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防火安全制度辦法
企業安全管理“弱視病”決對不可以忽視,下面就是企業管理網為大家整理的防火安全制度,供各位閱讀。
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企業各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産設備、企業財産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企業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各公司及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總部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公司防火責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産、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部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公司在生産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産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廠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産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産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産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竈、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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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財務防火安全制度范文
1、財務部是飯店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強化消防安全意識。
2、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財務人員須熟知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3、財務部的日常業務必須嚴格按財務要求去處理,現金、支票、公章、印章須專人專管,下班時必須收入保險柜存放。
4、財務辦公室嚴禁閑散人員逗留,不得在辦公室會客,不得亂拉臨時電源,嚴禁明火作業。
5、取、送款須有保安人員專職護衛,按照財務取、送款程序辦理,不得私自改變原定路線和計劃。
6、根據公安部門要求,財務部門窗必須堅固加裝防盜門,安裝報警器,確保財務部的正常運轉。
7、經常檢查消防安全設施,保證設施完好有效,發現隱患及時匯報有關部門處理。
8、室內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對廢棄物品及時清理。
9、下班后關閉所有電源開關和門窗方可離開。
第3篇 中醫藥大學附屬醫院安全防火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條例》、《成都市消防條例》以及公安部第61號令《關于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并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醫院與各部門、科室簽定內部安全保衛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明確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
二、開展消防法規、消防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章制度的教育,組織多種形式的消防知識培訓和消防演習,提高職工的消防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嚴禁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安全疏散出口。
四、加強對易燃、易爆、劇毒、化學等危險藥品及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嚴格遵守審批和使用制度,保證絕對安全。
五、對醫院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的建筑工程必須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批準后方可施工。
六、落實防火安全制度,加強對水、電、氣、固定火源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七、重要設備、儀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加強對設備、儀器的維護和使用安全的管理。
八、加強消防值班工作,監控消防系統運行狀況,及時處置火警。
九、加強對各類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挪作他用。
十、堅持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做好巡查記錄。
十一、加強學生公寓的消防安全管理,確保安全。
十二、認真學習醫院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并組織演練。
十三、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年終考核內容。違反本制度或消防法規造成火災責任事故的,依照醫院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分,違反法律法規的,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第4篇 電氣設備試驗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電氣試驗區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電氣試驗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認真做好消防宣傳、檢查工作,主動上報和消除火災隱患。
2.電氣試驗區工作人員應熟知正確的報火警方法和程序。
3.電氣試驗區工作人員應熟知電氣試驗區消防設備的布置、特性及使用方法。
4.禁止把易燃、易爆物品攜入電氣試驗區,嚴禁私自在現場存放。
