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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票管理標準實施細則(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2 11:10:01 查看人數:46

      工作票管理標準實施細則

      第1篇 工作票管理標準實施細則

      1 目的

      為了規范黃陵礦業煤矸石發電有限公司(2×300mw)(以下簡稱公司)工作票操作流程,規范工作票管理,提高發電設備檢修的安全管理水平,減少因人為因素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設備的損壞,提高檢修工作的質量和效率。特制定本細則。

      2 適用范圍

      2.1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工作票的執行、檢查考核與統計管理的程序與要求。

      2.2 本細則適用于公司一切主輔生產設備以及與生產設備有聯系的其它輔助系統上進行的檢修、消缺、維護、試驗、安裝等工作的工作票管理。

      3 引用文件及關聯文件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gb26164.1--2010)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gb26860--2011)

      4 專用術語及定義

      4.1 工單為檢修工作任務聯系單,當消缺工作不需要辦理工作票時,工單為檢修與運行之間的工作任務聯系單,工單不能代替工作票使用。

      4.2 工作票是為保證電力生產設備的檢修工作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行流程和規范的、必須經過一定的審核和批準手續的、針對于檢修中應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5 執行程序

      5.1 工作票管理一般要求

      5.1.1 公司各部門進行需要采取隔離措施的檢修工作時必須辦理工作票,并應根據檢修設備的不同選擇正確的工作票種類,熱力檢修工作選擇熱力機械工作票模板,各部門做好統計工作;不需要采取隔離措施的消缺工作,必須辦理缺陷單手續和維修工單,生產現場工作禁止無票作業。

      5.1.2 在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經值長許可后,可以沒有工作票即進行處置,但必須由機組長(或值長)將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記在運行日志內。

      5.1.3 凡計劃夜間或第二天進行的檢修工作,應在第一天的16時以前上票(事故搶修除外);對于不涉及運行方式而進行臨時消缺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以及配合熱機檢修的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可在當天上票,當日消缺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1小時上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可在工作的當日上票。

      5.2 缺陷單和維修工單執行流管理要求程

      5.2.1 四類缺陷走缺陷單流程辦理。

      5.2.2 三類缺陷如不需運行人員做措施的,也可走缺陷單流程辦理,需要運行做措施的則必須辦理工作票。

      5.2.3 維修工作(如轉機加油、設備清掃、設備保溫、設備刷漆、閥門手輪掉、盤根緊固、法蘭滲水緊固、輸煤沖洗卷盤等等,不限于此)不需運行人員做措施的,可走維修工單辦理。

      5.2.3.1 辦理維修工單流程時一式兩份,發電運行部和設備管理部各執一份。

      5.2.3.2 維修工作結束后,執行維修工單結束流程,并在工單上簽字確認,填寫工作結束時間。

      5.2.3.3 發電運行部對辦理的維修工單進行認真備案,做好維護工單的許可、結束和注銷工作。

      5.2.3.4 辦理維修工單流程時,風險預控票同時執行。

      參見《設備缺陷管理標準》

      5.3 工作票辦理程序

      5.3.1 填寫工作票

      5.3.1.1 工作票負責人根據工作性質選取相應種類的工作票,填寫工作組成員、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工作范圍、所在專業、電話、填票人、填票日期等信息后提交。電氣工作票工作內容中應將工作地點詳細填寫。

      5.3.1.2 在“隔離對象”選項卡中填寫需要檢修設備、隔離內容和隔離方式。

      5.3.1.3 在“關聯信息”選項卡中可根據工單的計劃工作時間,調整工作票的計劃工作時間。

      5.3.1.4 在“隔離措施”選項卡中填寫具體的隔離措施,確定需要隔離的設備、措施類型、措施說明、隔離狀態、安全標示、是否要求恢復等內容。

      5.3.2 提交工作票

      工作負責人檢查確認工作票填寫完整正確,隔離措施完整正確,并對工單分項進行“分項確認”后,工作負責人方可提交工作票。

      5.3.3 簽發工作票

      5.3.3.1 工作票簽發人審查工作內容、安全措施無誤后,簽發工作票。

      5.3.3.2 工作票簽發后由工作負責人通知當班運行機組長或主值安排接收工作票。

      5.3.3.3 工作票簽發人在簽發工作票前應與值長溝通,確認該項工作具備隔離條件時,方可簽發工作票。

      5.3.4 接收工作票

      5.3.4.1 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票后,應認真核對工作內容,審查安全措施是否齊全,審查發現工作內容或安全措施有疑問時,應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發生下列情況應將設備管理系統中工作票打回,重新填寫、簽發工作票。

      (1)工作任務不明確。

      (2)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有誤或重要遺漏。

      (3)安全措施含糊不清。

      (4)按工作任務要求退出設備運行或備用以及退出有關熱工、電氣保護、自動裝置而未辦妥有關審批手續。

      (5)其它不符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工作票。

      5.3.4.2 工作許可人接到工作票后,應認真核對工作內容,根據現場實際,審查安全措施齊全無誤后,在設備管理系統中完成“接票”工作。

      5.3.4.3 工作許可人在設備管理系統中完成“接票”工作后,若發現安全措施有遺漏需要補充時,必須由工作許可人將設備管理系統中工作票狀態改為“補充措施”狀態,并在設備管理系統上填寫相關補充內容,然后再進行一次設備管理系統的“接票”操作。

      5.3.4.4 工作許可人完成上述工作后,通知值長批準工作票。

      5.3.5 批準工作票

      5.3.5.1 若值長審核發現工作票措施不全面,通知工作許可人執行“補充措施”。

      5.3.5.2 值長審核工作內容和安全措施無誤后,在批準工作時間框內確認或修改計劃工作的時間,批準后通知工作許可人開始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5.3.6 布置和執行安全措施

      5.3.6.1 工作許可人打印兩份工作票,根據計劃開工時間、機組運行方式和值長意見,在適當時候布置安全措施,工作票頁數為兩張以上時,應分別用訂書機進行裝訂。

      5.3.6.2 當隔離對象不能被有效隔離時,工作許可人將設備管理系統中工作票狀態改為“擴大措施”,增加隔離措施,通知值長重新批準工作票。

      5.3.6.3 熱機工作許可人每布置完一項安全措施后,在相應措施執行情況欄內打“已執行”,同時在執行人欄內簽名確認。

      5.3.6.4 對于電氣第一種工作票,工作許可人根據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的要求全面正確地布置完成,對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認真填寫,并要求如下:

      (1)已拉開的刀閘和開關,只填寫編號。

      (2)已裝設的接地線,應寫明裝設的具體地點、接地線編號和組數。

      (3)已合入的接地刀閘,必須寫明接地刀閘的雙重編號。

      (4)需要加裝絕緣隔板時,必須寫明裝設的具體位置、隔板的編號。

      (5)已設遮攔、已掛標示牌,必須寫明地點和標示牌名稱。

      (6)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必須寫明鄰近工作地點有觸電、誤登帶電設備、誤進帶電間隔等,發生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部位和帶電設備名稱,并提出補充安全措施和要求。

      5.3.6.5 隔離措施完成后,工作許可人通知工作負責人辦理開工手續。

      5.3.7 開始工作

      5.3.7.1 檢修工作開始前,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工作票中已執行的安全措施,既要與工作票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又要與現場實際布置的安全措施相符。由工作許可人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當鄰近有帶電設備時,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帶電部位,正確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的危險,工作負責人對照工作票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然后工作許可人在設備管理系統中完成“工作許可” 流程,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工作票由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各持一份。

      5.3.7.2 開工前,工作負責人應向工作班成員詳細交待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分工情況、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明確鄰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正確說明工作地點周圍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有爆炸的危險,工作班成員必須認真聽取講解。工作負責人或安全員要向一部分成員提問,確認每個成員對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確實了解清楚的基礎上,方可開工。

      5.3.7.3 嚴格執行工作票開工手續,切實做到“四不開工”:

      (1)工作地點或工作任務不明確不開工。

      (2)安全措施的要求或布置不完善不開工。

      (3)審批手續或聯系工作不完善不開工。

      (4)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沒有共同到現場檢查或檢查不合格不開工。

      5.3.7.4 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許隨意變更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如必須變動時,應取得工作許可人同意,并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5.3.7.5 工作負責人應始終在工作現場,認真履行其安全職責,對工作班成員的檢修工作認真監護,及時糾正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5.3.7.6 檢修工作中部分檢修設備需要加入運行時或檢修項目需要變更時或需要增設安全措施時,必須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

      5.3.7.7 運行值班員發現檢修人員在檢修工作中有違反《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或沒有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以及任何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情況時,應立即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令檢修人員退出現場,同時立即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匯報。

      5.3.8 工作人員變更

      5.3.8.1 工作負責人因故離開工作現場,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

      5.3.8.2 工作負責人需要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

      5.3.8.3 更換工作負責人后,原工作負責人必須向新工作負責人對現場工作情況進行詳細交待,清楚后新工作負責人方可開始工作。

      5.3.8.4 工作票簽發人、新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兩份工作票中簽字,工作許可人負責將新工作負責人姓名輸入到設備管理系統中。

      5.3.8.5 工作班成員變更,新加入人員必須進行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學習,由工作負責人在兩張工作票的“備注”欄分別注明變更原因、變更人員姓名、時間并簽名。

      5.3.9 檢修設備試運

      5.3.9.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方能交工的檢修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離至安全地點,并將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許可人。

      5.3.9.2 工作負責人通知工作票簽發人檢修工作已完成,工作負責人在設備管理系統中確認工單分項工作完成,工作許可人進行恢復措施操作,檢查工作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

      第2篇 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細則

      本細則適用于三門峽華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及大唐三門峽發電有限責任公司內部動火工作票的填寫、使用和管理。

      2.總則

      動火工作票使用范圍: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即禁火區)進行明火作業均應使用動火工作票。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

      所謂明火作業:系指在明火禁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3.動火工作票的種類及適用范圍

      3.1一級動火工作票

      一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電廠的一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有效時間為48小時;

      3.1.1一級動火區系指火災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或場所。對于火災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部位及場所還必須采取特殊的重點防火措施。其包括:

      (1)加油站、油庫圍墻以內,鍋爐燃油系統及燃油管路周圍5米及以內;

      (2)油罐、油泵房、及有油污存在的溝道及地勢低洼的場所,和油管道直接連接的蒸汽管道;油罐、油池、油站和距油罐、油池5米及以內場所;

      (3)汽輪機油系統及周圍10米以內;

      (4)小型油庫及油處理室內;

      (5)制氫站圍墻內及距氫氣系統(含氫管道、氫氣瓶、閥門、法蘭等)10米以內;

      (6)在運行中或充氫狀態下的汽機房內,高至屋頂;

      (7)原煤斗、難以與系統切斷的煤粉管上動火;

      (8)輸煤系統#0、#1皮帶間;

      (9)脫硫系統吸收塔內部及外壁,吸收塔本體聯通管道至其第一道可拆除法蘭部分;原煙道、凈煙道內外壁;漿液循環泵出入口管道;濾液箱、廢水處理箱、事故漿液箱內外壁;

