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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校園管理若干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2-16 17:00:03 查看人數:26

      學院校園管理若干規定

      第1篇 學院校園管理若干規定

      z學院關于校園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確保校園穩定,確保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校園日常管理規定

      (一)進入校園的人員,應當持有本校頒發的學生證,工作證等有效證件。外來人員進入學校、必須到門衛登記,經允許方可進入校園。

      (二)非本院機動車必須經門衛同意并換行車證后方可進入校園,按指定地址停放。違反規定的,保衛人員可以勸其離開學校。

      夜間10點至早6點外出車輛,應當在門衛登記,注明外出車輛牌號,司機姓名,離校時間,攜帶物品。違反規定,發生事故,由違反規定人員自行承擔責任。

      (三)本院師生員工的自行車、摩托車進入校園后按規定區域停放。在校園內亂擺亂放的自行車、摩托車,校衛隊有權清理。

      (四)教學樓、圖書樓、實驗樓內(有安排值班人員的除外)規定夜間不準留宿人員。特殊情況需留宿人員的應當經主管處室領導同意,在學院保衛處值班室登記。未辦理相關手續的,保衛人員有權令其離開。

      (五)在校園內舉辦輔導班、培訓班、訓練班、體育競賽、文娛演出等活動必須經主管院長批準。舉辦部門或個人應當把舉辦的時間、地點、參加人數、負責人及突發事件安全預案于二十四小時前報告保衛處。涉及校外人員參與的,舉辦部門負責人應當承擔對外來人員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責任,外來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址。

      (六)禁止在非體育場所進行體育活動,防止出現毀壞設施、碰撞人員的現象。違反規定發生事故,責任自負。

      (七)校區內基建維修作業人員,應由遷建辦或其它主管單位將施工作業人數、名單、身份證號碼等情況報保衛處備案,遷建辦或其它主管單位應對所屬施工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履行管理的責任。

      (八)凈化校園墻壁,杜絕亂寫亂畫亂張貼的現象。實行部門門前墻面凈化責任制。墻面出現亂寫亂畫亂張貼的情況,保潔人員應出面制止、清理,并對行為人進行批評、教育。

      (九)各重點部位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和滅火器)歸各重點部位管理。保衛處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更換、補充滅火藥料,保持器材配件齊全,滅火性能良好。教育廣大師生自覺維護消防器材,發現有擅自動用,挪作它用或偷竊、毀壞消防器材行為的要及時報告保衛處,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十)校區內禁止豢養狗等其他寵物,禁止帶寵物從校園內穿過。對違反規定的要對寵物的主人批評、教育。發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寵物主人承擔責任。

      (十一)校區內禁止賭博、酗酒、打架斗毆及其它干擾教學、科研工作生活正常秩序的行為。違犯規定的按《高等學校校園管理若干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嚴肅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 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一)、機動車:學院公用機動車輛、教職工的私用汽車停放在行政樓北水泥路面的停車線內以及保衛處在校園其它地方規劃的停車線內。

      (二)摩托車、自行車地點:

      文理綜合樓各區、實驗樓前、大門內東西路兩側便道和環校東邊南北路便道上、文理綜合樓b區、c區階梯教室外側走廊下。在以上地點停放的自行車、摩托車要自覺在規定的白線內擺放整齊。

      (三)、校區田徑運動場不準停放任何車輛。

      (四)、機動車輛在校門口、校區內嚴禁鳴笛,行駛限速10公里/時。

      (五)、駕車行駛應遵守安全標志,校區內禁止超車、并行、試車、學車。

      (六)、不準在交通主道上長時間停放車輛,機動車輛未經允許不得在校園內停放過夜。

      (七)、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不準進入校內,必須進入的要如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經保衛處批準后方可進入。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準競速、搭肩、撒把行駛,不準騎車帶人(帶學齡前兒童及小學生除外)。

      (九)、行人要靠道路右側行走,不準在路上打鬧、進行體育活動,不準數人并行,注意禮讓各種車輛。

      (十)、各種車輛和人員都要愛護道路設施,禁止在道路上堆放物料、擠占路面、斷路施工要經有關部門同意并增設安全標志。

      第2篇 某職業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職業學院校園交通管理規定

      為規范校園交通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秩序,創建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園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車輛進校

      1、學校公用車輛和本校教職工私用車輛憑校保衛處核發的通行證進入校園,通行證應置于前擋風玻璃內側。通行證一年一核。

      2、通行證分公車、私車、外協車和工程車四種。公車憑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私車憑工作證、行駛證辦理,外協車憑合同和學院的相關協議和行駛證辦理,工程車憑學校工程管理單位證明、行駛證辦理臨時通行證并注明通行有效期。

