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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15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9-22 13:30:16 查看人數:40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第1篇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格式是怎么樣的呢大家可以參考這份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學習管理辦法的書寫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為配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實施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現予公布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

      第2篇 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適應電力體制改革需要,提高東北電網安全、可靠供電水平,根據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的《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電力可靠性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結合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購售電合同(示范文本)》以及東北電網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東北電網系統內各層次企業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細則中東北電網系統內各企業是指東北電網公司及其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電力公司所屬的發電廠、超高壓局、電業局(供電公司)等承擔發、輸、供電任務的企業;

      第四條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實行東北電網有限公司統一領導和東北電網、省電網、網內發電廠、供電公司、超高壓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標和基本任務是:建立科學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網絡和評價、分析、預測系統,努力提高東北電網電力設備的安全、可靠、經濟運行水平及供電可靠性;指導和監督各企業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體系,評價和分析本企業的系統、設備運行可靠性,研究和擬訂本企業的系統、設備最佳可靠性目標。

      第六條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領導。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七條東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東北電網內的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頒發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東北電網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由東北電網公司主管生產領導任組長的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健全東北電網電力可靠性管理體系,明確可靠性管理工作責任部門,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負責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電網生產部分工負責遼寧、吉林、黑龍江省電力公司及直屬各電網生產企業可靠性數據的采集、保存、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審核、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并按時報送中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歸納、反饋東北電網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數據,制定促進電力安全生產、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定期印發東北電網電網生產企業可靠性指標分析報告。

      (四)電源生產部分工負責東北電網公司所屬發電廠的可靠性數據的采集、保存、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審核、監督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并按時報送中國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圍內的發電機組、輔機及輸變電設備的運行可靠性狀況,制定提高可靠性運行水平的具體措施。定期印發東北電網發電企業發電主機、發電輔機、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指標分析報告。

      (五)組織對電源與電網規劃項目、重要技術改造項目以及重要設備的更改與選型進行可靠性技術論證。

      (六)在與有關方面簽訂生產運營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安全管理協議等文件中,對設備、機組和電網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體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負責對直屬單位分解下達可靠性指標,并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組織開展東北電網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檢查、經驗交流和人員培訓工作,及時了解全國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學習、交流先進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組織召開東北電網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會議。

      (十)組織、協調科技進步項目中有關可靠性管理與技術項目的立項與研究。

      第八條省電力公司負責本省電網內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東北電網公司頒發的可靠性管理辦法、規程及有關規定等,并制定本省電網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電網由主管生產領導任組長的可靠性管理領導小組,指定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網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設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并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合格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專用設備,明確管理體系。

      (三)負責采集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的發供電企業的可靠性數據,匯總后按時報送東北電網有限公司,并對本公司管轄范圍內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四)推行可靠性目標管理,負責對所屬單位分解可靠性指標目標值并進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報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的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

      (六)組織開展本省電網管理范圍內可靠性管理經驗交流、業務培訓及工作總結。及時了解全國可靠性管理工作開展情況,學習、交流先進經驗,結合本單位實際,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條東北電網所屬各發電廠、超高壓局和供電公司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和執行國家、電力行業及東北電網公司及所屬省公司頒發的可靠性管理辦法、規程及實施細則等,并制定本單位相應的規章制度及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本單位由主管生產副局(廠)長任組長的可靠性領導小組,指定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確三級可靠性管理網絡,宣傳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識,普及全員可靠性管理意識。

      (三)負責采集本單位管理范圍內的發供電可靠性數據,匯總后按時報送所屬省電網公司;東北電網有限公司直屬超高壓局、供電公司直接報送電網生產部;直屬發電廠直接報送電源生產部;各單位應對本單位管轄范圍內可靠性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四)定期開展本單位可靠性分析活動,對本單位的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可靠性、發電主機可靠性及發電輔機可靠性指標進行分析,提出并落實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標管理工作,將年度可靠性指標分解,落實到部門和班組,實現量化的目標管理。負責完成省公司下達的可靠性指標。監督、檢查、考核下屬單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級可靠性管理專責人員需經上級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發供電單位對本單位可靠性管理網絡成員和生產人員定期進行可靠性業務培訓及經驗交流,提高全員的可靠性意識,不斷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證可靠性專業人員的相當穩定性。必要的人員更換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進行必要的培訓,要確保可靠性工作的連續。交接工作時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資料,歷年可靠性數據、軟件。尤其是歷年可靠性數據要視為重要生產設備技術資料,不得損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數據及分析總結報送時間及要求

      第十條東北電網所屬發、輸、供電單位都要按時報送,執行月報制。報送時間及要求規定如下:

      (一)東北電網公司所屬發電廠報送時間:發電主機可靠性每月第3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設施可靠性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發電輔機可靠性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二)東北電網公司直屬超高壓局、供電公司報送時間:用戶供電可靠性每月第5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數據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三)各省電網公司向東北電網公司報送時間:用戶數據每月第6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輸變電數據每月第8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

      (四)東北電網公司向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報送時間:用戶供電可靠性、輸變電設施、發電主機、發電輔機可靠性數據,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報送上月數據。其他有關信息應按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時報送。

      (五)報送單位發現數據有誤需更正時,應及時以書面的形式說明原因,更改的數據內容應隨下月數據一并報送。

      (六)當所管理的設備、機組的產權或運行管理單位等情況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報,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數據及資料的移交工作,保證可靠性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七)填報電力可靠性數據應當做到準確、完整和及時:準確的含義是:按客觀實際如實進行統計評價,做到事件定性、代碼準確;完整的含義是:按規定項目填報可靠性數據,做到事件和內容無遺漏;及時的含義是:按規定程序、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可靠性數據。

      第十一條可靠性分析要為生產服務,可靠性分析要與各專業溝通,分析結果要及時反饋給領導和有關部門。對于設備存在的突出問題,可靠性管理負責人要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深入分析,拿出處理措施,并定期檢查實施。可靠性分析內容應包括:

      (一)分析影響設備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項。

      (二)分析造成設備非計劃停運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較可靠性指標完成情況。

      內容包括:指標完成、同期比較、停電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條可靠性分析報告報送時間規定:

      (一)各發電單位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東北電網公司電源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底前報東北電網公司電源生產部。

      (二)各超高壓局、供電公司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報所屬省電力公司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報所屬省電力公司生產部。

      (三)省電力公司可靠性指標的綜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個月的25日前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生產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總結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電網生產部。

      (四)對于重大的停電事件、非計劃停運(機組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300小時、主要輸變電設施非計劃停運時間超過720小時、220kv及以上電壓等級變電站全站非計劃停電、大面積的用戶停電等事件),應有詳細分析報告。

      第四章 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規定與程序

      第十三條開展電力可靠性統計評價工作應執行以下標準和要求,以及與之相配套的全國統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一)《發電設備可靠性評價規程》,dl/t793-2001,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二)《輸變電設施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7-200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三)《供電系統用戶供電可靠性評價規程》,dl/t836-2003,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

      (四)《新建發電機組啟動試運行階段可靠性評價辦法(暫行)》,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五)《電力可靠性管理代碼》,中電聯電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頒發。

      (六)中電聯頒發的其它有關規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基本條件

      第十四條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職稱評定、晉升晉級按工程技術系列進行,與其他同類專業技術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條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一)思想作風端正,事業心強,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產實踐和管理經驗。

      (二)掌握政府部門、中電聯

      頒發的有關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規范、制度及標準,熟練掌握和應用各類可靠性評價規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統軟件。

      (三)熟悉電力系統專業基礎知識,了解所在單位相關專業的主要業務內容。

      (四)電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崗位人員,必須經過可靠性管理與技術的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六章 表彰、獎勵與批評

      第十六條東北電網公司將對可靠性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兩年組織一次全網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對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七條為了維護電力可靠性的公正性、準確性與權威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對可靠性數據進行不正當的干預,如發現有偽造和弄虛作假現象,網、省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細則由東北電網有限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3篇 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我國對物業管理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大家了解過相關的法律條文嗎如果還不清楚的朋友歡迎閱讀這篇: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物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條 國家鼓勵物業管理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主及業主大會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委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業主公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并認真聽取居民委員會的建議。

      第4篇 招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已經20**年11月30日國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指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標投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范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為招標投標活動提供服務。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系,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

      第六條 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準確定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十條 招標投標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是指招標人具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第十一條 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定數量的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關于招標人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也不得為所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咨詢。

      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收費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不得收取費用。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的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后,招標人應當及時向資格預審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不具有投標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個的,應當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對已發出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對招標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投標人投標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后重新招標。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對招標項目劃分標段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劃分標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利用劃分標段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不得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也不得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不得組織單個或者部分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以依法對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標。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服務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定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指總承包招標時不能確定價格而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暫時估定的工程、貨物、服務的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及時發布公告,或者以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的費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第三章 投 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單位負責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關系的不同單位,不得參加同一標段投標或者未劃分標段的同一招標項目投標。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后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

      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并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后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發生合并、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二)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

      (三)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

      (四)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

      (五)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

      (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第四十一條 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

      (二)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

      (四)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

      (五)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

      (六)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第四十二條 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他人名義投標。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申請人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四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投標人對開標有異議的,應當在開標現場提出,招標人應當當場作出答復,并制作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評標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非因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標委員會成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標項目,是指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向評標委員會提供評標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

      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技術復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評標時間。超過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成員認為評標時間不夠的,招標人應當適當延長。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評標的,應當及時更換。被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后的評標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五十條 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招標人應當在開標時公布。標底只能作為評標的參考,不得以投標報價是否接近標底作為中標條件,也不得以投標報價超過標底上下浮動范圍作為否決投標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貪腐等違法行為。

      第五十二條 投標文件中有含義不明確的內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標委員會認為需要投標人作出必要澄清、說明的,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標人。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評標委員會不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不得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

      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候選人的經營、財務狀況發生較大變化或者存在違法行為,招標人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前由原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審查確認。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六十一條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標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構成規避招標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采用邀請招標;

      (二)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澄清、修改的時限,或者確定的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標文件的時限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投標;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投標文件。

      招標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在所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代理投標或者向該項目投標人提供咨詢的,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標底項目的投標或者為該項目的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提供咨詢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貪腐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以貪腐謀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串通投標;

      (三)串通投標行為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標、以貪腐謀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標報價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未中標的,對單位的罰款金額按照招標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比例計算。

      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行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

      (一)偽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許可證件騙取中標;

      (二)3年內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義投標;

      (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給招標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

      (四)其他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投標人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內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為之一的,或者弄虛作假騙取中標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讓或者出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人投標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不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確定或者更換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作出的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一)應當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評標;

      (四)私下接觸投標人;

      (五)向招標人征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投標不提出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標人作出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

      (八)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第七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沒收收受的財物,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發出中標通知書;

      (二)不按照規定確定中標人;

      (三)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標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訂立合同;

      (五)在訂立合同時向中標人提出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條款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不一致,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不按照規定對異議作出答復,繼續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響中標結果的,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標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標業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一定期限內從事招標業務;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招標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貪腐、濫用權利、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

      (二)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違反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投標、中標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三條 招標投標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5篇 地鐵工程管理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項目部工程管理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材料計劃提報辦法

      第一條、單位工程總體材料計劃由工程部主管工程師提報,工程部長復核、總工程師審批后交由項目部物資設備部辦理,本工作在正式施工圖下發后三天內完成,本表一式三份,其中交物資設備部兩份,工程部留檔一份。

      第二條、材料計劃以工程數量計算單為基礎,依據定額消耗及公司下發的材料消耗系數填寫大勞材表并以小勞材表格形式匯總。

      第三條、物資需求計劃表由作業工區技術負責人根據現場情況及工籌要求按月編制,工程部長復核提供給物資設備部作為材料階段供應參考,本表一式二份,其中報物資設備部一份、工程部留檔一份。

      第四條、現場周轉材料的提報(如零小五金、油漆等不構成工程實體的物資)由現場技術負責人按實際使用數量進行提報,工程管理部負責現場核實數量,現場主管領導審批后報物資設備部,本表一式三份,其中報物資設備部兩份,工程部留檔一份。

      二、驗工計價及結算工程量驗收辦法

      第一條、驗工計價依據施工圖及完成情況提報,每月24日由工程管理部部長組織各作業工區技術負責人確認計價數量,并預估25日工程量匯總報駐地工程師、監理確認計價工程量,將簽認完成的工程數量單交計劃合同部作為驗工計價依據。本表一式3份,報計劃合同部二份,工程管理部存檔一份;

      第二條、結算工程量采取據實結算原則,由作業工區每月20日上午將本月實際施工完成工程數量按核算單元提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項目部工程管理部接到提報的計價單后組織項目部安質部、物資設備部、試驗室、測量隊等相關部門對本月完成數量及完成質量進行現場復核、經總工批準后交計劃合同部作為結算依據。

      第三條、工程量超出施工圖以外的部分需駐地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簽認后作為驗工計價及結算依據。

      三、設計文件現場核對

      第一條、設計文件和施工圖在具備開工條件前,由設計單位提供,工程部在接到設計文件和施工圖后立即組織各部門、各作業工區相關人員熟悉資料,并于三天內開展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的核查工作。

      第二條、審查工程設計文件,全面領會主要設計意圖,了解建設規模、設計標準、工程特點,核對實物工作量,及早發現問題,并結合現場施工調查、核對、貫通復測及工程構筑物定位測量和路基橫斷面實測情況,及時對設計文件提出審查意見,避免因設計失誤給施工帶來損失,以便制定可行的施工組織,確保施工順利進行。

      第三條、對設計文件提出核查意見,避免因設計失誤給施工帶來損失,核查主要包括學習階段、初步核查和綜合核查三個步驟。

      1、學習階段:各級技術人員在施工前必須認真學習、熟悉設計文件,了解設計意圖、設計標準和規定,明確技術標準和施工工藝流程等有關技術問題。

      2、初步核查:在學習、熟悉設計文件的基礎上,認真核對設計文件的詳細情況。

      3、在初步核查的基礎上進行綜合核查,主要是核對各建筑物之間、各施工區段之間、各專業之間等相互關系,消除誤差,進行協調配合等工作。

      第四條、設計文件和施工圖核查范圍

      由項目部總工牽頭,工程管理部組織測量隊、各作業工區有關技術人員參加核查。核查內容:

      1、審核擬建工程的平面位置、周圍地形地貌與現場實際情況是否吻合。

      2、核查線路平、縱斷面圖,標高等是否正確。

      3、核查地質鉆探資料、結構尺寸、主要工程數量是否準確;核對車站位置、長度、標高、等是否與現場情況一致。

      4、針對工程特點提出具體的施工方法和材料來源計劃。

      5、核對設計圖紙的各種視圖是否相符。

      6、審核既有建筑物尺寸與現場是否相符,圖紙里程、標高與現場樁橛是否一致。

      7、審核車站工程棄土場位置及運距,棄方方量。

      8、審核工程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數量及采購供應渠道。

      9、審核圖紙供應是否滿足施工需要。

      10、審核重點工程、技術復雜工程的臨時過渡及設計方案是否可行。

      11、審核大臨工程設計數量。

      四、施工調查

      第一條

      施工調查由項目部經理牽頭,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參加。對于專業較多、工程復雜的項目,由項目部提出,上級主管部門派員協助。在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必須做好施工調查工作。

      第二條

      施工調查的依據:

      一、施工合同文本或協議書;

      二、設計文件;

      三、其它相關資料。

      第三條

      施工調查的主要內容:

      一、自然條件調查:

      1.地質情況調查,調查施工地段地質構造,了解軟土、凍土、地下水及滑坡的特性等。確定不良地質分布和與工程的關系;

      2.氣象、水文情況,調查施工地段河流的最高、最低水位、常水位、流速及當地降雨、降雪情況,了解洪水期、枯水期、冰凍期及年氣溫變化情況;

      3.生產、生活用水情況,物資供應能力;

      4.地方防疫、民族風俗和環境保護方面應遵守的各項規定;

      5.征租用地和建筑物(含通信、電力線路等)遷改情況。

      二、技術經濟調查:

      1.工程分布,確定本管段工程的重點和難點;了解工程分布情況,地形和地上地下建筑物、地面附著物情況,研究確定重點工程施工方案,提出施工建議計劃。

      2.了解施工區段內材料及地方建筑材料的可利用情況,確定材質及供應能力;

      3.地方電力供應能力,電信設施情況;

      4.調查臨時用地、施工便道、便橋、工程用水、用電、通訊、等大臨工程設置條件、標準、數量及施工隊伍的駐地安排。

      第三條

      施工調查報告內容:

      一、工程概況:線路的走向、水文地質情況,工程分布及重點工程情況,工程特點和施工難易程度,主要工程數量,工期要求、重點工程的施工方案等意見和措施。

      二、工程現場地形、地貌、拆遷建筑物情況。

      五、開工報告申報

      第一條、項目部工程管理部負責標段開工資料的編制、申報。項目部總工程師負責開工報告的審核,并組織向監理、建設單位報批。

      第二條、各作業工區負責所施工車站分項工程的開工報告,其中要求各分項工程開工計劃必須納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之中,針對工程進展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以上資料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審核。

      第三條、工程正式開工前,要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工程開工要具備下列條件:

      1、設計文件、施工圖紙能滿足施工需要。

      2、技術交底已經完成(技術交底必須辦理簽收手續)。

      3、征(租)地、拆遷、臨時工程能滿足施工需要。

      4、物資、設備、勞動力能滿足施工需要。

      5、單位工程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已經編制并獲得批準,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藝已經確定并已向作業人員交底。

