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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投資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1 21:50:07 查看人數:64

      z投資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第1篇 z投資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投資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為使車輛管理統一、調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種車輛,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檔案

      1、公司車輛由行政部負責管理,分別按車號設冊登記建檔。除行車執照、保險卡等必須隨車附帶的資料由駕駛員隨車攜帶保管外,其余車輛資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該車轉讓時,應辦理車輛轉籍手續,將該車各種資料隨車轉移。

      2、車輛維修、保養、年審記錄由駕駛班長負責。

      二、車輛管理

      1、為加強管理,應對車輛實行定車定人管理。具體管理人和管理標準由行政部統一安排、確定。

      2、公司車輛應隨時做好保潔,每次出車后,駕駛員應及時整理車內衛生,做到干凈、整潔,駕駛員若使用非自己定點管理的車輛也應及時清洗保潔。

      4、公司所有車輛的年檢、維修、保養由駕駛班長統一安排、管理。

      三、派車管理

      1、除公司副總可直接調度本人公務專車外,其他員工用車一律執行派車審批手續或行政部口頭通知;無派車手續,駕駛員不得出車,擅自出車,責任由駕駛員自負。

      2、公司普通員工市區內辦事,原則上應乘坐公交汽車或輕軌,確需公務出行用車,須提前半天提出用車計劃,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由行政部統籌安排,駕駛員憑《派車單》或行政部經理口頭通知出車;主城區以外的長途出行,需經總公司分管行政副總或董事長同意方可派車。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車輛由行政人事部統一辦理加油充值卡,由專人在公司指定的兩個加油站進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區的李家花園加油站,**的外河壩加油站。

      2、原則上公司總部在主城區的車輛只能在李家花園加油站加油;公司總部來往**的車輛可在上述兩個加油站進行加油;**項目部的車輛只能在外河壩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專人統一保管,車輛需加油時由駕駛員領取,駕駛員應于每次加油后即刻歸還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記手續。登記時粘貼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時間、加油數量、車牌、經辦人。

      4、駕駛員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隨車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現金加油或由職務最高的人員負責現金加油。

      五、車輛外借

      1、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公司車輛不得外借。

      2、車輛外借歸還后,定車駕駛員應及時檢查車況及有無交通違章未處理的情況,同時駕駛班長要做好監交工作,并辦理登記手續。

      六、使用責任

      1、因違反交通法規而導致的一切罰款及其他處罰,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2、駕駛員非經公司安排自行將其負責的車輛交由他人駕駛而發生違規、違法、車損等罰款或維修費用,由該車的駕駛員負責賠償。

      3、若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員應對保險公司未賠付的經濟損失全額承擔。

      4、車輛如遇不可抗拒的車禍發生,駕駛員除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外,須即刻與駕駛班長和行政部聯絡,同時通知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若車輛發生事故后,駕駛無法提供交警部門或保險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導致的一切損失,由駕駛員全權負責。

      4、駕駛員出車后應停放回公司車庫或公司指定停車點,原則上駕駛員不得將車輛開回家停放。如未按規定停放,車輛發生的停車費不予報銷;造成車輛損壞或被盜的,由責任人按實際維修費用或被盜車輛折舊凈值進行賠償。

      七、費用報銷

      1、公司車輛因公外出發生的停車、路橋等行車費用,實報實銷。

      八、維修保養

      1、公司車輛的維修、保養、年審由駕駛班長統一安排辦理。駕駛員應做好車輛的例行保養和維修。

      2、駕駛員應隨時留意車況,一旦發現異常,須及時向駕駛班長反映,專職駕駛員還需及時向專車使用領導匯報。

      九、本制度自20--年7月--日起執行,20**年7月**日修訂。

      附:派車單樣式

      第2篇 石油公司投資項目管理制度

      石油公司投資項目管理

      第一條 管理原則

      產品經銷公司對全資公司的投資采取集中決策審批、統一管理、分級監督、分級實施的原則;對控股公司的投資采取分級授權、分級監督、分級實施的原則;對參股公司采取備案登記、抽查監督、各自實施的原則。

      第二條 投資項目管理的組織體系

      公司黨政聯席會是公司投資管理的最高決策機構,投資管理委員會是公司投資管理的專業議事機構,對公司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為公司決策提供專業意見和建議,負責審議公司投資管理相關規章制度、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及經濟評價方案與參數;審議產品經銷公司及所屬單位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外投資計劃;負責產品經銷公司及所屬單位項目的審議;并對相關審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公司投資規劃部是公司及所屬單位投資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投資的日常管理;公司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機關及所屬全資公司非經營性設備及車輛購置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公司信息管理部負責編制公司機關及所屬全資公司信息化建設項目和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組織信息化建設項目技術方案的審查;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負責組織編制公司機關及所屬全資公司安全環保節能項目和年度投資建議計劃,負責組織審批投資項目的安全、環保、節能投資項目的技術方案的審查;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審批投資建設項目的定崗定員,組織編制培訓設施建設項目和年度培訓設施建設項目需求計劃;公司計劃與油氣銷售部、化工品銷售部負責編制產品營銷年度投資建議計劃,對銷售網絡建設及其他營銷項目實施監督、指導、驗收和效果評價;公司財務資產部負責按年度投資項目提出年度財務投資預算方案,并按進度撥付項目資金;公司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負責組織投資項目的綜合績效評價及投資項目的招投標管理工作、組織股權收購項目的法律盡職調查和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審核項目投資協議或合同、項目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公司內控審計部負責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對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進行審計。

      第三條 投資管理權限

      按照投資管理權限層級,投資項目分為需集團公司審批或核準的項目、需產品經銷公司審批或核準的項目、所屬單位自行審批的項目。

      (一)油氣站新建項目的權限

      全資公司油氣站新建項目,資產類項目中,5000萬(含)以上項目為需報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5000萬以下項目為需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租賃類項目中,350萬(含)以上項目為需報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350萬以下項目為需報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

      殼牌合資控股公司的油氣站新建項目,需報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超出產品經銷公司審批權限,即2000萬美元/zz股權比例以上的項目),由集團公司審批;屬于公司權限的(與殼牌公司同等投資授權標準),由公司審批;屬于zz殼牌董事會權限的由zz殼牌董事會決定,自行審批的項目,需報公司投資規劃部備案。

      參股公司油氣站新建項目,5000萬(含)以上項目為需報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5000萬以下項目為需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

      (二)其他項目權限

      其他項目投資權限的具體劃分標準見產品經銷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修訂)》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

      第四條 投資按項目進行管理,分為項目決策階段、項目實施階段和項目后評價階段,具體包括項目預可行性研究、項目立項(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竣工驗收、統計、后評價及監督考核等全過程管理。

      第五條 投資計劃編制與調整

      公司年度投資計劃是指為全面落實生產經營、經濟效益及業務發展目標而編制的資本性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含一般措施及零星購置)、信息化建設、設備購置及安全環保等的計劃。

      各歸口部門、下屬全資公司編制本部門(單位)投資計劃,公司投資規劃部根據制度相關規定和當年計劃工作任務、目標及計劃安排原則,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的投資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形成年度投資框架計劃,并提交公司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公司黨政聯席會審核通過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批。年度投資計劃在集團審批通過下達后,由公司進行綜合平衡后,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