      3、部門送貨憑通行證,在上午9:30分前和下午16:30后準予進入校園,只能駛往目的地,不準隨意??俊0徇\車由雇用單位向保衛處通報,批準后方可時入校園。

      4、上級部門、兄弟院校和其它來賓進校車輛,由學校有關接待部門到校門引導或用電話通知保衛處辦公室,由門衛放行。

      5、執行任務的公安、消防、救護、搶修車輛,可進入校園。

      6、原則上禁止出租車進入校園,對確需乘坐出租車進入校園(老、弱、病、殘、孕等)的,由門衛從來掌握,登記核證后時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進校園后,須嚴格按交通標志牌指示的線路行駛,嚴禁逆行。

      2、進入校園內的各類車輛行駛時,一律限速20公里/小時。

      3、消防、救護、搶修、*、大型活動等特殊情況可按臨時方案行駛或???。

      三、車輛停放

      1、所有車輛必須停入在學校規劃的停車場,不許隨意沿途停放。

      2、學校公務車輛,教職工的私車在停車場停放,白天不收費,其它車輛白天收費。所有車輛夜間過宿收費(學校公務車輛除外)。

      四、違規處理

      1、進入校園的車輛違規行駛和停放,由院保衛處責令糾正。

      2、經規勸不改正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以達到規勸其改正違規的目的。

      3、違規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校紀檢、監察部門和學生處會同保衛處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處理。

      4、必要時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處理。

      五、其它

      1、本暫行規定適用所有進入校園的車輛。

      2、本暫行規定由院保衛處負責解釋和組織實施。

      第3篇 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管理規定

      大學師范學院校園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暫行管理規定

      為了認真落實國家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學校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意見》(教政<1996>12號),中央綜治辦、中央維穩辦、*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維護高校穩定工作的通知》(教黨<2007>9號)文件精神,維護校園內的正常秩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流量,預防交通事故發生,確保師生員工人身安全,經研究,特制定本規定。

      一、機動車輛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停放歸口學院保衛處管理。

      2、機動車輛通行

      因我院校園內道路狹小、人口密集,人、車流動量大,本著盡量減少校園內機動車輛停放和流動的原則,對個人和外單位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加以限制。

      1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進、出校門及在校園內停放(通行證必須放在擋風玻璃前)。

      2出租車原則上不允許進入校園(送病人或給校內單位送貨等特殊情況除外)。

      3外單位來院臨時辦事的機動車輛,到門衛處登記并領取通行證方可進入停放。校內舉辦大型活動、大型會議請來的領導、來賓、或者來校聯系工作需進入的車輛,由院辦公室和保衛處統一安排停放。

      4車輛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禁止超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禁止與師生爭道。

      5禁止在校園內學車、練車。

      3、機動車輛停放

      1院內停放的機動車輛一律憑保衛處發放的通行證在統一劃定的車位內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2臨時停放的外來機動車輛應停放在臨時停車位內。

      3租房戶及校外機動車輛原則上不能進校停放,特殊情況必須經保衛處批準方可停放。

      二、辦證對象

      1、需經常進出校園的教職工及家屬的私人機動車輛;

      2、在院內購房的校外人員的機動車輛;

      3、教職工憑行駛證、駕駛證,校外人員憑身份證、行駛證、駕駛證到保衛處辦理機動車輛通行證及停放證,并與保衛處簽訂停放協議。

      三、違規處理

      1、所有進入校園的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校園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凡違反者,保衛處有權沒收通行證。

      2、在校園內發生的交通事故,車主直接撥打122報警電話,同時報保衛處,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3、拒不執行本規定者,保衛處將視其情節輕重采取必要的措施強制執行。對無理取鬧、故意滋事的人員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四、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執行,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二○**年四月

      第4篇 某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治安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治安秩序管理,優化育人環境,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校園內嚴禁從事法律所禁止的一切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校園活動的所有人員。

      第四條 保衛處是學院主管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全面負責校園治安秩序的管理;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反校園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學院各部門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實。

      第五條 校園的治安工作是學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學校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各級領導應高度重視,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切實做好有關工作,共同努力,提高學校整體治安綜合治理水平,確保一方平安。

      第六條 維護校園治安秩序是每個師生員工義不容辭的責任,要努力做到人人關心校園秩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創造一個良好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環境。

      第七條 發生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及突發事件,所在單位領導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及時向學院領導和保衛處報告,保護好現場,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學校保衛處做好調查、搶救及善后工作。

