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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0 20:54:06 查看人數:32

      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第1篇 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1、大唐信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工程施工總的組織與指揮。

      2、監理部,根據建設單位的授權,對工程建設實行“四控制、兩管理、一協調”的全過程監理。

      3、建設單位負責現場的施工總平面管理,力能主干線管理、道路交通、消防保衛以及防臺防汛等方面的管理(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4、由建設單位授權監理單位主持召開各承包單位(含設計、施工、設備承包商)參加的工程施工協調會議,各承包商應按時參加,會后應共同執行工程施工協調會有關紀要和決議。監理單位負責督促與檢查。

      施工協調會議內容如下:

      4.1布置工程任務,傳達上級有關指示。

      4.2檢查與協調工程進度,解決工程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工程按合同規定的里程碑進度計劃、施工網絡進度計劃、階段性施工計劃順利執行。

      4.3檢查與協調工程質量存在的問題,布置有關質量工作的具體要求。

      4.4檢查與監督現場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問題。

      4.5協調工程建設內部條件問題(材料、設計、設備、資金)。

      4.6 現場各施工承包商的力能及機械互相協作借用、總平面管理、交通堵斷等問題,由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進行協調,各施工承包商應予協助,有關費用按雙方的分包合同或協議執行。監理單位督促執行。

      5、有關施工計劃及報表

      5.1各施工承包商應于每月25日、每年12月25日提供月、年基建統計報表及各類工程報告報監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業主。

      5.2各施工承包商應按月提供質量月報(包括每月驗評項目及每季度混凝土生產水平統計評定情況)監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建設單位。

      5.3各施工承包商按年(每年12月25日)、月(當月25日)提供其下一個年、月的工程進度計劃(含材料、設備、用款計劃)給監理單位,經監理單位審查簽證后報建設單位批準。監理單位監督執行。

      5.4有關年度計劃、月計劃編制內容及報送要求見“進度管理”相關規定。

      6、現場力能主干線管理

      6.1現場給水、排水、蒸汽、電、通訊等主要干線稱力能主干線。

      6.2力能主干線由監理單位協助建設單位進行管理。

      6.3各施工承包商使用力能需與上述主干線聯接時應事先提出申請,經建設單位批準。在辦理有關協議后,由建設單位進行聯接(也可在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承包商予以聯接)。施工承包商如不辦理手續亂接,建設單位有權拆除,并按規定對有關單位進行罰款處理。施工單位送一份經建設單位批準的申請表給監理單位備案。

      6.4建設單位主干線停止使用時,應事先通知有關施工承包商以利進行必要的準備(事故除外)。

      7、進入電廠生產區域的作業管理

      7.1施工承包商進入電廠生產區域作業,應按電廠有關規程辦理安全生產工作票并按照電廠安全生產規程和要求進行施工作業。

      7.2建設單位應協助有關施工承包商辦理有關手續,以利工程施工。

      7.3施工承包商進入電廠生產區域作業,應按工作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按照批準的作業指導書或施工方案進行作業。工作完工后應工完料凈,并按工作票要求辦理作業終止手續。

      7.4在電廠生產區域作業或需與電廠系統連接時,如發現系統隔絕后剩余介質無法放盡等事宜,應立即報告建設單位設備管理部聯系電廠生產部門采取措施。施工承包商的任何人不得擅自聯系電廠生產人員進行操作(發生事故情況除外)。嚴禁非電廠生產人員私自操作。

      8、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消防管理規定另見有關制度規定。

      第2篇 工程項目施工現場起重機及施工機具安全管理規定

      (一)一般規定

      1、設備管理規定

      按照《三門峽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能》,在市行政區內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和龍門架、外用電臺等施工升降機必須具有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核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及注冊編號。市建筑安全監督站按照起重機械設備生產廠家及產品型號,定期發布設備使用電機名錄及設備淘汰名錄,使用單位應依照名錄選擇生產廠家和選用相應型號設備。

      2、安裝拆卸管理規定

      ①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必須由取得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頒發的裝拆資質證書,并在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登記的專業隊伍進行施工;外埠裝拆施工企業必須在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登記。

      ②安裝拆卸前必須到市建筑安全監督站辦理改制登記手續,提交《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拆卸告知書》、《三門峽市建筑機械起重設備技術檔案》裝拆施工企業資質證書、裝拆施工合同、裝拆作業人員崗位證書等原件等材料,經審查合格準許施工。安裝施工完畢應立即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經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持檢測合格報告和《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表》,辦理準用證方可使用。準用標志應固定在設備本體醒目位置。

      3、從業人員

      從事建筑機械起重設備安裝拆卸的指揮、作業人員及操作人員應體檢合格,無妨礙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必須經過市建筑安全監督站崗位教育培訓,取得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相關作業。

      (二)進場報驗

      1、設備選用

      施工現場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凈化選購或租用設備。

      ①自購設備要求

      購置設備時應查閱該設備是否具有中文使用說明書、設計文件、生產制造許可證、起重設備產品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維修上門等隨機文件,并對照沈陽市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使用登記名錄,確定是否為準用設備。

      ②租賃設備要求

      租用設備應查驗出租單位工商營業執照,并查驗租用設備有無沈陽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站頒發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技術檔案及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注冊編號。

      2、進場驗收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項目經理應當組織施工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會同監理、銷售或出租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時應查驗設備相關隨機文件與實際是否相符;產品標牌等標志是否齊全,附屬設備、備件等專業工具與制造廠的裝箱是否相符。并按照關鍵嚴格標準和技術規范重點對設備裝配質量的可靠性、潤滑部位潤滑情況、連接部位緊固程度、安全防護裝置進行外觀質量檢查。

      (三)安裝拆卸、安全技術要求

      1、基礎施工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應滿足設計和使用出廠使用說明要求,能可靠承受作用在其上的全部荷載;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周邊有排水溝或抽水設備,5平方以內無積水,基礎與周邊無雜物,無特殊情況基礎表面應高出現場地面200毫米。

      施工升降機基礎如無設計要求的,應按照有關技術規范進行設計。卷揚機應安裝在堅實平整的位置上,遠離危險作業區,基座應平整牢固,周圍排水通暢,地錨設置可靠,并搭設工作棚。工作棚位置因保證操作人員能看清指揮人員和拖動或起吊的物件,可用5公分厚木板架設或采用兩層竹笆,上下竹笆層間距不小于600毫米;固定卷揚機的錨樁應牢固可靠,不得以樹木、電桿代替錨樁。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圖、地耐力試驗報告、基礎所用材料復試單、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等隱蔽記錄及監理驗收手續等驗收記錄應立即立備檔備查。

      2、安全拆卸施工

      ①安全拆卸施工前,裝拆單位技術負責人與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應編制施工技術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后,由裝拆單位技術負責人向全體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時,裝拆單位和施工現場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監護。

      ②裝拆作業前應對下列項目進行檢查:

      ⑴基礎符合技術要求。

      ⑵對裝拆舍不得各機關、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聚集電氣設備、線路進行檢查。

      ⑶裝拆自升式塔機,應對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頂升撐腳等進行檢查。

      ⑷對裝拆人員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進行檢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換;

      ⑸檢查裝拆設備作業配備中的起重機、運輸汽車等輔助機械,確保狀態良好,技術性能滿足裝拆作業需要。

      ⑹裝拆現場電源、電壓、運輸道路、作業場地等具備作業條件。

      ⑺安全監督崗的設置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達到要求。

      ③裝拆作業應在白天進行。當遇大風、濃霧和雨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④指揮人員應熟悉裝拆方案,遵守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加裝拆作業的人員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

      ⑤裝拆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時,必須穿戴安全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裝拆工藝和操作規程,發現異常情況和疑難問題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

      ⑥塔式起重機裝拆塔身起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升降作用過程,必須有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系統,專人裝拆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⑵升降應在白天進行,特殊情況需在夜間作業時,應有充分的照明。⑶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在作業過程中突然風力達到4級以上時,必須立即停止,并應緊固上下塔身各連接螺栓。

      ⑷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纜,其長度應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圈峝。下降時應適當收緊電纜。

      ⑸升降時必須套好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塔身起重臂與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的最后一根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位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松動螺栓銷子。⑹升降時,頂升撐腳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個動作。

      ⑺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應回到中間位置,切斷液壓升降機的結構電源。

      ⑦塔式起重機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⑴塔式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杠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⑵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杠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以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⑶在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度不得超過10度。⑷附著框架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應加固。

      ⑸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要求。

      ⑹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⑺裝卸作業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第3篇 關于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

      施工局各部門、工區作業隊:

      目前前方已開始生產,安全工作不容忽視。為確保施工局全體成員生命財產安全,加上元旦、春節將至,現將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通知如下:

      1、各工區必須要堅持開展班前五分鐘安全講話,針對施工現場作業人易出現的習慣性違章、施工前危險告知等方面進行教育。并將內容記錄在冊,每個月月底上交施工局安環辦。

      2、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按規范正確佩帶好安全帽,高空作業必須正確系好安全繩、安全帶;如有違反將按規定處罰。

      3、加強文明施工,確保環境衛生。一、施工區域不得存有亂丟亂扔垃圾的現象;二、嚴禁隨地大小便等。

      4、加強森林防火,嚴禁在林區吸煙;林區內動火作業實行動火審批制度,并辦理動火作業票,并由專職安全員監督,作業班組兼隊安全員看護。

      5、易燃易爆材料、爆破物品都應分別存放在符合規定的地點,并派專人保管,嚴格執行發放和使用制度。確保安全。

      6、上下庫公路行駛的車輛,應確保車況良好。冰雪天氣車輛應配備有防滑鏈條、三角木等防滑器材,同時加強駕駛員的行車安全教育,提高安全行車意識,駕駛員出車前必須對所駕車輛進行檢查,在確認各安全裝置齊全、有效、狀態良好后才能進行作業,行駛中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違章駕駛。

      7、場內交通道路,要設有可靠的防滑措施。并設置醒目的交通安全標志牌,轉彎處設反光鏡,在關鍵路口設減速坎。高邊坡路臨空邊緣設安全墩、擋墻及反光警告標志。在急彎、陡坡等危險路段的右側應設有警告標志,岔路、施工生產場所應設有指示標志。確保交通安全。

      以上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望各級人員遵守,如有違反將按相關文件規定進行處罰。

      2023年12月16日

      第4篇 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1.目的: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不斷提高電力建設管理水平,提高文明施工標準,改善施工環境,使電力建設與施工管理逐步走向科學化、規范化。推動企業施工向深層次發展,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2.適用范圍:

      我公司承接/中標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現場。

      3.職責:

      3.1 各施工單位行政正職對文明施工負全責,主管生產的領導必須抓文明施工,嚴禁以包代管。

      3.2 各單位要明確文明施工的負責部門。

      3.3 建立公司、工地、班組三級文明施工管理網絡。

      3.4 啟動試運階段,工程啟動驗收委員會主任委員對現場文明施工負責。

      4.本管理規定制定依據:

      4.1《電力建設安全施工管理規定》電建[1995]671號

      4.2《電力建設文明施工規定及考核辦法》電建[1995]543號

      4.3《火電機組達標投產考核標準》電綜[1998]112號

      5.管理規定

      5.1開工準備階段

      5.1.1建立文明施工管理和組織機構,職責落實到部門和人,并要正常開展工作。

      5.1.2 建立文明施工的規章制度和基本措施,得到相應領導機構的批準,并付諸實施。

      5.1.3 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文明施工的規劃、組織體系、職責。施工總平面規劃布置要考慮文明施工的需要,一經確定必須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執行。

      5.1.4 材料、土方、設備等堆放合理,各種物資標識清楚,排放有序,并要求符合符合安全防火標準。

      5.1.5 場區施工道路暢通,路面平整,施工區域形成圍欄或圍墻。照明配置得當,保衛人員上崗執勤。

      5.1.6 施工用電及力能管道系統要布置合理、安全,場地排水與消防設施完備。能夠滿足施工需要。

      5.1.7 明確劃分文明施工責任區,無死角,責任落實,并有明顯標記,便于檢查、監督。

      5.1.8 施工用機械、設備完好、清潔,安全操作規程齊全,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并熟悉機械性能和工作條件。

      5.1.9 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安全裝備、安全工器具等要逐步實現標準化,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5.1.10 施工臨建設施完整,布置得當,環境清潔。辦公室、工具間等場所內部整潔,布置整齊。有關職責、制度、規定上墻。

      5.1.11 不具備文明施工條件的工程項目不準開工。

      5.2 施工階段

      5.2.1 負責施工的各級領導,要把文明施工與安全施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來抓,認真貫穿于施工全過程,外包施工隊伍的文明施工工作要納入發包單位的文明施工管理范圍。

      5.2.2 有關部門要堅持經常檢查、定期評比、獎懲分明、層層落實責任制,使現場保持在一個較高的文明施工水平上。

      5.2.3 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辦法,并經總承建單位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領導批準后認真執行,施工班組月度計劃任務書中也應寫入文明施工要求。要做到圖紙、措施、設備材料、機具、勞動力五落實才能開始施工。

      5.2.4 施工道路應保持暢通,設置明顯的路標,不應在路邊堆放設備、材料等物品,因工程需要切斷道路前,必須經總承建單位施工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后實施,以保證正常交通。尤其要保證消防通道暢通無阻。

      第5篇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22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34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4月7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

      部長 楊傳堂

      2023年4月11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8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條第(一)項第1目修改為:“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二、將十二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修改為“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三、將第十三條“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修改為“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四、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車輛技術等級證書(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客車等級評定證明”修改為:“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

      五、刪除第二十一條。

      六、刪除第三章及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

      七、在第五十二條后增加一條,表述為:“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

      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八、刪除第五十四條。

      九、在第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表述為: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3年4月1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3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3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23年12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23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旅客運輸及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活動,維護道路旅客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旅客運輸安全,保護旅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旅客運輸(以下簡稱道路客運)經營以及道路旅客運輸站(以下簡稱客運站)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道路客運經營,是指用客車運送旅客、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客運活動,包括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游客運。

