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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2-07 18:04:01 查看人數:35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辦法

      第1篇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辦法

      一、對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給予50-100元獎勵。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2、 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表現突出的;

      3、 對查明火災事故有突出表現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5、 改善消防基礎設施方面有顯著成效的。

      6、 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分別處以50-100元罰款:

      謊報火警的;

      當班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者;

      長時間占用電話延誤報火警的;

      有意損壞消防器材、情節較輕的;

      有意或故意阻礙報警和消防人員、車輛執行公務的;

      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的;

      進入油氣區人員不按規定著勞保護具的。

      二、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 長時間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儲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3、 擅自攜帶火種進入油氣區等禁火區域的;

      4、 在禁火區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對批評和制止“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 延誤、拒絕或者阻礙消防人員實施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情節較嚴重的;

      7、 未經消防部門同意,有意破壞火災現場的人員,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

      三、各班組所管轄的消防器材,由班組長負責檢查,兼職安全監督員經常督查,對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潔衛生, 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部門和站內領導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備的消防器材如有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進行更換和配備.

      五、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要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第2篇 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

      根據國家安全消防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鑒于公司多數單位都屬于消防重點單位,消防不安全因素多等潛在的危險因素,安全生產難度較大,尤其在生產、搶修、檢維修過程中,如有絲毫防范措施不到位,就極容易發生火災和爆炸引起群體傷害事故。

      因此,安全動火(各類火源)是我們選煤企業最重要的安全消防管理內容之一。為了加強管理和有效防止不安全動火而引起火災和爆炸群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此規定。

      1、安全動火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準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3 凡在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設備、容器、管道上動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加好盲板、關閉閥門,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并經分析合格后,才可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簽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涂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后,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設備(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于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并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廠區內禁止流動吸煙;吸煙者可到指定吸煙處。

      1.8 生產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煙;吸煙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煙。

      2、動火分級管理

      根據動火部位的危險程度,將動火分為三級進行管理。

      2.1 一級動火(禁火區):

      2.1.1 變電所、配電室、空壓機室、集控室、捕收罐區域、燃油爐鍋、藥劑庫區(泵房)及所屬設備設施,乙炔和氧氣存放處,原煤準備(返煤地道)、原煤至篩分破碎棧橋及篩分破碎工房內,矸石、煤泥、中煤和精煤棧橋等危險性大的設施設備動火。

      2.1.2 倉庫等場所動火。

      2.1.3 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動火項目。

      2.2 二級動火:

      2.2.1 除一、三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屬于二級動火。

      2.3 三級動火:

      2.3.1 沒有火災、爆炸、傷害(中毒)等危險項目的動火。

      2.3.2 固定動火區設在機修工房內指定位置,可不辦理《動火許可證》。。

      2.4 凡可拆卸并有條件移到動火區焊補的物件,必須在固定動火區焊補,盡可能減少在禁火區動火次數。

      2.5 動火區內應設有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并設置明顯的標識。

      3、動火審批的管理

      3.1 一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動火地點負責人等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共同擬定、并現場落實安全防火措施。申請動火作業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廠主管領導或總經理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登記備案。

      3.2 二級動火: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牽頭組織相關人員、動火操作人、安全監護人、安全部設備部人員等,動火單位負責擬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單位負責填寫動火許可證,報公司設備部安全部審批;并在公司安全部備案。

      3.3 三級動火:由動火人員負責制定落實安全防火措施,填報動火許可證;并報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公司安全部備案。

      4、常見事故的原因

      4.1 動火設備內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沒有進行全面吹掃、置換、蒸煮、清洗等程序處理,或雖經處理而達不到動火條件。

      4.2 氣焊氣割動火所用的乙炔氧氣都是易燃易爆氣體,焊炬、膠帶、減壓閥、回火防止器等器具不完好,出現泄漏。

      4.3 在動火作業時,無論是氣割、氣焊或是電焊,都要使金屬在高溫下熔化,熔化的金屬熔液易到處飛濺,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煤塵、電纜槽內電纜等發生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

      4.4 氣焊氣割時所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都是壓力容器,如果使用不當,或離動火點的安全距離不夠10米,或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安全距離不夠5米,當乙炔瓶、氧氣瓶受熱或漏氣時,都易發生著火、爆炸事故。

      4.5 電焊時,焊機不完好或地線、把線絕緣不好,造成與在用設備、管線發生打火現象,甚至有的焊工在附近其它設備、管線上引弧,造成設備、管線擊穿,或是設備管線損傷,留下隱患。

      4.6 電焊作業時,工具絕緣不好發生漏電,或焊工不穿絕緣鞋,在容器內部或潮濕環境作業,造成人員觸電。

      4.7 監護人員脫離崗位或沒有人監護。

      5、作業前的主要準備工作

      5.1 焊割人員、接線電工必須持證上崗。

      5.2 檢維修或危險性大的動火項目,要制定出完整的安全作業方案。要向參與作業人員進行“五交”,即交作業任務、交安全措施、交安全檢維修方法、交安全注意事項、交應遵守的有關安全規定。

      5.3 要落實項目負責人、監護人,落實各種防范措施。

      5.4 動火前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并經審批簽字認可后方可進行動火。要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動火許可證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

      5.5 動火人拿到批準的動火證后,應檢查動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落實,如果沒有落實,動火執行人應拒絕動火。

      6、作業現場的檢查及管理要點

      6.1 審批人員檢查要點:

      6.1.1 動火執行人所使用的工具、設備是否處于完好狀態。

      6.1.2 動火設備本身是否殘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監測結果是否合格,是否加好了盲板等進行了有效隔離。

      6.1.3 動火周圍的可燃物、暗溝、煤塵等環境是否按要求采取了清理封堵等安全消防措施。

      6.1.4 審批人員必須親臨動火現場查看,確認無火險后方可批準。

      6.2 管理要點:

      6.2.1 安全監護人的資格、職責和權限

      6.2.1.1資格:必須由動火單位(一級動火:動火單位同時)指派一名了解動火區域或者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會使用滅火器材、防毒器材的人員擔任監護人。

      6.2.1.2職責:動火前要按照動火許可證逐項檢查并落實防火措施,檢查動火現場的情況,發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在動火期間不準兼做其他工作,必須堅守崗位,不得私自離開現場。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其他人清理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6.2.1.3權限:對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發生異常情況時有權停止動火;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的,可以收回動火許可證,并向領導報告。

      6.2.2 電焊作業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2.1 電焊工所用焊把必須絕緣良好;電纜線、地線、把線必須絕緣良好,防止受外界高溫烘烤。

      6.2.2.2 過路要加保護套管,防止被過往的車輛軋壞;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環境作業,應采用絕緣墊以保證焊工與焊件絕緣。

