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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醫院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2 07:08:45 查看人數:79

      三民醫院財務管理制度

      第1篇 三民醫院財務管理制度

      人民醫院財務管理制度5

      1、正確貫徹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堅持原則,對醫院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2、根據事業計劃正確及時編制年度財務預算和財務決算,按現定的格式和期限報送會計月報,季報和年報。

      3、合理組織醫院收入,嚴格控制支出,要應收則收,認真執行收費標準,凡預算外的無計劃的開支,應堅持杜絕,對于臨時的必須開支的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4、加強醫院經濟管理,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核算及管理工作。

      5、醫院對外采購、開支的一切經濟事項,應取得合理原始憑證,按規定驗收后,方能以據報銷,空白紙條不能作正式憑證,出差及因公借支,經院領導批準,并及時結帳。

      6、及時清理債權、債務,防止拖欠,如有拖欠,及時組織人員催討,減少呆帳。

      7、監督現金管理,當天收入當天存入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國家規定。

      8、財務部門應與有關科室配合,定期對房屋、設備、家具、藥品、器械等財產進行檢查監督,及時清查庫存物資防止積壓浪費。

      9、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健全財務制度,帳目清晰,數字正確,日清月結,按規定日期整理、立卷、歸檔、保管。如調閱、銷毀按規定手續辦理。

      第2篇 某醫院物業財務管理制度

      醫院物業財務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新會計法》,按財務核算單位和部門分別建核算,各賬目應分別記錄、核算、登帳,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以便確切地考核與評定各核算單位和部門的經營狀況。

      2、按期記帳、報賬,在規定時間報送各種會計報表。

      3、妥善保存會計檔案,接受財稅機關、上級主管部門和物業公司領導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財務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4、財務會計人員要認真審核各種原始作證,遇有偽造或涂改憑證,虛報昌領款項的行為,應拒絕受理,并及時向領導報告。一切原始憑證經審核,內容清楚、手續完備、數字無誤的,才可記帳結算。

      5、報銷憑證、發票必須有物業公司領導簽字方可生效,嚴禁白條充帳。

      6、一切未使用的重要空白憑證,如支票薄、現金收據、發貨票據、發貨票據、定額票據由專人保管,動用時由領用人辦理領用手續,每月定期結算一次,并由主管會計清查、核實,定出核算制度。

      7、會計每月定期為物業部領導提供財務統計分析,為物業公司搞經濟效益做好參謀工作。

      第3篇 醫院財務制度范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規范醫院財務行為,加強醫院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衛生院等。

      第三條醫院是承擔一定福利職能的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在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下講求經濟效益。

      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醫院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醫院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六條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符合條件的醫院應建立總會計師制度。醫院的財務活動在主管院長或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七條醫院醫療收支和藥品收支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醫院預算是指醫院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九條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定項補助的具體內容和標準,可根據各級各類醫院不同的特點和業務收支狀況以及財力可能進行確定。大中型醫院一般以定項補助為主,小型醫院一般以定額補助為主。

      第十條醫院預算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業務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編制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醫院要逐步采用零基預算方法編制預算。

      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醫院財會部門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醫院根據主管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報主管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二條在醫院預算執行過程中,當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由于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須報經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小時,由醫院自行調整,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條醫院收入是指醫院為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四條醫院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財政性事業經費(包括定額和定項補助)。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醫院從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三)醫療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化驗收入、護理收入和其他收入。

      (四)藥品收入,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取得的中、西藥品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培訓收入、救護車收入、廢品變價收入、不受用途限制的捐贈和對外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條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收費憑證格式附后),并切實加強收費票據的管理。

      醫藥費用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門診、住院的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十六條醫院藥品收入實行“核定收入、超收上繳”的管理辦法,財政和主管部門核定醫院藥品收入總額(包括藥品成本、加成收入、折扣等各項收入),超出核定部分的收入按規定上交衛生主管部門。

      第四章支出及成本費用管理

      第十七條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醫院支出包括: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醫療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在開展醫療業務活動中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

      (二)藥品支出,即醫院在藥品采購、管理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具體內容與醫療支出相同。

      (三)其他支出,即醫療、藥品支出以外的支出。包括被沒收的財物支出、各項罰款、贊助、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損失、與醫院醫療業務無關的基礎性科研支出、醫療賠償支出等。

      (四)財政專項支出,即財政專項補助支出。

      第十九條醫院實行成本核算,包括醫療成本核算和藥品成本核算。成本費用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一)直接費用,即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可以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費用。包括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開支的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藥品費、修繕費、購置費和其他費用。

      輔助科室中能明確為醫療或藥品服務的科室或班組的費用支出,如一般醫院的營養食堂、洗衣房等的支出,基本上是為醫療業務服務的,可直接計入醫療支出。

      提取修購基金應按固定資產使用部門分別計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

      (二)間接費用,即不能直接計入醫療支出或藥品支出的管理費用。包括醫院行政管理部門和后勤部門發生的各項支出,以及職工教育費、咨詢訴訟費、壞賬準備、科研費、報刊雜志費、租賃費、無形資產攤銷、利息支出、銀行手續費、匯兌損益等。

      間接費用按醫療科室和藥品部門的人員比例進行分攤,并按支出明細項目逐項進行分配。

      第二十條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五章結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條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業務收支結余和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應分別計算。

      收支結余的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財政補助收入中經常性補助+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藥品收入+其他收入-醫療支出-藥品支出-其他支出

