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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7 07:05:04 查看人數:61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

      第1篇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

      一、總則

      (一)為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考核、注冊、職責,制定本規定。

      (二)審查員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考核、注冊、使用和日常管理,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備案。

      二、條件

      (一)原則上年齡不超過60周歲,身體健康,所在單位推薦,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車輛相關工作滿3年或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滿2年;

      2.中專學歷或助理工程師技術職稱,從事機動車安檢工作滿5年。

      (二)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考核合格。

      (三)擔任組長的審查員還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和語言文字表達能力;

      2.具有較強的現場條件核查技能和豐富的核查經驗。

      三、考核

      (一)現場條件核查工作程序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流程。

      (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依據的技術條件和方法標準。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使用的檢測儀器設備的基本性能和適用范圍,有關儀器設備的標準,檢定規程或校準方法。

      (五)質量管理的基本理論和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條件及核查方式、方法、技巧等。

      四、注冊

      (一)經考核合格的人員可以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審查員注冊。

      (二)審查員注冊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1.審查員申請表,見附件1;

      2.學歷證明復印件;

      3.技術職稱證明復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三)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確認合格的申請人員給予注冊,發放審查員證書,見附件7。

      (四)審查員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后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申請注冊。

      (五)國家公務員不得申請注冊。

      五、職責

      (一)審查組長職責

      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工作實行審查組長負責制,對核查工作的質量負責。其職責如下:

      1.分配審查組各成員工作,合理編制現場核查計劃,嚴格按程序組織策劃現場核查活動;

      2.主持召開首、末次會議,組織實施現場核查活動,組織審查組內部會議,討論核查情況;

      3.組織完成不符合項的匯總和核查結論的確定,編制現場核查報告;

      4.代表審查組與安檢機構溝通和聯絡,妥善處理核查活動中的異常和爭議;

      5.協調審查組內各項工作,指導審查員獨立完成任務,并對審查員的工作進行評價;

      6.完成與本次核查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7.及時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對安檢機構核查的完整資料。

      (二)審查組員的職責:

      1.在組長的領導下,按分工完成具體的核查工作;

      2.向組長匯報現場核查情況,提交有關的核查記錄;

      3.參與核查報告的討論和確定;

      4.對核查現場所發現的問題提出建議;

      5.對分工審查的項目負責;

      6.協助審查組長完成其他工作。

      六、工作紀律

      (一)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守則》,見附件2。

      (二)服從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三)在接受核查等相關工作時,要事先征得所在工作單位的同意。

      七、日常管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要對注冊審查員進行考核,考核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收集、匯總安檢機構的反饋信息,對審查員進行考核;

      (二)對審查員現場核查工作質量進行抽查;

      (三)對審查員進行年度考核。

      八、暫停與注銷

      (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暫停6個月審查員資格,情節嚴重的注銷審查員資格:

      1. 不履行審查員職責,未遵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現場核查審查員守則》的;

      2. 對安檢機構的核查中,一個年度內累計出現2次工作失誤的;

      3. 無故不服從派遣或在其資格有效期內不參加規定項目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4. 以權謀私,侵害安檢機構正當權益的,或借機推銷產品和服務項目的。

      (二)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從事核查工作,本人提出申請的,予以注銷。

      (三)凡受到2次以上(含)暫停資格的審查員,注銷其審查員資格。

      (四)被注銷的審查員,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九、資格的恢復

      對受到暫停資格的審查員,在暫停期間對其過錯行為認識深刻,并認真予以糾正的,可在暫停期結束后,由本人提出恢復資格申請,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予以恢復審查員資格。

      第2篇 某某工廠職工私人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本單位職工私人機動車輛的管理,強化職工的安全教育,及時準確掌握本單位私人機動車輛信息,建立私人機動車輛管理臺帳。

      第二條 職工購置的私人機動車輛,辦理落戶、買賣、轉籍、保險、養路費、檢審等事宜,應憑個人身份證、以個人名義辦理,不得以單位名義辦理。

      第三條 職工私人機動車輛,應依據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登記注冊、領取機動車輛號牌、辦理相關行車證件和手續、購買保險后,方可上路行駛。

      第四條 擁有、使用私人機動車輛的職工應及時在基層單位登記,并簽訂“私人機動車輛安全使用承諾書”。

      第五條 擁有、使用私人機動車輛的職工,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和法規,嚴禁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輛,保證自己的行為符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勝利油田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條 職工上、下班應乘坐工委提供的通勤車輛。不得私自駕駛私人機動車輛上下班和從事公務活動。

      第七條 駕駛私人機動車輛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由私人機動車輛車主及駕駛人承擔,事故自行處理。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于**工委所屬各單位。

      第九條 附則

      (一)職工是指**工委在崗的正式工、集體工、內聘工、勞動合同工、企業員工。

      (二)私人機動車輛是指職工個人購置使用的各類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

      (三)通勤值班車輛指單位用于接送職工上、下班的車輛。

      第十條 本規定解釋權在**工委hse委員會辦公室。

      附件:私人機動車輛安全使用承諾書

      第3篇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大學)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1、中心車輛由中心辦公室統一管理,做好機動車輛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2、建立機動車輛及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嚴格執行持證上崗的制度,定人定車;

      3、機動車輛在校內應限速行駛,特別是冬季路滑車速要慢;

      4、車上各種備件、工具、滅火器等物品,應配備齊全。車輛鑰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丟失或需要復制車輛鑰匙,必須向辦公室報告;

      5、中心機動車輛只能用于垃圾清運和裝運貨物,不得作為載人交通工具;

      6、駕駛員要認真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交通違章罰款由當事人自行負責;務必做到安全駕駛、文明行車,出車時證件齊全有效;

      7、駕駛員不得將車輛私自交于他人駕駛,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駛,疲勞駕駛和私自出車等違章行為。否則,后果由責任人承擔,同時駕駛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8、車輛一律停放在指定的固定場所,任何人不得私自將車輛開回家或隨意停放在其它地方;

      9、要定期對車輛進行的安全檢查、保養。嚴格執行車輛維修制度,對有制動器、轉向器、燈光等故障的機動車輛未經修復嚴禁投入運行。對長期停用的車輛要搞好封存保養工作,已報經上級部門批準報廢的車輛,不得再行使用;

      10、發生事故,應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單位報告、嚴禁逃逸;

      11、加強對機動車輛的車籍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私車掛靠或以單位名義為辦理各種車籍證明、證件。

      第4篇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監督管理規范

      一、總則

      為了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監督管理工作,不斷提高安檢機構檢驗技術水平,促進安檢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21號),制定本規范。