      (一)班車客運是指營運客車在城鄉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線路、時間、站點、班次運行的一種客運方式,包括直達班車客運和普通班車客運。

      加班車客運是班車客運的一種補充形式,是在客運班車不能滿足需要或者無法正常運營時,臨時增加或者調配客車按客運班車的線路、站點運行的方式。

      (二)包車客運是指以運送團體旅客為目的,將客車包租給用戶安排使用,提供駕駛勞務,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線行駛,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并統一支付費用的一種客運方式。

      (三)旅游客運是指以運送旅游觀光的旅客為目的,在旅游景區內運營或者其線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區(點)的一種客運方式。

      本規定所稱客運站經營,是指以站場設施為依托,為道路客運經營者和旅客提供有關運輸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四條 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開、便民的原則,打破地區封鎖和壟斷,促進道路運輸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 國家實行道路客運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和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

      第六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客運及客運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七條 班車客運的線路根據經營區域和營運線路長度分為以下四種類型:

      一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線。

      二類客運班線: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三類客運班線:非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

      四類客運班線:毗鄰縣之間的客運班線或者縣境內的客運班線。

      本規定所稱地區所在地,是指設區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區;本規定所稱縣,包括縣、旗、縣級市和設區的市、州、盟下轄鄉鎮的區。

      縣城城區與地區所在地城市市區相連或者重疊的,按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班線起訖點所屬的行政區域。

      第八條 包車客運按照其經營區域分為省際包車客運和省內包車客運,省內包車客運分為市際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和縣內包車客運。

      第九條 旅游客運按照營運方式分為定線旅游客運和非定線旅游客運。

      定線旅游客運按照班車客運管理,非定線旅游客運按照包車客運管理。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客車:

      1.客車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

      2.客車類型等級要求:

      從事高速公路客運、旅游客運和營運線路長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車輛,其車輛類型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級以上。

      3.客車數量要求:

      (1)經營一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0輛以上、客位3000個以上,其中高級客車在30輛以上、客位90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40輛以上、客位1200個以上;

      (2)經營二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客位1500個以上,其中中高級客車在15輛以上、客位450個以上;或者自有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3)經營三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0輛以上、客位200個以上;

      (4)經營四類客運班線的班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1輛以上;

      (5)經營省際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20輛以上、客位600個以上;

      (6)經營省內包車客運的經營者,應當自有營運客車5輛以上、客位100個以上。

      (二)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而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本規定所稱交通責任事故,是指駕駛人員負同等或者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四)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客運站經有關部門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且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站級驗收合格;

      (二)有與業務量相適應的專業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有相應的設備、設施,具體要求按照行業標準《汽車客運站級別劃分及建設要求》(jt/t200)的規定執行;

      (四)有健全的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務規范、安全生產操作規程、車輛發車前例檢、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品查堵、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制度。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2.企業章程文本;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5.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

      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6.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見附件2);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運營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對其他相關經營者產生的影響等;

      3.進站方案。

      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當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書。

      第十五條 已獲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申請新增客運班線時,除提供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班線類型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營運客車的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三)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客車數量、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座位數以及客車外廓長、寬、高等。

      如果擬投入客車屬于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當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客車類型等級評定證明及其復印件;

      (四)擬聘用駕駛人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復印件,公安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的工作證明或者委托書。

      第十六條 申請從事客運站經營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申請表》(見附件3);

      (二)客運站竣工驗收證明和站級驗收證明;

      (三)擬招聘的專業人員、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和專業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業務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客運運力投放、客運線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以及本規定規范的程序實施道路客運經營、道路客運班線經營和客運站經營的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客運站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范圍、車輛數量及要求、客運班線類型;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主體、班車類別、起訖地及起訖站點、途經路線及停靠站點、日發班次、車輛數量及要求、經營期限;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見附件8),告知班線起訖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屬于跨省客運班線的,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終到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客運站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并明確許可事項,許可事項為經營者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二十條 受理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發征求意見函并附《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申請表》傳真給途經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征求意見;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10日內將意見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跨省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過其隸屬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各方書面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運輸部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運輸部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為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確定的時間落實擬投入車輛承諾書。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落實了擬投入車輛承諾書且車輛符合許可要求后,應當為投入運輸的客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屬于客運班車的,應當同時配發班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7)。

      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尚未制作完畢的,應當先配發臨時客運標志牌。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相應道路班車客運經營許可的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 向不同級別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由最高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注明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的經營范圍,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不再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已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上述要求予以換發。

      第二十四條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形式投資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的,應當同時遵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道路客運經營者設立子公司的,應當按規定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經營許可;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向設立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第二十六條 對同一客運班線有3個以上申請人的,或者根據實際情況需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采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相關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實施跨省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可采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等方式進行。

      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不影響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在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對等投放運力等不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實施客運班線經營許可。

      第二十八條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客運班線的經營主體、起訖地和日發班次變更和客運站經營主體、站址變更按照重新許可辦理。

      客運經營者和客運站經營者在取得全部經營許可證件后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視為自動終止經營。

      第二十九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條 客運班線經營者在經營期限內暫停、終止班線經營,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申請。

      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應當在屆滿前60日提出申請。

      原許可機關應當依據本章有關規定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

      客運經營者終止經營,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相關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客運標志牌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和進站經營者。

      原許可機關發現關閉客運站可能對社會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采取措施對進站車輛進行分流,并向社會公告。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在終止經營后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放機關。

      第三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后申請延續經營,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予以優先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

      (二)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特大運輸安全責任事故;

      (三)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件;

      (四)經營者在經營該客運班線過程中,無嚴重違法經營行為;

      (五)按規定履行了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三章 客運經營管理

      第三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

      第三十四條 道路客運企業的全資或者絕對控股的經營道路客運的子公司,其自有營運客車在10輛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級營運客車5輛以上時,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經營許可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本條所稱絕對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實際資產51%以上。

      第三十五條 道路客運班線屬于國家所有的公共資源。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經營許可后,應當向公眾提供連續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三十六條 客運班車應當按照許可的線路、班次、站點運行,在規定的途經站點進站上下旅客,無正當理由不得改變行駛線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攬客。

      經許可機關同意,在農村客運班線上運營的班車可采取區域經營、循環運行、設置臨時發車點等靈活的方式運營。

      本規定所稱農村客運班線,是指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客運班線。

      第三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中途將旅客交給他人運輸或者甩客,不得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客運車輛,不得阻礙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行,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允許再搭乘不超過核定載客人數10%的免票兒童。

      客運車輛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三十九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運價規定,使用規定的票證,不得亂漲價、惡意壓價、亂收費。

      第四十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在客運車輛外部的適當位置噴印企業名稱或者標識,在車廂內顯著位置公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督電話、票價和里程表。