      藥品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財政專項補助結余=財政專項補助上年結余+財政補助收入中專項補助-財政專項支出

      第二十三條年末業務收支結余首先支付超收上繳款。支付超收上繳款后的收支結余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保留待分配結余;為正數的,按規定提取職工集體福利基金,記入專用基金,剩余部分轉入事業基金。

      財政專項補助結余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六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二十四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款項、庫存物資、藥品等。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醫院應收款項包括應收醫療款、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款項應及時清理,應收住院病人醫藥費要及時結算。

      對期限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應作為壞賬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報經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批準后,在壞賬準備中沖銷。

      年度終了,醫院應按年末應收醫療款和應收在院病人醫藥費科目余額的3%-5%計提壞賬準備。

      第二十七條庫存物資是指醫院為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購入的庫存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庫存物資按制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庫存物資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庫存物資要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毀損等情況,應查明原因,分別情況及時處理。盤盈的以其價值沖減管理費用。盤虧、毀損的,屬于正常損失部分,扣除殘料價值后,計入管理費用;盤虧、毀損中屬于非正常損失部分,經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批準后,扣除過失人或保險公司賠償和殘料價值后,計入其他支出。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賬,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分期攤銷。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作為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藥品是指醫院為了開展醫療活動而儲存的各類藥品。

      藥品管理要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藥品價格政策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并遵循“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

      醫院藥品按零售價進行核算,其實際購進價與零售價的差額為進銷差價。月末按當月藥品銷售額和藥品綜合加成率(或綜合差價率)計算藥品銷售成本。

      藥品必須建立健全出入庫制度。藥房要正確計算處方銷售額并與藥品收款額核對相符。使用計算機進行藥品管理的,應做到“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沒有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必須做到“金額管理、重點統計、實耗實銷”。

      醫院自制藥品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按規定的零售價入庫,成本與零售價的差額計入藥品進銷差價。有條件的醫院應設置分類賬分類分批核算制劑成本。

      第七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為五類:房屋及建筑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圖書、其他固定資產。

      第三十條購入固定資產,按購入價格、包裝費用、運輸裝卸費用、安裝調試費用和進口設備的進口稅金等計價。

      新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實際支出計價。

      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物,按其原值加上改建、擴建發生的實際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拆除的固定資產原值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后的余額計價。

      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制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成本計價。

      借款購建的固定資產,安裝完畢交付使用前發生的借款利息也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市場同類固定資產的價格計價。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無償調撥或由于醫院撤并轉入的固定資產,按原單位賬面原值記價。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第三十一條固定資產按賬面價值的一定比率提取修購基金(詳見附件3:醫院專用設備修購基金提取年限表),用于固定資產的更新。具體的比率由醫院根據固定資產原值和使用年限核定,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或批準后執行。比率一經確定,除有特殊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第三十二條醫院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固定資產盤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按同類固定資產價值或重置完全價值增加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固定資產盤虧及毀損,在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后,沖減固定基金。

      第三十三條固定資產清理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經有關部門鑒定,報經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批準后,其變價凈收入(包括保險公司和過失人的賠償)轉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醫院應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部門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會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財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臺賬)。

      大型貴重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財產物資管理部門要定期對固定資產進行清點、核實,按期報廢,并與財會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三十五條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要科學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

      第八章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三十六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在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計入管理費用;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沒有規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其他收入。醫院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價值),應計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條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從醫院開業的下一個月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第九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三十八條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其他單位或院辦獨立核算企、事業單位的投資和購買國家債券。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的為長期投資,不足一年的為短期投資。

      第三十九條對外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報經財政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批準。

      第四十條醫院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確認的價值與賬面凈值的差額,計入事業基金。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四十一條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對外投資與投資賬戶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其他收入。

      第十章負債管理

      第四十二條醫院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借款、應付賬款、醫療預收款、預提費用和應付社會保障費、應交超收款等。

      長期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四十三條醫院實行住院病人預交金制度。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四十四條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計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章凈資產管理

      第四十五條醫院凈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

      (一)事業基金,即未限定用途的基金。包括滾存結余資金、主辦單位以國有資產形式投入醫院未限定專門用途的資金、資產評估增值等轉入形成的基金。

      (二)固定基金,即單位固定資產占用的基金。其主要來源于國家基建撥款、專項經費撥款,單位事業基金和專項基金。

      (三)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包括:

      修購基金,即醫院按固定資產一定比率提取的用于固定資產更新、大型修繕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即醫院按規定提取的和結余分配形成的用于職工福利的資金。

      其他基金,即醫院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或設置的住房基金、留本基金等其他專用資金。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專項基金使用形成的固定資產價值轉入固定基金。

      (四)財政專項補助結余,即需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未完工項目的財政專項補助。

      (五)待分配結余,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二章財務清算

      第四十六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宣布醫院撤消時,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清算機構負責制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的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的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計入清算損益。

      第四十七條在宣布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1.無償轉讓財產;

      2.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3.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5.放棄應屬于醫院的債權。

      第四十八條醫院清償的順序為:

      1.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2.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3.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4.剩余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并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按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四十九條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后,報送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或主辦單位審查備案。

      第五十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宣布醫院劃轉時,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下列辦法辦理:

      1.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醫院,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財政補助經費指標;

      2.轉為企業管理的醫院,全部資產扣除負債后,轉作國家資本金;

