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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1 07:05:39 查看人數:58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第1篇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 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 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 酒后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 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 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 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 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 施工工作區域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 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并賠償所有損失。

      11、 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 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 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 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 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 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 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 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 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 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第2篇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處罰條例2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處罰條例(二)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20元/人次,不扣帽帶10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施工中上下亂拋擲材料或工具者,罰違章人10元/次。

      3、不懂電器設備而玩弄者,使用電爐,亂接亂掛電線出現事故,責任自負,并罰款50-200元。

      4、酒后作業罰款按有關條款處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腳赤膊操作者罰款10元/次。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 者,處以每處100元罰款。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木工棚,倉庫等禁煙場所內吸煙處以罰款20元/人次。

      10、在宿舍區,施工現場設置的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及安全設施禁 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作賠償所有損失。

      11、為保證安全用電,本工地每個職工一律不得使用電炒鍋及以其它用電器,嚴禁電爐進工地,一經發現,沒收電爐并罰款50-500元,宿舍內除隊部拉接的電線外,一律不得私自接電線,違者罰5-100元。

      12、罰款處理由安全員列出清單,批準后交財務科實施,罰款處理一經作出必須執行,在當月職工工資中扣除。

      13、班組長每天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班組長必須配合安全員做好各式各簽訂交底工作。

      14、 抓獲破壞工程水電成品設施者(如已穿好的各種電線、各種管子和和種接線盒及其它)發給獎金30-100元或視情獎勵。

      15、抓獲破壞已做好的油漆成品者,發給20-50元的獎金或視情獎勵。

      16、抓獲破壞機械設備者,發給獎金30-100元,或酌情獎勵。

      17、發生火災時能積極投入滅火,成績顯著者,發給獎金50-200元,或酌情重賞。

      18、在外來擾亂人員或工地內職工爭吵及打架時能積極勸阻,效果步著,發給獎金30-200元,或酌情重賞罰分明。

      19、抓獲在樓內大小便者,發給獎金20-50元。

      20、抓獲偷飯盒者,發給獎金20-50元或酌情獎勵。

      21、拾金不昧者酌情獎勵。

      22、對其它違紀行為或案件,能及時制止或及時舉報者,經調合核實,若確有其事,能按本細則對 即對口獎勵,不能對口的,則按其案件大小或對工程及損失程度酌情獎勵。

      23、 所有罰款及獎勵金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經理簽字,由財會室從每月工資款中扣加。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執行。

      ****項目部

      第3篇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班)、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以下統稱學校)的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后啟動應急預案、對傷亡人員實施救治和責任追究等。

      第五條 各級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學校周邊治理和學校安全的監督與管理職責。

      學校應當按照本辦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

      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和支持學校安全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食堂、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筑、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鑒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二條 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三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于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四條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三)定期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改造。

      舉辦學校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有條件的,學校舉辦者應當為學校購買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實行校長負責制;應當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保衛人員,明確其安全保衛職責。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健全門衛制度,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的登記或者驗證制度,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入內,禁止將非教學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動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險物品帶入校園。

      學校門衛應當由專職保安或者其他能夠切實履行職責的人員擔任。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建立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制度和危房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對學校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檢驗;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及時維修或者更換;維修、更換前應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或者設置警示標志。學校無力解決或者無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

      學校應當在校內高地、水池、樓梯等易發生危險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者采取防護設施。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對于政府保障配備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并設置消防安全標志,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檢查或者按照規定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定期檢查,發現老化或者損毀的,及時進行維修或者更換。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二條 學校應當建立實驗室安全管理制度,并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置于實驗室顯著位置。

      學校應當嚴格建立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的購買、保管、使用、登記、注銷等制度,保證將危險化學品、放射物質存放在安全地點。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并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有條件的學校,應當設立衛生(保健)室。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托幼機構與小學在入托、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將學校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系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

      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以及有吸毒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十五條 有寄宿生的學校應當建立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人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學校應當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并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購買或者租用機動車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應當建立車輛管理制度,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接送學生的車輛必須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

      接送學生專用校車應當粘貼統一標識。標識樣式由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學校不得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

      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應當身體健康,具備相應準駕車型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最近3年內任一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致人傷亡的交通責任事故。

      第二十七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

      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學活動中應當遵循教學規范,落實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預見、積極防范可能發生的風險。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

      學校以及接受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的單位必須采取有效措施,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劃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并根據教學要求采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必須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并落實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小學、幼兒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當合理安排學生疏散時間和樓道上下順序,同時安排人員巡查,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晚自習學生沒有離校之前,學校應當有負責人和教師值班、巡查。

      第三十三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制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不得將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

      學校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并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課程標準和地方課程設置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開展安全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開學初、放假前,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集中開展安全教育。新生入校后,學校應當幫助學生及時了解相關的學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規定。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針對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與要求,對學生進行實驗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輻射、防污染等的安全防護教育。

      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用水、用電的安全教育,對寄宿學生進行防火、防盜和人身防護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安全防范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應對不法侵害。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交通規則和行為規范。

      學校應當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和體驗,使學生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提高防火意識和逃生自救的能力。

      學校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到江河湖海、水庫等地方戲水、游泳的安全衛生教育。

      第四十二條 學校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預防演練。

      學校應當每學期至少開展一次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四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協商,選聘優秀的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應當協助學校檢查落實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處理、定期對師生進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納入派出單位的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四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人員、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劃,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六條 學生監護人應當與學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強對被監護人的各項安全教育。

      學校鼓勵和提倡監護人自愿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校園周邊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通過多種途徑和方式,聽取學校和社會各界關于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八條 建設、公安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在學校圍墻或者建筑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復雜的學校周邊地區增設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五十條 公安、建設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在學校門前道路設置規范的交通警示標志,施劃人行橫線,根據需要設置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設施。

      在地處交通復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農村地區交通工具的監督管理,禁止沒有資質的車船搭載學生。

      第五十二條 文化部門依法禁止在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并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五十三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四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七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五十五條 在發生地震、洪水、泥石流、臺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六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五十七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規定的原則和程序等,及時實施救助,并進行妥善處理。

      第五十八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屬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

      第五十九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上一年度學校安全工作和學生傷亡事故情況。

      第八章 獎勵與責任

      第六十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對在學校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或者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視情況聯合或者分別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十一條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設、交通、文化、衛生、工商、質檢、新聞出版等部門,不依法履行學校安全監督與管理職責的,由上級部門給予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部門和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學校不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職責,對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學生和教職工傷亡的;

      (二)發生事故后未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瞞報、謊報或者緩報重大事故的;

      (四)妨礙事故調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五)拒絕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校外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引發學校安全事故的,或者在學校安全事故處理過程中,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造成學校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賠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處理。

      第4篇 小學安全管理條例

      小學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工作,確保學生安全、健康、快樂地學習、生活,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對師生進行系統的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其安全防護意識;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防范措施,切實降低事故發生率。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加強教育、群防群治”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二章學校安全工作要求

      第四條學校合理安排學生的學習時間。學生每日在校學習時間不超過6小時,學校作息時間表中明確規定靜校時間。學校或者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延長授課時間和增加作業量,加重學生學習負擔。

      第五條學校和家庭必須把學生的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定期或不定期在學生中普遍進行安全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和自救自護技能。

