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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小學財務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12 07:09:01 查看人數:30

      x小學財務制度

      第1篇 x小學財務制度

      **小學財務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學校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四條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

      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五條教育經費撥款,即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教育經費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規范管理和安排使用。

      第六條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批機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七條學校的各項支出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虛列虛報,不以計劃和預算數代替。

      第八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第九條學校對應收及暫付款項及時進行清理結算,不長期掛帳;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暫付款項,查明原因,經規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每年進行清查盤點,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條學校按預算收支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十一條學校根據不同經濟活動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第2篇 z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校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批準的預算,規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專款專用的原則,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定從事業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編制與執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校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執行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第3篇 實驗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實驗小學財務管理制度(五)

      (一)財務工作三大紀律:

      1.認真負責,堅持執行財務制度,不馬虎、不講私情。

      2.廉潔奉公,不拿公家一草一木。

      3.帳目清楚,記得準,算得清,看得明。

      (二)日清月結:

      1.財務人員現金收支帳目應做到日清月結,每月應準時向校長遞交各帳戶月報表各一份,要使領導一目了然。

      2.經常聽取教代會的意見,實行財務民主,財務一月一清。

      3.學校資金由總務主任經管。經費開支后,應在當月最后一天以前向會計辦理報銷手續。

      4.各項經費支出必須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報銷憑證必須具備符合規定的基本要素。應有經手、驗收(或證明人)、校長審批,手續完備方給予報支。盡可能在發票和單據上注明用途。除易耗品外,在辦理報銷手續前,要經保管登記財產冊后,才能辦理報銷手續。

      5.經費收支帳目,每學年經審一次,并在教代會報告。

      6.學校庫存現金款額應控制在銀行規定的范圍內,實行備用金制度,超過限額,應及時將款送存銀行。

      7.提取或送存大量現金,要兩人以上同行,以防失竊等。

      (三)三不見面:

      管帳不管錢、管物不管錢、管錢不管帳,及時結清,及時核對,做到帳據相符,帳物相符,帳錢相符。

      (四)財物進出要登記:

      保管員要建立固定財產與易耗財物登記帳冊兩本帳;財物進出要登記,倉庫財物一學期盤點一次,損耗物品應辦理報損手續,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五)四不準:

      1.校長四不批:違反政策不批,開支不當不批,個人借支不批,票物不符不批;

      四不報銷:手續不全不報銷,單據財物不符不報銷,用途不明不報銷,領導未批不報銷。

      2.會計四不記帳:沒有單據不記帳,涂改單據不記帳,手續不符不記帳,用途不當不記帳。

      (六)差旅費的報銷按上級規定標準執行,參加教研報銷差旅費應有教導處證明。需到外地辦事應經校長批準,不經批準不得擅自外出,不得報銷。

      (七)勤儉辦校:

      貫徹執行不花錢、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的精神,精打細算,把錢用在刀口上,教育師生要厲行節約,愛護公物,保管好教室、課桌椅、辦公桌椅及辦公用品,做到定人、定要求、定措施。

      (八)管好帳冊單據:

      冊帳單據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涂改,定期分類整理入檔,會計調離崗位工作,必須及時交清冊,辦好交接手續。

      (九)學校有安排“一事一收”事項,各班按“及時收取,事畢結清”原則做好,向學生公布收支情況,并送一份總務處備查。

      (十)除學校統一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任何教師不得私自向學生收費。

      第4篇 某小學財務制度

      e小學財務制度

      1.嚴格按教育局、物價局、財稅局等規定的收費項目標準收費,一律使用教育局印制的統一收費票據。

      2.做到三個一(一本帳、一個基本帳號、一支筆),任何票證應寫明用途,簽上經手人、證明人,待校長審批簽名后方可報銷。

      3.會計、出納應及時做帳,日結月清,造好月報表,交校長審閱。

      4.財務帳目一學期一清,一年度一裝訂,立卷歸檔。

      5.學生代管費由學校統一收管,會計、出納單獨進帳,期末由總務處向班主任、學生家長列出清單,實行多還少不補的原則,并在公示欄中予以公布。

      6.嚴禁公款私存,堅決杜絕公款出借。

      7.財務室內做到現金、支票、財務章等不過夜,同時做到會計、出納單獨存放。

      8.隨手關門,嚴防盜賊。

      第5篇 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定每年的學校財務計劃、年度預決算并進行公布,總務處應定時向校長報告財務情況。