      3.合并的醫院,全部資產移交接受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三章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五十一條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醫療收支明細表、藥品收支明細表、基金變動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結余實現與分配、資金增減與周轉、財務收支、財產變動、財務分析評價等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醫院財務分析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醫院業務開展情況分析、財務狀況分析、醫院結余情況分析、勞動生產率分析、醫院效益分析和財產物資利用分析等。

      醫院財務分析指標一般包括:人員經費占總費用的比例、管理費用占總費用百分比、人均門診人次、人均住院床日、人均業務收入、平均每門診次收費水平、平均每住院床日收費水平、病床使用率和周轉次數、出院病人平均住院日、流動資金周轉次數、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百元固定資產業務收入等。

      第五十二條醫院應當按月份、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提供財務報告。

      第五十三條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應按本制定規定及時處理。

      第五十四條醫院要以國家有關政策和財政法規制度、財經紀律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對單位的財務收支、財產物資管理以及收費制度執行情況,加強檢查監督。

      第十四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醫院舉辦的非獨立核算分院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預算管理,應與醫院合并編制財務報告。

      第五十六條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向衛生主管部門進行財務登記,并由主管部門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七條國家對醫院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向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變更時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修訂。

      第六十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與本制度相抵觸的有關制度規定同時廢止。

      第4篇 y新醫院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六條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并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復。

      第5篇 三二醫院財務工作制度

      某第二醫院財務工作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及醫院制定的各項財務制度。財會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不徇私情。

      二、建立健全財務人員崗位責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要求,工作有檢查。既要明確分工,又要密切協作。

      三、根據事業計劃,正確編制年度和季度的財務計劃(預算),辦理會計業務,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報送會計月報、季報和年報表(決算)。

      四、組織合理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凡是該收的要抓緊收回,凡不符合財務開支標準和開支計劃的要拒絕支付。臨時必需的開支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五、當好領導參謀,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及時匯報業務收支、財產管理等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醫院對外所有開支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賬單、收據等)。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并經財務會計審核制單后,出納方可付款結算。一切空白紙條,不能作為正式憑據。出差或因公借款,須經主管部門和院領導批準,任務完成后及時辦理結賬報銷手續。

      七、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權、債務,防止拖欠,避免呆賬。

      八、財務科應與有關科室配合,定期對房屋、設備、家具、藥品、器械等醫院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清查庫存,防止浪費和積壓。

      九、銀行賬號和支票不得出借給任何單位和任何人。簽發空白支票時須嚴格登記,不得簽發空頭支票,領用支票要辦理手續,支票領出不得轉讓他人,并在5天內交回注銷。支票填錯,不得涂改,應加蓋作廢章以示作廢,丟失支票要立即向銀行掛失。

      十、每月核對銀行存款,填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發現差錯及時查詢,做到賬賬相符。

      十一、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限額或以“白條”頂現金庫存。嚴禁挪用公款,或以長補短。出現差錯應如實反映,經領導研究處理。

      十二、當日收入的現金當日送交銀行,編制日報表。收款收據存根及時復核,并簽章。發現差錯后能更正的立即更正,需要賠償的應及時匯報領導,酌情給予賠償處理。

      十三、做好原始憑證、賬本、工資清冊、財務決算等核算資料的歸檔、整理、裝訂工作,并由財務科保管一年,一年后交醫院檔案部門保管。

      第6篇 醫院財務分析制度

      醫院財務分析制度

      財務分析制度是經濟活動分析的一種形式,是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和組成部分。為提高醫院的理財水平,管好用好各項資金,促進增收節支,從而更好提高醫院經濟效益,為醫院領導決策服務,特制定財務分析制度。

      一、財務分析內容

      1、收入的分析:分析各項收入計劃的完成情況,超收、短收的原因,針對薄弱環節加強管理,防止收入的流失。分析收入潛力的挖掘程度,最大限度地提高經濟效益。分析收入與相關業務和支出的比例情況,并據以改進工作,提高工作效益。

      2、支出的分析:通過采取將人員經費與公用經費,業務費用相比較的方法,分析各項支出的比例關系。是否協調、合理、分析支出指標是否超支以及超支的原因,以改進薄弱環節,加強支出管理。

      3、對財產物資管理情況的分析:分析設備的利用狀況,通過對設備投資額與設備取得收入金額相比較,分析材料的損耗情況。

      二、基本要求

      1、依據國家的財經方針、政策、規章制度;

      2、依據完整的、能客觀反映醫院經濟業務的核算資料(含憑證、帳簿、報表以及其他部門的統計資料和原始記錄)。

      3、以計劃為標準把實際資料與佳話資料進行對比;

      4、分析人員以核算為依據,同時盡可能地深入實際,調查了解那些核算資料中反映的情況和問題。

      5、結合醫院發展規模,建設和各類資金的增長變化揭示財務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需要改進的工作,從客觀與微觀的結合上,對資金運用的總體效益作業評價。

      三、分析方法

      1、按時間分類:事前分析、事中分析、事后分析;

      2、按對象和內容分類:全面分析、典型分析、專題分析。

      按具體方法分類:比較分析法、比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

      第7篇 a民營醫院財務處工作制度

      民營醫院財務處工作制度

      1、正確貫徹執行《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醫院財務制度》、《醫院會計制度》和《醫院藥品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等各項財經政策,加強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財會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同一切貪污盜竊,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

      2、嚴格執行國家對藥品作價的規定和《云南省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基準價格》等物價政策,合理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凡是該收的應抓緊收回。凡是預算外的,無計劃的開支應堅決杜絕。對于臨時必須的開支,應按審批手續辦理。

