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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獎懲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7-11 07:00:03 查看人數:55

      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第1篇 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為適應礦井安全管理需要,規范安全管理行為,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安全獎懲按照安全管理、作業行為的責任,嚴格考核兌現。安全獎勵資金的發放向安全生產現場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以及為安全施工做出貢獻的有關科室傾斜;嚴禁平均分配。

      第二條:凡上級部門對礦發生的各類安全罰款由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全額承擔。勞資科和財務科負責將各項安全獎懲資金的發放與扣繳執行到責任單位或責任個人。

      第三條:礦設立安全獎勵基金,由財務部門建立專戶,每月按規定將資金劃入。

      安全獎勵基金來源和使用:

      1、按行業規定的標準提取的安全費用

      2、礦井的安全罰款作為安全獎勵基金。

      3、上級部門的各種獎勵。

      4、安全獎勵由礦安全科提供、核實獎勵的依據和獎勵事項,經分管礦長和礦長簽字后執行。

      第四條:得獎條件

      有下列成績之一的,由礦安委會根據成績給予一定獎勵:

      1、出現事故預兆或險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避免了事故的發生或降低了事故的損失程度的。

      2、敢于抵制或舉報“三違”人員;避免了事故的發生,積極主動搶險救災,明顯減少了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

      3、為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確有明顯效果的。

      4、在安全技術上有發明和革新,在實際應用中,確有顯著成效的。

      第五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由礦安委會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

      1、不及時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問題,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造成事故或擴大事故危害程度的;

      2、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3、對制止“三違”的人員、對揭發隱瞞事故真相的人員、對安全監察(檢查)人員進行謾罵、毆打及借故進行打擊報復的;

      4、事故發生后,不及時匯報或破壞、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事故真相的;

      第六條:管理人員違章,除按上述處理外。同時,還將納入年終的評比,實行“一票否決”。

      附 則:

      第一條:本制度未涉及的其他違章行為,按相似條款進行處罰,存在爭議的,由安委會決定進行處罰。

      第二條:本制度有關條款凡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相抵觸時,以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文件為準。

      第三條:安全科每月對安全獎懲情況進行及時通報。

      第四條:安全獎懲由礦安全科負責執行。

      第五條:本制度解釋權歸礦安委會。

      第六條:本制度的適用范圍為全礦安全生產建設(包括基建期間施工單位的安全獎懲)。

      第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消防安全考評與獎懲制度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與獎懲制度

      (一)本單位每年、季度、月對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評。

      (二)由單位相關部門具體執行考評工作。

      (三)考評結果上報至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后,執行具體獎懲措施。

      (四)考評細則:

      1. 考評共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2)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落實情況;

      (3)其他有關制度、職責的落實情況。

      2.考評以當年每月單位內消防安全工作月匯總及相關部門有關記錄為準。

      3.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具體獎懲方式和量化標準由各單位自行確定)

      4、違反規定,依法應當給與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可參考如下形式: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一、 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制度

      (一)本單位每年對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情況進行考評。

      (二)由保安部聯合人力資源部具體執行考評工作。

      (三)考評結果上報至消防安全責任人審批后,按本制度中相應條款執行具體獎懲措施。

      (四)考評細則:

      1. 考評共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的落實情況;

      (2)防火巡查、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制度的落實情況;

      (3)其他有關制度、職責的落實情況。

      2.考評以當年每月《消防安全工作月匯總表》及保安部和其他相關部門有關記錄為準。

      3.各部門起評分為0分,每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按評分標準加分,最終得分最高的兩個部門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不合格部門,得分最低的兩個部門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優秀部門。

      二、消防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及程序

      (一) 保安部具體實施消防安全工作考評、獎懲,其他相關部門予以配合。

      (二)懲罰意見均由保安部消防主管根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出,經保安部負責人批準。

      (三)懲罰的金額應在每月兌現,獎勵金額每年兌現一次,獎懲金額與工資獎金掛鉤。

      (四)具體懲罰事項保安部消防主管提出,陳述處罰的原因、數額等內容,報保安部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五)為加強友好百盛購物中心消防安全的管理,確保公司財產的安全,切實實行獎罰分明的原則,特制定下列獎勵規定:

      1. 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學習、訓練成績優秀、工作表現突出的,獎勵:50元。

      2. 及時排除火災隱患,積極撲救火災,使公司、個人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的,獎勵:100元。

      3. 經常進行防火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火險事故,特別是重大火災隱患,在預防火災工作中作出貢獻的,獎勵:200元。

      4. 敢于管理,大膽制止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人和事,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反映,情況屬實的,獎勵:200元。

      5. 對消防設施經常進行檢查和保養,使其靈活、有效,并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議的,獎勵:50元。

      6. 全年無火災事故的部門獎勵100元;全年無火災隱患的部門獎勵100元;全年無火災隱患,并能模范遵守、積極貫徹學習消防安全制度的部門,獎勵:200元。

      7. 宣傳防火知識 ,積極鉆研消防業務,并為消防安全提出合理化建議和長遠規劃并得到公司消防安全負責人認可,獎勵:200元。

      8. 被評為年度消防工作先進單位、部門、個人的,獎勵:200元。被區級人民政府或公安消防機構評為先進的,獎勵500元;被評為市級先進的獎勵:1000元。

      (六) 為維護公司和員工的正當利益、加強員工的管理,從而更好的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使之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現在就消防管理方面出現的違法、違紀(尚不夠由司法部門處理)問題,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處理)外,特對當事人和責任人按以下細則處罰。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處罰細則

      (一)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1000元罰款;20分的扣分:

      1. 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自動報警裝置;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報告而未報告的。

      2. 對消防器材不實行“定人、定位”,或因保潔不好影響正常使用并造成火災事故的。

      3. 不按操作規定,野蠻操作,造成火災事故的。

      4. 未經消防局批準而擅自進行擴建、改建的工程,不符合建審要求而被責令拆除的。

      5. 因違反制度、職責、程序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6. 發生火災確定后,應立即報告“119”,因不報告而延誤火災的。

