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s物業公司勞動安全制度
(一)行政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工作包括上班的交通安全,辦公地點的防火、防盜工作;
2、員工上下班如自駕機動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3、每班負責人在下班時要親自檢查,并保證辦公室所有電器的開關已切斷;
4、每班負責人在下班時要親自檢查并保證辦公室的門窗已鎖好;
5、業主檔案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除本部門主任(或以上人員)批準外,一律不許借閱。
(二)施工、作業安全管理條例
1、在清洗外墻、玻璃窗等高空工作中,必須有領班或以上人員在場指導,并遵守有關高空作業安全制度(例如:系扣安全帶等);
2、在清理碎玻璃時,清朝人員一定要戴手套及不能著涼鞋;
3、室外清潔人員在室外工作時,必須注意路面行車情況,尤其拐彎及路口位置;
4、室內管家人員在與業主移交門匙時,必須做好簽收記錄及相關的核實工作。下班前,必須檢查空置單位的防火及門窗、水電掣安全情況;
第2篇 某物業公司工程部水電管理制度怎么寫
物業公司工程部水電管理制度1.工程部水電管理規定(如客戶需要可以提供)
1.1目的加強對水電管理,堵住漏洞。
1.2適用范圍客戶服務處工程部
1.3內容
1.3.1 所有工程部人員都有責任和義務對本客戶服務處所管水電進行認真管理。
1.3.2 所有員工必須以身作則,凡與人串通偷水偷電者,一經查出將作嚴肅處理。
1.3.3 確保水電設備、設施正常運行,水電正常安全供給。
1.3.4 隨時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電須裝表并有完整記錄資料,發現漏水、電現象,隨時維修,節約用水、用電
1.3.5 定期檢查各用戶水電使用情況,防止偷水偷電現象發生。
1.3.6 按時抄送水電表,并力求抄表正確、準時,每月將水電使用情況匯總報公司領導。
1.3.7 嚴禁私拉亂接、水電線路的更改。
水電表的安裝要經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1.3.8 隨時向各水電用戶講解水電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項,對出現的問題多做解釋工作。
1.3.9 抄表人員施行輪換制,由副主任帶隊,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為固定外,協助人員每月更換,輪流抄表。
1.4附表
1.4.1 《月份用電情況匯總表》
1.4.2 《月份用水情況匯總表》
第3篇 某物業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日常消防管理制度
1.消防宣傳教育能加強公司員工的防火意識,認識防火的重要性。處理火警的原則:任何火警的信息都必須認為是真的,有關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察看或撲救;
2.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消防規章制度、防火的重要性、防火先進事跡和案例等;
3.宣傳教育可采取印發消防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學習,請專人講解,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4.義務消防員的培訓工作由保安部具體負責,各部門協助進行;
5.保安部全體員工均為義務消防員,其他部門按人數比例培訓考核后定為公司義務消防員;
6.保安部主管負責擬定培訓計劃,由保安部專案領班協助定期、分批對公司員工進行消防培訓;
7.消防培訓的內容包括:
(1)了解公司消防要害重點部位:配電房、保安部、煤氣庫、貨倉、廚房、鍋爐房、財務室等;
(2)了解公司各種消防設施的情況,掌握滅火器的安全使用方法;
(3)火災時撲救工作的知識和技能,自救知識和技能;
(4)組織觀看實地消防演練,進行現場模擬培訓。
8.培訓后,進行書面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發給證書,并挑選優秀者給以獎勵;
9.防火檢查是發現和清除火警隱患、落實消防措施、預防火災事故的重要手段;
10.防火檢查分為三個方面:
(1)保安部人員巡視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指出和幫助處理;
(2)各部門人員的分級檢查,第一級是班組人員每日自查;第二級是部門主管重點檢查;第三級是部門經理組織人員全面檢查或獨自進行抽查;
(3)當地消防監督機關的定期檢查。
11.防火檢查的內容:
(1)員工對防火安全的意識和重視程度;
(2)各部門安全防火規章制度、操作規范健全,防火設備齊備;
(3)各部門人員按安全防火規范的程序進行操作;
(4)各種設備、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品)的存放符合防火安全要求。
12.公司員工一旦發現有火警,能自己撲滅的,立刻采取措施,根據火警的性質,就近使用水或滅火器材進行撲救;
13.火勢較大,在場人員又不懂撲滅方法時,應立刻通知就近其他人員或巡查的保安員進行撲滅工作;
14.若火勢發展很快,無法立刻撲滅時,應立刻通知總機接線生,執行火災處理的撲救管理制度。
第4篇 某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e物業公司行政和人事管理制度(2)
6.員工體格檢查管理辦法
6.1.為保證員工身體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6.2.本管理辦法所稱員工指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
6.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為員工體格檢查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1).對所有加入公司的新入職員工進行上崗前體檢要求及管理。
2).對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統一組織體格檢查。
6.4.對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體格檢查費用(認可項目)由公司承擔。
6.5.體格檢查管理:
1).員工按接到公司發出的錄用通知書要求,在正式上崗前進行體格檢查。
2).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由公司行政和人力資源部統一安排進行體格檢查。
6.6.體格檢查操作規程:
1).新入職員工:
i.在接到錄用通知書后,持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評審認可的一級以上醫院(含一級醫院)提供的合格的有效體檢健康證明方可正式錄用。
ii.體格檢查項目:北京市衛生行政部門評審認可的一級以上醫院(含一級醫院)設置的常規體格檢查項目以及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澳抗、腎功能、血糖(包含但不限于)等化驗項目。
iii.對從事過有毒有害職業,患有職業病的人員,需提供相關資料。
2).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
i.公司每年定期統一安排,對入公司工作滿一年后的員工進行體格檢查。
ii.體格檢查項目:
a.年齡在35周歲以下員工體格檢查項目:常規體格檢查項目以及血常規、尿常規、肝功能、澳抗、腎功能、血糖等化驗項目(包含但不限于)。
b.年齡在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女員工、40周歲以上男員工、中心部門副經理以上人員(含部門副經理)體格檢查項目:常規檢查及化驗項目(同第1)款),增加心電圖及b超檢查。
c.女員工體格檢查附加項目:
全體女員工:外科乳腺檢查、婦科b超
已婚女員工:a、婦科常規檢查、b、陰道分泌物懸滴檢查(查陰道滴蟲、霉菌)
35周歲以上(含35周歲)女員工:子宮頸刮片(防癌普查、檢查子宮頸腫瘤)、陰道脫落細胞涂片(卵巢內分泌功能、生殖器腫瘤普查)
45周歲以上(含45周歲)男員工體格檢查附加項目:泌尿外科檢查(檢查前列腺)
iii.體格檢查項目結果:
a.體格檢查項目結果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統一存入員工行為檔案。
b.不合格者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復查,所產生的費用由個人自理。
c.對于傳染性疾病復查不合格者,按照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6.7.其它:政府有關部門對特殊崗位要求進行定期健康體格檢查的,已進行體格檢查的項目不享受本辦法,未進行體格檢查的項目可按本辦法規定進行。
7.工傷事故管理辦法
7.1.總則
1).為了保障員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病后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促進工傷預防,根據《勞動法》《北京市企業職工工傷事故管理辦法》《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2).北京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部門(部門系指北京招商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部門及所管理的各項目中心)及其員工應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3).公司依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為本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繳納工傷保險。
4).對工傷員工按照《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給付辦法》規定的標準保障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提供經濟補償,公司將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及物價上漲因素,適當調整由企業承擔部分的費用標準。
5).公司、各部門及員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及公司各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6).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或確診為職業病,公司將及時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并由其進行工傷認定。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國家頒布的標準評定傷殘等級,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7).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主管公司員工工傷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人為本部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各部門應設立專人負責生產安全管理工作。
8).公司工會組織負責對公司實施工傷事故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7.2.工傷事故搶救
1).員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所在部門應立即向主管領導報告,并向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
2).各部門發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負傷三人以上(包括三人)的工傷事故,公司應立即報告上級公司并上報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
