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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業健康制度: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3-12-20 20:16:05 查看人數:52

      職業健康制度: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1篇 職業健康制度: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職業健康制度: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用品配備,加強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2.不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3.為從業人員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符合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及行業標準,不超過使用期限。

      4.督促、教育從業人員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5.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管理制度。

      (1)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

      ①廠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安排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專項經費;

      ②個人防護用品的采購工作由設備部負責;

      ③采購個人防護用品時,主管人員核實生產單位的生產資質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采購無安全標志的勞動防護用品。

      (2)個人防護用品的驗收

      ①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由倉庫保管員負責驗收。必要時可要求其他部進行協助;

      ②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負責驗收,必要時可要求其他部進行協助;

      ③發現個人防護用品存在質量問題,驗收人員有權拒收或要求采購部進行退貨或換貨。

      (3)個人防護用品的保管

      ①個人防護用品倉庫內的個人防護用品由倉庫保管員負責保管;

      ②個人防護用品由所有者自己保管;

      ③共用的一般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所在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負責保管;

      ④要做好個人防護用品的保養,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4)個人防護用品的發放

      ①個人防護用品應按照《個人防護用品選用規范》(GB11651)和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進行發放;

      ②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由安全部開證明,倉庫保管員負責發放;

      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超出正常發放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經生產副廠長(經理)審批安全部備案后,由倉庫保管員負責發放;

      ④在職業危害搶險及其他特殊應急的情況下,倉庫保管員有權對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先發放后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其發放工作;

      ⑤從業人員有權依法向廠提出配備所需個人防護用品的要求,有權對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違法行為提出批評、檢舉、控告。

      (5)防護用品的使用

      ①一般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方法的培訓,廠級由安全部門負責,車間級由車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負責,班組級由班組長負責;

      ②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③有關職能部門、車間、班組等有關人員,應經常對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正確佩戴和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④任何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穿著出廠,清洗時不得與其它物品一起清洗,杜絕和兒童衣物一起清洗。

      (6)勞動防護用品報廢

      ①個人擁有所有權的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由個人根據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要求自行決定,職能部門、車間、班組等有關主管人員有權進行監督,發現不戴符合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要求的,有權強令其報廢;

      ②共用的一般勞個人防護用品的報廢由車間

      、部門、班組的負責人,根據廠個人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要求決定,由倉庫保管員鑒定并收回。

      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報廢,須經車間、安全部門等有關部按照廠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的要求鑒定后方可報廢。

      6.不采購和使用無安全標志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部或者管理人員驗收。

      7.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8.個人防護用品由職業健康管理面機構統一管理和發放,并建立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管理臺帳。

      第2篇 職業安全與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近兩年來,我礦職業安全健康形式總體趨穩,粉塵等職業危害事故整體下降。但是職業安全衛生形式仍不容樂觀。為了保障我礦一線職工作業場所職工健康安全,減少粉塵、瓦斯等事故發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安監總辦〔2010〕139號文件精神,在結合我礦實際的基礎上,特制定我礦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辦法。各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認真學習,嚴格按本制度開展工作。

      一、廣泛普及《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作業規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對采掘一線職工的法律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從業人員上崗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安全健康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二、加強和完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工作隊伍建設,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我礦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建設。各區隊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積極行動起來,抽調得力人員積極在本區隊開展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治理,并將所配備的職業健康監護人員機構報勞人部門批準。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規范化、制度化。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企業簡介、企業工傷職業病作業辦理流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書、職業衛生與健康計劃、近期各類人員體檢結果、職業危害與防治措施與制度、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結果、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及實際發放情況報表、員工職業安全衛生培訓等內容。

      四、加強職業健康個人防護工作,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加大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督促職工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職工自我防護意識,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井下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提醒工作人員進行健康防護。

      五、建立井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我礦的粉塵濃度監測報表由通風區按月提供,勞資部門將其存入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

      六、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事宜由勞資科負責,具體見《2010年職業健康查體計劃》。依據我礦的職業危害特點,我礦職工應具體做好心電圖、拍片子等內科檢查。

      七、切實做好“一通三防”和灑水滅塵工作。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加大對采空區封閉和風門的管理工作,增加礦井有效風量,加強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風管理,確保井下人員有符合質量和風量要求的新鮮風流;同時隨著開采深度的延伸, 應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改造和完善灑水滅塵系統,加強防塵設施建設,竭力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3篇 職業病防治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為對生產過程中職工職業健康的控制、預防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證本公司職工的職業健康和勞動法中規定的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特制定本制度。

      1.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及地方職業病防治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定期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職工職業健康檢查。

      2.職業健康檔案管理

      2.1各分公司工會建立健全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體檢檔案,對本單位職工的職業健康檢查結果進行記錄和存檔。

      2.2職業健康體檢檔案由專人負責,并做好分類、登記、查閱、保管工作。

      2.3公司工會每年對各單位職業健康檔案進行檢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3.職業病防治

      3.1公司各級工會組織負責對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知識的宣傳,增強職工的職業危害防護意識,嚴格執行崗位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和維護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3.2分公司安全科組織本單位職工進行崗前的職業健康知識的培訓。