      6、工地布置、施工用水、用電及臨時房屋、運輸便道等能滿足開工需要。

      7、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措施、環境保護措施符合要求。

      第四條、開工報告必須附齊必要的附件,包括:

      1、工程開工報審表

      2、工程開工報告單

      3、施工組織設計

      4、進場施工機械、設備報驗單

      5、主要進場人員報審表

      6、進場材料報驗單

      7、配合比報告單

      8、原材料檢驗報告單

      9、施工測量報驗單

      10、施工測量及放樣記錄表

      11、監理和建設單位要求的其他開工資料

      第五條、開工報告內容的字號、頁邊距、紙張的規格要符合項目部、業主、監理關于竣工資料管理的統一規定,填寫的內容真實具體,并按規定的份數進行報批。對批復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提出需要修改的要及時進行整改并重新進行報批。

      第六條、開工報告未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工程不得開工。

      第七條、由于業主、監理的指示而停工的工程,重新開工前要辦理復工報告并得到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復工報告批復后與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停工指令一起附于原開工報告內。

      第八條、批復后的開工資料納入內業資料的管理。

      第九條、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開工報告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再行編報。

      六、施工技術交底

      第一條、工程開工前,由作業工區編制施工作業指導書,作業指導書編制完成后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部長復核后報項目部總工程師審批,審批完成后下發作業工區執行。

      第二條、技術交底的編制依據:

      1、施工設計圖紙及設計文件。

      2、工程合同及業主要求。

      3、采用的定型圖及現行的施工規范、驗標。

      4、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指標。

      5、作業指導書。

      第三條、技術交底的范圍:

      1、各分項、分部工程。

      2、關鍵工序、特殊過程。

      第四條、技術交底的方法:

      在施工過程中,作業工區技術人員必須向領工員(或工班長)進行具體的書面技術交底。交底資料必須詳細、直觀、準確并對領工員(或工班長)提出的疑問做出明確的答復和詳細的解釋,必要時采用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技術交底由各作業工區技術人員按施工技術交底要求編制,作業工區技術負責人復核,工程管理部部長審核簽認后下達。

      第五條、技術交底的內容:

      1、施工圖紙、設計補充通知、變更設計結果、圖紙核查記錄、材料代用等有關技術文件。

      2、工程特點和設計要求

      3、工程任務與進度要求,各專業、各工序相互配合關系。

      4、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

      5、施工注意事項、質量標準、操作要點、安全事項等。

      6、單位工程工程量清單、材料數量清單及供應計劃。

      7、重點單位工程和特殊分項工程的設計圖紙,或細部詳圖。

      8、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必須采取的技術措施及施工方法。

      9、新結構、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操作方法及要求標準。

      10、中線控制樁橛、高程控制樁橛、以及相應的文字說明。

      11、冬季、雨季特殊條件下施工技術措施。

      12、各類砼、砂漿的配合比。

      13、分部、分項工程或關鍵工序的施工方案、工藝流程及檢驗評定標準。

      14、施工過程對環境的要求。

      15、質量通病的預防要求。

      第六條、編寫要求:

      1、作業工區技術人員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施工設計圖紙的意圖、結構、構造特點和技術要求后方可進行技術交底。

      2、凡屬工程結構的形狀、尺寸、平面、立面位置、數量、各項工程的操作標準和要求,以及其他相關技術標準等主要技術資料,一律以書面形式進行交底。

      3、技術交底中涉及的施工平、立面圖或示意圖必須由作業工區技術人員自行繪制。圖中的尺寸、單位標注清晰,文字書寫工整。

      4、各種技術交底,由交接雙方簽字認可,并相互存底備查。

      七、項目變更設計管理

      第一條、變更設計的目的就是使設計更完善,投資效益更大、更合理。在圖紙審查和施工過程中,發現有更好、更經濟合理的方案或原設計與實際不符時,可按現行規定提出變更設計。

      第二條、變更設計建議,應遵照地鐵行業規定、合同要求及建設單位在本工程項目上的要求辦理。

      第三條、變更方案必須通過詳細的調查研究,充分了解原設計意圖,并和現場實際核對,充分論證、反復比較的前提下,本著優化設計、提高效益和保證施工進度需要的原則基礎上提出。變更設計還要充分考慮材料、設備的定貨和進貨情況,以及本工程和相關后序工程施工進展情況,盡量避免廢棄工程和造成設備、材料的積壓、浪費和延誤工期。由建設單位、設計或監理等提出的變更設計,要做好上述情況的原始記錄、現場影像資料的收集工作。

      第四條、變更設計建議,應本著確保工程質量、保證施工安全、確保工程進度的原則。

      第五條、變更設計必須嚴格遵守“先批準、后變更,先變更、后施工”的原則。變更設計除按表格內容填寫齊全外,另附示意圖和計算單,必要時應附經濟技術比較資料。

      第六條、對建設、設計或監理部門提出的變更設計也應在建設、設計、監理等幾方共同簽認的前提下方可執行,否則要做好記錄,并及時使變更設計符合規定的要求。

      第七條、變更設計填寫份數按建設單位要求辦理,但必須滿足竣工要求。項目部工程管理部必須備存,以備調概、索賠、驗工計價、編制預算及歸檔。

      第八條、變更設計批準后,應及時修改原設計文件,當批準后的變更設計取代原設計文件時,應及時對原設計文件加注“作廢”字樣并實行封存,防止誤用。

      第九條、變更設計批準后,應有專人負責及時通知并提供給施工相關各方。

      第十條、對于由建設、設計單位提出的變更設計,要對其內容、簽章及時間進行認真審核,做好記錄。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反饋。如需要增加費用,應在合同規定時間報送預算。

      八、技術資料管理

      技術資料管理嚴格按《文件控制程序》執行。填寫及整理嚴格按照城市交通軌道工程相關竣工文件執行、技術資料實行分級管理,項目部工程管理部總體負責,各作業工區技術人員具體負責,項目部工程管理部內業管理人員指導檢查。

      第一條、各類技術資料的管理

      1、施工設計文件(含變更設計文件),有關施工技術的會議紀要、協議、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發文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統一整理。

      2、施工組織設計,重點工程方案、計劃;施工調查總結報告及資料;指揮部下發的各類有效文件;與相關設備單位簽定的各類安全協議;保證工程質量、安全措施,作業指導書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統一整理。

      3、施工設計審查資料

      項目部總工負責組織技術人員審查核對下發的設計施工圖紙、文件等全部資料。

      4、開(復)工報告資料

      由各作業工區技術負責人在核對現場實際情況下,負責填寫開(復)工報告申請,上報監理單位。

      5、變更設計資料

      由各作業工區技術負責人根據施工現場編制變更設計申請原始技術資料,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負責整理、上報、申請。

      6、技術交底資料

      由各作業工區技術人員負責編制,上報工程部進行復核,最后由技術負責人簽認后方可發放。發送各作業工區領工員及工班長,并做好交接記錄。

      7、竣工文件所需資料

      由各作業工區技術人員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填寫,填寫后進行打印、簽字、整理、歸檔。

      第二條、標準設計圖紙和各類施工技術書籍管理

      1、各種標準設計圖紙,施工規范、規則和驗標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根據施工需要收集、購買,并建立健全資料的借閱制度。

      2、項目部工程管理部依據每年下發的有效文件清單進行施工規范、規則和驗標的核對、整理,確保使用有效版本;標準圖、設計圖進行分類存放。

      第三條、各類技術文件及其它資料的保管和使用

      1、項目部工程管理部及各作業工區技術人員均應熟悉和掌握所有資料的歸檔情況,由資料員編制目錄清單,便于查找。

      2、技術資料統一由項目部工程管理部資料員集中管理,本單位有關人員借閱文件資料應辦理登記手續。

      3、全部工程竣工移交后,按科技檔案管理規定,清理設計文件及各項資料,分別按留用、歸檔、上交、銷毀等方式予以處理。

      4、停緩建工程設計文件資料和施工記錄應整理立卷,裝箱保存。

      九、項目竣工文件管理

      第一條、總則

      1、竣工文件是工程驗收、評優的主要依據,并且是辦理工程結算的重要組成部分。

      2、工程管理部要把竣工文件編制工作作為施工技術管理的重要內容納入職責范圍,負責竣工文件編制的組織工作。

      第二條、竣工文件編制依據

      1、工程竣工文件編制依據成都地鐵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2、其他工程項目按業主和相應的單位、部門要求辦理。

      第三條、竣工文件的編制

      1、工程管理部按建設單位或其委托單位的要求編制竣工文件,負責竣工文件移交。

      2、工程管理部負責本單位竣工文件編制工作,各部門負責提供相關資料。

      3、竣工文件編制的時間要求。

      (1)、相關資料要與施工進度同步進行,準確反映工程施工中的技術狀態。在單位工程完工后的一個月內、竣工驗收前十日或建設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竣工文件的整理、組卷。

      (2)、工程竣工后兩個月或建設單位規定的時間內,工程管理部應按照建設單位規定的份數把竣工文件移交給指定的單位。

      (3)、新增工程初驗會議提出需整改或增加的工程完工后,竣工文件宜立即完成。

      (4)、正式驗收交接前,工程管理部必須對編制的竣工文件及相關資料嚴格審核。

      第三條、竣工文件編制的內容及要求

      1、工程竣工文件編制的內容及要求執行國家、行業有關文件或執行建設單位規定的有關竣工文件編制辦法。

      2、項目經理是工程交驗和保修的第一責任人;項目總工程師是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簽字蓋章的第一責任人,竣工資料編制由項目部總工程師負責領導,工程管理部為責任部門。

      3、相關資料要與施工進度同步進行,嚴格遵守“三同步”的要求,即在布置施工任務的同時布置竣工文件的編制工作,工程竣工文件的積累形成與施工進度同步進行,工程驗收交接與竣工文件交接同步進行。

      第四條、竣工文件的移交歸檔

      1、工程管理部牽頭組織竣工文件移交。

      2、所有竣工文件在工程結束后應及時交所屬公司檔案室保存。

      十、項目施工技術總結撰寫

      第一條、總則

      1、施工技術總結是工程施工的必要程序之一,是對工程施工過程的全面綜合記載,是施工技術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2、編寫施工技術總結必須嚴肅認真、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3、施工技術總結編寫以工程管理部為主體,項目總工牽頭。

      4、根據項目部技術分工,主管單項工作、單項工程的技術人員均應編制所承擔工作、工程的施工技術總結。

      第二條、施工技術總結的分類

      施工技術總結分為單項工程施工技術總結、單位工程施工技術總結、重點工程施工技術總結和專題施工技術總結四大類。

      1、單項工程施工技術總結

      根據工程技術管理分工,隨著單項工程的完工,項目部負責單項工程的技術人員應及時編寫本單項工程施工技術總結。

      2、單位工程施工技術總結

      根據各單項工程施工技術總結,工程管理部負責編寫單位工程施工技術總結。

      3、重點工程施工技術總結

      重點工程施工技術總結由項目部總工程師編寫。工程竣工后驗交之前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

      4、專題施工技術總結

      施工中采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特殊施工方法及取得明顯效果的施工管理技術等,應編寫專題施工技術總結。專題施工技術總結應由該專題施工技術負責人或專業人員編寫,工程項目竣工驗交前完成編寫任務,并報上級工程管理部門。

      第三條、施工技術總結內容

      施工技術總結要求內容全面、綜合性強、特點突出,內容主要包括文字和附圖照片等。

      1、工程概況

      高度概括,簡明扼要,主要內容有:建設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總包單位、分包單位、監理單位、接管單位;地理位置、自然條件及沿線社會情況;建設性質、規模和特征;修建的目的、政治意義、經濟意義。

      2、施工部署及施工方法:總體施工安排、施工順序、隊伍布置、征地拆遷、大臨工程及主要施工方法等。

      3、施工過程控制情況,施工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及隱蔽工程部分檢查及處理情況。

      4、施工中采用的先進管理手段及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標準。

      5、設計變更、工程洽商,包括變更原因、變更數量,對質量、工期的影響等。

      6、安全、質量、文明施工情況,包括現場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安全檢查、保證措施、質量控制措施及達到的效果和社會反映,業主的態度、監理的意見等。

      7、經驗、體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今后維修使用應注意的事項。

      8、附圖和照片:主要為說明問題的各種示意圖。

      第四條、施工技術總結管理

      1、工程管理部對已完成編寫的施工技術總結,認真加以整理、核對,按照總結的性質分類裝訂成冊、編號登記歸檔以便查閱。

      2、優秀的施工技術總結,積極向有關報刊、雜志推薦,參加上級單位組織的論文、技術總結評選活動等,并可申報科技成果進步獎的評比。

      3、各類施工技術總結均應寫明編寫單位和主要編寫人員姓名、編寫日期等。

      4、工程管理部由內業資料管理人員收集、整理施工技術總結。

      十一、項目調度管理

      第一條

      調度職責范圍

      1.接收有關項目建設信息的電話、傳真、電郵,酌情呈報領導或轉送相關部門。

      2.掌握本標段的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管理、協調、氣象、水文等信息,及時收集、整理工程進度、質量、安全中存在的問題。匯總編報各類報表并做簡要分析,編寫調度報告。

      3.根據工程項目特點確定重點控制工程報告的內容。

      4.對施工中的重大問題和突發事件,以最快速度向有關領導和部門以及指揮部調度匯報,轉發領導的處置指示和意見,并跟蹤、反饋處理情況。

      5.加強與當地氣象部門的聯系,掌握天氣變化情況,做好特殊天氣預報和記錄,督促各部門及作業工區落實防洪措施。

      6.做好工程施工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分析工作,撰寫分析報告,建立、健全各類臺帳,及時準確收集和上報調度報表,標繪工程形象進度。

      第二條、調度工作制度

      1、值班制度

      :調度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記錄完整、真實、及時、準確。發生工程、災害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時,立即向指揮部調度報告,同時按規定逐級上報,做好記錄。

      2、請示匯報制度:重要信息和報表送分管領導閱示或簽發。遇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或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要在知情后的一小時內將初步情況上報上級調度。

      3、內業資料制度:

      建立重點控制工程統計表,繪制重點控制工程圖表,如形象進度示意圖,重點控制工程進度示意圖等。

      4、信息反饋制度:

      調度人員對工程統計分析和關鍵問題進行跟蹤反饋,并及時發現問題向領導進行信息反饋。

      5、工程調度報表:

      調度報表實行逐級上報,各表報的時間為:日報表為每日的16時之前;周報表為每周四的18時之前;月報表為每20日18時之前;年終報表截止時間為12月31日。

      十二、項目綜合信息管理

      第一條、工程部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各部門進行信息錄入,信息錄入每周組織一次。各部門配備一名信息管理員,負責建立、修改項目部用戶、并對用戶賦予相應角色,同時指導項目部各業務口進行數據錄入,總體負責項目部綜合信息系統的管理。

      第二條、綜合信息系統管理五個模塊。

      1、項目管理模塊

      合同管理、項目基本信息管理、成本管理、物資管理、資料管理、機械管理、進度管理、安全質量管理信息、施工計劃管理信息、施工調度信息、施工統計信息、測量與試驗記錄、勞務分包管理、專業分包管理、備用金管理、風險預警管理、竣工與售后管理、重大事項管理。

      2、主體分析模塊

      項目信息查詢、重大事項查詢、股份公司級報表、集團級報表、公司級報表、指揮部報表、項目級報表。

      3、系統管理模塊

      用戶權限管理、我的工作、工作流管理、輔助機構管理。

      4、基礎設置模塊

      員工基礎信息設置、項目基本信息基礎設置、物資管理基礎設置、安質管理基礎設置、施工計統調基礎設置、勞務分包管理基礎設置、專業分包管理基礎設置、成本管理基礎設置、機械管理基礎設置、進度管理基礎信息設置。

      5、施工進度管理模塊工項進度管理及工程量進度管理。

      第三條、要嚴格按照要求進行用戶權限分配。填寫業務數據需謹慎,盡量確保數據的正確性,不得填寫惡意垃圾數據或測試數據,項目部應對項目基本資料的正確性負責。

      第四條、不得修改,刪除他人填寫數據,項目管理->項目基本信息管理內既有數據,相關人員只可修改,不得刪除。

      第五條、填報數據發生錯誤時,如果不能修改,第一時間聯系公司管理員。描述錯誤情況。

      第六條、業務數據錄入要求

      1、各業務模塊數據要按照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錄入,做到及時、準確、系統。

      2、用戶要做到專人專用,帳號創建后,要及時修改密碼,密碼要保證一定的復雜度,要求密碼長度不少于7位,并且在大寫字母、小寫字母、特殊符號、數字中至少要選擇三種或三種以上。

      3、鎖定后的數據無法刪除。操作人員要謹慎錄入數據,盡可能保證錄入數據的準確性,審核、批準人員在提交審批前,要認真核對錄入的內容。

      4、不得刪除其他用戶錄入的數據;除系統管理員外,不要刪除用戶賬號。

      5、為保證系統高效地運行,各業務模塊相關人員要確保能夠及時登陸,處理相關數據。

      十三、施工工藝流程設計

      第一條、施工工藝流程設計包括施工放樣與測量控制,原材料和工序質量的檢驗與標識,“三檢”制度,關鍵、特殊過程控制,工程標識和防護,業主財產管理,檢驗試驗裝置、施工設備控制等。工程管理部及時收集匯總工程質量信息,并進行數據分析,進而完成工藝流程設計,以指導施工進展。

