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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職責(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31 09:20:01 查看人數:80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職責

      第1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職責

      為了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大則勒煤礦三號井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導 小組。

      組 長:礦長

      副組長:生產礦長、技術副礦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

      成 員:煤礦井下全部管理人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技術科,辦公室主任由安全副礦長兼任,負責全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日常工作。

      必須設置一名職業安全健康兼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安全健康具體工作。

      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部署本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工作。

      (二)向員工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五)定期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療養。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七)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檢測結果及時向安全科報告,并向員工公布。

      (八)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2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準備

      審核申請的受理

      1.組織應提交的文件

      (1)申請書:

      ― 該申請書應為正式的、由其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書;

      ― 該申請書的內容應包括認證范圍、申請人同意遵守認證要求的信息。

      (2)調查表:

      ― 一般包括申請組織簡況,如組織的性質、名稱、地址、人力技術資源,有關ohs管理體系及其活動的信息等。

      (3)營業執照或法人授權書;

      (4)產品介紹及工藝流程;

      (5)ohs管理手冊(手冊內容較簡單時應要求提交程序文件)。

      2.受理的條件

      (1)申請方具有法人資格,持有有關登記注冊證明,具備二級或委托法人資格也可;

      (2)申請方應按ohsms試行標準或國際公認的ohs管理體系規范建立了文件化的ohs管理體系;

      (3)申請方的ohs管理體系已按文件的要求有效運行,并已作過一次完整的內審及管理評審;

      (4)申請方的ohs管理體系有效運行,一般應將全部要素運行一遍并至少有三個月的ohs記錄(不同認證機構對該條可能規定不同)。

      3.認證機構的合同評審

      認證機構應對申請方的要求進行評審,并形成記錄,認證機構應確保:

      (1)認證的各項要求規定明確,形成文件并得到理解;

      (2)認證機構與申請人之間在理解上的差異得到解決;

      (3)對申請人申請的認證范圍,運作場所及一些特殊要求(如申請人使用的語言、申請人的認證范圍所設計的專業等),認證機構有能力實施認證。

      第3篇 人事行政部職業安全衛生環境管理職責

      人事行政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管理職責

      1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落實公司安全環境規章制度。

      2 組織簽訂勞動合同時, 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在確定勞動組織、定員定編時應充分考慮安全因素, 確保安全生產。

      3 負責公司的保衛、保密和治安、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4 負責對員工進行勞動紀律和遵章守紀教育, 并經常進行督促檢查。

      5 組織年終各項先進評比時, 應匯同安技科一起進行, 并落實安全一票否決制度。

      6 把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管理工作業績納入干部考核、晉升、晉級及獎勵、考核的主要內容。

      7 按國家規定, 從質量和數量上保證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管理人員的配備。

      8 下發公司對科級干部任命時, 應書面通知安技科對其進行上任前的安全環境教育。下發班組長任命時, 書面通知其到本部門安技員或所在部門兼職安技員處接受上崗前的安全環境教育, 并記入教育檔案。

      9 書面通知各部門對新進廠員工、各部門之間調換工種的員工進行相應的安全環境教育, 經考核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崗。工傷人員的復工教育應通知部門安技人員進行, 并記入教育檔案。

      10 特殊工種人員上崗或一般工種改調特殊工種時, 必須持市衛生防疫部門的體檢合格表和市勞動部門發的上崗操作證, 按標準規定程序審查同意后方能安排上崗。

      11 組織員工的定期體檢工作。

      12 把安技部門制定的安全環境教育計劃納入公司年度教育培訓計劃, 并會同安技部門組織實施, 做好教育登記、考核等有關記錄。定期對各部門安全環境教育卡的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3 制訂年度教育培訓資金計劃應包含有安全環境教育培訓資金計劃。

      14 負責公司新員工入廠安全環境教育的組織工作, 會同安技部門實施班組長安全環境教育、全員教育、新上任科級干部安全環境教育, 并進行考該, 做好教育記錄。

      第4篇 項目各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安全職責

      [1、項目經理

      ⑴項目經理是本工程第一安全責任人,對本工程安全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直接領導安全管理部工作。

      ⑵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和公司分公司安全文件指示精神,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施工的管理。

      ⑶審定本工程的安全施工目標計劃,總結推廣安全施工經驗,組織并參加本工程的安全施工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⑷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學習和安全大檢查工作。

      ⑸組織并主持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2、項目副經理

      協助項目經理,完善項目安全管理工作,并在項目經理不在現場時,代理項目經理安全職責。

      [3、項目總工程師

      項目總工程師對本工程的安全技術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批重大施工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參加安全施工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負責組織安全設施的研制及推廣工作。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范措施。

      [4、工程質量部

      1、負責本工程的安全技術工作。

      2、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重要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并進行交底。

      3、負責編制安全施工技術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檢查各隊技術員按規定填寫安全施工作業票。

      4、從技術方面指導和支持安監部門的工作,參加本工地安全施工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5、安全環保部

      1、在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領導下,負責本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負責監督檢查本工地施工場所的安全施工情況,對查出的事故隱患應立即督促有關部門整改。

      3、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有權對違章者進行經濟處罰。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下令立即停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4、負責普通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和每周一安全學習和檢查工作的實施。

      5、參加本工程重要施工項目和危險作業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6、專責安全員

      項目工程安全負責人,督促各級安全人員安全責任制的落實及各項安全規章制度指令的貫徹執行。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協助解決問題,對施工生產中的人員和安全狀態進行監督,參加安全大檢查,提出改進措施。

      [7、其它管理部門

      做好職業安全管理方針目標的宣傳,根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手冊》及相關程序文件要求,對歸口管理工作范圍內的危險源進行識別評價和控制,做好防火防盜防爆防治安災害事故發生的控制工作。

      [8、各施工班

      各施工班是施工作業指導書和安全保證措施的具體實施者,對所承擔的施工任務安全負直接責任。各施工班設專(兼)職安全員,協助班長抓好本隊的各項安全工作。

      第5篇 資產財務管理中心安全環保職業衛生工作職責

      1、認真落實財政部財企【2022】16號文“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辦法”,及時提取安措管理費用,把安全生產經費納入財務預算,設立專項經費科目。

      2、負責審核和劃撥安全環保經費并監督使用。

      3、保證隱患治理、安全教育、勞動保護等投入費用資金到位。

      4、負責審核各類安全環保事件處理費用支出,并納入公司經濟分析內容。

      5、負責事件應急救援費用的籌備,保證資金及時到位并確保專款專用。

      第6篇 財務部門職業健康安全、環境管理責任制

      1.1.1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經常對本部門員工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

      1.1.2 在制訂公司財務年度預算時,優先做好安全生產方面資金計劃安排;

      1.1.3 執行財政部關于安全生產保證基金管理辦法,監督檢查安全保證基金的繳納和返回基金的使用;

      1.1.4 對有安全生產方面的安全隱患整改項目,要確保足夠的安全資金投入;

      1.1.5 根據國家規定監督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勞動保護資金的合理使用;

      1.1.6 負責審核各類事故處理費用支出,并納入公司經濟活動分析內容;

      1.1.7 負責辦理有關安技方面費用和安全生產獎罰資金的收付工作;

      第7篇 某建筑施工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一、總則

      (一)目的

      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編制是為幫助和指導本企業各項目部建立適合本項目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以便其采用適當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模式與方法,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不斷消除、降低和控制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確保員工的安全與健康。

      由于建筑企業的施工活動多樣、施工條件多變,因此,建筑企業在使用本指南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充分考慮自身的施工活動類型、危害與風險的實際狀況以及下述建筑施工活動中的行業特點,來靈活確定其對實施指南的適用程度,以確保對本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措施的使用能夠切實有效:

      (1)產品固定,在連續幾個月或幾年的時間里需要在有限的場地集中大量的工人、建筑材料、機械設備等進行施工,多個分包單位同時作業以及交叉作業繁多;

      (2)露天及高處作業多,在一棟建筑物的施工作業中,露天作業約占整個工作量的70%,高處作業約占90%,致使現場易受自然環境因素影響,并易發生高處墜落事故;

      (3)使用大型施工機械和設備較多,容易產生機械傷害;

      (4)手工勞動及繁重體力勞動多,致使作業人員容易疲勞、注意力分散和出現誤操作;

      (5)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而且,隨著工程的進展,施工現場的施工狀況及危害和風險也隨著變化;

      (6)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文化層次較低,安全意識淡薄,容易出現違章作業和冒險蠻干;

      (7)施工流動性大,施工現場變化頻繁。

      (二)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本企業所有的施工項目:

      二、基本要求與主要步驟

      (一)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模式

      建筑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核心是為企業建立一個動態循環的管理過程,并以持續改進的思想指導企業系統地實現其既定的目標。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應遵循《導則》與《指導意見》提出的管理措施運行模式,即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組織、計劃與實施、評價、改進措施(圖2-1),這一運行模式具有普遍適用性,同時也滿足《審核規范》及其他認證準則的要求。

      (二)建筑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基本特點

      作為一個系統化的管理方式,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有著若干通用的特點,如強調最高管理者的承諾與責任、員工參與、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持續改進和體系評價等。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注意在這些通用特點的基礎上,結合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風險與管理的實際,充分體現下述行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特點。

      1.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動態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由于承包項目的不同,其生產工藝和方法也是多樣且規律性差。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根據客觀狀況的變化,及時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

      2.強化承包方的教育與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的作業人員主要為承包方,而這些人員的文化層次較低,人員素質差,安全意識淡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特別注意通過適當的培訓與教育形式來提高承包方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與知識,并建立相應的程序與規定,確保他們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并促進他們積極地參與體系實施和以高度責任感完成其相應的職責。

      3.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

      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施工過程中往往涉及多個相關方,如承包方、業主、監理方和供貨方等。因此,為了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實施與不斷改進,必須依據相應的程序與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加強與各相關方的信息交流,如與各承包方的技術交底與協調、及時收集并滿足業主與監理方的各項要求等。