      3.3公司各級組織實行職業健康安全負責制,設立相應的勞動衛生管理組織和專(兼)職人員,具體承擔職業病防治工作。

      3.4公司各級組織協同地方職業病防治機構按規定做好職工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實施質量控制,并進行抽查測定。

      3.5分公司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調離其所禁忌的工作崗位;對職業病人調離原有害工作崗位。

      3.6公司各級組織對職業病人應及時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復查;對疑似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組織復查和治療。

      4.職業病防治監督檢查

      4.1檢測人員必須執行國家的衛生標準,檢測技術應科學、規范,結果必須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4.2按照國家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者強度的檢測結果,及時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并及時向職工公布。

      4.3公司各級工會組織應協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和職業病情況。

      5.女職工的特殊權益和保護

      勞動管理部門應依據勞動法對女職工在“四期”和因生理特點所承擔的社會特殊責任而規定的應享有的權益給以保護。

      6.本制度由公司工會制定并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4篇 分承包商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與監督制度

      1 目的

      為加強對bt承包商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以下簡稱hse)體系的監督管理,保證bt承包商hse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實現唐山市西北片區bt建設項目的總體hse管理目標,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唐山市西北片區bt建設項目bt承包商的職業健康安全和環境管理體系的監督管理。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 gb/t50326-2006

      《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 gb/t50358-2005

      《環境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 gb/t24001-2004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 規范及使用指南》gb/t28001-2001

      4 職責

      4.1工程項目管理督查部負責對各bt承包商的hse管理體系的建立與運行情況進行審核、監督。

      4.2各bt承包商應根據國家標準和bt建設項目的管理要求,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建立健全本工程項目部hse管理體系并保證持續有效運行,按企業體系文件規定進行評審。

      5 內容和要求

      5.1 審核方式

      5.1.1 工程項目管理部在各bt承包商進入施工現場以后,組織對其hse管理體系建立情況進行第一次審核。

      5.1.2 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監理部對各bt承包商hse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情況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工程建設過程中不定期對各bt承包商的hse管理體系運行和變動情況進行監督審核。

      5.1.3 各bt承包商向工程項目管理督查部報送本項目部的hse管理體系的有關資料,包括組織機構、管理文件結構、管理職責、hse管理工程師資質、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施工機械檢驗、檢測資料等。

      5.1.4工程項目管理部組織項目監理部、業主代表相關人員對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核,同時對現場職業健康安全、環境保護及文明施工的控制情況進行檢查,共同簽署審核、檢查意見。

      5.2 審核內容

      5.2.1 各bt承包商項目部執行貫徹gb/t28001-2001、gb/t24001-2004標準情況,項目部hse管理體系建立和企業通過認證、復審的情況。

      5.2.2審核bt承包商項目部hse管理目標、組織機構、管理職責落實情況。

      5.2.3審核bt承包商項目部hse管理體系運行、管理制度制定、執行情況。

      5.2.4審核bt承包商項目部hse管理體系資源實際配置情況。

      5.3 審核結果

      5.3.1 監督審核、檢查結果在當月的hse管理例會上予以通報。

      5.3.2 經審核,bt承包商項目部的hse管理體系建立及運行能夠滿足工程建設hse管理需要,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監理部、業主代表予以確認。

      5.3.3對于bt承包商項目部hse管理體系不健全、規章制度不完善、資源配置不合理等情況,要求bt承包商必須限期整改,對于資質審查不合格的有關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作業人員,bt承包項目部必須予以調換。

      5.3.4 由工程項目管理部、項目監理部、業主代表聯合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查并進行通報。

      第5篇 職業健康監護管理制度規范

      為了規范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衛生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第二條 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認真規范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

      第三條 自體檢工作結束30日內,將體檢結果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單位。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復查的,除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外,還應及時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做出處理意見。

      第四條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應當客觀、真實,體檢科室和體檢醫師對健康檢查結果承擔責任。

      第五條 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和職業病人按規定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

      第六條 按統計年度匯總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并將匯總材料和患有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名單,報告用人單位及其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七條 承擔職業健康檢查的部門和個人要按規定履行職責,不得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否則將予以處罰。

      第八條 職業健康檢查承辦部門應加強自身管理,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標準及程序開展工作,做好質量控制,確保工作質量。

      第九條 應將每年度職業健康檢查情況上報市衛生局,接受省、市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與年度考核。

      第6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及措施

      第一條 職業健康管理目標

      嚴格遵照集團公司的規定,建立職業健康管理體系,保證員工生活及工作場所干凈整潔、施工現場粉塵及有害氣體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勞動保護符合有關規定;防止食物中毒、傳染病擴散,防止職業病、地方病發生。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健康管理機構

      職業健康領導小組名單:

      組長:

      副組長:

      組員:

      第三條 分工和職責。

      黨委書記是職業健康工作的主管領導;人力資源部為主管部門,主抓施工過程的職業健康工作。安監部、工程部、經營部、財務部為協作部門,為職業健康提供防護和保障。職業健康安全領導小組制定各項保障措施,明確各級分工,將職業健康保障作為日常工作重點,對生活、辦公及施工生產過程進行全面的職業健康檢查指導,以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和防止職業病的發生。

      第四條 職業健康設施

      (1)、職工生活區集中建立在避風、向陽、靜辟處,與施工現場保持一定的距離,以防止施工對宿舍的污染,盡可能給員工營造一個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