      (10)乙炔間及距乙炔間10米以內場所;

      (11)電纜夾層、電纜隧道及充油電氣設備上動火;

      (12)集控室,化學程控室,輸煤程控室,脫硫控制室,通訊站,調度站,計算機房(dcs電子間、保護間、工程師站),檔案室,仿真機房;

      (13)變壓器區域內、升壓站、蓄電池室,勵磁設備間,6kv配電間、380v配電間、柴油發電機室;

      (14)氣瓶庫、易燃易爆品存放場所;

      (15)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一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2二級動火工作票

      二級動火工作票適用于發電廠的二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作業,有效時間為7天;

      3.2.1二級動火區系指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其包括:

      (1)鍋爐房除應辦理一級動火的設備、場所以外的所有重點防火部位和場所;

      (2)輸煤系統除#0、#1皮帶間以外的輸煤皮帶間、斗輪機、翻車機等;

      (3)機組停運且發電機機組排空氫氣24小時后,在本汽機房內除一級動火范圍以外的場所、設施;

      (4)一級動火區以外的脫硫設施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硫酸管道;

      (5)硫酸管道、酸堿罐區;

      (6)物資倉庫一級動火區以外場所及其他較危險場所;

      (7)由于情況變化公司認定的其他二級防火部位和場所。

      3.3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a.油船、油車停靠的區域;

      b.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c.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

      d.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e.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4.動火工作票的使用和管理

      4.1動火工作票的填寫

      動火工作票應一事、一地辦理,不得兼辦。微機辦票時,要采用宋體五號字。其具體內容如下:

      4.1.1“動火負責人”欄的填寫:工作監護人即為動火工作負責人;一個工作組動火,應將該工作組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應將總工作負責人姓名填入此欄;

      4.1.2“班組”欄:一個班組檢修,班組欄填寫工作班組全稱;幾個班組進行綜合檢修,則班組欄填寫檢修單位;

      4.1.3“動火地點”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地點(設備所在地);

      4.1.4“設備名稱”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設備名稱。設備名稱要求寫明設備的雙重名稱;

      4.1.5“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設備動火工作內容;

      4.1.6“申請動火時間”欄:應寫明計劃完成該項動火工作所需要的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48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不得超過7天(168小時);

      4.1.7“動火區域測量結果”欄:由發電部測量人填寫,寫明動火區域內測量空氣中所含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實際測量值(注明單位、安全值)、測量時間、測量人、使用儀器型號編號;(不需測量時空白)

      4.1.8“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8米;

      b.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c.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d. 現場防火監護措施;

      e.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4.1.9“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b.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0“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a. 核實檢修提出的防火和滅火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b. 指導檢修人員防火和滅火工作措施;

      c. 現場防火監護措施;

      d. 考慮動火設備周邊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4.1.11“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負責人填寫,確認“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檢修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2.12“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工作許可人填寫,確認“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離后簽字;

      4.1.13“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已做完”欄:由消防隊監護人填寫,確認“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內提出安全措施在現場已落實,以及現場防火和滅火的安全措施已落實后簽字;

      4.1.14“應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已符合要求。易燃易爆含量測定合格”欄:由消防隊監護人填寫,確認現場配備消防設施齊全、合格、滿足要求,采取的消防措施完備,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合格后,記錄消防監護人測量結果、測量時間后簽字;

      4.1.15“允許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填寫時,應根據動火現場的實際情況、動火設備的隔離情況,以及防火和滅火的準備情況,準許動火后簽字;

      4.1.16“結束動火時間”欄:由值長(單元長或班長)填寫。動火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動火現場的工作確已結束,現場確已清理干凈,工作班成員確已撤離現場,無遺留火種,方能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

      4.2動火區域的測量

      4.2.1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有無易燃易爆介質決定是否需要對動火區域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現場指定地點或設備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域測量結果”欄內,其值應低于下表規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

      測量項目 爆炸下限 合格值

      空氣中含氫量 4% <0.4%

      原(柴油)油氣含量 0.5% ~ 1.1% <0.2%

      空氣中乙炔含量 2.5% <0.25%

      煤粉塵 30 ~120g/m3 <20g/m3

      4.2.2一級動火區作業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每次動火前)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氣體和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4.2.3首次測量結果填寫在票面上,以后的測量結果應回填入票面表格內;

      4.2.4動火工作暫停,預計距下次動火間隔超過4小時的,應將動火票押回,并在備注欄注明。

      4.2.5在次日動火工作前,必須重新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4.3動火工作票的簽發和審批

      4.3.1一級動火工作票簽發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簽發;值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安監部門負責人審核安全措施;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

      4.3.2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和審批流程:

      由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簽發;單元長或班長審核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部門人員、安監部門人員審核動火工作是否安全,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值長批準。

      4.3.3簽發、審批注意事項:

      a.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b. 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c.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d. 動火工作票是主票的附票,必須與主票一起裝訂。

      4.4動火工作票的執行

      4.4.1動火工作票的生成: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動火地點及設備,對照動火級別的劃分來選擇使用動火工作票種類,并負責填寫動火工作票。填寫內容包括工作負責人、班組、動火地點及設備名稱、動火工作內容、申請動火時間、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4.4.2動火工作票的簽發: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對票面內容認真審核,要考慮動火工作的必要性、動火工作的安全性、工期的合理性,發現有誤重新進行填寫,確認無誤后簽發。動火工作票簽發人還應將動火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交待清楚。

      4.4.3動火工作票的審核:

      a.運行人員審核:

      運行人員接到動火工作票時,首先應根據動火地點、動火設備是否有易燃易爆介質等實際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對動火區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含量進行測量。若需要測量應通知測量人,測量人接到通知后對動火區域進行測量,并將測量結果填入“動火區域測量結果”欄內,若不需要測量,直接審核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使之完善。

      值長(單元長或班長)應審核動火區域的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安全隔離,動火現場是否能許可動火,準許后簽名。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單元長或班長審核。

      b.消防人員審核:

      消防監護人應審核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現場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測量結果是否合格,并審核 “消防隊應采取的安全措施” 使之完善,然后由消防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名。

      c.安監人員審核:

      安監部門負責人應配合消防部門審核動火現場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違反《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以及其它規章制度等,審核無誤后簽名。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部門負責人審核;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安監部門人員審核。

      4.4.4領導批準: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副總工程師及以上的廠級領導批準,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值長批準。

      4.4.5動火許可: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消防監護人檢查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動火設備、區域是否與運行設備和易燃易爆物品可靠隔離,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配備的消防設施和采取的消防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認無問題后方能許可動火作業。

      4.4.6動火開工:

      經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善,消防設施配備充足,明火試驗完畢合格后,方能辦理允許動火手續。

      4.4.7動火現場的監護:

      a. 在一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隊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b. 在二級動火區域內作業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隊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c. 外單位進入生產區內動火作業時,應由本廠人員進行現場監護;(長期外包單位除外)

      d. 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4.4.8動火間斷、延期、終結:

      a. 動火工作間斷后、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并測定可燃氣體或粉塵濃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動火;

      b. 動火工作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

      c. 動火工作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應組織清理工作現場,不得遺留火種,檢查確認無誤后,帶領工作班成員撤離現場,由動火執行人、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共同到現場驗收,合格后辦理動火工作票終結手續。

      4.4.9動火工作結束:

      動火工作終結時,應清理現場,仔細檢查現場的殘留火種,確認徹底消除后,方能辦理終結手續。

      4.5動火作業中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4.5.1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a. 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b.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c. 保證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正確和完備;

      d. 向工作班成員布置動火工作內容和范圍,交待防火和滅火等安全措施;

      e. 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并給予必要的指導;

      f.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2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b. 審查工作是否安全;

      c. 審查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d. 在動火期間,檢查現場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4.5.3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b. 審查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是否確已隔絕;

      c. 審查現場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d. 向工作負責人交待現場所做安全措施情況,以及注意事項。

      4.5.4消防監護人的安全責任:

      a. 審查動火現場是否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b. 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備;

      c. 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要求;

      d. 始終監護現場動火作業的全過程,發現失火及時撲救;

      e.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保證現場無殘留火種。

      4.5.5動火執行人的安全責任:

      a. 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準且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b. 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c. 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行動火;

      d. 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并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4.5.6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并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4.6動火工作票的管理原則、檢查與考核

      同熱力機械工作票的標準。

      第3篇 工作票安全管理標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力公司工作票的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電力公司工作票的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2.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2.2《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3、職責

      3.1 安監部負責公司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監督工作。

      3.2 各生產部門負責工作票制度的執行與工作票管理工作。

      4、管理內容要求與方法

      4.1 總則

      4.1.1為保證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確保職工的安全健康,防止發生意外事故,明確運行和檢修人員的職責、檢修及操作程序,凡在本公司范圍內的汽、水、油、煙、風、氫、壓縮空氣、加藥、輸煤、制粉、除塵等一切熱力系統設備和電氣設備上進行檢修、消缺維護、試驗,或需要運行值班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或與此有聯系的熱控、電氣自動裝置、聯鎖保護回路、表計儀表、遙控等回路進行檢修、消缺維護以及與此相關的門、柜、圍欄修理、油漆等工作或進入生產重地進行的其他工作,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手續。

      4.1.2工作票的管理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發電部、設備管理部是確保工作票正確實施和工作票符合標準的責任部門。

      4.1.3 安監部代表公司考核發電部、設備管理部,發電部、設備管理部負責考核各值(專業、維護單位)。

      4.1.4 如一系統已處檢修狀態,其它工作班需在已停用的檢修設備上工作,雖不需運行人員操作或做安全措施,也不改變設備現有狀況,仍需辦理工作票手續。

      4.1.5 事故搶修工作(指生產主、輔設備等發生故障被迫緊急停止運行,需立即恢復的搶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必須經值長同意。且在工作開始前按《安規》中的有關規定明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并作好安全措施,辦理工作許可、工作終結手續,所有與檢修相關的內容應記入運行日志內。預計搶修工作時間超過4小時的仍應填用工作票。夜間如找不到工作票簽發人,可先開工,至白班上班前搶修工作已結束,可不辦理工作票手續;至白班上班時搶修工作仍需繼續進行的,則應履行工作票相關手續。

      4.1.6 在同一個設備系統上依次進行同類型的設備檢修工作,如全部安全措施不能在工作前一次完成,應分別辦理工作票。

      4.1.7 本公司工作票有電氣第一種工作票、電氣第二種工作票、熱機工作票、動火工作票四種。

      4.1.8 生產現場禁火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同時執行動火工作票管理標準。

      4.1.9各生產部門每年應該組織員工學習《電業安全工作規程》,考試合格,并經專業技術方面考試合格后,書面公布工作許可人和工作負責人名單并報安監部備案,向安監部申報“工作票簽發人”名單,經安監部審查,由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后,公司書面公布。

