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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目的(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14 16:04:01 查看人數:15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目的

      第1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目的

      1、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

      是積極貫徹執行《條例》、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安全責任如下:

      ①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②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③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

      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

      責任。

      2、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性質

      是通過監理單位的工作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使之有效運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并督促施工

      單位消除安全隱患。

      3、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目的

      ①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從而避免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②認真落實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升產監理責任,確保不因工程監理單位未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得替代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

      第2篇 租賃承包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考核規定

      為了切實強化外來租賃承包單位安全生產自我激勵自我約束機制,做好租賃承包經營中的安全生產工作,經雙方協商約定制定本規定: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單位安全生產保證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將承租或承包標的物轉租(轉包)給其它單位或個人,擅自將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轉移到甲方;

      (二)、沒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三)、未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未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五)、未及時、如實地通報生產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現場安全作業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杜絕各類違章,防止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規定,結合企業生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廠區十四個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廠區禁火區內不準吸煙和使用明火。

      2、生產區內,不準未成年人進入。

      3、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5、不準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6、不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7、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9、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1、未辦高處作業證,不戴安全帶,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作業。

      13、未安裝觸電保安器的移動式電動工具,不準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業證的職工,不準獨立作業,特殊工種職工,未經取證,不準作業。

      (二)、操作工的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制。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法(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動火作業六大禁令

      1、動火證未經批準,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禁止動火。

      3、不清洗、置換不合格,禁止動火。

      4、不消除周圍易燃物,禁止動火。

      5、不按時做動火分析,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禁止動火。

      (四)、進入容器、設備的八個必須

      1、必須申請、辦證,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離。

      3、必須切斷動力電,并使用安全燈具。

      4、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5、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6、必須佩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7、必須有人在器外監護,并堅守崗位。

      8、必須有搶救后背措施。

      (五)、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無令開車。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行車和空檔溜車。

      4、嚴禁帶病行車。

      5、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6、嚴禁超標裝載行車。

      7、嚴禁無阻火器車輛進入火區。

      (六)、檢修、安裝的十一個必須

      1、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確保起重設備、吊具、索具、錨點等符合要求,嚴格執行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

      2、檢修、安裝的外協企業必須有相關的資質并簽定安全管理協議。

      3、檢修前必須嚴格按要求進行置換、吹掃、降溫和泄壓,不得違章拆卸和超標排放。

      4、臨時電源線,必須由專業人員按規范架設,溝、坑、井、容器內及潮濕地方,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5、檢修、安裝中的“五口”(樓梯口、吊裝口、坑口、井口、護欄口)必須設立明顯的警戒線和警告標志,檢修結束后要及時恢復。

      6、檢修、安裝結束后,必須清點人數、工具、材料等。

      7、電力檢修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制度及電力檢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須辦理動土證。

      9、占路施工,必須辦理占道證。

      第3篇 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有色金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壓延加工和再生等生產作業活動和有色金屬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涉及采選礦、建筑施工、發電(含余熱發電)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有色金屬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總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和管理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要求

      第五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有色金屬企業內制取、儲存煤氣、氧氣、氫氣、氨氣、鹽酸、硫酸等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輻射安全許可證,并設置現場警示標志,加強防盜及現場防護和監控。

      第六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準,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時對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進行修訂完善。

      第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數量不得少于從業人員的3‰。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要明確技術管理機構的安全職能,配備安全技術人員,強化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的安全技術的安全技術決策和指揮職責。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注冊安全工程師的比例不得低于10%;從業人員在300人及以下,應當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選派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生產服務。

      依照前款規定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機構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技術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制度及其使用臺賬。

      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下列范圍的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

      (二)應急救援器材和裝備的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演練;

      (三)重大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改、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和咨詢及標準化建設;

      (五)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配備和更新勞動防護用品、保健、防暑降溫物品;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研發及推廣應用;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監測檢驗;

      (九)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監護;

      (十)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裝備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及時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全員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或者安全生產責任險制度。

      第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培訓,取得相應安全培訓合格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已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的,可直接任職。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新入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進行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設施投入使用前,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監控制度,認真開展日常和定期隱患排查工作。對于排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重大事故隱患應當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治理工作結束后,應當組織本單位的技術人員和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健康“三同時”的規定,保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按有關規定將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未提交安全預評價報告或者安全預評價報告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負責項目審批的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批準、核準該建設項目。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階段,委托具備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范的要求,并對安全預評價報告中有關安全措施、防治對策及建議采納情況作出說明。

      有色金屬企業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專篇進行審查,并形成書面報告。將安全專篇和審查意見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進行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工程監理單位、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安全設施施工工程實施監理,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組織對安全驗收評價報告進行評審,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形成書面報告,報相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同意或者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七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分級、登記、建檔,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確保危險源始終處于受控狀態;對于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識別與申報,加強職業病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粉塵、有毒有害物質、噪聲、高溫等職業病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十九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從業人員需要時,企業應當如實、無償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有色金屬企業使用勞務派遣單位勞務人員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現場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維護保養管理,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三條 有色金屬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臺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和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4篇 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監督管理,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主體責任】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全面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

      第四條【監督管理原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監管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監督管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內的企業依法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安全生產基本要求

      第六條【基本條件】企業應當至少具備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應當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按照“一崗一責”的原則,建立并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應做到崗位與職責相匹配,權限與職責相匹配。

      第八條【主要負責人職責】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主動識別和獲取與本企業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并轉化為企業安全生產制度或操作規程的具體內容;

      (二)領導建立企業安全生產的體制、機制;

      (三)保證安全生產投入滿足企業安全生產需要;

      (四)審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五)掌握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消除事故隱患;

      (六)確定具備資格的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

      (七)批準實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八)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條【考核機制】企業應當建立保障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的考核機制,對企業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并予以獎懲。

      第十條【領導值班帶班】企業應當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值班制度。領導干部日常情況下要堅持夜間和節假日值班,值班時應當在廠區內,及時掌握現場安全生產情況,發現并處置異常生產情況及突發事件等安全生產問題;領導干部在特殊作業和特殊時段下要做到現場帶班。在新建項目投產、裝置開停車、重大工藝調整、特級動火等作業時,單位負責人要現場帶班;在重大活動期間、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段進行非常規作業時,領導干部也要現場帶班,及時發現、解決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十一條【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一)從業人員不足50人的,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二)從業人員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2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從業人員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3名以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任職條件】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