      第六條 項目建議書及立項

      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編制和報批項目建議書,并提交立項請示,立項請示應附帶項目建議書作為立項的支撐性文件。項目建議書主要是分析和論證投資項目的必要性。

      (一)項目建議書應由項目實施單位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確定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根據項目需要必須編制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應在預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編制項目建議書。

      (二)項目建議書按下列規定審批:

      1.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預審,提交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評審,公司黨政聯席會審核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通過后予以立項,一般作為列入公司年度投資建議計劃的依據。

      2.需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預審,提交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后,公司黨政聯席會審批。

      3.項目單位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組織審批。

      公司投資規劃部根據需要可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公司或中介機構對投資項目進行評估。

      凡產品方案、技術方案、建設規模、建設投資等內容有重大變化或項目建議書批復超過兩年以上未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建設項目,應按照本制度規定權限重新報批或取消。

      第七條 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管理

      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投資項目決策的主要依據,重點研究項目的原料供應、產品市場、方案優化、經濟效益和競爭能力,論證項目的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責任單位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編制。項目責任單位負責自行編制或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聘請由資質單位進行編制。

      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預審,提交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評審,提交黨政聯席會審議通過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需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預審,提交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并提交黨政聯席會審批。所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組織審批。

      第八條 項目設計管理

      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預審,提交經銷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評審,提交黨政聯席會審批通過后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需公司審批的項目,初步設計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預審,提交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審議,并提交黨政聯席會審批。所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項目涉及管理,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組織審批。

      公司投資規劃部參與各項工程建設項目設計、評審,并對設計方案進行初審。公司所屬單位具體負責工程建設項目設計的組織、聯系、協調、評審等設計管理。

      初步設計的投資概算,原則上應控制在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之內,最多不超過10%;當超過10%(含)時,原則上應重新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和報批工作。

      第九條 對于設計工程建設的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通過后,由產品經銷公司或授權全資公司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采取招標方式實施項目初步設計;控股公司自行組織招標,公司投資規劃部參與、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監督;參股公司自行組織招標,招標結果報公司投資規劃部、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備案(所屬各單位權限范圍內的,產品經銷公司不再參與招標監督)。

      第十條 投資項目實施

      在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投資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按照公司招標、合同、質量、hse等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未列入公司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不得實施。

      工程建設項目具備實施條件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編制項目開工報告。開工報告的審批權限如下:

      1.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開工報告由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后,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審核后報集團公司審批;

      2.需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開工報告由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召開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審批。

      3.所屬單位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組織審批。

      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后,公司(或公司授權項目實施單位)方可確定項目管理承包商;在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后,方可確定工程總承包商。承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單位,原則上不得成為同一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商,特殊情況應按本制度規定權限及程序報批。

      投資項目的實施應嚴格按照公司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批準的項目內容及概(預)算執行。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得隨意變更項目內容和建設標準。重大設計變更,應按制度規定權限及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

      產品經銷公司所屬各單位自行實施項目,公司做好監管工作,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投資項目的現場管理,尤其是設計工程建設的投資項目的現場管理,須規范和做好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現場簽證確認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

      投資項目達到驗收條件或基本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按照施工驗收規范進行單項驗收,并在政府相關部門辦理專項驗收手續。各項驗收手續辦理完成后,由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由集團公司組織整體預驗收和試生產工作;由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由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整體預驗收,并由相關業務部門組織試生產工作。

      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按照國家、行業及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需項目實施單位、公司逐級報請,并由集團公司組織竣工驗收。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需項目實施單位報請,并由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竣工驗收。項目單位權限范圍內的項目,由所在單位自行組織驗收。未通過竣工驗收的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組織整改,并重新申請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后評價

      項目后評價是指在項目建設完成并投入使用或運營一定時間后,對照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審批文件的主要內容,與項目建成后所達到的實際效果進行對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總結經驗教訓,提出相應對策建議,以不斷提高投資決策水平和投資效益。

      1.需集團公司審批的項目,由集團公司投資管理部組織開展。

      2.由產品經銷公司審批的項目,公司投資規劃部組織開展,并牽頭組織公司財務資產部、企業管理部(法律事務部)、安全環保質監部、內控審計部等相關部門對投資項目進行后評估,投資管理委員會審議,提交公司黨政聯席會審批。

      3.所屬單位權限內項目,由項目所在單位自行組織開展。

      第十三條 監督與考核

      在項目實施階段,項目實施單位要編制項目進度報告,以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監督。公司投資規劃部負責對投資項目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對違規行為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公司投資管理委員會報告。

      全資公司按公司投資規劃部的要求提報投資月報、季報和年報,同事進行年度投資的季度與年度分析,并報送投資管理委員會成員,必要時召開專題會議,控參股公司每半年提交一次項目進展情況。

      第3篇 投資公司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公司與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以下合稱“投資者”)之間的信息溝通,切實建立公司與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良好溝通平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切實保護投資者(特別是社會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形成公司與投資者之間長期、穩定、和諧的良性互動關系,提升公司的誠信度、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實現公司價值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投資者關系管理是指公司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與交流,并運用金融和市場營銷等手段加強與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之間的溝通,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了解和認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實現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戰略管理行為。

      第三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應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平等對待全體投資者,保障所有投資者享有知情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與投資者雙向溝通渠道和有效機制,促進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良性關系,增進投資者對公司的進一步了解和熟悉,并獲得認同與支持。

      (二)建立穩定和優質的投資者基礎,獲得長期的市場支持。

      (三)形成服務投資者、尊重投資者的投資服務理念。

      (四)促進公司整體利益最大化和股東利益最大化并有機統一的投資理念。

      (五)通過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斷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則。

      除強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動披露投資者關心的其他相關信息。

      (二)合規披露信息原則。

      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規定,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在開展投資者關系工作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內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現泄密的情形,公司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三)投資者機會均等原則。

      公司應公平對待公司的所有股東及潛在投資者,避免進行選擇性信息披露。

      (四)誠實守信原則。

      公司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應客觀、真實和準確,避免過度宣傳和誤導。

      (五)高效低耗原則。

      選擇投資者關系工作方式時,公司應充分考慮提高溝通效率,降低溝通成本。

      (六)互動溝通原則。

      公司應主動聽取投資者的意見、建議,實現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形成良性互動。

      第六條、公司開展投資者關系活動時應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內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發泄密及導致相關的內幕交易。

      除非得到明確授權并經過培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應避免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代表公司發言。

      第二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和方式

      第七條、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工作對象:

      (一)投資者(包括在冊和潛在投資者)。

      (二)證券分析師及行業分析師。

      (三)財經媒體及行業媒體等傳播媒介。

      (四)投資者關系顧問。

      (五)證券監管機構等相關政府部門。

      (六)其他相關個人和機構。

      第八條、在遵循公開信息披露原則的前提下,及時向投資者披露影響其決策的相關信息,投資者關系管理中公司與投資者溝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公司的發展戰略,包括公司的發展方向、發展規劃、競爭戰略、市場戰略和經營方針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說明,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和年度報告說明會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經營管理信息,包括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新產品或新技術的研究開發、經營業績、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變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項,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資及其變化、資產重組、收購兼并、對外合作、對外擔保、重大合同、關聯交易、重大訴訟或仲裁、管理層變動以及大股東變化等信息。