      4.1.10 工作票簽發人一律由本公司人員承擔,工作負責人可由承包單位人員承擔,但必須具備任職資格,并經安監部審查、發給有關部門書面通知,方能履行其職責。

      4.2 工作票所列人員必須具備的條件和應負的安全責任:

      4.2.1工作票簽發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4.2.1.1熟悉設備系統及設備性能;

      4.2.1.2 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檢修規程及運行規程的有關部分;

      4.2.1.3 掌握人員安全技術條件;

      4.2.1.4了解檢修工藝。

      4.2.2 工作票簽發人應負的安全責任:

      4.2.2.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4.2.2.2 工作票上設備命名編號是否符合規定和填寫正確,必須隔離的措施是否確切和清楚,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善;

      4.2.2.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成員是否足夠、適當,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4.2.2.4 經常到檢修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4.2.3 工作負責人必須具備的條件

      4.2.3.1 工作負責人一般應由在業務技術上和組織能力上能勝任保證安全、保證

      質量工作任務的人員擔任;

      4.2.3.2熟悉安全工作規程、檢修規程及運行規程的相關部分;

      4.2.3.3掌握檢修設備的設備情況(如結構、缺陷內容等)和與檢修設備有關的系統;

      4.2.3.4 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檢修工藝和質量標準。

      4.2.4工作負責人應負的安全責任

      4.2.4.1正確和安全地組織檢修工作;

      4.2.4.2 向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交代工作活動范圍、工作內容及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思想教育;

      4.2.4.3 隨時檢查、糾正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違反安全工作規程和措施的行為,確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4.2.4.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運行許可人一道檢查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到正確執行和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4.2.4.5工作成員變動是否合適;

      4.2.4.6監督工作成員是否遵守檢修工藝。

      4.2.5工作許可人應具備的條件:

      工作許可人一般由運行值班負責人或由發電部批準的、有能力正確執行和檢查安全措施的獨立值班人員,擔任本崗位管轄范圍內設備、系統檢修的工作許可人。經考試合格,由發電部主任提出、生產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準公布。由于崗位變動等原因暫時不能繼續擔任工作許可人的人員,發電部應書面報安監部備案,并由公司公布名單。

      4.2.6 工作許可人應負的安全責任

      4.2.6.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補充必需的安全措施;

      4.2.6.2安全措施已完善和正確執行;

      4.2.6.3 對工作負責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和爆炸危險等。

      4.2.7 值長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4.2.7.1工作的必要性;

      4.2.7.2 工作票中檢修工期是否適當,是否與批準期限相符;

      4.2.7.3 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正確完善;

      4.2.7.4 工作許可人是否合適。

      4.2.8 工作成員應負的安全責任

      4.2.8.1 認真執行安規要求和現場安全措施;

      4.2.8.2 互相關心施工安全、監督安規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4.3 工作票的填寫要求

      4.3.1 工作票填寫應字跡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一般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 ,但須經工作票簽發人審查簽名,確認無誤后簽發。如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工作票時,應將工作票全部內容向工作負責人解釋清楚,工作票內容要清晰、準確。

      4.3.2工作票的工作任務、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必須填寫清楚、具體(凡有名稱和編號的均應填寫)。

      4.3.3若幾個工作班按規定填寫一張總的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欄內應填寫總的工作負責人姓名,各個工作負責人的姓名填寫在由其負責的那一項工作內容之后。工作負責人不可同時負責兩個獨立系統及設備的檢修工作。

      4.3.4 工作班人數在10人及以下要求填寫全部工作人員名單。若超過10人要求寫出主要成員10人及總人數共**人;工作班中若使用臨時工應填寫臨時工若干人,但不要求寫出姓名。

      4.2.5 部門(車間)一欄的填寫:填寫工作票簽發部門。如:設備管理部。

      4.2.6 班組一欄的填寫:填寫工作負責人班組。如:火一項目部汽機維護班等字樣。如果是外包零星工程,應填寫工程承包單位全稱,如:×××公司。

      4.2.7工作票的編號由許可人按接收或辦理順序分類編號,編號應含年、月及順序號三部分,分別為:電氣一種工作票:dq(1) 200704***(年月***)、電氣二種工作票:dq(2) 200704***(年月***)、熱機工作票:rj 200704***(年月***)、動火工作票:dh 200704***(年月***)

      4.2.8 工作票填寫應正確清楚,設備名稱、編號、動詞不得更改。每張工作票允許更改2處,填寫時寫錯的字更改方法為在寫錯的字上劃水平線,接著寫正確的字即可;審查時發現錯字更改方法是將正確的字寫到空白處圈起來,將寫錯的字也圈起來,再用線連接;漏字時將要增補的字圈起來,用線劃至增補位置,并畫“^”符號。

      4.2.9工作票如一欄目中無填寫內容,應填寫“無“。

      4.4 工作票的履行

      4.4.1 凡進行各項計劃檢修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天,當日消除缺陷的工作票應在開工前一小時,送交運行值班負責人。由運行值班負責人對工作票全部內容進行審查。如發生疑問,必須向工作負責人詢問清楚,并在必要時分別補充安全措施。如安全措施有錯誤或有重要遺漏,值班負責人應拒受工作票并要求重新簽發。在工作票簽收后,值班負責人應及時在登記簿上進行登錄。

      4.4.2 根據工作票批準工期、安全措施內容和值長及值班負責人意見,由運行許可人員逐項進行隔離、執行安全措施;“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由工作負責人負責落實完成,并在執行完畢后簽注執行人姓名,同時向工作許可人說明清楚。

      4.4.3 工作許可人確認安全措施已全部正確執行,應報告值班負責人,待批準后會同檢修工作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的執行情況,確認無誤后,履行開工手續。

      4.4.4 檢修工作如有下列情況,必須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

      4.4.4.1 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時;

      4.4.4.2 需要變更檢修項目或改變安全措施范圍時;

      4.4.4.3 必須改變檢修與運行設備的隔絕方式或工作條件時;

      4.4.4.4 工作票已延期一次,還需延期時。

      4.4.5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變更”的工作票簽發人應為原工作票的簽發人。

      4.4.6 工作任務不能按期完成時,工作負責人一般應在批準完工期限前二小時向工作許可人申明理由,辦理延期手續。工作票簽發人應為原工作票的簽發人。

      4.4.7 運行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未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應勸阻檢修人員停止工作,必要時可將工作票收回,令檢修人員退出工作現場。

      4.4.8 在機組定檢期間,設備進行試運轉,一律辦理設備試轉申請手續,并在得到調試小組領導、值長同意和交回有關工作票、檢修人員確已撤出檢修現場、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確已拆除后方能進行。

      4.4.8 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應共同到現場檢查,確認“工完、料盡、場地清”和無其他問題后,辦理終結手續。

      4.4.9 工作結束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與隔離范圍;工作票尚未終結,在工作票負責人未將工作票終結退回前,不準將檢修設備作為備用或投入運行以及試轉工作。

      4.4.10 檢修設備、系統變更后,工作負責人應將檢修情況、設備變動情況以及運行人員應注意的事項向運行人員交代清楚,并在檢修交待記錄簿或設備變動記錄本上登記清楚后方可離去。凡主、輔設備或電氣系統、公用系統設備經過改進,在設備服役前,檢修、試驗人員應向值長和有關運行班組作書面交底,以備查閱。否則運行人員有權拒絕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

      4.5 工作票的管理

      4.5.1 在辦理工作票許可手續時,由主值班員統一編號,集控室應設置“工作票登記簿”,將工作票按登記簿內容進行各項登記。同時還應分別設置 “已開工工作票”、“已完工工作票”等專用存放夾,工作票按類存放,按值移交。

      4.5.2 檢修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應隨身攜帶工作票備查,工作終結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后,應在右上角處蓋上已執行印章,由工作票負責人帶回,交工作票簽發人,保存在工作票簽發部門。

      4.6工作票評價標準

      4.6.1 涂改2處以上或涂改處含糊不清、容易造成誤解。

      4.6.2允許涂改處不符合要求。

      4.6.3 安措已執行未打“√”。

      4.6.4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不明確,不使用雙重編號或雙重稱號或填寫錯誤。

      4.6.5 年、月、日、時間填寫錯誤。

      4.6.6 工作票項目填錯或漏填。

      4.6.7 代簽姓名或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的姓名簽錯地方。4.6.8 工作票丟失、票號不連續、有重號,已執行票未蓋章。

      4.6.9 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未到就地檢查安措就許可開工。

      4.6.10 工作負責人未向工作班成員進行安全交底,沒有在整個工作過程中持票監護。

      4.6.11 運行人員未按工作票上的要求,全面、正確的做好安全措施。

      4.6.12 工作中試運轉設備,未把工作票押到工作許可人處。

      4.6.13 在現場監護時未持工作票。

      4.6.14 工作票到期不按時辦理延期、銷票手續。

      4.6.15 未按規定填寫工作班人員姓名和人數。

      4.6.16 審批手續不全。

      4.6.17 工作延期未辦延期手續。

      4.6.18 開工、間斷、轉移和工作終結不按規定辦理手續。

      4.6.19 工作過程中任意變更人員、串票作業。

      4.6.20 未按規定使用附頁。

      4.6.21 用票種類不當。

      4.6.22 已執行安全措施與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序號不對應。

      4.6.23 同一工作時間內一個工作負責人同時持有兩份及以上有效工作票。

      4.7 工作票合格率計算辦法

      工作票合格率=(已執行的合格工作票份數/已執行的工作票總份數)×100%

      5 查與考核

      5.1 發電部、設備管理部專責、安全員應隨時檢查其工作票的執行情況。

      5.2 每月由設備管理部安全員收回,統計合格情況并考核,每月5日前報安監部。

      5.3 安監部每月定期對工作票進行檢查、考核并存檔。

      5.4 已執行的工作票保存期限為三個月。

      第4篇 供電安全工作票與操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節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規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范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人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

      1、工作票由簽發人簽發,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人簽發。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于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權的人簽發工作票,并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票簽發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計合格率,報安監。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

      (10)未按規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規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復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篇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的資格認定工作,確保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根據《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等規章制度,結合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xx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系統(以下簡稱“公司”)內各部室、分公司及代管公司。

      第二章? 部室、單位職責

      第三條 各單位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以下簡稱“三種人”)資格認定過程中各部室、單位職責如下:

      (一)公司安全監察部

      1.監督三種人資格認定工作;

      2.組織審查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資格考核培訓內容及考試題目;

      3.審核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資格考核合格人員名單。

      (二)公司生產技術部

      1.指導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資格認定工作;

      2.參與審查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資格考核培訓內容及考試題目;

      3.協調各部室、單位三種人培訓考核工作;

      4.監督各部室、單位三種人持證上崗。

      5.負責組織和協調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資格考核培訓工作;

      6.負責組織和協調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考核、閱卷、統計分析及培訓考試檔案管理工作;

      7.負責向公司系統各單位發布各部室、單位三種人資格考試合格人員名單。

      (三)各部室、單位

      1.負責組織、參加三種人的培訓考核;

