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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廠安全檢查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05 20:08:10 查看人數:26

      電廠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第1篇 電廠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1 范圍

      1.1 根據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為了廣泛深入地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提高廣大職工的安全意識,落實各級各類人員安全職責,消除不安全隱患,提高全廠安全生產水平,特制定本規定。

      1.2 安全檢查是檢查疹斷安全管理、基礎建設、設備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定期開展安全檢查,人人有責。

      1.3 安全檢查有:春季安全檢查、秋冬季安全檢查、防汛(汛前、汛后)安全檢查、迎峰度夏檢查、節日檢查、臨時性安全檢查。

      1.4 本規定適用于江西三和羅灣水力發電廠、羅灣檢修分公司、靖源公司。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3 管理機構

      3.1 各級管理部門、班組,均為本部門、班組的安全檢查的管理機構。

      3.2 安全生產部為安全檢查的牽頭管理部門。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安全檢查的內容包括:組織領導、安全思想、安全責任、規程制度、圖紙資料、設備隱患、整改措施。

      4.2 安全檢查的形式有:自查、檢查、抽查。

      4.3 組織實施

      4.3.1 廠部成立以廠長為組長,其他領導成員和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安全檢查領導小組,各部門成立以行政正職為組長,由各班組長及部門技術人員參與的安全檢查領導小組,負責對安全檢查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實施工作。

      4.3.2 安全生產部是廠部開展安全檢查的職能部門,具體負責各類安全檢查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根據上級安全生產工作要求和全廠安全生產工作實際情況,適時下達安全檢查任務。

      4.3.3 各部門應按照廠部下達的安全檢查計劃,結合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實際,制定安全檢查實施和安全整改方案,認真組織實施,并將檢查和整改結果書面報安教科。

      4.3.4 安全生產部應將安全檢查情況及時總結,上報、通報。對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下達安全整改任務書,限期整改。

      4.3.5 安全檢查廠部每季度不少于1次,車間(部門)每月不少于1次。

      5 監督檢查與考核

      5.1 廠部對各部門開展安全檢查情況,參照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嚴格考核。

      5.2 對開展安全檢查領導重視得力、方案具體、檢查認真、整改和上報及時的部門,給予一次性嘉獎100-300元。對在安全檢查中,領導不力、無實施方案或整改不落實、上報工作不及時的部門,扣罰當月獎金100-200元。對在安全檢查中,走過場或弄虛作假的部門,扣罰當月獎金200-400元。

      6 附則

      6.1 本規定由安全生產部負責解釋。

      6.2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2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電纜溝、電纜夾層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大唐集團公司《發電企業電纜防火標準》,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火險隱患,維護保養好消防器材設施。

      三、發生火災應及時報警,迅速組織撲救,保護現場,協助調查。

      四、嚴禁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放入電纜溝、電纜夾層。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電纜夾層、溝道,各電纜夾層、溝道須懸掛禁火警告標識牌。

      五、必須將所有穿越墻壁、樓板和電纜溝,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柜及儀表盤等處的電纜孔洞用阻燃防火材料嚴密封堵。

      六、電纜夾層、溝道、豎井所有門窗應關閉并加鎖,電纜夾層、豎井、溝道內應裝設防火門,分段打防火墻,每隔60米劃分防火隔段。

      七、電纜夾層、溝道、豎井內應保持整潔,不得堆放雜物,不得積水、積油。

      八、正常運行中不允許電纜超負荷,運行中電纜對接頭及電纜溫升要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絕緣老化,接頭過熱、電纜滲油、積灰、受潮等火險隱患。

      九、電纜溝道或開關柜、儀表盤因工作需要拆除防火墻或開鑿孔洞,施工完畢后應及時恢復封堵。

      十、使用防火材料、阻燃材料必須經過國家技術鑒定合格,有公安部門頒發的證書,其耐火阻燃時間及其它技術指標符合國家技術標準。

      十一、灌注電纜盒絕緣劑時,融化絕緣劑工作應在隧道外進行。

      十二、多個電纜頭排放場合,應在電纜頭之間加隔板或填充阻燃材料,電力電纜中間接線盒兩惻及鄰近區域應加阻燃包等措施。

      十三、電纜溝道、夾層應布置消防器材,電纜著火時,撲救人員須戴防毒面具、絕緣手套、穿絕緣靴。

      十四、電纜夾層、溝道、豎井、開關室內動火必須辦理動火工作票。

      十五、火災報警、電纜檢測及監控裝置,應定期檢查、檢驗,保證完好正常,工作人員熟悉消防知識,熟練掌握“三懂三會”。

      十六、對擅自動用、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者,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3篇 熱電廠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管理,預防和減少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條例>>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熱電廠安全環保部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并對熱電廠內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第三條、熱電廠內各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實行防火責任制度。

      第四條、各單位行政主管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火災預防及責任

      第五條、在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設計時,必須依照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并上報熱電廠安全環保部。

      第六條、在生產區不準搭建易燃建筑。如確需臨時搭建的必須事先報熱電廠安全環保部審批,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否則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條、在生產區、辦公區因工作需要使用火爐、電爐的,必須事先向熱電廠安全環保部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使用,禁止在具有火災危險的場所動用明火,需要動用明火時,必須事先填報熱電廠“危險動火作業審批表”向廠安全環保部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密的消防措施,由廠安全環保部及生產運行部總值聯系消防隊派人或派車到現場監護后,方可施工、作業。

      第八條、各單位防火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組織防火檢查,落實火災隱患整改。

      2.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 (義務)消防隊。

      3.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組織員工撲救初期火災,保護火災現場,追查處理火災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5.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定保管責任人,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第九條、下列范圍是熱電廠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1.新系統柴油庫、新老系統皮帶輸送系統、新老系統變配電室、汽輪機系統及油處理、熱機一區鍋爐房、熱機二區主廠房、檔案室、化工庫、酸庫、檢修站氧氣、乙炔儲存間。

      2.在防火重點部位,要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各單位要指定專人維護、管理消防器材和設施,保證完整好用,對崗位工作人員進行防火知識教育和滅火技術訓練,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

      第十條、對于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火災、爆炸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按熱電廠績效考核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三章消防組織及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各單位要建立健全群眾性的消防組織。各部、區域建立義務消防隊,工序、班組建立義務消防組。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由廠安全環保部聯系公司保衛部消防隊負責。

      第十三條、廠部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區域至少每月進行兩次防火檢查,對重點消防部位,每天有專人巡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2.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3.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4.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5.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7.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8.消防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9.防火巡查情況。

      10.消防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四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十四條、各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則及時予以消除。

      第十五條、對公司消防隊責令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由廠安全環保部報公司消防隊存檔備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十六條、廠安全環保部委托公司消防隊對消防安全責任人、專、兼職消防員、義務消防人員、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員工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內容包括: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的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各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六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十七條、安全環保部負責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八條、安全環保部組織各單位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第七章 火災撲救

      第十九條、任何人發現火災時都應當立即報警(、、 ),任何人都不得阻礙報警,報警時要講明起火地點、火災類型,并派人接應消防車,同時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滅火。

      第二十條、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員的統一指揮。火災撲滅后,相關單位應當保護現場,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熱電廠安全環保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八章 獎勵及處罰

      第二十一條、各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班組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凡熱電廠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除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外,均按熱電廠績效考核管理辦法實施考核。

      1.發生火險、電險、火警后不報警、延誤報警、阻礙報警、謊報火警的。

      2.違反崗位防火責任制或安全操作規程,值班人員擅離職守或失誤的,造成一般火險、電險、火警的。

      3.向消防水缸、水桶、室內消防栓(箱)內亂扔亂放雜物,污染消防存水的。

      4.損壞消防器材、設施(照價賠償另計)或消防器材設施挪作它用,亂拉、亂動的。

      5.埋壓、圈占消防栓(箱)或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樓梯,消防車通道,經檢查指出不整改的。

      6.擅自在生產區,挖溝施工,影響消防車輛通行的。

      7.不按國家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消防標志,并經檢查指出不改的。

      8.有重大火險隱患,無正當理由,不按照《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要求期限整改的。

      9.未按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10.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沒有閃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數據說明書,以及防火防爆注意事項的。

      11.廢汽油、油揩布未按指定地點回收、處理的。

      12.電氣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線路、管路鋪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范,被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

      13.在重點防火部位吸煙或進入重點區域沒有將其攜帶的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交值班室的。

      14.未經批準,在重點防火部位,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或經批準但監護人員未到現場前,即進行明火作業的。

      15.未辦理<<用火許可證>>私自在工作場所,使用電爐、及其它電熱器具的(有關器具一律沒收)。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由熱電廠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鋁河南分公司熱電廠

      2022-4-27

      第4篇 如何搞好發電廠的大修安全管理

      1大修前的準備工作

      在大修開工前1個月,對參加大修的檢修工、臨時工、外包工等人員要進行《安規》考試,做到持證上崗,必要時對參加大修的檢修人員進行《安規》調考;對參加大修的各個生產車間,要在開在前組織召開“大修動員會”,組織職工學習大修中的各項檢修計劃和安全考核規章制度等,以使參加大修的檢修計劃和安全考核規章制度等,以使參加大修的所有人員做到“我要安全、我懂安全、我會安全”。

      大修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廠部成立大修指揮部,下發大修通知。

      (2)頒發《在修安全管理規定》、《大修項目和計劃進度流程圖》、《大修安全考核細則》、《大修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和《大修文明施工標準》等。

      (3)對非標準項目制定相應在的安全措施,進行有關部門審批。

      (4)對大修中使用的電動工器具、安全用具、起重工器具按試驗標準進行試驗,要有實驗報告、合格證,并記錄臺帳。

      (5)各種接地線、標示牌、警示標語準備完好。

      2系統隔離

      要嚴格執行“三票三制”,按照“工作票、操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的要求和措施,對相應的設備掛“有人工作”、“嚴禁開關”、“嚴禁煙火”、“禁止通行”、“防止高空落物”等警示牌,并進行上鎖。用好護欄、護網、護帶等。