      (五)企業經營管理理念和企業文化建設。

      (六)公司的其他相關信息。

      第九條、公司與投資者的溝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公告。

      (二)年度報告說明會。

      (三)股東大會。

      (四)公司網站。

      (五)分析師會議和說明會。

      (六)一對一溝通。

      (七)郵寄資料。

      (八)電話咨詢。

      (九)廣告、宣傳單或者其他宣傳材料。

      (十)媒體采訪和報道。

      (十一)現場參觀。

      (十二)其他符合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的方式。

      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地溝通,并應特別注意使用互聯網絡提高溝通的效率,降低溝通的成本。

      第十條、根據法律、法規和《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司應披露的信息必須第一時間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網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進行信息披露。

      公司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和指定網站,不得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應明確區分宣傳廣告與媒體的報道,不應以宣傳廣告材料以及有償手段影響媒體的客觀獨立報道。

      公司應及時關注媒體的宣傳報道,必要時可適當回應。

      第十一條、公司應豐富和及時更新公司網站的內容,并將歷史信息與當前信息以顯著標識加以區分。

      可將新聞發布、公司概況、經營產品或服務情況、法定信息披露資料、投資者關系聯系方法、專題文章、行政人員演說、股票行情等投資者關心的相關信息放置于公司網站。

      第十二條、公司應努力為中小股東參加股東大會創造條件,充分考慮召開的時間和地點以便于股東參加。

      第十三條、公司應盡可能通過多種方式與投資者及時、深入和廣泛溝通。

      第三章、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第一負責人是公司董事長。

      公司董事會是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的決策機構,負責制定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制度,并負責檢查核查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落實、運行情況。

      第十五條、董事會秘書為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事務的負責人。

      公司投資證券部是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由董事會秘書領導,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運作和管理、經營狀況、發展戰略等情況下,負責策劃、安排和組織各類投資者關系管理活動和日常事務。

      從事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員工須具備以下素質: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況。

      (二)具有良好的知識結構和業務素質,熟悉公司治理、財務、會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市場運作機制。

      (三)具有良好的溝通和協調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誠實信用。

      (五)準確掌握投資者關系管理的內容及程序等。

      經董事長授權,董事會秘書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的投資者關系工作機構協助公司實施投資者關系工作。

      第十六條、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包括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信息溝通:根據法律、法規、《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業務規則》的要求和投資者關系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地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通過舉行分析師說明會及路演等活動,與投資者進行溝通;

      通過電話、電子郵件、傳真、接待來訪等方式回答投資者的咨詢。

      (二)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的編制、印制和郵送工作。

      (三)籌備會議:籌備年度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準備會議材料。

      (四)分析研究。

      統計分析投資者和潛在投資者的數量、構成及變動情況;

      持續關注投資者及媒體的意見、建議和報道等各類信息并及時反饋給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

      (五)溝通與聯絡。

      整合投資者所需信息并予以發布;

      舉辦分析師說明會等會議及路演活動,接受分析師、投資者和媒體的咨詢;

      接待投資者來訪,與機構投資者及中小投資者保持經常聯絡,提高投資者對公司的參與度。

      (六)公共關系。

      建立并維護與證券交易所、行業協會、媒體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關機構之間良好的公共關系;

      在涉訟、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股票交易異動以及經營環境重大變動等重大事項發生后配合公司相關部門提出并實施有效處理方案,積極維護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體合作:加強與財經媒體的合作關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重要人員的采訪報道。

      (八)網絡信息平臺建設:在公司網站中設立投資者關系管理專欄,在網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資者查詢。

      (九)危機處理:在訴訟、仲裁、重大重組、關鍵人員的變動、盈利大幅度波動、股票交易異動、自然災害等危機發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處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資者關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條、公司設置專線投資者咨詢電話、傳真電話,確保與投資者之間的溝通暢通,并責成專人接聽,回答投資者對公司經營情況的咨詢。

      當公司投資者咨詢電話變更時應及時公告變更后的咨詢電話。

      第十八條、對于上門來訪的投資者,公司投資證券部派專人負責接待。

      接待來訪者前應請來訪者配合做好投資者和來訪者的檔案記錄,并請來訪者簽署相關承諾書,建立規范化的投資者來訪檔案。

      第十九條、公司業務方面的媒體宣傳與推介,公司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樣稿,并經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能對外發布。

      第二十條、主動來到公司進行采訪報道的媒體應提前將采訪計劃報董事會秘書審核確定后方可接受采訪,擬報道的文字資料應送董事會秘書審核后方可公開對外宣傳。

      第二十一條、在公共關系維護方面,公司應與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等相關部門建立良好的溝通關系,及時解決證券監管部門、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關注的問題,并將相關意見傳達至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爭取與其它掛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臺。

      風險提示:

      實踐中,發生離職員工侵犯公司商業秘密時,爭議焦點往往不是員工有沒有義務保守公司的商業秘密,而是該秘密是不是構成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以及單位如何提供證據證明離職員工實施了侵權行為及侵權造成的損失。

      由于商業秘密侵權證據很難收集,或調查取證的成本非常高,往往導致單位對侵權行為束手無策。

      企業在制定規章的時候可以約定通過保密協議,據此證明商業秘密的存在、證明企業對商業秘密采取了保護措施,一旦發生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便于舉證,有利于企業借助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維護合法的權益。

      第二十二條、在不影響生產經營和泄露商業機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職能部門、子公司及公司全體員工有義務協助董事會秘書及相關職能部門進行相關投資者關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公司出資委托分析師或其他獨立機構發表投資價值分析報告的,刊登該投資價值分析報告時應在顯著位置注明“本報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樣。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后10日內舉行年度報告說明會,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獨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會秘書、保薦代表人應出席說明會,會議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所處行業的狀況、發展前景、存在的風險。

      (二)公司發展戰略、生產經營、募集資金使用、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

      (三)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及其變化趨勢。

      (四)公司在業務、市場營銷、技術、財務、募集資金投向及發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難、障礙或有損失。

      (五)投資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公司應至少提前________個交易日發布召開年度報告說明會的通知,公告內容包括日期及時間、召開方式(現場/網絡)、召開地點或網址、公司出席人員名單等。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以適當形式對公司員工特別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部門負責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負責人進行投資者關系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在開展重大的投資者關系促進活動時,還應舉行專門的培訓活動。

      第二十六條、公司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應建立完備的檔案制度,投資者關系活動檔案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者關系活動參與人員、時間、地點。

      (二)投資者關系活動中談論的內容。

      (三)未公開重大信息泄密的處理過程及責任承擔(如有)。

      (四)其他內容。

      第二十七條、在進行業績說明會、分析師會議、路演前,公司應事先確定提問可回答范圍。

      若回答的問題涉及未公開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問題可以推理出未公開重大信息的(弘仁投資),公司應拒絕回答,不得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條、公司在定期報告披露前三十日內就盡量避免進行投資者關系活動,防止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條、公司在投資者關系活動中一旦以任何方式發布了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規定應披露的重大信息,應及時向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報告,并在下一個交易日開市前進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條、公司及相關當事人發生下列情形時,應及時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一)公司或其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公開譴責的。

      (二)經全國中小企業股權轉讓系統公司考評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風險提示:

      企業規章制度也可以成為企業用工管理的證據,是公司內部的“法律”,但是并非制定的任何規 章制度都具有法律效力,只有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才具有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考勤記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以及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都由企業舉證,所以企業制定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的時候,應該注意收集和保留履行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證據,以免在仲裁和訴訟時候出現舉證不能的后果。