      2、學校財務由一位校長分管,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校內一切獎金都由學校統一收支,集中管理。

      3、支付單據一律實行“一票三章制”即所購物品單據由經手人簽字,證明或驗收人簽字,主管人簽字后才能報銷。

      4、學校各室各部門實行政費包干制,經費按年度預算使用,余留超扣(不能超出預算總額的10%)。

      5、購買專控物品或單價500元以上物品須由總務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才能購置。

      6、教育經費要保證用于教育事業,專款專用,不準擠=占、挪用。

      7、因公出差的差旅費報銷,必須由分管領導簽名,附上會議通知才能報銷。

      8、按國家會計制度妥善保管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檔案資料。加強收款收據的統一管理。

      第6篇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范例

      中小學校在財務管理方面也同樣是學校的工作重心,各中小學為規范其財務行為,促進教育業的順利發展,都會制定一些財務管理制度,以下的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第一條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中小學校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利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規范資金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維護學校聲譽;如實的反映學校財務狀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對學校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監督。

      第二章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條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經費撥款、教育附加撥款、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如:住宿費、其他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等)。

      第五條學校的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財政撥款和上級補助收入直接列單位預算;學校收取的各種代收費、農村學校收取的幼兒經費都要納入學校經費帳戶統一核算。所有經費都不得截留或隱瞞,事項發生后15天內不辦理經費解繳手續的視為挪用教育經費,對單位領導人和經辦人進行通報并處以違規金額3-5%罰款。情節嚴重的上級部門處理。

      第六條學校面向學生收取的各項費用,除出具收費票據外,一律要填寫收費情況統計表,必須經班主任和學校領導核實簽字后,隨票據報財務人員記帳。

      第三章支出管理制度

      第七條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主要包括:事業支出、專項支出。

      第八條各項支出應分清性質和類型,正確列支和歸集。專項支出要與撥入專款配比。

      第九條單位支出按下列口徑辦理:(1)購入的辦公用品可直接列報支出,購入其他各種批量物品在領用時憑出庫單列報支出。(2)購入固定資產,經驗收后列報支出,同時記入“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科目。(3)其他各項費用,均以實際報銷數列報支出。

      第十條人員經費支出,必須嚴格執行人員編制管理制度。嚴格控制發放獎金、福利、補助。凡發放獎金的,首先要考慮有資金來源,不得舉債發獎金;其次要制定考核獎懲辦法并嚴格按考核結果發放。并將考核結果隨獎金發放表報財務部門備查。

      第十一條各單位的公用經費應在教育局核定的預算額度內,根據單位實際業務支出需要,按月有計劃、合理地使用。凡因實際情況,超出全年預算指標的,需打報告,經縣局同意,方可列支。支出時要嚴格堅持開支標準。對不該報銷的項目,做到堅決不報。如發現不該報銷的而報銷,由經辦人和審批人負責追回所報資金。追不回的資金,由校長和財務人員各承擔50%。學校重大支出要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會辦,會計人員根據財會制度把住報銷關,不辦無計劃開支,不辦理超標準開支,不辦理手續不全的開支。大宗物品購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購置方案;一次支出小學在2000元以上,初級中學在3000元以上。

      第十二條基建工程項目必須先經縣教育局審核同意后,按先立項后預算再招標,最后與承建單位簽訂合同的程序進行。項目實施過程中如需變更,應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工程完工后應及時辦理工程造價決算,報有關部門審計。未完成上述程序的基建工程項目,會計不予辦理付款手續,付款時,承建單位必須持稅務部門開具的建筑專用發票。

