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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管理評分細則范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3-29 17:30:07 查看人數:24

      物業管理評分細則范文

      第1篇 物業管理評分細則范文

      每個地方的物業管理評分細則不同,下面小編準備部分地方的物業管理評分細則,歡迎閱讀參考。

      為貫徹落實《常熟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管理工作的意見》精神,充分發揮物業管理在打造精致城市、建設和諧社區中的作用,創新物業管理考核辦法,完善考核工作標準,建立住宅小區物業服務長效監督管理機制,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市場化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小區指2000年12月31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老住宅小區指2000年12月31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

      二、組織領導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經濟開發區、東南開發區、度假區、服裝城等)(以下簡稱屬地政府)負責轄區范圍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考核工作。屬地政府應會同轄區內相關職能部門成立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小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參與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考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產管理處)(以下簡稱住建局(房管處))指導屬地政府開展考核工作。物業管理協會應積極配合屬地政府開展工作。

      三、考核內容

      1.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情況。實地考查各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小區管理情況,主要包括住宅小區基礎管理、合同履行情況、參與社區建設等方面。

      2.業主委員會運作情況。

      四、指導標準

      《新建小高層、高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新建多層(別墅)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封閉式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開放式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考核指導標準》。具體見附表,屬地政府可根據指導標準制定具體的考核細則。

      五、考核方式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考核采取定期實地考核和日常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實地考核、業主委員會考核每年各不少于1次。

      六、考核方法

      1.考核實行量化打分制,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情況、業主委員會考核分別實施百分制。

      2.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情況考核得分中,定期實地考核占80%,日常檢查占20%。實地考核、日常檢查得分為各次考核檢查得分的簡單算術平均數。

      3.屬地政府應加強日常檢查,日常檢查的內容由屬地政府參考考核指導標準制訂。

      4.考核設a、b、c、d四個等次。綜合評分在85分(含)以上的為a 級;綜合評分在70—84分的為b級;綜合評分在60—69分的為c級;綜合評分在60分以下的為d級。

      5.考核中發現住宅小區管理存在安全隱患的,屬地政府應發放《常熟市住宅小區安全現場檢查意見書》,要求企業限期進行整改,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6.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導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區考核不得評為a級。

      ①裝修管理嚴重失控;②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轉存在較大安全隱患;③影響各類創建活動;④發生對物業服務行業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事件。

      7.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導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區考核為d級。

      ①設施設備癱瘓存在嚴重安全隱患;②經查實,物業工作人員涉及項目裝修、搬運“強買強賣”等行為;③被供電、供水等專營單位停止供應;④電梯、消防設施未委托專業維保單位。

      8.屬地政府應對考核資料進行存檔管理,小區考核結果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上報市住建局(房管處)。

      七、結果運用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結果,將作為企業資質升級、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優秀住宅小區和先進物業服務企業評選、相關經費貼補獎勵、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管理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1.綜合考核為a級的住宅小區可由屬地政府擇優推薦參與常熟市年度優秀住宅小區的評比;年度考核為a級的業主委員會可參與屬地政府年度優秀業主委員會的評比;對年度綜合考核為a級的城區市場化老住宅小區,可在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中給予適當加分。

      2.年度綜合考核為c、d級的住宅小區按規定記入物業服務企業和項目經理信用檔案;年度綜合考核為d級的住宅小區,屬地政府建議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按規定啟動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3.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年度綜合考核為d級的,整改期間暫停前期物業管理投標資格,整改到位后恢復投標資格;有2個為d級的,暫停6個月的前期物業管理投標資格;有2個以上為d級的,暫停9-12個月的前期物業管理投標資格。

      4.年度考核結果,屬地政府應通過相關方式公布。

      八、準物業管理(指其他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非市場化物業服務的住宅小區)、非單一產權的非住宅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自治管理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執行,《常熟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常政辦發[2022]49號)同時廢止。

      附件:1.新建小高層、高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2.新建多層(別墅)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3.封閉式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4.開放式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5.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考核指導標準

      附件1:新建小高層、高層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類別

      考核內容

      分值

      一、

      基礎

      管理

      方面

      (30分)

      1.小區管理處部門職責、設備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墻,電梯困人、火災等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健全;公示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公示值班電話和投訴電話

      4

      2.小區內公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按合同約定定期公示,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費等定期公示

      4

      3.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辦理接管驗收手續,在明顯位置公告承接查驗情況

      3

      4.管理處人員配置到位,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2

      5.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等各項資料齊全,查閱方便

      7

      6.按政策規定收費,無亂收費現象,物業費收費率90%以上

      4

      7.各類管理臺帳資料規范健全

      6

      二、

      合同

      履行

      情況

      (62分)

      1.保潔服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少應達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桶、房無異味,周邊環境整潔;道路清潔,可視范圍無垃圾;綠化帶內無白色垃圾;小區及房屋共用部位(樓梯、扶手)無明顯灰塵,無亂涂寫、亂張貼、亂堆放等;水面、噴水池等水景可視范圍內無垃圾等,水質良好無異味;設施設備用房內整潔,無雜物堆放;按規定開展消殺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8

      2.公共秩序服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少應達到:秩序維護人員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次出入口定時值班,對進出小區的人員、車輛進行管理,維護小區停車等公共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防范

      8

      3.綠化定期修剪、除蟲、除草;可視范圍內綠化帶無大面積死亡

      8

      4.維修服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少應達到:定時巡查;急修項目半小時內響應;小修當天查看,及時維修;依法做好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工作;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

      8

      5.監控、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定期巡檢、測試;值班人員持證在崗;按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消防、電梯等維修養護,企業監督保養到位;各類標識標牌配置到位

      20

      6.裝修管理規范到位:裝修登記規范完善;做到及時勸阻、制止、舉報;小區外立面統一,有序,不影響整體環境或城市景觀

      10

      三、

      參與

      社區

      建設

      (8分)

      1.積極配合、支持和參與三位一體共管模式,配合社區做好各類創建、計劃生育等相關工作

      4

      2.每年開展一次以上業主滿意度測評,對合理建議及時調整,滿意率達85%以上

      2

      3.通過宣傳欄、黑板報、條幅等載體開展物業管理等各類宣傳活動

      2

      附件2:新建多層(別墅)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類別

      考核內容

      分值

      一、

      基礎

      管理

      方面

      (30分)

      1.小區管理處部門職責、設備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墻,并有各類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公示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公示值班電話和投訴電話

      4

      2.小區內公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按合同約定定期公示,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費等定期公示

      4

      3.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辦理接管驗收手續;在明顯位置公告承接查驗情況

      3

      4.管理處人員配置到位,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2

      5.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等各項資料齊全,查閱方便

      7

      6.按政策規定收費,無亂收費現象,物業費收費率90%以上

      4

      7.各類管理臺帳資料規范健全

      6

      二、

      合同

      履行

      情況

      (62分)

      1.保潔服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少應達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桶、房無異味,周邊環境整潔;道路清潔,可視范圍無垃圾;綠化帶內無白色垃圾;小區及房屋共用部位(樓梯、扶手)無明顯灰塵,無亂涂寫、亂張貼、亂堆放等;水面、噴水池等水景可視范圍內無垃圾等,水質良好無異味;設施設備用房內整潔,無雜物堆放;按規定開展消殺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10

      2.公共秩序服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少應達到:秩序維護人員主出入口24小時值班,次出入口定時值班,對進出小區的人員、車輛進行管理,維護小區停車等公共秩序,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安全防范

      10

      3.綠化定期修剪、除蟲、除草;可視范圍內綠化帶無大面積死亡

      10

      4.維修服務按合同約定履行,至少應達到:定時巡查;急修項目半小時內響應;小修當天查看,及時維修;依法做好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工作;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

      10

      5.監控、消防、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正常運行,定期巡檢、測試;值班人員在崗;按規定委托專業機構對電梯維修養護,企業監督保養到位;各類標識標牌配置到位

      12

      6.裝修管理規范到位:裝修登記規范完善;做到及時勸阻、制止、舉報;小區外立面統一,有序,不影響整體環境或城市景觀

      10

      三、

      參與

      社區

      建設

      (8分)

