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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紡織公司車間現場清潔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7-03 07:00:04 查看人數:14

      紡織公司車間現場清潔制度

      第1篇 紡織公司車間現場清潔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了規范各類生產辦公用具的擺放,美化生產,做到辦公現場整潔有序,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生產廠與各部門現場的日常維護與管理。

      2職責

      2.1各生產廠負責現場衛生、定置管理工作。

      2.2企管辦負責日常及月度的檢查、匯總、通報與考核工作。

      3 工作程序

      3.1定置定位管理

      3.1.1根據工作情況劃好各類機臺、車輛、工具、貨位等的定位線。

      3.1.2機臺、工作架及所有車輛等均按定位線放置。

      3.1.3清潔工具的放置要求:不允許放在參觀通道處及生產線入口處,按劃好定置存放區域存放。

      3.1.4生產助劑、機器以及機器常用附件等根據生產狀態放置在工作架、劃定生產放置區域內,擺放整齊有序。

      3.1.5各類標識醒目。

      3.2文明生產、環境整潔

      3.2.1機臺、工作架保持清潔,無油污、無浮塵、無碎屑、無積存線頭、無生產廢品。

      3.2.2工作場地(包括臺面、工作架)各類生產用品擺放有序,不允許擺放各種非生產物品。

      3.2.3廢邊紗、廢紙箱及其它雜物及時清理,不允許存放在生產現場。

      3.2.4各區域存放車輛清潔,車輪無纏線、移動靈活。

      3.2.5地面清潔、無油污、無碎屑、無垃圾污痕水跡要及時清理。

      3.2.6保持道路通暢,無堵塞、無遮擋。

      3.2.7燈帶、燈管清潔無浮塵,電風扇保持清潔,轉葉罩無浮塵、無污痕。

      3.2.8生產現場損壞的設施及時維修。車輛等未修理好之前嚴禁放置于現場。

      3.2.9當班清潔工接班后負責清掃生產區域,各班承包區域每周五徹底打掃一次。現場死角由各單位負責承包到人。

      3.3能源管理

      3.3.1隨時做到人走燈滅,夜班結束后要熄滅夜間照明燈,白天如果無特殊需要不能打開夜間照明電源。

      3.3.2設備、管道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3.3.3合理使用空壓氣,杜絕野蠻操作。

      3.4安全防護

      3.4.1現場無煙頭、無火種、無吸煙現象。

      3.4.2消防設施完好,定期檢查更換,取用方便,無物品遮擋。

      3.4.3各種電氣、設備、防護罩、網完好無損。

      3.5著裝要求

      3.5.1全體員工必須按規定統一穿著工作服。

      3.5.2全體員工必須按規定配戴工作證,工作證丟失或損壞應在當天上報。

      3.6圖板板報

      3.6.1各部門考核信息公示內容準確完整,內容及時更換。

      3.6.2現場的信息公示欄、質量考核公示欄、生產狀態公示欄等擺放整齊,必

      須擦拭干凈,版面清潔無污痕、無遺留筆痕。

      3.6.3各種通知及信息張貼在信息公示欄內,嚴禁隨意張貼。

      3.7考核辦法

      3.7.1抽查現場執行情況,按現場管理考核細則進行處罰。

      3.7.2抽查現場發現有零布、碎布的,考核相關單位每米20元(不夠1米的按1米考核),相關單位負責落實到責任人。

      4相關記錄

      4.1現場檢查由企業管理辦公室專人進行隨機抽查并詳細記錄現場情況,及時進行公布抽查結果。

      第2篇 紡織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1紡織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內的作業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廠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高溫作業等危險作業。

      2. 術語、定義2.1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 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倉、庫等,進行清堵、檢測、維修、養護等。

      2. 3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 4高處作業:公司內一切超過2米的登高作業。

      2. 5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3. 職責3.1安全辦公室職責2

      3.1.1 安全辦公室為作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作業安全管理。

      3.1.2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執行及考核工作。

      3. 2相關作業部門職責

      3.2.1 負責各項危險作業的實施,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3.2.2 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管理內容及方法

      4.1

      特種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1.3 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安全辦公室、作業部門各一份。

      4.1.2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3. 4.

      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動火作業

      按照《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

      4.3.1 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

      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辦公室或相關部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

      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

      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5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5按照《臨時用電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5

      高處作業

      4.5.1 高處作業的定義

      4.5.