      3大修過程中安全關鍵點的控制

      3.1對作業過程的安全進行控制

      開工前,組織好有關人員學習大修工作的項目和措施,填寫“作業安全措施票”、工作內容、工作人員名單、安全注意事項及現場危險點的分析。

      3.2施工中臨時電源的管理

      對機組大修臨時電源箱要認真檢查,對損壞或不合格的電源箱要進行修理更換。建立機組大修臨時電源接、拆登記本,成立專業電工組,負責大修臨時電源的接、拆工作。

      3.3規范起重作業

      對每臺起重設備的卡環、鋼絲繩、吊車、起重葫蘆、倒鏈等,在使用前必須按照標準檢查試驗,建立臺帳,要有記錄并粘貼“合格證書”,對臨時起重要做載荷試驗。重大起重作業要做載荷準確計算和實驗,并提前2天,由起重作業部門填寫“起重作業申請單”,并以廠大修指揮部有關部門審批后,方可進行起重作業。磆起重作業應由專業人員指揮,專業人員操作。

      3.4控制腳手架的驗收

      (1)距地面3m以上,多人工作平臺,應由廠大修指揮部專業人員進行驗收。

      (2)距地面3m以下,人數較少平臺,應由使用部門專業人員進行驗收。

      (3)腳手架搭設完畢后的驗收,距地面3m以上,先經部門安全、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由部門填寫驗收聯系通知單,由安監部門、生技部門聯合檢驗合格后,發“腳手架檢驗合格證”,關粘貼在腳手架上。距地面3m以下,經部門安全、技術人員驗收合格后,將“腳手架檢驗合格證”填寫好,粘貼在腳手架上。

      3.5加強現場井、坑、孔、洞和臨時圍欄的管理

      對在大修、檢修工作中所打開和拆除的井、坑、孔洞和臨時圍欄,均應設安全圍欄和護網,夜間應加設警示照明燈,并掛“安全警告”牌。

      3.6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大修工作中,在現場使用的易燃物品較多,如氧氣瓶、乙炔氣瓶、汽油、煤油等。這些物品要隔離分開放置,如氧氣瓶、乙炔瓶,空瓶、滿瓶要分開放置,汽油、煤油要遠離和火種,而且應由專人保管和登記發放。

      (2)在防火設備、禁火區,如在油系統、粉煤設備、氫冷機組、氫系統等進行動火工作時,要辦理“動火工作票”,并做好防火的各項措施。

      4文明施工

      (1)參加大修的車間、班組,在檢修現場要劃分好工具箱,對設備備品備件和拆裝的零配件擺放,要進行定置定位管理。大修開工前,廠大修指揮部統一制定定制定位圖,下發到班組。

      (2)現場要留設安全通道。

      (3)對易損的地面,在拆裝和擺放設備時,要在地面上鋪設木板或膠皮。

      (4)在易吸收油質的地面上工作時,應鋪設防油膠皮,防止二次污染。

      5堅持班組安全活動

      一定要開好班前會、開工會、收工會、班后會,并堅持每周的安全活動。

      (1)班前會。班長要對本班的工作內容、施工質量要求和工作項目的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向工作人員交代清楚,并設專人負責。對每個工作現場的工作負責人所填寫的“工作票”、“作業安全措施票”要嚴格審查,特別要審查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是否全面。

      (2)開工會。每項工作開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其他工作人員宣讀工作內容、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并對“作業安全措施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措施,再進行宣讀,宣讀完畢后,由參加此項工作的所有人員,在簽字欄上一一簽字,不準代替。

      (3)收工會。簡要總結一天的工作,清點人員和工器具,檢查現場是否有遺留的物品、火種等。

      (4)班后會。首先由各工作負責人匯報工作中的各項情況,匯報完后,由班長進行全面總結。

      (5)要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學習與工作中有關的安全規定、措施和制度,傳達廠大修指揮部有關安全管理的文件等。

      6組織糾察組查禁違章

      組織好安全違章糾察組,糾察組有廠大修指揮部各專業、安監部門和車間安全管理的人員組成(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若干個),每天對大修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糾正違章。并定期對違章的現象和人員在“違章通報”上刊登,指出違章的問題所在,按照《大修違章考核細則》進行考核。在大修現場設立“違章制曝光欄”,在現場對違章違制進行拍攝,在“曝光欄”和mis網上曝光,既教育了本人也教育了大家。另外,在大修中設立治安保衛、消防、醫療制度,保證大修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7嚴格對臨時工和外包工的安全客理

      (1)大修開工前,對參加大修的所有臨時工、外包工程人員,要進行《安規》和安全知識的教育和考試,對不合格的人員不準參加大修。

      (2)對參加外包工程的施工隊、安裝工程隊的人員,要審查三證(安全資質證、營業證、稅務登記證),三證不全的外包施工隊,不能進行招標和使用。參加特殊作業的人員,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如:高空作業上崗證、腳手架安裝合證等。

      (3)堅持“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使用單位要對復課時工、外包工人員進行安全考試和安全措施交底,對考試合格者的情況進行登記,到廠安監部門領取“臨時工上崗證”,由用工單位監護人領,方可進入現場進行工作,否則按違章進行考核。

      (4)廠安監和使用單位,要對臨時工、外包工人員建立臨時檔案(包括身份證、照片、各種資質證書等)。

      (5)對參加大修的臨時工隊、外包施工隊,實行“安全施工保證金”制。在離工前,按照工程總造價的百分比(自行制定),向單位交納“安全施工保證金”,并簽訂“安全施工責任協議書”作為合同的附件。在施工中凡是違章、專制,被監督檢查部門查出后,按照本單位的“安全考核細則”在“安全施工保證金”中扣除。

      8大修完工后:

      現場設備的安全設施要恢復齊全。

      溝道蓋板、樓梯、步道、欄桿齊全完整。

      室內外照明齊全。

      設備注齊全。

      設備介質流向、標示牌齊全。

      第5篇 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電力生產安全管理規定

      [作廢]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電力生產安全管理,保證電力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適應電力體制改革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工業部及省以上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經營企業”),不僅要對直屬發電廠進行安全管理,對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其他各種類型合資、獨資建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也要納入電網安全管理范圍,對電力生產的安全實行統一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所有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都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令和國務院電力主管部門頒布的電力安全生產規程、制度及與安全技術有關的標準。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網經營企業,并入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及其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

      第二章 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第五條 電力工業部及電網經營企業對并入其所管轄、經營電網運行的公用發電廠行使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職能。

      第六條 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應遵循的一般原則為:凡涉及職工人身安全和電網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內容,由電網經營企業實行統一監督、歸口管理;對于不涉及職工安全及電網安全的管理內容,由上網電廠及其所有者和經營者自行管理。

      第七條 電網經營企業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主要職責為:

      1.組織對影響電網安全、穩定的重大設備事故進行調查;根據情況組織或參加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調查。

      2.對擬建、在建、運行的電廠涉及電網安全運行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指導監督;對電站鍋爐進行檢驗、登記。監督《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的執行,歸口統計、上報事故報告。

      3.傳達國家有關電力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組織電力生產企業參加各種安全專業會議、安全檢查或安全性評價,及時向企業通報事故信息。

      4.對并網電廠制訂落實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詢和幫助。

      5.對在電力安全生產中作出顯著成績的電力生產企業進行表彰或獎勵。

      第八條 并網電廠必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體系。并網電廠安全管理機構業務上接受電網經營企業的安全監察機構的指導。

      第九條 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應按《電力法》規定,制定電廠內部安全生產責任制、 并為保障電力安全生產提供組織和資金保障。

      第十條 并網電廠應積極參加電網經營企業組織的安全會議、安全技術交流等安全活動。

      第十一條 并網電廠必須接受對事故的調查,并負責反事故措施的落實;應按規定按時上報或抄報事故有關的報告、報表。

      第三章 事 故 調 查

      第十二條 由于并網電廠原因引發或造成擴大的電網運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設備事故,應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規定的程序和內容組織調查組調查;并網電廠及有關方面要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由電網經營企業代管電廠的人身、設備重大事故,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一般由代管單位按照《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組織調查,產權所有者和經營者可根據情況參加。

      第十四條 非電網經營企業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傷亡和設備事故,可根據情況由并網電廠組織或參加事故調查;電網經營企業可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

      第十五條 末構成職工人身死亡,末涉及電網安全,未構成重大、特大性質的事故,由并網電廠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自行調查、處理,電網經營企業的電力安全監察部門負責監督。

      第四章 事故統計、報告

      第十六條 并網電廠在發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當時不能認定,有可能構成的),應在24小時內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按《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規定向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上報。

      第十八條 電力工業部歸口管理的公司(如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等)所經營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應同時抄報所在電網的電網經營企業安監部門。

      第十九條 電網經營企業代管的電廠的事故報告、報表,按對直屬企業管理方式統計、上報和考核。

      第二十條 事故報告、報表應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 電網經營企業對并網電廠的事故報告的及時性、準確性及完整性進行監督評價,如有違反《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有關條款的事故定性,有權重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公用發電廠是指由電網經營企業統一調度并且所發電量以送入電網銷售為主的各類電廠。

      第二十三條 電網經營企業可依據本規定對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內容制定實施細則,并報電力工業部備案;上報備案時間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四條 電網經營企業在與并網運行公用發電廠簽訂的上網協議中應依據本規定明確有關電力生產安全監督管理的內容和范圍,并對并網電廠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事故有相應的考核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電力工業部。

      第6篇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辦法

      1.引言

      1.1 目的

      本規定對熱中子反應堆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中有重要影響的構筑物、系統和部件的設計及運行規定了基本要求。本規定強調必須滿足的安全要求,而不是規定如何滿足這些要求的方法。

      1.2 范圍

      本規定的內容涉及核電廠所有放射性廢物的整個管理系統,包括:

      --氣態、液態和固態廢物系統的設計和運行;

      --廢物的處理、運輸、貯存和處置;

      --退役廢物的管理;

      --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

      對于退役廢物、意外事件廢物、放射性廢物處置和乏燃料管理等方面僅根據當前狀況作了一些原則規定,具體要求將另行制定。

      2.廢物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2.1 總的目標

      廢物管理的總目標是在考慮社會和經濟因素的基礎上,采用妥善的方式管理放射性廢物,使人和環境不論現在和將來都免受任何不可接受的損害,并盡量減少后代的劑量負擔。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可接受性應以輻射防護及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為判斷的準則。

      2.2 輻射防護要求

      廢物管理應遵循輻射防護的基本原則,即正當化、最優化和劑量限值體系。

      廢物管理必須在考慮到經濟和社會因素的同時,保證工作人員和公眾的照射滿足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工作人員和公眾所受劑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劑量限值。對于最優化和個人劑量限值兩者的實際應用,都必須考慮由當前的實踐所引起的將來的劑量,即將來某個時期可能造成人類受照射的劑量。