      2.根據三種人資格考核的情況,對本單位(部室)三種人資格進行認定,并上報公司生產技術部;

      3.負責向本單位(部室)發布本單位(部室)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人員名單。

      第6篇 工程安全施工工作票管理標準

      1目的

      為規范*******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的過程管理,確保人身及設備檢修和試運安全,避免或減少事故損失,制定本標準。

      2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施工作業過程的管理。生產運行人員進入現場,應執行生產方面的工作票標準。

      3 引用標準及相關子系統

      3.1 引用標準

      3.1.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3.1.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

      3.1.3 《中國大唐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

      3.2 相關子系統

      3.2.1 安健環管理;

      3.2.2 檔案管理;

      3.2.3 基建與生產接口管理;

      3.2.4 糾偏與控制;

      3.2.5 評估及改進管理。

      4 專用術語定義

      4.1 工作票:為保證調整、試運及與運行設備有關的工作順利進行,保護和保障人身及設備安全而使用的一種具有嚴格執行流程和規范的、必須經過審核和批準的工作文件。

      5 職責

      5.1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負責人

      *******熱電有限公司基建副總經理是本標準負責人,負責本標準的全面管理,監督檢查*******熱電有限公司2×300mw新建工程參建單位執行本標準的有效性。

      5.2 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

      *******熱電有限公司安監部主管領導是本標準監督實施及完善執行人,負責檢查本標準在本部門執行情況,對執行標準中存在的問題應積極及時予以解決或處理,負責收集和提出完善本標準的建議,經本標準負責人同意和授權修訂本標準。

      5.3 工作票簽發人的安全責任

      5.3.1 工作有無計劃。

      5.3.2 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是否按規定進行危險點分析工作;對工作票中所填寫的內容是否必要和可能負責。

      5.3.3 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人數和技術力量是否適當,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是否能夠安全地進行工作。

      5.3.4 工作票簽發人應認真審查工作票,對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負責。

      5.3.5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危險點防范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5.3.6 對工作票中所必須隔高的措施是否確切和清楚,設備名稱和編號是否正確負責。

      5.3.7 應審查所指派的工作負責人是否能勝任此項工作,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5.3.8 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的進行,檢查工作人員是否遵守安規,執行安全措施。

      5.4 工作負責人的安全責任

      5.4.1 正確地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5.4.2 工作前結合工作內容,召集、主持工作班人員進行危險點分析并制定控制措施;

      5.4.3 工作負責人在工作前向工作班人員交代工作范圍,工作內容及各項安全措施,并結合現場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5.4.4 檢查工作班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和安全措施,確保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5.4.5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與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條件,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全。

      5.4.6 對工作班成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5.4.7 對工作班成員的變動是否合適負責。

      5.4.8 正確執行“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并在工作終結時恢復檢修前的狀態。

      5.4.9 負責與工作許可人聯系,履行開工、收工、延期、竣工等手續。

      5.5 作業票批準人的安全責任

      5.5.1 審查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編號是否合格。

      5.5.2 審查工作有無計劃,工期是否合適。

      5.5.3 審查工作任務是否明確,安全措施是否正確、齊全有無條件進行。

      5.5.4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檢修工期是否與批準工期相符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6 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責任

      5.6.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符合現場實際安全條件。

      5.6.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的執行。

      5.6.3 負責檢修的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可靠的隔斷。

      5.6.4 電氣工作許可還應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有無突然來電的危險。

      5.6.5 對工作負責人正確詳細說明哪些設備有壓力、高溫、爆炸危險、帶電、有毒及危險的位置和工作場所附近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

      5.6.6 對工作票中所列內容即使有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做詳細補充。

      5.6.7 對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組織運行人員做好相關的事故預想。

      5.7 工作班成員應負的安全責任

      5.7.1要互相照顧、互相監督、加強聯系,共同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及安全措施,聽從工作負責人的指導,做好安全文明施工。

      5.7.2 監督《電業安全工作規程》、本標準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

      5.7.3 熟知并正確執行危險點分析卡中所制定控制措施。

      5.7.4 在安裝、調試過程中,應嚴格履行工作票、操作票手續。

      6 執行標準

      6.1 工程各單位進行本標準第2條第1項適用范圍內的作業時,必須執行本標準

      6.1.1 事故搶修或夜間、節假日搶修,經過允許可以不使用工作票。但必須由現場當班負責人(相當于工作許可人)同意,做好安全措施,設專人監護 ;并應在記錄本上記錄項、批準人、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安全措施執行情況等內容。并應在值班記錄本上記錄設備檢修的事項:在交接班時親自向接班人員交待檢修設備狀態,安全事項等。如果檢修時間超過4小時的應補辦工作票手續。

      6.1.2 嚴格執行“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實施標準”中“安全施工管理標準”相關規定。

      6.2 下列人員應通曉本標準

      6.2.1監理單位、*******項目公司分管工程的領導、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安監、工程部主任、專業工程師。

      6.2.2各施工單位經理、副經理、總工程師、班長(隊長)、施工員、工作負責人、工作班(隊)成員、安監、技術部門。

      6.3 工作負責人的資格和職責

      6.3.1 工作負責人,應有電氣、機械設備檢修的專業技術資格,有較長時間的檢修工作工齡,有較豐富的工作經驗;熟悉電氣和機械設備結構和性能,能對作業人員給予檢修技術指導。同時經工作票管理標準的培訓和考試合格,由主管機械設備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

      6.3.2 工作票簽發人,應有電氣、機械設備檢修的專業技術資格,有較豐富的檢修工作經驗;熟悉電氣和機器設備結構和性能,熟悉和掌握檢修作業人員的工作能力;同時經工作票管理標準的培訓和考試合格,由主管機械設備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

      6.3.3 工作許可人,應有電氣、機械設備運行操作的專業技術資格,有較豐富的設備操作經驗;熟悉電氣和機械設備結構和性能,熟悉和掌握設備的系統;熟悉設備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同時經工作票管理標準的培訓和考試合格,由主管機械設備的公司領導批準并書面公布。

      6.4 下列工程應填寫安全施工操作票(作業票)

      6.4.1 超重機滿負荷起吊,兩臺及以上超重機抬吊作業,移動式起重機在高壓線下方及其附近作業,起吊危險品。

      6.4.2 超載、超高、超寬、超長物件和重大、精密、價格昂貴設備的裝卸及運輸。

      6.4.3 油區進油明火作業,在發電、變電運行區作業,高壓帶電作業及臨近高壓帶電體作業。

      6.4.4 特殊高處腳手架、金屬長降架、大型超重機械拆除、組裝作業。

      6.4.5 金屬容器內作業。

      6.4.6 土石方爆破,導地線爆壓。

      6.4.7 其它危險作業。

      6.4.8 安裝后的220kv升壓站、6kv母線、高低壓變的投退試運行、重要輔機的試運行、機組的開停。

      6.4.9 凡在運行的發電設備區域內工作應辦理相關的手續。由工程建設*******項目公司與生產單位的有關部門取得聯系,說明工作任務、地點、時間、要求,辦理作業票手續,由生產部門協調,方可進入發電設備區域內施工。

      6.5 工作票工作標準

      6.5.1 填寫工作票

      6.5.1.1 在根據工作性質選取的相應種類的工作票上填寫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工作范圍、所在部門、班組,填票人、填票日期等信息后提交。

      6.5.1.2 在“隔離對象”選項卡中填寫需要檢修設備、隔離內容和隔離方式、是否需要驗收試驗等信息由工作負責人在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內填寫安全技術措施。

      6.5.1.3 在“隔離措施”選項卡中填寫具體的隔離措施,確定需要隔離的設備、措施類型、措施說明、隔離狀態、安全標示、是否要求恢復等內容。

      6.5.1.4 操作票(作業票)填寫的內容應嚴格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電氣、熱機安規要求執行。電氣一種工作票應提前一天送到有關管理部門。

      6.5.2 將上述內容填寫無誤后,經工作票簽發人仔細審查核對后簽發。

      6.5.3 工作票的許可

      6.5.3.1 工作許可人對照系統審查安全措施是否全面、可行,審核工作內容是否準確。如果需要補充安全措施的應補充安全措施。

      6.5.3.2 根據現場實際,為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內,針對性的提出具體補充安全措施。如無補充措施,可寫“無”并簽字,不準空白。

      6.5.3.3 工作地點保留帶電部分,必須寫明有觸電危險的具體帶電部位和帶電設備名稱,提出補充安全措施和要求。

      6.5.3.4 補充的措施完成后,應經工作負責人和許可人共同現場檢查和認可。

      工作票中已執行的安全措施,要與工作票中填寫的安全措施相符。工作許可人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措施的布置情況和安全注意事項,當就近有帶電設備時, 應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帶電部位。雙方認為能夠滿足安全工作的要求時,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字并填上開工時間。許可人應將工作票第一聯存檔備查,并登記主要工程內容:工作負責人應攜帶工作票第二聯。

      6.6 檢修工作開始

      6.6.1 工作負責人應隨身攜帶工作標并帶領工作班全體人員進入工作現場。

      6.6.2 在開始工作前應全體整齊列隊,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宣 讀工作票,嚴肅、認真、詳細地交待工作地點和工作任務、工作時間,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項等,明確鄰近運行設備和帶電設備。

      6.6.3 工作負責人或安全員要確認每個成員對工作任務、安全措施、帶電部位等確實了解清楚的基礎上,方可開工。

      6.6.4 工作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許隨意變更接線方式和安全措施。如必須變動時,應取得工作許可人同意,并重新辦理許可手續。

      6.6.5 檢修工作有下列情況必須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

      6.6.5.1 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時。

      6.6.5.2 需要變更檢修工程或增設安全措施時。

      6.6.6 不準任意擴大工作票的工作內容,如改變工作內容不改變安全措施,工作負責人在得到工作票簽發人的同意并與工作許可人協商,經現場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在工作票上增添內容,可不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續。

      6.6.7 發現檢修人員違反安全工作規程或沒按工作票內容進行工作,應及時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命令檢修人員退出現場。

      6.7 工作負責人的變更

      6.7.1 工作負責人的變更必須由原工作票簽發人同意。

      6.7.2 更換工作負責人后,先后兩個工作負責人必須對現場工作情況進行詳細的交代,清楚后,辦理工作負責人變更手續。

      6.7.3 工作票簽發人、新工作票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分別在工作票上簽字,并填寫變更時間,新工作負責人方可開始工作。

      6.8 檢修設備的試運

      6.8.1 對需要經過試運檢驗施工質量后方能交工的工作,或工作中間需要啟動檢修設備時,如不影響其他工作班組安全措施范圍內的變動,工作負責人在試運前應將全體工作人員撤至安全地帶,然后將所持工作票交給工作許可人。

      6.8.2 工作許可人認為可以進行試運時,應將試運設備檢修工作票有關安全措施撤除,檢查工作人員已全部撤出檢修現場后,聯系恢復送電,在確認不影響其他作業 班組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試運。

