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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匯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19 11:32:01 查看人數:4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匯篇

      第1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匯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活動,及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

      但是,制定有關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準、公布食用農產品安全有關信息,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三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證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安全,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統一負責、領導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協調配合機制、食品安全信息共享機制,并將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標考核。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組織部署、指導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負責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日常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質量監督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流通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承擔餐飲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承擔本市鐵路口岸、航運口岸、具有國際通航業務的機場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范圍內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商貿流通、教育、城鄉建設、市政、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委托范圍內,依法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加強食品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食品生產經營場所生產或貯存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二)食品生產經營場所應當防潮、防霉、通風干燥,食品應當分類存放;

      (三)定期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及時清洗,保持設備或者設施清潔、衛生;

      (四)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有明顯區別標識,分開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潔。

      第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

      (二)在食品中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生產食用油。

      第九條 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生產許可、食品流通許可、餐飲服務許可,從事特定品種食品生產經營的,還應當依法在相應許可證件中予以特別標注;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活動的,由相應的許可管理機關予以查處。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許可,但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他食品或者從事餐飲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或者餐飲服務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許可。

      第十條 食品添加劑生產者和依法屬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應當向市質量監督部門依法申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一條 禁止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低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自動失效;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予以修改。

      第十三條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員出現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康復后可以繼續從事原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健康證明在全市范圍內適用。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食品等相關產品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

      委托雙方應當到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備案,提交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加工合同復印件。

      委托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標明委托雙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事項。

      第十五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批發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條 食品、食品添加劑批發經營者,應當定期將進貨查驗記錄信息、批發記錄信息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專柜貯存食品添加劑,并標示“食品添加劑”字樣。

      食品生產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如實記錄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日期、使用目的等事項,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堂、集體用餐配送者、食品攤販不得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

      第十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具備與接待要求相適應的服務人員、食品經營場所和消費設施、設備;不得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

      餐飲服務提供者接辦集體宴席應當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克,并在冷藏條件下至少存放48小時。

      第二十條 集體用餐配送者配送食品,應當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制作的時間和保質期限。

      第二十一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選址與有毒、有害場所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鮮活產品與其他食品、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分開,以及餐飲服務提供者單設專區經營的原則,合理劃定功能區域,分類設置攤位;

      (三)設置必要的給排水、垃圾廢棄物清除等設施;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五)配備必要的食品安全檢測設備,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

      第二十二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除外;

      (二)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責任,對其定期開展食品安全培訓,督促其建立并執行食品安全相關制度;

      (三)建立食品經營者檔案,記錄市場內食品經營者的基本情況、主要進貨渠道、經營品種品牌和供貨商狀況等信息;

      (四)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五)設置信息公示欄,及時發布市場內食品安全管理信息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三條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場所應當距離露天垃圾場、糞坑、污水池、非水沖式廁所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有害場所污染源30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總面積(包括清洗、消毒、包裝)不得小于200平方米;

      (二)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清洗、消毒、包裝設備,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三)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間(區)、清洗消毒間(區)、包裝間(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消毒工藝流程不得有逆向或者交叉;

      (四)使用獲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洗滌劑、包裝材料,以及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規范的消毒產品;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提供的消毒餐飲具應當檢驗合格,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

      (七)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監督檢查或者抽檢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沒有營業執照的,應當及時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監督管理,發現餐飲具不合格的,應當及時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營業執照的,應當定期通報衛生行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的營業執照,并留存其營業執照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貯存食品的,應當在貯存食品3日前向原許可機關備案。

      為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供貯存、運輸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在簽訂貯存、運輸合同前,查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依法不需要取得許可的除外)、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其身份證明、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如實記錄貯運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和食品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家庭宴席監督管理工作進行培訓和指導。

      鄉鎮人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對農村家庭宴席進行備案管理。

      農村家庭宴席舉辦者應當在舉辦家庭宴席前2日內將就餐時間、就餐人數、場地衛生條件、菜品清單、廚師健康狀況等情況向所在地鄉鎮人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備案。

      農村家庭宴席管理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節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進生產條件,逐步發展成為食品生產企業。

      第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依法取得生產加工核準,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生產加工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有效期為3年。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管理辦法由市質量監督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加工區與生活區隔離;

      (二)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三)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或者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加工設施或者設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

      (六)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產加工核準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生產加工固定場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材料;

      (四)生產加工設備、設施清單;

      (五)設備布局平面圖和工藝流程圖;

      (六)執行的食品安全標準;

      (七)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和食品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文本。

      依法需要預先核準名稱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同時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法屬于生產許可管理的,應當使用獲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

      (二)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原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

      (三)生產加工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以及原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四)食品生產加工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無毒無害;

      (五)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

      (六)食品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七)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八)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九)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對食品安全負責,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不亂用、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

      第三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乳制品、酒(不含糧食釀造酒)、罐頭制品、果凍等高風險食品;

      (二)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四)市質量監督部門規定的其他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接受食品委托生產加工。

      第三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出坊食品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限、銷售對象、銷售日期等內容。

      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食品應當至少每半年檢驗1次;首次出坊銷售的食品,應當進行檢驗。

      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出坊銷售。

      不具備食品檢驗能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三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季節性或者臨時性生產加工的,應當在開業、停業前3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部門。

      無正當理由的,停業不能超過6個月。

      第三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第三節 食品攤販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集中交易市場,鼓勵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第四十條 食品攤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當在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指定的范圍或者場所內經營,距離廁所、糞坑、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攤點距離鮮活畜禽、水產品銷售點、宰殺點20米以上;

      (二)有與經營食品相適應的消毒、防腐、防蠅、防塵、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和存放廢棄物的設備設施;

      (三)餐飲具應當洗凈、消毒,保持清潔,一次性餐飲具不得重復使用;

      (四)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不得使用報紙、書刊、油印紙張和非食品專用塑料袋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裝材料;

      (五)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應當使用無毒、無害、清潔的售貨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貨、款分開;

      (六)正確使用符合食品安全的洗滌劑、消毒劑;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第四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非主干道兩側設置臨時占道經營點規劃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集中規劃臨時占道食品攤販經營點,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條 從事臨時占道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食品流通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餐飲服務攤販應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攤販備案管理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分別制定。

      第四十四條 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履行占道行為監管職責時,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應當及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自治縣)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發放、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攤販臨時占道許可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同級工商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占道食品攤販違反食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不適宜繼續經營的,應當在3日內通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及時責令其變更經營范圍或者依法注銷臨時占道許可證。

      第三章 食品檢驗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應當整合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檢驗資源,推進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能力建設,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食品安全監督檢測提供技術保障。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委托檢驗的,應當對送檢樣品、樣品所代表批量的真實性負責。

      抽樣檢驗、委托送檢的檢驗樣品,應當經檢驗雙方同意后當場封存,并簽字確認。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5日內向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抽樣檢驗結論有異議申請復檢的,還應當同時告知實施抽樣檢驗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復檢:

      (一)食品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食品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穩定的;

      (三)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已進行過復檢的;

      (五)生產經營單位對樣品真實性提出異議,但不能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的。

      第四十九條 食品檢驗機構對檢驗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科學性負責,保證出具的檢驗數據和結論客觀、公正;因檢驗數據和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食品檢驗機構不得與食品生產經營者簽訂協議,作出包檢合格等影響檢驗公正性的承諾,不得索取、收受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五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復檢結論和逾期未申請復檢的檢驗結論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設立食品檢驗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等其他生產經營者建立聯檢食品檢驗室,自行對食品進行檢驗。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包括食品抽樣檢驗、餐飲具抽樣檢驗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等內容。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結合具體情況,組織制訂、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計劃方案。

      第五十三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級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要求和需要,制定和實施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規劃。

      第五十四條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獲知有關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后,應當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信息進行核實和分析,并根據需要,組織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商貿流通、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制訂臨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

      第五十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快速檢測方法對食品進行初步篩查;對初步篩查結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依法進行檢驗。

      檢驗結論公布之前,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進行銷售。

      第五十六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備案實施、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五十七條 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和回訪。

      監督檢查和回訪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經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或者食品攤販經營者簽字。