      第二條、5工藝流程由各作業工區技術人員負責設計,經項目部工程管理部審核批準后及時向施工人員進行交底,確保每工序開工前施工人員掌握其流程關系及施工要點。

      第三條、特殊地段及復雜工藝,進行室內論證、設計、優化、再設計、審核批準幾個階段,確定其流程后進行室內、作業現場大型技術交底,確保讓每一位施工人員掌握詳細的工藝流程。

      工藝流程設計在正式施工前要進行試驗,通過試驗來檢驗設計的合理性,在試驗中不斷優化工藝流程設計。

      十四、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管理

      第一條、項目經理組織工程、安質、物資設備、計財、綜合、試驗等部門,經過現場調查,根據所施工程特點,由工程管理部執筆編制。

      第二條、建設單位有特定要求的工程項目按其要求的內容編制,未明確的按上級要求編寫。

      第九條、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完成后由項目部總共審批完成后,項目經理簽署審核意見,標段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必須報上級單位(局級)技術負責人審批。內部批準實施的施工組織設計在批準后及時按要求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審核批復。

      第十條、嚴格按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工程管理部要組織項目人員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交底,明確工期、質量、安全目標及重大施工方案。嚴禁無施工組織設計的野蠻施工。

      第十一條、工程管理部在各施工階段,根據施工組織設計中的主要卡控點,分析影響各項指標實現的難點,制定相應措施,以保證工程施工能夠按施工組織設計順利實施。

      第十二條、當施工條件變化引起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工期、質量標準改變及設計變更時,工程管理部應及時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相應的變更調整,必要時進行重新修訂。重大調整時,應及時按照有關程序重新審批。

      第十三條、工程管理部要結合日常工作,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監督,對執行偏差認真分析原因,擬定整改措施或方案,及時進行調整或補救。

      第十四條、對未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不執行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條件的改變不及時變更的,給予通報批評。對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五、項目進度計劃管理

      1、生產計劃由工程管理部負責起草、生產副經理審核、經理批準,工程管理部負責向上級和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上報年、季、月度施工建議計劃。

      2、施工計劃根據工程項目的承包合同、投標承諾、施工組織、建設單位下達的年度計劃、階段性工期以及上級施工計劃安排等進行編制。其內容包括上月(季)完成情況分析及施工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編制計劃時應按在建項目逐項編制;計劃一經下達應認真貫徹執行,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要調整計劃時,應逐級上報審批。施工計劃在實施過程中應定期檢查,兌現獎罰。

      第二條、進度計劃編制的主要內容

      1、施工生產進度計劃的內容包括:編制說明,施工形象進度、產值(年度計劃、季度計劃、月度計劃)等各項內容。

      3、項目部還需編制季度、月度的進度保障計劃,包括:勞動力需求計劃;材料、預制構件制品及混凝土需要量計劃;機械設備和運輸計劃、資金使用計劃等,由項目部組織內部各相關業務口編制,配套執行。

      第三條、進度計劃編制原則

      工程管理部根據編制依據,廣泛所集資料,既考慮工程項目工期目標,有考慮具體的約束條件和實際可能,(如人力、物力、財力、技術、外部環境等)實事求是地編制進度計劃草案。既積極可靠,又留有余地,保證計劃落到實處。同時,又要根據外部條件的變化進行動態上的綜合平衡,適時地調整計劃,確保計劃總體目標的實現。

      變更設計和調差索賠批準后的項目,一并納入施工計劃。

      第四條、進度計劃編制的要求

      1、施工建議計劃的上報時間:1月10日前報年度計劃;

      3、6、9、12月15日前報下季度計劃;每月25日前報下月計劃。

      2、根據本工程實際情況和建設單位要求,編制月度進度計劃,對于工期緊的項目要編制周、日作業計劃。各期計劃要求做到日保周、周保月、月保季、季保年,確保年度計劃的全面完成。

      3、為確保季度、月度進度計劃的銜接和全面完成,工程管理部還需組織編制相關保障計劃配套執行。

      4、嚴格計劃紀律,維護計劃的嚴肅性。在上報建議計劃時,要按規定格式和時間及時上報,實事求是地安排,禁止故意少安排計劃產值。

      第五條、施工進度保證措施

      1、項目經理組織召開周例會、日碰頭會,各相關部門及相關人員參加,及時協調解決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保證計劃順利實施。

      2、認真做好工程的統籌、計劃工作,科學組織,合理安排,編制施工進度計劃,繪出總體計劃網絡圖,優化施工組織設計及施工方案,提高施工效率,加快施工進度。

      3、根據上級管理部門下達的各期計劃要求,對計劃進行細化安排,落實分工及各崗位責任,并在實施中對照檢查,指導施工,完善管理,促進工程進度。

      4、根據工程進度計劃,編制材料供應計劃,提前加工定貨,并備有充足的庫存和穩定的供應,保證物質材料的供應。

      5、配備足夠而且搭配合理的機械設備,組織機械化配套作業線,以先進的設備,保證施工順利進行,保證進度目標的實現。

      8、用現代科學手段管理,運用網絡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確保工程信息通暢。

      9、密切加強同地方政府的聯系,做好外部環境協調工作。

      10、在冬、雨季等其他惡劣氣候條件時,采取調整分項工程施工等措施,力爭將氣候影響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六條、計劃完成情況分析報告的主要內容

      1、工程進度完成情況

      2、進度計劃落空的主要原因分析及責任分析

      3、下一步進度計劃調整優化的建議

      4、保證工程進度需采取的措施及急需解決的問題

      第6篇 公司職能部門費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公司職能部門費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運營,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是指設立于公司總部內為保證公司正常運營而服務于整個公司的常設部門(包括正常職能部門和費用歸口管理部門)。

      三、預算執行和管理

      1、標準預算部分: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日之前,各職能部門編制下季度預算,經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公司財務部審核,經ceo批準后,由財務部下達執行。標準預算由部門總額預算和科目單項預算組成,每一筆費用不得突破總額預算支出的同時也不得超科目單項預算。

      2、預算外部分:指有預算但超預算支出的項目,這類項目是費用管控的重點。原則上各部門不允許有預算外費用發生,如有超預算支出,該費用發生部門可向財務部提出追加預算的申請,納入預算管理。如無法追加預算,并確實需要發生的費用可做為預算外費用處理,處理具體要求:

      a、每一筆預算外支出部門要提供預算外報銷和支出的理由說明,由部門主管副總裁簽批后報財務部備案,財務部有權對提交的說明提出修正意見;

      b、預算外借款和報銷應在借款和報銷時提供經部門主管副總裁簽批的支出理由說明呈ceo批復,并在借款和報銷時做為附件提交給財務部,如無此說明財務部有權拒絕借款和報銷。

      四、費用歸口管理

      1、為便于費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據費用性質和業務發生的情況,公司對部分費用項目進行歸口管理,授權有關部門為費用歸口管理部門,各費用歸口管理部門對歸口管理的費用項目負責(具體負責項目參見費用類別)。

      2、費用歸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財務部。

      3、費用歸口管理部門的責任:費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匯總歸口費用預算,綜合平?后向財務部提出。在預算執行中控制歸口費用的支出情況。具體負責情況如下:

      a、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歸口費用的管理,對公司工資、福利費提出科學的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嚴格費用支出的同時保持工資、福利費的激勵機制;

      b、行政部負責行政歸口費用的管理,行政歸口費用多為維護公司正常辦公條件的支出項目,行政部須在保證公司正常辦公條件的同時以高效節約為原則提出費用預算,費用支出須盡量做到能夠定點的一定要定點,能夠合同管控的一定要合同管控,能夠集中支付的一定要集中支付;

      c、財務部負責財務歸口費用的管理,財務部必須從公司的角度出發統一規劃提出費用預算,在嚴格執行預算的同時保證費用支出具有長期效益。

      4、各費用歸口部門須在預算執行后定期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分析,就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五、費用的審核及報銷

      1、費用報銷分類:費用報銷主要分為預算內費用報銷和預算外費用報銷兩類。

      2、報銷程序:

      a、報銷人員先將原始發票按類別分別用a4紙粘貼整齊,并在電腦上填制相關的付款申請單,打印簽字審批后,方可將完成審批手續的原始單據和填寫完整的付款申請單據整理好一并送交財務部;

      b、費用發生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將報銷原始單據送交財務部,每天單據報銷起止時點為上午10:00--下午4:00;超過下午4:00后送交的單據自動順延至第二天;

      c、財務部出納對收到簽批后的報銷單據進行合法性審核后,將以電話的方式通知報銷人員領取報銷款及借款,(如報銷人員在公司有未歸還的借款,則支付時出納會以扣除借款后的余額支付)。

      六、借款審批程序

      1、借款人員應在電腦上填制借款申請單,應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方式(現金借款或支票借款)、預計還款時間,經授權人員審批后方可至財務部領取借款。

      2、如需要大額現金借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需提前一天告知財務主管,以防止庫存現金不足支付借款。

      第7篇 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

      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有分很多類型,不同的資金有獨立的管理辦法,以下為大家提供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和彩票資金管理細則,歡迎大家閱讀!

      篇【1】: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項目評審:

      1、企業自行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的評審工作由管委會科技部門組織實施;

      2、評審小組由管委會領導、專家以及科技部門、財政部門、產業促進部門、發展和改革部門、審計部門、監察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3、評審專家從專家庫中按項目所屬產業隨機挑選;

      4、獲得國家、北京市或中關村重點支持的技術研發類配比項目,由科技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不再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5、評審人員的基本職責是:(1)客觀地提供本專業意見和建議;(2)嚴格遵守工作紀律,自覺遵守回避原則;(3)保護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第三條 《辦法》第五條第2項“獲得國家、北京市科技獎勵或被市級以上有關部門認定為在技術研發方面具有一定實力的企業”是指申報之日前三年內獲得過以下獎項或認證之一的企業:

      1、國家、北京市科技進步獎;

      2、中國專利金獎和優秀獎、北京市發明專利獎;

      3、國家、北京市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或重點實驗室;

      4、國家二類以上新藥證書或“雙軟認證”;

      5、與前四款相當的獎項或認證。

      第四條

      企業申請技術研發項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統計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4、其他可證明項目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

      企業申請技術研發機構支持資金,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國家或北京市相關政府部門認定的技術研發機構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統計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4、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專項審計報告;

      5、其他可證明項目技術水平的證明材料、專家論證意見等材料。

      第五條

      企業申請獲得專利等知識產權授權項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統計證原件及復印件;

      3、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授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中國版權著作中心出具的軟件著作權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衛生部頒發的中藥新品種權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農業部頒發的植物新品種權授權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4、國外授權專利證書原件及經專業機構出具的中文譯文原件;

      5、專利年費繳費證明(申請專利維持費用支持的單位提交);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申請專利維持費用支持的單位提交)。

      第六條 企業申請成果轉化項目支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

      2、成果轉化可行性分析報告及實施計劃;

      3、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4、技術成果所有權的證明文件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專利授權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自行研發項目提交項目自研發開始至申報上一年度末研發經費的專項審計報告,受讓項目提交技術成果轉讓協議及付款證明;

      6、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專項審計報告。

      第七條 爭取優先支持的企業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還需提交以下附加材料:

      1、按照“國科發火[2008]172號”文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國家或北京市有關部門下達的重點科技項目立項批文、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若為子課題,需附主課題合同書及計劃任務書的復印件,以及能證明本單位所分擔具體任務和所獲得實際資助的協議、合同等文件的復印件;

      3、項目撥款通知單或相關撥款證明文件復印件、到款憑證復印件。項目子課題承擔單位接受項目總承擔單位的撥款時,應要求項目總承擔單位提供撥款通知單或相關證明文件,若無法取得,則應提供撥款單位與到款單位之間關系的證明材料(如合同、協議等);

      4、國家、北京市科學技術獎或專利獎的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5、與開發區企業或科研機構合作的證明文件;

      6、開發區內孵化器在孵企業證明文件;

      7、其他可以證明企業技術研發實力的材料。

      第八條 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研發項目,經費使用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人員人工:從事研究開發活動人員(也稱研發人員)全年工資薪金,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其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直接投入: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項目而購買的原材料等相關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氣和電)使用費等;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模具、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簡單維護費;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屋、車輛等)發生的租賃費等。

      (3)設計費用:為新產品和新工藝的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

      (4)裝備調試費:主要包括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如研制生產機器、模具和工具,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

      (5)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其他企業、大學、研究機構、轉制院所、技術專業服務機構和境外機構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項目成果為企業擁有,且與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發生金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6)其他費用:為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其他費用,如辦公費、通訊費、專利申請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等。此項費用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10%,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九條 企業申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的辦事時限一般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為申報時間,8月1日至11月31日為申報資料審查、企業考察、評審和審批時間,12月1日至12月31日為公示和最后核準時間,次年第一季度為簽約和資金撥付時間。

      第十條 管委會科技部門應在收到企業提交申報材料后7個工作日內做出受理、退回修改或補齊材料、不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一條 公示期間第三人可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第三人應當向科技部門提交書面的異議書以及支持異議的證據。科技部門在收到異議書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報主管科技的管委會領導核定后,做出不予支持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企業技術研發和成果轉化項目驗收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驗收申請表》;

      2、項目所獲成果、專利等證明材料(包括樣機或樣品圖片與數據資料、成果鑒定報告、專利申請受理或專利證書);

      3、已通過技術、成果鑒定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研發成果進行客觀評價的計劃項目,提供有關測試或檢測報告、成果鑒定證書或評價報告;

      4、驗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獲準資金支持的企業必須嚴格遵守《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協議書》的約定。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篇【2】: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二條所稱特定規則,是指經財政部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

      條例第二條所稱憑證,是指證明彩票銷售與購買關系成立的專門憑據,應當記載彩票游戲名稱,購買數量和金額,數字、符號或者圖案,開獎和兌獎等相關信息。

      第三條 財政部負責全國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彩票監督管理制度和政策;

      (二)監督管理全國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發行和銷售活動,監督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部門提出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建議;

      (四)審批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會同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標準;

      (六)審批彩票發行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發行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七)審批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方案。

      第四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事業的發展規劃和管理制度;

      (二)設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

      (三)制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地方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審核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的開設、停止和有關審批事項的變更;

      (五)監督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彩票銷毀工作;

      (六)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代銷合同示范文本。

      第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監督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審核本行政區域的彩票銷售實施方案;

      (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彩票市場以及彩票的銷售活動,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資金的解繳和使用;

      (三)會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

      (四)審批彩票銷售機構財務收支計劃,監督彩票銷售機構財務管理活動。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設立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機構;

      (二)批準建立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

      (三)制定本行政區域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辦法,指導省以下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監督本行政區域彩票代銷者的代銷行為。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非法彩票,是指違反條例規定以任何方式發行、銷售以下形式的彩票:

      (一)未經國務院特許,擅自發行、銷售福利彩票、體育彩票之外的其他彩票;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擅自發行、銷售的境外彩票;

      (三)未經財政部批準,擅自發行、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品種和彩票游戲;

      (四)未經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委托,擅自銷售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

      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以及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非法彩票,維護彩票市場秩序。

      第二章 彩票發行和銷售管理

      第八條 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按照統一發行、統一管理、統一標準的原則,分別負責全國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和組織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銷售的發展規劃、管理制度、工作規范和技術標準等;

      (二)建立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發行銷售系統、市場調控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組織彩票品種的研發,申請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資金歸集結算、設備和技術服務、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印制和物流、開獎兌獎、彩票銷毀;

      (五)負責組織管理全國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九條 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在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的統一組織下,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管理辦法和工作規范;

      (二)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停止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建議;

      (三)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彩票銷售實施方案,經審核后組織實施;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銷售系統的建設、運營和維護;

      (五)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系統數據管理、資金歸集結算、銷售渠道和場所規劃、物流管理、開獎兌獎;

      (六)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形象建設、彩票代銷、營銷宣傳、業務培訓、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網絡,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提出方案,分別報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后建立。

      第十一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彩票品種,是指按照彩票游戲機理和特征劃分的彩票類型,包括樂透型、數字型、競猜型、傳統型、即開型、視頻型、基諾型等。

      條例第七條所稱開設,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外,增加新的品種。

      條例第七條所稱變更,是指在已發行銷售的彩票品種之內,對彩票游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事項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或者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涉及對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委托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

      第十三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開設彩票品種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開設彩票品種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受理申請后,財政部通過專家評審、聽證會等方式聽取社會意見;

      (五)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以及社會意見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書;

      (二)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具體內容,包括對彩票游戲規則、發行方式、發行范圍等的具體調整方案;

      (三)對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市場分析報告;

      (四)財政部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應當向財政部報送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上市以來的銷售情況、獎池和調節基金余額、停止發行銷售的理由等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對彩票發行機構申請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審查,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彩票發行機構將擬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的申請材料報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進行審核;

      (二)民政部或者國家體育總局審核同意后,彩票發行機構向財政部提交申請材料;

      (三)財政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并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意見書;

      (四)財政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根據條例、有關彩票管理的制度規定作出書面決定。

      第十八條 彩票銷售機構認為本行政區域內需要停止彩票品種或者彩票游戲、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經省級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后可以向彩票發行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建議。

      第十九條 經批準開設彩票品種或者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制定銷售實施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上市銷售。