      4.強化施工組織設計等設計活動的管理

      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但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都必須嚴格遵照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以及單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等執行。因此,必須通過體系的實施建立和完善對上述設計活動的管理,確保每一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都要根據工程的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提出有針對性的具體要求,從而促進建筑施工的本質安全。

      5.強化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活動的流動性,在每一承包項目的施工活動中都要涉及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的管理問題,這一問題也是以往建筑施工隊伍出現安全與中毒等事故的關鍵環節。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必須對此建立與保持相應的程序和規定,以控制現場臨建設施及施工人員住宿與餐飲管理中的風險,杜絕由此造成各類事故的發生。

      6.融合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作為其全面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它的建立與運行應融合于整個企業的價值取向,包括體系內各要素、程序和功能與其他管理措施的融合。

      (三)體系建立與實施的主要步驟

      建筑企業和項目可參考如下步驟來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推進計劃:

      1.學習與培訓

      在企業和項目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需要企業和項目所有人員的參與和支持。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既是實現系統化、規范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過程,也是企業和項目所有員工建立“以人為本”的理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的過程。因此,體系的實施需要通過不同形式的學習和培訓,使所有員工能夠接受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思想,理解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對企業和個人的重要意義。

      管理層培訓主要是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本要求、主要內容和特點,以及建立與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重要意義與作用。培訓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在推進體系工作中給予有力的支持和配合。

      內審員培訓是建立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關鍵。應該根據專業的需要,通過培訓確保他們具備開展初始評審、編寫體系文件和進行審核等工作的能力。

      全體員工培訓的目的是使他們了解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并在今后工作中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項實踐。

      2.初始評審

      初始評審的目的是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提供基礎,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持續改進建立績效基準。

      初始評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收集相關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對其適用性及需遵守的內容進行確認,并對遵守情況進行調查和評價;

      (2)對現有的或計劃的建筑施工相關活動進行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

      (3)確定現有措施或計劃采取的措施是否能夠消除危害或控制風險;

      (4)對所有現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規定、過程和程序等進行檢查,并評價其對管理措施要求的有效性和適用性;

      (5)分析以往建筑安全事故情況以及員工健康監護數據等相關資料,包括人員傷亡、職業病、財產損失的統計、防護記錄和趨勢分析;

      (6)對現行組織機構、資源配備和職責分工等進行評價。

      初始評審的結果應形成文件,并作為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為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參照本措施實施章節中初始評審的要求定期進行復評。

      3.體系策劃

      根據初始評審的結果和本企業和項目的資源,進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策劃。策劃工作主要包括:

      (1)確立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2)制定職業安全健康體系目標及其管理方案;

      (3)結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要求進行職能分配和機構職責分工;

      (4)確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結構和各層次文件清單;

      (5)為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準備必要的資源。

      (6)文件編寫: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以適用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自身管理形式對其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等予以文件化的規定,以確保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7)體系試運行 :各個部門和所有人員都按照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要求開展相應的安全健康管理和建筑施工活動,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試運行,以檢驗體系策劃與文件化規定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

      (8)評審完善: 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試運行,特別是依據績效監測和測量、審核以及管理評審的結果,檢查與確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要素是否按照計劃安排有效運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目標,并采取相應的改進措施,使所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得到進一步的完善。

      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實施

      (一)方針與承諾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征詢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書面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以規定其體系運行中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方向和原則,確定職業安全健康責任及績效總目標,表明實現有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正式承諾,并為下一步體系目標的策劃提供指導性框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實施與評審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時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方針實施與實現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并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與企業的其他管理措施協調一致:

      1)企業和項目自身的整體經營方針和目標;

      2)所適用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的規定;

      3)企業和項目規模及其自身風險的特點;

      4)企業過去和現在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5)員工及其代表和其他外部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2)為確保所建立與實施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能夠達到控制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和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目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所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包括以下內容:

      1)承諾遵守自身所適用且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包括建筑企業所屬管理機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定和建筑企業和項目與其他用人單位簽署的集體協議或其他要求;

      2)承諾持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事故預防、保護員工安全健康。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管理應滿足下列要求:

      1)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應簡明、易于理解且注明頒布日期,并經最高管理者簽字生效;

      2)傳達到作業場所的全體員工并確保其理解,以鼓勵和促進他們積極參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有要素的活動;

      3)應通過管理評審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適宜性進行評審,以確保方針能夠適應建筑企業的內部變化以及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期望值的增加等外部變化所帶來的影響;

      4) 應確保相關方在需要時能夠方便地獲得職業安全健康方針。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2 條款。

      (二)組織

      該過程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確立和完善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正確、有效的實施與運行所必需的組織保障基礎。體系的組織包括機構與職責、培訓及意識和能力、協商與交流、文件化、文件與資料控制以及記錄和記錄管理。

      1.機構與職責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保護企業員工的安全與健康負全面責任,并應在企業內設立各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領導崗位,針對那些對其施工活動、設施(設備)和管理過程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有一定影響的從事管理、執行和監督的各級管理人員,規定其作用、職責和權限,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有效建立、實施與運行并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至少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作用、職責和權限:

      (a)安全健康管理、生產管理、工程技術、物資管理、設備管理、運輸、教育培訓、安全保衛等職能部門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b)各專業工程處(公司)、項目部及其各級管理、執行和監督人員;

      (c)具有特定職業安全健康資格的員工或其他職業安全健康專業人員(如項目安全員);

      (d)確定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及其控制的人員;

      (e)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

      2)建筑企業和項目所確定的職業安全健康機構與職責應:

      (a)采用與建筑企業和項目相適應的形式(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手冊、工作程序和任務描述、安全生產責任制等作業指導書、培訓材料)將其文件化并傳達到所有相關人員及其他相關方,以確保使他們了解自身的職責與權限以及不同職責的范圍、接口關系和付諸實施的途徑;

      (b)根據企業適用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要求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c)能夠促進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員工及其代表)之間的合作與交流。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a)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與職業病防治責任制;

      (b)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c)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d)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e)及時、如實報告事故。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最高管理層任命一名或幾名人員作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管理者代表,賦予其充分的權限,并確保其在職業安全健康職責不與其承擔的其他職責沖突的條件下完成下列工作:

      (a)建立、實施、保持和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

      (b)定期向最高管理層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績效;

      (c)推動企業全體員工參加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活動。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為實施、控制和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必要的資源,確保上述各級負責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人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能夠順利地開展工作。

      上述必要的資源包括人力、專項技能、技術和財力資源。對于已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通過將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預期效果與實際結果比較來評價資源的充分性。當企業和項目內具備必要知識與技能的人力不足以確保體系有效實施與運行時,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考慮靈活使用外部的專家等。

      6)對于設有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建筑企業和項目,企業和項目應做出有效的安排(如建立與保持安委會的協商計劃),以保證員工及其代表能全面參與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1 條款。

      2.職業安全健康培訓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有效地開展體系的策劃、實施、檢查與改進工作,必須基于相應的培訓來確保所有相關人員均具備必要的職業安全健康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安全和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具備本崗位的安全健康操作技能,及時發現和報告事故隱患或者其他安全健康危險危害因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培訓的程序,以便規范、持續地開展培訓工作。培訓程序應重點闡述下述關鍵過程的內容與方法:

      (a)以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法律法規要求、控制措施計劃與規程等為基礎開展培訓需求評估,明確企業和項目內部各相關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操作崗位)所需的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要求,系統分析并確定員工現有水平與其崗位所需職業安全健康意識和能力之間的差距;

      (b)制定滿足培訓需求要求的各項培訓計劃,包括培訓方法與目標;

      (c)各級管理者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的積極參與和支持;

      (d)及時、系統地開展必要的培訓;

      (e)通過培訓后考試、現場觀察工人操作、監測培訓產生的長期效果(如事故事件的減少)等客觀地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以確保每個員工已獲得并保持所要求的知識和能力;

      (f)保持培訓和個人能力的適當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可針對以下方面,建立并保持培訓計劃:

      (a)提高員工職業安全健康意識的培訓;

      (b)員工上崗、換崗、復崗前的知識和技能培訓,在崗繼續教育培訓;

      (c)在工作開始前就局部的職業安全健康工作安排、危害、風險所采取的預防措施和所遵循的程序進行培訓;

      (d)對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人員的培訓;

      (e)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起特定作用員工(包括職業安全健康員工代表)所需專門的內部或外部培訓;

      (f)對最高管理層及項目管理者的培訓,以保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各級管理者的領導和支持下得以有效運行;

      (g)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與檢查人員(包括項目部安全員)的內、外部培訓;

      (h)架子工、起重工、電工、電焊工、氣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外部培訓;

      (i)供貨方人員、承包方人員、臨時工和訪問者的培訓,以確保他們了解其所涉及到的運行活動中的危害和風險,并按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程序的要求安全地從事相應的作業動。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可針對以下主題或范圍:

      (a)作業場所的危害與風險;

      (b)作業場所的危害因素對安全健康的影響;

      (c)降低或控制風險的措施;

      (d)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

      (e)作業場所的控制設備;

      (f)危險與有害作業的操作規程;

      (g)應急響應;

      (h)糾正與預防措施;

      (i)信息交流方式;

      (j)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k)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安排以及各類人員個人在其中的作用和職責,包括應急準備與響應要求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l)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培訓計劃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評審,評審時應有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參與,如可行,應對培訓方案進行修改以保證它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應以適合于企業和項目規模及活動特點的形式開展,并由專業人員來完成,可行時形成文件。培訓應是免費的,如可能,培訓應盡可能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2 條款。

      3.協商與交流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建立有效的協商與交流機制,確保員工及其代表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權利,并鼓勵他們參與職業安全健康活動,促進各職能部門之間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交流和及時接收處理相關方關于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為實現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提供支持。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程序,并作出文件化的安排,促進其就有關職業安全健康信息與員工和其他相關方(如分承包方人員、供貨方、訪問者)進行協商和交流。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程序應保證所有信息相關方均能接受并傳送必要的信息,交流的范圍應包括:

      (a)接收、處理外部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業主、承包方、供貨方等的要求與建議;

      (b)交流各職能部門間產生的職業安全健康信息,包括項目部與公司之間的及時便捷的溝通;