      1.積極配合、支持和參與三位一體共管模式,配合社區做好各類創建、計劃生育等相關工作

      4

      2.每年開展一次以上業主滿意度測評,對合理建議及時調整,滿意率達85%以上

      2

      3.通過宣傳欄、黑板報、條幅等載體開展物業管理等各類宣傳活動

      2

      附件3:封閉式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類別

      考核內容

      分值

      一、

      基礎

      管理

      方面

      (24分)

      1.小區管理處部門職責、設備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墻,并有各類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公示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公示值班電話和投訴電話

      4

      2.小區內公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按合同約定定期公示,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費等定期公示

      4

      3.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3

      4.管理處人員配置到位,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2

      5.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等各項資料齊全,查閱方便

      3

      6.按政策規定收費,無亂收費現象,物業費收費率80%以上

      4

      7.各類管理臺帳資料規范健全

      4

      二、環境衛生管理(20分)

      1.小區整潔,無衛生死角,無白色漂浮物

      3

      2.垃圾房、箱、桶密閉、清潔,周圍無污漬物

      3

      3.綠地無紙屑、煙頭等雜物

      3

      4.區域內無亂張貼、亂涂寫、亂堆放等

      3

      5.單元樓道整潔

      3

      6.水面、噴水池等水景可視范圍內無垃圾等,水質良好無異味

      3

      7.定期開展消殺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2

      三、綠化管理(12 分)

      1.綠化無大面積蟲害、無大面積死亡

      6

      2.綠化定期修剪、除蟲、除草等

      6

      四、共用設施設備管理(26分)

      1.共用設施、設備完好,定期巡檢、測試,有損壞及時維修

      8

      2.雨污水管道定期疏通

      3

      3.依法做好有關申請使用維修資金工作

      4

      4.各類標識標牌配置到位

      4

      5.裝修管理規范完善

      4

      6.消防栓完好無占用堵塞

      3

      五、門衛值班、車輛管理(10分)

      1.出入口有門衛值班,認真負責

      5

      2.車輛停放有序,消防通道暢通

      5

      六、其它

      方面(8分)

      1.貼補經費專項用于小區管理

      2

      2.積極配合、支持和參與三位一體共管模式,配合社區做好各類創建、計劃生育等相關工作

      2

      3.每年開展一次以上業主滿意度測評,對合理建議及時調整,滿意率達85%以上

      2

      4.通過宣傳欄、黑板報、條幅等載體開展物業管理等各類宣傳活動

      2

      附件4:開放式老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考核指導標準

      類別

      考核內容

      分值

      一、

      基礎

      管理

      方面

      (24分)

      1.小區管理處部門職責、設備用房制度等健全并上墻,并有各類突發事件有應急處理預案;公示企業資質和營業執照;公示值班電話和投訴電話

      4

      2.小區內公示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收費項目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按合同約定定期公示,汽車停放費、經營設施收益和代收代交費等定期公示

      4

      3.與建設單位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并辦理接管驗收手續

      3

      4.管理處人員配置到位,統一著裝、持證上崗

      2

      5.房屋及其共用設施設備檔案等各項資料齊全,查閱方便

      3

      6.按政策規定收費,無亂收費現象,物業費收費率80%%以上

      4

      7.各類管理臺帳資料規范健全

      4

      【相關閱讀】

      《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66號,已經2023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23年3月1日施行。

      根據決定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刪去《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

      2023年物業管理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第四章物業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七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一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五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第四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三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四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五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應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物業由管理到服務

      相關解讀

      物業由管理到服務

      修改條文: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點評]:稱呼上的改變,意味著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更強調業主自治管理和物業服務。

      業委會成立的指導部門增加

      修改條文:增加“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為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指導部門。

      [點評]:此次修改,增加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突出了基層管理,對業主、物業公司的指導更直接,實際操作性更強。

      《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也有這方面的特點。

      通過起訴可撤銷業委會決定

      修改條文: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點評]:以往,一旦具體決定通過業委會或者業主大會,業主就沒有權利改變。

      當業委會作出的決定不合理時,業主該怎么辦修改后的條文,賦予了被侵害權益業主獲得司法救濟的權利。

      業主可以以個人名義對業委會的決定進行起訴,只要有不合理的地方,都有權提出申請,將其取消。

      這樣做,更有利于保護個人權益。

      嚴格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條件

      修改條文:明確《物權法》對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就是“面積”加上“人數”。

      [點評]:修改后,業主大會對“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這兩項事項作決定時,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規定得更加嚴格

      各方反響

      業主說

      條例細化,操作性更強了“我對比了一下新舊兩個條例,第十條中刪除了業主投票權的內容,舊條例中業主投票權是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這次去掉,應該說是一個大的變化。

      我的理解是,所有業主權利應該是平等的,包括投票權。”

      業委會說

      新《條例》中的語言更加簡潔,通俗易懂了,不僅強化了業委會的權力,同時也加強了對業主的約束力。

      在一些小區的重大事項上更加尊重民意,尊重我們業主了。

      我們更明確了業委會的職責,工作的可操作性增強了,有哪些事該做,哪些不該做,我們都要做到心中有數,這樣我們的工作才會比以前做得更好。

      企業說

      管理改成服務,更有人情味兒了 《條例》的修改對我們物業的影響不大,我們物業本身就屬于服務行業,也是始終本著“寓管理于服務,寓利益于服務”的宗旨為業主服務的,而且從來沒有凌駕于業主之上的想法。” 修改后的《條例》更多地為業主考慮了,業主對于物業公司有選聘和解聘的權力,這對于企業會是一個促進。協會說

      兩個焦點值得關注 修改前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盡管沒有提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但在建設部2003年頒布的《業主大會章程》中就已經提到了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對業主大會的指導作用。

      這一次修改,只是進行了明確。

      第二個地方就是物業管理企業改為物業服務企業。

      對此,武建章認為,其實企業本身就是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獲得利潤的,物業管理企業正是通過為業主提供服務來獲得利潤的,因此物業企業也一直以服務作為企業的宗旨。

      他認為,名字修改后,更準確地為物業企業進行了定位。

      專家說“業主大會或是業主委員會做出了對業主不利的決定的條件下,而業主又不服,他認為不符合法律的的條件下,他可以尋求法律來保護,可以找法院來解決。”

      “從原來的一元管理,就是一條線,建設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管理,現在變成多元了,我可以找街道辦事處,我也可以找同一級的鄉鎮人民政府。”律師說

      根據《物權法》的有關規定,新《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

      王秋惠律師指出,本市仍傾向“服務”和“管理”并重的思路,因為物業企業要對人加強服務,對物加強管理。

      物業公司不能只光強調“服務” 了,特別是對小區內的秩序要嚴格管理,來保障大多數業主的權益[3] 。

      第2篇 物業管理細則模板

      物業管理細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第四條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

      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三章 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臨時管理規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提倡建設單位按照房地產開發與物業管理相分離的原則,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住宅規模較小的,經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二十七條

      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

      第二十九條

      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

      物業管理服務編輯

      第三十二條

      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與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驗收手續。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移交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

      第三十八條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于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三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和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交還給業主委員會。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二條

      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四十六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物業使用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由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約定,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

      物業使用人違反本條例和管理規約的規定,有關業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

      第四章 使用與維護

      第五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不得改變用途。

      業主依法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在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后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確需改變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應當提請業主大會討論決定同意后,由業主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十一條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的共同利益。

      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的同意。

      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臨時占用、挖掘的道路、場地,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五十二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前款規定的單位因維修、養護等需要,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及時恢復原狀。

      第五十三條

      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

      第五十四條

      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物業保修期滿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五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五十六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維修養護,有關業主應當給予配合。

      責任人不履行維修養護義務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維修養護,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2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八條

      業主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最新解讀【2】

      《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經2023年6月23日武漢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2023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批準。該《條例》分總則,新建物業與前期物業管理,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的使用與維護,法律責任,附則7章84條,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漢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批準的《武漢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房屋和與其相配套的共用設施、設備和場地。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具有相應資質,從事物業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

      市房屋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房屋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土地、建設、城管、價格、民政、環保、水務、工商行政管理、園林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協助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及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指導、監督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日常活動,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關系。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市東湖生態旅游風景區管理委員會按照本條例關于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管理職責的規定,負責各自管理范圍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遵循相對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則,并考慮物業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下列標準執行:

      (一)以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證》宗地圖用地范圍線為準,一個項目視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坊或者封閉小區的,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二)分期建設項目或者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項目,其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已建成、共用設施設備比較齊全、相對集中的項目,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三十日內,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并將劃分方案報送區房屋主管部門;區房屋主管部門認為符合第五條規定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在有關圖紙上予以注記。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銷售前將經備案的物業管理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老舊城區沒有實施物業管理的建成居住區需要實施物業管理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物業管理區域,并報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新建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無償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物業服務用房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辦公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配置物業服務用房按照國家有關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的要求執行;沒有規定的,配置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確的坐落、房號,并且具備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的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其提交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的具體位置。

      物業服務用房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專用于物業管理服務工作。

      第八條

      新建物業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環衛、郵政、通信等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新建物業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與房屋套數的最低比例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的規定核定。

      第三節

      第十條

      住宅及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非住宅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并與之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一)投標人少于三人;

      (二)多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五萬平方米,或者單棟高層(含小高層)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三萬平方米,或者多層、高層混合物業總建筑面積少于四萬平方米。

      招標人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十日前,持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招標文件等有關資料,向物業所在地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并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屬于全體業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設施設備。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及收費起始時間、合同終止情形等內容進行約定;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二條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后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房屋通過竣工驗收達到交付條件,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并辦理完相應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后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

      第十三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出售物業前,應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并到區房屋主管部門備案。物業買受人在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臨時管理規約予以書面承諾。

      第四節

      第十四條

      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房屋主管部門辦理竣工交付使用備案手續,并提供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與前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應當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移交下列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說明文件;

      (四)業主名冊;

      (五)物業管理必需的其他資料。

      區房屋主管部門、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前款規定的資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業主有權查閱開發建設單位向區房屋主管部門、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的資料。

      第三章

      第一節

      第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業主,是指物業的所有權人。

      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的人,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業主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履行業主義務。

      第十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第十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一)專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專有部分之日起滿兩年且交付使用的專有部分建筑面積達到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

      業主總人數在二十人以內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設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第二十條

      專有部分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面積計算;尚未進行物權登記的,暫按測繪機構的實測面積計算;尚未進行實測的,暫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面積計算;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上述面積的統計總和計算;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但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一人計算;總人數,按照上述人數的統計總和計算。

      業主身份的確定,以不動產登記簿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其權屬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書面報告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予以書面報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設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報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組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籌備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籌備組由業主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發建設單位派員組成,其中業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三分之二。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派員擔任。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書面公告其成員名單和工作職責,并有權要求開發建設單位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證明;

      (二)業主名冊;

      (三)建筑規劃總平面圖;

      (四)附屬設施設備交付使用備案證明;

      (五)綠化竣工總平面圖;

      (六)物業服務用房配置證明;

      (七)專項維修資金交存證明;

      (八)成立業主大會必需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籌備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定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時間、地點、形式和內容;

      (二)草擬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三)確認業主身份、核實業主人數和專有部分面積;

      (四)確定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產生方案和名單,并公開征詢意見;

      (五)完成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其他準備工作。

      前款所列內容,籌備組應當在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條

      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內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自業主大會依法成立之日起,籌備組職責自行終止。

      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所必需的宣傳、文印資料等經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節

      第二十五條

      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之日起成立。

      業主大會依法成立后三十日內,業主委員會應當就業主大會成立事項向區房屋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依法刻制和使用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六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決定業主委員會任期;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決定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依法決定專項維修資金籌集、使用、管理事項;

      (六)根據管理規約的約定,對違反管理規約的業主進行告誡;

      (七)決定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措方式;

      (八)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涉及業主利益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第二十七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一)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三)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其他情況。

      業主委員會不依法或者不依約履行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職責的,區房屋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三十日內召開;逾期不改正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房屋主管部門在三十日內組織業主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除前兩款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為主,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時,應當將征求意見書送達每一位業主;無法送達的,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在規定期限內未反饋意見的,視為棄權。

      第二十九條

      業主可以幢、單元或者樓層為單位,推選業主代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第3篇 某物業管理費實施細則

      物業管理費收取規定細則【1】

      物業管理公司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為物業使用人或所有人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使用人或所有人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應當付出的費用的叫物業管理費。

      商品房的物業管理費一般由以下一些項目構成:

      (1)公共物業及配套設施的維護保養費用,包括外墻、樓梯、步行廊、升降梯(扶梯)、中央空調系統、消防系統、保安系統、電視音響系統、電話系統、配電器系統、給排水系統及其他機械、設備、機器裝置及設施等。

      (2)聘用管理人員的薪金,包括工資、津貼、福利、保險、服裝費用等。

      (3)公用水電的支出,如公共照明、噴泉、草地淋水等。

      (4)購買或租賃必需的機械及器材的支出。

      (5)物業財產保險(火險、災害險等)及各種責任保險的支出。

      (6)垃圾清理、水池清洗及消毒滅蟲的費用。

      (7)清潔公共地方及幕墻、墻面的費用。

      (8)公共區域植花、種草及其養護費用。

      (9)更新儲備金,即物業配套設施的更新費用。

      (10)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人士的費用。

      (11)節日裝飾的費用。

      (12)管理者酬金。

      (13)行政辦公支出,包括文具、辦公用品等雜項以及公共關系費用。

      (14)公共電視接收系統及維護費用。

      (15)其他為管理而發生的合理支出。

      另外的項目詳見相關物業公司的具體規定。

      相關物業公司保留最終解釋權。

      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或用戶提供的不同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有所不同的,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是物業管理公司與業主或用戶面議洽談而定;有些服務項目,其收費標準要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在具體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有些項目是一次性收費;有些項目則是定期收取;有些項目的收取方式較為靈活。

      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費收入的高低直接與其收取標準及業務量大小有關。

      一般地講,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越高,則物業管理公司的收入就越高。

      但是,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一方面要受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約,不能亂收費;另一方面,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還要受到用戶收入水平高低的限制,也要服從優質優價的原則,因此,物業管理費收取標準的確定要遵從一些原則:

      第一,不違反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與用戶的收入水平相適應。

      要根據用戶的收入水平高低來確定,收費標準過高,用戶承受不了,也不容易取得用戶的支持,反之,收費標準過低,則物業管理公司賠本服務,這又違背市場規則。

      第三,優質優價,兼顧各方利益。

      所提供的服務檔次越高,則收費標準越高,特約服務一般比公共服務的收費標準要高,對商業部門的收費比對機關、事業單位的收費一般要高。

      第四,微利原則。

      物業管理服務部分的收入扣除支出略有剩余,否則服務項目越多,工作量越大,賠本就越多。

      第五,公平原則。

      滯納金的計算方式

      假如本月應交50元,但業主延遲了14個月才交,按每天5%的違約金計算50元×5%=2.5元/每天2.5元/每天×30(每月30天)×14個月=1050元不過有一個問題必須搞清楚,就是物業服務合同當中約定的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違約金是否與業主延遲交納物業費的違約金對等,也就是說如果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是否也是約定按每天5%的額度賠償業主違約金。

      如果物業服務合同當中僅僅約定了業主延遲交納物業費的違約金,卻沒有約定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當中普遍存在),或者說業主延遲交納物業費違約金的比例明顯高于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違約金的比例,這就造成了合同雙方賠償額度不平等,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在現實生活當中這樣的物業服務合同一旦發生相關違約金訴訟,法院一般不支持物業公司相關違約金的請求。

      這是充分考慮到合同法當中當事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平等的基本原則。

      小區物業收費規章制度細則【2】

      一、物業管理收費項目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

      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

      1、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其運行的維護和管理。

      2、環境衛生:公共環境衛生(公共場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潔衛生、垃圾的清運)

      3、小區公共秩序維護:協助公安部門維護本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檢查消防隱患和消防設施、搞好安全防范工作(小區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和管理宣傳工作。

      4、物業管理費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不包括戶內小修費用及路燈和樓道燈費用。

      (二)代收公用事業費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

      物業公司接受委托按統一定價代收上述費用,不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三)特約服務費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如:委托上門清潔服務、上門維修服務、上門保安服務、照看病人、老人、兒童服務、委托裝潢監理服務等,收費由雙方約定。

      二、物業管理收費原則收費原則:公開、公平、公正。

      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三、物業管理收費依據

      1、合同的約定《物業服務合同》是一種有償的勞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收取費用的基礎是其提供的管理服務所付出的成本和勞務。