      7. 人為原因造成火災的。

      8. 違反消防規定、程序、職責而造成火災或延誤火災補救的。

      9. 消防設施、器材發生故障或其他原因停用,應上報而未上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500元罰款;15分扣分:

      1. 員工攜帶危險品或其他禁品進入公司的。

      2. 禁煙區吸煙的。

      3. 不聽從或侮辱執法者的。

      4. 違反用火審批制度,擅自使用電、氣焊或動用明火的。

      5. 不按購物中心、保安部規定的地點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6. 檢查中,發現明火或明火作業(電焊、氧焊)無審批手續的,而不制止的。

      7. 發生火災未及時疏散人員,搶救物資,撲救火災,人為原因造成疏散通道,應急出口不暢的。

      8. 對本部門、崗位發生的火災或起火事故隱瞞不報(含事故發生后第二天不報)的。

      9. 因整改火災隱患不及時、不徹底而造成火災事故但損失不大的。

      10. 違反用火、用電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玩忽職守造成火災引起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11. 非專業人員,私自亂拉施工電源線、照明線、安裝電器設備或因此而造成事故引起火災,但損失不大的。

      (三)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200元的罰款;7分扣分:

      1. 未向工程部申請、登記,私自使用、安裝大功率電爐等電器;未能及時按照保安部或消防部門提出的消防整改意見進行及時整改的。

      2. 未按消防部門、保安部提出火災隱患整改意見進行徹底整改的。

      3. 裝修、改建、擴建、明火、用電未經審批而動工的。

      4.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進行作業的。

      5. 擅自拆卸感煙探測器、感溫探測器或用物品包裹探頭而影響探頭正常工作的。

      6. 未按制度、職責、程序辦事,影響消防工作的。

      (四)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50元的罰款;2分扣分:

      1.埋壓、圈占消防設施、占用消防通道而影響和延誤了消防工作的(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私自挪用消防器材或造成損失而隱瞞不報的。

      3.本部門、本部位存在的火災隱患,能解決不解決或超過整改日期的。

      4.不按程序操作,造成火災危險的,未造成損失的。

      5.巡查中,發現有違反消防安全行為而不制止的。

      6.在吸煙區亂扔煙頭、火柴梗,將未熄滅的煙頭、火柴梗投入垃圾桶的。

      7.發現在禁煙區內吸煙而不制止的。

      (五)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者,處以20元的罰款:

      1. 各部門、重點部位不落實崗位自查、有關記錄虛假的。

      2. 防火巡查人員不落實巡查職責,有關記錄虛假的。

      3. 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考試、抽查不及格或組織培訓、學習無故不參加的。

      4. 不按時參加消防例會的。

      5. 按照火災隱患整改制度規定,被保安部下發消防安全違章通知書的。

      員工在受到處罰后,應在5日內到保安部主動繳納罰金,逾期不交者加倍處罰。懲罰均與部門考核兌現掛鉤,并將此成績列入年終考核項目,個人則記入員工獎勵與處分記錄表,員工自第一次計分之日起,一年內累計計分5分以上,按如下規定處理:

      5分--10分 一般警告

      11分--15分 嚴重警告

      16分--20分 辭 退

      因人為原因造成損失的須按價賠償,并進行處理;違反《消防法》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不合格部門,按本處罰細則第三項對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進行處罰,對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優秀部門,按獎勵規定第八項進行獎勵。

      第3篇 企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 目的

      為了強化“誰管理,誰負責”的全員安全管理制度,激發公司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的自覺性,特制訂本制度。

      2. 適應范圍

      適用于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職責

      3.1 公司最高管理者或指派管理代表,負責組織建立獎懲健全安全獎懲管理辦法,并負責安全獎勵資金的落實。

      3.2 公司安全監督部門負責違章罰款及事故懲處細則的制訂,并監管實施。

      3.3 公司財務部門負責建立安全獎懲資金專用帳戶,確保??顚S?。

      3.4 各級安全監督部門是安全獎懲管理的具體實施部門。

      4. 具體內容

      4.1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應給予獎勵:

      4.1.1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1.2消除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4.1.3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4.1.4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提出重要建議,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4.1.5堅守崗位,忠于職守,在職業安全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4.2 對于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全年未發生重大事故的生產部門和業務部門,公司應給予其領導班子一定的獎勵。

      4.3 按照公司要求,部門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接受公司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管理,全年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且未發生因工死亡事故,公司應給予一定獎勵。

      4.4 獎勵實行精神獎懲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給一次性資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4.5 公司及生產部應從工資總額或安全投入預算中預留百分之一至二作為安全專用獎金(此獎金不包括月、季、年度安全考核獎金),由公司財務部門建帳,公司安全監督部門直接控制使用。

      4.6 公司應建立健全電力建設“安全風險、監督制約、教育激勵”三項機制;制訂違章罰款和事故懲處辦法,公司應實行“全員安全風險抵押金”辦法,強化個人安全風險意識。

      4.7 違章與事故罰款應納入安全獎金專戶,不得挪作它用。

      4.8 安全生產具有一票否決權。凡發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單位及其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參加有關評優、評先進活動或獲得其他榮譽稱號的資格。

      4.9 對發生人身、機械或其他重大事故隱瞞不報,或歪曲、掩蓋事故真相,一經查證落實,將予以單位(部門)領導和專職安全員以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并對事故給予加倍經濟處罰。

      第4篇 宣鋼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行,提高廣大員工遵守各項安全制度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員工及外協、施工單位。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3條獎勵內容

      1、對避免重大傷亡及設備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人,獎勵10000元。

      2、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獎勵100元。

      3、發生事故后,在搶險救災、保護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有功者,獎勵500~2000元。

      4、對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夠長期保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無事故的生產部門按季度人均獎勵300元,生產管理部門、輔助生產單位按季度人均獎勵200元,行政后勤部門按季度人均獎勵100元。

