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鍋爐安全管理辦法
1 目的和范圍
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蒸汽鍋爐的安全管理。
2 職責
2.1 設備管理部負責蒸汽鍋爐的歸口管理。
2.2 安全環保部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
3 管理程序
3.1 一般規定
3.1.1 在用的蒸汽鍋爐應按《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鍋爐,不得投入使用。
3.1.2 鍋爐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及安全作業證后方可從事鍋爐操作。
3.1.3 各崗位應制定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程和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認真學習、執行。
3.1.4 鍋爐的所在單位應制定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還應建立定期對自動儀表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3.1.5 鍋爐改造竣工后,鍋爐的使用單位應將鍋爐改造的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施工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鍋爐技術檔案內。
3.1.6 非當班人員不得隨意動用廠房內的設施和設備。
3.1.7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當班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并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
3.2 作業環境管理
3.2.1 熱電廠是動力重地,無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該區域。
3.2.2 車間內的設備布置應便于操作、通行和檢修。
3.2.3 車間內應有足夠的光線和良好的通風以及必要的降溫和防凍措施。
3.2.4 廠房內地面應平整無積水,照明應充足,并有備用的照明設備或工具。
3.2.5 操作室通向室外的門應向外開啟,在鍋爐運行期間不準鎖住或閂住。
3.2.6 廠房出入口和通道應暢通無阻,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2.7 鍋爐房承重梁柱等構件與鍋爐應有一定距離或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受高溫損壞。
3.3 使用管理
3.3.1 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鍋爐安全運行的各項制度,做好運行值班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3.3.2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1.鍋爐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見邊緣;
2.不斷加大鍋爐給水及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6.設置在汽控間的壓力表全部失效;
7.鍋爐元件損壞且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8.燃燒設備損壞,爐墻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運行;
9.其他導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運行。
3.3.3 當鍋爐運行中發現受壓元件泄漏、爐膛嚴重結焦、受熱面金屬超溫又無法恢復正常以及其他重大問題時,應停止鍋爐運行。
3.3.4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在進入鍋筒(鍋殼)內部工作前,必須用能指示出隔斷位置的強度足夠的金屬堵板,將連接其他運行鍋爐的蒸汽、給水、排污等管道全部可靠地隔開,且必須將鍋筒(鍋殼)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開,使空氣對流一定時間。
2.在進入煙道或燃燒室工作前,必須進行通風,并將與總煙道或其他運行鍋爐的煙道相連的煙道閘門關嚴密,做到防毒、防火、防爆。
3.在鍋筒(鍋殼)和潮濕的煙道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應不超過24v;在比較干燥的煙道內,應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鍋筒(鍋殼)內作業時,鍋爐外面應有人監護。
3.3.5 對備用或停用的鍋爐,必須采取防腐措施。
3.3.6 為了延長鍋爐使用壽命,節約燃料,保證蒸汽品質,防止由于水垢、水渣、腐蝕而引起鍋爐部件損壞或發生事故,應做好水質管理工作。
3.3.7 應嚴格執行排污制度。定期排污應低負荷下進行,同時嚴格監視水位。
3.3.8 遇有下列情況,應加大巡查力度:
1.運行不穩定或設備過負荷時。
2.設備經過檢修、改造或長期停用后重新投入運行或新安裝的設備投入運行時。
3.4 定期檢驗
3.3.1 根據《鍋爐定期檢驗規則》的規定,做好在用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主要包括:外部檢驗、內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3.3.2 在用鍋爐一般每年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兩年進行一內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對于不能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3.3.3 鍋爐除一般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外,鍋爐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也需要進行水壓試驗。
3.4.4 鍋爐的檢驗報告應存入鍋爐技術檔案。
3.5 監督考核
安全環保部定期組織對鍋爐等特種設備開展專項安全檢查及隱患排查,并根據公司《安全生產考核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及責任人給予考核。
4 相關記錄
4.1 特種設備管理臺賬
4.2 安全檢查臺賬
4.3 隱患排查臺賬
4.4 鍋爐定期檢驗報告
4.5 鍋爐技術檔案
第2篇 常壓和小型熱水鍋爐的安全管理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針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管理和混亂現狀,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于2000年6月15日發布了《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于當年8月1日起實施。《規定》從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和改造七個環節上對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作了具體的安全要求。該《規定》實施一年多來,對強化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全管理收到較好的效果,特別是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非法設計,非法制造現象基本得到杜絕,使設計、制造走上了規范化的管理。然而,不容樂觀的是據國家質檢總局統計數據顯示:2001年全國共有88起鍋爐爆炸事故,其中小型、常壓、土鍋爐等發生事故就達70起,占79.54%。所占比例和1999年、2000年相比變化不大,可見常壓熱水鍋爐、小型鍋爐事故發生率仍未得到有效控制,以下幾個問題是其主要原因。