      6.2.2.3 電焊工不應攜帶焊把進出金屬設備;禁止將接地線連接于在用管線、設備及鋼結構上,以防產生靜電;禁止在設備和無關的管線上引弧。

      6.2.3氣割和氣焊時必須采取的安全措施。

      6.2.3.1要注意氧氣瓶及器具不得沾上油脂、瀝青等物質,避免與高壓氧氣接觸發生燃燒。

      6.2.3.2嚴禁乙炔與銅、銀、汞類物質接觸,以防發生爆炸。

      6.2.4 必須杜絕本規定第4項所述的常見事故原因的情況發生。

      6.2.5進入受限空間內部動火,必須遵守相應安全消防要求。

      6.2.6臨時用電必須由電工進行安裝與拆除;并符合國家《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要求。重點注意:電源線絕緣必須良好;其接線頭處不許與廠房金屬部位接觸,防止漏電。

      6.2.7食堂用液化氣罐、灶,應經常檢查是否有漏氣現象。

      6.2.8其它動火項目,應符合相應安全消防技術要求和規定。

      7、獎罰

      7.1違反本規定的人員,應說服教育或停職培訓(減發工資),待培訓合格后重新上崗;同時根據違章情況,給予一次性50——300元處罰。

      7.2違反本規定釀成事故的單位及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經濟處罰。

      7.3廠內危險區域流動吸煙者,給予50元/次處罰。

      7.4任何員工都有權制止違章動火行為。對有效制止非法動火的人員,給予相應獎勵。

      7.5考核: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執行。

      8、附則

      8.1本規定與上級相關規定有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8.2安全動火管理范圍:各種焊接、切割作業、危險場所內其它產生火花的作業,電爐子、火爐、液化氣罐灶,噴燈,流動吸煙等易造成火災危險的一切火源。

      8.3本規定未盡事宜和有爭議事項,根據實際情況由安全部設備部裁定。

      附錄一:原煤生產區域內電氣焊動火作業安全措施實例參考。1:電氣焊作業時提前停產,清掃作業點煤塵,作業十米內灑水,準備沙子、水桶、水槍、滅火器等,待煤塵消失后開始作業,作業完畢后,工作點要再次用水噴灑,作業人員和崗位人員聯合檢查現場,并由作業人員看管半小時確認無著火危險方可離開,崗位人員相隔半小時再去查看兩次,防止著火,尤其防止煤塵里面著火。2:皮帶走廊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進行灑水,實行消防防護措施,做到1人作業,1人監護,并制作防火擋板,防止引燃皮帶走廊的墻板,作業完畢需留守一人監控一小時后,并交代給崗位人員注意觀察動火地點,防止復燃。

      第3篇 消防管理員消防安全責任制

      1、認真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協助防火負責人制定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監督落實。

      2、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各種火險隱患,糾正違反消防法規、規章的行為,向防火負責人報告,提出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

      3、知道防火工作,落實防火組織、防火制度和滅火準備,對職工進行防火教育,糾正違反消防法規、規章的行為,冰箱防火負責人匯報、提出對違章人員的處理意見。

      4、組織參加本業務系統召集的會議,參加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工作,按時填報各種報表。

      5、對重大火險隱患及時提出消防安全措施的建議,填發《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并報給消防監督機關備案。

      6、組織義務消防隊的業務學習和訓練。

      7、發生火災事故,立即報警和向上級報告,同時要積極組織撲救火災、保護好現場,配合事故的調查。

      第4篇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則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誰主管,誰負責”原則。“誰主管,誰負責”的基本意思是,誰主管哪項工作,誰就對那項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負責,具體可簡述為:一個地區、一個系統、一個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要由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負責;單位的法人代表要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是當然的防火責任人;分管其他工作的領導和各業務部門,要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車間、班組領導,要對本車間、班組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實行“兩誰”原則,町使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縱向上層層負責,橫向上分口把關,形成縱橫交錯的消防安全管理網絡。

      (2)依靠群眾的原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礎是做好群眾工作,要采取各種方式方法,向群眾普及消防知識,提高群眾的消防意識和防災抗災能力;要組織群眾中的骨干,建立義務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的防火、滅火工作。

      (3)依法管理的原則。依法管理就是單位的領導和主管或職能部門依照國家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頒發的法律、法令、條例、規定等法規,對消防安全事務進行管理。我國將逐步形成以消防法為基本法律,由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與地方性法規相結合的消防法規體系,這是任何單位建立消防安全秩序的重要依據,它不僅具有引導、教育、評價、調整人們行為的規范作用,而且具有制裁、懲罰違法犯罪行為的強制作用。因此,任何單位都應組織群眾學習法規,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依照消防法規的基本要求,制定相應的消防管理規章制度或工作規程,并嚴格執行,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使消防安全管理走上法制的軌道。

      (4)科學管理的原則。消防安全管理要實行科學管理,使之科學化、現代化。消防安全管理首先要按照客觀規律辦事,才能富有成效,例如必須遵循火災發生、發展的規律;要知道火險因素隨著經濟的發展,生產、技術領域的擴大和物質生活的提高而增加的規律;火災成因與人們心理和行為相關的規律;火災的發生與行業、季節、時間相關的規律等。其次,要學習和運用管理科學的理論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并與實踐經驗有機地結合起來,還要逐步采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手段,以取得最佳的管理效果。

      (5)綜合治理的原則。消防安全管理在其管理方式、運用管理手段、管理所涉及的要素以及管理的內容卜都表現出較強的綜合性質。消防管理不能單打一,要與行業的、單位的整體管理統一起來;管理中不僅要運用行政的手段,還要運用法律的、經濟的、技術的和思想教育的手段進行治理;管理中要考慮各種有關安全的要素,即對人、物、事、時間、信息等進行綜合治理。

      第5篇 xx工廠日常安全消防管理

      一、總則

      1.總經理(或廠長)為工廠安全消防責任人.工廠設立安全消防隊,成員由總經理(或廠長)和各部門負責人組成,并負責定期檢查全工廠的安全消防工作的執行情況和完成質量。

      2.日常安全消防管理工作由安全消防隊指派由保安部負責。

      3.為了維護工廠人員、財物的安全及避免他人的損害特制定本制度。

      4.本管理制度所稱安全,包括火災、水災、風災、盜竊及身體傷害等的預防及搶救的一切措施。

      5.本管理制度,除依政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制度辦理。

      二、日常管理

      1. 安全保衛工作特指工廠的工作辦公區及生活區域的防盜、防火及其它保護工廠利益的工作。

      2.由工廠安全消防隊指定的保安部及各部門主要責任人負責工廠的安全保衛工作。

      3.工廠實施出入管理,大門出入必須明示本人廠證,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并佩帶“訪客證”或 “送貨證”員工應妥善保管本人廠證,如廠證丟失要照價賠償。沒帶廠證的保安人員有權阻止進入本工廠。

