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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1-13 12:00:03 查看人數:78

      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第1篇 消防管理處罰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護泰安中行項目部、客人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實施細則,結合本泰安中行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泰安中行項目部范圍內發生的違反消防管理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有以下違反消防管理規定行為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攜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

      3、不具有專業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氣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用品。

      4、負責監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按價賠償后進行處罰)。

      6、未到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中心辦理用火手續,在泰安中行項目部內擅自用火作業。

      7、未經保衛部門批準,擅自在泰安中行項目部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9、未經保衛部門批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泰安中行項目部。

      10、外包、租賃單位或個人未辦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裝修等。

      11、在施工現場吸煙或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12、在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輕微火險事故。

      13、拒絕、刁難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14、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項目部內違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統報警。

      17、其它輕微行為。

      第2篇 消防管理規定模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條:

      1 .編制目的:

      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

      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編制本制度。

      3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各賓館及全體員工。

      第二條:各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責任,保障 消防安全。

      第三條: 第一負責人是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各人員應當落實班組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班組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班組, 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2 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各人員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消防安全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執行賓館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3.組織每月一次定期進行防火檢查,落實火險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或匯報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4.組織人員積極參與公司組織的應急疏散和實戰滅火演練。

      第六條: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制訂或修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檢查督促落實。

      3.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4.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5.組織實施對公司所有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修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組織管理公司義務消防隊。

      6.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將容易發生火災,且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重 點部位 ,應根據上述情況確的重點部位,并設置明顯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八條:動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用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動火作業的,應分別落實監護人 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動火人員應當尊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條:保障防火責任區域內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 明、消防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第十條: 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運輸或銷毀應遵守國家相關規定,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十一條:重點部位由保衛巡邏人員每小時一次巡查,重點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確定人員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組 織一次大檢查,巡查、檢查的內容包括:

      1. 用火,2. 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4. 安全疏散指5. 示標6. 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8. 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10. 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6.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7.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第五章 火險隱患整改

      第十二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責令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1.違章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

      2.違章動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等違反禁令的;

      3.遮擋,鎖閉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閉式消防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6.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第十三條:對不能當場整改的火險隱患,保衛科應及時下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并定期復查。

      第六章 消防檔案

      第十四條: 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并能全面詳實地反映賓館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統一 保管,備查。

      第十五條:消防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1. 賓館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 消防管理組織體系和各級消防安全負責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設備、設施、器材的分布情況。

      6. 滅火預案。

      第七章 獎懲

      第十六條: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月獎、風險金、年終考核的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獎勵。對未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根據消防安全分項制度條款予以罰款、警告、降職、撤職、直 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保衛科負責對本制度貫徹、實施、監督。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九條:附消防安全分項制度:

      1.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邏制度。

      3.用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險隱患立案、銷案制度。

      5.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防火宣傳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獎懲制度。

      8.消防設施、設備、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0一0年6月3日

      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2】

      (1994年8月31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4年9月7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 1994年9月7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三章 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四章 消防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 消防工作由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公安機關實施監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消防監督。

      規劃、計劃、建設、勞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做好有關消防工作。

      文化、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做好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條 每年的11月9日為本省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管理

      第五條 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責任制,實行消防安全目標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公共消防設施和裝備。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城市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鄉鎮政府在制訂集鎮和村莊規劃時,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納入規劃。

      開發區、工礦區、城市住宅小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的公共消防設施,應當與開發區、工礦區、城市住宅小區和商品交易市場統一規劃,統一建設。

      第八條 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并與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規定的防火安全距離。在防火安全距離內,不得興建其他建筑物。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

      工廠、倉庫,應當納入城市改造規劃,限期搬遷或改變使用性質,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九條 建筑物耐火等級低的住宅密集區,公共消防設施不適應防火滅火需要的,應當采取防火分隔、增設消防通道和消防設施等措施,改善消防條件。

      第十條 供水部門應當加強市政消防給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保障消防用水需要。

      第十一條 郵電部門應當保障火警電話暢通,優先傳遞火情信息。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消防專用無線頻點。

      城市應當逐步建立電腦控制的火災報警和有線、無線消防通訊指揮系統。

      第十二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應當加強居民區和村莊的消防工作,對居民、村民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消防聯防,開展防火檢查,制止消防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險隱患。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居民、村民制訂防火公約,開展防火檢查,參加火災撲救。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四條 舉辦臨時性大型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活動,涉及消防安全的,應當事先制定消防安全方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協助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章 火災預防和撲救

      第十五條 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裝修工程設計時,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技術規范。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裝修工程的防火設計,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的,建設部門不得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的工程防火設計內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裝修材料和配備的消防設備,必須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七條 境外引進項目的工程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消防技術規范;國家尚未制定消防技術規范的,應當將工程的防火設計圖紙和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省建設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建單位負責,建設單位協助。

      第十九條 自動消防系統工程的設計、安裝、調試和維修,必須按規定交由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接;承接單位不得轉包。

      第二十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裝修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參加驗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維修、經營消防產品必須取得消防許可證,嚴格執行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安全審核,領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

      裝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必須符合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銷毀大量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應當將銷毀物品的種類、品名、數量、銷毀方法及地點,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二十三條 使用、安裝電氣設備及線路,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等作業,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電工、焊接工和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操作、保管、押運等特殊工種人員,在安全培訓時,必須有消防安全內容,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可持證上崗。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地下工程、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嚴格執行有關消防管理規定,其通道、安全門、安全疏散樓梯等應當設置疏散指示燈等明顯標志和事故照明設施,并保持暢通。

      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集體宿舍、車間的疏散通道,應當保持暢通。

      第二十五條 重要的港口、碼頭、車站、航空港,大型物資倉庫、儲油儲氣基地,規模較大的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單位,列為國家重點文物保護的古建筑群,距離當地公安消防隊(站)較遠的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經濟比較發達的鄉鎮,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