      第五十八條 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許可證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或者接到通報后,應當責令當事人限期辦理變更登記事項,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的,依法注銷相關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撤回、吊銷、注銷食品生產者、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營業執照后,應當于3日內書面通報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質量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報后應當注銷其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核準證)、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五十九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關食品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立即核實并向衛生行政部門通報相關情況。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會同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參與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的部門應當在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協調下分工協作、相互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的工作效率。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提出可疑食品生產加工現場的衛生學處理措施,查清事故發病人數、死亡人數、致病食品和致病因素等,并及時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第六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子監管信息系統,收集、整理、記錄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相關信息。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對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記錄實行電子記錄。

      食品生產經營者電子記錄內容應當與紙質記錄內容一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用非食用化學物質浸泡水產品、畜禽產品的;

      (二)摻入罌殼等有毒、有害物質;

      (三)生產經營以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

      第六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利用廢紙、廢塑料、廢橡膠、廢纖維等有害物質為原料生產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工具、設備等食品相關產品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有腹瀉、嘔吐、黃疸、發燒、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膚化膿等病癥的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工作人員調整工作崗位的;

      (三)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檢驗結論公布之前,銷售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將許可證標注的生產經營地址外的食品倉儲備案的;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采用委托生產加工,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備案的;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和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建立或者遵守相關記錄制度、定期報告制度和保管貯存制度的;

      (七)集體用餐配送者未在包裝明顯位置注明加工制作時間和保質期限,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八)餐飲服務提供者超許可范圍、承接能力接辦集體宴席,或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對提供的食品留樣,或者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九)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營業執照和消毒合格證明文件,或者食品貯存、運輸服務經營者未依照本辦法規定查驗留存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許可證、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縣(自治縣)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加工要求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九項規定的;

      (二)生產加工散裝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的;

      (三)未向社會公開承諾食品安全的;

      (四)生產加工本辦法禁止生產加工食品的;

      (五)向食堂、連鎖經營的集中交易市場銷售食品的;

      (六)接受委托進行食品生產加工的;

      (七)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出坊檢驗的;

      (八)開業、停業未按規定報告的。

      第六十五條 食品攤販經營不符合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自治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六條 食品攤販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等物品,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至第八項規定的;

      (三)在食品經營場所使用、存放亞硝酸鹽的。

      第六十七條 消費者購買的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退換、賠償損失,并支付價款5倍的賠償金: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情形的;

      (二)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食品不召回或者不停止經營的;

      (三)進口食品未經相關安全性評估的;

      (四)標簽、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五)添加藥品(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的。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予退換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質量監督、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未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用職權、玩忽職守、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食品生產:指以銷售為目的,有固定生產場所、固定生產加工設備和裝置,將食品原料按照相應的工藝流程和要求,制作、加工成為食品的活動。

      食品流通:指食品銷售者購買、銷售食品的經營活動。

      餐飲服務:指通過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包括餐館、快餐店、小吃店、飲品店、食堂和集體用餐配送者等的經營活動。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加工規模小,采用傳統工藝,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的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或者個人。

      食品攤販: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政府允許的場所內從事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的個人。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以及商品批發市場、商品零售市場、商場、超市等交易市場中的食品集中交易區域。

      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指食品生產者或者檢驗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食品質量合格的檢驗報告書或者合格證。

      第七十條 生產、購買、銷售亞硝酸鹽的,應當遵守本辦法和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按照同一生產批號確定食品批量;未標注生產批號的,按照同一生產日期確定。

      第七十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鐵路運營中和火車站內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鐵路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由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共同負責。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許可證的受理和核發。

      客運船舶登記港所在地和客運船舶停泊所在地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相關機構行使客運船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2篇 進口食品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企業組織機構、職責體系

      一、組織架構

      二、職責

      (一)董事會:

      負責召集股東會,執行股東會決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決定公司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批準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聽取總經理的工作報告并作出決議;

      制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終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方案;

      聘任或解聘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部門負責人,并決定其獎懲。

      (二)ceo:

      全面領導公司生產經營的各項工作;檢查考核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工作績效;

      組織制定公司全面性的管理制度,并做好制度的推行和落實;

      努力推行崗位責任制和目標責任制,組織建立績效管理和目標考核體系,確保完成生產經營目標;

      研究、倡導和推動想成公司有實際內涵和自身特色的企業文化,創建正氣濃厚的人文氛圍,為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員工思想保證。

      (三)綜合部:

      考勤管理

      負責員工工號管理,監督日常員工考勤記錄,負責員工請休假管理,制作考勤報表;

      每周跟進考勤異常人員辦理補簽卡手續,對合格人員進行錄入,負責對《考勤異常處理單》進行匯總,對合格的處理單進行錄入。

      辦公用品管理

      負責辦公用品的采購、發放及監控管理,負責報刊的訂購;

      負責每月辦公用品費用的匯總及辦公用品費用的控制;

      負責固定資產的管理與行政供應商的管理。

      員工社保及各類證件辦理

      負責各部門員工的社保繳交、停辦及一切手續的辦理;

      負責每月的社保扣費明細輸出與校對,及有關社會保險的及時工作;

      公司員工商務簽證的報備、年審及辦理工作;

      負責公司車輛證件的報備、年審工作的落實;

      負責員工工作證的制作;

      其他證件的辦理。

      員工關系管理

      負責公會的行政服務管理及協調;

      負責員工檔案管理及日常員工咨詢與提議的受理;

      協助上級組織及開展員工活動。

      日常人事事務工作

      負責員工的入職、轉正、離職等手續的辦理及相關檔案的管理;

      協助上級開展招聘、培訓及績效考核等事務工作;

      個則各類人事通知的草擬及文件的分發;

      負責員工合同或其他協議的簽訂與跟進。

      日常行政事務工作

      負責各類行政通知的草擬及各項管理制度或條例的公式,并記錄備案;

      負責會議的籌備與跟進落實;

      負責員工名片的制作與分發;

      負責車輛的調度及維護跟進,稽查并統計車輛的各項費用及車輛使用的合規性;

      負責公司辦公環境的維護(注:對辦公區環境衛生的管理,含會議室等地方),協調物業關系,確保水、電資源的節能供應及安全保障;

      協助上級負責前臺工作的監督;

      負責辦公室鑰匙的管理及各資產設備的登記。

      (四)人力資源部:

      根據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制定公司中長期人才戰略規劃;

      制定完善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優化工作流程,組織、協調、監督制度和流程的落實;

      負責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設置、調整,進行定崗定編,制定部門和人員崗位職責;

      負責日常人力管理工作(招聘甄選、績效考勤、離職等工作);

      協助部門處理員工關系,主導協議、合同簽訂與社保辦理工作;

      定期進行市場薪酬水平調研,進行人工成本核算,提供決策參考依據,制定員工福利政策并管理實施;

      核定公司年度人員需求計劃,拓展招聘渠道,控制招聘成本;

      主導公司日常人事異動管理,檔案管理,人事數據統計分析;

      監督、檢查與指導項目人資工作,協助處理人事類與政府部門的公關事務;

      10、公司人事管理信息系統建立與維護;

      (五)財務部:

      堅決服從ceo的統一指揮,認真執行其工作指令,一起管理行為直接向ceo負責;

      組織編制公司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督促各項制度的實施和執行;

      執行國家財會管理政策和本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認真辦理現金收支和銀行結算業務,及時登記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保管好庫存現金,保管好有關印章、空白收據、空白支票;

      加強會計監督和審計監督,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對公司財務收支進行嚴格監督和檢查;編制年、月度財務會計報表,搞好年度會計決算;

      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管理,建立固定資產賬冊,正確計提折舊,定期組織盤點,做到賬、卡、物三相符;

      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成本核算和控制,力爭做到成本核算標準化、費用控制合理化;

      組織倉管部定期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三相符;

      負責控制物資材料貨款的支付,嚴格執行貸款支付審批的規定,任何材料款項必須經相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支付;

      負責及時上交稅款和公司應定期支付的其他費用;

      10、按時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六)計劃部:

      負責編制起草和修訂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日銷售計劃;

      負責收集各部門銷售日報表,上報產品、產量、產值完成情況;

      負責臨時工作號令的開出,并根據定額計劃對各部門單位下達各項定額指標;

      負責對各計劃員進行工作稽查及向上級匯報每日工作;

      完成并協助上級領導其他工作安排。

      (七)采購部:

      組織跟蹤、研究、調查市場的相關狀態,同行主要競爭對手的戰略狀態,并結合公司的采購情況與投資發展戰略方案向投資中心提出建議,并上報總經理;

      負責公司整體物流、物控方面的方案建議與執行;

      負責各部門報批需要采購相關物資,及時采購到位,以免影響工作進度;

      完成上級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事務。

      (八)品質部:

      負責建立、改進、完善公司質量管理體系并組織實施;

      根據公司的責任書,制定質量管理年度目標與月度目標并組織實施;

      全面負責產品進口的安全質量檢驗和銷售的安全質量監控;

      負責質量管理體系中潛在不合格情況的預防和,落實外審不合格情況的糾正工作;

      全面支持及負責國家或地區質量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工作;

      做好安全質量記錄,并按規定建檔、保管,對數據的正確性負責。

      (九)市場部:

      1、市場研究

      (1)組織市場調查,了解現有市場情況;

      (2)研究市場需求,預測未來市場趨勢;

      (3)建立和維護營銷信息庫。

      2、市場拓展

      (1)根據市場研究的要求,執行市場調研,收集市場信息;

      (2)圍繞公司銷售目標擬定市場開發計劃,并負責計劃的實施;

      (3)根據市場分析,積極發現新市場和新機會。

      3、市場宣傳與策劃

      (1)掌握行業推廣渠道,并建立好良好的合作關系;

      (2)負責落實媒介載體,策劃、編制媒體、廣告年度計劃并實施;

      (3)配合市場開發計劃,負責制定展覽、展示年度計劃,策劃推廣方案并組織實施;

      (4)負責公司各項市場活動、市場宣傳的資料準備;

      (5)積極收集市場推廣和宣傳機會。

      4、品牌管理

      (1)對競爭品牌產品的價格、質量、促銷手段等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2)對競爭品牌廣告策略、競爭手段的分析;

      (3)做出銷售預測,提出未來市場的分析、發展方向和規劃;

      (4)制定各類產品線價格體系及營銷戰略、地區覆蓋策略及推廣計劃;

      (5)制定及實施市場推廣活動和公關活動;

      (6)實施品牌規劃和品牌的形象建設。

      5、提供產品技術支持

      (1)配合銷售進行現場技術交流和產品介紹;

      (2)配合銷售進行投標、合同等過程中的技術支持;

      (3)為銷售和客戶服務部門提供新產品的技術培訓。

      (十)銷管部:

      為所轄區域內零售市場提供專業性支持工作;

      在本轄區內建立分銷網及擴大公司產品覆蓋率;

      按照企業計劃和程序開展產品推廣活動,介紹產品并提供相應資料;

      對所管轄的零售點進行產品宣傳、入店培訓、貨品陳列、公關促銷等工作;

      建立客戶資料卡及客戶檔案,完成相關銷售報表;

      參加公司召開的銷售會議或組織的培訓;

      與客戶建立良好關系,以維護企業形象。

      (十一)渠道部:

      對空白市場網絡的開發機品牌推廣;

      對代理商客情的維護、服務、幫助;

      解決代理商在市場推廣及操作過程中的疑難問題的處理;

      對新老代理商專賣店導購的定期培訓及指導;

      協助代理商對公司制定的銷售計劃的分解及全年大型促銷活動的制定及實施促銷活動必須占到全年銷量的比例;

      對新代理商裝修驗收完畢后,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遞呈開業活動的策劃方案、實施方案及對新代理商開業活動物料支持的申請方案。

      (十二)大客戶部:

      根據公司的總體計劃,編制大客戶開發、拜訪等工作的流程與服務標準;

      負責組織大客戶渠道拓展工作;

      負責組織大客戶營銷與市場開發工作;

      負責大客戶服務與關系維護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負責大客戶投訴處理區監督檢查工作;

      負責與品牌廠家對應部的密切聯系和迎接工作;

      完成上級領導臨時交辦的工作。

      第二章收貨人備案管理制度

      本公司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本公司按規定在食品進口前向四川省檢驗檢疫局申請備案,并保證所提供備案信息的真實性。

      本公司在向四川省檢驗檢疫局申請備案時,按規定完整提供一下材料:

      填制準確完備的收貨人備案申請表;

      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自理報檢單位備案登記證明書等的復印件及原件;

      企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與食品安全相關的組織機構設置、部門職能和崗位職責;

      擬經營的食品種類、存放地點相關材料及證明;

      本公司在提供上述文件材料的同時,按規定通過備案管理系統填寫并提交完整一致的備案申請表。提供收貨人名稱、地址、聯系人姓名、電話、經營食品種類、填表人姓名、電話及承諾書等信息,并確保在發生緊急情況時可以通過備案信息與本公司相關人員取得聯系。

      若本公司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等發生改變時,將及時通過備案管理系統提出修改申請,由四川省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第三章食品標簽管理制度

      為加強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保證進出口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檢驗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積極配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及四川省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本公司承諾進出口預包裝食品的標簽符合國家規定,誠實守信,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本公司首次進口預包裝食品時,按照報檢規定提供正確完善的材料,如下:

      原標簽樣張和翻譯件:

      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樣張;

      標簽中所列進口商、經銷商或者代理商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當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中強調某一內容,如獲獎、獲證、法定產區、地理標識及其他內容的,或者強調含有特殊成分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標注營養成分含量的,應提供符合性證明材料;

      應當隨附的其他證書或者證明文件。

      若進口預包裝食品標簽涉及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不合格的,本公司將配合檢驗檢疫機構銷毀或者退貨,由本公司相關負責人辦理退運手續,其他項目不合格的,本公司承諾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技術處理后重新檢驗仍不合格的,本公司將銷毀或退貨。

      第四章企業食品安全培訓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公司建立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食品安全知識的培訓。

      加強對企業職工人員安全知識培訓室食品安全法對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本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有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培訓目的:

      加強本公司員工的食品安全培訓,強化員工的食品安全意識,增強職業素養,提升食品安排管理技能;

      通過對食品安排知識的培訓和學習,本公司員工要明確自身的安全責任,特別要明確食品經營企業是食品安全企業第一責任人。

      積極展開對本公司員工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確保本公司食品經營安全。

      培訓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培訓方式:本公司的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員工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本公司培訓,并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培訓時間:本公司規定員工每周對食品安全內容進行自學,每月組織一次集中學習,每季度組織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培訓要求:本公司員工要端正態度、明確目的,認真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學習和培訓。本公司員工不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與本崗位工作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標準的具體制定。

      對新錄用員工及轉崗員工在上崗前須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有關崗位人員聘用的安全依據,并作為員工晉級、加薪和獎懲等工作的重要參考依據。

      對本公司食品安排知識培訓及學習情況建立培訓檔案,對組織和參與情況、學習情況進行匯總、歸納、整理并進行歸檔。檔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兩年。

      第五章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檔案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本公司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管理制度,以加強企業人員健康情況的管理,確保食品安全。本公司經營人員及經營活動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本公司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員工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本公司員工健康檢查應每年進行一次,對新錄用員工或轉崗員工應先進行健康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對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本公司應禁止其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的工作。這些疾病包括: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消化道傳染疾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

      如發現從事直接接觸食品工作的人員中患有第三條中規定的疾病,本公司將立即調換其工作,將其調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工作的崗位。

      本企業建立健康檔案制度,記錄與員工健康狀況相關的信息。

      健康內容包括美味員工的既往病史,診斷治療情況、家族病及歷次體檢結果等。

      健康檔案應根據員工每年健康檢查情況及時更新。

      健康檔案由本公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保存年限不低于2年。(見附件1)

      第六章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本公司在購買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并按照《食品索證索票規定》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復印件。查驗內容如下:

      營業執照;

      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

      標注通過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證書;

      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

      銷售憑證;

      其他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文件;

      對食品進行查驗,檢查食品包裝標識、外觀等內容。

      本公司將按照國家要求,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校對并記錄,包括:

      (一) 中文表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 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 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表面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 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請(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 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機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標明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本公司將按期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本公司對所進貨物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的,應提出異議,經進一步證實食品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拒絕進貨。

      本公司員工必須嚴格執行該制度,在簽訂購貨合同時,必須查驗供貨方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等,并親自驗貨,貨證相符方可采購。

      本公司須留載有關信息的進貨文件和購貨合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見附件2)

