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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27 12:00:02 查看人數:71

      機動車管理規定

      第1篇 機動車管理規定

      1.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如遇遺失,必須及時補辦。號牌和行車執照不得轉借,涂改或偽造。

      2.機動車應按規定的期限進行檢驗,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臨時檢驗。

      3.機動車除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和當地環境保護標準。

      4.機動車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5.局屬各項目經理部,未經分局審批,不允許擅自租用私人或外單位車輛使用,必要時需經分局領導批準,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簽訂租賃合同,同時辦理其它相關手續,方可使用。

      6.在上級有削減出行車輛要求和天氣特別惡劣、道路泥濘、冰雪路滑時,要嚴格控制車輛出行。

      7.旅游用車原則上要求租用專業旅游客車,確須使用本單位車輛的,須經單位(局、二級單位)主管領導批準,有領導帶隊,要選派駕駛作風好,有安全行車經驗的專職司機,并提前對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對司機進行安全教育,要有教育紀錄。任何單位不得租用沒有資質的旅游車輛出游,嚴把旅游安全關,嚴防群死群傷交通事故的發生。

      8.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駕駛本單位公車的,二級單位黨政一把手、局機關副處以上人員由局長審批,二級單位處級以下,副科以上由二級單位一把手審批。

      9.全局公車不外借,特殊情況必須由分局或局主管領導批準,各單位所有車輛駕駛員,負責車輛正常使用維修、保養和車輛安全責任。

      10.車輛應在指定的停車地點、場所停放,嚴禁隨意停放。

      11.車輛在倒車作業時,必須注意前、后、左、右情況,在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指揮。自卸車嚴禁在行駛中起頂泵或邊倒邊起。

      12.配備有效滅火器材,反光的故障車警告標志。

      第2篇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物業[20**]16號

      關于印發《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部(室)、物管中心、各管理處:

      經公司經理室研究,現將《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希共同遵照執行。在實施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公司反映,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附:《派車單》

      二0**年九月十七日

      抄報:集團公司辦公室

      z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0**年九月十七日 發

      (共印22份 )

      z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規定

      為加強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現根據本公司實際制訂本規定,供公司員工遵照執行。

      一、公司現有粵***汽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統一調度,未經辦公室同意及公司領導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派車或用車。

      二、機動車輛使用范圍

      ***汽車以督察巡檢為主,必要時可作為公司及各管理處的公務用車。

      三、用車規定

      1、督察巡檢需用車,由督察隊填寫《派車單》,經保安大隊負責人確認后送辦公室批準,由辦公室派車。

      2、申請公務用車必須二人以上外出辦事,由用車部門填寫《派車單》報辦公室,辦公室請示公司鄭經理批準后,由辦公室派車。

      3、公司所有員工一律不準因私事使有公車,違反者每次將處以1000元罰款。

      四、駕駛規定

      1、機動車輛由專職駕駛員駕駛,按指定地點停放,未經批準不得私自出車。

      2、駕駛員應服從辦公室的管理和調度,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安全駕駛車輛,如因違章駕駛受交警部門扣證或罰款處理,一律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3、駕駛員應認真做好汽車維護保養,出現故障要及時向辦公室報修。

      4、公司汽車的汽油、維修、保養、保險、年審、運管、養路等費用由辦公室審核及辦理,駕駛證年審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擔。

      五、凡違反上述規定而造成交通事故或車輛損壞,由肇事者自負交通事故責任及一切相關費用,并按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六、本規定自二0**年九月十七日起實施。

      二0**年九月十七日

      第3篇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辦法

      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

      (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23年8月8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4月19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維修市場秩序,保護機動車維修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機動車運行安全,保護環境,節約能源,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維修經營,是指以維持或者恢復機動車技術狀況和正常功能,延長機動車使用壽命為作業任務所進行的維護、修理以及維修救援等相關經營活動。

      第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維修質量主體責任。

      第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機動車維修市場。

      托修方有權自主選擇維修經營者進行維修。除汽車生產廠家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質量“三包”責任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指定維修經營者。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連鎖經營,促進機動車維修業的合理分工和協調發展。

      鼓勵推廣應用機動車維修環保、節能、不解體檢測和故障診斷技術,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和救援、維修服務網絡化建設,提高機動車維修行業整體素質,滿足社會需要。

      鼓勵機動車維修企業優先選用具備機動車檢測維修國家職業資格的人員,并加強技術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素質。

      第六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依據維修車型種類、服務能力和經營項目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維修對象分為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和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四類。

      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二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三類維修經營業務。

      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和服務能力分為一類維修經營業務和二類維修經營業務。

      第八條獲得一類、二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維修救援、專項修理和維修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三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含汽車綜合小修)、三類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分別從事汽車綜合小修或者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汽車潤滑與養護、噴油泵和噴油器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維修、空調維修、汽車美容裝潢、汽車玻璃安裝及修復等汽車專項維修工作。具體有關經營項目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獲得一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整車維護、小修、專項修理和竣工檢驗工作;獲得二類摩托車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可以從事摩托車維護、小修和專項修理工作。

      第十條獲得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許可的,除可以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外,還可以從事一類汽車維修經營業務。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維修車輛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當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從事汽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從事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設備、設施的具體要求,參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執行,但所配備設施、設備應與其維修車型相適應。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和二類維修業務的應當各配備至少1名技術負責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業務接待人員以及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員應當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并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并持有與承修車型種類相適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從事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汽車或者其他機動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三類維修業務的,按照其經營項目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從事汽車綜合小修、發動機維修、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的,還應當配備技術負責人員和質量檢驗人員。各類技術人員的配備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 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車輛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汽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673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汽車維修經營者,除具備汽車維修經營一類維修經營業務的開業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作業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