      二、監督管理的范圍

      (一)對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日常監督,對未獲得檢驗資格許可的機構開展檢驗活動的查處等。

      (二)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人員的監督主要包括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工作中涉及受理、審查、批準的有關人員的監督。

      (三)對獲得檢驗資格許可安檢機構的監督主要包括:資格有效性的情況;依法開展檢驗工作的情況;技術條件的保持情況;計量認證的情況;檢驗儀器設備的檢定或者校準情況及其是否處于完好的狀態;檢驗技術人員的培訓提高情況;檢驗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等。

      三、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職責

      (一)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檢機構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依法進行處理。對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并將情況通報公安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

      (二)國家質檢總局職責

      1.指導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開展的安檢機構監督檢查工作。

      2.對機動車安檢機構開展監督抽查。

      3.及時組織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

      (三)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責

      1.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對安檢機構的監督抽查。

      2.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比對試驗,督促安檢機構保持必要的檢驗能力。

      3.通報安檢機構監管信息。

      4.及時處理對安檢機構的投訴和舉報,調查處理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

      5.每年向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機動車安檢機構資格管理工作報告。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資格管理人員的要求

      (一)依法進行安檢機構的受理、審查、批準。不得違反工作程序對安檢機構進行許可。

      (二)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應當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人員應當一次書面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除非現場能及時完成更改的。

      (四)在辦理安檢機構資格許可時,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請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及時查處并報告安檢機構的違法違規事實,積極查處無證安檢的行為。

      五、安檢機構的職責和守則

      (一)安檢機構的職責:

      1.遵循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2.保持信息系統通暢,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信息;

      3.保證在用設備正常完好,在用計量器具依法進行計量檢定或校準,并按照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要求參加檢驗能力比對試驗;

      4.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遵守保密規定;

      5.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培訓和內部管理;

      6.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7.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中發現普遍性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8.安檢機構如需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的,應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上交檢驗資格許可證書和檢驗專用印章,并向社會公告;

      9.建立嚴格的報告審批制度,對檢驗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10.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與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網;

      11.積極配合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二)安檢機構守則:

      1.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許可證書;

      2.不得超出許可的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3.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

      4.不得出具虛假檢測結果;

      5.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6. 不得使用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檢驗工作;

      7.不得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

      8.不得在工作中以權謀私、索要或者收取禮品、禮金及其他物品,收取賄賂;

      9.不得從事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六、主要監管方式

      (一)對安檢機構資格許可行政審批人員的監督管理主要通過檢查許可工作過程中的有關資料、行政相對人的投訴和有關工作匯報等方式進行。

      (二)對安檢機構的監管方式主要有:查閱原始檢驗記錄、檢驗報告,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組織檢驗能力比對試驗,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調查處理投訴案件,其他能夠反映安檢機構工作質量的監督檢查方式等。

      1.查閱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對安檢機構檢驗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所出具的檢驗報告進行抽樣檢查。檢查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的內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結論應當真實、準確。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應當一致,若同一輛機動車的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中的檢驗數據不一致,應當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分析,對因人為因素造成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已實現聯網監察安檢機構的地區,可以通過網絡進行抽查。

      2.現場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過程:主要檢查安檢機構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的行為;檢驗項目的齊全性和檢驗結果判定的準確性;檢查檢驗工作流程的符合性;檢查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檢驗所用儀器、設備的準確度和有效性以及是否按期進行檢定或校準,檢查原始記錄和檢驗報告是否正確、規范、保存完好。針對問題突出的有關項目組織開展的檢查。可針對審查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中發現的問題和有關部門、群眾反映的問題進行的抽查。根據工作需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就專項內容進行檢查,如檢查儀器設備的檢定或校準情況,是否有出具虛假數據的情況,是否有漏檢、少檢項目或不檢車只收費的情況等。

      3.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安檢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試驗,考察安檢機構檢驗水平。

      4.審核年度工作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每年組織對安檢機構年度工作報告進行審核。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反映安檢機構的有關變化、資格許可條件的保持和檢查等情況,包括:

      (1)安檢機構基本情況;

      (2)機動車年檢驗車型及其數量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業務開展情況;

      (3)在用檢測設備的變更情況和計量器具檢定或校準情況;

      (4)檢驗人員培訓、考核情況,人員變更情況;

      (5)投訴、異議處理情況;

      (6)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

      5.聽取有關方面對安檢機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評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過走訪、電話、征求意見表、座談會的方式保持與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被檢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的溝通,征詢他們對安檢工作的建議,就安檢機構的檢驗流程、檢驗質量等諸方面廣泛地聽取意見,并及時匯總整理形成書面材料。反映的問題一經核實,均要求安檢機構限期整改,并跟蹤檢查。

      6.調查處理投訴案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接到投訴案件時,應當及時做好記錄、調查、處理、存檔工作。重大案件應當報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調查情況屬實時,應當對產生的原因、案件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并依法對責任機構進行處理。

      7.聯網監察:在有條件的地區可通過計算機聯網管理系統對安檢工作進行適時、有效監管。通過聯網系統的實時監測功能,檢查安檢機構檢測線的檢測情況,檢查對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現行有效檢驗標準的執行情況;查閱檢驗報告;抽查是否存在不按照標準進行檢驗,是否存在超許可范圍檢驗的現象。

      七、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要求

      (一)工作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監督檢查不得事先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

      (三)監督檢查中盡量避免影響安檢機構的正常經營活動。

      (四)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安檢機構的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五)在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或2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

      (六)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機構的代表簽字確認。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及時歸檔,并保存3年。

      八、監督檢查結果的處理

      (一)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應當及時將檢查結果通知被檢查安檢機構,同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情況。

      (二)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安檢機構整改完成后,應當向組織檢查的部門提交整改報告。組織檢查的部門應當對安檢機構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三)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四)對依法撤消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五)安檢機構的檢驗資格許可被撤銷后,必須立即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活動。

      九、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查處范圍:

      1.未取得計量認證證書和檢驗資格許可證書擅自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安檢機構在用計量器具未經計量檢定、超過檢定周期、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

      3.安檢機構超出許可檢驗范圍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4.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檢驗資格證書的;

      5.不按照規定參加比對試驗的;

      6.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檢驗結果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7.未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擅自遷址、改建或者增加檢測線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8.拒不接受監督檢查和管理的;

      9.使用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

      10.未按照規定提交年度工作報告或者檢驗信息的;

      11.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的;

      12.推諉或拒絕處理用戶的投訴或異議的;

      13.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3個月以上,未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或未上繳檢驗資格證書、檢驗專用章的,或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未向社會公告的;