3).員工在工作崗位發生工傷事故,員工所在部門應立即組織搶救。
4).接到員工工傷事故通知后,主管領導及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行政人事部)負責勞動安全人員應立即到達現場,由主管領導負責指揮現場搶救工作。
5).員工工傷事故較嚴重時,應立即送往附近的醫院進行搶救,或呼叫急救中心進行搶救。
7.3.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1).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i.從事本公司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部門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部門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系本公司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ii.經本部門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公司有關的技術改進工作的;
iii.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iv.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部門領導同意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及因病請假未獲準等原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v.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vi.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vii.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
viii.因公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i*.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
故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員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i.犯罪或違法;
ii.自殺或自殘;
iii.斗毆;
iv.酗酒;
v.蓄意違章;
vi.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各部門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第一時間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向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報告,填寫《工傷報告表》。公司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報告,填寫《企業勞動者工傷報告表》;并在三十日內向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各部門及其員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i.《企業職工工傷認定申請表》
ii.指定醫院或醫療機構初次治療工傷的診斷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屬于輕傷無需住院醫院治療的,由公司指定醫院開具工傷診斷書;
iii.公司的工傷報告,或者勞動行政部門根據職工的申請進行調查的工傷報告。
iv.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a.屬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裁決書或相關的處理證明;
b.屬于領導同意加班加點、超負荷勞動、及因病不能休假造成突發疾病的,由所在部門提交以上情況的證明材料;
c.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到公司工作后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醫院的舊傷復發診斷證明;
d.屬于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由所在部門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e.其他特殊情況,提交認定工傷所需的材料。
5).員工因公外出期間或者在搶險救災中失蹤的,其親屬或者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公安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結論認定因工死亡。
7.4.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
1).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評定傷殘等級并定期復查傷殘狀況。
2).對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員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護理依賴程度進行等級鑒定。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認定為工傷的員工,憑工傷認定通知書,到勞動鑒定機構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評定傷殘等級。
7.5.工傷保險待遇
1).員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2).工傷員工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員工因工負傷達到傷殘等級工傷醫療費由工傷保險支付,未達到傷殘等級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等由醫療保險支付,其中個人負擔部分可由公司支付。
3).工傷員工除緊急搶救外應到本人選定醫療機構和指定醫療機構治療工傷、職業病。工傷員工經緊急搶救脫離危險后,應當及時轉回本人選定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4).工傷員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公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5).工傷員工治療非工傷范圍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
6).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7).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公司和工傷員工。
8).工傷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員工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收入。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后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9).工傷員工經評殘并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
i.護理等級根據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動五項條件,區分為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護理等級由勞動鑒定委員會評定。
ii.工傷護理費依照上述護理等級分別按上年度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發給。
10).工傷員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輔助生產勞動需要,必須安置假肢、儀眼、鑲牙和配置代步車等輔助器具的,按國內普及型標準報銷費用。
11).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發給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i.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級百分之九十,二級百分之八十五,三級百分之八十,四級百分之七十五。
ii.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個月工資。其中:一級二十四個月,二級二十二個月,三級二十個月,四級十八個月。
iii.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公司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iv.易地安家的,發給相當于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按照公司員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12).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并按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領取待遇的,到達退休年齡時,繼續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傷殘撫恤金。傷殘撫恤金低于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應當按養老金的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部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應將該員工在養老保險基金中個人帳戶的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工傷保險基金。
13).員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將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i.按傷殘等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于傷殘職工本人六至十六個月工資。其中:五級十六個月,六級十四個月,七級十二個月,八級十個月,九級八個月,十級六個月。
ii.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公司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
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iii.舊傷復發經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iv.傷殘程度被評為五級和六級且公司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的傷殘撫恤金。
v.傷殘程度被評為七至十級,員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公司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可以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執行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規定。