      1.1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

      1.2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2 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2 .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辦公室辦理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 .2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2 .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

      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2 .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6

      4.5.2 .5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2 .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3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3 .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業許可證內。

      4.5.3 .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3 .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

      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

      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3 .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作業許可證備注欄內。

      4.5.3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 .6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3 .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7

      4.5.3 .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5.檢查與考核

      5.1檢查

      5.1.1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公司內所有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的監督檢查。

      5.1.2相關部門協助安全辦公室負責對安全作業證落實的檢查。

      5.2考核

      5.2.1 凡未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的部門安全辦公室將按公司安全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5.2.2 安全管理規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將對部門負責人進行50元罰款。

      6. 報告和記錄

      6.1動火安全作業證

      6.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證

      6.3臨時用電作業證

      第3篇 紡織公司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危險化學品采購、儲存和使用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中毒及環境污染等意外事故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的日常安全管理。

      3.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知識培訓。

      3.2. 供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采購供應,并提供新的危險化學品危險性能資訊。

      3.3.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入廠檢驗。

      3.4. 倉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及管理。

      3.5. 生產部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3.6. 安全管理部門、義務消防隊負責組織火災事故的緊急救援,安全管理部門、生產部、行政部、義務消防防隊負責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緊急求援。

      3.7. 副總經理負責新的危險化學品申購審批。

      4.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4.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從事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進行有關危險化學品相關知識及操作技能的安全培訓,并保留培訓記錄。

      4.2. 新的危險化學品作業人員必須在接受相應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危險化學品的采購

      5.1. 危險化學品由供應部統一采購,供應部應掌握供方準確資訊,確保危險化學品符合質量、安全要求。

      5.2. 申請采購的危化品須經質檢部和倉管員驗收合格后方可入庫。

      6.危險化學品的貯存

      6.1. 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專用的危險化學品倉庫。

      6.2. 危險化學品應當分類、分項儲存,堆放時堆架之間的主要通道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

      6.3.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危險化學品要及時清除,用過的棉紗頭,應放在指定地點妥善保管、定期處理。

      7.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7.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的標識內容,危險特性及使用注意事項,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防范事故發生。

      7.2.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使用后需由指定協作單位回收,不得隨意露天擺放或將殘余物隨意傾倒。

      7.3.使用后的廢料不得隨意傾倒,應妥善存放在專門容器中,由指定回收公司回收。

      7.4.各相關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作業指導文件,報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8.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4篇 紡織公司粉塵清掃和粉塵安全相關問題的管理制度

      一、依據國家安監總局第68號令的規定精神,公司結合本企業實際,確保公司不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而造成自燃、爆炸和職業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生產經營單位。

      二、生產單位——準備分廠、織布分廠、整理分廠、成檢車間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不同濃度的粉塵(俗稱棉塵),必須班班打掃清理干凈粉塵,集中袋裝放置公司北垃圾暫存處。日常檢查和月度考核由現場管理辦公室負責。

      三、清掃粉塵要按照先上后下、先機臺后地面、不留任何死角的清掃順序,保證班班清潔、各個機臺清潔、班與班做好清潔達標交接,只有粉塵清掃干凈才能防患于未然,避免事故的發生。

      四、動力分廠空調班負責織布地吸風粉塵清除工作,規定每周進行一次,清理出的粉塵袋裝送公司垃圾暫存處。以保證地吸風里的粉塵不發生任何不安全的事故。

      五、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公司關于明火作業的規定,凡違規者有后保部、安全辦考核違規單位,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六、公司內嚴禁吸煙,凡違規者依照《公司關于禁止吸煙的規定》考核當事人,因吸煙造成事故者依法依規追究單位責任人和當事人。

      七、動力分廠對織布分廠和應輸送空調的棉塵工序負責輸送生產用空調,保證不因室內空氣受限和粉塵濃度過高而發生事故。

      八、公司員工上班時間必須正確穿戴公司發放的棉纖維工作服,不允許穿易產生靜電的非公司發放的化纖服裝并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5篇 紡織公司危險作業審批監護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派出到外單位的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保障職工的生命安全,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管理分工、審批手續及預先危險性分析等。

      1.3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

      2 總則

      2.1 危險作業種類:

      1)高處作業:指在距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2)帶電作業。

      3)在禁火區域進行的明火、易燃作業。

      4)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5)有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

      3 職責

      3.1安全辦負責審批高處作業,并對其實施安全監督、檢查。負責所有危險作業的監督檢查。

      3.2 設備部負責審批帶電作業,并對其實施安全管理;事前應報安全部門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3.3 安全辦負責在禁火區域、重點防火部位及要害部位進行明火、易燃作業,爆破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并對其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3.4 有中毒、窒息危險的作業,由安全辦審批并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3.5 危險性較大的派出作業,由派出單位的領導和安全員審批并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4 審批手續

      4.1 一般性的危險作業,由本單位的領導或安全員審批。

      4.2 下列危險作業,由總經辦或安全辦審批:

      1)多個單位協同進行的作業,及在帶電、強風、雪天、雨天等特殊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

      2)重點防火區域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3)處理爆炸物品或爆破工程;

      4)重大檢修項目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3 派出工作中有危險性作業的,由派出單位審批;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各單位協商或由派出單位上報總經辦審批。

      4.4 對危險性較大的施工、檢修等作業,由組織施工、檢修的單位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上報總經辦或安全辦備案。