      第十三條校舍維修、裝璜項目,應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制定維修和裝璜方案,打報告送縣局計財科,經教育局審核同意后,再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業務招待費管理。業務招待必須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的原則,對各類活動或來客確需招待的,原則上安排在學校食堂就餐,所有業務招待費必須在事業支出—公用經費—業務招待費目節科目中核算。并每學期向教職工公布一次。

      第十五條差旅費用管理。縣內不發出差補助費,縣外按規定標準執行。外出開會辦事原則上不得使用出租車,差旅費報銷要一事一單注清楚事由,所有差旅費用必須在事業支出-公用經費-差旅費目節科目中核算。

      第十六條培訓費用管理。凡是要報支培訓費用的,在按有關經費開支標準執行的同時,都必須附有縣教育局通知或相關的批準手續,否則不予報銷。

      第四章資產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流動資產指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貸等。

      第十八條學校收取的各項經費都必須在當日解繳銀行,不得“坐支”,不得“白條”抵充庫存現金。

      第十九條學校報帳員根據業務開支情況,及時結報,補足備用金。各學校應記好現金日記帳。

      第二十條各學校都要健全固定資產臺帳,做到帳物相符,在支報固定資產購置價款時要同時進行固定資產核算。固定資產按性質進行分類,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分為教學用房、生活用房、辦公用房、其他輔助用房)和建筑物(分為道路護欄、綠化景點、圍墻、運動場、其他建筑物);專用設備(分為實驗設備、實習設備、文體設備、其他專用設備);一般設備(分為辦公設備、車船、醫療設備、炊事設備、服裝、其他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

      第二十二條固定資產的計價:(1)購入、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或調撥價、運雜費、安裝費等記帳,購置車輛按支付的車輛購置費及附加費計入購價之內。(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資、材料、費用全部成本記帳。(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改建、擴建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中的材料變價收入后的凈增加值,增記固定資產。(4)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捐贈者所提供的價值憑據記帳。接受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5)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固定資產,可先按估計價值入帳,待確定實際價值后,再行調整。

      購置固定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

      第二十八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學校必須提出申請,經縣教育局和縣國資局等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財會部門即時作資產核減的帳務處理,對因布局調整需要撤并的學校資產的處置。

      第二十九條固定資產的清查盤點,學校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進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存盈虧毀損表”,并按規定報請有關部門審批處理,財會部門要根據處理意見及時進行帳務調整。

      第五章財務監督制度

      第三十四條各學校要成立5—7人的民主理財領導小組,財務單列的學校,每學期結束,進行一次民主理財,并把招待費用、差旅費用以及一學期末的收支結余情況,向教代會做一次報告。理財小組對一學期來的收支情況作出評價。農村中小學每月進行一次民主理財。合理的支出發票和收費統計表,加蓋民主理財專用章后,再由報帳員按程序報帳。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從20**年4月1日起執行。

      第7篇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學校財務會計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會計管理,使財務會計工作有章可循,財務活動卓有成效,學校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財務會計人員必須加強法制觀念,遵守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各種法律財政法規,樹立為學校當家理財的思想,嚴格財務制度,堵塞漏洞,協助學校領導管理好財務開支。

      2.規范經費開支,做到用款有計劃,專款專用,實行校長負責制的內部稽核制度,各用款部門嚴格執行經費定額指標。凡超定額指標者,不得報支。

      3.嚴格報銷手續,報銷人員必須提供合法、完整、手續齊全的原始憑證,經會計人員審核后予以辦理。

      4.私人一律不得借用公款,凡因公外參觀、學習、外調、購物,需要預支車旅費及臨時借款者,必須填寫預付款憑證,經校長批示方可借款,辦事結束后三天內來會計處報銷,結清原欠,前借未清原則上不辦理第二次預借。