14).員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i.喪葬補助金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ii.供養親屬撫恤金發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范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恤金。
iii.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北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15).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i.交通事故賠償已給付了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賠償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工傷津貼)。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員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當予以償還。
ii.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員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但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者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補足差額部分。
iii.員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殘的,除按照本條(一)、(二)項處理有關待遇外,其他工傷保險待遇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iv.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傷害員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辦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
v.公司或者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幫助員工向肇事者索賠,獲得賠償前可墊付有關醫療、津貼等費用。
16).員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的下個月起三個月內,本人工資照發,從第四個月起停發工資,對失蹤員工的供養親屬按月發給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發給喪葬補助金和其余待遇。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17).享受傷殘撫恤金或者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到境外定居后,可以憑生存證明繼續領取撫恤金,也可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一次性領取有關待遇,并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生存證明應每年向支付撫恤金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
18).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人員,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或者犯罪服刑期間,其工傷保險待遇可以發給。
7.6.工傷保險基金
1).本辦法規定的工傷醫療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由公司負責向社會保障機構申請,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費用暫按原渠道支付。
2).工傷員工應當到工傷醫療合同醫院進行治療,緊急時可以到就近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救治。工傷員工需要轉院治療或者到外地就醫的,由工傷合同醫院提出意見,并須經公司及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3).員工因工死亡,其喪葬事宜的辦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7.7.公司和職工責任
1).公司實行租賃、兼并、轉讓、分立時,繼續經營者必須承擔原公司員工的工傷保險責任, 并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辦理工傷保險登記。員工被借調或者聘用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借調或者聘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各部門必須負責做好工傷預防,落實工傷醫療搶救措施,確保工傷員工得到及時救治,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病傷職工管理和傷殘鑒定申報工作。
3).各部門必須如實申報工資總額和員工人數,及時報告工傷和職業病情況,不得瞞報、虛報。
4).在招聘過程中,應審查應聘員工原工作背景,員工應聘時應主動說明所從事過的職業。原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應聘時應當持有職業性健康檢查證明。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原工作單位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在公司發現患有職業病的,由公司負責工傷保險的處理工作。
5).員工應當接受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和培訓,服從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指導,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6).工傷員工經過勞動鑒定確認完全恢復或者部分恢復勞動能力可以工作的,應當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
7.8.爭議處理
1).工傷員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公司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2).工傷員工及其親屬或者公司,對勞動行政部門做出的工傷認定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3).員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做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北京市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7.9.附則
1).本辦法所稱員工本人工資,是指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死亡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標準收入。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的,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為計發基數;高于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以上的,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為計發基數。
2).本辦法所稱職業病,其范圍、名稱按照《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和所附的'職業病名單'執行,職業病的診斷按照《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3).本辦法所稱因工死亡,是指因工傷事故或者職業中毒直接導致死亡、工傷或者職業病醫療期間死亡、工傷舊傷復發或者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以及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恤金期間死亡。
4).到公司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北京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
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公司收取保險費用。
8.辦公用紙管理辦法
8.1.為提高行政辦公效率,降低整體費用成本支出和自然資源使用消耗,特制定本辦法。
8.2.辦公用紙選購應本著品質與價格合理搭配的原則,避免因質量問題影響正常辦公使用與效率。
8.3.辦公用紙以部門為單位進行申領登記,部門文員定期按實際使用情況領取紙張,并填寫《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如遇特殊情況需臨時或大量領用紙張,應取得分管領導(或本部門經理)和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批準。
8.4.部門辦公用紙使用應采取實際使用人簽字領用的辦法,除對外正式發文及存檔文件外,其他用紙應雙面使用。
8.5.部門在使用紙張進行文件打印、復印過程中應注意紙張的實際使用情況,避免因操作原因使紙張遺漏、破損對辦公設備或辦公環境造成破壞與污染。
8.6.辦公紙張在儲存與使用過程中應加強管理,避免人為原因的丟失與損壞,同時應減少各種程度的人身傷害。
8.7.設定專人負責定期回收廢舊辦公用紙及其他紙張雜物。
8.8.相關記錄
yz-zg/b*r-f19-01《辦公用品領用登記表》
9.關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搜集、更新和培訓等工作管理辦法
9.1.為確定適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建立獲取和更新上述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渠道,并及時更新、培訓,特制定本辦法。
9.2.職責
1).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公司各部門、各物管中心獲取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適用性確認,并指導相關部門進行學習、培訓。
2).物管中心行政人事部負責中心各部門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獲取、學習和培訓。
3).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指定專門負責人,在各自職能范圍內,按相關渠道定期獲取、識別和更新與本部門活動和所轄范圍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9.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范圍
1).中國政府簽署的與本公司有關的有關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方面的國際公約。