      不設專職消防隊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街道、鄉鎮,應當配備消防管理人員或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并根據防火、滅火需要,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設備和設施。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挪用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影響消防設施的使用,不得損壞市政消防給水設施,不得擅自填埋、圈占水塘、水池等天然消防水源。

      第二十七條 停電、停水、中斷通訊線路或因道路施工影響消防車通行的,有關單位應當事先通知轄區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警,都有義務迅速向當地消防隊(站)報警,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給報警人員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消防隊(站)接到報警,必須迅速趕赴火場,組織撲救。

      各種車輛、船舶和人員必須避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

      第三十條 火場的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統一組織和指揮。

      火場總指揮有權調動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組織和交通、供水、供電、電訊、醫療救護、環境衛生等有關部門的力量,投入滅火搶險;在緊急情況下,有權決定拆除毗連火場的建(構)筑物;必要時可以決定在火場周圍實行交通管制。

      參加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火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

      第三十一條 火災撲救后,失火單位應當按照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要求保護火災現場,并如實提供情況,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實火災損失。

      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清理火災現場和移動現場物品。

      第三十二條 參加撲救火災受傷、致殘人員的醫療費、生活補助費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消防監督

      第三十三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條例,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加強消防檢查監督,糾正和查處消防違法違章行為。

      第三十四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建設單位申報的工程設計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審核完畢;對生產、維修、經營的消防產品,依照規定抽樣檢測;對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按照《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

      法》的規定,嚴格履行審核、審批職責。

      第三十五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高層建筑、地下工程、交通運輸場站、商場、商品交易市場、娛樂場所等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防火措施落實情況的檢查監督;加強對大中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檢查監督,對施工中擅

      自改變防火設計的,應當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予以整改。

      第三十六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發現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或火險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消除隱患。發現重大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向有關單位或人員發出《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必要時,可傳喚有關人員,督促整改。在緊急情況下,有權責

      令其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對責任人員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可根據不同情形,責令停止施工、停產、停業整改:

      (一)電工、焊接工和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保管、押運等特殊工種人員,違反規定作業的;

      (二)違反規定安裝、使用、維修電氣設備及線路,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安裝、維修消防設施、設備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消防設施、設備,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的;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在重點防火部位安全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的;

      (七)違反規定使用易燃可燃材料進行建筑裝修,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八)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建筑防火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形,責令重新設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可對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未按消防技術規范進行設計,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二)工程防火設計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擅自組織施工或擅自改變工程防火設計內容和要求,增加火災危險性的;

      (三)工程竣工后,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將自動消防系統工程設計、安裝、調試、維修交由不具備相應專業資質的單位承接的;

      (五)設計、安裝、調試、維修自動消防系統工程不符合規定,經指出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根據不同情形,責令補辦手續、停產、停業整改,沒收違法所得和違禁物品,吊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并可對責任人員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萬元

      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消防產品管理規定,未取得消防許可證擅自從事消防產品的生產、維修、經營的,責令停止生產、維修、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二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經營偽劣的消防產品或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以及使用不合格配件或藥劑維修消防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沒收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一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引起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拘留、罰款。對責任單位并可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本條例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申請人可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三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條例,秉公執法。對濫用權力、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森林防火依照《森林防火條例》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管理辦法【3】

      一、目的:為使消防搶救工作充分發揮組織功能,一旦發生火災,盡量使災害減到最低程度,以免延誤搶救時效,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二、范圍: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及全體員工。

      三、消防人員規劃及職能:

      3.1按部門、地域編組劃分

      3.2指揮及組長應由身體健康的管理干部擔任,成員亦需身體健康。

      3.3公司消防安全委員會分為總指揮、副總指揮、警戒組、滅火組、拆卸組、救護組、疏散組。

      3.4總指揮:負責指揮全盤消防救災事宜及策劃防火管理。

      3.5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召集所屬救災人員從事救災工作迅速順利進行。

      4.0 消防人員職能

      4.1警戒組:由保安人員擔當。

      4.1.1報警。

      4.1.2引導消防車及消防人員。

      4.1.3迅速打開各通道及疏散口。

      4.1.4維持秩序,嚴防趁火打劫者。

      4.2滅火組:

      4.2.1掌握滅火器和消防栓的使用。

      按滅火器及消防栓的數量定人數(10-20人)。

      4.2.2各種消防設施及器材的檢查維護與使用。

      4.3.3當遇到火警時,全體人員火速趕到現場,接受指揮參加滅火行動。

      4.3.4搶救貴重或危險物資。

      4.3拆卸組:

      4.3.1電源的截斷。

      4.3.2火源的疏導及搶救時拆除所有障礙物。

      4.3.3防火體的設立。

      4.4救護組:

      4.4.1應接受特定緊急護理訓練。

      4.4.2負責傷患的搶救及緊急醫護,送醫院急救等任務。

      5.0、各組成員應注意事項:

      5.1滅火組:

      5.1.1應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隔間后的狀況。

      5.1.2了解電及瓦斯所鋪設的路線。

      5.1.3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1.4所有消防設施的放置地點。

      5.1.5了解消防設備的保養維護與操作方法。

      5.1.6了解火的走勢。

      5.1.7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拆卸組:

      5.2.1負責搶救時拆除所有的障礙物的人員:

      a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及修改間隔后的狀況。

      b了解室內外的通風設施。

      c了解公司內部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d了解火的走勢及所有的逃生路線。

      5.2.2負責水源疏導的人員:

      a了解水源及抽水馬達開關所在。

      b了解水壓狀況。

      c平時對水源做定期檢查。出水口是否有堵塞的現象。

      d了解所有逃生的路線。

      5.2.3負責電源及燃氣截斷的人員:

      a了解電、氣總開關及各分開關所在。

      b了解電及燃氣管道的路線。

      c了解所有逃生路線。

      5.3救護組:

      5.3.1應接受緊急救護的工作。

      5.3.2應配備急救箱。

      5.3.3應了解一般藥物的使用。

      5.3.4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4警戒組:

      5.4.1對公司建筑內外格局深入了解。

      5.4.2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以便疏導他人逃生。

      5.4.3在出入口皆應有人員負責防止離去的人員再次進入火場拿物品或錢財。

      5.4.4阻止歹徒趁火打劫。

      5.5疏散組:

      5.5.1了解公司警鈴設備(設置所在地)。

      5.5.2了解公司所有通信設備的所在地及使用方法。

      5.5.3了解公司建筑內外格局。

      5.5.4了解公司內所有裝修材料的性能。

      5.5.5了解火的走勢。

      5.5.6了解所有的逃生路線。

      5.6以上各組人員均應配備防毒面具和防煙袋。

      6.0火警通報順序:

      6.1 白天發生火災時,應立即按警鈴并通知總指揮或副總指揮及消防搶救人員,就火勢或依總指揮指示,聯絡消防部門。

      6.2夜間或假日發現火警時廠內人員立即通知值班保安,值班保安立即電話呼叫有關人員到現場,并通知有關部門主管。

      7.0 全體人員應注意事項:

      7.1 消防委員會成員每年均得參加消防演練。

      7.2當某部門現場發生火災時,全體人員應保持鎮定,按警鈴報警器,并迅速擔負起搶救工作,不可袖手旁觀,等待消防人員前來搶救而延誤時機。

      7.3 迅速切斷配電箱總電源。

      7.4 消防人員抵達現場后,除參與搶救工作外,其余人員應從速遠離現場,以免影響或妨礙搶救工作的進行。

      7.5現場有危險品,易燃易爆物品應迅速搬離。

      第3篇 施工現場消防管理規定

      一.施工現場嚴禁吸煙,現場各重點部位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

      二.施工現場不得隨意使用明火,凡施工用火操作必須在使用前報總包方安全負責人檢查批準,辦理動用火證手續,并有專人監視。

      三.物資倉庫、木工棚及易燃物品堆放處等部位嚴禁煙火,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使用電爐作業。

      四.職工宿舍、辦公室、各類倉庫、木工棚、等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嚴禁使用電爐取暖、做飯、燒水,嚴禁使用碘鎢燈照明,不得超過60瓦。宿舍、休息室內嚴禁在床上吸煙。

      (2).嚴禁私拉亂接電線,各類倉庫、木工棚、嚴禁使用火爐取暖。

      五.施工現場禁止搭易燃臨建和防曬棚,冬季保溫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六.不得阻塞消防道路,嚴禁隨意動用或操作各種消防器材,嚴禁損壞各種消防設施、標志牌等。

      七.施工現場易燃、易爆材料,要分類堆放整齊,在安全可靠處存放。

      八.施工和生活區冬季取暖,保溫火爐必須有專人看管,火爐的安裝要求按有關冬施規定執行。

      第4篇 防止煤炭自燃及消防器材設置的管理規定

      1.生產技術部門在設計采區或工作面時,必須認真考慮防火問題并遵循下列原則:

      ⑴.盡量采用能夠避免對井巷煤柱進行過多切割的開采工序。

      ⑵.留足保護煤柱,采取采區分隔管理,避免各采區互通。

      ⑶.合理布局通風設施位置,盡量避免井巷與采空區貫通。

      ⑷.盡量減少穿層溜煤井的個數,盡量避免區域角聯通風系統的出現。

      ⑸.實現集中生產,盡量縮短生產戰線,對舊采區實行逐步收縮,逐步封閉。

      2.采用沿空留巷的開采方式推進的工作面,通風科要制定專門防火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3.采煤工作面必須嚴格按照作業規程要求進行作業,不向采空區丟煤或少丟煤,采高必須嚴格控制,不留頂煤或底煤,端頭及工作面的浮煤應清掃干凈,不得遺留到采空區。

      4.加強巷道支護,盡量避免冒頂、漏頂事故發生。萬一發生冒頂、漏頂事故,必須將冒頂、漏頂區域的浮煤、虛煤清除干凈,并采取措施將冒頂區接實、封嚴。

      5.工作面回采結束后,各種設備必須回收干凈,保證采空區頂板能夠充分垮落密實,盡量消除采空區漏風;采用錨桿支護的巷道在進入采空區以前,應將托板取掉。

      6.采煤工作面及采區回采結束后,必須盡快砌筑永久性密閉(防火墻),最遲不得超過45天。

      7.采空區密閉(防火墻)必須保證質量,嚴密不漏風,施工時要掏槽,掏槽深度符合要求。在有涌水的地點施工永久密閉(防火墻)時,還應設置返水管,打水泥底座。

      8.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只有經過取樣化驗確認無自然發火時,方可啟封。

      9.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必須制定防止煤炭自燃的安全技術措施。

      10 啟封已封閉的工作面或采區后三天內,每班必須由礦山救護隊檢查通風工作,并測定水溫、空氣溫度和空氣成份。只有確認無自燃發火后,方可恢復生產。

      11.井下所有的機電硐室、火藥庫都要備有干粉滅火器和砂箱等消防器材,其最低數量為:滅火器4個、砂子0.4m3。

      12.皮帶頭應備有不少于2個的滅火器,附近15米范圍內消防管路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并備有不少于10米的消防軟管。