      第4篇 投資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投資管理公司車輛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公司車輛管理,進一步做好公司服務工作,確保車輛安全運行,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日常管理

      (一)車輛由行政部統一管理。員工根據情況確需用車,可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申請單》,報請部門經理審核,再交行政部審核。駕駛員憑《用車申請單》出車。

      (二)主管副總批準后,駕駛員憑派用單出車,出車前要進行出車登記,登記時間,出車路線,嚴格按照行車路線和目的地行車。

      (三)駕駛員在使用途中,必須保持通訊24小時暢通。

      (四)用車部門填寫用車單,經部門長審核后交行政部。

      (五)出車前進行例行檢查:1、檢查證照是否齊全;2、車況,如車燈、水箱、剎車、輪胎、油等是否正常;3、核對公里數;4、替車時,加油量計入被替車輛油耗。

      (六)嚴禁無照駕車、酒后駕車、帶病駕車。

      (七)駕駛員對所駕車輛負保管的職責,經證明有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造成所保管車輛有損害或丟失等后果,應負相應責任。

      (八)嚴禁私人用車。不得私自將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否則視情況給予嚴肅處理,逐漸達到車輛管理到人,責任一對一。

      (九)保持車內清潔,禁止吸煙。

      (十)依車輛的限載為準,乘員、載物均不得超載。

      (十一)駕駛員因自身原因違反交通法規,罰款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十二)因違規被扣駕照或交納罰款外出的,按事假處理。

      (十三)公司所有車輛一般不得用于辦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況私人用車必須經領導批準。燃油費、過路過橋費、司機補助費及其他費用均由用車人承付。

      第三條安全管理

      (一)公司車輛實行定人定車責任制,專人駕駛,禁止私自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二)駕駛員應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學習,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交通規則,禁止酒后駕駛,做到謹慎駕駛,確保安全。

      (三)駕駛員應嚴格遵守車輛操作規程,加強對車輛的經常性安全檢查,定期維護保養,嚴禁帶故障出車。

      (四)駕駛員出車,必須帶齊有關證照。

      (五)車庫和車輛須按規定配備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發生事故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辦公室,并在回單位后寫出書面情況報告。

      (七)交通事故的處理。

      a)事故發生后,應先保護現場并急救傷員,及時撥打122報案,立即與行政部聯絡,通知保險公司,以利于車險索賠。

      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人身傷害、其他財產損失等,除保險公司賠償的部分外,差額部分根據交警部門處理結果,由使用者與公司共同負擔,使用者負擔視責任性質而定。

      (八)車輛被盜賠償。發生車輛被盜的,除向保險公司索賠部分賠償外,其余部分由當事人依據下列情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a)因駕駛員個人原因,不能提供車輛證件,導致交警部門及保險公司拒絕受理,其經濟損失由駕駛員承擔。

      b)駕駛員擅自將車借給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車,賠償車輛全部實際損失。

      c)經批準的私事用車。

      (九)車輛發生損壞時,除向保險公司索要部分賠償外,其余部分當事人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a)班后不按規定地點停放車輛,由當事人全部承擔。

      b)擅自將車輛借給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車,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c)車輛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車場地或在工廠內停車場地,發生相互碰撞損壞,由當事人或肇事者賠償。

      第四條維修管理

      (一)車輛實行定點維修。一般情況下駕駛員須擬出維修清單經批準后方可維修,由辦公室會同財務科負責結算維修費。汽車大修須經辦公室認真調查核實后提出車輛維修計劃,報總經理批準,按規定辦理維修報批手續。

      (二)因公外出,途中車輛發現故障需臨時維修,須請示隨車領導同意后,方可就地維修。駕駛員需持舊部件及有效票據進行費用核銷。凡未按要求、私自維修的,費用自行承擔。

      第五條油料管理

      (一)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核算、定時公布'制度,駕駛員持油卡加油。行政部直管車輛,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二)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外出途中購買油料須經隨車領導簽字,辦公室審核后方可辦理報銷。

      (三)駕駛員應建立行車記錄,如實記錄行車日期、時間、去處、事由、乘車人、里程、加油等情況,作為審核差旅費和有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第六條獎懲辦法

      (一)對模范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駕駛員給予獎勵。

      設立車輛安全獎。對安全行車無事故者,按每月50元標準給予獎勵,年終對照本規定由總經理和財務部進行綜合評比確認后,實施獎勵。

      (二)對違反紀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a)凡發生行車事故者,駕駛員需寫出書面檢查,扣發駕駛員當月獎金。事故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待開除公司。

      b)擅自出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c)駕駛員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d)工作時間外,車輛未按指定地點停放,發現一次,扣發崗位補貼20元;造成損壞,損失費用全部由駕駛員承擔,并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e)未帶齊相關證件、違反交通法規,受到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責任人自理。丟失車輛證件、牌照及駕駛證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證、照補辦費用。

      f)酒后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g)駕駛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賠償三倍油料價值款,給予開除處理,并在公司通報批評。

      第七條個人用車

      (一)如公司使用員工車輛外出,員工可向公司申請報銷油費等相關事項。

      (二)員工因個人需要外出拜訪客人等情況,公司不予報銷個人油費。

      第八條附則

      (一)行政部對本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5篇 某某城建投資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某城建投資公司檔案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規范,強化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健全文件及檔案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強化優質高效、嚴謹規范的意識,認真履職、團結協作,共同做好文件及檔案有關工作。

      一、檔案管理規范

      (一)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和特點,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不同保管價值,按照方便保管和利用的原則管理。

      (二)需歸檔的文件、材料,要收集完整齊全,正件與附件、印件與定稿、請示與批復、多種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要在一起歸檔。

      (三)各類會議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會議通知、議程、名單、會議文件及參閱材料、領導講話、照片、記錄、會議紀要等由相關人員負責收集齊全(文件一式二份),在會議結束后立卷存檔。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不能一起立卷,跨年度的請示與批復,須放在批復年立卷,沒有批復的放在請示年立卷,跨年度計劃放在計劃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總結放在總結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會議文件放在開會年立卷。

      (五)卷內文件排列要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文件形成的規律和特點進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要依序排在一起,做到批復在前、請示在后;印件在前、原稿在后。

      (六)卷內文件排列順序,要依次編寫件號和頁號。

      (七)卷內文件要逐件填寫卷內目錄。

      (八)案卷封皮的標題要力求簡明扼要,準確概括地反映卷內文件材料的內容。

      (九)文件資料查閱利用制度:1.本單位人員借閱檔案、資料須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的,檔案管理人員不予提供檔案、資料。對于關鍵性和常用部分的檔案應使用復印件,盡量不用原件,一般由使用人復印。2.檔案、資料的原件一般不外借給其他單位人員,特殊情況需要外借時,須經分管領導批準,辦理外借手續并限期歸還。借出的檔案材料的原件,借用人要妥善保管,不得毀壞和遺失,按期歸還,如有損壞、遺失,由借用人負責。

      二、財務固定資產檔案管理規范

      (一)財務部門應設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三賬一卡。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點、核實,做到帳賬、帳卡、帳物相符及固定資產折舊工作,固定資產檔案管理人員變動時,應辦理移交手續。