      5.凡到外地購買物品需要匯款者,應先填寫請匯單,由校長批準匯款,一旦發票、單據收到后立即前來報銷,不得拖延。

      6.加強支票管理,嚴格領用支票審批制度,堅決不開空頭支票。

      7.嚴格遵守現金管理制度,加強現金管理,收繳的學雜費、書簿代辦費必須及時送交銀行,不得坐支。

      8.規范收費工作,杜絕亂收費現象。

      9.切實做好安全保衛工作,嚴格管理好支票、印章,確保資金安全。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職業中學、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幼兒園、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舉辦的上述學校參照執行。

      第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依法多渠道籌集事業資金;加強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單獨設置財務機????小學校,實行&?????導、統一管理”的體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不具備條件或不需要單獨設置財務機構的中小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體制。即在一定區域內,設置中心財務機構,統一管理區域內中小學校的財務活動,學校只設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財務機構報賬。

      具體實行何種體制,由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六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權限、技術職稱、任免獎罰,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機構統一領導。

      第三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八條 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中小學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第九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中小學校特點、學校收支狀況、事業發展計劃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

      第十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中小學校預算編制,堅持“量人為出、統籌兼顧、保證重點、收支平衡”的原則,學校應當自求平?,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一條 預算編制方法

      (一)收入預算,應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

      (二)支出預算,根據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在保證教學和行政管理人員工資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項支出。

      第十二條 預算編報審批程序

      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提出預算建議方案,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分別上報各有關主管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預算控制數。中小學校根據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各有關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后執行。

      第十三條 預算執行和調整

      中小學校預算在執行過程中,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才財政部門調整預算。其余收入項目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調減支出預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項事業經費,括教育事業費、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費、公費醫療經費、住房改革經費等。上述財政補助收入,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不同的管理規定,進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 事業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繳納的學費;借讀學生繳納的借讀費;住宿學生繳納的住宿費;按照有關規定向學生收了的其他費用等。其中:按照國家規定應當上繳財政納入預算的資金和應當繳入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要及進時足額上繳,不計入事業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算外資金和部分經準不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計入事業收入。

      (四)經營收入,中小學校在教學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獨立核算的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社會捐贈、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六條 中小學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必須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學及其他活動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支出。事業支出的內容包括基本工資、補助工資、

      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

      (二)建設性支出,即中小學校用于建筑設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專項資金和社會捐贈等新建、改擴建建筑設施發生的支出。

      (三)經營支出,即中小學校在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四)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中小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必須以不影響正常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合理分攤。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條 中小學校從有關部門取得的有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單獨核算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要求定期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沒有統一規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定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要加強對出的管理,各項支出應按實際發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六章 結余及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條 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經營收支結余應當單獨反映。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其余部分并入學校結余。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的結余(不含實行預算外資金結余上繳辦法的預算外資金結余),除專項資金按照國家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主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定提取和設置的有專門用途資金。

      第二十六條 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醫療基金、獎教獎學基金等。

      修購基金是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繕費和設備購置費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規定轉入,用于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職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醫療基金是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并參照公費醫療制度有關規定用于末納入公費醫療經費開支范圍的職工醫療開支的資金。

      獎教獎學基金是接受社會捐贈,專門用于獎勵教職工和學生的無須保留本金的資金。

      中小學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其他專用基金。

      第二十七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定的,按照統一規定執行;沒有統一規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來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三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暫付款項、借出款、存貨等。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是指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和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中小學校應根據規定的固定資產標準,結合本校的具體情況,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的明細目錄。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的租賃,應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并向租賃者收取租賃費。租賃費計入經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固定資產的報廢和轉讓,一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核銷。大型、精密、貴重的設備、儀器報廢和轉讓,應當經過有關部門鑒定,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

      固定資產變價收入計入修購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規定程序及時處理。

      第三十五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計入事業收入。中

      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生的支出,計入事業支出。

      第三十六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向校辦產業、勤工儉學項目和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對外投資,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主管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或備案。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

      對校辦產業和勤工儉學項目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對其他單位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三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應付及暫存款、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預算的資金和應當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繳稅金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三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別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十章 財務清算

