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工作的監督管理,指導企業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八、本規定由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解釋。

      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煤礦安全生產問責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30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號令)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等法律法規,落實各級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嚴肅追究安全生產事故的行政責任,有效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保障職工生命安全和企業安全生產,集團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屬生產礦井、資源整合礦井、基建礦井、地面生產單位、業務保安部門。

      區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參照生產礦井執行。

      基建礦井井下比照或參照生產礦井執行,地面項目建設比照或參照地面生產單位執行。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問責(以下簡稱問責),是指安全生產責任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產生重大安全隱患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和后果的行為,對責任單位及其負責人(副處級以上)采取行政問責措施。

      行政問責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對事故單位給予黃牌警告、經濟處罰和一票否決;對單位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或免職、降職處理。

      第四條? 制定本制度是為了在集團公司內部規范問責程序,強化責任管理。各子分公司對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事故的過程全面問責,集團公司對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結果問責。通過問責充分調動兩級集團公司以及礦、廠、處的積極性,抓住安全隱患來控制安全生產過程,最終達到安全生產的目的。

      第五條? 凡發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產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意見,由上級主管部門實施責任追究,并按上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條? 安全生產問責制度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方式和范圍

      第七條? 問責方式分為重大安全隱患問責和安全生產事故問責,對重大安全隱患產生單位、事故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

      第八條? 重大安全隱患和安全生產事故問責的范圍是對事故單位及副處級以上責任人進行行政問責,其他責任人員由各子分公司依據國家、行業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標準自行制定。

      第三章? 重大安全隱患問責

      第九條 重大安全隱患認定標準:

      (一)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

      (二)瓦斯超限作業的;

      (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落實區域防突治理措施或區域治理效果不達標的;

      (四)高瓦斯礦井礦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或者瓦斯監控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五)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和礦井抽采率不達標組織生產的;

      (六)礦井、采區通風系統不可靠、不完善,未采取措施的;

      (七)礦井出現瓦斯治理工程虧欠,導致重大隱患的;

      (八)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生產前未進行“一通三防”安全評價許可的;

      (九)煤層群開采,臨近層瓦斯未進行治理的;

      (十)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面未在區域掩護下進行“拼刺刀”式掘進的;

      (十一)礦井通風、抽采能力富余系數不足,采掘工作面不執行上限配風的;

      (十二)帶壓開采礦井采掘工作面生產前未進行防治水安全評價許可的;

      (十三)有嚴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四)越層越界開采的;

      (十五)有沖擊地壓危險,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六)自然發火嚴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七)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十八)礦井未實現雙回路供電系統或系統不完善、不可靠的;

      (十九)新建煤礦邊建設邊生產;煤礦改擴建期間,在改擴建的區域生產,或者在其他區域的生產超出安全設計規定的范圍和規模的;

      (二十)煤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工程進行勞務承包的;

      (二十一)煤礦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責任人不明確,各種證照過期或不健全的;

      (二十二)礦井在生產經營區域內存在可能導致人身傷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隱患。

      第十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筑、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的重大安全隱患的認定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標準。

      第十一條? 上述重大安全隱患由子分公司、集團公司、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或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第十二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礦井單位的問責: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礦井予以黃牌警告: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

      2、在生產經營范圍區域內,存在省、市等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3、存在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4、存在群眾舉報經查屬實,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5、未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指標。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礦井予以經濟處罰,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1、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內被集團公司黃牌警告兩次以上(含兩次)或被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

      第十三條? 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地面單位的問責: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予以黃牌警告: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

      2、在生產經營區域內存在省、市等上級單位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3、存在集團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檢查中查出,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4、存在群眾舉報經查屬實,本單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計劃的重大安全隱患;

      5、未實現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指標。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地面單位予以經濟處罰,取消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1、對上級部門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內被集團公司黃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級單位通報批評的。

      第十四條 對重大安全隱患責任人的問責:

      1、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強行作業的責任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2、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責任人給予免職處理或撤職處分;

      3、產生重大安全隱患,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隱瞞、謊報、遲報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或行政記大過處分;

      4、對重大安全隱患未按“三定”(定時間、定措施、定責任人)要求整改的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問責

      第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定義、分類和定性標準:

      安全生產事故是指在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區域內發生的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的分類標準,按事故是否對人造成傷害的原則,分為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員工在生產活動中或工作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體組織損傷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機能,致使人體立即中斷工作,甚至終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級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傷亡事故是指企業在生產活動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設備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斷生產、設備損害等事故;事故等級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的性質,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責任所致,可定性地分為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責任事故是指在生產、建設或工作過程中(包括設計、安裝、使用、維修等過程),有關人員不執行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不履行崗位職責,違反作業程序、規章制度、管理規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難以預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或由于目前國內技術水平和條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條? 對礦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問責:

      (一)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礦井分管領導、主管領導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2、給予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3、子分公司領導對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4、給予事故礦井黃牌警告。

      (二)礦井發生一起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礦井分管領導撤職處分,主管領導免職,安監處長行政降級處分;

      2、給予礦井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行政記大過處分;

      3、給予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行政警告或記過處分;

      4、給予子分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警告處分;

      5、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5、給予子分公司黃牌警告。

      (三)礦井發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礦井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安監處長撤職處分;

      2、給予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免職或行政降級處分;

      3、給予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處分;

      4、給予子分公司包礦領導行政記過處分;

      5、給予子分公司業務保安部門主要負責人免職或行政降級處分;

      6、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礦井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所屬區域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進行約談;

      7、集團公司有關領導及業務保安部門主要負責人由上級有關部門予以追究。

      第十七條? 對地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問責:

      (一)地面單位發生一起重傷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單位分管領導、主管領導行政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2、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行政警告處分;

      3、子分公司領導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4、給予事故單位黃牌警告。

      (二)地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單位分管領導行政撤職處分,主管領導免職,安監處長行政降級處分;

      2、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行政記大過處分;

      3、給予子分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警告處分;

      4、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5、給予子分公司黃牌警告。

      (三)地面單位發生一起死亡2人生產安全事故:

      1、給予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黨委書記、分管領導、主管領導、安監處長行政撤職處分;

      2、給予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記大過處分;

      4、給予子分公司業務保安部門主要負責人免職或行政降級處分;

      5、集團公司領導對子分公司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主管領導進行約談。

      以上兩條所指“分管領導”是指職能分管的領導,“主管領導”是指專業分管的領導。

      第十八條? 除上述問責、約談外,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在兩級集團公司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子分公司分管領導、包礦領導要在子分公司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集團公司掛牌領導在集團公司安全辦公會上作檢查。

      第十九條? 凡在上述事故查處及執行過程中弄虛作假,瞞報、謊報,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的,給予事故單位黨政正職行政記大過直至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 以上受免職處理的人員,一年內在集團公司范圍內不得任用;受行政撤職或降級處分的人員,兩年內在集團公司范圍內不得任用或推薦到與原職務相當的崗位任用。

      第五章? 事故約談

      第二十一條? 約談內容:

      聽取被約談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陳述,包括安全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排查治理、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主要聽取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情況,事故性質、原因分析及教訓,重點是采取的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方面的匯報。同時對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告誡。

      被約談對象應當準備書面材料和必要的圖紙。

      第二十二條? 約談程序:

      約談原則上在事故發生、事故等級、事故性質確定后10日內進行。

      (一)約談前,由安監部門書面或電話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約談時,應安排專人記錄,形成約談紀要并及時發送被約談單位;

      (三)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15日內將約談要求貫徹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上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問責實行回避制度。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問責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四條? 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問責結果,納入年度安全績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批評,或通過新聞媒體在集團公司公布。

      第二十五條? 事故責任人的行政處分,對事故責任人的約談,對事故單位的經濟處罰由各級組織、紀委監察、安監、工會、人力資源(勞資)、財務等部門組織并監督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對副處級以上干部的問責,由各子分公司依據本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查備案;對各子分公司副職級以上領導的問責由集團公司安監局提出處理意見,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子分公司、事故單位對同一起事故的處理決定,應合并從重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有安全生產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責任人,由紀委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按《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安全生產問責制度執行細則。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第10篇 煤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為加大我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力度,明確各級人員安全隱患排查職責和任務,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

      成 員:黨委副書記 總工程師 生產副礦長

      掘進副礦長 機電副礦長 經營副礦長

      各副總工程師 安檢科科長

      辦公室設在安檢科,安檢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安排、信息采集篩選、督促落實整改、制度考核及治理情況上報等工作。

      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職責

      1、礦長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全面責任,每周組織一次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對查出的隱患要登記建檔。定期聽取有關人員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的匯報,督促和檢查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資金的落實;健全機構、配備人員及制定崗位責任制;主持召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辦公會及工作會議,及時作出決策和下達指令。

      2、生產副礦長、掘進副礦長、機電副礦長負責協助礦長開展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并對該項工作的開展負同等責任。負責組織、參加實施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監督檢查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及時制定解決處理方案,限期整改。

