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處理獎懲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的處理和獎懲
1、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應每年總結一次,在總結的基礎上,由公司安全辦組織評選安全生產進集體和先進個人,加以表彰。
2、對發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的責任,對觸及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3、凡發生事故,要按有關規定報告。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有關人員給予處罰,并追究其法律責任。
4、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觸及法律者依法論處。
5、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1)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或拍照和繪制事故現場圖。
(2)立即向單位主管理部門領導報告,事故單位立即向公司安全辦報告。
(3)開展事故調杳,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全辦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指示有關單位單位進行調查,于15-30天內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調查處理應接受工會組織的監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對事故有責任的人做出適當和處理。
(6)對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員工。
6、對于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已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
(1)不執行有關制度規章、條例、規程自行其是的。
(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無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門管理監督,不聽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督促、不指導、放任自流的。
(6)廷誤裝、修安全防護設備或不裝、修安全防護設備的。
(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8)擅動用“危險禁運”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9)不服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10)施工組織或單項作業組織有嚴重錯誤。以上制度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二)
一、目的為了確保公司的安全生產,保障員工的人身安全,全面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公司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安全生產會議包括公司級安全生產例會(公司例會)、車間級安全生產例會、班組例會。
三、 例會的召開
(一) 公司例會
1.公司確定每月召開公司級安全生產例會,會議由企業安全委員會主持,各部門主管人員及分管人員必須參加。
2. 例會的主題
(1) 安全生產會議主題為本月安全生產檢查情況的總結和匯報,針對公司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事項,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不能馬上整改的研究解決辦法,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2) 學習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最新文件精神。
⑶ 表彰安全生產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個人,批評安全生產工作有待改善的部門及個人。
(二) 車間級例會車間級例會每三周召開一次。例會主題:
1.上周安全生產工作總結及下周安全生產工作注意事項。
2. 學習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法律、法規。
3.開展安全生產活動等。
(三) 班組級例會班組級例會每周一次,主講安全生產注意事項及部門安全生產規章。
(四) 季度全員安全知識教育公司每季度舉行一次全員安全知識討論會或培訓活動,內容包括安全生產知識講座、安全生產知識問答及消防演練等,以加強全員的安全生產意識。
四、 建檔事項對公司級的安全生產例會、知識講座等企業安全委員會必須做好會議、講座記錄,進行歸類存檔及發送相關部門,用以進一步學習和對有關事項的追蹤。
第3篇 建筑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全生產責任制,經公司研究決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第二條 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并將安全管理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三條 安全責任
1、業法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條 考核辦法
1、實行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集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做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五條 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第六條 創先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第七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八條 經濟處罰的規定
(一)施工(生產)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施工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
6.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
(二)現場管理及檢查
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20元;一次發現工地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外罰款100-300元,班組等同。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3.腳手架、安全網等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設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4.對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10-50元。
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20-200元。
6.對于施工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工地,罰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中合格等級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50-200元罰款。
8.市級以上部門檢查,對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9.在檢查或平時抽查中,對必備的安全管理資料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20-200元。
10.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三)工傷事故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5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
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重傷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車間)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罰月工資的10-30%,并免發1-3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車間)支付,扣罰事故責任者本人月工資10-30%,并免發1-6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4.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以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50-500元,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設備事故和隱患
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
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10%罰款(不少于100元)。
3.發生與外單位無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五)火災事故及隱患
1.火災隱患
(1)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
(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員處以100-500元罰款。
(3)違反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2.火警
(1)對火災損失折款100-5000元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費10%的罰款。
(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萬元以下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3)對于直接經濟損失在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告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以上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 有關規定合并處罰。