      6.8.3 試運后仍需要繼續進行檢修工作時,工作許可人按工作票要求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并同工作負責人重新履行許可手續后,工作許可人方可帶領工作人員繼續進行工作。

      6.8.4 如試運后需改變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范圍,應重新簽發工作票。

      6.8.5 所有轉動設備的電機、泵、風機、空壓機的檢修,均應試行。電動閥門檢修后再運行條件允許的情況下,也應試運。

      6.9 檢修完成后恢復措施

      6.9.1 檢修工作完成之后,在“恢復措施”中確認恢復的設備、措施類型、措施說明、恢復狀態、是否要求驗收試驗等內容是否滿足。

      6.9.2 若有要求應在工作結束后對檢修設備進行驗收試驗,以檢查檢修工作的正確性。

      6.9.3 在恢復措施完成和試驗合格后由許可人對檢修工作進行驗收。

      6.10 有關工作票的其他要求

      6.10.1 嚴禁無票工作,所現場值班人員有權制止應持票作業的無票工作人員。

      6.10.2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每年應進行一次工作票管理標準的考試、考試合格并經主管生產領導批準后公布。

      6.10.3 各施工單位應將操作票(作業票)批準人、簽發人、負責人書面報*******項目公司安監部,人員如有變動應及時補報。

      6.10.4 各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操作票(作業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班成員應每年進行一次安規的學習,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擔任工作。

      6.10.5 臨時雇傭承包商預擔當工作票負責人時,應由承包商所在單位主管領導提出申請,發包方相關負責人同意,并經過安規、工作票管理標準、工作范圍內的相關技術考試,合格后,經發包方主管部門批準。

      6.10.6 一個人不可同時擔任兩張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

      6.10.7 填寫工作票應使用*******項目公司規定的設備名稱、編號,凡有雙重編號的設備必須填寫雙重編號。

      6.10.8 安全措施(隔離措施)的填寫,應嚴格按規程的有關規定。并按規定填寫應裝設的接地線,加設的圍欄、懸掛的標示牌,加鎖、加堵板、掛警告牌等措施。

      6.10.9 已裝設的接地線,應填上裝設的具體地點,接地線編號和接地線的組數。需要加裝絕緣隔板時,應將裝設的具體位置,隔板的編號填寫在“已裝接地線和已合接地刀閘”欄內。所掛標示牌要寫明地點和標示牌名稱。

      6.10.10 完工的作業票各單位一律保存三個月才能銷毀。

      6.11 工作結束

      6.11.1 工作結束必須做到工完、料凈、場地清,工作人員退出工作地點,經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雙方到現場交待、驗收后,在工作票上簽字,即為工作終結。工作負責人可帶全部人員撤離工作現場。

      6.11.2 檢修工作已結束,但在工作票未注銷之前,任何人不準將設備投入運行。

      6.11.3 經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簽字終結的工作票,應在工作票的 右上角處蓋“已執行”章。上聯工作票由運行人員保存,下聯交工作負責人保存,并在“工作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作廢或未執行的工作票,要蓋“作廢”章,并寫明作廢原因。

      6.11.4 工作票終結后,工作許可人應立即向現場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匯報,并根據工作票中所做安全措施及現場負責人的命令,對原措施進行恢復措施。

      6.11.5 檢修人員在辦理工作票終結手續前,應注意恢復設備的明顯標志。

      7 檢查、評價與反饋

      標準執行人應經常檢查本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的規范性,每半年填寫一次評價表(附錄1),報標準負責人進行評價。標準執行人必須確保為所有文件持有人提供最新的修訂版本。

      標準負責人根據反饋情況對各部門本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評價,并決定是否升級。各施工單位安監部應對工作票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評價,對執行不力,出現偏差和有章不循的單位應進行考核和處罰。

      第7篇 熱機工作票管理辦法

      一、 熱機、熱控工作票使用范圍

      凡在生產現場運行、備用或正在啟停中的設備及系統上進行檢修消缺工作,均應按照“安規”規定辦理設備檢修申請手續,執行工作票制度。

      1、鍋爐及燃料專業使用熱機工作票的范圍:

      ──鍋爐本體的檢修:汽包、水冷壁、過熱器、減溫器、省煤器、空氣預熱器等。

      ──轉動設備的檢修:引風機、一次風機、二次風機、給料機、空壓機、撈渣機、輸送機

      ──汽水系統管道及閥門的檢修:蒸汽系統、給水系統、減溫水系統、定排系統、連排系統、工業水系統、暖氣系統等;

      ──進入爐膛、煙道、風道、風室的檢修與清掃,拆砌爐墻、更換耐磨耐火材料等,風門擋板的檢修;

      ──點火油系統、卸油系統、壓縮空氣系統檢修;

      ──吹灰系統的檢修;

      ──電除塵的檢修;

      ──帶式輸送機的檢修;

      2、 汽機專業使用熱機工作票的范圍

      ──汽機本體的大、小修;

      ──調速保安系統的檢修;

      ──潤滑系統的檢修;

      ──轉動設備的檢修:給水泵、循環泵、凝結泵、真空泵、排污泵、疏水泵等各種水泵、調速油泵、交流潤滑油泵、直流潤滑油泵等各種油泵、各種風機、濾油機等;

      ──汽水系統管道及閥門的檢修:蒸汽系統、油系統、給水除氧系統、循環水系統、冷卻水系統、疏水系統、凝結水系統、除鹽水系統、暖氣系統等;

      ──各種容器的檢修:除氧器、凝汽器、高加、低加、軸封加熱器、主油箱事故油箱等;

      3、化學專業使用熱機工作票的范圍

      ──各種離子交換器、過濾器、凈水器的檢修;

      ──化學各轉動設備的檢修;

      ──水箱、防腐地溝的檢修;

      ──汽水取樣管道及閥門的檢修;

      ──反滲透設備的檢修。

      二、熱控工作票的使用范圍

      1、 控制系統(dcs)、測量系統、傳感系統、執行系統、調節及保護系統的調試檢修。

      2、與上述系統相關聯的熱控設備的調試檢修(熱工檢修熱控總電源時、運行中的220伏直流總電源上的工作和在ups電源系統上調換開關等)。

      3、 設備臨時搶修,征得值長許可,可不使用工作票,但應指定專人監護,做好可靠的安全措施。

      三、熱力機械工作票辦理規定。

      1、 熱力機械工作票的辦理應按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機械部分)的有關條文的規定執行,并且符合«現場安全規程»和«操作票工作票工序標準»的規定。

      2、 一份工作票只能填寫一項工作任務,一個工作負責人只能辦理一份工作票,若因故需工作于其它項目時,可將原工作票交回工作許可人處,并辦理暫存手續,然后再另外辦理工作票。

      3、 若整臺機組檢修,多項工作項目開一份工作票時,除各工作小組有工作負責人外,整機可設總的工作負責人,也可按專業、班組和系統填寫工作票。公用系統及閥門檢修時,另行辦理工作票。

      4、 運行值班員未得到值長或班長通知有權拒絕和制止任何人員在設備上、系統上無工作票進行檢修或保溫工作。

      5、 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及工作票許可人應經安規考試合格后,經廠批準并公布。其它人員一律不得代辦工作票有關事宜。

      6、工作票許可人接到檢修工作票后,與值長核對申請內容、檢修工期相符,按檢修要求和運行補充的措施全面做好安全措施,并會同檢修負責人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可辦理工作票開工手續。

      7、 若上班做好安全措施,待下一個班才能開工時,交班值班員應向接班值班員詳細介紹安全措施,接班人員重新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方可許可開工。

      8、 在交班前30分鐘內不宜辦理檢修工作票(特殊情況例外)。

      四、 熱機、熱控工作票填寫要求

      1、 工作有專業、班組名稱及統一編號。

      2、 工作負責人應親自辦理工作票。

      3、工作內容一欄要正確填寫設備全稱和工作內容。

      4、要有準確的開工及完工時間。

      5、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欄,由檢修填寫設備全稱及詳細措施,閥門要有雙重名稱,必要的措施應注明,如掛“禁止操作牌”、“上鎖”。如其欄目不能填寫完設備全稱時可加附頁。

      6、運行值班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經確認上欄所填寫安全措施全部完善后,可填寫“無補充”字樣,否則要補充填寫安全措施,不得空欄;若安全措施一欄缺少重要的安全措施,此工作票可視為不合格,工作許可人不可補充。

      7、工作票不準任意涂改,涂改后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整個票面涂改不應超過兩處,檢修送來的工作票不應超過一處,否則不予辦理。

      8、工作許可人必須嚴格按工作票管理制度辦理工作票,并按規定記入«值班記錄簿»和«工作票登記簿»。

      9、 檢修工作票應按廠«現場安全工作規程»要求一式兩份,由運行班長存放一張,工作負責人存放一張。

      10、 檢修工作不能按計劃完成的,應由檢修主任或專工向值長處辦理延期申請后,再由工作負責人前去工作許可人處辦理延期手續,工作延期只能一次。

      11、 事故和異常情況及夜間檢修,應按«現場安全工作規程»要求辦理工作許可手續。

      12、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符合«現場安全工作規程»的規定,其它人員一律不得替代簽發動火工作票。

      13、動火工作票能代替熱機檢修工作票。

      14、 檢修工作結束后,工作人員退出前應將現場衛生清掃干凈,檢修負責人應詳細填寫設備檢修交代記錄,否則不予辦理工作終結手續。

      15、 工作許可人辦完工作票終結手續后應在工作票登記簿內填上完工準確時間并簽字,將工作票完整的存放于工作票回收夾內。

      16、 設備停(送)電,必須執行“停(送)電聯系單”的有關規定。

      第8篇 風電場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的有關要求,保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財產不受損失,確保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有序進行,特制定工作票、操作票實施細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二條 風電場成立以風電場場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統一對風電場的兩票工作的統計、檢查及考核。

      組? 長:風電場場長

      副組長:運維值班長

      成? 員:風電場相關人員

      職? 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風電場的兩票工作;

      (二)規范管理風電場兩票管理工作,抓好過程控制,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將兩票執行情況要統計合格率,并進行分析、考核;

      (三)組織技術和安全監督人員,編制風電場兩票標準票庫,下發班組,組織培訓工作,將兩票列入考試內容,并根據對工作經驗的總結,不斷補充和完善。

      第三條 有關人員的職責

      (一)工作票簽發人的職責

      1. 審查工作票時,必須檢查作業危險點控制措施是否齊全、正確。簽發工作票的同時簽發《危險點控制措施票》(見附表);

      2. 多班組配合工作時,負責組織各班組按照《危險點分析與控制工作手冊》,結合具體工作的特點,補充和完善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

      3. 多專業共同作業時要重點抓好結合部的危險點分析與控制,以防止出現漏洞。

      (二)班組長的職責

      1. 在接收工作票時要審查是否有與工作相應的《危險點控制措施票》。

      2. 要審查工作時間是否滿足調度要求。

      3. 根據工作任務安排,組織班組工作人員按照公司的《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手冊》,認真分析設備系統運行方式、工作環境特點、參加工作人員的精神狀況,對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進行補充和完善;