      第七章食品倉儲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制度,本公司所有員工均應遵守本制度。

      依法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貯存場所、設備均保持清潔,無霉斑、鼠跡。蒼蠅、蟑螂等,食品與非食品不予混放,食品倉庫內不存放有害物質(如殺鼠劑、殺蟲劑、洗滌劑、消毒劑等),不存放個人物品和雜物。

      由質管部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的采購、驗收、發放登記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數量出入庫登記,做到先進先出,易壞先用。腐敗變質、發霉生蟲等異常食品和無有效票證的食品不予驗收入庫,及時檢查和清理變質、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產品按類別、品種分類、分架擺放整齊,做到離地10厘米、離墻10厘米存放于貨柜或貨架上。

      倉庫內使用機械通風或空調設備通風、防潮、防腐、保持通風干燥。定期清掃,保持倉庫清潔衛生。

      設置紗窗、排風扇、防鼠網、擋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蟲、防蠅、防蟑螂設施,禁止在倉庫內抽煙。

      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工具盒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保溫和冷藏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運輸。

      第八章進口和銷售記錄管理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一條 食品進口記錄

      本公司相關人員對各批次的進口商品需做好相關記錄,記錄內容包括進口食品的名稱、品牌、規格、數量、貨值、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原產地、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生產企業名稱及在華注冊號、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備案編號、名稱及聯系方式、貿易合同號、進口口岸、目的地、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或者授官方授權機構出具的相關證書編號、報檢單號、入境時間、存放地點、聯系人及電話等內容。(見附件3)

      本公司相關人員應保存如下進口記錄檔案材料:貿易合同、境外付匯憑證、提單、根據需要出具的國(境)外官方相關證書、報檢單的復印件、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衛生證書》等文件副本。

      記錄的收集與保存

      本公司相關人員應收集進口記錄及單據,按進口合同編號順序逐一歸檔,保證進口報檢清關整套單證完整性。

      各項記錄材料由銷管部管理保存,如需查閱,查閱人須在查閱前辦理登記,查閱后要及時送還,并在有關記錄上簽字。進口記錄的保存時間不少于2年。

      第二條 進口食品銷售記錄

      銷售記錄的內容包括下列信息:銷售日期、食品名稱、規格、數量、重量、生產日期及批號、購貨人/單位、購貨人/使用人地址及電話、出庫單號、食品召回后處理方式。(見附件4)

      銷售單據的填寫要求如下:

      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完整,詳盡,不得用鉛筆填寫;

      填寫及時,準確,不得提前或錯后填寫;

      不得隨意撕毀或任意涂改,確實需要修改時,需在錯處劃一橫線后,在其旁邊重寫,簽上姓名,日期并蓋章;

      簽名(蓋章)須填全名,不得只寫姓氏,印章須清晰可辨。

      (三)進口、銷售記錄檔案的管理與保存

      本公司相關人員需負責收集銷售記錄集單據,每月收集一次,并與收發貨臺賬進行核對,不得有誤。銷售記錄需保存購銷合同、銷售發票留底聯、出庫單等文件原件或復印件;

      收集后的記錄及單據要逐頁核對,特別是關于產品去向及產品特征的項目。如有疑問須及時與有關文件核實,并將具體情況備注于備注項下,核對人簽字后歸檔;

      記錄的保存實行專人專柜報關,如需查閱,查閱人須在查閱前辦理登記,查閱后要及時送還,并在有關記錄上簽字。進口銷售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九章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制度

      食品退市制度

      為了加強本公司食品質量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活動,確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銷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維護本公司聲譽,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一)若產品為下列條件之一的,應停止銷售,退出本經營單位:

      腐爛變質、污穢不潔的;

      包裝破損和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超過安全試用期或者保質日期的;

      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質加工的;

      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或使用絕對宣傳用語的;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以為是該商品的;

      行政監管機關公布屬于秴食品的;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存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

      (二)本公司工作人員若發現所銷售的食品屬于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該 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立即清點不合格食品,登記入冊;

      將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場,并通知生產企業或供貨方,配合召回以售出食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對有害有毒、腐爛變質的食品應交由有關部門進行無害化處理或銷毀;

      可能造成安全衛生危害的,立即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三)對已經出售的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公司將選擇能夠覆蓋銷售 范圍的新聞媒體予以公告,或者在營業場所內公示,通知購貨人退貨,將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銷毀。

      (四)本公司工作人員應對本公司經營單位內的食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退出市場。

      (五)本公司對消費者作出食品質量承諾,并在出售食品時向消費者提供購貨憑證或商品質量信譽卡。

      二、食品召回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避免和減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護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本公司相關人員均應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稱召回,是指食品生產則按照規定程序,對由其生產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類別的不安全食品,通過換貨、退貨、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等方式,及時消除或減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動。

      本公司的食品召回事件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國家質檢總局和升級質檢部門組織建立的食品召回專家委員會提供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的技術支持。

      本公司將建立完善的產品質量檔案和相關管理制度,準確記錄并保存食品儲運、銷售以及產品標識等信息,保存消費者投訴、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記錄,以及食品危害糾紛信息等檔案。

      本公司將向質監部門及時報告所有相關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費者投訴、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隱瞞或虛報食品危害人體健康的事實。

      本公司將進行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評估,調查內容包括以下內容:

      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或標準的安全要求;

      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輔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做食品;

      食品的主要消費人群構成及比例;

      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數量、批次或類別及其流通區域和范圍。con

      本公司將配合省質監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危害調查,不以食品已通過任何符合性審查為由拒絕。

      經食品安全危害調查和評估,確認屬于生產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確定召回級別,實施召回。

      根據食品安全危害的嚴重程度,食品召回級別分三級:

      一級召回:已經或可能誘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圍廣、社會影響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圍較小、社會影響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級召回:已經或可能引發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輕微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食品召回的實施

      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

      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當在1日內,二級召回應當在2日內,三級召回應當在3日內,通知有關銷售者停止銷售,通知消費者通知消費。

      向社會發布食品召回有關信息,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質檢總局有關規定,向省級以上質監部門報告。

      自確認食品屬于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級召回應在3日內,二級召回應在5日內,三級召回應在7日內,公司通過所在地的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

      食品召回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通知消費者停止消費不安全食品的情況;

      食品安全危害的種類、產生的原因、可能受影響的人群、嚴重和緊急程度;

      召回措施的內容,包括實施組織、聯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體措施、范圍和時限等;

      召回的語氣效果;

      召回食品后的處理措施。

      自召回實施之日起,一級召回每3日,二級召回每7日,三級召回每15日,通過市質監部門向省質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若召回計劃有變更的,應在食品召回階段性進展報告中說明。

      四、召回評估

      本公司將保存召回記錄,主要內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數量、比例、原因、結果等。(見附件5)

      本公司將在食品召回時限滿15日內,向省質監部門提交召回總結報告;責令召回的,報告國家質檢總結。

      本公司將及時對不安全食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根據有關規定應當銷毀的食品,及時予以銷毀。

      對召回食品的后處理,本公司將保留詳細記錄,并向時質監部門報告,接受市質監部門監督。

      第十章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目的:為建立公司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系統,確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時處理和有效救援,特制訂本制度。

      范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種植、養殖、生產、包裝、貯藏、運輸、經營、消費等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重大傷亡、眾多人數患病或者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重大危害的情況。

      職責:本公司ceo作為食品安全事故報告第一責任人,應及時上報安全事故。

      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由食品引起的一次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或者中毒人數超過30人以上(含30人)的;

      食品安全事故影響范圍跨越縣(市、區)級行政區域,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其他以食品為載體,有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報告程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現或發生部門或個人應及時上報ceo,ceo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食品技術監督局報告,同事向相關食品安全部門報告;

      報告應采取電話、傳真或其他快捷有效的方式;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次報告、階段報告和總結報告:

      (1)初次報告 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病亡人數,初次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估算,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

      (2)階段報告 包括公司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變化或者上級要求,隨時報告事故發展變化情況,處置進展、事故原因,以及對前次報告的補充和修正等;

      (3)總結報告 在事故處理結束后,本公司將及時上報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鑒定結論,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過程、原因及責任,今后防范措施,善后處理及賠償情況等。

      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如有隱瞞、緩報、謊報事件發生,將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部門和個人責任。