      第六條根據學校自身的特殊情況,在中心學校和茶介斗小學學習需穿越320國道的學生,其學生家長和教師都必須更注重對孩子交通安全知識教育,并督促孩子在交警站崗值勤的時間內穿越公路,中飯必須在學校食堂就餐。學校在開學初向家長致一封信(附上交警在320國道站崗值勤時間;學校作息時;安全知識守則),作息時間如有變動,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家長,讓學校和家庭攜起手來,共同做好對學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

      第八條高度重視學校周邊環境問題,如出現學校附近開辦營業性歌舞廳、營業性電子游戲場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場所,應及時上報,與有關部門取得聯系進行整除。發現學校門前和兩側擺攤設點,學校應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教育學生不吃零食,不到小攤小販上買東西,使學校周圍有一個健康文明的環境。每學年初中心學校校長與各校負責教師簽訂安全工作責任狀,明確落實責任制,共創安全文明校園。

      第九條加強校舍的管理與維修,消除事故隱患。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對校舍及輔助用房進行檢查,鑒定為危房的一律停止使用,對破舊房屋要及時維修。各校負責教師平時要密切注意校舍的安全,一旦發現隱患,應及時上報,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條嚴格用電、用水管理,注意用電、用水安全。用電線路和設備要經常檢查,發現老化線路要及時更換;用電操作要嚴格、規范,并由專人負責。學校的公共飲水設施、水源等要采取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條做好學校食品衛生工。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和《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同時,學校領導要重視傳染病的防治與管理工作,堅持學生定期健康體檢制度。

      第三章學校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二條學校把安全工作納入學校工作計劃,期末作為考評每位教師工作的一項內容。

      第十三條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的安全工作。

      第十四條校長對全鎮安全工作負責,負責教師對本校安全工作負責,班主任對班級安全工作負責,教職員工均有維護學校安全和保護學生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學校應配備安全工作聯絡員,并報鎮政府和市教委備案。安全工作聯絡員要及時了解學校安全工作情況,迅速準確地傳達上級和學校領導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定期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十六條學校要在市教委、鎮政府的領導下,會同公安、交通、消防、衛生、防疫、綜合治理、新聞宣傳等部門,相互配合、通力協作,齊抓共管,形成良好的學校安全防范體系。

      第四章學校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學校安全工作作為學校教育行政管理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學校領導、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十八條學校要充分利用活動課、學科教學滲透等形式,針對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以及知識結構、認知能力的差異,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第十九條學校聘請校外輔導員來校對學生進行法制安全知識講座,增強學生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使學生能夠知法守法,并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第五章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學校應建立健全各項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逐步實現安全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第二十一條實行安全工作定期檢查制度。學校要經常在中心校、村小進行安全檢查。每學期初要組織專項檢查,主要檢查對安全工作是否重視,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得力有效并得到落實,各種設施設備是否有安全隱患,食品是否衛生等。要認真仔細,不走過場,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任何形式的集體性外出活動(包括教育、教學計劃內的),必須書面

      報告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再由領導小組報請鎮政府和市教委基礎科審批,批準后方可外出,并堅持安全、就近、就地、徙步原則,組織者要制訂相應的安全措施,遵循有關規定,確保萬無一失。

      第二十三條實行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凡學校發生死亡或重大傷害事故,應迅速向鎮政府、市教委報告,并在24小時內向省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落實“安全教育周”制度。每年3月份最后一周為學校學生“安全教育周”。主要內容:

      (1)組織學生看一本安全教育錄像;

      (2)出一期安全教育黑板報;

      (3)上一堂安全教育主題班會課;

      (4)全面進行一次安全工作自查。

      第六章事故處理與獎懲

      第二十五條學校將安全教育、管理和防范工作作為考核每位教師的重要內容。凡發生重大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教師一律取消本年度評優資格,對因玩忽職守而釀成重大安全事故者,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要依法妥善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學校教師、學生在校內受到輕微傷害的,學校可配合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進行處理;發生死亡、重傷等重大事故的,應保護現場,迅速報告鎮教委、市教委、公安及衛生等部門,及時疏散學生,全力救護傷員,減少傷亡,并積極協同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凡師生在校外因非學校責任造成傷害的,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實行安全工作獎懲制度。對見義勇為,為保護國家財產或師生安全作出貢獻者要給予表彰獎勵;對遇險不救、臨危逃脫者,要給予黨紀、政紀、校紀處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安全工作與教師年度考核掛鉤。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5篇 藥店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本藥店的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辦法。

      一.消防安全責任

      法人職責:

      (一)企業法人是本公司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藥店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二)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本藥店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情況;

      (三)為本藥店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藥店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企業負責人職責:

      (一)制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督促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消防安全管理

      (一)藥店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

      (二)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及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及上級公司關于易燃易爆和危險品的搬運和儲存辦法,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

      (五)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三.防火檢查和隱患的整改

      (一)值班人員應當每日對用電、用水、安全出口等有否違章,是否暢通,是否完好進行檢查,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二)對檢查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三)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存檔備查。

      四.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一)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對員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全員的消防意識。

      (二)積極參加國家的消防日活動,配合當地消防部門做好消防知識宣傳、教育圖片的張貼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五.獎懲

      1、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藥店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處罰金額從100-300元不等。

      第6篇 氣瓶安全管理條例范例

      1使用

      1.1使用氣瓶時嚴禁敲擊和碰撞。

      1.2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溫水解凍。

      1.3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不許靠近熱源。

      1.4盛裝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5米,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10米。

      1.5不準使用電磁起重機械吊運、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氣瓶。

      1.6各種成品氣瓶,嚴禁曝曬。

      1.7各種氣瓶的閥門應關嚴,使用終了應留有一定的余壓。

      1.8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線的場所內。

      1.9有毒氣瓶,瓶閥必須嚴密,并配帶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時管路一定要嚴密,開啟閥門或使用時,應配戴防毒面具。

      1.10不準在人口稠密區或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氣瓶。

      1.11盛裝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氣體的氣瓶嚴禁超裝。

      2運輸

      2.1運輸前進行安全檢查,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2裝車時要橫放,頭向一個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嚴禁串動。裝車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帶防欄的不準超過五層。

      2.3裝運氣瓶的車輛要嚴禁煙火。裝運有毒、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時,必須有防毒面具和相應的滅火器材。

      2.4運輸盛裝氧氣或強氧化劑氣瓶時,不準帶有易燃、可燃物質。

      2.5運輸氣瓶的車輛嚴禁同時裝運性質相反的物資,各種油桶化學用品不得與氣瓶混裝。

      2.6運輸氣瓶的車輛時速不準超過40公里,禁止急轉彎,禁止超越同種車輛和緊急制動,防止車輛急劇顛波。

      2.7運輸氣瓶的車輛,必須選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車三萬公里以上駕駛經歷、技術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3氣瓶的儲存

      3.1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入庫的氣瓶、瓶帽、防震圈必須齊全,放置要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臥放的氣瓶頭向一個方向,堆放高度不超過五層。

      3.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3.4性質相反的氣瓶不準同庫儲存。

      3.5入庫前必須將運輸過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資的氣瓶清洗干凈。

      3.6庫內嚴禁煙火

      3.7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易燃氣瓶的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

      4安全附件

      4.1各種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須齊全。

      4.2運輸、使用、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由該單位負責配齊。

      5組織措施

      5.1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規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2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和安全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對違反運輸、使用、儲存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經濟責任制嚴格進行考核。

      5.4對違反本管理制度而導致作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7篇 江九中學安全管理條例

      九江中學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校、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安全工作應堅持教育先行、預防為主、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多方配合、責任到人的原則。實行安全責任由學校和相關處室負全責的管理機制。