      4.工廠實施節假日值班制度,由安全消防隊負責每月的值班安排和監督工作,值班人員應按時并認真履行值班職責,檢查各部門對各項安全制度、安全操作是否落實。

      5.保安部夜間值班人員負責每晚的安全實務,每日晚上值班人員在鎖門前必須認真檢查工作區域內的門窗是否鎖好,水電是否切斷關好,財物是否安全,并保證無任何安全隱患。

      6.工作辦公區內的門、工具箱、柜、辦公臺等的鎖要求各部門負責人、使用人鎖好關好,不相關人員不得隨意配置鑰匙。

      7.各員工應妥善保管工廠的印章、錢款、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下班前務必將抽屜及柜鎖好,以免他人亂拿濫用,甚至偷盜。

      8.安全消防隊負責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地對工廠工作生活環境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如有安全隱患的,相應部門要及時整改。

      9.工廠所有工作辦公區域的門鎖鑰匙及主要的柜、箱、臺等的鎖匙安全消防隊應備份一套,并由專人妥善保管,以備急需時使用。

      10.工廠物品的運出須有“放行條”并有相關領導批準方可放行。出廠的車輛須經保安人員開箱檢查后方可放行。

      11.員工的私人行李放行必須在下班半小時后才可放行,并有人事部簽批的“放行條”。日常員工帶的私人物品出廠時要經保安人員檢查后方可放行,請各位員工自覺配合。否則當偷盜行為處理。

      12.在廠住宿的員工必須在01:00分前回廠休息,不得延誤,特殊情況的必須提前向高層主管提出申請并交于值班保安,外宿員工必須向安全消防隊申請說明。

      13.工作辦公區和生活區按有關規定必須安裝應急照明燈,并應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

      三、火災防護

      1.工作辦公區域內嚴禁吸煙、私自攜帶引火物品(火種)、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2.車間現場門戶應向外開,工作時間不得下鎖或關門。

      3.生產專用的易燃、易爆及化學品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固定的安全地點。除必要之數量外,不得私自亂擺亂放。

      4.危險物品倉庫應指定地點放置和專人看管,并標明“危險物品”“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之狀態。

      6.在使用電焊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人員需經專人訓練指導,并應有負責人員在場監管。

      7.電器設備應經常定期檢查。下班時并應檢查處理后才可離開工作場所。臺風、雷電、震擊后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壞。

      8.使用電器設備或易燃物發生故障時,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專職人員辦理。

      9.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它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0.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1.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2.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后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火煙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應利用繩索等物從窗口逃生。

      13.發生火災時,成立火災現場臨時指揮中心,成員由總經理(或廠長)、安全主任、副主任、保安隊長、火災現場所在部門主管組成。總經理(或廠長)為總指揮,若火災發生時,總經理(或廠長)不能到場,也未指定代理人時,則(安全主任不在時,由副主任;副主任不在時,由保安隊長;保安隊長不在時,由當班主管)擔任總指揮。

      四、盜竊防范

      1.現金、貴重物品及機要文件,下班后應放置于安全之箱、柜中。公用物品應指定專員負責保管。

      2.保安人員應時刻注意進出人員。

      3.夜間值勤的保安人員,應于規定時間在工廠內巡邏。

      4.主管對各物品管理人員應立賬記錄,并應隨時注意其生活是否嚴謹,以防監守自盜。

      5.攜出工廠物品時,攜物人應先出具工廠規定的物品“放行條”。保安人員憑證查驗放行。

      6.工作辦公場所應于下班或夜間加班人員離去后關閉門窗,并確實鎖好。

      7.竊案發生后,應保護現場,報有關部門或單位偵察。

      8.各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對失竊財物的負主要責任。根據事情的狀況不同工廠有權作出相應的辦法來處理。

      五、風災、水災、防護

      1.氣象部門發布臺風、瀑雨、警報后,應隨時注意收看(聽)天氣的動向,并轉告相關人員。必要時安全消防隊還要組織相關部門召開防范會議。

      2.臺風、瀑雨來臨之前必須關閉門戶,關閉不必要的電源。如有特別防范設備,亦應裝上。

      3.臺風、瀑雨接近之時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點。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應搬進室內,或加以適當之遮蓋。

      5.準備手電筒,應急燈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門窗或其它的防范設施如有損壞,應緊急修繕。

      7.指定必要人員,集中待命,準備搶救災害。

      8.準備必需藥品及干糧。

      9.工廠房舍或財物有被洪水或強風沖及之處,應采取緊急預防措施。

      六、身體傷害的預防

      1.有危險性之工作應由熟練操作人員擔任,派人在場監督。

      2.發生傷害時,應將受傷者送勞工保險指定醫院治療。

      3.工作地點的上方可能落下傷人物體時,工作人員應戴安全盔帽。

      4.使用強列腐蝕性或有毒化學危險品時,應使用或佩帶相應的勞保用具,避免與身體直接觸及。

      5.在灰塵飛揚中的工作人員,應帶上口罩及眼罩。

      6.使用電氣器材時,應注意絕緣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導電物體接近電源。

      7.使用搭架和扶梯時,應檢查是否堅固。

      8.玻璃、鐵釘、鐵絲等尖銳物品不得任意拋棄。

      9.不得穿著松弛或有繩索絲帶的衣服操作機器或走近操作中的設備。

      10.尖銳工具應有防護圈蓋,用完應放回指安位置。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11.拷擊、切割、焊接金屬時應注意遠離他人,并應戴必要的防護用具。

      七、消防管理

      1.消防管理工作必須長懈地堅持下去。

      2.每月由安全消防隊指定專人檢查各處消防工作,并填寫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不合格的部門或設備,應通知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4.安全消防隊應每半年全面檢查一次,根據結果進行總結改善。

      5.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6.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報警器等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溫(或煙)感應器、指示燈、開關、探頭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7.消防栓、閥門、管道、壓力表等系統每兩個月放水試驗一次,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8.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更換、確保處于良好備用狀態。

      9.消防用的擴音器,后備報警器,扳手存放在顯要位置,隨時備用。

      10.消防設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變位置。嚴禁損壞丟失。

      八、安全、消防教育及培訓

      1.宣傳教育的內容包括:政府的安全消防相關法規、工廠的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先進事跡和案例等。