      第八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和有輕微違法行為的人員,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學校對在治安綜合治理、安全文明小區建設工作中與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成績顯著者的單位和個人學院予以精神或物質獎勵。

      第十條 對師生員工、家屬及在校的臨時工經常進行法紀、安全教育,使之不斷增強法制觀念,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防止或減少案件和事故的發生。

      對有不良習慣和有輕微違法行為人員,要認真做好幫教工作。對“兩勞”釋放人員要由專人進行重點幫教,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和轉化工作,減少違法犯罪現象,嚴防重新犯罪。

      第十一條 做好重點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建立專項管理制度,責任落實到人,防止火災和其他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

      對重要教學、生活設施、倉庫、辦公大樓及存放現金、有價證券、印鑒、貴重物資、儀器設備和其他重點要害部位,必須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和制度保障防范相結合,確保萬無一失。

      第十二條 經常進行安全檢查。重點要害部位單位領導或治安、防火責任人,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并按公安、保衛部門的意見,認真整改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嚴格校園治安管理:

      (一)機動車輛必須持《學院車輛通行證》或有效證件在門衛處登記,許可后方可進入,未經許可不得入校。

      (二)學校門衛有權對進出校門車輛或物品進行必要的檢查、登記。在學校行駛車輛速度不準超過十五公里,不準鳴喇叭。

      (三)外單位借用學校設施、場地的,接待部門應事先報保衛處備案。

      (四)嚴禁無理糾纏學校領導,擾亂學校秩序。

      (五)不得在學校道路、運動場、辦公室、宿舍推銷商品。

      (六)不準在校內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

      (七)不準在校內出租、出售、傳播淫穢錄像、書畫及其他淫穢物品。

      (八)不準私拆、隱匿他人郵品。

      (九)禁止攜帶各種兇器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經允許的除外)進入學校。

      (十)禁止在校內打架斗毆、酗酒滋事、侮辱和欺凌毆打師生員工。

      (十一)禁止盜竊、哄搶、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壞公私財物。

      (十二)未經允許,禁止在宿舍里留宿校外人員。

      (十三)禁止其他危害校園治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加強公共場所管理:

      (一)堅持校園值班巡邏制度,組織專(兼)職巡邏隊伍,加大防范力度,確保公共場所安全。

      (二)嚴禁在校園內張貼(張掛)內容*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大字報和宣傳品。

      (三)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學校內組織*、*、*和請愿、*。

      (四)未經學校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內開辦以營利為目的的文娛場所和商業網點;經允許開辦的,應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學院的各項規定,不得干擾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

      (五)社會機構到校園對學生進行公益服務的,必須由學校聯辦單位到保衛處備案,并同意承擔治安防火、環保等義務后,方可進入校園。

      (六)校園周邊禁止從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不利辦學環境改善的活動,否則保衛處會同有關機關予以取締。

      (七)禁止在公共場所摟抱接吻或進行傷風敗俗的活動。

      (八)深夜十二點,仍在公共場所逗留的人員,應接受執勤人員的盤查(檢查),不得阻撓或者妨礙執勤人員執行公務。

      (九)非經允許,不得緊靠學校圍墻搞臨時搭建,嚴禁在圍墻穿洞開門。

      第十五條 校內流動人口管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5篇 學院校園出入證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出入證管理規定為了維護我院治安秩序,保證教學、科研和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高等學校校園管理若干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要求全院廣大師生員工及相關人員自覺遵守。

      (一) 本規定師生員工是指:全體在職教職員工、離退休人員、全體正式在校注冊的大、中專學生、全體在校臨時用工和其他人員(包括食堂、超市、商店等人員);相關人員是指來校執行公務、聯系業務、外聘教師、會客人員等。

      (二) 出入證是學院師生員工進出校門的憑證,進出校門必須佩帶出入證,自覺接受執勤人員的驗證、檢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更不得無理取鬧,擾亂學院正常的教學、科研、學習和生活秩序。

      (三) 來校聯系業務、進行文化交流、會客等人員,必須經學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征得保衛處的許可,出示有效證件,辦理登記手續,發放臨時出入證,憑證出入校園。

      (四) 在校區內也應佩帶出入證,服從巡邏人員的管理,一次不佩戴者,口頭警告;兩次或以上者,通知所在部門(單位)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后果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 出入證必須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報告,并持相關部門的證明,及時到保衛處辦理補證手續,同時交補證費20員。

      (六) 出入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偽造、借用或轉接,違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全院通報批評,直至紀律處分,造成后果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七) 出入證第一次補辦按正常價收取費用,第二次及以上補辦按證件正常價二倍收取,補辦時間為每周