      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實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防止事故發生,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進行及時有效的處理,確保學校師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

      第四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副校長為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學校安全領導小組。學校安全工作實行校長領導下的按“分片、分類”雙線負責制:實行“誰分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誰包干、誰負責”責任制;實行校領導、處室包片,干部包校負責制。

      第五條各校要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校長對學校安全工作負總責,并確定一名教師具體負責。學校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網絡,確定一位安全工作聯絡員,并報中心小學備案。安全工作聯絡員要相對穩定,確須變動的要及時補報。安全工作聯絡員要及時了解轄區內安全情況,要迅速準確地傳達上級和單位領導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要求,要定期向主管領導和上級匯報安全工作情況。

      第三章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學校安全教育以學生為主,同時對教職員工開展教育。學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衛生安全教育;

      (四)用電安全教育;

      (五)實驗、實習及社會實踐安全教育;

      (六)體育運動安全教育;

      (七)網絡安全教育;

      (八)勞動及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九)其他方面的安全教育。

      學校應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防范意識培養、安全知識教育和安全技能訓練,重視加強緊急情況下撤離、疏散、逃生等安全防護教育,增強師生自救、自護和互救的能力。

      第七條學校應根據學生年齡特點、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確定各學段安全教育目標,形成教育遞進層次。

      第八條學校應根據地域、環境、季節特點,利用活動類課程時間,每月定期對學生進行安全集中教育,并將安全教育滲透到教學、社會實踐、日常生活及各類大型活動中。

      學校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組織消防逃生演習。

      學校應將放假前、開學初作為安全教育的重要時段,重點向學生介紹水陸交通安全、飲食飲水衛生、校內外活動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護知識等。

      學校應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每年3月最后一周周一)、全國食品衛生宣傳周和市“安全教育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活動等,針對安全教育的薄弱環節,確定活動主題 ,開展宣傳教育活動。每月至少開展一次有主題安全教育活動。

      第九條學校應與家庭密切配合,注重學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障礙疏導工作,幫助學生克服心理壓力,防止和減少學生因心理疾病而發生的他傷、自傷、自殘事故。學校應把安全工作作為家長會、家長學校的重要內容,增強安全教育效果。

      第十條學校應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開展師德師風教育活動,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第十一條學校應加強校園安全文化建設,充分利用學校各種宣傳教育陣地和設施,通過興辦知識競賽、征文、文藝匯演、手抄報比賽等形式,開展宣傳教育活動。

      第四章安全制度和督查

      第十二條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度。學校應層層建立安全責任制度,層層簽定安全責任狀,切實做到層層有目標、人人有責任、事事有人管。

      第十三條建立完善學校安全工作安全常規管理制度。學校應對教育教學工作的各個環節提出安全要求,并對校內安全防范重點環節和重點區域加強管理,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四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檢查制度。學校應在每月第一個星期對校舍(含食堂)、圍墻、體育設施、消防設施、各種儀器設備安全狀況及學校衛生保健品、化學藥品、食品衛生、安全警示語、周邊環境等進行全面檢查,特別在開學前、雨(雪)季前學校應加強重點防范,杜絕事故發生。

      第十五條建立學校安全工作考核制度。將學校安全工作列入對學校綜合評估的重要內容。學校應根據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安全工作制度,定期進行查驗并完善。建好安全工作臺帳,作出工作記錄或檢查記錄。

      第十六條學校每學年的工作總結應有安全工作的內容。重點安全專項檢查的學校應形成書面總結報告,上報中心小學安全辦公室。

      第十七條實行安全工作“一票否決制”,凡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學校,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五章校內設施安全

      第十八條學校應加強校舍管理和監控,為師生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學校校舍的設計、建設、使用及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的配備應嚴格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進行。

      第十九條學校應定期進行校舍勘驗檢查,發現險情(危房、危樓、危墻、危廁等)學校應立即進行修繕,險情較重,維修資金較大的,及時報告上級教育部門或當地政府。

      凡經縣教育、質檢、建設部門鑒定的危房,學校應立即停止使用,一類危房和沒有修理價值的危房應立即拆除,有維修價值的二、三類危房應及時制定修繕計劃和方案報有關部門,盡快修繕或加固、翻新。因校舍改建、擴建、改變用途等引起荷載變化或超過設計年限的,學校應書面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城建部門,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學校應依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消防和用水用電安全管理。學校應按規定在教室、實驗室、圖書館、食堂、鍋爐房、學生宿舍等人員密集的防火重點場所配齊配足消防器材,保持安全疏散通道暢通,保證滅火藥品規格正確、藥性有效,有關管理人員能熟悉使用滅

      火器等消防設施。學校應設置人員疏散指示標志,開展夜間活動(包括上晚自習等)應有完好的照明設施和停電應急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師生的安全撤離和疏散。學校應加強電源、電器、電網及散熱器的檢查,防止因漏電或線路老化等問題引發事故。幼兒園電源插座應距地面1.6米以上,學生宿舍床鋪應避開電源插座,遠離吊燈、吊扇。嚴禁學生在宿舍私自接線安裝各類電器,嚴禁使用電褥子、電爐子等大功率電器,嚴禁將煤油燈、蠟燭、煤氣罐等易爆物品帶入宿舍。

      第二十一條學校不得允許在校內制作、存放、銷售煙花爆竹,嚴禁組織學生參加此類活動。嚴禁在校(園)內焚燒紙張、垃圾。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驗室應遵守《化學危險品管理條例》等法規,按公安、消防、衛生等有關部門規定,加強對易燃、易爆、放射、劇毒等危險品的管理。學校危險化學品使用人員應經過安全培訓,熟知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嚴格按照要求開展實驗。除教學正常使用的少量化學試劑外,各種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危險品庫或專用危險品櫥柜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危險化學品的領用、消耗,學校應隨時登記。

      第二十三條學校應加強對校園計算機網絡的管理,防止*、色情、暴力等不健康的內容影響學生。

      第六章校外活動安全

      第二十四條學校應加強校外大型集體活動的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的社會實踐活動、公益活動等各種大型活動應以安全、就近為原則,提前排查不安全因素,提出預防措施和逃生應急預案。

      實行學校大型活動批準制度。學校組織學生到外地或較遠地方旅游、參加社會實踐、社會公益勞動等大型校外集體活動,應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結社活動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報有關部門批準。學校在教育計劃內安排的學生外出活動,應經校長批準。

      學校在外出前應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配備學校領導和足夠的教師帶隊,必要時應辦理相關保險手續。對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實的地方,嚴禁組織學生前往。

      第二十五條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實驗、實習、勤工儉學等活動應堅持無毒、無害和力所能及、確保人身安全的原則,健全安全操作規程,有針對性地進行勞動安全教育、組織紀律教育,加強勞動保護,防止危及學生人身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撲救各類火災、防汛、防洪和商業性慶典、演出活動,嚴禁組織學生參加超越其年齡、行為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范圍以外的各類活動(如高層建筑物上擦玻璃、在交通要道上宣傳、值勤、擦洗交通隔物、去醫院等有傳染病源的地方勞動等)。學校校長有義務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要求學生參加的沒有安全保障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七條學校應重視和加強車輛管理。學校的機動車輛應加強保養和維護,接送學生的校車應符合安全標準。學校集體活動租用的車輛、船只等交通工具,應經交通管理部門檢查、許可,按規定運行。嚴禁學校租用證件不全、車況不良及農用車、拖拉機等不符合規定的交通工具,嚴禁聘用無證和技術不良的司機,嚴禁超載運行。如遇風、雨、雪、霧天等嚴劣天氣,應堅決停運。