      (c)收集、處理和反饋員工及其代表所關心的職業安全健康問題。

      3)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需交流的信息類型應至少包括:

      (a)技術交底;

      (b)事故調查報告;

      (c)糾正與預防措施;

      (d)審核發現;

      (e)msds 信息;

      (f)危險警告。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信息交流渠道,可采用張貼與通知、短訊與電子郵件、公告牌、年度報告以及簡短匯報、培訓、新員工入場安全技術教育等任何適用的書面或口頭交流的形式。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企業和項目內建立有效的協商機制(如成立安全健康委員會、工會或其他類似機構;選舉或指定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代表及員工代表;選擇員工加入職業安全健康實施隊伍等)與協商計劃,確保企業和項目能有效地接收到所有員工的信息,并安排員工參與以下活動過程:

      (a)方針和目標的制定及評審、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決策(包括參與與其作業活動有關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決策);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與實施程序的制定與評審;

      (c)事故、事件的調查及現場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等;

      (d)對影響作業場所及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安全健康的有關變更(如引入新的設備、原材料、化學品、技術、過程、程序或工作模式或對它們進行改進,不同地區施工氣候及生活條件所帶來的影響)而進行的協商。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員工在職業安全健康事務上享有的權利得到充分保證,并應通過適當途徑讓員工了解誰是員工職業安全健康事務方面的代表和誰是管理者代表。

      7)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員工代表的選擇應尊重員工的意見,可與建筑企業和項目工會會員或者職代會代表的選舉結合起來,使其能夠充分代表員工的意見,并具備參與職業安全健康事務的能力。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3 條款。

      4.文件化

      (1)目的

      保持最新、充分并適合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實際特點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確保建立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在任何情況下(包括各級人員發生變動時)均能得到充分理解和有效運行。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以適合于自身管理的形式(如書面或電子形式)建立與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a)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

      (b)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關鍵崗位與職責;

      (c)主要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及其預防和控制措施;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框架內的管理方案、程序、作業指導書和其他內部文件。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體系文件時,應對原有現行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文件予以全面的清理,并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文件和信息予以評審,以確保其體系文件的編制工作更為便捷、適用和有效。同時,還應考慮以下方面:

      (a)文件和信息使用者的職責和權限。在制定文件時應考慮可能因為安全性的需要而規定的使用權限,尤其是對于電子形式的文件以及修改權限加以控制;

      (b)擬采用文件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的環境。因為這可能要求對文件形式進行考慮,對信息系統電子設備的使用也應給予類似的考慮。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4 條款。

      5.文件和資料控制

      (1)目的

      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運行和職業安全健康活動績效至關重要的所有文件和資料予以識別和控制。

      (2)實施要求與提示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書面程序,以便對職業安全健康文件的識別、批準、發布和撤消以及職業安全健康有關資料進行控制,確保其滿足下列要求:

      (a)明確體系運行中哪些是重要崗位以及這些崗位所需的文件,確保這些崗位得到現行有效版本的文件;

      (b)無論在正常還是異常情況(包括緊急情況),文件和資料都應便于使用和獲取。例如,在緊急情況下,應確保工藝操作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能及時獲得最新的工程圖、危險物質數據卡、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文件應書寫工整,便于使用者理解,并應定期評審,必要時予以修改;

      (d)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人員或受其影響的人員;

      (e)建立現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與資料發放清單,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將失效文件和資料從所有發放和使用場所撤回或防止誤用;

      (f)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和(或)保存知識的目的,對留存的檔案性文件和資料應予以適當標識。

      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5 條款。

      6.記錄和記錄管理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并保存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和有關要求的運行信息,以證實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施的有效性與符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和保持程序,用來標識、保存和處置下列職業安全健康記錄:

      (a)培訓記錄;

      (b)職業安全健康檢查記錄;

      (c)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

      (d)協商和信息交流產生的記錄;

      (e)事故(包括事件)報告;

      (f)事故(包括事件)跟蹤報告;

      (g)不符合事項報告及整改資料;

      (h)職業安全健康會議紀要;

      (i)健康監護檔案;

      (j)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維護記錄;

      (k)應急響應演練報告;

      (l)管理評審報告;

      (m)所辨識與評價危害和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清單;

      (n)有關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要求方面的記錄。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填寫完整、字跡清楚、標識明確,并確定記錄的保存期,將其存放在安全地點,便于查閱,避免損壞。重要的職業安全健康記錄應以適當方式或按法規要求妥善保護,以防火災和損壞。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注意明確哪些記錄是必要的,以避免因繁瑣的記錄給執行層帶來的不便而耗費大量時間影響有效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的開展。

      4)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3 條款。

      (三)計劃與實施

      計劃與實施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依據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與風險情況,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劃,并建立和保持必要的程序或計劃,以持續、有效地實施與運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規劃。計劃與實施包括初始評審、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和應急預案與響應。

      1.初始評審

      (1)目的

      初始評審是指對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相關管理方案進行評價,目的是依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總體目標和承諾的要求,為建立和完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重點是目標和管理方案)提供依據,并為持續改進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提供一個能夠測量的基準。

      對于尚未建立或欲重新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或該企業和項目屬于新建組織時,初始評審過程可作為其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基礎。

      初始評審過程主要包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兩項工作。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初始評審工作應組織相關專業人員來完成,如組織各職能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各項目部的安全員等,以確保初始評審的工作質量。如可行,此項工作還應以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與企業和項目的員工及其代表進行協商交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初始評審的結果形成文件。

      初始評審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1 和4.3.2 條款。

      (2)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定期或及時地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來識別、預測和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現有或預期的作業環境和作業組織中存在哪些危害/風險,并確定消除、降低或控制此類危害/風險所應采取的措施。

      2)為確保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工作的科學性與規范性,并為在建立和保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的各項決策提供有效的基礎,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首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并保持一套程序,程序重點提供和描述下列關鍵過程的范圍、方法、程度與要求:

      (a)如何劃分作業活動;

      (b)如何辨識各類作業活動中的危害;

      (c)如何評價現有控制措施條件下的風險;

      (d)如何確定風險的可承受性;

      (e)如何策劃消除或降低各類危害與風險所需的控制措施;

      (f)如何評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建筑企業和項目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方法,可參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1并結合自身的具體情況予以實施。

      3)針對上述程序的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具體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之前做好下列前期準備工作:

      (a)擬使用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時限、范圍和方法;

      (b)所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具體內容要求(該項要求的信息通過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要素的活動予以提供);

      (c)負責實施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的人員的作用和權限;

      (d)確定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人員的能力要求和培訓需求,并針對各級相關實施人員按計劃進行培訓,確保他們具備有效開展辨識與評價工作的能力;

      (e)應與員工及其代表以及安全健康委員會進行協商并請他們參與此項工作,包括評審和改進活動。

      4)建筑企業和項目在開展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應注意確保其滿足下列充分性的要求:

      (a)在任何情況下,不僅需要考慮常規的活動(如施工準備活動、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與基礎工程施工、主體工程施工、電器及給排水等的安裝以及裝飾裝修活動等),還應考慮非常規的活動(如特殊季節的施工及臨時性作業等);

      (b)除考慮自身員工的活動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外,還應考慮承包方、供貨方包括訪問者等相關方的活動,以及使用外部提供的服務所帶來的危害和風險;

      (c)考慮作業場所內所有的物料、裝置和設備造成的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包括過期老化以及租賃和庫存的物料、裝置和設備。為便于建筑企業和項目參照本實施指南開展危害辨識活動,本實施指南的附錄給出了普通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工民建施工活動中部分常見的作業活動分類及其所存在的主要危害和可能導致的事故,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實施具體的危害辨識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必須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補充和完善。對于所辨識各類危害所導致事故的風險及其控制措施,由于各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的管理與技術裝備水平等存在較大的差異,需要各企業和項目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并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評價和策劃。

      5)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活動,是確保所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實現 “預防為主”與“持續改進”的關鍵,是體系眾多要素決策的基礎。因此,在充分考慮建筑企業和項目資質范圍及其承接工程的規模和性質、作業場所的狀況、風險的復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的實施過程還應遵循下列基本原則,以確保該項活動的合理性與有效性:

      (a)在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時,要確保滿足實際需要和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

      (b)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過程應作為一項主動的而不是被動的措施執行,即應在承接新的工程活動和引入新的建筑作業程序,或對原有建筑作業程序進行修改之前進行。在這些活動或程序改變之前,應對已識別出的風險策劃必要的降低和控制措施;

      (c)應對所評價的風險進行合理的分級,確定不同風險的可承受性,以便在制定目標特別是制定管理方案時予以側重和考慮;

      (d)即使對建筑作業活動中的某項特定危險任務已有書面控制程序,也應對該項任務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6)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所辨識和評價的建筑作業活動中各類影響員工安全和健康的危害和風險,在考慮能夠為確定具體的設備管理方法、培訓需求、運行(作業)標準以及監測體系運行績效測量標準提供適宜信息的同時,應按如下優先順序策劃出預防和控制的措施,以便為制定管理方案提供基本依據:

      (a)消除危害;

      (b)通過工程技術措施(如安全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等)或組織管理措施(如改善作業方法、作業程序等)從源頭來控制危害;

      (c)制定安全作業制度,包括制定管理性的控制措施來降低危害的影響;

      (d)綜合上述方法仍然不能完全控制危害或降低風險時,應按國家規定提供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并確保這些個體防護用品或設施得到正確的使用和維護。

      7)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施工現場變化頻繁、流動性大,而且生產工藝和方法多樣、規律性差, 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或由管理者確定的時間或周期對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過程進行評審。同時,當企業和項目的客觀狀況發生變化,使得對現有辨識與評價的有效性產生疑義時,也應及時進行評審,并注意在發生變化前即采取適當的預防性措施,并確保在各項變更實施之前,通知所有相關人員并對其進行相應的培訓。這種變化可能包括:

      (a)承接新的工程或采用新用工制度、新工藝、新操作程序、新組織機構或新采購合同等企業和項目內部發生的變化;

      (b)國家法律和法規的修訂、機構的兼并和重組、職責的調整、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和技術的新發展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業和項目的變化。