      二、 四。遺失的出入證找到后,持證人應立即將原證交到保衛處,如發現有持兩證者視情節后果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并罰款。

      (八) 教師調離、學生畢業、退學、臨時工終止合同等,要及時將證件交到學院保衛處,否則不予辦理離校手續。

      (九) 對于忘帶出入證的師生員工、應在門衛值班室填寫登記表,扣押有效證件,確無有效證件者交押金50元,發放臨時出入證,交回出入證時退還。

      (十) 門衛執勤人員必須按照本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門衛管理規定。執勤時做到著裝整齊、態度和藹、禮貌待人、語言文明、照章管理。對于使用假證、他人證件的,一律將證件扣留,并記錄備案。門衛執勤人員因玩忽職守,利用職權刁難或以粗暴方式對待他人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十一)違反以上規定,不服從管理,不聽從勸阻者,保衛處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十二)出入證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辦理,并經學院保衛處審核蓋章后方為有效證件。(十三)本《規定》經院長辦公會通過,從下學期開學后(3月26日)執行,原有關出入證管理規定同時自行失效。(十四)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管理站制度

      第6篇 職業學院校園網絡信息發布與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網信息發布的管理工作,用正確、積極、健康的文化輿論占領網絡陣地,建立安全高效的網絡信息平臺,現就校園網絡信息發布的有關事宜作如下規定,(下文簡稱《規定》):

      一、校園網信息發布的依據和信息員制度

      (一)學院內網及外網信息的交流,必須遵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建有二級子網站和開設有ftp空間的各部門應成立網絡信息工作小組,由該部門負責人任組長,并設置1名網絡信息員,負責本單位的網絡運行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網絡信息工作小組成員名單需報黨委宣傳部及圖文信息中心備案。

      (三)各部門對本部門上傳的數據信息要嚴格審核,嚴格杜絕涉及黃色、淫穢、暴力、*等不良信息上傳到網站。

      二、校園網信息的主要內容

      (一)學院總體信息:包括介紹學院概況、學院領導、學院機構設置及學院新聞信息等。

      (二)部門信息:包括部門通知、工作職責、教育科研工作進展情況等,以及其他需要并適宜于網上公開發布的信息。

      (三)教學科研資源:包括精品課程建設、適用于共享的學術成果、常用軟件或數據的下載等無版權爭議或不違反知識產權的數據信息。

      三、信息發布與管理

      (一)學院網站內容在學院宣傳部的統一管理下實施發布,信息上傳技術服務由圖文信息中心負責。

      (二)各部門有責任將本領域的最新工作進展情況發布到網站,對外信息發布的審核由各部門領導負責。

      (三)學院網絡管理的技術人員是學校網站的直接管理者,負責為各部門的信息發布提供技術支持。各部門對本部門上傳、下載或其它形式交流的數據信息要嚴格審核,嚴格杜絕涉及黃色、淫穢、暴力、*以及涉嫌泄露國家機密等不良信息通過我院內外網傳播。

      (四)發布信息時要注意信息的完整性(時間、地點、人物、事件、教育意義等)、真實性、及時性等,標題要能完整精確地反映信息內容(字數控制在20個左右),嚴禁涉嫌非法轉載他人信息,開通bbs論壇的部門,務必指定專人對論壇內容嚴格審核。

      (五)各部門負責上傳信息、審核信息的有關人員,務必管理好用戶名和密碼,如因密碼泄漏造成的相關責任由該密碼管理員及相關部門承擔。

      四、其它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網絡信息傳遞的快捷性、敏感性和廣泛性特點,做好網絡信息管理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通過網絡及時了解師生的思想動態,做好正面信息的引導和有害信息的過濾處置工作。

      (二)上傳信息實行誰上傳、誰管理、誰負責的制度。涉及評論性內容,凡不能準確把握新聞方向的要及時報黨委宣傳部審定;任何人不得制作、復制、傳播各種違反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信息,不得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三)學院負責網絡安全的技術部門,要及時做好技術更新工作,防止網站或網絡信息的惡意修改。

      (四)違反本《規定》,對學院的安全穩定及社會形象造成不良影響或泄露國家秘密的,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視情節輕重按國家有關法律、學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于工作不深入、不細致,導致網上傳播的有關信息或發表的有關言論影響學院安全穩定或有損學院社會形象等重大事故者,除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外,要酌情追究相關單位領導的行政責任。