      5 管理要求

      5.1 凡計劃準備進行危險作業的單位,作業前應編制安全作業計劃,制定好安全對策,指定安全負責人,并指派安全負責人按上述管理分工到有關部門辦理《危險作業申請單》。危險性較大或重大的工程及檢修,主辦責任單位應根據情況成立以單位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領導為主要負責人的項目領導小組,建立健全項目安全保證體系,明確各單位各部門職責分工,負責編制項目網絡計劃,明確各子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做好預先危險性分析,并填報《預先危險性分析表》,先由本單位領導審批后,將審批表、網絡計劃、安全保證體系和職責分工,報審批部門備案或審批。

      5.2 各審批部門在審批《危險作業申請單》及預先危險性審批表前,應深入現場對審批內容進行檢查核實。上述報表審批部門留存一份,并認真做好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檢查、管理。

      5.3 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實施中涉及多個單位的,應由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牽頭組織召開專題會議,進行預先危險性分析,研究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確定項目總體及各子項目安全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負責人,并上報總經辦或安全辦備案。各單位必須遵照會議(也可印發會議紀要)統一要求,分工負責,做好各自分管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全局,保證整體作業安全。

      5.4 甲單位派出人員到乙單位進行有較大危險性的作業,甲單位除了做好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還應通知乙單位安全部門共同配合,做好整體安全管理工作。

      5.5 項目主辦責任單位在作業前,必須對參加作業的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按《危險作業申請單》和《預先危險性分析表》的措施進行作業,指派專人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項目負責人(現場指揮)必須指定現場各獨立作業小組的安全負責(監護)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負責人要認真監督檢查安全防范措施的執行、落實情況。安全負責人在工作中不得脫離作業現場。作業人員必須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及時發現和排除各種不安全因素。

      5.6 危險作業完畢后,作業單位要認真清理現場,不留隱患,及時報告審批部門。作業單位(含作業小組)、主管部門、安全等審批部門應加強現場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

      6 考核

      對于未執行危險作業審批程序規定的,考核規定執行,追究組織者或單位領導責任。

      第6篇 紡織公司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為及時解決生產經營活動中出現的安全問題,消除事故隱患,部署和檢查安全生產工作,特建立此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一、每月中下旬由企業主要負責人主持,由安委會成員和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安全生產例行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也可召開應急安全生產會議。

      二、安全生產例會的主要議題:

      1、各車間(部門)主要負責人匯報本人所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情況。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經驗交流。

      2、檢查上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下階段的安全生產工作。

      3、對員工提出的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進行評審。

      4、根據需要,對安全技術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等進行修訂。

      5、討論決定有關安全生產設施方面的技術改造、經費投入事項。

      6、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作出處理決定。表彰獎勵安全生產中的先進典型人物和事例。

      7、對生產中存在的問題、事故隱患,研究落實解決問題的措施和辦法。

      8、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并研究提出在本企業貫徹落實的措施。

      第7篇 紡織公司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制度

      1范圍與目的

      1.1為了順利地完成生產任務,保護生產過程中人和物的安全,保護生產環境,提高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范能力和安全意識,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適用于本單位

      2總則

      2.1生產組織設計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針對生產全過程的安全問題,提出具體的技術措施、環保措施和具體操作要求,確保生產高效、有序、安全進行。

      2.2生產安全技術措施是生產組織設計中的重要組織部分,它是具體安排和指導生產的安全管理與技術文件和安全生產的指令性文件,在生產現場管理中具有安全生產法規的作用,必須認真編制和貫徹執行。

      3責任

      3.1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應由安全辦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編制,由安全辦匯總。

      3.2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應與生產計劃同等下達、同等考核。各有關部門必須在業務范圍內對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的按期完成負責。

      4安全技術措施編制

      4.1生產前安全技術措施必須要編制審批后正式下達到生產單位,并以此來指導現場安全生產。當生產發生變更時,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及時變更或做補充,變更或補充的措施也應經過審核和批準。

      4.2安全技術措施編制時要有針對性。要根據不同的工序特點和工作方法,從防護上、技術上、管理上提出措施,以確保作業人員的安全。

      4.3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必須符合現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4.4在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必須研究采用相應的環境、安全技術措施。

      4.5生產用機械設備、用電設備必須編制環境、安全技術措施。

      4.6對生產中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作業要在環境、安全技術措施中

      做出明確的說明,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7針對生產中可能給作業人員帶來的危險因素,以及材料、設備運輸的困

      難和不安全因素,要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8針對季節性生產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8.1夏季要制定防暑降溫措施;

      4.8.2雨季要制定防觸電、防雷、防坍塌措施。

      4.8.3冬季要制定防風、防火、防煤氣中毒等措施。

      4.8.4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有生產布置總平面圖,在圖中必須對危險化學品、易燃材料庫、變電設備以及材料、構件及設備堆放位置。

      5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5.1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必須編寫安全交底書。交底內容必須針對分部生產過程中的特殊問題和主要危險因素而編寫。

      5.2安全技術交底的內容:

      5.2.1本項目生產作業的特點。

      5.2.2本項目生產作業中的危險點及相應安全措施。

      5.2.3高危作業程序指導書。

      5.2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必須具體、明確,有針對性。

      5.3生產項目必須實行逐級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制度。

      5.4安全技術交底應分不同工種、不同對象,或是分階段、分部、分項、分工種進行,兩個以上工種交叉配合作業時,要按生產進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有關生產單位和班組進行交叉作業的安全書面交底。

      5.5安全交底書面記錄使用統一格式(見附表《安全技術交底記錄》)。各級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必須有交底時間、內容及交底人的簽名。交底記錄必須按工程文件檔案資料保存,以備查驗。

      5.6依據生產組織設計和安全措施設計進行交底,交底人要了解掌握生產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要求。

      5.7各生產單位要認真組織員工學習生產安全措施設計和書面環境、安全技術交底內容,讓每個作業人員了解生產組織設計,熟悉和掌握安全技術措施。

      5.8各部門負責對所屬的協作隊伍的生產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保

      證交底到協作隊每個員工。交底要形成書面記錄。

      6考核

      6.1各單位已生產項目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不徹底或交底未形成記錄

      的,按本制度規定,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6.2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紡織公司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了及時發現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積極采取措施,加以堵塞、避免人身和機械電器設備事故的發生,及時發現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確保安全生產,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生產檢查的項目、內容、時間、方法、隱患整改、責任分工及要求。

      1.3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

      2 總則

      2.1 安全生產檢查依據“設備設施隱患排查清單”、“作業活動隱患排查清單”、“職業衛生隱患排查清單”、“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進行實施。

      2.2 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

      安全生產檢查的方式一般按檢查的目的、頻次、要求、階段、對象不同、分為經常性檢查、專業檢查和定期檢查三種。

      2.2.1 經常性檢查是指生產辦公室人員、班組管理者以及員工對安全生產的日查、周查和月查。主要包括:巡邏檢查、崗位檢查、相互檢查和重點檢查。

      2.2.2 專業檢查是根據企業特點,組織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有計劃、有重點地對某項專業范圍的設備、操作、管理進行檢查。

      2.2.3 定期檢查是企業或主管部門組織的,按規定日程和規定的周期進行的全面安全檢查。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大檢查、行業檢查、企業內定期檢查。

      3 職責

      3.1 主管生產安全的總經理負責審查安全檢查年度計劃,督促重大隱患整改。

      3.2 企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專業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抽查隱患整改,并下達通報,驗證整改效果。負責指導相關人員開展經常性檢查。負責對檢查結果實施考評。

      3.3生設部負責制定設備設施專業檢查表,參與專業檢查和定期檢查。負責設備設施隱患的整改工作。

      3.4生設部負責制定危險化學品專業檢查表,參與專業檢查和定期檢查。負責倉庫系統隱患的整改工作。

      3.5 安全辦負責制定防火、交通安全專業檢查表。組織防火和消防器材專業檢查。參與定期檢查。負責下達火災隱患整改通知單,并驗證整改效果

      3.6企管辦參與定期檢查,督促隱患整改

      3.7生產車間負責組織本單位經常性檢查。負責組織本單位的隱患整改,并將整改情況按時上報。

      4 經常性安全檢查

      4.1 檢查范圍

      4.1.1工藝裝備、廠房建筑、作業環境,以及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情況。

      4.1.2 危險源:按照危險源識別和評價劃定的重大、重要和一般等三級危險源。

      4.2 管理要求

      4.2.1 操作者每天上班前和工作結束后應對本崗位的設備設施、工藝裝備和作業環境進行檢查。

      4.2.2 班組長每天對本班組內4.1.1的內容進行日常檢查,填寫日常檢查記錄。還應利用班前會、班后會及安全活動日等多種形式,發動員工進行互相檢查。發現違章、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或消除,解決不了要向上級報告。

      4.2.3 車間主任每天對本車間內4.1.1的內容進行日常檢查,填寫日常檢查記錄。發現違章、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或消除,解決不了要向上級報告。

      4.2.4總經辦現場安全管理員每天進行現場安全巡視,填寫日常檢查記錄。發現違章、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或消除,解決不了要向上級報告。

      4.2.4 危險源檢查:班組每天一次,車間每周一次,企管辦每月兩次。各級均要認真填寫危險源檢查表。

      5 專業檢查

      5.1 專業檢查分為考評自查和專項檢查,考評自查是以車間為單位,按照《機械制造企業安全質量標準化考核評級標準》進行自查;專項檢查由企管辦組織,針對企業狀況,對全廠設備設施、作業環境進行專門檢查。

      5.2 考評自查每季度進行一次,一、二、三季度由各車間組織,自查結束后,填寫自查報告報企業管理辦公室。企業管理辦公室對各單位、各部門的檢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主要是“三查”,即:查自評資料、查整改現場、查設備狀況。四季度由企管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參加,按《考評辦法》中規定的程序執行。