      4. 班前會,組織工作組成員學習,檢查和督促每個成員了解和掌握具體工作的危險點。開工前,認真檢查控制措施的落實;

      5. 班后會,要對當日班組工作過程開展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措施的落實進行總結,不斷提高危險點分析的準確性和控制措施的針對性。

      (三)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1. 工作前結合工作內容,組織工作班人員進行危險點分析;

      2. 按照《危險點控制措施票》制定組織控制措施;

      3. 開工前,認真檢查核實控制措施;

      4. 工作中,監護和檢查工作班人員落實危險點控制措施;

      5. 收工后,對工作的危險點控制措施進行總結。

      (四)工作許可人的職責

      對沒有危險點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許可開工。

      (五)工作班成員的職責

      1. 工作前應學習《安全工作規程》、運行及檢修工藝規程中與作業項目有關規定、要求;

      2. 認真學習風電場《危險點分析與控制手冊》,積極參加班組危險點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認真落實;

      3. 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落實危險點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規范作業行為,確保自身和設備安全。

      第三章? 工作票、操作票的要求

      第死條 工作票(含動火工作票、動土工作票)、操作票應用仿宋體書寫或使用微機打印生成,要嚴格按照集團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使用標準術語,票面嚴禁涂改、勾抹。已執行或已作廢的工作票必須妥善保管,每月初上交風電場場長。

      第五條 未執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或錯票,應蓋“作廢”章,位置與蓋 “已執行”章的位置相一致。

      第六條 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和操作票的操作人、監護人必須經過安全生產部考試合格后授予相應權限。

      第七條 工作票、操作票要求一式兩份。

      第四章? 工 作 票

      第八條 運維人員(工作負責人)接到設備缺陷通知單以后,要先辦理檢修工作票,方可對故障設備進行檢修作業。

      第九條 運維人員根據設備檢修內容調出標準工作票,按工作票要求認真填寫工作票內容,工作負責人、工作組成員、作業內容、作業地點、危險點分析、工藝要求、作業起始和預計終止時間等,安全措施要考慮全面并逐條填寫。

      第十條 運行值班人員(工作許可人)接到值長已批準的工作票后,對設備名稱、編號、工作內容、作業計劃、工作組成員、檢修工藝、質量標準、使用工具、風險分析等進行審查,檢查是否填寫齊全、規范,審查工作票中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是否影響運行設備安全,如有需要補充安全措施時,由工作許可人在補充安全措施欄內填寫(無補充時應加蓋“無補充”章,此欄目內不允許空白)。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票要由工作負責人重新填寫。

      第十一條 工作票審查合格后,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必須雙方同時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無誤后,工作許可人方可在工作票上簽字,履行開工手續。

      第十二條 工作票開工后,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如果設備檢修作業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負責人應及時到值長和運行值班人員處辦理工作票延期手續,如果工作票因過期而沒有辦理延期手續,必須經風電場場長同意,運行值班人員方可給予辦理延期或結束手續。

      第十四條 工作票中的電氣設備必須寫明該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即設備的雙重名稱。

      第十五條 運行值班人員在執行工作票安全措施時,每做完一項要在該項欄目后面畫“√”。在執行工作票安全措施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報告值長,查明原因。待疑問或異常消除后,方可繼續操作。

      第十六條 工作票中需要做停電的安全措施時,必須在停電的電源開關上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警告牌。必須嚴格執行停、送電聯系單制度,嚴禁口頭、電話聯系或約時停、送電。

      第十七條工作終結——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待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后,再向運行人員交待所修項目、發現的問題、試驗結果和存在問題等,并與運行人員共同檢查設備狀況、狀態,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結束時間。經雙方簽名后,表示工作終結,并在工作票上加蓋“已執行”章。凡電氣設備、系統等經過改進、繼電保護和自動裝置等二次設備經過改進、定值變動的,檢修及試驗人員向運行單位做書面交底,以備查閱。交待一定要詳細說明原因、改進后對運行的提示等,否則工作許可人應拒絕辦理工作終結手續。工作票終結——待工作票上的臨時遮欄已拆除,標示牌已取下,已恢復常設遮欄,未拉開的接地線、接地刀閘(裝置)等設備運行方式已匯報調度,工作票方告終結,并在工作票上加蓋“已執行”章。

      第十八條 在辦理工作票結束手續時,“已執行”章應蓋在工作票右上角的空白處。

      第十九條 在檢修工作中如檢修人員要求試運設備或檢修工作出現間斷時,要將工作票押至運行人員處并進行登記。

      第五章? 動火工作票的要求

      第二十條 凡是在設備的油系統、防火區域以及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周圍明火作業,都必需辦理動火工作票。

      第二十一條 辦理動火工作票的程序:運維人員提出、簽發人簽發、風電場場長批準、到運行值班人員處辦理開工許可。

      第六章? 動土工作票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凡是在風機基礎、風機塔筒與風機變連接處、控制樓周圍隱蔽工程、變電所內等區域動土、挖溝的作業,都必需辦理動土工作票。

      第二十三條 “工作負責部門”是指申請動土工作的部門。 “動土施工單位”是指具體進行動土作業的部門。

      第二十四條 “動土施工單位工作負責人”由本單位土建人員和或由外包人員擔任,具體負責動土作業,但應服從動土工作負責人的監督、指導(外包人員必須經過甲方考試,合格后經批準才具備工作資格)。“動土工作負責人”由申請動土工作的部門負責人指定,承擔工作票中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第二十五條 風電場各專業專工提供動土區域內、本專業范圍內的設施狀況和保護措施。“工作許可人”是風電場值長,承擔工作票中工作許可人的責任,具體協調各方關系,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

      第二十六條 “動土工作票簽發人”是風電場場長,承擔工作票簽發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動土工作票的管理:

      (一)動土工作票不得代替工作票。

      (二)風電場是動土工作票的責任單位。

      (三)動土工作票的管理同其它工作票,安全生產部履行同工作票相同的監督職能。

      第七章? 操 作 票

      第二十八條 操作票的具體要求

      (一)拉合開關的單一操作、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風電場僅有的一組接地線時可不用操作票(但應將操作內容記在操作記錄薄內)。其余的操作必須填寫操作票。

      (二)根據操作任務調出標準操作票;針對操作內容,做到“四把關”,即填票審核關、模擬核對關、受令復誦關、操作監護關。

      (三)操作票應由操作人負責填寫,操作票上的操作項目必須填寫雙重名稱,即設備名稱和編號。接班后在兩小時之內需進行的操作,需由前一班人員填寫,但下一班工作人員在操作前必須認真審查,只有當確認無誤后,操作人、監護人在操作票上簽字,經值長批準后,進行模擬預演。

      (四)操作票填寫好后,操作人、監護人、值班負責人要認真審查。正式操作前必須在模擬盤上進行預演,模擬操作中發生異常,應立即停止模擬操作,待查明原因異常消除后,重新開始模擬操作。不能預演的操作項目(如:斷路器合、斷)預演時必須到操作把手的位置前進行核對,并在操作票的模擬預演欄內打藍色“√”,實際操作時打紅色“√”。

      (五)進行操作時必須按操作票的順序依次操作,不得跳項、漏項、并項,不得擅自更改操作順序。

      (六)防誤解鎖鑰匙應妥善保管,每次使用前要經過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事故處理時由值長批準),并做好匯報登記工作。

      (七)操作人員正在執行操作任務時,監護人必須始終認真監護,不得擅自離開操作現場或進行其他工作,嚴禁操作中途換人,嚴禁在操作過程中進行其它的檢查、巡視等工作。

      (八)沒有監護人現場監護和操作命令,操作人不得擅自進行操作。與操作相關的工器具必須事先檢查好并一次帶全,嚴禁操作中途取工器具,嚴禁一人單獨離開。

      (九)操作中發生疑問或異常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長匯報,報告值長,查明原因。待疑問或異常消除后,方可繼續操作。如電動操作刀閘的電動機不動或發出異常聲音時,要檢查電源是否缺相、是否存在熱偶動作、機械部分卡滯等原因,應及時匯報值長,查找原因并安排處理。

      (十)對于需調度下達各項操作命令,應在操作票的操作項目欄內填寫“接調度令”。

      (十一)執行操作票要唱票復誦,每執行一項用紅色筆打“√”。

      (十二)若進行電氣倒閘操作時,還應按《電氣倒閘操作前標準檢查項目表》的提示做好相應準備工作。

      (十三)參加操作人員必須將手機等與外界聯系的通訊工具放在運行值班室內,應使用專用通訊工具(對講機),但進入保護室內進行操作時,嚴禁使用無線通訊設備。

      (十四)操作票的操作任務完成后,由監護人在操作票上蓋“已執行”章,由操作人按《電氣倒閘操作后應完成工作項目表》要求完成現場操作后的相關工作。

      (十五)接受電網調度命令的操作要做到六清:接受命令清、布置操作任務清、操作聯系清、發生疑問要查清、操作完畢匯報清、交接班記錄清。

      第二十九條 操作步驟及要求

      (一)操作中嚴格執行“唱票-復誦-操作-回令”步驟,復誦時操作人員必須手指設備名稱標示牌,監護人確認標示牌與復誦內容相符后,監護人下達“正確!執行!”令后,操作人方可操作。操作完畢后,操作人員回答“操作完畢!”。

      (二)監護人聽到操作人員回令后,在“執行情況欄”打“”,監護人檢查確認后,再在“”上“/”,完成一個“√”。

      (三)中斷操作的操作票,再次進行操作前應從第一項操作任務的復查開始,每復查完一項后,在操作票的“執行情況欄”中再打上一個“√”。

      (四)操作票結束后,每頁都要蓋“已執行”章,該章蓋在每頁操作票備注欄內。

      第八章 兩票管理

      第三十條 兩票實施分級管理、逐級負責的管理原則

      第三十一條 運維班組是確保兩票正確實施的最終責任部門,對各執行單位進行監督考核。風電場場長是工作票是否合格的監督考核人,對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風電場長對工作票的正確實施負管理責任,并對各班組部門進行考核;

      風電場班組要對工作票執行的全過程進行動態檢查,及時糾正不安全現象,規范工作人員的作業行為;

      第三十三條 工作票全過程是指從工作任務提出、制定方案、人員安排到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制定、建票、接票、許可、開工、監護、驗收、終結、恢復等全過程中的每一執行環節;操作票全過程是指從發布、接受操作預告、人員安排到建票、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制定、學習掌握、模擬操作、實際操作、唱票、復誦、監護、分步打“√”、復核、匯報等全過程中的每一執行環節;

      第三十四條 風電場場長對已經執行兩票按月統計分析和考核,并將結果讓班組自查,安全員對其進行綜合分析,提出對班組的考核意見和改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風電場定期組織綜合分析執行兩票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作到持續改進;

      第三十六條 已終結的工作票在右上角,用紅色印泥蓋“已執行”印章,印章規格為1×2cm;