      (3)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4.3.2)實施要求與提示

      1)為了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遵守相關適用法律法規等承諾,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并將這些信息傳達給有關人員,同時,確定為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所必須采取的事項。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確保全面、規范地認識和了解影響其活動的相關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職業安全健康要求,應將識別和獲取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工作形成一套程序。此程序應說明企業和項目應由哪些部門(如各相關職能管理部門及各項目部)、如何(主要指渠道與方式,如通過各級政府、行業協會或團體、上級主管機構、商業數據庫和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及時全面地獲取這類信息、如何準確地識別這些法律法規等對企業和項目的適用性及其適用的內容要求和相應適用的部門、如何確定滿足這些適用法律法規等內容要求所必須的具體措施、如何將上述適用內容和具體措施等有關信息及時傳達到相關部門等。

      3)由于建筑企業和項目的地區流動性大,國家及建筑行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不斷修訂與完善,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在建立和保持與其活動有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及其必須措施的基礎上,還應及時跟蹤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的變化,保持此類信息為最新,并為評審和修訂目標與管理方案提供依據。

      2.目標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設立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目標,以確保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中的各項承諾,并為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提供依據。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是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的具體化和階段性體現,因此,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目標時,應以方針要求為框架,并應充分考慮下列因素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可行:

      (a)以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為基礎,確保其對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要求的針對性和持續漸進性;

      (b)以獲取的適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相關方(如業主或甲方)的要求為基礎,確保方針中守法承諾的實現;

      (c)考慮自身技術與財務能力以及整體經營上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要求,確保目標的可行性與實用性;

      (d)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管理方案的實施與實現情況,以及以往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發生情況,確保目標符合持續改進的要求。

      2)建筑企業和項目除了制定整個公司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外,還應盡可能以此為基礎,對與其相關的職能管理部門(如安全生產、工程技術、物資、設備、運輸、培訓教育、消防保衛等職能部門)、各專業工程處(公司)以及各施工項目單位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目標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4)為了確保能夠對所制定目標的實現程度進行客觀的評價,目標應盡可能予以量化(如為每個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確定適當的指示參數,這些指示參數應有利于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以下是一些可供參考的實際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類型,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時,應結合上述目標的要求,在原有目標的基礎上(如杜絕死亡與重傷事故、重大機械設備事故、重大火災事故及重大責任交通事故等)予以科學的完善,以確保所制定的目標合理、實用、有效并便于測量與評價,且在必要時能夠予以改進。

      (a)風險水平的降低,如完善“臨邊洞口”防護,實現防護設施設置達標;

      (b)向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引入附加的功能,如半年內建立全員參與的機制、×月開始引入外來施工隊伍附加協議制;

      (c)為改善現有狀況所采取的措施或保持應用這些措施,如×月底前更換全部破損配電箱和漏電保護器、施工機械設備安全裝置完好率100%、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率100%;

      (d)消除或降低特定意外事件的頻次,如輕傷事故控制在׉以下。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將目標形成文件,并傳達到企業和項目內所有相關職能和層次的人員,并通過管理評審對目標進行定期評審,以便在可行或必要時將目標予以更新;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3 條款。

      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和實施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計劃),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針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與目標的要求,在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策劃以及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獲取結果的基礎上,還應充分考慮以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與運行情況、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外部監察機構和服務機構所提供的報告或信息、事故和事件等? 原因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結果各種因素,以確保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并有助于實現持續改進。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制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時,應通過適當的形式(如安全健康委員會)征求員工及其代表的意見。

      3)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可以采用公司或部門的工作計劃(規劃)以及項目施工組織設計中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措施與要求等形式來靈活體現,但應闡明做什么事、誰來做、什么時間做,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以所策劃風險控制措施以及獲取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結果為主要依據的實現目標的方法;

      (b)上述方法所對應的職責部門(人員)及其績效標準;

      (c)實施上述方法所要求的時間表;

      (d)實施上述方法所必須的資源保證,包括人力、資金及技術支持。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定期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進行評審,以便于在管理方案實施與運行期間企業和項目的施工生產活動或其內外部運行條件(要求)發生變化時,能夠盡可能對管理方案進行修訂,以確保管理方案的實施能夠實現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5)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期間多數情況下為一年(年度方案),但也并非完全限于此。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3.4 條款。

      4.運行控制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與所識別的風險有關并需采取控制措施的運行與活動(包括輔助性的維護工作)建立和保持計劃安排(程序及其規定),在所有作業場所實施必要且有效的控制和防范措施,以確保制定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得以有效、持續地落實,從而實現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目標和遵守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對于缺乏程序指導可能導致偏離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運行情況,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文件化的程序與規定應依據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計劃要求,結合自身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實際情況以及獲取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明確此類運行與活動的流程以及每一流程所需遵循的運行標準。

      以下是建筑企業和項目的一些典型的需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程序與規定的運行或活動,但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具體建立和策劃運行控制時,應注意在此指導基礎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予以合理的調整和完善:

      (a)施工現場的安全健康管理;

      (b)腳手架搭設與拆除;

      (c)基礎、結構、設備安裝與裝修施工;

      (d)施工臨時用電;

      (e)臨邊與洞口作業的防護;

      (f)大型施工機械的使用與維護;

      (g)小型施工機具的使用與維護;

      (h)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

      (i)易燃易爆與危險化學品的采購、運輸、存儲與使用;

      (j)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與使用;

      (k)交通運輸管理;

      (l)生活區安全健康管理。

      2)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材料與設備的采購和租賃活動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此項活動符合企業和項目在采購與租賃說明書中提出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并在材料與設備使用之前能夠作出安排,使其符合企業和項目的各項職業安全健康要求;

      3)建筑企業和項目對于勞務或工程等分包商(包工隊)或臨時工的使用活動,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確保企業和項目的各項安全健康規定與要求(或至少相類似的要求)適用于分包商及他們的員工,并杜絕將生產經營項目等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此類管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a)評價和選擇承包方時的職業安全健康標準;

      (b)承包方的人員在現場作業時,如何報告作業場所內的工傷、疾病和事件的規定;

      (c)如何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安全健康績效;

      (d)如何確保作業開始前,企業和項目與承包方之間在適當層次建立有效的交流與協調機制,包括技術交底、有關危害情況交流、預防與控制措施的各項規定等;

      (e)如何確保在作業開始前和作業時,對承包方或其員工開展必要的安全健康知識教育和培訓活動;

      (f)如何確保承包方遵守作業現場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如果在某一建筑施工現場有多個分包單位共同作業時,為了避免交叉作業所帶來的各種危害,建筑企業和項目還應在上述程序中規定如何與各承包方簽定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如何在承包合同或租賃合同只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以及建筑企業和項目如何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與管理的要求。

      4)對于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活動,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并保持管理程序,以便從根本上消除或降低建筑施工活動所帶來的職業安全健康風險。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的編制、審批、變更或補充等活動建立并保持有效的程序化管理,在編制內容上應重點規定如何針? 對工程的特點、施工現場環境、施工方法、勞動組織、作業方法、使用的機械、動力設備、配變電設施、架設工具以及各項安全防護設施等來策劃和設計確保安全施工的施工安全技術措施,包括一般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單位工程安全技術措施和季節性施工安全措施等。

      5)針對上述所有運行與活動的控制(管理)程序,均應滿足下列條件:

      (a)適合于預防和控制建筑企業和項目所面臨的危害/風險;

      (b)滿足相關法律法規等的要求;

      (c)有助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內容的有效實施與運行;

      (d)如可行,應考慮來自職業安全健康監察機構、上級主管機構、職業安全健康服務機構等的報告或信息;

      (e)定期評審,并在必要時予以修訂。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6 條款。

      5.應急預案與響應

      (1)目的

      主動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及其應急響應的需求,制定相應的應急計劃、應急處理的程序和方式,檢驗預期的響應效果,并改善其響應的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結果、法律法規等要求、以往事故、事件和緊急狀況的經歷以及應急響應演練及改進措施效果的評審結果,針對施工安全事故、火災、安全控制設備失靈、特殊氣候、突然停電等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從預案與響應的角度建立并保持應急計劃。應急計劃應說明特定潛在事故或緊急情況發生時所需采取的措施,并包括下列內容:

      (a)所識別各種潛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

      (b)緊急情況發生時的負責人;

      (c)緊急情況發生時內部協作與交流所必需的信息;

      (d)緊急情況發生時各類人員的行動計劃,包括發生緊急情況的區域內所有外來人員的行動計劃,例如要求承包方的人員和來訪人員也撤離到指定的集合地點;

      (e)應急救援組織以及緊急情況發生時具有特定作用的人員的職責、權限和義務,例如消防員、急救人員等;

      (f)緊急情況發生時現場急救、醫療救援、消防和作業場所內全體人員疏散的措施和步驟;

      (g)緊急情況發生時施工現場使用或存放危險物料的應急處理措施;

      (h)緊急情況發生時與外部應急機構(如消防、搶險、急救等機構)的接口;

      (i)與執法部門的交流;

      (j)與鄰近單位和公眾的交流;

      (k)重要記錄資料和重要設備的保護;

      (l)緊急情況發生時可利用的必要資料,例如,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危險物質數據、程序、作業說明書和聯絡電話號碼等。

      2)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針對潛在事故與緊急情況,確定應急設備的需求并予以充分的提供,并定期對應急設備進行檢查與測試,確保其處于完好和有效狀態。

      應急設備可包括:

      (a)消防設施(如專用消防水管網、消防栓、滅火器等);

      (b)急救設備(如急救箱等);

      (c)安全疏散通道;

      (d)通訊設備;

      (e)安全避難場所;

      (f)緊急隔離柵、開關和切斷閥。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按預定的計劃,盡可能采用符合實際情況的應急演練方式(包括對事件進行全面的模擬)來檢驗應急計劃的響應能力,特別是重點檢驗應急計劃的完整性和應急計劃中關鍵部分的有效性。如可行,應鼓勵外部應急機構參與演練。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上述應急演練結果進行評審,特別是對緊急情況發生后應急計劃實施的效果進行評審,必要時修改應急計劃。