      5.3 專項檢查每季度開展一次,突出一項專業或一項綜合工作。專項檢查的內容按照年度安全生產檢查計劃執行,特殊情況報主管生產安全的副廠長審批后執行。

      5.4 專項檢查應由企管辦組織編制《安全檢查表》(編制方法見8節),按照表列項目進行檢查,檢查前,要組織檢查人員學習檢查表內容。

      5.5 專業檢查中發現違章、隱患應及時予以制止或消除,不能立即整改的由檢查組下達整改指令書。檢查結束后,由總經辦收集檢查中的各種資料,編寫檢查報告,報主管生產安全的副總經理,同時通報企業所有單位,按規定實施考核。

      6 定期檢查

      6.1 檢查時間

      6.1.1 各單位應于每年“廠慶”、“春節”前一周結束自查。

      6.1.2 安全管理辦公室在上述單位自查結束后對各單位進行復查或抽查。

      6.2 檢查內容

      6.2.1 查思想:查各級領導、員工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是否正確,安全責任心是不是很強,有無忽視安全的思想和行為。即查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生產素質。

      6.2.2 查制度:檢查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在生產活動中是否得到了貫徹執行,有無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現象。

      6.2.3 查紀律:查勞動紀律的執行情況,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6.2.4 查領導:檢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6.2.5 查隱患:設備設施、工藝裝備、廠房建筑、作業環境等的隱患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6.3 檢查方法及要求

      6.3.1 各單位要充分發動員工,認真開展車間和班組員工自查和整改,并將檢查情況逐級上報。

      6.3.2 各單位要在員工自查的基礎上,組織相關部門的人員,按分管項目認真進行重點檢查,并組織落實整改。

      6.3.3 各單位自查及整改結果,于自查后一周內上報安全辦。

      6.3.4 各職能部門應對各單位自查、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落實查出隱患的整改。

      6.3.5 企管辦對各單位、各職能部門的檢查、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安委會對重大隱患及時協調整改。

      7 隱患整改

      7.1 對查出的隱患,各級、各部門應下達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建立臺帳。

      7.2 各單位對各種安全檢查查出的隱患,原則上必須立即安排整改,按“三定四不推”原則(三定: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時間、定整改負責人;四不推:查出的事故隱患,個人不推到班組、班組不推到車間、車間不推到廠部、廠部不推到上級主管部門)整改到位;對一些較大和整改有難度的隱患要及時列入計劃整改項目,明確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整改時間進度,并及時對上報有關責任部門,以便指導、幫助、協調解決,確保設備設施安全。

      7.3 對于因物質技術條件的限制,暫時無力解決的隱患,除采取可靠的臨時措施外,應列入安全措施計劃進行解決。

      7.4 隱患整改完成后,由隱患整改指令書的下發單位(人員)進行驗證,簽署后歸檔。

      8 安全檢查表的編制

      8.1 編制安全檢查表的依據

      (1)有關規程、規范、規定、標準與手冊;

      (2)國內外事故信息;

      (3)本單位的經驗。

      8.2 編制安全檢查表的程序與方法

      (1)系統的功能分解:按系統工程觀點將系統進行功能分解,建立功能結構圖,通過各構成要素的不安全狀態的有機組合求得總系統的檢查表。

      (2)人、機、物、管理和環境因素分析:以檢查目的為研究對象,從安全觀點出發,從“人—機—物—管理—環境”系統出發,編寫檢查要點。

      8.3 編制安全檢查表應注意的問題

      (1)編制“安全檢查表”的過程,實質是理論知識、實踐經驗系統化的過程,為此,應組織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安技人員深入現場共同編制。

      (2)按隱患要求列出的檢查項目應齊全、具體、明確,突出重點,抓住要害。

      (3)避免重復,盡可能將同類性質的問題列在一起,系統地列出問題或狀態。另外應規定檢查方法,并有合格標準。

      (4)各類檢查表都有其適用對象,各有側重,是不宜通用的。如專業檢查表與日常檢查表要加以區分,專業檢查表應詳細,而日常檢查表則應簡明扼要,突出重點。

      (5)危險性部位應詳細檢查,確保一切隱患在可能發生事故之前就被發現。

      (6)編制“安全檢查表”應將安全系統工程中的事故性分析、事件性分析、危險性預先分析和可操作性研究等方法結合進行,把一些基本事件列入檢查項目中。

      9 考核

      凡未認真開展各項安全檢查、未按期整改隱患或整改不到位的單位及部門,按經濟責任制、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考核辦法進行處理。

      第9篇 紡織公司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加強對租賃方及臨時工、外來作業、參觀等人員的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與本單位相關的租賃方的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管理合同要點,同時,規定了廠內外來作業人員、臨時作業人員、參觀學習人員等安全管理程序和要求。

      1.3 本制度適用于與本單位相關的租賃方及廠區內非本單位人員。

      2 總則

      2.1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保障外包工程項目的安全。

      2.2加強外來工程項目管理,增強吸引外來工程項目的能力。

      3 職責

      3.1基建環保部、總務辦公室是相關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簽訂或審核各類安全協議或合同,負責進行廠級安全培訓教育,負責作業現場和租賃現場的安全檢查,負責相關方事故的調查或備案等工作。

