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好消防設施,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系統各類固定、半固定和移動式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和罐區的各類固定式消防設施和各種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車輛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各類消防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制和維護保養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完好。
第四條 工藝操作、裝置檢修人員等有關人員對本崗位、本裝置或罐區的消防設施要做到會維護保養、會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設施的防冬保溫工作。
第五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要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泵房的管理要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2.水泵和柴油發電機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小時值班制,做到設專人值班,有專人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以于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不過夜,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第七條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之一,必須加強管理,泵房嚴禁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定整潔,保持周圍道路暢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每周至少運行一次,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盤車和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3.泡沫泵運行后要立即進行水清洗,防止機泵銹蝕。要做好泡沫管線和泡沫貯罐的防腐處理,損壞的閥門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時檢修、更換。
4.滅火系統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試驗,確保完好。
第八條 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要加強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每半年試驗一次;泡沫產生系統每年試驗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經常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2.加強裝置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上的閥門、噴嘴等要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第九條 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便挪用。
2.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配備,要有固定的擺放位置,設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設專人維護保養。
3.按照各種移動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換藥劑,并做好鉛封。在器材上要標明更換日期,以便進行檢查。
第十條 各企業要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2篇 酒店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酒店消防設施的管理規定
一、非火警的情況下,未經批準,不準用消防水。
二、未經批準,不準隨意拆除、損壞安裝好的各種消防報警探頭。
三、未經批準,不準進入酒店消防控制中心或消防水泵房。
四、非火警的情況下,不準按動設置,包括在樓層各區域的手動報警按鈕及消防防排煙、防火卷簾等按鈕;不準隨意用酒店各個區域的消防對講電話。
五、非火警的情況下,或未經批準,不準隨意關或開消防栓系統、噴淋系統在正常運作下的閥門。
六、非火警的情況下,不準隨意使用酒店的消防器材。
七、不準在消防通道內堆放垃圾或作其它用途。
八、不準隨意拿酒店內已經安裝好的消防應急燈作其它用途。
九、不準損壞酒店內已經安裝好的疏散指示標志和改動標志的方向,所有的消防設備、設施專業的工程人員要定期保養、測試,保持正常運作。
十、如違反上述規定,造成的事故后果追究法律責任。
第3篇 物業轄區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1.0目的為了確保小區住戶生命財產安全,保證消防設備隨時處于正常狀態,提高人員管理意識和安全責任感。
2. 0適用范圍物業公司所管理項目配置的所有消防設施設備。
3. 0管理內容3.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每雙月在定期安全檢查時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主機面板,報警鈕及車庫防火卷閘門作聯動功能試驗。
--每半年檢查噴頭是否漏水、銹壞、玻璃球中有色液體是否變色、減少,如有異常,立即更換。
如發現玻璃有被其他物質污染,立即清潔保持靈敏度。
--每半年檢查一次報警閥,要求打開警鈴校驗旋塞,30秒內應發出鈴聲報警。
3. 2消火栓--室內消火栓每雙月檢查消火是否銹蝕,有無滲漏、轉動機構是否靈活。
--室外消火栓每雙月對室外消火栓進行放水檢查,對潤滑部份擦洗加油。
3. 3水泵接合器水泵接合器每半年保養一次,檢查轉動機構是否銹死和密封是否老化。
3. 4消防泵、噴淋泵按《水泵定期保養規程》執行。
3. 5上述消防設施的檢查均記錄在《定期安全檢查表》上。
4.0相關文件
4.1《水泵定期保養規程》
5.0相關記錄
5.1《定期安全檢查表》編寫:
第4篇 化工裝置安全、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安全、消防設施的定義、分類、管理與使用、安裝與拆除、維修和檢驗、評價檢查標準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范圍內的安全、消防設施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建筑滅火器配置驗收及檢查規范》
3.?術語和定義
3.1.?本標準中安全設施的概念是廣義的,指為了保護勞動者安全、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以及在發生事故時用于救援而安裝、配備使用的所有機械設備和器械、裝置等。
3.2.?消防設施是指能夠使人員免受火災事故的傷害,防止火災事故發生和防止火災事故蔓延等的所有設施。
4.?管理職責
4.1.?機械、設備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電氣方面的安全防護裝置,如繼電保護裝置、避雷裝置,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等均由設備所在部門全面負責管理和維修。
4.2.?凡生產區域中有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等,均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監督、檢查,督促各部門加強管理和維護,設備所在部門負責對損壞設施的維修。
4.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安全、消防設施的管理,包括建立健全臺帳,日常巡檢、維護等工作。
5.?管理內容與要求
5.1.?設施分類
5.1.1.?檢測設施:包括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及超限報警裝置等;
5.1.2.?泄壓設施:包括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回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5.1.3.?防止火災蔓延設施:包括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水幕等;
5.1.4.?緊急處理設施:包括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分流、緊急排放、緊急冷卻、緊急通入惰性氣體、儀表聯鎖等裝置;
5.1.5.?組份控制設施:包括氣體、液體物料組份控制裝置、反應原料配比控制裝置以及防止助燃物混入、摻入惰性氣體等裝置;
5.1.6.?防護設施:包括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裝置、限速裝置、電器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裝置、防雷裝置、防噪聲裝置、防暑降溫裝置、通風除塵排毒裝置、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裝置、防護裝備等;
5.1.7.?滅火設施:包括自動水噴淋裝置、墻壁消火栓、地下消火栓、半固定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式泡沫滅火裝置、高壓水槍、水炮裝置等。
5.2.?管理與使用
5.2.1.?各類安全、消防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使用單位要設專人負責管理。
5.2.2.?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消防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和維護方法。
5.2.3.?安全、消防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運,發生故障,應立刻組織檢修,使其恢復正常。
5.3.?安裝與拆除
5.3.1.?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配備安全、消防設施。
5.3.2.?新設計或經過改造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經消防部門審核及驗收合格后方準使用。
5.3.3.?選用新型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通過技術鑒定方可使用。
5.3.4.?安全、消防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5.3.5.?使用單位認為有必要拆除或報廢安全、消防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拆除。
5.4.?維修和校驗
5.4.1.?各部門設備管理人員對安全、消防設施的校驗(檢驗)維修保養具體負責。
5.4.2.?各部門設備管理對安全設施均要建立檔案;隨同主機納入設備升級進行考核,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有關規程進行維修、校驗(檢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檢查、校驗(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5.4.3.?破壞性、消耗性安全、消防設施(如爆破片等)動作后,要及時安裝、補充使其恢復正常狀態。
5.4.4.?安全、消防設施,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使用消防設施前需向設備所在部門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申請。
5.4.5.?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時,使用單位必須將安全、消防設施作相應調整,需提出申請經安全環保部上報市消防部門、經審批同意后方可變動。
5.5.?評價檢查標準
5.5.1.?檢測設施
5.5.1.1.?壓力表、真空計、溫度計
5.5.1.1.1.?應根據被測介質的性質、壓力、溫度及工作條件正確選型;
5.5.1.1.2.?精度等級滿足要求;
5.5.1.1.3.?量程滿足工藝要求,日常檢查無超程、無不回零等問題;
5.5.1.1.4.?儀表指示正確無誤,誤差在規定允許范圍內;
5.5.1.1.5.?安裝正確,便于觀察;
5.5.1.1.6.?有定期校驗記錄;
5.5.1.1.7.?導壓管、閥門、接頭、表殼體密封良好,無泄漏;
5.5.1.1.8.?必須設置上下警界線(可移動的玻璃罩,警界線必須貼在表盤上)。
5.5.1.2.?液位計
5.5.1.2.1.?安裝位置正確、便于觀察;
5.5.1.2.2.?液位顯示清晰,無假液位;