1. 《規定》發布的目的之一就是為扭轉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的混亂狀況,也就是說《規定》發布前已有相當多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在使用,《規定》發布后,不可能一下子將原有鍋爐全部淘汰、報廢,只能依照《規定》和各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實施意見進行現場確認,通過報廢一批,責令整改一批的措施,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隱患,而目前大部分鍋爐還在使用。由于這些鍋爐設計、制造先天不足,質量普遍低下,容易出故障和事故。
2. 現在制造和銷售單位沒有需要落實購方的詳細情況,并及時向購方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機構反饋的義務或規定。而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主要用于小作坊、小企業及鄉村農戶,目標小、地處偏僻,制造和銷售單位若不向當地管理部門及時反饋,安監部門根本不可能提前就知道誰在什么時間要買鍋爐,因此想要及時跟蹤管理的確很難,說不定等你發現鍋爐時,早已安裝使用,甚至已出事故了。所以這點是決定新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能否百分之百納入管理的關鍵。
3. 《規定》第10條、第11條要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裝單位,一是取得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單位,二是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任何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安裝。這一要求是確保鍋爐安全的關鍵,但是目前普遍存在專業安裝單位安裝價位較高。一臺二、三千元價格的鍋爐,往往安裝費因差旅費用和工具運輸成本較高等因素達到一二千元以上,如此高的安裝費用特別是在農村,使用單位就難以接受。制造單位原本為推銷自己的產品,在安裝上會不收或少收安裝費,但跨省跨地區專門為個別用戶安裝,費用也太高,何況多數制造單位沒有專門的安裝隊伍,《規定》又未強調制造單位必須為使用單位安裝好,制造單位可以自主決定裝或不裝,這樣一來使用單位只好自裝或隨便請人安裝了事、結果導致許多鍋爐安裝出現錯誤,諸如將水封管堵死,水封管上裝閥門、常壓爐改成承壓爐、出水口裝成進水口、低水壓進水管無防止鍋水回流閥、水位計上下考克裝反、人手孔被保溫材料封死、金屬銘牌無法觀看等等。更有甚者自裝或請無資質單位安裝時不申報驗收,不辦使用證即投入使用,這種現象在鄉鎮特別明顯,事故基本上也就發生在這些地方。
4. 安裝驗收辦證后,使用單位過段時間覺得場所、位置不當,自己便私自拆裝到別的場所或位置,甚至進行改裝,而這次拆裝或改造前,使用單位一般不會先申請備案,裝完也不申請驗收,這樣也許安裝時就出現差錯而引起事故。
5. 使用單位因各種原因將鍋爐轉讓,在轉讓過程中,一般不向安監部門申報,也不落實買方姓名地址,一賣了事,買方又往往為省錢將鍋爐私自安裝,不申報、不驗收、不辦證,不向賣方索取有關鍋爐資料,造成鍋爐資料丟失,安裝不規范,留下安全隱患等,而這整個過程安監部門是不得而知的,待安監檢查到原使用單位時,鍋爐尤如泥牛入海早已去向不明。
6. 制造單位售后服務跟不上,特別是維修服務難以到位。鍋爐一賣萬事大吉就不再管,當鍋爐發生故障時,使用單位只好隨便請個普通修理工修理,這些普通修理工對鍋爐結構性能要求一知半解,盲目修理導致修理質量差,埋下了事故隱患。
7. 人們普遍認為這種小爐子,構造簡單,壓力低,容量小,不存在安全問題,誰都會燒,誰都能燒,作坊內誰有空誰燒。因此多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司爐人員屬無證上崗,這些司爐人員未經培訓,缺乏必要的專業知識,違章操作現象普遍存在。
8. 二年一次的水壓試驗及水壓試驗前的內外部檢驗工作開展有難度。因水壓試驗的試驗管路安裝較繁鎖、耗時,收費低檢驗單位不想干,收費高使用單位又有意見。導致目前這項工作難以開展。
上述這些問題在《規定》中大部分都有相應的處罰條款,但處罰不是萬能的,不可能一罰就是靈,罰款不是目的,關鍵是解決安全問題,這一點有必要引起極大的重視,采取相應措施,才能確保《規定》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1) 對《規定》發布前生產投用的鍋爐,一律限定使用年限,到期淘汰更換正規產品,在使用年限內本體一旦泄漏,即已報廢,不得修理。
(2)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不同于大型蒸汽鍋爐,它具有體積小,重量輕、好隱藏、易搬動的特點。應當要求制造或銷售單位建立用戶單位告知制度,使用者購買鍋爐時應當向制造或銷售單位提供真實單位名稱或個人身份證明、聯系地址,制造或銷售單位應當在鍋爐發貨前將有關信息向購買人所在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安監機構傳遞,經所在地安監機構確認后方可發貨,否則對制造或銷售單位的許可證或執照年檢方面給一定的制裁。同時應當要求使用單位在轉讓時也向購方索取真實的身份證明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轉讓前也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核實后才可轉讓,轉讓時還要請安全機構對鍋爐進行必要的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轉讓。使用單位內部移裝應當先行報備,否則也應予以制裁,這樣就能確保安監機構任何時候都能在安裝、驗收、辦證、把好安全質量關。
(3) 制造單位應當建立一支安裝和維修隊伍,安裝時為使用單位提供一至二名專業技術工種人員,輔助工種由使用單位負責,這樣既保證了安裝質量,又使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安裝費用都可降低一大部分。當鍋爐出現故障時,制造單位能及時派出維修人員,做好售后服務工作,而良好的售后服務工作又會給制造單位和使用單位帶來雙贏。
(4) 依靠當地政府支持,發揮鄉鎮政府和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作用,幫助我們隨時掌握信息,做好鍋爐安全法規宣傳工作,積極參與安全管理,形成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5) 要加大執法力度,嚴格按照《規定》辦事,強化現場安全監察,定期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工作(每年至少一至二次),及時發現消除事故隱患;加強宣傳培訓教育,舉辦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使用單位安全法規知識和司爐技術短期培訓,增強使用單位守法意識,提高安全管理和司爐技術水平。
(6) 完善檢驗機制,努力降低檢驗成本,為使用單位服務。
(邱恒俊)
第3篇 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鍋爐是特種設備,司爐工人是特種作業人員。為了加強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特根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固定式承壓鍋爐的司爐工人,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電力系統發電用鍋爐及并網的自備電廠發電用鍋爐的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與管理,按水利電力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培訓和考試