      13.井下消防材料庫設在井底車場,并裝備消防列車,其中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備有明細臺帳,礦長組織各有關部門每季度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14.各處消防器材由機電科、運輸隊、各采掘隊組進行管理。過期的滅火器材必須及時更換,板結的砂子應及時疏松或更換。

      15.因處理火災消耗的器材,必須在24小時之內由管理單位補充到規定數量。

      第5篇 大京發電廠消防值班室、控制室管理規定

      一、消防值班室、控制室應制定消防工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消防值班室必須保證24小時有人值班。

      三、消防值班人員應經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并熟練掌握設備運行方式,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確保轄區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滅火系統等自動化設備正常運行,發現設備缺陷及時匯報。

      四、消防值班人員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五、按規定建立值班記錄、臺帳,值班記錄、臺帳必須填寫準確、完整、清晰。

      六、嚴禁在消防值班室、控制室內吸煙,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學物品。

      七、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消防值班室、控制室。確因工作需要進入消防值班室、控制室的,必須經安監部同意后方可進入。

      八、火災探測器報警時要盡快確認,是誤報和故障應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是火災立即向安監部報告,并及時、正確啟動有關消防設備,做好應急疏散和滅火工作。

      第6篇 z步行街消防控制中心管理規定

      1保持監控內良好的衛生環境,設備無灰塵,不準堆放雜物。任何設備儀器表面不能堆放雜物。

      2禁止非值班員操作,外來人員進入要經部門主管批準。維修設備人員需有工程部人員陪同,并要求出示證件,方可入內。

      3各控制柜、顯示屏、信號燈、控制線路等的運作應始終處于良好狀態,各類操作按鈕除規定外應都處于自動狀態。

      4當值人員認真值勤,嚴禁室內吸煙、睡覺、收看錄相帶,玩游戲,不得看書讀報。不得離開崗位,不能利用消防監控設備做私人事情。

      5消防控制室內的一切設備、設施、元件等不得隨意更換,如有損壞,要查明原因立即上報,經批準后由技術人員進行更換。

      6當值人員認真、準確、清晰填寫值班記錄,做好值班期間工作,記錄和交接班記錄對設備、設施交待清楚,并常備應急手電筒及消防應急器材設備。

      7做好崗位聯動工作,當出現火警報警信號時,應立即通知相關人員前往報警地點現場查核情況,并做好登記。如屬火警報警,應迅速報告當值主管及組織滅火。

      8按照上級要求上報消防,設施運行狀況的各種數據和報表。

      9留意電梯顯示屏,對電梯運行情況嚴格關注,發現電梯故障等情況時及時通知相關人員處理。

      10嚴格控制'樓宇對講系統'防止他人混水摸魚,進入樓層,不得私自泄露或更改樓層室外機密碼。

      11未經允許,不得私自開啟樓層大門給他人進入。

      12當值時要檢查各監控錄像是否正常錄制運轉,檢查錄像機運轉情況要保持全天錄像。

      13未經允許不得泄露錄像資料,同時配合上級整理好消防設施運行狀況各種數據和報表。

      14監控室與技術人員合作,定期對火災報警系統進行各項功能檢查。

      15禁止任何當值人員對設備、儀器進行菜單更改及設置密碼,并愛惜監控室內設施、設備,文明操作。

      第7篇 z商業中心消防管理規定

      商業中心消防管理規定

      1、員工應把預防火災視作自己的日常職責,人人都是義務消防員,本單位或外單位在管理處區域內施工需動火的工程,必須事先通知消防中心,在管理處辦理動火作業手續,施工單位動火前必須采取切實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管理處應派人監督,待動火完畢后立刻清查現場。對私自動火作業的,一經發現,對施工的除責成其補辦動火作業手續外,還要對施工個人及負責人處以罰款:一旦造成事故,除加重處罰處,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2、在重點部位、危險地段動火(變壓器室、配電房、汽車庫、發電機房、樓層等處)必須經管理處批準方能動火;違者按有關規定罰款。動火必須做到'七不、四要、一清'。動火后要認真檢查現場,防止留下火種而引起火災。

      (1)動火前'七不':

      a、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動火;

      b、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

      c、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結構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動火;

      d、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未經洗刷干凈、排盡殘有油質的不動火;

      e、凡儲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動火;

      f、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g、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2)動火中'四要'

      a、動火前要指定現場安全負責人;

      b、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動止火;

      c、發生火災燃炸事故,要及時處理;

      d、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3)動火后的'一清'

      動火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然后才離開現場。

      3、配電房及重要機房內不準堆放可燃品,不準吸煙,消防設備旁邊不準堆放任何雜物。

      4、各走道、樓梯口等部位經常保持暢通,疏散標志和安全指示燈要保證完好,禁止用戶在走道、樓梯、垃圾桶旁焚香、燒紙。

      5、所有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消防管理的規定。

      6、嚴格維護消防設備,按管理處規定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設備完好。

      第8篇 酒店中廚房消防演習預案管理規定

      演習時間:20**年**月*日*分正式開始

      參加人員:中廚房全體人員

      目的:通過摸擬演習使中廚員工懂得初起火災的撲救方法和組織程序,對人員能夠進行合理性分工,使每位義務消防隊員都能按自己所履行的職責去實施撲救工作,并利用酒店現配置的滅火器材進行自救,從而達到會報火警、會疏散撤離,會轉移重要物資、會使用滅火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的目的。

      擬定火災現場:中廚房內某部位出現火情。

      ××廚師:發現后立即通知在崗最高指揮人員組織全體廚師利用就近的滅火器或代用物具進行撲救,同時報警取得增援(6999或“9”)