5.5.1.2.3.?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限位的明顯標志;
5.5.1.2.4.?液位計無泄漏;
5.5.1.2.5.?易破損或損壞后可能傷人的,應有防護裝置,但不能影響觀察。
5.5.1.3.?分析儀器
5.5.1.3.1.?檢測器完好,無泄漏;
5.5.1.3.2.?防爆區內儀表用防爆開關,用安全電壓傳輸信號,儀表用防爆型;
5.5.1.3.3.?控制室儀表電源和輸出有防雷設施和可靠接地;
5.5.1.3.4.?“微特”電機轉動平穩、無振動,啟動良好;
5.5.1.3.5.?標準氣瓶安裝可靠、不漏、減壓正常;
5.5.1.3.6.?零點、量程的校驗,按規程和規定時間進行;
5.5.1.3.7.?可燃氣報警器取樣點不準污染,要用專門儀表標樣校正;
5.5.1.3.8.?工業色譜的信息處理器外形完整、清潔、無缺件,工作正常。
5.5.1.4.?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器
5.5.1.4.1.?產品必須是消防部消防局頒發的型式認可證書廠家生產的,且適用檢測介質,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國產和進口產品必須具有國家檢測中心檢測合格證書;
5.5.1.4.2.?安裝時應達到安裝現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安裝位置合理;
5.5.1.4.3.?多點報警器,必須具有準確識別各路報警狀態的性能;
5.5.1.4.4.?報警值設定合理;
5.5.1.4.5.?報警器安裝率、使用率、完好率達100%;
5.5.1.4.6.?探測器內不得吸入可燃液體或進水;
5.5.1.4.7.?定期對過濾芯和吸入口的過濾網用甲苯或酒精清洗,以保護通氣性能良好;
5.5.1.4.8.?防爆結構,不允許隨便拆卸及松動螺絲,更不允許在現場拆卸;
5.5.1.4.9.?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每年應進行一次校驗。
5.5.1.5.?超限報警聯鎖裝置
5.5.1.5.1.?工作電壓、氣源壓力、開關工作電流、繼電器負載、電壓功率符合技術指標;
5.5.1.5.2.?露天裝置要有防雨措施;
5.5.1.5.3.?與聯鎖有關的繼電器、端子排等應有醒目的標志;
5.5.1.5.4.?聯鎖儀表安裝位置(特別是修改、變動后)必須與圖紙標號一致;
5.5.1.5.5.?運行中的聯鎖及重要儀表急需修理時,要辦理聯鎖保護系統臨時作業票,由儀表和工藝負責人簽字并有安全措施;
5.5.1.5.6.?報警設定值準確;
5.5.1.5.7.?延時報警線路、延時時間準確;
5.5.1.5.8.?聲光報警系統反應靈敏。
5.5.2.?泄壓設施
5.5.2.1.?安全閥
5.5.2.1.1.?安裝符合規定要求;
5.5.2.1.2.?安全閥定壓符合規范或設計要求,且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5.2.1.3.?安全閥排放量大于工藝所需的安全泄放量;
5.5.2.1.4.?動作靈敏、可靠無泄漏;
5.5.2.1.5.?安全閥校驗應送交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檢測整定。
5.5.2.1.6.?安全閥與設備間的隔離閥應全開;
5.5.2.1.7.?運行、檢修、試驗技術資料齊全。
5.5.2.2.?爆破片
5.5.2.2.1.?必須根據壓力、溫度、材質選用計算公式,計算爆破片厚度,合理進行選擇;
5.5.2.2.2.?爆破片的表面要平整、光潔、無劃痕、結疤、紋裂、凹坑、氣孔等缺陷,厚度必須均勻;
5.5.2.2.3.?爆破片安裝要可靠,夾持器和墊片表面不得有油污,夾緊螺栓應上緊,防止膜片受壓后滑脫;
5.5.2.2.4.?爆破片與設備間的隔斷閥在運行中應全開;
5.5.2.2.5.?爆破片更換要求具體執行公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規定》。
5.5.2.2.6.?運行中的爆破片的連接處應無泄漏。
5.5.2.3.?呼吸閥
5.5.2.3.1.?檢查呼吸閥無堵塞、開關自如;
5.5.2.3.2.?開關設定壓力恒定不變;
5.5.2.3.3.?有定期檢查,具體執行有關《常壓儲罐呼吸閥使用管理規定》。
5.5.2.4.?減壓閥
5.5.2.4.1.?根據接觸介質正確選擇減壓閥的材質;
5.5.2.4.2.?使用過程中要加強檢查,保證閥體各部件靈活好用,無堵塞、無銹蝕,并有壓力檢測記錄。
第5篇 大京發電廠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
一、分布在全廠的消防器材是撲滅初始火災的主要設備,每位職工都應很好愛護。
二、全廠所屬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的配備由廠安監部根據各部位防火需要進行統一計劃與配備。安監部消防管理專職負責質量監督和檢驗,確保消防器材合格率達100%。
三、配置在現場的消防器材屬于現場設備的一部分,各部門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應按所屬設備區域劃分進行定置管理,由所在部門、班組、崗位負責,做到定點、定位、定責任人。
四、各責任所在部門、班組、崗位應對所屬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打掃衛生,發現不符合規范要求時,應及時報告安監部。
五、各部門、班組的消防器材,應有臺帳記錄,做到帳物相符。并經常進行檢查,部門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每月不少于一次,崗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列入交接班進行交接。對擅自動用者有權進行制止。
六、各類消防器材、工具設備,非火災情況下,未經安監部領導和消防專職同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動位置,如確因工作需要移動消防器材,需征得安監部同意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時復位。
七、室內外消防栓、消防箱應有明顯的編號和標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壓、圈占和損壞消火栓。室內消火栓3米范圍內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室外消火栓15米范圍內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礙消火栓的使用。
八、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將現場消防器材轉讓,借與其他單位和個人。
九、擅自移動、挪用、偷竊、損壞消防器材者,按有關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所在部門、班組及個人應積極配合安監部調查、取證和處理。