      3、礦總工程師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技術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配備技術力量、確定崗位責任、開展科研攻關、推廣“四新”(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應用,組織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資金計劃,并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

      4、礦副總工程師對分管專業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制定、審批和落實隱患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參加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

      5、安全副礦長、安全副總工程師和安檢科科長對礦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安檢科分管科長對分管業務范圍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有安檢科直接責任,并負責監督檢查礦井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和業務保安責任制的履行情況,參加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安排人員跟蹤落實隱患的現場整改情況,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隱患實行閉合管理,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產隱患整改臺賬。

      6、安檢科技術負責人對礦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技術檢查責任。安全員負責按照“三大規程”及有關文件規定,跟蹤安全生產隱患的落實和整改。

      7、技術科是安全隱患排查和實施整改的主要機構,對隱患的排查、整改負生產技術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指導整改方案的實施以及現場整改過程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8、地質測量科負責探明各個采掘工作面和作業場所的地質構造,排查水文、地質構造變化異常區域的事故隱患,就水文、地質條件的變化給安全、生產、煤質帶來的影響超前向有關單位發出預警,并協助技術科、安檢科制定整改方案和預防性措施。

      9、基層區隊是處理安全生產隱患的實施單位,區隊長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責任。每天組織一次對本區隊工作場所的安全隱患排查和落實整改情況會議,每次會議都要有原始記錄,以便及時采取針對性的整改措施;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要登記建檔,認真做好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的管理工作,及時向有關領導和科室匯報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和整改的情況。

      10、基層區隊的技術負責人負責編制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現場指導安全技術措施的實施,對本區隊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負技術管理責任。

      11、各單位班組長對本班組生產作業場所存在的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處理直接負責,現場接受各級領導及職能科室、安全檢查員交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任務。對當班因缺少材料、備件確實無法及時解決的問題,要及時向科區和礦調度所匯報。

      12、基層區隊的現場作業人員對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班必須排查本崗位的安全隱患,對排查出的安全生產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須向班組長和區隊長跟班干部匯報。在處理事故時無條件地服從分工,聽從安排、不得擅自脫離現場。同時,在現場作業過程中,必須接受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交辦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任務,并按要求完成隱患整改工作。

      三、安全隱患排除

      1、現場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危及人身生命安全的,檢查人員必須立即責令停止生產、撤出人員,立即向機電副礦長、掘進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生產副礦長、總工程師、礦長匯報,并下達整改通知單。責任單位的科區長、跟班干部必須立即組織人力、物力迅速處理安全隱患。處理安全隱患時,安檢科必須安排專人現場跟蹤監督整改,以防止安全隱患擴大。

      2、正常工作場所存在安全生產隱患,需投入大量專門材料、設備、人力進行整改的,由技術科、調度所組織相關單位進行現場會審,制定整改計劃,責任單位按計劃組織實施,安檢科負責跟蹤落實整改情況。

      3、無人工作的場所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屬行人、行車、通風必經路線但無需投入專門材料、設備的,限24小時內排除;威脅人身安全的,由技術科、調度所根據隱患范圍,協調力量進行限期解決,安檢科負責跟蹤落實整改情況。

      4、有人工作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整改時無需投入專門材料、設備的,當班必須立即排除。

      5、對設備缺陷需要專門采購或需投入專項資金排除的,由分管礦領導提出防范事故和排除隱患的措施意見,報礦辦公會研究,制定整改方案。

      6、對不按規定時間排除安全隱患的,安檢科立即下達停工、停產整改通知單。凡停工、停產整改排除安全隱患的場所,復工時均需執行驗收制度程序。具體為:責任單位將安全隱患排除完畢后,寫出書面驗收申請附自查驗收結果報安檢科,安檢科接到復工報告后,24小時內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由安檢科出具復工通知單后方可復工。

      四、安全生產隱患的整改及管理

      1、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下井時必須對當班員工的持證上崗情況、所到的生產場所安全狀況、所經過的生產系統運行完好狀況、安全設施齊全可靠狀況進行認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存在的隱患,及時反饋到井口安全信息站,填寫好記錄。對存在威脅安全的隱患,現場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隱患排除后方可施工。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對所經過的路線、所經過的生產場所的安全工作負責,對因生產條件不具備、系統不完好、安全設施不齊全造成的事故負有連帶責任。

      2、各單位每周對各種隱患進行一次分類、篩選定級,并匯總送安檢科,同時各單位要針對具體實際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對每周排查出的安全隱患由安檢科負責落實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