      企業主要負責人及分管安全、生產、技術負責人中,應至少有1人具有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本科以上學歷,且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生產或技術崗位從業經歷。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安全工程)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具備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具有2年以上化工行業生產或技術崗位從業經歷。

      第十三條【勞動協議】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不得將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協議中應當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不得約定勞務派遣單位承擔主要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四條【制度建設】企業應至少制定、完善下列安全生產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安全生產例會等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3、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4、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5、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6、風險識別及評價制度;

      7、重大危險源評估和安全管理制度;

      8、變更管理制度;

      9、特殊作業許可管理制度,包括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吊裝、高處、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等;

      10、應急管理制度;

      11、開停車管理制度;

      1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管理制度;

      13、關鍵裝置與重點部位管理制度;

      1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劇毒化學品安全管理及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運輸、裝卸、包裝等;

      15、承包商管理制度;

      16、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17、識別和獲取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定期修訂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制度;

      18、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9、單位負責人值班帶班制度;

      20、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安全生產實際和特點,制定、完善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工藝、設備、電氣儀表、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設備設施檢維修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相關管理制度;文件、檔案管理制度;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供應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制度修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崗位操作規程每3年至少評審和修訂一次,并保證使用最新有效的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或投用前,應當組織編制新的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隱患排查治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危險化學品企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導則的要求,做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重大事項報告】企業應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對裝置長時間停車及準備恢復生產(停車半年以上)、重大事故隱患、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火災和泄漏等涉及與安全生產有關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報告其安全生產履職情況。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必須每年至少報告一次。

      第十八條【安全警示】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化學品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規范》(aq 3047)的要求,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個體防護】企業必須按照《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 11651)和《化工企業勞動防護用品選用及配備》(aq/t 3048)等標準,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檢查、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或者未經法定認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第二十條【應急裝備】生產、儲存和使用氯氣、光氣、氨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的企業應配備兩套以上空氣呼吸器,還應當配備至少兩套以上全封閉防化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還應當設立氣體防護站(組)并配備相應的處置、應急救援及防護器材。

      第二十一條【事故管理】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事故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企業應當對未遂事故(事件)進行統計、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并落實有針對性的對策措施。

      第二十二條【租賃要求】企業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企業出租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的,必須滿足外部安全距離相關規定,并不得降低其安全生產條件。

      第二十三條【廢棄處置】關閉、搬遷企業按規定要求制定處置方案,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拆除裝置、設備,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未經處理不得出租、轉讓其廠房、裝置設施等。

      第二十四條【生產條件】企業應當根據生產、儲存、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條【新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新開發的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禁止在生產裝置上進行新工藝的中試和工業化試驗;國內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應當通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六條【新改擴建項目】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或者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不得進行施工和試生產。

      第二十七條【設計管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單位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設計單位要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 3033)及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的要求,以保證安全生產為前提,選擇成熟、可靠的工藝路線、設備設施,配備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

      第二十八條【“兩重點一重大”管理】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大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設計單位資質應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或相應工程設計化工石化醫藥、石油天然氣(海洋石油)行業、專業資質甲級。涉及“兩重點一重大”和首次工業化設計的建設項目,必須在基礎設計階段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hazop)分析。涉及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裝置裝設自動化控制系統;涉及危險化工工藝的大型化工裝置裝設緊急停車系統。

      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aq30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罐區現場安全監控裝備設置規范》(aq3036)等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

      第三章 過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條【安全生產信息管理】企業要明確安全生產信息管理部門,建立安全生產信息管理制度,全面收集生產過程涉及的化學品危險性、工藝和設備等方面的全部安全生產信息,并納入檔案管理,同時,綜合分析收集到的各類信息,明確提出生產過程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項。

      第三十條【風險管理】企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風險管理要求,明確生產過程風險辨識范圍、方法、頻次和責任人員,定期開展所有生產工藝裝置和崗位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風險評估,全面整改存在的問題和隱患。

      對于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要采用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等方法進行全面的風險辨識和危害分析,每三年進行一次。企業發生事故或涉及重大變更管理內容時,要及時進行風險分析。

      企業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參照國際相關標準,確定本企業可接受的風險標準。

      第三十一條【裝置運行管理】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危險特性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的內容包括:本崗位工作任務與目的、工藝指標、工藝操作方法、正常開停車程序、異常工況及其處置、緊急停車程序和處理方法、可能發生事故原因分析和處理方法、操作過程安全注意事項、設備巡回檢查的規定、本崗位有毒有害物質容許濃度、職業防護、消防器具的使用等。

      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應當涵蓋企業所有操作崗位,各項規程應有崗位操作人員參與編制,其內容和深度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符合企業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或其指定的技術負責人審定并簽發,發放到相關崗位。

      企業要制定并嚴格落實操作規程的管理制度,明確操作規程編寫、審查、批準、分發、使用、控制、修改及廢止的程序和職責。根據生產工藝、技術、設備特點和原輔料、產品的理化性質及危險特性編制所有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規程的編制、修訂、使用、培訓和考核應符合《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

      企業要制定開停車安全條件檢查確認制度。在正常開停車、緊急停車后的開車前,都要進行安全條件檢查確認。開停車前,企業要進行風險辨識分析,制定開停車方案,編制安全措施和開停車步驟確認表。

      第三十二條【崗位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訓】企業應當嚴格執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建立并完善全體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體系,加大新裝置投用前的安全操作培訓。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本企業安全生產的專業知識和崗位操作技能。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經相應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從事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作業人員還應當具備國民教育高中或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并有1年以上的跟班實習操作經歷,有獨立操作能力。

      企業特種作業人員的配備應與崗位設置相匹配。

      第三十三條【試生產安全管理】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等要求,嚴格遵守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加強試生產安全管理。企業要明確試生產安全管理職責,按照有關規定編制總體試生產方案和聯動試車方案、投料試車方案、異常工況處置方案等。

      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試生產前的“三查四定”(三查:查設計漏項、查工程質量、查工程隱患;四定:整改工作定任務、定人員、定時間、定措施)、系統吹掃沖洗、氣密試驗、單機試車、聯動試車、投料等各環節的安全管理。