      第七章健康與衛生安全

      第二十八條學校體育器械、實驗設備等教育教學設施應嚴禁格按照安全和衛生標準配備,并定期進行檢修。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加強對早操、課間操、體育課教學等校內活動的組織工作以及運動技術要領、準備、整理活動等方面的指導與安全保護,防止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體育課教學應遵循學生身心發展規律,教學內容應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符合學生年齡、性別特點和地理、氣候條件。

      建立學生健康檔案,對不適宜參加體育競賽、軍訓以及其他劇烈運動的學生,應予以勸阻。

      第三十條學校應嚴格執行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的有關規定,按衛生部門要求做好疾病防治工作。學校按國家規定對學生常見病、傳染病及某些重點疾病組織學生進行群體性預防的用藥,應依據法律法規,按國家統一規劃方案和指導原則進行。地方自行安排的學生群體性預防用藥,應經縣衛生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團體和個人不得以預防和保健等名義自行組織學生集體服用藥品和保健品。學校有責任抵制向學生推銷藥品或保健品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學校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加強飲食衛生管理,嚴防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發生。

      學校應為師生提供衛生合格的飲用水。學校食堂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方可開辦。食堂設施設備及食品采購、運輸、加工、貯存等環節應符合學校食堂衛生管理有關要求,學校采購食品必須索證,嚴把食品質量關。學校不得從無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處購進食品,不得允許無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在校內經營食品,堅決杜絕過期、變質、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進入校園。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和承包人員必須參加衛生、教育部門聯合舉辦食堂管理培訓班,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并進行定期體檢。學校不得聘用傳染性病源攜帶者或患有傳染病的人員從事食堂工作。食堂工作人員在出現咳嗽、腹瀉、發熱、嘔吐等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時,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等查明原因、排除有礙食品衛生的病癥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保持校園內有一個干凈整潔的生活、學習環境,堅持每天清掃,每周大清掃制度。對因校外原因影響學校的空氣、噪音污染,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爭取盡快解決。

      第八章校園秩序安全

      第三十三條學校應重視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學校保安人員應堅持晝夜值班,節假日、重大活動時期,學校領導應輪流值班,對重大滋擾校園治安的事件,學校應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予以制止和處理。

      第三十四條學校應加強門衛管理,建立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未經允許,外來人員不得進入校園,不得擅自進入餐廳、宿舍、教室、辦公室等場所,防止投毒等各種破壞行為的發生。學校下課或放學時應安排教師在樓梯口、校門口進行安全疏導,避免因過于擁擠引發事故。學校應與公安交通部門協作,在臨近街道的學校門口,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三十五條學校應加強住校學生宿舍特別是女生宿舍的管理。非寄宿制學校,嚴禁招收住校生。嚴禁學校租用或變相租用當地民房作為學生宿舍,對自己在校外聯系住宿的學生,學校要督促、配合有關部門和房主嚴加管理,建立校外住宿生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學校應加強財務管理和固定資產管理。對重點部門和要害部位,學校應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有條件的學校應配備技術先進、質量可靠的監控設備,防止因管理不善發生失火、失竊等事故。

      第三十七條學校應

      與公安、工商、交通、城建、衛生、文化、綜合治理等部門密切配合,加強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周邊環境治理,為學生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九章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后的12小時內,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中心小學,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九條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群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及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半小時內通過電話或傳真等將簡要情況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并在12小時內報告事故詳細情況。

      第四十條發生安全事故后,學校應立即聯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門,全力組織搶救,力爭使損失和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并盡快恢復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第四十一條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應在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處理情況上報縣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二條學校應按照上級規定做好對學校安全、學生安全實施相關的保險業務,協助做好有關理賠工作。

      第十章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第四十三條學校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教育行政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依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學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心小學或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對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本規定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因學生缺乏相應安全知識,致使事故發生且情節嚴重的;

      (二)未按有關法規要求實施校內設施建設和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開展校外活動,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四)未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體育教學和課外活動、開展學校衛生工作,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五)未按本規定要求加強校園秩序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且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四十一條要求,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要求,對事故未及時組織處理或阻撓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傷、殘、死亡等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 則

      第8篇 生產車間實訓室安全衛生管理條例

      生產車間:

      坯料配方是實踐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充分發揮坯料配方在教學工作中的作用,盡可能保證學生實踐操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以下操作規程和衛生管理條例,請相關老師與學生自覺執行。

      一、管理老師配合指導老師在實訓課前對所有使用設備進行認真檢查,確保所有設備運轉正常,對于有問題或故障設備不允許使用并在該設備上作出明顯標志,另立即上報實訓中心,由中心安排專業人員對其進行檢修。

      二、指導老師在實訓課前還要對所指導的學員要進行設備安全使用及相關安全知識教育,保證教學實訓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

      三、實訓學員必須遵守操作規程,服從課堂實訓要求,學員必須按指導老師布置的任務并在老師的指導下進行實訓操作。

      四、實訓操作過程中要注意安全,如機械設備發生故障應立即切斷電源并報告指導老師,遇到突發事情要冷靜處理,聽從指導老師的指揮。

      五、實訓過程必須保持實訓室內衛生環境的整潔,禁止實訓室內吸煙、吃早餐等,禁止隨地亂扔雜物或隨地吐痰。

      六、實訓開始時、過程中,指導老師要求實訓學員向管理老師借的實訓耗材,要求寫借條給管理老師,讓管理老師做好實訓耗材使用清單。保證耗材能正常使用,如出現人為損壞,由實訓學員照價賠償,如耗材是在使用過程自然損壞,請指導老師第一時間報告給管理老師、由指導老師寫好證明材料第一時間交給管理老師、實訓結束時,請指導老師要求實訓學員把向管理老師借的實訓耗材點清數目,還給管理老師,方便下次使用。

      七、每天實訓結束前,指導老師應預留足夠時間組織學生清掃設備(清掃設備前必須將電源切斷)及室內衛生,做到不留邊角,衛生清掃結束后關好門窗。每天實訓結束,清掃衛生時由指導老師負責切斷總電源。

      八、特別規定,坯料配方實訓或生產實訓車間在實訓周的周五下午由指導老師帶領本班實訓學員開展衛生大掃除,做到設備干凈,室內整潔,如未完成,責任自負。管理老師要在大掃除前切斷所有電源并負責檢查。

      九、以上安全衛生操作條例,自2023年9月執行。未盡事宜由實驗實訓中心負責解釋。

      第9篇 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罰條例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處罰條例:

      一、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0元,并停職撿查,按曠工處理或除名。

      一、進入生產區不戴安全帽者。

      二、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未造成事故者。罰款500元起

      三、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影響生產者。

      四、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一定損失者。

      五、酒后上崗及打架斗毆、鬧事者。

      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七、隨便動用行車、電氣焊、卷板機、砂輪機、電鉆、磨光機、蓋板、護欄等設施,釀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

      八、上下投擲物體,砸傷人員損壞設備、管道、閥門、電纜、照明燈、安全標志等設施者。

      九、對他人違章違紀不制止、不匯報者。

      十、對他人違章違紀而不制止、匯報、且釀成事故者。

      十一、因采購不合格原料,備件或其他物品,釀成生產事故或傷善事故者。

      十二、不在規定范圍吸煙者。

      1、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100-200元。

      11在工作崗位上涼曬衣物或存放其它與工作無關物品者。

      12運轉設備沒有防護措施或將防護設施挪作他用者。

      13運轉設備不經盤車隨便啟動者。

      14電焊機一次線締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電現象未造成事故者。

      15電焊機一次接線超過5米或最低點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電氣焊工工作完畢,沒按規定切斷電源、氣源或工作現場沒有熄滅余火者。