      3、當班安全生產隱患未處理完,又未交下班繼續整改的,對當班班長和現場人員按違章處理。

      4、現場安全檢查員對上班提出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情況必須作認真檢查,對當班發現的隱患必須督促現場人員整改;對暫不能解決的,必須匯報礦調度所,及時將《安全生產隱患通知單》下發到相關單位,相關單位干部簽字后必須繼續安排人員進行處理,安檢科要安排現場安全檢查員跟蹤落實整改情況。凡對存在的隱患不匯報、不督促處理或回避造成事故的,按集團公司及礦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5、各單位必須把安全隱患的排查與管理落實到專職人員,對單位生產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要認真組織人員整改。對安全隱患采取建檔管理,分清責任,重大隱患及時上報,技術科、調度所及時協調解決,安檢科負責監督檢查。

      6、安檢科負責建立隱患整改檔案,對各類安全隱患實行“誰排查,誰簽字”、“誰整改,誰簽字”、“誰驗收,誰簽字”的閉合管理。

      五、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改不力的考核

      1、到現場未查出安全隱患或雖查出但未匯報,也未安排處理的,給予責任人200元的罰款。因該隱患未及時排除釀成事故的,將根據公司及礦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2、當班隱患未及時處理,未交班擅自離開現場的,對安全檢查人員、班組長和現場責任人各罰款200元/次。

      3、同一條隱患,安檢科連續兩次《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單位仍然不予整改的,除責令停產整改外,罰責任單位黨政主管300元/次。對因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而造成事故的,將根據公司及礦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4、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安檢科必須及時通知隱患單位的主管領導、跟班干部、班組長及有關人員進行追查,被通知人員無故不按時參加的,給予罰款100元/天的處理。

      5、凡出現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對責任單位每次處以3000元罰款,其中因瓦斯超限、風流短路、嚴重電氣失爆、煤層自燃發火、積塵超標等情況之一者,對責任單位處以5000元罰款。對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將根據公司及礦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6、月度內,同一單位出現2次以上(含2次)重大安全隱患,月度工程質量按不合格考核,并給予單位黨政主管黃牌警告,同時各罰款500元。

      7、凡上級或礦安檢科室責令停頭、停面超過4小時的,一律按公司及礦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第11篇 煤礦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制度

      第一條 為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強化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第16號令)、《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條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四條 各公司負責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專項行動,并負有督查義務。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及時下達整改指令書,依法督促隱患單位徹底消除隱患。

      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安全生產重大隱患的排查,對查出的重大隱患列出清單,報同級人民政府和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便及時或集中進行掛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切實做好對被掛牌單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治。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要及時向當地安全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第六條 重大事故隱患掛牌督辦實行分級負責。重大事故隱患單位采取措施能夠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由縣級政府負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涉及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由市政府負責掛牌督辦;重大事故隱患涉及省、市有關部門和單位,由市政府統一報省政府掛牌督辦。

      各級人民政府在發現重大隱患或者接到上級督辦的事項后,可委托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隱患單位、隱患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和有關專家,對重大隱患進行評估分析,如有需要,可委托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牽頭組織,界定重大隱患等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責任、整改時限、整改措施、整改資金和應急預案“五落實”,制定、落實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掛牌督辦。

      第七條 對確定為被掛牌督辦的單位(以下簡稱被掛牌單位),按照分級管理原則,由負責掛牌督辦的政府制作“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可委托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承辦,并將警示牌懸掛在被掛牌督辦單位的醒目位置,警示牌標明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場所、隱患內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責任人。

      第八條 被掛牌單位不得以變更、搬遷、裝修等理由,人為遮擋、轉移、摘除、破壞“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

      第九條各部門要加強對事故隱患信息檔案的管理。對排查發現的事故隱患要立即登記建檔,建檔內容見附表。

      第十條各部門要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監控管理。由各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各縣(市、區)政府于每月25日前將本級政府(管委會)負責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整治情況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備案,報告內容應包括單位名稱、隱患部位、隱患類型、隱患級別、隱患現狀及產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整改期限和隱患治理方案及整改進度等。市政府負責掛牌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對整治情況進行建檔跟蹤并定期向市政府報告。

      第十一條 掛牌督辦單位在收到被掛牌單位要求恢復生產經營的申請報告后,可委托同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人員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現場審查驗收,審查合格并報掛牌督辦單位批準后,由掛牌督辦單位對重大隱患進行核銷,同意其恢復生產經營,并摘除重大事故隱患單位警示牌;審查不合格的,由安全監管部門依法責令改正或下達停產整改指令,確屬整改無望或者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依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關閉。