      第四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當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治安違法行為時,客運經營者在自身能力許可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配合公安機關及時終止治安違法行為。

      客運經營者不得在客運車輛上從事播放淫穢錄像等不健康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鼓勵客運經營者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艙的客車從事道路客運。

      沒有下置行李艙或者行李艙容積不能滿足需要的客車車輛,可在客車車廂內設立專門的行李堆放區,但行李堆放區和乘客區必須隔離,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嚴禁行李堆放區載客。

      第四十三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

      第四十四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知識、操作規程培訓。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超過4個小時。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規和道路運輸駕駛員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

      第四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事件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客運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第四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四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文明禮貌,攜帶免票兒童的乘客應當在購票時聲明。

      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它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四十八條 客運車輛駕駛人員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有關證件,在規定位置放置客運標志牌。

      客運班車駕駛人員還應當隨車攜帶《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

      第四十九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客運車輛可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行:

      (一)原有正班車已經滿載,需要開行加班車的;

      (二)因車輛拋錨、維護等原因,需要接駁或者頂班的;

      (三)正式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滅失,等待領取的。

      第五十條 憑臨時客運標志牌運營的客車應當按正班車的線路和站點運行。

      屬于加班或者頂班的,還應當持有始發站簽章并注明事由的當班行車路單;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的,還應當持有該條班線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明》或者《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的復印件。

      第五十一條 客運包車應當憑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包車客運標志牌,按照約定的時間、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行,并持有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不得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不得招攬包車合同外的旅客乘車。

      客運包車除執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下達的緊急包車任務外,其線路一端應當在車籍所在地。

      省際、市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地區,縣際客運包車的車籍所在地為車籍所在的縣。

      非定線旅游客車可持注明客運事項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車票或者包車合同。

      第五十二條 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見附件9)、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見附件10)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式樣印制,交由當地縣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客運經營者核發。

      省際包車客運標志牌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在一個運次所需的時間內有效,因班車客運標志牌正在制作或者滅失而使用的省際臨時客運標志牌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

      從事省際包車客運的企業應按照交通運輸部的統一要求,通過運政管理信息系統向車籍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后方可使用包車標志牌。

      省內臨時客運標志牌、省內包車客運標志牌樣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自行規定。

      第五十三條 在春運、旅游“黃金周”或者發生突發事件等客流高峰期運力不足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臨時調用車輛技術等級不低于三級的營運客車和社會非營運客車開行包車或者加班車。

      非營運客車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開具的證明運行。

      第四章 客運站經營

      第五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出租客運站經營許可證件,不得改變客運站用途和服務功能。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維護好各種設施、設備,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五十五條 客運站經營者和進站發車的客運經營者應當依法自愿簽訂服務合同,雙方按合同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月和客運經營者結算運費。

      第五十六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依法加強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產條件,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對出站客車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品進站上車,按照車輛核定載客限額售票,嚴禁超載車輛或者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保證安全生產。

      第五十七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禁止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合法客運車輛進站經營。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原則,合理安排發車時間,公平售票。

      客運經營者在發車時間安排上發生糾紛,客運站經營者協調無效時,由當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裁定。

      第五十八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公布進站客車的班車類別、客車類型等級、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等信息,調度車輛進站發車,疏導旅客,維持秩序。

      第五十九條 進站客運經營者應當在發車30分鐘前備齊相關證件進站等待發車,不得誤班、脫班、停班。

      進站客運經營者不按時派車輛應班,1小時以內視為誤班,1小時以上視為脫班。

      但因車輛維修、肇事、丟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應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運站經營者的除外。

      進站客運經營者因故不能發班的,應當提前1日告知客運站經營者,雙方要協商調度車輛頂班。

      對無故停班達3日以上的進站班車,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報告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十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設置旅客購票、候車、乘車指示、行李寄存和托運、公共衛生等服務設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優質的服務,加強宣傳,保持站場衛生、清潔。

      在客運站從事客運站經營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遵守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價格管理規定,在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嚴禁亂收費。

      第六十二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按規定的業務操作規程裝卸、儲存、保管行包。

      第六十三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設備的儲備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

      第六十四條 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和完善各類臺賬和檔案,并按要求報送有關信息。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客運和客運站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對客運車輛進行審驗,每年審驗一次。

      審驗內容包括:

      (一)車輛違章記錄;

      (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

      (三)客車類型等級評定情況;

      (四)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情況;

      (五)客運經營者為客運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

      審驗符合要求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中或者ic卡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重點在客運站、旅客集散地對道路客運、客運站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此外,根據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但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不得雙向攔截車輛進行檢查。

      第六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向當事人出示交通運輸部統一制式的交通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

      但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說明情況。

      第七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客運車輛有超載行為的,應當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第七十一條 客運經營者在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管轄區域外違法從事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將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處罰結果記錄到《道路運輸證》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七十二條 客運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將其違法證據先行登記保存。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客運經營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將其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通知違法車輛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作為能否通過車輛年度審驗和決定質量信譽考核結果的重要依據。

      第七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沒有《道路運輸證》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客運車輛可以予以暫扣,并出具《道路運輸車輛暫扣憑證》(見附件12)。

      對暫扣車輛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違法當事人應當在暫扣憑證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擅自從事班車客運經營的;

      (三)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道路客運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四)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客運站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的客運站許可證件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客運站經營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有關證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未為旅客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

      (二)未按最低投保限額投保的;

      (三)投保的承運人責任險已過期,未繼續投保的。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含國際道路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一)客運班車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班次行駛的;

      (二)加班車、頂班車、接駁車無正當理由不按原正班車的線路、站點、班次行駛的;

      (三)客運包車未持有效的包車客運標志牌進行經營的,不按照包車客運標志牌載明的事項運行的,線路兩端均不在車籍所在地的,按班車模式定點定線運營的,招攬包車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車的;

      (四)以欺騙、暴力等手段招攬旅客的;

      (五)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

      (六)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道路客運經營的。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已不具備開業要求的有關安全條件、存在重大運輸安全隱患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相應的經營范圍。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允許無經營許可證件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三)允許未經安全檢查或者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車輛發車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客運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客運站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擅自改變客運站的用途和服務功能的;

      (二)不公布運輸線路、起訖停靠站點、班次、發車時間、票價的。

      第八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客運經營以及客運站經營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運輸車輛的;

      (五)違法扣留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客運經營者從事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活動,除一般行為規范適用本規定外,有關從業條件等特殊要求應當適用交通運輸部制定的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第八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發放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和《道路運輸證》,可以收取工本費。

      工本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

      第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5年9月6日發布的《省際道路旅客運輸管理辦法》(交公路發〔1995〕828號)、1998年11月26日發布的《高速公路旅客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8年第8號)、1995年5月9日發布的《汽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1995年第2號)、2000年4月27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企業經營資質管理規定(試行)》(交公路發〔2000〕225號)、1993年5月19日發布的《道路旅客運輸業戶開業技術經濟條件(試行)》(交運發〔1993〕531號)同時廢止。