      5、其它需要單獨表彰獎勵者,由所在單位向安全生產部提出書面報告,報請公司領導批準。

      第4條考核范圍

      1、安全基礎管理考核范圍:

      (1)不按期召開安全會議或會議無記錄,考核負責人100元。

      (2)不按期組織安全檢查或檢查無記錄,考核責任人100元。

      (3)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網絡不健全,考核責任人200元

      (4)無故缺席安全會議者考核100元、遲到者考核50元。

      (5)班組長班前(班后)會上不講安全內容的,考核100元;記錄本

      上不體現安全內容的考核50元。

      (6)對安全生產部門催報的資料、信息不能按時上報的,考核100元。

      (7)各部門對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臨時性工作)不落實、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類安全臺帳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9)各單位領導未及時傳達、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和有關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圍

      (1)未按規定對新工人及轉崗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考核100元;未參加專業培訓和考試的,考核200元。

      (3)三級安全臺帳沒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崗位《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技術操作規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傷事故按《工傷事故管理規定》考核標準執行。

      (2)對事故瞞報、誤報者,按相關事故管理規定的內容雙倍考核。

      4、電器及電氣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電器設備無接地、接零保護的,考核100元。

      (2)移動電器未使用漏電保護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燈不符合安全電壓的,考核100元。

      (4)機電檢修不執行相關行停、送電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臨時電源線不規范、無管理的,考核100元。

      (6)電器開關損壞或有裸露線頭的,考核100元。

      (7)電氣線路老化嚴重,不予以及時更換的,考核100元。

      (8)電焊機不斷電,安、拆二次線的,考核100元。

      (9)電焊機機殼不采用接地、接零保護的,一、二次線不符合規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的,考核200元。

      (11)電氣焊作業不按標準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氣、乙炔氣使用及運輸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考核100元。

      5、天車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天車安全裝置構件失靈、失效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天車司機室電源線頭裸露或刀閘無蓋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3)天車作業違反“十不吊”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4)天車安全警示及保護裝置不齊全者,考核責任人200元。

      (5)天車車體上有雜物者,考核責任人100元。

      (6)天車司機下車后不拉閘斷電者,考核100元。

      (7)天車司機吊重物時離開天車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設備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車司機操作天車的,考核200元;該車天車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11)天車動車前不鳴鈴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車的主要構件磨損超標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3)天車轉動部位無安全防護罩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4)天車登機無聯鎖保護或失靈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5)天車吊重物在人頭、重要設備或機動車上方通過的,考核100元。

      (16)天車工作時調整制動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盤、坯鉗使用完畢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車鋼絲繩未按期涂抹潤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氣系統或禁火區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煤氣區域或禁火區域無警示標志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2)沒有煤氣監測設施、防護設施而在煤氣區域進行作業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吹掃煤氣管道未使用軟連接及吹掃后未徹底斷開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各種可燃介質管道用作接地線使用或搭掛臨時線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5)煤氣設施動火無動火證或有動火證未落實監火措施的,考核相關責任人500元。

      (6)禁火區域吸煙或隨意動火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7)煤氣監測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靈不及時修復又無安全措施的,考核相關責任人300元。

      (8)帶煤氣作業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9)煤氣管線泄漏未及時發現的,考核相關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傷事故管理規定》考核。

      7、生產現場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圍

      (1)進入生產作業現場未按照標準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氣、氧氣區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擺放不符合規范的,考核責任人50元。

      (4)現場各種安全裝置及設施缺損的、安全標志損壞或不按標準設置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5)故意損壞或隨意移動安全裝置(過橋、蓋板、欄桿、護罩及井蓋)、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衛生不合格的,考核責任人50元。

      (7)生產現場管理混亂,垃圾、雜物、廢棄物品較多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隨意、挪用損壞消防設施,考核責任人100元。

      (9)非崗位人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區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業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員聽到天車示警后不避不讓的,考核100元。

      (12)吊運非常規物品不使用專用吊具或違規使用各種吊具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3)火災危險區域未設置滅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畢后未及時進行更換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4)設備未停機進行檢修或清掃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5)攜帶與生產無關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生產現場的,考核100元。

      (16)過正在運轉的皮帶、輥道或其他運行設備、設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檢修時未掛檢修牌或隨意開動掛檢修牌的設備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18)檢修設備未執行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事先未制定相關安全措施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9)運轉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全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時不對所用設備、工具進行安全確認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護欄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種車輛違章載人,搭乘運行中皮帶、料車和翻斗車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揮發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產作業區域內打鬧、戲耍、閑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種帶故障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啟動皮帶運輸機、輥道、電機不發啟動信號的,考核100元。

      (27)未經批準,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鋼水、鐵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積水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9)用氧氣吹掃人身、設備、地面的,用氧氣為各種車輛輪胎充氣的,考核200元。

      (30)生產作業區域內亂燒、亂扔各種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業考核范圍

      (1)高空作業不系安全帶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業踏板或護欄安裝不牢靠,考核責任人100元。

      (3)高空作業拋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業有墜物可能,無高空作業防護網、地面無人監護或設置警戒帶者,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險區域作業,不執行監護制度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9、隱患整改考核范圍:

      (1)隱患整改項目未按期完成且無正當理由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各部門必須對本系統進行定期的隱患自查活動,及時排除隱患,如不按期進行,考核責任人100元。

      (3)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第5條考核程序:

      1、責任單位、人員,接到考核通知單后如有異議,可向安全生產部提出書面申訴。如無申訴視為認同考核。

      2、公司內部考核由公司財務部在工資中扣除,外協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3、公司財務部將對罰款單獨進行立賬,所收繳的罰款作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 附則

      第6條外來施工單位及各廠家現場服務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條嚴禁各級檢查人員收取現金罰款。

      第8條安全生產部有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隨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5篇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是爭創國家優質工程的前提。因此,綜合管理和提高工人素質至關重要。