      (二)有完善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程。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是指對運輸易燃、易爆、腐蝕、放射性、劇毒等性質貨物的機動車維修,不包含對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罐體的維修。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摩托車維修經營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摩托車維修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租用的場地應有書面的租賃合同,且租賃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車場和生產廠房的面積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所配備的計量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必要的技術人員:

      1.從事一類維修業務的應當至少有1名質量檢驗人員。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熟悉各類摩托車維修檢測作業規范,掌握摩托車維修故障診斷和質量檢驗的相關技術,熟悉摩托車維修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政策法規和技術規范。

      2.按照其經營業務分別配備相應的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機修、電器、鈑金、涂漆的維修技術人員應當熟悉所從事工種的維修技術和操作規范,并了解摩托車維修及相關政策法規。

      (四)有健全的維修管理制度。包括質量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摩托車維修檔案管理制度、人員培訓制度、設備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環境保護措施。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標準《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gb/t18189)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有關維修經營申請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復印件;

      (二)經營場地(含生產廠房和業務接待室)、停車場面積材料、土地使用權及產權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三)技術人員匯總表,以及各相關人員的學歷、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明等文件原件和復印件;

      (四)維修檢測設備及計量設備檢定合格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五)按照汽車、其他機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維修經營,分別提供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工商登記執照后,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申請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可由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向連鎖經營服務網點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復印件;

      (二)連鎖經營協議書副本;

      (三)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

      (四)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符合機動車維修經營相應開業條件的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查驗申請資料齊全有效后,應當場或在5日內予以許可,并發給相應許可證件。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的經營許可項目應當在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許可項目的范圍內。

      第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一、二類汽車維修業務和一類摩托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三類汽車維修業務、二類摩托車維修業務及其他機動車維修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3年。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經營資質、經營范圍、經營地址、有效期限等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本章規定許可條件、標準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告知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維修經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維修服務。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見附件1)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由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按照統一式樣和要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裝機動車,不得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不得利用配件拼裝機動車。

      托修方要改變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發動機、車身和車架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在查看相關手續后方可承修。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確保安全生產。

      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應當執行機動車維修安全生產操作規程,不得違章作業。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維修產生的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布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機動車維修工時定額可按各省機動車維修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統一制定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的標準執行,也可按機動車生產廠家公布的標準執行。當上述標準不一致時,優先適用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備案的標準。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其執行的機動車維修工時單價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機動車生產廠家在新車型投放市場后六個月內,有義務向社會公布其維修技術信息和工時定額。具體要求按照國家有關部門關于汽車維修技術信息公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使用規定的結算票據,并向托修方交付維修結算清單。維修結算清單中,工時費與材料費應當分項計算。維修結算清單標準規范格式由交通運輸部制定。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出具規定的結算票據和結算清單的,托修方有權拒絕支付費用。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統計資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機動車維修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應當按照統一采購、統一配送、統一標識、統一經營方針、統一服務規范和價格的要求,建立連鎖經營的作業標準和管理手冊,加強對連鎖經營服務網點經營行為的監管和約束,杜絕不規范的商業行為。

      第四章 質量管理

      第三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行業或者地方的維修標準和規范進行維修。尚無標準或規范的,可參照機動車生產企業提供的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三十一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

      機動車維修配件實行追溯制度。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記錄配件采購、使用信息,查驗產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并按規定留存配件來源憑證。

      托修方、維修經營者可以使用同質配件維修機動車。同質配件是指,產品質量等同或者高于裝車零部件標準要求,且具有良好裝車性能的配件。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于換下的配件、總成,應當交托修方自行處理。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將原廠配件、同質配件和修復配件分別標識,明碼標價,供用戶選擇。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應當實行維修前診斷檢驗、維修過程檢驗和竣工質量檢驗制度。

      承擔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的機動車維修企業或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有關標準并在檢定有效期內的設備,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檢測,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并對檢測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竣工質量檢驗合格的,維修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見附件2);未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車主可以拒絕交費或接車。

      第三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檔案,并實行檔案電子化管理。維修檔案應當包括:維修合同(托修單)、維修項目、維修人員及維修結算清單等。對機動車進行二級維護、總成修理、整車修理的,維修檔案還應當包括:質量檢驗單、質量檢驗人員、竣工出廠合格證(副本)等。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填報、及時上傳承修機動車的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機動車生產廠家或者第三方開發、提供機動車維修服務管理系統的,應當向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開放相應數據接口。

      機動車托修方有權查閱機動車維修檔案。

      第三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機動車維修從業人員管理,建立健全從業人員信用檔案,加強從業人員誠信監管。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從業行為管理,促進從業人員誠信、規范從業維修。

      第三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的質量監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檢查、隨機抽樣檢測檢驗的方法,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維修質量進行監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機動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單位,對機動車維修質量進行監督檢驗。

      第三十七條機動車維修實行竣工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

      汽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整車修理或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級維護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級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車輛行駛2000公里或者10日。

      摩托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7000公里或者8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摩托車行駛800公里或者10日。

      其他機動車整車修理或者總成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6000公里或者60日;維護、小修及專項修理質量保證期為機動車行駛700公里或者7日。