      第二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派獎活動,由負責管理彩票游戲獎池的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根據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的專業性、市場性特點和彩票市場發展需要,分為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與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

      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彩票投注專用設備,彩票開獎設備和服務,彩票發行銷售信息技術系統的開發、集成、測試、運營及維護,彩票印制、倉儲和運輸,彩票營銷策劃和廣告宣傳,以及彩票技術和管理咨詢等。

      通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打印機、復印機等通用硬件產品,數據庫系統、軟件工具等商業軟件產品,以及工程建設等。

      第二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依照政府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以公開招標作為主要采購方式。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采購專用的彩票設備和技術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或者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二十三條 彩票代銷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或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有與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滿足彩票銷售需要的場所;

      (四)近五年內無刑事處罰記錄和不良商業信用記錄;

      (五)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向社會征召彩票代銷者和設置彩票銷售場所,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二)公開公正,規范透明;

      (三)從優選擇,兼顧公益。

      第二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制定的彩票代銷合同示范文本,與彩票代銷者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彩票代銷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合同訂立時間、地點、生效時間和有效期限;

      (三)委托方與受托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彩票銷售場所的設立、遷移、暫停銷售、撤銷;

      (五)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提供與管理;

      (六)彩票資金的結算,以及銷售費用、押金或者保證金的管理;

      (七)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兌獎的約定;

      (八)監督和違約責任;

      (九)其他內容。

      委托方與受托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有關彩票管理政策,嚴格履行彩票代銷合同。

      第二十六條 簽訂彩票代銷合同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彩票代銷者發放彩票代銷證。福利彩票代銷證、體育彩票代銷證的格式分別由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制定。

      彩票代銷證應當置于彩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

      彩票代銷證是彩票代銷者代理銷售彩票的合法資格證明,不得轉借、出租、出售。

      第二十七條 彩票代銷證應當記載以下事項:

      (一)彩票代銷證編號;

      (二)彩票代銷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彩票銷售場所地址;

      (四)彩票代銷證的有效期限;

      (五)彩票發行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對從事彩票代銷業務的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二十九條 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應當定期銷毀。

      銷毀彩票應當采用粉碎、打漿等方式。

      第三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申請銷毀紙質即開型彩票的廢票、尾票的,應當向財政部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擬銷毀彩票的名稱、面值、數量、金額,以及銷毀時間、地點、方式等材料。

      財政部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決定。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自財政部作出書面決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分別在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的監督下銷毀彩票,并于銷毀后20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報送銷毀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在難以判斷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是否為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彩票購買者或者兌獎者出示能夠證明其年齡的有效身份證件。

      第三十二條 彩票市場實行休市制度。休市期間,停止彩票的銷售、開獎和兌獎。休市的彩票品種和具體時間由財政部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種的銷售量、中獎金額、獎池資金余額、調節基金余額等情況。

      第三章 彩票開獎和兌獎管理

      第三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告彩票游戲的開獎方式、開獎時間、開獎地點。

      第三十五條 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開獎活動結束,是指彩票游戲的開獎號碼全部搖出或者開獎結果全部產生。

      通過專用搖獎設備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在當期彩票銷售截止時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通過專用電子搖獎設備或者根據體育比賽項目確定開獎號碼的,應當定期封存彩票銷售原始數據。

      彩票銷售原始數據保存期限,自封存之日起不得少于60個月。

      第三十六條 民政部、國家體育總局和省級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開獎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彩票開獎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統一購置、直接管理開獎設備。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不得將開獎設備轉借、出租、出售。

      第三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使用專用搖獎設備或者專用電子搖獎設備開獎的,開始搖獎前,應當對搖獎設備進行檢測。搖獎設備進入正式搖獎程序后,不得中途暫停或者停止運行。

      因設備、設施故障等造成搖獎中斷的,已搖出的號碼有效。未搖出的剩余號碼,應當盡快排除故障后繼續搖出;設備、設施故障等無法排除的,應當啟用備用搖獎設備、設施繼續搖獎。

      搖獎活動結束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負責搖獎的工作人員應當對搖獎結果進行簽字確認。簽字確認文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個月。

      第三十九條 根據體育比賽結果進行開獎的彩票游戲,體育比賽裁定的比賽結果經彩票發行機構或者彩票銷售機構依據彩票游戲規則確認后,作為開獎結果。

      體育比賽因各種原因提前、推遲、中斷、取消或者被認定為無效場次的,其開獎和兌獎按照經批準的彩票游戲規則執行。

      第四十條 未按照彩票游戲規則和開獎操作規程進行的開獎活動及開獎結果無效。

      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按期開獎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后延期開獎;導致開獎中斷的,已開出的號碼有效,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后延期開出剩余號碼。

      第四十一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社會公告當期彩票銷售和開獎情況,公告內容包括:

      (一)彩票游戲名稱,開獎日期或者期號;

      (二)當期彩票銷售金額;

      (三)當期彩票開獎結果;

      (四)獎池資金余額;

      (五)兌獎期限。

      第四十二條 彩票售出后出現下列情況的,不予兌獎:

      (一)彩票因受損、玷污等原因導致無法正確識別的;

      (二)紙質即開型彩票出現兌獎區覆蓋層撕刮不開、無兌獎符號、保安區裸露等問題的。

      不予兌獎的彩票如果是因印制、運輸、倉儲、銷售原因造成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予以收回,并按彩票購買者意愿退還其購買該彩票所支付的款項或者更換同等金額彩票。

      第四十三條 彩票中獎者應當自開獎之日起60個自然日內兌獎。最后一天為《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的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的,順延至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后或者彩票市場休市結束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彩票中獎獎金不得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兌付,不得以實物形式兌付,不得分期多次兌付。

      第四十五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背彩票中獎者本人意愿,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要求彩票中獎者捐贈中獎獎金。

      第四章 彩票資金管理

      第四十六條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后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構成比例,是指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占彩票資金的比重。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彩票資金的具體構成比例,是指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的,按照彩票銷售額計提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彩票公益金的具體比例。

      第四十七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賬戶。

      第四十八條 彩票獎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支付給彩票中獎者。

      彩票游戲單注獎金的最高限額,由財政部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在彩票游戲規則中規定。

      第四十九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設置獎池和調節基金。獎池和調節基金應當按照彩票游戲規則的規定分別核算和使用。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設置一般調節基金。彩票游戲經批準停止銷售后的獎池和調節基金結余,轉入一般調節基金。

      第五十條 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開展彩票游戲派獎活動所需資金,可以從該彩票游戲的調節基金或者一般調節基金中支出。

      不得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

      第五十一條 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業務費,是指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銷售額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項用于彩票發行銷售活動的經費。

      第五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提取比例,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執行。

      第五十三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月繳入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與彩票代銷者按照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

      第五十四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根據彩票市場發展情況和發行銷售業務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后執行。

      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核批準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并根據其業務開支需要和業務費繳納情況及時撥付資金。

      未撥付的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于彌補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收支差額,不得用于平衡財政一般預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五十五條 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實行省級集中統一管理,由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按照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準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分別統籌安排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的銷售工作。

      第五十六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在業務費中提取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專項用于因彩票市場變化或者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支出。彩票兌獎周轉金專項用于向彩票中獎者兌付獎金的周轉支出。

      第五十七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辦法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第五十八條 彩票公益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分配政策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分配,由彩票銷售機構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

      上繳中央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就地征收;上繳省級財政的彩票公益金,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征收。

      第五十九條 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由彩票銷售機構結算歸集后上繳省級財政,全部留歸地方使用。

      第六十條 中央和省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實施管理辦法。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進行公告或者發布消息,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全國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本行政區域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

      中央和地方各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和執行情況等。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違反彩票銷售原始數據、彩票開獎設備管理規定的;

      (二)違反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或者彩票游戲的獎池資金、調節基金以及一般調節基金管理規定的;

      (三)未按批準的銷毀方式、期限銷毀彩票的;

      (四)未按規定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的;

      (五)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的;

      (六)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十三條 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成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解除彩票代銷合同:

      (一)轉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銷證的;

      (二)未以人民幣現金或者現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兌獎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細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點線面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考核辦法實施細則

      各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礦井的安全管理,使得每一件設施、每一種設備、每一類事故隱患、每個工作面都明確有安全管理具體責任人,真正實現本質安全化管理目標,根據公司提出的本質安全化建設工程理念,特別是以“點、線、面”為切入點全面推行礦井安全管理責任化的工作方法,按照整體規劃、分段實施、持續改進的思路,以安全、質量、標準、范圍為重點,以標準規范化、崗位責任化、運行程序化為主線,結合本礦點多面廣,作業點分散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點、線、面”安全管理責任落實與考核辦法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將礦井的安全管理在按照“點、線、面”所組成的立體模塊基礎上,進一步劃小責任單位,使得每一個點、構成的每條線、形成的每個面都有具體的安全管理責任人,每個安全管理責任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安全責任田”,都清楚自己在“責任田”內應履行的職責,履行職責的標準、方法和管理目標,以及相應的獎懲考核標準。在安全管理上通過精確定位、合理分工、量化考核,真正實現資產有人管、事故有人防、異常有人報、隱患有人處的本質安全化管理目標。

      二、基本原則:

      在“點、線、面”責任落實劃分上堅持“區域臨近,力能所及,專業對口,專人專線專管,專人包區包片”原則;在責任人職責履行與考核上堅持“責權利相統一,責有所盡,盡有所酬,公開監督,合理考評,及時兌現”的原則;在“點、線、面”三項責任落實與追究上堅持“點”上的責任人直管,“線”上的責任人主管,“面”上的責任人監管三位一體責任追究的原則。

      三、組織機構:

      1、成立“點、線、面”責任落實與考核領導組

      組 長:郭永強(礦長)

      常務副組長:韓青云(安全總監)

      副 組 長:王紅生 王 勛 衛鑒峰

      成 員:各相關科(室)、隊負責人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指揮中心,主任由王紅生同志擔任。

      領導組職責

      (1)負責“點、線、面”責任落實與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審核工作。

      (2)負責“點、線、面”具體責任人的審核與確定工作。

      (3)負責“點、線、面”實施細則的日常檢查、管理以及獎懲考核兌現審批工作。

      4、辦公室職責

      (1)負責“點、線、面”方案的貫徹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2)負責“點、線、面”工作的日常具體檢查與考核工作。

      (3)負責“點、線、面”工作運行的定期分析、總結、評比、通報工作。

      (4)負責“點、線、面”實施方案在運行中的完善補充工作。

      (5)負責“點、線、面”考核結果的通報工作。

      四、實施辦法:

      (一)“點、線、面”三項責任的劃分辦法

      1、點的劃分是按照井下各生產作業區域內每一臺(類型)設備、每一個(類型)物件、每一個(類型)設施、每一個重要作業環節,依據區域臨近、力能所及的原則都確定有一個具體的管理責任人也就是包“點”責任人,對這個點存在的隱患和發生的事故負責。

      線的劃分是按照每一種已發生過和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為一條預防管理線,依據專業對口,專人專管的原則,使得“每條事故類型預防管理線”都有一個明確的管理責任人也就是包“線”責任人,對這條“線”上存在的隱患和發生的事故負責。

      面的劃分是按照礦井以“施工點”為面,每個面有一個管理責任人,對所包作業區域內一切安全事項以及“點和線”上存在的隱患和發生的事故負責。

      (二)“點、線、面”責任的管理職責和履行要求:

      1、包“點”責任人的職責和履行要求:

      (1)對所包事項的安裝標準、安全防護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完好使用標準以及“6s”管理進行全面負責。

      (2)要求做到每班或每日對所包事項進行一次檢查或抽檢,使其經常處于一種完好的安全運行和使用狀態,確保無隱患和不發生事故。

      (3)對所包事項發現其存在問題和隱患要積極進行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匯報隊組負責人和相關科室,并督促進行整改,在此期間,對能自行可以整改而未整改的,承擔直接責任,對自行無法整改的并已匯報督促處理的承擔連帶責任。

      (4)對所包事項對照相關標準進行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

      2、包“線”責任人的職責和履行要求:

      (1)根據所預防事故類型及時收集相關事故案例,做好宣傳貫徹和預防工作,同時要對包“點”責任人和具體操作人員進行日常業務指導培訓和應急避險演練,規范其操作行為。

      (2)制定所包預防事故發生類型的具體工作方案和措施。

      (3)日常要重點去關注和及時檢查、收集、分析、評估可能導致本類型事故發生的隱患和信息,及時進行預防控制。

      (4)每15天對所包設備設施類型的檢查情況進行一次書面總結或通報并報管理辦公室和礦領導。

      3、包“面”責任人的職責和履行要求:

      (1)制定能夠切實履行其職責的具體方案和措施。

      (2)要求所包作業點各系統、各環節安全穩定運行,無工傷、重大隱患。

      (3)每月對所包作業點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書面總結分析、通報,并報管理辦公室和礦領導。

      (4)日常要重點關注和了解掌握所管轄內作業點各個隊組、各個作業區域、各個作業環節、作業事項的安全運行狀態并及時收集、分析各類安全信息,對轄區內可能發生的事故和隱患進行監督、檢查、預防和控制。

      (5)要監督落實好所包區域內“點和線”責任人的日常職責履行工作。

      (三)“點、線、面”責任補助及考核標準(詳見后附表)

      五、“點、線、面”責任的監督檢查與相關考核管理規定

      1、包“點、線、面”責任人發現所包管轄的事項存在隱患和問題時要積極主動進行處理,對不能立即處理的要及時匯報上一級負責人和相關領導,即班長、隊長、科室負責人、礦領導等,各級領導對匯報的問題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并認真組織進行落實解決,期間責任人要對隱患問題的處置進行跟蹤落實。

      2、安全檢查部門日常在對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時,要經包面負責人和隱患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對照礦內制定“點、線、面”管轄責任劃分明細,下發到具體責任人,并責令其按照指令要求整改、落實反饋。

      3、各責任人接到下發的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后,要對照管理標準積極整改,同時隊組負責人必須大力給予支持,否則隱患未按時整改將嚴肅追究各隊組及施工負責人責任,同時包面責任人也要對此工作進行督促落實好,對督促落實不力的也要相應牽連受罰。

      4、對包“點、線、面”責任人所進行的考核以日常安全檢查存在隱患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認定的隱患、工傷類別為依據,管理辦公室要建立相關考核臺帳,日常做好收集工作。

      5、包“面”、包“線”及隊組負責人參與對所管轄區域和專業類型所涉包“點”責任人的日常考核工作,將日常所查出的問題和包“點”責任人的職責履行情況及考核意見,每月于20日前報送管理辦公室,否則不按時上報處罰各負責人300元。

      6、每月22日前,管理辦公室要對“點、線、面”包機制責任人當月職責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經考核屬于獎勵補助兌現的金額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礦長審批后,在當月工資中給予兌現;經考核由于職責履行不到位,除全部扣除補助外,另外所涉及的處罰人員及金額由礦安全副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礦長審批后在當月工資中直接扣除。

      7、各單位在確定包“點、線、面”具體責任人時一定要慎重選擇,選用具有責任心強、能勝任該項工作,并相對穩定的人員擔任。

      各隊組負責人一定要把作業區域按照“點”的劃分依據,將每臺(類型)設備、每個(類型)設施。每個(類型)物件落實承包到具體的責任人身上。因特殊原因需變動的,如:工作面搬遷、增、減設備設施物件、責任人變更、設備設施物件安裝使用地點變更等,各隊組及施工負責人必須在48小時內書面上報管理辦公室審批備案。否則出現變更未書面上報備案,每次處罰隊組負責人200元。

      安全檢查部門日常檢查發現包“點、線、面”責任人未按照劃分規定對設備、物件、設施等進行管理,存在空白現象,每次給予對應責任人50-200元經濟處罰,同時由此引發的其他問題及隱患由對應專業科隊負責人全部承擔。

      10、包“線”包“面”責任人因特殊情況變更時,由本人和主管領導提出申請,經領導組審批后方可變更。

      11、凡屬新安裝工作面在投產前隊組必須嚴格對照該文件相關要求落實包“點”責任人,并作為開工驗收的一項必須條件之一。

      12、管理辦公室要每月對“點、線、面”各級責任人職責履行情況、變更情況,考核兌現情況等進行通報一次,否則在月度經濟目標責任制中扣除安全指揮中心主任10分,全月執行較好加10分。

      13、礦所涉大型設備仍按照《關于下發大型設備包機經濟目標責任書的通知》文件執行。

      14、包“面”責任及所承包區域、獎懲金額及管理標準嚴格執行本礦“沁煤升發[2022]22號”文件中相關規定。

      15、各級負責人特別是隊組負責人一定要在深刻理解本規定的實質和意義的基礎上,認真貫徹落實并嚴格遵照執行。

      16、安全指揮中心每月要對執行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通報,對不按規定執行的單位和負責人要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六、本實施細則由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企管科監督,各相關科隊、所涉人員嚴格遵照執行。

      七、本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第9篇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湖南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以下簡稱鑒定)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及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及國家經貿委1997第

      3號令《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是指經濟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按照本《細則》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的結論意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新產品、新技術是指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民用工業產品、技術。

      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者在結構,材質、工藝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產品。具體分為:

      1、國家級新產品為國內首次試制成功,或在技術上有新的家破,達到國內領先水平,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應國內、外市場需求;

      2、省級新產品為省內首次試制成功,具有較高的技術含量,并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符合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有較好的市場前景;