2).國家、地方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頒布的有關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等的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制度等。
3).行業規范、標準、各級政府下達的指示、本組織與政府機構的協定及其他非法規性指南等。
9.4.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渠道
1).通過正常的收發文渠道獲取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法律、法規。
2).通過與各行業協會聯系和溝通獲取更多的其他要求信息。
3).通過專業服務機構、專業咨詢機構、圖書館、數據中心、信息中介機構獲取相關信息。
4).通過購買新的出版物(法規、標準匯編等),跟蹤報紙、刊物的最新發布情況,利用廣播電視、因特網等各種途徑獲取相關信息。
9.5.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評價、登記和培訓
1).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專門負責人對獲取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進行適用性識別、評價、確定使用范圍,填寫《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經主管部門領導審定,交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匯總。
2).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各部門提交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匯總后,形成公司的法律及其他要求文件,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后,發放到相關適用部門和崗位,確保適用場所都能得到現行有效版本或有關信息。
3).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在各級領導的指導下,會同并督促公司、中心各部門采用各種形式和方法在不同場所向員工傳達相關的法律和其他要求;全體員工應結合崗位培訓,認真學習領會并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結合自身活動和服務的范圍及所轄區域,公司各部門及各物管中心應把相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及時向客戶和相關方傳達,使他們能了解遵守有關要求,積極配合管理工作的開展。
9.6.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更新
1).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專門負責人定期及時跟蹤了解相關信息,得到更新版本或修訂信息后,上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2).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相關部門的評審意見,經公司管理者代表批準后,及時填寫《法律和其他要求更新通知單》,并將相關信息向相關部門通告,確保新的要求得到貫徹執行。
3).公司、物管中心各部門每半年組織各部門對《法律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進行修訂、更新,并更新所保存的版本。
4).對于作廢的法律及其他要求,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及時從相關部門撤回,并填寫《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
9.7.相關記錄
c*5.2-03-f01-0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有效版本清單》
c*5.2-03-f02-02《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更新通知單》
c*4.2.3-01-f01-01《文件發放(回收)登記表》
10.車輛使用的管理規定
10.1.車輛使用權限
1).北京物管公司車輛由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統一管理、統一調度。
2).派車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派車順序為:辦理重大事項優先、領導公務用車優先。公務用車按照工作輕重緩急順序派車。
10.2.車輛使用申請程序
1).確需使用車輛外出辦公的部門,須持部門經理簽批后的《派車申請單》經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經理簽批后生效,《派車申請單》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案。
2).除緊急情況外,一般用車須提前一天將《派車申請單》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3).用車當天由駕駛員到行政與人力資源部領取車輛鑰匙,并于收車后將車輛鑰匙交回行政與人力資源部。
10.3.車輛維保
1).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車輛的維修、保養和車輛加油。
2).車輛使用人應愛護車輛,遵守交通法規,若因違章造成的事故,相關責任由當事人承擔。
10.4.記錄及表格
第5篇 物業公司員工離職制度
1.通知
公司與員工雙方均可以書面形提出終止雇傭關系,但雙方必須給予對方通知期限,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經濟賠償金。
1.1試用期間:須提前七天前通知。
1.2試用期滿后:須提前一個月前通知。
2. 手續2.1 以書面形式向部門經理提出辭職申請。
2. 2經部門經理批準《辭職報告》后,到辦公室領取并填寫《離職審批表》。
2. 3經部門經理、辦公室主任、總經理審批后,列明《物品交接清單》,交部門經理批核。
2. 4離職當日,將所有公司物品交回所屬部門(將員工手冊、員工證交還辦公室)(住宿員工需提前辦理退縮手續)。
2. 5由辦公室通知離職員工和財務部結算工資。
2. 6離職員工所用物品,按下列標準在離職工資中扣除:
●工作服 以進貨價按三年折舊,未服務夠三年者,按未夠年限比例扣除
●警棍 未交還按原進貨價賠償
●工作證 未交還按rmb 100.00元賠償
●鎖匙 未交還按rmb 30.00元賠償
●對講機 未交還按原進貨價賠償
●計算器 未交還按rmb 200.00元/臺賠償
●文具或工具有 未交還按原進貨價賠償
●員工手冊 未交還按 rmb 50.00元賠償
●其他 未交還按原進貨價賠償3.其它3.1員工辭職書若未經批準,不能擅自離職,否則作自動離職處理,公司并會追討離職違約責任。
3. 2離職員工有義務及時回公司協助處理、證明、交清其在職時曾經處理或未完成的工作。
3. 3特定崗位的員工,離職后兩年內不得有一定區域內與公司主要業務有競爭的其他企業內任職或為之提供其他形式的服務。
3. 4合同期滿,公司不再與員工續簽合同,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定的經濟賠償金外,并給予員工一次性禮品費100元。
3. 5若員工違反公司有關規定或犯過失,公司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違紀辭退、除名、開除。
第6篇 物業公司物品管理制度10
物業公司物品管理制度(十)
為確保物業公司對物業的正常維修保養,給業主/租戶提供良好的工程服務,物業公司需采購、備品、備件、材料和原料等貨物(以下統稱為物品),物品的申購、采購、入庫、儲存、出庫、借用、歸還、使用及報廢的管理
1物品申購制度
物品申購制度是為了確保以最少的物品儲備來滿足物為維修保養和工程服務的需要,盡可能地壓縮庫存,防止積壓,提高資金和倉庫的利用率。
1.1根據庫存情況和日常維修的消耗記錄,設立常用消耗物品庫存量,一般以一個季度的消耗量的二倍。
1.2各班庫存情況和日常維修的消耗記錄,設立常用消耗物品庫存量,一般以一個季度的消耗量的二倍。
1.3物業公司可設立維修零用金,金額為人民幣2000元,主要用于工程維修和日常維修所需物品的采購,需動用零用金采購物品,必須提前二周上報公司,待公司批準后,費用在2000元之內,可從零用金內支取,2000元以上的由公司統一開具支票或轉帳。
1.4若遇設備/系統故障急修需要采購物品,費用在人民幣200元之內,可先支取零用金后再上報公司。
2物品采購制度
物品采購制度是為了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采購價廉物美實用的物品。
2.1日常采購額度超過200元,每年內第一次采購需找三家供應商比價,同樣的品牌的物品,選擇價格較低,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跨年度采購必須重新比價。
2.2在緊急情況和得到物業公司經理同意下,可臨時豁免。
2.3若是業主指定或安排的采購,需得到業主負責人的書面指令,并保持歸檔備查。
2.4凡購進物料、工具等,尤其是定制品,應先取樣品,征得使用人同意后,才可進行采購或定制。
3物品入庫制度
物品入庫制度是為了確保采購物品的質量,辦理完備的入庫手續。
3.1入庫時需登記的內容為:日期、時間、名稱、數量、品種、重量、有效期及類別等于入庫本上(表1),并要與明細、發票相吻合。
3.2入庫時需開箱/合查驗物品的質量,若倉庫管理員無法把握時,可請使用人協助,并封查驗的物品簽字認可。
3.3倉庫管理員需將驗收入庫的物品分別堆放、編號。
3.4燃油、鍋爐、應急發電機等使用的汽油等燃料,不需入庫,但供應商送油到地時,倉庫管理員要在現場核實油料的質量、數量。
3.5所有設備可不進入倉庫,但入庫、出庫的手續而參照物品的同樣辦理。
3.6采購的設備的開箱后,若有技術資料的隨機文件,需交工程檔案管理人員統一歸檔,安裝和使用人員需閱用這些資料,可辦理借閱手續。
4倉儲管理制度
倉儲管理制度是為確保倉庫儲存物品的質量。
4.1物品在倉庫內儲存,應按不同種子類分別堆放,并放置品種代碼與之對應,設立'物品的進、出、存貨卡'(表2),物品要先進先出,定期翻堆,當提貨時可快捷的提出。
4.2要節約倉容,合理使用倉容,對干貨、溫貨、輕重、危險品需區分,重載物品與輕拋物品不要混堆,有揮發性物品與吸潮物品不要混堆。
4.3倉庫管理員要留意倉房的溫濕情況,注意防火安全,確保所有物資的安全存放。
4.4倉庫管理員對倉儲的物品應經常檢查,對滯存在倉庫時間較長的物品要主動向部門領導反映滯存情況,對倉儲中發現霉變、破損或超保管期的物品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5倉庫管理制度
倉庫管理制度是為確保倉庫儲存物品的安全。
5.1倉庫系物品保管重地,除倉庫管理人員的因業務、工作需要的有關人員外,任何人未經許可不準入倉庫。
5.2因業務、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人員,在進入倉庫時,必須辦理入倉登記手續,記錄進入倉庫的時間、人員、事由及離開時間等,進倉要有倉庫管理及工程部經理/主管陪同,不得獨自進入,凡進倉人員工作完畢,出倉時應主動請倉庫管理員檢查。
5.3一切進倉人員不得攜帶火種、背包和手提袋等物進入倉庫。
5.4倉庫周圍及倉庫辦公地點不得會客,其它部門的職工不得圍聚閑聊。
5.5倉庫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需采取相應的措施,符合消防規范。倉庫內不得存放私人物品。
6工具借用制度
工具借用制度是為確保正常使用。工具借用按時間分可分為臨時借用和長期領用,長期領用又可分個人領用和公共領用。
6.1臨時借用工具,由使用人填寫臨時借用工具表(表3),經批準后,向倉庫管理員申請領取,并在員工工具借用登記本上登記。在交還時,倉庫管理員亦要在該表上寫明交還時間并簽收,簽收時應檢查工具及其附件是否完好無損,若發現問題立即記錄,并向主管反映。
6.2個人領用工具的品種根據需要配備,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工程經理/主管批準后到倉庫領用(表4),并辦理領用手續,領用后個人負責使用保管,離開公司時交還,倉庫管理人需作簽收記錄。