十、發生火災后或大量消防器材定期更換時,責任單位要協助安監部進行消防器材的調配工作。
第6篇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管理規定
一、根據消防法律、法規要求,按規定使用場所的性質、特點設置消防栓、防火門、火險報警、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設備,配置滅火器、滅火沙、滅火石棉布、消防工具等器材;配備專用防火、逃生器材。
二、 消防設施設備必須經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三、 單位必須配備責任心強、具有較高專業知識人員負責消防設施設備的維修保養工作,其他無關人員不得隨意維修保養消防設施設備。
四、消防值班人員應每周對消防控制設備進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刻通知維護人員處理,并做好記錄。
五、單位應當委托具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能力的單位,定期對消防設施設備維護保養,并出具月報告書。
六、在安全狀況下,任何單位與個人未經許可嚴禁動用消防安全設施及其附件和線路。因檢修、建筑裝修和改造確需移動、更換消防安全設施時,必須事先向所在單位報告,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必須負責將消防安全設施恢復原狀。
七、 在局內運輸與搬運物資過程中,應注意周圍消防安全設施,以免碰撞損壞。如因不慎損壞了消防安全設施,應及時報告消防控制中心。負責維護保養單位有權要求損壞方恢復原狀或進行賠償,并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相應責任。
八、 消防安全設施周圍,嚴禁堆放各類物品。
九、 自動消防設施的操控設施周圍應保持整潔、暢通,不得進行遮擋或堵塞。
十、防排煙系統風口周圍嚴禁堵塞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
十一、 防火門應保持工作狀態,不得擅自改變。
十二、 嚴禁在防火門周圍下堆放物品,以免妨礙其正常使用。
十三、嚴禁在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周圍停放車輛和擺放物品。
第7篇 某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保養好消防設施,以便在關鍵時刻發揮其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系統各類固定、半固定和移動式消防設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裝置和罐區的各類固定式消防設施和各種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等。
消防車輛的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各類消防設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實各級管理責任制和維護保養責任制,確保消防設施完好。
第四條 工藝操作、裝置檢修人員等有關人員對本崗位、本裝置或罐區的消防設施要做到會維護保養、會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設施的防冬保溫工作。
第五條 消防設施的管理要納入安全管理和設備管理工作中,設專人負責,建立消防設施臺帳,定期對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試驗、稱重、藥劑更換補充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證中心,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嚴禁將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內亂放雜物,泵房的管理要納入設備創完好管理活動中。
2.水泵和柴油發電機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進行盤車和機泵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并且每周試驗1次。
3.建立24小時值班制,做到設專人值班,有專人負責,嚴格交接班制度,以于出現的故障要立即處理不過夜,時刻保持戰備狀態。
第七條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設施之一,必須加強管理,泵房嚴禁改作它用或亂放雜物,保持定整潔,保持周圍道路暢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齊全。每周至少運行一次,機泵運行時不振動、不泄漏,出力能滿足設計要求。平時要嚴格按照備用機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盤車和潤滑,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3.泡沫泵運行后要立即進行水清洗,防止機泵銹蝕。要做好泡沫管線和泡沫貯罐的防腐處理,損壞的閥門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時檢修、更換。
4.滅火系統每年要進行一次消防試驗,確保完好。
第八條 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
1.要加強裝置、罐區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管理,按期進行試驗:消防噴淋系統每半年試驗一次;泡沫產生系統每年試驗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經常試驗,使之處于完好狀態。
2.加強裝置內固定消防設施的維護保養,經常檢查,定期做防腐處理。對消防系統上的閥門、噴嘴等要經常檢查、清理,損壞的要及時更換,確保零部件齊全,靈活好用。
第九條 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是撲救初期火災的必備工具,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便挪用。
2.小型移動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設計規范的要求進行配備,要有固定的擺放位置,設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設專人維護保養。
3.按照各種移動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換藥劑,并做好鉛封。在器材上要標明更換日期,以便進行檢查。