      2.3 環境保護要求

      應防止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和某些非放射性廢物對環境的有害影響。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3.機構和職責

      3.1 營運單位的職責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對該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安全管理負全面責任,直到放射性廢物及其責任合法地轉移為止。其主要職責是:

      (1)作出廢物管理活動的安全分析。

      (2)研究并向核安全部門提交排出流中放射性核素的預估量,以及監測和控制排放的方法和程序。

      (3)向核安全部門提供放射性廢物的操作、處理、整備、運輸、貯存和處置等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和關閉等文件,并證明這些文件符合有關法規要求。

      (4)制定和修改運行與維修規程,培訓運行和維修人員,使之勝任其職責。

      (5)按照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要求和批準的技術條件,運行廢物管理系統。

      (6)檢查并保存所有廢物管理活動的記錄,按所要求的期限,向國家核安全部門定期提交報告。在發生事故或意外情況時,立即報告事故范圍和性質,以及所采取的補救措施。

      (7)保存所貯存、運輸和處理的廢物的清單,根據核安全部門的要求,提供此類資料。

      (8)按照核安全部門的要求,保留流出物樣品。

      3.2 國家核安全部門的主要職責

      (1)制定有關核電廠廢物管理的法規、導則和標準。

      (2)按照本規定的要求,評價核電廠營運單位提交的報告和計劃。

      (3)通過對放射性管理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以及對人員資格和記錄的審查,評價該設施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標準。

      (4)對不符合法規和標準要求的事項,要求采取補救和糾正措施。

      4.廢物管理系統的設計

      4.1 目標

      核電廠的設計應該使廢物產生量減到最少。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目標是保證核電廠運行中產生的所有放射性廢物能安全地收集、處理、整備、 貯存、運輸和處置,以達到第二章所提出的目標。

      4.2 設計要求

      4.2.1 核電廠放射性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的設計必須遵照“核電廠設計安全規定”中的有關要求進行。

      4.2.2 對核電廠產生的放射性廢物必須進行系統管理,必須考慮安全法規要求、經濟因素和廢物的貯存、處理、運輸和處置等各個方面。設計廢物管理系統時要進行多方案的比較,以達到實施合理可行盡量低的原則。

      4.2.3 對核電廠選用的物料,必須考慮到它們將來成為放射性廢物時的管理問題。

      4.3 設計考慮事項

      4.3.1 總的考慮

      在設計廢物管理系統和設施時,應考慮:

      (1)選擇液態、氣態、固態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適合各類廢物的收集處理、貯存、運輸和處置,以及工藝可靠性和以往的經驗;

      (2)放射性廢物應分類收集,便于以后的處理和整備;

      (3)為保證需要處理的廢物在減容時安全操作而進行的處理;

      (4)保證廢物整備到符合運輸、貯存和(或)處置要求的形式;

      (5)對核電廠工作人員的屏蔽和輻射防護;

      (6)核實有待處理的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物理化學性質;

      (7)準備采用的處理或整備工藝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8)具備正常運行、停止運行和維修期間所需要的足夠的貯存容量和處理能力,以及為意外事件附加的貯存容量;

      (9)廠址和環境特征對排出流彌散的影響,以及對正常運行或非計劃事件時排放可能造成的影響;

      (10)保證各系統具有高度的完整性和適應性;

      (11)整備包裝后待處置廢物的檢驗;

      (l2)控制泄漏的包容及其相關設備;

      (13)有代表性的工藝取樣;

      (14)系統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維修;

      (15)應急廢物處理設備和現有設施連接的可能性;

      (16)將來的退役工作。

      4.3.2 廢氣處理系統

      4.3.2.1 在設計廢氣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操作溫度和流量;

      (2)壓力降和壓力波動;

      (3)凈化效率(衰變或物理分離);

      (4)密封性;

      (5)防火與防爆;

      (6)過濾器標準檢驗方法的使用;

      (7)放射性物質的表面沉積;

      (8)過濾器芯和吸附介質的取出和更換。

      4.3.2.2 在適當情況下,廢氣應該收集到一個單獨的共用系統,以便監測和控制排放。

      4.3.3 廢液處理系統

      在設計廢液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l)減少顆粒沉積的可能性;

      (2)對任何可能的液體溢流或泄漏提供適當的接收設備和檢漏措施;

      (3)選擇合造的離子交換劑并控制其負荷,避免有機物的降解和氣體的產生;

      (4)對不適宜用其它方法處理的廢液采用直接固化;

      (5)離子交換劑和其它介質的引入與排出。

      4.3.4 固體廢物處理系統

      4.3.4.1 在設計固體廢物處理系統時應考慮:

      (1)容積變化和二次廢物產生對整個廢物管理系統最優化的影響;

      (2)污染(包括氣載污染)擴大的可能性;

      (3)防火及其控制系統。

      4.3.4.2 必須保證整備工藝使廢物包裝具有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準則的特性,包括:化學耐久性、抗彌散性、熱穩定性、輻射穩定性、放射性物質含量、劑量率、抗老化性、抗沖擊性、抗微生物降解性、抗浸出性、可燃性和壓縮強度。

      4.4 貯存

      廠區應有足夠容量的暫存、轉運廢物的場所和設施。

      設計未處理和已處理廢物的貯存設施時應考慮:

      (1)廢物的可回取性;

      (2)貯存區的控制和檢查(安全、廢物狀態、監測、防火等);

      (3)因氣體逸出或液體的泄漏所造成的污染的控制;

      (4)根據外部條件和廢物降解的可能性,考慮在規定時期內廢物包裝的完整性;

      (5)需要時,應能給單個容器和設施表面去污;

      (6)清楚標出設施容量和廢物貯量;

      (7)有氣體產生的場所應有適當的通風。

      5.廢物管理系統的運行

      5.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運行的目標應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為達到這個主要目標,需要監督所有有關活動,包括檢修、人員的培訓和維修程序等,并提供與操作有關的資料,即工藝、操作和維修手冊。

      5.2 運行要求

      營運單位對設施的安全運行全面負責。為此必須建立一個適當的機構,并明確規定其任務和對下列活動的職責:

      (1)設施運行要符合設計目標,并得到國家核安全部門的許可;

      (2)適當監督所有廢物系統的活動,以保證其達到并保持系統操作的相應標準;

      (3)在符合輻射防護原則下進行維修;

      (4)培訓操作人員和維修人員以保證操作符合設計目標和輻射防護原則;

      (5)編制正常和意外情況下的操作、維修和工藝手冊;

      (6)在符合其它要求的前提下,應采取措施使廢物的產生量減到最少。

      5.3 監管

      必須對廢物管理系統進行監督,以保證系統有關的活動協調一致,并且符合設計要求。監管人員必須熟悉工藝,掌握輻射防護知識,以便監管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所有的操作和維修活動。

      5.4 維修

      廢物管理設施運行前必須制定維修程序,目的是在增加設施的利用率的同時減少檢修人員的照射。

      5.5 培訓

      5.5.1 培訓大綱必須保證能培養出足夠數量的在輻射防護基礎知識和實踐兩方面都合格的操作人員和檢修人員。培訓大綱應該結合運行經驗定期修訂,并按核電廠所有可能的實際情況進行培訓。

      5.5.2 核電廠其他有關的工作人員也應該進行廢物管理實踐的培訓,使他們了解減少廢物體積和降低放射性水平等所帶來的益處。

      5.6 手冊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編制敘述廢物管理系統工藝、操作、維修和輻射防護實踐方面的手冊。這些手冊應包括全部必需控制的工藝參數、廢物的特性和有關廢物貯存、運輸和處置的容器說明。

      6.廢物管理系統的監督和監測

      6.1 目標

      廢物管理系統監督和監測的目標如下:

      (1)給出有關放射性廢物的來源、數量和特性的資料,并提供證明其符合法規要求所必須的資料;

      (2)保證廢物處理和整備系統的正確操作;

      (3)控制放射性物質的排放;

      (4)保證廢物的包裝符合貯存、運輸和處置的要求;

      (5)保證場內外人員的輻射防護;

      (6)按核電廠主管部門和(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查階段起就應確定處置場在要求的時期內的特性。

      6.2 要求

      核電廠營運單位和有關監督部門必須負責保證配備適當的監測和監視設備并配備工作人員,以滿足 6.1 所述的目標。

      6.3 氣態和液態排出流的監測

      6.3.1 全部監測計劃必須考慮:

      (1)需要監測的重要放射性核素以及所要求的測量靈敏度;

      (2)極端情況下的測量范圍;

      (3)必要的采樣和分析頻度;

      (4)采樣和測量的代表性;

      (5)采樣點(特別是意外事件情況時)的可接近性;

      (6)分析測量技術的質量控制。

      6.3.2 核電廠內監測必須和環境監測一起實施,以保證在所選環境介質中有重要影響的放射性核素污染水平是可以接受的。

      6.3.3 應制定相應措施,監測意外事件發生時或發生后的釋放。

      6.3.4 必須定量測量排出流中重要的放射性核素。當放射性核素濃度或排放速率變化較大時,或當意外釋放的可能性及其潛在后果明顯時,應進行連續監測。

      6.4 廢物運出前的監測

      必須對運出廠外的廢物包裝進行檢測,以符合運輸法規的要求。除了運輸要求外,為了掌握對處置是重要的放射性核素在處置場地的數量,應對特定的放射性核素進行測量或分析。

      6.5 貯存或處置場址的勘查和監測

      必須制定和執行勘查監測大綱,以提供現場和環境的基礎資料(如水文、地質、氣象、地震、放射學等)。該大綱范圍必須能滿足核電廠主管部門和 (或)有關監督部門的要求:從場址調研階段起就要確定處置場在整個可能運行的時期內的特性。

      6.6 監測結果的記錄和報告

      6.6.1 監測數據和有關資料的記錄和報告必須滿足6.1 節中提出的目標。

      6.6.2 應該按計數器和監測器實際給出的測量單位來記錄監測數據。從這些數據計算出或推導出的數據也應記錄,但不能代替測量值。

      6.6.3 監測結果報告的形式應便于與被批準的限值或標準進行比較,并按有關的監督部門規定的程序上報。

      6.6.4 應取得和記錄每種類型排出流(氣載或液體)的監測數據,以便使數據能以統一的方式進行報告。對運出廠外處置的每個容器都必須有裝運和處置記錄。

      7.廢物的運輸

      7.1 廠外運輸

      7.1.1 廠外運輸必須符合國家關于放射性物質運輸的規定。國際運輸必須符合有關的國際規章。

      7.1.2 應選擇適當的廢物運輸的方式和路線,以限制運輸所造成的影響。

      7.2 廠內運輸

      7.2.1 在核電廠內或廠區邊界內的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7.2.2 廠內運輸的最低要求是必須確保場區人員有足夠的輻射防護,并足以防止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