      3、地市級新產品為本地區首次試制成功,有一定的技術含量,達到省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符合我省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并適應市場需求。

      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明顯作用的技術。

      第四條

      湖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歸口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

      地州市經委歸口管理、監督本地區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產品、技術歸口,負責管理、監督本行業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章

      鑒定范圍和原則

      第五條

      我省凡列入國家經貿委、省經貿委、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項目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包括試產前后及投產階段)的鑒定工作,按照本《細則》執行。

      企業自行開發或引進而又未列入各級項目計劃的重大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可按照本《細則》的規定和要求進行鑒定。

      涉及人身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工作,由省級產品或技術歸口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鑒定。

      第六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堅持嚴謹求實、客觀公正、科學民主、專家與用戶單位共同參與的原則,保證鑒定工作的嚴肅性和合理性。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要注重新產品、新技術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市場前景,保證鑒定工作取得實效。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社會公共利益、環境和資源造成危害的項目,不得受理鑒定申請;正在進行鑒定的,應當停止鑒定;已經通過鑒定的,應當撤消。

      第七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獲得獎勵以及享受國家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三章

      鑒定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

      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是:

      (一)評價新產品新技術的性能、采用標準、技術水平、生產工藝條件;

      (二)考核新產品試(投)產、新技術試(使)用所需各方面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境等是否符合要求;

      (三)預測分析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四)指出存在的問題和提出改進意見。

      第九條

      申請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產品設計新穎、結構合理、性能先進,技術先進適用、具備全新的功能或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有應用、推廣價值,適應市場需求,能取得明顯的經濟效益;

      (二)具備必要的標準、工藝規程、安全規程、操作規程、生產條件及工裝、檢測等手段,工藝技術文件齊全;

      (三)達到設計要求。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技術資料齊全,數據真實準確;

      (五)符合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第十條

      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申請鑒定,應當向項目計劃下達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未列入計劃的按產品、技術歸口向省級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組織鑒定單位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特別重大的項目,受理申請的單位必須報請上一級主管部門組織鑒定。

      申請鑒定單位必須向主持鑒定工作的主管部門提供以下有關文件:

      1、鑒定驗收工作大綱。

      主要寫明項目來源,鑒定的目的、類別、依據、內容和方法,并經主持鑒定單位審定。

      2、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總結報告

      主要寫明項目來源;開發應用及試制、試產、試銷的主要過程和情況;技術原理和技術關鍵;裝備水平、檢測手段及質量保證體系;原材料來源及消耗情況;環保、安全、衛生情況;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對比分析;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等。

      3、技術文件

      產品或技術的內容介紹、有關照片、圖樣、設計文件、工藝規程、產品使用說明書、標準化審查報告、專利證書,檢索報告、特種產品的批文等與技術鑒定有關的各類文件資料。

      4、標準文件

      提供產品或技術的相關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新產品,必須制訂企業標準并經產品歸口行業主管部內審查后依法備案。

      5、檢測、運行試驗報告

      由省級或省級以上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全指標檢測和運行試驗,并出具報告。

      6、用戶使用報告

      由直接使(試)用單位提供。民用消費類產品和出口創匯產品也可由直接銷售單位提供。專用性強的產品、技術的鑒定要提供一份以上用戶報告。其他鑒定必須提供三份以上用戶使用報告。

      7、經濟效益分析報告

      包括成本構成、實現利潤、稅收、經濟規模分析、市場需求預測、綜合效益和社會經濟效益以及推廣應用前景分析等。

      8.特殊要求有關文件

      消防、安全、衛生、環保等方面的有關文件。

      第十一條

      組織鑒定單位受理申請后,可以根據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所處的階段、所屬行業類別情況以及生產或推廣應用要求,選擇下列方式中的一種進行鑒定:

      (一)檢測鑒定: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委托經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們認定的專業檢測機構,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規定的有關指標,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檢測、分析,提出檢測分析報告;從國外直接引進的新產品、新技術,國內不能檢測時,可由國外有關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但必須經國家有關產品和技術歸口主管部門審查確認。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依據檢測報告,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二)會議鑒定: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主要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以召開鑒定會形式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結論。絕大部分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均應采用此鑒定方式。會上除對有關鑒定資料進行審查、對生產現場進行考察外,還要就有關問題對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答辯以及向用戶征詢意見等。鑒定結論必須經鑒定委員會專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三)通信(函審)鑒定: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而無需進行現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新產品、新技術,可采用本鑒定方式。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將文件和資料寄送有關方面的專家,一般由五至七名專家組成通信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評審,并提交書面意見,由主持鑒定單位綜合專家意見后作出鑒定結論意見。鑒定結論必須依據專家小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的意見。

      (四)合同驗收:由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及用戶組成鑒定委員會。按照下達的計劃要求或合同雙方約定的驗收標準和方法進行測試、評價,并作出結論。

      上述四種鑒定驗收方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通過鑒定的新產品、新技術,經省經貿委審定后核發《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和《湖南省新產品新技術證書》;每年根據產品或技術的技術水平和實際效益情況評定優秀新產品、新技術,并頒發《湖南省優秀新產品新技術證書》以及項目開發主要技術人員的榮譽證書。以上《證書》的發放、鑒定文件資料的備案存欄等具體工作委托省新技術推廣站負責辦理。

      第十三條

      組織鑒定單位的上級部門,發現并查實鑒定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有權宣布鑒定驗收結論無效。

      第四章

      鑒定組織和管理

      第十四條

      鑒定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列入國家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國家經貿委負責鑒定的指導和監督,由項目的主持(或組織實施)單位即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經貿委組織鑒定。

      列入其他各級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由計劃下達部門組織鑒定。

      企業自行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要求組織鑒定的,可向省經貿委或省級產品、技術歸口行業主管部門直至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受理單位組織鑒定。

      省經貿委受上級部門委托,組織鑒定列入國家計劃的項目時,邀請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由省經貿委負責組織的鑒定,一般按產品、技術歸口,委托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主持,項目承擔單位所在地經委參加。地州市經委組織的鑒定,必須邀請接產品、技術歸口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參加;省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也應邀請當地經委參加。

      第十五條

      組織鑒定單位要履行下列職責:

      (-)審查鑒定申請報告、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指定鑒定主持單位;

      (二)負責調處鑒定爭議和對鑒定工作的申訴;

      (三)審查、核準鑒定證書,簽署意見,并給項目承擔單位頒發《證書》受上級單位委托的鑒定項目要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項目鑒定的有關文件、資料,按有關規定存檔備查。

      主持鑒定單位的職責:

      (-)審查鑒定資料,確定鑒定方式、人員和聘請有關方面專家;

      (二)采用會議鑒定方式的,根據需要確定會議規模及鑒定委員會成員構成,并在確定的鑒定日期前五天,將被鑒定項目的有關資料送交承擔鑒定任務的專家;

      (三)審核鑒定委員會提交的鑒定報告。如有重大缺陷,責成原鑒定委員會補充鑒定和評價;

      (四)對參加鑒定工作的專家,按有關規定發給技術咨詢費;

      (五)審查鑒定證書,簽署具體意見,并報組織鑒定單位核準。

      第十六條

      鑒定委員會由主持鑒定單位聘請有關方面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以及用戶代表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該行業(或相關行業)的高級技術職稱(職務)或技術經濟專業類的高級職稱(職務),特殊情況下可聘請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的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干參加;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知識,對被鑒定項目所屬專業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熟悉國內外該領域技術發展的狀況;

      (三)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求實公正。

      第十七條

      鑒定委員會成員為七至十五人,原則上為單數。

      鑒定委員會中來自用戶系統的成員要占一定比例。

      直接參與本項產品或技術開發的人員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項目承擔單位人員原則上不得參加鑒定委員會,特殊

      行業由于專業限制需要項目承擔單位參加的,其成員數不得超過鑒定成員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十八條

      鑒定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受組織(或主持)鑒定單位的領導,并對其負責。

      (二)堅持實事求是、科學嚴謹的態度,對新產品、新技術進行全面認真的審查和評價。

      (三)組織審議新產品、新技術的答辯及驗證試驗。

      (四)提出鑒定報告,對結論持有異議的問題要在報告中注明,全體成員要在鑒定證書上簽字。

      鑒定委員會負責人對鑒定結論負責,每個成員有權充分發表個人意見。

      第十九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要采取合理措施,保護其在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工作中知悉的技術和商業秘密。未經權利人許可,不得披露、使用、允許他人使用或轉讓該技術和商業秘密,杜絕侵犯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

      第二十條

      省級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由本行業符合條件的技術專家和技術經濟專家組成的專家庫,以滿足對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者個人在鑒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組織鑒定單位要中止鑒定;已經完成鑒定的予以撤消;給國家、社會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鑒定組織單位和主持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鑒定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加鑒定的專家玩忽職守,或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擔鑒定任務的資格,由其所在單位城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并清除出專家庫。

      第二十四條

      參加鑒定的有關人員,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轉讓該項目中涉及的技術和商業秘密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機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沖突的,均以本《細則》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湖南省經貿委負責解釋。

      抄報:國家經貿委

      抄送:省政府辦公廳、省計委、省科委、省教委、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

      局、省技術監督局、省專利局

      附件:

      1、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表

      2、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證書

      第10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系統的管理增值稅發票而制定的一套準則,讓我們一起看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了解增值稅發票的相關規定規定吧!

      最新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規范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使用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專用發票,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支付增值稅額并可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據以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

      第三條 一般納稅人應通過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以下簡稱防偽稅控系統)使用專用發票。使用,包括領購、開具、繳銷、認證紙質專用發票及其相應的數據電文。

      本規定所稱防偽稅控系統,是指經國務院同意推行的,使用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運用數字密碼和電子存儲技術管理專用發票的計算機管理系統。

      本規定所稱專用設備,是指金稅卡、ic卡、讀卡器和其他設備。

      本規定所稱通用設備,是指計算機、打印機、掃描器具和其他設備。

      第四條 專用發票由基本聯次或者基本聯次附加其他聯次構成,基本聯次為三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發票聯,作為購買方核算采購成本和增值稅進項稅額的記賬憑證;抵扣聯,作為購買方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和留存備查的憑證;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核算銷售收入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記賬憑證。其他聯次用途,由一般納稅人自行確定。

      第五條[本條款失效] 專用發票實行最高開票限額管理。最高開票限額,是指單份專用發票開具的銷售額合計數不得達到的上限額度。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防偽稅控系統的具體發行工作由區縣級稅務機關負責。

      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應進行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百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批準使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千萬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派人實地核查后將核查資料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

      一般納稅人申請最高開票限額時,需填報《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

      本規定所稱初始發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將一般納稅人的下列信息載入空白金稅卡和ic卡的行為。

      (一)企業名稱;

      (二)稅務登記代碼;

      (三)開票限額;

      (四)購票限量;

      (五)購票人員姓名、密碼;

      (六)開票機數量;

      (七)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納稅人發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變更發行;發生第二項信息變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注銷發行。

      第七條 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一)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本規定第八條所稱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第十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小規模納稅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對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專用發票,購買方有權拒收。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全聯次留存。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經認證結果為“認證相符”并且已經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經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的,一般納稅人在填報《申請單》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第十五條 《申請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購買方留存;(會計知識網)第二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

      《申請單》應加蓋一般納稅人財務專用章。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通知單》應與《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七條 《通知單》一式三聯:第一聯由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留存;第二聯由購買方送交銷售方留存;第三聯由購買方留存。

      《通知單》應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通知單》應按月依次裝訂成冊,并比照專用發票保管規定管理。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并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一條 一般納稅人開具專用發票應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在申報所屬月份內可分次向主管稅務機關報稅。

      本規定所稱報稅,是納稅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向稅務機關報送開票數據電文。

      第二十二條 因ic卡、軟盤質量等問題無法報稅的,應更換ic卡、軟盤。

      因硬盤損壞、更換金稅卡等原因不能正常報稅的,應提供已開具未向稅務機關報稅的專用發票記賬聯原件或者復印件,由主管稅務機關補采開票數據。

      第二十三條 一般納稅人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應將專用設備和結存未用的紙質專用發票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主管稅務機關應繳銷其專用發票,并按有關安全管理的要求處理專用設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第二十三條所稱專用發票的繳銷,是指主管稅務機關在紙質專用發票監制章處按“v”字剪角作廢,同時作廢相應的專用發票數據電文。

      被繳銷的紙質專用發票應退還納稅人。

      第二十五條 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

      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

      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退還原件,購買方可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專用發票。

      一)無法認證。

      本規定所稱無法認證,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認,無法產生認證結果。

      二)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有誤。

      三)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的代碼或者號碼不一致。

      第二十七條 經認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不得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稅務機關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一)重復認證。

      本規定所稱重復認證,是指已經認證相符的同一張專用發票再次認證。

      二)密文有誤。

      本規定所稱密文有誤,是指專用發票所列密文無法解譯。

      三)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認證不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有誤,或者專用發票所列密文解譯后與明文不一致。

      本項所稱認證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

      四)列為失控專用發票。

      本規定所稱列為失控專用發票,是指認證時的專用發票已被登記為失控專用發票。

      第二十八條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附件5),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購買方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憑該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經購買方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可將專用發票抵扣聯作為記賬憑證,專用發票抵扣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二十九條 專用發票抵扣聯無法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1994]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由稅務所為小規模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知》(國稅發[1994]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商業零售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告〉的通知》(國稅發[1994]8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控制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范圍的通知〉的通知》(國稅發[2000]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1]5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最高開票限額管理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2]33號)同時廢止。以前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11篇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流程和評估質量,依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集團公司負責培訓外審和企業主要內審專家,參與和督導企業第一次風險控制評估工作;分、子公司生產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風險控制評估內審把關和外審組織工作;基層企業應組織相關人員學習和把握風險控制評估標準要求,組織做好內審工作。

      第三條 堅持三年一個周期的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第一年在集團公司的督導下完成企業內審、專家外審,第二年在分、子公司的監督下完成整改,第三年由分、子公司指派專家組巡視持續改進。

      第四條 未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企業,應隨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外審工作同步開展。特許經營項目部應視同發電企業的一個部門(車間),并按要求同步開展內審工作。

      第五條 安全風險控制評估結果應反映每個要素及對應流程節點的管控效果和本質安全型企業體系總體運行情況。

      第六條 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應納入企業年度“兩措”計劃,確保費用落實。

      第七條 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納入集團公司創一流管理指標,分、子公司應監督問題的整改,實行閉環管理。集團公司對企業外審工作進行全程跟蹤,對于企業評審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進行考核,對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從重處理。

      第八條 本細則適用于集團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以及基層發電企業。

      第二章? 管控效果評估

      第九條 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違反《防止電力生產事故的二十五項重點要求》、違反強制性標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的問題,屬于重點問題。

      第十條 體系運行效果評估

      (一)要素運行效果評估

      每個要素的目標、指標完成情況與流程節點管控情況應一并進行查評,各要素運行效果判定標準如下:

      1.要素的目標和指標均沒有完成或存在重點問題或風險度大于50%,該要素為失控狀態。

      2.目標完成、指標部分完成、不存在重點問題且風險度小于50%,該要素為存在偏差狀態。

      3.無問題的要素為受控狀態。

      (二)單元和本質安全型企業體系總體運行效果評估

      1.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判定單元和本質安全型企業體系總體運行異常。

      (1)存在重點問題數超過查評項目的6%。

      (2)失控要素數超過查評要素數的12%。

      (3)風險度是否大于15%。

      2.一年內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判定為體系總體運行異常。

      第三章? 內審組織與管理

      第十一條 內審工作的組織

      (一)企業應建立內審領導組和工作組。領導組由安全第一責任人擔任組長,分管生產副職擔任副組長,工作組由總工程師或生產副職擔任組長。

      (二)安監部牽頭組織管理和環境單元內審,設備部牽頭組織設備單元內審,發電部牽頭組織人員單元內審,人資部、總經部等其他部門按責任分工負責相關要素內審。安監部負責內審的歸口管理。

      (三)工作組下設內審小組。其中,管理、人員和環境單元按要素組成內審小組;設備單元按要素和專業分出小組,每小組至少2名專業骨干。

      (四)每個評審要素(節點或檢查項)應結合企業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設置a、b角。

      (五)內審組織機構和職責分工每年以正式文件形式發布。

      第十二條 內審培訓

      (一)企業應在內審工作開始前一個月,組織開展內審人員培訓。

      (二)內審人員培訓應包括:集團公司《本質安全型發電企業管理體系規范》、《本質安全型發電企業安全風險要素管控重點要求》,《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指導手冊》(以下簡稱《指導手冊》)、《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管理辦法》以及本細則對于評估工作的要求。

      (三)培訓教師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或評審專家擔任,采用集中培訓和專題培訓等方式開展培訓。

      (四)培訓結束后經考試合格方可擔任內審員。

      第十三條 內審流程

      (一)每年第四季度企業應制定下年度內審計劃,確定評估項目,評估內審時間至少一個月,但不超過三個月。

      (二)召開啟動會,會議由企業黨委書記主持,安全第一責任人動員,生產副職總體安排,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負責人、內審員和相關管理人員參加。

      (三)內審員開展評估工作,將發現的問題進行分類,填入內審報告的“單元及要素評估明細表”中,依據標準進行評分,并提出整改建議。

      (四)內審員將“單元及要素評估明細表”、整改建議上報要素所屬單元的單元組長。

      (五)單元組長匯總本單元各要素存在的問題,核查重點問題和整改建議,編制本單元內審報告,按時向工作組組長提交。

      (六)工作組組長組織編制綜合報告。綜合報告應明確專人校核、勘誤,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核,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七)召開總結會,分、子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參加,其他要求同啟動會。