      一、搞好場前三包,對故意毀壞花草樹木的,處50-100 元罰款。

      二、施工人員間要和平相處,對打架、斗歐、酗酒鬧事者罰款500-1000 元。

      三、施工現場禁止吸煙,每發現一人處10-50 元罰款。

      四、現場禁止隨處大小便,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罰款100-200元。

      五、施工現場和生活區宿舍不能亂寫、亂刻、亂畫,禁止亂丟廢棄物。否則,罰款10-50 元。

      六、現場打鬧,不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的罰款10-20 元。

      七、施工作業,要日做日清,對不清理現象處20-100 元罰款。

      八、水泥、白灰粉等易揚塵材料要注意防塵,發現故意揚塵者罰款100 元。

      九、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處100-500 元罰款。

      十、施工垃圾清除要認真,能用則用,節儉材料。清檢生活廢料,集中一處,廢料處理款20%獎勵節約者。

      十一、施工用電不能私拉亂接,對私拉亂接用電器具的處100元罰款。

      十二、對故意毀壞和挪用消防器材的,罰款100-200 元并應照價賠償。

      十三、偷竊工地財物和私人物品的,根據表現和情節輕重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或開除本工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四、積極開展文明施工質量評比活動,對本工地有突出貢獻的小組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6篇 某工程項目部安全獎懲制度

      工程項目部安全獎懲制度

      一、獎勵

      (1)各單位應提取總產值的3‰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其中1‰上交建設公司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交公司財務審計部,設專門帳號,專款專用)。

      (2)對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保持長期安全生產或扭轉安全生產被動局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及負責人給予獎勵。

      (3)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在安全技術上有效大貢獻的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以及為單位安全生產做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物質獎勵、工資晉升、職務晉升,并申報上級主管部門。

      二、對下列人員給予重獎

      (1)避免一起特大傷亡事故,報請工程管理部核實后,公司給予10000∽20000元獎勵。

      (2)避免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或避免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者,報請工程管理部核實后,公司給予5000∽10000元獎勵。

      (3)避免一起死亡事故或多人重傷事故,各分公司、一項目部給予3000∽5000元獎勵。

      (4)完成安全管理目標的項目經理(含一、二級項目經理、隊長)安全負責人給予1000∽2000元獎勵;施工員、安全員,給予500∽1000元獎勵。

      三、對下列單位、項目進行獎勵

      (1)獲安全達優的工程項(以上級批文為準),給予獲獎項目0.75元/m2或工程造價1.5‰的獎勵,獎勵金額的80%用于獲獎項目部,12%用于分公司安全部門,8%用于公司安全部門。

      (2)獲安全達標的工程項(以上級批文為準),返還報建時所交安全抵押金的95%。

      (3)在省(區)、市(縣)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部門檢查中受到通報表揚的工程及獲安全文明工地的項目,按公司《文明施工管理辦法》執行。

      四、處罰

      (1)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造成重大事故的個人。

      (2)對已發生的事故不調查、不處理、隱瞞不報的單位和該單位負責人。

      (3)對上級交辦的有關安全生產任務、計劃、安排不辦的單位和個人。

      (4)對發生安全事故或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處罰的單位及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

      第7篇 風電場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保證員工的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上級有關安全施工管理規定制定。適用于風電場。

      第三條 安全工作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鼓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以獎懲為手段,以教育為目的。

      第四條 獎勵分表揚、獎勵、重獎。處罰分批評、處罰、重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獎勵分配應拉開檔次,嚴禁平均分配。

      第五條 獎懲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一)一般性安全獎勵由風電場生產運行以及與點檢提出申請,由風電場安全監管人員核實,風電場場長審核并報公司批準。

      (二)特殊貢獻獎由風電場申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獎金500元以下由公司安全生產部領導審批。500—1000元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批。1000元以上由公司總經理批準。

      (三)安全表彰每年進行一次,由風電場審評,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審定。

      (四)對一般性的違章處罰和事故扣獎(罰款)由風電場按有關規定實施。

      (五)對嚴重違章或一般性違章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和事故扣獎(罰款)由風電場按有關規定考核,報公司安全生產部審定。

      第六條 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原則: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和規章制度為準繩的原則。

      (二)對事故責任人可視情況分別或同時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以及下崗、待崗或停止工作。

      第七條 獎勵:

      一、簽訂責任書的部門,在年度內實現責任狀規定的安全目標,對各專業、班值第一責任人、安監負責人等,給予表揚并獎勵。

      二、下列表現之一的個人,經安監人員書面推薦,風電場場長審核報公司批準,給于獎勵。

      (一)發現或消除事故隱患,避免發生重大事故者。

      (二)發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三)在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環保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議,或有發明創造成果、成績顯著者。

      (四)堅守崗位、忠于職守,關心安全文明生產,經常反映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或提出合理化整改意見者。

      第八條 處罰:

      一、發生輕傷的事故,責任人每人次罰款500元。

      二、對發生設備損壞事故(含交通車輛損壞),按事故調查規程,分析事故原因、事故責任后,視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處理外,對事故第一責任人罰款500-1500元。

      三、發生主要責任以上交通事故,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8篇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獎懲制度

      一、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的定義及范圍

      是指臨床診療活動中以及醫院運行過程中,任何可能影響病人的診療結果、增加病人的痛苦和負擔并可能引發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以及影響醫療工作的正常運行和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具體分為下述八大事件:

      (一)醫療事件主要是指:醫療診斷或治療失誤導致患者出現嚴重并發癥、非正常死亡、嚴重功能障礙、住院時間延長或住院費用增加等事件,包括:誤診誤治、麻醉、手術、導管/介入意外、其他。

      (二)藥品事件主要是指:在管理及調劑藥品時出現的不良事件及嚴重藥物不良反應等事件,包括:藥品管理應用、藥品調劑分發、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其他。

      (三)護理事件主要是指:病人在住院期間發生的與病人安全相關的護理意外事件,包括跌倒/墜床、燒燙傷、壓瘡、誤吸、誤咽、導管意外、約束意外、轉運意外、輸液不良反應、其他。