      (五)黨委宣傳部負責校園網絡信息中的新聞、文字、圖像、視頻的政治把關及審核工作。黨委宣傳部對在網站信息審查中發現的問題有權提出具體意見,責成有關單位或網絡信息員盡快做出處理。

      (六)學院圖文信息中心負責全院網絡技術的支持和監控工作。對網絡監控中發現的重要問題,要及時進行技術查處。

      五、本規定由學院黨委宣傳部及圖文信息中心負責解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試行。

      第7篇 職業技術學院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支持和鼓勵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依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結合學校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各層次在校學生,應當遵守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管理規定。

      第二章 校園秩序

      第一節 校園秩序維護

      第三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五條 學生應當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不得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不得有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學校聲譽、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有擾亂校園秩序的行為;不得私自下江、下河、下塘游泳。

      第六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七條 學生出入學校校門應自覺遵守門衛制度,支持和配合門衛人員履行職責,主動出示證件和接受門衛檢查。

      第二節 學生宿舍管理

      第八條 學生宿舍是學生學習、生活、休息的重要場所。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服從宿舍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員的管理,努力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生活環境。

      第九條 學生必須按照宿舍管理部門統一安排的房間和指定的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調換房間或搶占床位。違反者,除限期搬出外,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條 學生宿舍的設施、設備由學校按規定統一配置,床上用品和生活用品由學生自主采購。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晚歸學生進入宿舍,須向宿舍管理人員出示證件,進行登記,如實說明情況,經確認是該宿舍學生時,方可進入。任何學生不得以任何借口無理取鬧,強行出入學生宿舍。對攜帶物品出入宿舍的學生,宿舍管理人員有權詢問。

      第十二條 凡進入異性學生宿舍者,須經宿舍管理人員許可,并由宿舍管理人員陪同。禁止男女生互串寢室。來訪人員,須經宿舍主管部門同意,并在宿舍管理人員處登記,由被訪學生陪同方可進入學生宿舍。學生宿舍一律不準留宿他人,凡擅自留宿他人者,按學院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學生應節約用水、用電,愛護公共財物和公用設施,不得在宿舍內私拉亂接電源,違規使用大功率電器;不得在宿舍內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不得點蠟燭和使用煤油爐、酒精爐等燃器具,以免發生火災;堅持寢室清潔衛生輪流打掃制度,保持室內外整潔;不得開展影響他人休息、學習的娛樂活動;不得在宿舍的家具、各種設施和墻壁上亂刻亂畫;不得用腳登踢門窗、墻壁;不得改變宿舍的各種設施結構;違反者,學校將按規定要求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三節 教室管理

      第十四條 教室是教師授課、學生上課和學習的主要場所。學生應自覺遵守教室管理規定,服從管理人員管理。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占用教室,影響教學工作。

      第十五條 學生應愛惜和保護教室內的一切設備、設施,不得翻越門窗進入教室;不得損壞照明燈具、空調、吊扇、多媒體等電器設施和門窗玻璃及其他用品,不得在桌、椅、墻壁上亂刻亂畫。

      第十六條 學生應自覺愛護教室內外衛生,保持整潔。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不得在教室內吵鬧喧嘩;不得在教室內就餐。

      第十七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學生,學校有權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拒不服從管理、無理取鬧者,視其情節責令賠償損失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節 公共場所管理

      第十八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有關校園內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公共建筑管理規定,愛護公共設施和公共衛生,服從管理,尊重教職員工的勞動,保護校園環境。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隨意損壞、攀摘花木或在樹上亂刻亂畫;不得隨意搬動公共設施;不得在公共場所吸煙。

      第二十條 學生不得損壞校園內的電力線路、通訊電纜、供水供氣管道、公共衛生設施和消防設施等。

      第二十一條 學生不得損壞校園內的宣傳櫥窗、宣傳欄、板報、報架等宣傳設施,不得在上面亂貼、亂抹、亂畫。

      第二十二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圖書館、閱覽室、影劇院、會場、食堂、澡堂等公共學習、生活、娛樂場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學生,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直至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三章 課外活動

      第一節 學生團體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提出包括團體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等內容的書面申請,報團委批準備案。

      第二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條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不得從事與本團體宗旨無關的活動。

      學生團體由學校團委歸口統一管理。各學生團體在開展活動中,既要圍繞本團體的宗旨、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又要配合學校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學生會的中心工作進行活動。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團體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開展活動,須經學校團委審核,報黨委學生工作部、黨委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團體和個人創辦面向校內的刊物,須經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審核,報黨委辦公室批準,接受黨委學生工作部、團委的監督、管理。