第九條 對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于違章操作經檢查人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發生事故后,隱瞞和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2.單位發生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
3.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第十條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事故,單位和個人免于處罰。
第4篇 公交公司生產運營部安全辦處罰制度
第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0元
1、 酒后駕駛機動車(解除勞動合同)
2、 使用非公司車輛運營的
第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0元,處罰外并接受培訓3天
1、主觀意識下,違規載運“三品”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人員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50%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1000元)。
4、行車中故意阻礙后方同行業車輛正常行駛,或強超強會的。
5、未經公司批準擅自駕駛公司車輛或跑私車的。
第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500元,并接受培訓1天。
1、不服從管理人員管理的
2、機動車行駛速度超過規定時速不足50%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500元)
3、逆向行駛的
4、不按交通信號或警察指揮行駛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500元)
5、收車后不按規定停靠,不回場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庫路線行駛
6、非司乘人員代替上崗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200元
1、 運營車輛在規定站點范圍外停車上下客的
2、 違規占道行駛的
3、 司乘人員在車內吸煙的
4、 乘客帶寵物上車,司乘人員未制止的
5、 行駛中接打手機(含使用耳機)、查看手機信息等妨礙安全行駛的(年度內,從第二次開始,每增加一次,罰款額度遞增100元)
6、 車內外設施、標識、車輛手續等,損壞或丟失的,除按原價賠償外,罰款200元
7、 非站點(停靠站縱向前后各30米以外)違停上下客的(含在轉盤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礙安全路段上下客的)
8、 司乘人員運營途中下車辦事的
9、 私自更換駕駛人、乘務員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1、運營車輛逆行進入始發站的
2、運營車輛在中途站點不進港灣停靠的
3、車未停穩開門、車門未關好起步或開門行駛的
4、違反場站、車庫安全行駛、安全停放規定的
5、駕駛車輛飲食、閑談或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
6、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7、加油時違規操作的
8、違反車庫安全管理規定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責任人罰款50元
1、 司乘人員不攜帶相關證件上崗的
2、 司乘無服務卡、工牌的
3、 不參加安全例會及安全培訓的
4、 未按時填寫自檢記錄表和滅火器卡片的
5、 不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5篇 化工公司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管理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努力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形成可靠的基層安全監管網絡和科學的基礎保障體系,使“雙基”考核制度化、規范化、正常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導思想、目的、意義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進一步落實安全責任,強基固本,關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安全工作的著力點放在車間、班組和現場,充分發揮基層管理作用,全面提升安全基礎管理水平,落實基層監管責任,夯實安全生產基礎,確保實現安全生產。
二、工作目標
(一)堅持人本管理,積極踐行“從零開始,向零奮斗”的安全文化核心理念,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使安全“零”理念成為員工的思維方式、工作標準和奮斗目標,促進安全文化落地生根。
(二)堅持“抓系統,橫向到邊;系統抓,縱向到底”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激發內生動力、形成內生機制,努力構建自主管理型、系統管理型、預防預控型、學習創新型安全長效機制。
(三)堅持“干什么學什么、缺什么補什么、學什么考什么、用什么考什么”的原則,創新員工安全培訓;堅持“工作學習化、學習工作化、工學一體化”,提升員工基本技能和安全意識,打造本質安全型員工。
(四)加強車間班組建設,做到安全合格在班組、消除隱患在班組、杜絕“三違”在班組。安全管理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實現班組自理。
(五)依靠科技興安戰略,強化管理和技術創新,夯實安全基礎工作。發揮安全管理創新項目帶動作用,力爭在激活管理要素和激發內生動力上取得突破。
(六)構建以治理抓源頭、系統抓過程和評價抓效果為主要內容的專業安全管理預防預控體系,推進精細化管理,建設本質安全型企業。
三、組織機構
為確保“雙基”建設工作標準及月度考核落到實處,公司成立安全生產“雙基”建設考核領導小組。
組 長:**** 總經理
副組長:****
****
****
****
成 員:安全職業衛生科、生產部、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考核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職業衛生科,安全職業衛生科經理兼辦公室主任,辦公室成員:***。
四、領導小組職責
(一)每月召開一次“雙基”建設工作會議,研究部署“雙基”工作。
(二)主持、指導、督促業務范圍內的日常“雙基”建設工作。
(三)對“雙基”建設中上級要求與檢查的一些關鍵問題、重大問題進行決策處理。
(四)對“雙基”建設工作做到有規劃、有布置、有落實、有考核。
五、各級領導職責劃分
(一)公司、部室領導:
1、總經理:負責“雙基”全面工作。
3、生產副總經理:負責調度安全標準化、車間班組文明生產;負責“雙基”現場和內業工作。
3、安全副總經理:牽頭組織迎檢工作、負責綜合隱患統計上報、監督隱患治理和措施現場落實。
4、經營副總經理:負責后勤保障、供應、地面接待等工作。
5、相關部室負責人是本部室“雙基”第一責任人,對本部室“雙基”和分管專業安全標準化工作負責。
6、各車間主任、班組長本車間、班組第一責任人,對車間、班組“雙基”和安全標準化工作全面負責。
(二)部室職責
1、生產技術部負責《安全技術審批制度》、《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事故應急救援制度》的制定和工作落實,建立安全生產臺賬、記錄等各類檔案,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絡和安全責任制,負責生產設施、設備維修。負責安全安全標準化檢查及隱患排查的管理與考核落實工作,指導施工單位落實整改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將檢查情況、考核結果及時報送“雙基”建設辦公室。
2、辦公室負責《公司領導干部值班、帶班制度》、《生產調度會制度》、《事故統計記錄制度》、《調度安全達標管理制度》、《調度指揮協調管理制度》、《重大隱患登記管理制度》等制度的工作落實,負責生產調度會的安全工作落實及生產中緊急隱患措施的落實,并將調度會領導安排的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報送“雙基”建設辦公室。
3、安全職業衛生科負責全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雙基”建設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會議制度》、《事故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監督檢查制度》、《事故統計報告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舉報制度》、《安監員管理制度》、《安監人員工作安全考核制度》等),組織、開展安全檢查,督促各單位對安全隱患進行落實整改,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跟蹤落實臺帳;負責匯總、通報“雙基”建設存在的問題、月度安全績效考核,并兌現獎罰;負責記錄安全辦公會、領導傳達上級文件精神與安全布置內容;做好企業安全文化活動,營造安全生產濃厚氛圍。
4、辦公室負責班組長選拔任用標準、安全結構工資落實和外來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簽訂安全協議,納入公司統一管理;對新招職工嚴把入礦關,負責簽訂勞動合同、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勞動保護用品的配備,對各崗位人員要配備充足,合理編排;部負責《安全投入保障制度》的計劃和落實,建立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臺帳,確保安全資金到位,月底將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情況報安全職業衛生科。
5、各部室根據分工及部室職責,完善“雙基”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制度》、《重點崗位交接班制度》、《安全獎罰制度》、《安全培訓制度》、《安全安全標準化管理制度》、《班組考核制度》、《員工考核制度》、《安全、雙基建設工作會議制度》、《周安全日活動制度》,員工熟知制度內容,并認真落實到位。
6、“雙基”建設辦公室工作人員,全面負責“雙基”工作的協調、材料的收集并牽頭組織“雙基”檢查工作。參加每次安全大檢查的人員,每人至少提問2名職工應知應會。
六、“雙基”建設的主要內容
(一)基層建設
基層建設要突出組織建設。按照機構要健全,職能要強化,人員要配齊,管理要到位,考核要嚴格的要求,配齊配強基層管理機構和人員,建立精干、高效、專業化的基層管理隊伍。
基層建設的重點是:
1、技術隊伍建設。為車間、班組配齊技術負責人和技術員,落實各級技術責任制。通過委外培訓、崗位練兵、技術競賽等形式,強化技術隊伍素質,大膽提拔和重用有一技之長、素質過硬的技術人員,為他們的成材、成長提供良好環境。
2、職工隊伍建設。開展職工“自律”活動,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相互保安的能力。各單位必須按照《安全生產法》、《危化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的要求,加強職工素質教育培訓,特別是“應知應會”、“必知必會”知識的培訓、學習,提高從業人員素質。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要逐步規范公司用工制度,保持職工隊伍的穩定性。
(二)基礎建設
基礎建設的重點是抓全員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的提高,抓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抓建章立制,抓安全投入。
