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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種設備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8 12:50:11 查看人數:17

      特種設備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特種設備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1、總則

      1.1特種機械設備(器具)作業危險性大,技術性強,管理標準高,為保證特種機械設備(器具)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公司財產不受損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種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機制的運行過程。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2.1公司鍋爐、壓力容器由動力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安全環保部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公司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包含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氣鍋爐和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pw)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b、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米,且容積(v)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2.2每臺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2.3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公司)、部門必須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均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2.4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公司)、部門,必須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檢查,組織整修,嚴禁鍋爐、壓力容器帶病運行。

      2.5鍋爐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年檢,壓力容器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a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b內外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c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一次。

      2.6鍋爐、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期限定期進行檢測。動力部門、質保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應及時統計上報,并組織實施檢測,使用分廠(分公司)、部門不得借故拒絕或拖延。

      2.7鍋爐、壓力容器檢修,要在無壓力情況下,各種介質必須放清、洗盡后才能進行容器的修補,焊接工人必須持有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才能操作。

      2.8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公司)、部門或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管理、檢查。

      2.9鍋爐、壓力容器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2.9.1凡需購置鍋爐、壓力容器或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動力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由工程部門召集安技、保衛、生產、基建、動力等職能部門進行會審(包括會簽),并會同公司規劃部門、財務部門進行綜合平衡立項,經公司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實施,任何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添置、更換或改修鍋爐、壓力容器。

      2.9.2新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在指定的有制造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單位選購。

      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3.1公司的起重機械由工程部門統一歸口管理,裝備制造部門負責維修,安全環保部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

      3.2公司使用的起重機械,包含橋式起重機、梁式起重機、電梯、簡易升降機以及0.5噸(含)以上的電動葫蘆,都屬管理范圍。

      3.3每臺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安全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后,方能投入運行。

      3.4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限位器、緩沖器、聯鎖裝置、信號裝置、緊急停止開關、限速器松、斷繩安全開關、掃軌板、轉動部位保護罩、滑線保護擋板等,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供電線路應有鮮明的色標和信號燈。在明顯的部位應標有最大的起重限載噸位,允許乘客的電梯應標明限載人數。

      3.5使用分廠(分公司)、部門,對帶有駕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專人駕駛,對地面操縱的梁式、電動葫蘆等小型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負責。

      3.6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和取得操作證后(專職駕駛人員取得上級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證,在地面操縱的非專職人員取得設備部門簽發的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起重機械的使用分廠(分公司)、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3.7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個不吊”:

      a.物體超負荷或鐵水包過滿不吊;b.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吊;c.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吊;d.吊索和物件捆扎不牢不吊;e.橫拖斜拉不吊;f.工件上站人不吊;g.氧氣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吊;h.帶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吊;j.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3.8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掛鉤人員的指揮,一旦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3.9電梯運載物品時,運載物一定要放置平穩、牢靠。不允許客貨混裝,禁止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3.10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公司)、部門,應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組織整修,嚴禁起重機械帶病運行。

      3.11工程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需復檢的起重機械,應按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及時統計上報,并組織實施檢測。

      3.12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公司)、部門或操作起重機械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管理及檢查。

      3.13起重機械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3.13.1凡購置新的起重機械或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工程技術部召集設備、基建與安技等部門進行會審,并經公司分管副總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3.13.2新購的起重機械必須在指定的,并有上級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制造廠選購。

      3.13.3委托外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大修理,委外單位必須是經上級勞動部門認可、并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

      3.13.4列入基建項目中購置、安裝的起重機械,基建部門負責向上級勞動部門“報檢”,經檢測取得使用證后,方可移交使用。

      4、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公司機動車輛分成三類,第一類生產服務型載貨車輛,由后勤部門歸口管理;第二類接待用車輛,由總經理辦公室歸口管理;第三類員工自備車輛,由保衛部門歸口管理。保衛部門與后勤部門行使車輛安全管理職能。保衛部門負責對車輛的年審、年檢換證、辦照工作和對車輛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衛部門、后勤部門、總經理辦公室以及安全環保部,共同做好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確保安全行車。