      2.宣傳教育可采取資料、圖片、組織人員學習,請專人講解、實地模擬消防演練等方式進行。

      3.義務安全消防員的培訓工作由安全消防隊具體負責,各部門協助進行。

      4.保安部全體員工均為義務安全消防員,其它部門按一定比例培訓考核后定為工廠義務安全消防員。

      5.安全主任與副主任負責擬訂培訓計劃。由專人定期,分批對工廠員工進行安全消防培訓。

      九、義務安全消防組織

      1.架構圖:

      2.職責:

      1)總指揮:負責指揮全盤安全消防救災事宜及其管理。

      2)副指揮:協助總指揮招集所屬救災員從事救災工作順利迅速進行。

      3)警戒組:報警引導消防人員,迅速打開各通道及疏散口,維持秩序,嚴防趁機偷盜和破壞。

      4)消防組:當看到,聽到火災發生及報警后、消防隊應即攜帶消防工具,迅速趕到現場,有組織、有計劃的進行補救。

      5)急救組:如遇人員圍困和滅火隊員受傷,迅速組織搶救移至安全地帶。

      6)搶救組:與消防組隊員密切配合的戰斗組,補充人員,在前線消除障礙物;搶救高危物品,重要物資并轉移,疏散。

      7)疏散組:在外圍與急救組、搶救組配合、疏散人員與物品。

      8)裝拆組:負責電源的截斷,水源疏導,拆除障礙物,防火體的設立。

      詳細人員編排另定>>>>見附頁

      3.會議:

      每年1、4、7、10月份第二周的星期四定期召開‘安全消防會議’。

      第6篇 某養老院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流程

      養老院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流程

      制度:保持所有消防安全設備都處于良好的工作秩序并按照使用的法規檢查這些設備。

      流程:

      1.管理者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保存一份所有消防安全設備的檢查、測試和認證清單。

      2.關于適用法規的問題和要求的說明應該詢問消防隊長。與當地消防隊長或消防部門的其他代表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3.在預防性維護記錄上記載所有如下要求的檢查、測試和認證(見維修制度和流程手冊上的預防性維修部分)。

      煙霧探測器/消防警報系統:

      4.確保煙霧和一氧化碳警報器是否安裝正確并每月按計劃進行測試。

      5.確保消防警報系統測試每年進行一次,也可視個人或公司要求增加次數。

      6.當一個具備資質的公司進行所需的系統測試時,公司應該向相應機構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行政管理文檔里保存一份檢查文書副本。該服務應載入預防性維修記錄。

      7.在檢查中發現消防警報系統和煙霧探測器的的任何問題應立即修復。進行系統檢查的簽約公司亦可負責必要的維修。或者,找專業的個人或公司及時進行維修。

      消防灑水系統:

      8.確保消防灑水系統由專業的公司或個人至少一年檢查一次。將檢查文件副本保存在行政管理文檔中,并在預防性維修記錄上記載檢查情況。

      9.如果消防灑水系統出現任何問題,立即進行必要的修理。

      滅火器:

      10.維修人員應確保將充滿干粉的滅火器放置在所有指定位置并按照當地消防法規在滅火器上貼上標簽。

      11.所有滅火器必須每年由專業公司進行測試和認證,或按照當地消防部門的要求進行。進行檢查的公司需向有關部門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在預防性維修記錄上記載所有滅火器檢查情況。

      12.在發現有壞掉的滅火器后應盡快修理或更換。

      安全出口標:

      13.必須定時對安全出口標志進行檢查以確保照明燈箱得到了妥善的修理且沒有壞掉的燈泡。

      第7篇 電焊消防安全管理措施范本

      1、 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可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夠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 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第8篇 消防安全設備管理細則

      1.目的: 為了規范化管理公司內部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之有效的正常運轉及使用。

      2.范圍:科光宏盛公司內部所涉及相前消防 設施設備。

      3.權責:

      工程設備組:負責公司內部相關設施設備(含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維護。保證其完整性。

      保安:負責日常消防安全設施設備的點檢保養。

      各車間負責人:負責所轄部門內部相關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日常定點管理,防止滅失及移位。

      4.實施辦法:

      4.1安全疏散設施

      4.1.1所有的疏散出口、樓梯、走道必須配置相應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標

      志。

      4.1.2上班時、生產車間、倉庫應保證安全出口暢通,安全出口不得上

      鎖。

      4.1.3車間、倉庫應按規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4.1.4各部門負責人應按規定定期檢查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是否完

      4.1.5各消防栓周邊一米內嚴禁堆放物品,消防栓前面過道須暢通無阻。

      好,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4.2消防設施器材維護

      4.2.1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由安全部(保安)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器材。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建立檔案管理 。

      4.2.2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應定點存放、定人保養、定期檢查,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對于不符合國家規定及要求的設備應及時更新或便換,保養記錄包括:《消防器材點檢表》《消防器材檢查表》

      4.2.3對全公司職工進行教育,要求員工愛護消防設施器材,對刻意破壞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的行為,將要求賠償,并提出懲處。

      4.2.4公司按照要求,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應急照明等消防器

      材、設施、并保持消防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4.3安全隱患整改

      4.3.1公司保安每月一次對各部門進行防火檢查,對所發現的問題以書面形式責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4.3.2公司各部門收到火災隱患整改同時后,應抓緊督促有關人員落實整改措施,一時無法整改的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9篇 某選鈦廠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了加強和規范本廠消防安全管理,確保消防安全責任及措施落實,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職工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全廠生產建設提供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四川省消防條例》、《礦業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及《礦業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辦法》和《礦業有限公司武裝保衛工作考核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廠消防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作為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據。

      (二)本辦法規定了本廠消防安全管理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考核、獎勵與檢查等。

      (三)本辦法適用于本廠下屬各車間、質檢科、擴能項目部、機關各科室。

      (四)本廠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 和“專門機關監督與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逐級負責制。

      (五)本廠防火安全委員會是本廠消防安全管理的領導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廠的消防安全工作。廠防火安全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本廠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廠各單位,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六)本廠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全廠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是消防安全直接責任人,負直接管理責任。其他領導對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管理責任。部門(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廠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

      (七)本廠消防安全工作在主管廠長領導下,由安全環保科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職能。

      (八)各單位要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明確并落實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二、職責

      (一)廠防火安全委員會

      主 任:戴向東、張輝武

      副主任:鄭善奎、趙移風、李澤開

      成員單位:安全環保科、生產科、設備科、科技科、人力資源科、辦公室、政工科、工會、財務科、項目部。其職責是:

      1、貫徹落實國家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2、負責承接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和標準,健全、完善本廠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制、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檢查、督促本廠各級、各部門落實消防工作職責,執行消防管理工作規章制度;

      3、確定部門(車間)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5、研究解決重大火險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對在消防工作上做出顯著成績或因違反消防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人員做出獎罰決定;

      6、負責本廠消防設施、器材的投入及有效實施,保障本廠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7、檢查、督促本廠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8、組織制訂本廠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并保證其可操作性;