      質量保證期中行駛里程和日期指標,以先達到者為準。

      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從維修竣工出廠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在質量保證期和承諾的質量保證期內,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機動車無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內不能或者無法提供因非維修原因而造成機動車無法使用的相關證據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及時無償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在質量保證期內,機動車因同一故障或維修項目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負責聯系其他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并承擔相應修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公示承諾的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所承諾的質量保證期不得低于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十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受理機動車維修質量投訴,積極按照維修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調解維修質量糾紛。

      第四十一條機動車維修質量糾紛雙方當事人均有保護當事車輛原始狀態的義務。必要時可拆檢車輛有關部位,但雙方當事人應同時在場,共同認可拆檢情況。

      第四十二條對機動車維修質量的責任認定需要進行技術分析和鑒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出面協調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專家組或委托具有法定檢測資格的檢測機構作出技術分析和鑒定。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三條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實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經營者基本情況、經營業績(含獎勵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檔案。機動車維修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機動車維修誠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建立的機動車維修企業誠信信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應當依法公開,供公眾查閱。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對維修經營者所取得維修經營許可的監管職責,定期核對許可登記事項和許可條件。對許可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及時變更;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用職權、徇私做弊,不得亂收費、亂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機動車維修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機動車維修經營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有關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臺帳、票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維修設備及相關機具的有關情況。

      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記錄,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四十八條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擅自從事機動車維修相關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轉讓、出租的有關證件,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收假冒偽劣配件及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或者不簽發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執行機動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

      (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作業的;

      (三)偽造、轉借、倒賣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的;

      (四)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只收費不維修或者虛列維修作業項目的;

      (五)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和機動車維修標志牌的;

      (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公布收費項目、工時定額和工時單價的;

      (七)機動車維修經營者超出公布的結算工時定額、結算工時單價向托修方收費的;

      (八)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電子維修檔案,或者未及時上傳維修電子數據記錄至國家有關汽車電子健康檔案系統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地方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形式投資機動車維修經營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五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經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同意,1986年12月12日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1991年4月10日交通部頒布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4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主要有哪些規定?

      1《工廠企業內運輸安全規程》第2.1.2~21.4款規定:

      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3.2.2款規定:

      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2.4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8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4《工業企業廠運輸安全規程》第3.3.5款規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1.4~3.4.3款規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8《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4.8款規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第5篇 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目前,由于我校校內通道狹窄,在校內通行的機動車輛及人員較多,為校內交通安全帶來了極大的壓力。

      為了確保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及校園設施不受損害,規范校園內交通秩序,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本著“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經學校研究,現就校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如下:

      1、教師上下班騎車、駕車須遵守交通規則。

      2、出、入校門時,遇學生上下學要讓學生先行,騎非機動車的教職工要下車推行,機動車輛要減速慢行,進入校園嚴禁鳴號。

      3、教師車輛進入校園須停在指定位置,不得亂停亂放。

      4、無駕駛證者不得駕駛機動車。

      5、上班時間內不得擦洗車輛。

      6、機動車工作日內一般不得進入教學區。

      7、如在校園內造成學生傷害、公物損害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全部責任。

      8、非校內車輛,禁止入校。

      9、學生參加校園內體育課或其他文體活動時,車輛禁止該活動場所行使。

      (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10、駕駛車輛進出校園應盡量避開學生流動高峰時段

      11、校園內限速行駛,時速不準超過5公里,謹防碰撞到學生。

      12、車輛攜帶物品出校門須由保衛處開出門證。

      13、駕駛人員應增強防盜意識,車況應保持完好。

      14、因工作需要而經常進出校區的非本校機動車輛(含本校師生員工的私家車),均需到保衛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領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汽車通行證,并按規定進出校區,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

      15、所有機動車輛均應按指定地點以不堵塞通道、不影響其它車輛的通行、不損壞道路、花草、公物為前提有序停放。

      嚴禁在行政樓、藝術樓、實驗樓等樓前停放車輛。

      16、出租車原則上不得進入校園,特殊情況需經門衛值班人員或保衛處同意方可駛入。

      17、機動車輛停放安全問題由車主負責,本校對車輛及車輛上的物資損壞、丟失概不負責。

      18、各單位要舉辦活動時,要事先將來校人員及機動車輛等情況報保衛部門,以便做好服務工作。

      19、門衛人員應嚴格門衛制度,對進出校門的機動車輛既文明禮貌又嚴格認真按章管理,切實履行檢查登記制度,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

      20、機動車輛在校內損壞公物一律照價賠償,情節嚴重的將給予罰款。

      21、校長辦公室、保衛處將根據校內各部門的特殊情況,對此規定限制的條款進行臨時特例變更。

      22、對不執行上述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23、以上條款至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6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主要規定

      1《工廠企業內運輸安全規程》第2.1.2~21.4款規定:

      廠內正線、聯絡線在路堤地段坡腳線或護堤邊線外、路塹地段坡頂線或天溝戍外,或平坦地段側溝邊線外1m內,嚴禁挖溝、蓄水、取土,并不準向鐵路線路上排棄廢水和倒垃圾。

      站場最外側的線路中心至路基面邊緣的寬度不得小于3m,現有不符上述規定的站場,在改、擴建條件困難時不得小于2.8m。在梯線、牽出線和貨場邊緣的裝卸等有調車人員上、下車的一側,不得小于3.5m。