      4.2每臺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備,并經登記、編號,報請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4.3機動車輛整體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車輛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完好。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4車輛歸屬管理與使用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等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車保管,派車必示安全行車和安全運輸注意事項,嚴按崗位經濟責任制執行獎懲考核。

      4.5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車輛號牌和駕駛證。

      4.6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司發布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違者必定追究責任,并予處罰,直到依法處理。

      4.7按照有關規定只允許在公司界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含各種電瓶車、推土機、鏟車等),操作人員應該絕對遵從,不準任意和私自駛離界圍。屬于公司內部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應循具體規定如下:

      a駕駛人員需經過上級勞動部門培訓,領取公司內部機動車操作證,方可駕駛車輛;

      b駕駛車輛時,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駕駛與所持證件不相符的車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駕駛室內不準超額乘坐,車廂內禁止載人;

      c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亂停亂放;離開車輛時,應斷電關鎖門窗;公司內道路時速在10公里以下;進出分廠(分公司)車間、倉庫拐彎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分廠(分公司)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8從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資運輸的人員和車輛,要具有危險物品資格證書方能運行,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公司發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謹慎和嚴密地組織作業過程,確保安全行駛裝卸,萬無一失。

      4.9車輛調動或更換駕駛人員時,應認真組織交接。調動的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優良,隨車工具、附件齊全。交換車輛時應由部門分管領導或車隊長(班長)親自主持交接,并交待注意事項。

      4.10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維護管理

      4.10.1車輛歸屬部門必須貫徹執行《gb7258—87》國家標準中對于機動車輛“整車及其發動機、轉向系、制動系、傳動系、行駛系、照明和信號裝置等有關運行安全的技術要求”,做好行駛車輛的維修和計劃大修理,以及初駛車輛保養的安全技術維護及其管理工作,保證公司所屬各類各種車輛符合運行安全技術條件。

      4.10.2車輛安全運行的維修技術管理,應當遵照公司發布的《交通安全管理細則》及《運輸車輛使用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組織貫徹實施。

      4.10.3對于不按國家與企業的有關規定、忽略機動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維護和實施,以致行駛車輛技術性能嚴重失控,頻繁發生重大安全及車輛損壞事故時,必究車輛歸屬部門領導的失職責任。

      4.10.4修理工在試剎車時,需憑車輛操作證在規定路段并派有監護人員方可試車。

      4.10.5車輛在修理期間,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使用或借出外用,一經發現必予嚴肅處理。

      4.11統籌組織安全活動及車輛檢查

      4.11.1組織安全活動:

      a車輛歸管及使用部門每年應當制訂安全活動計劃,定期編寫有關宣傳資料,及時組織所有車輛駕駛學習上級相關文件精神及交通安全知識。

      b定期了解、分析駕駛人員的思想狀況和技術素質,幫助他們提高安全技術操作水平;車輛管理領導小組每季活動一次,車隊(班)每周活動一次,并作好記錄;駕駛人員應當認真參加每周的安全日學習和車場安全活動,因公外出人員回場后必須補課,活動情況應有記錄備查。

      4.11.2組織車輛檢查:

      a出車前駕駛員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確認車況良好方可出車;行駛途中應當經常檢查,及時排除一般故障,發現嚴重損壞機件可能危及行車安全時,必須立即停止繼續行駛;回場后應及時送修保養,使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b車隊(班)應隨機抽查車輛的技術狀態,抽查情況按照規定進行考核;

      c車輛管理領導小組每季組織安全技術抽查一次,車隊(班)每月普查一次,檢查情況納入部門和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檢查、考核情況應記錄在案。

      5、手持式電動工具安全管理

      5.1公司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由工具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工具部門應對內部擁有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做到帳、卡、物相符合。屬于專人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由個人持卡負責保管:公用的,由各部門的庫房或專人立卡負責管理。