      學生建立跨學校、跨地區的團體和舉辦面向校外的刊物,須經學校審核,報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學校嚴禁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節 社會活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學校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學生代表座談會,通過學生群團組織、意見箱、電子信箱等多渠道多形式聽取學生意見,改進學校工作。

      第三十條 學生舉行大型*、***、*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未經申請或經申請未獲許可的*、***、*活動為非法活動,學校應依法勸阻或制止。學生不聽勸阻或在學校不知情的情況下,非法組織*、***、*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接受學校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校園內禁止張貼大、小字報。

      第三十二條 崇尚科學,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違反者,學校應依法勸阻或制止,造成后果的,應按相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 勤工助學

      第三十三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收入。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學生不得從事違法違規商務活動。

      第三十四條 學校按有關規定統一組織和管理學生的勤工助學活動,學生工作部(處)是學生勤工助學的具體主管部門。各有關部門有責任和義務支持、配合和幫助學生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應樹立勞動觀念,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培養自立自強精神。學校提倡和鼓勵學生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節假日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解釋權屬z職業技術學院。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23年9月1日起實施。

      第8篇 f醫學院校園綠化衛生管理規定

      **醫學院校園管理中心負責執行學院綠化的總體規劃,管理校園花草樹木、景點的美化、綠化作業,負責校園環境衛生的管理與保潔,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創造優美整潔的生態環境。

      第一條 愛護花木,人人有責。任何人不得隨意砍伐和移動校園內的花草樹木及其設施。嚴禁摘花采果、割破樹皮。因基建、維修或其它原因確需砍伐、移植、 樹木、 須報校園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校園綠化用地,不準在綠地、樹林內挖土、開墾種菜和傾倒污水、雜物。

      第三條 嚴禁損壞綠地草坪、花卉及校內各式欄桿,不得在草坪上走近道或進行各類文體活動。

      第四條 校園內的基建維修工程應文明施工,各類建筑材料的堆放不得損壞樹木和占用綠地及園林設施。

      第五條 所有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內,須減速慢行,愛護道旁綠化及花格圍欄。

      第六條 校園內所有道路的衛生, 必須在每天上班前清掃完畢, 其余時間對其它部位的環境衛生進行保潔。

      第七條 校園內不準隨地亂潑臟水, 不準隨地亂扔果皮、瓜殼、紙屑及其它廢物。生活垃圾必須袋裝、封口投入垃圾筒內,非生活垃圾要運到指定地點堆放并做到及時清運。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焚燒各類垃圾和廢舊物品,以免污染空氣。

      第九條 保持校區內湖、池水面的清潔,不得將垃圾雜物拋入湖、池。

      第十條 校園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第十一條 進入校園內的各種車輛,其所載物料不得沿途飛揚撒落。

      第十二條 校園內嚴禁私搭亂建、亂設攤點,各種通知、海報必須張貼在專設的公告欄內, 嚴禁在校內亂貼、亂畫。

      第十三條 校園內基建、維修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物料要堆放在指定的范圍內并做到碼放整齊,產生的建筑垃圾要做到隨出隨運,工完場清。

      第9篇 醫學院校園綠化衛生管理規定

      醫學院校園綠化衛生管理規定__ __ 醫學院校園管理中心負責執行學院綠化的總體規劃,管理校園花草樹木、景點的美化、綠化作業,負責校園環境衛生的管理與保潔,為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師生生活創造優美整潔的生態環境。

      第一條 愛護花木,人人有責。任何人不得隨意砍伐和移動校園內的花草樹木及其設施。嚴禁摘花采果、割破樹皮。因基建、維修或其它原因確需砍伐、移植、 樹木、 須報校園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二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校園綠化用地,不準在綠地、樹林內挖土、開墾種菜和傾倒污水、雜物。