基礎建設的主要內容是:
1、強化教育培訓。堅持用先進的理念引導人。深化安全文化建設,進一步體現、尊重、提升“生命價值”,強化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懂法守法的安全文化理念,規范干部的管理行為和員工的操作行為,不斷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現場預警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完善職工教育培訓體制和機制,創新培訓方法,注重實際、實用、實效,以應知應會為內容,以生產現場為依托,以關鍵崗位為重點,以一線職工為主體,開展全員多層次安全技能和業務培訓。建立培訓安全檢查評估制度,確保培訓效果。
2、完善落實各項制度。制度建設是規范意識行為,抓好責任落實的重要手段。《山東省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標準及考核評級辦法》要求,建立健全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十九項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管理績效考核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生產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禁火禁煙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工藝管理制度、應急救援管理制度、文件管理制度。并對落實情況跟蹤考核,將考核結果與經濟利益掛鉤。
3、認真開展安全安全標準化建設。安全是職工生命安全的“命脈”和基礎,是實現企業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要狠抓基礎安全和動態施工安全。實行工程安全終身制,嚴格安全驗收責任追究制度。堅持從設計到施工,每個環節、每道工序都高標準、嚴要求,嚴把安全關。認真開展安全安全標準化活動,推動安全安全達標工作上檔升級。通過安全面貌的大轉變,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4、保障安全投入。投入是抓好安全生產基本條件、基礎裝備和設施的重要保證。正確處理安全與投入,安全與生產,安全與效益的關系。按照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要編制安全投入計劃。安全投入符合實際、講究實用、突出實效,安全投入項目要以防治重大隱患、完善安全系統、更新安全裝備和改造落后工藝為重點。
5、深化隱患排查治理。立足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對查出的隱患,必須按照“五定”原則在第一時間進行整改,實行流程“閉環”管理,并分級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對重大隱患治理,除必須執行掛牌、銷號制度外,還要從技術措施、工程安全、設備管理和技能培訓等方面,深入分析根源,并形成可追溯制度。
第6篇 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制定依據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各責任主體所應履行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最基本的制度,國務院1963年發布的《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簡稱'五項'規定)中就明確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做了明確規定,確立了政府、生產經營單位或者負責管理公共設施及場所的單位、生產經營設備或者材料制造和供應者、業主負責人和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并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均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
2、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責
《安全生產法》第五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入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3、從業人員要履行義務《安全生產法》第六條規定,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4、政府的責任是領導責任和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安全生產法》第八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予以協調、解決。'
5、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6、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地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7、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在各目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8、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業管理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9、中介機構的責任是對自己提供的服務負責
《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的結果負責。'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1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7篇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制度
企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制度
1、為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杜絕復發事故,強化事故管理的辦法和措施。統一劃分事故種類,事故類別,事故級別,統計計算方法事故調查、事故報告流程等。特制定本制度。
2、事故種類
◆人身傷害事故:是指企業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涉及到的區域內,由于生產過程中危險因素的影響,使人體組織突然受到損傷或使其某器官失去正常機能,以致負傷人員立即中斷工作。
◆火災事故:是指在企業生產區域內,凡發生著火,給企業財產造成損失或人員傷亡。若發生著火但搶救及時,未造成財產大的損失或無人員傷亡,稱為火警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致使企業財產遭受損失或人員受到傷亡以及停產等。
◆生產操作事故:是指在生產操作中,因違反工藝指標,崗位操作規程或因操作不當,指揮有誤造成損失,生產被動減產或停產等。
◆設備事故:詳見設備事故管理規定。
◆質量事故:是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產品或中間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有害物質大量流失,嚴重污染大氣或水源,致使經濟損失嚴重,形成公害。
3、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包括落物、錘擊、碎裂、砸傷等傷害。
◆車輛傷害:包括擠、壓、撞、傾復等。
◆機械傷害:包括鉸、輾、碰、割等。
◆起重傷害:指起重設備有缺陷或操作過程中引起的傷害。
◆觸電:包括電擊。
◆灼燙:包括化學品灼燙傷。
◆火災:失去控制的火勢。
◆高處墜落:包括從架子上,屋頂上及平地墜入坑內。
◆鍋爐爆炸:包括物理和化學爆炸。
◆容器爆炸:包括固定式、移動式容器。
4、事故損失計算
傷亡事故統計范圍,事故調查與處理和事故報告辦法:參照執行地方相關標準。
5、事故調查與處理
不論發生任何大小安全事故,事故責任部門必須按照'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分析。要查明原因,明確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專人負責,限期完成。公司安全管理員追蹤監督檢查,確認防范措施,必須達到安全有效。
'三不放過'即:事故原因沒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員工沒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6、事故調查
◆發生安全事故由事故責任部門填寫<安全事故報告表>。報告表中要詳細寫清事故發生的經過、事故責任部門主管領導對事故主要責任者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按時將報告表上報公司安全員處。
◆發生安全事故的部門負責人,在事故現場首先應積極組織搶救傷員,隔離設備,保護現場,防止事故擴大。
◆輕傷事故由責任部門負責人組織生產、設備等相關人員會同安全員公司安全管理專員協同進行調查,確認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重傷以上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員組織成立事故調查組(參加事故調查部門和相關人員根據事故性質臨時確定)并主持事故調查分析會,盡快查明原因,擬定整改或防范措施。
◆設備事故的調查按《設備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其它安全事故的調查參照上述有關條款執行。
◆對一般事故或性質惡劣的微小事故,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由事故責任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公司安全管理專員參加,事故調查結論填寫<安全事故報告表>上報公司經理。
◆對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員主持召集事故分析會,必要時請事業部相關主管領導或請當地相關管理部門參加。事故調查結論由事故責任部門填寫<安全事故報告表>上報公司總經理進行審批。
7、事故處理
◆處理事故責任者應執行《安全管理考核評比辦法》第六項<安全事故>條款。由綜合科落實。
◆對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及違反勞動紀律而釀成的事故要加重經濟處罰。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已構成犯罪而被免于起訴或免于刑事處罰的事故責任者給予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
8、事故審批
◆事故查清后,如果各有關方面對事故的分析和責任者的處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由公司安全員上報公司經理研究處理。
◆事故結案時間,一般不超過六個月,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一年。事故結案后在公司例會上進行通報。
◆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由事故責任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總經理批復。交于綜合科落實。