      2、法律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20**年1月1日發改委和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收費是一種服務收費,根據所提供的管理及服務的性質、內容等不同情況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4篇 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我國對物業管理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大家了解過相關的法律條文嗎如果還不清楚的朋友歡迎閱讀這篇: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5篇 物業管理招投標評分細則方案

      物業管理投標書、答辯及現場調查評分標準

      一、標書 (總分100分)

      1.企業基本情況 (14分)

      2.物業管理服務的理念以及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整體設想和策劃 (20分)

      3.擬采取的管理模式、工作計劃和物質裝備情況 (8分)

      4.管理人員的配備、培訓、管理 (8分)

      5.管理規章制度和住宅區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8分)

      6.經營管理指標的承諾及采取的措施 (10分)

      7.社區文化活動的設想 (4分)

      8.經費收支預算 (12分)

      9.日常管理 (8分)

      10.物業維修養護計劃和實施 (8分)

      二、現場答辯 (總分30分)

      由評委對參加投標企業的答辯人進行提問。

      提問內容:

      1.投標書內容;

      2.物業管理政策法規;

      3.服務理念及設想;

      4.物業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實際問題及處理方法;

      5.在其他物業小區管理的經驗及案例;

      6.業主關心的其他問題。

      三、正在服務的其他物業小區現場調查 (20分)

      1.招標選聘工作小組人員現場參觀、考察、民意調查。

      2.小區業主現場參觀、考察、民意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反饋給招標選聘工作小組人員,供評分時參考。

      四、計分

      上述標書分(100分)、答辯分 (30分),正在服務的其他小區現場調查 (20分), 總分(150分)。

      物業管理投標書、答辯及現場調查評分標準細則

      一、投標書評分細則 (總分100分)

      (一)企業基本情況 (14分)

      1.企業所管的普通居住小區規模較大,資質證書等級 (3分)

      2.企業從業人員知識層次較高 (2分)

      3.企業有合理的機構設置 (2分)

      4.企業經營管理運作有特色 (3分)

      5.歷年獲獎情況及管理的業績 (2分)

      6.企業發展的后勁和發展方向 (2分)

      (二) 物業管理服務的理念以及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的整體設想和策劃 (20分)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及錦灝佳園小區的特點提出整體設想及策劃:

      1.管理理念(宗旨)鮮明、突出,有明確可行的管理思路及可操作方案。(3分)

      2.采用合理的管理體制、管理機制 (2分)

      3.對該區有充分的市場調查與分析 (2分)

      4.有高標準、高水平的管理措施 3分)

      5.有超前性、創造性、全方位服務的意識 (4分)

      6.有創造優美舒適、安全文明、突出社區文化工作的設想 (2分)

      7.體現出小區特色的物業管理模式 (2分)

      8.對觀代化科技手段的設想和管理學理論的運用 (2分)

      (三)擬采取的管理模式、工作計劃和物質裝備情況 (8分)

      1.管理模式包括:清晰的業務流程和管理運作機制、明確的管理構想和各部門職責 (2分)

      2.工作計劃包括:有各階段的工作計劃及詳細的工作項目、工作內容、完成時間(2分)

      3.物質裝備包括:管理用房的合理分配(辦公用房、后勤用房),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投入(4分)

      (四)管理人員的配備、培訓、管理 (8分)

      1.管理人員配備包括:合理配備各崗位管理人員的人數、主要管理人員的簡歷、各類人員的專業素

      質要求 (2分)

      2.管理人員培訓包括:對各類人員各階段的培訓計劃、方式、內容和目標 (2分)

      3.管理人員管理包括:錄用與考核辦法、激勵機制、淘汰機制及獎懲措施等(4分)

      (五)管理規章制度和住宅區檔案的建立與管理 (8分)

      1.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公眾制度、內部崗位責任制。管理運作制度及標準、管理人員考核制度及標準,要求條例規范,體現高標準、高檔次,科學合理、詳細完備(5分)

      2.居住區檔案的建立與管理包括:檔案的建立、歸檔,要求分類合理、規范,檔案管理制度完善,利用電腦對檔案進行管理,檔案的建立能密切配合管理工作(3分)

      (六)經營管理指標的承諾及采取的措施(10分)

      這項內容包括 (以下各項指標均有預測依據及采取的措施)

      1.房屋及配套設施完好率;

      2.房屋零修、急修及時率;

      3.保潔率;

      4.維修工程質量合格率及回訪率;

      5.小區內治安案件發生率;

      6.住戶有效投訴率與處理率;

      7.居民對物業管理滿意率;

      8.綠化完好率;

      9.道路、車場完好率;

      10.管理費收繳率。

      (七)社區文化活動的設想(4分)

      1.社區文化活動包括:根據居住區的特點和居民特點提出社區文化活動的設想及活動的計劃,活動制度的建立和場地的安排(2分)

      2.便民服務措施包括:有較完善的便民服務措施;便民服務必須按有償服務和無償服務逐項分列。有償服務項目及標準應符合上海市的有關規定,價格合理優惠;無償服務應詳細可行(2分)

      (八)經費收支預算(12分)

      1.有明確的經費收支原則(3分)

      2.收支項目合理(2分)

      3.經費收支預算準確(2分)

      4.對經費預算結果有分析(2分)

      5.有維修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方案(3分)

      (九)日常管理(8分)

      1.有為住戶排憂解難的措施(2分)

      2.房屋裝修的監管方案、方式,措施有效并有創新(2分)

      3根據小區特點,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2分)

      4.有居民投訴及處理的管理機制(1分)

      5.有日常主要管理項目的運作措施(1分)

      (十)物業維修養護計劃和實施(8分)

      1.根據房屋本體的使用年限,提出對房屋本體各部分的定期維護和日常養護的計劃以及實施效果(4分)

      2.根據公用設施的使用年限,提出居住區公用設施的定期維護和日常養護的計劃、方案、標準和實施效果(4分)

      五、現場答辯評分細則(總分30分)

      (一)投標企業(1人)介紹情況,包括:企業概況、標書重點、管理理念及設想、承諾等(13分)

      (二)投標企業(2人)回答評委提問,包括:標書內容及管理事項、物業管理的法規知識、物業管理中發生的實際問題的處理等(15分)

      (三)答辯人的儀容、儀表、表達能力等(2分)

      六、現場調查評分細則(總分20分)

      1.招標選聘工作小組人員現場參觀、考察、民意調查評分

      2.小區業主現場參觀、考察、民意調查并將考察結果反饋給招標選聘工作小組人員,供評分時參考。

      七、分值計算

      上述投標書分(100分),答辯分(30分),現場調查分(20分),總分(150分)評分時,評委給各分項評分(保留到小數點后一位),計算各位評委給各物業公司評出的總分,計分時,各物業公司的得分從幾名評委所評分中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后,按平均分數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平均得分即為該投標企業最后得分。如評標結果出現積分相等,將以抽簽形式決定名次。

      八、按上述評分方法評選出得分最高的前三名物業管理企業進入下一輪業主投票階段。

      錦灝佳園物業選聘工作小組

      錦灝佳園業主委員會

      錦灝佳園業主大會

      第6篇 某小區物業管理員工作細則

      小區物業管理員工作細則

      (1)每日填寫《日志》,一周上報一次;

      ①清潔情況滿意;

      ②保安系統運作正常;

      ③排水系統正常;

      ④空調供應正常;

      ⑤園藝擺設滿意;

      ⑥消防通道無障礙阻塞;

      ⑦后備系統正常。

      (2)按工作指示駐守崗位或巡視指定的保安線路。

      (3)隨時保持最佳工作狀態,處理意外時必須保持鎮定。

      (4)絕對服從合理的工作指示。

      (5)駐守崗位、巡視或監視指定的物業范圍,如發現任何可疑之處,立即按工作指示處理,并通知值勤保安。

      (6)盡量避免使用武力,有需要時應召喚其他值勤人員支援。

      (7)下班時如接班同事因任何理由未能準時到達,不可離開崗位,應通知保安員代為安排接班。

      (8)指定園藝工或承包商按要求擺放日常園藝盆栽。

      第7篇 商業中心物業管理服務細則

      zz商業中心物業管理服務細則

      一、主要依據

      1、國家、省、市對物業管理服務的有關規定;

      2、與**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以及**國際商業中心業主“管理規約”(原稱“業主公約”)相關內容。