      事故發生后,公司將及時調整資金,保障事故的報告、救援、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各項經費及時到位。

      四川克魯德酒業有限公司

      綜合部

      二o一四年三月

      第3篇 幼兒園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幼兒園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一)

      1、食品衛生應有專人負責,成立食品衛生管理委員會,定期檢查食品衛生情況,總結經驗,及時解決問題,不斷提高兒童食品衛生的質量。

      2、根據季節供應情況,制定適合各年齡組兒童的食譜。

      3、食品由專人按實際需要采購,采購的食品應新鮮優質,每天由專人驗收生、熟食品,并建立驗收簿。

      4、生食品經驗收后入庫,庫存不宜過多,各類食品應按需要量領取,每月底盤存。

      庫房由專人保管,建立出入庫帳目。

      庫房保持整潔干燥,各種盛器須加蓋。

      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食用。

      5、準確掌握兒童出勤人數,作到每天按人按量供應主副食品。

      6、各種膳食烹調后,由專人檢查質量,合格后根據各班用膳人數發出,營養員應到各班了解兒童用膳情況,聽取對膳食的意見。

      7、保健人員(或營養員)應定期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對食品的保質期嚴格把關。

      做到過期不用,生熟分開。

      8、建立嚴格的消毒衛生制度。

      規范操作。

      定期檢查。

      濮陽創信幼兒園

      幼兒園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二)

      一、幼兒園食堂與幼兒集體用餐的衛生安全管理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實行衛生部行政部門監督指導,教育行政部門監督,幼兒園具體實施的工作原則。

      二、食堂應保持內外環境整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他有害昆蟲。

      三、食堂的設施設備布局合理,應有相對獨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間,食品加工間,用餐場所。

      四、餐具使用前必須使用符合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洗凈,消毒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五、嚴格把好食品采購關,食堂采購員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采購食品,以保證其質量。

      六、食品存放應當分類、定期檢查,及時處理變質或超過保持期限的食品。

      七、食堂用的原料、炊具以及其他用具,容器必須標志明顯,做到分開使用。

      定位存放,用后洗凈,保持清潔。

      八、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涼菜。

      九、食堂剩余食品必須冷藏,冷藏時不得超過24小時,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必須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食用。

      十、食堂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從業人員應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

      幼兒園食品安全規章制度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是學校開展衛生防疫管理的法律依據,各學校必須認真學習并堅持貫徹執行。

      一、飲食衛生

      1、人員配置

      根據需要設立合理、充分的崗位,所配置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必須要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個人健康證和相關的技術、職稱等級證書。

      2、責任制度

      建立健全食堂衛生崗位責任制度、從業人員的晨檢制度、食品留樣試嘗制度、食物運輸管理制度、采購管理制度、食物入庫、出庫管理制度、物品管理制度和資金管理制度。

      3、操作規程

      (1)食堂工作間和餐廳要通風、明亮、潔凈,保持良好的衛生環境,做到地面無雜物臟物、無油污等。

      食堂功能區(生加工間、粗加工間、配菜間)要嚴格區分,在加工時,嚴格按食堂工藝流程進行操作,防止出現混崗、漏崗,避免食品交叉污染;三防(防蠅、防塵、防鼠)設施要完善,要充分發揮各功能區和設施、設備的有效作用。

      食堂器具要做到生、熟分開,有明顯標記,公用餐具要清潔、消毒。

      出售食品時,要使用售貨工具,包括出售包子、饅頭、油條等食品,不得用手接觸,必須使用專門的器具。

      (2)堅持按規定程序滅鼠、滅蠅、滅蟑螂,要采取恰當的措施放滅蟲藥物,未用完的藥物要妥善保管。

      特別是滅鼠工作,必須按規定購買鼠藥,由經過受訓的專人投放,并做到晚投放、早清掃。

      (3)食物采購,要嚴密把好采買、運輸、驗收入庫三個環節,要堅持食品原料索證原則,堅持執行食品衛生的相關法律法規。

      建立優質優價供貨網點,采購食物做到“三不”:不采購無固定廠名廠址,無商業標簽和無生產日期、保持期,無衛生許可證的各類食品飲料和半成品;不采購不新鮮的蔬菜;不采購有質量問題的大米、面粉、食油、佐料等。

      (4)庫房要通氣、透氣,進入庫房的食物驗收登記后,要分門別類存放,標記標識要清楚,要注意先進先出,防止過期失效、腐爛變質。

      保管人員要做到心中有數,在領取和發放食物時,保管人員對發放的食物種類、數量要作好登記,領取人員對食物要進行檢查驗收,對感觀情況進行登記,雙方都要作好登記,以保證食物安全進入食堂進行加工。

      (5)食堂管理人員要堅持試嘗菜肴,要實行成品菜留樣,次日24小時后若無食物中毒事件發生才可將所留樣品處理掉。

      4、從業人員的衛生意識

      (1)從業人員要做到“四勤”,即:勤洗澡、勤洗手、勤理發、勤剪指甲。

      上崗時要穿戴工作衣帽,不戴飾物上崗。

      上廁所前要摘去工作衣帽,置于換衣間,便后要用消毒液浸泡洗手后,再穿戴好工作衣帽。

      上崗期間,禁止吸煙,不要對著食物咳嗽、打噴嚏。

      (2)加工食物時,不準用手摳鼻屎。

      烹調食物時,切勿用手指直接在湯汁中攪拌后,放入口中品味,切勿直接用湯勺或鍋鏟盛裝湯汁對著口腔品嘗。

      烹菜時,要將湯汁置入事先備好的碗勺內然后再進行品嘗。

      (3)在盛裝食物時,不能用抹布和圍裙擦拭盛裝容器。

      盛裝好的食物不能直接與地面接觸,應放在規定的架子或操作臺上,在出售前要加蓋或加防蠅罩。

      在分發和出售食物時,不能用手直接接觸食物,要戴上一次性手套。

      嚴禁從業人員穿拖鞋上崗,嚴禁赤膊上崗。

      二、衛生防疫

      1、學校飲水衛生

      使用自來水的學校,要定時、定人清理水池、水管,以免污垢、雜質影響水的質量。

      要建立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要有專人負責,要注意水源環境條件的變化,定期查驗水質,加強水源管理。

      自來水必須燒開后才能供給師生飲用,必須用潔凈的專用盛水器。

      2、學生飲用水衛生

      采購飲用水時,要核準供水商家提供的各種有效手續和衛生檢疫部門出據的檢疫報告及衛生指數。

      不采買不合格的飲用水,不采買不符合衛生指標的飲用水,不采買無證經營商販提供的飲用水,不采買未取得生產經營許可權或未經生產廠家批準同意銷售的不合格飲用水,不采買衛生條件不符合要求、無安全保障和生產設備設施不完善的飲用水具。

      3、流行性傳染病的防與治

      (1)學校要堅持對學生進行衛生健康教育,培養學生良好的衛生行為習慣。

      要主動和當地衛生防疫部門取得聯系,在衛生防疫部門指導下對校園環境進行整治。

      要定期組織學生參加體檢,及時發現疫情,特別是在春、秋兩季傳染病多發季節,更要加大力度進行檢查,將防與治結合起來。

      (2)發現疫情后,處理要及時、果斷,要立即將病員進行隔離,切斷一切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及時與學生家長取得聯系,告知家長,讓家長了解學生的發病情況。

      再盡學校所能,組織救治的同時,迅速通知傳染病預防急控中心和醫療衛生部門、當地政府,并報告上級主管部門。

      學校要采取有力措施,動員一切力量控制疫情的發展,防止其蔓延。

      之后,對有關環境和病員接觸過的物品進行全面消毒處理。

      4、學生衛生習慣的養成教育

      (1)要教育學生勤洗臉、洗頭、洗手、洗腳、洗澡,勤剪指甲,每天早晚堅持刷牙,三餐以后清水漱口,要勤換衣服,著裝整潔。

      (2)要教育學生按時進餐,主餐要吃飽。

      要講究飲食的科學、合理、均衡,多吃蔬菜、水果,多喝水,保證身體發育對各種維生素及微量元素的需求。

      不亂吃零食,特別注意不購買、不食用無證經營的食品和飲料,防止病從口入。

      (3)要教育和組織學生積極參加各類大掃除,參加滅鼠、滅蠅、滅蚊、滅蟑螂等除害活動。

      不亂扔果皮、紙屑,不隨地吐痰,保持潔凈的環境,有效地防御各類病害。

      (4)要注意生長發育期的生理和心理衛生,合理引導學生培養自理能力,保持良好的站姿、坐姿和睡覺、行走的姿勢。

      認真做好廣播操和眼保健操,要保持身體各種機能的正常運行,切忌過度疲憊。

      保護好嗓音,切忌大喊大叫。

      不要隨意憋住大、小便,保持身體排泄的通暢。

      (5)要注意運動衛生,參加體育運動不要過度疲勞,參加喜愛的活動也不要一味沉溺進去,要防止身體超負荷運轉。

      第4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一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

      根據《食品安全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單位就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

      1、負責人崗位職責 :對食品的經營負全面責任;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對業務經營人員的質量教育,保證質量管理方針和質量目標的落實和實施.定期開展質量教育和培訓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員身體檢查.