      第四十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生劃轉撤并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成立財務清算機構,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監督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四十二條 劃轉撤并的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批準,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其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事業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債權、債務等移交接收單位或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第十一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四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發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預算支出分類和管理權限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情況表、專用基金變動情況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第四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專用基金變動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定和要求,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財務分析的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發展和預算執行、資產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支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支出的比率、資產負債率、生均支出增減率等。

      中小學校可以根據本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監督

      第四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貫徹國家財經法規以及學校財務規章制度,維護財經紀律的保證。中小學校必須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財務監督,并建立嚴密的內部監督制度。

      第四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財務監督包括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三種形式。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不同的經濟活動實行不同的監督方式。

      第四十九條 中小學校的財會人員有權按《會計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行使財務監督權。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有權提出意見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五十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一條 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產業及勤工儉學項目的財務管理,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和同行業或者相近行業企業財務制度,不執行本制度。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四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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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篇 z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每個小學在財務收支方面都有自己的一套財務管理制度,把每一分錢花在刀刃上,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以下是某小學財務管理制度,請參考。

      一、學校財務工作任務

      認真貫徹執行上級財政制度和財經紀律,本著精打細算,勤儉節約的原則,對學校各種資金的使用,進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通過記帳、算帳、報帳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資金的使用情況;完善財務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嚴格監督資金的有效使用。對學校教育經費實行“分級管理,經費包干,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辦法,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

      二、經費收入管理

      學校財務部門管理以下各項資金:

      a)上級撥入的事業經費、專項撥款、基本建設撥款。

      b)上級撥入的預算外資金。

      c)學生學雜費收入。

      d)各種捐贈款項收入。

      e)其他雜項收入等。

      財務部門對事業費、基建經費和學校預算外收入應分開管理,嚴禁將預算內經費轉入預算外使用。

      三、經費計劃管理

      a)學校向財務部門提供下年度需要的設備和主要項目費用的開支計劃,由財務部門據此作出下年度預算,經主管校長審核。

      b)學校根據上級下達的當年經費數,安排相關工作。

      c)在經費使用中應堅持嚴格按計劃用款、專款專用的原則,并自覺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若確需要更改項目,須經領導簽字批準。

      四、經費使用管理

      1、費用報銷一律先由科室負責人簽字后校長審批,然后到財務室報銷。

      2、預算外的各項經費,應嚴格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在領導審核批準的項目和限額內開支使用。

      3、教職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長批簽。

      4、物資采購人員為各部門購物借款,由總務部門根據使用部門提供的采購計劃數擬出借款金額,經總務部門負責人批簽后,采購人員方可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手續,采購設備的借款金額在5000元以上,須經主管校長批簽。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計憑證、帳票、報表以及會計檔案管理。

      a)學校財務部門應按照財務制度和學校的有關規定,認真審核各項原始憑證。符合財務規定的開支單據給予報銷,不符合規定的單據,不予報銷。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

      b)學校財務部門,應按會計制度對各類經濟業務事項,通過會計憑證及時記帳、算帳。做到日清月結,手續完備,內容真實,帳目清楚,數字準確,資料齊全。

      c)財務部門各經辦人員,應按崗位要求,按時向主辦會計提供各項經費開支的明細科目余額表,供主辦會計編造會計月報、季報、年度決算報表。編造的各種報表,經主管校領導審閱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

      d)財務部門各崗位經辦人員,應按財務檔案管理要求,將會計憑證、帳薄、財務計劃、會計報表,以及有關開支的經濟文件資料,分類清理、裝訂、編號、造清單送交主辦會計匯總,編造移交清冊,送交學校檔案管理。

      e)財務部門除向上級報送財會報表外,及時向領導反映不合理開支和超支的情況,協助領導管好、用好資金。

      六、財務監督與檢查

      1、學校財務部門應認真執行財務制度,維護財經紀律,對于不執行計劃,違反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開支,財務人員有權拒絕付款或報銷,同時報領導處理。

      2、學校財務部門有權對學生財產、物資的使用和保管部門進行財產、物資的核對和檢查,以保證國家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

      3、會計必須對學校負責,每月對各項費用憑證審核一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和糾正。