      二、基本要求

      1、公司各層領導及全體員工,愿誠懇熱情、盡職盡責地為某小區全體業主及住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愿與全體業主共同努力,為創建先進社區作出應有貢獻;

      2、制定完善的物業、質量、財務、檔案等管理方案和制度,吸取廣大業主有益建議,不斷改進工作。

      3、管理及專業操作人員,按規定持證上崗;

      4、管理服務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佩戴標志,行為規范,主動服務,熱情周到;

      5、公示24小時熱線服務電話(目前為:******),隨時響應聯系;應急事件,相關人員迅速到達現場適時處置;一般報修或其他需要登門服務事項,按約定時間到達;建立事件處理、報修、維修和回訪記錄等檔案。

      三、主要服務項目及標準

      (一)房屋管理服務

      1、對房屋共用部位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檢修和保養記錄齊全;

      2、根據房屋實際使用年限,適時檢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情況,需要維修時;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的,及時編制維修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或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

      3、每三日巡查一次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通道及其它共用部位,作好巡查記錄,并及時進行維修、養護;

      4、按照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和業主管理規約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建立完善的住宅裝飾裝修管理制度。裝修前,按規定與業主(或使用人)、裝修管理企業簽訂協議,告知裝修人有關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每二日巡查一次裝修施工現場,若發現有影響房屋外觀、危及房屋結構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線等損害公共利益的現象時,及時勸阻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助處理;

      5、對違反規劃私搭、亂建的行為時及時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或已成為事實者,書面通知其限期整改時間和要求,并報告業主委員會及有關部門備案,待進一步查處;

      (二)共用設施設備維修保養服務

      1、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養護(依法應由專業部門負責的除外);

      2、建立共用設施設備檔案(設備臺帳),設施設備的運行、檢查、維護、保養等記錄齊全;

      3、設施設備標志齊全、規范,責任人明確;操作維護人員嚴格執行設施設備操作規程及保養規范;保障設備設施運轉正常;

      4、對共用設施設備組織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記錄。需要維修時;屬于小修范圍的,及時組織修復;屬于大、中修范圍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時編制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和住房專項維修基金使用計劃,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或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組織維修或更新改造;

      5、保障電梯正常運轉;

      6、保障消防設施設備狀態完好,可隨時啟用;消防通道暢通;

      7、設施設備保持整潔、通風,無冒、漏、滴現象;

      8、保持路燈、樓道燈完好,發現損壞者,及時修復或更換;

      9、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設施設備,設明顯警示標志和防范措施;

      (三)維護小區公共秩序服務

      1、小區主出入口24小時值勤;

      2、小區內,按規定線路每日進行巡邏,配有安全監控設施的地方,實施24小時監控;

      3、在小區內允許進行裝修的時間段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30,

      違者予以阻止。進入小區的裝修人員,需持臨時出入證入內;

      4、對火災、治安等突發事件備有應急預案;事發時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部門報告,并協助采取相應措施。

      (四)保潔、衛生服務

      1、幢設置垃圾桶,保持垃圾桶及附近整潔,桶外無垃圾;

      2、小區內道路、廣場、停車場、綠地等,每日清掃;樓道、電梯廳每日清掃;每周拖洗1次;樓梯扶手每周擦洗;及時清除區內主要道路的積水、積雪;

      3、區內公共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檢查一次,需要時及時清掏;化糞池每二月檢查一次,如有異常及時清掏;

      4、二次供水水池,按規定時間進行清洗;

      5、按區內實際情況,對需要的部位進行消毒或滅蟲除害;

      6、按市政府的規定:為保證小區內人員安全、健康和環境整潔、衛生,住宅區內禁養大型犬內;飼養小型寵物,需辦理飼養證件,按時進行防疫;遛狗需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有人牽領的情況下進行;領主要將狗糞裝入塑料袋內,投入垃圾箱內,并擦凈狗糞污染的地點;管好寵物,不得深夜吠叫。對以上規定,違者予以阻止、勸告;對不聽從者,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五)綠化養護管理服務

      1、在各個綠化場所,均設置愛護綠化警示牌,敬請大家愛護綠化,保持環境清新、優美、整潔;

      2、配專業人員實施綠化管理,對草坪、花卉、樹木等,進行栽培和定期修剪、養護;

      3、定期清除綠地雜草、雜物;

      4、適時組織澆灌、施肥和松土,作好防澇、防凍事項;

      5、適時噴灑農藥,預防病蟲害;

      6、對不愛護綠化行為予以勸阻、警告;對故意損毀、破壞行為,視情節嚴重程度,提請業主委員會和相關部門給予相應處罰;

      (六)服務收、支公示

      1、按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目前物業管理物業收費標準為:住宅每平方元,商業門面房每平方元;每半年收繳一次,正常情況下,繳費日期為1月1日――1月31日;7月1日――7月31日,為不打擾住戶,請到公司財務室繳納,也可應住戶要求,上門收取;

      2、電梯、高層水泵電費,按實際用量用戶均攤,每季度收繳一次,上門收取;

      3、樓道、小區內道路及其它公共場所照明用電費用,按實際使用量,由小區內住戶均攤,按規定每2月上門查表收費一次;

      4、自行車、電動車和摩托車,放于車庫內指定位置;保管費分別為每輛、每月4元、7元、15元;汽車存放于指定地點。

      5、代收費項目:

      6、對逾期不繳費,又不說明情況而取得諒解的住戶,被視為有意滯納,將加收2%滯納金;超期3個月不繳費,又不說明情況而取得諒解的住戶,被視為有意拒繳,將向人民法院起訴;

      7、物業服務費用收繳情況,每6個月向全體業主公布一次;全年物業服務費收繳情況,以及物業服務資金一年總的支出、

      第8篇 某物業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公司法律事務管理,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務管理體系,更好地發揮法律保障和服務作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招商局蛇口工業區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管理規定(試行)》,充分考慮物業管理行業特點,結合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法律事務工作以維護公司利益,防范法律風險和解決經營管理活動中遇到的法律問題為基本任務。

      第三條 法律事務工作在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監督指導下,按照分級與授權的原則,建立以法律事務管理制度為基礎,以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和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為紐帶,以外聘常年法律顧問和律師為社會資源支持的法律事務管理體系。

      第二章 職責范圍

      第四條 法律事務工作分兩級管理,公司總部的法律事務歸口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管理,各屬下公司指定一名法律事務聯絡員。

      第五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職責如下:

      1、負責建立和完善招商局物業系統法律事務管理制度;

      2、負責公司總部和指導各屬下公司的行政復議、聽證、訴訟、仲裁事務;

      3、協助參與重大的對外商務談判;

      4、根據總部、各屬下公司、行業協會的要求,為法律方面的事項提供法律意見;

      5、起草總部對外投資、合作、股權轉讓和資產處置有關的合同、章程、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等法律文件;審查各屬下公司上述文件,并存檔備案;

      6、接受蛇口工業區和蛇口控股股份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的監督、指導,按上級單位要求上報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對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監督、檢查、指導和考核;

      7、建立招商局物業系統'外聘律師備選名錄',指導、審查各屬下公司外聘法律顧問和律師事務;

      8、配合培訓經理組織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9、建立物業管理法規規章、案例資料庫;

      10、辦理公司領導交辦的其它法律事務。

      第六條 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聯絡員的職責如下:

      1、負責各屬下公司與總部法律事務工作的聯系和溝通,按時報送法律事務工作總結;

      2、負責各屬下公司與外聘法律顧問和個案律師的對口聯系;

      3、負責各屬下公司重大法律事項、案件進展情況和結案報告的報告;

      4、負責各屬下公司法律事務的管理,督促各管理中心(管理處)執行公司法律事務管理細則的規定;

      5、負責組織各屬下公司二、三級培訓中的法律常識、證據收集保存和業務的培訓;

      6、負責各屬下公司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檔案;

      7、負責收集本地的物業管理行業的法規規章、正在使用的合同、業主公約、業主委員會章程文本以及在物業管理實際操作中成功與失敗的典型案例,并上報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

      第三章 日常法律事務的管理

      第七條 公司總部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和工作需要簽發《授權書》,授予各屬下公司簽署經濟合同、勞動合同、在銀行開立帳戶等法律事務的權限,期限一年。各屬下公司在權限內行使職權。