      2、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對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按時做好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清潔衛生工作,確保食品的經營條件和存放設施安全、無害、無污染;建立并管理員工健康檔案,每年負責安排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監督檢查員工保持日常個人衛生;負責監督營業場所和倉庫的溫濕度在規定的范圍內,確保經營食品的質量;發現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向負責人報告.

      3、購銷人員崗位職責 :嚴禁采購法律法規禁止上市銷售的食品;嚴禁從證照不全的企業采購食品;進貨時認真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等;確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質期內,并應定期檢查在售食品的外觀性狀和保質期,發現問題立即下架,同時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報告.

      二、從業人員衛生管理制度

      1、凡從事食品經營工作的人員必須經崗前衛生知識方能上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崗位的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且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進行食品衛生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業務技能的培訓.

      2、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個人清潔衛生,做到個人儀表整潔.上崗時必須穿戴統一整潔的工作服,并應經常換洗,保持清潔.在工作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進食、吸煙,私人物品必須存放在指定的區域或更衣室內,不可放置在工作區內.

      三、銷售管理制度

      1、經營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并設置密閉的垃圾容器,及時清除垃圾,搞好防塵、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整潔.

      2、《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應懸掛于經營場所內醒目位置.設有食品衛生管理機構和組織結構,配有經專業培訓的食品安全專職管理人員.

      3、食品陳列設施*合理,劃定食品經營區域,食品與非食品分開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無'和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食品.保證食品外觀清潔,如發現食品超過保質期、破損、鼠咬、受潮、生霉、生銹等現象要及時處理.

      4、散裝食品銷售必須按'生熟分離'原則,分類設置散裝食品銷售區.按銷售品種配備足量的容器,并符合衛生條件.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有防塵材料遮蓋.應在盛放食品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設置'散裝食品標識牌',標識出食品的名稱、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做到'一貨一牌、貨牌對應'.銷售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必須由專人負責,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和包裝服務,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操作時應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專用工具取貨.

      5、生鮮食品應銷售應配備貨架、保溫柜、冷藏柜和冷凍柜等陳列設施,配備符合要求的檢測設備.

      6、熟食制品銷售間入口處應設預進間,設更衣及洗手、消毒設施,采用非手動式的水龍頭.配備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食品冷藏設施和專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塵材料遮蓋.

      四、倉庫管理制度

      1、食品倉庫必須做到專用,不得存放其他雜物和有毒有害物質.應設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庫登記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庫時,庫管員應對其質量和數量進行驗收,并詳細記錄入庫產品的名稱、數量、產地、進貨日期、生產日期、保質期、包裝情況等,并按入庫時間的先后分類存放,感官檢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庫.設有不安全食品暫存專柜,并有記錄本.

      2、食品倉庫應有良好通風,保持庫房內所需溫度和濕度,防止食品霉變、生蟲.貯存生鮮食品應配置必要的低溫貯存設備,包括冷藏庫(柜)和冷凍庫(柜).搞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對庫房周圍進行衛生清掃,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蟻蠅孳生場所.

      3、食品存放設隔離地面的平臺和層架,離墻30厘米以上,最底層隔離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進先出、生熟分開的原則分類貯存,并有明顯標識.

      五、除蟲滅害制度

      1、食品銷售場所內不得使用鼠藥,配備一定數量的滅蠅燈,并保證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銷售間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氣消毒設施,定期消毒.

      2、應定期進行除蟲滅害工作,防止害蟲孳生.使用殺蟲劑進行除蟲滅害,應由專人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進行.除蟲滅害工作不能在營業時間進行,實施時,對各種食品應有保護措施.使用時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觸面及包裝材料,使用后應將所有設備、工具及容器徹底清洗.

      六、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

      1、衛生管理工作有領導分管和專人管理,制定衛生檢查及獎懲制度,并組織有關人員定期或不定期進行衛生檢查;組織從業人員學習衛生知識和有關法規,并組織培訓考核,考核成績與獎懲掛鉤.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做到每天在營業前后有檢查,檢查記錄完備.嚴格從業人員衛生操作程序,逐步養成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和衛生操作習慣.檢查中發現問題仍未改進的,按有關獎懲制度嚴格處理。

      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2】

      一、負責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組織開展食品經營活動。

      二、經營食品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要求,具備食品銷售、儲存、運輸和裝卸的衛生條件。

      三、從事食品經營的人員應當遵守衛生要求,不符合法律規定健康要求的人員,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應當對采購的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禁止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超過保質期、無標簽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五、應當按衛生管理制度定期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改進并做好記錄。

      六、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主體資格、食品生產許可證和食品質量合格的證明文件,建立并執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記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七、完整建立食品進銷臺帳,適時對照自查,發現不合格食品,立即報告轄區工商部門,迅速將問題食品下架、撤回、及時告知供貨商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問題食品,退貨或銷毀。

      八、經營生鮮食品的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生鮮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后才能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九、發現食品臨近保質期限的,組織安排臨界食品銷售專柜進行促銷,并將食品真實信息告知消費者。超過保質期限的及時做好清柜、下架、銷毀、結算、建檔等事宜。

      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強對食品經營食品質量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經營者必須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進貨查驗的食品,是指消費者經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禽、畜,糧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飲料和酒類等食品。

      四、經營者購進食品時,應查驗證明供貨方主體資格合法的有效證件,并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食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并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

      需要查驗和索取的具體票證,由《食品索證索票制度》作出規定。

      五、經營包裝食品的,要對食品包裝標識進行查驗核對,內容包括:

      (一)中文標明的商品名稱,生產廠名和廠址;

      (二)商標、性能、用途、生產批號、產品標準號、定量包裝。

      (三)根據商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的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質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商品損壞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食品的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語。

      六、食品經營者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經營者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七、經營者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八、經營者按照食品廣告指引購進食品時,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九、市場開辦者應配備相應的檢測設施,對在市場內銷售的食品進行自檢,經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并登記檢測結果存檔備查。

      十、市場開辦者要指導經營者做好食品進貨查驗工作,檢查督促經營者進貨查驗工作的落實,對經營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關票證,應統一保管,集中備案,隨時接受工商部門的檢查。

      十一、經營者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索證索票制度是指為保證食品安全,在購進食品時,本單位員工必須向供貨方索取有關票證,以確保食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安全。

      第三條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者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每年核對一次。

      第四條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者或生產加工者索取以下證明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或上市規定,以及證明食品來源的票證:

      1.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2.檢驗(檢疫)證明;

      3.銷售票據;

      4.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5.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6.進口食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報關單、注冊證。

      第五條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合法來源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3.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第六條對獲得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省級以上安全食品、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名牌產品稱號的優質食品,可憑以上稱號相應標識和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七條對實行購銷掛鉤的食品,可憑購銷掛鉤協議和供貨方的銷售憑證直接銷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證。

      第八條對索取的票證要建立檔案,并接受市場服務中心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檢查。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維護消費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不合格食品退市,是指在我國境內對已經進入銷售領域的食品,發現其質量不合格或者有其他違法問題,采取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整改、銷毀、召回等措施退出市場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合格食品是指經檢測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下列食品屬于不合格食品:

      (一)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或者不符合國家、行業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標準的(包括: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未經批準使用的添加劑或者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具備應當具備的食用性能的;

      (三)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第四條下列食品應當退出市場:

      (一)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

      (二)未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食品名稱、配料清單、配料定量、凈含量和固型物含量、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保存期、貯藏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衛生許可證號、質量等級的;

      (三)輻照食品、轉基因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的,特殊營養食品未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的;

      (四)進口食品無中文標明的原產國的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的;

      (五)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經感官鑒別已經腐壞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七)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不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

      (八)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

      (九)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十)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國際標準采用標志、防偽標志等標志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五條經營者對自查中發現的以及有關行政機關確認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清點已售出的食品,登記造冊,如實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對僅是標示違法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可退回供貨方改正;對不能食用的食品,為防止退市的不合格食品二次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健康,工商管理部門應監督銷毀不合格食品,不得令其再流入市場;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食品,應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將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在工作中發現的、上級機關通報的、其他行政機關移送的,或者生產者、銷售者自報的屬于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退市食品,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將該商品清除市場(或者:應當及時告知并監督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將該食品退出市場;告知后經營者未采取退市措施的,工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七條對監督檢查和上級機關監測中發現以及其他部門公布應當退出市場的食品,經營者自覺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免于處罰;對于在工商部門監督下采取有效措施退市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其情節,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對于告知后仍不按照規定采取退市措施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第八條已經被確認為質量不合格食品退市的,需重新入市,必須提供合法檢驗機構經檢驗合格的《檢驗報告》或者有效的復制件后方可入市銷售,否則發現地工商部門可以依法封存該食品,責令其限期提供《檢驗報告》;在期限內拒不提供的,工商部門可以視同不合格食品進行處理。

      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食品案件情況、流通環節食品退市情況等信息,錄入企業信用監管系統,并通過一定形式向社會公布,進行消費警示,提供消費指導;對退市食品及其經營者,適時回訪,進行跟蹤監督管理。

      第十條嚴格執行信譽卡制度。經營者銷售食品必須給消費者出具銷售信譽卡,并在信譽卡上填寫銷售時間、經營者姓名、攤位號、商品相關消息等。消費者遇到消費安全問題,憑信譽卡,消費者和執法部門可從銷售追溯到運輸、生產環節,實現全程追溯,保證消費者的合法利益。

      第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

      食品衛生檢查制度

      1、設立食品衛生宿命檢查監督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對食堂進行食品衛生檢查和環境衛生檢查;

      2、把好食品采購、進貨關,特別是對油、米、肉、菜等大宗,關鍵的食品要定點,不準采購霉變、有毒、有害或無證不合格的食品,確保所購食品衛生安全;

      3、規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細分區、肉菜分開、生熟隔離、洗消嚴格;

      4、對儲存食品應進行冷藏保鮮,無須保鮮的食品應做到離地隔墻,分類堆放整齊,先進先用、用前應檢查有無變質變味;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食品存貯制度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能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特別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一定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食品運輸制度

      1、運輸工具(包括車廂、船倉和各種容器等)應符合衛生要求。要根據產品特點配備防雨、防塵、冷藏、保溫等設施。

      2、運輸作業應避免強烈震蕩、撞擊,輕拿輕放,防止損傷成品外形;且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混運,作業終了,搬運人員應撤離工作地,防止污染食品。

      3、生鮮食品的運輸,應根據產品的質量和衛生要求,另行制定辦法,由專門的運輸工具進行。

      冷鏈銷售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管理,保證上市食品質量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進貨要采用專用的冷凍設備,使食品在運輸途中保證所需冷凍溫度,全程冷凍運輸。

      第三條貨物到達后,要在最短的時間內裝進專用冷柜,保證食物的冷凍條件不變。

      第四條冷藏冷凍食品要有專用冷柜存放,專人看管,及時查驗貨物,嚴格按照食品說明溫度存放。

      第五條及時清理冷柜,保證冷柜的清潔,使其制冷運轉正常。堅持每季度一次冷凝器散熱板清掃,冰箱內蒸發管道結冰超過5毫米要及時除霜。保證冰箱使用安全,開門裝置完好,有防火防漏設施。

      第六條銷售冷藏冷凍食品,建立健全銷售登記制度,保證所銷售食品賬物相符。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五,當觀察到以下癥狀時,應規定暫停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腹瀉;手外傷,燙傷;皮膚濕疹,長癤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發熱;嘔吐

      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制度

      一、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食品從業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后方可參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證件的人員不得上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有效的健康證明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否則,不得繼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調離其工作崗位。

      四、食品從業人員應堅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發;勤洗衣服、被褥;勤換工作服。禁止長發、長胡須、長指甲、戴手飾、涂指甲油、不穿潔凈工作衣帽上崗和上崗期間抽煙、吃零食以及做與食品生產、加工、經營無關的事情。

      五、對食品從業人員實行德、能、勤、紀綜合考核。對德、能、勤、紀考核具優者給予表揚或獎勵;對綜合考核成績欠佳者進行批評教育使其改正;對不改者勸其離崗或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第5篇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索證索票制度

      為了確保本企業經營行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購進質量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業務部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保健食品購進程序,確保從合法的企業購進合法和質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業務部負責企業和品種的資料索取工作,建立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初審工作;并加強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檔案,簽訂的購貨合同必須注明相應的質量條款。

      3、審批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必備材料:

      3.1、首營企業的審核要求必須提供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企業質量認證情況的有關證明;銷售人員需提供加蓋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簽字的委托授權書,并標明委托授權范圍及有效期限,銷售人員身份證復印件,并對銷售人員及其身份證原件進行審核;還應提供供貨單位發票、銷售清單式樣和加蓋的印章式樣(復印件)。

      3.2、首營品種必須有《保健食品注冊批件》(《保健食品批準證書》)、《產品檢驗報告書》,保健食品的包裝、標簽、說明書,以及該產品所對應生產企業的《衛生 許可證》和《保健食品 gmp證書》。

      3.3、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還同時必須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官方網站上進行核查。因網上信息更新不及時核查不清時應電話查詢。查詢后應在首營審批表上作好查詢記錄。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對業務部門填報的表格及資料進行審核后,報安全管理負責人審批。

      5、首營企業及首營品種的審核以資料的審核為主,對首營企業的審批如依據所報送的資料無法做出準確判斷時,業務部應會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對首營企業進行實地考察。并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根據考察情況形成書面考察報告。再上報審批。

      6、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必須經審核批準后,方可開展業務往來并購進保健品;首營企業和首營品種的審批要在 2 天內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將審核批準的“首營企業審批表”、“首次經營其他類審批表”及報批資料等存檔備查,并將審批后的企業名稱輸入微機。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資料不全或未經審批,一律不準錄入。

      8、購進保健食品應有合法票據,按規定做好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購進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第6篇 小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度

      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為了切實加強我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完小校長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完小校長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責任人。各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教育部、衛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等法規,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分管領導要對職責范圍的工作負起全面責任。

      三、 中心完小校長、各完小校長要對食品安全工作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及時排查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預案,加大對食堂的監督檢查力度。

      (三) 檢查食堂(小賣部)食品安全各項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 責任追究

      (一) 對責任人的追究

      1、 各學校校長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2、 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對學校的追究

      1、 限期進行整改或由衛生部門取消其衛生許可資格;

      2、 責令其消毀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 根據情節輕重接受相關部門一定的罰款;

      4、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7篇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食品公司

      食品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制度

      一、安委會會議

      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時間由公司安委會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確定并主持。會議內容:聽到安全部門工作情況匯報會,總結本季度各部門安全生產情況;研究、部署全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及有關活動;解決全局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參加會議人員:公司安委會全體成員。會議資料和會務工作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

      二、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成員工作例會

      每月召開一次,會議由安委會辦公室主任主持。會議內容:總結上一個月安全生產進行情況;針對存在的問題作出下月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對有關安全生產問題進行研究,并提出對策和建議。參加會議人員: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成員。

      三、全公司系統安全工作例會

      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由公司安委會領導小組長或副組長確定并主持。會議內容:聽取各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匯報;部署下階段安全生產工作,對有關安全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對策和建議。參加會議人員為公司屬各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的領導及安全生產部門責任人。

      第8篇 x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工作職責

      1、每天進行食品質量驗收和食堂衛生檢查、并做好記錄。

      2、發現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和感官異常的食物立即停止使用。

      3、每月不定期進行突擊檢查,并與崗位考核掛鉤。

      4、每天做好食物留樣的檢查工作。

      5、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后,及時上報上級部門,對有關人員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檢查制度