      4、主管校領導每年對財務部門的會計憑證、帳薄抽查一次,以保證學校財務計劃和財務制度的正確貫徹執行。

      5、財務人員有責任幫助和監督學校領導認真執行《會計法》和財經紀律,對于學校領導違反《會計法》和財經紀律的行為,經指出的不改正的,財務人員有權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9篇 鎮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鎮小學(學校)財務管理制度

      1、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貫徹雙增雙節的原則,遵守國家的財經紀律,做好學校的財務工作。

      2、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辦法,一切收入要入帳。按照上級規定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3、執行預、決算制度,有計劃地使用經費,專款專用。總務處編制學期經費使用計劃及購物計劃,交校長審批后實施,未列入經費使用計劃的原則上不予開支,財務部門要做好月報、年報工作。

      4、嚴格審批報銷手續。根據期初經費使用計劃,購物原則上由教師提出添置申請,校長審批,總務處辦理,所購物品一律交財產保管員專人進行驗收登記,然后按規定分交有關部門領取登記使用,嚴禁先用后批。購物憑證由采購、驗收人簽字,經校長審批后方可報銷。

      5、嚴格執行銀行結算紀律和現金開支使用范圍。采購人員領用現金必須履行批報手續,及時結算帳目,不得拖欠和挪用公款。

      6、必須從嚴掌握開支。預算外不合理的和審批手續不齊全的發票、不符合規定的收據、白條不予報銷。不合理的開支,出納必須拒付。

      7、嚴格執行核算中心結算報帳制度。

      8、調出人員必須結清所有帳目,還清所有借用公物,方可開出工資轉移證和人事介紹信。

      9、執行國家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做好財務檔案管理工作。財會人員變動時,辦好交接手續。

      10、堅持民主理財,定期審查學校財務帳目,做到經濟民主,帳目公開,去除不合理的開支,嚴禁浪費,杜絕貪污,努力把好財務關。

      **市zz鎮小學

      第10篇 溪云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云溪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學校財務管理,規范財經制度,嚴肅財經紀律,做到有計劃支出,確保教育經費收支平?,為學校教育事業發展提供經費保障,特制定學校財務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1、加強財務管理,實行領導班子成員集體理財制度。領導班子要根據學校當年收入情況,年初集體研究制定出學校全年經費支出計劃,年終向全體教職工做出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并將年初計劃,年終總結上報教育局。

      2、實行民主理財。凡超過2000元(含2000元)的支出必須經領導班子研究決定,不得個人或極少數人主觀臆斷,擅自作主。

      3、凡學校計劃新建、改建、擴建維修等工程項目及大額購置超過3000元的支出要經過領導班子例會研究,同時上報教育局審批,批準后方可實施。凡是符合招投標條件的項目,要按招投標有關規定執行,工程項目要堅持預決算制度,否則要追究學校一把手經濟責任。

      4、凡支出單據一律實行聯簽制。核銷單據時,要有經手人簽字,屬有形資產類支出要要經實物保管員驗收簽字,然后報請校長審批同意,同時還需有關人員實行聯簽。我校單據聯簽人由校長、書記和總務主任三人組成。上述人員分別簽字后報財政局核算中心待批,否則不得核銷。

      5、量入為出,學校當年收支必須做到無赤字,有結余,確保收支平?,嚴禁負債運行。

      6、嚴格控制差旅費和招待費支出,實行年度限額管理制度,如有特殊情況超限額的部分要報請局黨委批準,否則不能做財務處理。

      7、堅決杜絕學校常年租用私車的現象,對有禁不止者,按違紀處理。

      8、校長及班子成員外出考察必須報請教育局批準同意后方可運行,否則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組織者個人承擔。

      9、努力做到節約、壓縮開支。如出現外債,在保證學校工作正常運轉的前提下,每年至少在學校總收入中預留10%的資金用于償還債務。如沒有外債,學校必須結余一定比例(20%)的資金,用于改善辦學條件。