第三條司爐工人的基本條件是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司爐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遵守紀律、熱愛本職工作。一般應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條司爐工人考試前的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可由本單位、主管單位或委托其他單位進行。培訓時間,擬領取1、2、3類操作證者應不少于六個月,擬領取4類操作證者不少于三個月。 字串4
第五條司爐工人考試一般應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縣或地、市級、下同)統一組織。有條件的使用單位或其主管部門,經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批準后,可自行組織考試,但試題,合格標準和考試成績須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第六條司爐工人考試包括理論和實際操作兩部分。對從事五年以上司爐工作,文化水平較低的司爐工人,以考核實際操作技術為主。
第七條司爐工人考核應按不同類別從下述考試大綱內容中選取命題。
1.理論部分
(1)壓力、溫度、介質、燃料、燃燒、通風、傳熱等方面的基本知識。
(2)鍋爐的分類、結構及其簡單的工作原理。
(3)鍋爐安全附件的名稱、作用、結構及簡單的工作原理。
(4)各種熱工儀表、自控和連鎖保護裝置的用途和操作注意事項。
字串6
(5)鍋爐附屬設備的用途和操作要領。
(6)鍋爐給水、爐水標準及常用的水處理方法。
(7)鍋爐運行的操作要領。
(8)水垢、煙灰、結焦對鍋爐的危害及防治方法。
(9)鍋爐常見事故的類別、原因、預防及處理。
(10)鍋爐維護保養方面的基本知識。
(11)鍋爐安全法規中有關安全運行的內容。
2.實際操作部分
(1)鍋爐起動前的檢查、準備、點火、升壓、運行、調整、壓火、停爐等操作。
(2)安全附件的檢查及調整。
(3)各種輔機及附屬設備的操作。
(4)反事故演習。
第三章司爐操作證的類別、發放與管理 字串5
第八條司爐操作證分為四類,見下表。
第九條符合基本條件并經考試合格的司爐工人,由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簽發司爐操作證。
司爐工人只許操作不高于核準類別的鍋爐。低類別司爐工人升為高類別司爐工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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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允許操作的鍋爐
字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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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壓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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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壓力<3.8mpa(39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鍋爐和供
|熱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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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壓力≥0.1mpa(1kgf/平方厘米),出力≤4t/h的蒸汽鍋爐和供熱 字串9
|熱量≤2.8mw(24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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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壓力<0.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鍋爐和供熱量≤0.7mw(
|60×100000kcal/h)的熱水鍋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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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經過重新培訓和考試,并換發司爐操作證。
第十條對取得操作證的司爐工人,一般每四年應進行一次復審,復審工作由發證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組織進行。復審結果由負責復審的單位記入司爐操作證復審欄內。連續從事司爐工作而無事故的司爐工人經原發證機關同意后可以免于復審。 字串6
復審不合格者,應注銷司爐操作證。
第十一條持證司爐工人應履行以下職責:
1.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精心操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2.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3.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應拒絕執行。
4.努力學習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第十二條鍋爐使用單位應做好以下管理工作:
1.按本辦法第3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嚴格選調司爐工人。
2.加強對司爐工人的思想教育和文化技術教育。
3.制訂并督促執行鍋爐房的各項規章制度。
4.改善司爐工人的勞動條件,鍋爐房應做到文明生產。 字串2
5.獎勵安全生產好的司爐工人。
6.保持司爐工人隊伍的相對穩定,不隨意調動司爐工人。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對季節司爐工人的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四條司爐操作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附錄格式統一印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第4篇 會館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休閑會館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1、切實執行鍋爐安全操作的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制訂的鍋爐安全操作規程,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