9、事故罰款
◆輕傷事故:[指:員工受傷后,損失三個工作日以上(含三個工作日)105個工作日以下的失能傷害]凡發生一起輕傷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重傷事故:[指:員工受傷后損失工作日等于或超過105天的失能傷害]凡發生一起重傷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特大設備事故:凡發生一起特大設備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2000元。
◆重大設備事故:凡發生一起重大設備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0元。
◆一般設備事故:凡發生一起一般設備事故,對部門負責人罰款100元。
10、備注:
◆因責任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視情節嚴重程度從重處罰。
◆設備事故的分類及概念詳見《設備事故管理制度》
◆其它事故:根據情節輕重,對部門負責人給予適當的考核。
◆對于發生事故隱瞞不報的情況,一經查出給予部門負責人200元/次的罰款。
第8篇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二
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2)
1、操作者發現在生產中發生事故,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態的擴大,并保護好現場,不得隱瞞和故意拖延,立即向企業主要領導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2、企業負責人、值班人員、安全員接到事故報告后,應及時趕到事故現場進行處理,對發生或有可能發生危急情況的,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企業負責人對發生需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以公司名義報告安監等有關部門。
4、發生重傷、死亡事故,派專人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部分物體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事故現場圖、照相、錄像,并詳細說明。
5、清理事故現場時,要事先經事故調查組或安監部門同意。
6、發生輕傷事故要進行現場照相,經安監部門同意,由企業領導牽頭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劃分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按規定填報“傷亡事故登記表”,并對干部職工進行教育。
7、企業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8、發生事故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預防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并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根據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9、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職責的規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領導責任和主要責任。
10、對因玩忽職守、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安全規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負責任等行為而造成的事故,視情況按規定追究責任,并按照“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定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11、事故查清后,應及時擬定改進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填寫“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表”報送安監部門。
12、事故處理結案后,公開宣布處理結果。
1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建立事故管理檔案,其內容應包括事故現場記錄、照片、鑒定材料、事故教育、改進措施等資料。
14、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定期進行事故的統計分析,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第9篇 汽車租賃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認真查驗承租人的駕駛資格,保證其準駕資格與租賃車輛相符。
2、交接車輛前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照明、信號燈等主要裝置是否齊全完好,消除隱患。
3、提醒承租人按規定駕駛車輛,嚴禁酒后行車、超速行駛,確保行車安全。
4、及時做好車輛清潔、保養工作。對長期租賃的車輛,按照時間間隔提醒承租人進行保養,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5、認真做好例檢,發現問題,及時報修。修理時,必須掛好排檔,拉緊手制動,墊好三角木,以確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觸易燃物品,必須隨時注意防火。
6、承擔接送車輛服務的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法規,保證行車安全。
7、公司范圍內嚴禁吸煙,車輛停放整齊,留有充分的安全通道,閑雜人員禁止入內。
8、辦公區域電線線路、用電設備要定期檢查,避免電源線超負荷使用引起火災;洗車房要重點檢查,防止發生漏電事故;下班后關閉電源。
9、財務部門要做好日清月結工作,嚴禁大額現金在公司存放;重點庫房和房間的門窗要定期檢查;監控設備要保證完好。
10、廚房要做好衛生管理工作,確保采購渠道正規、食物安全,餐具灶具要保持整潔衛生,把好“病從口入”關;合理安全使用電器設備,定期檢查煤氣罐開關、連接管,保證使用安全。
二、安全生產和崗位責任制
公司經理是公司安全運營的第一責任者,對本企業的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工作職責是:
1、認真學習貫徹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積極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知識和法律法規的培訓,自覺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2、制定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規范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及工作目標。
3、主持制定符合本企業生產實際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事故救援應急預案。
4、組織、協調企業內部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各部門、各車隊全面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以及開展各項安全活動。
5、根據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有組織地對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全員安全意識和企業安全管理水平。
6、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要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或指導事故善后工作;密切配合有關部門對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辦事。對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部門領導安全管理職責:
1、督促各項行車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實,不斷創新安全管理思路,應用科技手段,規范安全管理全過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明確各級安全管理的職責和權限,落實行車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對目標 責任制進行定期檢查、考核、考評。
3、組織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發現事故隱患及時督促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及違章行為。
4、加強車輛管理,貫徹車輛機務技術管理制度,督促各車隊做好車輛維護、檢測和門檢例檢工作,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5、建立、完善公司行車安全基礎臺帳檔案管理,收集匯總各類報表、資料并及時上報。
6、負責公司的車輛保險、承運人責任險和安全統籌工作。督促出險車輛的事故結案率和理賠、索賠工作。
各分公司及門店經理安全管理職責:
1、嚴格執行公司的各項制度,結合本店的實際,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行車安全。
2、負責各類行車事故的處理,做好事故檔案工作,按事故性質大小及時上報,嚴格執行事故的“四不放過”原則。
3、經常組織車輛安全技術狀況的檢查,督促車輛按期維護、定期檢測和車況門檢。
4、認真做好各項行車安全管理基礎檔案工作,建立各類臺帳和駕駛員檔案,按時上報各類報表 。
5、及時向公司匯報、反饋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一)監督檢查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情況。
1.制定明確的各崗位安全工作職責,且在醒目位置給予公布。
2.監督檢查公司與各職能部門簽訂安全運營管理責任狀,與駕駛員簽訂道路行車安全生產責任書。
(二)監督檢查從業駕駛人員的資質
1.監督檢查駕駛人員的聘用審核和安全生產管理情況,檢查駕駛員管理基礎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情況,檢查對違章和事故駕駛員處理情況。
2.監督檢查駕駛員的記分管理情況,要對情節嚴重、素質差,安全意識不強經常出事故的駕駛人員進行解聘,優化駕駛人員隊伍,提高駕駛員整體素質。
3監督檢查對于超速、超載、疲勞、酒后駕駛等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員予以解聘的情況。
(三)監督檢查應急機構和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建立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預警、預報應急機制情況。
(四)監督檢查企業安定穩定情況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塵、防盜等治安安全情況。
四、從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1、 所有崗位工作人員必須要求作風正派,組織紀律性強,身體健康的從業人員。