      9、負責處理各種緊急情況,發生火災時迅速成立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現場撲救工作,追查火災原因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本廠防火安全委員會滅火指揮部設在廠調度室,電話:3384405、3384505。

      (三)廠防火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環保科,由安全環保科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其職責是:1、在廠防火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監督、檢查和指導全廠防火安全工作;

      2、貫徹落實國家的消防法律法規、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及標準和防火安全委員會的決定;

      3、擬定本廠防火安全規章制度、辦法,起草工作計劃、總結、報告等;

      4、查處火災,糾正和處理違章行為;

      5、對各單位落實消防法規和防火安全管理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對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對隨時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隱患,立即采取強制措施,責令停工進行整改;

      7、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和全廠性防火安全檢查,制定防火安全檢查方案并進行部署;

      8、監督指導各單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責任制;

      9、確定重大、一般火災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并責令隱患單位進行整改;

      10、監督、檢查各單位對消防設施、消防設備的添置、維修、保養和管理情況;

      11、組織和訓練義務消防隊;

      12、購置、配備和維修滅火器材;

      13、審定防火重點單位、重點部位;

      14、接受公安消防部門的監督指導,配合公安消防機關對火災事故的查處;

      15、提請防火安全委員會,表彰防火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處罰違反消防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四)消防安全責任人

      1、貫徹執行國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及兩級公司、本廠的消防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掌握本廠的消防安全情況,保障本廠消防安全符合規定;

      2、將消防安全工作與本廠的生產建設管理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和組織保障;

      3、確定各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4、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5、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6、建立義務消防隊,組織制定符合本廠實際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

      1、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2、擬定本廠的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組織管理義務消防隊;

      3、組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檢查、督促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落實到位;

      4、擬定消防安全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5、組織實施本廠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安全標志的配置與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與安全出口通暢;

      6、在職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7、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六) 部門職責

      1、安全環保科:

      1.1負責本廠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1.2負責全廠消防安全管理各項工作的協調、監督、檢查、考核;

      1.3組織制訂本廠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1.4匯集、通報、處置消防安全信息;

      1.5審定、管理防火重點部位;

      1.6消防設施器材配置、調配;

      1.7初起火災撲救組織、指揮;

      1.8消防重點工種、義務消防隊培訓;

      1.9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1.10動火作業、電爐使用許可的辦理;

      1.11建設工程消防監督;

      1.12建筑消防設施、電器線路檢測;

      1.3內部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2、 政工科:負責將消防安全納入本部門宣教工作的重要內容,采取多種形式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四川省消防條例》等法規和公司、本廠的消防安全制度進行經常性的宣傳教育。

      3、人力資源科:

      3.1負責將消防安全的有關法律規章、安全規程和崗位火災危險性、滅火器材使用方法、初起火災撲救、疏散逃生等消防知識與技能納入教學、培訓內容;

      3.2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外協工)進行崗前消防知識培訓;嚴格落實消防安全工作獎勵考核決定。

      4、 設備科:

      4.1負責全廠室內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設施水源管路的改造維修;全廠電力運行設施、電氣(電器、燃氣)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

      4.2建筑工程消防設計資料送審;

      4.3建設工程消防設計部分的內部審核、消防工程部分的內部驗收;

      4.4建筑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等管理;

      4.5負責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自動滅火系統的管理。

      5、 財務科:負責消防管理各種經費的落實和核銷。

      (七)車間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2、統籌安排消防安全工作和生產經營活動,為本車間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組織保障;

      3、確定消防安全責任;

      4、建立健全并實施車間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

      5、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消防重大問題;6、組織實施對本車間消防設施與滅火器材的維護保養;

      7、根據規定組建車間義務消防隊;

      8、組織開展消防知識和防火技能的宣教培訓;

      9、組織制定符合本車間實際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10、完善車間消防檔案和基礎臺帳;

      11.及時撲救初始火災并及時上報,配合上級部門的調查取證等消防安全職責。

      三、管理內容與要求

      1、本廠粗粒、細粒硫酸柴油罐區為廠一級防火重點部位,辦公樓、化驗樓、物資庫房、高壓室(1#、2#、3#)、粗粒、細粒配藥間、煤氣調壓站、煤氣燃燒爐操作室為廠二級防火重點部位;車間(部門)必須建立相應部位場所的防火檔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并將有關制度規程上墻,組織實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2、嚴禁任何人員在本廠具有火災及爆炸危險的一級、二級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使用明火或和電、氣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在禁火危險部位場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單位,必須在消防管理部門辦理《動火許可證》,同時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并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作業(施工),動火人員必須遵守消防安全規定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離地面1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專人在下方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本廠電工、電焊、氣(割)焊、化驗、庫工等工種人員,為廠內部消防安全有關重點工種人員;車間(部門)必須建立消防重點工種檔案,并制訂相關工種的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加強日常重點工種人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一年二次對重點工種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落實重點工種生產工作現場的日常消防監護;

      4、消防管理部門按規范建立健全本廠防火檔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各類臺帳;車間(部門)必須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防火檔案及制訂本單位的防火安全責任制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健全防火巡查檢查、消防宣教培訓、消防設施器材配置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礎臺帳;同時車間(部門)要按規定組建義務消防隊,并一年二次組織實施義消隊消防培訓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演練;

      5、消防管理部門組織每月對全廠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車間(部門)每周對本單位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班組每班對本班區域的消防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火險隱患的及時發現和整改落實;消防管理部門檢查發現的火險隱患,由車間(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消防員簽字確認在限期內落實整改,車間(部門)自查發現的火險隱患由車間(部門)自我整改;已落實的整改事項或一時無法實施的整改問題,必須及時(書面)報告消防管理部門核查備案;車間(部門)消防安全檢查及有關問題整改情況,必須如實反映記錄在案,嚴禁弄虛作假應付檢查現象;

      6、各單位的職工嚴禁違規用火用電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損壞和擅自動用、拆除、挪用消防設施、器材及埋壓、圈占消火栓(箱)、占用防火間距、封閉安全出口、堵塞消防(疏散、滅火器材取用)通道;各單位因工作需要使用電爐,必須申報消防管理部門并經辦理《電爐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各單位需動用或補充消防器材設施情況,及時書面報告消防管理部門審批備案;報廢的消防器材設施必須如數交回主管部門處理,生產作業現場及工作場所不得遺留廢棄的消防器材設施;所有職工必須維護消防器材設施安全,確保消防器材設施及消防安全標志的在位完整有效;