2、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及各項操作制度,不擅自脫崗,不做與生產崗位無關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嚴格遵守升溫、供暖的操作步驟,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4、鍋爐運行必須保持水位正常、壓力穩定,根據負荷、油質變化,合理調節燃燒狀況,并在規定時間內做好供洗浴熱水、飲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鍋爐水位、測量儀表、保護裝置、電機設備的檢查工作。保證安全附件靈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時對鍋爐水位、壓力、給回水系統壓力、燃油情況等巡檢一次。
(2)定期維護、更換電機附件。
(3)定期檢驗、沖洗壓力表設備,定期排污。
6、按鍋爐使用規范定期檢修、維護、保養鍋爐及各種輔助設備,保證設備運轉良好,并杜絕跑、冒、滴、漏現象。
7、日常操作過程中應及時檢修和排除各種設備的一般故障。
8、司爐人員有權制止任何違章操作,鍋爐在運行中發生異常情況危及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立即報告物業公司有關負責人。
第5篇 蒸汽鍋爐安全操作管理規定
1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企業資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2 本規定適用于承壓的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汽鍋爐,包括燃煤蒸汽鍋爐、燃油蒸汽鍋爐、燃氣蒸汽鍋爐。
3 使用鍋爐的工廠應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使用登記辦法》逐臺辦理登記手續和鍋爐技術檔案,包括安裝鍋爐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證明資料。
4必須高度重視鍋爐安全工作。各工廠廠長是鍋爐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指定專職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按照規程的要求搞好鍋爐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據鍋爐的結構型式、燃燒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訂保證鍋爐安全運行的操作規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處理辦法,并按其嚴格實行。嚴禁酒后和上崗飲酒及脫崗。
5 制訂和實行鍋爐及其安全附件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制度,對具有自動控制系統的鍋爐以及鍋爐安全的各種儀表,還應建立巡回監視檢查和定期進行校驗檢修的制度。
6 按照勞動人事部頒發的《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辦法》對司爐工人進行管理。沒有與鍋爐相應類別的合格司爐工人,不得使用鍋爐。鍋爐水質化驗員須經法定機關考核取證方可上崗。
7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不能保證安全運行至下一個檢修期,應及時組織修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有安全隱患的鍋爐投入運行,司爐工有權拒絕操作,并可直接向生產總部設備管理部報告。鍋爐受壓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鍋筒、爐膽、封頭、管板、下腳圈、集箱的更換、矯形、挖補、主焊縫的補焊等,應具有國家職能部門認可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方可進行修理。修理前應有圖樣和施工技術方案。修理的技術要求參照鍋爐專業技術標準和有關技術規定。修理完工后,應將圖樣、材料質量證明書、修理質量檢驗證明書等技術資料存入工廠的鍋爐技術檔案內。
8 對于提高鍋爐運行參數和鍋爐受壓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術要求應符合鍋爐制造和安裝的有關技術標準。由于結構和運行參數的改變,水處理措施和安全附件應與新參數相適應。
9 為了確保鍋爐的正常運行,須制訂司爐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鍋爐運行記錄。嚴禁在有壓力或爐水溫度較高的情況下修理鍋爐受壓元件,以防止氣、水噴出傷人。
10 非鍋爐房操作人員禁止進入工作場所內(含鍋爐房、煤場)。外來人員必須經有關領導批準或陪同方可進入。
第6篇 鍋爐安全管理標準規定
1? 本標準適用于鍋爐
2? 引用標準:sy/t 6461—2000濕蒸汽發生器的安裝與操作推薦做法
3? 使用管理規定(sy/t 6461—2000)
3.1? 鍋爐操作工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取得局級安全部門頒發的操作證后才能上崗操作。
3.2? 鍋爐操作人員應熟悉鍋爐安全知識,定期檢查鍋爐的運行狀況,搞好安全運行,任何領導不得同意或強迫操作工違章作業。
3.3? 鍋爐使用前檢查
3.3.1? 新安裝、移裝、長期停用的鍋爐在使用前必須做下列檢查:
3.3.1.1? 工藝管路上閥門是否處在恰當的位置;
3.3.1.2? 安全報警裝置是否整定;
3.3.1.3? 電源電壓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統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統有無滲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內;
3.3.1.7? 配套設備及水處理設備是否正常。
3.4? 啟動
3.4.1? 按設計程序操作啟動附屬設備。
3.4.2? 新裝或長期停用的鍋爐,在投運前應烘干襯里。
3.5? 運行
3.5.1? 開始運行時,火量應逐級調節,禁止使受壓元件急劇升溫。
3.5.2? 調節火焰,處于最佳狀態。
3.6? 停止運行
鍋爐由正常工作狀態停止運行時,火量應逐級下降,禁止急劇下降。
3.7? 緊急停止運行
鍋爐運行中,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緊急停止運行:
3.7.1? 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供水;
3.7.2? 超溫、超壓,經處理后,仍無下降;
3.7.3? 安全閥全部失效;
3.7.4? 鍋爐受壓元件損壞,危及操作人員安全;
3.7.5? 鍋爐構架被燒壞;
3.7.6? 其它異常情況影響鍋爐安全運行時。
3.8? 鍋爐長期停車時,應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內積水,關閉閥門以隔絕空氣。
3.8.2? 對有可能含濕氣的所有系統進行排放和吹掃。
3.8.3? 如果鍋爐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統內以輕油置換。
3.8.4? 氣動及電動儀表要防風雨。
3.8.5? 取下電源保險絲或斷路器,采取措施防止違章操作。
3.8.6? 檢修人員進入鍋爐內部進行工作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進入燃燒室工作前,燃燒室內必須進行通風,并將煙道閘門關嚴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時測定含氧量,使含氧量體積比達到18%-23%。
3.8.6.2? 燃油、燃氣鍋爐,應加盲板隔斷油、氣的來源,并做出明顯標記。
3.9? 在潮濕的燃燒室內工作而使用電燈照明時,照明電壓不超過12v;在比較干燥的燃燒室內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時,可采用不超過36v的照明電壓。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使鍋爐運行時的給水質量符合使用說明書的要求。
