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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規定怎么寫(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29 14:30:02 查看人數:32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規定怎么寫

      第1篇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規定怎么寫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規定

      1.目的

      為了保證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配備。

      3. 職責3.1.安委會主任(廠長)3.

      1.1負責設置安全管理機構。

      3.1.2授權任命安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廠長)和安全管理人員。

      3.1.3.指導安委會副主任開展安全工作。

      3.1.4負責主持召開每月安全例會。

      3. 2安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副廠長)

      3.2.1 協助廠長組織召開安全專題會,并向會議報告日常安全工作。

      3.2.2 .負責指導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開展安全工作。

      23.3安全管理員

      3.3.1 負責日常具體安全工作的實施和落實,并向安委會副主任匯報日常安全工作。

      3.3.2 負責記錄和保存安全專題會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跟蹤驗證。

      4.運作程序

      4.1安全管理機構

      4.1.1為了提高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增強預防事故和應對事故的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作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4.1.2安委會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全權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1.3安委會設主任1名,安委會主任同時也是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委會主任由本單位上級部門發布授權。

      4.1.4安委會設副主任1名,由安委會主任發布授權,任命分管安全副廠長擔任。

      4.1.5安委會成員由廠屬各車間室主任和廠安全管理員組成。

      3.4.1.6本單位安委員會日常辦事部門設在廠生產技術室,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1名,負責日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4.2安全會議

      4.2.1 安全生產領導機構每月20日前至少召開一次安全專題會,協調解決上月存在的安全生產問題,并計劃本月安全生產工作。

      4.2.2 安全會議由廠長主持召開,由分管安全副廠長組織協調。

      4.2.3 安全管理員負責記錄安全會議上提出的工作要求,并形成《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加以保存。

      4.2.4 安全會議上提出的工作要求,若會議決定需要采取糾正/預防措施,則

      由安全管理員向相關部門發出《安全隱患(現場)整改通知單》執行糾正/預防

      措施,并將落實結果,向下一次安全會議報告。

      4.3安全檢查

      4.3.1 安委會每周四進行一次廠區安全檢查,并以會議形式集中匯總檢查情況,由安全管理員負責記錄。

      4.3.2 對于集中會議上決定需要采取糾正/預防措施,則由安全管理員向相關

      部門發出《安全隱患(現場)整改通知單》執行糾正/預防措施,并將落實結果,向下一次安全檢查集中會議報告。

      5.表單/記錄

      4

      5.1《安全生產會議記錄》

      5.2《安全隱患(現場)整改通知單》

      第2篇 關于公司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管理規定

      1、目的:

      為了實現公司規范化的管理,加強質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職等責任事件的監督與管理,強化責任事件控制措施,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特制定本管理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2、責任事件

      責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責任心不強,給公司造成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2.1、質量安全事故:員工因為責任心不強,違規操作造成產品質量不合格,并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職:因不能完全履行崗位職責,造成工作失誤、失職,給公司帶來一定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事件。

      2.3、行政事件:違反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公司員工帶來嚴重不良影響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對公司產生較大經濟損失或者形象損害的行為。

      3、事件責任的認定

      3.1、責任認定的原則:事實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類型的責任事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負責責任認定:質量事故由技術科負責,質檢科協助;工作失職由人事科負責;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負責,總務科協助;其它事件由相關部門負責。(注:調查部門的負責人領導組織調查工作;事件發生部門不參與本部門調查)

      3.3、發生責任事件后,責任部門必須第一時間通報相關情況(時間不超過一個工作日),并由相關的調查部門進行調查并做好責任認定工作。

      3.4、調查部門應在兩日內做好相關的責任認定及處罰決定。(重大責任事件調查不能超過一周)

      4、責任處罰

      4.1、處罰的類型有經濟處罰與行政處罰兩種:經濟處罰分為罰款、扣發效益獎金;行政處罰分為留職查看、降職、辭退。

      4.2、責任事件的處罰,由調查部門根據事件發生的原因與過程界定主要責任及次要責任,根據事件發生部門員工的隸屬關系確定其領導責任。

      4.3、發生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對責任部門要進行經濟處罰,具體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5%——10%執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2%——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4、發生一般的質量安全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下的),責任部門的經濟處罰金額參照經濟損失的15%——50%執行;主要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具體金額為直接經濟損失的5%——15%,并予以留職察看處分。

      4.5、年內出現兩次一般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降職處分;出現兩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領導予以辭退處分。

      4.6、因工作失職造成公司損失的按質量事故處罰尺度處理;對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的,根據情況給予罰款50——200元/次,并給予留職察看處分。

      4.7、行政事件的處罰,根據公司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4.8、泄露公司機密,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虛報冒領或利用職務及工作之便行賄受賄、謀取私利的責任人予以辭職處分。

      4.9、對于突發的質量安全、財產與人身安全、環保等責任事件隱瞞不報,經查實對隱瞞的責任單位處罰1000元/次,同時對事件的責任人和單位仍按事故處理的規定進行處罰,并取消責任部門領導的先進評選及年終效益獎金。

      4.10、調查部門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責任認定與處罰決定,根據情況酌情對調查負責人進行100——500元/次處罰。

      5、責任處罰管理程序

      5.1調查部門對事件的前因后果進行詳細的分析、調查。根據以上規定對責任人做出處罰決定。并把處罰決定通知責任部門,調查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填寫《處罰單》。

      5.2責任部門針對事故造成的后果、損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預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調查部門及時的跟蹤調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總與總經理分別對事件進行評審,并簽署意見。

      5.4調查部門根據《處罰單》的處罰金額填寫《繳款單》,由責任人簽字確認后,交財務,由財務從當月工資中扣除。

      5.5《處罰單》由人事科留檔管理;《繳款單》由財務科留存。

      6、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后附《處罰單》、《交款單》樣本)

      第3篇 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規定格式怎樣的

      第一章 設計管理

      第一條 加強設計部門的安全管理,落實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條 凡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嚴格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安全、環保、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用。

      第三條 設計必須考慮原油硫含量的不決策(不均勻性)所帶來的影響,裝置匹配能力應按可能達到的苛刻條件考慮,按sh/t 3096-1999《加工高含硫原油重點裝置主要設備設計選材導則》規定,合理選用設備、管線材質。

      第四條 液化氣、干氣脫硫裝置、含硫污水汽提裝置、酸性氣回收制硫裝置的設計能力應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環保達標。

      第五條 在設計時應同時考慮設備防腐措施,對于硫化氫富集的設備、管線,選材宜升高等級,防止硫化氫腐蝕泄漏。

      第六條 設計新裝置時應配備適量的設備防腐檢測、檢查工具、硫化氫和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儀、安全防護器材等。

      第七條 加氫裝置的高熱分、冷高分液面計、界面計應采用雙儀表測量系統。

      第二章 生產管理

      第八條 原油采購部門應根據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能力合理組織資源,原油資源配置部門應做好均衡搭配進廠工作,以使硫含量不超過裝置設計規定值。