6.3公共領用工具由主管/領班申請,經工程經理/主管批準后,到倉庫辦理領用手續(表5),領用后由申請人或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6.4工具調換原則上以舊換新,發生丟失和毀損,由保管者寫明原因,向上一級領導報告,不屬人力不可抗拒的丟失和毀損,由責任人按當時工具的價格賠償,屬長期使用正常磨損或損壞,金額在500元以內由工程部領導批準辦理報廢手續(表6),超過500元需物業經理批準同意。
6.5工具一律不得帶出物業,特殊情況經由部門領導批準同意,辦理正式手續方可借出。
7物業領用制度
物品領用指除工具以外的備品、備件、低值易耗品及設備等領用。
7.1工作人員到倉庫領料之前,先要填妥一份物品領料單(表7),注明數量、規格、名稱、施工內容、安裝位置等,經工程部經理/主管批準后到倉庫領取。
7.2物品領用一般原則上以舊換新,但在實施過程中可先領后交,若發生多領,應主動歸還。
7.3若項目確需新增的物品,被盜或遺失的物品,需在領料單上注明,經工程經理/主管批準后備案。
8物品報廢制度
物品報廢制度是為了明確物品報廢程序。
8.1工程部對所有設備除加強日常運行、維修和保養等工作外,還應認真做好設備、材料的更新工作。
8.2工作人員以舊換新的舊料,如燈具、閥門和礦棉板等集中到一定數量作報廢處理,對有回收利用價值的金屬、塑料可集中送至廢品回收站,所得款項交財務入帳。
8.3申請設備報廢嶷工程經理/主管同意后,填寫'固定資
產報廢鑒定書',經財務部和物業經理同意后方可報廢,若設備價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還需報業主/業主委員會審核后方可報廢。
8.4設備報廢需符合下列情況之一:
8.4.1經預測,繼續大修后技術性能仍不能滿足工藝(工作)要求,并且大修需要費用相對更新設備較多的;
8.4.2 嚴重影響安全,又無法改造,繼續使用可能引起事故的;
8.4.3 嚴重污染不境,危害人體健康,進行改造又不經濟的;
8.4.4 其它需淘汰或更新的設備;
8.4.5對倉庫中發現因過期、損壞和老化不能使用的物品,倉庫管理員應按年度報工程部領導批準報廢,價值超過500元,需報物業經理批準,有關人員應吸取教訓,在以后的采購中加以避免。
9物品盤點制度
物品盤點制度是為了確保倉庫內儲存的物品與帳面物品余額相符,并為采購提供依據。
9.1為及時反映庫存物品的數量,配合編制采購計劃,節約使用資金,倉庫管理員應每月編制'倉庫物品申請表'(表8)送工程部領導,每季盤點一次,校核實物和倉庫存貨記錄卡的余額數量是否相符。
9.2倉庫管理員應定期盤點庫存中,發現升溢或損缺,應尋找原因,并寫出盤盈、盤虧報告,若差額嚴重,倉庫管理員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9.3倉庫管理員應制訂最主儲備品和最低儲備量的定額,數量上不能把握的需請有關人員協助。根據庫存情況及時向工程部領導提出申購計劃,避免物資積壓或短缺而影響物業和維護保養。
第7篇 物業管理公司財務制度-8
物業管理公司財務制度(8)
一、本公司執行《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二、本公司會計核算程序。根據公司業務的特點,物業公司財務的會計核算程序為科目匯總表帳務處理程序。其操作步驟如下(見下圖)
(一)根據原始憑證,按經濟業務的不同性質分別編制記帳憑證。
(二)根據原始憑證、記帳憑證逐筆序時地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三)根據記帳憑證和有關的原始憑證逐筆登記各明細分類帳。
(四)根據記帳憑證編制科目匯總表。
(五)根據科目匯總表登記總分類帳。
(六)月末將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各種明細分類帳的余額與總分類帳戶的余額核對相符。
(七)月末根據總分類帳和明細分類帳的記錄編制會計報表。
三、成本和費用
1、為業主、物業使用人提供維修、管理和服務等過程發生的各項支出,計入成本、費用,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各項直接支出,計入營業成本。
2、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費、直接材料費。間接費用等計入管理費用。
直接人工費包括直接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等人員的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等。
直接材料費包括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直接消耗的各種材料、材料、燃料和動力、構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裝物等。
間接費用包括管理人員工資、獎金及職工福利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及修理費、水電費、辦公費、郵電通訊費、交通運輸費、租賃費、保險費、勞動保護費、保安費、綠化維護非低值易耗品攤銷費等。
3、管理用房有償使用費計入營業成本。對管理用房裝修裝飾費計入遞延資產。
4、年終按年末應收帳款余額的0.5計提壞帳準備金。發生的壞帳損失充減壞帳準備金。收回已核銷的壞帳,增加壞帳準備金。
四、營業收入及利潤
1、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收入包括物業管理收入、物業經營收入和物業大修收入。
2、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營業外收支凈額及補貼收入。
營業利潤包括主營業務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五、代管基金
代管基金指企業接受業主委員會或物業產權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維修基金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應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其利息凈收入經認可后轉作代管基金滾存使用和管理。
代管基金作為企業長期負債管理。
六、資產管理制度
1、現金管理
現金管理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節》的規定執行。嚴肅現金的使用范圍和庫存現金限額,建立現金收支的內部控制手續和出納員、結算員、收銀員的崗位責任制,規定出納備用金的周轉、報銷和補充制度。出納員、收銀員收入現金必須當日送存或上繳。現金明細賬要逐筆登記,日清月結,對賬款不符要及時查明原因,并逐級上報處理。
2、銀行存款管理
應以銀行的賬號分別設立明細賬序時登賬,如實反映銀行存款的收付、余額情況。嚴格按照《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國內信用證結算辦法》和《違反銀行結算制度處罰規定>>使用票據、辦理結算、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嚴防接受空頭票據或無效票據、接受外來票據應認真檢查,必要時通過銀行查詢,以確保票據的有效性和可靠性。銀行存款的賬戶不準出租或出借,銀行存款應定期查詢核對余額、發現未達賬的要逐筆查明原因、按月編制余額調節表,使會計、出納、銀行之間帳帳相等、帳實相符。
3、應收和預付款項管理
企業應按業務及結算方式的不同,分別進行往來款的明細核算,設立明細賬戶。對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預付款項按照“誰經辦,誰負責,誰記賬,誰清理”的原則進行管理。往來款項按月或定期與客戶核對,并將應收和預付款項的明細單位和余額通知有關部門或經辦人,以便責任人及時催討和清欠。按照生效的經濟合同、協議、其他經濟文件等的規定超過半年的預付或應收款項,應上報企業領導及上級有關部門,以便及時采取措施,杜絕呆賬、壞賬的發生。因失職或其他原因造成壞賬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并根據情況處以10%以上的罰款賠償,同時企業財務按應收賬款金額提取3-5%的壞賬準備。
4、存貨管理
⑴各種物資存貨按實際成本計價,領用或發出的存貨,按加權平均法計算實際成本。
⑵低值易耗品分期攤銷。
⑶建立各項存貨的管理制度,收發領退制度,組織好日常的收、發、結存核算,還要預測各項存貨資產的資金占用量、實物儲備量及采購批量,要以最少的資金占用取得最好的經濟效果。
⑷ 存貨一個季度盤點一次,年終進行一次全面盤點。對于盤盈、盤虧及毀損的存貨應及時查明原因,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5、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物品;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過二年的均列為固定資產。(特殊情況需報批)
固定資產折舊。按單項的月折舊率計提折舊。本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本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份應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采用 直線法。
六、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票務專用章)統一管理,指定使用人、保管人。印章保管人職責
應將所保管印章放在保險柜內,不能將保險柜的密碼泄露給他人。
2、應經印章使用人批準并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簽字后,方可在填寫完整的票據上蓋章,不能在尚未使用的空白票據上蓋章。
3、不能將印章隨意蓋在空白紙張上,“發票專用章”(票務專用章)只能在本公司的發票上蓋章,“財務專用章”只能在本公司的收款收據及支票上蓋章。
每次蓋章應有監印人簽字。
5、不能將印章攜帶外出(購買專用發票時稅務部門有要求的應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表經使用人批準并指定監印人一同前往監印)
6、必需嚴格遵守以上職責,發現違反規定使用印章的輕者每次罰款100元人民幣,重者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票證管理制度
1、 發票和收據的主要內容包括:票頭、字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以及大小寫累計金額、經手人、開票日期等。
2、凡提供勞務服務以及從事其它業務活動的以及取得收入時,均應向付款方如實開具發票和收據,并加蓋印章,任何部門不得拒開發票和收據。
3、各企業的任何業務部門和個人不得涂改、撕毀、轉讓、銷毀和
拆本使用發票和收據;嚴禁仿造發票和收據。對填寫錯的發票,應完整保存其各聯,也不得私自銷毀。丟失發票和收據,應及時報告。
八、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企業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
2、各企業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各種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每天的收支報表等會計資料,要定期收集、審查核對、整理立卷、編制目錄、裝訂成冊、指定專人妥善保管、防止丟失損壞。會計檔案由財務部經理負責保管。
3、調閱會計檔案必須嚴格辦理手續,企業負責人和內部有關人員調閱本年度會計檔案,須向企業財務部負責人講明原因,經同意后辦理登記手續,方可調閱。
4、外部人員調閱會計檔案一律持單位證明及個人身份證報批,要詳細登記調閱檔案的名稱、日期、調閱人員的姓名和單位、調閱理由,經批準后方可調閱。
5、任何會計檔案除特批外,不得攜帶外出,不得復制、不得拆散。如有特殊原因經批準后方可外借或復印,但應詳細登記其內容、張數、金額、理由及歸還日期。同時,不得拆散原卷冊。
6、財務部對會計檔案必須進行科學管理和妥善保管,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措施,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九、計報表報送及有關事項管理制度
1、會計報表報送的種類和資料
資產負債表「月報、季報、年報」
損益表「月報、季報、年報」
固定資產清查登記表「年報」