      (二)固定資產的購置嚴格執行逐級審批制度,大型設備應根據機構的規模、任務、現狀、發展規劃和經費情況添置和更新。

      (三)固定資產的報廢、轉讓、變價處理嚴格執行有關報廢的程序和規定并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嚴防國有資產流失。

      三、工程項目檔案管理規范

      (一)工程檔案歸檔范圍是指各類報批文件(對政府各行政部門的各類報批文件、回復的批示文件、對外發文、對外接收的文件)、各類合同、設計資料及圖紙、設計變更與工程洽商資料、監理文件、施工日志、會議紀要、審計結論及各種驗收證件、檢測報告、材料設備的合格證及說明書、施工圖、財產移交手續及其他需要存檔的文件等。

      (二)資料管理人員建立《文件接收登記表》對接收的文件資料進行登記。任何人無論從何途徑得到的與工程有關的文件資料,都應交到資料管理人員,由資料管理人員組織識別并登記。對接收的文件資料,資料管理人員根據審批權限送交領導審批。

      (三)項目部任何部門、任何人向公司項目部以外單位發出與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都應根據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在發出前應存檔進行備案,并對反饋信息及時歸檔。

      (四)本單位人員借閱工程檔案、資料須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的,檔案管理人員不予提供檔案、資料。對于關鍵性和常用部分的檔案應使用復印件,盡量不用原件,一般由使用人復印。工程檔案、資料的原件一般不外借給其他單位人員,特殊情況需要外借時,須經公司主要領導批準,辦理外借手續并限期歸還。

      (五)工程檔案工作人員必須樹立高度的保密觀念,遵守公司的各項保密制度;凡涉及不宜公開的公司機密等檔案,應作秘密保管并嚴格控制查閱范圍;凡作秘密和內部管理的檔案,應嚴格履行查閱審批手續,嚴禁擅自拍照和復制,利用者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公司秘密;對確已無保存價值的工程檔案,由工程項目部負責列出銷毀清冊,經主管領導審批后,由銷毀人、監銷人銷毀,并簽名注銷。

      第6篇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制度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制度若干法律問題之探討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公司制度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企業作為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主要形式,在我國的國民經濟體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又稱“三資企業”,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的簡稱。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是指我國制定的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終止和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外資企業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中外合作企業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為有限責任公司。[3]很顯然,有限責任公司是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的一般組織形式。

      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按照法律分類,外商投資企業法屬于我國公司法規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是管轄國內所有公司的一般法,那么外商投資企業法則屬于解決具有涉外投資因素的公司制度的特別法。

      [4]基于這一特別法所設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在注冊資本的含義、股權轉讓的條件、公司的權力機構等諸多方面,與按照《公司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存在實質性區別。[5]因此筆者認為,基于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并非一種規范的有限責任公司,尤其是以中外合作形式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出資方式和利潤分配方式更有別于一般的公司。

      在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中,因上述公司制度本身的缺陷而導致的糾紛屢屢發生。本文將結合筆者在審批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中所接觸到的實際情況和案例,剖析與此類具有涉外投資因素的有限責任公司制度相關的法律問題,與大家共同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權力機構及其運作機制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照該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誰擁有的股權比例大,其所代表的表決權就大。

      但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則一律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項。[6]再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各投資方委派董事的人數并不完全取決于其出資的比例,投資方之間可以協商方式確定各自委派董事的人數。

      [7]董事會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董事的投票權是平等的,完全依賴表決事項獲得多少名董事的支持,與出資比例無必然關系。雖然在實踐中存在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現象,但從現代公司制度的本質上看,公司是資本的融合,股東權利的大小應直接與資本的多少成正比。

      因此,由股東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是順理成章的。而依照外商投資企業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恰在此重要問題上與現代公司的基本制度不一致,由董事會作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此而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問題。

      筆者曾經接觸到這樣一家中外合資企業。美國一公司(以下簡稱外方)與國內某企業(以下簡稱中方)共同投資設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100萬美元,中外雙方的出資額分別占合資公司注冊資本的30%和70,顯然,外方是合資企業的大股東。

      但合資企業的董事長卻是由中方委派的,董事會由3名董事組成:外方1名,中方2名。合資企業生產銷售體外生化試劑,屬高科技項目,在國內外均有較大的市場份額,合資企業自成立起連年盈利。

      然而,作為小股東的中方目睹合資企業的產品暢銷,向工商管理部門謊稱其為生化試劑產品商標的權利人,同時又注冊了一有限責任公司,并由合資公司的董事長任該企業法人,生產、銷售與合資公司相同的產品,從而損害了合資公司的合法權益。合資企業的外方董事知道上述情況后,數次致函董事長,強烈要求召開董事會會議予以處理。

      然而,中方利用我國《公司法》和《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明顯缺陷,以董事會會議并非“必須”召開為由,拒不召開董事會會議。萬般無奈之下,外方向外商投訴中心投訴,后達成和解協議,中方向外方賠禮道歉,收回侵權產品,并賠償損失。

      上述事件中產生的糾紛遲遲得不到解決的主要緣故,從公司制度方面分析,主要在于合資企業不設立依照投資比例大小決定表決權的股東會;我國《公司法》及《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均缺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程序規定;《公司法》與《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對董事長的職權方面的規定,均不明確,且有很大差異;而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于董事長及投資一方的非法行為,無法提供相應的有效的訴訟程序上的保護。第一,根據外商投資法律法規,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律不設股東會,只設立董事會,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行使股東會和董事會的雙重職權,因此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的權力要明顯大于《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會的權力。[8]董 事會成員不按投資比例而由合資各方協商確定。

      上述案例中,盡管外方擁有70%的股權,但僅指派1名董事,且董事長由中方委派。因此,外方無法通過董事會的表決制度來維護其大股東的利益及合資企業自身的利益。

      第二,現有法律法規對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會議召開程序的規定存在明顯缺陷。我國《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第35條則規定:“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

      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托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負責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議,可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而《公司法》第48條則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根據上述法律法規的規定,召集并主持董事會會議以及決定是否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職權屬于董事長;只有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才由董事長委托他人代行此項職權;而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情形,在法律法規中卻未作規定。

      因此,在我國引進外資的實踐中,通常由于董事長不負有必須召開董事會會議或臨時會議的義務,他可以利用職權,拖延甚至否決由合營他方所委派的董事提出的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提議。法律法規僅僅規定“不能履行”時董事長應采取的措施,卻未規定“不履行”時董事長應承擔的個人責任或其他董事可采取的補救措施,董事們對董事長的不作為毫無辦法。

      這樣,公司內部的矛盾通常演變為無法克服的合作方之間的爭議,并最終可能導致合營企業的解散。第三,外商投資企業法規定董事長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規定其具體的職權。

      因此,在實踐中對于董事長究竟應承擔何種法定職權,理解不同,人們習慣地認為董事長相當于國內企業的第一把手,應行使第一把手的職權。這種理解無疑有悖于國際慣例,也與外商的理解不同。

      [9]我國《公司法》第114條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而《公司法》第120條則規定:“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雖然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職權更多的是形式上的和程序上的。第四,雖然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及其法律責任在我國的《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這些管理人員因觸犯上述法律法規而遭到懲罰的卻非常罕見。

      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是:無論是《公司法》還是有關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對于由誰來追究責任人員的責任、必須履行何種法定程序后方可起訴;如果董事長觸犯公司章程時,由誰代表公司對董事長起訴;假如公司董事會集體違反了公司章程所規定的義務,或者董事、總經理具有嚴重失職行為而董事會不予追究,股東在何種條件下以何種方式行使權利等一系列重大的維護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的事項,均未作具體規定。