      第八條 公司總部與各屬下公司主要印章如行政公章、合同專用章和財務專用章等,對外代表企業,須嚴格其使用管理。::部門印章只在業務和內部往來中使用,不具有對外效力。

      各屬下公司應制定嚴格的印章管理使用制度。

      第九條 各屬下公司加強空白法律文件如空白合同(特別是格式合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的管理。授權委托書應由各屬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 各屬下公司應將法律事務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總結內容。各

      屬下公司聘請常年法律顧問的,可要求律師提交年度顧問工作清單。

      第十一條 依照分級管理原則,對各屬下公司日常法律事務管理分為三級:

      1、重大法律事項應報總部批準:

      (1)超出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批準;接到對方上述法律文書的,應在3日內向總部匯報。

      2、一般法律事項應報總部知會備案:

      (1)在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但案件性質、損失嚴重、影響突出的法律事務;

      (2)各屬下公司需主動發出《法律意見書》《律師函》《公司函》或在媒體發布聲明、啟示等法律文書的,涉及金額在10萬元以下的,應在發出3日前報總部知會備案;

      3、本細則第七條各屬下公司《授權書》權限范圍內的可以自行處理。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法規規章執行。

      第十三條 本細則所指的'合同'包括:

      1、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企業章程;

      2、股權轉讓協議;

      3、借款合同、擔保合同;

      4、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外委)、物業管理顧問合同;

      5、電梯、空調等機電設備維修養護合同、清潔綠化等外包合同;

      6、其他合同。

      第十四條 合同審批權限:

      1、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產權整合、股權轉讓、借款和擔保和對外投資新設公司事務由總部統一管理,各合同由總部審批。

      各屬下公司新拓展項目的外委和顧問物業服務合同均報總部批準。

      2、各屬下公司預算范圍內其它經濟合同審批權限:

      (1)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2)上海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3)西安公司:金額不超過5萬元,期限1年;

      (4)武漢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5)南京公司:金額不超過10萬元,期限1年;

      (6)深圳公司:金額不超過20萬元,期限1年。

      超過上述金額和期限的合同需報公司總部批準。

      各屬下公司上述權限由法定代表人按本細則第七條簽發的《授權書》確認。

      第十五條 合同的談判、審批、簽定、履行、解除、終止的全過程,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均可根據實際需要介入。常年法律顧問或律師應在公司總部和各屬下公司對外合同簽定前出具《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

      第十六條 合同簽定程序:

      1、合同的談判:新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總部領導、發展策劃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項目所在地人員共同組成談判小組進行;不設公司的投資項目談判由發展策劃部和各屬下公司組成談判小組進行;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二人以上相關人員進行。

      2、需報總部審批的合同按本細則的審批權限、《合同審批單》和《合同審批流程》進行。各屬下公司應建立公司內合同審批制度。

      3、合同的簽定:需經總部批準的合同原則上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公章;其他合同由各屬下公司根據本細則第七條《授權書》的職權簽署,并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合同談判與簽定時應注意以下幾項重點審查內容:

      1、簽約對方的主體資格:營業執照、經營范圍、資質證書、注冊資本等;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注意業主委員會是否經當地主管部門的登記,是否取得業主大會的決議同意。

      2、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及身份證

      復印件、受托事項及權限、有效期等。

      3、簽約對方的履約能力:有無違約記錄、銀行信譽、股東背景等;對電梯維護養護等分包合同,應從合格分包方中選取。

      4、合同條款的完備和嚴謹,特別是對于違約責任的約定應明確合理,經辦人應充分估計違約風險。建議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

      第十八條 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建設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所在地有示范文本的應使用該范本,沒有的應使用公司范本。::采取電子數據交換和e-mail形式的,應特別注意保存,須打印存檔。各屬下公司應指定一個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并要求簽訂確認書。

      第十九條 總部及各屬下公司經辦人應本著'認真負責'的態度保證合同的履行,注意保存雙方往來文件、函件和數據電文。發生可能中止履行、履行不能,或合同變更、解除或終止等情形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匯報。

      第二十條 因執行合同需申請資金支付或調動的,應由經辦人向財務部出示合同副本,經核對無誤后方可辦理。合同履行與條款不一致時,應及時向法律事務聯絡員和主管領導報告。

      財務部發現合同的付款嚴重與合同條款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和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匯報。

      第二十一條 屬下公司應建立合同檔案制度,將合同正本(至少一份)、《合同審批單》和《律師合同審查意見書》原件存檔。由總部批準的合同,上述文件的復印件一份由總部備案。

      第五章 外聘律師管理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部將選擇幾家律師事務所作為長期合作伙伴,建立'外聘律師備選名錄'。 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應加強和各地律師協會的聯系,及時掌握律師的業績、執業紀律和執業道德情況,充分了解律師執業背景資料,對律師的滿意度進行評價。

      第二十三條 公司根據各屬下公司業務量、所在地物業管理和律師行業發展水平,實行外聘律師的層級管理:

      1、北京、上海、深圳公司應選擇當地行業內的兩至三家知名律師事務所,征詢后擇優聘請知名律師,根據業務量和律師實際協商確定費用;

      2、武漢、南京公司按往年慣例和業務量聘請律師;

      3、西安公司外聘律師由總部監管、指導聘用。

      第二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工作需要常年法律顧問時,原則上由各屬下公司自行聘請,但應由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并將《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明確工作任務、工作方式、合同期限、費用和法律責任)、律師事務所簡介、律師簡介等背景材料報總部審批。

      第二十五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項目律師或個案代理律師。項目律師指為特定項目臨時聘請的律師,一般是非訟代理,一事一聘,采用固定金額制。個案代理律師指訴訟仲裁代理的律師,費用可根據糾紛情況采取固定費率制、風險費率制或其他方式。采用固定費率制的,應分期支付,且在結案后支付的律師費應不少于總額的30%。采用風險費率的,不得超過勝訴金額的30%,一般不再支付差旅費等辦案費,且律師費須在結案后支付。

      第六章 特別法律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章所稱的特別法律事務是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參與人為解決案件所進行的全部活動的訴訟仲裁事務,行政復議、行政處罰聽證等特別事務。

      第二十七條 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是公司特別法律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各屬下公司在訴訟仲裁事務上接受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八條 各屬下公司主動提起起訴、仲裁的:

      1、應做好起訴前準備,收集整理各種有利和不利的證據;

      2、在起訴前10日內,向總部提出書面報告,擬聘律師及

      其法律意見書和起訴書(申請書);

      3、總部征詢律師意見后決定,并書面回復。

      第二十九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對方律師起訴前的《律師函》,或接到法院或仲裁機構《應訴通知書》的,根據案件性質、可能損失和危機程度實行分級管理: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上(西安公司5萬元)、或已由媒體曝光的糾紛,必須在2日內口頭或電話報告總部,并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2、屬于一般民事合同糾紛、或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西安公司5萬元)的糾紛,在7日內書面報告,附擬聘律師及其法律意見書、答辯書。

      3、總部收到書面報告后5日內書面回復。

      第三十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必須在5日內上報總部,決定是否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各屬下公司接到行政機關的將被重大行政處罰的口頭或書面《聽證告知書》,必須在次日報告總部,::決定是否聘請代理人,準備參加聽證。

      第三十二條 各屬下公司根據總部的授權權限、案件性質和危機程度將案件進展情況上報:

      1、屬于解除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外委和顧問)糾紛性質、或標

      的金額在10萬元(西安公司5萬元)以上、或需由總部決策的案件應根據需要,一事一報、一事一請示;

      2、各屬下公司授權范圍內的其他案件,在每季度末最后一個工作日前知會公司總部,報企業管理與培訓部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件處理完之后,各屬下公司應在15日內上交結案報告,內容包括糾紛的產生、爭議事項和金額、案件結果、總結分析,如有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應有處理意見。并附和解協議、調解書、裁定或判決等復印件。

      第三十四條 各屬下公司應建立特別法律事務的案件檔案,包括各種法律文書、證據、內部報告和批復。在總部對案件的結案報告批復后,由各屬下公司裝訂成冊歸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適用于除香港公司以外的公司總部和屬下公司。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由公司總部企業管理與培訓部解釋和修改。

      第9篇 s物業公司崗位競聘管理細則

      物業公司崗位競聘管理細則

      一、目的:

      為貫徹執行**物業公司物業人資字[20**]0**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崗位競聘管理辦法(試行)》文件,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人才選拔機制,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建立員工職業發展晉升渠道,結合nj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管理細則。