      公司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包括手持操作的電鉆、沖擊鉆、電錘、電吹風、電熨斗、電動剪及電動砂輪等。

      5.2外購手持式電動工具,必須擇優選購經檢驗合格、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產品,并應根據使用場所的需要,同時考慮配備漏電保護器或安全隔離變壓器。

      5.3專人使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應在對該電具進行檢查,確認電具絕緣安全可靠后才能使用。凡借用公用的手持式電動工具,須辦理登記手續,每次出借和收回時,庫房保管人員必須做好外部檢查,如發現導線破損、插頭碎裂等缺陷,應立即組織修理,在未修復前,不準再次出借。

      5.4手持式電動工具一律不準私人借出使用。

      5.5手持式電動工具在用三個月后,應由各部門組織電氣人員全面檢查一次,不設電氣人員的部門應委托設備動力部門進行檢測。檢查項目為: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保護接地或接零線連結是否正確和牢固可靠軟電纜或軟線是否完好無損;插頭是否完整不缺;開關動作是否正常;電氣保護裝置是否良好;機械裝置是否完好;絕緣電阻是否符合規定(一類電動工具大于2兆歐姆,二類電動工具大于7兆歐姆,三類電動工具大于10兆歐姆),并要作好詳細的原始記錄。

      5.6一類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采用單相三芯、三相四芯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其中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況下只能接地或接零線。

      5.7所有電動工具的軟電纜或軟線不準任意拆換,中間不應有接頭。軟電纜或軟線上的插頭不得拆除或任意調換。

      5.8使用場所的保護接地電阻值,必須小于4歐姆。

      5.9對達不到安全技術要求,而又無法修理的手持式電動工具,各部門應及時提送工具部門所屬總庫予以報廢注銷。

      5.10手持式電動工具合理選用原則:

      5.10.1為保證使用安全,在一般場所應選用二類電動工具。如使用一類電動工具,必須采用其它安全措施。配置漏電保護電器、安全隔離變壓器等器具;否則,使用者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墊上作業。

      5.10.2在潮濕的場所或金屬構架上導電性能良好的作業場點,必須使用二類或三類電動工具。如果使用一類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電器。

      5.10.3在狹窄場所如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內等操作時,應使用三類電動工具。如使用二類電動工具,必須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毫安、動作時間不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電器。三類電動工具的安全隔離變壓器、二類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電器及二、三類電動工具的控制箱和電源聯接器等,必須放在外面,同時應有專人在外監護。

      5.10.4在特殊環境如濕熱、雨雪氣候及存在爆炸性或腐蝕性的場所作業,使用的電動工具必須符合相應的防護等級的安全技術要求。

      6、沖壓機械安全管理

      6.1公司的沖壓機械由設備部門歸口管理。設備部門應對每臺沖壓機械進行登記、編號,建立和健全完整的設備檔案。

      公司使用的沖壓、機械;包含機械壓力機、冷擠壓壓力機、剪板機、沖剪機、板料折彎壓力機。

      6.2沒有安全防護裝置的沖壓、機械,按照蘇勞護(81)第41號文件的規定,一律不準采購和使用。盲目采購的,追究當事部門和采購人員的經濟責任;違規使用的,追究使用部門及操作者的失職責任。

      6.3使用沖壓、機械的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并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方許獨立操作。操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6.4沖壓、機械的作業場所,必須保持道路暢通,地面平整,物件堆放齊整,高度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存在歪斜、滑動、傾斜的危險跡象。

      6.5沖壓、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及安全保護控制裝置,應當可靠有效,完整齊全。

      6.5.1沖壓、機械上外露的旋轉部分必須具有牢固的罩、帽、套裝置,腳踏啟動的沖壓床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應封閉,伸腳的空間保持寬敞,踏板表面應有防滑設施。