      允許行人的鐵路橋梁和隧道的一側或兩側應設置有防護欄桿的人行道。

      2《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3.2.2款規定:

      車輛必須由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方準行駛,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必須由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發號牌和行駛證,牌證不得挪用、涂改、偽造。

      車輛必須按當地公安部門或交通監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限于廠內行駛的車輛,按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接受檢驗。

      逾期未經驗的車輛,不能行駛。

      3《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2.4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必須裝有扶梯、拉手、拉桿等。車箱欄板高度不得低于1m,車箱兩側欄間應有保險鎖鏈,車棚不得高于1.75m。

      4《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8款規定:

      經常用于載人的貨車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由具有5萬km或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持有當地公安部門和交通監理部門核發代客證的駕駛員駕駛;

      (2)不能超過核定的人數;

      (3)指定專人負責車上安全;

      (4)限于廠內行駛的機動車,不得用于載人。

      4《工業企業廠運輸安全規程》第3.3.5款規定:

      裝載貨物必須均衡平衡、捆扎牢固,車廂側板、后欄板要關好拴牢。貨物長度超過后欄板時,不得遮擋號牌、轉向燈、尾燈和制動燈。裝載散狀、粉狀或液態貨物時,不得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

      5《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3款要求:

      隨車裝卸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1)不得超過廠交通安全部門核準的人數;

      (2)載運大、重貨物未靠廂欄板時,貨前不得乘人;

      (3)載物高度超出車廂欄時,貨上不得乘人;

      (4)不得坐在車廂欄板上,車輛未停穩前不得上、下車;

      (5)機動車車廂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貨運汽車的掛車、拖拉機的掛車、電瓶車、起重車、罐車、平板車和輪胎式專用車,不得載人。但安裝有效鎖制的自動傾卸車和設有固護欄的起重車、平板拖車、垃圾車等,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核準,可載裝卸人員1—4人。

      6《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

      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km和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它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酸鈉、氯酸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品的車廂,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它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三分之二,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下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修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和押運不得離車。

      7《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1.4~3.4.3款規定:

      機動車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在無限速標志的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必須超過規定速度時,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m以內或道路最大縱坡在6%以上,能見度在10m以內時,應停止行駛。執行任務的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在保護安全的情況下,不受規定速度限制。”

      8《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4.8款規定:

      下列地點不準停放車輛:

      (1)距通勤車站、加油站、消防車庫門口和消防栓20m以內的地段;

      (2)距交叉路口、平交道口、轉彎處、隧道、橋梁、危險地段、地中衡和廠房、倉庫、職工醫院大門口15m以內的地段;

      (3)坡度大于5%的路段;

      (4)道路一側有障礙物時,對面一側與障礙物長度相等的地段兩端各20m以內。

      第7篇 廠內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1、 凡是在廠區內作業的機動車輛,包括叉車、翻斗車、拖拉機、裝載車、推土機及未上交通牌照的汽車、自卸車等本單位的車輛均須遵守本規定。

      2、 各車輛應由其所屬部門指定專人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

      3、 各車輛由各部門指定持證人員駕駛,非指定人員不得駕駛。

      4、 駕駛人員應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勞動部門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證駕駛,并按規定年審。(未按規定年審,視同無證)

      5、 嚴禁無證駕駛,凡擅自駕駛車輛或指揮無證人員駕駛,及有證人員將車輛交與無證人員駕駛的,發生事故,由以上人員承擔責任。

      6、 駕駛人員應經常檢查車輛狀況,發現故障應停止使用。

      7、 各車輛在廠區內作業,必須遵守廠內交通規定。

      8、 駕駛證件由駕駛人員所在部門申辦。

      第8篇 小區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管理規定-5

      住宅小區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管理規定(五)

      為了加強對小區規范管理,維護小區內的生活秩序,保護業主合法權益,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室外停車場只用于業主及訪客非機動車輛的臨時停放,請按小區的指定區域整齊擺放。

      2、室內停車場采取登記管理制度,并請按小區規定時交納停車費,每月15-50元,視車型不同而定。

      3、服從小區保安員的指揮,嚴格按照小區制定的道路行駛和停放。助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彎時,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駕駛過程中注意車速安全,請勿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動電話;小區內遇人時,應當減速比讓。

      4、進入小區業主的非機動車輛應證照齊全,車況保持良好,應經常檢查車閘、車鎖等,做到靈敏有效,如有損壞及時修理。

      5、非機動車出入小區必須下車推行,注意交通安全。

      6、在小區內嚴禁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必須停到制定的車棚、車庫內。

      7、進入小區送貨的非機動車,禁止長時間停留在小區內。

      8、物業公司保衛部將定期清理殘破、無證無照和無主的非機動車。一月內無人認領的按公安機關有關規定處理。

      第9篇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定6

      小區機動車管理規定(六)

      1.凡未購買或租賃車位的車輛,禁止在私家車位上泊車。

      2.在本項目停車場內有停車位的車主,必須持有項目公司統一發放的停車證和卡,并憑證、卡出入車場。

      3.車輛出入停車場時,必須登記進出時間;登記車牌號碼;駛離時經車場管理人員查核無誤后方可放行,發現可疑的車輛時車場管員有權進行詢問核查其車輛。

      4.進入車場內停放的車輛,必須停放在車位內。行車道、消防通道禁止停車。

      5.經檢查攜帶有易燃、易爆、毒品等車輛,嚴禁駛入停車場。

      6.車輛停放后,車場管理員應提示車主鎖好車門,關好車窗,并隨身攜帶貴重物品。

      7.車場管理員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發現可疑情況及時報告項目公司,并按有關處理方案進行妥善處理。