      對參加試生產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

      第三十四條【設備設施管理】企業要建立并嚴格落實設備臺賬管理、裝置泄漏監(檢)測管理、電氣安全管理和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安全等各項管理制度。企業要開展設備預防性維修,關鍵設備要裝備在線監測系統;加強動設備管理,編制動設備操作規程,確保動設備始終具備規定的工況條件。

      企業要編制電氣設備設施操作、維護、檢修等管理制度,制定防爆電氣設備、線路檢查和維護管理制度。企業應定期開展電源系統安全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并應按照有關規定對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進行檢查確認。

      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等級評估,企業要在風險分析的基礎上,確定安全儀表功能(sif)及其相應的功能安全要求或安全完整性等級(sil)。企業要按照《過程工業領域安全儀表系統的功能安全》(gb/t21109)和《石油化工安全儀表系統設計規范》(gb/t50770)的要求,設計、安裝、管理和維護安全儀表系統。

      第三十五條【作業管理】企業要規范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設備檢維修、盲板抽堵、吊裝、高處、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等審批程序,嚴格審批內容和流程。實施危險作業前,必須進行風險分析、確認安全條件。危險作業審批人員要在現場檢查確認后簽發作業許可證。作業過程中,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監督檢查,明確監護人。

      第三十六條【承包商管理】企業選擇承包商時,要嚴格審查承包商有關資質,定期評估承包商安全生產業績。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的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方可憑證入廠,禁止未經安全培訓教育的承包商作業人員入廠,并要妥善保存承包商作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記錄。承包商進入作業現場前,企業要與承包商作業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交底,審查承包商編制的施工方案和作業安全措施,與承包商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范圍與責任。企業要對承包商作業進行全程安全監督。

      第三十七條【變更管理】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明確變更管理的范圍和內容,建立變更管理制度。企業要嚴格變更管理,按要求填寫變更申請表,并按管理權限逐級上報審批,批準后方可實施。變更結束后,企業主管部門應對變更實施情況進行驗收并形成報告,載入變更管理檔案,并及時更新安全生產信息。

      第三十八條【應急管理】企業要建立包括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等在內的完整的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各類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企業制定的預案要與周邊社區、周邊企業和地方政府的預案相互銜接,并按規定報當地政府備案。企業要建立應急響應系統,明確組成人員和職責,要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企業要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和動態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時補充和更新。應急預案要定期演練和完善。

      第三十九條【事故和事件管理】企業要制定安全事件管理制度,建立未遂事故和事件報告激勵機制。企業完成事故(事件)調查后,要及時落實防范措施,組織開展內部分析交流,吸取事故(事件)教訓。要重視外部事故信息收集工作,認真吸取同類企業、裝置的事故教訓。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執法計劃】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制定年度執法計劃,并按照企業分級分類情況,確定具體企業的檢查頻次。每次檢查前,還應根據被檢查企業的情況,制定檢查方案,明確檢查的具體內容。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企業至少每年檢查一次,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至少每年檢查一次,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對管轄區域內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按不低于30%的比例至少每年檢查一次。檢查可采用明察、暗訪的方式結合進行。

      第四十一條【配備防護用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生產現場的執法檢查人員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檢測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確保執法檢查人員人身安全。

      第四十二條【園區監管】新建化工企業、周邊距離不足和城區內的化工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入化工園區(或集中區)。進入園區企業必須符合相關安全生產標準。對于已建成投用的園區每3年要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價。勞動力密集型的非化工企業不得與化工企業混建在同一園區內。

      化工園區(或集中區)應設置或指定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實施園區安全生產一體化管理,協調解決園區內企業之間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人員處罰】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企業未實行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或者未明確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機制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工作相應職責的;

      (三)企業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足額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兩重點一重大”崗位操作人員未達到相應的任職條件的;

      (五)企業未建立單位負責人現場帶班值班制度的,或者帶班值班負責人未履行現場帶班值班職責的;

      (六)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定期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其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的。

      第四十四條【規章制度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一)企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或者未按照本規定要求對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編制修訂的;

      (二)企業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關于勞務派遣及簽訂協議有關規定的;

      (三)企業未建立重大事項報告機制的,或者應報告的事項,出現不報、謊報、遲報的;

      (四)企業未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或者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

      第四十五條【設備儀表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或者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其停產停業整頓。

      (一)企業未建立落實設備設施臺賬的;

      (二)企業未開展安全儀表系統安全完整性登記評估的;

      (三)未定期對電源系統進行可靠性分析和風險評估,或者未檢查確認就啟用長期停用的儀表自動化控制系統的;

      第四十六條【試生產及工藝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試)生產,并處3萬元罰款:

      (一)超出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的;

      (二)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產的工藝、設備;

      (三)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藝的,未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的;

      (四)新開發的生產工藝未進行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就進行工業化生產的。

      第四十七條【建設項目處罰】企業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經安全條件或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進行施工或者試生產的,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試生產,并限期整改。對已動工建設的,且不能恢復原狀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特種作業處罰】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者從業經歷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設計處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或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罰款:

      (一)建設項目未經具備相應資質設計單位設計的;

      (二)制造和使用的非標設備未經相應資質單位設計、制作、安裝的,或者檢查、日常維護、檢驗檢測未存入設備檔案的。

      第五十條【作業、承包商、變更處罰】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出租發包處罰】企業將生產經營項目、作業場所、裝置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關閉搬遷處罰】企業關閉、搬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的;

      (二)未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拆除裝置、設備的;

      (三)出租、轉讓未經處置廠房、裝置設施的。

      第五十三條【銜接條款】對于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違法行為,依照其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企業采用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其勞務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人數應當計入本單位的從業人員人數。

      第五十五條【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是指對企業負全面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

      第五十六條【化工企業】本規定所指的化工企業是《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規定的行業類型的企業。

      第五十七條【地方細則】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地區企業所屬關系、規模大小、危險程度、安全生產狀況等實際情況對企業進行分類分級管理,并制定本地區的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實施時間】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5篇 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安全職責

      1、宣傳、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本項目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和標準。

      2、擬定**公司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本項目安全生產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3、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依法對本項目從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和年度安全生產的考核與信譽評價。

      4、受理本項目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和投訴,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為實施處罰。