      5)建筑企業和項目在應急計劃中應對外部機構的參與形成明確的規定,應通過溝通向這些機構說明他們需參與和可能遇到的情況,并提供相關信息,以便于他們能更有效參與應急響應活動。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定實施應急計劃所需的培訓需求,對全體人員(特別是應急期間起特殊作用的人員)實施必要和適當的培訓,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完成應急期間自身的職責、作用與義務。此項培訓工作應納入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4.7 條款。

      (四)評價

      評價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定期或及時地發現其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運行過程或體系自身所存在的問題,并確定出問題產生的根源或需要持續改進的地方。體系評價主要包括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管理評審。

      1.績效測量和監測

      (1)目的

      確定反映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關鍵參數并建立和保持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程序,以便定期地監測、測量和記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并明確不同職能與層次人員在績效測量和監測方面的責任、義務和權利。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根據企業和項目的規模和施工活動的性質、所辨識出的危害/風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要求,合理地確定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績效標準(參數)以及企業和項目所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以確保績效測量和監測活動能夠提供下列信息:

      (a)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

      (b)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

      (c)改進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所需的決策依據。

      2)建筑企業和項目績效測量和監測程序所提供的測量和監測應該:

      (a)能夠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目標的實現情況;

      (b)包括主動測量與被動測量兩個方面(測量的實例參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布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規范—實施指南》(安監技裝字[2002]24 號)附錄2;

      (c)能夠支持企業和項目的評審活動,包括管理評審;

      (d)將績效測量和監測的結果予以記錄。

      3)主動測量應作為一種預防機制,根據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的結果、法律及法規要求,制定包括監測對象與監測頻次的監測計劃,并以此對建筑施工的必要基本過程進行監測。內容包括:

      (a)監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的各項計劃及運行控制中各項運行標準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b)系統的檢查,包括以定期檢查、經常性檢查、臨時性檢查和季節性檢查等多種形式實施的專業性檢查、一般性檢查和安全管理檢查,主要檢查各項作業制度、安全技術措施、施工機具和機電設備、現場安全設施以及個人防護用品的實施與符合情況;

      (c)監測作業環境(包括作業組織)的狀況;

      (d)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如可行通過適當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有害健康的癥狀進行跟蹤,以確定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e)對國家法律法規及企業和項目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集體協議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

      4)被動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a)與工作有關的事故、事件;

      (b)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c)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失效情況。

      5)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各類職業安全健康檢查的記錄,用來證明是否遵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對職業安全健康檢查、巡視、調查和審核的記錄進行抽樣分析,以識別不符合和危害反復出現的根本原因,并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對于檢查時所發現的達不到標準要求的作業條件、不安全狀態等情況,應作為不符合并形成文件,進行風險評價,按照不符合的處理程序予以糾正。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列出用于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狀況的測量設備清單,使用唯一標識并進行控制,設備的精度應是已知的。建筑企業和項目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描述如何進行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用于職業安全健康測量的設備應按規定維護和保管,使之保持應有的精度。測量設備的校準計劃應形成文件,包括:

      (a)校準頻次;

      (b)可供參考的測試方法;

      (c)校準設備;

      (d)發現測量設備未校準時應采取的措施。

      測量設備的校準應在適當的條件下進行。對于關鍵的或難以進行的校準,應制定相應的程序。用于校準的設備應符合國家標準,如果沒有相應的國家標準,則應將校準的依據形成文件。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所有校準、維護活動和結果的記錄,記錄應能反映出調整前后測量的細節。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向使用者清楚標明測量設備的校準狀態,使用者不應使用校準狀態不明或已知未校準的職業安全健康測量設備,一旦發現有這類測量設備,則應加貼標識、標簽或其他標記,以防誤用,標記應與書面程序的規定相一致。控制要求中應包括產品校準狀態的識別和未校準設備時的措施,應簽發不符合報告,并對采取的措施形成文件。

      7)承包方所用測量設備應和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設備接受同樣的管理,應要求承包方保證其設備符合這些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使用設備前,對于任何已識別出的需要有測試記錄的關鍵設備,設備供應商應提供一份設備測試記錄的副本。如果工作任務要求經過專門的培訓,承包方應向用人單位提供相應的培訓記錄,供用人單位評審。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1 條款。

      2.事故、事件、不符合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建立有效的程序對所發生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和報告,以識別和消除此類情況發生的根本原因,防止其再次發生,并通過程序的實施,發現、分析和消除不符合的潛在原因。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與保持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程序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a)相關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等對事故、事件、不符合進行調查、分析、報告和處理的具體規定與要求;

      (b)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并邀請工會或員工及其代表參與,并確定參與實施、報告、調查、跟蹤、監測糾正及預防措施的人員職責和權限;

      (c)應包括所有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隱患)和危害,并考慮財產損失。如對未遂事件或輕傷發展趨勢的調查將有助于發現并處理潛在的危害狀況;

      (d)適用于所有人員,即施工現場內所有的員工、承包方人員、臨時工、來訪者和其他人員;

      (e)告知所有相關方一旦發現事故、事件或不符合(隱患)時應立即采取的措施,并規定告知方法,明確與應急計劃、應急程序的銜接關系,記錄事故、事件或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f)調查應分析和確定造成事故、事件等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中存在的“根本原因”或系統性缺陷;

      (g)明確規定發現事故、事件、不符合后應采取的措施。

      2)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所規定的調查的過程應包括:

      (a)應予調查的事件類型(如可能導致嚴重傷害的事件);

      (b)調查目的;

      (c)調查人員及其權限和資格(必要時可明確各級管理者的權限和資格);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根源;

      (e)是否安排訪談目擊者;

      (f)如何獲得和保存證據等;

      (g)有關調查情況上報的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對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3)建筑企業和項目在程序中規定的主要調查內容應包括:

      (a)對事件的描述。如傷亡事故發生的時間和具體地點;

      (b)員工特征。如受傷害人的情況和與此事故有關的人員具體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技術狀況等);

      (c)設施設備特征。如工藝條件、施工方法、設備狀況等;

      (d)工作任務特征。如受傷害人及共同作業人員的工作內容,任務分工、相互配合的情況;

      (e)現場管理特征。如事故發生前的生產情況、現場情況及安全管理情況 (安全技術交底、執行狀況、安全管理制度,有關安全規定)等;

      (f)傷害特征。如受傷害的人數、傷害的性質和程度;

      (g)分析過程特征。如有關的技術鑒定、化驗或必要的試驗,事故現場實測圖紙、照片、經濟損失等;

      (h)培訓問題;

      (i)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包括直接原因與根本原因。

      4)如果企業和項目成立了安全健康委員會,則調查結果應與其交流,安全健康委員會應提出合理建議。調查結果及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調查結果與糾正措施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應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

      5)建筑企業和項目必須針對調查所采取的糾正措施予以有效實施,以免重復發生類似的事故、事件與不符合。

      6)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保存對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分析和報告的記錄,并按法律法規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事故的登記簿,并登記可能有重大職業安全健康后果的事件。

      7)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3.審核

      (1)目的

      建立并保持定期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方案和程序,以評價建筑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要素的實施能否恰當、充分、有效地保護員工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主要考慮自身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程序及作業場所的條件和作業規程,以及適用的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所制定的審核方案和程序應明確審核人員能力要求、審核范圍、審核頻次、審核方法和報告方式。

      2)為確保審核的有效性,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滿足下列要求:

      (a)按計劃進行,必要時可增加審核次數;

      (b)由能夠勝任審核工作的人員進行;

      (c)審核結果中應包括對程序、規程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的評價;

      (d)明確糾正措施;

      (e)審核結果應予記錄,并及時向管理者報告。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制定執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年度計劃。計劃中審核的范圍應覆蓋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所有要素以及體系覆蓋范圍內的所有運行活動,特別應包括所有的施工項目活動,審核的頻次應考慮下列因素予以確定:

      (a)各要素失效時所伴隨的風險;

      (b)現有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資料;

      (c)管理評審的實施結果;

      (d)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或其運行環境的變化。

      審核的具體開展可以按照計劃分階段實施,以適應建筑企業和項目項目工程分散的特點。如果情況表明有必要進行計劃外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如事故發生之后),則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視實際情況需要考慮是否追加審核。

      4)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由企業和項目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員進行,審核人員應獨立于所審核的部門或活動,了解其任務并有能力完成,具備相應的經驗和掌握相關法規及體系方面的知識,能夠評價績效和發現不足,還應了解和獲取與他們所從事工作有關的標準和權威性指南。

      5)建筑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應采用查閱文件和記錄、人員訪談、現場觀察的方式進行,審核報告的編寫應內容明確、簡潔和完整,注明日期并有審核人員的簽名,并應包含以下內容:

      (a)審核目的和范圍;

      (b)審核計劃、審核小組成員和受審核方代表的確認、審核日期和接受審核的區域;

      (c)用于開展審核工作的參考文件(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手冊);

      (d)不符合的詳細資料;

      (e)審核人員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

      (f)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的分發。

      6)建筑企業和項目在上述審核報告中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評價應確定體系是否達到下列要求:

      (a)有效地滿足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要求;

      (b)符合職業安全健康管理計劃的安排并得到了正確的實施與保持;

      (c)有效地促進全體員工的參與;

      (d)對企業和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及前次的審核結果有所響應;

      (e)能確保企業和項目遵守各項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f)能實現持續改進和實施最佳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7)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盡快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的結果與結論反饋給負責實施糾正措施? 的人員,并對已批準的糾正措施予以跟蹤,以確保各項建議的有效落實。

      8)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4 條款。

      4.管理評審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應依據自己預定的時間間隔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進行評審, 以確保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的最高管理者在實施管理評審時應主要考慮下列信息:

      (a)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b)審核活動的結果;

      (c)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

      (d)可能影響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內、外部因素及各種變化,包括企業和項目自身的變化。

      2)建筑企業和項目的管理評審應該:

      (a)評價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策略是否滿足既定的績效目標;

      (b)評價管理措施是否滿足企業和項目及其他相關方,包括政府主管機構、上級單位及其他利害相關方(如業主)等的要求;