      第九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直屬企業必須根據原油進廠情況,制訂相應的加工技術方案,生產允許時應采取高低硫原油混煉措施,把蒸餾裝置加工原油硫含量控制在設計值以下。

      同時優化生產平衡,使下游裝置原料硫含量也控制在設計值以內。

      第十條 加工硫含量高過裝置設計值的新品種原油時,應根據原油評價報告制定加工方案,方案中應包括從原油進入罐區到液體、氣體產品儲罐全流程硫的分布情況,并提出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應按規范做好蒸餾裝置“一脫三注”和含硫化氫的分餾塔、汽提塔頂的注緩蝕劑等防腐工作。

      第十二條 煉油企業應按不同品種原油繪制沿工藝流程硫的分布圖,制定有關工藝管理規定,嚴格崗位操作法,合理采用工藝防腐技術措施。

      第十三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生產的含硫化氫氣體必須進行脫硫處理后使用,禁止不脫硫直接做燃料。

      加熱爐、鍋爐所用燃料油(氣)應控制硫含量在設計水平以下。

      第十四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蒸餾裝置,“三頂”冷凝污水必須經污水汽提裝置處理。

      第十五條加工高含硫原油的企業,應完善工藝措施,嚴格工藝控制,確保液化氣和輕質油硫含量不超標。

      正常情況下,嚴禁不脫硫液化氣進球罐;如果由于裝置停工或其他異常情況,導致液化氣硫含量超標,應改入不合格專用球罐,并對該球罐制訂專門的監測、檢修、維護和使用規定。

      第十六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原料)的裝置,在停工檢修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對設備存積的硫化亞鐵進行化學清洗處理,并對該設備保持嚴密監控,避免打開設備后硫化亞鐵自燃而造成設備損壞或發生火災事故。

      第三章 設備管理

      第十七條 認真做好設備管道材質的核查和確認工作,嚴格執行《加工高含硫原油部分裝置在用設備及管道選材指導意見》(試行)(石化股份煉〔2022〕89號)的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限期整改,根據具體情況制定詳細的材質升級計劃,消除隱患,確保裝置安全運行。

      第十八條 認真執行《加工高含硫原油裝置設備及管道測厚管理規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22〕89號)和《關于加強煉油裝置腐蝕檢查工作的管理規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22〕89號),切實做好設備腐蝕狀態監測工作,掌握設備管道的腐蝕規律。

      第十九條 加強設備安全監測。

      充分考慮硫腐蝕的特點、機,采用先進防腐技術,加強腐蝕監控和預防性檢修工作。

      第二十條 部分長期停工和暫不開工的生產裝置,應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保護措施,防止因長期停工造成裝置嚴重腐蝕和設備損壞。

      第二十一條 嚴格執行《加工高含硫原油儲罐防腐蝕技術管理規定》(試行)(石化股份煉〔2022〕89號),落實含硫油罐的防腐措施。

      對原油罐、中間產品罐、產品罐、污油罐、含硫污水罐和氣柜等均應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避免腐蝕引發事故。

      第二十二條 對難以避免產生硫化亞鐵的油品儲罐,應進行內防腐處理,并考慮使用內浮頂罐加氮封。

      第二十三條 對可能產生低溫硫化氫應力腐蝕開裂的設備管道以及由硫介質引起的露點腐蝕問題,直屬企業應高度重視,嚴格執行規范、標準,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條 直屬企業應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遇到的安全難題組織技術攻關。

      第二十五條 加強防硫化氫中毒管理,嚴格執行《硫化氫防護安全管理規定》,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和事故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并定期進行演練。

      第二十六條 應對所有相關人員應進行防止硫化氫氣危害的教育,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二十七條 加強脫硫、制硫、尾氣回收、污水處理裝置的安全管理,嚴禁無組織排放,防止硫化氫泄漏對人員的傷害。

      第二十八條 加工高含硫原油的單位應確保有足夠的脫硫能力,保證產品硫含量達標。

      第二十九條 對所有含硫污水應全部經污水汽提裝置處理,凡污水汽提(包括氨精制)能力不足的企業必須限期整改。

      第三十條 煉廠酸性氣必須100%回收制硫,制硫尾氣應達到國家和地方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一條 按集團公司環境監測工作條例,加強對加工高含硫原油過程中企業污染源、排放口及廠區環境的監測、綜合分析,確保數據準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所指高含硫原油系指含硫量大于或等于1%(質量)的原油。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有加工高含硫原油企業和設計、施工單位。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規定》(中國石化〔2022〕安字227號)和《關于嚴格高硫(含硫)原油加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中國石化〔2022〕安字500號)同時廢止。

      第4篇 石化檢維修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檢維修作業過程中人員和國家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國石油寧夏石化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裝置停工檢修及維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裝置停工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條裝置停工檢修,公司應成立檢修指揮部,安全環保、設備、技術、生產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對檢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其成員要分工明確,并對其業務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責,行政一把手對本單位安全檢修全面負責。

      第四條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應由裝置負責人組織負責生產、技術、設備、安全及生產操作等人員共同對停工、工藝處理和開工過程中存在的風險進行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編制風險評價報告書,經公司相關部門批準后,對員工進行培訓,同時對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交底。

      第五條承擔檢修項目的承包商,應按照項目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交底并進行現場勘察,對項目工藝和施工現場進行風險評價,制訂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計劃并明確責任,編制施工作業風險評價報告書,在檢修開始5天前報機動處、質量安環處審查合格,同時對承包方人員進行培訓后,方允許作業。

      第六條各單位在檢修工作開始前,應對本單位參檢員工和承包方的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檢修教育。

      第七條外委的檢維修項目在簽訂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合同”;甲乙雙方必須遵守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履行“安全合同”的各項條款。

      第八條凡參加檢維修的特種作業人員都必須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否則不準作業。

      第九條裝置停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1.停工范圍及停工程序;

      2.各物料、公用工程的流向及處理方法;

      3.工藝處理的方法及安全措施;

      4.裝置的盲板流程圖;

      5.對重點的反應器、加熱爐、大機組等,必要時,應制定單元停工方案;

      6.各項工作的標準及負責人。

      第十條各生產裝置及公用工程系統的停車、各種物料的進出等,應以生產調度指令為準,服從公司統一安排。

      第十一條裝置停工,可燃液體物料要退出裝置區或送到裝置的罐區存放;可燃固體物料要運出裝置區;非可燃物料且開工后繼續使用的應包裝好,存放在不礙檢修作業的區域;三廢的排放應嚴格執行環保管理規定,不允許任意排放可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蝕性的介質。

      第十二條停工期間,裝置按計劃儲存物料的設備、管道、容器的出入口必須加盲板與外界隔離,并掛上鎖掛簽做好能量隔離。同時應安排操作工,定期巡檢、記錄,防止發生跑料、冒料、超溫、超壓等事故。