2、 上崗前必須經過公司業務流程、操作規范、安全管理等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3、 駕駛員應服從調度,按照規定路線行駛,連續行車不準超過 4小時,杜絕各種違章行為。
4、 駕駛員發生不安全情況,應及時報告本道路運輸經營者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不準隱瞞事故真相,并積極配合事故的處理。
5、 駕駛員要認真做好車輛日常維護工作,保持車容整潔、文明駕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6、 維修整備人員要熟練安全使用各種設備,并按照各項工作的操作規范工作,保證本崗工作的安全順利實施。
7、業務人員在業務操作過程中,必須嚴格審核承租人的駕駛資格和信用狀況,避免出現騙租現象。
8、業務人員要利用gps系統對在租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重點監控車輛使用的異常現象,防止承租人抵押車輛。
五、安全例會制度
為全面推動安全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公司成立安全領導小組(由法人代表主持),實行安全生產例會制度。
一、每月召開一次的安全例會,相關人員必須簽名參加。
二、安全例會主要內容:
1、傳達上級有關文件或指示,通報本月安全生產情況。
2、及時分析、總結上一階段運輸的安全、不安全的情況,研究布置下階段保證安全運輸的生產計劃。
3、分析研究近期發生事故的特點和規律,制定落實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制定落實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項安全規章制度。
5、根據“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對發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
六、安全培訓和教育學習制度
1、駕駛員要認真學習道路交通法規,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增強安全意識,按時參加各類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執行行車規則。
2、運營組要堅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動,及時傳達上級和交通管理部門的有關指示精神,認真總結安全行車的經驗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訓,不斷增強安全防范意識。
3、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進行分析教育,認真吸取他人的教訓,警示駕駛員要文明行車,嚴守規則,確保安全。
4、駕駛員對公司組織的安全教育活動,無特殊情況一律不得請假、缺席,負責人要嚴格考勤。
5、對各類培訓教育要做好記錄,以便備查。
七、車輛、設施、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1、車輛要按照里程要求,定期做好保養工作,對長期租賃的車輛,要定期提醒承租人進行保養,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2、業務結束收車時,要認真檢查車輛,重點檢查車輛的損傷及隨車附屬設備的完好齊全,同時根據封點標記,檢查車輛重點部件,防止客戶私自維修和更換部件的現象。
3、維修人員對收回的車輛,要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存在故障隱患要立即維修。
4、堅持“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后檢視汽車的燈光、轉向、制動、傳動、冷卻、潤滑及各部機件連接的有效情況。
5、保持“四清”,即保持機油、空氣、燃油濾清器和蓄電池的清潔。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氣、漏電。
7、維修和洗車設備要定期維護保養,防止漏電、機械傷人等事故的出現。
八、事故處理應急預案
1、公司成立事故應急小組,指定專人負責并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且電話號碼在業務操作中對客戶明確告知。
2、充分利用省內各分公司的資源,形成救援網絡,保證救援工作的及時高效。
3、承租人出現事故并電話通知公司后,負責人應通過詢問準確了解事故的現實狀況,通過電話指導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的危害程度,保護現場,搶救傷員,保護貨物財產并通報運輸經營者與保險公司。
4、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5、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120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6、保護好自身的安全,交通警察和應急救援人員到達現場后,要服從組織指揮,主動如實地反映情況,積極配合現場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7、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后,公司應安排人員第一時間趕往事故發生地點,協助承租人和交管部門處理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事故,應在6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第10篇 液化氣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是指由單位主要負責人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其他各級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各職能部門應負的安全生產責任,直到各崗位操作人員應負的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所構成的全員這全生產責任制度。即是將不同的安全生產責任分解落實到單位的每一位成員身上,使每個人都明確自己在保障安全生產方面的責任。
生產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核心是實現安全生產的“五同時”,就是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時候,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其內容大體可分為兩個方面;一是縱向方面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類人員(從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職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二是橫向方面各分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即各職工能部門(如安全、設備、技術、生產、基建、人事、財務、設計、檔案、培訓、宣傳等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2、安全生產投入保障制度
生產單位必須安排適當資金,用于改善和更新安全設施設備、技術裝備、器材、儀器儀表等必需的安全生產投入,以保證單位達到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
安全資金投入具體由誰評斷保證?一般來說,股份制單位、合資單位等,同董事會予以保證。而且,對因安全資金投入不足導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證人將承擔法律責任。
3、 安全設施、設備管理和檢修、維修制度
(1)定期檢修,維修安全設備,在雨季做好防護、防雷擊工作、
(2)對安全設備定期檢修,安全操作,確保設備處于良好狀態。
(3)對安全設備派專人管理,防止人為破壞、防止丟失。
(4)對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修保養。確保安全設備正常運行。
5、具有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對較大危險、危害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定期檢查、檢驗、檢測并嚴格記錄。
(2)對危險場所加大資金投入、加大技術監督水平。
(3)對危險場所加大武警控制能力水平。
(4)制定并落實重大危險源專項管理責任制度。
(5)制定應急救援制度、并進行演練工作。
(6)制定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上報制度。
4、重大危險源安全檢測、監控管理制度:
(1)危險源監控與“雙千分”競賽相結合,把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工作提高到工作的重要位置。“雙千分”競賽是全市質監工作的核心內容,縣局把重大危險源監控列入到“雙千分”競賽的重點工作中,提高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對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了保障。
(2)危險源監控與服務企業相結合,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在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中,這個局先后幫助企業制定各項制度和記錄十余項,有效提高了企業的自身管理水平。同時,該局還通過幫助企業制定應急救援措施,有效提高了企業的防變應變能力。
(3)危險源監控與企業完善質保體系相結合,提高企業整體管理水平。質保體系是企業管理的核心,質保體系是否完善健全直接決定著企業的管理質量。在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中,我局幫助企業把重大危險源的相關內容添加到企業的質保體系中,完善了企業的質保體系,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平。
(4)危險源監控與工作創新相結合,努力提高特種設備現場監察的工作質量。現場監察是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主要環節,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平。
(5)危險源監控與責任落實相結合,強化相關人員的責任意識。落實了重大危險源五級責任,對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控:落實使用單位法人的責任,要求使用單位的法人每周都對重大危險源檢查一次,切實加強對安全工作的領導,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存在的問題,確保安全:落實監控人員責任,要求監控人員制定具體的監控制度認真執行,堅持做到每日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檢查、匯報;落實操作人員責任,要求每一名操作人員都能保持持證上崗,按章操作,隨時監控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及時報告;落實檢驗人員責任,要求每一位檢驗人員認真根據工作細則做好檢驗工作,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落實監察人員責任,要求做到每月進行一次現場安全監察,分析安全狀況,防止事故的發生。