      8.車輛入場后值班員應提示車主按照行交通標識駕駛車輛和停車。

      9.值班期間做好記錄和交接班工作,因交接班不清而造成事故時,追究交接班雙方責任。

      10.車場管理員必須嚴格遵守公司管理規章制度和原則,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與車主有不正當的交易,如收受賄賂,不執行管理規定放松管理等,違者一律從嚴處理。

      第10篇 機動車培訓管理規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秩序,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或者以培訓道路運輸駕駛人員的從業能力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有償提供駕駛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和道路運輸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培訓、繼續教育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社會化,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依據經營項目、培訓能力和培訓內容實行分類許可。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根據經營項目分為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三類。

      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根據培訓能力分為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和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三類。

      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根據培訓內容分為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和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兩類。

      第七條 獲得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三種(含三種)以上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兩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獲得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的,只能從事一種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八條 獲得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經營性道路旅客運輸駕駛員、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獲得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可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的從業資格培訓業務。

      獲得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許可的,還可以從事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第九條 獲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許可的,可以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

      第十條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培訓機構。

      包括教學、教練員、學員、質量、安全、結業考試和設施設備管理等組織機構,并明確負責人、管理人員、教練員和其他人員的崗位職責。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練員管理制度、學員管理制度、培訓質量管理制度、結業考試制度、教學車輛管理制度、教學設施設備管理制度、教練場地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制度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理論教練員。理論教練員應當持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兩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常用傷員急救等安全駕駛知識,了解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的基本教學知識,具備編寫教案、規范講解的授課能力。理論教練員總數的8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以下簡稱《教練員證》,式樣見附件1)。

      2.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駕駛操作教練員。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中專或者高中以上學歷,符合一定的安全駕駛經歷和相應車型駕駛經歷,熟練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駕駛理論、機動車構造、交通安全心理學和應急駕駛的基本知識,熟悉車輛維護和常見故障診斷、車輛環保和節約能源的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駕駛操作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3.所配備的理論教練員數量應當不少于教學車輛總數的10%;每種車型所配備的相應駕駛操作教練員應當不少于該種車型車輛總數的110%。

      (四)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管理人員包括理論教學負責人、駕駛操作訓練負責人、教學車輛管理人員、結業考核人員和計算機管理人員。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五)有必要的教學車輛。

      1.所配備的教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要求,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2.從事一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大型客車、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汽車(含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含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其他車型(含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等九類車型中三種(含三種)以上的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二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兩種車型,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20輛,且每種車型的教學車輛不少于5輛;從事三級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應當配備上述九類車型中的一種車型,且所配備的教學車輛不少于10輛。

      (六)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jt/t433)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租用教練場地的,還應當持有書面租賃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證明,租賃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同時具備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小型汽車(含小型自動擋汽車)等四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和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通用貨車半掛車(牽引車)、大型貨車等兩種車型中至少一種車型的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格。

      (二)有與培訓業務相適應的教學人員。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汽車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汽車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道路旅客運輸法規、貨物運輸法規以及機動車維修、貨物裝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關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2名以上教練員。教練員應當具有化工及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及相關專業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熟悉危險貨物運輸法規、危險化學品特性、包裝容器使用方法、職業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等知識,具備相應的授課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關專業的教學經歷,且近2年無不良的教學記錄。教練員總數的90%應當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持有《教練員證》。

      (三)有必要的教學設施、設備和場地。

      1.從事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應當配備相應的機動車構造、機動車維護、常見故障診斷和排除、貨物裝卸保管、醫學救護、消防器材等教學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2.從事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還應當同時配備常見危險化學品樣本、包裝容器、教學掛圖、危險化學品實驗室等設施、設備和專用場地。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教練場地。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辦公、教學、生活設施以及維護服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三)具備相應的安全條件。包括場地封閉設施、訓練區隔離設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設施、設備等。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機動車教練場技術要求》(jt/t434)相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四)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包括教練場安全負責人、檔案管理人員以及場地設施、設備管理人員。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責任制度、教學車輛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三)經營場所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四)教練場地使用權證明或產權證明及復印件;

      (五)教練場地技術條件說明;

      (六)教學車輛技術條件、車型及數量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七)教學車輛購置證明(申請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的無需提交);

      (八)各類設施、設備清單;

      (九)擬聘用人員名冊及資格、職稱證明;

      (十)根據本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在遞交申請材料時,應當同時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相關人員安全駕駛經歷證明,安全駕駛經歷的起算時間自申請材料遞交之日起倒計。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行政許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中關于教練場地、教學車輛以及各種設施、設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明確許可事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持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實行有效期制。從事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6年;從事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業務的證件有效期為4年。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發放和管理。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許可證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作出原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許可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實施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的,應當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需要終止經營的,應當在終止經營前30日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行政許可注銷手續。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考試每年舉行兩次。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試大綱、考試題庫、考核標準、考試工作規范和程序組織實施。

      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向考試合格人員核發《教練員證》。

      《教練員證》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印制并編號。

      《教練員證》的有效期為6年。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在《教練員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二十三條 鼓勵教練員同時具備理論教練員和駕駛操作教練員資格。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應當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簡稱《培訓記錄》,式樣見附件2)。