      1、學校專門設食堂膳食管理人員(徐元堂主任)負責食堂衛生檢查。

      2、定期7―10天至少一次,或不定期(突擊檢查、抽查等)。

      3、 檢查內容包括食堂內為清潔衛生、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操作過程、消毒、留樣情況和學校采購、進貨等。

      4、對檢查結果有問題的相關負責人員,根據情節輕重,按食堂考核進行扣罰款。

      5、對檢查結果掛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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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9、衛生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0、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9篇 食品安全培訓制度范本格式怎樣的

      1、目的

      ⑴ 加強人力資源的開發及培訓;

      ⑵ 貫徹公司的經營理念及質量、食品安全政策及相關制度、法規;

      ⑶ 保證質量、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實現公司的方針目標。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的全體員工,特別是與產品、服務質量、食品安全相關的人員。

      3. 職責3.1 行政部負責培訓計劃的制定,實施上崗前基礎教育的培訓,負責檢查各部門對員工能力的考評,并對培訓效果組織評估;

      對培訓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并對培訓資料進行管理。

      3. 2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員工及本部門準備招收或轉崗的員工的崗位技能培訓及考核以決定其是否被錄用。

      各部門負責定期為部門員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

      3. 3 質量負責人負責《職工培訓計劃》的審批和監督實施。

      4. 工作程序

      4.1 培訓計劃

      4.1.1 行政部應于每年12月初向公司各部門發出《培訓需求計劃》。

      4.1.2 公司各部門收到《培訓需求計劃》后,按表內的項目,結合實際需求,認真填寫,并于12月20日以前返回行政部。

      4.1.3 行政部根據各部門的培訓需求計劃及公司的工作重點,于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年度培訓計劃,并報質量負責人批準后實施。

      4.1.4 公司各部門根據生產經營活動和崗位的需求,可隨時填寫《培訓需求計劃》提交行政部。

      行政部根據具體情況與總經理商定后,可適時調整年度培訓計劃。

      4.2 培訓實施

      4.2.1 崗前培訓

      ⑴ 崗前培訓:新進員工報到后,由行政部組織實施崗前教育;

      培訓內容包括:食品安全培訓、公司規章制度培訓、消防知識培訓、安全生產培訓、衛生知識培訓等。

      ⑵ 實作訓練:新進員工在接受職前培訓后,即由接收部門進行崗前實作訓練即崗位技能培訓,經考核評定合格后,部門經理填寫《員工試用考核表》交行政部,如試用不合格,試用人員持《員工試用考核表》到行政部核算工資,結束試用。

      4.2.2 在職培訓

      在職人員因工作崗位變動或職務變更,或本職知識、技能經其主管認定需加以充實的,或需持證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到期需重新認定,均需進行在職培訓。

      ⑴ 由需要培訓的部門提出培訓需求。

      ⑵ 組織實施培訓:按行政部擬定的培訓計劃,組織實施。

      ⑶ 公司內部培訓:應有《培訓記錄》,培訓完成后,將《培訓記錄》交行政部存檔、備查。

      ⑷ 外部培訓:凡需到公司外進行培訓的人員,必須于培訓結束后取得畢業或結業證書或提交學習總結,凡無上述證明者,不予報銷學費。

      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取得的證書進行復印存檔,對提交的學習總結進行存檔。

      ⑸ 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行政部每年組織一次食品安全、衛生知識、消防知識培訓,當食品安全制度有重大變化時,可即時培訓掌握。

      4.3培訓記錄的管理

      4.3.1 各部門培訓結束,填寫《培訓記錄》并對培訓結果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對考核不合格人員進行懲處。

      4.3.2 行政部對培訓人員培訓后所提供的資料進行整理、分類、歸檔,并登記員工的個人檔案,便于公司對員工進行調用、提升或工作調整時提供參考備查。

      4.4行政部于每年年底對本年度教育培訓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總結,并呈報總經理。

      4.5員工檔案管理

      4.5.1 員工進入公司時仔細填寫《員工履歷表》,內容包括姓名、籍貫、年齡、工作經歷等個人信息。

      4.5.2 行政部負責根據各部門培訓記錄將員工培訓情況填入員工履歷表。

      4.5.3 行政部負責公司全體員工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10篇 預防食品安全事故制度范本

      1.餐飲服務提供者應依法制定并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關注社會食品安全預警提示,積極預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

      2、制作涼菜、燒鹵熟肉、生食水產品、西式糕點、裱花蛋糕等直接入口的較高風險食品,必須有相應許可項目,并應嚴格按照專間要求進行操作。禁止超許可范圍經營和超出供餐能力承接大規模聚餐活動。

      3.在制作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食品原料應保證來源合法安全,禁止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

      4、加工經營過程避免生熟交叉、混放。避免生食品與熟食品接觸,成品、半成品、原料應分開加工、存放;員工要經常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應消毒手部,發現有發熱、咳嗽、腹瀉等癥狀及化膿性皮膚病者, 應即暫停其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保持食品加工操作場所清潔,避免昆蟲、鼠類等動物接觸食品。

      5、凡是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物品,應進行有效的清洗、消毒,一些生吃的蔬菜水果也應對其表皮進行清洗消毒,或剝去果皮后食用。

      6、熟制食物應燒熟煮透,尤其是肉、奶、蛋及其制品以及海產品,外購熟食和隔餐冷藏食品食用前均須徹底加熱,中心溫度應高于70℃。 貯存熟食品,要及時熱藏(60℃以上)或冷藏(10℃以下), 如在常溫下保存,應于出品后2小時內食用。

      8、禁止使用河豚魚、毒蘑菇、發芽馬鈴薯等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及原料,餐飲業禁止使用亞硝酸鹽。

      9、豆漿、四季豆等生食有毒食物,應按要求煮熟燜透,謹慎提供貝類、海螺類以及深海魚的內臟,有效預防豆漿、四季豆、瘦肉精、雪卡毒素等中毒。

      10、外部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食品加工及售賣間,加強員工的職業道德教育。

      11、如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時,應迅速組織患者到正規醫療機構救治,立即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停止生產銷售可疑食品,保留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和現場,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11篇 食品安全制度-文本范本

      為做好食品經營工作,切實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一、制定本單位食品衛生管理制度和崗位衛生責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單位食品經營場所衛生設施改善的規劃。

      三、按有關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辦理領取或換發食品流通許可證,無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從事食品經營。做到亮證、亮照經營。

      四、組織本單位食品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有關法規和知識的培訓,培訓合格者才允許從事食品流通經營。五、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六、對本單位貫徹執行《食品安全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總結、推廣經驗,批評和獎勵,制止違法行為。

      七、執行食品安全標準。

      八、協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實施食品安全監督、監測。

      食品安全檢查制度一、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堅持落實每天檢查各部門、各崗位的衛生狀況和崗位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并作好登記。

      三、每日組織一次衛生檢查,單位負責人每月組織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工作。

      四、每次檢查,都必須有記錄

      。五、發現問題,應有人跟蹤改正。

      六、檢查內容應包括食品儲存、銷售過程;陳列的各種防護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衛生和周圍環境衛生。

      七、對損壞的衛生設施、設備、工具應有維修記錄,確保正常運轉。

      八、各類檢查記錄必須完整、齊全,并存檔。食品采購管理制度一、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營者張貼懸掛于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第12篇 商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為落實商場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商場實際,制定本制度。

      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檢查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當社會責任。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場應當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 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

      經營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場,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范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系,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準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 食品進貨檢查記錄制度

      應當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監督員,負責食品進貨檢查記錄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商場采購食品,應當查檢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出口商等內容。

      采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畜生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安批次索要《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禽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記錄備查。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并由商場的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建檔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商場,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計算機收費管理的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電子帳臺。

      第五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商場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稱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經營蔬菜肉類等食用農產品的商場,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檢測室(實行統一配送方式的連鎖企業可由企業總統統一設立),購置及經營規模、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查設備,配備2名以上的檢查人員(可由食品安全檢測員兼任),定期對經營食品經營食品進行抽檢。沒有檢測設備的商場應當定期抽樣送權威機構檢驗。

      第六條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規定、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工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匯篇(十二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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