      14.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

      (二)對無證從事安檢的責任者,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獲證安檢機構未在檢驗報告上標明檢驗資格許可證編號和未在檢驗報告上加蓋檢驗專用章的,應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對連續兩次通報批評仍不改正的安檢機構,應當組織安檢機構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學習,重新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檢驗資格考核。

      十、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的撤銷和注銷

      (一)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撤銷檢驗資格許可,但是撤銷檢驗資格許可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除外: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2.超越法定職權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3.違反法定程序做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決定的;

      4.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檢驗資格許可的;

      5.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檢驗資格許可的;

      6.安檢機構不履行職責、違反安檢機構守則,情節嚴重的;

      7.依法可以撤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二)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審批機關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并辦理有關手續:

      1.被許可人不再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

      2.檢驗資格許可有效期滿未按規定重新申請取證的;

      3.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5.安檢機構停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1年以上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其他情形;

      7.對注銷檢驗資格許可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并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工作的人員在檢驗活動中接受賄賂,以職謀私的,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撤銷其考核合格資質。

      十二、機動車安檢機構對機動車安檢許可、行政處罰的異議

      對行政處罰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5篇 機動車輛使用及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護。車輛需要保養、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各項交通法規,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每天檢查車輛狀態,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6篇 機動車輛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一、機動車輛使用管理

      1.適用范圍。集團本部及所屬公司配屬的所有機動車輛。

      2.管理原則。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堅持集中管理、統一調度、相對固定的原則。

      3.管理部門。集團辦公室是公司機動車輛管理的管理部門,負責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日常管理培訓、車輛保養、維修及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負責集中辦理車輛保險和報廢等工作。

      4.使用原則。集團配屬的機動車輛用于集團職工開展公務活動。50公里以上的長途用車須經集團總經理批準,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嚴禁任何人擅自調動使用、借用或私自帶車外出;不符合用車范圍的不予派車。未經批準,司機不準以任何理由擅自出車,一經發現,調離現崗位。

      5.領導用車。集團黨政正職指定專車;其他班子成員用車,在使用上堅持不配專車、相對固定原則,上、下班由辦公室指定車輛接送,其它時間用車,提前通知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

      6.部門用車。各部門急辦事宜以及財務取送現金等重要工作事項由辦公室統一派車,其它工作事項,到辦公室申請月票后乘坐公交車辦理。各部門用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用車申請,辦公室按時間順序做好登記,統籌安排車輛及駕駛員,并及時通知用車部門。

      7.車輛配備。各子(分)公司配備的機動車輛要按照專人負責、專人駕駛。加強日常管理,建立《車輛使用登記簿》,集團辦公室定期對配備車輛管理及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8.行車管理。司機出車要按照指定行車路線行車,一般情況下,中途不能隨意改變行車路線,并在安排的時間內準時返回,返回后及時報告。

      9.車輛養護。車輛需要保養、維修時,司機應提前申請,填寫《修車審批表》,經辦公室審查后報主管副總、總經理批準后方可實施,根據車輛具體情況指定修理廠家維修保養。

      10.車輛加油。機動車輛用油必須到集團指定加油站加油,由集團專人負責結算,司機要保管好加油小票。

      11.車輛停放。車輛必須停放在制定位置,不得隨意停放。遇有特殊情況,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停放所需位置。

      12.安全考核。辦公室和技術安全部負責對車輛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及技術培訓,使駕駛員時刻牢記“安全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各項交通法規,杜絕違章,確保行車和人身安全。

      13.駕駛員的管理職責

      (1)駕駛員應掌握有關交通法規,每天檢查車輛狀態,做好車輛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應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確保安全駕駛;

      (2)駕駛員必須準時出車,并提前5分鐘到達指定地點,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到達時,應及時與用車人聯系,說明情況。完成任務后,及時報告;

      (3)駕駛員必須堅守崗位,保持通信暢通,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出車,必須提前向主管領導請假,并把車鑰匙交辦公室。

      14.安全管理。嚴格執行《沈陽鐵路局汽車管理辦法》及公司關于汽車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違反交通法規造成責任事故的,一律由司機本人負責,集團將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15.車輛調配。集團因工作需要調動車輛時,各子(分)公司必須無條件放行。

      二、機動車輛管理安全例會

      1.辦公室每月定期召開汽車交通安全例會。

      2.會議由辦公室車輛主管主持,技術安全部派人參加,汽車駕駛員全員參加。

      3.會議內容

      (1)每名汽車駕駛員報告車輛目前運行的狀況、存在的問題及需要解決的問題;

      (2)車輛主管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交通事故通報;點評每個駕駛員的工作情況;匯總需要維修車輛存在的問題,并下達書面維修計劃;安排部署下一步機動車輛使用管理工作。

      三、機動車輛技術檔案管理

      1.車輛技術檔案由辦公室專人負責,統一管理。

      2.車輛技術檔案應分類保存,統一編號,便于查找,每個車輛檔案應單獨裝訂一盒,做到“一車一檔”。

      3.車輛技術檔案應包括車輛圖紙、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監檢證書、檢驗報告和維修記錄等。

      4.車輛技術檔案變更時,要及時建檔,資料妥善保存。

      四、駕駛員檔案管理

      1.駕駛員必須建立個人檔案,隨時掌握個人的動態。

      2.駕駛人員檔案必須由專人負責管理,便于查閱。

      3.駕駛員檔案包括個人的自然情況、駕齡時間和各種駕駛證件等。

      4.駕駛員檔案發生變化時,要隨時補充新的內容。

      五、駕駛員培訓考核

      1.新任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培訓,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后,方能上崗。

      2.全體駕駛員應參加集團組織的安全、消防、技術業務學習和崗位技術練兵活動。集團每年對駕駛員進行一次安全、消防、技術業務考試,考試不及格不準駕車。

      3.加強對駕駛人員的安全法規教育,積極參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路局汽車管理部門開展的各種安全教育活動,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進行各項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7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和使用規定

      為了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維護本公司安全生產,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公司的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規定。

      一、機動車駕駛管理

      1、駕駛車輛的人員必須是經過公司指定備案的人員。未經公司指定備案人員,不得駕駛公司管理范圍內的車輛。

      2、公司指定的駕車人員必須持有駕駛證,嚴禁無證駕駛、酒后駕駛、疲勞駕車、實習駕駛員不準駕車到外省市和上高速公路行駛。

      3、駕駛人員必須牢記“三不”(不超速、不超載、不違章超車)、“五知”(知車輛情況、知貨物裝載、知道路特點、知行人動態、知氣候變化)。嚴禁開“英雄車、賭氣車”,認真掌握安全行車規律,做到禮讓三先,謹慎駕駛。