      (c)評價是否需要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做出調整,包括對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的修訂;

      (d)及時確定改進措施的要求,包括調整組織及績效測量的方式;

      (e)為制定有效的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和持續改進措施(包括重點考慮的事情)提供指導性意見;

      (f)評價企業和項目職業安全健康目標和糾正措施的完成情況;

      (g)評價自前次管理評審以來后續措施的有效性。

      3)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自身的需求與條件,確定最高管理者開展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管理評審的頻次與范圍。一般在內部審核之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審的范圍應將重點集中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方面,而不是具體的細節(細節問題可在正常的運行過程中處理),并針對企業和項目的戰略發展規劃,考慮潛在的問題和未來發展的趨勢。

      如果需要,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的部分評審應比全面評審更頻繁地在更短的時間間隔內進行。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記錄管理評審的結果,并將記錄向下列相關方正式通報:

      (a)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相關要素的負責人員,以便他們采取適當的措施;

      (b)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員工及其代表。

      5)管理者代表應在管理評審會議中報告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總體績效。

      6)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五)改進措施

      改進措施的目的是要求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和事件以及不符合的調查、審核以及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并依據管理評審等評價的結果,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建筑企業和項目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改進措施主要包括糾正與預防措施和持續改進兩個方面。

      1.糾正與預防措施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針對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績效測量與監測、事故事件調查、審核和管理評審活動所提出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的要求,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予以保持,以確保體系的自我完善功能。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確保所制定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方案能夠:

      (a)辨識并分析出與相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或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的各種安排不符合的根本原因;

      (b)提出、制定并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包括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自身的調整,并檢? 查其有效性;

      (c)確保所有擬定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過適當的風險評價過程予以評審,并確定其優先順序以便與問題的嚴重性和伴隨的風險相適應;

      (d)糾正與預防措施的實施與檢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2)糾正措施是為消除已知不符合、事故或事件的根源而采取的行動,目的是預防它們再次發生,他類似于傳統的整改措施。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糾正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確定所需實施的糾正措施;

      (b)評價對危害辨識和風險評價結果的影響(包括判斷是否應修改或提出新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報告);

      (c)記錄因糾正措施或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所引起的對程序的更改;

      (d)依據糾正措施要求應用風險控制措施或修改現有的風險控制措施;

      (e)檢查糾正措施的實施情況,確保糾正措施得到實施并有效。

      3)預防措施是對所發現的事件和不符合的事前預防行動,目的是盡可能事先采取行動避免因事件、不符合導致事故或其他計劃外事件的發生,包括啟動應急響應或其他響應程序建筑企業和項目在建立和保持預防措施程序時,應考慮的因素包括:

      (a)運用合理的信息來源(無損失事件的趨勢、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審核報告、記錄、風險分析的更新信息、危險材料的新資料、日常安全巡查結果、具備職業安全健康專業知識的員工的建議等)識別需要采取預防措施的問題;

      (b)啟動并實施預防措施,并對其進行有效控制;

      (c)對預防措施引起的程序更改進行記錄并提交審批。

      4)建筑企業和項目應通過培訓或交流的方式,使所有員工了解作業場所的危害或風險以及系統控制可能失效的情況,以便在出現任何情況時均能采取有效的糾正與預防措施。

      5)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5.2 條款。

      2.持續改進

      (1)目的

      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不斷尋求方法,持續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及其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從而不斷消除、降低或控制各類職業安全健康危害和風險。

      (2)實施要求與提示

      1)建筑企業和項目應依據對下列因素的考慮制定持續改進的實施方案,以不斷改進自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措施各有關要素及整個體系:

      (a)企業和項目的職業安全健康目標;

      (b)危害辨識與風險評價結果;

      (c)績效測量與監測的結果;

      (d)事故、事件、不符合的調查結果以及審核的結果與建議;

      (e)管理評審的結果;

      (f)企業和項目所有成員(包括安全健康委員會)對持續改進的建議;

      (g)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以及企業和項目自愿簽署的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的章程和集體協議;

      (h)所有新的相關信息。

      2)建筑企業和項目為了不斷改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應與其他同類企業和項目比較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方法和績效。

      3)本要素的實施可參考《審核規范》的4.6 條款。

      四、術語和定義

      本指南除采用《導則》和《審核規范》中的術語和定義外,還包括下列術語和定義:

      1.建筑業企業和項目

      簡稱建筑企業和項目,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是企業和項目。

      2.臨邊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當高處作業中工作面的邊沿沒有圍護設施,或雖有圍護設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 的作業。

      3.洞口作業

      指在施工現場結構體上存在的孔和洞(如通道口、預留洞口、樓梯口、電梯井口等)邊口旁的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5.交叉作業

      凡在不同層次中,處于空間貫通狀態下同時進行的高處作業。

      第8篇 安環科職業健康管理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1、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管理工作。

      2、負責制定職業健康制度、崗位操作規程、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及方案。

      3、負責職業健康申報資料整理工作。

      4、負責收集、整理職業健康法律法規,并組織全員學習,檢查。

      5、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工作。

      6、負責統計匯總相關臺賬。

      第9篇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由來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ccupation health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英文簡寫為“ohsms”)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上興起的現代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它與iso9000和iso14000等標準體系一并被稱為“后工業化時代的管理方法”。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自身發展的要求。隨著企業規模擴大和生產集約化程度的提高,對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經營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必須采用現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包括安全生產管理在內的所有生產經營活動科學化、規范化和法制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產生的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wto的最基本原則是“公平競爭”,其中包含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問題。關貿總協定(gatt,世界貿易組織前身)烏拉圭回合談判協議就已提出:“各國不應由法規和標準的差異而造成非關稅壁壘和不公平貿易,應盡量采用國際標準”。歐美等發達國家提出:發展中國家在勞動條件改善方面投入較少使其生產成本降低所造成的不公平是不能被接受的。他們已經開始采取協調一致的行動對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和采取限制行為。北美和歐洲都已在自由貿易區協議中規定:“只有采取同一職業健康安全標準的國家與地區才能參加貿易區的國際貿易活動。”換句話說,如果沒有實行統一職業健康標準的國家和地區的企業所生產的產品將不能在北美和歐洲地區銷售。 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國際貿易中享有與其他成員國相同的待遇,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對我國社會與經濟發展產生潛在和巨大的影響。因此,在我國必須大力推廣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思考:wto的基本原則是什么這個原則都包括哪些內容

      職業健康安全現狀

      1.我國有50萬廠礦存在不同程度的職業危害,實際接觸職業危害的職工超過2500萬人,從職業病累計數量、死亡數量和新增病人數量,我國都居世界首位。 2.每年因工傷事故直接損失數十億元,職業病的損失近百億,每年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達800億元, 成千上萬的家庭因此受到毀滅性的災難和無法治愈的創傷。 3.每年國際勞工組織(ilo)大會都有批評中國職業健康安全問題的言論,世界人權大會等組織也以此為借口攻擊中國“忽視人權”。 美國《新聞周刊》1994年12月12日曾刊登了一篇題為《亞洲的死亡工廠》的文章,文章中這樣寫到:“……在亞洲,沒有哪個地方比中國的工業安全措施更松弛的了。……次數最多和最致命的火災發生在中國南部特區的工廠中,大火吞噬了許多工廠。數百萬的工人每天涌入‘三合一’的血汗工廠,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這些工廠的車間、倉庫和宿舍都在一起,工人們大部分是些受過極少教育的女孩子,她們是被每天掙1.5美元(用鄉村標準來衡量這是一筆錢財)的許諾從鄉村吸引來城市的。” 2002年,在大陸、臺灣、香港、澳門兩岸四方共同舉辦的職業安全衛生研討會上,記者向臺灣負責職業衛生的官員提問:“珠三角有大量臺資企業,有的臺資企業設備陳舊,每年都有相當數量工人的手臂和手指被機器軋斷,在臺灣,這些企業也是如此嗎”這名官員回答:“這主要是大陸在這方面管理不嚴,懲罰不重,在臺灣,如果發生了這種事故,老板要付極高的賠償,這種事故多發生幾起,老板就要傾家蕩產。” 國外一些友好人士對中國的職業健康安全狀況表示關心與憂慮。一位勞工組織官員曾講過:“中國已成為政治、經濟大國,但不應成為工業事故的大國。” 4.群死群傷事故時有發生: 1979年11月25日凌晨3時30分,石油部海洋石油勘探局的“渤海二號”鉆井船,在渤海灣遷往新井位的拖航中翻沉。當時船上74人,有72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3700萬元; 1994年12月8日,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克拉瑪依市友誼館舉辦的演出活動中發生火災,造成325人死亡,其中288人是孩子; 2000年12月25日,河南省洛陽市老城區的東都商廈發生了特大火災,共造成309人死亡; 2003年12月23日,重慶市開縣高橋鎮的川東北氣礦16號井發生特大井噴事故,井內噴射出的大量含有劇毒硫化氫的天然氣四處彌漫,造成243人中毒死亡,2142人住院治療,65000人被緊急疏散、安置; 2004年11月28日,位于陜西省銅川市耀州區廟灣鎮的銅川礦務局陳家山煤礦發生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被困井下的187名礦工中只有21人生還,其余166人全部遇難; 2005年1月3日,青海省玉樹藏族自治州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共造成55人死亡,34人受傷; 2007年4月18日7時45分左右,遼寧省鐵嶺市清河特殊鋼有限公司發生鋼水包滑落事故,裝有30噸鋼水的鋼包在吊運下落至就位處2-3米時突然滑落、撒出,鋼水沖進車間內5米遠的一間房屋,造成在屋內正在交接班的32人全部死亡,2名操作工輕傷。

      發展情況

      1.1996年,英國頒布了bs88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南》; 2.1996年,美國工業衛生協會制定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指導性文件; 3.1997年,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提出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原則、體系和支持技術通用指南》草案、日本工業安全衛生協會(jisha)提出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導則》、挪威船級社(dnv)制訂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標準》; 4.1999年,英國標準協會(bsi)、挪威船級社(dnv)等13個組織提出了職業健康安全評價系列(ohsas)標準,即ohsas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ohsas18002《職業健康安全管 理體系—實施指南》,此標準并非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制定的,因此不能寫成“iso18001”; 5.1999年10月,原國家經貿委頒布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試行標準》;2001年11月12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正式頒布了《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規范》,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代碼為gb/t28001-2001,屬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與ohsas18001內容基本一致。