5、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是以液化氣為主的企業,為切實加強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國家財產及職工生命免受危害,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條例》等消防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公司確定一名行政副職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標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和各崗位職工均對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負責,確保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標的實現。
(3)本公司職員,必須服從本公司消防安全統一管理,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共同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
(4)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屬地公安消防部門的指導、監督。
6、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特種作業的新員工上崗前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學習時間15天。
(2)本單位職工每月時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并建立考核檔案,達標者方可上崗工作。
(3)對新招聘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有國家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錄用上崗工作。
(4)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同定期到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方可上崗工作。
(5)在特種作業時,就對所有員工進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訓,以防事故發生。
(6)定期組織職工進行防火、防風、防盜的實地演練,工作要求職工人人具備處理特殊事件的能力。
7、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對本單位不知所去種作業人員經營經常進行安全生產教育,防止生產麻痹思想避免產生安事故安生。
(2)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定期進行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3)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4)從事特種作業要定期進行實戰演練,提高技術水平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5)未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的要求其接受具備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的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8、崗位標準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門崗位標準化操作規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
(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安全生產行業標準進行作業操作。
(3)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定期檢查各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否是違規行為。
(4)設立專職人員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進行監督。
(5)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實行崗位標準化操作培訓制度,未經發全生產培訓的人員不準上崗作業。
第11篇 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以及落實公司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確保生產過程中工人的人身安全,認真做到獎優罰劣,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章 處罰細則
第二條 違反施工現場以下紀律處罰標準,一次處罰十元,二次貳拾元,三次除名。
2.1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不帶安全帽者;
2.2 高處作業無防護設施,不系安全帶作業者;
2.3 從高處向下拋雜物者;
2.4 不是操作工,開動機械設備者;
2.5 喝酒上班者;
2.6 隨吊欄上下者;
2.7 穿高跟鞋、易滑的硬底鞋、拖鞋或赤腳進入施工現場者;
2.8 擅自拆動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準(志)和警告牌者;
2.9 施工作業、上下攀登腳手架者;
2.10 無安全操作證進入施工現場作業者。
第三條 違反技術措施的處罰標準
3.1 建筑物在2m以上未架設安全防護措施,以及不符合要求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伍拾元,并下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限期未改的,對該工地負責人加倍罰款。
3.2 起重機械提升'運輸安裝,未經驗收或不合格就使用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佰元,并下隱患通知書,限期整改,不改加倍罰款。'
3.3 機械電器設備無安全裝置和不全的,以及超負荷的或帶病運轉的,不定期按時維修保養的,管理人員和操作工均罰款貳拾元。
3.4 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沒有安裝觸電保安器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肆拾元。
3.5 工地臨時架設照明供電線路不符合操作《規程》要求的,對工地電工罰款貳拾元,同時處罰工地負責人貳拾元。
3.6 腳手架搭設未經驗收或驗收合格就使用者,對使用者罰款貳拾元,同時對工地負責罰款叁拾元。
3.7 電器設備未按《規程》規定接地接零,對工地電工罰款貳拾元,同時處罰工地負責人貳拾元。
3.8 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接料平面口,電梯口沒有用欄桿或蓋板加以防護或防護不全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貳拾元。
3.9 施工現場內危險區域未掛安全警標,夜間未設紅燈示警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貳拾元。
第四條 對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處罰標準
4.1 施工圍墻不完整、不整齊的,首先發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改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伍拾元。
4.2 場地不整潔,未按規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工地,對該工地負責人罰款壹拾元。
4.3 三通一平不符合要求的建議整改,如對人身安全有威脅的先發更改通知書,逾期不聽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佰元。
第五條 發生重傷事故和設備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相對工地等有關人員的處理,除按有關文件執行外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5.1 對發生重傷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伍佰元,工地負責人罰款壹仟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各罰款伍佰元,不執行者罰款加倍。
5.2 對重大傷亡事故的直接責任者,罰款貳仟元,工地負責人罰款伍仟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各罰伍佰元。
5.3 對事故隱瞞不報告或破壞現場者,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在勞動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適當的獎勵。
6.1 把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方針和政策,有安全勞動保護制度長期堅持,安全生產年內未發生事故的作為評選先進組和個人的條件。
6.2 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和勞動衛生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建議或有革新和發明創造的先進人物給予適當獎勵,由安全科組織報隊長批準可予獎金壹佰元。
6.3 全年無重大事故和傷亡事故、伍萬元以上設備事故,給予各類人員獎勵分別是:項目經理伍佰元;施工隊長、副隊長、專職安全員叁佰元;
6.4 無重傷以上事故的工地按工程造價分別給工地管理人員獎勵是:工地負責人按工程造價的0.2 %獎勵,工地其他管理人員按工程造價的0.1 %獎勵。
6.5 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向領導匯報或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發生或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者應給予適當獎勵,由安全員或隊長上報準許給予資金壹佰元。
桐城市ee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二o**年二月二十日
第12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追查處理程序,嚴肅對事故責任者的追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安全風險抵押和安全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各類人身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事故匯報、應急、責任追究、處理等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匯報必須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不得偽造事故現場、篡改與事故相關的原始資料。