5.電氣設備試驗區禁止有任何明火,禁止吸煙。
第5篇 施工現場電、氣焊割安全防火制度
一、防火安全規定,
1、從事電焊、氣割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掌握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準操作。操作時應持證上崗。徒弟學習期間,不能單獨操作,必須有在師傅的監護下進行操作。
2、嚴格執行用火審批程序的制度。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和消防保衛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準,領取用火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操作。
3、用火審批權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審批前要深入用火地點查看,確認無火險隱患后再行審批。批準用火應采取定時(時間)、定位(層、段、檔)、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應采取的具體防火措施),部位變動或仍需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當日本人使用,并要隨身攜帶,以備消防保衛人員檢查。
4、進行電焊、氣割前,應有施工員或班組長向操作、看火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措施交底,任何領導不能以任何借口縱容電、氣焊工人進行冒險操作。
5、裝過或有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了焊割。
6、嚴禁在有可燃蒸汽、氣體、粉塵或禁止明火的危險性場所焊割。確需進行焊割時,必須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離。
7、遇有5級以上大風氣候時,施工現場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業應停止。
8、領導及生產技術人員,要合理安排工藝和平編排施工進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溫的部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必要時,應在工藝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業不準與油漆、脫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
9、焊割結束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赤熱的焊嘴焊鉗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設備。電焊的導線不能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能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焊把線和氣焊的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
11、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專人現場監護。
二、看火(監護)人職責
1、清理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蓋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絕火星。
2、要堅守崗位,不能兼顧其他工作,要與電、氣焊工密切配合,隨時注視焊割周圍的情況,一旦起火及時撲救。
3、在高空焊割時,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盤和風擋,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沒落。
4、在焊割過程中,要隨時進行檢查,操作結束后,要對焊割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在隱蔽場所或部位(如悶頂、隔墻、電梯井、通風道、電纜溝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畢后,要反復檢查,以防引燃起火。
5、要根據情況,備好 適用的滅火器和防火設備(石棉布、接火盤、風擋等),做好滅火準備。
6、發現電、氣焊操作人員違反電、氣焊防火管理規定、操作規程或動火部位有火災、爆炸危險時,有權責令停止操作,收回動火許可證及操作證,并及時向領導或保衛部門匯報。
三、電焊工的操作要求
1、電焊工在操作前,要嚴格檢查所用工具(包括電機設備、線路敷設、電纜線的接點等),使用的工具均應符合標準,保持完好狀態。
2、電焊機應有單獨開關,裝在防火、防雨的閘箱內,電焊機應設防雨棚。開關的保險絲容量應為該機的1.5倍。保險絲不準用銅絲或鋼絲代替。
3、焊割部位必須與氧氣瓶、乙炔瓶、乙炔發生器及各種易燃、可燃材料隔離,兩瓶之間不得小于5m,與明火之間不得小于10m。
4、電焊機必須設有專用接地線,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各種管道、避雷引下線上。
5、電焊機一、二次線應用線鼻子壓接牢固 ,同時應加裝防護罩,防止松動、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6、嚴格執行防火規定和操作規程,操作時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不力,與看火人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災。
四、氣焊工的操作要求
1、乙炔瓶、氧氣瓶和焊割具的安全設備必須齊全有效。
2、乙炔瓶、氧氣瓶在新建、維修工程內存放,應設置專用房間單獨分開存放并有專人管理,要有滅火器材和防火標志。
3、乙炔瓶和氧氣瓶不準放在高低壓架空線路下方或變壓器旁。在高空焊割時,也不要放在焊割部位下方,應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
4、乙炔瓶、氧氣瓶應直立使用,以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要求接觸氧氣瓶、導管及其零部件。
5、乙炔瓶、氧氣瓶嚴禁曝曬、撞擊,防止受熱膨脹。開啟閥門時要緩慢開啟,防止升壓過速產生高溫、產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災。
6、焊割時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程序。焊割操作時先開乙炔氣點燃,然后再開氧氣進行調火。操作完畢時按相反程序關閉。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余氣。
第6篇 某機房安全防火制度