      8.處置

      8.1 總的要求

      放射性廢物處置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處置方法取得批準之前,必須提供適當的中間貯存設施。

      8.2 淺地層處置

      淺地層或巖穴處置一般適用于核電廠正常運行產生的固態放射性廢物,此類廢物一般只含有中等量的裂變產物以及少量的alpha 輻射或長壽命放射性核素。處置方案和處置庫場址的選擇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的要求。

      8.3 海洋投棄

      固態廢物的海洋投棄,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和有關廢物和其他物質海洋污染防止的國際公約。

      8.4 廢物的整備

      放射性廢物處置之前,必須進行整備使其符合有關監督部門制定的準則。選取這些準則應以所選定的處置方案的安全分析為基礎。

      9.與乏燃料有關的廢物管理

      9.1 總的要求

      應該認識到,在管理乏燃料的過程中會產生廢物,必須根據需要制定這類廢物的管理措施,這些措施要與本規定第二章的總目標和要求相一致。

      9.2 乏燃料后處理中產生的廢物

      乏燃料后處理產生的高放廢物或alpha廢物必須以確保與環境足夠隔離的方法處置。

      10.退役廢物的管理

      10.1 退役計劃

      核電廠達到使用壽期之后采取的所有行動必須根據第二章中提出的廢物管理總目標制定退役計劃。

      10.2 退役廢物

      10.2.1 核電廠營運單位制定的退役階段和大綱,必須報國家核安全部門。國家核安全部門只有確信在退役各階段廢物處理、運輸、貯存和(或)處置已有適用的設施時才給予批準。

      10.2.2 核電廠退役過程中要產生大量的一般廢物和放射性廢物。這些廢物不同于核電廠正常運行中產生的廢物,需要特殊的操作和處理。這些廢物應該按照核素含量、物理形態、大小和材料種類來區分。退役產生的物料的再使用或處置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11.意外事件產生的廢物

      11.1 總則

      核電廠發生意外事件時,可能產生一些氣態、液態或固態廢物。它們的體積、化學組成或放射性含量可能超出廢物管理系統與工藝規程許可的范圍。本節未涉及為改正引起意外事件失誤所需采取的行動。但應該指出,意外事件發生后采取的行動,首先必須考慮總的安全,還必須考慮廢物管理問題。

      11.2 計劃

      對于意外事件所產生的廢物,核電廠營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在開始進行廢物管理活動之前應根據廢物的特性,就這種廢物管理工作的安全操作和環境影響仔細的制定計劃,以保證廢物管理的要求得到滿足。

      12.質量保證

      12.1 質量保證責任

      核電廠營運單位必須制定并實施核電廠廢物管理系統的全面質量保證大綱,此大綱應按“核電廠質量保證安全規定”的要求制定并必須貫徹到場址評價、設計、采購、制造、建造、試運行、檢驗、運行和退役等各環節。

      12.2 系統要求

      12.2.1 處理和整備系統運行的質量保證大綱必須包括過程控制,以保證得到可接受的廢物形態及堅固的廢物包裝。此過程控制必須包括系統的合格鑒定,通過實際設備的試驗確定行之有效的整備工藝參數,定期驗證工藝參數的可接受性和必要時修正這些參數的措施。

      12.2.2 質量保證大綱還必須包括對放射性廢物處理、裝運和處置的記錄和文件的準備、保存和使用,對廢物包裝的轉移和裝運應建立裝貨清單制度,并能對其進行跟蹤。

      第7篇 大唐發電廠安全教育與培訓管理規定

      第一章范圍

      第一條本規定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工作的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職責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一)安全監察部負責對全廠職工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組織職工進行年度“安規”學習、考試,組織工作票“三種人”安全學習、考試;對臨時工、新進廠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二)人力資源部負責對全廠職工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安全技術培訓,從職工掌握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技術。對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培訓、復審。

      (三)各部門負責結合生產實際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安規”學習考試等,對新技術培訓安全知識,使職工正確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條職權

      (一)有權對未進行安全教育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制止并進行處罰。

      (二)有權抽查各部門開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動情況。

      第五條責任

      (一)安監部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年度“安規”考試負責;對臨時工、新進廠職工等人員安全教育負責。

      (二)人資部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負責;對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證上崗負責。

      (三)各生產車間對本部門職工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安全技術培訓負責;對“三級”安全教育負責。

      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方法

      第六條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全技術培訓、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等,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考試合格上崗,特制定本規定。

      第七條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職工正確認識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與必要性。強化職工的安全意識,提高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二)掌握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科學知識和專業技術。

      (三)增強自我保護能力,切實做到“三不傷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第八條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經常性、針對性、講究實效,結合發生的不安全事例進行教育。

      (二)各級人員都要接受安全教育,運行、檢修、工程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電力企業管理人員都要認真學習有關安全規章制度,并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安全教育應納入廠職工教育計劃,貫穿生產經營的全過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樣化,采用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達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條安全教育的內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法制、勞動紀律、技術紀律、遵章守紀等教育。

      (二)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包括一般生產技術教育、安全技術知識及專業性安全技術知識教育。

      (三)一般生產技術知識教育,大唐南京發電廠的基本生產過程、設備、系統、結構、規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術知識教育是所有職工必須具備的基本知識,應普遍進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發電廠生產過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規律性,安全防護的基本知識,塵毒的綜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識,緊急救護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五)專業性安全技術知識教育包括電氣設備,壓力容器,起重運輸機械、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規程制度教育,安全規章制度是安全生產的經驗總結,是進行安全生產的重要依據。國家頒發的與電力安全生產有關的規程制度,以及電力系統頒發的各項規程制度,本廠頒發的各種安全生產管理規程制度、運行規程、檢修規程等等均應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第十條安全教育分類

      (一)三級安全教育對象。

      1.新工人(復員、轉業軍人等)。

      2.學校畢業分配入廠的大中專、技工學生。

      3.來廠代訓的外單位職工、實習人員(來廠參觀的除外)。

      4.來廠參加生產工作的外用工。

      5.外單位調入本廠或本企業領導的集體企業的新進人員。

      6.非電業系統的外單位支援人員(電業系統來廠支援工作的人員由接受部門負責安全教育)。

      (二)三級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級安全教育由安監部負責,考試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門,廠級安全教育內容;

      1.電力工業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生產目的、意義、重要性。

      2.電力生產的基本特點及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性。

      3.本廠發電設備情況及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的重要性。

      4.電廠典型事故分析的預防措施。

      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的一般講解。

      (四)部門安全教育,由部門主任(經理、廠長)及部門安全員負責,結合本部門特點進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分配到班組,部門安全教育內容:

      1.介紹本部門的生產特點,所轄范圍系統的布置情況。

      2.本部門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項。

      3.歷年來本部門發生的事故情況和預防措施。

      4.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搶救措施,搶救方法等。

      (五)班組安全教育,由班長及班組安全員負責,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組安全教育內容:

      1.講解本崗位責任制、安全責任制。

      2.講解本崗位所管轄的設備、防護裝置。

      3.本崗位安全生產方面的薄弱環節,典型事故的分析。

      4.發生緊急情況時的搶救措施、搶救方法等。

      (六)三級安全教育內容各部門班組可根據各自生產情況予以補充。

      (七)本廠各部門之間人員借調或電業系統內部借調應由調入部門班組分別進行安全交底。

      (八)發現未經三級安全教育而進行工作的人員,安監部門有權停止其工作,必須重新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經考試合格,不可參加工作。

      (九)工作人員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開班前會,由班長或班組安全員負責交待工作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班后會總結安全情況。

      2.開展一次安全日活動,組織安全學習。

      3.廣播、黑板報、安全簡報廣泛宣傳,進行安全教育。

      4.生產中發生的不安全情況召開分析會、現場會進行安全教育。

      5.季節特點開展安全大檢查,查隱患抓整改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十)變換工作安全教育:廠內職工崗位調換,由調入部門的領導,結合本部門的情況進行安全教育。由調入班組的班組長進行班組安全教育,教育的內容,結合調入的部門或班組主要任務及薄弱點,提出安全上應注意的事項等等。

      (十一)下列情應況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1.請假或離崗3個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員,必須經過熟悉設備系統、運行方式跟班實習、“安規”考試,合格后方可再上崗。

      2.工傷痊愈復工之前,由部門結合復工者的工作及離廠階段廠內生產上的變化等進行復工安全教育。

      (十二)參觀學習人員的安全教育。

      1.負責接待的部門進行安全教育。

      2.教育內容主要是參觀學習過程中有關安全注意事項。

      (十三)對違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違章:由班組負責進行安全教育。

      2.因違章造成重大事故責任者,由安監部門專項進行安全教育。

      3.反違章教育內容:

      a.國家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之規定。

      b.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c.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十四)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知識培訓,取得考試合格證方可工作。培訓人員名單報安監部門,由培訓部門送至具有資質的上級部門進行培訓,持證上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單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廠內施工,由廠、車間、班組進行安全教育。

      2.兄弟電廠人員參加本廠工作,必須進行現場注意事項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單位安監部門安規考試成績證明,報廠安監部。本廠職工支援外單位工作時,由帶隊負責人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并向廠安監部門匯報,出具“安規”考試證明。

      (十六)節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節假日前,各部門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運行人員由部門組織反事故演習等。

      2.檢修人員結合節日檢修工作進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結合檢修任務及特殊項目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級負責人的安全教育:

      1.廠級領導應由集團公司有關領導負責安全教育或省、市勞動部門安排進行安全學習,強化安全意識,組織學習有關安全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程、制度和安全責任制等。

      2.中層干部應由廠長或副廠長負責安全教育,組織學習有關安全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程、制度和安全責任制等。

      3.各級技術人員和部室人員由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技術知識培訓等。

      4.安監人員應由廠級領導或集團公司安監處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和掌握必備的安全技術知識。