第十條 各企業要根據本規定的要求,制定出本單位的實施細則。
第8篇 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一、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三、標識名稱及作用
1、公共設施的標識
(1)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2)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4)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5)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1)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
(2)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3)高層、中高層排煙系統標識,在各層的走廊一方設有一個排煙窗,在相應的位置設有排煙窗控制裝置,上面注有“發生火災時,按下紅按鈕”的字樣標識。
(4)加壓送風系統標識,在各層的消防電梯廳,防火樓內梯
設有加壓送風百葉窗,發生火災時可向該區域內送風,避免煙霧火勢進入,使順利疏散。
(5)消防電梯標識,在每層的消防電梯廳內都標有消防電梯字樣,表示該梯為消防電梯。
3、消防機房的標識
(1)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2)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3)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4、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1)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2)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3)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4)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6)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7)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四、相關文件記錄:無
第9篇 學校基建處消防設施及器材管理規定
學校基建處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
1、能夠掛放的滅火器材,一定要符合規定要求,從頂部至地面距離不得超過1.5米。
2、對于不能掛放的滅火器材,應裝在器材箱內擺放,如因資金較為困難,不能解決器材箱時,也可制作鐵架、木箱并添刷紅漆擺放。
滅火器材的設置位置與所防護物品的距離,手提式滅火器不得大于20米,手推式滅火器不得大于40米。
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必須指定專人并掛牌管理,不能有積塵、銹蝕、損壞等現象,確保消防器材完整好用。
4、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屬于特種裝備,嚴禁挪作他用。
第10篇 某物業消防設施管理檢查規定
質量/環境/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
--物業消防設施管理檢查規定
1.0 每日對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檢查:
1.1 按自檢鍵,讓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
1.2 然后按消聲鍵,消去控制的聲音。
2.0 季度檢查保養:
2.1 完成日檢查保養全部內容;
2.2 控制器主要工作電壓測試;
2.3 公共場所煙感器、溫感器安裝傾斜度不大于45°,與底座接觸是否良好,外觀是否潔凈完好;
2.4 隨機抽取不低于10%的煙感器,噴煙后查視報警是否正確;
2.5 手動報警按鈕,檢查安裝是否牢固,有無破損及丟失;
2.6 任選兩個手動報警按鈕,進行模擬報警,測試報警功能是否良好;
2.7 對火災報警控制柜、聯動控制柜等進行清掃除塵。線路松動,應進行緊固。對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檢查,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報警檢查。
3.0 維護保養責任到人,實行掛牌制。
第11篇 消防設施、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使消防設施、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狀態,確保及時實施滅火工作。特制定本作業文件。
2 范圍
本作業文件適用于公司轄區內所有消防設施、設備。
3 管理規定
3.1 在生產區的每一個工(庫)房都應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區樓與樓之間應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見《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寬度不應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棧橋等障礙物時,其凈空高度大于4米。
3.2 消防水源
3.2.1 消防水應有可靠的水源,生產區管網應為環狀,當采用環狀管網有困難時,在采取不間斷供水措施情況下可設計為枝狀管網。
3.2.2 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計算,但不應小于20l/s,延續時間按3h計算。
3.2.3 室內消火栓用水量應按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米計算,消火栓配置應保證每股水同時到達室內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續時間按3h計算。
3.2.4 雨淋管網用水量應按同時作用最大一組雨淋管網水量計算,延續時間按2h計算。
3.2.5 消防水儲在廠區蓄水池時應設置加壓泵,加壓泵應保證水壓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管道的壓力應保證用水量達到最大且水槍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處時,水槍的充實水柱仍不應小于10米;若采用低壓給水系統,管道口的壓力應保證滅火時最不利點消火栓的水壓不小于10米水柱。