一、 認真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崗位安全責任制,部門的主要責任人是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 機房內禁止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用過的抹布棉紗等物品,用后應隨時存放在箱內或放在室外安全地點,不得亂扔。機房內嚴禁吸煙或攜帶打火機。未經單位防火負責人同意,機房內不得動用明火;現場必須使用電爐、噴燈時,應做好防火措施。
三、 機房與工作室的鑰匙配發由信息技術部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給他人使用。未經批準,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機房。
四、 機房內應備有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滅火器,并指定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要協助安保部定期檢查防火設施,發現過期失效防火設備,及時上報安保部更換。
五、 不允許在機房內擅自搭接電源,不得使用超大負荷電器。
六、 機房附近施工應嚴格遵守用火規定,并做好防護措施。
七、 機房內不同種類的測試電源,應使用不同種類的插座,以防插錯高低壓電源而造成機障和阻斷,電源線要符合耐壓標準。
八、 任何人不能隨意更改消防系統工作狀態、設備位置。需要變更消防系統工作狀態和設備位置的,必須取得主管領導批準。工作人員更應保護消防設備不被破壞。
九、 機房管理人員應熟悉機房內部消防安全操作和規則,了解消防設備操作原理、掌握消防應急處理步驟、措施和要領以及滅火器的正確使用方法。
十、 根據實際情況配備消防設施,對消防設施不準擅自搬動、也不準挪作他用。
十一、 測試電器設備是否通電,只許使用測試儀表,禁止用手接觸電器設備的帶電部分和用短路等方法進行試驗。
十二、 各種電腦、數據、信息應妥善保存,專人保管。遇火災時應及時轉移到安全地帶。
十三、 任何人不能隨便更改消防系設備位置。如需更改必須取得主管領導的批準。
十四、 應定期組織消防常識培訓、消防設備使用培訓。如發現消防安全隱患,應即時采取措施解決,不能解決的應及時向相關負責人員提出解決。
十五、 最后離開機房的工作人員,應檢查消防設備是否完好。
信息技術部、安保部
第7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火管理制度規定
施工單位進場施工前,酒店應與其簽訂《施工消防安全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嚴格執行。
一、 施工單位必須確定一名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勸阻并糾正違章現象,發現問題及時報告酒店保安部。
二、 施工單位應按當地消防機關有關規定于開工前辦理相應申報手續。
三、 施工單位使用的外省市施工人員除應持有本人身份證外,還應持有暫住證和務工證;本地施工人員應持有身份證。施工單位應向酒店提供施工人員上述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備查。
四、 保安部核實施工人員有效證件后,向施工單位發放“臨時出入證”。
五、 施工人員在施工期間必須佩帶“臨時出入證”胸卡,并按酒店指定的路線進出。
六、 施工人員入場前必須接受酒店的施工消防安全培訓,掌握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基本常識和要求。
七、 施工單位電工、焊工、化學危險品管理員及其他特殊工種人員,須隨身持有《特殊
工種操作證》方能作業。
八、 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以外區域亂竄或逗留,不得在酒店內留宿。
九、 施工現場不準使用電熱器具。嚴禁施工人員將施工現場作為生活場所使用電、火爐燒火做飯。
十、 施工安裝的消防設施和所使用的裝修材料必須符合消防規范要求并向酒店提供相應的消防檢測證明。
十一、 施工現場內不得設置臨時倉庫。
十二、 施工中使用明火前須經保安部批準,辦理動火證后,按規定執行。
十三、 施工現場須按有關消防安全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確保有效。
十四、 施工現場及酒店公共區域嚴禁吸煙、飲酒,違者罰款(指定部位除外)。
十五、 施工單位將油漆、稀料、酒精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帶入施工現場,須提前向保安部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按批準數量帶入。
十六、 不得將易燃、可燃物品放于燈具、開關、配電盤等電氣設施附近。
十七、 施工中設置的臨時線路、照明設備應符合規范要求,并在當日施工結束后切斷電源。
十八、 施工現場配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動或使用,消火栓周圍3m之內不準堆放物品,消防通道要保持暢通。
十九、 施工單位運出酒店的物品需提前與酒店工程部聯系,并開具出門條。
二十、 施工單位應對酒店保安部指出的安全問題立即整改,一時不能解決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
第8篇 工地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為了做好安全防火工作:貫徹執行“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確保工程順利進行,規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在施工現場明確劃分川火作業區,易燃、叫燃材料場、倉庫區易燃廢品集中地點和生活區等,注意把火災危險性大的區域設置在他區域的下岡向,各區域之間防火間距為:
1、用火作業區距修理建的建筑物和其它區域不小于25米,距生活區不小于15米。
2、易燃材料堆放和倉庫區距建筑和其他區域不小于20米。
3、易燃廢器堆放處距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區域不小于30米。
二、工棚或臨時設施的搭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臨時設施應盡可靠搭建在離開建筑物以外并不要搭在變壓架空線路下方,距離高壓線的水平距離不小于6米。
2、臨時設施應盡可能距離伙房、變電房不應小于12米。
三、臨時性宿舍、食堂等建筑應符合下列要求:
1、工棚內的高度一般不低于0.5米。
2、每幢集體宿舍居住人數不宜超過100人,每25人要有一個直接出入的門口,門窗不小于1.2米,門必須向外開。
四、臨時倉庫的安全用電要求如下:
1、倉庫或堆料場所使用的照明與易燃堆架間距至少應保持1米的距離,安裝的開關箱、接線盒應距離堆垛外緣不小于1.5米,不準亂拉臨時電氣線路。
2、倉庫嚴禁使用鎢釘,以防電氣設備起火。
3、對倉庫或堆料場內的電氣設備應經常檢查維修和管理都應張掛醒目的防火標志,嚴禁煙火。