      3、根據醫院事業發展計劃,正確及時編制年度和季度的財務計劃(預算),保證臨床和科研經費的需要,辦理會計業務。按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報送會計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決算)。

      4、加強醫院的經濟管理,定期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及時向院領導提供有價值的財務分析資料,以便領導正確決策,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經濟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對外采購開支等一切會計事項,均應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如發票、賬單、收據等)。原始憑證由經手人、驗收人和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能以據報銷。凡白條子、三聯收據、自制收款收據等一律不能作為正式憑據,出差或因公借支,須經院領導批準,任務完成后及時辦理結帳報銷手續。

      6、會計人員要及時清理債權和債務,防止拖欠,減少呆帳。

      7、財務部門應與有關科配合,定期對固定資產(房屋、設備、家具、藥品、器械等)和流動資產(藥品、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等)等國家資財進行經常性的監督,及時清查庫存,防止浪費和積壓。

      8、每日收入的現金要當日送存銀行、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的規定限額。出納和收費人員不得以長補短。如有差錯,由經手人詳細登記,每月集中討論,找出原因后報領導批示處理。

      9、會計核算、原始憑證、帳本、工資清冊、財務報告、財務決算等,以及會計人員交接,均按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10、加強住院費用管理,實行住院費用'一日清單制',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

      第8篇 醫院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醫院財務收支管理制度

      為加強醫院醫療收支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資產流失,特制定財務收支管理工作制度如下:

      一、財務收入得管理

      1、醫院日常的住院、門診收入由核算員按照規定的核對程序核對;住院、門診發票金額與住院、門診收支日報表是否一致,將核對后的日報表交給出納予以收款,每日應將業務收入及時,足額繳入銀行.

      2、對日常業務以外上的零星收入,應開據財政部門規定的統一收款收據,及時做好現金收繳和帳務處理工作,對房租等應收帳款,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做好催收工作,保證收入的安全、完整。

      二、財務支出管理

      1、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計劃所規定的用途,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續,講究資金使用效果。

      2、嚴格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制度和開支標準,各項資金的使用必須劃清資金渠道,對購置大型貴重儀器設備和大型修繕,各科室應預先編造計劃,做好可行性研究,報院儀管會討論,由辦公室會議集體決定,由院長審批后實施,專項資金做到專用,根據年度計劃,安排開支。

      3、醫院的各項經費支出按照院長和分管院長的授權批準控制。

      4、各物質采購,需填寫支票申請書,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并在支票領用單上簽名,購買后入庫存驗收,并在驗收單上簽上有關人員的姓名,每月終了,財務科應與各倉庫部門進行庫存金額核對,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

      5、修繕費,由總務科根據修繕項目,報出預算,經院長審批后,財務科按照預算開支。

      6、對于公出、進修、探親等報銷均按照財務制度執行,報銷單據由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及財務會計審核后簽字,再由分管院長在授權批準范圍內審批后方可報銷。

      7、總務、行政、后勤線的日常開支,在授權批準范圍由田付院長負責審批并承擔責任。

      8、醫療一線日常業務開支,在授權范圍內由張建榮書記負責審批并承擔責任。

      9、護理一線日常業務開支,在授權批準范圍內由史水紅付院長負責審批并承擔責任。

      第9篇 醫院財務制度

      2023年,醫院財務方面會制定出哪些財務制度呢每個醫院可能會有不同的財務制度,以下的2023年醫院財務制度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加強醫院財務管理和監督,規范醫院財務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號)以及國家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相關規定,結合醫院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獨立核算的公立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包括綜合醫院、中醫院、專科醫院、門診部(所)、療養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四條醫院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正確處理國家、單位和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保持醫院的公益性。

      第五條醫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科學合理編制預算,真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加強經濟管理,實行成本核算,強化成本控制,實施績效考評,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產,維護國有資產權益;加強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六條醫院應設立專門的財務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人員,會計人員須持證上崗。

      三級醫院須設置總會計師,其他醫院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設置。

      第七條醫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醫院的財務活動在醫院負責人及總會計師領導下,由醫院財務部門集中管理。

      第二章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預算是指醫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目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醫院所有收支應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九條國家對醫院實行“核定收支、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地方可結合本地實際,對有條件的醫院開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繳、差額補助、獎懲分明”等多種管理辦法的試點。

      定項補助的具體項目和標準,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政府衛生投入政策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條醫院要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包括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決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條醫院應按照國家有關預算編制的規定,對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全面分析,根據年度事業發展計劃以及預算年度收入的增減因素,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業務活動需要和可能,編制支出預算,包括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編制收支預算必須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二條醫院預算應經醫院決策機構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行業發展規劃,對醫院預算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科學性、穩妥性等進行認真審核,匯總并綜合平衡。

      財政部門根據宏觀經濟政策和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對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申報的醫院預算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核批復。

      第十三條醫院要嚴格執行批復的預算。經批復的醫院預算是控制醫院日常業務、經濟活動的依據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標準,醫院要嚴格執行,并將預算逐級分解,落實到具體的責任單位或責任人。醫院在預算執行過程中應定期將執行情況與預算進行對比分析,及時發現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預算整體目標的順利完成。

      第十四條醫院應按照規定調整預算。財政部門核定的財政補助等資金預算及其他項目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當事業發展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需要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醫院應當按照規定程序提出調整預算建議,經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審核后報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調整預算。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五條年度終了,醫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編制要求,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