      作用和意義

      1.為企業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提供了一個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 2.有助于推動職業健康安全法規和制度的貫徹執行; 3.使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由被動強制行為轉變為主動自愿行為,提高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4.有助于消除貿易壁壘; 5.對企業產生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效益; 6.將在社會上樹立企業良好的品質和形象。

      理解

      (本部分要結合標準來進行培訓) 1.術語 (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要注意區分事故和事件,造成了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情況是事故,沒有造成上述情況的是事件。如日光燈墜落,砸到人是事故,沒砸到人虛驚一場是事件。 (2)持續改進:為改進職業健康安全總體績效,根據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組織強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過程。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長效機制,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不是通過認證就算完事了,而是需要長期保持。 (3)危險源: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組合的根源或狀態。 (4)危險源辨識: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 (5)事件:導致或可能導致事故的情況。 (6)相關方:與組織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有關的或受其職業健康安全績效影響的個人或團體。相關方有兩個特點:第一,相關方不屬于法庫縣局,第二,相關方對我們的職業健康安全非常關注。法庫縣局的相關方主要是客戶、地方政府及下屬的各單位、外來辦事人員、公安協勤、合同方、工程承包商和設備供應商等。 (7)不符合:任何與工作標準、慣例、程序、法規、管理體系績效等的偏離,其結果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組合。 (8)目標:組織在職業健康安全績效方面所要達到的目的。 (9)風險: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 (10)風險評價: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11)可容許風險: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本要素(共17個) 4.2 職業健康安全方針 必須經過最高管理者批準,必須包括最高管理者對“遵守法規”和“持續改進”的承諾。 4.3.1 對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 辨識危險源時必須考慮:①常規和非常規活動;②所有進入工作場所的人員(包括合同方人員和訪問者)的活動;③工作場所的設施(無論由本組織還是由外界所提供)。此外危險源辨識還是一個動態的過程,每當工作場所發生變化(如辦公地點搬遷等)設備設施(如新購進一臺攪拌機)及工藝(如由原來的合成生產改為來料加工)發生改變時,都要對危險源辨識重新進行辨識。 4.3.2 法規和其他要求 至少遵守現行的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并將法律法規的文本進行收集,識別需要遵守或適用的條款。 4.3.3 目標 目標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通常是用來控制不可容許風險的,目標必須是能夠完成的,如果條件允許,目標應當予以量化,以便于考核。(如實現1000天無安全事故、駕駛員持證上崗率100%、重大責任事故為0等) 4.3.4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案要與組織的實際情況相適應,并且必須具備職責、權限和完成時間表等要素,否則就不是一個完整的、規范的管理方案。 4.4.1 結構和職責 最高管理者應指定一名管理成員作為管理者代表承擔特定職責,管理者代表的職責是負責體系的建立和實施。除管理者代表之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還應有一名或幾名員工代表,參加協商和溝通。沈陽市煙草專賣局(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管理者代表是李建華,最高管理者是邱崇寶。 4.4.2 培訓、意識和能力 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使之具有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工作的能力。本要素重點關注的是員工的上崗資質以及安全意識和能力。如駕駛員的駕駛證和上崗證,稽查人員的檢查證和執法證,炊事員的健康證等。 4.4.3 協商和溝通 協商溝通的主要內容有:參與風險管理、方針和程序的制定和評審;參與商討影響工作場所職業健康安全的任何變化;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務;了解誰是職業健康安全的員工代表和管理者代表;關于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4.4.4 文件 本要素的主要目的在于建立和保持足夠的文件并及時更新,以便起到溝通意圖,統一行動的作用,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得到充分了解和充分有效地運行。 4.4.5 文件和資料控制 文件和資料的控制主要目的是便于查找,當文件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傳達到員工,保證重要崗位人員的作業手冊是最新版本。 4.4.6 運行控制 在進行了4.3.1至4.3.4(策劃)之后,應當按照策劃的結果進行實施。本要素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不符合報告重點“光顧”的對象。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準備,二是響應。如果可能,這些應急程序應當定期進行測試,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應急預案演練。演練的目的是為了檢測預案的可行性。 4.5.1 績效測量和監視 本要素主要是對4.4.6的結果進行監測和檢查的過程。 4.5.2 事故、事件、不符合、糾正和預防措施 本要素是在監測或檢查時發現不遵守法律法規、制度、流程等方面的行為而采取的糾正、整改措施。 4.5.3 記錄和記錄管理 體系運行中的各種記錄,記錄的作用在于它的可追溯性,也就是平時經常提到的“有據可查”。記錄必須規定保存期限和保存地點,記錄的管理必須便于檢索,即需要查記錄時,必須在很快的時間內找到該記錄。 4.5.4 審核 此處的審核是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即組織自我審核,也稱為“第一方審核”,就是通常所說的“內審”,是檢驗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的重要手段。 4.6 管理評審 管理評審是最高管理者的職責,一般至少每年進行一次,管理評審的目的是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持續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通俗地說,管理評審是指組織的某個部門在改進體系的職業健康安全業績時,需要別的部門的配合、協助,或者是準備購買某種物品而需要使用資金等重大的、涉及面較廣的、本部門不能獨立完成、需要上級批準的問題的解決過程。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1)采用建立管理體系的方式對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進行控制 (2)采用pdca循環管理(戴明模型,p是指策劃,d是指實施和運行,c是指檢查,a是指改進)的思想; (3)強調預防為主、持續改進以及動態管理; (4)遵守法規的要求貫穿在體系的始終; (5)要求全員參與; (6)適用于各行各業,并作為認證的依據。 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本要素的管理作用: (1)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的策劃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基礎; (2)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具有實現遵守法規要求的承諾的功能; (3)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監控(4.5.1績效測量和監視)系統對體系運行的保障; (4)明確組織結構和職責是實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必要前提; (5)其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素具有的獨特管理作用。 5.健全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特點: 管理水平:事事有人管、人人有專責、辦事有程序、檢查有標準、問題有處理。 技術水平:人才資源和專業技能充足,設計、研制、制造、檢驗和試驗設備齊全,儀器、儀表、設備和計算機軟件先進。 6.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具體工作的方法: 六個字:說、做、記、查、改、驗。 說:闡述組織的方針; 做:按照方針的要求去具體實施; 記:將實施的具體情況記錄在案; 查:檢查實施的情況和對實施情況所做的記錄; 改: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驗:對整改的情況及時進行追蹤、驗證。

      第10篇 生產部長職業安全衛生環境管理職責

      生產部部長的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管理職責

      1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和環境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安全環境管理標準、制度。把安全環境工作納入管理的重要議事日程, 親自主持重要的安全環境工作會議, 傳達上級有關的重要文件, 審閱和簽發有關重要決定。

      2 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與環境管理組織機構, 貫徹執行“安全第一 預防為主”的方針, 負責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 督促和檢查同級副職抓好安全工作。定期聽取安技環保人員的工作匯報, 及時研究解決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環境工作的重大問題。

      3 加強對所屬車間、科室各項安全環境活動的領導, 決定對安全環境方面的重要獎懲。

      4 匯同人事行政部安技科組織對本部門發生的重大事故進行調查分析, 提出處理意見, 做到“三不放過”。

      第11篇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試運行注意事項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試運行過程的注意事項

      在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試運行過程中,要重點注意以下事項:

      (1)文件的正式發布日期和試運行開始日期應與第一版文件上所登記的日期相一致。

      (2)有針對性地宣貫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文件。試運行后第一件要做的工作是培訓,即按照培訓程序的要求對全體員工實施培訓。使全體職工認識到新建立或完善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是對過去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變革,是為了向先進的現代標準接軌,要適應這種變革和新管理體系的運行,就必須認真學習、貫徹職業安全管理體系文件。

      作為廠一級的管理人員,應著重掌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的原理、原則、功能以及控制的方法;中層管理人員主要應掌握本部門體系要素的工作內容;一般員工應著重對手冊的支持性文件中涉及各自崗位的操作標準、規定、程序的掌握。培訓計劃、培訓需求、考卷、培訓內容等記錄都要了解的內容(如職業安全衛生方針),都應培訓到位并經得起審核。

      (3)實踐是經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體系文件通過試運行必然會出現一些問題,全體職工應將從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和改進意見如實反映給有關部門,以便采取糾正措施、目標、指標及方案的完成情況要有監控,如不能按期完成,或者時間進度、投資等定的不合理,應提交管理評審修改,同時,對文件中相應的地方也要更新修改。

      (4)將體現試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如體系設計不周;項目不全等進行協調、改進。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運行涉及組織部門眾多,在運行過程中,各項活動往往不可避免的發生偏離標準的現象,因此,組織應按照嚴密、協調、高效、精簡、統一的原則,利用信息反饋系統對異常信息的反饋和處理,對體系進行動態監控,牢牢抓好體系的運行機制,在組織領導主持下,通過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部門進行組織協調工作,及時對出現的問題加以改進,完善并保證體現的持續正常運行。

      (5)加強信息管理。信息管理不僅是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試運行本身的需要,也是保證試運行成功的關鍵。所有與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活動有關的人員都應按體系文件要求,做好職業安全健康信息的收集、分析、傳遞、反饋、處理和歸檔等工作。記錄要完整,設計了記錄格就應認真填寫,如有些表格無用,就去掉;如為節約用過去的舊表格、舊本,可注明哪些表格刪掉或不用,不要把以前的記錄全都撕掉,特別是當內審發現問題時,錯了應從內審整改時改,不要將記錄重抄一遍。

      (6)文件、手冊除了有受控文件外,還可以有非受控文件,如給咨詢機構、認證機構的文件可以是非受控文件,文件領取要有登記,特別是領導人和安全衛生部門、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推進部門的文件更要嚴格手續。作廢文件保留的要有作廢標記,收回的要登記。