      (十八)各級人員的安規考試

      1.廠級領導每兩年由集團公司組織一次安規考試。

      2.中層干部、技術人員及一般管理人員每年由安監部門組織統一考試。

      3.工人由各部門每年組織一次安規考試。

      4.新進廠人員的安規考試由安監部門組織進行。

      5.各級人員的安規考試成績均應注冊登記在案。

      (十九)各級人員的上崗規定

      1.新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2.本廠職工必須經過每年《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安全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進入生產現場。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后領取南京市統一頒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允許上崗工作。

      4.外用工的錄用必須符合大唐南京發電廠頒發的《外用工管理規定》,經過培訓,取得安全合格證后方可進入現場工作。

      第三章檢查與考核

      第十一條對本規定的管理活動進行檢查并對表1所列的指標進行評價,依據評價結果提出考核意見:

      表1 考核內容

      序號

      考核內容

      考核標準

      考核周期

      考核范圍

      1

      各級人員的安規考試

      安全管理規定

      一年二次

      本廠

      2

      外包工程入廠教育

      安全管理規定

      每項工程

      本廠

      3

      反事故演習

      安全管理規定

      節假日

      本廠

      報告與記錄

      表2給出了執行本標準形成的報告和記錄。

      表2 報告和記錄

      序號

      報告與記錄編號

      報告與記錄名稱

      填寫人

      保存地點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3—2022jl-01

      安規考試卷

      翟永紅

      安監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3—2022jl-02

      安全教育試卷,安全交底

      翟永紅

      安監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3—2022jl-03

      事故演習記錄

      任君

      安監部

      一年

      第8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事件、事故調查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9號),《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電力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規程》(大唐集團制[2012]5號)規定,對各類安全事件進行調查分析,分清責任,采取措施,進一步落實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生產活動中人身安全和設備安全,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全事件和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有關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以下簡稱“四不放過”)。

      第三條 安全事件統計和事故調查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分析應與設備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統計和考核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本規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質標準的解釋。任何部門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隱瞞事故或阻礙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越級反映。

      第五條 本規定只適用于本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義、調查程序、統計結果、考核項目不作為處理判定民事責任的依據。

      第二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定義

      第六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七條 電力生產人身傷亡事故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傷亡。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工作過程中,發生的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

      四、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企業的勞動條件或作業環境不良、企業管理不善、設備或設施不安全發生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構)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傷亡。

      五、員工在電力生產區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人身傷亡。

      六、員工或非本企業的人員在事故搶險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亡。

      第八條 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是指電力生產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

      第九條 設備事故

      一、電力設備(包括設施,下同)損壞等原因,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二、生產設備、廠區建筑物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數額者。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公安部、勞動部、國家統計局《關于重新印發〈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號),直接經濟損失計算方法見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發布的《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統計方法》(ga185-l998)。

      第十條 上述條款中的“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正式工、勞務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臨時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等。

      員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病導致傷亡,經縣級以上醫院診斷和勞動安全主管部門調查認定,確認系員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員工傷亡事故統計。

      生產性急性中毒系指生產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職業病不屬于本規定統計范圍。

      第十一條 上述條款中的“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等。

      第十二條 上述條款中的“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一、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三、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四、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歸屬

      第十三條 內部核算、全資及控股發生的電力生產事故,代運行管理發生的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統計在企業歸類。

      第十四條 產權與運行管理相分離的,事故歸屬依據代管協議確定;代管協議未做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人身事故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

      二、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中,運行管理單位有責任的,定為運行管理單位的事故;運行管理單位沒有責任的,定為產權所有單位的事故。

      第十五條 發電企業投資、主辦或實際監管的多種經營企業以及由該多種經營企業全資、控股或管理的企業,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生的人身事故定為該發電企業的事故。

      第十六條 系統內企業承包系統內其他企業的電力生產工作,發生的人身、電力安全、設備事故,按照事故責任劃分,統計為負主要責任的企業的事故。

      第十七條 電力安全事件監督管理按《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第六條執行,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及江蘇能監辦監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級

      第十八條 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內部統計事故。

      第十九條 其中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據國家規定劃分(詳見附表1)。

      第二十條 未構成國家規定事故等級的,但可能引發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以及《電力安全安全事件監督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205號)所涉及相關的電力安全事件,定為內部統計事故。

      第二十一條 對尚不構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劃分,參照《集團公司電力設備障礙標準》和《大唐南京發電廠電力生產二類障礙、異常規定》進行定性。

      第五章 電力安全事件、事故調查

      第二十二條 即時報告: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設備事故和因發電企業責任引起的電力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發生電力生產人身死亡和重傷事故還應于1小時內向南京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報告、發生電力安全事件后,對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發生事件單位負責人1小時內向集團公司、江蘇省能監辦和大唐江蘇分公司報告。

      即時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

      2、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已知的電力設備、設施損壞情況、停運的發電機組數量、停電影響的初步情況;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電網運行方式、發電機組運行狀況以及事故控制情況、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條 調查組織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相關規定執行。

      人身重傷事故由生產副廠長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監、設備、人力資源、監察、工會等成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監人員填寫。

      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部門的領導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性質嚴重的,安監、設備、人力資源、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事故報告由安監人員或車間安全員填寫。

      二、電力安全事故

      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按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599號令)執行。

      發生電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單位引起或與本單位有關,視情況由集團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參加或由本單位自行組織事故調查。

      由本單位自行組織的事故調查,由廠長或其指定的負責人組織安監、設備、發電、檢修等相關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由設備部門相關專業專職人員填寫,并經設備部、安監部、總工程師、生產副廠長層層審批后上報。

      三、設備事故

      經濟損失構成國家規定事故等級的設備事故的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

      四、內部統計事故

      內部統計事故由分公司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本單位相關廠級領導、安監、設備、發電、檢修等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對于性質嚴重,集團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內部統計事故可以直接組織調查。

      五、發生設備一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設備有關專業人員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六、發生設備異常和二類障礙,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必要時,安監部和設備部派人參加,報告由事故部門專職填寫。

      七、發生人身輕傷事故,由事故部門組織調查,安監、設備等部門派人參加,性質嚴重的人資、工會等部門派人參加,輕傷報告由事故部門填寫。

      八、電力安全事件調查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及其他相關規定執行、對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電力安全事件有國家能源局及派出機構認為必要時專項督查。

      第二十四條 調查程序

      一、保護事故現場

      1、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部門必須迅速搶救傷員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2、事故發生后,公司或部門領導及安監人員應迅速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收集資料。

      3、因緊急搶修、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導交通等原因,需要變動現場,必須經企業有關領導和安監部門同意,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寫出書面記錄,保存必要的痕跡、物證。

      4、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偽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二、收集原始資料

      1、事故發生后,安監部門或其指定的部門應立即組織當值值班人員、現場作業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下班離開現場前分別如實提供現場情況并寫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監部門要及時收集有關資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成立后,安監部門及時將有關材料移交調查組。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情況查閱有關運行、檢修、試驗、驗收的記錄文件和事故發生時的錄音、故障錄波圖、計算機打印記錄等,及時整理出說明事故情況的圖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種資料和數據。

      3、調查組在收集原始資料時應對事故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損部件、碎片、殘留物等)保持原樣,并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物件管理人。

      4、調查組有權向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三、調查事故情況

      1、人身事故的調查,應查明傷亡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單位、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本工種工齡、技術等級、安全教育記錄、健康狀況、違章違紀情況。

      查明事故發生前工作內容、開始時間、許可情況、作業程序、作業時的行為及位置、事故發生的經過、現場救護情況。

      查明事故場所周圍的環境情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有毒、有害物質和易燃易爆物取樣分析記錄)、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了解其有效性、質量及使用時是否符合規定)。

      2、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的調查,應查明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氣象情況,查明事故發生前設備和系統的運行情況,事故發生經過、擴大及處理情況。

      查明與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有關的儀表、自動裝置、斷路器、故障錄波器、調整裝置、遙測遙信、錄音裝置和計算機等記錄和動作情況。

      查明電力安全事故、設備事故造成的設備損壞程度、經濟損失,包括波及范圍、減供負荷、損失電量、用戶性質。

      調查設備資料(包括訂貨合同、大小修記錄等)情況以及規劃、設計、制造、施工安裝、調試、運行、檢修等質量方面存在的問題。

      3、了解現場規程制度是否健全,規程制度內容及執行中暴露的問題,了解企業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技術培訓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4、事故涉及外包單位時,應了解相關合同或協議。

      四、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1、調查組在事故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并明確事故發生、擴大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必要時,調查組可委托專業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2、調查組在確認事實的基礎上,分析人員是否存在違章、過失、失職、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安全措施是否得當,事故處理是否正確等。

      3、根據事故調查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根據其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的作用,確定事故發生的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事故擴大的責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 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 規程制度不健全;

      c. 對員工教育培訓不力;

      d. 現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實;

      f. 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g. 違章指揮。

      五、提出防范措施

      調查組應根據事故發生、擴大的原因和責任分析,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擴大的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

      六、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1、調查組在事故責任確定后,要根據有關規定提出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由人力資源部進行處理。

      2、對下列情況應從嚴處理:

      a. 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或在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

      c. 阻撓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事故調查;拒絕或阻撓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事故處理中積極恢復設備運行、搶救安置傷員,在事故調查中主動反映真相,使調查順利進行的有關事故責任人員,可酌情從寬處理。

      第二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書

      一、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報告書由調查組負責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關部門的事故報告和處理意見后,根據《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按照兩者相比從嚴的原則對有關責任人員提出人員處理意見。

      三、由集團公司系統組織事故調查的,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報送事故調查組織單位。經事故調查組織單位同意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四、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收到調查組寫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立即提出事故處理報告,報上級管理部門。

      五、事故調查結案后,事故調查組織單位應將有關資料歸檔。資料必須完整,根據情況應有:

      a. 事故調查報告書、事故處理報告及批復文件;

      b. 現場調查筆錄、圖紙、儀器表計打印記錄、資料、照片、錄像帶等;

      c. 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d. 物證、人證材料;

      e.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

      f.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g.醫療部門對傷亡人員的診斷書;

      h. 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i.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的檢查材料;

      j. 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成立調查組的有關文件;

      k.事故調查組的人員名單,內容包括姓名、職務、職稱、單位等。

      第六章 統計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報告書由事故調查組織單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發生后的30天內報出。特殊情況下,經集團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調查報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后7日內逐級上報集團公司。

      第二十七條 事故報表

      一、安監部應及時登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信息系統”,在“安全監察”模塊中安全事故統計菜單,按照要求錄入事故相關內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報送電力生產事故月報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報送上一年度電力生產事故年報表。