      第二十五條 教練員從事教學活動時,應當隨身攜帶《教練員證》,不得轉讓、轉借《教練員證》。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隨車指導的教練員應當持有相應的《教練員證》。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教練員每年進行至少一周的脫崗培訓,提高教練員的職業素質。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教學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教練員的教學水平和職業道德進行評議,公布教練員的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督促教練員提高教學質量。

      第二十八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實行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制度。

      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內容應當包括教練員的基本情況、教學業績、教學質量排行情況、參加再教育情況、不良記錄等。

      第二十九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教練員檔案,使用統一的數據庫和管理軟件,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教練員信息。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教學質量信譽考核結果是教練員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教練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有關注銷手續:

      (一)提出注銷申請的;

      (二)年齡超過60周歲的;

      (三)機動車駕駛證被注銷的;

      (四)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

      原發證機關發現有上述情形之一未辦理注銷手續的,應當公告《教練員證》作廢。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事項開展培訓業務。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在注冊地開展培訓業務,不得采取異地培訓、惡意壓價、欺騙學員等不正當手段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允許社會車輛以其名義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實行學時制,按照學時合理收取費用。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將學時收費標準報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對每個學員理論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6個學時,實際操作培訓時間每天不得超過4個學時。

      第三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時預約制度,并向社會公布聯系電話和預約方式。

      第三十六條 參加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以下簡稱《學員登記表》,式樣見附件3),并提供身份證明及復印件。參加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培訓的人員,還應當同時提供駕駛證及復印件。報名人員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培訓結束時,應當向結業人員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以下簡稱《結業證書》,式樣見附件4)。

      《結業證書》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全國統一式樣印制并編號。

      第三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主要包括:《學員登記表》、《教學日志》、《培訓記錄》、《結業證書》復印件等。

      學員檔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使用符合標準并取得牌證、具有統一標識的教學車輛。

      教學車輛的統一標識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教學車輛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保持教學車輛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學車輛的用途。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建立教學車輛檔案。教學車輛檔案主要內容包括:車輛基本情況、維護和檢測情況、技術等級記錄、行駛里程記錄等。

      教學車輛檔案應當保存至車輛報廢后1年。

      第四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活動,應當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并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學車輛。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保持教學設施、設備的完好,充分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訓質量。

      第四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記錄》以及有關統計資料。

      《培訓記錄》應當經獲得相應《教練員證》的教練員審核簽字。

      第四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執行教學大綱、頒發《結業證書》等情況,對《培訓記錄》及統計資料進行嚴格審查。

      第四十六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體系,制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監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標準,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的考核結果。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質量信譽考評應當包括培訓機構的基本情況、教學大綱執行情況、《結業證書》發放情況、《培訓記錄》填寫情況、教練員的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培訓業績、考試情況、不良記錄等內容。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積極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科學、高效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不得亂收費、亂罰款,不得妨礙培訓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部監制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執法人員實施現場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并可以要求被詢問人提供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及其他資料;核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技術資料;

      (三)在違法行為發現場所進行攝影、攝像取證;

      (四)檢查與違法行為有關的教學車輛和教學設施、設備。

      執法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并按照規定歸檔。當事人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五十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在許可機關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培訓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其予以處罰,同時將違法事實、處罰結果抄送許可機關。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管理人員、教練員、學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二)使用無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非法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非法轉讓、出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對于接受非法轉讓、出租的受讓方,應當按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不嚴格按照規定進行培訓或者在培訓結業證書發放時弄虛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經營許可: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培訓的;

      (二)未向培訓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三)向培訓未結業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四)向未參加培訓的人員頒發《結業證書》的;

      (五)使用無效、偽造、變造《結業證書》的;

      (六)租用其他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結業證書》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許可證件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公示其經營類別、培訓范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教練員、教學場地等情況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學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學員檔案、教學車輛檔案的;

      (五)未按規定報送《培訓記錄》和有關統計資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車輛及設施、設備從事教學活動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練員教學質量排行情況的;

      (九)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

      (一)未按照全國統一的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

      (二)填寫《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弄虛作假的;

      (三)教學過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的;

      (五)未按照規定參加駕駛新知識、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違反本規定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外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以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等形式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許可證件等相關證件工本費收費標準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主管部門核定。

      第六十條 本規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令第11號)和1995年7月3日發布的《汽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246號)同時廢止。

      附件:1.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證式樣

      2.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記錄式樣

      3.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員登記表式樣

      4.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式樣

      第11篇 公司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杜絕和減少各類車輛設備、交通事故,確保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證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特修訂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安全部門、機電物資部門、人力資源部門、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要按職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協作,共同做好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集團各成員企業對其所購置的機動車輛,及其對所屬勞務組織、分包隊伍以及租賃的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

      第二章 相關職責 

      第四條安全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1、歸口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2、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處理;

      3、負責車輛傷害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對駕駛員持證上崗、遵章守紀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3、負責組織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4、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駕駛員操作證的取證和復審,以及駕駛員駕駛執照、從業執照的年審工作;

      5、負責機動車輛戶籍管理;

      6、組織或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7、負責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五條 機電物資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機電物資部職責:

      1、歸口集團公司機動車輛的實物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3、組織或參與重大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調查與處理,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4、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各單位機電物資管理部門:

      1、負責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安全操作堆積及安全管理制度;

      2、負責機動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設備安全運行及機動車輛設備管理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