      17氧氣瓶、乙炔氣瓶不是輕搬輕放者,在地上滾動、撞擊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氣瓶、乙炔氣瓶無防震圈或防震圈間距小于60公分者。

      19儲存氣瓶、拉運氣瓶或使用氣瓶不符合規定者。

      110電焊機及其它電動工具沒有通過觸電保護器而直接接入配電盤者。

      111電器開關外殼漏電、線頭、線體有裸露或室外電器開關或其他電器設備無防雨措施者。

      112帶小孩進入生產區者。

      113涂抹或隨便挪用安全標志者。

      114損壞安全標志者照價賠償。

      115不經允許動用地溝蓋板或故意損壞者。

      116隨意在人行道上栓繩放物阻礙通行者。

      117一切可以移動拆卸的物品未移動到安全區隨便動火者。

      l18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不全者。

      119損壞、挪用安全設施者。

      120進入禁火區帶煙火者(電焊工除外)。

      121非電氣焊工隨意動用電焊、氣割用具者。

      122生產車間照明設施損壞、丟失或不起作用不處理、不匯報者。

      123抽查時不會使用消防器材者。

      124設備基礎出現異常未及時處理者。

      125設備運行申有異常聲音不及時消除者。

      126設備零部件不齊全、不可靠者。

      127設備管道防腐、保溫不完好者。

      128設備周圍有雜物或檢修后達不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者。

      129設備管道有懸掛物,捆扎物的。

      130設備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時處理者。

      131機用潤滑油不執行“五定”、“三過濾”者。

      132操作、檢修、巡檢、記錄不真實,不認真者。

      133設備出現問題不及時通知維修工處理者。

      134野蠻檢修、操作、敲砸設備者。

      135備件計劃提報不及時、不準確而影響生產者。

      136電氣焊工工作過程中擅自離開工作現場而沒采取安全措施者。

      137配電室無檔鼠板或門窗關閉不及時,紗網損壞不及時更換者。

      138安裝臨時架、架設臨時線、臨時燈不符合規定者。

      139不得用本沖洗電器設備和冬季用水沖洗地面者。

      140打掃衛生不執行安全規定而冒險作業者。

      2、違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200元

      21交接班、記錄、巡檢不認真和上班人員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者。

      22電工、儀表工上班不穿絕緣鞋者。

      23操作工不按崗位要求佩戴勞動防護用品者、未經同意私自找人代辦者、崗位區域衛生未及時清掃者。

      24不因應急消防、隨便動用消防設施者。

      25職工食堂人員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進入生產區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褲、光背、上身棉衣過膝蓋者。

      27電、氣焊工作業時不按規定穿戴保護用品者。

      28動用酸、堿等危險物品沒按規定穿戴保護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亂鬧影響工作、玩、打手機者。

      210生產區內女工發辮過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隨便動用安全防護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時復原者。

      212安全防護用品用時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齊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員匯報登記者。

      213違反工藝操作規程或檢修規程者。

      214超溫、超壓、超負荷生產一時,一處、一項者。

      215生產區未辦理動火許可證隨意動火者。

      216所有發證人員(安全作業證)沒按規定持證上崗者。

      217不按安全整改“通知書”、“指令書”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情況不及時反饋者。

      218違反安全整改“通知書”兩次以上者(包括兩次)。

      219違反安全整改“指令書”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0違反以上兩項規定,處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221因不按“通知書”、“指令書”要求進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222本公司人員因業務關系帶外來人員進入廠區違反安全規定者。

      223氧氣表、乙炔表有損壞者。

      224設備基礎未固牢,危及安全生產,不及時處理者。

      225設備帶病運行,不及時處理者。

      226因設備失修影響生產者。

      227設備維修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228野蠻檢修、操作、損壞機部件者。

      229雖未影響生產,但備用設備不備用者。

      230因檢修,指揮聯絡不當設備出現問題而影響生產者。

      231不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防腐、保溫規定者。

      232不服從調度指令者。

      233未按調度指令按時完成任務者。

      234因指標執行不嚴影響生產者。

      235未按時完成整改項目者。

      236因操作不當輕微影響生產者。

      237因原材料、備品配件供應不及時影響生產者。

      238服務、維修人員未做到隨叫隨到者。

      2.39不按要求和操作規程開停車者。開停車檢修部位沒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門審閱批準者,批準后執行不嚴者。

      240因生產需要,發放備件不及時者。

      241亂接亂拉臨時電源而危及安全者。

      242不參加安全培訓教育者,參加者考試達不到60分(含)以上者,個人要求補考達不到70分以上者。

      3、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100元

      31隨便帶壓緊固和檢修設備者。

      32敲砸、打擊帶壓設備管道者。

      33帶壓設備管道震動過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者。

      34不嚴格安全用電規程者。

      35帶電作業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護用品、防護器具者。

      36帶電作業不設專人監護者。

      37電工工具不絕緣或絕緣不良進行作業者。

      38停電作業不堅持掛牌、解斷電源、無人監護者。

      39電器設備沒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種避雷設施)。

      310電器作業不按規定辦理作業票者。

      311不是電工人員,不因工作需要隨便出入配電室者。

      312不是電工亂動電器設備,亂拉亂接電線者。

      313用濕手或用金屬導電物體起動電器、設備者。

      314凡進入設備檢查、檢修、不置換合格、佩戴防毒面具、專人監護、隨便進入塔罐等、違反其中一項者。

      315進入塔罐檢修所用臨時燈不用低壓電源(36伏以下)者。

      316進入潮濕的設備內作業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場所作業時,不采用12伏安全電壓者。

      317生產中停用設備或更換后閑置設備,不經置換分析合格,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隨意動火者。

      318電焊、氣焊所用設備(氧氣瓶、乙炔氣瓶、切割機等)沒按規定保持三者距離者。

      319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器離開火源,可燃物三者距離不足10米或離危險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處理不當造成中毒者。

      321超重吊裝違犯安全規定者。

      322人字架、腳手架、抱桿固定不牢,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裝工具不符合規定超負荷者。

      324不經允許隨便將風綆、地錨鈴掛在生產管道、設備上或墻垛、框架、支撐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擊正在生產的設備、管道者。

      326吊裝作業不設專人監護者。

      327吊裝作業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者。

      328檢修不辦手續者(句括電器、儀表、電氣焊工等)。

      329雖辦理手續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業不足2米,但因坡度較小較滑的作業不系安全帶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業2米以上,不系安全帶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經安排本崗有他(她)人閑聊者。

      333電纜溝內的水不及時排除者。

      334生產跑、冒、滴、漏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滅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規定及時枝驗、更換或鉛封損壞不及時查明原因上報者。

      336不認真巡回檢查,造成設備損壞,較輕影響生產者。

      337因設備失修或維修不及時較輕影響生產者。

      338因檢修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339因原材料,備件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340因操作不當輕影響生產者。