      *若初起火災火勢不大

      如:1、油鍋著火:立即使用員蓋蓋住油鍋,窒息熄滅,或用將要炒的青菜倒入油鍋,覆蓋熄滅。

      2、帶電的火災撲救迅速派人切斷電源,使用滅火器進行滅火。

      3、液化氣瓶著火用濕布保護好手迅速關好氣瓶的閥門,然后用滅火器進行噴打滅火,或用滅火毯覆蓋熄滅。

      *若火勢較大現場最高指揮員應召集中廚房所有人員進行組織分工,按預定方案、程序等實施撲救計劃。

      1、首先派一名員工到消防中心去取防毒面具,并分發到每位現場滅火人員,然后手提滅火器加入到滅火行列。

      2、派一名員工迅速切斷電源、關閉通風、抽風設備、關閉電器開關,另派一名員工關閉柴油灶、油管閥門和各分支閥門,任務完成后兩人手提滅火器也加入到滅火行列。

      3、派三名員工分別從中餐廳南防火門東側、北防火門南側消火栓內連接鋪設兩條消防水帶、水槍至中廚房,若水帶長度不夠,其中一名員工迅速從2/f南防火門外消火栓內取消防水帶進行水帶與水帶連接,待連接完畢后,立即打開消火栓閥門同時取最近的自救水帶打開后趕赴火場向消防滅火隊員進行噴水救助。三名員工要密切配合,做好分工,同時通知中餐服務員盡快做好客人引導疏散撤離工作。

      4、派三名員工分別從3/f朗曼吧南門口消火栓、音響室旁消火栓內連接鋪設兩條消防水帶、水槍至3/f東陽臺,若水帶長度不夠,其中一名員工迅速從3/f南防火門外消火栓內取消防水帶進行水帶與水帶連接,待連接完畢后,立即打開消火栓閥門同時打開音響室旁消火栓內的自救水帶趕赴3/f東陽臺,向滅火的消防隊員進行噴水救助。三名員工也要做好分工協調。

      5、派一名員工立即打開通往后院的1/f西廚門、中廚南陽臺門及中餐廳北防火門,為疏散撤離做好準備。

      6、派兩名員工迅速轉移液化氣瓶至后院,任務完成后要立即投入到滅火行列。

      7、派兩名員工迅速轉移食用油、酒精膏等至后院,隨后也盡快加入到滅火行列。

      8、派一名員工對火災現場人員進行傷員救助。

      *待增援人員趕到后共同將火撲滅。

      *疏散撤離命令下達后,迅速趕到后院集合,并對火場撲救人員進行清點核實。

      *如有傷員,立即通知eod報“120”急救中心。

      *演習宣告結束。

      *講評。

      第9篇 大唐南京發電廠基建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一、總則

      1、為了加強消防管理,杜絕火災事故發生,確保我廠負責的各項基建工程施工現場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保障工程順利進行,依據《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程》特制定本規定。

      2、我廠所有基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安監部負責。

      二、消防組織

      1、基建現場應設消防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廠領導擔任,小組成員由廠辦、安監部、設備部以及各施工單位的領導組成。

      2、消防領導小組的常務辦公室設在安監部,由專職消防人員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3、基建工程現場須成立義務消防隊,成員由各施工單位職工組成,人數必須占施工現場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安監部專職消防管理人員負責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三、職責

      1、基建現場消防管理領導小組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公安部“61號”令和《典型電力消防規程》的消防管理規定,將施工現場防火工作納入生產、行政工作議程,做到“六同”: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根據“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工作方針,動員和依靠全體職工,落實消防管理工作的各項行政措施、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

      (3)負責指定消防工作制度并組織日常監督,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工作情況。

      (4)加強消防宣傳和義務消防隊的教育管理,做好義務消防隊的消防訓練工作。

      (5)定期組織防火檢查,負責處理現場存在的重大消防安全隱患。

      (6)組織人員對火災事故進行撲救,避免人員傷亡和減少財產損失,并協助公安消防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2、安監部消防管理職責

      (1)了解基建現場的重點防火部位,負責基建現場所有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檢查、維護。

      (2)負責對基建現場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監督,并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3)按照消防管理規定嚴格管理。

      (4)負責開展消防教育和義務消防隊的訓練工作,負責重點防火部位人員的上崗教育和考試。

      (5)負責檢查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設施的配備、更換和維修。

      (6)負責召開現場消防例會,傳達上級文件指示精神,布置不同時期的消防工作重點。

      (7)負責義務消防隊的管理、教育和培訓。

      (8)負責對火災事故的原因調查,提出防范改進措施及火災事故的處理意見。

      3、義務消防隊員職責

      (1)認真學習消防知識,自覺遵守消防法規和防火管理制度。

      (2)熟悉各類消防器材的用途,掌握使用方法,發現起火時能迅速撲救,避免火勢擴大。

      (3)積極參加消防教育和訓練工作。

      (4)發現火災隱患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時上報。

      四、火災事故的預防

      1、各單位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制定消防崗位責任制,行政一把手為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組織全體人員做好消防工作。

      2、各施工單位三十五歲以下的青年為義務消防員,工地安全員為兼職消防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消防檢查工作,管理消防器材設施。

      3、各施工單位在安排施工生產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暢通,消防設施器材不足的單位按要求補充。

      4、各施工單位存放油料、氧氣、乙炔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必須設置在安全處,遠離人員密集和重要設備存放的地點,并在四周懸掛防火警示標志,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有條件時采取集中存放,統一管理。

      5、各施工單位如果需要使用雷管、炸藥、導火索,必須按照公安部門的管理要求進行專人管理,未經公安部門審批、未辦理爆破證的人員不得執行爆破任務。

      6、各單位的車輛及大型機械必須配備消防器材。

      7、各單位物資供應部門的倉庫必須嚴格執行用電、動火管理制度,并設專人值班。

      8、動火作業時不允許與油漆、噴漆、木工同時同步位或上下交叉進行。

      9、汽機、電氣、鍋爐在安裝試運行前要嚴格執行《典型電力消防規程》中的消防管理規定,并組織人員清理廠房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10、基建管理部門與安監部必須定期組織全面檢查,節假日要結合安全檢查進行防火檢查。