      第6篇 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

      第七條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要對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檢,發現不合格產品或者技術指標和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的產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現場。

      第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施工現場必須采購、使用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的產品,并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采購、使用、檢查、維修、保養的責任制。

      第九條 施工現場新安裝或者停工6個月以上又重新使用的塔式起重機、龍門架(井字架)、整體提升腳手架等,在使用前必須組織由本企業的安全、施工等技術管理人員參加的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不能自行檢驗的,可以委托當地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及其項目經理部必須對施工中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一條 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可以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組織聯合檢查,并公布合格或者不合格產品名錄。

      有條件的城市可以建立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交易市場,為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提供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于違反本規定的生產、銷售單位和建筑施工企業,由建設、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作出處罰。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施工現場料具管理存放規定

      一、?管理程序及內容:

      1、?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a、?在施工前,施工材料應根據現場的大小合理布置,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的平面布置和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有關規范標準執行。在劃分材料堆放位置時,要考慮到施工進入高峰期的堆放容量、料場、料庫與臨時設施道路、排水溝、高壓線路等都要統籌安排布置。料場、料庫、道路的選擇不能影響施工流水作業,并堅持靠近使用地點回報原則,以減少二次倒運。

      b、?道路、場地要平整、堅實、暢通、有回旋余地,有可靠的排水設施,不積水。

      c、?臨時料庫、料棚要有符合防雨、防潮、防火、防凍、防爆、防曬、防損壞等管理措施與要求。

      2、?施工過程中的組織與管理。

      a、?建立健全施工現場料具管理制度和責任制。現場料具要嚴格按平面布置圖布置堆碼,本著“干什么,用什么,管什么”的原則,劃段分片,包干負責。要有責任區、責任人、明顯標牌。

      b、?加強現場平面布置的管理,根據不同施工階段,材料資源變化、設計變更等情況,及時調整堆料現場位置,保持道路暢通和現場整潔,減少二次倒運。

      c、?隨時掌握施工進度及用料信息,搞好平衡調劑,正確組織材料進場,材料計劃要嚴密可靠、及時準確,保證施工需要。

      d、?嚴格按現場平面布置堆放料具,成堆成線;經常清理雜物和垃圾,保持場地、道路、機具及容器潔凈。

      e、?認真執行材料的驗收、保管、發料、退料、回收等手續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和各種臺帳,對來料原始憑證妥善保存,按月盤點核算。

      f、?嚴格執行領料制度,監督施工班組合理使用材料,及時檢查、考核、驗收、結算。

      3、?料具清退轉場。

      a、?根據工程部位進度情況,組織料具的清退轉場,檢查現場存料,估計未完工程用料量,調整原用料計劃,削減多余,補充不足,以防止余料過多,為工完場清創造條件。

      b、?臨時設施及暫設工具用料的處理。對于不再使用的臨時設施應考慮提前拆除,并充分利用這部分材料,直接轉場到新的工地以免二次搬運。對于周轉料具,要及時整修,隨時轉移到新的工地或清退入庫。

      c、?施工垃圾及包裝容器的處理。對于現場的施工垃圾應設分揀站,做到及時分揀、回收、利用,包裝容器應及時回收,組織清退,不浪費。

      二、?崗位責任制:

      為使物質供應管理工作職責明確,分工合理,責任到人,增強全體物資管理人員的責任感和紀律性,提高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不斷改進工作方法,盡快達到管理標準,必須建立健全各級崗位責任制,用心工作。

      三、?料具存放:

      為了實現現場各種料具堆碼、存放、保管的規范化和標準化,現將各類材料、構件等的存放管理作如下規定:

      1、?鋼筋及金屬材料的存放。

      a、?須按規格、品種、型號分別掛牌堆放,底墊木高度不低于20cm。

      b、?有色金屬、薄鋼板、小口徑薄壁管應存放在倉庫或料棚內,不得露天存放。碼放要整齊,做到一頭齊,一條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余料應分類堆碼,不得混放。

      2、?木料存放。

      a、?應在干燥、平坦、堅實的場地上堆放,垛基石不低于40cm,垛高不超過3m,以便防腐、防潮。

      b、?應按材類等級、規格分別一頭齊碼放,板材順垛應有斜坡,垛應密排留坡封頂,含水量較大的木材要留空隙,有含水率要求的應放在料庫或料棚內。

      c、?選擇堆放點時,應盡可能遠離危險品倉庫及明火(鍋爐、煙囪、廚房等)的地方,并設嚴禁煙火標志和消防設施,防止火災事故。

      d、?拆除的模板、支撐料等應隨時整理分類堆碼。

      3、?水泥的存放。

      a、?庫內存放:水泥庫應具備有效的防防雨、防水、防潮、防風措施,地面比室外地平面高出30-40cm,基礎用3:7灰夯實攤平,墻面應抹防水砂漿,庫門上鎖,專人管理。分品種堆碼整齊,離地面5-10cm,垛高不超過10袋,抄底使用、先進先出。

      第8篇 施工現場人員、車輛出入管理規定及車輛傷害的應急措施

      (一)承包單位的施工管理人員、施工技術人員、施工設備首次進入現場前必須由監理單位核驗《職稱證書》、《崗位證書》、《施工設備合格證》、《年檢證》、《準用證書》及體檢證明,并報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備案、批準后,方可進入現場;

      (二)禁止與本工程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特殊情況應由建設(項目管理)、監理或承包單位人員陪同進入;

      (三)出入口由承包單位派人,并在建設(項目管理)單位的監督下負責守衛,嚴格監督檢查所有人員、車輛的出入,并辦理登記手續。

      (四)除本工程材料、設備運輸的車輛外,其他任何車輛未經許可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五)運送物資材料出場的車輛必須出示有關負責人簽發的出場單,并由相應的工程管理人員核驗出場材料是否與出場單一致。

      (六)出場須自行清理、清洗輪胎,避免造成城市道路污染。因車輛污染城市路面所產生的責任由車輛駕駛人或使用人承擔。

      (七)當施工現場發生車輛傷害事件時,按以下程序組織救援:

      1、應急措施原則

      a. 搶救傷者要及時,體現時間就是生命;

      b. 搶救方法得當,避免二次傷害;

      c. 實施現場急救與送醫院救治相結合的原則;

      d. 送現場最近的醫院救治的原則;

      2、現場急救措施

      2.1 收集信息和事故評價

      a. 保持通訊暢通,信息及時溝通,隨時掌握現場事態發展狀況;

      b. 確定事故類型、傷害形式和范圍;

      c. 確定人員傷害情況;

      d. 掌握天氣變化情況(電話咨詢、氣象預報);

      e. 確定現有資源是否滿足救援需要(人力、物資和設備),是否需要外援;

      f. 根據上述情況啟動應急預案,實施救援行動。

      2.2 救護救援應急分隊在接到事故通知后應第一時間趕到現場, 并和事發現場搶險小組一起把傷者轉移到安全地帶;