五、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按照用屯的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火電氣火災。
六、施工現場火火罪構的配備。
1、工地要有足夠消防水源(給水管道或蓄水池)對有消防給水管道設計的工程最好在施工時先做好室外消防給水管道與消防梢,以便在開工時即叫使用。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每25平方米應配置一種合適的滅火機。
3、滅火揣掛設的位置要醒目,以便于取用不能將滅火器放在潮濕的露天曝曬、雨淋,以防藥液失效。
4、滅火器根據使用要求,予以編號,按時換藥并注明換藥日期。
七、各級重點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
工人進入場后,首先應組織工人進行安全防火知識教育,并在丁地安全管理小組基礎上組建安全防火小組,安全防火小組在隊長(工程負責人)直接領導下,并由工地防火員(安全員)電丁,班組防火員(班組長)利利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負責現場安全防火工作。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有關批示。
2、組織制定崗位防火責任制,用火用電管理制度,安全防火宣傳教育制度和安全防火檢查制度等,安全防火有關制度及其他保證防火的安全措施。
3、劃分防火責任區(如木工場配電室、工地伙房等)指定區域防火責任,明確職責逐級落實防火制度。
4、領導義務消防隊,加強業務訓練和管理教育,組織職工撲滅火災。
5、組織安全防火檢查,對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第9篇 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范圍
2.1依據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
2.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設備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并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3.1.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
3.2.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3.3其他有關規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3.3.3安環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干粉滅火器等)。
3.3.6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 ”(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他用。
3.3.7進入公司的一切人員絕對禁止吸煙、攜帶煙具、火柴、打火機等引火物。嚴禁利用電器、砂輪等其他方法取火。禁止在生產區內打手機。
3.3.8外來人員如學習、參觀、提貨、送貨及民工進入禁火區前,必須由接待人員向其說明如:公司禁止攜帶煙火的規定,安全規定告知,安環部有權對其進行檢查;
3.3.9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防火帽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3.3.10嚴禁使用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面和衣服等。
3.3.11辦公室和更衣箱室等場所內不準存放易燃、可燃液體。
3.3.12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3.3.13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嚴禁在易燃易爆場所內或附近進行可能引起火災的任何不安全操作,對遺留或彌散的危險物品要及時清掃和處理。
3.3.1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要有專用倉庫或其他專用儲存設施,并根據化學性質或不同的滅火方法等,分類、分項、分庫儲存,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嚴禁混存和超期超量儲存。
3.3.15根據生產、儲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實際情況,認真采取易燃易爆監測、報警、防潮、通風、防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措施,高溫天氣時,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運輸或使用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3.3.16從事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有毒化學品生產儲存和使用的作業人員,必須經上崗前的安全消防培訓,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管理。
4、防塵、防毒的安全管理
4.1要認真做好作業場所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4.2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4.3凡治理技術條件不成熟的危害性大的作業崗位,要進行攻關。對長期達不到國家規定的工業衛生指標、塵毒危害嚴重的作業,要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標準者,停業整頓。
4.4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過程,應采用密閉的設備和隔離操作,以無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藝,實行機械化、自動化、連續化。
4.5在生產過程中,對散發出的有毒、有害物質,如廢氣、廢水、廢渣、廢油等,要采取回收綜合利用、凈化處理等措施。未經處理合格不得隨意排放。
4.6對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整潔。生產車間內禁食,飯前洗手、洗臉,更換工作服,工作服單獨存放。
4.7對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設備和管道,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跑、冒、滴、漏,對各種防塵、防毒設施,未經公司領導同意,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有毒、有害物質的包裝,必須符合安全要求,防止泄露擴散。