現金流量表「年報」
以上報表均按統一要求的格式填列后報送。
2、會計報表和財務分析報送時間
月報:每月后8日前(節假日順延)
季報:每季后10日前(節假日順延)
年報:每年后18日前(節假日順延)
十、單據報銷制度
1、單據報銷程序:
原、輔材料、辦公用品、固定資產設備采購單據的報銷程序
填寫申購單→報有關部門審批→按批準申購單的金額、單價、品名、質量、數量安排采購→采購回的實物辦理進倉手續→ 倉管員驗收、歸類、編號
超過申購單的總金額、單價說明原因報集團總裁批準←報企業總經理批準←財務經理審核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批
將申購計劃表、進倉單、發票向財務部報銷或沖帳
零星費用單據的報銷程序:
“單據”經辦人簽名并注說明→“單據”部門負責人簽注意見→“單據”財務部經理簽注意見并說明歸類→“單據”報總經理批準←“單據”向財務部出納報銷或沖帳“單據”超權限報總裁批準
工程決算的單據報銷程序
工程立項及工程預算→職能部門審核工程預算→工程完工職能部門或指定部門(人員)負責審核→工程決算書經財務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總造價超過預算報執行董事批準
第8篇 物業公司業主回訪制度
一、為確保業主利益,規范服務程序,提高服務標準,特制定如下制度:
1、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咨詢應做好記錄,并予以答復。
2、對業主的誤解,物管人員應進行必要的耐心解釋。
3、物管經理及相關職能部門應定期對小區業主進行回訪。
4、回訪時,虛心聽取意見,誠懇接受批評,采納合理化建議,做好回訪記錄。
5、回訪中,對業主的詢問、意見,不能當即答復的,應告知預約時間答復。
6、回訪后遇到的重大問題,應上報例會討論,找出解決方案,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回音。
7、對業主提出的工程質量問題,由物業公司進行登記,并以'工作聯系單'的方式,一式三份,物業公司存一份,交工程部一份,交客服中心一份,由工程部聯系施工單位進行維修并承諾修復時限,反饋給物業公司,由物業公司負責向客戶解釋。
由客戶服務中心督促工程部在規定的時間內維修完,并讓業主進行驗收。
8、對業主提出的各類在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問題,應承諾解決的方法和時限,并做好記錄,并在規定的時間內給予回復。
9、對已解決的問題按性質及需要在不超過三日或一周內回訪業主,征求意見。
10、對回訪情況要做好完整地記錄,且須由業主簽字為證。
二、回訪時間及形式
1、物管經理/主任每年登門回訪2-5次,了解情況,解決問題、溝通關系。
2、小區物管員工按區域范圍分工,每季回訪1次。
3、利用節日慶祝活動、社區文化活動、公關活動等形式廣泛聽取住戶反映。
4、有針對性地對住戶(業主)作專題調查,聽取意見。
5、小區設投訴信箱,投訴電話,由專人接收,交物管經理/主任及時處理。
6、作好回訪登記。
(一)投訴事件的回訪:
1、重大投訴由物管經理組織進行,一般投訴由物管員進行處理;2、回訪率應該達到100%;3、應在投訴處理完畢后的三日內進行。
(二)維修工程的回訪:
1、由小區物管員進行;2、回訪率應該達到30%;3、應在維修完成以后的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進行。
(三)業戶報修的回訪:
1、由物管管理員進行;2、回訪率應該達到30%;3、應在維修完成以后三天以內進行。
回訪人員領取《回訪記錄表》,通過與住戶面談、現場查看的方式進行回訪,回訪的內容包括質量評價、服務效果的評價、住戶的滿意程度評價、缺點和不足的評價、住戶意見的征集,將回訪的內容簡明扼要地記錄在《回訪記錄表》上,并請住戶簽名確認。
管理員每月末對回訪的結果進行統計和分析,對發現的回訪不合格、連續就同一事項投訴兩次以上、同一種維修三次以上的現象,寫成統計分析報告,以書面形式上報物管經理審閱,并做出解決方案。
第9篇 某物業管理公司員工薪資福利制度
物業管理公司員工手冊:薪資與福利
一、薪資政策
1、為吸取和保留高素質的員工,公司根據每一職位所需求得技能、職責和員工本身的工作情況,向員工支付薪資。
2、員工薪水根據工作任務的評估來決定,這一評價包括:職位水平、工作表現、公司經營狀況、勞動力市場等方面。個人工作的表現是決定工資水平與加薪的基本因素。
3、員工開始工作或調整工資時,會被告知自己的薪資。
二、薪酬發放
1、次月10日核發上個月工資。月中錄用者或離職者的工資,按實際出勤天數計算和支付。月工資以當月天計算。薪酬以人民幣形式支付。月工資支付的是上月全月工資。
2、發薪時,員工須查核數額,如有疑問可向綜合管理部查詢,以便及時核查處理。
3、公司實行員工工資保密發放制度,員工相互之間不得經任何方式傳播、打聽、攀比收入狀況并不得向外界透露自己的工資收入情況。
三、薪酬結構
員工的月基本薪酬根據不同工作崗位、員工經驗、學歷、以及人才供求情況而定,公司將根據每年的業績情況,員工之個人工作表現及市場情況等因素,于每年的1月份做出調薪決定。
1、基本工資;
2、工資津貼;
3、司齡工資:部門經理以上:司齡工資=100元*司齡;部門經理以下:司齡工資=50元*司齡(司齡六年封頂);
4、獎金:不定期獎金數額由公司依據公司經營效益以及個人工作表現而決定。
四、薪酬調整
員工工資津貼將可能在如下情況下發生調整:
1、工資津貼常規調整,即指公司有可能根據經營業績情況、社會綜合物價水平的較大幅度變動相應調整職員工資津貼。
2、公司將根據員工的工作業績和工作能力進行獎勵性薪金晉級,其對象為經營活動中為公司創利成績顯著者;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成績突出者;經公司綜合管理部認可應獎勵的其他人員。
3、員工職務發生變動,其工資津貼相應進行調整,其薪金必須在該職務級別薪金范圍之內。
4、員工在年終考核中,被所在單位認為工作業績效低于平均水平,將可能被降低工資津貼。
五、加班薪酬
員工因公司工作需要加班工作,公司在事后先安排補休,只有不安排補休的,方可發放加班薪酬(詳見《加班管理規定》)。
六、基本福利
1、社會保險
公司按照國家和長沙市有關規定為簽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的員工辦理交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屬于個人交納部分由公司按月從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員工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2、勞保用品
3、健康檢查
公司為員工安排每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并根據需要,可能對全部或部分員工進行不定期的健康檢查,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4、午餐
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可享受由公司在指定場所提供的標準午餐一份。保安人員提供標準正餐二份(中、晚餐)。
5、康樂活動
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每年組織一至三次集體活動,如:外出郊游或聯歡聯歡聚會等,具體時間及地點由綜合管理部確定并報請公司領導同意后,提前一周通知公司員工以做準備。
6、婚慶禮金
(1)正式員工結婚,公司發放200元禮金;
(2)正式員工享受婚慶禮金時,必須向綜合管理部出示有關證明。
7、喪葬禮金
(1)如正式員工在合同期間非因公死亡,公司發放一定數額的撫恤金;
(2)正式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等去世,公司根據具體情況發放一定數額的喪禮金;
(3)正式員工在領取喪葬禮金時應向綜合管理部出示死亡證明、喪葬證明等。
8、員工生日禮金
(1)如正式員工在勞動期內過生日,公司將在當月向其發入生日禮品或禮金;
(2)員工生日以其身份證日期為準,員工生日禮金為本月十日前發放完畢。
七、休假管理
(一)法定節假日:
下列日期作為公司例行假日(若有變更時預先公布),具體休假日期由公司根據國家的規定統一安排,但因業務需要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計算。
(1)元旦一天;
(2)春節三天;
(3)婦女節(限女性)一天;
(4)勞動節三天;
(5)國慶節三天;
2、星期六、日等公休日;
3、其他經公司決定的休假日;
4、例行假日若適逢星期六、日,其隔日不予補假。
(二)年休假
1、正式聘用的員工,在本公司工作滿1年者,可享受本年度7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工作滿2年或2年以上者,可享受本年度15個工作日的有薪年假,有薪年假最長不能超過60天;
2、年休假以一年為限,不得延續至次年使用;年休假最少以天為單位使用;
3、員工申請年休假至少提前一個星期經有關主管領導同意,公司有權根據生產及工作需要安排員工休假;
4、有以下情形之一,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1)當年病事假累計超過20天(含);
(2)當年已休產假者;
(3)因故被辭退者;
5、年休假可以頂替病、事假,但事先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三)婚假
1、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正式員工有權享受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齡(女方滿23周歲;男方滿25周歲)的初婚的正式員工可享受10天婚假。婚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婚假自領取結婚證書之日起一年內使用有效,員工享受婚假應出示結婚證明;
3、員工依法享受婚假期間,公司按其在正常情況下的月實得工資的100%支付。
(四)產假、陪產假
1、符合國家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30天。如屬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2、符合晚婚晚育年齡的夫妻(24周歲),女性員工增加產假15天,在產后使用;
3、在配偶分娩時,給予陪產假7天;
4、懷孕不滿3個月進行人工流產的,給予休假15天,3個月以上的給予休假42天;
5、女員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按實得工資得100
%支付,產前假和哺乳期間的工資按實得工資的80%支付。
(五)病假
1、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看病須經部門經理批準,前往醫院就醫;
2、患病而不能上班的員工,須在當日工作時間開始30分鐘之內致電部門主管,并交待需緊急處理的工作或其他事項;
3、因病治療或休養者應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并經主管領導審批方視為病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4、病假應在生病的當天或第二天辦好請假手續,特殊情況經批準可以假后補辦,未辦理請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5、病假時間在30天以內,發放基本工資,即基本工資/30天*請假天數;病假時間在90天以內,發放生活費(500元/月);病假時間超過90天,酌情發給基本生活補助。
(六)喪假
1、員工遇有直系親屬去世(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經公司批準可酌情給予1-3天喪假,喪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2、員工依法享受喪假期間,公司按其在正常情況下的月實得工資的100%支付;
3、員工休喪假,應向綜合管理部出示其直系親屬的死亡證明或喪葬證明等。
(七)探親假
1、已婚員工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為15天;
2、未婚員工與父母分居兩地,每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假期為10天,如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安排的,可以二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假,每二年一次,假期為10天;