      2.3 針對傷者的受傷情況采取有效的救護措施,避免搬運過程中的二次傷害。 2.4 與醫院或急救中心及時取得聯系,轉送傷者,使傷者得到進一步的救治,減少傷亡。

      2.5 為了救治工作的順利進行,保衛組實施警戒工作保證搶險道路暢通。

      3、人員自救及救治方法

      3.1 外傷止血:由于事故可能引起出血,出血量大(達到總血量的 40%),就有生命危險。現場搶救時,首先采取緊急止血措施,然后再采取其他措施,常用的止血方法有:指壓止血、加壓包扎止血、加墊屈肢止血和止血帶止血。

      3.2 包扎:可以起到快速止血、保護傷口、防止污染作用,有利于轉送和進一步治療。常用方法有繃帶包扎、三角巾包扎、尼龍網包扎自粘貼包扎。

      3.3 骨折固定:為了使斷骨不在加重,避免加重斷骨對周圍組織的傷害,減輕傷員的痛苦并便于搬運,常用夾板的方法來固定。搬運時應注意:

      a. 下肢骨折需用擔架;

      b. 脊柱骨折,用門板或硬板擔架,使傷者面向上。由 3-4 人分別用手托起頭、胸、骨盆、腿部,動作一致平放在擔架上,用布帶將傷員綁在擔架上,以防移動。

      第9篇 項目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識管理規定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張掛

      1、施工現場必須對安全警示標志進行統一規劃,繪制安全警示標志布置平面圖,并嚴格按平面圖進行布置并制定管理辦法。

      2、在容易發生事故或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如: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作業區、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鋼支撐、“四口五邊”、高空拼裝作業區、動火作業區、機械設備、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和電器設施、機械設備檢修等作業。

      3、蓋板、操作平臺踢腳板應涂刷黃黑相間的安全色,腳手架各桿件、臨邊防護欄桿應涂刷紅白相間的安全色。現場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gb2893-2001《安全色》標準。

      4、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5、安全警示標志應當設置于醒目、明亮的地點,保證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特殊場所安全警示標志應加設照明。

      6、多個標志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7、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二、安全警示標志的管理

      1、施工現場必須指定安全警示標志管理責任人,專門負責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維護和管理。

      2、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一經張掛,未經管理責任人或項目經理許可,嚴禁覆蓋、遮擋、更換、變動和拆除。任何人都不允許在安全警示標志上涂抹、修改、張貼其他物品。

      3、管理責任人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工作,保證警示標志張掛牢固可靠,清潔醒目。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第10篇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管理規定

      1、臨時用電線路設置符合安全要求,設置在施工人員不容易踩踏的地方,必要時采取架空或埋地處理,線型選擇宜選擇絕緣橡膠軟銅線;

      2、臨時用電要滿足“一機、一閘、一保護”原則,即每個用電設備必須有一個獨立的電源控制開關,控制開關要用漏電保護功能,漏電開關的選擇原則為:控制單臺用電設備漏電保護器的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30ma,額定漏電動作時間應小于0.1s,使用于潮濕和有腐蝕介質場院所的漏電保護器應采用防濺型產品,其額定漏電動作電流應不大于15ma,額定動作時間應小于0.1s;

      3、電動機具、配電箱外殼要進行接地保護(電動機具包括電焊機、發電機、切割機等);

      4、移動式電動工具和手持電動工具的單相電源線要求使用三芯軟橡膠電纜,外殼具有接零保護。

      5、焊接作業要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戴電焊手套和防護面罩,穿膠底鞋,不能在潮濕環境下直接進行焊接作業。

      6、電源接入要從正規配電箱處接入,接線采用壓接或將電源插頭插入插孔,不能直接剝開低壓街碼線或直接將導線插入插孔進行取電。

      第11篇 基建處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實施規定

      基建處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實施辦法

      為了把施工質量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將質量、安全第一的思想貫徹到施工管理的全過程,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崗位職責為:

      一.工程項目甲方代表是項目負責人,負責工程的安全、質量、現場管理和保修等全面工作。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在項目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工程開工前,各專業負責人員應與有關單位和人員聯系,組織實施現場的“三通一平”工作,并會同施工承包單位做好施工現場現狀圖及其它原始記錄,作為有關分項工程決算的依據。

      三.工程開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審核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中嚴格按審批的施工組織設計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施工現場范圍。

      四.施工圖領回后應盡快將圖紙發給相關人員手中。認真閱讀設計文件、熟悉施工圖紙,把握設計要求和管理重點,搞好施工圖紙審核及技術交底工作。

      五.嚴格按基建程序工作,積極搞好施工準備工作,保證按時開工。

      六.認真復查工程的抄平、放線、測量、定位等項工作,及時準確控制偏差。組織設計、施工及有關部門認真做好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對圖紙要求融會貫通,并發現問題,提出建議,把圖紙上的差錯和缺陷糾正和補充在施工之前。

      七.監督檢查進場的主要材料、構件、成品、半成品和零部件的質量證件,出廠合格證及說明書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對有疑議的材料,要認真查驗,杜絕不合格產品進入施工場地。

      八.認真學習“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掌握施工工藝,會同政府部門嚴格對工程各部位進行檢查驗收并作好簽證工作。

      九.循序檢查各工序的質量,特別對隱蔽工程要跟蹤檢查,對關鍵部位仔細檢查,做好施工記錄卡(監理和乙方技術負責簽字),以備復查使用。

      十.制止施工單位違反工序,不按圖紙及不按施工規范施工,發現問題應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或返工,若發生質量事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研究解決,若施工單位發現圖紙上確有錯誤,反映過來時,要認真研究答復,不能簡單化地以“照圖施工”一口回絕。

      十一.加強合同管理,認真理解施工及招投文件,嚴格執行工程招標文件和合同各項條款,要了解工程全貌,防止遺漏和錯誤。

      十二.主動召開或參加施工現場的各種會議,解決施工中的矛盾和問題,盡量為施工掃清各種障礙,保證工程正常進行。

      十三.在施工現場,協調好監理和各方的關系。

      十四.認真填寫施工日志,參加工程竣工驗收,收集各種施工技術資料、文件。并負責督促施工單位竣工資料的完成和移交工作。

      十五.監督、責成施工單位學習履行保修范圍內和保修期限內的保修義務。

      十六.嚴格按照學校制定的基建管理程序辦事,執行職責崗位權限內的請示、匯報、報批制度,杜絕扯皮、推諉,提高工作效益。

      十七.遵守勞動紀律,實行崗位責任制,嚴格執行合同,確保“質量、安全、工期、投資”萬無一失。

      十八.技術管理

      1.工程技術管理實行專業負責制,專業工程師要依據國家及北京市技術規范,技術標準,指導施工現場管理工作。

      2.各專業負責人,負責編制各自的施工日志,搜集整理有關技術資料。

      3.各專業負責人負責辦理工程洽商,重大洽商變更需經處有關人員和領導研究決定。

      4.各專業負責人負責審查施工單位提出的相關專業的技術方案和技術措施。

      5.嚴格執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建筑安裝工程技術規范》、《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及市質量監督站有關工程質量的規定。