      第十三條裝置停工時,廠房通風設施,有毒、有害物質及三廢的處理設施,火炬系統等應最后停運,防止有毒、有害物質不能及時處理,釀成事故。

      第十四條存有易爆、可燃、有毒有害、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在檢修作業前,應進行相應的蒸汽吹掃、熱水洗煮、中和、氮氣置換或空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再含有殘余物料。氣體分析應符合:可燃氣體濃度(液體蒸汽)不超過該物質與空氣混合物爆炸下限10%(體積),有毒氣體含量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氧含量19%~23.5%(體積)。分析合格后應加盲板與系統隔絕。不進行檢修作業的上述設備、容器、管道也應進行相應的工藝處理,以保證停工期間的安全。

      第十五條設備在工藝處理合格后需打開人孔時,其內部溫度要降到40℃以下,壓力要處于常壓,設備上的人孔應從上至下依次打開。應先打開底部排空閥,確認內部不存有物料后,再打底部人孔。打開人孔時,螺母應對角逐漸松動,并應有防止物料濺噴傷人和人孔蓋螺栓傷人的措施。在清洗容器內少量可燃物料殘渣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擊、碰撞。

      第十六條裝置停工工藝處理結束后,裝置區內生產污水系統及其它地下管道系統的井、口、池都要封死蓋嚴,明溝、暗井、地面、平臺及其設備、管道外表(保溫層)的油污、可燃、有害物料都要清理干凈。

      第十七條裝置的氮氣系統應由專人管理,防止與儀表風、壓縮風互串。

      第十八條裝置全面檢修開工,必須經公司檢修指揮部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具備停工檢修條件后,方可進行。

      停工驗收小組聯合驗收合格的條件是:

      (一)裝置停工工藝處理全部結束并達到安全動火條件,有退料、置換、分析的記錄;

      (二)有盲板流程圖及其盲板登記表;

      (三)符合上面的第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條要求。

      (四)風險評價和消減措施應符合《化工與銷售分公司檢維修施工作業風險管理規定(暫行)》要求。

      第十九條凡進入檢修現場人員都必須按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做到安全著裝。每個裝置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器具、設專人保管。

      第二十條裝置停工檢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檢修中必須嚴格用火、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一條使用高壓水槍作業,必須執行其安全操作規程,采取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停工檢修期間,廠區消防道路必須保證暢通無阻,消防水和消防、急救裝備必須處于充足和完備好用狀態。

      第二十三條檢修期間不接待參觀、實習人員,實行24小時廠區專人巡邏檢查,關鍵設備、要害部位應建立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

      第二十四條檢修現場要做到文明施工,嚴禁野蠻操作,建立良好的安全作業環境。

      (一)檢修使用的設備、材料、化工料等物質都要整齊有序地存放在適宜地點;

      (二)檢修更換下來的帶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廢舊金屬設備、管道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三)檢修更換下來的設備、管道、閥門、廢舊物質及工業垃圾等,要及時清理、運出施工現場;

      (四)檢修時,各種射源要妥善處置,做好防護或設警戒區,嚴防射源傷人;

      (五)檢修時,不準碰砸篦子板、走梯、護欄及電纜;不準以工藝管線作為通道的基礎,必要時應設垮線橋通行。拆除篦子板后的孔洞要布置警示和圍欄,防止人員墜落,工作結束要立即恢復;

      (六)對容器、管道、設備等進行水壓試驗時,必須用兩個量程相同并經校正的壓力表安裝在易觀察的部位上。所有的緊固件都應緊牢,一般情況下不準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特殊情況,使用壓縮氣體作試壓介質時,須經試驗單位的總工程師批準。無關人員不得在試驗現場停留。

      (七)施工作業不應將生產設備、管道、電桿和建、構筑物作為鋼絲繩承力的地錨,特殊情況需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

      第二十五條安全、消防、保衛人員要深入檢修現場,實行安全監督檢查,協助作業人員做好個人防護,擬定安全措施;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及其它違紀行為。

      第二十六條氣防、醫療急救等部門應處于備戰狀態,備好急救藥品、器械、車輛及救護人員。

      第二十七條檢修項目完成后,施工單位要及時進行現場清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檢修與生產雙方應嚴格交接手續,檢修項目應通過質量驗收。在確認施工現場動火作業結束,安技裝備復位并檢驗合格后,由檢修所在單位組織對裝置檢修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達到開工條件時,方可進入生產開工準備階段。

      第二十八條裝置開工要制定開工方案,內容應包括:

      (一)單機試運、氣密試驗、氣體置換和安技裝備的調試的程序、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項;

      (二)化工料、公用工程的引入方法、程序;

      (三)開工程序、范圍、工藝參數;

      (四)開工過程的安全技術措施等。

      第二十九條接受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設備,在接受物料前必須按規定進行氣體置換;應按盲板流程圖逐個抽出盲板,并進行復核。

      第三十條檢修后的壓力容器、儲罐、管道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和氣密試驗;通訊、照明、安技裝備要全面檢查處于完好;凡需要進行試驗的設備、儀表都應試驗檢查合格;安全聯鎖都應進行實際聯校,以確保裝置開工生產的安全。

      第三十一條檢修中新上的技改、技措項目都必須有相應操作規程及安全規程,并向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公布,做好培訓。

      第三十二條裝置開工,應按開工方案執行,服從公司調度統一指揮,檢修單位應對其檢修項目派駐“保運”人員,及時處理故障,保證正常運行。

      第三十三條開工前進行系統氮氣置換要按開工方案進行。裝置接送化工料時,要注意檢查,防止跑、漏料;引入蒸汽要做好管道、設備的預熱、排凝,防止水擊損壞設備。

      第三十四條裝置開工正常后,組織生產檢修人員全面驗收,分別整理技術資料歸檔。

      第三章維 修 管 理

      第三十五條檢修計劃必須在設備管理平臺進行上報,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三十六條日常維修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由申請作業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并填寫“作業許可證”,明確維修內容和技術要求,并對工藝過程可能產生危害進行識別,針對存在風險提出相應生產工藝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分別在“設備檢(維)修作業工作票”的相應欄內簽字(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七條維修單位根據維修所在單位提出的維修內容和要求及存在的風險對維修作業過程進行現場風險評價,提出削減風險措施并組織落實(欄內提出措施不能滿足時可在空格內補充)。

      第三十八條檢修結束后由甲乙雙方有關人員共同對維修情況進行驗證,確認無誤后進行試驗,達到標準要求,雙方共同在“驗收意見”欄內簽字。

      第四章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由機動處負責解釋。

      第三二十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5篇 鐵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做好事故調查與處理,吸取事故教訓,提高事故預控能力,保障職工安全與生產穩定,根據鋼政發[2006]85號《武漢鋼鐵(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依法處理的原則,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準確性和及時性負責。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礦屬各單位。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四條事故發生后,事故首先發現者,立即報告班組長(工段長)、車間調度。車間調度應接到報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領導,并逐級向上“口頭報告”與“書面報告”。報告時要報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者姓名、性別、年齡、工種、職稱、傷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簡要經過和原因。