      (2)、在生活房屋、辦公室內安裝空調或風扇及取暖設施等,以利夏季防暑降溫及冬季保暖;

      (3)、在生活區設立職工活動場所,配備一定數量的運動設施,以利于職工在空閑時間鍛煉身體;

      (4)、生活區設置足夠數量的衛生設施,保持員工宿舍區內的衛生。室內外衛生經常清掃,保持地面干凈,日常用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空氣清新;在室外種植花草,美化環境;

      (5)、在生活區外圍偏僻處設立生活垃圾池,生活垃圾在生活區內采用封閉式容器收集,然后統一倒入垃圾池,再按當地環保規定運至指定垃圾處理地點統一處理。嚴禁隨地丟棄生活垃圾;

      (6)、生活區內設置有取暖設施的公共洗澡間,洗澡間內設置冷熱水管,保證員工在工作后能洗澡,保持個人的清潔衛生。

      第五條 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勞動保護措施

      (1)接觸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危險施工環境的作業職工,

      按有關規定發放個人勞動保護用品,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以確保正常使用;

      (2)加強機械保養,減少施工機械不正常運轉造成的噪音;

      (3)對于噪音超標的機械設備,采用消音器降低噪音。洞內運輸機械行駛過程中,只許按低音喇叭,嚴禁長時間鳴笛;

      (4)對經常接觸有噪音的職工,加強個人防護,佩帶耳塞消除影響;

      (5)按照勞動法的要求,做好本工程的勞動保護裝備工作,根據每個工種的人數以及勞動性質,由物資部門負責采購,配備充足而且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同時加強行政管理,落實勞動保護措施。

      第7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匯篇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1、建立健全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職業健康管理人員。

      2、單位主要責任人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全面負責。

      3、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4、存在職業危害的作業場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5、對從業人員要進行崗前、崗中職業健康培訓,督促從業人員遵守相關職業危害規定。

      6、新建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嚴格執行“三同時”規定。

      7、存在職業危害的場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害因素。

      8、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并督促指導從業人員正確佩戴使用。

      9、單位必須經常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其處于正常狀態。

      10、加強對作業場所危害因素的異常監測,檢測結果,及時公布。

      11、單位應當為從業人員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12、單位應當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替代產生職業危害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對可能產生職業危害而隱瞞使用的,要追究其責任。

      13、單位必須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崗前體檢和職業危害體檢。

      二、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1、單位應按照國家申報規定及時、如實申報職業危害,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2、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在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必須進行首次職業危害申報。

      3、作業場所危害申報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2)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4)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6)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7)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

      5、各分公司、有關部室負責職業危害申報技術資料的準備。

      6、安全部負責職業危害申報資料整理及上報工作。

      三、職業安全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職業安全健康宣傳

      1、公司利用《礦山安全報》、電子公示欄、版面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2、分公司要通過墻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開展職業健康宣傳。

      3、生產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后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危害講解以及職業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健康宣傳。

      二、職業健康教育培訓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副經理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職安技人員分別由省、市安監部門負責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2、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

      凡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用人部門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礦山、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井下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七十二小時,露天作業人員培訓時間不少于四十小時。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分公司安全教育由分公司安全科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①黨和政府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等。

      ②分公司安全生產奮斗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③綜合安全知識,分公司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④分公司的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2)、車間級安全教育由車間安全組或兼職安全員負責組織進行培訓,教育內容:

      ①本車間安全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車間的安全技術規程、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安全制度與規定。

      ③本車間的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3)班組教育由班組長或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培訓,主要內容:

      ①本班組生產組織及生產工藝流程。

      ②本班組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急防范措施。

      ③本班組崗位勞動保護用品佩戴、使用規定。

      ④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⑤本班組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和職業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⑥制訂實施師徒合同、包學、包會、保安全、尊師愛徒。必需在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工作4個月后,才能單獨作業。

      3、調換新崗位和采用新工藝人員的教育培訓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分公司安全科負責組織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按《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制度》執行。

      2)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4、特殊工種的安全教育培訓

      對從事電氣作業、機動車駕駛、起重起吊、金屬焊接、壓力容器、爆破、卷揚、通風、尾礦、水泵等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必須進行特殊工種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1)、由市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培訓教育,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資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并根據證件的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2)、每年公司要對其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3)、凡新增或調換的特殊工種人員,必須由市安監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教育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后,才能上崗作業。

      5、一般職工安全教育培訓

      1)由公司或分公司每年對基層領導干部、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健康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要求必須有簽到表、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

      2)為了不斷提高職工安全意識和防治職業危害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分公司每年必須對在職工人進行不少于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有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違”人員由分公司安全科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公司安全部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安全科、安全部,并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四、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

      應急救援裝備維護檢修制度

      1、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通過三同時驗收。

      2、生產單位要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3、任何人不得隨意拆卸、毀壞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標志。

      4、如在維修設備時需要拆除防護設施,在維修安裝完成后應該將防護設施恢復原狀。

      5、生產單位要妥善保護公司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醫療箱、氧氣袋、擔架、隔離式呼吸器等),不得隨意損壞。

      6、公司要定期對應急裝備設施進行監測,分公司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保養,保證應急設備裝置處于良好狀態。