      五、火災的撲救

      1、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火情,必須及時、準確的報告安監部,并打119報警電話,同時積極組織、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2、火災的撲救工作由火情單位領導和安監部進行指揮,火場指揮員有權調動人員、車輛以及救火物資。

      3、各施工單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設備除救災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動用。

      六、消防監督

      1、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部負責整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

      2、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安全員應對自己所管轄區域的消防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七、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

      1、各施工單位的消防器材和其他消防設施,由各單位負責檢查、保管、使用,并指定專人負責。

      2、各施工單位必須配備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非火災情況下禁止使用,發生丟失或耗損時及時補充,到期滅火器必須按時換藥。

      3、未經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部同意,任何單位不準隨意占用消防通道堆放設備、雜物等。

      八、獎勵和處罰

      1、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基建管理部門和安監部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2、施工期內未發生火災的單位應給予消防安全獎勵。

      3、發現火情、火災隱患并及時報告或積極參加撲救,表現突出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予以處罰:

      (1)消防組織不健全的。

      (2)發生火災事故損失萬元以上或因火災造成停工兩日以上的。

      (3)有重大火災隱患,接到整改通知書未按期進行整改的。

      (4)不按照規定配備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沒有火情損壞、浪費消防器材嚴重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視情節給予處罰:

      (1)不執行消防法規,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2)慫恿他人違反防火安全規定的。

      (3)故意損壞消防器材設施和防火標志的。

      (4)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工作票而造成火災事故的。

      (5)故意引起火災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6)違反《消防法》及本辦法造成重大火災事故的,應對有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附則

      1、本規定只適用于大唐南京發電廠負責的基建施工現場。

      2、本規定自發布之日開始執行。

      第10篇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全省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賓館、飯店等旅館,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等商店,體育場館,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覽廳,金融證券交易場所,公共娛樂場所,醫院,老年人建筑、托兒所、幼兒園,寄宿制學校,公共圖書館,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企業、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職責,督促、指導人員密集場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第四條 的消防安全管理應遵守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提高自防自救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行政主管部門職責:

      (一)落實省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對所主管的單位開展檢查考核;

      (二)落實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門和本行業消防安全工作情況,協調和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積極施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五)消防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密集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該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確定一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統籌安排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三)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七)針對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九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和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開展日常業務訓練;

      (七)組織從業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每月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九)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及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程,按照規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設施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警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值守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五)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有新建、改建、擴建、內部裝修或變更使用性質的工程,應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設計審核,經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應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在投入使用前應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違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舉高消防車作業場地,不得設置影響火災撲救或遮擋排煙窗(口)的架空管線、廣告牌等障礙物。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不應擅自改變防火分區和消防設施、降低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建筑內部裝修不應改變疏散門的開啟方向,減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數量及其凈寬度,影響安全疏散暢通。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責任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安全例會應由消防安全管理人提出議程,并應形成會議紀要或決議。

      第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定期維護、檢查,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二)在使用和營業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三)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四)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五)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六)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七)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八)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九)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十)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

      (十一)在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應有明顯標識;

      (二)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響防火門、防火卷簾、室內消火栓、滅火劑噴頭、機械排煙口和送風口、自然排煙窗、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聲光報警裝置等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五)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采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后,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六)應按照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和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七)自動消防設施應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制定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及應急程序,消防控制室管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控制室必須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于2人,必須持證上崗,值班人員必須要熟知熟記《消防控制室管理及應急程序》內容。

      (二)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應符合《建筑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ga587)的有關要求;

      (三)消防控制室應確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滅火系統處于正常工作狀態;

      (四)消防控制室應確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氣壓水罐等消防儲水設施水量充足;確保消防泵出水管閥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管道上的閥門常開;確保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防火卷簾等消防用電設備的配電柜開關處于自動(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災警報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

      (六)火災確認后,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將火災報警聯動控制開關轉入自動狀態(處于自動狀態的除外),同時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

      (七)消防控制室必須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應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第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用電防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購電氣、電熱設備,應選用合格產品,并應符合有關安全標準的要求;

      (二)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職業資格的電工操作;

      (三)不得隨意亂接電線,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四)電器設備周圍應與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間距;

      (五)對電氣線路、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嚴禁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六)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營業場所營業結束時,應切斷營業場所的非必要電源。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動火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需要動火施工的區域與使用、營業區之間應進行防火分隔;

      (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前,實施動火的部門和人員應按照制度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

      (三)禁止在營業時間進行動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的防火措施;

      (五)不應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六)廚房的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廚房燃油、燃氣管道應經常檢查、檢測和保養。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并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為火災隱患;

      (二)發現火災隱患應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報告上級主管人員;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并對整改完畢的進行確認;

      (四)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五)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將火災隱患整改復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自行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八)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二)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三)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二)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四)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五)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六)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等記錄資料;

      (七)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九)火災情況記錄;

      (十)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定期開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應每日開展,在營業時間應至少每兩小時巡查一次。防火檢查每月至少一次。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五)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七)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八)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十)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二)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十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二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防火巡查、檢查,應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

      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報告,并記錄存檔。

      防火巡查時發現火災應立即報火警并實施撲救。

      第五章 消防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第二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通過張貼圖畫、視頻等形式對公眾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從業人員的集中消防培訓;對新上崗員工或有關從業人員應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培訓。