      (八)總結會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生產副職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和人員分析存在問題,制定整改計劃,以正式文件發布并上報分、子公司。

      第十四條 內審管理要求

      (一)企業應開展而未開展的項目為扣分項,不得列為不參評項。

      (二)內審無問題的檢查項要寫出管控效果評估;扣分項必須有實際存在的問題,要依據《指導手冊》中的標準進行扣分,不得人為提升或壓低分值。

      (三)內審期間,工作組組長至少每周組織召開一次內審工作協調會,安全第一責任人每月至少參加一次,掌握內審工作進度、存在問題,協調解決相關事項。

      (四)分、子公司要安排專人(或專家)對所屬企業內審工作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

      第四章? 外審組織與管理

      第十五條 外審工作由分、子公司負責組織

      (一)按照分、子公司年度外審計劃,每年一季度,進行外審的企業與有資質的技術服務單位簽訂外審合同,內容應包括:

      1.外審的范圍和企業類型。

      2.外審專家組長,外審專家和專業分工。

      3.外審時間和日程安排。

      (二)根據外審企業總容量、機組數量、設備系統復雜程度,火電企業外審時間一般為7-10個工作日,專家組成員一般不超過22人;風電和水電企業外審時間一般為7個工作日,專家組成員一般不超過13人。人員配備標準如下:

      1.火電企業:組長1名、單元組長4名,設備專業組按專業配置(汽機、鍋爐、電氣一次、電氣二次、熱工、燃料、化學、環境至少1名)。

      2.水電企業:組長1名、單元組長4名,設備專業組按專業配置(水輪機專業1名、電氣一次1名、電氣二次1名、自動控制1名、水工建筑1名)。

      3.風電企業:組長1名、單元組長4名,設備專業組按專業配置(風機專業1名、電氣一次1名、電氣二次(含直流、通訊)1名、調度自動化1名)。

      (三)外審專家組組成

      1.專家組長應具有總工及以上崗位履歷,專家應與被外審企業無直接利益關系。

      2.專家組由專職專家和在職專家組成,原則上比例各占一半。企業分管生產副職、總工程師和發電部、設備部、安監部主任作為外審在職專家,其他由分、子公司推薦的在職人員,可參加學習評審。

      3.專家年齡應嚴格限制在70周歲以內,并身體健康(需提供外審年度的體檢證明或由外審機構統一組織體檢)。

      第十六條 外審準備工作

      (一)分、子公司提前一周將接受外審企業的內審報告提交外審專家組。

      (二)外審專家組長外審前,應對外審方案進行策劃,方案應包括評審企業的狀況、評審范圍(確定不參評項)、評審時間、評審過程控制等內容,并經外審企業的上級公司批準。

      (三)外審組長召開專家內部會議,明確外審計劃、分配外審任務,組織外審專家學習有關文件(標準、手冊、程序、相關文件)和集團公司年度重點工作、事故通報等。

      (四)接受外審的企業根據外審方案和專家行程安排做好迎檢工作,并提供相關記錄、資料和規章制度。

      (五)接受外審的企業按專業一對一安排配合人員,確保外審期間資料提供及時性和外審工作連續性。

      第十七條 外審流程

      (一)外審啟動會,由分、子公司職能部門負責人主持、分管生產副職及相關專業人員參加;企業內審工作組組長匯報內審情況,安全第一責任人及有關領導、企業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負責人、內審員和相關專業人員參加。

      (二)專家通過問詢、文件查閱、現場取證、檢驗檢測等方法開展工作,做好檢查記錄,并將匯總編制完成的檢查表和重點問題及整改建議上報單元組長。

      (三)單元組長對本單元存在的問題進行確認,對要素、節點存在的偏差和不符合項進行分析,列出重點問題和對策措施建議,按時向專家組長提交本單元外審報告。

      (四)專家組長組織召開專家組內部會議,綜合分析評審結果,協調專業間共性問題,判別問題歸屬要素,對照標準確認外審不符合項以及重點問題。

      (五)專家組長編制總報告,對企業安全風險控制體系運行情況進行分析,評判體系運行情況和存在的偏差及應關注的不符合項,提出保證體系正常運行應采取的措施建議。

      (六)召開總結會,外審專家組單元組長、專家組長通報外審情況,其他要求同啟動會。

      (七)外審工作結束3日內,技術服務單位應填寫《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外審簡報》中相應內容(格式見附件1),經分、子公司完善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八)外審報告應由外審專家組長報上級公司直至分、子公司。

      (九)分、子公司組織企業對專家的工作態度、業務能力進行評價,作為今后選擇專家的依據。

      第十八條 外審管理要求

      (一)分、子公司每年11月30日前應確定所屬企業下年度外審計劃,并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批后統一發布。

      (二)分、子公司應嚴格執行外審計劃。確因特殊原因需變更計劃,分、子公司應書面說明原因,報請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同意后方可另行安排。

      (三)外審工作由分、子公司總負責;外審技術服務單位具體負責外審進程和專家管理工作;專家組長對外審報告質量負責,單元組長對本單元報告質量負責。對明顯質量不高的專業外審報告,專家(單元)組長有權責令重新評審。

      (四)任何人不得人為劃定得分率。

      (五)對于內、外審風險度偏差超過20%,或存在嚴重問題超過100項的發電企業,該企業所在的分、子公司要以書面形式向集團公司進行情況說明。

      第十九條 對外審專家的要求

      (一)工作要求

      1.必須掌握與本專業有關的最新法規、規程、標準和反事故措施等,掌握外審評價方法、評審標準和依據;

      2.現場外審前,認真閱讀企業的內審報告,邊審查邊與專業配合人員交流,了解企業專業管理實際情況。

      3.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評審發現的問題應準確、可追溯,提出的整改建議應有針對性、可操作性。

      (二)紀律要求

      1.嚴格遵守外審時間安排,按時完成外審任務。

      2.因私外出必須向專家組長請假。

      3.外審結束,如數歸還企業的評審資料。

      4.遵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黨組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規定》。

      (三)安全要求

      1.認真聽取專業聯絡員安全交底,掌握進入現場工作的安全要求。

      2.必須在企業配合人員陪同下進入生產現場。

      3.進入現場必須穿工作服、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自覺遵守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第五章? 評審報告及問題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內、外審報告編寫均應按照“四個凡事”要求,落實領導、技術、現場管理和監督責任,做到檢查項目與對應的標準一致、實際工作管控效果和存在問題及所違反的規定描述清楚、存在問題對應的崗位人員責任準確。

      第二十一條 外審報告,按照總報告和管理單元、人員單元、設備單元、環境單元報告(即1+4)進行編寫和發布。企業內審報告編制為一個綜合報告進行發布和上報。內、外審報告格式見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條 內審報告及問題整改計劃要以文件形式在本企業發布,并上報分、子公司;外審報告及問題整改計劃由分、子公司以文件形式下發至外審企業,并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十三條 基層企業要把評估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風險程度和“四落實”的原則列入“兩措”計劃、檢修、技改和消缺計劃,分、子公司負責監督和考核整改完成情況。

      第二十四條 內、外審問題整改計劃完成率在第二年(整改年)要力爭達到100%;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在第三年必須完成;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進行整改的,企業應以文件形式提出變更或注銷申請,上報分、子公司批準。

      第六章? 《指導手冊》修訂

      第二十五條 內審結束后,企業應組織內審員提出對《指導手冊》的修改意見,隨內審報告一并上報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匯總審核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十六條 外審結束后,外審技術服務單位應組織專家對《指導手冊》提出修改意見,隨外審報告一并上報分、子公司。分、子公司匯總后,上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

      第二十七條 集團公司定期匯總修改意見,組織對《指導手冊》修編,及時下發執行。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水力、風力發電企業,由分、子公司按照具有完整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原則來確定安全風險控制評估的規模(不考慮資產歸屬)。

      第二十九條 滿足以下條件的發電企業可按照對應的規范化管理標準進行管理和查評:

      (一)50mw以下的水電廠或總裝機容量100mw及以下的流域水力發電企業。

      (二)總裝機容量100mw及以下獨立經營風力發電企業(不考慮資產歸屬)。

      (三)天然氣、太陽能發電企業的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工作,待相對應的《指導手冊》編制完成后進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1: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外審簡報(模板)

      附件2: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內審報告(模板)

      附件3: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外審總報告(模板)

      附件4:發電企業安全風險控制評估單元外審報告(模板)

      第12篇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的進行結售匯業務而制定的規章制度,以下是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根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守本細則和其他有關結售匯業務的管理規定。

      第三條 結售匯業務包括即期結售匯業務和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以下簡稱衍生產品)業務。衍生產品業務限于人民幣外匯遠期、掉期和期權業務。

      第四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遵循“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的原則。

      (一)客戶調查:對客戶提供的身份證明、業務狀況等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進行認真核實,將核實過程和結果以書面形式記載。

      (二)業務受理:執行但不限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現有法規,對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進行審核,了解業務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

      (三)持續監控:及時監測客戶的業務變化情況,對客戶進行動態管理。

      (四)問題業務:對于業務受理或后續監測中發現異常跡象的,應及時報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

      第五條 銀行應當建立與“了解業務、了解客戶、盡職審查”原則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審核政策、決策機制、管理信息系統和統一的業務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

      (二)采取培訓等各種有效方式和途徑,使工作人員明確結售匯業務風險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職責和盡職要求。

      (三)建立工作盡職問責制,明確規定各個部門、崗位的職責,對違法、違規造成的風險進行責任認定,并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章 市場準入與退出

      第六條 銀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金融業務資格。

      (二)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三)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

      (四)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銀行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具備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

      第七條 銀行申請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及適當的風險識別、計量、管理和交易系統,配備開展衍生產品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

      (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規定。

      第八條 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一并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資格。

      (一)對于即期結售匯業務,可以分別或者一并申請對公和對私結售匯業務。開辦對私結售匯業務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1.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管理規定,具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的網絡接入條件,依法合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

      2.應在營業網點、自助外幣兌換機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標識。個人本外幣兌換標識式樣由銀行自行確定。

      (二)對于衍生產品業務,可以一次申請開辦全部衍生產品業務,或者分次申請遠期和期權業務資格。取得遠期業務資格后,銀行可自行開辦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

      第九條 銀行總行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二)《金融許可證》復印件。

      (三)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

      (四)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件設備的說明材料。

      (五)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

      (六)需要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提交外匯業務許可文件的復印件。

      第十條 銀行總行申請衍生產品業務,應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

      (二)衍生產品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業務操作規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戶評估、單證審核等業務流程和操作標準;

      2.產品定價模型,包括定價方法和各項參數的選取標準及來源;

      3.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架構、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風險緩釋措施、頭寸平盤機制;

      4.會計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

      5.統計報告制度,包括數據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歷。

      (四)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規定的證明文件。

      銀行應當根據擬開辦各類衍生產品業務的實際特征,提交具有針對性與適用性的文件和資料。

      第十一條 銀行總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按照下列程序申請和受理:

      (一)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他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申請,如處于市(地、州、區)、縣,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請,并逐級上報至外匯分局審批。

      (二)外國銀行分行視同總行管理。外國銀行擬在境內兩家以上分行開辦衍生產品業務的,可由其境內管理行統一向該行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申請材料,該外匯分局應將受理結果抄送該外國銀行其他境內分行所在地外匯分局。

      (三)外匯局受理結果應通過公文方式正式下達;僅涉及衍生產品業務的,可適當從簡,通過備案通知書方式下達。

      第十二條 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銀行總行及申請機構的上級分支行應具備完善的結售匯業務管理制度,即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最近一次為b級以上。

      (二)銀行分支機構應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備案手續:

      1.銀行分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持《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附1)一式兩份,總行及上級分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條(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2.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持《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金融許可證復印件、總行及上級分支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其中,下轄機構可以由支行集中辦理備案手續,但只能在下轄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辦理。

      3.外匯局分支局收到銀行內容齊全的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材料后,在《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上加蓋銀行結售匯業務管理專用章予以確認,并將其中的一份備案表退還銀行保存。

      第十三條 銀行分支機構開辦衍生產品業務,經上級有權機構授權后,持授權文件和本級機構業務籌辦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員配備、業務培訓、內部管理),于開辦業務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并確認收到后即可開辦業務。

      銀行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的授權與管理。對于衍生產品經營能力較弱、風險防范及管理水平較低的分支機構,應當上收或取消其授權和交易權限。

      第十四條 外匯局受理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申請時,應按照行政許可的相關程序辦理。其中,外匯局在受理銀行總行申請及銀行分行即期結售匯業務申請時,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實其軟硬件設備、人員情況。

      第十五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變更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設立的銀行總行應當向外匯局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吸收合并的,銀行無需再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其各項外匯業務額度原則上合并計算,但結售匯綜合頭寸應執行本細則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二)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銀行應持《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信息變更備案表》(見附2)和變更后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批準其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外匯局備案。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受理備案的外匯局應以適當方式告知銀行下轄機構所在地外匯局;銀行辦理備案后,即可自然承繼其在外匯局獲得的各項業務資格和有關業務額度。

      第十六條 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變更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設立的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向外匯局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

      (二)銀行分行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應持《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信息變更備案表》(見附2)和變更后金融許可證復印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三)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間的變更,分別于當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經管轄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附3)。

      第十七條 銀行停止辦理結售匯業務,應當自停辦業務之日起30日內,由停辦業務行或者其上級行持《銀行停辦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附4),向批準或備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外匯局履行停辦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銀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結售匯業務資格自動喪失。

      第十九條 外匯局應根據本細則要求,按照操作簡便、監管有效原則,完善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市場準入管理的內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銀行申請、備案、報告等相關材料。

      第三章 即期結售匯業務管理

      第二十條 銀行辦理代客即期結售匯業務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辦理自身即期結售匯業務應遵守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未明確規定的,參照境內其他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銀行經營業務中獲得的外匯收入,扣除支付外匯開支和結匯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應統一納入外匯利潤管理,不得單獨結匯。

      第二十二條 外資銀行結匯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的,應自行審核并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后依法辦理。結匯方式可選擇按月預結或按照實際開支結匯。按月預結的,預結金額不得超過上月實際人民幣開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繼續按照實際開支結匯;當月預結未使用部分應結轉下月。

      第二十三條 銀行利潤的本外幣轉換按照下列規定,由銀行總行統一辦理:

      (一)當年外匯利潤(包括境內機構外匯利潤、境外分支機構分配的利潤、參股境外機構分配的利潤)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財務核算結果自行辦理結匯,并應按經審計的年度會計決算結果自動調整。但往年有虧損的,應先沖抵虧損,方可辦理結匯。

      (二)外匯虧損可以掛賬并使用以后年度外匯利潤補充,或者以人民幣利潤購匯進行對沖。

      (三)歷年留存外匯利潤結匯可在后續年度自行辦理。

      第二十四條 銀行支付外方股東的股息、紅利或外資銀行利潤匯出,可以用歷年累積外匯利潤或用人民幣購匯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本外幣合并審計報告;

      (二)稅務備案表;

      (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或外資銀行總行的劃賬通知。

      第二十五條 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應按照如下規定,報所在地外匯分局批準后辦理:

      (一)銀行申請本外幣轉換的金額應滿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幣轉換后的“(外匯所有者權益+外匯營運資金)/外匯資產”與“(人民幣所有者權益+人民幣營運資金)/人民幣資產”基本相等。

      2.以上數據按銀行境內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計算,不包括境外關聯行。計算外匯資產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匯資產;計算人民幣資產,應對其中的存放同業和拆放同業取結匯申請前四個季度末的平均數。營運資金和所有者權益不重復計算;人民幣營運資金是指外國銀行向境內分行撥付的人民幣營運資金(含結匯后人民幣營運資金);外匯營運資金是外國銀行向境內分行撥付的外匯營運資金,以及境內法人銀行以自有人民幣購買并在外匯營運資金科目核算的資金。計算外匯所有者權益時應扣除未分配外匯利潤,但未分配外匯利潤為虧損的,不得扣除。

      3.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或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可申請將不超過10%的資本金進行本外幣轉換。

      4.銀行購買外匯資本金或外匯營運資金發展外匯業務的,可依據實際需要申請,不受前述第1和3項條件限制。

      5.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本金幣種有明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項條件限制。

      (二)銀行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3.本外幣轉換金額的測算依據。

      4.相關交易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應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三)銀行申請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一次。

      (四)銀行購匯用于境外直接投資按照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執行,不適用本條前述規定。

      第二十六條 銀行經營業務過程中收回資金(含利息)與原始發放資金本外幣不匹配,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代債務人結售匯(外匯局另有規定除外),并留存與債務人債權關系、結售匯資金來源等的書面證明材料備查。

      (一)債務人因破產、倒閉、停業整頓、經營不善或與銀行法律糾紛等而不能自行辦理結售匯交易。

      (二)銀行從債務人或其擔保人等處獲得的資金來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抵押或質押非貨幣資產變現(若自用應由相關評估部門評估價值);扣收保證金等。

      (三)不存在協助債務人規避外匯管理規定的情況。

      境外銀行境內追索貸款等發生資產幣種與回收幣種本外幣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內關聯行按本條規定代債務人結售匯。關聯行包括具有總分行關系、母子行關系的銀行;同屬一家機構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銀團貸款項下具有合作關系的銀行等。