      5、組織事故救援,制定本項目綜合應急預案和規范本項目應急預案體系。

      6、按事故發生報告程序及時上報相關信息,協助上級安全生產監督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6篇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實施細則

      a安全生產監督方案

      a)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

      b)監理規劃中應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

      c)監督管理方案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工程項目特點以及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重點、制度、方法和措施,并明確應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分部分項工程或施工部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應具有針對性;

      d)監督管理方案的編制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和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由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

      e)監督管理方案應根據工程的變化予以補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f)監督管理方案中應包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主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如下:

      ①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技術措施等內容的審查制度;

      ②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規范制度;

      ③ 施工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及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資格審查核驗制度;

      ④ 檢查驗收制度;巡查、旁站制度;督促安全問題(監理工程師通知單、工程暫停令等)整改制度;

      ⑤ 安全隱患處理、報告制度;

      ⑥ 工地例會制度;定期召開工地例會,針對安全薄弱環節,提出整改意見,并督促落實;

      ⑦ 資料歸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監理內業資料的整理、分類及立卷歸檔。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a)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b)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中應包括本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內容;

      c)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按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的要求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具有可操作性;

      d)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已編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e)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針對經審批的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和現場實際情況,依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標和管理要求,明確監理人員的分工和職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檢查方案;

      f)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由專業監理工程師主持,專職(兼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參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g)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應根據工程的變化予以補充、修改和完善,并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7篇 淺談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問題及解決建議

      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電力應用越來越廣泛,與此同時,為了在安全、優質、高效中滿足市場需求,集團公司在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常抓不懈的同時,還建立了安全生產和安全監督工作的實效強化機制,作為一名下屬公司的主管生產副經理,我在驕傲的同時,也深刻認識到,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想要得到不斷的提升,就需要在實際工作中查找不足,發現問題,并就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深刻的分析,有針對性的拿出解決方案,為此,我就多年來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所發現的問題談以下淺見:

      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監督管理意識不強 。就公司現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過程分析來看,其監督管理意識不強的思想問題存在于其中,致使安全生產過程中各種問題的頻現,有的甚至直接導致人身安全事故的發生。

      比如說,在安全生產工作過程中,管理者習慣性的、被動的、針對一些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即當問題出現的時候才進行一系列的監督和管理,而沒有在問題發生前進行預防性的管理,引發這種行為的最終原因就是其監督管理超前意識不強,沒有憂患意識,這一問題,直接導致在日常施工中工作負責人和安全監督人員對施工中的危險點考慮不周全,防范措施不全面,不利于總結、落實和完善日常工作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也使公司安全問題受到了嚴重威脅,從而引發一些安全生產事件。

      二是監督管理過程中人員的監管力度不足、責任心不強。在生產工作中,安全監督行為的嚴謹程度,直接影響到安全是否到位,而制定完善的監督管理和考核流程,對于安全生產工作來說是十分重要的,尤其是在當今市場經濟社會中,各類客戶的用電需求越來越多、越來越精細化,勢必導致我們電力工作在生產、運行中的安全要求日趨復雜,我們也迫切需要更為先進的電力安全監督管理與之相配合。只有強調和鞏固對各類生產、運行的監管內容的領會程度,才能提高監管人員自身對各種危險點發展的判斷力,從而促進地電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措施的完善。

      從目前公司的監督和管理整體水平來看,其在整個管理監督過程中沒有呈現出人對不斷發展、充實的各類監管要求完全掌握的完整性和可擴充性的狀態,這種狀態導致了安全監督管理措施落實的不到位。比如說未監督到基層工作人員的對事故、事件的真實推演工作,沒有進行精密的設計和構建,缺乏規范化的指導和設計并讓所有的監管人員熟知其中的道理,也沒有根據施工計劃或在市場導向性的前提下,進行過監督和管理的深層推演,極大的不利于公司現行的安全生產,直接導致基層安全監督人員在履行監管職能時,無法準確判斷事件的發展軌跡,更無法在第一時間及時制止基層施工人員的違章行為,最終導致人身安全事件的發生。

      三是監督管理工作缺乏戰略化。 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即安全生產缺乏戰略化的全盤監督管理,沒有做到360度全方位的監督管理。在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忽視了人對制度化的規范和制度上的規章的執行力,同時也導致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現象的出現,嚴重的影響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在電力系統的安全生產監督過程中,我們需要在思想上做好進一步的落實和完善戰略化方案的準備,使電力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能夠與安全生產要求相適應。

      針對以上安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完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刻不容緩,只有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重視程度,不斷豐富安全生產的監察內容,不斷提升安全生產的監察力度,才能最大限度的促進我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不斷進步。

      二、優化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

      一是強化安全意識。強化安全意識,對于目前電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來說是一種突破,尤其是針對公司目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來說,不僅要強化自身的安全生產意識,還要具有較強的監督管理超前意識,要將安全生產的監督工作落實到具體的行動中來,即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使安全生產管理意識與安全生產工作切實結合,并不斷的引進先進的技術和手段,提升我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提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力度,在問題出現之前就能夠從主觀上引發注意并進行干預和糾正,最終保證安全、可靠,從而促進監督管理工作的完善。

      二是完善規章制度。針對公司當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面對不斷出現的新趨勢、新問題,缺乏對應貼切的、合理的安全監督管理規章制度這一問題,急需按照實際情況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只有在完善的規章制度基礎上開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這樣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才能促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能夠更好的發揮優勢作用。在制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章制度的過程中,要突出的體現規劃、制定對應監管要求過程的優勢,即針對目前不斷變化的市場供電需求,統計其所需要的技術要求、工作要求、標準要求等為基礎,根據現階段公司安全生產的具體情況來完善監督制度,從而體現出監管制度的嚴密性和時代性的特點,進一步保證公司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是強化責任監督管理。在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過程中,需要進一步的落實和完善電力行業的安全監督和管理制度的執行力,體現出人的責任意識,在整個管理的過程中突出這種責任意識,最終將會帶動公司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得到全面的發展和完善。要明確責任,即將監督和管理工作這一責任的形式落實到每一個人的身上,這樣就能使集體的責任層層具體分解,也能使得每一個監督和管理者能夠重視自己的責任,這樣就能更好的帶動電力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促進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得到更好的體現。當然在強化監督管理責任的同時,也要強化過程管理,在管理的過程中體現出責任意識,帶動管理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總之,在公司的發展過程中,我們需要在日常工作中保持積極的、持續的、切合實際的工作態度,對安全生產進行不斷探索和總結,借以尋求一條科學的、完善的監督管理道路,只有這樣,才會使我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發揮優勢作用,提升我們電力施工生產中的安全保障性,降低可能存在的安全生產風險,用保障安全的行為,為集團公司的良好發展奠定基礎。