      4、對違章、事故多發的駕駛員應當確定為重點管控的駕駛員,建立重點管控制度。

      5、車輛發生火災,按消防應急預案處置。

      6、外出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告知所屬單位第一安全責任人,并根據現場情況及時報警,展開搶救工作。

      7、在公司(專營店)場區道路行駛或車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的速度。

      8、嚴格執行機動車輛事故上報制度,對隱瞞不報,一經查實,將根據公司規章制度嚴肅查處。

      二、車輛使用管理規定

      (一)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

      1、動用公務車輛應預先申請,車輛申請人應在車輛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登記注明用車事由、地點和返回時間,否則被視為公車私用,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追究當事人責任。

      2、因特殊情況車輛晚上不能回公司,必須由向總經理報告批準,并通知行政人事部。

      3、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以及當地交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無交通違章行為,確保安全行車。

      4、駕駛者在使用車輛之前,必須對車輛的技術狀況、外表及內飾進行檢查。如果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車輛主管責任人匯報,在得到書確認后方可出車。如果未經核實車況有異常而出車,因此導致的問題由駕駛者負責。

      5、駕駛者在駕駛車輛過程中,嚴禁在車內吸煙。嚴禁將車輛轉交其他非公司指定的駕駛人員駕駛。

      6、駕駛者在用完車后應做好車輛清潔工作,回公司后及時將車鑰匙交回并做回程登記。

      (二)試乘試駕使用管理規定

      1、試乘試駕車輛由銷售部負責日常使用和管理。僅提供客戶試乘試駕使用。

      2、試乘試駕車輛在提供給客戶駕駛之前,審核客戶駕駛資質,銷售部銷售代表必須跟車試乘試駕。

      3、試乘試駕車輛,如果在公司內試駕,速度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如果在公司外試駕,試駕距離不超過3公里。

      4、在試乘試駕完后,銷售顧問必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清潔車輛,及時將鑰匙交給鑰匙保管者。

      5、如果公司需要安排試乘試駕車作為公務車使用時,申請部門按照《公務用車使用管理規定》辦理。

      (三)商品車移動管理規定

      1、商品車由銷售部負責日常管理。部門經理為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商品車日常管理,指商品車驗收入庫、保管、內部移動、外部移動、銷售出庫、正式向客戶交車、客戶安全駕駛離店的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2、業務流程的每一個環節,在移動交接時必須有書面記錄以確認商品車狀況和責任。否則,如果出現問題,則由車輛當時所處在的環節部門承擔責任。

      3、商品車移動時,必須由指定的人員駕駛。駕駛人員在駕駛前,應對商品車外觀、內飾、儀表、隨車附件等進行檢查,如果發現問題須確認后方可駕駛,否則,出現問題由駕駛人員負責。

      4、如果業務需要商品車外出(如專營店之間換車、公司內調車、展銷、上牌等業務),必須按照公司財務放車制度執行。如果沒有歸口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的《商品車放車單》,門衛一律不予放車。

      5、沒有購買保險的商品車,未經歸口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批準,不準駕駛外出。否則,因此產生的問題,由日常管理部門經理負責。

      6、嚴禁用商品車外出辦理公務和私事。

      7、駕駛人員在商品車駕駛中,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確保行駛安全和商品車完好。凡因違反交通規則導致罰款或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100%責任。

      (四)客戶維修車輛管理規定

      1、客戶維修車輛由服務部管理。服務經理為第一安全責任人。

      2、嚴禁動用客戶車輛外出辦理公務或私事。

      3、客戶車輛在維修過程中移動時,每個環節交接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車輛狀況進行確認,否則,出現問題,車輛當時所處在的環節(崗位)承擔責任。

      4、維修需要外出路試時,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外出路試。門衛憑批準的《維修路試申請單》予以放車,并做好登記。

      5、嚴禁路試人員借路試辦理個人私事。

      第8篇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行駛及作業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 行駛及作業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 廠區內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 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容,聽從保衛人員和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 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 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 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

      第十三條 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 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事件。

      第十五條 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 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 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 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科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 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范作業、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技術部公司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9篇 廠區道路機動車輛安全行駛管理規定

      為加強廠區道路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規范機動車輛遵章行駛,保證廠內設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1、入廠車輛進入生產區前,必須辦理機動車輛入廠通行證,司人員必須接受門衛檢查及安全教育,車輛佩帶防火罩后,方準進廠。

      2、司人員進入廠區內不準攜帶香煙、火種,嚴禁在廠區內吸煙。

      3、駕駛車輛必須為持有路權、正式牌照、行車執照,司機必須持有駕駛證。出廠、入廠機動車輛必須在門衛處進行登記,接受檢查,符合出、入廠要求的持物資出門證、車輛入廠證方可出入。

      4、機動車的制動器、轉向器、喇叭、燈光、雨刷和后視鏡,必須保持齊全有效。

      5、不得在廠內道路隨意停放車輛。

      6、機動車在廠內主干道行駛時,不得超過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過20km/h,在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駛。翻斗車斗不落實不得行駛,不得超載,通過管橋下方注意管橋限制高度,超過限制高度的車輛禁止通行。

      7、機動車行駛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廠房等處時,必須提前減速,加強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周圍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在貨場、廠房、倉庫、窄路倒車時,應有人站在車后駕駛員一側指揮。

      8、嚴禁酒后駕駛車輛,嚴禁車輛帶病行駛。不得在行駛時存在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

      9、進入生產裝置或靠近管線、橋架行駛時,必須有專人指揮,緩慢行駛、確保安全。

      10、各施工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及外雇車輛的安全管理負全責,并對司乘人員進行入廠安全教育,同時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

      11、凡因違反本規定引發事故,除承擔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外,視情節對違章車輛所在單位的主要領導及直接責任者處1000~5000罰款,并在工程例會上通報批評。

      12、指揮部與各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書,落實安全責任。

      13、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保證公司車輛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交通安全法》和華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華能平涼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車輛。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條 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全公司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必須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每季度召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例會,總結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提出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制定防范措施,明確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 全公司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出行必須執行派車單制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第六條 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資質者嚴禁駕駛。

      第七條 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每周一必須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周一班組安全活動。并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其安全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同時,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完善安全教育臺帳和記錄。

      第八條 嚴格執行上崗制和準駕證制度,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行車中要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情緒車、英雄車、賭氣車。

      第九條 針對季節特點和特殊性氣象條件,如大風、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預案。預案制定要有針對性、操作性、正確性和實效性。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定期、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練。