      7、對配備的救援裝備應登記建檔,專人管理,不能隨便領取,私自損壞。

      五、 勞動防護用品

      采購、驗收、發放、使用、報廢管理制度

      為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安全和健康,保護勞動者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根據國家經貿委《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貯存和出入庫

      公司供應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貯存。所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和性能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一般勞動防護用品,應該嚴格執行其相應的標準。公司安全技術部負責對購進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驗收,審核勞動防護用品供貨廠家資質、產品質量檢驗資料,監事會和工會組織督促檢查。

      勞動防護用品的保管和出入庫工作由供應部統一管理,要設立勞動防護用品專用貯存庫,各倉庫具體負責勞動防護用品保管、出入庫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證勞動防護用品的貯存安全,防止腐爛變質,如有庫存不足、品種不全等情況,要及時報告給供應部安排采購。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

      1、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使用周期,由公司安全技術部組織,勞動防護用品評估人員參與,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本企業各工種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條件制定,配備具有相應安全、衛生性能的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發生變化時要及時調整發放標準,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一年進行一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

      2、對于生產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帶、絕緣護品,防毒面具,防塵口罩等特殊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特定工種的要求配備齊全,并保證質量。

      3、凡是從事多種作業或在多種勞動環境中作業的人員,應按其主要作業的工種和勞動環境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4、生產管理、調度、保衛、安全部門等有關人員,應根據其經常進入的生產區域,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5、企業應有公用的安全帽、工作服,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公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應保持整潔,專人保管,如有丟失,要查清責任,折價賠償。

      6、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有毒有害氣體可能泄漏的作業 場所,除對作業人員配備常規勞動防護用品外,還應在現場醒目處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逃生、搶救時應急使用。用人單位還應有專人和專門措施,定期保養,保證其處于良好待用狀態。

      (二)勞保防護用品的發放。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全公司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按照《勞保用品管理系統專用軟件》實施要求和《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建立和健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登記卡片,按時記載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和辦理調轉手續,定時核對各工種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種類和使用期限。

      新工人上崗前安全教育,要專門進行有關正確使用和保養勞動防護用品的培訓,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在發放勞動防護用品時,也要向領用人講清正確使用方法,提醒職工自覺進行勞動防護用品保養。

      發放程序如下:

      1、公司人力資源部每月31日前對員工按工種、標準造出下月《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可以登陸《勞保用品管理系統》(網絡版)進入固定物品發放——預發登記——車間(分公司)選擇——打印——打印設置——打印《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或者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索取。

      2、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按照《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中的護品名稱、預發時間,由職工本人簽字后,對個人開出手工《領料單》,領用人到財務部駐分公司材料會計處換取《出庫單》,倉庫保管員憑《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每月26日前,各分公司綜合辦勞保管理員對本單位當月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按礦山、選礦、管理勤雜等部門分別匯總,編制《月份勞動防護用品匯總表》,連同《月份勞動防護用品預發表》一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進行登記、入賬。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一)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原則和要求

      1、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根據勞動條件、需要保護的部位和要求,科學合理地進行選型。

      2、必須進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培訓,讓使用人員熟悉勞動防護用品的型號、功能、適用范圍和使用方法。

      3、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

      4、特殊防護用品,如防毒面具等還應經培訓、實際操作考核合格。

      5、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6、不許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

      7、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善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

      1、員工在工作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佩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理。

      2、車間、班組要對員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3、分公司車間、班組在組織職工安全教育時,幫助職工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鼓勵職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監管和教育新員工如何正確佩戴和使用;在日常工作中,發現班組員工有不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要及時更正并予以批評教育。

      4、公司安全部門負責對全公司員工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維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按“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

      四、勞動防護用品的保養和檢測

      發給職工的勞動防護用品由職工本人按要求定期保養;供外來參觀、學習、檢查工作人員臨時借用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保養,應保持整潔,保證各種勞動防護用品始終處于良好狀況。

      勞動防護用品的檢測,除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安監部門例行質量檢測外,單位內部檢測由安全技術和供應部門聯合進行,每半年一次,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穩定、可靠。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

      每年的一月和七月,由安全技術部組織,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職業醫務專業人員和職工代表參加,召開勞動防護用品的評估會議。針對企業生產自身風險,以及為職工的頭、手、眼睛、臉、聽力、腳、呼吸、熱、凍、觸電等方面保護所提供的勞動防護用品適應程度、配備標準、使用年限、質量要求進行全面評估,通過作業場所的風險分析,識別勞動防護用品的需求,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和發放標準修訂提供可靠依據。

      六、職業危害日常監測、檢測、評價制度

      1、公司、分公司要指定專人負責職業危害日常監測工作。

      2、監測人員要將監測危害因素濃度變化情況,記錄存檔。

      3、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采樣、布點要符合國家標準。

      4、公司每年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對各分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檢測一次,每3年至少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現狀評價一次。

      5、生產單位要對監測、檢測結果不符合標準的立即采取治理措施,確保本單位生產作業場所符合職業健康環境和條件。

      6、 公司要將職業危害監測、檢測評價報告,下發到各生產單位,并登記存檔。

      七、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1、新工人入廠必須到規定的醫院進行體檢,要將體檢情況存入個人健康檔案。