      二、范圍:

      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或物業管理中心(處)(包括顧問項目)全部崗位競聘活動。

      三、職責:

      1、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是崗位競聘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崗位競聘的計劃、組織、落實與監督、整理檔案及統計工作。

      2、擬定通過崗位競聘方式,招聘空缺崗位或新增崗位員工的公司職能部門或物業管理中心(處)配合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組織、落實崗位競聘工作。

      3、考評小組對參加競聘人員進行考核并確定最終聘用人員。

      4、崗位競聘活動資料準備、統計等輔助工作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文員及人事員負責。

      四、說明:

      所有崗位競聘活動均應嚴格遵照物業人資字[20**]**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崗位競聘管理辦法(試行)》文件要求開展,本管理細則是對上述管理辦法的細化和補充。

      五、策劃:

      1、崗位競聘工作計劃

      (1)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應按月度分析公司各部門、管理中心(處)崗位空缺或新增崗位情況,制訂月度崗位競聘工作安排計劃,或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某個用人需求制訂單項崗位競聘工作計劃,工作計劃經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后執行。

      (2)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應在確定競聘活動開始前五個工作日發布競聘通知,通知內容包括:競聘崗位、要求、報名方式、筆試、答辯日期、背景資料簡介等。

      (3)成立競聘考評小組:

      經理級崗位競聘考評小組成員由經營班子、部門經理、項目經理代表組成(不少于7人);

      主任主管級崗位競聘考評小組成員由經營班子(至少1人以上)、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相關專業崗位員工代表組成(不少于7人);

      領班級崗位及關鍵技術崗位競聘考評小組成員由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主任級以上、用人單位直接主管、負責人、相關專業員工代表組成(不少于5人)。

      六、競聘要求:

      1、崗位競聘采取個人自薦和職能部門、管理中心(處)推薦相結合的形式,即個人提出申請,填寫《崗位競聘審批表》,經所在部門或物業項目和人力資源部門填寫推薦意見后報名。這樣一方面可以體現員工主動向上,有不斷接受挑戰的勇氣和信心,同時由所在公司推薦可以保證不影響競聘參加者所在部門正常工作。

      2、參加崗位競聘員工須是公司正式員工,但不受原所在公司、工作部門和崗位限制。

      3、參加競聘員工在現工作崗位表現良好。

      4、參加崗位競聘員工需要滿足崗位的任職資格要求,遵照gr-0102號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崗位人員職責及任職要求》執行。

      5、知識技能:競聘崗位所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6、工作能力: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等。

      7、職業素養:職業操守、工作責任心、工作態度、廉潔自律等。

      七、崗位競聘程序及規則:

      1、經理級崗位競聘程序及規則:

      (1)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崗位空缺及新增崗位要求公布公開競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等,并說明報名時間、方法、競聘日程安排及其它相關要求。

      (2)成立崗位競聘考評小組由全體經營班子、部門經理、項目經理代表組成(不少于7人),考核分權重經營班子占60%,其他考核小組成員占40%。

      (3)競聘人員填寫《崗位競聘審批表》,并由競聘人員所在部門或管理中心(處)同意,方可提交申請資料。

      (4)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其競聘資格進行審查并報分管領導審批,符合競聘條件者方可參加競聘,不符合條件者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向競聘人員說明原因。

      (5)競聘考評小組對競聘者進行筆試、答辯、資格資料評審。

      筆試:

      a)由綜合管理部或社會權威部門出題;

      b)對試卷進行密封管理,筆試當場拆封;

      c)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和綜合管理部各派1名人員進行監考;

      d)由2名權威人員共同閱卷評分。

      答辯:

      a)答辯題目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相關職能部門出題;

      b)每位競聘者答辯問題要一致;

      c)考評小組需當場打分,由工作人員當場統計得分。

      (6)由考評小組根據考評分排出名次。

      (7)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擬聘人員履行報批手續。根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權限規定》,填寫相關表格上報**物業公司審批。

      (8)經總部審批后方可進行試用,試用期滿進行轉正測評,合格者正式聘用。

      2、主任、主管級崗位競聘程序及規則:

      (1)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崗位空缺及新增崗位要求公布公開競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等,并說明報名時間、方法、競聘日程安排及其它相關要求。

      (2)成立崗位競聘考評小組由經營班子(至少1人)、部門經理、項目經理代表組成(不少于7人),考評分權重經營班子占50%,其他考核小組成員占50%。

      (3)競聘人員填寫《崗位競聘審批表》,并由競聘人員所在部門或管理中心(處)同意,方可提交申請資料。

      (4)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其競聘資格進行審查并報分管領導審批,符合競聘條件者方可參加競聘,不符合條件者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向競聘人員說明原因。

      (5)競聘考評小組對競聘者進行筆試、答辯、資格資料評審。

      筆試:

      a)由綜合管理部或社會權威部門出題;

      b)對試卷進行密封管理,筆試當場拆封;

      c)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和綜合管理部各派1名人員進行監考;

      d)由2名權威人員共同閱卷評分。

      答辯:

      a)答辯題目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相關職能部門出題;

      b)每位競聘者答辯問題要一致;

      c)考評小組需當場打分,由工作人員當場統計得分。

      (6)由考評小組根據考評分排出名次。

      (7)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擬聘人員履行聘任手續,根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權限規定》確定上崗試用人員,并上報**物業公司備案。

      (8)試用期滿進行轉正測評,合格者正式聘用。

      3、領班級崗位及關鍵技術崗位競聘程序及規則:

      (1)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根據崗位空缺及新增崗位要求公布公開競聘崗位名稱、崗位職責、任職資格等,并說明報名時間、方法、競聘日程安排及其它相關要求。

      (2)領班級崗位競聘考評小組成員由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與人力資源部、綜合管理部主任級以上、用人單位直接主管、負責人、相關專業員工代表組成(不少于7人),考評分項目負責人40%,其他考核小組成員占60%。

      (3)競聘人員填寫《崗位競聘審批表》,并由競聘人員所在部門或管理中心(處)同意,方可提交申請資料。

      (4)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其競聘資格進行審查并報分管領導審批,符合競聘條件者方可參加競聘,不符合條件者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向競聘人員說明原因。

      (5)競聘考評小組對競聘者進行筆試、答辯、資格資料評審。

      筆試:

      a)由綜合管理部或用人單位出題;

      b)對試卷進行密封管理,筆試當場拆封;

      c)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和用人單位各派1名人員進行監考;

      d)由2名考評小組成員共同閱卷評分。

      答辯:

      a)答辯題目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出題;

      b)每位競聘者答辯問題要一致;

      c)考評小組需當場打分,由工作人員當場統計得分。

      (6)由考評小組根據考評分排出名次。

      (7)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對擬聘人員履行聘用手續,進行試用。

      (8),試用期滿進行轉正測評,合格者正式聘用。

      八、相關文件、表格:

      1、文件:

      (1)**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崗位競聘管理辦法(試行)

      (2)**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權限規定

      (3)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各崗位人員職責及任職要求

      (4)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工作手冊

      2、表格:

      (1)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崗位競聘審批表

      (2)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答辯評審表

      第10篇 物業公司質量手冊管理細則

      物業公司《質量手冊》管理細則

      1、總則

      按規定的要求對質量手冊的編制、審核、批準、發布、實施、更改、修訂、換版和日常使用管理,確保質量手冊的有效性。

      2、職責

      a、物業總經理負責批準與發布質量手冊;

      b、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質量手冊的編制、實施和修改;

      c、總辦是質量手冊的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質量手冊的編制、發放、日常管理與修訂工作。

      3、管理內容及要求

      a、質量手冊的批準與發布

      總辦組織編制質量手冊,質量手冊編制完成后,由管理者代表審核,物業總經理批準發布;

      b、質量手冊的發放與管理

      物業管理公司內部發放的質量手冊,按受控版本管理,由總辦編號、登記,并履行發放手續。對向外部提供的質量手冊,按非受控版本管理,一般應注明'非受控'。

      4、質量手冊的勘誤、更改、修訂、換版

      a、質量手冊中出現的文字差錯要進行勘誤;

      b、質量手冊與程序文件在實施中發現的不一致、缺陷等問題,總辦負責更改并保存更改記錄;

      c、應在適當時候對質量手冊進行修訂,以保證質量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d、當質量管理體系及外部環境有較大變化時,應由管理者代表提出,由物業總經理批準后,總辦組織質量手冊的換版。