      341工作失職,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較輕影響生產者。

      342因責任心不強,對已發現的隱患處理不及時,較輕影響生產者。

      343本崗安全防護設施擁品用具保護不好,損壞,交接班雙方不嚴格者。

      344不按安全班組活動或活動達不到要求者。

      4、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200元

      41違反管理規定不服從處罰態度不好者。

      42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輕微事故者。

      44弄虛作假,使工作無法進行者。

      45出現事故不及時處理,不按時上報者(按照事故類別,由分工負責人組織查找原因,責任人、安全部門監督填寫事故報告單和處理報告單)。

      47不按規定辦理安全票證而作業者。

      48購進或使用不合格產品,造成較大未遂事故者。

      49因管理不嚴、不細,而造成較小事故者。

      410巡檢不及時,故障處理不及時或不積極組織人員維修者。

      5、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100元

      5.1未進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書而進入生產崗位學習、頂崗、安排工作者。

      52因設備、電器儀表等維修不當,造成半負荷生產者(調試階段不算)。

      53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造成一般事故者。

      6、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300-3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61因工作失職,釀成責任事故,造成系統停車者。

      62調度員以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未出現事故者。

      63由于管理不嚴、不細,導致規章制度流于形式,一個月內上級發現本班違章違紀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64對事故隱患不按時組織整改,對提出建議不采納,致使隱患長期存在而未釀成事故者。

      65一月內發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違章違紀人員的部門第一責任大。

      66違章指揮或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者。

      67由于管理不嚴、不細、導致規章制度流于形式,釀成較大事故的大班、生產部門第一責任人。

      68一年內造成重傷兩人(含2人)的班第一責任人。

      69一年內造成重傷三人的生產部門第一責任人。

      6.10釀成死亡事故的班、生產第一責任人。

      7、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處罰

      71公司班、組長以上的干部違犯安全管理規定加倍處罰,情節嚴重的,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除名。

      72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違章違紀行為,以較重的一種處罰或合并處罰。

      7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軌行為,公司、安全人員認為應處罰的可酌情處罰。

      74因操作、指揮、聯系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罰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追究刑事責任。

      75因設備、電器、儀表的維修不及時,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罰5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76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罰款后解除勞動合伺或追究刑事責任。

      說明:本處罰條例的罰款不含各項經濟損失的賠償。

      第10篇 氣瓶安全管理條例

      1 使用

      1.1 使用氣瓶時嚴禁敲擊和碰撞。

      1.2 瓶閥凍結時,嚴禁用火烘烤,可用溫水解凍。

      1.3 盛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的氣瓶,不許靠近熱源。

      1.4 盛裝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與明火的距離要大于5米,氧氣瓶或乙炔氣瓶與明火的距離應大于10米。

      1.5 不準使用電磁起重機械吊運、盛裝易燃、易爆介質的氣瓶。

      1.6 各種成品氣瓶,嚴禁曝曬。

      1.7 各種氣瓶的閥門應關嚴,使用終了應留有一定的余壓。

      1.8 盛裝易發生聚合反應氣體的氣瓶,不得置于有放射線的場所內。

      1.9 有毒氣瓶,瓶閥必須嚴密,并配帶固定式瓶帽,在使用時管路一定要嚴密,開啟閥門或使用時,應配戴防毒面具。

      1.10 不準在人口稠密區或馬路附近任意堆放或使用氣瓶。

      1.11 盛裝二氧化碳、液氨、液氯等液化氣體的氣瓶嚴禁超裝。

      2 運輸

      2.1 運輸前進行安全檢查,運輸過程中要輕裝輕卸,嚴禁拋、滑或撞擊。

      2.2 裝車時要橫放,頭向一個方向,并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嚴禁串動。裝車高度不準超過三層,帶防欄的不準超過五層。

      2.3 裝運氣瓶的車輛要嚴禁煙火。裝運有毒、易燃、可燃氣體的氣瓶時,必須有防毒面具和相應的滅火器材。

      2.4 運輸盛裝氧氣或強氧化劑氣瓶時,不準帶有易燃、可燃物質。

      2.5 運輸氣瓶的車輛嚴禁同時裝運性質相反的物資,各種油桶化學用品不得與氣瓶混裝。

      2.6 運輸氣瓶的車輛時速不準超過40公里,禁止急轉彎,禁止超越同種車輛和緊急制動,防止車輛急劇顛波。

      2.7 運輸氣瓶的車輛,必須選派二年以上或安全行車三萬公里以上駕駛經歷、技術熟練的駕駛員駕駛。

      3 氣瓶的儲存

      3.1 倉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

      3.2 入庫的氣瓶、瓶帽、防震圈必須齊全,放置要整齊,留有通道,妥善固定,臥放的氣瓶頭向一個方向,堆放高度不超過五層。

      3.3 盛裝易起聚合反應的氣體的氣瓶,必須規定儲存期限。

      3.4 性質相反的氣瓶不準同庫儲存。

      3.5 入庫前必須將運輸過程中沾有油污或易燃物資的氣瓶清洗干凈。

      3.6 庫內嚴禁煙火

      3.7 庫內應保持通風良好,易燃氣瓶的庫內,電氣設備要防爆。

      4 安全附件

      4.1 各種氣瓶的安全帽、防震圈必須齊全。

      4.2 運輸、使用、儲存過程中,丟失或損壞的瓶帽、防震圈由該單位負責配齊。

      5 組織措施

      5.1 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必須結合實際對有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不懂安全規定的人員,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5.2 使用、儲存、運輸氣瓶的單位和安全部門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 對違反運輸、使用、儲存安全管理規定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經濟責任制嚴格進行考核。

      5.4 對違反本管理制度而導致作傷亡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11篇 企業內部消防安全管理條例

      一.總則

      1.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保障公司及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生產工作的順利進行,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切實做好公司消防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2.消防管理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

      3.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納入公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做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與生產管理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即“五同時”。

      4.各部門(車間)的主要領導人為本部門(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對本部門(車間)員工的消防教育與消防檢查工作,部門(車間)員工為防火安全人。

      二.消防宣傳教育制度

      1.公司每年應當組織一次消防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或消防演習。

      2.各部門(車間)每月應組織一次消防安全主題教育活動。對本部門職工進行消防“三懂三會”教育(懂本部門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措施,懂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

      3.新員工、臨時工等入廠后,各部門(車間)應及時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

      三.消防器材設施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設施不得隨意挪作他用。

      2.消火栓、滅火器、消防通道周圍嚴禁堆放任何物品,保證道路暢通,確保消防器材的方便取用,消防器材一經使用或被損壞,應及時到庫房辦理交舊領新。

      3.備品備件庫負責統計、更換、充裝等工作。

      4.車間所有消防設施、標志和器材統一布局和監督管理,消防器材的配置種類、數量及配置地點見附表。任何人不得隨意更換或挪用。

      5.各部門(車間)負責所轄消防器材設施的維護保養,每月應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測,并做好檢查記錄,發現損壞的應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由人為因素造成破壞的,及時更換或補全,并視破壞情況對當事人處以一定罰款。

      6.各部門(車間)負責所轄范圍逃生圖、安全門等安全標志的維護工作,每月除塵一次,保證標志整潔,明顯。

      7.電工工段負責所有應急燈的保養維護工作,每月至少除塵和檢查一次,及時維修、更換故障燈。

      8.機修工段負責所有消防栓的保養維護工作,每半年檢查和試水一次,以防閘門銹蝕。

      四.電源、電器管理制度

      1.公司電源及各種用電設備線路由電工工段負責,嚴禁非專業人員私自安裝和操作。嚴禁私自亂接臨時線。

      2.變電室內禁止吸煙和使用明火,禁止堆放雜物,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3.電器設備周圍要保持清潔、干燥,不準堆放雜物、易燃物、操作人員發現異常現象要及時報告,由電工工段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4.非工作需要,嚴禁使用電爐及其它大功率電熱器,因工作需要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必須由電工工段布線安裝。