      第8篇 某區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長效機制

      第一章 安全生產基本條件

      第一條? 主要行政許可

      (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二)消防設計審核合格意見、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或備案證明;

      (三)安全設施“三同時”手續;

      (四)特種設備及儀器儀表定期檢測合格證;

      第二條?從業人員條件

      (一)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取得安全資(合)格證書。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后上崗作業。其它從業人員按規定須經相關培訓、持證上崗作業的,必須持證上崗。

      (三)新職工在上崗前必須經過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從業人員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前,應重新接受車間(工段)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企業在實施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教育并考核合格。

      第三條 現場設施設備

      (一)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等,應符合《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0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等標準要求(由于標準修訂引起的安全距離不足,能夠整改的,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應制定防范措施,加強管理)。

      (二)電氣設備、照明等均為粉塵防爆型。

      (三)關鍵設備安裝防爆泄壓裝置。

      第四條 安全生產管理

      (一)相關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體系達標并運行。

      (二)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對直接責任人、監護人、班組長、工段長、車間主任、安全科室負責人、分管負責人、主要負責人實行責任追究。

      (三)建立并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

      (四)建立并落實安全工資制度,粉塵崗位安全生產工資不得低于工資總額的30%。

      第二章 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第五條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警戒帶、危險信息告知、安全須知、嚴禁煙火標志牌、消除靜電裝置、物品保管柜等。

      第六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安裝紅外高清視頻探頭。

      第七條 設粉塵濃度聲光報警儀,并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第八條 設置機械通風和自動消塵系統。

      第九條 提高生產裝置自動化水平,盡量減少現場作業人員。

      第十條 設置電子巡檢系統,同一時段多組巡檢時應錯時巡檢;巡檢原則1人,配備便攜式粉塵報警儀。

      第十一條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檢維修、動火、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等關鍵作業環節應先停產(確因工藝不能停產的,須報鎮安監站批準),并確認粉塵濃度在爆炸極限下限以下后,按照以下辦法進行。

      (一)企業自行編制、組織專家論證作業方案,論證合格后,經生產技術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審核簽字(該項工作在視頻和錄音狀態下完成),并報鎮街道批準。

      (二)關鍵環節作業前,鎮街道和企業指派專人對現場作業條件和作業人員的上崗資格進行確認簽字。對不具備技術條件的企業,必須雇傭有資質的單位進行作業。

      (三)作業執行人、監護人、作業票簽批人的信息進行視頻或識別系統采集。

      (四)動火作業原則在能產生粉塵爆炸危險裝置的車間外進行。確需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內動火作業的,按照本條第一、二、三項規定進行。

      第十二條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教室安裝高清晰視頻,培訓和考核應在視頻監控下進行。培訓教材、內容、試卷報鎮街道備案。

      鎮街道在視頻監控下對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荚?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區有關部門在視頻監控下對鎮街道抽查情況進行抽查考試。考試70分以下達到10%以上的,企業重新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并扣罰鎮辦保證金。

      第十三條 視頻監控信息必須傳輸至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鎮街道、區相關部門信息平臺,保存期限不少于3個月。

      企業主要負責人每天對監控信息檢查不少于一次,并安排專人進行24小時監控,對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并存檔。

      鎮街道每天對本轄區內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所在企業的監控信息檢查不低于5%,并對發現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區相關部門每周對鎮街道檢查過的監控信息抽查14家。

      第三章 事故應急救援

      第十四條 企業應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后報鎮街道、安監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應急預案的要點和響應程序應當張貼在應急地點和應急指揮場所,并設有明顯的標志。

      第十六條 配備消防器材、便攜式粉塵報警儀、急救藥品等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和檢測,使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演練情況應通過視頻監控系統上傳至鎮街道、區信息平臺。

      第四章 處 理 措 施

      第十八條 企業未按規定建立或落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責任共擔制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舉報獎勵制度、安全工資制度等,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產整頓。

      第十九條 企業對關鍵作業環節未按規定落實的,發現一起,罰款20000元;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周。其中,發現一起違反規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違章動火作業的,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兩周;發現兩起以上(含兩起),罰款29000元,停產整頓一個月。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一)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

      (二)安全標準化未達標或未運行;

      (三)未按規定巡檢;

      (四)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作業;

      (五)未按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并備案;

      (六)未按規定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器材,并處于良好狀態。

      第二十一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責令停產整頓:

      (一)相關安全手續不全;

      (二)企業的總平面布局、廠區內設施設備布局不符合標準;

      (三)從業人員不具備上崗條件;

      (四)未按規定配備有關設施設備或未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對企業已處理的違法行為,首次發現的,給予警告;對違法行為未處理或已處理的違法行為發現2次及以上,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9000元。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未按規定對監控信息進行檢查的,每漏查1家(次),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1萬元;漏查3家(次)以上,責令鎮街道向區政府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四條 區相關部門抽查發現鎮街道漏查事故隱患或未按規定抽查企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的,每發現一起,扣罰鎮街道安全生產保證金4000元;發現五起及以上,區委、區政府給予書面告誡,責令寫出書面檢查。

      第二十五條 對鎮街道的其他處理,參照《**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強化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補充意見》(臨政辦發〔2010〕130號)文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比較容易發生爆炸事故的粉塵主要有鋁粉、鋅粉、硅鐵粉、鎂粉、鐵粉、鋁材加工研磨粉、各種塑料粉末、有機合成藥品的中間體、小麥粉、糖、木屑、染料、膠木灰、奶粉、茶葉粉末、煙草粉末、煤塵、植物纖維塵等。

      粉塵爆炸事故多發生在破碎機、粉磨機、篩分機、干燥機、加料機和貯料倉等部位

      第二十七條 本長效機制由**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長效機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大唐發電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了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監督工作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二條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安監部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監督本企業按國家、行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從事安全生產工作,對電力安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設備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監督本企業各部門對各級政府、大唐集團公司、江蘇省發電公司的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完成上級單位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監督本企業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監督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指示的貫徹執行。