      5、質量手冊修訂、換版的時機:

      a、質量方針和目標重大變動時;

      b、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動時;

      c、質量保證要求和合同環境有較大變動時;

      d、組織機構發生重大變動時;

      e、質量保證要求和合同環境有較大變動時;

      f、出現重大質量事故而引起的重大變化時;

      h、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表明確實需要改進時。

      6、質量手冊的日常管理

      a、質量手冊持有者要承諾保密,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不準外傳和擅自修改并及時反饋對手冊的修改意見;

      b、質量手冊'受控'版本的持有者應按總辦對質量手冊的更改、修訂要進行更改和修訂。對以換頁方式的修改應履行舊頁換新頁手續,確保使用的質量手冊是有效版本;

      c、質量手冊限定在物業管理公司范圍內使用,未經管理者代表批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交流、外借、外送及復制。需外借時,必須經管理者代表批準并在總辦進行登記;

      d、質量手冊的持有者,當其調離物業管理公司或不再擔任相應職務時,要及時將質量手冊交回總辦,并辦理回收登記,予以注銷。

      e、總辦負責將修改頁和《文件修改通知單》及時發送給所有受控質量手冊持有者,同時收回作廢文件。除保留作為存檔資料外,其余全部銷毀。若需要由持有者本人修改,須在修改處做好標識和記錄。

      第11篇 物業公司多種經營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物業公司《多種經營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多種經營管理辦法》的有效執行,提高在運用過程中的可操作性,根據公司的相關管理制度,特制訂《多種經營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公司財務部、品質培訓部負責管理、解釋。

      合同的申報、審核、審批

      第三條:合同總金額在500元(含500元)以下,期限在3個月以內,管理中心(處)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與合作方進行約定,約定可以選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在執行前5天向公司品質培訓部、財務部報備。每月底以書面形式報備財務部及品質培訓部。

      第四條:合同總金額超過500元,管理中心(處)在與合作方確定意向后,草擬合同報公司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報審的合同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簽程,合同的審核審批應在接到合同后7個工作日(含周六、周日)內完成,遇相關負責人出差,審核審批時間自動順延,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向管理中心(處)反饋。

      第六條:行政與人力資源部負責合同在審核審批過程中意見的反饋。

      第七條:修改后合同由管理中心(處)再次報公司審核審批,執行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直至蓋章簽約;

      第八條:合同簽字蓋章生效后,我方原件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備份,管理中心(處)留存復印件,并由行政與人力資源部將復印件送至財務部備份;

      第九條:管理中心(處)負責合同的執行,嚴格履行合同內容,接受公司品質培訓部、財務部對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其它

      第十條:其它未涉及的事項按照《多種經營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細則為《多種經營管理辦法》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經營班子、部門會簽后生效。

      第12篇 雅居樂物業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雅居物業檔案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加強公司檔案的綜合管理,有效地保護和利用檔案,充分發揮檔案資料的作用,為公司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公司檔案的立卷和歸檔

      1、公司接收或下發行政公文、以公司名義簽屬的合同及協議等文件由綜合管理部負責立卷、歸檔;

      2、向各項目下發的各種規范、制度、流程等文件由品質部負責立卷、歸檔;

      3、財務帳冊、財務單據及有關文件資料由財務部負責歸檔;

      4、各項目的主體及公共設施、配套設施的竣工圖紙,驗收材料、批文報件由技術部負責歸檔;

      5、公司下發的各類公文及各項目向業主下發的各類通知等由各項目負責歸檔。

      二、歸檔文件材料要求

      1、文件紙質較好,紙大小規格統一,一般用標準的a4公文紙。

      2、字跡端正、清楚。最好用打字油印件,抄寫要用碳素墨水寫,不能用圓珠筆、鉛筆。

      3、文件要有明確的標題、文號、主送、抄送、抄報、抄發單位。發文稿紙上各欄內容應填寫清楚。領導簽發文件要用黑墨水或藍黑墨水,不能用圓珠筆色墨水,文稿和正文同是存檔。

      4、材料齊全、準確。每項活動要從開始到結束所形成的全套完整材料,統計數字要準確。

      三、案卷質量要求:

      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彼此之間的有機聯系,區別管理和利用。

      1、內文件材料必須準確反映公司管理活動的真實內容,手續完善,利于長期保存。

      2、管理內容的檔案,按問題時間或重要程度排列。要注意密不可分的材料排列順序:定稿在前,歷次修改稿在后,結論性材料在前,依據性材料在后。

      3、專題性:成套性檔案(包括科研、基建、設備等)按階段、結構、部分進行歸檔。

      4、確定文件材料的保存價值,分為永久、長期、短期保存。

      5、凡反映公司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對公司、國家建設、歷史研究有長遠利用價值的,列為永久保管。凡反映公司一般工作活動,在長期內對公司有查考利用價值的,列為長期保管,保管期為十五年至五十年。凡在較短時間內對公司工作有查考價值的,列為短期保管,短期保管年限為一至五年。

      6、立卷視文件材料數量的多寡進行。當同一問題的文件多時,可采用硬卷或單份裝訂。問題單一,文件較少,又不便一起歸類的,可立薄卷。

      7、卷內文件材料按順序排好后,裝訂的案卷無論單面或雙面,只要是書寫的文件材料,應在裝訂線一側下角編號,不裝訂的案卷,應在卷內每份文件材料右上方加蓋有單位名稱、檔號、件數的受控章,并將檔號、件數填寫清楚。

      8、每個案卷必須按規定格式逐件填寫卷內目錄。對文件材料有題名不要隨意更改或簡化。題目無實質內容或無題的要重新擬定,并在前后加[]。沒有責任者、年、月、日的文件,要考正清楚。會議紀要應概括出主要內容。

      四、部門檔案員工作職責

      1、設立兼職檔案員,按照公司的檔案存放的具體規定履行好本部門檔案工作。

      2、根據本部門的歸檔內容,收集、積累、整理本部門應歸檔的文件材料。

      五、歸檔時間及要求

      (一)歸檔時間

      1、各部門檔案應在次年四月底前將文件材料整理歸類后歸檔。

      2、基建材料和專題性檔案,在項目完成通過鑒定驗收后兩個月按要求進行立卷歸檔。

      3、財會類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由財務部門整理,立卷在本部門保管兩年順次年四月份歸檔。

      4、聲像類檔案,在聲像制作,如照片、光碟、錄音帶、錄像帶完成后三個月整理好,將檔案內容、時間、地點、人物和制作人標明,每張照片附上底片,登記造冊后歸檔。

      (二)歸檔要求

      1、歸檔文件材料由歸檔部門兼職檔案員按要求整理好后立卷,如檔案不完整、不齊全、不符合歸檔要求,檔案員有權拒絕簽收,并限期改正補交。

      2、檔案管理人員調離時,應辦理移交手續。

      六、檔案的借閱

      1、公司各部門查閱或外借檔案,必須履行借閱手續,公司外有關人員要查閱檔案,需經分管總經理批準。對于重要、珍貴的檔案和資料,一般不提供原件使用。

      2、不屬于原文件規定的閱讀范圍人員或查閱不屬于本人承辦工作范圍的檔案,須經分管領導批準。

      3、檔案管理人員應對檔案的安全、保密和完整負責,不得隨意拆卷、涂改、損毀或轉借他人,否則,除負責賠償損失外,應報請領導和相關部門處理。

      七、檔案的鑒定

      1、為加強對有價值的文件材料的保護和管理,對保管期限已滿的各類檔案,應進行相應的鑒定工作。

      2、檔案的鑒定工作,必須堅持全面的、歷史的觀點,認真估計檔案的價值程度,并根據保管期限的規定,對不再有保存價值的過期檔案進行處理,原規定欠妥的,經認真研究后延長保存年限。

      3、對某些檔案材料是否銷毀沒有充分把握的,應作保存處理,不能倉促銷毀。

      4、鑒定時,應將處理意見報分管總經理審批,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在指定地點銷毀,并在銷毀清冊上登記,銷毀清冊應立卷長期保存。

      物業管理評分細則范文(十二篇)

      每個地方的物業管理評分細則不同,下面小編準備部分地方的物業管理評分細則,歡迎閱讀參考。為貫徹落實《常熟市住宅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和《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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