3.11? 使用鍋爐的單位,應向局級安全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12? 使用單位申請辦理鍋爐登記手續時,應填寫“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表”和設備檔案,并應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資料:
3.12.1? 鍋爐出廠資料;
3.12.2? 安裝質量檢驗報告;
3.12.3? 鍋爐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3.12.4? 持證操作人員數量。
3.13? 登記部門對送審資料審查合格后即應給使用單位簽發“濕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
3.14? 沒有取得“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證”的鍋爐,嚴禁投入使用。
3.15? 進口鍋爐到貨后,使用單位應立即進行商檢。其中安全性能檢驗工作,由專業檢驗單位進行。未經商檢的鍋爐,嚴禁安裝。
3.16? 外貿經營單位和收用貨單位,應對鍋爐的先進性和可靠性負責。外貿單位在簽定合約時,應選派熟悉鍋爐安全性能的專業人員參加談判。在合約中必須注明下列各項。
3.16.1? 設計、制造、安裝、檢驗依據的規范和標準。
3.16.2? 產品的隨機文件,包括產品質量說明書、產品圖樣、受壓元件強度計算書、使用和安裝說明書、安全閥排放量計算書。
3.16.3? 索賠期限,保證期限。
3.17? 合約簽定后,應及時上報局安全部門備案。
3.18? 定期檢驗
3.18.1? 使用鍋爐的單位,對運行的鍋爐必須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定期檢驗工作,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檢驗單位進行。
3.18.2? 從事鍋爐檢驗工作的檢驗員,應由取得勞動部門頒發的鍋爐、壓力容器檢驗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3.18.3? 檢驗單位應保證檢驗《包括缺陷處理后的檢驗》質量,檢驗時,檢驗員應有詳細記錄,檢驗后應出具《蒸汽鍋爐定期檢驗報告》,檢驗報告必須由持證檢驗員簽字,并經審核加蓋檢驗單位公章后方為有效。
3.18.4? 檢驗前受檢單位必須完成下列準備工作。
3.18.4.1? 受檢鍋爐與熱力系統相連的管道、煙道等必須采取可靠的隔絕措施。
3.18.4.2? 清除輻射管束及對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屬表面。
3.18.4.3? 為檢驗而搭設的腳手架、輕便梯等設施,必須安全牢固。
3.18.4.4? 檢驗前,必須切斷與鍋爐有關的電源,拆除保險絲,并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
3.18.4.5? 徹底切斷燃料供給系統。
3.18.4.6? 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3805的規定。
3.18.4.7? 為了暴露檢查部位,必要時應部分或全部拆除絕熱層和其它附件。
3.18.4.8? 內部檢驗時,應有專人監護,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
3.19? 檢驗用的設備和器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鍋爐定期檢驗項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檢查:是指專業人員在鍋爐運行中的定期在線檢查,每年至少1次。
4.2? 內外部檢驗:是指專業檢驗人員在鍋爐停機時的檢驗,每3年至少進行1次。
4.3? 壓力試驗:是指鍋爐停機時,所進行的超過最高工作壓力的水壓試驗,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內外部檢驗,應以宏觀檢查、壁厚測定為主。必要時,可采取以下檢驗方法;
4.4.1? 無損探傷檢查;
4.4.2? 硬度測定檢查;
4.4.3? 金相檢驗;
4.4.4? 應力測定;
4.4.5? 聲發射檢測;
4.4.6? 壓力試驗;
4.4.7? 其它
4.5? 定期內外部檢驗的重點部位如下。
4.5.1? 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壓元件的表面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4.5.3? 受壓元件有無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及吹灰器吹掃區域的管壁。
4.5.4? 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4.5.5? 對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與管束接觸部位的磨損情況以及連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靈敏、可靠。
4.5.7? 自動控制、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4.6? 鍋爐壓力試驗前,應進行內外部檢驗,必要時還應做強度核算。但不得用壓力試驗的方法確定工作壓力。
4.7? 試驗壓力應為額定工作壓力的1.25倍,壓力試驗時,應力不得超過材料在試驗溫度下屈服極限的90%。
4.8? 鍋爐經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必須做報廢處理:
4.8.1? 經實測受壓元件均勻腐蝕,磨損壁厚小于設計壁厚,而又不能降壓使用時;
4.8.2? 由于事故造成鍋爐受壓元件嚴重損壞,無修理價值時。
4.8.3? 受壓元件材質發生變異時。
4.8.3.1? 凡報廢鍋爐,應由使用單位組織有關單位做出全面技術鑒定,報使用主管部門批準,安全部門備案。已報廢的鍋爐嚴禁使用。
4.9? 鍋爐的檢驗單位,應接受安全監察部門的監督和業務領導。
5? 啟動前檢查和準備
5.1? 啟動前檢查
5.1.1? 配電系統
5.1.1.1? 供電電壓是否正常;
5.1.1.2? 動力盤各空氣開關是否處于要求位置。
5.1.2? 儀表控制系統
5.1.2.1? 各儀表閥門是否處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盤各操作開關是否處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報警系統是否靈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驗有效期限內。
5.1.3? 給水系統
5.1.3.1? 濕汽鍋爐進、出口閥門是否處于開啟位置;
5.1.3.2? 水處理運行是否正常、水質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壓力是否正常。
5.1.4? 燃燒系統
5.1.4.1? 燃油壓力、溫度是否正常。
5.1.5? 潤滑系統
5.1.5.1? 潤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啟動前準備
5.2.1? 合上總電源開關。
5.3? 啟動點火
5.3.1? 合上控制電源開關,啟動空壓機。
5.3.2? 按下啟動按鈕,檢查聯鎖系統,然后合上聯鎖開關,再按啟動按鈕。
5.3.3? 柱塞泵啟動后,觀察蒸汽壓力表顯示,待鼓風機啟動進行前吹掃時,檢查各電器及泵運行是否正常。前吹掃時間不應少于5min。
5.3.4? 前吹掃結束后,點火程序器運轉點著引燃火,引燃火點著主火焰后,觀察爐膛火焰燃燒情況是否正常。
5.3.5? 將調火開關調至大火位置,逐漸調節水量旋鈕和火量旋鈕使蒸汽干度達到要求。
6? 運行
6.1? 運行中每小時記錄一次運行參數并及時調整,以保證安全運行。
6.2? 每小時應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煙氣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員對運行設備每小時巡回檢查一次,隨時掌握設備的運行狀況。