      5.安裝、檢修各種電器設備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規范進行,各種電氣裝置和設備不準超負荷或帶故障運行。

      6.電氣線路和電器設備由電工工段負責監管,并定期檢查,防止因線路老化而引發火災。

      7.員工宿舍內嚴禁使用電飯煲、熱得快、電爐等大功率電器以及私拉電線,若發現使用,將收繳電器,并視情節嚴重情況處以一定罰款。

      8.各科室內的電器(電腦、空調、飲水機、照明燈具等)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操作,下班后應關閉所有電器電源,確保安全。

      五.消防安全員組織及職責

      1.各部門(車間)的主要領導人為本部門(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各部門(車間)應當根據情況確定防火安全員若干人,其職責主要是負責本部門(車間)的日常防火安全檢查,提出火災隱患整改的建議,為本部門(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當好參謀和助手。

      3.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門(車間)的年度工作計劃中去。

      4.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部門(車間)職工進行消防“三懂三會”教育(懂本部門火災危險性,懂預防火災措施,懂滅火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滅初期火災)。

      5.消防安全責任人應對本部門(車間)的火險隱患要有所了解,提高警惕,并積極消除隱患,對本部門(車間)使用的各種明火、大功率電器,要嚴格管理。

      6.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維護管理配備于本部門的消防器材設施。

      7.發生火災時,消防安全責任人應迅速組織搶救,疏散人員,維護火災現場的秩序,保持救火通道暢通,并及時打119報警,防止火災擴大蔓延。

      8.消防安全責任人應保護好火災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起火原因,認真做好善后處理工作。

      第12篇 安全生產管理處罰條例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處罰條例:

      1、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10元。

      1?1在工作崗位上涼曬衣物或存放其它與工作無關物品者。

      1?2運轉設備沒有防護措施或將防護設施挪作他用者。

      1?3運轉設備不經盤車隨便啟動者。

      1?4電焊機一次線締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電現象未造成事故者。

      1?5電焊機一次接線超過5米或最低點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電氣焊工工作完畢,沒按規定切斷電源、氣源或工作現場沒有熄滅余火者。

      1?7氧氣瓶、乙炔氣瓶不是輕搬輕放者,在地上滾動、撞擊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氣瓶、乙炔氣瓶無防震圈或防震圈間距小于60公分者。

      1?9儲存氣瓶、拉運氣瓶或使用氣瓶不符合規定者。

      1?10電焊機及其它電動工具沒有通過觸電保護器而直接接入配電盤者。

      1?11電器開關外殼漏電、線頭、線體有裸露或室外電器開關或其他電器設備無防雨措施者。

      1?12帶小孩進入生產區者。

      1?13涂抹或隨便挪用安全標志者。

      1?14損壞安全標志者照價賠償。

      1?15不經允許動用地溝蓋板或故意損壞者。

      1?16隨意在人行道上栓繩放物阻礙通行者。

      1?17進入生產區不戴安全帽者(有規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動拆卸的物品未移動到安全區隨便動火者。

      l?19電器設備安全防護設施不全者。

      1?20損壞、挪用安全設施者。

      1?21進入禁火區帶煙火者(電焊工除外)。

      1?22非電氣焊工隨意動用電焊、氣割用具者。

      1?23生產車間照明設施損壞、丟失或不起作用不處理、不匯報者。

      1?24抽查時不會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設備基礎出現異常未及時處理者。

      1?26設備運行申有異常聲音不及時消除者。

      1?27設備零部件不齊全、不可靠者。

      1?28設備管道防腐、保溫不完好者。

      1?29設備周圍有雜物或檢修后達不到工完料凈場地清者。

      1?30設備管道有懸掛物,捆扎物的。

      1?31設備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時處理者。

      1?32機用潤滑油不執行“五定”、“三過濾”者。

      1?33操作、檢修、巡檢、記錄不真實,不認真者。

      1?34設備出現問題不及時通知維修工處理者。

      1?35野蠻檢修、操作、敲砸設備者。

      1?36備件計劃提報不及時、不準確而影響生產者。

      1?37電氣焊工工作過程中擅自離開工作現場而沒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電室無檔鼠板或門窗關閉不及時,紗網損壞不及時更換者。

      1?39安裝臨時架、架設臨時線、臨時燈不符合規定者。

      1?40不得用本沖洗電器設備和冬季用水沖洗地面者。

      1?41打掃衛生不執行安全規定而冒險作業者。

      2、違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20元

      2?1交接班、記錄、巡檢不認真和上班人員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者。

      2?2電工、儀表工上班不穿絕緣鞋者。

      2?3應戴眼鏡上班作業不戴眼鏡者。

      2?4不因應急消防、隨便動用消防設施者。

      2?5職工食堂人員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進入生產區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褲、光背、上身棉衣過膝蓋者。

      2?7電、氣焊工作業時不按規定穿戴保護用品者。

      2?8動用酸、堿等危險物品沒按規定穿戴保護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亂鬧影響工作、玩、打手機者。

      2?10生產區內女工發辮過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隨便動用安全防護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時復原者。

      2?12安全防護用品用時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齊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員匯報登記者。

      2?13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未造成事故者。

      2?14違反工藝操作規程或檢修規程者。

      2?15超溫、超壓、超負荷生產一時,一處、一項者。

      2?16生產區未辦理動火許可證隨意動火者。

      2?17所有發證人員(安全作業證)沒按規定持證上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書”、“指令書”的要求進行限期整改,整改情況不及時反饋者。

      2?19違反安全整改“通知書”兩次以上者(包括兩次)。

      2?20違反安全整改“指令書”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違反以上兩項規定,處罰該單位主要負責人。

      2?22因不按“通知書”、“指令書”要求進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2?23本公司人員因業務關系帶外來人員進入廠區違反安全規定者。

      2?24氧氣表、乙炔表有損壞者。

      2?25設備基礎未固牢,危及安全生產,不及時處理者。

      2?26設備帶病運行,不及時處理者。

      2?27因設備失修影響生產者。

      2?28設備維修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2?29野蠻檢修、操作、損壞機部件者。

      2?30雖未影響生產,但備用設備不備用者。

      2?31因檢修,指揮聯絡不當設備出現問題而影響生產者。

      2?32不嚴格執行設備管理、防腐、保溫規定者。

      2?33不服從調度指令者。

      2?34未按調度指令按時完成任務者。

      2?35因指標執行不嚴影響生產者。

      2?36未按時完成整改項目者。

      2?37因操作不當輕微影響生產者。

      2?38因原材料、備品配件供應不及時影響生產者。

      2?39服務、維修人員未做到隨叫隨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規程開停車者。開停車檢修部位沒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門審閱批準者,批準后執行不嚴者。