      四、每月5日前登錄電力監管統計分析系統,按照要求錄入上月電力生產事故報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條 責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獎金、崗位工資;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行政處罰等。詳見《大唐南京發電廠電力生產違章記分,試崗、離崗、內部待崗規定》及《大唐南京發電廠安全生產獎懲條例》。

      第二十九條 事故責任定性

      一、領導責任: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未健立有關規程制度,督促職工執行規章制度不力;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現場安全防護裝置不完善;無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實;同類事故重復反發生;違章指揮等。

      二、工程技術人員責任:制定的規程、技術措施、圖紙、資料與現場實際不完備;對職工技術培訓不力;對現場設備未制定相應的反事故措施;因設備檢修試驗超周期、未應修必修及未對缺陷、隱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檢修、年度及大小修、滾動等項目計劃而造成的事故,設備檢修質量監督、驗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責任: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認真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各項規章制度、違章作業、擅離職守、違反勞動紀律、不嚴格執行“兩票三制”、不按照檢修工藝要求進行工作、未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等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條 由于人員技能水平達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外,視情況對責任者進行離崗培訓等,待重新考試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崗位工作。

      第三十一條 對個人不能勝任本崗位工作,但由于部門領導失職、瀆職行為強行安排其作業,或對班組長、崗位人員的配置不當,而造成發生事故的,考核部門領導月度獎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調離本崗位。

      第三十條 安全記錄:安全記錄為連續無事故的累計天數。安全記錄達100天為一個安全周期。發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單位責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斷安全記錄。

      第一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工棚水電廠安全目標管理控制措施

      1 目的

      保證所確立的安全目標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要求并切實可行,通過落實實現安全目標的措施,保證安全目標的可控、在控,實現安全生產的穩定。

      2 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工棚水電廠的安全目標管理。

      3 術語

      分級控制原則:企業控制重傷及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不發生重大設備事故;不發生電廠垮壩和水淹廠房事故;不發生

      重大火災事故;不發生計算機網絡及監控系統癱瘓造成的事故。

      分廠控制輕傷和障礙,不發生重傷和事故;班組控制未遂和異常,不發生輕傷和障礙。

      4 職責

      4.1

      廠長是企業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上級安全目標分解本企業安全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的確立。

      4.2

      副廠長是分管工作范圍內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分管范圍內企業安全總體目標的分解和階段性目標的確立,組織分管部門及單位實施安全目標的管理,以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對廠長負責。

      4.3

      技術科為本程序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全廠人身安全目標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及實施,協調和監督全廠設備、環境、交通、消防等安全目標和控制措施的制定,指導廠內各部門單位按分級控制原則制定安全目標和控制措施,對全廠安全目標的實施進行檢查、總結及評比考核工作。

      4.4 其它部門和生產分場

      按分級控制原則制定本部門和單位的安全目標及控制措施,并做好組織實施和內部檢查、總結及評比考核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安全目標確立的原則,符合《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符合保人身、保設備、保電網的“三保”原則。符合生產實際,切實可行,能夠通過全體員工努力得以實現的原則。具有先進性、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相對穩定性。

      5.2 安全目標的確立

      5.2.1

      每年初由技術科根據上一年度的安全目標完成情況本年度安全生產任務情況、上級下達的安全目標,制定本年度的安全目標和控制措施,提交廠務會和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廠長批準后,

      行文發布實施。完成時間一般為職代會后15日內發布。此前,安監部門可行文就當年安全目標、重點工作提出要求,并通過全廠安全工作會議予以宣傳,提供各單位制定安全目標和控制措施的方向。

      5.2.2

      每年安全工作會議上廠長與生產分廠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其安全目標。

      5.2.3

      各部門單位根據《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分級控制的原則確立和補充各自具體安全目標和制定控制措施。完成時間一般為1月底之前。

      5.2.4各班組根據本分廠或部門確立的安全目標及控制措施,按照安全目標分級控制的原則,制定本班組的安全目標及控制措施;

      同時要將上級安全目標進行分解,形成安全指標,落實到每一位職工身上。完成時間一般為1月底之前。

      5.3 安全目標的控制

      5.3.1

      安全目標一經確立,要進行廣泛的宣傳,使全體職工都清楚安全目標及其采取的控制措施,明確自己在確保目標實現過程中應承擔的責任和履行的義務,做到凡事有人負責。

      5.3.2 逐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嚴格按《安全目標獎管理辦法》

      考核各項責任狀和任務書的執行情況;逐級認真檢查監督安全目標控制措施的實施并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進行考核,做到凡事有人檢查和監督。

      5.2.3

      有效的將年度安全目標分解為階段性目標,每周分級進行講評,每月進行階段性分析,每季度進行全面總結,做到實現持續改進。

      5.2.4

      針對實現安全目標的薄弱環節,適時組織專項糾正;定期進行安全性評價和不符合的糾正;積極開展標準化作業和危險點分析預控;強化關鍵環節的管理人員的上崗到位把好關;強化反事故措施落實監督和效果評價;積極探討事前風險分析,倡導安全保守決策。

      5.2.5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及時完善規程、標準,做到凡事有章可循;

      5.2.6

      積極做好日常安全生產指導、檢查和監督,不斷規范基礎管理,做到凡事有據可查。

      5.3

      運行部安全生產目標;

      不發生未遂和異常事件

      不發生設備二類障礙

      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不發生全廠停電事故

      5.4安全目標的考核

      5.4.1設立安全目標季度事故零目標獎,按照分級控制事故的原則,對在季度內未發生事故的單位給與三倍的抵押金獎勵;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根據事故性質,給予一定經濟處罰。

      5.4.2

      建立安全生產獎懲規定,對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做出重大貢獻者給予獎勵,對影響安全目標實現或構成威脅者以及未完成安全指標者給與經濟處罰。

      5.4.3

      安全目標的檢查及總結和評比

      5.3.6.1

      技術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各單位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指導性檢查,及時糾正各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存在或暴露的問題,并進行通報或曝光,以便更好地吸取教訓,實現安全生產的可控在控。

      5.4.4

      每年末各單位各部門要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技術科要對全廠的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從中找出值得推廣的良好實踐和有待改進的地方,為下一年度的安全目標確立奠定基礎。

      5.4.5

      每年末對安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比,對安全目標完成好的分場進行物質和精神獎勵,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分場榮譽稱號;對為安全目標的實現做出特出貢獻的十名員工授予安全標兵榮譽稱號,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5.4.6

      每年根據安全生產工作實際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按計劃進行定期檢查、評比及處罰和獎勵。

      第10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第11篇 大唐發電廠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切實做好受限空間安全管理,杜絕人身傷亡事故,依據大唐集團《防止受限空間作業人身傷亡事故的有關要求》和大唐江蘇分公司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受限空間是指在作業過程中,人員進出有一定困難或受到限制的空間。受限空間具有通風情況較差,內部結構復雜,空氣中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有毒、有害氣體,可能使進入者中毒、窒息等特點。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及外包單位。

      第二章大唐南京發電廠生產場所主要的受限空間

      第四條容器類:如凝汽器清洗、熱交換器內部檢修、化學除氫罐內部檢查、酸堿罐、凝結水箱檢修、主油箱、小機油箱檢修、發電機定子端部檢修、石粉庫、脫硫吸收塔內部檢查,儲油罐、疏水擴容器、壓縮空氣罐、干灰儲灰灌、污水處理各種罐體維護等。

      實業總公司下屬各分公司的原料倉、石粉倉、成品倉和除塵器檢修等。

      第五條管道類:如各種管路內作業、煤斗清理、煙道內部檢修、輸煤系統落煤斗內進行檢修作業和清堵工作、封閉母檢查等。

      第六條建、構筑物類:如進入電纜隧道敷設電纜、地溝、閥門井、水電廠引水洞、調壓井,通風不良的危險化學品倉庫、化糞池等其他地下設施。

      第三章安全措施要求

      第七條組織措施:

      1.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人員應身體健康,無影響作業的疾病。

      2.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使用管理有關規定。工作票的簽發人、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必須到現場核實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措施沒落實的禁止作業。

      3.作業前,必須進行危害識別,必須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缺氧、富氧的狀況;

      (2)空間上部及周邊附著物等脫落傷人;

      (3)被突然出現的介質淹沒、埋沒;

      (4)電擊,高、低溫,火災,燙傷、輻射,噪音等。

      根據危害程度,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4.作業中,必須在受限空間外部設監護人,監護人須堅守崗位,監護人有權禁止他人進行拆除盲板等撤除安全措施的行為,并隨時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安全條件發生變化時,有權停止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禁止作業。

      5.禁止三人以上(含三人)在同一受限空間內同時作業,工作需要的特殊情況應經生產副廠長批準。應根據受限空間作業的具體情況,安排作業人員定時輪換。

      第八條技術措施:

      1. 作業前,必須將作業的受限空間與其他空間隔離,盛裝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窒息、高溫、低溫、腐蝕性物質的設備、管道內作業,或作業設備、管道與以上設備曾經聯通的,應進行清洗、置換。如:水、蒸汽管道用手動閥門鎖定,氨、氨水、氫氣、酸、堿管道必須用盲板隔絕。

      在確保上述措施安全可靠后方能作業。

      2.受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內必須進行取樣分析,氧含量為18—22%,嚴禁使用通氧氣的方法解決缺氧問題。有毒有害氣體含量符合工業衛生標準的要求,方可批準作業。作業間隔超過30分鐘或連續作業超過4小時,應重新進行分析。

      3.檢測儀器在使用前應進行校驗,必要時可進行小動物試驗。

      4.對長期不通風,且可能存在有機物的受限空間,必須檢測硫化氫、甲烷、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氣體濃度;否則應根據空間的大小、與其他空間及管道連接情況,進行強制通風;或使用活體動物進行試驗。

      5.禁止使用軟梯、木梯、竹、木質腳手架。必要時,工作人員應使用防墜器。大型容器設備內作業應搭設架臺,并配備救護用具。

      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好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等。

      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工器具應符合要求。進入金屬容器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12v,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

      8.作業環境存在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12v的防爆安全行燈,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9.高溫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的防暑降溫藥品和充足的飲用水,必要時可采取強行機械通風的措施來降低人員中暑的可能性。