      (四)醫學技術檢查事件主要是指:在輔助檢查過程當中因操作失誤或儀器故障等發生的事件,包括:標本采集、功能檢查、醫學影像、放射安全、其他。

      (五)輸血事件主要是指:在輸血過程中因操作或記錄及嚴重輸血不良反應等事件。

      (六)醫院感染事件主要是指:在院內發生的嚴重感染等事件。

      (七)醫療器械事件主要是指:因醫療器械或醫療設備的原因給患者或醫務人員帶來的損害等事件。

      (八)綜合事件主要是指:在臨床診療活動中以及醫院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其他不良事件,包括:查對/識別、信息傳遞、知情同意、診療記錄、飲食與營養事件、物品運送、安全管理及意外傷害事件、其他。

      二、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分級

      (一)警告事件(ⅰ類)——非預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進展過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喪失。

      (二)不良事件(ⅱ類)——在疾病醫療過程中是因診療活動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患者機體與功能損害

      (三)未造成后果事件(ⅲ類)——雖然發生的錯誤事實,但未給患者與功能造成任何損害,或有輕微后果而不需任何處理可完全康復。

      (四)隱患事件(ⅳ類)——由于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未形成事實。

      三、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及處理程序

      (一)各科室、部門將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屬性分別上報至相應職能部門,醫療相關不良事件上報醫務部;護理相關不良事件上報護理部;感染相關安全不良事件上報感染管理科;藥品相關不良事件上報藥劑科;器械相關不良事件上報器械科;設備相關不良事件上報設備科;設施相關不良事件上報總務科;治安相關不良事件上報保衛科。然后按照管理部門意見進行處理及網絡上報,各科室、部門做好上報記錄登記。

      (二)發生或者發現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時,醫務人員除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外,應立即向所在科室主任報告,同時按上述規定程序上報相關職能部門。

      (三)各職能部門接報告進行調查核實,按事件性質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反饋至各相關科室,重大事件上報分管領導。

      (四)各相應職能管理部門每季度將上報到本部門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統計分析,并于次月10號前報質管辦統計分析。醫院質管辦應針對全院上報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進行季度分析,并召開一次評估總結會議,分析結果及時反饋各職能部門,保證醫療質量持續改進。

      (五)如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涉及2個或2個以上部門,由各科室將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分別報告相關的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協調解決,必要時上報分管領導組織召開部門間聯席會議。

      四、上報方式及時限

      (一)書面報告

      警告事件(ⅰ類)、不良事件(ⅱ類)發生后立即報告相關職能部門,且24小時內完成分析報告表交相關的職能部門;未造成后果事件(ⅲ類)、隱患事件(ⅳ類)發生后立即報告科室負責人,并48小時內完成分析報告表交相關的職能部門。

      (二)網絡直報

      各科室利用我院醫療安全(不良)事件上報系統進行網絡直報。

      (三)緊急電話報告

      在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可能迅速引發嚴重后果的緊急情況時使用,并隨后履行書面補報,夜間及節假日應統一上報醫院總值班人員,電話號碼:。

      五、醫療安全(不良)事件報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懲罰性

      (一)自愿性:醫院各科室、部門和個人有自愿參與(或退出)的權利,提供信息報告是報告人(部門)的自愿行為。

      (二)保密性:報告人可通過各種形式具名或匿名報告,相關職能部門將嚴格保密。

      (三)非懲罰性:報告內容不作為報告人或他人違章處罰的依據,也不作為對所涉及人員和部門處罰的依據。

      六、主動報告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獎懲

      每月由質管辦對不良事件和安全隱患報告例數進行匯總,并對科室進行獎勵。

      (一)所有獎懲意見,經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委員會討論,形成建議,并報院長辦公會通過。

      (二)醫院鼓勵職工主動上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每上報一例,獎勵30元。

      (三)定期對收集到的不良事件報告和安全隱患進行分析,公示有關好的建議和金點子,給予表揚與獎勵。

      (四)凡發現漏報醫療安全(不良)事件情況,每漏報一例,視其情節輕重給予100-500元處罰;凡故意隱瞞不報者,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500-2000元處罰,科室負責人負連帶責任,由此引發糾紛或事故的按《醫院醫療糾紛處理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五)已經構成醫療事故和差錯的醫療安全(不良)事件,警告事件(ⅰ類)、不良事件(ⅱ類)由醫院職能部門根據醫院《獎懲辦法》進行處罰,未造成后果事件(ⅲ類)、隱患事件(ⅳ類)由科室負責人根據科室考評細則進行處罰。

      七、監管

      醫療安全(不良)事件管理實行質管辦、各職能部門、各臨床醫技科室三級管理體系。

      八、本制度由醫院質量與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2023年6月1日起實施。

      第9篇 發電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某發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實現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現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放辦法》執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安全生產責任書規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行執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章制度、規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行交通規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現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現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和謊報重要情節。

      第二十九條 發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定

      1、部門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場安全監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發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現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生由于沒有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生由于違章作業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監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護人不認真進行監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或其它企業,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或違反使用范圍,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事故調查規程》的規定執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

      第10篇 工程項目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依據《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獎勵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規定的獎勵范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指標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限度,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條 對安全隱患的處罰原則:安全檢查過程中,首次發現的安全隱患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項目部應對嚴重隱患立即整改,對一般隱患按整改期

      限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重復發生的對項目部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于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七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八條 安全隱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不安全的工作環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條 嚴重安全隱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⑵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無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等。

      ⑶安全技術交底: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簽字手續。

      ⑷安全檢查: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無記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

      ⑸安全教育:無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廠的工人未按規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無具體安全教育內容等

      ⑹特種作業:特種從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無證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現場:隨意吸煙、道路不暢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劃分不明顯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規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場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存放等。

      ⑶現場防火:未辦理消防合格證;無消防措施、制度或無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無消防水源(高層建筑)或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無動火審批手續和動火監護的;