      6.5.2凡屬手進入“??凇摽凇⒓羟锌凇弊鳂I的沖壓、必須配備使用如光電控制、雙手按鈕、拉手、護板、護爪、擋板、電磁手及手吸盤等安全裝置。如果上述裝置一時還不完備可限期臨時代用勾子、鉗子、鑷子等工具。各種安全裝置和工具必須完好可靠,操作方便,任何人不準拆除或中途停用。

      6.5.3工藝技術人員在編制沖壓工藝時,應將作業過程中所需用的安全裝置、工具、工裝及器具,在工藝文件上作出明確規定和明顯規定和明顯標示。

      6.6從沖壓機械的安全作業入手,搞好工藝裝備的設計制造及其管理工作。

      6.6.1工藝技術人員必須積極從設備、模具、進接料裝置等方面進行革新改造和選用先進技術,設計與制造出符合安全技術要求的工藝裝備,以保障操作人員的安全作業。

      6.6.2新設計的模具須經工藝調試驗證合格后,方可辦理入庫和投入使用。

      6.6.3安全模具與不安全模具應有明顯分類標注,其主要區別以操作者手部能否進入上下模具空間為界。在一般情況下,應盡量使用安全模具,如遇特殊要求,非使用不安全模具時,必須采取合適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2篇 工程項目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能充分發揮特種設備(起重機械)的作用,提高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作業質量,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安全、準確、迅速地完成特種設備使用,制定本制度。

      一、明確職責。

      麻涌預制場施工處實行“逐級管理、逐級負責、逐級考核”的管理模式。相關人員按照各自職責和權限,調動各級管理(操作)人員的積極性,及時和正確的履行其職責,確保特種設備處于良好的狀態。

      (一)機材辦公室為施工處特種(起重機械)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貫徹國家或上級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公司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并監督實施。

      2、組織開展特種設備狀態管理,對各單位的特種設備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巡視檢查工作,督促設備使用單位開展特種設備的“點(巡)檢”、“潤滑”以及“計劃維修”等工作,有權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和違章處罰單,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

      3、配合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和操作證的辦理工作。

      4、負責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工作、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對特種設備事故的責任者和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二)、特種設備管理單位及管理責任人的主要責任為:

      1、認真貫徹項目部有關特種設備管理制度。

      2、使用班組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3、明確單臺設備管理責任人并落實相應的職責,使用前與操作人員相互確認,搞好計劃檢修工作,確保設備處于完好狀態,并對管理責任人進行工作質量考核。

      4、明確維護保養責任人員并制定維護保養制度及維護保養定檢部門,對維護保養人員工作質量進行考核。

      5、定期進行負荷或預防性試驗及檢測,以確保特種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6、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和維護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操作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知識,并取得特種作業上崗證后方準作業。

      7、對經常性發生故障的部位,設備管理單位及管理責任人應認真分析,制定維修措施,盡量從根本上杜絕故障發生。

      8、特種設備發生事故,要會同項目部機材部、質安部等做好事故分析和處理工作,有權對設備事故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并上報項目部執行。

      9、做好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日常使用狀況,日常維護保養,運行故障和事故等記錄工作。

      (三)、維護保養人員的職責

      1、搞好日常維護、周末清洗和定期維護工作配合操作人員檢查和維修好設備。

      2、建立單臺設備潤滑部位和潤滑點,繪制潤滑圖表,定期加油和清洗換油,保證設備良好的潤滑。

      3、對有軸和孔配合的部位以及有摩擦面的機械部分,每周要進行一次潤滑。對沒有注油點轉動部位,應用稀油壺點注各轉動縫隙中,以減少機械的摩擦和銹蝕,潤滑時必須全車停電(電動潤滑系統除外),懸掛標示牌。

      4、定期檢查(見附表二、三、四),及時修復或更換嚴重磨損的零件(含鋼絲繩等)。

      5、對損壞的特種設備需進行焊接作業及大、中修時,必須報項目部機材部,項目部總經理經理批準后實施,嚴禁私自焊接、維修設備。

      (四)、操作人員的職責:

      1、操作人員在獨立使用設備前,必須經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后,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后方可操作。操作人員須持證上崗。

      2、嚴格執行總公司、項目部和施工處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嚴禁超負荷超規范使用設備。

      3、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向使用單位負責人報告,危及安全的,要停止工作。

      第3篇 特種設備交接班制度

      1、接班值班長應提前十五分鐘到崗交接,根據運行情況,制定本班任務和注意事項。

      2、接班人員應提前十分鐘到值班室接受值班長指令,然后到本崗位接班。

      3、各班交接后,值班長匯報交接情況。

      4、接班人應與交班人面對面,對照記錄上的各參數、閥門所處的狀態、各貯罐存量、工藝和設備運行狀況是否真實進行核對交接。

      5、交接班人還應交接本崗位有關資料、報表、材料、工具和環境衛生。

      6、接班人與交班人,確認記錄后,雙方應在交接班記錄本上簽字。交接班后出現責任事故,應由接班人負責。

      7、交接不清,接班人可以拒絕接班,發現問題應立即向班長或值班長匯報。

      8、交接班地點應在各操作崗位。

      9、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得離開崗位。

      第4篇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和培訓制度

      1、特種設備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過學習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高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的政策水平,充分認識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的重要意義,在特種設備的使用中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遵守勞動紀律,杜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行為,利用曾經發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給社會、給企業、給家庭造成的損失,對職工進行安全意識教育。

      2、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術知識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培訓教育。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都必須具備的基本安全生產、使用技術知識,主要包括:a.危險設備和區域及其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和注意事項;b.有關電器設備的基本安全知識;c.生產、使用現場消防制度和規定;d.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知識教育;e.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以及傷亡事故報告辦法;f.發生事故時的緊急救護和自救技術措施、辦法等。

      ②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教育。包括特種設備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的專業安全使用技術操作規程知識教育,以及在特種設備使用中經常出現或可能發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識教育。

      ③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技能培訓教育。包括作業技能、熟練掌握作業安全裝置設施的技能,以及在應急情況下進行妥善處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過實際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紹,了解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現實后果,對認識事故的發生規律、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反復發生起著較大的作用。

      第5篇 特種作業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報安全環保部備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培訓考試、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沒有職業禁忌證者)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和體檢工作。復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6篇 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制度

      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制度

      一、目的

      為做好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

      三、規定內容

      1、本單位特種設備人員所持證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平時由本單位人事機構統一保管,不得在非工作場合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安全管理、現場操作時,應佩戴記錄所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本單位作業人員管理機構統一制作下發。

      4、不得損毀、涂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

      5、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進行登記備案。

      6、證件遺失或者損毀后,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由本單位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核實后,按規定履行補辦手續。

      7、持證人因調動、辭職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安全作業工作的,由本單位人事機構集中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交回發證機構。

      8、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按規定接受監督。

      第7篇 鍋爐檢驗及特種設備三確認制度

      1、為了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有機熱載體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鍋爐定期檢驗規則》及《檢驗現場“三確認”工作規定(試行)》,確保鍋爐檢驗的規范化,鍋爐房管理人員及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協助檢驗人員進行鍋爐檢驗以及相應的現場“三確認”工作,填寫《鍋爐檢驗記錄》和《鍋爐檢驗現場“三確認”登記表》。

      2、鍋爐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應充分做好檢驗前的準備,協助檢驗員對鍋爐進行檢測。

      (1)在進行內部檢驗之前,鍋爐的使用單位應提供鍋爐定期檢驗計劃、大修計劃,并與我所協商有關檢驗的準備工作、輔助工作、檢驗條件、檢驗期限、安全保護措施等事宜。

      (2)在進行內部檢驗之前,管理人員還應做好下述準備工作:

      ⑴設備的風、煙、水、汽、電和燃料系統必須可靠隔斷;