6.5? 通過前后觀火孔每小時觀察一次火焰燃燒情況,并及時調整到最佳狀態。
6.6? 每8小時至少排放一次空氣壓縮機儲罐及分離器中的積水和污油。
6.7? 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標定一次。
6.8? 安全報警裝置應隨設備的大、中、小修進行試驗和標定。運行期間應隨時檢查運行情況,發現異常應及時進行標定、維修。
7? 停爐
7.1? 正常停爐
7.1.1? 首先將火焰開關切換成小火位置,將聯鎖開關關閉,進行后吹掃,后吹掃時間不應少于20min,并及時關閉燃料閥。不得急劇滅火。
7.1.2? 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7.2? 長期停爐
7.2.1? 長期停爐時,應按sy 5854中第8.8條的規定執行。
7.3? 緊急停爐
7.3.1? 濕蒸汽鍋爐的緊急停爐應符合sy 5854中第8.7條的規定。
8? 事故處理
8.1? 緊急停爐處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開放空閥門,然后關閉蒸汽出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1.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2? 停電處理
8.2.1? 因停電而停爐時,立即打開放空閥門,關閉蒸汽出口閥門。
8.2.2? 利用備用的照明設備,注意監視壓力和溫度,同時立即查明停電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壓力進行爐膛降溫。
8.3? 停水處理
8.3.1? 因停水而停爐時,應按本標準第7.1條進行處理。
8.4? 爆管處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關閉蒸汽出口閥門、泵入口閥門和燃料閥門。
8.4.2? 啟動鼓風機進行爐膛吹掃,降低爐溫。
8.4.3? 打開輻射和對流段排污閥,放掉爐膛積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閥應有鉛封,且齊全、靈敏,每年檢驗一次,應有檢驗臺帳。
9.2? 防爆門和防爆膜應完好。
9.3? 壓力表應完好,每半年檢驗一次,并有校驗標簽。刻度盤應劃紅色標記線。
9.4? 液位計應完好,閥門應無滲漏。
9.5? 加熱爐宜具備燃燒器滅火和超溫報警等安全保護裝置。
第7篇 鍋爐燃煤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為防止鍋爐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險品進入鍋爐,杜絕鍋爐因燃煤發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規定。
2.范圍:本規定適用于本公司范圍內所有部門。
3.要求:
3.1.當原煤入廠檢驗前,采購人員應向供貨方說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險性。
3.2.供貨方在卸貨前作出所供煤炭中無易爆炸物品的書面承諾。在使用過程中若發現有易爆炸物品,將對供貨方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30元/只、個)。
3.3.拖煤工將原煤上煤車時,要認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當發現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時,及時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燒過程中發現有易爆炸物品,將對拖煤工給予經濟處罰(10元/每只、個)。
3.4.司爐人員在原煤倒入煤斗時,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當發現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時,及時取出。如在燃燒過程中發現有易爆炸物品,將對拖煤工給予經濟處罰(10元/每只、個)。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應及時送部門統計員處,并進行登記(使用時間和煤場號),每月25日部門統計員將當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記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處,并領取獎金憑證(10元/每只、個),安全主任通知采購部和生產部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罰。采購部根據安全主任的通知,對煤炭供應商進行處罰(從貨款中扣除)。如為結算后發現易爆炸物品,將在以后進貨時進行處罰。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將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轉送到當地公安機關,不得作為他用。
第8篇 鍋爐房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貫徹執行有關鍋爐安全、節能、環保機構的法規和指令。
二、制定鍋爐房各項規章和記錄,并對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司爐工人、水質化驗人員組織技術培訓,進行安全教育和日常考核。
四、及時做好鍋爐登記建檔、變更和報廢等日常工作,督促檢查鍋爐及其附屬設備的維修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五、隨時妥善解決鍋爐運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六、有權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
七、有權參加鍋爐事故調查和提出處理意見。
八、有權監督鍋爐安裝、修理和改造的工程質量,并參加竣工驗收。
九、向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報告本單位鍋爐使用管理情況。
第9篇 小型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關于下發《****公司小型和常
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發「2001」179號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查規定和實施辦法,制定了《****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現發給你們,請結合《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北京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實施辦法》一并組織認真學習,貫徹執行。
**公司現已投入運行使用的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單位要認真填寫《****公司在冊熱水鍋爐統計表》和《****公司在用小型鍋爐統計表》,同時按照該制度的規定及有關程序,由使用單位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取得鍋爐使用證后方可繼續使用。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公司安全處聯系。
附件:
1、****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2、****公司在冊熱水鍋爐統計表
3、****公司在用小型鍋爐統計表
4、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文件“關于下發《北京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公司