      3、腳手架: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高度超過規范規定無設計計算書或未經審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設。

      ⑵立桿基礎: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立桿缺少底座、墊板;無掃地桿;無排水措施。

      ⑶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方案進行拉結或拉結不堅固。

      ⑷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立桿、大橫桿、小橫桿間距超過規定要求;不按規定設置剪刀撐;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滿鋪;腳手板材質不符合要求;探頭板;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或網間不嚴密;施工層不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18厘米高擋腳板。

      ⑹交底與驗收:腳手架搭設前無交底;腳手架搭設未按分段分步辦理驗收手續;無量化的驗收內容。

      ⑺小橫桿設置:不按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設置小橫桿的;小橫桿中固定一端的;單排架子小橫桿插入墻內小于24厘米的。

      ⑻桿件搭接:鋼管立桿采用搭接的。

      ⑼架體內封閉: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網或其他措施封閉;施工層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之間間距大于20厘米未進行封閉的。

      ⑽腳手架材質:未與租賃單位簽訂質量擔保協議、查驗和保存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用于承重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鋼管、扣件及緊固件未進行外觀檢查,扣件未抽取樣本進行力學性能和扭力矩指標復驗;鋼管彎曲、銹蝕嚴重;鋼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體不設上下通道;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臺:未經設計計算;搭設不符合方案要求;未進行搭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支撐系統與腳手架連結;無限定荷載標牌。

      ⒀掛腳手架試壓:掛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未按2kn/m2均布荷載試壓不少于4小時,未對懸掛點及掛架的焊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⒁掛腳手架間距:間距大于2米。

      ⒂驗收:掛腳手架進場搭設前未逐片檢驗的;掛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未進行驗收。

      ⒃荷載:掛腳手架超載(施工荷載為1kn/m2)使用;每跨作業人員超過2人;荷載集中堆放。

      ⒄掛腳手架架體防護:每片掛腳手架外側未同時裝有立桿,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其下部設置擋腳板;掛腳手架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腳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門窗等洞口時未進行防護;腳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網與平網雙層網兜嚴。

      ⒅安裝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護:

      ⑴施工方案:基礎施工無支護方案;不按支護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過5米,無專項方案、未經專家論證、未經上級審批。

      ⑵臨邊防護: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無臨邊防護;臨邊及其他防護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護:坑槽載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護的作法不符合專項方案;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未采取措施調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無防止臨近建筑物危險沉降措施。

      ⑸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1米或設計規定;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又無防護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員上下無專用通道;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開挖: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挖土作業時,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半徑內;挖土機作業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機無證作業;未按規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護變形監測:未按規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的監測;未按規定對毗鄰建筑物和管線、道路進行沉降觀測。

      ⑼作業環境:基坑內作業人員無安全立足點;垂直作業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光線不足未設置足夠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未根據砼輸送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撐系統:現澆砼模板的支撐系統無設計計算;支撐系統不符合設計要求;

      ⑶立柱穩定:支撐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不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支撐;立柱間距不符合規定;

      ⑷施工荷載:模板上施工荷載超過規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勻。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無防傾倒措施;各種模板堆放過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可靠立足點;拆除區域未設置警戒線且無監護人;留有未拆除的懸空模板

      ⑺模板驗收:模板拆除前未經拆模申請批準;模板工程無驗收手續;支拆模板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⑻砼強度:模板拆除前無砼強度報告;砼強度未達規定提前拆模。

      ⑼運輸道路:在模板上運輸砼無走道墊板;走道墊板不穩不牢。

      ⑽作業環境:作業面孔洞及臨邊無防護措施;垂直作業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

      6、"三寶"、“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標準;不按規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網:在建工程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格、材質不符合要求;安全網未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⑶安全帶:安全帶不符合標準;未按規定系掛安全帶。

      ⑷樓梯口、電梯井口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電梯井內未每隔兩層(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網。

      ⑸預留洞口、坑井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

      ⑹通道口防護:無防護措棚;防護不嚴密;防護棚不牢固、材質不符合要求。

      ⑺陽臺、樓板、屋面等臨邊: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電:

      ⑴施工用電方案:未按規定編制施工用電方案或未經審批;未施工用電方案敷設臨時用電

      ⑵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閉不嚴。

      ⑶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電箱、開關箱: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開關箱(末級)無漏電保護或保護器失靈;漏電保護裝置參數不匹配;電箱內無隔離開關;違反“一機、一閘、一箱”;安裝位置不當、周圍雜物多等不便操作;閘具損壞、閘具不符合要求;配電箱內多路配電無標記;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

      ⑸現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無漏電保護;燈具金屬外殼未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電壓供電;潮濕作業未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線路混亂和接頭處未用絕緣布包扎;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⑹配電線路: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線路過道無保護;電纜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線(電纜);使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替代五芯電纜。

      驗收:臨時用電敷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記錄

      ⑺電器裝置: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安裝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⑻變配電裝置:不符合安全規定。

      ⑼用電檔案:接地極無阻值搖測記錄、無電工巡視維修記錄或填寫不真實

      8、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無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未檢測的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從無營業執照方租賃設備;未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議書。

      ⑵架體:無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經審批;未按方案要求進行安拆;架體基礎不符合要求;架體垂直偏差超過規定;架體外側無立網防護或防護不嚴。

      ⑶限位保險裝置:吊籃無??垦b置;??垦b置未形成定型化;無超高限位裝置;使用摩擦式卷揚機超高限位采用斷電式;高架提升機無下極限限位器、緩沖器或無超載限制器。

      ⑷與建筑結構連接:連墻件的位置不符合規范要求;連墻桿連接不牢;連墻桿與腳手架連接;連墻桿材質或連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鋼絲繩:鋼絲繩磨損超過報廢標準;鋼絲繩銹蝕缺油;繩卡不符合規定;鋼絲繩無過路保護;鋼絲繩拖地。