      醫院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醫院應及時調整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醫院要加強預算執行結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將預算執行結果、成本控制目標實現情況和業務工作效率等一并作為內部業務綜合考核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與年終評比、內部收入分配掛鉤機制。

      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應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對醫院預算執行、成本控制以及業務工作等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并將結果作為對醫院決策和管理層進行綜合考核、實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收入是指醫院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收入包括:醫療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教項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醫療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1.門診收入是指為門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掛號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門診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為住院病人提供醫療服務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診察收入、檢查收入、化驗收入、治療收入、手術收入、護理收入、衛生材料收入、藥品收入、藥事服務費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財政補助收入,即醫院按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補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補助收入和項目支出補助收入。基本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經費、政策性虧損補貼等經常性補助收入,項目支出補助收入是指由財政部門撥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承擔政府指定公共衛生任務等的專項補助收入。

      (三)科教項目收入,即醫院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外專門用于科研、教學項目的補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醫院開展醫療業務、科教項目之外的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訓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資收益、財產物資盤盈收入、捐贈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等。

      第十九條醫療收入在醫療服務發生時依據政府確定的付費方式和付費標準確認。

      第二十條醫院要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建立健全各項收費管理制度。

      醫院門診、住院收費必須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收費票據,并切實加強管理,嚴禁使用虛假票據。

      醫療收入原則上當日發生當日入賬,并及時結算。嚴禁隱瞞、截留、擠占和挪用。現金收入不得坐支。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條支出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過程中發生的資產、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二條支出包括醫療支出、財政項目補助支出、科教項目支出、管理費用和其他支出。

      (一)醫療支出,即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及其輔助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支出,包括人員經費、耗用的藥品及衛生材料支出、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提取醫療風險基金和其他費用,不包括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其中,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他費用包括辦公費、印刷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會議費、培訓費等。

      (二)財政項目補助支出,即醫院利用財政補助收入安排的項目支出。實際發生額全部計入當期支出。其中,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三)科教項目支出,即醫院利用科教項目收入開展科研、教學活動發生的支出。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發生的支出,應同時計入凈資產,按規定分期結轉。

      (四)管理費用,即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為組織、管理醫療和科研、教學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醫院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門發生的人員經費、耗用的材料成本、計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費用,以及醫院統一管理的離退休經費、壞賬損失、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利息支出和其他公用經費,不包括計入科教項目、基本建設項目支出的管理費用。

      (五)其他支出,即醫院上述項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出租固定資產的折舊及維修費、食堂支出、罰沒支出、捐贈支出、財產物資盤虧和毀損損失等。

      基本建設項目支出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醫院從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取得的有指定用途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報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報送項目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四條醫院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醫院規定。醫院的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醫院應嚴格控制人員經費和管理費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有關規定并結合管理要求制定具體的工資總額和管理費用支出比率等控制指標。

      第二十五條醫院應當嚴格執行政府采購和國家關于藥品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成本管理

      第二十六條成本管理是指醫院通過成本核算和分析,提出成本控制措施,降低醫療成本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成本管理的目的是全面、真實、準確反映醫院成本信息,強化成本意識,降低醫療成本,提高醫院績效,增強醫院在醫療市場中的競爭力。

      第二十八條成本核算是指醫院將其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按照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過程。

      成本核算應遵循合法性、可靠性、相關性、分期核算、權責發生制、按實際成本計價、收支配比、一致性、重要性等原則。

      第二十九條根據核算對象的不同,成本核算可分為科室成本核算、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病種成本核算、床日和診次成本核算。成本核算一般應以科室、診次和床日為核算對象,三級醫院及其他有條件的醫院還應以醫療服務項目、病種等為核算對象進行成本核算。

      在以上述核算對象為基礎進行成本核算的同時,開展醫療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應將財政項目補助支出所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開展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地方或醫院,還應在醫療成本核算的基礎上,將科教項目支出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納入成本核算范圍。

      第三十條科室成本核算是指將醫院業務活動中所發生的各種耗費以科室為核算對象進行歸集和分配,計算出科室成本的過程。

      (一)科室區分為以下類別: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醫療輔助類和行政后勤類等。臨床服務類指直接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并能體現最終醫療結果、完整反映醫療成本的科室;醫療技術類指為臨床服務類科室及病人提供醫療技術服務的科室;醫療輔助類科室是服務于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為其提供動力、生產、加工等輔助服務的科室;行政后勤類指除臨床服務、醫療技術和醫療輔助科室之外的從事院內外行政后勤業務工作的科室。

      (二)科室成本的歸集。

      通過健全的組織機構,按照規范的統計要求及報送程序,將支出直接或分配歸屬到耗用科室,形成各類科室的成本。成本按照計入方法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科室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能夠直接計入或采用一定方法計算后直接計入的各種支出。間接成本是指為開展醫療服務活動而發生的不能直接計入、需要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分配計入的各項支出。

      (三)科室成本的分攤。

      各類科室成本應本著相關性、成本效益關系及重要性等原則,按照分項逐級分步結轉的方法進行分攤,最終將所有成本轉移到臨床服務類科室。

      先將行政后勤類科室的管理費用向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再將醫療輔助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和醫療技術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人員比例、內部服務量、工作量等。

      最后將醫療技術類科室成本向臨床服務類科室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工作量、業務收入、收入、占用資產、面積等,分攤后形成門診、住院臨床服務類科室的成本。