      2、對接觸粉塵、噪音等危害職業的人員必須要進行上崗前、在崗時、離崗前的健康檢查。

      3、從事職業危害的人員,公司每兩年組織進行一次職業危害健康體檢。

      4、生產單位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5、生產單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對本人和胎兒有危害的作業。

      6、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人員不得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7、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必須如實、無償提供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8、生產單位發現疑似作業病、職業病人時要及時向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報告。

      9、生產單位要根據公司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職業衛生檔案設專人負責管理,不得隨意損壞、丟失、傳播,永久保存。

      11、 各種記錄材料要按規定及時存檔,并進行分檔歸類管理。

      12、檔案的調閱應經單位負責人或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批準。

      八、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1、各分公司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

      2、生產單位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危害的生產作業場所要配置滿足需要的現場救援設施。

      3、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時,現場人員要立即向班組長匯報,班組長要向車間匯報,車間要向分公司值班經理匯報,值班經理要向公司指揮中心或者值班經理匯報。

      4、發生事故后,生產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

      5、對在事故中遭受職業危害的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

      6、公司、分公司要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施行分級管理,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一般職業危害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科調查處理,嚴重職業危害事故由公司安全部調查處理。

      7、對發生職業危害事故的單位,公司要根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制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8、各單位要建立職業危害事故臺賬,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要存檔保存。

      9、如發生重大職業病事故,公司要及時向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上報。

      九、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防管理制度

      1、新建擴建項目要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

      2、將預評價報告及審查資料向縣安監局部門上報備案。

      3、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中必須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并將職業危害防治專篇,報安監局備案。

      4、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所需費用要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5、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要委托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6、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項目設施必須依法進行竣工驗收審查。

      7、建設單位要將職業危害控制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報安監局備案。

      8、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安全部門要對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預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向施工單位提出整改要求。

      十、職業衛生監督檢查制度

      1、公司職業健康管理科負責對各單位進行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

      2、對各單位的職業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進行檢查指導,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3、定期對生產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責令整改。

      4、每月要對井下生產作業場所進行兩次粉塵監測,對選場車間每月進行一次粉塵監測。

      5、分公司要對作業場所衛生環境不定時巡回檢查,保證作業場所清潔、干凈。

      6、單位職業健康管理員定期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情況進行檢查指導,發現問題及時要求現場作業人員整改。

      7、班組長要經常對作業崗位防護設施情況進行巡回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處理。

      8、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經常檢查督促崗位職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9、生產單位要對勞動防護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行。

      10、各單位要定期組織開展職業危害防治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進行整改。

      第8篇 油品調運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工貿油品調運分公司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zz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職工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原則。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職業衛生的管理和要求。

      第三章 術語

      第四條 職業病:是指職工在工作過程中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并列入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名單的疾病。

      第五條 職業病危害因素:是指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危害職工身體健康、影響勞動能力的化學、物理等因素的總稱。

      第四章 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六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為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職業衛生重大問題的策劃與決定。

      第七條 在生產作業現場,應加強通風排毒、排塵,實現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

      第八條 采用先進技術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確保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對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作業場所應立即采取措施,加強現場作業防護,提出整改方案,積極進行治理。對嚴重超標且危害嚴重又不能及時整改的生產作業場所,必須停止生產運行,采取補救措施,控制和減少職業危害。

      第九條 做好防塵、防毒、噪音等防護設施的管理、使用、維護和檢查,確保其處于完好狀態。

      第十條 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職工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第十一條 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治粉塵,毒物的泄露和擴散,保持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減少人員與塵毒物料的接觸,并定期進行監測和體檢。

      第十二條 對有可能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和設施,要加強維護,定期檢修,保持設備完好,杜絕油(氣)跑、冒、滴、漏。

      第十三條 根據作業人員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具體情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品,并加強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具體固定如下:

      (一)從業人員必須按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熟悉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方法。對放棄、不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強行糾正,對屢教不改的要嚴肅處理,甚至辭退。

      (二)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正確使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確認完好、可靠、有效,嚴防誤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護具,禁止違章使用或擅自代用。職工進入生產崗位、檢修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否則,按違章處罰。

      (三)嚴禁不穿戴或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許濫用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及有靜電發生的場所,明火作業的工人,禁止發放、使用化纖防護用品。進入現場必須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網眼鞋、釘子鞋、涼鞋、拖鞋等進入現場。

      (四)勞動防護用品應妥加保護,不得拆改,應經常保持整潔、完好,起到有效的保護作用,如有缺損應及時處理。

      (五)防護用具使用后,要按照國家環保要求集中清洗、處理;對被劇毒、放射性、惡臭物品污染的防護用具應分別清洗、消毒。

      第十四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的權利;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的權利;

      (三)要求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以改善工作條件的權利;

      (四)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職工生命健康的行為有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五)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的權利;

      (六)公司不得因員工依法行使職業衛生正當權利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七)公司應對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職工。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教育與培訓

      (一)各級領導和職工必須熟悉本崗位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職責,掌握本崗位及管理范圍內的職業病危害情況、治理情況和預防措施。

      (二)公司全體職工要接受職業病防治的法規教育和基礎知識培訓與考核。并認真學習和貫徹國家的職業病防治法規、條例。

      (三)生產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掌握并能正確使用、維護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體職業衛生防護用品,掌握生產現場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開展相應的演練活動。

