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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1-27 18:30:06 查看人數:65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1篇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壓力容器是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監察管理的設備之一,它的管理范圍按國務院發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規定執行,并遵守的關壓力容器現行規程標準和制度,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各單位都應指定專人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設計

      第二條 新到的壓力容器都必須有相應資格單位設計,并在藍圖上加蓋設計單位資格印章,否則不能辦理壓力容器使用證和使用。

      第三章 制造與安裝

      第三條 制造與安裝:

      (一)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在有相應制造資格的單位進行制造,并在藍圖上加蓋制造許可證的印章。

      (二)現場組裝的大型容器(如球罐),施工單位應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具有相應的制造許可證。

      (三)制造單位必須進行全面質量管理。設計總圖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對于第三類中壓容器的儲存容器,高壓容器和移動式壓力容器應有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的批準簽字。

      (四)對移動式壓力容器、高壓容器、第三類中壓反應容器和儲存容器,設計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強度計算書。

      (五)制造單位應有嚴格的材料入(出)庫管理制度和材料標記轉移管理制度,施焊容器的焊工和無損探傷人員都必須有相應的資格,制造單位應有壓力容器的設計、制造、檢查、試驗、材料質量證明書、無損探傷記錄、水壓、氣密等完整資料。

      (六)壓力容器必須的完整的出廠資料,內容如下:

      (1)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

      (2)產品合格證

      (3)產品主要受壓元件使用材料一覽表

      (4)產品焊接試板力學和彎曲性能檢驗報告

      (5)壓力容器外觀及幾何尺寸檢驗報告

      (6)焊縫射線檢測報告

      (7)焊縫超聲波檢測報告

      (8)滲透檢測報告

      (9)磁粉檢測報告

      (10)熱處理檢驗報告

      (11)壓力試驗檢驗報告

      (12)產品制造變更報告

      (13)鋼板、鍛件超聲波檢測報告

      (14)焊縫射線檢測布片評定表

      (15)產品監檢證書

      (16)產品竣工圖

      (17)進口壓力容器應經商檢并出具商檢證書

      第四章 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使用與維護

      在壓力容器投用前,必須逐臺登記,取得技術監督局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

      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全過程負責,并指定專職技術人員負責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

      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需要經壓力容器常規培訓考試合格后才能上崗,并按要求遵守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有關規程、制度;定時、定點、定路線進行巡回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使用單位不得提高原設計規定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超裝運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有詳細的運行記錄,當容器檢驗和發生異?,F象時,應及時地記錄并存入資料檔案。

      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現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1)操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設計許可值,采取措施仍不能恢復正常時;

      (2)受壓元件發生裂紋、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時;

      (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焊縫開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等意外事故直接威脅壓力容器安全運行時;

      (5)對不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有關標準的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使用。

      第五章 檢修與修理

      第五條 檢修與修理

      (一)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必須按《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規定定期進行檢驗。

      (二)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應由國家授權的壓力容器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評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取得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的資格認可和資格鑒定考核合格并接受當地安全監察機構監督。嚴格按照批準與授權的檢驗范圍從事檢驗工作。檢驗單位及檢驗人員應對壓力容器定期檢驗有結果負責。

      (三)經過定期檢驗的壓力容器,檢驗單位必須及時出具檢驗報告,評定出壓力容器的安全狀況等級,并經檢驗員和技術總負責簽字后生效,同時指明壓力容器可否繼續使用或需要采取降壓操作監護使用等措施。

      (四)壓力容器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經設計部門的同意后保證受壓元件原有有強度和制造質量要求,修復工作完成后,檢驗單位應提供詳細修復資料和報告,使用單位將其存檔。

      第六章 安全附件

      第六條 安全附件要求:

      (一)安全閥應每年至少要進行定壓檢驗一次,其內容包括清洗、研磨、零件更換、定壓、氣密試驗、耐壓試驗,并做好詳細記錄,出具安全閥定壓報告,經過檢驗合格的安全閥必須有日期的鉛封,由使用單位有關人員和安全部門人員參加試驗。

      (二)爆破片應每個大檢修周期更換一次。

      (三)壓力表每年必須檢驗一次,并填上有日期的鉛封。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如液化氣鐵路罐車和液化氣汽車罐車,每年年初必須在本廠機動處報檢驗計劃,年底報完成情況,并進行考核。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xxxx。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2篇 移動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1. 為了規范安陽加氣母站安全附件的管理,保證安全附件的有效性,確保作業人員和運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適用于安陽加氣母站安全附件的安全管理。

      3. 安全附件實行安全監督和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管理辦法:

      二、職責

      2.1 在用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液位計、溫度計及安全連鎖裝置)由設備管理員管理和維護保養工作。

      2.2 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面等顯示裝置、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由安全員負責監督,設備管理員負責維護保養。