4、員工有生身父母,又有養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養關系為主);
5、員工配偶已離婚或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員工待遇處理;
6、員工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結婚,而且身邊沒有子女者,如有16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外地的,按未婚員工探親處理;
7、員工探親假期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程假根據實際需要核給;
8、員工探親休假期間患病時,其病休天數仍作為享受探親假計算,原規定的休假天數不能須延;如果員工因患急病、重病、假期滿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其返回的天數可根據縣以上醫療單位的證明,按病假處理;
9、員工因各種原因在當年與配偶團聚三個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假;
10、大專院校分配來的畢業生,新招合同工人,在實習、試用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滿一年后才能享受探親假;
11、探親假原則上不能分期使用,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分期使用分期使用的,需經綜合管理部批準。
(八)公傷假
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式出差期間因工受傷,員工應立即通知公司,由公司向有部門申報,認定為工傷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請假管理
(一)公司各部門要根據本部門的工作特點,作出員工休假計劃,報綜合管理部統籌安排。
(二)部門負責人安排員工休假要合理,不得集中在一段時間內同時休假,以免影響正常工作。
(三)員工休年假、探親假、婚假等要服從工作需要,先由本人書面申請,再由年在部門簽署意見,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后報總經理批準,方可休假。
(四)如個別公司員工之累積年假已全部用盡,又因特殊情況需要再請假者,可向公司申請無薪事假,每年累計以7天為限,公司按工作情況決定是否批準。
(五)除特別原因外,事假應提前3個工作日辦理請假審批手續,經部門經理批準,然后上報綜合管理部門及主管領導批準后方為有效,否則按曠工處理。
(六)事假期間不享受有基本工資和各項津貼,超過一個月或無期請事假,公司有權停發工資乃至辭退。
(七)各條款假期的核準權限如下:
1、普通員工請假2天以(含2天),由部門經理批準,綜合管理部審批備案;
2、普通員工請假3天以上(含3天)及部門副經理級別以上的員工請假超過一天須報執行總經理批準,綜合管理部備案;
(八)員工申請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發放基本工資,即總工資一月工資津貼/當月天數*請假天數。
(九)集中例行假日輪休辦法
1、本辦法適用于集中例行假日(春節、五一、國慶)。輪休由各部門視實際情況自行安排,提經部門經理核準后;
2、于每月28日前將下月份的排班表,送綜合管理部備查,并憑此作考勤依據;
3、輪休方式:
(1)對象:集中例行假日上班的員工:
(2)集中例行假日上班的員工,可自行預定輪休天數,但需由部門經理統一安排確定(一般在例假日本月完成),并報綜合管理部;
(3)集中例行假日上班的員工,確因工作原因無法安排輪休的,經總經理審批可按公司《加班管理規定》發放加班費;
(4)員工即經選定的輪休天數不得增加或減少、不休或與他人調換,亦不得借用或保留至下月補休,如有特殊原因需更改,須于前一日下午5點鐘前提出申請經部門經理核準后方可;
(5)員工一經排定輪休日,如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況仍需照常上班者,可經各部門經理核準,于當月的指定日期予以補休;
第10篇 物業管理公司會計制度-1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十四)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現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企業的財務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
第二條 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交易或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 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會計核算按月劃分會計期間,逐月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第七條 企業的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
第八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第九條 會計核算時,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經理室及相關部門的需要。
(四)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五)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己實現的收入和己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己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 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后,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于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二)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的要求,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但不得計提秘密準備。
(十三)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的要求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并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各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準確地披露;對于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于誤導財務會計報各使用者做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11篇 物業管理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7
物業管理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七)
1、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且單位價值較高的房屋、建筑物、機械設備、運輸工具、電腦及電腦軟件、儀器儀表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主要設備、工具和器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呂,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過2年的也應當用為國定資產。
2、公司使用的固定資產,任何人不得侵占。固定資產的增減變動,必須嚴格按照管理分工,履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和手續制度。
3、按照“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綜合管理部、各職能部門兩級管理。
(1)公司綜合管理部全面負責公司所有固定資產的綜合管理,財務部配合綜合管理部,并由財務總制定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措施,根據公司領導的批復,決定固定資產購置、報廢等事項。
(2)各職能部門負責歸口管理本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負責本部門固定資產的記錄與管理。
4、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固定資產管理負主要責任。部門負責人以及資產管理人員工作調動時必須將固定資產點交清楚,由于工作失職,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責任。
5、公司建立固定資產責任人制度,在固定資產清冊中明確各項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人。按照“誰使用、誰保管、誰維護”的原則,管理責任人由固定資產的直接使用人擔任。
6、按照“歸口管理”的原則,各職能部門負責建立固定資產臺賬,每年年終,財務部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固定資產實物進行清查盤點。通過清點發現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應查明原因,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以保證賬、卡、物相符。
第12篇 某物業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0目的
貫徹安全生產方針,搞好勞動保護,使員工按照安全生產的要求從事生產活動,確保安全文明生產。
2.0適用范圍
本公司生產與活動中的安全管理
3.0職責
公司安全主任負責安全工作的培訓
4.0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與勞動保護實用大全》
5.0管理制度
5.1電工
5.1.1電工工作前,應穿戴絕緣防護用品,仔細檢查各種工具,保證使用的工具絕緣性能良好。
5.1.2絕緣手套使用前,必須進行仔細檢查和空氣試驗,如發現有裂紋或漏氣,不得使用。
5.1.3絕緣鞋不準裸足穿用
5.1.4在作業場所檢修低壓線路和設備時必須停電進行。總閘必須掛有'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志牌,或者拆除熔斷絲,以防止誤閘。
5.1.5各供電回路的操作開關,要有清楚明顯的標志牌。停電時,先停負荷開關,后停隔離開關(即先用電點后供電點);送電時,先送隔離開關,后送負荷開關(即先供電點后用電點)。
5.1.6盡可能不要帶電作業,如必須帶電工作時,應遵守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如要有專人監護等)
5.1.7在帶電檢修或操作電氣設備時,不準用濕手或帶油、濕手套觸摸電氣設備。
5.1.8在危險的場所或者危險的情況下,嚴禁帶電作業
5.1.9嚴禁在倒閘操作和事故處理過程中交接班。若交接班過程中有事故發生,應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員負責處理事故,接班人員協助。
5.1.10電工必須熟練掌握觸電急救和人工呼吸的方法,以備急用。
5.1.11如發現有人觸電,應立即切斷電源。如來不及切斷電源且為低壓時應用干燥的不導電物體,將觸電者脫離電源。如為高壓,則必須想盡一切辦法切斷電源。然后對觸電者及時采用人工呼吸法進行急救,同時盡快和醫院聯系。
5.2電梯工
5.2.1機房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特別注意安全。維修保養時一般必須切斷電源,特殊情況下不能拉開電源時,應有足夠的安全措施并小心謹慎地工作,以免觸電或卷人引繩輪等造成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