4.8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要妥善安排好職業禁忌癥和過敏患者的工作。
4.9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在職職工,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監護檔案。
4.10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人員,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對患職業禁忌癥和過敏癥患者,應及時調離。
4.11對有腐蝕性的物料或有可能使皮膚吸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備足夠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洗眼、噴淋等沖洗設施。
5、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5.1要加強公司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泄漏的管理工作,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生事故,提高安全運行的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和員工的生命健康。
5.2加強生產裝置源設備泄漏管理。對于發生的源設備泄漏事件要及時采取消除、收集、限制范圍等措施,對于可能發生嚴重泄漏的設備,要采取第一時間能切斷泄漏源的技術手段和防護性措施。實施源設備泄漏事件處置的全過程管理,加強對生產現場的泄漏檢查,努力降低各類泄漏事件發生率。
5.3公司任何人發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必須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不能立即處置的要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并建立設備泄漏臺帳,限期整改。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救援指揮領導小組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
5.4危險化學品泄漏時,應及時用警戒線將泄漏區域隔離,避免其他人員誤入其中。搶險人員應穿戴正確的防護用品,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停止泄漏。
5.5泄漏物是液體,應先關閉排放系統各級閥門,阻止物料的泄漏。泄漏得到控制后即可通過清理,真空吸收,挖掘,使用吸收劑,桶裝等措施恢復泄漏現場。泄漏物產生蒸汽且物料是水溶性的(如氨氣),用水霧可以極大程度降低蒸汽的濃度。對于粉塵的泄漏,水霧或水簾能提供有效的保護屏障。
5.6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佩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存放位置。泄漏必須以如下的原則處理:停止泄漏、圍堵泄漏、清除泄漏。
5.7可能發生泄漏或釋放的區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車間、危化品倉庫、罐區等生產及儲存區域必須按照規定要求進行定期檢查。與公司綜合安全檢查及車間、班組安全檢查相結合,做好檢查記錄。
5.8規范工藝操作行為,降低泄漏幾率。操作人員要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避免工藝參數大的波動。
5.9加強泄漏管理培訓,不斷增強員工的泄漏管理意識,掌握泄漏辨識和預防處置方法。新員工要接受泄漏管理培訓后方能上崗。當工藝、設備發生變更時,要對相關人員及時培訓。
第10篇 大酒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大酒店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維護酒店的利益,保障酒店的正常運轉和員工、賓客生命財產安全,要求全體員工不僅要有積極的安全防范意識,而且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堅持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當班誰負責;誰出事誰負責.”酒店每位員工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本制度的規定,抓好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做好宣傳教育工作.
⒈吸煙應注意安全,嚴禁在不準吸煙的場所吸煙,煙蒂、火柴梗不準亂丟,煙灰缸內垃圾不準存放于樓內.
⒉酒店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嚴禁燃燒紙、枯草、樹葉等易燃物品,刨花木屑應及時清理.
⒊酒店內除廚房外,其他部位一律不準動用明火,如因工程需要確需動火割焊、維修等必須嚴格按照動火審批程序,填報動火審批單,到保安部領取動火證,并攜帶滅火器在專人現場監護下方可操作.
⒋值班人員在各種電器使用完畢后,應記住切斷電源或關掉開關.
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嚴禁煙火,不準用電爐、電暖氣等設備取暖,不準使用大功率燈泡(60W以上)照明,物品、碎紙和垃圾要及時清理,經常保持通道的暢通.
⒍所有電器設備的安裝、維修及線路的敷設均應符合安全規范,嚴禁在電器線路上增加容量,嚴禁非電工者擅自拉接電線或裝修電器設備.
⒎各種電器設備不得超載運行,做好電器設備和線路防潮防老化的工作.
⒏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內不準填塞任何物品,附近18米范圍內不準栽種樹木或架設電力線,防火卷簾以下不堆放其他物品.
⒐建筑構件和消防設施不準更改,嚴禁在防火墻上開設門窗洞口.⒑嚴禁在電梯井、管道井、樓梯井內存放和使用易燃、可燃液體或氣體.
⒒未經批準不得在建筑物內增設可燃氣體管道,不得保存使用易燃、可燃液體和氣體.
⒓煎炸食品時鍋前不能離人,使用煤氣柴油灶臺時應做好灶臺的防火工作,嚴格按規程操作,排煙設備要經常清理,防止油漬過多起火.
⒔停車場嚴禁車輛體外加油和修理,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應首先向管理人員申報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⒕在發生火情時應保持鎮靜,不必驚慌,迅速查明情況并向消防中心報警,報警時要講清楚起火部位、火災性質、火勢情況及本人姓名、工號,同時利用附近消防設施予以撲救.