      第五條安全環保科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公司安全環保部及有關部門,并在24小時內報送事故快報。

      第三章 事故搶救

      第六條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聯系礦職工醫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

      第七條職工醫院在接到事故報告后,按工傷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組織有關人員迅速到達指定位置,做好準備工作,及時有效救治傷員。

      第八條事故發生單位要有效保護好事故現場,設置警示、警戒區域,未經事故調查組批準,不得破壞事故現場。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輕傷事故,由安全環保科和車間負責人組織安全員、工段長、班組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條重傷事故,由生產副礦長及有關職能部門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牽頭組織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系統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一)查明事故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二)確定事故的性質和責任人;

      (三)提出對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

      (四)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的程序

      (一)現場處理:事故發生后,應救護受傷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體、痕跡、狀態,不得破壞。為搶救受傷者需要移動現場某些物體時,必須做好現場標識。

      (二)現場調查:

      1.物證搜集;

      2.事故事實材料的搜集;

      3.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4.證人材料搜集;

      5.現場影像資料;

      6.事故圖。根據了解的事故情況,畫出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

      (三)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四)技術鑒定。對現場物證、殘痕等進行技術研究分析,進行模擬實驗。

      第十五條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事故進行處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受到處理不放過。

      第五章 工傷申報

      第十六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安全環保科在自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5日內,向黃石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遞交工傷認定申報材料。工傷認定結論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由安全環保科向公司安全環保部報告。

      勞動服務公司非全民職工的工傷認定申報,由勞動服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七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組織申報視同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職工本人或者其直系親屬要求申報工傷或者視同工傷認定的,礦將承擔舉證責任,組織上報,并明確給出“不同意申報為工傷”或者“不同意申報為視同工傷”的意見: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條組織工傷認定的申報,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材料清單(一式二份);

      (二)受傷職工個人申請報告;

      (三)受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四)受傷職工醫療機構診斷證明、首次就診原始病歷、出院小結的復印件;

      (五)受傷職工所在單位申請報告;

      (六)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七)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八)工傷認定申請表(一式四份);

      (九)工傷認定申請人、用人單位及其他聯系方式一覽表;

      (十)其它視具體情況需增補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在收到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環保科將《決定書》送達受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并由收件人簽收。

      第二十二條對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應告知其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滿的,用人單位應及時按公司有關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由統籌地區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第二十三條政府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達鑒定結論后,用人單位自簽收之日起的7日內,將鑒定結論復印件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備案。

      第六章 事故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輕傷、重傷、死亡事故,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按武鋼集團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管理辦法》規定考核外,礦將追加考核,考核標準參見《大冶鐵礦承包經營責任制考核辦法》。

      第七章 事故結案

      第二十五條職工因生產安全事故死亡或屬重傷的,安全環保科應填寫《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單位蓋章、負責人簽字,并備齊相關材料,在事故發生的30天內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審批、備案。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公司安全環保部同意,報送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六條工傷死亡事故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決定書》;

      (二)《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三)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示意圖、照片;

      (四)技術鑒定和試驗報告;

      (五)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六)物證、人證材料;

      (七)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職工生前參加安全教育考試資料;

      (九)各種有關證件(死者生前崗位操作資質證、身份證等);

      (十)與事故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

      (十一)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十二)有關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十三)醫院搶救資料及死亡證;

      (十四)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材料(含賠付協議);

      (十五)參加調查組的人員姓名、職務、單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有關專業名詞的界定

      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職業中毒事故。

      輕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8至10級的。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輕傷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者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凡屬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94)附錄a關于重傷標準所規定的九項情形之一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1至7級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職業中毒是指生產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內通過人的呼吸道、皮膚或消化道大量進入體內,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職工立即中斷工作,并需進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指本來可預見、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為的原因沒有采取預防措施,從而造成的事故。

      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領域技術問題引起的傷亡事故。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施行,其解釋權屬礦安全環保科。

      第6篇 工程項目對分包單位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對外分包隊伍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外分包隊伍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做出如下規定:

      1施工單位在與外分包隊伍簽訂合同時,對其資質必須認真審核。不準與未經批準進津的、不具備施工資質的單位簽訂合同。

      2外分包隊伍人員進入現場后,各單位必須首先對其全體成員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注冊登記發證。未經注冊登記人員,不得參加施工生產。

      3在接受企業三級教育的同時,外分包隊伍要明確一名領導人,為該外分包隊伍的安全負責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并在本企業備案。

      4進入施工現場的外分包隊伍,要保證人員的相對穩定。需要調換人員時,外分包隊伍領導要事先提出調換計劃,經本企業同意后方可調換。重新入場的人員要重新進行三級教育和注冊登記,否則不得參加施工生產。未經同意,擅自增加或調換人員,一旦發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隊伍領導的責任。

      5外分包隊伍必須遵守和執行'建設部關于加強集體所有制建筑企業安全生產的暫行規定'和現行的一切安全生產的法規和制度,信守安全生產責任協議,認真落實各項安全規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隊伍時,要視同本企業的班組一樣認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著指導、幫助的原則管理安全生產工作。

      7凡外分包隊伍使用本企業的機電設備,必須事先辦理交接驗收手續。非特殊工種工人,不得從事特殊工種作業。外分包隊伍操作簡易機具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勞動部門培訓、考核,考試合格后,取的安全資格操作證,無證者不準上崗操作。

      8外分包隊伍的領導對其職工要經常進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產、遵章守紀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論是領導還是操作工人均不得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

      9本企業有權按照規章制度,對外分包隊伍的違章冒險作業人員進行處罰、停工整頓、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員發生死亡、重傷事故時,我們要與外分包隊伍組成聯合調查組,本著'三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調查,嚴肅處理。

      第7篇 安全風險預控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運行操作或檢修作業(下文統稱為:現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現場作業過程中的人員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對現場作業分級到位監督的基本職責是監督現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糾正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協調研究解決現場的各類問題,嚴禁違章指揮。

      第三條 現場作業要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各崗位人員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職責不因各級領導到現場而改變。

      第四條 作業部門的安全員及專業主管(點檢員)每日根據工作任務,對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可能引發的電網、人身、設備事故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辨識,確定風險等級。根據現場風險管控要求通知相關管理人員,匯報相關領導到現場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作業安全風險分級

      (一)低風險作業:包括非本廠職工進入生產現場參觀、實習、服務的工作;運行設備巡檢;在生產廠房、設備區域外,道路、辦公場所等,從事生產系統以外的一般修維和施工作業;電力生產廠房設備的衛生保潔;生產區域運輸貨物,無需進入廠房、設備區域的工作。

      (二)中等風險作業:包括一般的日常設備保養、消缺、維護工作,如轉動設備給油脂;低壓電氣回路檢查、更換備件;高度在1.5米以下管道閥門操作、檢查;照明回路消缺;各種插件更換;蓄電池維護;單個設備的投停;單個低壓設備停送電操作等工作。