      (四)從事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職工必須接受上崗前職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法規教育、崗位勞動保護知識教育、安全衛生制度、操作規程及防護用品使用方法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五)要做好生產檢修前的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結合檢維修過程中可能會產生和接觸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可能發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點掌握自我防護要點和急性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十六條 職業衛生檔案管理

      按照職業衛生要求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并按規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質監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規及工貿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第9篇 相關方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制度

      1.目的

      根據公司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方針、目標和指標對相關方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施加有效影響。

      2.范圍

      適用于同公司合作與環境因素、危險源和風險有關的所有相關方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組織對公司相關方進行評價、確認、施加影響并監督檢查。

      3.2行政部

      3.2.1負責與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有關的各相關方簽訂相關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協議書。對其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行為進行管理、監控和考核,施加有效的直接影響。

      3.2.2對與一般環境因素和危險源有關的相關方,發出相關信函、施加有效的間接影響。

      3.2.3負責合格相關方相關資料的獲取和評價。

      3.3各部門按照公司統一規定對相關的各相關方施加具體影響,并實施監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 管理對象:供方、運輸相關方、建筑施工相關方、現場食堂及生活區相關方,廢棄物處置和一般相關方。

      4.2 對運輸相關方的管理

      4.2.1采購部同與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有關的運輸相關方簽訂相關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協議書。

      4.2.2采購部應要求為本公司運輸化學品的承包方,特別是運輸化學危險品的應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具體執行《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的要求,應要求運輸危險貨物的相關方具備應急措施和方法。

      4.2.3采購部還應要求為本公司提供運輸服務的承包方遵守下述要求:

      a)加強對機動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并對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查,以保持機動車的性能良好,尾氣年檢合格;

      b)禁止在本公司廠區內沖洗車輛;

      c)對漏油的車輛不予進廠;

      d)禁止廠內鳴笛;

      e)有防揚塵飛散的措施。

      4.3對建筑施工相關方的管理

      4.3.1行政部組織相關的部門同與重要環境因素和重大危險源有關的建筑施工相關方簽訂相關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協議書。

      4.3.2采購部會同各部門監督檢查相關方落實施工階段的環保要求及施工過程中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建筑施工竣工后,分包方應當修整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環境,物控部負責驗收。

      4.3.3采購部要求相關方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間時,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對建筑施工在使用的機械設備,相關方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環境噪音污染,以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具體執行《廢氣、噪聲控制程序》的有關規定。

      4.3.4保護施工現場周圍的環境,防止對自然環境造成不應有的破壞。防止和減輕粉塵、振動等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污染和危害。合理處置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具體執行《廢水控制程序》和《廢棄物管理程序》的有關規定。

      4.3.5相關方特殊工序的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證上崗。

      4.3.6相關方施工人員入場前行政部必須對其進行入場教育,內容包括: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的綜合要求。

      4.4廢棄物處置相關方的管理具體執行《廢棄物管理程序》。

      4.5對提供生活后勤服務的相關方的管理

      4.5.1行政部對相關方的用水、用電定期進行監督和檢查。

      4.5.2 食堂廢水先經隔油處理,生活垃圾按《廢棄物管理程序》要求進行。

      4.6采購部應向一般環境因素和危險源有關的相關方直接發出信函,施加有效的間接影響。

      4.7合格相關方評價

      4.7.1行政部分別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運輸分包方、建筑施工相關方、垃圾清運方和后勤服務相關方的環境和職業健康安全行為進行評價,填寫《相關方績效考評表》,確定合格相關方名錄,并對其進行動態管理。

      4.7.2合格相關方評價的內容包括:

      a)是否理解本公司的一體化方針;

      b)是否因環境、勞動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問題受到相關方投訴;

      c)是否因環境污染事故或職業健康安全事故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環保部門的處罰;

      d)污染物排放是否達標,或已有明顯削減,職業健康安全表現是否已明顯改觀。

      4.7.3對不符合本公司要求的相關方應提出整改意見,對因整改不符或拒絕整改可能造成嚴重污染,或已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勞動安全事故的相關方,本公司有權做出限期整改或更換相關方的決定。

      4.8各有關部門應加強對相關方的管理和檢查,制定作業指導書,并將相關管理規定通報給承包方并作好記錄。

      5.相關文件

      5.1《廢氣、噪聲控制程序》

      5.2《廢水控制程序》

      5.3《廢棄物管理程序》

      5.4《易燃、易爆、油品及化學品管理程序》

      6. 記錄

      6.1 告相關方的一封信

      6.2 相關方環境保護協議書

      第10篇 職業健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據公司生產經營特點,定期對在崗員工健康檢查,合理發放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使勞動保護用品真正起到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的目的, 保障生產工作順利進行。

      二、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1、為加強職工的安全防護設施,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保證勞動防護用品既切實發揮作用同時也不浪費。

      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與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3、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4、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員工健康檢查周期,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最低庫存要求等以及檢查與考核的內容。

      三、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制度根據《職業病健康監護管理辦法》、國家《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安徽省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辦法》、《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執行。

      四、管理內容與要求

      1、體檢類別:

      1.1入職體檢:新員工面試合格后,由綜合部通知,到公司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

      1.2年度體檢:公司在崗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體檢。

      1.3特殊情況體檢:根據崗位的特殊要求或員工因工作原因接觸過傳染病源,按公司規定,應進行專項體檢。

      2、勞保用品的配發、驗收、發放和使用的總則

      2.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證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健康的預防性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嚴禁折發現金和其他物品,在發放和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

      2.2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驗收、使用須知及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等工作由安管部統一管理。

      2.3 本規定是按照不同性質、程度的需要,對不同工種、崗位,不同勞動強度和工作環境發放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3、建立監督約束機制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公司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經營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生產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燃料部經理、綜合部勞資專責、安全專工組成。監督委員會負責選擇勞動防護用品式樣,監督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及報銷手續等工作。

      4、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管理和預算管理

      4.1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的編制必須嚴格依據《安徽省電力系統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公司制定的發放標準進行。

      4.2 公司全年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生產部負責安全的專工于每年12月31日前編制出下年度費用計劃,經公司研究批準列入公司下年度預算定額。

      4.3 當年新進公司人員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由生產部安全專工依據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提供的人員及其工種分配情況及時編制,再經生產部經理審核后,及時發放。

      4.4 機組大小修或工程施工需用的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由各部門提前1個月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匯總平衡后提前20天編制采購計劃,報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該部分費用在大小修或專項工程費用中列支。此類物品要嚴格控制,認真把關。

      4.5 勞動防護用品計劃一式三份,生產部、財務部和勞保倉庫各執一份。

      5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與報銷

      5.1 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綜合部物資專責負責,同時綜合部應對所采購用品的質量負責。

      5.2 安全專工應依據各部門上報的勞保需用計劃編制采購計劃,經生產部經理審查,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綜合部采購。

      5.3 勞保庫要嚴把質量驗收關,對進庫用品要盡可能的做到每件檢查,防止粗制濫造用品入庫,沒有計劃的采購不得入庫。大批量的要進行抽樣驗收,抽驗率不低于1%,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涉及安全、衛生的護品要檢查其“兩證”,無“兩證”的一律不得購入。

      5.4 勞動防護用品報銷時,須憑國家規定的發票和物資驗收單,并經安全專工登記,生產部經理、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報銷。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規定

      6.1 凡屬公司正式職工(及項目公司批準的計劃內臨時工)均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6.2 身兼幾個工種的作業人員,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的標準發放,可以補充其他工種所必需的防護用品,但不得重復發放。

      6.3 發放標準細則未明確的工種,由部門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生產部審定,按相近工種發放。

      6.4 對調換工種的職工,須由綜合部勞資管理人員及時提供崗位變更證明,生產部將根據變更證明辦理和調整防護用品標準。按其調換后工種對超出的勞動防護相應取消,缺欠標準的給予增發。

      6.5 外來參觀、學習、承包工程及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按所到崗位的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所需用品自理。

      6.6 勞動防護用品分大件和小件兩種(使用期限超過半年的為大件)。小件防護用品以集體領取,由生產部依據發放標準統一造表,經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后由各部門專人統一領用,不是專人領取,勞保庫不得發放;大件防護用品領取,由部門專人填好領料單,生產部審核批準后領取。

      6.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程序:屬于計劃內、按標準發放的防護用品(如新入廠人員),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負責人簽字、生產部經理審批、安全專工登記后,到倉庫領取;屬于計劃外、臨時性發放的防護用品(如現場大小修、現場突擊任務等),由部門專人填寫領料單,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到生產部審批登記,然后由主管領導審批后,再到勞保庫領取。審批程序不完整的勞保庫不得私自發放。

      6.8 各部門在發放勞保用品時,要認真負責,保證一次性按標準發放到職工個人手中。生產部對各部門勞保品發放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發現未按標準發放的,將予以考核。

      6.9 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記入由班(值)長簽名的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本內,由班(值)長領取、保管、使用和更新。丟失或故意損壞者扣罰班(值)長。班(值)長離任時,要與新任班(值)長辦理交接手續。單位主管領導負責督促落實。凡發生交接及保管手續中斷的按原價扣班(值)長及單位主管領導。

      6.9 勞動防護服的發放時間:春秋防護服在每年的八月份發放;夏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四月份發放;冬季防護服在每年的十月份發放。

      6.10 倉庫管理員要嚴格執行發放標準,不得超標準發放。每月進行一次盤點,30日前報經營副總經理、生產部、財務部各一份勞保品月報表(包括上月發出,當月庫存等);生產部每季度對勞保庫進行一次實物盤點。

      6.11 勞保倉庫要做好防火、防盜、防鼠害、防霉等工作,嚴防勞保用品損壞和發霉。

      6.12 領出庫的防護用品出現質量和型號問題時,經生產部審查屬實,統一由部門專人到勞保庫進行退換。

      6.13 國家規定的發放標志服的人員,不再發放工作服。

      7、手電筒管理

      7.1 發放原則

      7.1.1 手電筒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重的預防性輔助措施,按工作崗位配發,屬公用物品,不屬于任何個人。