      第十條 長途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 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制”, 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 外聘駕駛人員要以簽訂外包項目的方式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允許簽訂勞務合同,更要嚴禁與個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其駕駛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不全者,嚴禁使用。同時切實規范對外聘駕駛員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管,要確保其與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安全活動和享受勞保待遇,切實做到與正式職工同樣管理、同樣要求、同樣對待。

      第十三條 必須為駕駛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須做到齊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監督其正確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條 乘車人實行最高職務負責制,同車人當中,職務最高者對車輛行駛負有安全監督責任,乘車人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同時在途中不得勸駕駛員喝酒,如遇駕駛員渴酒,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時,乘車人可拒絕乘車,并向單位報告,否則,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章 廠內及生產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廠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禁止在廠區內搶道、超車,貨車嚴禁人貨混載。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廠房內行駛。

      第十六條 廠區道路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七條 運油、酸堿車輛進入廠區后必須由燃運部和運行部派專人跟蹤管理,保證司乘人員遵章守紀、保證其遵守廠內交通規則,確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條 燃管部、燃運部、華茂公司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運煤車輛的接卸工作。進入廠區后必須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司機不得在廠區內隨意走動,不得抽煙、不得參與卸煤工作。

      第十九條 運渣、運灰車輛要經過廠區、國道和灰場道路,沿途情況復雜,交叉路口多,道路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所以要特別強化運渣、運灰車輛管理,運渣、運灰車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廠內行車規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駛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要特別謹慎、小心,在廠內行駛時要嚴禁超速行駛。必須確保灰場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 起重車輛、電瓶車等特種車輛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專門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如要更換人員必須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后,由具備資質人員接手。

      第二十一條 華茂公司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加強對運灰車輛和人員管理,灰庫要完善安全帶懸掛設施、安全警示牌等相關的安全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監管,嚴格執行操作卡,確保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 保衛部門要對入廠車輛嚴格監控,外來車輛盡量不要進入廠區,如必須進入廠區的也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對外包單位車輛要實行準駕證制度,由車隊對其駕駛人員進行審核后,核發準駕證,嚴格納入公司車輛管理范疇。

      第四章 上下班通勤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 職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須乘坐公司通勤車輛,嚴禁乘坐其他車輛(包括出租車、私家車等)。

      第二十四條 職工乘坐通勤車輛必須遵守乘車管理規定,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上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吃零食、追逐、打鬧;嚴禁攜帶寵物上車。

      第二十五條 職工在乘坐通勤車輛中,嚴禁出現干擾司機工作的行為,如與司機聊天、爭執、吵架等。

      第二十六條 車輛啟動后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內任意走動、嚴禁將頭手伸入車窗外,嚴禁向車窗外拋擲雜物。

      第二十七條 嚴禁非本廠工作人員隨意乘坐通勤車輛,如有外來工作人員必須乘坐時,須事先向車隊相關管理人員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條 通勤車輛應嚴格按公司規定的發車時間發車,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調整班次和發車時間。

      第二十九條 要重點加強對上下班車輛尤其夜間通勤車輛的安全管理和行駛中監護、了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 福利區門衛應加強外來車輛的監管,尤其在上下班車輛進入廠區和福利區過程中,加強監護,嚴禁外來車輛阻礙通勤車輛,保證通勤車輛安全。

      第五章 福利區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 福利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機動車輛嚴禁在福利區內超載、超高、超寬行駛及搶道、超車。

      第三十二條 福利區必須完善各種交通指示和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 福利區內車輛應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第三十四條 進入福利區后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第三十五條 福利區內為職工生活場所,進入福利區車輛應切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福利區行車規則,尤其在職工上下班高峰期應特別注意。

      第三十六條 隴東明珠賓館門衛應對進入福利區外來車輛嚴格監控和審查,原則不允許進入。如必須進入時,也應詳細告知福利區行車規定。如發現外來車輛違反相關規定,立即予以請出,并對本廠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 私家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 私家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嚴禁進入廠區行駛。

      第三十八條 私家車輛嚴禁阻礙和妨礙公司車輛正常行駛。尤其嚴禁與通勤車輛爭道,嚴禁搶占通勤車輛車位。

      第三十九條 職工在駕駛私家車外出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視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七章 即時匯報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監察室報告,報告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嚴禁拖延、瞞報、謊報,嚴禁委過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時應及時啟動事故預案。當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責任人必須在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內做出公司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 事故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尤其應吸取教訓,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堅決杜絕事故重復發生。

      第八章 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條 對于造成相應后果者,根據《交通安全法》、《華能集團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處罰外,根據本辦法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拖延、隱瞞、謊報事故者,根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雖未提及,但仍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比照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并納入月度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監察室負責。

      第五十條 本辦法于2006年11月02日發布實施。

      第11篇 廠內機動車運輸安全管理規定

      一、定義:在工廠里,把材料、成品、零件、部件、產品按生產路線、工藝流程進行庫房與車間、車間與車間、車間內部各工序之間的運輸都稱為廠內運輸。

      二、目的:防止各類廠內運輸車輛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分類:

      1.把原材料運到工廠。

      2.把原材料搬運入庫或運到堆放場地。

      3.將材料由倉庫或堆放場地運到車間或者生產作業班組。

      4.零、部件、原料在車間內部班組、工序間的轉運。

      5.零、部件、原料在車間與車間之間的轉運。

      6.將產品由車間運送到庫房。

      7.將產品由庫房發運出廠。

      四、廠內運輸易發生的事故種類:廠內運輸易發生的事故有撞車、翻車、軋輾以及在搬運、裝卸、堆垛中物體的打擊等。

      五、安全操作規程:

      1.廠內車輛駕駛員經過體檢合格后,由正式駕駛員帶領輔導實習一個月,經過考試合格后,由主管部門發給合格證,即可獨立駕駛。非司機和無證者一律不準駕駛。

      2.出車前必須詳細檢查剎車、方向盤、喇叭、輪胎等部件是否良好。

      3.駕駛員嚴禁酒后開車,行車時嚴禁吸煙,思想要集中,不準與他人談笑打鬧。

      4.駕駛室內只許坐一人(隨車實習時除外),車廂內及拖掛車上禁止乘人。

      5.車輛只準在廠區及規定區域內行駛,凡需駛出規定區域時,必須經公安部門同意。

      6.廠區行駛速度最高不得超過15km/h。在轉彎、狹窄路、交叉口、出入車間的大門、行人擁擠等地方行駛速度最高不超過5km/h。

      7.裝載物件時,寬度方向不得超過車底盤兩側各0.2m,長度方向不得超過車長0.5m,高度不得超過離地面2m。不得超載。

      8.裝載的物件必須放置平穩,必要時用繩索捆牢。危險物品要包裝嚴密、牢固,不得與其他物件混裝,并且要低速行駛,不準使用拖掛車拉運危險品。

      9.行車前應先查看前方及周圍有無行人和障礙物,鳴笛后再開車。在轉彎時應減速、鳴笛、開方向燈或打手勢。

      10.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11.工作完畢,應做好檢查、保養工作并將車輛駕駛到規定地點,掛上低速擋,拉好剎車,上鎖,拔出鑰匙。