      銀行依法轉讓境內股權發生本外幣不匹配的,可參照本條辦理相應的結售匯業務。

      第二十七條 銀行經營外匯貸款等業務,因無法回收或轉讓債權造成銀行損失的,銀行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用外匯呆賬準備金或等值人民幣呆賬準備金自行購匯沖抵。

      第二十八條 銀行若以外幣計提營業稅、利息稅或其他稅款,且需要結匯為人民幣繳納稅務部門,應當自行審核并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后辦理。屬于銀行自身應繳納的稅收,計入自身結售匯;屬于依法代扣代繳的稅收,計入代客結售匯。

      第二十九條 不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銀行的自身結售匯業務,必須通過其他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辦理;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銀行的自身結售匯業務,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辦理。

      第四章 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三十條 銀行應當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審慎開展與自身風險管理水平相適應的衍生產品交易。

      第三十一條 銀行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堅持實需交易原則。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具有對沖外匯風險敞口的真實需求背景,并且作為交易基礎所持有的外匯資產負債、預期未來的外匯收支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

      第三十二條 與客戶達成衍生產品交易前,銀行應確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符合實需交易原則,并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等能夠證明其真實需求背景的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與衍生產品交易直接相關的基礎外匯資產負債或外匯收支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二)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標。

      (三)是否存在與本條第一款確認的基礎外匯資產負債或外匯收支相關的尚未結清的衍生產品交易敞口。

      第三十三條 遠期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遠期合約到期時,銀行應比照即期結售匯管理規定為客戶辦理交割,交割方式為全額結算,不允許辦理差額結算。

      (二)遠期合約到期前或到期時,如果客戶因真實需求背景發生變更而無法履約,銀行在獲取由客戶提供的聲明、確認函等能夠予以證明的書面材料后,可以為客戶辦理對應金額的平倉或按照客戶實際需要進行展期,產生的損益按照商業原則處理,并以人民幣結算。

      第三十四條 期權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銀行可以基于普通歐式期權基礎,為客戶辦理買入或賣出期權業務,以及包含兩個或多個期權的期權組合業務,期權費幣種為人民幣。銀行可以為客戶的期權合約辦理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反向平倉和差額結算的貨幣為人民幣。

      (二)銀行對客戶辦理的單個期權或期權組合業務的主要風險特征,應當與客戶真實需求背景具有合理的相關度。期權合約行權所產生的客戶外匯收支,不得超出客戶真實需求背景所支持的實際規模。

      第三十五條 外匯掉期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對于近端結匯/遠端購匯的外匯掉期業務,客戶近端結匯的外匯資金應為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匯的外匯資金。

      (二)對于近端購匯/遠端結匯的外匯掉期業務,客戶近端可以直接以人民幣購入外匯,并進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留存或按照規定對外支付;遠端結匯的外匯資金應為按照外匯管理規定可以辦理即期結匯的外匯資金。因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留存的外匯資金所產生的利息,銀行可以為客戶辦理結匯。

      (三)外匯掉期業務中因客戶遠端無法履約而形成的銀行外匯敞口,應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

      第三十六條 貨幣掉期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貨幣掉期業務的本金交換包括合約生效日和到期日兩次均實際交換本金、兩次均不實際交換本金、僅一次交換本金等形式。

      (二)貨幣掉期業務中客戶在合約生效日和到期日兩次均實際交換本金所涉及的結匯或購匯,遵照外匯掉期業務的管理規定。對于一次交換本金所涉及的結匯或購匯,遵照實需交易原則,銀行由此形成的外匯敞口應納入結售匯綜合頭寸統一管理。

      (三)貨幣掉期業務的利率由銀行與客戶按照商業原則協商確定,但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利率管理規定。

      (四)貨幣掉期業務中銀行從客戶獲得的外幣利息應納入本行外匯利潤統一管理,不得單獨結匯。

      第三十七條 銀行對客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的幣種、期限、價格等交易要素,由雙方依據真實需求背景按照商業原則協商確定。

      期權業務采用差額結算時,用于確定軋差金額使用的參考價應是境內真實、有效的市場匯率。

      第三十八條 銀行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的客戶范圍限于境內機構(暫不包括銀行自身),個體工商戶視同境內機構。

      境內個人開展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對外投資形成外匯風險敞口,銀行可以按照實需交易原則為其辦理衍生產品業務。

      第三十九條 銀行應當高度重視衍生產品業務的客戶管理,在綜合考慮衍生產品分類和客戶分類的基礎上,開展持續、充分的客戶適合度評估和風險揭示。銀行應確認客戶進行衍生產品交易已獲得內部有效授權及所必需的上級主管部門許可,并具備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

      對于虛構真實需求背景開展衍生產品業務、重復進行套期保值的客戶,銀行應依法終止已與其開展的交易,并通過信用評級等內部管理制度,限制此類客戶后續開展衍生產品業務。

      第四十條 銀行開展衍生產品業務應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準確、合理計量和管理衍生產品交易頭寸。銀行分支機構辦理代客衍生產品業務應由其總行(部)統一進行平盤、敞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四十一條 銀行、境內機構參與境外市場衍生產品交易,應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組織銀行等外匯市場參與者建立市場自律機制,完善衍生產品的客戶管理、風險控制等行業規范,維護外匯市場公平競爭環境。

      第五章 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第四十三條 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按下列原則管理:

      (一)法人統一核定。銀行頭寸按照法人監管原則統一核定,不對銀行分支機構另行核定(外國銀行分行除外)。

      (二)限額管理。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實行正負區間限額管理。

      (三)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管理。銀行應將對客戶結售匯業務、自身結售匯業務和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在交易訂立日(而不是資金實際收付日)計入頭寸。

      (四)按周考核和監管。銀行應按周(自然周)管理頭寸,周內各個工作日的平均頭寸應保持在外匯局核定限額內。

      (五)頭寸余額應定期與會計科目核對。對于兩者之間的差額,銀行可按年向外匯局申請調整。對于因匯率折算差異等合理原因導致的差額,外匯局可直接核準調整;對于因統計數據錯報、漏報等其他原因導致的差額,外匯局可以核準調整,但應對銀行違規的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政策性銀行、全國性銀行以及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行使做市商職能的銀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的結售匯業務規模和銀行間市場交易規模等統一核定頭寸限額,并按年度或定期調整。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四條以外的銀行由所在地外匯分局負責核定頭寸限額,并按年度調整。

      (一)上一年度結售匯業務量低于1億美元,以及新取得結售匯業務資格的,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為5000萬美元,下限為-300萬美元。

      (二)上一年度結售匯業務量介于1億至10億美元,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為3億美元,下限為-500萬美元。

      (三)上一年度結售匯業務量10億美元以上,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為10億美元,下限為-1000萬美元。

      依照前述標準核定結售匯綜合頭寸上限無法滿足銀行實際需要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向外匯分局申請,外匯分局可適當提高上限。

      第四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因國際收支和外匯市場狀況需要,對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臨時調控的,應適用相關規定,暫停按照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核定的綜合頭寸限額。

      第四十七條 新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未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除外),外匯局應同時核定其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

      已獲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但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應在經銀監會批準辦理人民幣業務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核定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申請時應提交銀監會批準其辦理人民幣業務的許可文件。

      第四十八條 銀行主動申請停辦結售匯業務或因違規經營被外匯局取消結售匯業務資格的,應在停辦業務前將其結售匯業務綜合頭寸余額清零。

      第四十九條 在境內有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可由該外國銀行總行或地區總部,授權一家境內分行(以下簡稱集中管理行),對境內各分行頭寸實行集中管理。

      (一)集中管理行負責向其所在地外匯分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總行同意實行頭寸集中管理的授權文件。

      2. 銀監會對外資金融機構在境內常駐機構批準書。

      3. 該外國銀行對頭寸實施集中管理的內部管理制度、會計核算辦法以及技術支持情況說明。

      (二)外匯分局收到申請后,應實地走訪集中管理行的營業場地,現場考察和驗收其技術系統對該行頭寸集中管理的支持情況。對符合條件的,批復同時抄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并抄送該外國銀行各分行所在地外匯分支局。

      (三)外國銀行分行實行頭寸集中管理后,境內所有分支行原有頭寸納入集中管理行的頭寸管理,由集中管理行統一平盤和管理。若有新增外國銀行分支行納入頭寸集中管理,集中管理行及新增分支行應提前10個工作日分別向各自所在地外匯分局報備。

      (四)外國銀行分行實行頭寸集中管理后,按照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核定頭寸限額并進行日常管理。其中,涉及業務數據測算的應使用該外國銀行境內全部分支行的匯總數據。

      (五)外國銀行分行實行頭寸集中管理后,若集中管理行和納入集中管理的其他分支行均未開辦人民幣業務,則適用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的相關規定。若集中管理行已開辦人民幣業務,境內其他分支行尚未開辦人民幣業務,則未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分支行仍適用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的相關規定,但其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余額應折算為美元以負值計入集中管理行的頭寸。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條 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衍生產品業務統計、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等相關報表和資料,具體統計報告制度另行規定。

      第五十一條 各外匯分局應按年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地區)結售匯業務金融機構信息表》(見附5)、《(地區)轄內金融機構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核定情況表》(見附6)。報送時間為每年1月底前。電子信箱為:。

      第五十二條 掛牌匯價、未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賬戶等管理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規范。

      第五十三條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違反本細則相關規定的,外匯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四條 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參照本細則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13篇 項目部內部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總則

      1.為進一步強化項目安全管理工作,杜絕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發的《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項目內部安全許可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及中國鐵建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地鐵四號線工程總承包部下發的的《大型機械設備準入及作業許可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要求,項目部結合本項目部實際,特制定《項目部內部安全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請項目部各職能管理部門、各作業分包隊伍,遵照執行。

      2.本實施細則中安全許可主要包含大型臨時設施、施工作業面、機械設備等。

      3.凡是納入安全放可的場所和工程部位,均按月實行許可,工程實施前辦理完成許可手續,然后每月許可一次,達到許可條件時發證,沒有獲得許可證不得開始或繼續實施,直至工程結束或危險源消除。

      二、大型臨時設施安全準入實施細則

      1.大型臨時設施施工安全措施及設施驗收

      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臨建設施包括臨建房屋、加工區、攪拌站、道路、圍擋等。

      1.2各類臨建設施必須在符合安全規定的場地進行搭設,嚴禁搭設在高邊坡、高擋土墻、高圍墻、深基坑的周邊,避開山洪、泥石流、暗溝、城市地下排水管道等災害性地段,遠離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存放地點;搭設在起重機械旋轉半徑內的,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1.3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構)筑物內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

      1.4 各類臨建設施的搭建、拼裝圖紙應符合以下條件:

      1.4.1現場搭建的磚木結構、磚混結構、型鋼現場制作的臨建設施,施工圖應由有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設計并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或由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也可采用經企業審查批準的內部通用圖集(例如:青島地鐵文明施工標準化圖集);

      1.4.2現場拼裝的裝配式臨建房屋,其組裝配件必須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經相關質量檢測單位檢測合格,且有生產廠家提供的拼裝說明書和拼裝圖紙,裝配式臨建房屋的拼裝高度不得超過2層。

      1.5 根據《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要求,臨建設施在使用前,須由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組織搭建或拼裝單位、生產或租賃單位、監理單位等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驗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5.1 臨建設施的施工圖紙是否符合規定;

      1.5.2 需要進行原材料檢驗檢測的,是否有合格的檢驗檢測報告;

      1.5. 3 裝配式臨建房屋的柱、梁等承重構件及螺栓和柱腳等固定連接點的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1.5.4 搭建拼裝質量是否符合施工圖及相關標準、規范的要求;

      1.5.5 臨建設施的搭設位置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5.6臨建設施的搭設位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1.5.7根據驗收標準制定--表1臨建設施驗收記錄表

      表1臨建設施驗收記錄表

      編號:

      工程名稱

      生產廠家

      使用地點

      面積層數

      安裝時間

      驗收時間

      驗收依據

      《施工現場臨時建筑物技術規范》jgj/188-2009

      驗 收 項 目

      驗 收 結 果

      質量控制資料

      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

      觀感質量

      地基與基礎

      主體結構

      建筑屋面

      建筑門窗

      建筑設備

      驗 收

      結 論

      安裝單位(現場負責人):

      使用單位(現場負責人):

      施工單位(項目經理):

      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2.大型臨時設施檔案管理

      2.1對于驗收合格并即將投入使用的大型臨時設施,各項安全管理資料應及時到安保部備案,由現場專職安全、工區安全主管、項目安全主管、安全總監、項目經理逐級對資料進行審核,安保部核實無誤后頒發大型臨時設施準入證。具體資料如下:

      2.1.1臨建設施驗收記錄表

      2.2.2臨時用電布置圖

      2.3.3消防設施布置圖

      2.4.4防排水系統設施布置圖

      2.4.5緊急情況疏散圖

      3.大型臨時設施臨時用電要求

      對于大型臨時設施施工用電檢查時,電氣線路絕緣電阻測試、絕緣電阻檢測、接地電阻檢測、漏電保護器測試的各項檢測需符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規定,并建立了安全技術檔案。

      檢查標準依據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 46—2005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

      檢查結果

      配電箱、開關箱的設置

      現場實行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并采用符合要求的標準配電箱、開關箱。分配電箱與開關箱間距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用電設備間距不超過3m。

      配電箱、開關箱應安裝牢固,固定式箱體中心點距地高度1.4~1.6m、移動式箱體中心點距地高度0.8~1.6m。

      配電箱、開關箱周邊應留有足夠的安全操作距離,并設有明顯警示標志和滅火器材。現場設有配電室時,其設置應符合規范要求。

      開關箱的設置是否滿足“四個一”要求,配電箱、開關箱外形結構是否滿足防雨、防塵要求。

      配電箱及箱內電器元件

      配電箱門、鎖齊全,并有標識及分路圖。箱門與箱體應進行電氣連接。

      配電箱、開關箱內的電器、連接線、n線和pe線端子板等配置及安裝應符合規范要求。

      總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參數應匹配,漏電保護器按扭實驗動作應靈敏有效。

      配電箱、開關箱進、出線應采用橡皮護套絕緣電纜,并按規定與箱內專用接線點進行壓接。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進、出線應與箱體固定。

      照明供電

      特殊場所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照明器。

      使用行燈應符合電源電壓不大于36v;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并耐熱耐潮濕;燈頭與燈體結合牢固,燈頭無開關;燈泡外部有金屬保護網;金屬網、反光罩、懸吊掛鉤固定在燈具的絕緣部位上。

      照明裝置

      照明燈具的金屬外殼必須與pe線相連接,照明開關箱內必須裝設隔離開關、短路與過載保護電器和漏電保護器;室外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內220v燈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高熱燈具與易燃物距離不得小于500mm

      線路敷設

      配線必須采絕緣導線或電纜,五芯電纜必須包含淡藍、綠/黃二種顏色絕緣芯線。淡藍色芯線必須用作n線;綠/黃雙色芯線必須用作pe線,嚴禁混用。電纜線路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埋地電纜路徑應設方位標志。

      架空電纜嚴禁沿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敷設,必須與腳手架、樹木或其他設施等導體采取隔離絕緣措施,且不得使用絕緣老化的導線或電纜,電纜線架設高度應滿足規范要求。

      生活區用電

      嚴禁使用大功率電器、私拉亂接,插座性能(廚房、淋浴等潮濕環境)是否滿足要求

      4.大型臨時設施消防安全要求

      4.1消防重點部位

      4.1.1 《山東省消防條例》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月、其他單位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全面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和器材等進行防火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糾正危險行為;其他單位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和巡查的情況應當作出記錄,由參與檢查、巡查的人員簽名,存檔備查。

      4.1.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施工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規模、現場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及義務消防組織,并應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同時應落實相關人員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施工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或區域,應設置防火警示標識。

      4.1.3 填寫說明:

      ①“情況描述”填寫重點防火部位具體情況,如臨時板房層數、面積、材質,最大居住人數;易燃物品倉庫中易燃物品名稱、數量等;

      ②表后附消防設施現場平面布置圖,圖中注明防護重點區域或部位、消防器材、設施配備位置,宿舍、辦公區等與施工現場、動火點、易燃物品庫間距。

      4.2 消防設施驗收

      4.2.1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向總承包單位負責,并應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同時應承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消防責任和義務;監理單位應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理。

      4.2.2 根據《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相關要求進行滅火器材驗收。

      ①滅火器的維修期限應符合規定:

      滅火器的維修期限

      滅火器類型

      維修期限

      水基型滅火器

      手提式水基型滅火器

      出廠期滿3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1年

      推車式水基型滅火器

      干粉滅火器

      手提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出廠期滿5年;

      首次維修以后每滿2年

      手提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貯壓式)干粉滅火器

      推車式(儲氣瓶式)干粉滅火器

      潔凈氣體滅火器

      手提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推車式潔凈氣體滅火器

      二氧化碳滅火器

      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②“驗收內容”應按照相應消防器材驗收內容進行驗收,如滅火器須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③“驗收結果”為合格、不合格;

      ④“驗收人員簽字”必須由參加驗收人員進行簽字,驗收應通知監理單位人員參加。

      4.3 動火作業審批

      4.3.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4.3.2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規定:

      ①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

      ②動火操作人員應具有相應資格。

      ③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④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⑤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⑥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應配備滅火器材,并設動火監護人進行現場監護,每個動火作業點均應設置一個監護人。