5.2.2機房內禁止帶入火種,嚴禁在機房或電梯轎箱內吸煙,機房內消防器材應齊備良好。
5.2.3客梯因檢修或保養需停機時,必須確認轎廂內無乘客后,方可停機。
5.2.4在保養、維修中必須注意工作的協調和配合。有人協同工作時,行機停機都必須揚聲,到對方的答應后方可操作。
5.2.5在轎箱做檢修、保養工作時,除了判別故障和調試需要外,禁止快車。
5.2.6下井底作業時,禁止閉廳(廳站留有人監視時例外),廳門口必須擺設告示牌,防止無關人員靠近。
5.2.7在井底作業時,首先開亮井底燈,按下井底安全掣,若上方有人時必須佩戴安全帽。
5.2.8進入井道,井底作業時間,估計超過一小時者,必須嚴格執行井道、井底作業指令規定。
5.2.9進出廳門或維修保養廳門時,只許用工具墊門腳,嚴禁掛門纜仔,防止門纜仔放不正造成事故。
5.2.10維修、保養工作完工時,必須認真清理現場,清點工具和物品,切忌遺留。
5.2.11機房、井道因工作需要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遵守大廈動火作業規定,指定專人操作和監視,事后清理火種,嚴防火災事故發生。
5.2.12嚴防水滲入機房或電梯。如電梯有水滲入應立即停止使用,以免發生觸電事故,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
5.2.13維修、保養、正常停用等任何停梯應在一樓掛告示牌。5.3焊工
5.3.1焊工(含電焊、氣焊,下同)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工作服和防護用品,不準裸露身體,以防止燙傷和觸電。
5.3.2焊工進行焊接作業前,應仔細檢查各種工具,如電焊鉗握把與電纜的聯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線皮是否有破損,確認一切正常后才能施焊。
5.3.3焊接前,還應檢查工作場地周圍有無易燃、易爆物,應清除或隔離后才能進行焊接。
5.3.4地線連接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不得將地線隨便捆綁或纏繞在被焊工件上。
5.3.5開啟電焊機前,應檢查電焊地線是否與工件或其他導體連接,以防短路或觸電。
5.3.6電焊機需改變觸點導板、二次線或對電焊機進行檢查時,都必須切斷電源后再進行。
5.3.7焊接時,應戴好防護面罩,不得用手或其他物件遮眼,以防弧光傷眼。
5.3.8在通風不良的條件下進行焊接時,除采取措施防止觸電外,還應采取用排風扇排風等措施,保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在外監護。
5.3.9焊接時如采用行燈照明,一般情況下,應采用24伏的行燈
5.3.10凡有壓力或裝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的管道、容器,嚴禁焊接作業。如果必須施焊,應先排空管道、容器內的壓力,徹底清洗凈易燃、易爆、有毒物質,經有關部門檢查測試,確認達到安全要求后,再將所有孔、蓋敞開,方可施焊。
5.3.11焊接用電纜線接頭處必須接觸良好,綁扎牢固,做到焊接時接頭處'不冒煙'。
5.3.12焊接電纜的截面積應根據焊接電流和所露電纜長度選用,防止電纜超載過熱而引起膠皮損壞、燃燒造成事故。
5.3.13焊工敲焊縫藥皮時,必須戴好防護眼鏡,防止焊渣濺傷眼。
5.3.14停放在露天的電焊設備,必須有防雨設施,下雨天禁止進行焊接作業。
5.3.15氣割大型工件時,應將工件放穩、墊牢,防止滾動、翻倒。
5.3.1
6焊炬、割炬等發生回火時,應立即關閉氧氣調節手槍,吹除焊炬或割炬里的煙灰,再重新點火,以防止槍管窩火。
5.3.17氧一乙炔膠管與膠管接頭氣,氧一乙炔膠管與氧一乙炔表接頭處,膠管與割炬、焊炬接頭處,均不得漏氣,以防引起火災和爆炸。
5.3.18生產現場的焊接地點與氧化、乙炔瓶,液化氣瓶存放地點的距離應不小于10米。
5.3.19暫停氣焊工作或下班時,嚴禁將焊炬、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內,防止焊炬、割炬漏氣造成火災或爆炸事故。
5.3.20電、氣焊工作結束或離開現場前,應檢查工作場所有無火源隱患,并關閉電焊機或氧和一乙炔瓶閥。
5.4高空作業
5.4.1凡在離地面兩米以上進行的作業,都屬于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什么工種,進行作業的時間、地點,也不論專業或臨時的,均應執行本制度。
5.4.2從事高空作業的工人,必須進行身體檢查。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癥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人,一律不準從事高空作業。
5.4.3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停止露天高空作業:
a)閃電、打雷、暴雨;
b)六級以上臺風;
c)鋼管上雨水未干;
d)高空作業可能發生危險的其他情況;
當上述情況過后,必須經公司安全主任和有關技術人員檢查各種作業設備,確認無問題后,才能恢復作業。
5.4.1高空作業現場,應劃出危險禁區,設置明顯標志,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5.4.2凡經常進行高空作業的工人。應配備工具袋。高空作業使用的小型工具,均應裝入工具袋內,不準在鋼管上或腳手架上亂放工具。
5.4.3登高作業前,應仔細檢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梯子、跳板、腳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應立即改進或拒絕登高作業。
5.4.4所有高空作業人員,不準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帶。安全帶一般應高掛低用,即將安全帶繩端的鉤子掛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較低處進行作業。
5.4.5電焊工在兩米以上高空焊接時,必須找適當位置掛好安全帶。確實無處掛安全帶,又無其他方法解決掛安全帶時,則應做好其他防護措施,確保安全操作。
5.4.6進行高空焊接必須先將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帶,還要采取措施,確保割下的金屬或火花不致傷人或引起火災等事故。
5.4.7電焊工所用焊條,應裝在焊條桶內,隨用隨取。用剩的焊條頭,應裝在鐵盒內或找適當地方放好,待工作完畢一同帶下。
5.4.11高空作業人員不準從高空往地面拋擲物件,也不準從地面往高空拋物件,應使用繩索、吊籃、高架車或吊車等傳遞物件。
5.4.12特殊情況下,如果必須從高空往地面擲物件時,地面應有人看管,以確保不傷害他人和損壞設備。
5.4.13高空作業所用小型機具(如葫蘆、千斤頂等)應找適當位置放好,并用繩索、鉛絲捆綁牢。
5.4.14站在跳板上工作時,不應站在跳板的端頭。同一跳板上站立作業人員不能超過2人。
5.4.15應盡量避免上、下層同時進行作業。如無法避免時,上下層之間必須設專用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上層不準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則,應保證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線的下方進行工作。
5.4.16高空作業區的沿口、洞孔處,應設置護欄和標志,以防失足踏空。
5.4.17高空作業區的下方地面,嚴禁堆放腳手架、跳板或其他雜物。地面人員應禁止在高空作業區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5.4.18嚴禁在高空作業時嬉戲打鬧,嚴禁在高空作業區睡覺。
5.5車輛駕駛
5.5.1嚴禁無證人員駕駛各種車輛,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5.5.2開車前,駕駛員必須仔細檢查剎車、制動器、喇叭、前、后燈、轉向系統等是否良好,不符要求時應立即修理。嚴禁駕駛安全設備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車輛。
5.5.3駕駛員身體不適,不能保證安全行車時,不得擔任駕駛工作
5.5.4駕駛員在行車時,必須集中精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確保交通安全。
5.5.5駕駛員行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a)嚴禁酒后開車;
b)嚴禁超速行駛;
c)嚴禁超載行駛;
d)如超車過程中與對面來車有可能會車時,不得超車;
e)不準超越正在超車的車輛;
f)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
g)駕駛車輛時不準吸煙、飲食、與人閑談或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
5.5.6汽車倒車、調頭時,應注意地形及四周情況,并用喇叭或手勢使周圍的車輛、行人避讓。
5.5.7在施工現場駕駛車輛,要低速慢行,隨時注意上空及道旁的物件、行人。
5.5.8車輛沒有停穩前,不準打開車門和上、下人。開車門要注意周圍情況,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5.5.9人貨車載重行車時,要注意防止急剎車、急轉變。
5.5.10隨車攜帶的消防滅火器要確保完好有效,有破損或故障要及時配換修理。
5.5.11停泊車輛應安全牢靠,為防止偷盜要上安全鎖或啟用防盜報警器。鎖閉車門窗。司機返回停車場取車,應仔細留意車輛情況有無遭意外損傷。
5.6辦公室
5.6.1保持辦公室門窗完好,破損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配換,以防上偷盜、雨浸等不安全情況發生。
5.6.2辦公室應通風、照明度好,地板應平整,翹起或破損地磚要及時修補。
5.6.3辦公室的電腦、電氣設備等,未經培訓的人員不準使用,以避免觸電和損壞。
5.6.4辦公室所有電氣設備的修理和更換,必須由持證電工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隨意修理和更換。
5.6.5禁止將幾個人電器插頭插入同一個插座內,以防插座超負荷引起火災,電纜也不宜埋設在地毯下面,以免電纜線殘舊或損壞也不易發現。
5.6.6下班后,必須將辦公室所有電源切斷,并關好門窗。
5.6.7存有重要資料(檔案、帳冊等)、保險柜等設有技防裝置的辦公室,下班后應將技防裝置設定在工作狀態。
5.6.8規定禁止吸煙的辦公場地,應嚴格執行不得在室內吸煙的規定,并對違者執罰。
5.6.9辦公室內的所有消防設備設施應保證完好有效,有破損或故障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配換修理。
5.6.10節、假日和晚上時間原則上不準進入辦公室。如因工作需要,應征得領導同意并通知值班人員方可進入。
5.6.11如發生火災時,就盡快報警,同時疏散辦公室人員并積極控制和撲滅火災。
5.6.12一旦發生地震時,在高層樓房工作的人員,應盡快從太平門走下樓梯,不要乘電梯。
5.7食堂
食堂工作人員必須經過衛生防疫鑒定,確定無傳染病,并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5.7.2食堂采購不得購買腐爛、變質的生、熟食品,每睦剩余飯菜必妥善處理,一旦變質,不得再供員工食用。
5.7.3食堂飯菜內不得有蠅尸、鼠屎和酸、臭、異味。
5.7.4食堂噴灑消毒藥液的時間最好在晚飯后,次日再重新高溫消毒餐具一次。
5.7.5食堂使用的液化氣鋼瓶,必須與火源、爐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液化氣鋼瓶使用或貯存時,必須固定牢靠或放置于鋼架內,不可任意散放。每次用氣后必須及時關閉總閥。搬運時應旋好安全帽。
5.7.6食堂內所有電氣設備的修理和更換,必須由持證電工擔任,其他人員不得隨意修理和更換。
5.7.7臨下班前應對食堂內外的安全做好巡視檢查,關閉照明、風扇,關閉石油氣總閥,切斷電炊具、電廚具的電源。下班時關好門窗。
5.7.8食堂內的所有消防設備設施應保證完好有效,有破損或故障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配換修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