      (三)較高風險作業:包括機組大(小)修工作;在1.5米以上8米以下并且需要多人共同參與的高處作業;箱體和罐體內的清理、防腐等工作(如煙、風道內的工作,煤倉、灰庫的清理檢修等);制氫站、油區等重點防火部位的動火作業;集水井、排水井、排水池、暗溝的內部工作;特殊環境氣候下作業(如:在雨雪天氣時斗輪機的使用或檢修);變電站設備(線路保護、測量回路)檢修和高處作業;使用大型特種機具進行的作業(如:挖掘機、起重機作業);設備的吊裝作業(如主變、空冷風機的吊裝等);低溫低壓系統治理泄漏工作;單個系統的投停操作;高壓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柴油發電機聯鎖試驗、汽機真空泵(抽汽器)切換試驗、機組重要輔機啟動(吸風機、送風機、磨煤機、一次風機、給水泵、凝結水泵、循環水泵、潤滑油泵、高加、低加)、機組燃油系統卸油工作、抗燃油、潤滑油系統投退油工作;燃油區消防系統試驗;發電機氣體置換;化學有毒物品裝卸;有塌方危險地段的工作;專業管理人員認定的其他工作等。

      (四)高風險作業:包括重大技改項目或重要輔機的檢修作業(如運行中的撈渣機檢修);重大運行操作(如機組啟動并網或機組停運;);在8米以上且需要多人共同參與的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使用特種設備(如:使用檢修平臺和吊藍,進行鍋爐爐膛內的檢修工作,或鋼結構防腐等);高溫、高壓運行系統治理泄漏工作;使用高壓水設備對設備清垢的工作(如:空預器的高壓水沖洗);電氣高壓系統的倒閘操作和檢修(如6kv系統的停電檢修);重要主輔設備的搶修作業;熱控保護、deh系統的技術改造后試驗及機爐主保護回路消缺等;變電設備、繼電保護、勵磁系統等技術改造后試驗;大型設備(如:轉子、缸體、受熱面、變壓器芯、線路穿墻套管等)的吊裝;臨時檢修平臺的搭設驗收;其它由專業管理人員認定的存在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風險的作業。

      第六條 各等級安全風險作業的工作要求

      (一)任何風險的作業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或操作票后方可工作,機務系統的操作應遵守運行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

      (二)設備大修時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或檢修項目驗收卡,經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執行。

      (三)高風險作業必須編制“三措一案”(即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和施工方案),確保各個環節可控在控。

      第七條 各類風險作業的分級預控規定

      (一) 低風險作業由班組級和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身安全監督管理。班長必須到位檢查,履行作業現場監督責任。作業部門安全員應對相關人員的到位到崗情況進行監督,安監部做好抽查和監督工作。

      (二) 中等風險作業由部門級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班長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部門安全員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監督責任,作業部門領導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領導責任,對重要作業必須到位監督。部門安全員要對一般作業實施抽查,對重要作業必須到位對危險環節全程監督,對現場的違章進行糾正、考核。作業部門專業主管、專業點檢員應到位進行指導、檢查和安全監督。分廠安監部安全專工對工作負責人、班長、部門安全員、專工履職情況實施抽查,對現場的違章進行糾正、考核。

      (三) 較高風險及高作業由分廠級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到位履行現場管理責任;班長和部門安全員、設備部專業點檢長、安監部安全專工必須到位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主管部門領導、安監部部長、分廠領導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領導責任,對重點作業程序和時段,分廠領導要到位進行檢查、指導。需要全程監護的工作,安監部根據大監督的原則安排安監人員跟班輪換進行連續監督。安監部負責人要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責的人員落實考核。

      (四)各級領導干部及專業管理人員掌握作業項目和作業風險等級情況后,要嚴格按照到位管理規定,深入作業現場,開展檢查、監督和指導,切實做到安全責任落實、作業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到位,不斷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風險。

      第八條 各類人員到崗到位風險預控管理要求

      (一)各類管理人員風險預控到位監督的主要職責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履行現場管理責任:工作前(班組長協助)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開展“三講一落實”活動,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負責檢查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操作項目)是否正確,工作班人員安排是否合適,工器具材料等準備是否充足,是否正確安全地按照施工方案作業等。工作中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各項安全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等。

      2、當值值長(或班長)必須履行的現場管理責任:組織重大操作或作業人員進行事前交底會,確保重大操作或作業人員熟悉安全、技術、應急預案和工期等措施,掌握重大操作或作業任務、步驟、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按照已制定好的方案,負責正確組織重大操作或作業;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討論、解決重大操作或作業遇到的問題;記錄有關試驗情況;填報因特殊原因不能進行作業的原因。

      3、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班長(值長)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辦理了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負責人責任是否認真落實進行檢查,發現安全問題要果斷糾正。

      4、發電部部長負責本部門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管理;負責本部門參加人員制定各種重大操作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的審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重大試驗操作項目處理意見,制定并落實對策;組織重大操作前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5、設備部(維護部)部長負責本部門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管理;負責本部門人員制定各種重大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的審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重大作業項目的解決方案,制定并落實對策;組織重大作業前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6、安監部部長負責監督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情況,負責審核各種重大操作(或作業)的安全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負責對本部門監督人員安全措施的事先交底、到位監督等工作。

      (二)各級監督人員到位到崗監督的重點內容: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班長主要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辦理了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責任是否到位,是否違章作業進行監督把關。

      2、部門安全員重點檢查是否辦理了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是否在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有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方案、作業人員是否根據作業內容配備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各類安全工器具,班長是否履行了監督責任等,及時發現并指出作業現場存在的問題,監督落實整改,發現違章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考核,并建立安全監督檢查臺帳,做好記錄。

      3、部門領導對工作負責人、班長、部門安全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現場的安全作業情況和作業技術方案進行檢查指導。

      4、安監部安全專工按照責任劃分,對相關部門工作負責人、班長、車間安全員和部門領導的履職情況實施監督,糾正現場違章,落實考核,做好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章 罰 則

      第九條 現場風險預控到位監督的內部考核

      (一)現場管理、監督、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出現違章現象對相關責任人考核。

      (二)部門在現場發現違章,按照內部管理、監督責任落實考核,直至責任班組和責任人。

      (三)安監部在現場發現違章,按照部門責任、責任人的連帶關系落實考核。

      (四)廠領導現場發現違章,按照部門責任、管理責任、責任人逐級落實考核。

      第十條 作業現場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一)本廠員工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帶班,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1、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違章導致死亡的,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導致死亡的,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公司經理、書記和分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 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發生前款人身死亡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車間)的主任和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書記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4)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人身重傷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5)發生前款人身重傷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發生生產人身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內部下崗三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內部下崗二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副經理)給予通報批評。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4)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5)發生前款人身輕傷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安監部部長給予通報批評。

      (二)本廠員工出外承攬工程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誰帶隊,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1、發生己方責任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因死者本人違章導致死亡的,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導致死亡的,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組帶班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相應專業的專責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書記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發生己方責任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組帶班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車間)的主任(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相應專業的專責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三)承包單位施工人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發包,誰負責”、“誰準入,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連帶機制,進行責任追究。