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司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安全運行,依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1令《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監察規定》,和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北京市〈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安全檢察規定〉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以水位介質的固定時小型鍋爐和常壓熱水鍋爐,不適用壁掛式熱水器。
第三條 本規定所述的小型鍋爐是指:
(一)小型汽水兩用鍋爐(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5噸/小時、額定蒸發壓力不超過0.04兆帕的鍋爐);
(二) 小型熱水鍋爐(額定出水壓力不超過0.1兆帕的熱水鍋爐,自來水加壓的熱水鍋爐);
(三) 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不超過50升且額定蒸汽壓力不超過0.7兆帕的蒸汽鍋爐);
(四) 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采用鋁質材料制造,額定出口蒸汽壓力不超過0.04兆帕,且額定蒸發量不超過0.2噸/小時的鍋爐)
第四條 本規定所述的常壓鍋爐是指鍋爐本體開孔或者連通管與大氣相通,在任何情況,鍋爐本體頂部表壓為零鍋爐。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使用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以下簡稱鍋爐)單位的主管領導應認真組織貫徹落實有關過路的規定、標準、辦法,并組織檢查落實情況;指定相關部門人員管理,負責督促檢查各項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六條 各級安全部門依據過路的有關規定、辦法,對鍋爐的購置、安裝、使用、檢查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使用鍋爐單位的管理部門應按有關規定要求,建立健全鍋爐的技術檔案并負責辦理鍋爐的使用登記證。按規定的時限要求組織鍋爐的檢驗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定期組織進行設備檢查,及時處理鍋爐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和缺陷。
第八條 鍋爐房的設計單位應有關規程、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施工單位按設計圖紙和有關規程、標準進行施工。
第三章 購置和安裝
第九條 購置小型和常壓熱水鍋爐的單位必須到省級以上(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
任何單位不得安裝、銷售和使用未取得《鍋爐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的鍋爐。
第十條 在購置鍋爐時,應向制造單位索取以下技術資料:
(一)鍋爐總圖、安裝圖、管路系統圖;
(二)產品合格證;
(三)產品安裝使用說明書;
(四)質量說明書;
(五)監督檢驗證書;
(六)資料總清單。
第十一條 鍋爐的安裝、修理和改造單位必須取得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鍋爐安裝許可證》。鍋爐的制造單位可以安裝本單位生產的鍋爐,但必須經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監察處批準。
第十二條 鍋爐安裝前,安裝和使用單位必須到鍋爐安裝地所在區(縣)特種設備監察科履行報裝手續,報裝時帶齊鍋爐出廠的有關技術資料、鍋爐房平面布置圖、鍋爐系統圖,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 ****公司所屬單位新安裝的鍋爐,由**公司機動處負責對鍋爐的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審查,安全處批準進行安裝。鍋爐安裝單位必須對其鍋爐的安裝質量負責。鍋爐安裝完畢后,由鍋爐使用單位組織驗收。驗收時,**公司機動處、安全處派代表參加。
第四章 管理與使用
第十四條 新安裝的鍋爐(僅用于燒開水的茶爐除外)經驗收合格后,由使用單位持有關資料到**公司安全處辦理鍋爐登記手續,并到**總公司備案。取得鍋爐使用登記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必須建立鍋爐的技術檔案,做好對鍋爐的維護和保養工作,定期檢查設備的完好狀況。
鍋爐運行中如發現存在危機安全的隱患時,應立即停止運行,并分別上報**公司安全處、機動處。
第十六條 小型鍋爐上的安全裝置必須按規定安裝,達到齊全、完好且在有效期內。
常壓熱水鍋爐上的大氣連通管要定期檢查,以確保鍋爐運行始終處于非承壓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在鍋爐投入運行前一個月,應將有關技術操作、設備維護和安全操作等規程印發給操作人員。對鍋爐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并取得相應的上崗資格。小型鍋爐操作人員還必須經過考試,取得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合格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第五章 定期監察與水質化驗
第十八條 ****公司小型鍋爐的定期檢驗工作由**鍋爐壓力容器檢驗站負責。
第十九條 小型鍋爐每兩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水壓試驗前,應進行必要的內外部檢查。鍋爐水壓試驗壓力為1.5倍額定工作壓力且不小于0.2兆帕,保壓時間為20分鐘,合格標準符合《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第209條規定。
第二十條 使用燃氣(油)鍋爐的單位應有可靠的燃燒設備檢修措施及相應的檢修人員。對于有自動控制的鍋爐燃燒設備,使用單位無能力檢修時,應委托鍋爐制造單位或具有相應安裝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做好檢修、調試記錄。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要每月對常壓鍋爐上的大氣連通管進行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并有相應的記錄。
第二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鍋爐水質的監測和化驗,應當符合gb1576《低壓鍋爐水質》的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未明確的鍋爐其他要求,應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熱水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如與上級文件發生矛盾時,應以上級文件規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電站鍋爐的安全管理
《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定》中明確提出了安全保證體系與安全監察體系的關系;明確了安全 監察人員的職責與職權,提出“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 ”的原則。鍋爐本體作為火力發電廠的主要設備,是發電廠安全監察的重要設備。并且由于 鍋爐壓力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險的設備,故更應該重視它的安全問題,實行強制性安全管理。