      7、本廠新建、改建、擴建、大修、二次裝修工程,應按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設計,職能部門需將消防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報送轄區消防部門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須經原消防審核單位進行驗收;本廠局部改建、擴建、裝修等建設工程,職能部門在與施工單位訂立的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責成承建單位必須遵守公司及本廠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消防管理部門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應行使“小甲方”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的檢查監督和考核管理職責;

      8、各單位所管轄使用的生產作業施工現場和物資庫房等部位場所,其易燃可燃物必須隨時清理;車間(部門)的汽油、柴油、98#油、丙酮、乙炔、氧氣等易燃易爆物品,其放置點內的雜物及周邊的干枯雜草樹葉竹葉等易燃物質必須及時清除;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存放或私藏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違規在廠區流動吸煙、亂扔煙頭、生火做飯及焚燒垃圾、膠皮、雜草、樹葉;

      9、車間的檢修人員切割鋼鐵作業,作業前要清除現場周邊的雜草樹枝塑料及鋼鐵中的油漬膠皮等可燃易燃物,同時要保證切割現場的每個切割作業點設置2具4kg的滅火器,并做好切割作業中的防火監護,一旦燃火要迅速組織撲救控制火勢;作業完畢必須進行檢查,清除切割的鋼渣火星;

      10、本廠新進聘用的大學生、外協工等入廠人員及內部轉崗人員,必須經教育培訓部門、消防管理部門、車間班組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后方可安排上崗;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及電工、電氣焊工、噴漆工等消防重點工種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培訓持證上崗;

      11、各單位部位場所發生火情,必須在5分鐘內快報消防管理部門和調度室(3384405、3384505),并同時拔打119報警;發生火情的單位必須迅速組織調派人員,實施初起火災撲救應急措施以免引發更大的火災事故,并保護好火災現場配合消防管理部門與公安消防機構調查;

      12、發生火災的事故責任車間(部門),必須在12小時內向消防管理部門報送事故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的性質,事故的原因及經過,事故的教訓及預防整改措施,事故處理情況等);凡發生火災事故,嚴格追究責任單位的事故責任或連帶責任。

      四、考核、獎勵與檢查

      1、發生一般火災事故,按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30%扣減事故責任單位的獎金,考核責任者200元;

      2、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按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20%扣減事故責任單位的獎金,考核責任者400元;

      3、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按直接財產損失金額的10%扣減事故責任單位的獎金,考核責任者600元;

      4、一年內重復發生兩起以上火災事故的,加倍考核責任單位;

      5、發生火災事故,扣減直接責任人獎金200元至500元,扣減單位主管領導獎金200元至300元;

      6、車間(部門)及個人未履行未盡到安全責任,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考核責任單位200-1000元;

      7、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造成的一般或重大火災隱患,每發現一起考核責任單位200-2000元;發現存在的火災隱患,責任單位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按以上標準加倍考核;確系內部一時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責任單位必須在整改期限內向主管部門報送情況說明及整改計劃、防范措施等書面材料,情況屬實的可不予考核;

      8、未辦理《動火許可證》和《電爐使用許可證》而動火和使用電爐,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

      9、車間(部門)、班組未按要求進行消防檢查,記錄不全,弄虛作假,發現一次,考核責任單位200元,考核責任人50元;

      10、未在規定的時間上報消防報表或報表錯誤,考核責任單位100元;

      11、未在規定的時間按要求完成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考核責任單位200-500元;

      12、被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門檢查考核及處罰,由責任單位全部承擔,廠部不再重復考核;

      13、消防安全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廠部給予表彰獎勵;

      14、本辦法執行情況納入廠經濟責任制考核,每月5日前由消防管理部門將考核情況報廠經濟責任制管理辦公室執行;

      15、安全環保科負責檢查各職能部門和各單位對本辦法的貫徹執行情況。

      五、附 則

      (一)術語、定義及縮寫語

      1、公司-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

      2、本廠-礦業有限公司選鈦廠

      3、各職能部門-本廠機關各科室

      4、各單位-本廠下屬的各車間、質檢科、項目部、機關各科室

      5、消防重點單位是指在消防監督對象中,火災危險大,發生火災后損失大、傷害大、影響大以及發生火災的次數比率高的單位。

      6、重點防火部位是指容易發生火災的部位,發生火災影響全局的部位,財產集中、人員集中的部位等其他需要確定的重點防火部位;

      7、火災隱患是指在工業、交通、農業、商業、科研、文化、教育、衛生以及其他社會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8、防火間距是指為防止建筑間的火勢蔓延,在各建筑物之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離,稱為防火間距。

      (二)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攀鋼集團礦業有限公司武裝保衛工作考核細則》和本廠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四) 本辦法解釋權屬礦業有限公司選鈦廠。

      第10篇 消防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一、易燃、易爆、危險品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1.有火災危險和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禁止動用明火。

      2.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照用火管理制度到保安部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隱患,無易燃、易爆、危險品后方可動工。

      3.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必須進行防火分隔,配置消防器材,并專人負責。

      4.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吸煙。

      5.在有火災危險、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工作的人員,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二、電氣設備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1.電氣設備必須具備有效合格證明,并經物業工程部確認后方可安裝、使用,操作人員須經過相關培訓;電氣設備應由專業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檢查(至少每月一次)。

      2.需增加電器設備時,必須書面提出臨時用電申請;經批準后,由工程部指派電工按規定安裝。

      3.電器設備不準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燈具與可燃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禁止私用大功率電器。

      各部門下班后,應關閉電源。

      4.電器設備負荷應嚴格按照標準執行,接頭牢固,絕緣良好,保險裝置合格、正常,并具備良好的接地,接地電阻應嚴格按照電氣施工要求測試。

      5.各類線路均應以套管加以隔絕,特殊情況下也應使用絕緣良好的鉛皮或膠皮電纜線。各類電氣設備及線路均應定期檢修,發現不安全因素,必須立即整改。

      6.未經批準,嚴禁擅自拉設電線。各部門應積極配合安全小組、工程部人員檢查拉設電線是否僅供緊急使用,外殼是否完好,是否有工程部人員檢測后投入使用。

      7.未經試驗正式通電的設備,安裝、維修人員離開現場時應切斷電源。

      8.防雷、防靜電設施定期檢查、檢測,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并做記錄。

      三、動火作業安全防范管理規定

      1.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確需動火作業時,作業部門應按規定向保安部申請“動火許可證”,經公司領導同意、消防主管部門檢查批準,領取動火證后方可作業。

      2.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操作。

      3.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點附近5米區域范圍內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作適當的安全隔離,并準備好適當種類、數量的滅火器備用。

      離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動火作業,必須保證有一人在下方專職負責隨時撲滅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化學危險品的容器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嚴禁在有可燃蒸汽、氣體或粉塵爆炸危險性的場所進行焊割作業。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焊割操作不準與粉刷油漆、噴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時間、上下交叉作業。