⒖一旦接到疏散指令,首先應穩定客人情緒,根據消防中心指明的路線,順墻角向離火區較遠的安全通道疏散,切勿使用電梯.⒗發現異味、異色、異聲要及時報告,并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康源大酒店保安部
第11篇 小區防火安全三級檢查制度7
小區防火安全三級檢查制度(七)
1.0目的
明確防火安全各級檢查的責任,做好防火安全檢查。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zz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0職責
3.1秩序維護班長負責組織實施一級防火檢查;
3.2秩序維護部主任、服務中心經理負責組織實施二級防火檢查;
3.3公司領導負責組織實施三級防火檢查。
4.0程序要點
4.1一級檢查由班組組織實施
4.1.1每個員工每天對本崗位、本地段進行一次火情安全的檢查,排除本身能夠排除的一般不安全因素,上報本身不能解決的火情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4.1.2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及時報告,否則發生事故則由本崗位當班人員負責;
4.1.3每天應將班組各人檢查的結果向領班匯報;
4.1.4接班時應提前10分鐘進入崗位,并向上一班了解安全情況,對檢查內容進行驗收并簽名,發現一般的問題由接班班長負責處理,較大問題報部門主任處理,不得忽視或拖延。
4.2二級檢查由服務中心經理、秩序維護部主任實施
4.2.1服務中心經理、秩序維護部主任每月組織部門主管對小區內地段、設備物資(特別是易燃易爆物品)進行一次檢查,填寫《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
4.2.2檢查班組一級防火安全工作的執行落實情況;
4.2.3組織處理本小區域的火險隱患及整改,向違章者發放《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并進行安全教育,及時表揚或批評;
4.2.4每月向公司分管領導匯報一次本部門消防安全情況。
4.3三級檢查由公司領導實施
4.3.1每季度由公司領導對各部門進行重點檢查或抽查,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檢查;
4.3.2檢查物業管理區域內貫徹防火安全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要害部位防火安全管理及執行情況。好的表揚或獎勵,差的批評或處罰。
4.4檢查的基本內容
4.4.1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貯存、管理、使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貯存容器、管道有無定期測試,有無跑、冒、滴、漏現象;
4.4.2使用液化石油氣爐灶,是否按照安全要求操作,擺放位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4.4.3對煙頭、遺留火種是否注意安全和要善處理;
4.4.4倉庫內貨物及物資分類存放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庫房內燈泡規定60w以下,燈距、堆距、堆放高度、通風、室溫是否符合防火安全要求以及值班情況等;
4.4.5電器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有無超負荷運行,電線、電纜的絕緣有無老化、受潮、漏電、短路等情況。電動機有無空轉現象,防雷設備是否完好,有無亂拉電線情況;
4.4.6使用多種可燃、易爆油類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以及殘油、氣的處理情況;
4.4.7危險場所動火是否按規定辦理手續,焊工操作時是否達到'七不'、'四要'、'一清'要求;
4.4.8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場所是否有防毒的安全措施;
4.4.9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統的完好情況。各部門對消防器材有無管好、用好和到期更換,保證完整使用;
4.4.10門崗對出人人員是否進行嚴格檢查,對攜帶易爆危險物品的人員是否及時處理。
5.0支持性文件
無
6.0質量記錄
6.1《消防安全檢查記錄表》qp-11-10-f001
6.2《消防安全整改通知書》qp-11-10-f002
第12篇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①、加強安全生產值班制度及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
②、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工藝控制參數”及設備說明書進行操作和維修,非崗位人員,未經同意,不得亂動該崗位任何設備和儀器。
③、加強生產區和儲罐區的明火管理:在防火、防爆區內,嚴禁使用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碰撞,絕熱壓縮等火源,并預防自動發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的發生,避免雷擊和光熱射線等等。
④、在防火、防爆區必須在顯眼的位置設置防火警示標志。
⑤、在防火防爆區域內閑人謝絕進入,禁止穿拖鞋及鞋底有鐵釘的鞋類,禁止帶入火種。
⑥、按規范設置消防設施和器材,并定期保養。
⑦、定期檢測防雷、防靜電、防火花的設備設施,確保防護設施的工作性能,定期檢查電氣設備和線路,避免意外事故發生。
⑧、防火防爆區內嚴禁動火,如確需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并按照動火的規定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才準在動火。
2、防毒安全管理
①、原料粉碎車間產生的粉塵應采用密閉、通風、除塵系統,生產工人必須配用防塵罩。
②、生產過程產生噪聲,振動應采用消聲設施或個人帶防護耳機。
③、生產過程中的毒物產生于設備、擴散于環境,作用于接觸工人,對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制就應從設備、環境、人三個方面考慮,生產過程應盡量做到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④、控制作業場所有害物質對空氣污染,對有害物質產生源的封閉、阻斷、屏蔽、通風(局部與全部通風),加強個人防護措施,縮短接觸時間及提供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具等。
⑤員工在正式上崗前必須經培訓,使員工認識作業場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特性,有害成分,預防措施。
⑥有毒物品必須具有標簽、標識、安全使用說明書及其影響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他有關資料。
⑦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應按照規定設置警示標識。
⑧有毒作業場所的衛生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進行維護、檢修和定期檢測,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