      ⑵根據檢驗的需要搭設必要的腳手架;

      ⑶檢驗部位的人孔門、手孔蓋全部打開,并經通風換氣冷卻;

      ⑷爐膛及后部受熱面清理干凈,露出金屬表面;

      ⑸拆除受檢部位的保溫材料和妨礙檢驗的鍋內部件;

      ⑹準備好安全照明和工作電源;

      ⑺進入鍋筒、爐膛、煙道等進行檢驗時,應有可靠通風和專人監護。

      3、負責確認的檢驗人員和被檢單位的管理人員要在《鍋爐檢驗現場“三確認”登記表》上簽字確認。

      第8篇 特種設備事故處理制度

      1.為有效地做好特種設備事故的處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2.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3.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后,應迅速向安全質量管理部和上級主管領導報告。如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安全質量管理部按《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4.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并在事故現場采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志,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5.屬于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后,由項目部領導、安質部、物資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后,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6.屬于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應按《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處理。

      7.對造成員工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事故的責任人,按責任的大小,根據《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以及項目部《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的規定處理。

      8.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特種設備事故檔案資料,由安全質量管理部負責保存。

      第9篇 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制度辦法

      1、我公司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向安全監察人員提供所需要的有關材料和信息,為現場安全監察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我公司必須告知監察人員有關現場安全注意事項。

      3、對于安全監察人員提出的問題和下達的《安全監察指令書》,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時限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報告。

      第10篇 特種機械設備檢查檢測制度規定

      1、 特種機械設備主要包括:起重機(包括行走式、固定式、懸臂式、垂直式);壓力容器:鍋爐、空壓機、儀表等。

      2、 新采購的機械設備,必須是由國家認可、資質齊全的生產廠家所生產。采購時應有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等有效證明。

      3、 調撥的機械設備及自行轉場的舊機械設備,必須隨機的有關證件齊全,必須一機一檔進行保存。轉場機械設備,必須隨機帶有運轉記錄,維修保養記錄,一并在檔案中轉入下個施工場所被查。

      4、 所有的特種機械設備及儀表,必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規定的年限進行檢測校驗,檢驗必須由國家認可、并且資質齊全的單位進行。

      5、 對檢驗期限未到,但經長期停用、時間過久重新起用的也應進行報檢,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則后果自負。

      6、 凡進入施工現場的特種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必須要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嚴禁無資質單位或個人擅自安裝、拆卸。并雙方簽訂協議,界定各自的責任。

      第11篇 特種設備設備停用、報廢制度

      設備停用

      1、特種設備擬停用1年以上的,應封存設備,并在封存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并且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重新啟用時,應參照定期檢驗的有關要求進行檢驗。檢驗結論為符合要求或者基本符合要求的,適用單位到登記機關辦理啟用手續,領取新的《使用登記證》。

      2、在設備停用期間應對其進行必要的維護和保養。

      設備報廢

      在特種設備報廢后,按相關的規定進行破壞性處理,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該特種設備的使用功能,不得再作為特種設備轉讓和使用,并到原注冊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手續。

      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必須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其內容主要有:

      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的記錄。

      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12篇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處理制度

      1、特種設備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破壞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嚴重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傷(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的設備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10一29人,或者受傷50-9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9人,或者受傷20―49人,或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嚴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1-2人,或者受傷19人(含19人)以下,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以及無人員傷亡的設備爆炸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無人員傷亡,設備損壞不能正常運行,且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下的設備事故。

      2、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還應當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生一般事故后,應當立即向設備使用注冊登記機構報告。

      3、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事故發生單位(或者業主)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4、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除按規定報告外,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各種物證,并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5、為防止事故擴大、搶救人員或者疏通通道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設施時,必須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應簽字,必要時應當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錄相或者拍照。

      特種設備器具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總則1.1特種機械設備(器具)作業危險性大,技術性強,管理標準高,為保證特種機械設備(器具)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公司財產不受損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1.2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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