      7.乙炔發生器的回火裝置及膠皮管發生凍結時,只能用熱水或蒸汽解凍,嚴禁用明火燒烤或用金屬物敲打撞擊。

      8.電焊機地線不準連接在機器設備、各種管道、金屬架上,必須設立專用地線。

      9.動火作業要遵守操作規程,焊割結束或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檢查現場,消除火災隱患。

      10.廣場內倉庫、配電間、機房、營業場所及辦公區嚴禁煙火。

      11.主管部門需派人到現場監督,并定時巡查。未辦理“動火許可證”擅自動火作業者,按規定給予適當處罰。

      第11篇 某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公安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4〕 第1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市場登記的下列農副產品市場、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綜合市場:

      (一)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設在地下建筑內的市場。

      其他集貿市場結合當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條 集貿市場嚴禁經營易燃易爆物品。

      第四條 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第二章 消防組織

      第五條 集貿市場主辦單位應當建立消防管理機構;多家合辦的應當成立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的防火領導機構,統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集貿市場的負責人為該市場的防火負責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與參與市場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電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組織防火人員開展消防檢查,整改火險隱患,制定緊急疏散方案;

      (四)組建專職、義務消防隊,制定滅火預案,開展滅火演練;

      (五)負責市場內滅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組織撲救初期火災和人員疏散,保護火災現場。

      第七條 各類集貿市場應當建立義務消防隊。下列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專職防火人員:

      (一)建筑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0個以上的室內集貿市場;

      (二)占地面積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外集貿市場;

      (三)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100個以上的地下集貿市場。

      規模小于上述市場的其他集貿市場,可設兼職防火人員,有條件的可設專職防火人員。

      第八條 下列日用工業品市場及綜合集貿市場,應當建立不拘形式的專職消防隊。一時難于具備條件的,應當采取臨時有效應急措施。

      (一)建筑面積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攤位2000個以上的室內市場;

      (二)占地面積2000平方米或者攤位4000個以上的室外市場;

      (三)建筑面積2000平方米或者攤位200個以上的地下市場。

      第九條 集貿市場應當實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邏檢查制度。

      第十條 集貿市場內的各類人員,應當接受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攤位經營人員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參加義務消防組織及撲救火災的義務。

      第三章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一條 所有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集貿市場,其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并報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工程竣工后,應當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主辦單位和經營者如需改變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質,應當事先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

      第十二條 凡在城鎮搭建室外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或合辦單位應當事先將選址及占用場地等情況,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防火審核。

      第十三條 室外搭建的集貿市場,其頂棚應當采用非燃或難燃材料。

      第十四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影響公共消防設施的使用;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廠房、倉庫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場要保持5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

      第十五條 室外集貿市場在高壓電下兩側5米以內不得擺攤設點。

      第十六條 集貿市場要按商品的種類和火災危險性,劃分若干區域,區域之間保持相應的安全疏散通道。

      第四章 用火用電防火管理

      第十七條 集貿市場內嚴禁燃入煙花爆竹和焚燒物品。在劃定的嚴禁煙火的部位或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煙火標志。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電氣設計、安裝規范的要求。

      第十九條 集貿市場內經營者使用的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必須統一由主辦單位委托具有資格的施工單位和持有合格證的電工負責安裝、檢查和維修。

      嚴禁個人拉設臨時線路。

      第二十條 集貿市場營業照明用電,應當與動力、消防用電分開設置。

      第二十一條 室外集貿市場不應設置碘鎢燈等高溫照明燈具。

      第二十二條 集貿市場內的電源開關、插座等,應當安裝在封閉式的配電箱內。配電箱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第五章 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及管理

      第三十三條 集貿市場內的營業廳、辦公室、倉庫等用房,應當按照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的規定,由主辦或合辦單位負責配備相應的滅火機具。

      第二十四條 集貿市場建筑物內的固定消防設施的維修和保養,由集貿市場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務 專職或義務消防隊所必需的消防器材裝備,由集貿市場主辦單位配備。

      第二十六條 各攤位應當在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的組織下,配置相應的滅火機具,并掌握使用方法。

      第二十七條 公共消防設施、器材,應當布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明確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公共消火栓圈入攤位內。

      第二十八條 集貿市場應當配備基本的消防通訊和報警裝置,一旦發生火災能做到及時報警。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九條 對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場主辦或合辦單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公安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瓦斯消防及放射源安全管理

      第一節瓦斯安全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條:瓦斯檢查人員責任考核制度

      1、瓦斯檢查員不按規定進行瓦斯檢查或交接班,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2、瓦斯檢查人員脫崗、瞞報、虛報瓦斯檢查結果、監控工修改瓦斯數據、調度人員隱瞞瓦斯實際情況、故意損壞瓦斯監控設施的,經認定后報請礦上給予留察或開除的處分。

      3、對于隨意安排瓦斯檢查人員進行其它工作而造成粉煤倉檢查人員不足或影響正常瓦斯檢查工作的,一次處罰隊長及安排人各100元。

      4、瓦斯檢查人員不執行班中匯報制度,少匯報一次處罰責任人100元。

      5、對瓦斯檢查員技術比武中考試成績優良的人員給予獎勵;對不合格的人員處罰100元。

      6、對多次經過技術培訓而不會進行瓦斯檢查的人員,報請礦上予以清退。

      7、不及時報送有關報表,一次處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二條:責任單位瓦斯安全考核制度

      1、對于瓦斯檢查管理設施不全,每發現一次處罰責任單位100元,不及時移動瓦斯檢查牌板以缺少設施論處。

      2、對于儲煤倉防治瓦斯工程沒有經通風部門審查造成設計不合理或施工中造成失誤的,責任由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

      3、對瓦斯方面的隱患不予及時整改的,如果經瓦斯檢查發現每一條處罰責任單位200元;

      4、新分配員工到崗后,所在車間不按規定及時對瓦斯檢查員進行技術培訓,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班組長100元。

      5、對不優先保障瓦斯防治方面的材料、設備、資金,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

      6、對臨時停風地點不按規定進行處理,處罰跟班隊干200元;安全員、瓦斯檢查員不監督執行,處罰100元;不聽從指揮,處罰責任單位1000元,責任人500元。

      第三條:瓦斯安全治理考核制度

      1、凡在瓦斯管理中表現突出,發現隱患及時匯報而避免了重大事故,經查證屬實的,報請礦上給予重獎。

      2、在瓦斯治理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或進行發明創造的,實施效果明顯的,每一條或每一項獎勵500-1000元。

      3、車間對長和班組長沒有按上級部門的計劃對瓦斯檢查員的培訓作出安排的,一人次處罰隊長200元,班組長100元。

      4、在瓦斯管理方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造成嚴重后果,按程序報請建管處按事故性質進行處理。