      第三十一條醫療服務項目成本核算是以各科室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為對象,歸集和分配各項支出,計算出各項目單位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臨床服務類、醫療技術類和醫療輔助類科室的醫療成本向其提供的醫療服務項目進行歸集和分攤,分攤參數可采用各項目收入比、工作量等。

      第三十二條病種成本核算是以病種為核算對象,按一定流程和方法歸集相關費用計算病種成本的過程。核算辦法是將為治療某一病種所耗費的醫療項目成本、藥品成本及單獨收費材料成本進行疊加。

      第三十三條診次和床日成本核算是以診次、床日為核算對象,將科室成本進一步分攤到門急診人次、住院床日中,計算出診次成本、床日成本。

      第三十四條為了正確反映醫院正常業務活動的成本和管理水平,在進行醫院成本核算時,凡屬下列業務所發生的支出,一般不應計入成本范圍。

      (一)不屬于醫院成本核算范圍的其他核算主體及其經濟活動所發生的支出。

      (二)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購入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資本性支出。

      (三)對外投資的支出。

      (四)各種罰款、贊助和捐贈支出。

      (五)有經費來源的科研、教學等項目支出。

      (六)在各類基金中列支的費用。

      (七)國家規定的不得列入成本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醫院應根據成本核算結果,對照目標成本或標準成本,采取趨勢分析、結構分析、量本利分析等方法及時分析實際成本變動情況及原因,把握成本變動規律,提高成本效率。

      第三十六條醫院應在保證醫療服務質量的前提下,利用各種管理方法和措施,按照預定的成本定額、成本計劃和成本費用開支標準,對成本形成過程中的耗費進行控制。

      醫院應建立健全成本定額管理制度、費用審核制度等,采取有效措施糾正、限制不必要的成本費用支出差異,控制成本費用支出。

      第六章收支結余管理

      第三十七條收支結余是指醫院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包括:業務收支結余、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當期各類收支結余計算公式如下:

      業務收支結余=醫療收支結余+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醫療收支結余=醫療收入+財政基本支出補助收入-醫療支出-管理費用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財政項目支出補助收入-財政項目補助支出

      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入-科教項目支出

      第三十八條業務收支結余應于期末扣除按規定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的資金后,結轉至結余分配,為正數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專用基金,轉入事業基金;為負數的,應由事業基金彌補,不得進行其他分配,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轉入未彌補虧損。實行收入上繳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業務收支結余率、次均費用等控制指標。超過規定控制指標的部分應上繳財政,由同級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統籌專項用于衛生事業發展和績效考核獎勵。

      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科教項目收支結轉(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醫院應加強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余。醫院結余資金應按規定納入單位預算,在編制年度預算和執行中需追加預算時,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安排使用。醫院動用財政項目補助收支結轉(余),應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和報批程序。

      第七章流動資產管理

      第四十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含一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醫院的流動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預付款項、存貨等。

      第四十一條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等。醫院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條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醫院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醫療款、預付賬款、財政應返還資金和其他應收款等。

      醫院對應收及預付款項要加強管理,定期分析、及時清理。

      年度終了,醫院可采用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個別認定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累計計提的壞賬準備不應超過年末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的2%-4%。計提壞賬準備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主管部門確定。

      對賬齡超過三年,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醫療款和其他應收款可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壞賬損失經過清查,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報批后,在壞賬準備中沖銷。收回已經核銷的壞賬,增加壞賬準備。

      第四十三條存貨是指醫院為開展醫療服務及其他活動而儲存的低值易耗品、衛生材料、藥品、其他材料等物資。

      購入的物資按實際購入價計價,自制的物資按制造過程中的實際支出計價,盤盈的物資按同類品種價格計價。

      存貨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合理確定儲備定額,定期進行盤點,年終必須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對于盤盈、盤虧、變質、毀損等情況,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根據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物資管理部門要建立輔助明細賬,對各類物資進行數量、金額管理,反映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況。低值易耗品領用實行一次性攤銷,個別價值較高或領用報廢相對集中的可采用五五攤銷法。低值易耗品報廢收回的殘余價值,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醫院要建立健全自制藥品、材料管理制度,按類別、品種進行成本核算。自制藥品、材料按成本價入庫。

      第八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專業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醫院固定資產分四類:房屋及建筑物、專業設備、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

      圖書參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加強實物管理,不計提折舊。

      第四十五條固定資產按實際成本計量。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相關支出作為成本。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價格的比例對購置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成本。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費、運輸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作為成本。

      (四)無償取得(如無償調入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比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確定。

      大型醫療設備等固定資產的購建和租賃,要符合區域衛生規劃,經過科學論證,并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第四十六條在建工程是指醫院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按規定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醫院除按本制度執行外,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嚴格控制工程成本,做好工程概、預算管理,工程完工后應盡快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四十七條醫院原則上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見附1)。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或審批。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四十八條為增加固定資產的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大型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記入固定資產及其他相關資產;為維護固定資產的正常使用而發生的修理費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大型修繕確認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十九條醫院應設置專門管理機構或專人,使用單位應指定人員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三賬一卡制度,即:財務部門負責總賬和一級明細分類賬,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二級明細分類賬,使用部門負責建卡(臺賬)。

      大型醫療設備實行責任制,指定專人管理,制定操作規程,建立設備技術檔案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

      醫院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

      第五十條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進行實地盤點。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根據規定的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及時進行處理。

      固定資產管理部門要對固定資產采取電子信息化管理,定期與財務部門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

      第五十一條醫院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者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時,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九章無形資產及開辦費管理