      10.受限空間內動火、登高、探傷等作業應按規定辦理動火、登高、探傷作業審批手續并落實安全措施。

      11.作業完畢后,必須由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分別清點人員、清查工具及廢料,以防遺留在容器設備內部。

      第四章應急救援

      第九條3人及以上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必須制定應急救援措施。

      第十條施救人員必須熟知救援環境、救援技能和方法。

      第十一條不具備救援條件,或不能保證施救人員的生命安全時,禁止盲目施救。

      第五章 現場監護

      第十二條設備內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并做好安全應急措施。

      第十三條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查安全措施,并在入口處掛正在作業牌。

      第十四條重大的設備被作業、應增加監護人員、并隨時與設備外人員取得聯系。

      第十五條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須作好自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

      第十六條《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管理

      1、 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必須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2、《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全措施欄要填寫具體安全措施。

      3、 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繼續作業。

      4、作業結束后,需要認真檢查設備內外,確認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

      5、按《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要求,相關人員必須詳細填寫作業設備的具體名稱、作業時間、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和檢測數據的記錄。

      6、 受限空間作業審批權限,所有受限空間作業需填寫《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安監部按受限空間作業要求檢測,檢修公司部和設備部落實各項安全措施,達到安全作業要求后,方可進入作業。

      7、 《受限空間作業許可》

      受限空間許可證

      施工單位

      設備單位

      作業區域

      作業地點

      進入工作描述(包括設備、工作內容):

      進入受限空間類別:□一般□特殊

      安全工作方案□有 □無

      附圖紙□有 □無

      救援計劃□有 □無

      作業

      類型

      □焊接

      £吹掃

      £切削

      £清渣

      £用電

      □挖掘

      £打磨

      £噴砂

      £架設

      £噴涂

      £檢測

      £清洗

      £鉆孔

      £其它

      生產工藝、設備、環境風險

      施工作業風險

      風險識別

      風險措施

      確認

      風險識別

      風險措施

      確認

      管道容器可燃氣體竄入

      將受限空間與管道連接處用()塊堵板隔斷。

      作業人員著裝不規范

      穿著防靜電工作服和鞋。

      塔 容器內有可燃介質

      用蒸汽、氮氣或水徹底處理干凈。

      作業工具使用時易產生火花

      使用不產生火花(如有色金屬制作)的工具。

      通風不良

      打開所有通風孔和人孔,進行自然通風2小時以上

      作業人員未按要求佩戴防護器具

      作業人員對防護器具使用不熟練

      按規定佩戴防護器具。

      采取強制通風。

      作業前隊作業人員進行器具使用的培訓和演練。

      受限空間內殘存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

      對受限空間內的氣體進行采樣分析,成績合格。

      作業過程中有時有可燃氣體逸出

      作業時間過長

      作業人員佩戴可燃氣體報警器。

      每()小時采樣一次。

      受限空間內不得超過()人,每人作業時間不得超過( )分鐘。

      人員出入口處有障礙物

      清理人員出入口處的障礙物,并懸掛標識。

      人員作業時觸電

      符合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規定,電源應安裝漏電保護器,照明電壓≤24伏,特別潮濕或金屬受限空間內照明電壓≤12伏。

      人員應急救援設備不全

      監護人備好應急救援設備并且能夠熟練使用。

      工具、材料進入前后數量不清

      對人員、材料、工具進行登記和清點。

      監護人不在現場

      外部設專人監護,內外人員規定聯絡信號和方法。

      補充措施:

      受限空間作業點周圍警示不明顯

      作業點周圍警戒線拉好,出入口處設警示牌。

      現場急救器材不夠

      現場配備滅火器臺。

      現場已配備急救器材。

      現場配備氣防搶險車和人員。

      補充措施:

      注:安全措施欄由工作負責人在確認欄已實施項“√”,未實施項劃“×”。

      設備部負責人確認:

      工作票負責人確認:

      檢測時間

      檢測位置

      氧氣濃度%

      可燃氣體濃度lel%

      有毒氣體濃度ppm

      (名稱最高允許值)

      本人確認工作開始前氣體檢測合格。

      確認人:

      確認人:

      確認人:

      確認人:

      確認人:

      確認人:

      施工負責人:年月日時

      工作過程中氣體檢測要求(位置、頻次,另附氣體檢測記錄表):

      我保證我及我的下屬,已經了解本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方案和此許可證的相關內容,并保證在作業開始前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在作業過程中執行相關安全規定,在作業結束時及時通知工作許可人。

      申請人:

      年月日時分

      本人在工作開始前, 已掌握本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內容及安全方案, 并對作業內容及安全措施進行了現場檢查, 確認各項安全措施已落實。

      工作負責人:

      年月日時分

      安監部監護人:

      年月 日時分

      設備部監護人:

      年月 日時分

      會簽

      我保證作業風險削減措施經過評審并在作業現場得到落實,能夠滿足作業安全需要。

      當值值長:年 月 日時分

      部門負責人

      部門:公司:

      年 月 日 時分

      設備部負責人

      部門:

      公司:

      年 月 日 時分

      安監部負責人

      部門:

      公司:

      年 月 日 時分

      單位負責人:

      分廠主管領導:

      年 月 日 時分

      本人已審核與本許可證相關的文件,并確認符合進入受限空間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并對作業現場進行了檢查, 確認安全措施已落實,同意作業。

      批準人:

      年月日時分

      本人確認收到許可證,了解作業對本部門的影響,將安排人員對此項工作給與關注和配合,并和相關各方保持聯系。

      單位:確認人:年月 日 時分

      單位:確認人:年月日 時分

      有效期

      從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本許可證是否可以延期□ 是 □ 否如果是,最多延期次數:次

      延期從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申請人:監護人:批準人:

      延期從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

      申請人:監護人:批準人:

      □許可證到期,同意關閉。

      □工作完成,已經確認現場沒有遺留任何隱患,并已恢復到正常狀態,同意許可證關閉。

      作業結束時間:年 月 日時分

      申請人:

      年 月 日時 分

      監護人:

      年 月 日時 分

      批準人:

      年 月 日時 分

      因以下原因,此許可證取消:

      申請人:

      年月 日時分

      批準人:

      年月日時分

      1. 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許可證應統一編號。第一聯:懸掛在作業現場;第二聯:張貼在控制室或公開處以示溝通,讓現場所有有關人員了解現場正在進行的作業位置和內容;第三聯:保留在批準人處;如涉及相關方,需將第一聯復印交相關方,以示溝通。

      2. 取消作業應由提出人和批準人在許可證正本上簽字,并將已下發的副本收回。

      3. 作業結束后,作業許可證第一聯應交還給批準人處。(第一聯、第三聯存檔并保存一年)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熱電廠工業用火安全管理標準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用火管理的范圍及用火作業的審批程序、職責。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各直屬單位和公司范圍內的相關方。

      2 用火分類及定義: 本標準將用火分為三類:生產用火、固定用火和臨時用火。

      2.1 生產用火:指鍋爐、加熱爐、焚燒爐等生產性設備用火,此類用火安全管理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

      2.2 固定用火:指在生產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

      2.3 臨時用火:一是指在生產區域內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主要包括:

      2.3.1 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

      2.3.2 電熱處理、電鉆、砂輪、熱煨管、風鎬、接用非防爆電氣設備等及臨時用電作業;

      2.3.3 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炒砂子、打磨、黑色金屬撞擊等明火作業;

      2.3.4 在生產區域內設置自帶動力源的發電機和自帶動力源的空氣壓縮機。

      3 臨時用火分級

      3.1 在熱電廠以下地點(區域、設備)的臨時用火為一級用火:

      3.1.1 全廠所有變壓器,油開關,蓄電池室;

      3.1.2 全廠所有油系統,油罐區,機組油箱,冷油器,濾油機,稀油站;

      3.1.3 瓦斯系統及其管線,分液罐周圍10米以內;

      3.1.4 鍋爐制粉系統磨煤機筒體、粗細粉分離器及連接管、粉倉動火;

      3.1.5 酸堿儲槽內、酸堿計量箱內;

      3.2 在生產廠區內,不屬于一級用火和特殊用火的其它臨時用火為二級用火。

      3.3 特殊用火:

      3.3.1在帶有可燃、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和管線上不允許用火。確屬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按特殊用火處理。特殊用火必須經廠級主管領導和有關部門及用火單位對所從事的作業共同進行風險評價,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及應急計劃后方可用火。

      3.3.2 其它特殊情況下的用火。

      3.4 節假日期間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從事用火作業,如生產需要必須用火時,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

      3.5 安全用火作業票辦理規定:

      3.5.1凡在熱電廠一級用火區域內進行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明火作業,均必須辦理一級用火作業票。

      3.5.2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使用電焊、氣焊、釬焊、塑料焊等焊接切割作業、噴燈、火爐、液化氣爐、電爐、噴砂、熬瀝青、打磨、熱煨管等明火作業。必須辦理二級用火作業票。

      3.5.3在熱電廠區內的安全地帶經常有明火作業的固定隔離區域和需長期(半年以上),在生產區內的化驗室用火,操作室、辦公室、會議室等固定地點使用非防爆的家用電器。必須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

      4用火審批程序

      4.1 臨時用火必須辦理“臨時用火作業票”。申請臨時用火時由用火單位負責人向用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由用火所在車間項目負責人填寫“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申請欄,并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用火所在裝置項目負責人會同車間有關人員和用火人員對從事的作業分別進行生產工藝和用火作業的風險識別并制定安全措施,填寫“風險識別及安全措施”欄,如需采取欄內所列措施劃√,不需采取的措施劃×,如欄內所列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填寫其它安全措施。4.2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裝有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和管線及有限空間用火必須進行化驗分析,要有分析數據,將分析數據填入用火作業票中,分析單附在用火作業票的存根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4.3 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熱電廠安環科批準;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安全監督(員)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由車間負責人(主任、副主任)批準;特殊臨時用火作業票,由車間、廠安全監督共同檢查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實情況,會同機動、車間、施工單位等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hse作業指導書和應急預案,經熱電廠安環科批準,報請廠安全總監和領導同意后實施。若上述用火作業涉及其他單位,還需相關單位確認和簽字。臨時用火必須經當班班長簽字確認(大檢修除外)。