      1、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廠發包的項目。對項目責任單位監護人(使用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主任(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包部門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發包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對廠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廠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檢修(實業)公司發包的項目。對項目責任單位監護人(使用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主任(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廠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廠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發生生產人身重傷、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各部門。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8篇 興華大廈消防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嘉里大廈消防安全檢查管理規定

      為了確保**嘉里大廈消防設施、設備長期處于完好待用狀態;及時發現和整改存在的不安全隱患;特制訂此制度。

      1.保安當值每班(8小時)至少安排4次安全巡查,消防檢查的主要內容有:消防系統設施、設備是否完好;自控制開關所處位置是否正確,消防通道是否暢通無阻;裝修、維修、施工現場及隱蔽視角是否有異味、發光、聲響等;發現問題立即予以查處并指正,作好記錄,有必要時立即報告當值領導或相關人員處理。

      2.消防水泵房所有設備及各分區管網壓力等,每班領班2-3小時必須檢查記錄一次,發現設備或管網壓力異常時,立即報告上級或相關人員查處。

      3.消防領班每班對防、排煙機現場控制箱的供電情況及開關(包括緊急按鈕)狀態進行一次詳細檢查,發現問題立即報告消防主任及相關人員跟進處理并追查原因。

      4.消防領班每月檢查大廈所有消火栓附件是否齊全完好;滅火器壓力是否正常;作好記錄并在設備檢查表上簽名作實。發現問題匯總報告消防主任跟進處理。

      5.大廈各重點防火部位均由該區域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以定時與不定時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巡查并作好記錄。(另有制度詳細規定)

      6.大廈所有消防設備設施維修保養均由專業消防公司負責,消防主任及工程部人員給予配合和監督;例行保養按計劃進行,設備維修隨報隨修,保證報警聯動系統信號準確,動作正確無誤。每季度進行一次全面測試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在一周之內必須完成跟進處理工作。

      7.裝修施工消防安全及消防整改由保安及當值領班定時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消防主任跟進;裝修竣工未投入使用前管理處進行消防檢查,對不合乎規范項目提出書面整改意見。施工單位在限期內完成整改并復檢無誤,申報市消防局進行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8.在不同時期(如每年秋、冬季節)或不定時地由消防主任組織工程部相關人員對大廈重點部位及所有辦公單元進行安全用電及火險隱患專項檢查,并作出書面記錄,對存在問題的單元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完成整改。

      第9篇 x礦煤管科主井煤場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煤場的安全管理,維護礦區正常的生產和經營秩序,為用戶創造一個安全、文明、有序的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進入煤場拉煤和作業的車輛一律限速5公里/小時,注意前后車輛和行人,以防發生不測。

      2、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現安全問題后果自負:

      (1)閑雜人員及非拉煤車輛在煤場內發生意外事故的;

      (2)在非拉煤時間,購煤車輛和非工作人員在場內滯留發生安全事故的;

      (3)進入煤場的車輛沒有注意前后左右的車輛與行人造成人身傷亡和車輛相撞事故的;

      (4)鏟車在指定地點裝煤時,非工作人員由于靠近鏟車而造成人身傷害的;

      (5)拉煤車輛在煤場裝煤時沒有找準位置,在裝煤期間擅自移動車輛而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6)進門拉煤的車輛在過磅時沒有按秩序排隊造成各種安全事故的;

      3、凡是進入煤場拉煤車輛和營運人員要自覺遵守煤場內的安全管理規定,必須無條件的服從煤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否則煤場管理人員有權停止發放煤炭。

      第10篇 學生校外集體活動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活動學校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增強學生的組織紀律觀念,確保學生開展安全有益的活動,根據《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等文件精神,并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學校在籍學生。

      第三條 學校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列入教學計劃的集體勞動、校外實習和社會實踐活動除外),均應由活動的組織者按本辦法中規定的審批程序進行。未經批準的活動均不得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定細則

      第四條 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時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校外集體活動主題應有鮮明的時代特征和思想內容,能鼓舞學生積極進取、陶冶情操、增長知識、奮發向上。

      第五條 組織學生集體外出活動,要注意安全,做好車船以及活動地點等的安全檢查工作,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精心組織,以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第六條 外出實習班級,未經學校批準,不得組織學生到實習地附近風景或途中風景區參觀、游玩。

      第七條 若遇雨天等惡劣天氣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不準組織學生進行校外游玩活動;已批準的,一律自動取消。

      第八條 經批準的學生集體外出活動,必須有教師親自帶隊,一般以杭州市及其近郊為宜,當天往返,未經批準,不得在外住宿或露宿。

      第九條 學生不得擅自到江河、水庫、池塘游泳,不得擅自組織觀潮活動,不得擅自到荒山野嶺游玩、野炊等活動,違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厲處分,造成事故者一切后果自負。

      第十條 各年級要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常識教育,提高安全意識,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學生在外出活動時,要遵守國家法規法紀,遵守公共秩序,維護社會公德,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以集體名義組織的學生校外集體活動,都應按下列程序辦理:

      (1)以班級為單位組織的活動,班長先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審查后由年級負責人審批。

      (2)以年級為單位組織的活動,由年級負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生處審查后報主管校領導審批。

      (3)除一、二款以外的多人活動,均須征得班主任及年級負責人同意后方可組織,并由活動負責人向學生處備案。

      (4)以上活動應最遲于一周前向審批者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時應陳述活動的內容、活動路線、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明確活動負責人。

      第十二條 責任與違紀:

      (1)活動負責人應對活動的組織管理等承擔主要責任;審批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凡未按本辦法的要求辦理活動審批手續而擅自組織活動者,將追究個人或組織者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對假借班級的名義與校外人員聯合組織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如各種旅游)等,加重處理。

      (3)未按申請中所陳述的要求進行活動,如擅自超出活動范圍、逾期返校等,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活動負責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4)因組織管理不嚴密導致活動中發生事故并造成損失或傷亡的,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5)對組織學生集體校外活動的有關部門和個人,因忽視安全防范工作,造成責任事故的,將追究部門有關領導和組織者(當事人)的責任。

      第11篇 煤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公司煤氣系統生產、設施(設備)以及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切實保障職工生命安全與職業健康,防止發生煤氣中毒、著火、爆炸等事故,確保煤氣系統安全運行,根據《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的要求,參考《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并結合公司現狀,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司所有煤氣生產、轉供、使用單位和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第二章煤氣從業人員安全管理

      第三條 ?煤氣防護站負責對所有煤氣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煤氣從業人員必須經專業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和體檢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在實際工作中不斷提高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煤氣防護站每年按計劃組織一次培訓,每年進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試成績單。

      第四條 ?煤氣從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本崗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安全技術規程、煤氣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重大危險源(點)應急救援預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識及其器材、設施的使用與管理,按要求參加上級組織的應急救援預案培訓和演練。