第四條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追查處理事故直接責任者的同時,必須追究相關管理人員、有關領導及事故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六條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處罰包括黃牌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等。
第七條公司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按照事故處理權限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追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匯報
第八條事故發生時,現場工作人員在緊急避險、緊急救援事故的同時必須立即用電話將事故性質、地點、受傷和遇難人員等情況匯報調度室、本車間值班干部。
第九條調度室接到事故匯報后,在對事故搶救做出應急反應的同時必須立即匯報公司值班領導和有關部室(車間)值班人員。公司值班領導接到事故匯報后,立即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公司調度室應立即匯報集團公司值班領導及公司其他領導和公司有關部室值班人員,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質和搶救的需要,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條事故匯報內容:
(一)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簡要經過(包括搶救情況);
(三)事故傷亡情況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已經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應當匯報的情況。
第十一條事故周報、月報、季報、年報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章事故應急
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后,事故車間、公司要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三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相關部室人員,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不得擅離職守。
發生輕傷事故,安全環保部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發生重傷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發生死亡事故,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發生機電設備及生產事故,技術部及主管機電設備、生產副總經理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揮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五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追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因違章作業造成本人輕傷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傷愈后辦10天'三違'學習班。
2、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輕傷的,對違章者處以1500~2000元罰款,并辦10天'三違'學習班。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輕傷的,對違章指揮者給予降職處分,并處以1500~2000元的罰款。
4、根據互保聯保原則,對相關責任人員各處以200~600元罰款。
5、對當班班長、車間安檢員、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處以1000~1500元罰款。
6、對主任、黨支部書記、主管安全副主任各處以200~600元罰款。
7、對事故車間負有技術管理、業務管理、監督檢查責任的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各處以200~600元罰款。
8、取消發生事故班組當月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
9、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重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負責追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因違章作業造成本人重傷的,處以2000~4000元罰款,傷愈后辦15天'三違'學習班。
2、因違章作業造成他人重傷的,違章者是管理人員的就地免職,并處以2000元罰款;非管理人員的給予留用察看1年的處分,并辦15天'三違'學習班。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他人重傷的就地免職,并視違章情節和傷害程度處以2000~5000元罰款。
4、對負有互保聯保責任的相關人員各處以1000~1500元罰款。
5、對班長、車間安檢員、當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1000~1500元罰款,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6、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主管安全副主任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7、對事故車間負有相關責任的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在公司安全辦公會上做書面檢查,并將檢查報公司安環部備案。
8、對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按照集團公司處理意見執行。
9、取消事故車間當月安全獎,沒收事故車間安全風險抵押金。
10、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死亡事故,公司協助集團公司調查處理。同時公司內部進行責任追究,在責任追究和上級處理不一致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行,但不重復追究責任。公司內部責任追究:
(一)發生1人死亡事故責任追究:
1、對當班班長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2、對車間安檢員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500~2500元罰款。
3、對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1500~2000元的罰款。
4、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降職使用,并各處以2500元的罰款。
5、對現場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根據責任大小處以1500~2000元罰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處分。
6、對公司負有責任的相關職能部室正職處以1500~2500元罰款,副職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處以1000~1500元罰款。
7、對嚴重失職造成責任事故的人員,處以1500~2000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8、公司領導按照集團公司的處理意見執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員當月安全獎及季度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相關人員和事故車間按抵押金標準對等處罰,處以事故車間5萬元罰款,罰款繳公司財務。
10、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發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責任追究:
1、對當班班長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各處以2000~3000元罰款。
2、對車間安檢員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2000~3000元罰款。
3、對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2000~3000元的罰款。
4、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職,并各處以2000~3000元的罰款。
5、對現場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根據責任大小處以2000~3000元罰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處分。
6、對相關職能部室正職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2000~3000元罰款,副職處以1500~24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處以1500~2000元罰款。
7、對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員當月安全獎及季度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相關人員和事故車間按抵押金標準2倍處罰,處以事故車間10萬元罰款,罰款繳集團公司財務。
9、公司領導按照集團公司處理意見執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行。
10、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發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責任追究:
1、對事故車間班子全體成員就地免職,并各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當班班長、車間安檢員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
2、對現場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根據責任大小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3、對事故車間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職能部室正職給予免職處分,并處以3000~4000元罰款,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處以2000~3000元罰款。
4、對嚴重失職造成責任事故的人員,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員當月安全獎及季度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相關人員和事故車間按抵押金的2倍處罰,處以事故車間15萬元罰款,罰款從事故車間當月工資中扣除。