      ⑦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否則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

      ⑧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

      4.3.3 該審批表只限于有效時間內及規定的動火點使用,動火點、時間變動的需要重新申請。

      5. 大型臨時設施安全評估

      對于大型臨時設施包括臨建房屋、加工區、攪拌站、道路、圍擋等,需每月進行安全檢查評估,達到安全要求的,準予施工或使用。安全檢查評估的重點是臨時用電安全、消防安全管理、防排水系統、以及防風防雷電和防凍害措施。由各級安全負責人進行檢查評估,項目經理進行復核處理。

      6. 大型臨時設施評估結果處理

      檢查評估認為大型臨時設施未達到安全要求時,提出整改意見,現場整改后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允許進行施工作業。

      7. 大型臨時設施事故責任界定

      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對其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負責,一旦該場所發生事故,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三、施工作業面安全準入實施細則

      1.本項目部施工作業面(含臨建工程)分類

      ①地下暗挖工程:富水軟弱破碎圍巖、淺埋偏壓的隧道及地鐵工程;可能發生突水突泥、坍塌和瓦斯爆炸風險的隧道及地鐵工程;穿越江河湖海、交通通道、城市管線及建筑物、村莊等重要結構物的隧道及地鐵工程;長(特)大隧道。

      ②橋梁工程:跨越江河湖海的橋梁深水施工、24m及以上高空作業;橋梁跨越既有線鐵路、縣級以上鐵路、城市道路施工;具有技術復雜、施工難度大的橋梁工程。

      ③營業線工程:上跨、下穿主要干線的橋涵施工;繁忙干線、干線及樞紐站改造工程;橋涵接長、路基幫寬、并行繞行段施工以及臨近既有線吊裝、安裝施工和鋪軌架梁作業等。

      ④基坑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線及其復雜等工程。

      ⑤路基工程:6m以上的邊坡施工或者高度雖不足6m但地質條件復雜的高大邊坡。

      ⑥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模板構件支撐高度大于8m,或跨度大于18m,施工總荷載大于10kn/㎡,或集中線荷載大于15kn/㎡模板支撐體系。

      ⑦起重吊裝工程: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拆除的工程;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⑧腳手架工程:高度超過24m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各類懸挑式腳手架。

      ⑨爆破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及其它臨近既有線土石方爆破工程。

      ⑩其他危險性較大工程: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可能影響建設工程安全的施工;專業性強、工藝復雜、危險性大、較差作業等易發生安全事故的施工等。

      2. 施工作業面安全管理

      2.1項目部成立現場安全管理機構并針對施工現場作業面建立健全以下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技術交底制度、安全技術措施編制、審查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制度、班前安全活動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與職業衛生用品管理制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管理制度、工傷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制度、項目經理帶班制度等。

      2.2定期對管理人員及值班情況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要求整改。

      3.分包單位資質證件

      3.1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要求施工單位留存分包單位以下證件、文件復印件:

      ①企業營業執照;

      ②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④ 企業分包安全協議。

      3.2 人員資格管理

      3.2.1 依據《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暫行規定》,施工單位的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現場留存相關證件備查。

      3.2.2 依據《山東省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培訓,由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特種作業包括以下工種:

      ①建筑電工;

      ②建筑架子工(普通腳手架);

      ③建筑架子工(附著升降腳手架);

      ④建筑起重司索信號工;

      ⑤建筑起重機械司機(塔式起重機);

      ⑥建筑起重機械司機(施工升降機);

      ⑦建筑起重機械司機(物料提升機);

      ⑧建筑起重機械司機(門式起重機);

      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

      ⑩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施工升降機);

      11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物料提升機);

      12高處作業吊籃安裝拆卸工;

      13建筑電氣焊接(切割)工。

      4.作業面的方案、指導作業書、技術交底、安全教育培訓考核

      4.1作業面安全專項方案

      4.1.1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住建部《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應單獨編制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技術措施文件),主要指:基坑支護、降水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腳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人工挖擴孔樁工程;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預應力工程;臨時用電;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1.2安全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安全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簽字。

      4.1.3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4.2作業面指導作業書

      4.2.1項目部對特殊過程的控制,除應執行一般過程控制的規定外,還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專門的作業指導書。

      4.2.2不太成熟的工藝或缺少經驗的工序應安排試驗,編制成作業指導書,并進行首件(段)驗收。

      4.2.3編制的作業指導書,應經項目部或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執行。

      4.3技術交底

      4.3.1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

      ①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要求,安全技術交底工作必須交至作業層,在正式作業前進行,不但口頭講解,而且應有書面文字材料,交底履行簽字手續。安全技術交底是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向施工作業人員進行責任落實的法律要求,要嚴肅認真地進行,不能流于形式。內容不能過于簡單,千篇一律,應按分部分項工程和針對具體的作業內容進行。

      ②分部分項工程安全技術交底內容: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方案的基礎上對施工內容進行細化和補充;對具體操作者講明安全注意事項,保證操作者的人身安全。

      ③交底中應明確本分部分項工程施工現場常見的職工傷亡事故類型,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觸電、機械傷害、坍塌事故等。

      4.3.2各工種安全技術交底

      ①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結合施工現場的各作業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由專業的技術人員對作業工人進行工種安全技術交底。工種安全技術交底可結合學習安全教育內容同時進行。

      5.安全防護

      5.1施工現場安全防護設施應根據安全防護方案的要求搭設。搭設完畢,項目負責人應組織項目技術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專職安全員及有關班組對防護設施進行逐項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驗收可分層進行或分段進行

      5.2施工過程中,凡是需要拆除臨時支撐體系時,由施工班組長提出申請,經該項目施工負責人檢查確定拆除的范圍和數量,并采取切實可行的加固措施后,由項目部技術人員、安全員共同檢查驗收,合格后,再進行拆除

      6.作業面安全警示標識、責任標牌、操作規程牌、平面布置圖

      6.1施工現場入口處及主要施工區域、危險部位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警示標志牌:如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屬于危險部位,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6.2在鋼筋制作、模板制作、混凝土(砂漿)攪拌、腳手架搭設等操作部位應掛崗位操作規程牌。

      6.3項目部應對各類機械設備上張貼機械操作規程。

      6.4平面布置圖

      6.4.1施工平面圖,應標明擬建工程平面位置、生產區、生活區、生活區、預制場地、材料堆放位置;周圍交通環境、環保要求,需要保護或注意的情況。

      6.4.2平面布置圖要有明顯的動態特性,即每個較短的施工階段之后,施工平頁面黑霧最早變化的。要科學合理的組織好施工現場施工。

      6.4.3所有的材料堆場、小型機械的布設均按平面要求布置,如有調整有書面通知。在做好總平面管理工作的同時,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堅持合理的施工順序,不打亂仗,力求均?生產。

      6.5應急管理

      6.5.1項目部應針對重大危險源,如高處墜落、物體打擊、斜塌、觸電、中毒及其他群死群傷等可能發生的事故建立和制定應急救援預案,落實搶救、疏散和應急等措施。

      6.5.2由項目部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項目部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落實應急救援人員、器材、設備,并定期進行演練。

      7.施工作業面檢查評估

      每月由現場安全員、工區安全主管、項目安全主管、項目安全總監各級安全負責人對施工作業面進行檢查評估,項目經理進行復核處理。

      8. 施工作業面評估結果處理

      檢查評估認為施工作業面未達到安全施工要求時,提出整改意見,現場整改后不能滿足安全要求的,不允許進行施工作業。

      9. 施工作業面事故責任界定

      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對其相應的安全作業許可負責,一旦該場所發生事故,安全作業許可證簽發人承擔事故相應責任。

      四、大型機械設備安全準入實施細則

      第14篇 消毒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范文

      消毒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消毒工作及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的管理,防止疾病傳播,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軍隊、鐵路、交通、民航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消毒管理辦法》負責本系統的消毒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消毒技術規范,對生產、經營和使用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進行消毒效果的監測管理。

      軍隊、鐵路、交通、民航的衛生防疫機構承擔本系統內的消毒監測管理工作,并接受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 國家對生產、經營、使用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的審批和發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簡稱省級以上)的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醫療、衛生、消毒服務和未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現行版的所有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生產、經營、使用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需要消毒的場所。

      第二章 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的消毒

      第六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預防醫院內感染的管理組織,負責本單位消毒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建立消毒、隔離制度,預防醫院內感染。

      第七條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保健人員,必須接受消毒滅菌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

      第八條 進入人體組織或無菌器官的醫療用品必須達到滅菌。各種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必須一人一用一滅菌。凡接觸皮膚、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須達到消毒。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用品,用后必須及時銷毀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九條 醫療、衛生、保健機構和科研、教學等單位使用的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必須是獲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許可”的產品,并定期監測消毒效果。

      第十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的手術室、產房、嬰兒室、燒傷科等有關科室和實驗室的空氣、物體表面和醫療用品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醫院污水排放應符合“國家醫院污水排放標準”。運送傳染病人的車輛、工具和污染物品等必須隨時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一條 發生醫源性感染,導致傳染病暴發或流行時,醫院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衛生防疫機構,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衛生防疫機構應當做好對醫院消毒工作的技術指導。

      第三章 疫源地消毒

      第十二條 甲類傳染病鼠疫、霍亂和乙類傳染病中的肺炭疽、艾滋病疫源地,要在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監督指導下,由有關單位和個人及時進行消毒,或由當地衛生防疫機構負責進行終末消毒。

      第十三條 乙類傳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細菌性痢疾、傷寒和副傷寒、脊髓灰質炎、白喉等必須按照當地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由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消毒處理,或由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組織消毒。

      第四章 預防性消毒

      第十四條 來自疫區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皮毛、羽毛及其收購、運輸、加工部門和可能導致人畜共患傳染病傳播蔓延的物品和場所,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

      第十五條 托幼機構的室內空氣、餐具、毛巾、玩具等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消毒處理。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公共場所的消毒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八條 單位或個人經營國家允許經營的舊衣、舊物,必須按照衛生防疫機構的要求進行消毒處理。

      第十九條 殯儀館、火葬場和停放尸體的場所及車輛必須建立經常性消毒制度。

      第五章 醫療衛生用品的消毒

      第二十條 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根據其用途,應當達到滅菌或消毒,并取得省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和獲得“衛生許可證”。衛生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方可出廠、銷售。凡從事此類用品生產、銷售的單位,必須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測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的原材料必須清潔、對人體無毒無害。凡經消毒滅菌后的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產品,要嚴格防止再污染。包裝上應當注明批準文號、廠名、批號、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詳細使用說明,介紹產品保存條件和使用注意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經營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的部門,應當按照產品生產廠家提供的說明書和規定,保存、運輸。不得銷售無廠名、廠址、批號、消毒標簽及無有效期限或過期產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對消毒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二)責令被檢查單位或個人限期改進消毒工作。

      (三)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內設立負責消毒管理工作的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消毒衛生監督任務。

      衛生監督員由合格的消毒衛生專業人員擔任,并由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聘任發給證件。

      軍隊、鐵路、交通、民航的衛生主管機構,依照本辦法可以在本系統內設立和聘任從事消毒衛生專業人員擔任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五條 衛生監督員執行下列任務:

      (一)監督檢查消毒措施執行情況。

      (二)進行現場調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標本,查閱、索取、復制必要的文字、圖片、聲象資料等),并寫出調查報告。

      (三)對違法單位或個人提出處罰建議。

      (四)執行衛生行政部門交付的任務。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拒絕、隱瞞,衛生監督員應當對有關技術資料和所提供的情況保守秘密。

      (五)及時提出消毒措施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消毒藥劑、消毒器械和一次性使用的醫療、衛生用品的單位必須按《消毒藥械和醫療衛生用品審批程序》的規定,申請并獲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生產營業執照,并接受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測管理。

      一次性使用的輸液(血)器、注射器的研制、生產單位,必須經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登記,產品由衛生防疫機構或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消毒實驗室,進行消毒監測合格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批準,發給“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設立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審評委員會,負責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的審評工作。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在全國認定消毒鑒定實驗室,負責消毒、滅菌效果檢測和有關技術鑒定工作。

      第二十八條 從事消毒服務的單位應當接受當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和衛生防疫機構的監測管理及業務指導。

      第七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以處罰。

      第三十條 經衛生防疫機構監測消毒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產品使用超出審批限定范圍的,各級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改進。

      對限期改進后的產品,仍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發證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其“衛生許可證”。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消毒藥劑、消毒器械的審批和監測及疫情消毒處理,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用語含義如下:

      消 毒:是指用化學、物理、生物的方法殺滅或消除環境中的致病微生物,達到無害化。

      滅 菌:是指用化學、物理方法達到殺滅一切微生物。

      衛生用品:是指需要消毒的衛生用品,包括:棉簽、口罩、避孕工具、婦女衛生紙、婦女衛生巾、婦女衛生栓(杯)、消毒紙巾、隱形眼鏡保存液和直接用于病人的漱口杯、一次性衛生餐具等。

      醫療用品:是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機構診斷、治療用的需要消毒的醫療用品,包括:一次性使用的注射器、輸液(血)器、手術巾、手術衣、帽、口罩、一次性口腔鏡、一次性手套、指套及其它需要消毒的醫療用品等。

      消毒藥劑:是指用于消毒、滅菌或洗滌消毒的制劑。

      消毒器械:是指用于消毒、滅菌的各種器械或裝置。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消毒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衛生部(87)衛防字第49號文發布的《消毒管理辦法》和衛生部(85)衛防字第58號文頒發的《食品工具、設備用洗滌劑、消毒劑、洗滌消毒劑衛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1、消毒藥械和醫療衛生用品審批程序

      2、消毒藥劑和消毒器械衛生許可申請表

      3、消毒鑒定實驗室管理規范

      4、消毒鑒定實驗室申請表

      第15篇 公司職能部門費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怎么寫

      公司職能部門費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一、目的為了保證公司正常運營,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二、 適用范圍適用于公司職能部門。職能部門是指設立于公司總部內為保證公司正常運營而服務于整個公司的常設部門(包括正常職能部門和費用歸口管理部門)。

      三、 預算執行和管理

      1、 標準預算部分:每季度最后一個月15日之前,各職能部門編制下季度預算,經部門綜合平衡后報公司財務部審核,經ceo批準后,由財務部下達執行。標準預算由部門總額預算和科目單項預算組成,每一筆費用不得突破總額預算支出的同時也不得超科目單項預算。

      2、 預算外部分:指有預算但超預算支出的項目,這類項目是費用管控的重點。原則上各部門不允許有預算外費用發生,如有超預算支出,該費用發生部門可向財務部提出追加預算的申請,納入預算管理。如無法追加預算,并確實需要發生的費用可做為預算外費用處理,處理具體要求:a、每一筆預算外支出部門要提供預算外報銷和支出的理由說明,由部門主管副總裁簽批后報財務部備案,財務部有權對提交的說明提出修正意見;b、預算外借款和報銷應在借款和報銷時提供經部門主管副總裁簽批的支出理由說明呈ceo批復,并在借款和報銷時做為附件提交給財務部,如無此說明財務部有權拒絕借款和報銷。

      四、 費用歸口管理

      1、 為便于費用的控制和管理,根據費用性質和業務發生的情況,公司對部分費用項目進行歸口管理,授權有關部門為費用歸口管理部門,各費用歸口管理部門對歸口管理的費用項目負責(具體負責項目參見費用類別)。

      2、 費用歸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部、行政部、財務部。

      3、 費用歸口管理部門的責任:費用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匯總歸口費用預算,綜合平衡后向財務部提出。在預算執行中控制歸口費用的支出情況。具體負責情況如下:a、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力歸口費用的管理,對公司工資、福利費提出科學的預算,在預算執行中嚴格費用支出的同時保持工資、福利費的激勵機制;b、行政部負責行政歸口費用的管理,行政歸口費用多為維護公司正常辦公條件的支出項目,行政部須在保證公司正常辦公條件的同時以高效節約為原則提出費用預算,費用支出須盡量做到能夠定點的一定要定點,能夠合同管控的一定要合同管控,能夠集中支付的一定要集中支付;c、財務部負責財務歸口費用的管理,財務部必須從公司的角度出發統一規劃提出費用預算,在嚴格執行預算的同時保證費用支出具有長期效益。

      4、 各費用歸口部門須在預算執行后定期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分析,就預算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五、 費用的審核及報銷

      1、 費用報銷分類:費用報銷主要分為預算內費用報銷和預算外費用報銷兩類。

      2、 報銷程序:a、報銷人員先將原始發票按類別分別用a4紙粘貼整齊,并在電腦上填制相關的付款申請單,打印簽字審批后,方可將完成審批手續的原始單據和填寫完整的付款申請單據整理好一并送交財務部;b、費用發生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將報銷原始單據送交財務部,每天單據報銷起止時點為上午10:00--下午4:00;超過下午4:00后送交的單據自動順延至第二天;c、財務部出納對收到簽批后的報銷單據進行合法性審核后,將以電話的方式通知報銷人員領取報銷款及借款,(如報銷人員在公司有未歸還的借款,則支付時出納會以扣除借款后的余額支付)。

      六、 借款審批程序

      1、 借款人員應在電腦上填制借款申請單,應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借款方式(現金借款或支票借款)、預計還款時間,經授權人員審批后方可至財務部領取借款。

      2、 如需要大額現金借款(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需提前一天告知財務主管,以防止庫存現金不足支付借款。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模板(1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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