      第六條監督涉及設備、設施安全的技術狀況,涉及人身安全的防護狀況,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狀況;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問題和隱患,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解決,并向主管領導報告。

      第八條組織編制本企業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并監督所需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監督安措計劃和安措費用的執行情況;監督勞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的購置、發放和使用;監督特種設備的年審。

      第九條監督本企業安全培訓計劃的落實;組織年度《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考試和安全網活動;監督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第十條參加和協助本企業領導組織事故調查,監督“四不放過”原則的貫徹落實;完成事故統計、分析、上報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第十一條掌握使用本企業專項安全獎勵基金,對安全生產做出貢獻者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負有事故責任者提出批評、處罰的建議或意見。

      第十二條組織開展各項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會、安全監督及安全網例會等。協助企業領導組織安全檢查,并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定期和不定期對安全監督和管理工作進行總結和分析,對薄弱環節和帶傾向性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參與工程和技改項目的設計審查、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和竣工驗收以及有關科研成果鑒定等工作;監督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安全“三同時”的落實。

      第十四條積極推進“安全風險評估”和“危險點分析”等方法的應用,對企業和工作現場的安全狀況進行科學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預見性。

      第十五條積極組織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組織制定各種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機制。

      第十六條協助生產副廠長定期組織對企業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評估。

      第十七條嚴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準入制度,加強對外來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監督管理與方法

      第十八條安監部在廠長領導下,負責全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安全生產監督包括對電力安全生產過程中人身安全的監督管理以及設備安全的監督。

      第二十條廠部必須設立二級獨立的安全監督機構,不隸屬于任何其它部門和機構。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由廠長主管,工作直接對廠長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監部業務上接受大唐集團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監局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安生部的領導。

      第二十二條三級安全監督網

      一、全廠建立健全三級安全網,由廠部、車間、班組三級組成。發電部、檢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物業公司、總公司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物資供應部設立兼職安全員。各班組必須設立兼職安全員。

      二、三級安全網人員業務上接受廠安監部領導,各級安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權及職責,對安全生產監督負責。

      三、車間安全員的變更必須征得本企業安全監督機構的書面認可;班組車間安全員的變更必須征得上級車間安全員的認可。

      四、車間專、兼職安全員的業務管理及考核由安監部負責;班組兼職安全員的安全監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見由車間安全員負責。

      第二十三條專、兼職安全員管理要求

      一、各級安全員在行政正職領導下做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開展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積極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在生產現場制止“三違”,做到“三不傷害”。

      二、各級安全員按廠部(車間)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及措施,督促班組和個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實處。認真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做到每個職工安全生產職責到位。

      三、各級安全員應加強“兩票三制”監督管理,杜絕無票操作、無票作業(消缺),認真執行“三制”,各級安全員有責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強監督、檢查。大力宣傳“反違章控制差錯”,管好臨時用工,樹立遵章守紀的新風尚。

      四、各級安全員應加強安全用器具監督管理,確保職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強生產現場安全設施、勞動作業環境監督,做到安全設施標準化,不斷改善、完善現場勞動作業環境,確保職工身體健康。

      五、各級安全員應按廠部要求認真開展危險源分析與預控、安全大檢查、安全風險評估、“兩措”落實等工作,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提高設備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級安全員應組織好安全活動日活動,按廠部下達學習計劃、要求,組織職工學習、討論,舉一反三、結合實際、學有成效,不斷提高安全日活動質量。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活動,不斷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高職工安全意識。

      七、安監部及各主管部門有權對各級安全員考核,對不合格安全員有權提出重新應聘。

      八、各級安監人員應持證上崗,參加南京市安監人員培訓班,并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九、各級安監人員執行現場安全監督任務時,必須佩帶“安全監督”標志及勞動保護用品,著裝整齊。

      十、安監人員工作中玩忽職守,對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應有的監督作用或利用職權弄虛作假、隱瞞事故、徇私舞弊、打擊報復者,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二十四條專職安監人員條件

      一、責任心強,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二、熟悉國家和集團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規程、制度和企業的運行、檢修規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電力生產專業知識,熟悉本企業的生產過程和主要設備狀況,具備事故分析能力和綜合表達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員必須具備大專及以上學歷,有3年以上相關專業工作經驗;

      五、身體健康,能夠適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強度;

      六、取得國家注冊安全工程師等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或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監督崗位資任職資格。

      第二十五條安監人員權力

      一、有權進入生產區域、施工現場、控制室、調度室檢查和了解安全情況;

      二、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或操作)、違章指揮,違反生產現場勞動紀律的行為;

      三、有權要求保護事故現場,有權向企業內任何人員調查了解事故有關情況,提取、查閱有關資料,有權對事故現場進行照相、錄音、錄像等;

      四、對事故調查分析結論和處理有不同意見時,有權提出或向上級安全監督機構反映;對違反規程、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越級反映。

      五、有權建議處罰違反安全生產的人員或表彰安全生產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二十六條安監人員行使職權時的義務

      一、在生產區域檢查工作時有維護正常生產秩序的義務;

      二、在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行為時有解釋制止理由的義務;

      三、因事故調查需要向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時,有為當事人保密的義務;

      四、對于群眾反映的本職工作以內的有關隱瞞事故或事故處理不當的行為有深入調查、作出結論并對反映人或有關部門說明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督通知書

      一、在安全生產監督中發現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勞動安全設施不符有關規定、生產設備不安全等重大問題、隱患,安監部及時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責令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二、安監人員在安全生產監督中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危急人身、設備安全等現象,提出改進意見,現場整改不力者,由安監部直接下達《安全監督通知書》,限期整改。

      三、各部門和個人接到《安全監督通知書》,必須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在期限內及時反饋匯報整改情況。

      第四章檢查與考核

      對本標準規定的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并對表1所列的指標進行評價,依據評價結果提出考核意見:

      表1 考核內容

      序號

      考核內容

      考核標準

      考核周期

      考核范圍

      1

      建立健全三級安全網

      安全管理規定

      每年一次

      本廠

      2

      制定本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及措施

      安全管理規定

      每年一次

      本廠

      3

      事故調查

      安全管理規定

      每次事故

      本廠

      報告與記錄

      表2給出了執行本標準形成的報告和記錄。

      表2 報告和記錄

      序號

      報告與記錄編號

      報告與記錄名稱

      填寫人

      保存地點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4—2022jl-01

      三級安全網絡圖會議記錄

      各級安全員

      安監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4—2022jl-02

      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措施

      各部門安全員

      安監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4—2022jl-03

      事故調查報告

      安全專職

      安監部

      一年

      第10篇 安全生產監督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對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相關規定,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化、標準化、規范化管理水平,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各部室(子公司)所屬的項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項目。

      第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實行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集團每年年初與各相關部室(子公司)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書,由工程管理部負責組織檢查工作,并列為各責任部室(子公司)年度考評的依據。

      第四條 各相關部室(子公司)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建立健全“一崗雙責”的責任體系,建立健全項目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的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安全預防控制和應急救援機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加大安全監管力度,夯實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提升安全生產治理能力。

      第二章 職責與管理

      第五條 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一)強化領導責任。各項目工程的分管領導是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第一管理責任人,對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樹立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方針。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建設,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切實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每年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年度工作目標及述職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各責任部室(子公司)項目負責人要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力度,積極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不斷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同時,加大對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現場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強化事故應急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及時報告安全生產事故,切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充分發揮職能部室的監管作用。集團各職能部室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綜合考評制度,企業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能,每半年對集團所有在建項目工程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和服務工作,并建立安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切實抓好安全生產的組織引導工作。

      第六條 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

      (一)各項目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單位,要建立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隱患風險評估監控、隱患整改資金使用、隱患報告等工作制度及相關臺賬,督促各參建單位定期開展隱患分析、排查和治理,認真落實實施隱患排查、整改主體責任,并建立規范、持續、有效的安全管理工作程序等工作。推動各參建單位由被動接受安全監管向主動開展安全管理轉變,切實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健全隱患排查治理監管體系。由工程管理部組織,成立由集團總經理任組長的安全生產工作監查領導小組,對各項目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督查,對重大隱患實行督辦,在隱患排查內容、治理標準、檢查頻次等方面實施動態監管,不斷加強對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管能力。完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績效量化考評制度,實行考核和事前追責,對因工作不力引發事故的,依法嚴厲查處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七條 加強應急管理。

      進一步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各項目工程要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制,著力加強安全生產應急預案管理,加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強化安全應急演練,切實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第七條 做好安全生產基礎工作。

      積極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廣泛開展安全教育行動,加強宣傳引導和教育培訓,全面普及安全防范和應急知識,不斷增強員工和從業人員安全意識。

      第三章 考核與獎罰

      第八條 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納入項目負責人績效考核。對當年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達標的,追究其項目負責人責任,并依照有關規定不能評先、晉升和獎勵。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根據國家集集團相關規定,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集團企業管理部每年對工程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定,考核項目以當年度在建項目為準,其考核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成立集團考核領導小組

      組長:

      副組長:(各分管領導)

      成員:(相關部室、子公司負責人)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檢查評分表

      第11篇 新形勢如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企業數量不斷增多,非公有制經濟成分增多,相當私營企業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管理松弛,事故隱患嚴重,這對做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最近一個時期,國內一些地方相繼發生了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引起了中央領導和全國人民的高度重視。在這種情況下,縣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必須樹立新觀念,采取新方法,探索新模式,建立新體系,使轄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

      一、正確估價安全生產的形勢,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

      安全生產是直接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安危的頭等大事,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保證,是保持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前提條件。各級政府要把安全生產作為政府管理社會的一項重要職能,擺在經濟工作的首位切實抓好。要以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充分認識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努力改善安全生產狀況,切實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二、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做好新形勢下的安全生產工作

      一是在安全理念上,要牢固樹立小康社會首先是安全社會,安全就是生活質量、就是效益、就是生產力的觀念,把安全生產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和保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同時規劃、同步實施。

      二是在安全領域上,要從單純抓生產安全向生活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安全領域擴展。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創建“平安縣市”的重要內容,把安全作為人的基本需要、企業健康發展的保障、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當作一項重大的政治任務和社會穩定工作切實抓好。

      三是在安全職責上,把安全工作當作各級黨委、政府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重要內容,充分發揮黨委、政府統攬全局的作用,形成各級政府牽頭負總責、各相關部門協調聯動、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樹立安全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考核黨委、政府和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四是在安全管理上,要改變圍繞事故抓安全的管理模式,堅持依法管理,走社會化、市場化管理的路子。變 “孤軍奮戰”抓安全,為動員社會力量、借助市場推動抓安全。生產企業和部門 要充分把握新形勢對安全生產的要求,實行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切實加大企業安全生產的投入,促進安全生產的低成本運營。要突出強化“五種意識”,即政治意識、責任意識、法制意識、管理意識和服務意識。加快推進“五個轉變”,即推進安全生產工作從人治向法治轉變,從被動防范向源頭管理轉變,從集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向規范化、經?;?、制度化管理轉變,從單一的大檢查向強化基礎轉變,從以控制傷亡事故為主向全面做好職業安全健康工作轉變。通過政府、企業和廣大從業人員等各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把安全生產工作推向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三、積極探索和實踐,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創新與發展

      以完善監管體系為目標,推進體制和機制創新。完善的監管體系是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保障。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決定》要求,重新檢查落實安監機構的職能、編制和人員配備情況。進一步強化監管工作的權威性。工礦企業較多、安全生產任務較重的鄉鎮,要設立安全監管機構,配備專業監管人員。村委會和城市社區也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生產工作。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上的生產經營單位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運輸單位都要依法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政府部門也要根據工作需要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調整內部機構,設立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處室,使安全生產工作真正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

      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實現監管手段的創新。要適應監管環境的新變化,針對不同的監管對象,采取更加行之有效的監管手段。一是嚴格執行國務院《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根據轄區實際,制定非煤礦山、煙花爆竹和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領域的產業政策和有關標準,嚴格市場準入。同時,要嚴格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三同時”審查和安全生產評價、評估制度,從源頭上消除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二是依法制定出臺相應的經濟政策。如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制度,對從事礦山開采、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等高危行業的企業征收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等,充分發揮經濟政策的導向作用。三是要善于發揮行政手段的作用。通過完善安全控制指標體系、落實安全目標責任制、加強執法和輿論監督、嚴格責任追究等手段,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實施“科技興安”戰略,推動安全科技創新。要抓緊研究制定縣市安全生產科技發展規劃,明確“十五”中后期和“十一五”期間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提出保障措施。認真組織實施城市公共安全綜合試點,對轄區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要發揮專家組以及科研和中介機構的作用,整合安全生產科研力量,針對重要工業領域中亟待解決的共性、關鍵性技術難題,組織開展重大安全管理課題的科研攻關;要做好科技成果轉化工作,大力推廣普及安全高新技術,引導鼓勵企業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