      12.在裝卸車的過程中嚴格按照《車輛貨物裝卸規程》操作。

      第12篇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哈爾濱通信段勞動安全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哈通的改革與發展,直接關系到全局安全生產形式的穩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機動車使用中的安全管理,遏制機動車道路交通肇事,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和《鐵路企業傷亡事故處理規則》鐵道部令(第7號)、等法律、《哈爾濱鐵路局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法規的要求,結合哈局的實際,特制定《哈爾濱通信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條 各車間、科室要高度重視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必須把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上,使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到實處。

      第三條 各車間、科室要按照機動車“誰配屬誰負責”的原則,構建起“配屬單位負責、設備(車管)部門綜合管理、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監督”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做到職責清晰、協調配合、共同把關,形成有效的機動車弄權管理機制。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段管轄的各單位。

      二、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機動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段成立交通安全領導小組。段長任組長,負責后勤工作的副段長任副組長,成員有辦公室主任、車隊長技術科主管設備工程師和勞安工程師組成。下設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分別由辦公室、技術科和安調科有關專兼職人員組成。負責汽車定編、報廢、更新、汽車檔案等技術管理工作。各車間負責本車間的交通安全及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段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鐵道部、省、鐵路局和通信段對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組織制定實施辦法。

      2全面負責全段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管內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和結案工作,及時通報有關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

      3對全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指導,及時解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定期進行總結分析,并負責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對策。

      4制定交通安全獎懲規定。對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車間及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三、機動車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各車間要建立和完善機動車安全管理責任制、逐級負責制、崗位責任制,確保道路交通運輸的安全。

      第八條 嚴格限制長途機動車的使用。各車間、科室人員在管內出差開會等,原則上凡可乘火車前往的不乘機動車。除搶險救災、事故調查處理,處理突發事件,一律不得跨越城區使用。因特殊情況確需乘車輛跨越城區時,必須由段和車間主要領導審批并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對經常有長途任務的機動車,要選派技術好、責任心強的駕駛員和車況好的車輛,并固定下來。

      第九條 嚴禁干部和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段和車間干部不準用公款辦理駕駛證和用單位車輛學習駕駛技術,已有駕駛證的干部一律不準駕駛單位公車。不是駕駛員職名的職工不準操作機動車。一經發現,工人按嚴重違章處理,干部按嚴重違紀處理。

      第十條 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的管理。因工作需要而外借或臨時租用機動車時,必須經段主要領導批準,并要簽訂合法的合同、協議,并在合同、協議的條款中明確雙方所承擔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報廢機動車的管理。凡是達到國家規定報廢標準的在用車輛,應及時辦理報廢,上報路局物資處審批,不得強行使用。需延期使用的機動車必須由當地公安監理部門檢驗合格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條 加強機動車安全備品的檢查。主管汽車的專兼職人員,要經常監督檢查駕駛員隨車攜帶的滅火器、安全帶,以及備用品、附屬件的性能是否齊全、有效、可靠,發現問題應督促有關人員盡早、盡快修復和解決。并教育督促駕駛員和乘車人員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等安全備品。

      第十三條 段辦公室負責機動車管理工作,同時設立專職隊長,負責段駕駛員教育、車輛保養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以下管理制度:

      1建立派車制度。機動車管理應由辦公室車隊長負責,每天根據出車用途派調,并有出車登記、收車記錄簿。出長途的機動車應填寫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按“三檢”規定的內容認真檢查、記載。

      2建立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制度。機動車車油材料消耗定額的制定,應結合段和車間的工作性質、任務、生產規模、地理環境、道路交通、車輛技術狀態等實際,制定相應的機動車油材料消耗定額和駕駛員節獎超罰制度。

      3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學習制度。段和車間每月應組織機動車駕駛員不少于4小時的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要有點名、有內容、有紀錄、駕駛員有筆記。重點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路局、段的文電和道路交通事故案例。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和安全駕駛技能。

      4建立車輛檢查制度。段和車間的領導要制定切實可行的車輛檢查制度,對管內的車輛進行經常性的路檢和場(庫)檢,并有記錄。

      5建立機動車保養制度。機動車保養是對使用中的機動車進行維護作業,以維護機動車正常的技術狀況和延長機動車使用期限。其主要內容是清潔、檢查、緊固、調整以及潤滑。配屬機動車的車間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保養項目認真進行維護。

      6建立駕駛員“三檢”制度。“三檢”制度:即出車前檢查,運行途中檢查,收車后檢查。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完成任務后,應向負責人進行安全行車情況匯報。“三檢”制的內容張榜上墻。

      7建立事故分析制度。事故的發生有其必然性,必須從人、車、道三個方面分析。在事故發生后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處理,追究肇事車間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8建立機動車臺賬、技術檔案制度。按鐵道部設備辦公室統一規定建立機動車技術檔案,段的機動車應由技術科負責登記造冊,登記的臺賬、技術檔案要有原始資料,應與現有機動車相符,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 在嚴格遵循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及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認真吸取歷年來發生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訓,確保機動車運輸作業的安全,段和各車間要重點抓好11個關鍵環節的控制:

      1.長途安全行駛。長途連續行車超過有關規定的公里數和時間時,應由2人輪換駕駛機動車,同時要選派駕駛技術熟練和有安全駕駛經歷的機動車駕駛員承擔長途駕車工作。機動車上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保持安全車速。

      2.發揮安全監督員作用。因公務確需二人以上乘同一車輛外出的,在派車時,應指派一人為安全監督員。副駕駛位置設安全監督員坐席,并明確安全監督員的責任,在車輛行使中發揮安全聯防控制作。

      3.杜絕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嚴禁無證、酒后、疲勞、超速、超載、逆行、闖紅燈、撥打接聽手提電話和違反禁令標志及不服從執勤交警指揮等違章行為駕駛機動車。

      4.行駛中安全距離。同車道行駛時與前車的安全距離、會車或超車時兩車側向的安全距離、超車后與被超車車輛的安全距離、車輪至路邊安全距離,在按規定保持行車間距的基礎上,還要結合當時天氣、路面、車速、裝載等情況,適當加大安全距離。