      第12篇 如何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中的危險源辨識工作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在國際上興起的現代安全生產管理模式,它與iso9000和iso14000等標準規定的管理體系一并被稱為后工業化時代的管理方法。隨著世界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發展的需要,越來越多的企業已經認識到貫徹這“三個標準”的重要性。目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尚未成為國際標準,我國在參照《安全衛生管理體系――規范》(ohsas18001-1999)的基礎上制定、發布了gb/t28001-2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規范》,為企業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了軟件基礎。

      企業建立與運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目的是實現事故預防,而危險源是導致事故的根源。所以危險源是職業健康安全的核心問題,而危險源辨識則是危險源控制的起點。危險源的辨識是企業建立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初始評審階段的一項主要工作,同時也是體系的核心要素。因此危險源的辨識格外重要。下面,筆者結合建筑施工企業簡要談一下如何做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中的危險源辨識工作,以求拋磚引玉。

      一、 幾個術語

      1、 危險源。gb/t28001-2001-3.4條規定“危險源是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這些情況的根源或狀態”。危險源包括職業危險因素和職業危害因素兩個方面。職業危險因素是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職業危害因素生產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可能使作業人員某些器官和系統發生異常改變、形成急性或慢性病變的因素。廣義的職業危害因素包括可引起工傷事故的職業性危險因素和可引起職業病變的職業性有害因素。狹義的職業危害因素主要指職業性有害因素。

      2、 危險源辨識。gb/t28001-2001-3.5條規定“危險源辨識是識別危險源的存在并確定其特性的過程”。危險源辨識可以理解為從企業的施工生產活動中識別出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和環境破壞的因素,并判定其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和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過程。

      3、 風險和風險評價。gb/t28001-2001-3.14條規定“風險是某一特定危險情況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結合”。3.15規定“風險評價是評估風險大小以及確定風險是否可容許的全過程”。

      4、 可容許風險與安全。gb/t28001-2001-3.17條規定“可容許風險是根據組織的法律義務和職業健康方針,已降至組織可接受程度的風險”。3.4條規定“安全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

      二、 危險源的分類

      (一) 根據危險源在事故發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安全科學理論把危險源劃分為兩大類。

      1、 第一類危險源。根據能量意外釋放理論,能量或危險物質的意外釋放是傷亡事故發生的物理本質。因此把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釋放的能量或危險物質稱作第一類危險源。為了防止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必須采取措施約束、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控制危險源。例如:某工程項目隧道施工涉及爆破工藝,該項目設置炸藥庫,炸藥庫中儲存的炸藥和雷管則是第一類危險源。

      2、 第二類危險源。正常情況下,施工過程中能量或危險物質受到約束或限制,不會發生意外釋放,即不會發一事故。但是,一旦這些約束或限制能量危險物質的措施受到破壞或失效,則將發生事故。導致能量或危險物質約束或或限制措施破壞或失效的各種因素稱作第二類危險源。第二類危險源主要包括物的故障、人的失誤、環境因素三個方面。上例中如果該項目制定危爆物品管理辦法或其他管理制度,規范人的行為、物的狀態和環境因素,控制爆炸事故的發生,這些辦法或制度則是限制措施。但如果作業人員在炸藥庫內動火,可能發生爆炸事故,作業人員違規作業就是第二類危險源。

      3、 事故起因分析。一起傷亡事故的發生往往是兩類危險源共同作用的結果。第一類危險源是傷亡事故發生的能量主體,決定事故后果的嚴重程度。第二類危險源是第一類危險源造成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兩類危險源相互關聯、相互依存。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第二類危險出現的前提,第二類危險源的出現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因此,危險源辨識的首要任務是辨識第一類危險源,在此基礎上再辨識第二類危險源。

      (二) 按導致傷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代碼》(gb/t13681-1992)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將危險源分為六類:物理性危險、危險因素;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心理、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其他危險、危害因素。上例中炸藥庫(存放的炸藥)屬于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作業人員違規作業則是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衛法監發〔2002〕63號)中將職業危害因素分為十類:粉塵類;放射性物質類(電離輻射);化學物質類;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導致職業性皮膚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導致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職業性腫瘤的職業病變危害因素;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三、事故類別和職業病類別

      危險源是導致事故的根源,危險源辨識既要識別危險/危害因素,又要判定可能導致的事故類別。事故在gb/t28001-2001-3.1中被定義為“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ohsms)關注的是活動和過程的非預期結果,這些非預期的結果可能是負面的、不良的,甚至是惡性的。對于人員來說,這種不良結果可能是死亡、疾病和傷害。我國的勞動、安全、衛生等部門通常將上述情況稱為“傷亡事故”和“職業病”。對于物質財產來說,事故造成損毀、破壞或其他形式的價值損失。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11-1986)將事故分為20類: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傷;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職業病目錄》(衛生監發〔2002〕108號將職業病分為10大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其他職業病。每一大類下又分若干小類,共計10大類115種。

      四、 危險源辨識

      (一)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很多,基本方法有:詢問交談、現場觀察、查閱有關記錄、獲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務分析、安全檢查表、危險與可操作性研究、事件樹分析、故障樹分析。這幾種方法都有各自的適用范圍或局限性,辨識危險源過程中使用一種方法往往還不能全面地識別其所存在的危險源,可以綜合地運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方法。

      (二) 危險源辨識應考慮“三、三、七”的要求

      所謂“三、三、七”,是指三種狀態,三種時態,七個方面。三種狀態:正常、異常、緊急;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將來;七種類型(安全):機械能、電能、熱能、化學能、放射性、生物因素、人機工程因素(生理、心理)。

      (三) 危險源辨識應注意的幾個方面

      1、 施工工藝存在的職業危害:通過分析施工工藝構成,了解產生有害因素的作業源點及其散發有害因素的性質、特征等情況。施工工藝的特點不同,所產生的職業危害也有很大差別。例如:鐵路工程中的硫磺錨固工藝,公路路面工程中的瀝青攤鋪工藝,土石方或隧道施工中的爆破工藝,等等。

      2、 作業方存在的危害:在接觸同類有害環境(物質)因素條件下,作業方式對職業危害的風險度有很大影響,我們應盡量考慮機械化或半機械化施工,并給作業人員配備專用勞動保護用品,以減少對人員的危害。

      3、 作業環境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在同一種作業方式下,由于采用的物質、環境條件的不同,對人體的危害差別頗大。一方面要識別危害因素的類型,包括化學因素、物理因素、生物因素。另一方面要識別各危害因素的存在形態、分布特性、擴散特點、成份、濃度或強度等。此外,還應分析危害因素產生及變化的原因,以便制定防護對策。

      4、 作業人員接觸有害因素的頻率或時間:在生產方式類似,環境因素(物質)相同的條件下,職業危害因素的程度主要取決于工人接觸的時間。

      5、 勞動組織:有些危害是由于勞動組織不合理引起的,如作業時間過長。通過勞動組織還可了解職業危害對人體健康的影響情況,如接觸塵毒的人群數量、性別特征、年齡結構、行為特征等。

      6、 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識別防護設施配置情況,是否配置有勞動衛生防護設備、實施通風、除塵、凈化、噪聲治理等,多工位作業場有效防護設備的覆蓋面;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如設備是否能正常運行,運行參數如何;防護效果,如集塵、毒風罩是否完好有效,閘板是否靈活可靠無泄漏,凈化效果、噪聲消除、隔離是否有效等。

      五、 風險評價與風險控制策劃

      (一) 風險評價

      1、 風險評價的基本知識

      風險評價是體系的一個關鍵環節,也是最先進行的環節,目的是對現階段的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進行評價分級,根據評價分級結果有針對性地進行風險控制,從而取得良好的職業健康安全績效,達到持續改進的目的。常用的風險評價方法有: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矩陣法、預先危害分析(pha)、故障類型及影響分析(fmea)、風險概率評價法(pra)、危險可操作性研究(hazop)、事故樹分析(eta)、頭腦風暴法等等。企業應結合實際情況探索最適合的風險評價。筆者推薦使用作業條件危險性評法(lec)法來計算每一種危險源所帶來的風險。

      2、 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lec)

      d=lec

      式中:d代表風險值;l代表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代表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c代表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施工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l、e、c在不同情況/環境的對應值,一般情況下,l在0.1~1之間,e在0.5~10之間,c在1~100之間。按照d=lec,求出風險值(d),當c≥40或d≥160時(企業自定),可將此風險因素列為重大風險因素。過個界限值并不是長期固定的,企業應在不同時期根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平確定風險級別的界限值,以符合持續改進的思想。

      (二) 風險控制策劃

      1、 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的因素

      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考慮下列因素:如果可能,完全消除危險源或風險,如用安全品取代危險品;如果不可能消除,應努力降低風險,如使用低壓電;可能情況下,使工作適合于員工,如考慮員工的精神和體能等因素;利用技術進步,改善控制措施;保護每個工作人員的措施;將技術管理與程序控制結合起來;引入計劃的諸如機構安全防護裝置的維護需求;在其控制方案均已考慮過后,作為最終手段,使用個人防護用品;應急方案的需求;預防性測定指標對于監視控制措施是否符合計劃要求十分必要。

      2、 制定風險控制計劃的注意事項

      風險控制計劃應在實施前予以評審,應針對以下內容進行評審;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使風險降低到可行水平;是否產生新的危險源;是否已選定了投資效果最佳的解決方案;受影響的人員如何評價計劃的預防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計劃的控制措施是否會被用于實際工作中。

      危險源辨識,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計劃是體系運行過程中的重要環節,它既影響到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的制定,又影響到組織職業健康安全目標、管理方案、運行控制及監視和測量等要素的實施和運行,所以該要素是將企業健康安全與管理連接起來的重要環節,是職業健康安全與管理體系建立的基礎。如何全面、系統的辨識危險源,逐漸提高企業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水平,是企業貫標骨干和安全工作者關注的焦點,筆者在此談論的有關內容僅供貫標企業參考。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機構職責(十二篇)

      為了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大則勒煤礦三號井職業安全健康工作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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