      第五十二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醫院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著作權、版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醫院購入的不構成相關硬件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應用軟件及其他財產權利等。

      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自行開發并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支出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捐贈方提供的資料或同類無形資產估價計價;商譽除合作外,不得作價入賬。

      無形資產從取得當月起,在法律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單位申請書的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單位申請書都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攤銷。

      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開辦費是指醫院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其他支出。

      開辦費在醫院開業時計入管理費用。

      第十章對外投資管理

      第五十四條對外投資是指醫院以貨幣資金購買國家債券或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開展的投資活動。

      對外投資按照投資回收期的長短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投資回收期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為長期投資。

      第五十五條醫院應在保證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對外投資,投資范圍僅限于醫療服務相關領域。醫院不得使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余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

      投資必須經過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并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批準。

      第五十六條醫院投資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并按評估確定的價格作為投資成本。

      醫院認購的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金額作價。

      第五十七條醫院應遵循投資回報、風險控制和跟蹤管理等原則,對投資效益、收益與分配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第十一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八條負債是指醫院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

      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醫療款、預提費用、應付職工薪酬和應付社會保障費等。

      非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

      第五十九條醫院應加強病人預交金管理。預交金額度應根據病人病情和治療的需要合理確定。

      第六十條醫院應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還的負債,按規定計入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條醫院原則上不得借入非流動負債,確需借入或融資租賃的,應按規定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并原則上由政府負責償還。

      醫院財務風險管理指標和借款具體審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章凈資產管理

      第六十二條凈資產是指醫院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包括事業基金、專用基金、待沖基金、財政補助結轉(余)、科教項目結轉(余)、未彌補虧損。

      (一)事業基金,即醫院按規定用于事業發展的凈資產。包括結余分配轉入資金(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非財政專項資金結余解除限制后轉入的資金等。

      事業基金按規定用于彌補虧損,用于彌補虧損的最高限額為事業基金扣除醫院非財政補助資金和科教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凈值。

      醫院應加強對事業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事業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在編制年度預算時應安排一定數量的事業基金。

      (二)專用基金,即醫院按照規定設置、提取具有專門用途的凈資產。主要包括職工福利基金、醫療風險基金等。

      職工福利基金是指按業務收支結余(不包括財政基本支出補助結轉)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門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醫療風險基金是指從醫療支出中計提、專門用于支付醫院購買醫療風險保險發生的支出或實際發生的醫療事故賠償的資金。醫院累計提取的醫療風險基金比例不應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3‰。具體比例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醫院應加強對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的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對于職工福利基金和醫療風險基金滾存較多的醫院,可以適當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其他專用基金是指按照有關規定提取、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專用基金要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三)待沖基金,即財政補助收入和科教項目收入形成的資本性支出凈值。

      (四)財政補助結轉(余),即醫院歷年滾存的有限定用途的財政補助結轉(余)資金,包括從業務收支結余轉入的基本支出結轉以及項目支出結轉(余)。

      (五)科教項目結轉(余),即醫院尚未結項的科教項目累計取得科教項目收入減去累計發生支出后,留待以后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結轉資金,以及醫院已經結項但尚未解除限制的科研、教學項目結余資金。

      (六)未彌補虧損,即事業基金不足以彌補的虧損。

      第十三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醫院發生撤銷、劃轉、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清算。

      醫院清算時,應由各級政府授權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財政部門負責按有關規定組成清算機構,并在相關部門的監督指導下開展工作。清算機構負責按規定制訂清算方案,對醫院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對現有資產進行重新估價,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債權清單、債務清單,通知所有債權人在規定期限內向清算機構申報債權,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清算期間,未經清算機構同意,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處理醫院財產。

      醫院財產包括宣布清算時的全部財產和清算期間取得的財產。

      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盤盈、盤虧或變賣,無力歸還的債務,無法收回的應收賬款等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宣布醫院終止前六個月至宣布終止之日,下列行為無效:

      (一)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處理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應屬于醫院的債權。

      第六十五條醫院撤銷時清償的順序為:

      (一)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

      (二)應付未付的醫院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障費等;

      (三)債權人的各項債務;

      (四)剩余資產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后并入接收單位或上交主管部門。

      醫院被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應先按照規定支付清算期間發生的費用,再按照比例進行清償。

      第六十六條醫院清算完畢,清算機構應當提出清算報告,編制清算期間的收支報表,驗證后,報送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審查備案。

      第六十七條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宣布醫院劃轉、合并、分立時,其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處理。

      第十四章財務報告與分析

      第六十八條財務報告是指反映醫院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業務收入支出明細表、財政補助收支明細情況表、基本建設收入支出表、現金流量表、凈資產變動表、有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醫院的業務開展情況、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狀況、成本控制情況、負債管理情況、資產變動及利用情況、基本建設情況、績效考評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醫院應通過相關指標對醫院財務狀況進行分析,具體分析參考指標詳見附2。

      第七十條醫院應當按月度、季度、年度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和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

      醫院年度財務報告應按規定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七十一條醫院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并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按本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五章財務監督

      第七十二條財務監督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醫院的財務活動及相關經濟活動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第七十三條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預算管理的監督、收入管理的監督、支出管理的監督、資產管理的監督和負債管理的監督等。

      第七十四條醫院的財務機構履行財務監督職責。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度和經濟責任制。

      第七十五條醫院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接受財政、審計和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的監督。

      第十六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醫院舉辦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收支是醫院財務收支的一部分,必須納入醫院財務統一管理。