      5.惡劣氣候駕駛員出車控制。暴風雨雪霧天原則上不允許出車,特殊情況下必須出車時,駕駛員應降低速度,加長制動距離,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準備,避免緊急制動車輛、打方向盤時出現車輛側滑,原地調頭等現象。行駛在有冰雪的路面要加設防滑鏈條,霧天要開防霧燈等。

      6.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安全控制。駕駛機動車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必須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不得搶道或盲目通過。

      7.倒車時安全控制。倒車前須查明車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準倒車。遇有特殊情況,安全監督員要親自下車指揮。

      8.車輛載人安全。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人數,貨車不準客貨混載。按規定大型貨運機動車在短途運輸時,在嚴格遵守車輛貨物裝載加固規定的前提下,車廂內可以附載押運或裝卸人員一至五人,但須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時,貨物上不準載人。

      9.貨物的安全裝載。裝運貨物時必須遵守車輛裝載規定,嚴禁超載、超高、超長、超寬,貨物裝載必須均?平穩,捆扎牢固等。超過裝載規定范圍的,必須經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按規定和要求行駛。

      10.危險貨物的安全運輸。運輸易燃、易爆、危險品前,必須事前按規定辦理運輸證,機動車駕駛員和押運人員必須經過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嚴格執行危險品運輸的規定。

      11.嚴格要求機動車駕駛員按道路交通信號、道路交通標志、道路交通標線和車輛行駛的規定駕車,遵守會車、轉彎、掉頭、停車和夜間行駛規定,遵守帶掛車、牽引車輛的規定,不得強行或違章超車等。駕駛員出車前要充分休息好,駕駛機動車時必須精神集中專心駕駛,排除外界干擾,不做任務妨礙安全行車的事情,要準確判斷路面、行人和車輛情況,提高對突變情況的處理能力。

      第十五條 派車辦法

      1、日常生產、公務用車,須由各科科長(主任)或各部門負責人提報派車單,由部門主管領導批準,報車隊長派車,車隊長手機必須24小時開機。

      2、日常生產、公務緊急用車來不及提前報派車單的,應在用車當日段早交班會后提出,由用車人填寫派車單,經主管領導批準,車隊長從當日應急備用車中派車。

      3、特殊情況緊急用車來不急由本系統主管領導批準的,可由車隊長填寫派車單并派車,事后由用車部門主管領導補簽。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必須填寫《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4、日常生產、公務用車的審批權限,定在以下領導:段長、黨委書記、副段長、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

      5、節假日、雙休日和日常夜間的生產、公務用車,須由段調度填寫派車單,經值班干部批準,派值班駕駛員出車,值班駕駛員應在派車單上按項目認真填寫后交門衛。

      6、特殊用車,如外單位借車、婚喪用車、雙休日、節假日用車,以及日常、夜間需動用非值班車輛的,必須經段長、黨委書記、主管后勤副段長批準方可派車,由批準人通知調度填寫派車單并通知門衛放行。婚喪用車用車人可根據所用車車型交納燃油費,由用車人帶車去加油站加油。

      7、車隊長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安排汽車的使用,用車單位和用車人無權選擇車輛。

      8、車隊長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建議對駕駛員所駕駛的車輛進行調整,并報主管領導批準。

      9、車隊和所有用車單位及用車人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

      四、機動車的使用和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汽車使用及費用管理

      具體結算辦法:

      1、全段汽車凡是上繳國家的各項費用由汽車科目費用列支。

      2、燃油和材料維修費用分批分期由生產費和工程費用補充。

      3、具體運作由各系統主管副段長、車隊長、計財科長、各系統技術科科長本著按用車量大小來分擔列支費用大小的比例,共同協商解決。

      4、車隊所有汽車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規定,統一到指定廠家修車。

      5、當汽車發生故障需要修理時,由該車駕駛員提出所修項目,車隊長確認同意,填寫送修單后到指定修配廠修理。

      6、送修車駕駛員要認真配合修車,并認真核對所修項目的工時費、材料費,確認無誤后在修配廠結算單據上簽字。

      7、在修車過程中,檢查發現送修單上沒注明的項目,而又必須修理時,必須馬上通知車隊長。經車隊長同意后方可加項修理,否則所加項目發生的一切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8、每月底由車隊長統一到修配廠進行結算。車隊長要認真核對修車發生的費用各車駕駛員的簽字及車隊的送修單。

      9、結算的修車明細費用必須與修車發生數額相等。修車明細表上必須有修車駕駛員復核后的簽字,才能上報段長審核批準后報銷。

      10、車隊必須根據季節不同對所有汽車進行百公里耗油量的標定。每月底統計派車單,對單車月走行公里數,單車月耗油數,進行分析,節約獎勵,超支處罰,并查清超支原因后制定整改措施。

      11、汽油、柴油由車隊長統一發放。駕駛員領取油票在油料發放登記本上簽字,登記本上注明領取油票的時間和數量。

      五、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沿線汽車管理制度

      1、沿線車間配備的駕駛員日常考勤、考核、各項管理由車間主任負責。

      2、車間主任負責車輛日常生產、集中修、故障處理等用車的調度指揮,并做好車輛出車登記、記清出車用途。

      3、車間主任要認真掌握汽車的成本支出(用油、公路費、零配件),不得計劃外超支。如發生計劃外超支,超支部分由車間自行負擔。

      4、凡在哈地區落戶的車輛,養路費、車船稅、貨車管理費、貨車二保費、年度檢車費由段車隊統一辦理,分別記帳。在其它縣市落戶的車輛由車間自行辦理后,由車隊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

      5、所有車間汽車保險費按局電報精神,由段車隊統一到局汽車保險代辦交納。

      6、哈地區各車間汽車、燃油、汽車修理必須到段車隊指定加油站加油,指定修配廠修車。每月用油到車隊領取油票,修車經車隊長同意后,到指定修配廠修車。單車記賬后在該車有權支出成本中列支。沿線車間汽車用油、零配件、養路費、修車費等由該車間主任直接負責,購買記賬,須有車間主任和駕駛員共同簽字,每月報給車隊長分別記賬列支后到財務報銷。修車或購買配件,金額超過200元以上的須向車隊報告,車隊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否則在報銷時不予列支。

      7、沿線車間配備的汽車,原則上為管轄范圍內的日常集中修、故障處理用車,車間主任要把好汽車使用關、安全關,降低成本做到不超支。堅決杜絕出私車和與生產無關等用車,車輛禁止跨越轄區使用,特殊情況需跨區運行必須經主管副段長批準,車隊長登記方可使用,并填寫跨越城區運行記錄。