      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四)消防安全“一暢兩會”(“一暢”指社會各單位必須暢通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兩會”指社會各單位從業人員會撲救初期火災、會自救逃生)知識;

      (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積極組織下列人員接受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他具有消防安全培訓資質的機構組織的專業消防安全知識培訓:

      (一)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使用、儲存等特種崗位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六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編制和演練

      第二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建立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其內容應包括: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九條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單位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各項職責應由當班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門主管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保安人員、義務消防隊承擔。主要職責如下:

      (一)滅火行動組:發生火災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設施就地進行火災撲救;

      (二)通信聯絡組:負責與消防安全管理人和當地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的通訊和聯絡;

      (三)疏散引導組:負責引導人員正確疏散、逃生;

      (四)安全防護救護組:協助搶救、護送受傷人員;搶險物資、器材器具的供應及后勤保障;阻止與場所無關人員進入現場,保護火災現場,并協助公安消防機構開展火災調查。

      第七章 火災事故處置

      第三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當確認發生火災后,應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同時開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機構報火警;

      (二)當班人員執行預案中的相應職責;

      (三)組織和引導人員疏散,營救被困人員;

      (四)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設施撲救初起火災;

      (五)派專人接應消防車輛到達火災現場;

      (六)保護火災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擔負公安消防隊到達火災現場之前的指揮職責,組織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火災發生后,應保護火災現場。公安消防機構劃定的警戒范圍是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尚未劃定時,應將火災過火范圍以及與發生火災有關的部位劃定為火災現場保護范圍。

      第三十三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允許,任何人不得擅自進入火災現場保護范圍內,不得擅自移動火場中的任何物品。

      第三十四條 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三十五條 應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情況,查找有關人員,協助火災調查。

      第三十六條 火災調查結束后,應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改進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章 考評與獎懲

      第三十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行政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對人員密集場所開展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考評,公安消防部門對無主管部門的人員密集場所進行考評,將評定結果分為a、b、c三類(90分及以上為a,80分及以上為b,80分以下為c),分別對應“先進”、“達標”、“不達標”,同時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并將檢查考評結果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三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將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情況納入年終考核、評比內容,對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將綜合評定結果作為推薦、評選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和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省、市級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必須取得a類評定結果,縣級消防安全先進單位必須取得b類以上評定結果。同時可與當地開展的“誠信企業”等相關評比活動掛鉤,凡達不到b類以上評定結果的,取消評比資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獎懲機制。

      第四十條 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違反單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責任事故的,依法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11篇 消防控制室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自動控制系統的管理,確保消防控制系統的正常運行和臨警使用,確保火災時滅火指揮及消防控制信息的暢通,根據有關行政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市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單位。

      第三條 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要求,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它用。室內不得設置床鋪,嚴禁堆放雜物,保持室內清潔。

      第四條 消防控制室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應在入口處設有標志牌或標志燈,標志燈的電源應從消防電源上接入。

      第五條 消防控制室內應有顯示被保護建筑重點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設備所在位置的平面圖或模擬圖等,并可直接目視。

      消防控制室內應設置向當地公安消防隊直接報火警的直撥電話。

      第六條 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及消防控制系統相關消防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負責。

      第七條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經市級以上專業部門培訓,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第八條 消防控制室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不準空崗。

      第九條 消防控制室應建立值班制度、交班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等制度,明確職責分工、火警處理程序、操作程序。

      第十條 消防自動控制系統投入運行后,任何人不得擅自關閉和停用,也不得隨意中斷。

      第十一條 消防控制室應具有下列文件資料,并應建立消防自動控制系統的技術檔案。

      1.系統竣工圖及設備的技術資料;

      2.操作規程;

      3.值班人員職責;

      4.值班記錄和使用圖表。

      第十二條 消防自動控制系統應實行日檢、季檢、年檢制度。

      一、日檢:每日應檢查火災報警器的功能,并填寫系統運行和控制器日檢登記表(見附3、附4)。

      二、季檢:每季度應檢測和試驗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下列功能,并填寫季檢登記表(見附5)。

      1.采用專用檢測儀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及確認顯示。

      2.試驗火災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

      3.試驗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報警功能、信號顯示。

      4.對備用電源進行工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切換試驗。

      5.用自動或手動檢查下列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

      (1)防排煙設備(可半年檢查一次)、電動防火閥、電動防火門、防火卷簾等控制設備;

      (2)室內消火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3)鹵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設備;

      (4)火災事故廣播、火災事故照明燈及疏散指示標志燈。

      6.強制消防電梯停于首層試驗。

      7.消防通訊設備應在消防控制室進行對講通話試驗。

      8.檢查所有轉換開關。

      9.強制切斷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三、年檢: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檢查和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見附5)。

      1.每年用專用檢測儀器對所有安裝的探測器應測試一次,

      2.進行季檢的各項試驗內容,其中固定滅火系統的控制顯示功能可做模擬試驗;

      3.試驗火災事故廣播設備的功能。

      第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應有模擬火災事故廣播稿,并應定期進行模擬試播訓練。有條件的可適時進行演練。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加強外施工隊治安保衛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外施隊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維護企業 治安秩序,預防和減少各類違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發生,確保施工生產和經營是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和《北京市企業治安保衛責任制規定》以及《北京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施隊的治安保衛、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著“誰的人、誰負責、誰使用、誰管理”的原則,實行治安綜合治理,使用單位要與外施隊簽訂治安保衛,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任務,落實責任。

      第三條 對外施隊的人員,必須進行嚴格檢查,下列人員一律不準使用。

      1、被判處管制或有期徒刑緩刑的人員;

      2、確保就醫的勞改犯;

      3、所外執行的勞教人員;

      4、被依法監視居住,取得候審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緝的人員;

      6、從勞改、勞教場所脫逃的人員;