      第七十七條醫院必須在取得行醫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文件向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進行財務登記,并由主管部門(或舉辦單位)向財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醫院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除按照本制度執行外,還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投資方面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七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可依照本制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衛生部備案。

      第八十條本制度由財政部、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非營利性醫院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制度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公立醫院改革國家聯系試點城市執行,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執行。1998年11月17日財政部、衛生部發布的《醫院財務制度》(財社字[1998]148號)同時廢止。

      附:1.醫院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表2.醫院財務分析參考指標

      第10篇 a醫院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醫院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1、醫院各項開支必須由醫院領導審批,方能報銷。

      2、會計人員對審批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3、會計人員對違反財務規定不納入醫院統一會計核算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4、會計人員對認為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應當制止和糾正。

      5、大項財務開支(如基建、設備購置等)要有財會人員參與決策。

      第11篇 三民醫院財務監督制度

      人民醫院財務監督制度4

      1、財務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

      2、財務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應當予以扣留,并及時向單位領導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

      3、財務人員對偽造、變造、故意毀壞會計帳簿或設帳外行為,及時對指使、強令編造、篡改財務報告行為,應當制止和糾正;制止或糾正無效時,應當向上級主管單位報告,請求作出處理。

      4、財務人員對單位制定的預算、財務計劃、經濟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財務收支進行監督。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務、財政、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制止和糾正,又不向單位領導人提出書面意見的,財務人員要承擔責任。

      5、財務人員應當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并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

      第12篇 醫院財務監督制度

      醫院財務監督制度(九)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內部財務監督,維護醫院正常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財務監督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條 院長對醫院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二)財務監督制的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 財務監督應當達到以下基本目標:

      1. 規范醫院內部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2. 堵塞漏洞、消除隱患,防止并及時發現、糾正錯誤及舞弊行為,保護醫院資產的安全、完整。

      3. 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五條 財務監督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 財務監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2. 財務監督應當約束單位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財務監督的權力。

      3. 財務監督應當涵蓋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相關崗位,并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 財務監督應當保證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權限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5. 財務監督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 財務監督應隨著外部環境的變化、醫院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訂和完善。

      (三)財務監督的內容

      第六條 財務監督的內容主要包括:貨幣資金、實物資產、對外投資、工程項目、采購與付款、籌資、銷售與收款、成本費用、擔保等經濟業務的會計控制監督。

      第七條 醫院應當對貨幣資金收支和保管業務建立嚴格的授權批準制度,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應當分離,相關機構和人員應當相互制約,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

      第八條 醫院應當建立實物資產管理的崗位責任制度,對實物資產的驗收入庫、領用、發出、盤點、保管及處置等關鍵環節進行控制,防止各種實物資產被盜、毀損和流失。

      第九條 醫院應當建立規范的對外投資決策機制和程序,通過實行重大投資決策集體審議聯簽等責任制度,加強投資項目立項、評估、決策、實施、投資處置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投資風險。

      第十條 醫院應當建立規范的工程項目決策程序,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職責權限,建立工程項目投資決策的責任制度,加強工程項目的預算、招投標、質量管理等環節的會計控制,防范決策失誤及工程發包、承包、施工、驗收等過程中的舞弊行為。

      第十一條 醫院應當合理設置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機構和崗位,建立和完善采購與付款的會計控制程序,加強請購、審批、合同訂立、采購、驗收、付款等環節的會計控制,堵塞采購環節的漏洞,減少采購風險。

      第十二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籌資活動的會計控制,合理確定籌資規模和籌資結構、選擇籌資方式,降低資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財務風險,確保籌措資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三條 醫院應當在制定商品或勞務等的定價原則、信用標準和條件、收款方式等銷售政策時,充分發揮會計機構和人員的作用,加強合同訂立、商品發出和賬款回收的會計控制,避免或減少壞賬損失。

      第十四條 醫院應當建立成本費用控制系統,做好成本費用管理的各項基礎工作,制定成本費用標準,分解成本費用指標,控制成本費用差異,考核成本費用指標的完成情況,落實獎罰措施,降低成本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第十五條 醫院應當加強對擔保業務的會計控制,嚴格控制擔保行為,建立擔保決策程序和責任制度,明確擔保原則、擔保標準和條件、擔保責任等相關內容,加強對擔保合同訂立的管理,及時了解和掌握被擔保人的經營和財務狀況,防范潛在風險,避免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

      (四)財務監督的方法

      第十六條 財務監督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授權批準控制、會計系統控制、預算控制、財產保全控制、風險控制、內部報告控制、電子信息技術控制等。

      第十七條 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機制。

      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第十八條 授權批準控制要求醫院明確規定涉及會計及相關工作的授權批準的范圍、權限、程序、責任等內容,醫院內部的各級管理層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職權和承擔責任,經辦人員也必須在授權范圍內辦理業務。

      第十九條 會計系統控制要求醫院依據《會計法》和《醫院財務制度》,制定適合本單位的會計制度,明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保管和會計工作交接辦法,實行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充分發揮會計的監督職能。

      第二十條 預算控制要求加強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等環節的管理,明確預算項目,建立預算標準,規范預算的編制、審定、下達和執行程序,及時分析。

      三民醫院財務管理制度(十二篇)

      人民醫院財務管理制度51、正確貫徹各項財經政策,加強財務監督,嚴格財經紀律。財務人員要以身作則,奉公守法,堅持原則,對醫院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2、根據事業計劃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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