      3.2 廠辦負責簽訂臨時工合同,并辦理工傷保險等手續。

      3.3 各發包方或出租單位負責承包單位的管理,負責審核各類證件和資格、簽訂合同,負責安全教育,負責人員的安全管理和審核。

      4 租賃單位安全管理

      4.1 出租單位在與承租或承包單位簽訂租賃或承包合同(或協議)前,應對承租或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及相應資質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

      4.1.1 承租或承包單位是否具備法人資格,是否具有承擔安全生產風險的經濟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產制度和管理經驗。

      4.1.2 承租或承包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否具有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廠長、經理職業安全管理資格認證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是否具備與租賃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事安全生產、經營、儲存業務的,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

      4.2 出租單位在與承租或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或協議)的同時,應簽訂《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由生產辦與出租單位及承租或承包單位共同起草。合同(或協議)簽訂后,應向生產辦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3 出租單位或其授權的資產監管單位應為承租或承包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經雙方驗收、簽字后存檔。出租單位或其授權的資產監管單位應如實告知承租或承包單位租賃(承包)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企業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標準,形成記錄,雙方簽字、存檔。出租單位或其授權的資產監管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承租或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4.4 承租或承包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更改生產項目,由企業投資管理部負責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審核會簽,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反饋生產辦,由生產辦進行施工安全審核,并辦理開工證后,方可實施。

      4.5 生產辦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租賃(承包)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標準,對租賃(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考核。

      5 臨時工安全管理

      5.1 凡在企業內工作三個月以上的臨時工、合同工必須按規定辦理臨時用工手續,由廠辦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安全管理、工傷保險、職業病等方面的內容,并同時辦理工傷保險。

      5.2 依廠辦簽訂的合同,分別由企管辦、用工車間(部門)及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凡未進行安全教育的人員不得從事任何作業。

      5.3 臨時工(合同工)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安全管理規定,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參加安全學習和培訓,接受安全檢查。

      5.4 臨時工(合同工)享有企業員工等同的安全權力和義務。凡在企業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6 外來人員的安全

      6.1 外來人員主要指在廠區內臨時作業的人員,如臨時搬運工、實習人員、參觀人員等。

      6.2 外來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和安全培訓。

      6.3 廠區內臨時作業的人員進入生產作業場所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6.3.1 外來人員的作業現場必須有明顯的范圍標志。

      6.3.2 所用的施工工具、材料、設備均不得占道,要保持廠區和車間內的道路、通道的暢通整潔。因作業形成的坑、壕、絆腳物等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6.3.3 在作業過程中需動用企業設備設施的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使用。

      6.3.4 特種作業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6.3.5 臨時用電線路必須辦理審批手續。

      6.3.6 必須遵守修理工藝和施工規范,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維修設備時必須同時維修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保持安全防護設施和裝置的完好可靠。

      6.4 外來人員必須自覺接受企業生產辦和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不符和安全要求必須整改。

      6.5 外來施工單位施工前必須到安全管理辦公室領取外來施工單位安全告知書,并簽字確認。

      7 考核

      7.1 對承租方按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7.2 對臨時工、外來人員按廠內職工的安全獎懲規定等同執行考核。

      7.3 經企業領導或生產辦查出相關方的違章行為,除對相關方實施考核外,還要對其主管或發包方、出租方按安全獎懲規定考核。

      第10篇 紡織公司廠內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了規范澳泰公司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交通事故,確保企業生產經營以及相關部門運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廠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的程序和管理要點。

      1.3 本制度適用于澳泰公司內機動車駕駛員、廠內機動車輛、廠內交通道路及廠內交通事故處理等。

      2 職責

      2.1 總務辦負責企業交通安全工作的統一管理,負責組織交通安全工作檢查,組織或參與廠區道路交通事故的調查、統計、分析及考核,組織廠內機動車輛檢驗及駕駛人員安全培訓。

      2.2 生設部負責廠內交通事故的調查和處理,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資產管理和日常檢查,負責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日常安全管理。

      2.3 基建環保部負責廠區道路的隱患整改。

      3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3.1 廠內機動車輛必須保持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2 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3.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4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5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6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7 駕駛人員每月必須組織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并作出記錄,以確保車況良好。

      3.8 機動車輛進行危險化學品運輸時,應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危險化學品準運證,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配備應急處理器材。

      3.9 外出執行長途任務的駕駛員,出車前應接受安全教育,并對車輛狀況進行嚴格的檢查。凡車輛技術狀況不好或未進行安全教育的駕駛員不予派車。

      3.10 廠內機動車輛由運輸部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⑴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⑵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⑶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⑷車輛事故記錄。

      4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安全管理

      4.1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駕駛證(操作證)方準駕駛與駕駛證相符的機動車輛,嚴格禁止無證駕駛。駕駛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駕駛證,禁止將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4.2 駕駛人員的基本條件:

      ⑴工作認真負責,作風正派。

      ⑵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駕駛人員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⑶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具有本專業所需的安全生產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3 駕駛人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禁止超速行駛、酒后開車。進入廠區內行駛的各種車輛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超車時不準妨礙被超車輛行駛和行人安全。

      4.4 各種車輛均按規定乘人,未經有關部門同意,廠區機動車不得擅自開出廠外。

      4.5 各類車輛必須遵守廠區內劃分的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指示行駛,廠內機動車輛應按規定的工作路線行駛。

      4.6 使用叉車作業時,凡無副駕駛員座位的叉車禁止攜帶人員行駛。

      4.7 在無劃分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廠區道路上行駛時,機動車輛在中間行駛,非機動車和行人靠右邊行駛。機動車輛行駛時遇有非機動車和行人橫過車道時必須停車或減速讓行。

      5 廠區道路

      5.1 廠區主要通道要設立明顯的交通標志,車輛停放不能影響廠區交通安全,且不得在廠大門周圍20米、車間進出口周圍10米以及消防通道的拐彎處停放。

      5.2 廠區交通限速為10公里/小時,重載汽車以及進入車間的汽車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

      5.3 廠區道路應保持平整、完好,廠區植樹、綠化和架空管道不應妨礙機動車輛正常通行。

      5.4 廠區道路實施養護、維修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路段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廠區主要道路斷路施工,必須到生產辦辦理手續,且通知保衛消防部。

      5.5 所有進出廠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接受門衛管理人員的檢查和登記。

      6 交通事故處理

      6.1 事故報告

      a.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做好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企業財產的同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等待處理。

      b.當事人應及時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等向單位領導和生產辦報告。

      c.在工廠區域內發生事故后,除保護好現場外,應報告生產辦。

      6.2 事故處理

      a.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原因和經過的調查,妥善處理有關善后工作。發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時,生產辦應趕赴事故現場或委托有關單位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調查。

      b.對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人員,按照工傷事故進行統計上報。

      c.工廠區域內發生的交通事故,由生產辦組織運輸部、事故單位按照《職工傷亡事故管理制度》進行調查和處理。

      7 考核

      對忽視廠內交通安全,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的有關責任者

      按考核規定執行。

      第11篇 紡織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1.1 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再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職工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處理和管理。

      1.3 本制度適用澳泰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包括招用的臨時農民工)等。

      2 總則

      2.1 傷亡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2.2對工傷事故進行的認定

      2.2.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⑵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⑷患職業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2.2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⑴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⑵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⑶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

      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⑷職工符合⑴、⑵情形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符合⑶情形的,享受

      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2.3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⑴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⑵醉酒導致傷亡的;

      ⑶自殘或者自殺的。

      2.3 工傷事故的分類

      2.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2.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⑴經醫生診斷成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⑵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⑶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⑷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⑸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的;

      ⑹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⑺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殘廢可能的;

      ⑻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2.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2.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2.3.5 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

      2.3.6 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3 職責

      3.1 企管辦是工傷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3.2 廠辦負責組織工傷評殘、工傷保險和工傷能力鑒定的工作。

      3.3 企管辦負責事故的應急準備工作,防止事故擴大。

      3.4 其它單位負責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4 事故的緊急處理和上報

      4.1發生一般工傷事故,由組長當即報告班長,班長于當天報告生產廠分管安全的廠長,分管廠長于兩天(48小時)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單,一式三份報告企業管理辦公室。

      4.2發生多人事故(指同時傷3人或以上事故) 、重傷事故或死亡事故首先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長,班長立即報告安全組長,并用最快速的方式報告澳泰公司安全部門,安全部門立即將事故報告給上級主管部門。事故發生部門應于5日內寫出事故報告。

      4.3發生重傷以上事故以后,事故部門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公司安全部門立即組織人員,根據事故“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調查、分析、處理。

      4.4各部門應有專人負責工傷人次,休工天數的統計、報告,并于5日前統計報表由部門領導簽字以后報告公司安全部門。

      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5.1.1 未遂事故由車間于24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報企管辦。

      5.1.2 輕傷事故由企管辦于24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表。

      5.1.3 重傷事故及一次三人以上輕傷事故(含三人)由企業主管領導組織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重傷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取證、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及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5天內寫出《重傷事故調查報告》,上報有關部門。

      5.1.4 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重傷事故(含三人)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企管辦及有關單位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1.5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2 事故調查要點

      5.2.1 物證搜集

      ⑴現場物證包括: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⑵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⑶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⑷對健康有危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護措施。

      5.2.2 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⑴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⑵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的形式。

      ⑶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⑷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⑸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序、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⑹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

      5.2.3 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⑴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⑵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⑶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⑷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⑸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⑹出事前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⑺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2.4 證人材料搜集

      5.2.5 現場攝

      ⑴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⑵可能被消除或殘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傷痕、火災引起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⑶事故現場全貌。