      6.各專業負責人負責監督隱蔽工程檢查、驗收。

      7.各專業負責人要對工程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十九.工程建設項目在施工中,要有完善的安全消防措施,包括組織機構、規章制度、檢查與獎懲辦法等,參建單位在工地主入口應設置標志牌,標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施工單位生產管理負責人,并應在施工現場公示施工許可證復印件,接受公眾監督。

      第12篇 裝飾施工現場管理規定范本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了使裝飾工程現場施工管理進一步標準化、規范化和制度化,確保安全生產及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是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規、標準和規范,結合我公司管理文件編寫。在貫徹執行中,所屬各單位可根據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章 文明施工管理

      文明施工是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是體現企業管理水平的標志,是企業形象的窗口。

      文明施工要以“安全、規范、健康、環保”為主題。

      2.1 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式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作業工人一律佩帶安全帽。工地出入口要有公司標牌標志及告示警語,無關人員不許進入施工場地。

      2.2 施工單位現場辦公室要布局合理,地面水泥砂找平;臺、椅、文件柜要擺設整齊、清潔;門口掛項目現場辦公室標牌。墻上適當位置應掛設以下標牌:

      (1)施工進度網絡計劃或橫度圖。

      (2)項目部管理架構圖。

      (3)項目部各級人員管理責任制。

      (4)安全生產禁令。

      (5)現場防火制度。防火領導小組成員名單。(火警,盜警、急救電話)

      (6)有關管理部門要求掛設的標牌。

      2.3 施工現場道路必須暢通,材料堆放要整齊,標識清楚。場容場貌干凈美觀。

      2.4 工地現場宿舍、材料倉庫、廚房、廁所等要掛牌標明,保持整齊、清潔衛生。

      2.5 現場人員服裝整潔,言行文明。

      2.6 施工區域內嚴禁住人。施工單位雇用的外地施工作業人員,必須向所在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證并留存相關證件復印件。

      第三章 現場防火管理

      3.1 施工現場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條例,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健全和落實自防自救各項防范措施。

      3.2 要求施工單位現場必須配備工地防火責任人,正常施工期間必須有責任人在現場。防火責任人要熟知消防法規,了解本工地的消防方案。

      3.3 施工現場落實義務消防人員及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器材使用培訓。做到人人會使用滅火器材。

      3.4 施工現場必須做到定期、不定期地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問題當即整改,把火險隱患消滅于萌芽狀態。

      3.5 現場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分開存放,嚴格杜絕不按操作規程使用,要設立臨時危險物品倉庫,標明警示標志,及放置一定數量的干粉滅火器。

      3.6 現場施工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先領證后動火”規則,絕對不允許“無證作業”。燒焊作業前,必須清除場地內易燃易爆物品及雜物,并有專人攜滅火器跟進。作業后應及時清除場地內火種,并確定場地內無火種后方可離開,以確保安全。

      3.7 飾面油漆、加工木制品場地遺留的易燃物等必須每天及時清理干凈,不留火險隱患。

      3.8 施工照明用電嚴禁使用500瓦以上高熱燈具,禁止使用花線剪接電器、電燈線路,不準電線拖地使用。

      3.9 施工作業場內嚴禁吸煙及一切火源火種存在。

      3.10 根據施工場地面積大小,裝飾裝修格局以及周圍環境情況,配備足夠的干粉滅火器材,按規范放置,易見易取,并保證消防器材有效使用,同時設置防火警告牌。

      第四章 現場質量安全管理

      第一節 工程質量管理

      4.1.4 以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為手段,認真做好質量檢查、質量驗收、質量評定等工作。

      4.1.2 工程部根據裝修項目的特點及工藝劃分,有針對性的制定具體質量管理措施。

      4.1.3 質量管理堅持過程控制為主,加強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檢查,按合同條款約定質量要求及相關的規范標準等實測檢驗,及時消除質量隱患。

      4.1.4 質量驗收

      (1) 材料質量驗收:根據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及所定材料樣板驗收;首次進場甲供材由材料部牽頭,工程部、監理、施工方到場檢查材料質量是否符合要求;所有材料應按材料試驗的有關規定進行試驗,確保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2) 專業工程項目驗收:電氣、通訊、空調、消防、給排水和設備工程安裝完成后,應按設計要求和質量標準進行檢查驗收,并辦理會簽記錄和簽證,由工程部經理主持,有關部門人員參加。

      (3) 成品保護:要認真做好成品保護工作,以免失竊和損壞,影響工程交工驗收。

      (4) 竣工驗收:單位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單位、監理、工程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預檢,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預檢合格后,填報竣工報告。會同設計,質監、監理、和施工單位有關部室參加,并辦理相關手續,列入工程技術檔案。

      4.1.5 質量評定:質量評定必須以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為基礎,分項工程質量評定由施工方預評,監理、工程部人員確認后按質量驗評標準和設計要求進行質量評定,并填寫好質量評定表格,列入工程技術檔案。

      第二節 安全生產管理

      4.2.1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政府相關文件要求及行業標準的有關規定,抓好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要求施工單位貫徹執行“建筑企業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安全生產落實到人,建立安全管理體制。

      4.2.2 要求施工方在開工前項目經理或項目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情況,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要強,并履行雙方簽字手續。

      4.2.3 施工期間要堅持不懈地抓好安全教育:要求施工單位新工人進場或變換工種時必須進行安全教育,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必須辦理簽名手續;堅持每周進行安全活動教育的制度。

      4.2.4 所有單位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大型、特殊工程,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得開工。

      4.2.5 特種作業人員(如焊工、機械、電工、架工等)必須持證上崗,嚴禁未經培訓考試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操作證必須按期復審,不得超期使用,并要做到名冊齊全。

      4.2.6 堅持定期的安全檢查制度。所有裝飾工程項目必須堅持每周一次安全檢查。

      4.2.8 施工現場安全設施所需用的材料、儀器、設備、機具、器材,其質量要符合國家或行業現行有關技術標準和要求,不得使用不合標準的失效的防護器材、機具、材料、設備。

      4.2.9 做好安全標牌及示警工作。單位工程的施工現場必須有安全標語和安全標志牌。施工現場的六口(電梯口、線井口、籠口、通道口、樓梯口、預留洞口)、 五臨邊(陽臺邊、周邊、通道邊、坑道邊、斜道邊)、易燃易爆場所,要設圍欄、蓋板和安全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易燃易爆材料、物品要設危險品倉庫和設警示牌,并放置足夠的滅火器材。

      4.2.10施工現場腳手架的搭設要按現行技術規程或設計規定搭設,經驗收合格方能使用。

      4.2.10高空作業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體格檢查,并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要求佩帶安全帶,立體交叉作業必須佩帶安全帽。

      第五章 現場用電和機械管理

      第一節 現場用電管理

      5.1.1 現場用電管理人員的有關規定:

      (1) 用電管理人員必須持有電工證。

      (2) 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電工在場跟班。

      5.1.2 現場用電的有關規定:

      (1) 施工現場用電必須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和《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電用電安全規范》。

      (2) 現場用電線路實施三相五線制,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所有電線電纜不得破損、拖地,所有用電設備的電源線及保險絲應符合設備負荷要求。電源線嚴禁用花線,層間配電箱必須采用標準鐵殼配電箱,箱體必須接地或接保護零線,并應有門有鎖,電制箱內禁止放一切物品。

      (3) 施工現場所有用電設備、電動機具要“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接保護零線。

      (4)現場照明線路要架空設置,照明燈具應采用(500w以下)燈泡,不得用碘鎢燈作為照明燈具,行燈應有保護罩,行燈的手柄應絕緣良好且耐熱、防潮。照明燈具與易燃物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第二節 機械管理

      5.2.1 施工機具安全必須符合《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的要求。

      (1) 手持電動工具: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的規定要求。電源線必須采用鋼芯多股橡套軟電纜,電源線不能破損,應避開熱源,不得拖拉在地上。應采取防止損壞電纜措施。

      (2) 電焊機:電焊機的外殼要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外露接線部分必須有安全防護罩;不得多臺串聯,電焊機一次側出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不得隨地拖拉,其長度不宜大于5m,電焊把鉗絕緣須良好,電焊機二次側出線采用橡皮絕緣銅芯軟電纜,其長度不宜大于30m。

      (3) 氣焊設備:乙炔瓶距離明火要大于10m,有防回火裝置,乙炔瓶不得放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距離10m以上,氧氣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碰撞和劇烈震動,防止爆曬,氧氣瓶和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污,乙炔氣管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4) 各種電動機具傳動部位都必須裝設安全防護罩,操作部位有安全防護。用電安全保護零線和漏電保護裝置,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

      (5) 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操作人員必須經常檢查機具的安全狀況,確保機具設備經常處于完好狀態。

      第六章 施工現場技術管理體系

      6.1 現場技術管理體系

      要求施工單位根據裝飾工程規模、特點,確定項目領導機構的人選。建立與該項目管理相應技術管理架構。配備各專業技術人員。

      6.2 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

      項目施工過程中,應嚴格遵守、貫徹國家和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程,以及各種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術標準和相應的檢驗標準。認真執行公司有關技術管理規定。認真按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嚴禁違規違章。

      6.3 施工圖紙學習及會審

      工程部接到圖紙后,應組織各專業人員學習圖紙,提出圖紙中存在的問題,各專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對設計單位的要求。做好會審記錄,并按公司會審圖紙管理制度辦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會審簽證手續。

      6.4 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

      項目開工前必須審核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或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內容:

      (1)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其中必須包括防粉塵措施。

      (2)防火、治安管理措施

      (3)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4)確保工期技術措施

      (5)總進度計劃、主要材料用量計劃、主要勞動力計劃、主要機具計劃及施工平面布置圖。

      6.5 施工圖紙技術交底

      (1)施工前必須認真做好交底工作,尤其要注意關鍵部位及關鍵工藝的操作要求,管理人員必須到位監控。

      (2)交底形式書面及口頭同時進行;書面交底必須有交底人、接受人的簽字。

      6.6 施工過程中的施工測量

      (1)項目部專業工程師要做好復核工作。

      (2)測量儀器應專人使用和保管。嚴禁使用失準儀器、工具進行施工測量工作。測量儀器應定期送有關部門檢測和校正。

      6.7施工中的技術檢驗和計量管理

      (1)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進場要提供出廠合格證及檢驗合格報告,并由主管技術人員及質安員核實后方能使用。

      (2) 嚴格要求按照現行國家規定和技術規范、設計要求,對應經檢驗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試件進行認真負責的檢驗和測試,并如實填報結果。

      (3) 應正確執行計量法令、標準和規范,施工組織設計、計劃、技術資料、公文、標準及各種施工統計報表、材料稱磅等均要嚴格執行使用法定計量單位。

      6.8 設計修改及材料代用

      (1)圖紙修改、設計變更必須經過我方同意。

      6.9 施工日志: 施工現場應指定專人填寫當日有關施工活動綜合記錄。主要內容包括:

      (1)當日氣候、氣溫、水電供應。

      (2)施工情況、質安情況、材料供應。

      (3)施工圖紙、技術變更內容。

      施工日志應當天由施工現場負責人簽認,施工日志必須當天填寫,專人保管,備查。

      6.10 技術資料檔案管理

      (1)施工現場應由專人負責收集整理資料,并要做到與施工進度同步收集整理。

      (2)必須根據施工所在地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做法進行資料同步收集整理工作,其記載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

      (3)有關人員必須在資料指定位置上簽名、蓋章并注明日期,手續齊全的資料方可作為有效資料收集整理。

      (4)工程竣工時要求技術資料匯總準確、齊全、合格率100%。

      (5)應嚴格執行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和相關保密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施工檔案收集和管理。

      第七章 現場材料管理

      第一節 材料管理

      7·1.1 現場材料管理人員必須掌握施工在組織設計中有關技術措施和用料要求,做好開工前料具準備工作。

      7.1.2 嚴格把好材料驗收關,憑證收料,按規格、質量、數量驗收入庫,及時把材料堆放好。并做好標識,便于隨時檢索。

      7.1.3 現場材料要分類整齊堆放,要節約用材,工地要文明整潔,留出必要的防火通道。

      7.1.4 做好甲供材料往來業務,實行甲供材料每月盤點,為工程結算積累依據。

      第二節 采購管理

      7.2.1 所有材料采購必須按公司的有關管理制度和流程執行,由材料部統一執行。

      7.2.2 采購的所有材料設備必須有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銷售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試驗報告;并按合同和有關的規范標準中的質量要求配合試驗員抽樣檢驗。

      7.2.3 貨款結算要及時、準確,確認無誤才能付清貨款,對不合符規定的貨物應拒付、并及時退貨,做到付款有據,拒付有理。

      第三節 倉庫管理

      7.3.1 倉庫管理由材料負責。倉庫管理人員對入庫物資必須嚴格辦理驗收手續,做到五不收:(1)手續不清不收;(2)數量不夠不收;(3)規格不符不收;(4)質量不好不收;(5)證書不齊不收。

      7.3.2 嚴格把好物資驗收關。凡進庫物資必須憑檢驗報告單、合格證、及有規定的準用證,按品種、規格、型號、數量進行驗收。并根據用途分類堆放,妥善保管及做好標識。

      7.3.3 嚴格執行領發簽證制度。做到收發手續完備,實行日清,月結,季盤點,做到帳物相符,帳表相符。

      7.3.4 凡借用工具一律辦理簽名借用手續,堅持執行損壞照價賠償制度。

      7.3.5 熟悉各類物資的性質及用途,尤其是危險品保管領用工作,確保危險品倉庫安全。

      7.3.6 經常保持倉庫內整潔、衛生、道路暢通。做好防火、防潮、防盜的工作;倉管員必須懂得保管及使用滅火器材。

      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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