      已執行的工作票由風電場場長按編號順序收存,保存三個月;已執行的操作票由運行主管部門按編號順序收存,保存三個月;

      第三十七條 風電場場長要建立兩票票檢查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檢查日期、時間、檢查人、發現的問題、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值長要對工作票數量必須與缺陷、定期工作、技改等檢修維護工作量相符;每張一種工作票必須有與之相對應的兩張操作票;對無票作業的情況,應及時匯報風電場場長并對有責任人予以考核。

      第九章? 工作票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 風電場要對風電場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學習“兩票”及安全管理規定,并經過考試合格。

      第四十條 風電場的管理人員要深入現場檢查工作票和操作票內容填寫情況和執行情況,檢查工作票和操作票許可手續是否正確履行,結合實際進行必要的指導。

      第四十一條 風電場的管理人員要對照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進行抽查,檢查工作票上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情況,是否100%落實,如有漏項或錯項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相關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處罰。

      第四十二條 風電場的管理人員要檢查操作票的填寫是否按有關規定執行,操作前是否進行了模擬預演,操作票執行過程中是否執行了唱票,復誦及監護制度,操作后是否進行了復查。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運維班組必須嚴格執行“兩票”管理規定,對不認真執行“兩票”管理規定的班組和個人,將對相關責任人處罰人民幣100元,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第四十四條 風電場每個月要對兩票進行整體檢查、整理歸檔,查出漏洞及不合格票,要為兩票合格率達到100%做充分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大唐偏關水泉風電場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9篇 發包工程工作票和工作聯單管理規定

      〔摘 要〕 為規范發包工程中執行兩票的行為,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發包工程工作票和工作聯系單管理規定》,對外包工程使用兩票的范圍和發、承包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安全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用以確保兩票制度的落實。

      〔關鍵詞〕 發包工程 工作票 工作聯系單 管理

      為規范外包工程中工作票、工作聯系單使用范圍和明確甲、乙雙方的安全職責,華能國際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特對涉及外包工程的工作票、外包工作聯系單的管理作如下規定。

      1 外包工程工作票管理

      1.1 外包工程工作票使用范圍

      為規范外包檢修、維護、試驗工作的外包工作票的使用范圍,保證人身和設備的安全,規定以下各類工作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

      (1)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部分)第36、37條規定的需要辦理第一種和第二種電氣工作票的工作。

      (2)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規定的需要運行人員對檢修、維護、試驗設備采取安 全措施的工作或需要運行人員在運行方式、操作調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設備運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3) 電廠規定的需要辦理動火工作票的工作。

      (4) 電廠規定的需要辦理工作票的其它工作。

      1.2 外包工程工作票實行“雙工作票簽發人”、承包單位設立工作負責人和電廠設立工作聯系人制度。

      1.3 外包工程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資格

      (1) 發電廠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聯系人分別由已經電廠批準的具有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資格的人員擔任。

      (2) 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提出,電廠發包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確認后,備案并公布。

      1.4 外包工程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職責

      1.4.1 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4.1.1 電廠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 對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 對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 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1.4.1.2 承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 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 對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 對現場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

      (4) 必須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1.4.2 工作許可人職責

      (1) 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 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 負責檢查停電設備是否有突然來電的危險;

      (4) 對工作負責人正確地說明哪些設備有電、有壓力、有高溫和有爆炸等危險;

      (5) 對工作票所列的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1.4.3 承包方工作負責人職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 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國家、電廠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4) 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 工作負責人必須持票并始終在工作現場監護工作;

      (6) 對工作班成員正確使用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負責,并對上述機具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性能完好負責。

      1.4.4 電廠工作聯系人職責

      (1) 協助工作票負責人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運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 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 負責對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 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實行重點監督,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5) 和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1.5 外包工程工作的許可制度、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參照《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執行。外包工程工作票的考核辦法由電廠自行制定。

      2 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管理

      2.1 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使用范圍

      凡在電 廠生產區域 進行不需辦理工作票或可以口頭聯系的外包工程,必須執行工作聯系單制度。

      2.2 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工作許可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聯系人的資格和職責

      2.2.1 工作許可人應由管轄該項工作范圍內設備、場地的運行值班負責人擔任,并對工作是否影響設備安全(指是否需要運行人員采取安全措施)負責,負責向工作人員交代安全注意事項。

      2.2.2 工作負責人由承包單位負責人提出,經電廠安監部門備案并公布。工作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 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 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并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 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電廠的有關規程、規定,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 負責檢查工作過程中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5) 負責填寫“工作聯系單”,辦理工作手續。

      2.2.3 工作聯系人應由電廠(甲方)指定人員擔任,并對下列事項負責:

      (1) 協助工作負責人檢查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 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

      (3) 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重點進行監督,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4) 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掌握工作進度,及時與電廠有關部門聯系。

      2.3 對于經常性的外包工作(如清掃衛生工作),電廠應制訂專門的管理規定。在工作內容、工作負責人、電廠聯系人不變的情況下,可辦理“周工作聯系單”。

      2.4 外包工程工作聯系單的管理、考核辦法由電廠自行制定。

      第10篇 外包工程工作票管理規定

      1、外包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由外包單位提出,安監部門對其資格進行審查、確認后備案并公布。

      2、外包工程中電廠工作票簽發人職責:對工作是否必要負責;對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對工作票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外包單位工作票簽發人職責: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成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對現場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性能負責;對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必須經常對工程檢修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施工安全。

      4、外包單位工作負責人職責: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工作前與電廠工作負責人一道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安全工作規定,進行現場安全教育并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必須持票并始終在工作現場監護工作。

      5、電廠工作負責人職責:協助外包單位工作負責人檢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質量監督和工作協調;工作前與外包單位工作負責人一道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措施交底;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于較復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實行重點監督,并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與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6、外包工作票由外包單位工作負責人隨身攜帶,電廠工作負責人允許同時辦理本廠內的檢修工作票。

      第11篇 外來施工單位工作票管理規定

      1. 生產現場的設備檢修工作外委給外來施工單位進行時,外來施工單位除了嚴格執行外來施工人員管理規定外,同時必須嚴格遵守工作票管理制度。

      2. 外來檢修單位的工作票開具應由工藝車間工作負責人填寫,工藝車間的車間主任負責對需要與運行系統隔離的措施進行補充,凡需要與運行系統進行隔離的安全措施由責任車間運行人員進行布置落實,工作負責人監督措施落實情況,并簽字認可;其他與運行系統無聯系的安全措施由檢修單位自行布置落實(工作票中應注明檢修自理)。工藝車間的車間主任和承包方認定的具有簽發工作票資格的負責人進行雙簽發。

      3. 對于邊基建邊投產的現場的檢修或交接試驗等工作也應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執行過程中的分工可以參照生產現場設備外委檢修的情況執行。

      4. 工作票有關外委單位的若干規定均適用于檢修車間在工藝車間的各項檢修工作,這些檢修工作應由本工藝車間具備資質的人員擔任該項工作的負責人。

      5. 對于檢修車間在工藝車間進行檢修工作造成的各類不安全情況,屬于工藝車間措施執行不到位造成的由工藝車間承擔相應責任,屬于檢修車間工作人員在檢修現場工作時造成的由檢修車間承擔相應責任,屬于兩者原因均有的,按照責任劃分由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12篇 供電安全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辦法

      第一章工作票

      第一節 變電、線路工作票通用部分

      第一條:在供電設備上進行正常檢修工作時,凡需要做安全措施

      者,都應使用工作票。

      第二條:常用工作票分為:變電第一、二種工作票,電力線路第

      一、種工作票。使用格式按《安規》規定如下:

      1、 工作票的填用:

      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2、電力線路工作票的使用: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變壓器臺架或配電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三條:工作票由簽發人填寫。有時為了減少工作票簽發人填寫的工作量,也可由工作負責人填寫本班(組)的工作票。

      第四條: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一式兩份,應正確填寫不得任意修改,如有個別字需要修改,應字跡清楚。一張工作票修改不得超過3個字。

      第五條:填寫工作票應使用能準確表達意思的,符合普通話規范的語言文字。

      第六條:工作票上所列人員按責任審票,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第七條:工作票簽發人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來擔任。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第八條:工作票的簽發。

      1、工作票由簽發人簽發,工作負責人填寫的工作票也必須由簽發人簽發。

      2、一般情況下,一張工作票上的工作地點只限于一個電氣連接部分(以刀閘斷口為界)。如施工設備屬于同一電壓、位于同一樓層、同時停送電,且不會觸及帶電導體時,則允許幾個電氣連接部分共用一張工作票。

      3、下列情況由公司指定有簽發權的人簽發工作票,并由值班員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工作票簽發人僅對工作的必要性、工作是否安全和工作票上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任。開工前,由監護人(施工單位的工作負責人)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交代注意事項。

      (1)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來變電站承包設備檢修、防腐或安裝。

      (2)基建施工需要運行中的設備停止運行。

      (4)安裝單位來處理新投產的設備缺陷。

      4、一個變電站或一條線路全部停電檢修,可以發給一張工作票,但要詳細寫明工作內容。幾個班組同時工作時,工作票可發給一個總工作負責人,在工作班成員欄內只填寫各班的負責人。

      第九條:兩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須經常保存在工作地點,由工作負責人收執,另一份由值班員收執,按值移交。值班員應將工作票號碼、工作任務、許可開始時間及完成時間記入操作記錄薄中。

      第十條:工作負責人(監護人)

      1、由本局批準公布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第十一條: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員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負責人。

      第十二條: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在計劃時間內,檢修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線路:向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第十三條:工作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第十四條:檢修工作結束前,如遇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重新簽發工作票,并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原工作票蓋“作廢”章。

      1、部分檢修設備將加入運行,需要變更安全措施。

      2、值班人員發現檢修人員嚴重違反《安規》行為,經勸說無效收回工作

      3、檢修工期延期一次仍不能完成,需要繼續工作(注明因延期原因作廢)。

      4、工作票破損,內容不全或字跡模糊不清。

      第十五條:工作許可人審查工作票時,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將工作票退回,要求重新簽發。

      1、計劃工作時間已過期

      2、安全措施不足或填寫錯誤。

      3、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不符合規定。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不明確。

      第十六條:工作票的考核

      1、運行和檢修部門應在每月5日前,將上月已終結的工作票收集審核,并統計合格率,報安監。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工作票:

      (1)工作票無編號。

      (2)工作票填寫漏項。

      (3)未按規定簽名。

      (4)工作內容(任務)不具體,或工作地點不明確。

      (5)工作內容(任務)欄設備沒有使用雙重編號。

      (6)安全措施填寫不具體。

      (7)接地線無編號,裝設地點不明確。

      (8)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互相兼任。

      (9)未按規定辦理工作負責人變動手續。

      (10)未按規定辦理工作延期手續。

      (11)應使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使用第二種工作票。

      (12)已設遮欄、標示牌沒有注明確實的地點或位置。

      (13)工作票破損,殘缺不全,污穢看不清楚。

      (14)未蓋“已終結”或“作廢”章。

      3、工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不合格票+合格票+其它票)×100%

      注:其它票是指按規定應開而實際沒有開票的工作。

      第十七條:工作票的保管:已終結的工作票,由各單位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十八條:事故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要記入操作記錄簿內。開工前應做好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等安全措施,并指定專人監護。