      二、中外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公司資產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公司法》對注冊資本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合營企業而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

      ”“合營者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建筑物、廠房、機器設備或其他物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等出資。”《外資法實施細則》也有類似的直接規定。

      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7條卻明確規定:“合作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合作企業合同的約定,向合作企業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此處所謂的“合作條件”是指貨幣,實物或者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權利。

      [10]上述“合作條件”被視同為投資投入合作企業,作為公司的資產。《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提出合作條件這種投資方式,可以避免對實物和工業產權等投資進行作價的困難和麻煩以及有關爭端的產生。

      [11]這種投資方式,的確更為靈活、自由。但正是這種靈活性,導致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并且在爭議發生后難以公平合理解決。

      下面,筆者將結合實際,對此加以評析。

      (一)不作價的合作條件的性質一直以來,當中外投資者擬成立合作企業時,中方通常向合作公司提供房屋或場地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包括港、澳、臺投資者)以現金或實物作為投資或合作條件。在合作企業合同中,通常約定以外方所提供的現金或實物作價作為該合作企業的注冊資本。

      這種投資結構集中體現在餐飲、娛樂以及房地產等行業。前不久,筆者就審批了這樣一家中外合作娛樂有限公司。

      合作公司合同、章程規定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均為260萬美元。其中,中方提供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外方以美元現匯出資260萬美元。

      從上述情形可以得出這樣一種結論:似乎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來自外方,而提供了8000平方米房屋使用權作為合作條件的中方分文未出。由此引起人們思考下述重要的法律問題:在中外合作的有限責任公司中,不作價的合作條件的性質是什么?眾所周知,土地使用權可以評估作價。

      但實踐中,合作雙方通常約定不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價值的評估,其目的只是為了使交易更為靈活、簡便,并不表明不作價的土地使用權是毫無價值的。因此,這種不作價提供的合作條件與另一方的現金投資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價值比例關系,正是基于這種內在的價值比例關系,提供合作條件的合作方和提供現金投資的合作方才能在合作合同中對收益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作出雙方均能接受的約定。

      大多數合作合同往往僅規定以投入現金一方的資金作為合作公司的注冊資本,顯然,它是有悖于公司制度的根本原則的。上述案例中,在審批部門簽發的批準證書以及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上,確實只能表明提供現金出資一方的出資額,而提供房屋使用權的一方的出資額為“零”。

      這極易使人產生合作公司注冊資本僅由現金出資一方提供的誤解。

      第7篇 z投資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投資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系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辦法。

      一、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法人印章、業務章及因公務需要的私人用章。

      二、公司總經理授權公章由辦公室負責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三、公章的使用決定權歸公司總經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決定權由公司總經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授權。

      四、公司各類印章由專人保管使用。不得轉借他人,不得接受他人保管。

      五、建立公章使用登記表,記錄蓋章的時間、內容、經手人簽字。

      六、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七、公司各級人員使用印章須將其與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級上報,經公司有關人員審核。并最終由具有該印章使用決定權的人員批準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蓋章。

      八、公司總經理對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擁有絕對的決定權。

      九、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項需使用印章的,須經公司法務負責人審核簽字同意。

      十、財務人員依日常的權限及常規工作內容自行使用財務印章無須經上述程序。

      十一、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指定人員攜帶使用。

      十二、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報告。

      十三、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印章使用審批程序:經辦人→部門經理審查→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蓋章

      十四、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執法機關處理。

      十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第8篇 物業公司財務投資管理制度

      物業公司財務制度之投資管理

      第一條 按變現能力和投資目的可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短期投資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一年的投資,長期投資指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

      第二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司可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對外投資。對外投資批準權屬董事會。

      第三條 短期投資成本和損益確認

      1、短期投資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資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短期投資時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和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2、短期投資取得時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應收股利或應收利息。

      3、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作為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的帳面價值。

      4、短期投資處置時,按處置收入與短期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四條 短期投資跌價準備。短期投資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反映的價值采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價,另設'短期投資跌價損失準備'科目進行核算。處置短期投資時,短期投資跌價準備一并進行調整。

      第五條 長期債權投資成本是指取得長期債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已到期尚未領取的利息作應收利息。

      第六條 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1、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期計提的利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同時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收到利息時相應沖減已計的應收利息。

      2、一次性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當期投資收益,同時增加長期債權投資,收到利息時相應沖減長期債權投資。

      3、長期債券投資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購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間內按直線法攤銷,與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同時進行,調整各期的投資損益。

      4、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處置收入與長期債權投資帳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支付的全部價款、或放棄非現金資產(實物、無形資產等)的公允價值、或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按評估價值確認或按合同、協議約定價值),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評估、審計、咨詢等費用,也不包括實際支付價款中包含已宣告而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

      第八條 長期股權投資核算

      1、對被投資單位沒有實際控制權、或不準備長期持有的、或受限制條件下經營的情況應采用成本法核算,其帳面價值不隨被投資單位凈資產的變化而發生增減;

      2、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實際控制權、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采用權益法進行核算,根據其投資比例分攤其凈資產的增減數計入投資損益,同時增加或減少長期投資的帳面價值;

      3、在以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情況下,從被投資單位所分回的利潤、股利或利息,計入投資收益;

      4、在以權益法核算長期投資的情況下,隨著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帳面價值,被投資單位所分回的利潤、股利或利息,應沖減長期投資帳面價值;

      5、在權益法核算情況下,長期投資股權成本差額應按一定期限(按合同規定的投資期限,或按不低于10年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投資損益。

      6、收回長期投資與帳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損益。

      第九條 長期投資減值準備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計提,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公司可以全額資本金對外進行投資。

      第十一條 長期投資的程序性政策規定與管理標準根據投資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需要對新項目投資進行評價和可行性分析,計算有關項目預計收益,預測投資項目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 對已經投資項目或正在實施的項目,采取系統網絡管理,對各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進行全方位監督,保證投資項目正常運行。

      第9篇 某某城建投資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某城建投資公司文件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明確工作規范,強化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責任,健全文件及檔案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制度。公司全體員工要嚴格按照制度要求,強化優質高效、嚴謹規范的意識,認真履職、團結協作,共同做好文件及檔案有關工作。

      一、 文件收發及文檔管理

      1、 文件閱讀管理規范

      (一)本規范所稱文件閱讀管理工作,是指呈送給公司領導及發給公司各部門閱讀的,不需進行公文處理的一般性文件的簽收、登記、分發、存檔工作。

      (二)一般性文件的閱讀管理工作在公司主要領導的領導下進行,由公司綜合辦公室具體承擔。

      (三)發送給公司領導的文件、資料,由文件管理人員送領導辦公室,并在發文登記本上作好登記。發送給各部門的文件、資料由各部門自行到綜合辦公室領取,并做好簽收登記。綜合辦公室設立分發清單,對文件的分發情況進行登記,文件管理人員要按文件規定的傳達范圍和領導的批示確定閱讀對象,不得隨意擴大和縮小閱讀范圍。