      第五條煤氣從業人員在日常檢查、作業、操作、檢修等工作中嚴禁“三違”,嚴格執行互保制度和煤氣危險區動火作業許可證以及煤氣停送傳遞卡制度,認真按要求進行設施和管網(含全部附屬設施)巡檢并做好記錄,發現煤氣缺陷、隱患或事故,必須立即按規定組織處理和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

      第三章煤氣設施與管網設計、施工、驗收安全管理

      第六條 ?設備處負責煤氣設施、管網的設計、施工、驗收和設備歸口管理工作,煤氣防護站參加其中有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煤氣設施、管網的設計,必須委托有專業資質的冶金類設計單位及設計人員,其設計并應符合《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及其它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范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涉及煤氣系統的安全、消防設施,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有關 “三同時”的規定,即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并經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的審查、驗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九條?煤氣設施施工單位的選擇及其施工人員的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煤氣設施施工資質,并經設備處、生產處等部門審定后方可進入廠區組織施工。嚴禁無專業資質的施工單位進廠從事施工作業。

      2、參加施工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從業資質和上崗資格證書(其中,煤氣設施的焊接工作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焊工擔任),經施工管理部門及各單位審查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入廠區從事施工有關工作。嚴禁無證人員在廠區內從事施工作業。

      3、施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廠的有關安全制度。

      第十條?施工過程的安全管理規定:

      1、施工管理部門及各分廠,應責成專人管理煤氣設施施工單位及其人員,對施工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進行跟蹤考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2、施工單位在煤氣危險區確需動火的,應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項目驗收的安全管理規定:

      1、煤氣設施建成后,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的有關規定對煤氣設施、設備、管道進行整體的或分段的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有必要時應組織設備單體試車以及系統聯動試車,直至合格為止。上述工作必須請煤氣防護站人員參加并經簽字確認。

      2、無論新、改、擴建的煤氣工程或項目或設施,必須由施工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有關規定組織驗收。

      3、參加安全與消防驗收的部門、單位應包括:設備處、生產處、煤氣防護站、設備單位、施工單位、設計單位等。此外,施工單位還應按規定準備有關的圖紙、過程測試及檢測記錄等,請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門、公安消防機構主管人員參加驗收。

      4、經過驗收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消防合格證書后,新工藝或設施或設備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5、不經過上述驗收的煤氣設施項目,嚴禁試生產或投產。

      第四章煤氣設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各分廠負責所轄煤氣設施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煤氣防護站負責檢查崗位人員日檢情況,對于不符合項有權每月累計考核1次。

      第十三條?各煤氣操作室須懸掛本單元的相關煤氣網絡圖及安全通道走向圖,圖上標明設備及附屬裝置的號碼。

      第十四條?距煤氣低壓管線(10kpa以下)及附屬設施周圍5米以內,中壓管線(10~50kpa)10米以內,不得隨意建設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溝。打樁和爆破作業,必須與煤氣防護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門協商會簽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條 ?各分廠煤氣管網及設施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檢查,并有詳細的檢查、缺陷及隱患處理記錄。

      第十六條?煤氣主管網停、送煤氣時,由申請單位事先編制停、送煤氣作業方案報煤氣防護站審批。

      第十七條?凡參加煤氣操作的人員必須掌握本崗位煤氣安全操作規程以及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發生煤氣險情時,設備單位相關負責人必須及時、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調度、生產調度,并且必須按上級指令或規程或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處理。否則,加重處罰。

      第十九條 ?各分廠煤氣設施需改建、擴建、增添、拆除等有變動時,必須經能源中心和設備處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條 煤氣用戶必須注意安全用氣,重視煤氣附屬設施的管道、閥門、儀表等設備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靜電,不得擅自安裝、拆改、遷移供氣設施,如需增設、拆改、維修供氣設施,必須經能源中心、生產處、設備處審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條 煤氣主管道發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時,應向分廠煤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煤防站等專業部門確認后再行實施。各分廠煤氣管道及附屬設施發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時,由各分廠自行組織處理,但應報煤氣防護站備案。

      第二十二條?煤氣送氣前經檢測含氧量應≤1.8%,方可并入主管網。

      第五章 煤氣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煤氣防護站負責加強對煤氣崗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對用戶的安全用氣宣傳,及時指導消除煤氣設施隱患,對違章行為給予糾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儲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的及其它危險化學物品。

      2、嚴禁在煤氣設施5米以內設置火源和非防爆燈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氣加溫、加熱非正常生產設施,不得在煤氣管線上擅自接管盜用煤氣。

      4、不得在有煤氣設施的房間內居住。

      5、不得將煤氣設施及管線做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6、在煤氣管線正常運行情況下,不準向煤氣管線內充入任何氣體。

      7、不得隨意操作和改動煤氣設施。

      8、煤氣區域co濃度超過160ppm時,不戴防護器具不得進入。

      9、進行煤氣操作時,必須嚴格執行互保制度,嚴禁1人單獨操作。

      第二十五條?檢修煤氣設施經吹掃合格后,吹掃點必須有效斷開,防止煤氣與其它動力管線相互串氣。

      第二十六條 ?定期檢查煤氣設施的脫水系統,發現有缺水、腐蝕情況應及時補水修復;暫時不能處理,應可靠切斷閥門并及時通知本單位主管領導妥善處理。

      第二十七條?煤氣設施的機房、加壓站、混合站、抽氣機房內的值班人員不應少于2人,室內外禁止煙火,如需動火檢修必須有安全措施和動火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煤氣設施值班室內、操作室內、機房、抽氣機房設置的煤氣含量監測裝置,應保持完好的監測狀態。

      第二十九條 ?煤氣設施的檢查作業必須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單獨進入煤氣危險區域作業。

      第三十條?停、送煤氣時檢測合格標準的規定:

      1、煤氣設施停煤氣并經氣體置換后:co≤24ppm。如需入內檢查或作業時,o2含量還應接近20.93%。

      2、煤氣設施送煤氣時:o2≤1.8%,或者經取樣連續3次爆發試驗合格。

      第三十一條?點火的爐子送煤氣時不著火或著火又熄滅,應立即關閉煤氣閥門,查清原因,排凈爐內混合氣體后,再按規定程序重新點火。點火程序必須是先點燃火種后給煤氣,嚴禁先給煤氣后點火。

      第三十二條 ?煤氣區域各種警示牌、標志牌時刻保持清晰、干凈。

      第三十三條 ?當煤氣設施發生泄漏時,設施所在單位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現場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條 ?停、送煤氣方案審批后在煤防站填寫《煤氣停送傳遞卡》,能源調度按該傳遞卡的要求組織停、送煤氣。不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單位主管網煤氣。

      第三十五條?點火爐、加熱爐、熱風爐、烤包器等煤氣用戶停產或檢修后初用氣前,必須做防爆試驗或取氣化驗合格后方可點火。

      第六章煤氣設施檢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煤氣設施的焊接工作必須由持有合格證的焊工擔任。