      ⑹樓層卸料平臺: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欄桿或防護不嚴;平臺腳手板搭設不嚴、不牢;平臺無防護門或不起作用;防護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進料口無防護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籃:吊籃無防護門;安全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機不使用吊籠;違章乘坐吊籃上下;吊籃提升使用單根鋼絲繩。

      ⑻安裝驗收:無驗收手續和驗收人簽字;驗收單無量化驗收內容。

      ⑼傳動系統:卷揚機地錨不牢固;卷筒鋼絲繩纏繞不整齊;滑輪翼緣破損或與架柔性連接;卷筒上無防止鋼絲繩滑脫保險裝置。

      ⑽聯絡信號:無聯絡信號;信號方式不合理、不準確。

      ⑾卷揚機操作棚:卷揚機無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護范圍以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⑴安全裝置:梯籠安全裝置未經試驗或不靈敏;門連鎖裝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護:地面梯籠出入口無防護棚;防護棚材質、搭設不符合要求;卸料口無防護門;有防護門不使用;卸料臺口搭設不符合要求。

      ⑶司機:無證上崗作業;作業前不按規定試車;不按規定交接班或無交接班記錄。

      ⑷荷載:超過規定承載人數無控制措施;超過規定重量無控制措施。

      ⑸安裝與拆卸: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或未經審批;未對拆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沒有資格證的拆裝隊伍;拆裝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拆裝作業未設置警戒區未設專人監護。

      ⑹安裝與驗收:使用未經檢測的電梯;安裝后未經驗收。

      ⑺架體穩定:架體垂直度超過說明書規定;架體與建筑結構附著不符合要求;架體附著裝置與腳手架連接。

      ⑻聯絡信號:無聯絡信號;信號不準確。

      ⑼電氣安全:電氣安裝不符合要求;電氣控制無漏電保護裝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護范圍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與租賃方、安裝方簽訂租賃合同、安裝合同、安全管理協議;使用無統一編號起重機械;使用無營業執照方起重機械;使用無安裝資質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起重機械未安拆無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未經檢測機構檢驗;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備案。

      ⑵力矩限制器:無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靈敏。

      ⑶限位器: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靈敏。

      ⑷保險裝置:吊鉤無保險裝置;卷揚機卷筒無保險裝置。

      ⑸附墻裝置與夾軌鉗:塔吊高度超過規定不安裝附墻裝置;附墻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無夾軌鉗;有夾軌鉗不用。

      ⑹塔吊指揮:信號工無上崗證;高塔指揮不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⑺路基與軌道:路基不堅實、不平整、無排水措施;枕木鋪設不符合要求;道釘與接頭螺栓數量不足;軌距偏差超過規定;軌道無極限限位阻擋器;高塔基礎不符合要求。

      ⑻電氣安全:行走塔吊無卷線器或失靈;塔吊與架空線路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軌無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業:兩臺以上塔吊作業無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裝驗收:安裝完畢無驗收資料或責任人簽字;驗收單上無量化驗收內容。

      11、起重吊裝: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裝作業無方案;作業方案未經審批。

      ⑵起重機: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鉤無保險裝置;起重機未取得準用證;起重機安裝后未經驗收。

      ⑶鋼絲繩與地錨: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滑輪不符合規定;纜風繩安全系數小于3.5倍;地錨埋設不符合設計要求。

      ⑷吊點:不符合設計規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⑸司機指揮:司機無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操作;指揮無證上崗;高處作業無信號傳遞的。

      ⑹地耐力:起重機作業路面地耐不符合說明書要求;地面鋪墊措施達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業:被吊物體重量不明就吊裝;有超載作業;每次作業前未經試吊檢驗。

      ⑻高處作業:結構吊裝未設置防墜落措施;作業人員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無牢靠措施;人員上下無專設爬梯、斜道。

      ⑼作業平臺:起重吊裝人員作業無可靠立足點;作業平臺腳手板未滿鋪。

      ⑽構件堆放:樓板堆放超過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規定;大型構件堆無穩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裝作業無警戒標志;未設專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電焊工無證上崗。

      12、施工機具:

      ⑴電刨子: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電刨子和電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缺少防護措施。

      ⑵電鋸:安裝后未驗收;無鋸盤防護罩、分料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

      ⑶手持電動工具:i類手持電動工具無保護接零;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規定穿戴絕緣用品;使用手持電動工具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換插頭。

      ⑷鋼筋機械: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鋼筋冷拉作業區及對焊作業區無防護措施;傳動部位無防護。

      ⑸電焊機: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防觸電裝置;一次線長度超過規定或不穿管保護;焊把線接頭超過3處或絕緣老化;電源不使用自動開關;電焊機無防雨罩。

      ⑹攪拌機: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達不到要求;操作手柄無保險裝置;攪拌機無防雨防砸棚和作業臺不安全;攪拌機無保險掛鉤或掛鉤不使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作業平臺不平穩。

      ⑺氣瓶:各種氣瓶無標準色標;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無隔離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平放;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

      ⑻翻斗車:制動裝置不靈敏;司機無證駕駛;行車載人;違章行車。

      ⑼潛水泵: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保護裝置不靈敏、使用不合理。

      13、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標準、操作規程、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可能引發傷害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一般隱患指除嚴重隱患以外的其它違反現行法律法規、標準、操作規程、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罰款繳納:罰款由財務部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條 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由檢查人員雙人簽字后將罰款單送達財務部,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將加倍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不符,應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北京市地方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簽發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施工安全生產責任考核獎懲制度

      第一條:根據《建筑法》和《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工傷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第三條:管理目標:

      1、建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體系,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分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制定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接一項工程首先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安全達標、文明施工)并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部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第四條: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為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群防群治,確保安全生產。

      第五條:考核辦法:

      1、實現逐級考核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核;分公司、一級(重點工程)項目部接受公司考核;二級及二級以下項目部接受分公司考核;項目部按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核辦法,考核成績與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