      (四)領導在閱讀文件上的批示,由綜合辦公室負責在登記本中注明并及時轉告相關部門辦理,并將落實情況報告批文領導。

      (五)對外接收文件時,要清點檢查所有文件的文號、份數是否無誤,重要文件要逐頁查點。

      (六)綜合辦公室設立專門的收文(發文)登記本,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收文(發文)日期、來文單位、發文字號、文件標題、份數、份號。

      2、來文處理規范

      (一)本規范所指來文處理,是指上級機關、平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及下級機關向公司遞送的需要辦理的文件、函電的處理。

      (二)各級機關送公司需要辦理的公文(含傳真、電子文檔)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接收,對于明確要求公司辦理的文電,可根據來文情況轉交相關領導或部門處理。綜合辦公室應根據來文性質在來文處理登記本上進行詳細登記。

      (二)凡需辦理的來文,首先要進行認真細致的閱讀和分析,對來文作出相應處理。來文沒有附與交辦事項或請示事項有關背景材料或需要補充的相關材料的,應及時告知來文單位提供和補充,交辦事項或請示事項有其他背景資料的,應先查閱背景資料,政策性較強的事項,要找齊有關政策依據。

      (三)上級來文依序從前至后呈公司領導審批,下級、平級(或不相隸屬機關)來文依序從后至前呈公司領導審批,有特殊情況的呈批件,在呈請領導審批時,可視情況靈活掌握。

      (四)處理情況登記。文件收發管理人員要根據來文性質在對應的來文處理登記本上對來文處理的各個環節進行詳細、準確的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擬辦建議、領導批示、送簽去向、催辦記錄、時限要求、交辦單位或來文單位取件時間和取件人姓名等。

      (五)來文辦理完畢后,文件收發管理人員應及時收集好來文處理的整套材料(包括來文處理箋、來文及其他資料),按來文序號和時間分類歸檔。

      3、文件審核制發規范

      (一)文稿接收。要求行文的代擬稿應由綜合辦公室負責文件審核制發的核文人員接收。接收代擬稿時,應在稿件上寫清楚接收文稿時間,并囑請送文人員留下聯系人姓名及電話號碼,同時,將核文人員的電話號碼告知送文單位。材料不全的,應暫緩接收,待補齊之后再接收。文稿如系急件,可先接收,但應告知來文單位盡快將材料補齊。

      (二)確需公司行文的應注意:辦文程序是否規范;文種、格式是否正確;是否準確、完整地體現了公司發文意圖;是否符合領導的有關批示精神;文稿的結構是否合理,語言文字、印發傳達范圍、引文、人名、地名、數字、計量單位和標點符號等是否準確規范;文稿中提出的方針、政策、措施、辦法等是否符合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涉及有關部門業務事項的表述是否得到了相關部門的認可;需要協調的,列出清單,采取電話聯系、面談或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逐一協調到位。

      (三)發文程序如下:擬稿--各級負責人核準--統一編號--蓋章(簽字)--發文--備案存檔。

      4、文件傳遞工作規范

      (一)加強文件傳遞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保證文件的安全、及時運轉與準確傳遞。

      (二)文件管理人員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各項保密規定。不得私看文件,不得更改文件密級和收發文單位名稱,不得隱匿、扣押文件,不得利用交換公文之機搞違法活動。不準將機密信件帶到公共場所和住宅,未投遞完的機密信件(急件應及時送達),應當存放在有保密設施的文件柜內。如發生信件遺失、傳遞差錯或其他失、泄密事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不得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

      第10篇 投資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制度

      投資管理公司員工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出差管理流程、加強出差預算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以及所屬子公司因公出差的各級員工,出差涉及事項均須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條出差類型

      (一)當日出差:出差當日能往返者。

      1.當日出差的交通費憑乘車票據實數報銷。

      2.當日出差人員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實際需要,事先呈報權責單位核準按遠途出差辦理。

      3.短途出差原則上只允許乘坐汽車、火車硬座交通工具。

      (二)遠途出差:出差必須在外住宿者。

      1.當日出差的交通費憑乘車票據實數報銷。

      2.遠途出差一般選擇火車作為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采用汽車出行,一般火車超過8個小時可以選擇臥鋪出行,特殊情況,可向總經理申請選擇乘坐飛機。

      第四條出差審批流程

      (一)個人申請出差

      1.主管級以下人員出差應提前1-3日辦理出差申請,按要求填寫《出差審批單》注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并按審批權限逐級核準后方可執行出差,并報行政部備案。

      2.主管級以上的出差須提前1-3日辦理出差申請,按要求填寫《出差審批單》,注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報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執行出差,報行政部備案。

      (二)公司指派出差

      1.即由公司權責部門、總經理、經理、部門主管根據業務及其他工作需要,指派其部門涉及崗位人員出差。

      2.指派出差均由指派人填寫《外派單》經總經理批準后,被指派人按出差流程填寫《出差申請單》注明出差時間、地點和事由,并經相關人員簽字后方可執行出差,并按照本制度執行出差費用申請、核銷事項。

      (三)其他規定

      1.員工出差時限由審批權責部門或指派人員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核定。

      2.因公務緊急,未能履行出差審批手續的,出差前可以電話和短信方式請示并經批準,出差后補辦手續。

      3.出差員工(總經理級以上人員除外)在出差前后均需到行政部和所部員考勤執行員辦理外出考勤登記和核實。

      4.出差期間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延長出差時限的,須報請其所屬權責部門審核批準。

      第五條、出差費用標準及相關規定

      (一)出差時間規定

      1.出差當日12:00以前出發按1天計算;

      2.出差當日12:00以后出發按半天計算;

      3.出差當日12:00以前返回按半天計算;

      4.出差當日12:00以后返回按1天計算;

      5.此處涉及的時間以飛機、車船票等起/至時間提前/滯后2小時為準。

      (二)出差費用標準如下表:

      公司出差費用標準

      項目

      職位交通費用住宿標準出差補貼

      重點城市一級城市二級城市縣級以下城市遠途出差當日出差

      公司/部門經理實支350元/日250元/日200元/日150元/日80元/天40元/天

      業務或其他人員實支250元/日180元/日150元/日100元/日50元/天20元/天

      備注:1、上述出差補貼標準(含餐飲、通訊等費用);

      2、出差補貼標準包含路程時間;

      3、重點城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

      4、對于需報住宿人員,出差期間本著節約的原則,住宿費用標準原則上實報實銷,上限不得超過該表所核定的住宿標準,如超出該住宿標準,則超出部份自理;

      5、所有報銷項目需持相關票據,如確實不能提供相關票據的項,需寫情況說明及相關的證明材料方可報銷,否則不予以報銷。

      六條、出差費用的預借支、核銷流程

      (一)出差費用預借支

      1.因公出差的員工需預支出差費用的,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至財務單位按規定辦理費用預支,預支金額由財務部按出差地點及差期時間核定。

      2.出差人員亦可先行墊付出差費用,出差完畢后憑相關票據進行核銷。

      3.預借支:

      (1)所有預借支都需報總經理、常務副總審批,借款的首要原則是'前賬不清,后賬不借'。

      (2)出差或其他用途需借大筆現金時,應提前向財務預約,并有總經理審批;

      (3)借款要及時清還,出差結束后5日內到財務部結算還款。無正當理由過期不結算者,扣發借款人工資,直至扣清為止。

      (4)借款額度與借款人工資掛鉤,原則上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月工資收入。

      (5)借款金額原則上限制為:普通職員借款金額在1000~2000元,主管級以上員工金額在1000~3000以內,特殊用途超過5000元等特大金額應上報到總經理須以書面形式說明原因并審批。