      3、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管理;

      4、負責機動車輛的技術、安全鑒定及管理;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檔案;

      6、負責組織制定并督促落實機動車輛重大隱患整改方案;

      7、組織或參與機動車輛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門職責:

      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

      1、負責指導、協助用人單位招聘機動車輛駕駛員;

      2、協助組織大型施工生產車輛駕駛員“設備操作證”的發放工作;

      3、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

      1、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的試用、錄用、解聘工作;

      2、負責建立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

      3、協助、配合安全部門做好機動車駕駛員的安全培訓及考核工作;

      4、參與車輛傷害類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第七條 各單位財務與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各類費用的收繳、籌集,并監督落實。

      第八條 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所屬單位(項目部、廠隊)職責: 1、嚴格執行上級并適時建立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制度;

      2、負責對本單位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聘用、解聘信息資料的提供;

      4、負責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的組織和落實工作;

      5、負責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檔案;

      6、負責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及安全運行;

      7、參與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8、負責機動車輛設備事故及車輛傷害類事故的統計報告。

      第三章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

      第九條 各單位要堅持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制度,保證車輛安全裝置、零部件等齊全完好,車輛正常運行。

      第十條 建立并完善機動車輛檔案(包括車輛登記證書、出廠合格證及車輛性能的相關證明、說明書等,車輛維護、檢修、自檢記錄,車輛改裝、改型記錄,安全技術檢驗、年檢、審驗記錄等)。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實行機動車輛、駕駛人員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制度。杜絕私自開車,無證駕駛,公車私用,亂停亂放等現象,規范管理,減少違章違紀行為。

      第十二條 停車場所要按規定劃出停車區域和通道線,保持道路暢通,并配有專(兼)職人員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盛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與其它車輛混合停放。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和停車場所應按規定配齊安全防護設施、設備,并有應急裝備和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特種車輛的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廠內車輛運輸,要嚴格執行《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公路運輸及特殊運輸(超長、超高、超寬)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個體車輛不準在任何單位掛靠和以單位名義辦理私人車籍證明和證件及上繳各類規費。

      第十八條 對已達到報廢條件的機動車輛要強制報廢,并及時辦理報廢、回收、銷戶手續。特殊情況需繼續使用的車輛必須報車籍所在地的車輛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車輛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 凡機動車輛產權關系發生變化(如轉讓、變賣等)時,應及時到車籍所地的車輛管理部門辦理戶籍或變更手續。

      第二十條 對機動車輛實行承包、租賃和使用外單位車輛的單位,要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并將機動車輛及駕駛人員納入本單位統一監督、管理,確保安全生產。

      第四章 駕駛員的管理 

      第二十一條 對駕駛員實行聘任制,經資審、考試、考核、試用后,擇優錄用。不得以各種理由不實行公開招聘。

      第二十二條 招聘錄用駕駛員的基本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和相應職業資格證書(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的持證上崗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大型施工生產車輛,應同時持有集團公司核發的《設備操作證》;

      營運性運輸車輛應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齡;

      大客車及危險物品運輸的駕駛員應取得國家規定的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書;

      (二)身體條件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無妨礙駕駛機動車輛的禁忌癥或生理缺陷;

      (三)經理論和實際考核,駕駛技術滿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職業道德,一年內無違章及其它不良記錄;

      (五)試用期至少3個月,且試用期間無肇事,無違章違紀行為;

      (六)愛護設備,精心保養,且滿足使用單位其它規定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對上崗駕駛員的要求:

      1、駕駛員要根據招聘單位錄用后所確定的車型,盡早熟悉指定車輛的設備性能,掌握車輛駕駛技術;

      2、駕駛員對駕駛的車輛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勤保養,勤維護,使車輛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況,發現隱患及時處理,不開“湊合車”、“帶病車”;

      3、駕駛員要具有良好的駕駛作風和職業習慣,自覺遵守交通安全法規,不違章駕駛,不疲勞駕駛,不帶情緒駕駛,不將車輛交給無證、無關人員駕駛。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對不遵章守紀、不服從管理、缺乏職業道德且性質惡劣及駕駛執照、從業資格證、操作證等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實行解聘。

      第二十五條 聘用駕駛員單位要建立健全機動車輛駕駛員檔案(包括駕駛員個人簡歷,駕駛執照、從業執照、廠內機動車輛操作證復審記錄,安全培訓記錄,表彰獎勵、違章違紀、肇事處罰記錄,聘用及解聘記錄等)。

      第二十六條 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肇事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處罰外,還要接受集團公司按《安全生產獎懲規定》的有關條款給予行政和經濟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

      第二十七條 各級各部門要參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針對本單位實際,制訂相應規定,明確責任,落實好機動車輛及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 每年12月26日前將機動車輛明細臺帳(含新增、報廢、戶籍變更車輛)(見附表)報集團公司質安部。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集團公司《機動車輛及機動車輛駕駛員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自行作廢。

      第三十條 本規定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處,以國家規定為準。與集團公司有關文件年抵觸處,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屬集團公司質量安全保證部。 

      第12篇 機動車輛和外來人員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機動車輛和外來人員進出廠秩序,確保公司安全生產經營順利進行,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機動車輛范圍:

      公司內部(含子公司)辦公用車、職工私家車、外來辦事車輛、參觀車輛、施工車輛、送貨車輛(危險化學品裝卸車輛另有規定)等。

      第三條 機動車輛進廠要求:

      1. 機動車輛一律從公司北門進出。

      2. 無特殊需要,機動車輛嚴禁駛入公司生產區域。

      3. 辦公用車、職工私家車進入公司北門后,按次序停放在第一辦公區停車區、第三辦公區停車區,或東側臨時停車處。

      第四條 機動車輛出入公司生產區域要求:

      1. 公司內部(含子公司)辦公用車(皮卡車除外)、職工私家車輛嚴禁駛入生產區域。

      2.外來辦事車輛、參觀車輛嚴禁駛入生產區域。

      3. 施工車輛如需長期出入生產區域,公司管理部門(管轄相關施工隊的管理部門)應向安全部申請,由安全部對該車輛司機及施工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后勤安保部對培訓合格的施工車輛辦理車輛通行證,該車輛方可駛入生產區域。

      4. 因搶救、搶修、搶運等緊急情況進出廠的車輛,由公司生產部調度室電話通知門衛執勤人員,對該車檢查合格后可放行。

      第五條 外來人員范圍:外來辦事人員、參觀人員、施工人員及其它人員等。

      第六條 外來人員進廠要求:

      1. 外來人員一律從公司南門進出。

      2. 外來人員如需進入辦公區域,須相關單位同意并電話通知門衛執勤人員,登記后方可進入廠區。

      第七條 外來人員進出公司生產區域要求:

      1. 外來辦事人員、參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由公司接待部門派人到門衛室登記、接待,戴好安全帽,穿好防靜電服裝,并告知參觀人員進入生產區域的注意事項及相關安全規定后,方能進入生產區域。

      2. 施工人員如需長期進出公司生產區域,公司管理部門(管轄相關施工隊的管理部門)應向安全部申請,由安全部對該施工隊人員進行相關的安全培訓,后勤安保部對培訓合格的施工人員辦理出入證(要求貼一寸照片),方可允許其人員進出生產區域。

      第八條 所有機動車輛和外來人員進出廠區必須服從門衛管理,并自覺遵守廠規廠紀;對不服從者,門衛執勤人員有權力對其批評或謝絕入廠。

      第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十條 本規定由后勤安保部負責解釋。

      火炬巡檢、酸性氣切水、切殘液安全規定

      為了確保火炬巡檢、酸性氣切水、切殘液時人身安全及公共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規程:

      火炬巡檢安全規程:

      1、每班必須有兩名員工負責進行火炬的巡檢工作;

      2、巡檢人員隨身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和對講機,確保使用狀態良好;

      3、各殘液罐液位不得超過50%,否則及時聯系崗位操作人員將殘液壓回v-202;

      4、水封罐液位控制50%—80%,冬季水封罐上水稍開,保持溢流口正常溢流,其它季節定期上水;

      5、巡檢人員對火炬底部放空時必須站在上風向或佩戴長管防毒面具(確保面具密封良好且使用時正確佩戴),另一人在附近處監護;

      6、火炬底部放空每次巡檢必須進行排空,防止火炬下火雨和系統憋壓情況的發生;

      7、火炬區的風線只關閉切斷閥,處于被用狀態,隨用隨引;

      8、火炬的長明燈各開3絲左右,保持常明(據風力可調);

      9、各阻火器正常情況下,一個投用一個備用,受限時及時清理(使用防爆工具);

      10、冬季巡檢嚴格執行防凍凝措施;

      11、當出現異常時,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戴好防毒面具,將中毒人員轉移到新鮮空氣處;用對講機通知當班班長,班長及時聯系車間、調度,增派救援人員與車輛。

      酸性氣切水安全規程:

      1、每班兩名人員負責火炬區酸性氣切水工作;

      2、巡檢人員隨身攜帶便攜式硫化氫報警儀和對講機,確保使用狀態良好;

      3、切水人員切水時必須站在上風向或使用長管防毒面具(確保面具密封良好且使用時正確佩戴),另一人在附近處監護;

      4、切水閥開度不得超過1/3,切水過程中如發現大量攜帶氣體時,及時將切水閥關小,防止大量的硫化氫外泄而造成人員中毒;

      5、切水作業結束后必須將閥關閉,嚴禁出現無人切水現象的發生;

      6、當出現異常時,監護人員必須及時戴好防毒面具將切水閥關閉,將中毒人員轉移到新鮮空氣處;用對講機通知當班班長,班長及時聯系車間、調度,增派救援人員與車輛。

      切殘液安全規程:

      1.切殘液時,殘液桶液位不能過高,殘液桶應設有靜電接地設施。

      2.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開啟時要用防爆工具,切殘液時速度不能過快,膠管要插到桶底。

      3.切殘液時要站在上風向,以防中毒,并且注意好周圍環境變化情況。

      4.操作人員要堅守崗位,防止切出干氣。

      5.拉殘液途中,要固定好殘液桶,嚴禁劇烈振蕩。

      6.倒殘液時,輕拉輕放,傾倒速度不能過快,殘液桶蓋開啟時要緩慢,讓桶中油氣慢慢冒出。

      7.操作必須兩人進行,殘液要倒凈。

      8.行走路線按油品車間規定的路線嚴格進行。

      9.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用防爆手電照明設備。

      機動車管理規定(十二篇)

      1.機動車輛使用前,必須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號牌和行駛證,并按規定辦齊隨車必備的證件。如遇遺失,必須及時補辦。號牌和行車執照不得轉借,涂改或偽造。2.機動車應按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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