      7、被假釋的人員;

      8、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不滿三年且表現不好的人員;

      9、公安、檢查或安全機關的偵察對象;

      10、被注銷城市戶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嚴重癡呆癲傻的人;

      13、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傭的人員。

      第二章 戶籍管理

      第四條 凡來公司從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隊人員,必須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員戶籍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要求,在來京三日內,由用工單位向暫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第五條 申領《暫住證》應當交驗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原籍鄉以上政府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如果是育齡婦女,還要交驗原籍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辦理。辦理暫住證應按規定繳納本人照片和工本費、手續費等。

      第六條 外施隊負責人應對所屬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素質負責,應向用工單位提交全員花名冊并介紹基本情況。人員花名冊應有外施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各用工單位要指定專人做外施隊人員戶籍管理員,負責整理保管外施隊人員的戶籍資料,辦理《暫住證》,掌握外施人員的情況。

      第八條 《暫住證》由外施隊人員隨身攜帶,以倍隨時檢查,任何人不得拒絕、阻礙執行公務的公安保衛人員查驗。

      第九條 外施隊人員離京或轉往其他單位時,《暫住證》應及時上交和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各用工單位和外施隊不得容留、雇傭無《暫住證》人員。

      第十一條 外施隊人員不得冒領、冒用、轉借、轉讓、涂改《暫住證》。

      第十二條《暫住證》有效期最長為一年,期滿仍需住本市的人員,應當重新辦理《暫住證》。

      第十三條 凡違反《暫住證》和戶籍管理的,應當接收公安保衛部門的處罰。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 外施隊人員進入現場后,由用工單位保衛部門及時進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訓,使他們了解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增強法制觀念,提高遵紀手法意識。未經保衛部門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十五條 50人以上的外施隊,要明確一名治安保衛負責人,要建立治保會和義務消防隊,班組要明確一名治保員。不足50人的外施隊,要建立治保小組。負責本隊范圍內的防火、防盜、防交通事故,防破壞事故等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六 條用工單位保衛干部要經常與外施隊治保人員取得聯系,了解情況,指導業務工作。外施隊治保人員發現可疑情況應及時上報保衛部門或保衛干部。

      第十七條 外施隊負責人要經常教育本隊人員遵守國家法律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得亂超亂拿、打架斗毆、尋釁滋事、酗酒鬧事、賭博、偷竊、搞違法亂紀活動。如發生上述問題,將對當事人和負責人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外施隊人員應自覺遵守警衛出入制度,攜物出門,屬于公務的,必須由材料和保衛部門開具出門條,屬于私人物品的必須有本隊負責人開具的證明。

      第十九條 外施隊人員應樹立主人翁的精神,愛護和保管好施工現場的材料、設備以及成品。嚴防磕、碰、砸、泡,不準在現場亂寫亂畫和隨地便溺,自覺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第二十條 外施隊人員在施工中要提倡團結協作,互相支援、互創條件,保持文明的生產秩序,嚴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擠占施工場地和運輸通道,由此而發生打架斗毆,甚至群斗群毆的,要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施隊人員檢舉、揭發和抓獲盜竊公物者或制止違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險隱患,為企業避免損失的,用工單位應給予表揚、表彰獲獎勵。

      第二十二條 外施隊人員要積極投入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保護國家和企業集體財產不受損失,預防違法犯罪發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條 外施隊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防火規定,生產生活要明火要經用工單位保衛部門批準,開具用火證。非電氣焊工一律不準從事焊割作業。進行電氣焊時必須有專人看火,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配備足夠的滅火器材,嚴防發生火災。

      第二十四條 外施隊宿舍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劇毒物品,不得使用電爐子、電飯鍋、電褥子。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必須經用工單位保衛部門批準,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 現場內一律不準吸煙,在宿舍不準躺在床上吸煙。

      第二十六條 宿舍內的火爐及煙囪、風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規定,經保衛部門批準檢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爐及煙囪周圍不得隨便掛烤衣服鞋帽。防止發生火災和煤氣中毒。

      第二十七條 宿舍照明燈具功率不宜過大,一般不超過40瓦,禁止使用碘鎢燈取暖,不得私自亂接用電器具。非電工不得擅自亂接電線。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施隊人員應按用工單位指定的房間住宿。每間住員要相應固定,采取房間掛牌制,不得擅自調房。

      第二十九條 外施隊宿舍要設專人管理,負責宿舍的防火、防盜、防流氓,防煤氣中毒工作。

      第三十條 外施隊宿舍的門窗要安全可靠。門鎖鑰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亂塞亂放,房間內無人時,必須鎖門。

      第三十一條 外施隊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屬、老鄉來訪要登記,經批準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條 外施隊宿舍內任何人不得進行賭博、酗酒、不得傳播淫穢試聽物,不得進行其它有礙治安和有損精神文明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外施隊宿舍內不準存放滯留大量現金,現金超過500元應及時存入銀行或放到保險柜中。

      第三十四條 外施隊與用工單位一次借支生活費超過1000元的,應購置專用保險柜(購置費用由外施隊自理)統一保管。外施隊經常存放現金票證的宿舍,同樣是各單位保衛組織的重點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記,落實“四有一及時”的防范辦法,既有防范負責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三十五條 外施隊宿舍要經常檢查,不準窩藏壞人和贓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外施隊同每個人員鑒定交通行為規范保證書,外施隊人員在行車、走路、乘車中要遵守交通規則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必須經交通部門處理。如因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外施隊自負。

      第三十七條 外施隊人員非司機禁止駕駛機動車。,外施隊人員一般不準在京報考駕駛員。

      第三十八條 外施隊人員的自行車,要納人管理范圍,按北京市有關車輛管理的規定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消防管理處罰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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