      2?41因生產需要,發放備件不及時者。

      2?42亂接亂拉臨時電源而危及安全者。

      2?43不參加安全培訓教育者,參加者考試達不到80分(含)以上者,個人要求補考達不到80分以上者。

      3、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30元

      3?1隨便帶壓緊固和檢修設備者。

      3?2敲砸、打擊帶壓設備管道者。

      3?3帶壓設備管道震動過大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當者。

      3?4不嚴格安全用電規程者。

      3?5帶電作業不按規定佩戴使用完好的防護用品、防護器具者。

      3?6帶電作業不設專人監護者。

      3?7電工工具不絕緣或絕緣不良進行作業者。

      3?8停電作業不堅持掛牌、解斷電源、無人監護者。

      3?9電器設備沒有良好接地者(包括各種避雷設施)。

      3?10電器作業不按規定辦理作業票者。

      3?11不是電工人員,不因工作需要隨便出入配電室者。

      3?12不是電工亂動電器設備,亂拉亂接電線者。

      3?13用濕手或用金屬導電物體起動電器、設備者。

      3?14凡進入設備檢查、檢修、不置換合格、佩戴防毒面具、專人監護、隨便進入塔罐等、違反其中一項者。

      3?15進入塔罐檢修所用臨時燈不用低壓電源(36伏以下)者。

      3?16進入潮濕的設備內作業或在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場所作業時,不采用12伏安全電壓者。

      3?17生產中停用設備或更換后閑置設備,不經置換分析合格,不按規定辦理批準手續隨意動火者。

      3?18電焊、氣焊所用設備(氧氣瓶、乙炔氣瓶、切割機等)沒按規定保持三者距離者。

      3?19動火作業時氧氣瓶、乙炔器離開火源,可燃物三者距離不足10米或離危險源不足30米以上者。

      3?20因處理不當造成毒者。

      3?21超重吊裝違犯安全規定者。

      3?22人字架、腳手架、抱桿固定不牢,傾倒造成未遂事故者。

      3?23所有吊裝工具不符合規定超負荷者。

      3?24不經允許隨便將風綆、地錨鈴掛在生產管道、設備上或墻垛、框架、支撐架上等,危及安全者。

      3?25起吊后的部件碰撞打擊正在生產的設備、管道者。

      3?26吊裝作業不設專人監護者。

      3?27吊裝作業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者。

      3?28化工檢修不辦手續者(句括電器、儀表、電氣焊工等)。

      3?29雖辦理手續而不按要求施工造成未遂事故者。

      3?30登高作業不足2米,但因坡度較小較滑的作業不系安全帶或不采取其它安全措施者。

      3?31登高作業2米以上,不系安全帶者(包括2米)

      3?32不因工作需要或未經安排本崗有他(她)人閑聊者。

      3?33電纜溝內的水不及時排除者。

      3?34生產跑、冒、滴、漏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者。

      3?35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滅火器防爆板等未按規定及時枝驗、更換或鉛封損壞不及時查明原因上報者。

      3?36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設備損壞影響生產者。

      3?37不認真巡回檢查,造成設備損壞,較輕影響生產者。

      3?38因設備失修或維修不及時較輕影響生產者。

      3?39因檢修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3?40因原材料,備件質量差影響生產者。

      3?41因操作不當輕影響生產者。

      3?42工作失職,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較輕影響生產者。

      3?43因責任心不強,對已發現的隱患處理不及時,較輕影響生產者。

      3?44本崗安全防護設施擁品用具保護不好,損壞,交、接班雙方不嚴格者。

      3?45不按安全班組活動或活動達不到要求者。

      4、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分

      4?1違反管理規定不服從處罰態度不好者。

      4?2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未遂事故者。

      4?3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輕微事故者。

      4?4弄虛作假,使工作無法進行者。

      4?5出現事故不及時處理,不按時上報者(按照事故類別,由分工負責人組織查找原因,責任人、安全部門監督填寫事故報告單和處理報告單)。

      4?6無故造成缺員一人者。

      4?7不按規定辦理安全票證而作業者。

      4?8購進或使用不合格產品,造成較大未遂事故者。

      4?9進入化工區域的機動車輛未辦證,未按阻火器者。

      4?10違犯化工部安全生產41條禁令其中一項者。

      4?11因管理不嚴、不細,而造成較小事故者。

      4?12巡檢不及時,故障處理不及時或不積極組織人員維修者。

      5、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100元

      5?1因操作、指揮、聯系不當,造成半負荷生產者(產甲醛不產托品)。

      5?2未進行安全教育,未有安全部安全考核合格通知書而進入生產崗位學習、頂崗、安排工作者。

      5?3因設備、電器儀表等維修不當,造成半負荷生產者(調試階段不算)。

      5?4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造戌一般事故者。

      6、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200元,并停職撿查,按曠工處理或除名

      6?1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造一定損失者。

      6?2情節嚴重,態度惡劣者。

      6?3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半年三次以上者,全年五次以上者。

      6?4隨便動用行車、電氣焊、卷板機、砂輪機、電鉆、磨光機、蓋板、護欄等設施,釀成意外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者。

      6?5上下投擲物體,砸傷人員損壞設備、管道、閥門、電纜、照明燈、安全標志等設施者。

      6?6對他人違章違紀不制止、不匯報者。

      6?7對他人違章違紀而不制止、匯報、且釀成事故者。

      6?8因采購不合格原料,備件或其他物品,釀成生產事故或傷善事故者。

      7、違犯安全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300-3000元,并解除勞動合同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1因工作失職,釀成責任事故,造成系統停車者。

      7?2調度員以上管理人員,違章指揮未出現事故者。

      7?3由于管理不嚴、不細,導致規章制度流于形式,一個月內上級發現本班違章違紀三人次(含三人次)以上者。

      7?4對事故隱患不按時組織整改,對提出建議不采納,致使隱患長期存在而未釀成事故者。

      7?5一月內發生四人次(含四人次)以上違章違紀人員的部門第一責任大。

      7?6違章指揮或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者。

      7?7由于管理不嚴、不細、導致規章制度流于形式,釀成較大事故的大班、生產部門第一責任人。

      7?8一年內造成重傷兩人(含2人)的班第一責任人。

      7?9一年內造成重傷三人的生產部門第一責任人。

      7.10釀成死亡事故的班、生產第一責任人。

      8、違反安全管理制度的其他處罰

      8?1公司班、組長以上的干部違犯安全管理規定加倍處罰,情節嚴重的,經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研究除名。

      8?2發生兩種或兩種以上違章違紀行為,以較重的一種處罰或合并處罰。

      8?3其它安全方面的不軌行為,公司、安全人員認為應處罰的可酌情處罰。

      8?4因操作、指揮、聯系不當,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者,罰款 500-50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追究刑事責任。

      8?5因設備、電器、儀表的維修不及時,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罰500元,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8?6因違反《操作規程》,《設備檢修規程》等造成重大事故者,罰款后解除勞動合伺或追究刑事責任。

      8?7夏季l2:00-4:30,18:30一次日8:00。冬季8:o0-13:30,17:30-次日8:00,對發現違章違紀或出現的事故加倍處理。

      說明:本處罰條例的罰款不含各項經濟損失的賠償。

      安全管理處罰條例(十二篇)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特制定本條例。1、 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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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七篇)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條例(七篇)96人關注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其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中小學、幼兒園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 ...[更多]

      •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條例
      • 非煤礦山安全生產管理獎懲條例95人關注

        一 、獎勵條例: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員工給予100-500元的獎勵。班組獎勵在500到1000元。2)在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安全教育和安 ...[更多]

      •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處罰條例(2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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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特制訂本處罰條例:一、違反安全生產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0元,并停職撿查,按曠工處理或除名。一、進入生產區不戴安全帽者。二、違章指揮, ...[更多]

      • 江九中學安全管理條例
      • 江九中學安全管理條例92人關注

        九江中學安全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我校學校安全工作,維護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保護學校、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教育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