      3、考核結果作為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

      第六條:凡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揚、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獎勵。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三)、防止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事故搭救中有功的。

      第七條:公司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對總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安全員等,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

      第八條:各分公司、安全處被評為省、市級安全生產先進集體,對受獎單位經理、主管副經理、安全處正副處長和安全員,公司年終按經濟掛鉤比例予以獎勵。

      第九條:經濟獎勵制度。

      (一)、在本年內創建省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1000元,主管副經理800元,項目經理800元,安全員400元。

      (二)、在本年內創建省級文明工地,獎分公司經理500元,主管副經理400元,項目經理400元,專職安全員200員。

      (三)、在本年度內創市級樣板工地,獎分公司經理400元,主管副經理300元,項目經理300元,專職安全員100元。

      第十條: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一)、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發現險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四)、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五)、發生事故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第十一條:經濟處罰的規定:

      (一)、施工生產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1、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和運行,對于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2、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3、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4、存有事故隱患雖然接到《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整改通知單》未消除又連續施工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5、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并未提供技術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并扣罰月工資的10-30%。

      6、被罰者違反以上各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由個人承擔。

      (二)、現場管理及檢查;

      1、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帶安全帶、灑后上班、乘吊籃上下等違紀者,罰款5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罰款100元;一次發現有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200元,并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員處罰300-500元,分包隊伍等同。

      2、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50元,工地負責人100元。

      3、塔吊、施工電梯、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設備員等有關人員處以每人100-200元罰款。

      4、對違章指揮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對于違章操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100元。

      5、對于無視安全檢查,妨礙安全人員工作者視情節輕重罰款50-200元。

      6、對于現場混亂、材料浪費嚴重,影響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罰工地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7、公司內部檢查中對達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合格等級的工地,處工地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8、市級以上部門檢查,達不到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中合格等級的工地,處以工地負責人100-200元罰款,受到通報批評的工地,對工地負責人加倍處罰。

      9、新工人不經三級教育進入現場施工的,罰項目經理和班組長各100元。

      10、在檢查和平時抽查中,對安全管理資料不齊全、管理混亂或嚴重缺項的工地負責人罰款50-200元。

      11、違反上述各項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各項規定合并處罰。

      (三)、工傷事故

      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每輕傷一人次,罰款100-5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班組支付,事故責任者罰當月工資10-30%,免發當月獎金,罰項目經理300元,安全員100元。

      2、單位發生重傷事故,每發生一人次,罰款3000-5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事故責任者不論是傷者本人或他人,一律扣發當月工資的20-30%,并免發1-3個月職務崗位津貼和獎金。

      3、單位發生死亡事故,每死一人罰款5000-10000元,罰款由事故責任者所在班組支付20-30%,不足部分由承包組或項目部支付,扣罰事故責任人本人月工資的10-30%,并免發1-6個月職務津貼和獎金。

      4、單位發生多人事故,按規定標準分別計算合并罰款。

      5、發生事故拖延報告、隱瞞不報、謊報及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責任者,罰款100-500元,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四)、設備事故和隱患。

      1、對私自拆毀安全設施造成事故隱患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50-500元罰款。

      2、對于發生機械設備事故的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10%罰款(不少于100元)。

      3、發生與本單位有關的交通事故,對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5-10%的罰款。

      (五)、火災事故及隱患。

      1、火災隱患

      (1)、火災隱患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每項按10元處罰責任人員。

      (2)、重大隱患要求限期消除,逾期不改者對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

      (3)、違反消防規定不聽勸阻者,給予適當罰款。

      2、火警

      (1)、對于火警損失折款不足百元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并給予批評教育。

      (2)、對于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火災事故責任者,處以直接經濟損失20%的罰款。

      (3)、對于直接經濟損失萬元及萬元以上的火災事故的責任者,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4)、對因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一年內連續發生火災的責任者,要加倍處罰。

      (5)、消防器材、設備因管理不善和挪作他用的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適當罰款,影響滅火行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6)、對造成既有人身傷亡又有經濟損失的事故責任者,按本條有關規定合并處罰。

      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單位負責人及有關責任者,加倍罰款。

      1、對違章操作,經檢查人員提出后,仍堅持不改造成事故者。

      2、對于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

      3、發生事故后隱瞞或謊報事故情況、破壞現場、妨礙事故調查者。

      4、單位發生的傷亡事故,不認真吸取教訓,采取措施,在一年內又重復發生類似事故的。

      5、接到“停工通知書”后逾期不解決而發生傷亡事故者。

      第十三條: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造成事故的單位和個人免予處罰。

      第十四條:各單位接到罰款通知單后,在月底開資時由財務負責人將所罰款額扣留,通知安全員領取交公司安全處,逾期不交者每拖延一天,加罰應罰款數額的2%。

      第十五條:對各單位的安全罰款由工資總額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個人罰款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六條:各單位收繳的罰款上繳財務處,歸收繳單位使用,做為安全獎勵基金,專款專用。

      第12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獎懲制度范本

      第一條 縣政府每年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對各鎮鄉政府、相關單位的年度綜合目標考核范疇,年終指定牽頭部門組織開展對各鎮(鄉)、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的綜合評估、獎懲。

      第二條 年度考核采取聽匯報、看資料、查現場相結合的方式。

      第三條 檢查鎮(鄉)政府、相關部門食品安全工作組織體系建立情況、職責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檢查考核情況。

      第四條 檢查上級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務貫徹落實情況、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

      第五條 檢查食品安全協調機構運行情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監管工作情況等。

      第六條 檢查食品安全信息報送、食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情況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牽頭部門負責向縣人民政府匯報年度考核情況,提出獎懲建議??h人民政府對食品安全工作成績顯著、年度考核優秀的單位及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對因玩忽職守、違反規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必要時予以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條 本制度由昌黎縣水產局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獎懲制度(十二篇)

      為適應礦井安全管理需要,規范安全管理行為,減少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結合我礦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一條: 安全獎懲按照安全管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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