6、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觸犯刑律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8、對公司領導及機關部室相關責任人員除按上級部門處理意見執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一般和較大非傷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據公司生產、機電設備管理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重大非傷亡事故由公司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對相關責任人按照責任大小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10%,責任嚴重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非故意或非嚴重違章的可酌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但賠償額不得小于直接經濟損失的5%。
2、對當班班長、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3、對事故單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分管副主任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4、對主管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處以1000~2000元罰款。
5、對公司黨政領導視事故情節處以2000~5000元罰款。
6、在對事故車間安全獎懲考核、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時,嚴格執行公司相關辦法執行。
7、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公司上報集團公司后,由集團公司和公司共同調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10%,責任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非故意或非嚴重違章的可酌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但賠償額不得小于直接經濟損失的5%。
2、對當班班長、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2000~3000元罰款。
3、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分管工藝或設備副主任就地免職,并各處以2000~3000元罰款。
4、對公司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以2000~3000元罰款。
5、對公司黨政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按照集團公司處理意見執行。
6、在對公司領導及機關部室責任人員安全獎懲考核、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時,嚴格執行公司相關辦法。
7、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主要安全責任者及各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行政處分,并給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
1、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2、由于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3、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4、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未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協調組織事故搶救,致使事故擴大的。
5、阻撓安全管理人員監督監察(檢查)或對安全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6、公司要求停產整改時,拒不執行的。
7、未認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礦察看行政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給責任者經濟處罰。
1、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而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
2、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壞安全生產設施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違反'三大規程'或者失職瀆職、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造成事故,且性質嚴重或行為惡劣的。
5、值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未認真履行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
第二十四條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給責任者經濟處罰。
1、有安全生產違規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程、作業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未造成事故的。
3、忽視安全管理,有冒險蠻干行為的。
4、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發生事故后,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注:①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的,屬于遲報;②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③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④故意隱瞞已經發生的事故,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二十五條因對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查不嚴格、不認真,造成技術指導上出現失誤而發生安全事故的,對參與審查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需要向集團公司申報審批的項目及其設計未申報審批,或擅自變更設計、擴大范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消防、氣防人員在搶救事故過程中,出現出動不及時、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質攜帶全救援裝備、施救方法不當、貽誤搶救戰機以及其它失誤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中心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八條醫院接收到工傷人員后,不及時進行搶救或搶救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撤職的人員2年內不得任用,免職的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
第三十條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車間主任和書記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生重大非傷亡、特大非傷亡事故的分管領導和分管部室領導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選資格;對發生死亡事故的車間當年取消各類先進的評比資格,車間黨政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各類先進的評比資格。
第六章事故處理決定的落實
第三十一條責成發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傷亡事故)車間負責人在公司安全辦公會議上做出書面檢查。
第三十二條按照事故處理決定(通報)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內部和上級單位同時對事故進行追查處理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不得重復處理。
1、對事故車間及車間負責人、其他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室、在5日內落實事故處理決定,有主管部門備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吸取事故教訓,進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訂、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第三十四條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對事故防范措施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司工會組織和職工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事故追查、安全責任追究和對責任者的處罰要從嚴、從快,以懲戒事故責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對拖延責任追究不按時做出處罰決定,超過規定時限的,要對有關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并在公司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了解有關情況和調閱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做出處理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安全風險抵押和安全獎懲辦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公司安全環保部必須建立齊全的事故登記臺帳和事故檔案。
第四十條對個人的安全罰款自公司下發處理通報或罰款通知單之日起三日內繳公司財務部,公司財務部收到罰款后出具收據,收據復印件交安環部登記。對車間的罰款由人力部在當月車間工資結算中扣發并出具證明,安全環保部登記。對外來施工單位罰款由公司財務部門從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證明,安全環保部登記。安全罰款每季度末安全環保部人員與財務部對賬并予以公布。安全罰款只用于安全獎勵和開展安全活動,不得挪為它用。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和上級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