      第十二條 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出建議,防止隱患變成事故,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建立重大隱患公告制度,市政府每季度在《西江日報》等媒體,對各地各部門各單位的重大隱患整改和銷號情況進行公示,以接受全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凡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人民政府、各負有安全生產職責的部門未按規定組織開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和信息管理臺賬、匯報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視情節輕重,采取通知警醒、通報批評、上級約見談話等措施責令糾正,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隱患治理工作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列入對各級政府、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履職考核工作中。

      第十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對經責令整改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不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審批或者不依法查處的;

      (二)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認真履行職責,按規定督促落實有關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

      (三)對生產安全事故防范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十六條 有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需給予組織處理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對未經掛牌督辦單位許可,故意遮擋、損毀、涂改、移動、摘除“重大事故隱患警示牌”的行為,安全監管部門將通過我市有關媒體對責任單位予以公開通報批評。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第12篇 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全省煤礦從業人員素質工程,盡快提升木瓜煤礦從業人員整體素質,根據晉煤勞發【2011】1166號、晉煤培發【2011】1224號、山西焦煤發【2011】748號及xxx勞發【2011】704號文xxx公司推進煤礦從業人員“人本安全、培訓教育、素質提升”工程實施方案要求,經礦“干部上講臺、培訓到現場”領導組和安委會成員會議討論,特制定本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

      一、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及專業職業資格準入

      (1)煤礦企業“六長”和副總工程師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六長”(包括煤礦礦長、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下同)和副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包括煤炭專業證書班所取得的學歷,下同),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安全工程師,下同),其中,總工程師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達標時間:到2013年底全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專業學歷和專業技術職稱全部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末,本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標6人,研究生學歷達標1人。(2)專業技術職稱:2013年底,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15%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具備高級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25%以上。

      (2)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準入標準:煤礦企業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其他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炭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必須具備煤炭主體專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包括注冊助理安全工程師)。

      達標時間:(1)專業學歷:到“十二五”,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學歷達到準入標準。(2)專業技術職稱:到2023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職稱達到準入標準。

      奮斗目標:(1)專業學歷:到2023年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達到50%以上,本科以上學歷達到20%;到“十二五”末,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煤炭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達到30%以上,大專以上學歷達到60%以上。(2)執業資格:2023年底,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30%以上;到“十二五”末,礦其它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達到40%以上。

      二、保證措施

      1、研究生學歷(學位):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有計劃、有目標、持續性地、分專業、分層次做好相關人員的選送工作,按時按標準達到準入條件。

      2、本、專科、中專(高中、技校)學歷:按照呂梁山公司和集團公司統一組織的學歷提升班,分專業、分層次、分批次,對照各類人員標準,按照兩級公司計劃指標,嚴格培養方向,嚴格培訓人數,統籌推進本礦職工的學歷提升工作,按照既定目標按時達到準入標準。

      3、專業技術職稱:按照兩級公司的安排部署,利用現有培訓教育陣地,依托地方有資質的相關部門,不定期開展計算機專業知識和英語培訓;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依托集團公司技術中心大力開展各類科研課題攻關及技術創新工作,為專業技術人員論文發表、榮譽獲得搭建平臺創造條件,依托集團公司組織人事部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聘創造良好地外部環境。

      4、已達準入標準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相關崗位津貼標準給予兌現。

      5、對現有安全生產管理崗位的人員分批次,分專業進行學歷和執業資格選送培訓,對不參加培訓人員和經培訓未取得資格證的人員建議勞資、組織人事部門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解聘下崗。

      6、下一步勞資、組織人事部門嚴格按照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條件聘任競爭上崗。

      三、相關規定要求

      1、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工作由礦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由培訓科與集團公司職教中心聯系,按照集團公司統一安排進行培訓。

      2、凡列入學歷和執業資格提升的人員,必須按照礦統一安排進行培訓學習,如果不參加培訓學習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按照集團公司要求進行再培訓。

      3、礦其他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除礦“六長”和副總工程師外)由政工科按照各自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拿出計劃方案,因本人無故不參加培訓或培訓后仍拿不到有效證件者,責令限期按計劃規定達到標準,再培訓費用自理。

      4、政工科在選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時,將學歷和執業資格準入標準作為重要依據和基本條件,今后提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符合準入標準的,追究政工科科長責任。

      培訓科

      2023年2月

      煤礦安全生產教育與培訓制度(十二篇)

      1. 總 則1.1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落實培訓責任,加大培訓力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提高職工隊伍安全技術水平,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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