      ⑷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5.2.6 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3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3.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5.3.1.1 不安全行為包括:

      ⑴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⑵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⑶使用不安全設備。

      ⑷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⑸物體存放不當。

      ⑹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⑺攀、坐不安全位置。

      ⑻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⑼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⑽分散注意力。

      ⑾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⑿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5.3.1.2 不安全狀態包括:

      ⑴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⑵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⑶個人防護品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5.3.2 間接原因

      ⑴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構件、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⑵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不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⑶勞動組織不合理。

      ⑷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⑸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⑹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防范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⑺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5.4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5.4.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5.4.2 事故經過。

      5.4.3 事故原因。

      5.4.4 事故的責任分析。

      5.4.5 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5.4.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5.4.7 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5.4.8 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5.5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6 事故管理

      6.1 事故經調查后,由車間填寫《工傷事故反饋表》、《工傷事故預防措施反饋表》,經安全辦審核同意后,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后,與《事故報告》一同歸檔。

      6.2 受傷者憑《工傷事故報告單》,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3 企管辦根據事故情況,將工傷事故情況及時通報澳泰公司各單位。

      6.4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的事故,由傷者所在單位統計上報,企管辦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6.5? 實習生、外單位職工、參加學習人員等發生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所在單位調查、統計、報告。

      6.6 因工負傷職工調動工作,由企管辦出具證明或復制一份《傷亡事故登記表》給接受單位。因工負傷職工退休所需工傷證明,由所在單位復制一份《傷亡事故登記表》交廠辦,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7 考核

      7.1 對于重視安全生產,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事故發生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企業有關獎懲規定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7.2 對因忽視安全生產,違反安全生產制度、規程,違章作業、不遵守勞動紀律,工作不負責任或者發現事故隱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發生的有關責任者,按考核規定執行。

      7.3 對發生工傷事故后,隱瞞不報、謊報、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責任單位及責任者,一經查出,除按規定罰款外,還要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12篇 紡織公司勞動保護監督管理制度

      1目的與范圍

      1.1為加強勞動保護監督管理, 履行公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的職責,維護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團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人員要求、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及檢查制度。

      1.3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

      2 責任

      2.1公司工會組織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群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2公司工會設立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或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小組)對生產車間進行監督。

      3 勞動保護檢查委員會人員要求

      3.1公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同級公司工會提名,報上級領導備案。

      3.2公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產實踐經驗,并從事公司工會勞動保護工作一年以上,應有較高的政治、業務水平,熟悉和掌握有關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和勞動保護業務;科級以上、從事五年以上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也可以擔任公司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任命前必須經過勞動保護崗位培訓,考核合格。

      3.3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2人,委員若干人,女職工相對集中的部門,應設女職工委員。主任委員應由公司工會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擔任。

      3.4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由熟悉勞動保護業務、熱心勞動保護工作的工會干部和生產一線的職工擔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委員也可聘請行政管理人員擔任,但不得超過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3.5根據需要,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可與職工(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相結合。

      4 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及檢查制度

      4.1監督和協助本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監督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與健康規章制度的制定,參與本單位勞動安全衛生措施、計劃和經費投入等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對勞動安全衛生的措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4.2定期分析研究勞動安全衛生狀況,向單位反映職工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督促和協助單位解決勞動安全衛生方面存在的問題,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

      4.3參與本單位集體合同中關于勞動安全衛生、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和工傷保險等條款的協商與制定,維護職工勞動安全衛生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和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對集體合同、勞動合同中勞動安全衛生條款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4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組織或協同行政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組織職工代表對勞動安全衛生工作進行督查。對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作業點建立檔案,監督整改和治理,并督促單位防范事故和職業危害。

      4.5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不符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問題嚴重的,向企單位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對決不整改的,要求政府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性措施。

      4.6監督檢查新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7參加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和處理,查清事故原因和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監督和協助單位采取防范措施。對發生的職工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研究、分析,總結教訓,提出建議。

      4.8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并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要求現場指揮人員采取緊急措施,包括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同時支持或組織職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報告。

      4.9宣傳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政策及企事業的規章制度,結合實際情況,組織和發動職工開展安全生產活動,教育職工遵章守紀,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和技能。

      4.10督促各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發放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用具,監督企事業單位定期對職工進行健康檢查。監督各部門履行對職業病人的診斷、治療和康復的責任,督促落實工傷待遇及職業病損害賠償。監督和協助單位落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有關規定。

      4.11各部門對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應給予支持,并提供相應的工作條件。對阻撓監督檢查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5 考核

      5.1工會和單位行政領導組織對工會檢查委員會的全面審查和考核。

      5.2在對監督檢查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檢查委員由單位給予獎勵。

      紡織公司車間現場清潔制度(十二篇)

      1目的與范圍1.1為了規范各類生產辦公用具的擺放,美化生產,做到辦公現場整潔有序,制定本制度。1.2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生產廠與各部門現場的日常維護與管理。2職責2.1各生產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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