      7.1.2 運行人員每人一盞;檢修人員按班組配發;中層以上領導由于臨時工作較多,按每人一盞配發。

      7.2 管理辦法

      7.2.1本次發放的手電筒屬充電式,使用期限為4年。在4年使用期間公司不再負責夜班工作或值班照明問題。

      7.2.3 配發給個人的由個人負責保管和日常維護;配給班組的由班長做好保管和日常維護工作,人為損壞或丟失的由責任人按原價賠償。

      7.2.4 若有人員離開或調離以上配發手電的崗位,由班長或部門領導負責收回手電筒,另外發給新來人員。調離人員應自覺遵守公司規定,積極上交。沒有收回的由部門負責。

      7.2.5 配發給班組的公用手電筒,班長調離或調換的由部門領導負責收回。

      8、勞保用品遺失、損壞的賠償

      1、員工個人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故意損壞、丟失的按使用期折算作價賠款后重新領用,賠款計算方法;正常使用損壞的,經責任部門申請,安全員調查屬實,綜合部審核批準后以舊換新。員工個人使用的安全帽、防毒用具期滿后一律以舊換新。

      2、集體、員工個人(包括臨時勞務工)借用的勞保用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后,根據物品的新舊程度按原價的30%~100%賠款;對無故不還或故意損壞者,按原價賠款;因搶修、搶險、救災等特殊情況遺失或損壞,經部門證明,綜合部審批,予以報損,不做賠款。

      9、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標準的修訂

      9.1 生產部將按照上級發放標準,結合公司實際及勞動防護用品經費情況及時修訂本規定。

      9.2 每年年底生產部牽頭,組織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監督委員會人員,征求職工意見,對本標準進行一次綜合性分析研究。如需修訂,由安全專工提出修訂意見或重新擬定方案,經生產部同意后報經營副總經理審批。

      9.3 職工個人、班組、部門等對勞動防護用品的品種、數量、質量、管理及發放標準有建議時可以書面形式將意見反饋到生產部,以利于標準的修訂和更加符合現場實際。

      9.4 如本標準與上級下達的有關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通知、指示、規定相沖突時,按上級要求執行,并及時修訂本標準。

      五、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由生產部進行檢查與考核。

      第11篇 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一、公司新入職員工應出具相應的健康證明(衛生監督部門頒發的健康證),入職后公司定期安排健康檢查,建立員工衛生檔案。不得安排有健康禁忌的人員從事危險、有害作業,對于直接面客接待工作的員工應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

      二、對公司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確保員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設置相應的警示標志,加強員工的安全生意識;

      四、正確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加強維護保養,做好防護用品的配備、發放工作,使酒店員工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勞動保護用品,保障員工的勞動安全及生理健康。

      五、加強公司員工的安全教育,對工作場所有涉及到危害物質要醒目標識及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使員工對危險有害物質有防范意識,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日常的安全檢查、監督工作。

      六、各部門配備相應的急救物資及個人防護用具,合理控制高溫下作業,確保高溫作業人員的人身安全。

      七、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工作過程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制定相應的措施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第12篇 職業安全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近兩年來,我礦職業安全健康形式總體趨穩,粉塵等職業危害事故整體下降。但是職業安全衛生形式仍不容樂觀。為了保障我礦一線職工作業場所職工健康安全,減少粉塵、瓦斯等事故發生,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安監總辦〔2010〕139號文件精神,在結合我礦實際的基礎上,特制定我礦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辦法。各單位在接到通知后,應認真學習,嚴格按本制度開展工作。

      一、廣泛普及《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作業規程》、《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大對采掘一線職工的法律宣傳教育力度,加強從業人員上崗前職業安全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培訓,普及職業安全健康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職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職工自我保護意識。

      二、加強和完善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工作隊伍建設,建立專門的工作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做好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推進我礦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管理制度建設。各區隊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積極行動起來,抽調得力人員積極在本區隊開展職業健康安全防護治理,并將所配備的職業健康監護人員機構報勞人部門批準。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健康監護制度,使本單位的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規范化、制度化。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企業簡介、企業工傷職業病作業辦理流程、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報告書、職業衛生與健康計劃、近期各類人員體檢結果、職業危害與防治措施與制度、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結果、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及實際發放情況報表、員工職業安全衛生培訓等內容。

      四、加強職業健康個人防護工作,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職業健康防護用品,加大對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情況的檢查力度,督促職工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提高職工自我防護意識,并做好檢查記錄。對井下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提醒工作人員進行健康防護。

      五、建立井下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與評價考核制度。定期對生產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與評價。我礦的粉塵濃度監測報表由通風區按月提供,勞資部門將其存入職業衛生健康監護檔案。

      六、嚴格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定期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體檢。體檢事宜由勞資科負責,具體見《2010年職業健康查體計劃》。依據我礦的職業危害特點,我礦職工應具體做好心電圖、拍片子等內科檢查。

      七、切實做好“一通三防”和灑水滅塵工作。深化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加大對采空區封閉和風門的管理工作,增加礦井有效風量,加強采掘工作面的局部通風管理,確保井下人員有符合質量和風量要求的新鮮風流;同時隨著開采深度的延伸, 應加大安全投入,不斷改造和完善灑水滅塵系統,加強防塵設施建設,竭力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八、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職業健康制度: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十二篇)

      職業健康制度:勞動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為保證安全生產,改善勞動條件,預防職業病發生,保護勞動者的健康,使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傷害及職業病危害進行相應的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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