      第三條 嚴禁損壞綠地草坪、花卉及校內各式欄桿,不得在草坪上走近道或進行各類文體活動。

      第四條 校園內的基建維修工程應文明施工,各類建筑材料的堆放不得損壞樹木和占用綠地及園林設施。

      第五條 所有機動車輛進入校園內,須減速慢行,愛護道旁綠化及花格圍欄。

      第六條 校園內所有道路的衛生, 必須在每天上班前清掃完畢, 其余時間對其它部位的環境衛生進行保潔。

      第七條 校園內不準隨地亂潑臟水, 不準隨地亂扔果皮、瓜殼、紙屑及其它廢物。生活垃圾必須袋裝、封口投入垃圾筒內,非生活垃圾要運到指定地點堆放并做到及時清運。

      第八條 任何人不得在校園內焚燒各類垃圾和廢舊物品,以免污染空氣。

      第九條 保持校區內湖、池水面的清潔,不得將垃圾雜物拋入湖、池。

      第十條 校園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

      第十一條 進入校園內的各種車輛,其所載物料不得沿途飛揚撒落。

      第十二條 校園內嚴禁私搭亂建、亂設攤點,各種通知、海報必須張貼在專設的公告欄內, 嚴禁在校內亂貼、亂畫。

      第十三條 校園內基建、維修施工單位必須做到文明施工,物料要堆放在指定的范圍內并做到碼放整齊,產生的建筑垃圾要做到隨出隨運,工完場清。

      第10篇 學院校園綠化管理規定

      學院(校)校園綠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校園園林綠化管理和環境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美化校園,營造幽雅、舒適的育人環境,增進全校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和《**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后勤管理處是我校綠化管理機構,負責校園綠化的計劃、規劃、實施、監督、保護和管理等工作,后勤服務中心及其他受委托的物業服務公司負責校園綠化養護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條 校園范圍內(包括東西校區)進行的校園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必須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 校園綠化是校園環境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納入校園發展規劃,需要全校師生員工積極支持和共同維護。對在校園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學校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依照《城市綠化條例》,學校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師生員工,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植樹或其他綠化義務。各單位各部門、全體師生員工及家屬,均有維護校園綠化,參與校園綠化建設,制止和檢舉破壞校園綠化行為的義務。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校園綠化規劃由院后勤管理處負責組織制定,報院長辦公會審核通過,納入校園總體規劃逐步實施。

      第七條 校園綠化規劃和建設必須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充分利用和保護學校的自然生態與人文資源,合理設置公共綠地、住宅區綠地、生產綠地及風景林地。

      第八條校園公共綠地、住宅區綠地、附屬綠地的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園林建筑及小品。

      第九條 校園綠化的規劃、設計和施工采用邀請協商或公開招標方式,委托相應的專業隊伍承擔。招標工作按《河南城建學院綠化及維修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執行,由后勤管理處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十條 施工單位在校園綠化中必須按照設計和學校要求進行,不得弄虛作假、偷工減料、以劣充優。

      第十一條 基建項目預算按規定應有3-5%的費用用于對建筑物周邊環境的綠化設計、施工及竣工后保養期的養護。在基建主體工程完成后六個月內,由院后勤管理處具體組織完成環境綠化、美化工作。

      第十二條 基建施工后的擬建綠化地,在基建清場時必須將施工余留的建筑垃圾、雜物等全部清理干凈,保證綠化工程施工需要。

      第三章 管理和養護

      第十三條 校園綠化和養護的責任:由后勤管理處按照后勤社會化的的有關綠化協議,委托后勤服務中心和其它物業服務公司負責校園綠地的養護管理,包括校園主次干道、廣場、辦公樓、教學樓、圖書館、運動場、學生宿舍、食堂、綜合服務樓、教工住宅樓等處的配套環境綠地,校園內各處風景林地、人工湖周圍綠地等,后勤管理處定期組織督促檢查,確保養護質量。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或遷移校園樹木。因校園規劃建設確需砍伐、遷移樹木的,必須報院后勤管理處,由院后勤管理處向院主管領導和上級職能部門申報,獲準后方可實施。無申報或申報后未獲批準而擅自砍伐或遷移樹木而造成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校園綠地。確因建設、維修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臨時占用、開挖綠地或修剪樹枝等,須經院后勤管理處同意并交納一定的綠地占用押金方可施工,事后必須按要求恢復綠地或按恢復綠地實際成本交納綠地恢復補償費。

      第十六條 校園綠地中的植物銘牌,由學校統一制作、懸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制作、懸掛,以求統一、美觀及規范。

      第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在校園綠地內從事下列有損綠化的行為:

      1.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燒物料;

      2.開展損壞綠化的娛樂活動;

      3.攀折、刻劃、釘釘、栓拉樹木;在樹木上張貼;以樹承重,就樹搭建;

      4.擅自進入綠地,踐踏草坪、地被;擅自采摘花卉、樹葉、果實;

      5.將綠地圈為己有;在校園綠地中隨意搭建、種植;放養家禽、家畜等;

      6.其他破壞校園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因教學、實驗或開展文體活動等需要借用綠地,采集花、葉、果等,需報校后勤管理處同意后按要求進行;已經占用綠地搭建、種植的,必須無條件退還。

      第四章 處罰規定

      第十八條 對于損壞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視情節輕重按下列標準給與處罰:

      1.攀折、刻劃、釘栓樹木的;擅自采摘花卉、樹葉、果實的;分別處以50-500元罰款。

      2、在綠地中丟棄廢棄物,傾倒有毒有害污水,堆放、燃燒物料的,處以50-500元罰款。

      3、以樹承重,就樹搭建的,處以50-100元罰款。

      4、在校園內樹木上擅自釘釘懸掛標志牌、廣告牌的,除責令其拆除外處以50-500元罰款。

      第十九條本規定公布后,繼續將綠地圈為己有的,在校園綠地中隨意搭建、種植等的,除責令其無條件退還并將綠地恢復原貌外,處以100-1000元罰款。

      第二十條在校園綠地中放養家禽、家畜等的,一經發現由校綜治辦、后勤管理處組織人員捕殺,并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破壞校園綠化及其設施的,按其造價的三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 擅自砍伐、遷移或修剪校園樹木的,除承擔市政部門處罰外,另由學校處以每株樹100-1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擅自占用或開挖校園綠地的,除責令其清除并恢復綠化外,并按每平方米處以100-3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施工單位在綠化工程中弄虛作假、偷工減料、以劣充優的,除責令其返工外,視情節輕重處以1000-10000元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者根據相關法律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托管責任區綠化管理不善造成損失的,后勤管理處要督促其定期整改,并追究其綠化負責人的責任;造成植物死亡或綠地荒廢的,按該植物或綠地造價的三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六條 故意破壞校園綠化及其設施,或者拒絕、阻礙、圍攻、毆打校園綠化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管理的,由校保衛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11篇 z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技術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

      為加強學院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制定本規定。

      一、進入校園者,應當講文明、講禮貌、講道德、講秩序、講衛生,遵守國家法紀和學院的規定,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學院師生員工應佩帶“?;铡?外來人員應在門衛登記。

      二、駛入學院的車輛應停放在指定地點。院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三、嚴禁攀折樹木,采摘花卉,禁止在草坪上散步、踢球、玩耍。

      四、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按規定張貼在指定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部門同意。

      五、在校內設置、安裝臨時設施,應當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審批。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擅自使用學校設施。

      六、禁止在學校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他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為。

      七、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

      八、禁止閑散人員進入校園。嚴禁外來人員在校內留宿。

      第12篇 某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職業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為加強學院精神文明建設,管理和維護好校園秩序,為師生員工創造良好的教學、科研、學習、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禁止商販進入學校內設攤、叫賣、收購。特殊情況根據師生員工需要,經總務處和保衛處審批同意后方可進行經營。但攤點的設置要本著方便師生員工生活的原則,在指定地點按指定的項目進行。

      第二條 在校內進行經商活動的,應“四證”(工商、稅務、衛生、校園經營許可證)齊全,并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第三條 嚴禁在校園內出售酒類及麻醉物品,嚴禁學生飲酒,劃拳喧鬧。如學生在店內飲酒,一經發現要按《學生守則》有關規定嚴肅處理,還要追究店主的責任。

      第四條 學生宿舍各商業鋪位,營業時間至夜間10:30分必須關門,若經檢查不按時間關店者,處以教育或罰款。多次教育不改者,建議總務部門取消校區區域經營資格。

      第五條 對校屬各單位在校園內出租的門面,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嚴格管理。

      第六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許可的地點。散發宣傳品、印刷品,應報請學校有關部門同意。對于張貼、散發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批準,任何個人或單位不得在校園內設置臨時或永久建筑物。個人或群眾組織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須經校宣傳部門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師生員工在校園內舉行文化娛樂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對違反以上規定的,已經設置、安裝的,保衛處有權令其拆除;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自行拆除的,可強行拆除,費用由設置、安裝者負擔。

      第八條 師生員工和群眾團體在校內舉行集會、演講等公眾活動(不包括學校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集會以及學術報告等活動),事先須報請學院有關部門批準。集會、演講等活動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

      第九條 師生員工組建社會團體,應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 例》規定辦理,須報請有關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違反以上規定的,學院職能部門有權令其組織者以及其它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

      第十條 校園內一律不準個人經營臺球、錄相、游戲機、舞廳等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 為豐富師生員工文化娛樂生活而經營的娛樂項目,必須定點、定時經營,控制開放時間,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制度,嚴禁各種違法亂紀行為。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主辦單位領導為治安安全負責人,主辦單位要到保衛處登記備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學院將視其情節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學院校園管理若干規定(十二篇)

      z學院關于校園管理的若干規定為確保校園穩定,確保正常的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規定。一、校園日常管理規定(一)進入校園的人員,應當持有本校頒發的學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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