      5、對沒有按規定佩帶便攜式瓦檢儀的人員按違章論處。

      第二節監測監控管理

      第一條:傳感器監測監控管理

      1、傳感器無有效校驗標簽,罰當班班長100-300元,懸掛責任人100-300元。

      2、甲烷傳感器未指定專人懸掛者,每次罰款200-500元。

      3、監控設備無計劃停用者,每次罰款2000-10000元。

      4、故意堵塞傳感器測試孔的,以責任事故查處,罰責任單位10000-20000元,罰責任者2000元,責令責任隊組停工整改,不準責任人再在**礦工作,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處罰200-1000元。

      5、故意不按規定要求移動和懸掛傳感器的,或用其它方式造成傳感器監控傳輸數據失真和斷傳的,在同一地點的單位,罰責任人,第一次罰2000元,第二次罰4000元,三次以上的將責任隊組停工整改,罰責任單位10000元,罰相關責任人200-1000元,不準責任人再在**礦工作。

      第二條:監測監控設備安全管理

      1、監控傳輸線接線盒未按規定正確懸掛,每次罰責任人100元。

      2、監控傳輸電纜在有電纜鉤可正確懸掛情況下,未能正確懸掛,每發現一處罰款50元。

      3、未正確填寫記錄或記錄有涂改者,每次罰款100元。

      4、對于監控數據漏報、謊報者,每次處罰500元。

      5、監控值班人員不堅守工作崗位,發現一次罰款100-300元。

      6、未按規定期限調試、校正監控儀器設備,每臺次罰款1000元。

      7、監控主機在線式不間斷電源不符合規定者,罰款5000元。

      8、監控主機未實現雙機備份者,罰款5000元。

      第三條:外委施工單位監測監控管理

      1、無三證(防爆合格證、出廠合格證、生產許可證)及煤安標志的監控設備在選煤廠基礎建設及生產中使用的按失爆論處,缺一項罰款1000元,并責令施工單位更換合格有效的監控設備。

      2、監控系統操作人員未持有有效證件上崗者,責令施工單位當即更換人員,并罰責任單位1000元。

      3、未按規定進行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的,每臺次罰款施工單位200-1000元。

      4、施工單位監控主機的歷史記錄必須保存完整無缺,無歷史記錄的,罰10000--30000元,缺1個月記錄的,罰10000元,缺3個月記錄的,責令施工單位停產整改,更換新的監控主機,重新組建新的監控機構和合格負責的人員,經**建管處驗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5、由于移動傳感器或傳輸線造成的超限報警,由選煤部上報建管處,協同通風部、安全部、監控部和施工單位要共同分析查明故障原因,屬傳感器質量或老化問題的,責令施工單位將同批號和同年限的傳感器返廠檢修或報廢;屬移動不當造成超限報警的,罰責任人2000元,由施工單位安全部門進行培訓學習,考試合格方可工作。

      6、對同一工作面,重復出現的問題和事故超限報警的要加倍處罰,連續3次出現事故超限報警的,查明原因按10000-20000元處罰。

      7、施工單位的監測監控系統包括傳輸電纜、分站、主機房、圖牌版、報表等,未能達到《潞安集團監測監控質量標準化標準》的,在限期整改的規定時間內未能整改的,每項罰款1000元。

      第三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消防器材發放管理制度

      1、合理配備消防器材設置,消防設施是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是適量、適用、合理。

      2、各單位所配備的消防器材要做到定人保管,定點放置,定期檢查,始終保持良好備用狀態,發現挪用的罰款100-200元。發現人為的損壞,照價賠償,并罰款100-500元。

      3、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保衛部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后方可入庫,并要有準確的臺帳。

      4、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部門領導或兼職消防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保衛部由保衛部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后方可領取。

      5、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并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水溶劑滅火器必須申報,由保衛部統一管理。

      第二條: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2、庫房內要保持干凈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3、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部門、科室負責人批準,并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4、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動火作業時,需經部門主任審批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5、庫房內只準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上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6、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濕、防曬。

      7、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8、工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救火災的基本方法,對配備器材必須妥善保管。

      對于違反以上要求的視情節嚴重處于100-500元罰款,扣分10-50分,對于造成財產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條: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水災自動報警器及滅火系統、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占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管理原則。

      3、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4、部門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各類消防器材領發一律由兼職防火員(安全員兼)負責,任何個人不予辦理領發。

      5、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各個消防栓采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6、消防器材在使用后必須更換到位,在使用過程中,應注意不要損壞,并保持無灰塵、無油污。

      7、操作人員會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和撲滅火災的基本辦法,熟悉各部位消防器材及設施的配備情況。

      對于違反以上要求的視情節嚴重處于100-500元罰款,扣分10-50分,對于造成財產損失或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節放射源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目的

      為了按照**煤礦建設管理處要求,加強選煤部對使用、存儲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第二條:放射源安全管理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選煤部主廠房、浮選、濃縮池等各處放射源的存儲、使用、轉移、運輸。

      第三條:職工操作規范

      1、全體人員必須充分重視并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放射源所在崗位工為第一責任人,負責放射源的日常檢查和監護。

      2、所有進行與放射源工作有關的操作人員都必須經過健康檢查、放射防護專業知識和相關法規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3、工作人員要預先戴好個人劑量計,個人劑量計專人專用,不得損毀、拆卸、轉借他人。

      第四條:放射源的存儲

      1、放射源存放地點要有明顯的電離輻射警示牌,以及危害性和防護措施標識牌。

      2、嚴禁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品存放在放射源附近。

      3、放射源資料健全,認真填寫放射源記錄本,不允許撕毀和缺頁。

      第五條:放射源日常管理

      1、國家法定節假日以及重大節日前,必須進行全面的檢查,并提交自查結果。

      2、放射源周圍要保持衛生清潔。

      3、嚴禁在放射源附近休息、飲食、吸煙。

      4、定期檢查滅火器、個人劑量計等設備工況,確保這些設備能正常工作。

      5、每天交接班認真檢查安全鎖是否處于鎖好狀態。

      第六條:緊急事故應急措施

      1、發生放射安全異常情況(發生放射源損壞、脫落等),必須立即向上級領導報告,采取妥善措施,撤離人員、保護現場,減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響。

      2、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事故時,必須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并且保護好現場,密切配合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工作,以便迅速查找、偵破。

      3、發生火災時,火勢較小時,應立即用干粉滅火器撲滅火源,如火勢較大,無法撲滅時,應迅速撥打119報警。同時報告上級部門負責人,以便及時處理火災后具有放射性的現場。

      消防安全管理考核辦法(十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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