      10、學校各項收入全部入帳,實行財務一本帳。凡是政策允許收費的項目以及代收代支項目,學校必須做到應收盡收,并且收入全部納入學校賬目統一管理,教導處等非財務管理部門不得存放現金,堅決杜絕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嚴禁擠占挪用代收代支資金,特殊情況由核算中心調劑資金,保障學校正常運轉。教輔用書及學生伙食費做到一學期一結清,不得出現赤字。

      11、扶困助學資金要及時足額發放,嚴禁擠占挪用。凡是上級扶困助學資金應發給學生的,要及時足額發放到學生手中。領取手續健全。如免教科書補助、困難住宿生補助及其他救助資金,學校不得擠占挪用,否則要嚴肅處理。

      12、學校財務要及時公開、公示,認真接受民主監督。學校要把本校財務收支情況每一學期向全體教職工公開、公示一次,對群眾提出的質疑,學校主要領導要做出明確解釋,陽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13、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嚴防集體財產流失。學校必須建立固定資產帳薄,新增固定資產要及時登記入帳。因工作需要存放在個人手中的學校財產,工作變動時必須移交回學校。對學校固定資產每年盤查一次,減少的固定資產要合理,且經過正常批準,切實做到帳物相符,嚴防集體財產流失。

      第11篇 s區一小學校財務內審制度

      區一小學校財務內審制度

      1、學校各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規和內部審計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預算執行和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財務部門要及時向內審小組提供相關資料。

      2、學校內審小組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對財務預算數據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當負責保密。

      3、學校內審小組對已審計的項目要及時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事項做出客觀的審計評價;對預算執行中存在的管理問題,要努力“解剖麻雀”,從制度上、機制上進行分析,提出具有管理實用價值的審計意見和建議。

      4、學校領導接到內審小組提交的審計報告后,要及時審閱。對審計報告中提出的審計意見和管理建議要有明確批示,并交有關部門落實和處理。

      5、經學校領導審批的年度財務決算內審報告,應當向學校職工代表大會予以公布。

      zz小學

      第12篇 鄉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鄉小學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財務政策、法規,規范學校財務管理,把好財權,使經濟更好地為教育服務,提高辦學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各項資金的使用必須根據有關政策和財務制度的規定,在切實貫徹'量力而行,力行節約'思想指導下,堅持以下報銷原則:

      1、按核定核算,計劃辦理。

      2、按定員、定額開支標準辦理。

      3、按合法的原則憑證辦理。

      4、按規定資金渠道辦理。(不得預算、預算外混用)

      5、按資金的支出口徑辦理。(不得'以領代報'或'以拔持支')

      二、學校資金的收入要妥善安排使用,要遵循分清主次,合理安排,堅持首先保證教學,量力而行、力行節約的原則。嚴格按照資金渠道,促進學校各項有計劃的全面實施。

      三、學校預算內,預算外資金都必須按國家規定,執行預決算制度,接受財政監督;必須堅持'量入為上,先收后支,自求平?,留有余地,以補欠'的原則。學校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必須按照不同來源和用途分別設立賬戶,分別進行換算,嚴格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收入憑證制度,加強收入管理。

      四、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學校一切經濟開支,要堅持按照規定手續審批,學校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分工明確,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線不管賬。對經費的交納、核對、報銷都應嚴格審查、復核。要分清來往款項,嚴格防止制度不嚴,手續不清,用款混亂現象。

      五、行政費用不得他人借用。

      六、校長要經常加強對財經工作的檢查,督促、定期抓匯報,定期作檢查,實行專職管理與民主管理相結合,定期組織教師代表和領導進行審檢,使學校財經工作規范化。

      七、做好經濟民主管理,搞好學校財務公開工作。

      八、學校領導和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經費開支不得突破預算,現金要按規定送銀行,帳目日清月結,報表要按時送報。

      九、設立銀行支票專用戶,資金使用要經學校領導,財務專管人員和財務人員統一監證使用。

      x小學財務制度(十二篇)

      **小學財務制度第一條為規范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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