3.2.6 若設置加壓泵,則加壓泵的動力性能應經常處于良好的工作狀態。消防加壓泵的供電回路,在生產現場發生火災時生產、生活用電切斷后,能保證加壓泵的用電系統有時顯標志。
3.3 室外消火栓
3.3.1 危險性工房周圍150米半徑之內應有消火栓。
3.3.2 地上式消火栓應有一個直徑為150毫米或直徑100毫米和兩個直徑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應有直徑為100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個。
3.3.3 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圖應標明有消火栓位置,槍口直徑、流量、壓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標志牌,標志牌應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 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槍水柱必須大于10米。
3.4 室內消火栓
在工房設計時,按《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要求距離15米設置一消火栓。安裝時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內消火栓有兩種,直徑65毫米或直徑50毫米。
3.5 配置滅火器
3.5.1 手提式滅火器的規格為:10公斤泡沫滅火器,8公斤干粉滅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滅火器,4公斤1211滅火器等。
3.5.2 在生產區、工房和庫房內,按50平方米一具進行配置。特殊情況(如小庫房、配電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處必須配置兩具或兩具以上。
3.6 消防車的技術狀態應滿足下列要求
3.6.1 企業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消防部門批準,組建專職消防隊,并配備足夠的車輛、裝備和器材。
3.6.2 消防車本身與其它運輸車輛共性的技術狀態,應滿足《機械標準》的要求。
3.6.3 企業兼職消防隊編制均以滿足公安消防部門認定的防火等級的要求為原則。
3.6.4 消防通訊設備應完好有效,火警電話、調度電話、普通電話應完好暢通。
3.7 管理要求
3.7.1 任何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點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 非火災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徑1.5米。儲水池周圍5米內不準放任何障礙物、種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 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設施的登記冊,詳細登記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存放位置、負責人及有效期。
3.7.4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設置在室內的墻壁消火栓、水帶、水槍、泡沫滅火器、干粉滅火器等,由所在單位防火負責人分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掛有統一規格標明負責人、領用日期的標簽,防止丟失、損壞和過期。
3.7.6 負責人員經常對消防器材進行維護保養,每周必須檢查和保養一次。
3.7.7 室外消防栓、消防儲水池等由消防負責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7.8 各單位應經常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培訓并制訂火險預案計劃等使員工會檢查、會保養、會使用消防器材。
4 相關文件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第12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消防設施、器材管理規定
一、分布在全廠的消防器材是撲滅初始火災的主要設備,每位職工都應很好愛護。
二、全廠所屬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的配備由廠安監部根據各部位防火需要進行統一計劃與配備。安監部消防管理專職負責質量監督和檢驗,確保消防器材合格率達100%。
三、配置在現場的消防器材屬于現場設備的一部分,各部門所配置的消防器材應按所屬設備區域劃分進行定置管理,由所在部門、班組、崗位負責,做到定點、定位、定責任人。
四、各責任所在部門、班組、崗位應對所屬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打掃衛生,發現不符合規范要求時,應及時報告安監部。
五、各部門、班組的消防器材,應有臺帳記錄,做到帳物相符。并經常進行檢查,部門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組每月不少于一次,崗位每周不少于一次,列入交接班進行交接。對擅自動用者有權進行制止。
六、各類消防器材、工具設備,非火災情況下,未經安監部領導和消防專職同意,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挪用和移動位置,如確因工作需要移動消防器材,需征得安監部同意并在工作完成后及時復位。
七、室內外消防栓、消防箱應有明顯的編號和標牌。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埋壓、圈占和損壞消火栓。室內消火栓3米范圍內禁止堆放任何物品,室外消火栓15米范圍內禁止堆放任何物品,禁止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礙消火栓的使用。
八、 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將現場消防器材轉讓,借與其他單位和個人。
九、擅自移動、挪用、偷竊、損壞消防器材者,按有關規定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直至追究法律責任。所在部門、班組及個人應積極配合安監部調查、取證和處理。
十、發生火災后或大量消防器材定期更換時,責任單位要協助安監部進行消防器材的調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