      四、下大功夫,狠抓重點安全工作的落實

      安全生產的方針、目標非常明確,關鍵要在抓落實上下功夫。一是要抓細、抓實、抓嚴。抓細,就是要弘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求真務實之風,指導督促企業和有關方面,認真細致地抓事故防范,不放松每一個環節、每一個隱患;抓實,就是要建立制度,落實責任,做到安全生產真正有人抓;抓嚴,就是對查出的問題一定要改,對發現的隱患一定要消除,嚴格把關,不留情面,一抓到底。二是要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安全生產委員會及其辦公室要積極發揮綜合協調作用。安全生產綜合監管及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職能。工、青、婦組織要圍繞安全生產,發揮各自優勢,開展群眾性安全生產活動。有關中介機構和社團組織,也要在做好安全生產工作中積極發揮作用。新聞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保持強大的宣傳聲勢,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輿論氛圍。通過各方面的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企業全面負責,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廣泛支持”的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強化地方政府的責任。各級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把安全控制指標層層分解落實下去,一級抓一級,逐級抓好落實。同時,要加強進度考核,及時發現和解決控制指標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工作被動的,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運用新聞發布會、政府公報、簡報等形式,定期公布各級控制指標情況,充分發揮新聞監督、社會監督的作用,推動各級政府和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四是要嚴格責任落實和追究。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各級政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一把手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承擔分管責任。要加強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的考核。建立每月一公布,每季一考評,半年一總結,全年進行考核的制度,把考核結果與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有機結合起來,嚴格行政責任追究。在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隱患整治、事故查處等各個環節,都要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嚴肅追究責任人、特別是單位領導的責任,決不姑息遷就。

      五、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解決事故多發行業和領域的突出問題

      從國內一些地區最近以來發生的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來看,有安全意識的問題,有設施的問題,有管理的問題,也有應急搶險能力的問題,安監部門必須引以為戒,舉一反三,從專項整治入手,解決好當前存在的突出問題,繼續開展非煤礦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煙花爆竹、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和城市燃氣安全等六項專項整治。以各類金礦和采石場等為重點,治理重大事故隱患。道路交通要加大道路黑點治理,嚴格查糾車輛嚴重違章行為,規范道路運輸秩序。水上運輸應以客滾船為重點,嚴格執行適航等級規定。危險化學品突出生產、經營、儲運等環節的安全監管,嚴防發生危險化學品泄露、污染和中毒事故。財辦、工商部門應強化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市場的監管,堅決取締無證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公安部門要繼續抓好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檢查,確保人員疏散通道暢通無阻。城管部門要加強對燃氣輸送管道的整治管理,嚴防燃氣泄漏。農機、建筑、質監、海洋與漁業等部門,都要針對本部門、本行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突出問題,認真開展安全專項整治。各級、各單位都要重視重大安全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的排查解決和治理工作不留死角,堅決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六、開展全員安全管理活動,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雙基”工作

      “全員安全管理”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落實企業責任主體的基本途徑,也是新時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任務。全社會要充分利用正反典型的示范和案例警示作用,強化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安監部門把那些安全事故案例放給廣大人民群眾看看,一定會起到觸目驚心,這樣才能警鐘長鳴的作用。不夠觸目驚心,怎能警鐘長鳴。政府及安監部門不要因為在管轄的范圍內沒有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過一些小事故,沒有重特大事故,就麻痹。開展全員安全管理活動,應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依法整頓和規范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從根本上解決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性、深層次問題,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長效機制,確保轄內安全無隱患。

      第12篇 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的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質勘探作業,是指在依法批準的礦區范圍內從事礦產資源勘探的活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石油、天然氣、煤炭地質勘探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是本單位地質勘探作業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

      國務院有關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屬的從事礦產地質勘探及管理的企事業法人組織(以下統稱地質勘探主管單位),負責對其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生產管理,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確保安全生產。

      第六條 從事鉆探和坑探工程作業的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具備鉆(坑)探地質勘查資質,并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地質勘探活動,應當持本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和地質勘探項目任務批準文件向工作區域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

      (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二)崗位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三)安全生產現場檢查制度;

      (四)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五)重大危險源檔案管理和檢測監控制度;

      (六)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備使用制度;

      (九)安全生產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九條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于2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按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于1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地質勘探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地質勘探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地質勘探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 地質勘探單位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首次上崗作業前應當接受不少于72小時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小時的安全生產再培訓。

      第十二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按照地質勘探項目或工程總費用的3%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安全生產費用列入生產成本,專戶存儲,規范使用。

      安全生產費用應當使用于下列范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支出;

      (二)配備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的支出;

      (三)重大危險源評估、檢測、監控的支出;

      (四)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支出;

      (五)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的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地質勘探單位野外作業人員的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不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十三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加強對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安全檢查和管理。地質勘探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和安全管理應當符合《地質勘探安全規程》(aq2004-2005)的有關規定。

      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中的坑探工程的設計方案應當設有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經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有關單位不得施工。

      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具體審查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探礦權人(含采礦權人,下同)不得將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地質勘查資質的單位。

      地質勘探單位不得轉包其承擔的地質勘探工程項目,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地質勘探活動。

      第十五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的,應當與地質勘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探礦權人應當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十六條 探礦權人、地質勘探單位不得以探礦名義從事采礦活動。

      第十七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

      第十八條 地質勘探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第十九條 地質勘探主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檢查所屬地質勘探單位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使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建立并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 地質勘探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報告。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本規定的要求,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登記制度,及時受理地質勘探單位的備案申請。

      第二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坑探工程安全專篇的審查,逐項建立安全專篇審查檔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國家規定足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進行備案登記的;

      (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第二十六條 探礦權人將地質勘探過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上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委托或者發包給地質勘探單位進行勘探作業,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委托合同、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或者未對地質勘探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職責和目的(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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