      下列工作可列為事故搶修:

      1、供電設備發生的事故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造成火災或設備嚴重損壞,需要立即處理的。

      2、救人、滅火。

      變電事故搶修的時間預計不能超過4小時,4小時以內不能修復的,應按正常檢修辦理工作票手續。線路事故搶修不限。

      第二節 變電工作票

      第十九條:填寫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或部分停電者;

      2、高壓室內的二次接線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做安全措施者。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和在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

      (2)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線干線上的工作;

      (3)二次結線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

      (4)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回路上的工作;

      (5)非當值值班人員用絕緣棒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形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源。

      第二十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有重復編號。

      2、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單位到變電站承包土建工程施工、設備檢修、安裝、防腐或調試等工作時由外單位指定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并將名單事先交公司安監審查安全資質,合格后由安監將將名單轉發給變電站。

      (3)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3、班組:一個班組工作的,在其前面加主管單位名稱。幾個班組工作的,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的班組。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的,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填寫變電站名稱、電壓等級、設備的名稱和編號、工作任務、工作場所或間隔。

      6、計劃工作時間:為調度批準的停電檢修時間,不包括停送電操作時間。

      7、安全措施: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分別填寫:

      (1)應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包括填寫前已拉開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2)應裝接地線:寫明接地線的確實地點或應合接地刀閘,許可人需加寫編號。

      (3)應設遮欄、應掛標示牌:寫明遮欄的確切地點,標示牌的確切位置。10kv隔離開關需放置絕緣護罩的填入此欄。

      (4)補充安全措施:除(1)、(2)、(3)項之外的其他安全措施或安全注意事項。

      (5)工作許可人應將所做安全措施完整地填入相應欄內,不得簡化或寫為簡化或寫為“同左” “已做”等。

      8、收到工作票時間:在計劃工作時間之前,工作票交給變電站值班員的時間。

      9、許可開始工作時間: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和許可手續后,簽名同意開工的時間。

      10、工作負責人變動: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11、工作票延期:

      工作中,預計地計劃工作內,檢修工作難以完成,應由工作負責人在計劃時間到期前,提前2小時以上向值班負責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種工作票的延期手續記入“備注”欄內。

      延期手續只能辦理一次。

      12、工作票終結:

      工作全部結束后,工作負責人會同值班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對設備狀況和現場衛生進行檢查,然后雙方在工作票上簽名,工作終結。并在“備注”欄內蓋“已終結”章。

      13、備注欄:填寫注意事項或其他事項。

      第三節電力線路工作票

      第二十一條 填用第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在停電線路(或在雙回線路中的一回停電線路)上的工作;

      (2)在全部或部分停電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所謂全部停電,系指供給該變壓器臺架或配變壓器室的所有電源線路均已全部斷開者。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

      (1)帶電作業

      (2)帶電線路桿塔上的工作;

      (3)在運行中的配電變壓器臺架上或配電變壓器室內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作票的填寫細則:

      1、編號:各單位分別編號,一年內不得重復編號。

      2、科室、所(工程隊)名稱:填寫供電所和工作班組名稱,多個班組共用一張工作票時,名稱填寫總工作負責人所在班組名稱。

      3、工作負責人:

      (1)由本公司批準并公布了的人員擔任。

      (2)工作負責人的變動:

      工作期間,若工作負責人臨時離開現場超過2小時,應由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工作負責人的變動只能辦理一次。

      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負責人變動情況記入“備注”欄內。

      4、工作班人員:

      (1)一個班組工作時,填寫參加工作的所有人的姓名。多個班組工作時,可只填寫班組負責人姓名。

      (2)共 人:填寫參加工作的總人數,包括總工作負責人和班組工作負責人。

      5、停電線路名稱(雙回路應注明雙重稱號):

      填寫線路電壓等級、線路名稱和編號。

      6、工作地段:填寫線路名稱、支線路名稱、起止桿號。

      7、工作任務:填寫某段范圍內的具體工作任務。

      8、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包括應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應停電的范圍):

      (1)拉開發電站、變電站線路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2)拉開需要工作班組操作的線路各端斷路器、隔離開關和可熔保險。

      (3)拉開危及該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拉開有可能返回低壓電源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需要拉開發電站或變電站內斷路器和隔離開關,只須填寫該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名稱和編號。如果由線路工作人員自行拉開的斷路器和隔離開關,需補充“在已拉開的斷路器、隔離開關操作把手上懸掛標示牌或加鎖”。需要發電站、變電站合上的線路接地刀閘或在線路上掛接地線的也填入此欄。

      9、保留的帶電線路或帶電設備:

      填寫同桿架設的帶電線路或鄰近的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交叉處桿號和帶電線路名稱,與帶電線路有平行段的起止桿號及帶電線路名稱。

      (10)應掛的地線:

      指工作班組自己應掛的地線,不包括變電站掛的地線或接地刀閘。線路所掛的地線位置應明確,對同桿架設的線路,在同一桿塔上不同線路上均要求掛地線的,應分別注明線路名稱和桿塔號。

      (11)計劃工作時間:填寫調度已批準的停電時間。

      (12)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

      線路第一種工作票許可開始的命令方式,分為當面通知、電話傳達和派人傳達。

      (13)工作終結的報告:終結報告的方式分為當面和電話兩種。

      (14)備注欄:填寫補充的安全措施和其他內容。

      第二章 操作票

      變電、線路操作票

      第二十三條 根據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的命令,改變設備運用狀態需要進行多項作業的,都應使用操作票。

      設備運用狀態分為下列幾種:

      1、運 行。

      2、熱備用:只有開關在斷開位置。

      3、冷備用:斷路器、隔離開關、二次回路保險在斷開位置。

      4、檢 修:在冷備用的基礎上,設備已接地,并布置了其他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操作票必須填寫的主要內容:

      1、操作任務、起止時間。

      2、檢查有關回路的功率、電流、電壓。

      3、拉開、合上斷路器和隔離開關。

      4、檢查斷路器和隔離開關的實際位置。

      5、二次回路切換、保護回路壓板的投、退或改變定值。

      6、控制回路、繼電保護、自動裝置及測量儀表的投入或退出。

      7、停電設備驗電的具體位置。

      8、裝設、拆除接地線的位置及編號。

      9、和閘時同期控制開關的投、退。

      10、懸掛的標示牌及其他位置,裝設的遮欄及其地點。

      11、裝設絕緣護罩。

      第二十五條 操作票的填寫。

      1、由操作人填寫,監護人初審,值班負責人或操作許可人簽名批準。

      2、操作票應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清楚,不得任意涂改。非關鍵字修改每張不得超過3個字,關鍵字(如:拉、合、停、送、退、投、切,設備的名稱和編號)不得修改。

      3、填寫操作票應使用規范的操作術語,不應使用方言。

      4、操作票的編號一年內不能有重復。

      5、操作票內一個序號對應一項設備操作內容,不能并項。檢查設備的位置狀態作一項。分相操作的設備一相作一項。

      6、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操作任務欄和操作項目欄均應填寫設備名稱和編號。

      7、操作票上所列人員簽名完整,書寫工整。

      8、操作票順序填寫正確:

      (1)線路停電操作順序:拉開斷路器--拉開線路側隔離開關--拉開母線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2)雙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負荷側斷路器--拉開電源側斷路器--拉開負荷側隔離開關--拉開電源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3)三卷變壓器停電操作順序:拉開低壓側斷路器--拉開中壓側斷路器--拉開高壓側斷路器--拉開低壓側隔離開關--拉開中壓側隔離開關--拉開高壓側隔離開關。送電順序與此相反。

      9、操作票未用完的空行,從第一行起蓋“以下空白”章。

      第二十六條 執行操作票

      1、倒閘操作票必須由兩人進行,其中對設備較為熟悉的一人監護,另一人操作。

      2、一個操作人一次只能持一份操作票操作,不能同時持幾份操作票交叉作業。

      3、操作前,應先在模擬圖板上對照操作票進行核對性模擬預演。到現場正式操作時,應先核對設備名稱、編號和位置,監護人持票和防誤裝置的鑰匙,大聲唱票,操作人用手指操作部位,并大聲復誦無誤后才能操作。

      4、必須按操作票所列項目順序依此操作,禁止倒項、添項、漏項及做與操作無關的工作。每操作完一項就打個“√”,不準全部操作完了一次打“√”。

      5、重要項目(并網、解列、繼電保護投、退,裝、拆接地線拉、合接地刀閘)的操作時間應記入操作作票。

      6、操作中發生疑問時,應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調度員或值班負責人報告,待弄清楚后再進行操作,不準擅自更改操作票,不準隨意解除閉鎖裝置。

      7、全部操作完畢,經檢查無誤后在“備注”欄蓋“已執行章,并向調度員匯報。

      第二十七條 下列工作可不用操作票:

      1、事故處理。系指為了不使事故擴大而進行的緊急操作。

      2、拉合斷路器的單一操作。

      3、拉開接地刀閘或拆除全站僅有的一組接地線。

      第二十八條 操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操作人:在監護人的監護下進行操作,對所執行的各項操作的正確負責。

      2、監護人:對擔任監護的各項操作的正確性負主要責任。

      3、變電值班負責人(線路工作許可人):對操作票所列操作順序的正性,操作任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負責。

      第二十九條 操作票的考核:

      1、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不合格的操作票。

      (1) 無編號

      (2) 無操作開始或終結時間,沒有填寫重要操作時間。

      (3) 一張操作票超過一個工作任務或操作任務不明確。

      (4) 操作中未按規定打“√”。

      (5) 操作票有漏項、并項或順序顛倒。

      (6) 未按規定審票簽名,或簽名只寫姓不寫名。

      (7) 字跡不清楚,關鍵字涂改或非關鍵字涂改每張超過3個字。

      (8) 未蓋“以下空白”章、“已執行”章或“作廢”章。

      (9) 使用術語不符合規范。

      (10)沒用填寫設備雙重稱號。

      (11)沒有寫明接地線安裝的地點或接地線編號。

      (12)草稿操作票。

      (13)先操作后補的票

      2、操作票由運行部門逐月收集、審核、統計,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合格率報安監。

      3、操作票合格率(%)按月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合格率=(合格票/合格票+不合格票+其它票) ×100%

      第三十條 操作票的保管:

      已執行的操作票由運行部門保存三個月以上。

      第三十一條 操作注意事項:

      1、正常操作應盡量避免在交接班或高峰負荷時進行,如必須在交接班時進行操作,則由交班人負責操作完畢或操作到某一階段后才能交班,接班人重新填寫操作票繼續進行操作。

      2、操作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合格。

      3、雷電時禁止倒閘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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