      (二)出差費用核銷程序

      1.核銷規定:

      (1)住宿費用按實報銷,最高不得超過本制度所訂標準,超標自付,欠標不補;由對方接待或公司安排的餐飲費、交通費、交際費不得重復報支。

      (2)業務交際費用額度由總經理核準,未經核準費用自理。

      (3)所有報銷項目均需憑發票等票據報銷,如確實不能提供相關票據的項,需寫情況說明及相關的證明材料方可報銷,否則不予以報銷。不得虛報、冒領,上述情形一經查出,除追回報銷款外,并視其情節輕重給以不同程度的處罰。

      (4)出差人員未經核準出差時間超過審批時間的,停留期間的涉及補貼、交通費一律不予報銷,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核準后予以報銷。

      (5)本制度中涉及報銷的費用,如遇特殊情況超支須提交書面報告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方可報銷;

      (6)員工出差期間原則上不得報支加班費;節假日出差的,經其所屬權責部門批準并由行政部復核后,可酌情安排補休。

      2.核銷程序

      (1)員工須在出差結束后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差旅費的報銷工作,并向本部門負責人呈交一份'出差報告單'。

      (2)從財務部領取《報銷單》后,依財務部規定的標準粘貼相應的正式發票(補貼部份不需發票)。

      (3)填好《報銷單》的所有明細,出差人員簽字后,呈報財務部,由財務部審核并按財務報銷核決權限逐級核準。

      (4)經相關人核準后,方可到財務領取報銷費用。

      (5)涉及超出規定時間進行費用報銷的,出差費用按照所報銷金額的6折

      支付。

      第11篇 公司短期投資決策制度

      公司短期投資決策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貴研鉑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短期投資的管理,建立有序、有效、可靠的短期投資決策機制及高效的運作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短期投資是指:企業以短期贏利為目的,對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工具進行的時間不超過一年的投資。

      第二章 短期投資的決策權利及管理體系

      第三條 短期投資的決策權利

      公司董事會有權決定占公司最近經審計的凈資產20%以內資金的風險投資,超過上述權限的風險投資,董事會應以專項報告的形式提請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條 短期投資的實施權責:

      一、董事會及其所屬戰略委員會

      1、研究確定公司短期投資的經營戰略;

      2、研究決定公司短期投資的合規性及操作策略;

      3、審批短期投資的方案。

      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行使第2、3項權限。

      二、總經理辦公會

      1、負責組織實施董事會及其所屬戰略委員會決定的有關計劃、方案及策略;

      2、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董事會及其所屬戰略委員會確定的方針,負責制定短期投資的投資計劃、投資策略及投資目標;

      3、研究確定短期投資的分散程度和投資比例;

      4、負責短期投資業務的日常指導、協調、監督與檢查。

      三、投資發展部

      投資發展部是短期投資計劃的擬定者與執行層,在總經理或分管領導的領導下進行工作,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負責擬定短期投資的投資計劃、投資策略和投資目標;

      2、負責組織實施短期投資計劃;

      3、負責建立完整的投資操作記錄檔案;

      4、負責建立短期投資業務的保密制度;

      5、對短期投資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出建議,并及時向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進行報告;

      四、財務部

      財務部應配合投資發展部執行投資計劃,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短期投資賬戶的資金安全;

      2、按投資計劃的要求及時進行資金劃撥;

      3、負責投資收益的核算和帳務管理。

      第三章 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

      第五條 短期投資的決策程序由下往上,一般程序為:

      一、投資發展部負責分析宏觀經濟動態、證券市場走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作出投資方案,提交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為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二、總經理辦公會在討論通過前述方案后,以專項報告的方式提交董事長或董事會所屬戰略/投資發展委員會審議。

      第六條 短期投資方案經董事長或董事會及所屬戰略/投資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后,由分管領導負責監督投資發展部進行實施。

      第四章 風險控制及管理

      第七條 總經理在接到投資發展部關于投資過程中出現的風險報告時,應及時召開辦公會,決定繼續或終止投資計劃,并應于決定作出后的兩個工作日內向董事長報告備案。

      第八條 各項投資報告及會議記錄均屬內部資料,非經董事會秘書同意,不得對外公布。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制度自二○○六年四月一日起試行,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公司短期投資決策制度》即日起廢止。

      第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12篇 投資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保密管理,全體員工均應遵守。

      3 定義

      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利、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4 職責

      公司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責任和義務。總經辦負責公司保密工作的統籌監督。

      5 保密范圍和密級確定

      5.1 公司保密包括下列事項

      a公司的重大決策;

      b公司經營活動中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方案、經營項目、經營決策等。

      c 核心技術,包括住宅商鋪及配套設計方案/圖紙、營銷策劃方案、技術標準、作業標準等。

      d 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的會議記錄;

      e 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憑證、帳冊、報表。

      f 公司統計報表、審計報告書;

      g 公司員工檔案、工資、勞務收入資料;

      h 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通知、通告及其他公司公布的資料信息等不屬于保密范疇。

      5.2 公司秘密的級別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公司最重要的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遭受到嚴重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遭受損害。

      5.3 公司秘密的密級確定:

      a 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及公司發展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核心技術為絕密級;

      b 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審計資料、設計圖紙、銷售策劃資料、重要的會議記錄及公司經營情況為機密級;

      c 公司管理制度、人事檔案、合同、協議、意向書、職員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未公開的信息為秘密級;

      6 保密措施

      6.1 屬于保密范疇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保管、制作、收發、傳遞、使用、摘抄、銷毀,由各部門負責人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相關使用管理部門負責保密。

      6.2 對管理或接觸公司保密資料、掌握公司核心技術的人員,公司根據實際與其簽訂《保密協議》,明確權利與義務。上述人員離職,必須進行徹底的工作移交,并作出保密承諾。

      6.3 對于密級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a 公司的秘密文件資料,應當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

      b 非經總經理批準,不得復制摘抄;

      c 收發、傳遞、外出攜帶秘密文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d 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存放。

      6.4 屬于公司秘密的產品或設備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6.5 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提供公司秘密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6.6 有秘密內容的會議,主辦部門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a 選擇有保密條件的會議室。

      b 根據需要嚴格限定參加人員范圍,或在討論涉秘事項時臨時指定參加人員。

      c 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d 會后確定會議內容是否傳達及傳達的層次范圍。

      6.7 不準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通過網絡、電話等其他方式泄露公司秘密,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向新聞媒介透露公司秘密。

      6.8 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可能泄露,應當立即制止或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總經辦,接到報告后應立即作出處理。

      7 責任和處罰

      7.1 出現下列泄密情況之一者,給予警告或記過的處分:

      a 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b 違反本制度6.3規定的;

      c 已泄露但主動采取了補救措施的。

      7.2 有下列泄密情況之一者,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追究其法律責任:

      a 故意泄露公司秘密或過失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

      b 違反本保密制度,為他人竊取、刺探公司秘密,或違背程序向外提供公司秘密的;

      c 利用職權強迫他人違反保密制度的。

      7.3 本制度規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a 使公司的秘密被不應知悉的部門和員工知悉;

      b 使公司的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范圍而無法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c 使公司的秘密被公司以外的有利害關系的人知悉的;

      d 遺失公司保密資料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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