      第三十七條 ?所有帶煤氣作業,所用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

      第三十八條?開啟煤氣加壓機、打開脫硫、凈化和貯存等煤氣系統設備和管道時,必須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條?煤氣區域施工人員須配合煤氣防護站的現場管理,對于不服從管理者煤防站有權停工或處罰。

      第四十條?電除塵器檢修前要辦理檢修許可證,采取安全停電措施。進入電除塵器檢查或檢修,除應遵守有關安全檢修和安全動火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事項:

      1、電暈極應接地放電。

      2、入內工作前除塵器外殼應與電暈極相接。

      3、電除塵器與整流室應有聯系信號。

      第四十一條 ?煤氣設備、設施動火除執行動火審批程序外,另須執行以下規定:

      1、一類動火:由各分廠安全主管審核,一級主管審批;如屬工程項目,則由設備處審核、把關;如屬帶壓焊接,須報生產處核準;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氣防護站、保衛處負責審批,生產處負責考核。

      2、二類動火:由各分廠安全主管審核,一級主管審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氣防護站考核。

      3、三類動火:由分廠點檢作業長審核,分廠安全主管審批。煤氣防護站負責檢查、考核。

      4、夜間需開動火證時:

      一類動火由設備單位值班人員簽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氣防護站審批,生產處考核。

      二、三類動火由施工單位制定安全措施,設備單位值班人員審批,煤氣防護站進行考核。

      第四十二條 ?簽發動火手續時,各單位要嚴格把關,不得冒名頂替、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十三條?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或不符合施工、維修技術質量標準而造成的責任事故,各分廠應查明原因,否則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煤氣安全管理處罰規定

      第四十四條?煤氣防護站定期或不定期對各煤氣崗位檢查,如有違反者按以下各項標準處罰。

      第四十五條?煤氣防護站下達隱患整改通知單后,存在隱患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整改者,處罰該單位500元。

      第四十六條 ?對于煤氣檢修、動火手續冒名頂替簽字、弄虛作假者,視情節輕重處罰該單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條 ?私自改建、擴建、增添、拆除煤氣設施及煤氣附屬設施的,處罰該單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條?煤氣設施內作業,手持照明燈具電壓超過12v,變壓燈具超過36v,處罰該單位100元。

      第四十九條?煤氣區域co濃度超過160ppm,設備單位沒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類人員(包括檢查、作業、檢修及其他人員)貿然進入,處罰該單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視情節加重處罰。

      第五十條 ?在煤氣設施規定安全距離內私拉亂接者,處罰該單位500-1000元,并強制拆除。

      第五十一條?煤氣區域內電氣設施不符合安全標準,處罰使用單位500元。

      第五十二條 ?煤氣隱患單位的整改逾期未處理,處罰該單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條 ?煤氣區域未按規定使用防爆設施,處罰該單位500元。

      第五十四條 ?煤氣區域施工設備不符合安全規定,處罰施工單位500元。

      第五十五條隱瞞或未及時上報煤氣險情或事故,或拒不執行或未及時按上級指令處理者,視情節處罰該單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條 ?煤氣作業未辦理動火手續,直接進行焊接的,處罰該單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條?使用單位必須保證煤氣防護器具正常使用,否則處罰該單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條?在煤氣區域不執行互保制度,處罰該單位200元。

      第五十九條?未經審批私自停、送主管網煤氣者,處罰該單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處罰。

      第六十條 ?煤氣設施禁煙區嚴禁煙火,違者處罰該單位100元。

      第六十一條 ?煤氣操作崗位檢查項目未按規定檢查者,處罰該單位100元。

      第六十二條 ?煤氣崗位人員不能熟練掌握本崗位知識,處罰該單位100元。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標準其它內容者視情節處罰該單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條 ?有其它妨礙煤氣系統安全運行的行為,按公司獎懲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對各分廠、部門施行每月累計考核、通報(在公司信息平臺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則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氣安全管理規定制度履歷表

      第六十七條與本規定有關的制度有《煤氣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修訂權、解釋權歸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須傳達到全體煤氣崗位及職工。各單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單位的煤氣安全管理規定。

      第七十條此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12篇 學生上下樓安全管理規定辦法

      1、嚴禁在樓道、樓梯及出口處堆放車輛或雜物,保證樓道暢通無阻

      2、上、下樓時要遵守規定,堅持輕聲慢步禮讓的原則,上下樓梯要靠右行。

      3、在樓道及樓梯上嚴禁追逐打鬧、推搡他人、勾肩搭背、拉手插兜、攀爬欄桿、高聲喧嘩。

      4、集中下樓時要分樓層分時間段進行,中午放學時,星期一、三、五單號樓層先下樓,間隔10分鐘雙號樓層下樓;星期二、四、六雙號樓層先下樓,間隔10分鐘單號樓層下樓。下午晚上放學時,星期一、三、五單號樓層先下樓,間隔5分鐘雙號樓層下樓;星期二、四、六雙號樓層先下樓,間隔5分鐘單號樓層下樓。

      5、每逢學生回家、上晚自習停電或遇突發事件時,須等候學校值班室通知下樓,并由上該班本節課的教師負責該班的學生疏導工作,并到樓口指揮學生有序下樓,避免因推搡擁擠而發生意外事故。

      6、課間操、國旗下講話或大型*等大型活動中學生下樓時,由上該班本節課的教師負責該班的學生疏導工作,并到樓口指揮學生有序下樓,避免因推搡擁擠而發生意外事故。學生解散時必須依次按要求退場,u型樓各樓梯退場順序均為使用本樓梯的四樓班級、三樓班級、二樓班級、一樓班級;綜合教學樓退場順序均為使用本樓梯的五樓班級、四樓班級、三樓班級、二樓班級 、一樓班級。

      7、學生在升旗、課間操、大型*時,已經上樓的學生須待所有學生上樓后,方可出班活動,防止學生有上、有下發生擁擠現象。

      8、集中上下樓時,必須走本班固定的樓梯及樓道口,嚴禁逆行,嚴禁串樓道口。

      9、圖書樓報告廳上下樓,原則是 誰使用誰負責。由使用報告廳的教師負責上下樓秩序。

      10、所有教師必須準時到崗,認真負責。 11、u型樓各班學生使用樓梯規定:

      u東樓中廳樓梯(中廳樓梯兩側兩個班及北樓東側兩個班)

      u北樓梯(北樓西側三個班)

      u東南角樓梯(南樓東側兩個班)

      u西南角樓梯(南樓西側三個班)綜合教學樓(共用一個樓梯)

      12、綜合教學樓上班級教室靠近走廊的窗戶不宜開得過大,以免因占用空間過大而發生碰傷學生的事故。

      13、冬季時間,嚴禁在過道、樓梯等地面灑水,以防因結冰而使學生滑倒受傷。

      14、教學樓上班級的學生不得將身體探出欄桿或窗外,謹防不慎發生意外墜樓的危險。

      南和縣實驗中學

      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規定怎么寫(十二篇)

      1安全管理機構設置規定1.目的為了保證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得到合理設置,安全管理人員得到合理配備,特制定本制度。2.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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