1 實行全過程的安全(質量)監督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中規定從事鍋爐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檢驗的單 位必須經資格審查,具備合格證書。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單位必須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登記 ,并接受定期檢驗。鍋爐的設計、制造、安裝、改造必須符合電力部頒發的《電力工業鍋爐 監察規程》的規定(或滿足制造國法定制造標準)。這些規定、標準主要規定了鍋爐承壓部 件制造階段應遵循的人員資格、材料使用、結構強度、工藝標準及檢驗要求。對于電站鍋爐 的制造廠來說具備這些要求并不難。但總結國內電站鍋爐發生的問題,諸如爐膛熱負荷過高 ,受熱面布置不匹配,使汽溫控制困難,省煤器磨損過快、直流爐水動力不穩,鍋爐輔助設 備配套不良等重大設計、制造質量問題,使我們不得不重視全過程的安全(質量)管理、監 督與檢驗。
1.1 設計階段
從事鍋爐專業的技術人員,在電廠建設初期,就要在進度、質量投資等因素中把握大型鍋爐 投產后的運行質量。特別是在爐型、燃燒器布置方式、再熱器調溫方式、爐膛各熱負荷強度 指標、過熱器再熱器高溫段金屬材料的等級、控制水平及其與所用燃料的關系等方面要慎重 。
1.2 制造安裝階段
鍋爐要消耗幾千噸鋼材,具有上萬個焊口制造安裝,質檢站、鍋爐監察工程師及檢驗員對鍋 爐制造安裝質量的檢驗與判斷要重點把握。依據iso9000標準及“文件包”作法的主要思想 ,監督、控制質量保證體系的正常運轉及工序中關鍵點的檢驗。若前期失控,木以成舟再講 質量談何容易。焊接工藝,焊縫檢驗,管內(汽水、油、氣管)清潔,酸洗與吹管,膨脹間 隙,轉動機械的基礎與動靜平衡,電纜防火隔斷以及閥門嚴密性等問題應予以重視。在采用 全密封爐體,鍋爐設膨脹中心以后,要特別重視鍋爐承重問題以及鍋爐本體和其附件的焊接 質量。按膨脹中心的設計意圖,焊與不焊,怎么焊,應按設計要求施工。一處失誤,膨脹不 暢可能造成巨大的殘余應力或不必要的變形。
1.3 調試階段
調試階段是從基建到生產的過渡階段,是設計,制造階段質量的整體驗收與考驗時期,是建 立正常的生產指揮、操作制度的重要階段,許多重大設備損壞和人身事故,往往發生或起源 于這一階段。調試工作應做到:①不發生設備損壞。如爐膛放炮、尾部受熱面燒損,受熱面 變形,轉動機械燒瓦、動靜部分摩耗等;②鍋爐受熱面內外清潔,汽水品質合格,不留后患 ;③通過必要的變工況運行,掌握機組動態、靜態性能,主要自動與保護裝置是否能夠可靠 投運;④能暴露鍋爐設計、配套、制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以便于正確地評價鍋爐機組的質 量。發電廠鍋爐安全需要全過程的管理,調試階段是從質量向安全轉變的關鍵階段。要研究出可 行的措施,培養、訓練運行人員,組織他們作好防止設備嚴重損壞的措施,同時必須全面、 及時地收集設備故障信息,為制訂反事故措施提供依據。現代發電鍋爐配備了一系列保護裝 置,這些裝置有力地避免了許多設備損壞事故,故裝置的動作參數的確定以及避免誤動的問 題也同樣重要。一臺鍋爐的一次啟停意味著一定的壽命消耗和數以萬元的損失。所以迅速掌 握與控制保護的正確動作、防止誤動、降低非計劃停運次數,是鍋爐調試工作的重要任務。
2 開展狀態分析、提高設備可靠性
鍋爐機組正式投運后的安全管理涉及安全保證[cm(22]體系,安全監察、監督工作,運行管理,缺陷 管理,技術監督等工作方面。隨著計算機管理系統的應用,我們應盡可能的應用專家系統, 集有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的經驗,處理大量的正確的信息與現場的實際情況相結合,防止意 外、減少非計劃停運。同時要不斷的了解、收集國內外鍋爐事故情況,特別是與自己所管轄 的設備同類鍋爐的事故情況,補充完善專家系統以提高工作水平與判斷是非的能力,作好“ 預防”工作。
3 完善鍋爐保護系統,杜絕重大、特大事故的發生
預防鍋爐機組的事故的發生,確保安全穩定運行,依靠鍋爐的保護系統。安全閥,防爆門 、爐管泄漏監測系統、爐膛安全監控系統等都是用于防止事故擴大的設備。減災對策、應急 方案是防止發生重大、特大事故的措施。吸風機葉片積灰引起振動構成異常或故障;帶病運 行導致飛車可能發生嚴重后果;爐膛滅火、跳機形成故障,但是如不及時中斷燃料繼續入爐 會發生爆炸、甚至鍋爐倒塌,構成重大、特大事故。我們要提高設備可用率,防止人身、設 備重大事故。發電廠安監人員必須重視三道防線的建立,監督、檢查避免事故擴大及發生重 大設備、人身事故措施的制訂與落實。
4 搞好事故分析,防止重復性事故發生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工作的重點在于預防。發生了事故,分析原因、責任,目的 還是為了預防。目前,國內發電廠采取安全統計與可靠性統計并行進行的做法。設備可靠性 統計指標,可以提供一段時間內設備健康水平的綜合情況。安全統計的特點著重于每一事件 的描述,重點是分析事故原因及對策,即針對事故研究對策,二者相輔相成。
發電廠是一個技術密集型的工業企業,只有各專業、各部門密切配合,才能達到整體安全穩 定的目的。出了事需要各方面吸取教訓,共同努力。安全監察進行的事故調查可以彌補一個 部門及個別人吸取教訓的片面性,避免只管搶修不問原因的弊病,使人們重視舉一反三,有 利于進行預防,規章制度,特別是責任制的落實。以事實為依據,以規程、制度為標準確定 是非與責任,調查分析事故,從而推動規章制度不斷完善,設備的整治工作和人員素質的不 斷提高,最終達到防止事故發生。
第11篇 采暖鍋爐安全運行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采暖鍋爐安全運行管理,杜絕事故,確保廠區供暖,特制訂本規定:
一、遵紀守法,持證上崗。司爐人員必須遵守電廠規章制度,服從值長管理,切實履行職責。
二、規范操作,確保供汽供暖。司爐人員必須按規范程序操作,嚴禁設備無人監控運轉。同時堅持誰值班誰維護的原則,經常看運轉、聽聲音,檢查所有螺絲,螺栓、閥門、儀表、電流、電壓是否正常,并及時上煤、除渣、除灰、補水、排污、加油,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處理不了的,按照《采暖鍋爐安全操作規程》執行,及時報告值長,以保證及時維修,正常供汽供暖。
三、堅守崗位,按要求供汽供暖。按照熱交換站值班人員的要求供汽,若天氣過冷,增加或延長供汽供暖時間,不得無故推遲供汽,否則,按規定予以處罰。
四、注意安全,講究衛生。以人為本,安全第一,自我保護,規范操作,嚴防火災、觸電等一切不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清理爐渣、爐灰和設備上面的灰塵,以保持鍋爐房及設備衛生清潔。管理好煤場燃煤,防止丟失,注意煤場及煙囪周圍生物質燃料的安全狀況。
五、定時巡檢供汽設備及管線,定期維護。對室外設備、閥門、管道、室內汽、水、煤、渣等相關設備,每班必須按規定檢查,若有異常現象,立即處理,處理不了的匯報值長,聯系檢修人員。
六、值班人員負責保管好鍋爐房的全部工器具,不得丟失,如小推車、火鉤、f扳手、鐵鍬及其它配備的必要工具。
七、當值運行人員保持鍋爐房照明正常,如有損壞,匯報值長,聯系電氣人員處理。
八、認真填寫《采暖鍋爐運行日志》,準點交接班。交班人員將本班有關采暖鍋爐的運行操作和發現的問題詳細記入值班日志,并向接班人員交代清楚。接班人員清點工具,檢查設備,確認無誤后方可辦理接班手續。
第12篇 鍋爐班長安全管理行為準則
1、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落實生產任務,明確現場責任。
2、加強班組團結,解決班組中存在的問題,消除不穩定因素。
3、強化現場管理,排除安全隱患,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項任務。
4、開好班前、班后會,提高自主管理水平,處理違章違紀人員。
5、掌握職工思想動態,關心善待職工、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