      4.4 固定用火由固定用火單位向熱電廠安環科提出申請,對設置的固定用火地點進行風險評價并提出落實相應安全措施,畫出固定用火區域平面示意圖,指定防火負責人、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設有明顯的“固定用火區”標志,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經熱電廠安環科審核劃定用火區域、確定用火時間,落實安全措施,辦理“固定用火作業票”,由消防大隊會簽、案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審批有效期不超過一年;對建設項目固定用火區, 熱電廠安全環保科、設備技術科、生產運行科、基建科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必須參與固定用火地點風險評價,提出相應安全措施,并建立應急聯絡方式和應急措施。其安全措施和火票經廠主管領導審批后生效。審批后的固定用火區域主管部門應定期(不超過2周)對其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留下檢查記錄,將檢查結果和要求通報施工單位落實。

      4.5 臨時用火作業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車間監護人持有、第三聯用火作業人持有。臨時用火作業票起止時間原則上不允許跨輪班,確屬工作需要,臨時用火作業涉及到兩個(含)以上輪班時,交班車間監護人必須給接班崗位人員交待清楚,接班班長重新指定車間監護人,新指定的車間監護人和當班班長在認真檢查確認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第一、二、三聯上簽字。

      5 現場用火人員權限、職責

      5.1 現場用火人員應嚴格執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四不用火”,即用火作業票未經簽發不用火;用火作業票提出的安全措施沒有落實不用火;用火部位、時間與用火作業票不符不用;監護人不在場不用火。

      5.2 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停止用火時應立即停止用火。

      5.3 對于強行違章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

      5.4 用火作業結束應清理現場,不得遺留火種。

      6 用火監督管理人員的職責、權限

      6.1 用火作業的監護,由車間和作業單位各派一人。車間應指派熟悉用火現場情況人員做用火監護人。用火監護人的職責:時刻掌握用火現場的情況,隨時檢查用火安全措施,如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采取措施或停止用火,在用火期間不得離開現場,如發生火災要立即撲救并報警。車間監護人(由當班班長或車間項目負責人指定)必須是車間崗位操作人員,有崗位操作合格證,具體負責工藝安全措施及環境變化的監護;作業單位監護人具體負責用火作業工器具、作業過程各項安全措施的監護。

      6.2 裝置項目負責人職責:是指車間負責該項目的技術人員。根據用火作業需要提出安全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填寫補充安全措施,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的可靠、完善負責。作業項目完工后,負責進行驗收。

      6.3 裝置安全監督(員)職責:負責監督、檢查用火作業各項安全措施的具體落實情況。

      6.4 相關單位簽字人職責:當其他單位用火點距本單位在15米以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有威脅時,技術人員要確認安全措施和補充安全措施,負責落實相關措施,必要時加派現場監護人,達到安全用火條件后,在“臨時用火作業票”上簽字。

      6.5 用火主管部門職責:負責審查用火作業票是否按標準辦理。監督、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負責簽發一級用火作業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特殊用火的安全措施并會簽意見,報廠領導審批。

      6.6 以上人員有權監督現場用火人員執行“四不用火”原則情況,并有權對用火過程中出現違章情況時采取停止用火和制止、糾正違章行為等措施,對不聽勸阻的,有權收回用火作業票,并對當事人行為予以記錄,報有關部門予以嚴厲處罰。

      7 安全環保科及各級領導職責、權限

      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如發現違反用火管理標準或用火有危險時,有權停止用火作業,收回用火作業票,并根據違反用火管理制度的情節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8 用火管理界限的劃分

      8.1 原則上,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的單位負責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指派現場監護人;誰的設備、管線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在誰的區域內用火,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2 對于新增加無產權歸屬的管線、設備用火,在誰的裝置區域內,誰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廠區各條公路及兩側、無人管理區域新增管線設備、熱電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或其它需要用火時,由施工作業單位提出申請,并指派現場監護人,由安環科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會同周圍20米內相鄰單位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并會簽有效。相鄰單位要加強巡檢,遇危及安全生產或安全用火作業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用火作業,用火人接通知后必須立即停止用火作業。

      8.3 各生產裝置區域內鉗工房、變配電室、電工值班室、儀表工值班室、化驗分析室內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用火作業票由生產車間會簽有效。

      8.4 廠區內非本廠庫房、食堂、浴室、環衛隊等需要用火時,由上述單位提出申請,指派現場監護人,并落實用火綜合安全措施,由用火點所在廠用火管理部門負責辦理用火作業票。

      8.5 任何單位要在油品罐區、瓦斯罐區等要害生產部位用火時,用火作業票由上述要害生產部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并組織落實用火安全措施。其它任何單位簽出的用火作業票均無效。

      8.6 用火點在距其它裝置15米以內,對該裝置安全生產可能有威脅時,該裝置所在單位技術人員要確認用火綜合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業票上簽字,必要時加派監護人。

      8.7 設備所屬單位到另一單位所轄區域施工用火時,由產權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用火作業票,經所轄區域單位負責人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護人,按用火級別審批后,方可用火。

      8.8熱工車間在工藝車間管轄區域內動火作業由工藝車間簽發用火作業票(熱工車間所屬的電源箱、控制柜內等動火除外)。

      8.9 廠內檢維修的臨時用電,電管部門必須根據批準合格的臨時用火作業票,給予辦理用電手續。

      9 用火分析及合格的標準

      9.1 用火分析應由有資格的分析人員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容器、管道、儲罐、閥室、管溝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用火,用火作業前必須進行用火分析;

      9.2用火分析的取樣點應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提出;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用火的分析樣品(采樣分析)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9.3如果使用便攜式可燃氣體報警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有檢測資質單位標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內;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濃度應小于其與空氣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9.4 使用色譜分析等分析手段時,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5%;當被測的可燃氣體或可燃液體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應小于0.2(v/v)%;

      10 用火的基本原則和綜合安全措施

      10.1在存有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用火,須首先進行退料及切斷各種可燃物料的來源,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并將與之相連的各部位加好盲板(無法加盲板的部位應采取其它可靠隔斷措施),防止可燃物料的竄入或火源竄到其它部位,并應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超過一小時后用火,需重新采樣分析。盲板要符合壓力等級要求,嚴禁用鐵皮或石棉板代替。

      10.2在油罐、油箱、瓦斯分液罐或其它存有可燃介質的有限空間內用火,在將其內部物料退凈后,應進行蒸汽吹掃(或蒸煮)、氮氣置換或用水沖洗干凈,然后打開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氣對流,或采用機械強制通風換氣,嚴防出現死角。

      10.3 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準用火;凡能拆下來的一定要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用火;節假日原則上禁止用火,對必須的用火作業,須將用火作業等級相應提高一級(僅適用于一級用火,二級用火和固定用火等級不變)。裝置、單元或設施停工排料吹掃期間禁止各類用火。用火級別按照從高到低依次是特殊、一級、二級,認定有爭議時按照級別高的執行。

      10.4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筑物的二層及其以上用火)必須采取防止火花濺落的措施,并對火花可能發生濺落的措施確認。風力五級(含)以上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10.5 離用火點30米內不準有液態烴泄漏;半徑15米內不準有其它可燃物泄漏和暴露;半徑15米內生產污水系統的漏斗、排水口、各類井、排氣管、管道等必須封嚴蓋實。用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在泵房、機房、廠房等場所用火,必須保證2個以上應急通道,并保持暢通。

      10.6 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及固定式消防設施全面檢查,確認完備后方可用火。必要時應配消防車保護。

      10.7 用火完工后,由車間監護人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離開。

      10.8 一張用火作業票只限一處使用。特殊臨時用火、一級臨時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不超過 8 小時;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不超過72小時,二級用火作業超過一天時,每天在開工前,應由用火人、監護人、安全監督共同檢查用火現場,核對安全措施,合格后方可用火。固定用火作業票不超過一年,固定用火票每半年由安全監督部門組織消防大隊等單位審驗一次。在用火作業票有效時間內,如用火作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繼續用火作業應重新辦理“用火作業票”。

      10.9 裝置進行大、中修,因用火工作量大,對易燃、可燃和有毒物料均應徹底送至裝置外罐區,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裝置內各部位均應徹底吹掃、清洗、置換,打開人孔,通風換氣。

      10.10 儲裝氧氣的容器、管道、設備必須與用火部位隔絕(加盲板),用火前必須置換,保證系統氧含量不大于23.5%(體積)。

      10.11 進入有限空間內用火,必須同時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標準”。

      11 用火作業票

      11.1 用火作業票是用火依據,不得涂改、代簽,要妥善保管。

      11.2 一、二級臨時用火作業票(包括特殊用火)由申請用火單位存檔;固定用火作業票由審批部門存檔。

      11.3 公司實行統一印制的用火作業票。

      11.4 用火作業票存根保存期為一年。

      12 名詞解釋

      用火單位: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或用火設備所屬單位;

      用火作業單位:是指施工及檢維修用火單位或具體用火作業實施單位;

      用火地點:是指用火點所在的裝置具體位置或區域名稱,對于環境條件、風險狀態、安全措施、監護條件、作業單位、用火等級、作業條件和內容相同,并在同一平面內劃定并標示明確的半徑不

      大于10米的區域可視為一個用火地點,一張用火作業票僅限一個地點;

      用火目的:是指用火作業的具體設施對象及作業內容、目的;

      用火等級:是指按照標準劃分臨時用火作業票的等級,分為一級、二級和特殊;

      用火時間:指開始用火作業到用火作業結束的連續時間;

      用火種類:是指電焊、氣焊、切割、打磨等用火具體類別;

      裝置項目負責人:是指負責簽發檢維修作業票的車間技術人員;

      作業單位現場負責人:是指檢維修作業單位在用火作業期間工作項目具體組織、安排、負責的人員;

      用火作業人、作業單位監護人:是指用火作業單位在現場的用火人員和監護人,必須具有合格有效特種作業證或安全作業上崗證;

      車間監護人:是指負責用火現場監護的車間人員;

      用火主管部門:熱電廠安環科是一級及特殊用火作業票的審簽部門;

      申請用火單位車間領導:是指用火點所在單位領導(主任、副主任);

      相關單位負責人:是指本裝置用火可能影響到的其他裝置或其它需要給予協助落實安全措施和監護的單位或設施所屬單位的領導或技術人員;

      廠領導:是指熱電廠單位正職、主管生產副職或值班廠領導;

      13 檢查與考核

      熱電廠安環科、安全監督(安全員)負責對所轄范圍的標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14 相關紀錄

      13.1 j 73--015--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臨時用火作業票

      13.2 j 73--016--2005 中國石油烏魯木齊石化公司固定用火作業票

      電廠安全檢查管理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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