      8、如有大項工程施工用車,技術科承認所發生的汽車費用,應由段技術室在工程科目中列支。

      9、各車間駕駛員必須遵守段汽車使用管理辦法中的各項有關規定,服從段汽車隊長的管理。必須做到車鑰匙24小時不離身,絕對不允許其他人員駕駛,如發現責任同負。特別是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的,一經發現,將就地免職,干部擅自駕駛公車發生事故的,除解除責任者干部身份外,還承擔事故全部損失。

      10、段汽車隊長每月對沿線車間汽車使用情況,包括車容、車況、成本支出、安全管理等進行檢查指導,并有記錄。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獎勵和處罰,對不稱職的駕駛員有權建議,并報主管副段長批準調整或調離。

      六、駕駛員的管理教育

      第十八條 要嚴把機動車駕駛員隊伍素質關。段和車間在選配駕駛員時,要認真把關,選擇政治素質好、道路交通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術熟練、遵章駕駛、身體健康的人員擔任。擔當跨城區行駛任務的駕駛員,必須有五年以上駕齡。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疾病(如: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癲癇、眩暈、發燒、嚴重的耳疾、眼病、肢體嚴重傷殘等)的人員,不準駕駛機動車。對技術低、素質差、特權思想嚴重、年齡偏大的駕駛員要進行適當和必要的調整。

      第十九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人員除按規定參加地方交警部門組織的安全學習外,段和車間要定期組織機動車駕駛員安全學習,對其進行安全法律、法規和遵章守紀教育。段每年對管內駕駛員進行一次集中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天),并組織考試,考試不合格者路局統一進行補考,合格后由路局統一發機動車駕駛員山崗證,補考不合格者要調離駕駛員崗位。無上崗證繼續駕駛機動車的駕駛員,按路局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要加強對機動車駕駛員日常出車的安全教育。機動車駕駛員要牢記自己的責任,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隨時使機動車處于良好狀態。駕駛機動車行駛中,在情況不明、視線不清,以及通過交叉路口、狹路、橋梁、彎道險坡、車站和繁華地點時,應減速緩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在通過。會車時,應減速靠右行駛,做到禮讓“三先”(先慢、先讓、先停)。超車時,必須選擇好路段,提前鳴號(晚間可用燈光信號示意),不見前車讓路,不得強行超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前應睡眠充足,精神飽滿,不得疲勞駕車。

      七、交通事故的分類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事故分以下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2人;或者財產損失不足10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0000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0000元以上不足60000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0000元以上的事故。注:“財產損失”即直接經濟損失,是指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不含現場搶救、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也不含停工、停產造成的間接損失;“死亡”以發生事故30天內死亡為限;“輕、重傷”鑒定標準,按高檢、高法、公安部門發布的(人體傷害鑒定標準)執行。

      第二十二條 事故報告

      1.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和隨車乘坐人必須積極搶救傷者,找證明人和保護現場,要盡快通知當地交警部門和報告單位,積極配合交管部門進行處理,對事故現場調查記錄確認無誤后,肇事人和單位方能簽認。

      2.交通事故發生后,無論交管部門處理與否,責任歸屬,肇事單位遇有職工傷亡,都必須在規定時間內逐級向段和路局勞動和衛生處書面報告,重大以上事故隨時報告,一般事故24小時內報告。

      第二十三條 事故處理

      1.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以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為準,《責任認定書》下達后,不論責任大小,位須復印后報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各一份。交通安全管理辦公室根據責任大小,確定是否列責任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及以上的列為單位責任事故),將根據獎懲本辦法有關條款進行處罰。事故發生后,必須認真分析、及時處理,做到“四不放過”。交管部門(責任認定書)下達后,肇事單位及時填寫《交通事故報告表》一式二份報主管交通安全的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待批復后追究有關責任者。

      2.經批準租賃、承包出去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各單位仍按規定時間向主管車間部門報告,有人員傷亡按《傷規》規定處理。

      八、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 獎勵

      段每年對在交通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車間和個人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1.車間全年無事故、無違章,并在汽車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2.連續駕駛汽車安全行駛50萬公里以上、三年無交通安全事故的駕駛員。

      3.全年無一切交通事故,路局和段檢查各項指標達到考核要求的單位。

      第二十五條 處罰

      1.對發生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車間,實行掛“黃牌”制度,具體規定如下:

      (1)掛“黃牌”車間期限半年,由段主管部門負責對其進行整頓。

      (2)考核期滿摘“黃牌”的車間,須寫出整改總結和摘牌申請,經路局勞動和衛生處、物資處車管部門考核后報主管領導批準。

      2.對發生交通責任一般事故的車間由段通報批評,并罰款2000元,駕駛員下崗三個月,經強化培訓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崗。

      3.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駕駛員或肇事者),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如下:

      重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下崗一年,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半年,罰款6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1%。

      特大事故:對事故負有全部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2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4%;對事故負有主要責任者,免去駕駛員職務,對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3%;對事故負有同等責任者,下崗一年,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800元并賠償全部經濟損失的2%。

      4.對發生重大、特大責任交通事故的單位及相關人員,按責任大小實行追究,具體追究處罰標準按〔哈鐵勞(2005)86號〕《哈爾濱鐵路局責任從業人員傷亡事故處罰辦法》執行。

      5.機動車駕駛員因私事出車,發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的,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去駕駛員職務,一切后果由責任者自負,并追究其違紀責任。

      6.機動車駕駛員因酒后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全部經濟損失(機動車駕駛員死亡除外)。

      7.各級干部因駕駛公車發生交通事故,無論責任大小,一律免職并承擔經濟損失。

      8.無上崗證人員駕駛公車,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者,無論責任大小,對責任車間罰款5000元,掛黃牌6個月,通報全段;黨政正職罰款1000元;行政紀律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

      9.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員負有全部責任,并觸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10.對發生事故不按規定時間上報或隱瞞不報,或隱瞞事故情節者一律按處罰規定提升一個等級處理。

      11.段各科室和車間人員如因規章制度不健全,卡控措施不到位或因循私情不及時糾正違章而發生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對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罰款1000元。

      九、附則

      第二十六條 段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國家和鐵道部有明確規定的,服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通信段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機動車跨越城區運行審批表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資格許可審查員管理規定(十二篇)

      一、總則(一)為規范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下簡稱“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核查工作,加強安檢機構檢驗資格許可審查員(以下簡稱“審查員”)的管理,統一審查員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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