      2.3 站長負責對安全附件的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基本要求

      3.1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

      3.2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

      3.3 各類安全裝置的檢修要納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并留有記錄。

      3.4 各類安全裝置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并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3.5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必須立即復原。

      四、安全附件的選型

      1.安全閥的選型應取決于工藝條件和操作介質的特性。

      (1)對于易燃、毒性為極度或高度危害的介質,必須采用封閉式安全閥,需要有提升機構時,則必須采用封閉式帶扳手安全閥;

      (2)對于開啟壓力大于3mpa的蒸汽用安全閥或介質溫度超過235℃的氣體用安全閥,應采用帶散熱器的安全閥;

      (3)對于空氣、蒸汽等非危害介質,可選用半封閉式和敞開式安全閥,且應備有可靠的提升機構;

      (4)高壓容器及安全泄放量大而壁厚又不富裕的中、低壓容器應采用全啟式安全閥;

      (5)安全閥的開啟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采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為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則系統每個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必須與其相適應;

      (6)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壓力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2.爆破片的選用應綜合考慮壓力容器的介質特性、工藝條件及載荷特性等方面因素。

      (1)對于腐蝕性介質,宜采用開縫正拱型爆破片,或在與介質的接觸面上覆蓋有金屬或非金屬保護膜的普通巨拱型爆破片,爆破片所用材料不允許被介質腐蝕;

      (2)對易燃介質不宜采用鑄鐵、碳鋼等破裂時產生火花的膜片;

      (3)膜片的使用溫度必須高于介質溫度;

      (4)對承受脈動載荷的中、低壓容器優先采用反拱型爆破片;

      (5)爆破片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等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3.壓力表的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必須與壓力容器內介質相適應;

      (2)低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2.5級;中壓及高壓容器使用的壓力表精度不應低于1.5級;

      (3)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最高工作壓力的1.5-3.0倍。最好選用2倍,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液位計選用應達到如下要求:

      (1)應根據壓力容器的介質、最高工作壓力和溫度正確選用;

      (2)盛裝0℃以下介質的選用防霜液面計;

      (3)寒冷地區室外使用的液面計應選用夾套型或保溫型結構的液位計。

      5.設計選用安全閥應充分考慮裝置(或容器)的運行周期,采用適合在線校驗或能夠保證定期校驗的結構。

      6.對重要容器,應設計在線備用安全閥,并在安全閥前后加裝截止閥。

      7.為便于安全閥的在線校驗、切換及清洗,應在安全閥與容器之間裝設切斷閥,閥門的結構和通徑尺寸應不妨礙安全閥的正常泄放。壓力容器正常運行時,截止閥必須保持全開,并加鉛封。

      8.與安全閥進口連接的管及管件的截面積必須大于安全閥的截面積。

      9.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的直徑必須大于安全閥出口的公稱直徑。兩個以上安全閥共用一根排放管時,排放總管的截面積必須大于所有安全閥出口管的總和。

      10.氧氣與可燃氣體或其它能相互產生化學反應的氣體不能共用一根排放管。

      11.杠桿式安全閥應設有防止重錘自由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彈簧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隨便擰動調整螺釘的鉛封裝置,靜重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片飛脫的裝置。

      12.對易燃、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在爆破片的排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至安全地點。

      五.安全附件的采購與驗收

      1.安全附件采購,必須選擇省級以上(含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生產廠家。其中爆破片生產廠家必須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的制造許可證。

      2.采購的國產安全閥應符合gb12241、gb12242、gb12243標準。

      3.根據制造廠樣本選購安全閥時,必須注明:

      (1)安全閥型號、公稱通徑(必要時注明流通直徑);

      (2)彈簧工作壓力等級、整定壓力。

      4.每只安全閥應有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合格證。質量合格證應包括下列內容:

      (1)銘牌上的內容;

      (2)制造依據的標準;

      (3)出廠檢驗報告;

      (4)監檢報告;

      (5)其它特殊要求。

      5.每只安全閥都應在閥體的顯著位置裝設金屬銘牌。銘牌上應注明下列內容:

      (1)制造單位名稱、制造許可證編號;

      (2)閥門型號、型式、規格;

      (3)產品編號;

      (4)公稱壓力;

      (5)閥座喉徑;

      (6)排放系數;

      (7)適用介質、溫度;

      (8)檢驗合格標志、監檢標志;

      (9)出廠年月。

      6.其它安全附件應有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爆破片應符合gb567《爆破片與爆破片裝置》的要求,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應明確使用壽命(一般應不少于4年)。

      7.對于出廠資料不全及銘牌標注模糊不清或缺項,收貨部門不得驗收入庫。

      8.安全閥出廠校驗前,各使用部門應在安全閥上做好標識,以免發生錯亂。

      9.對進口安全附件,其設計、試驗、標志及使用條件必須符合合同中規定的標準、規范。

      六.安全附件的安裝

      1.安全附件資料在工程完工后必須隨竣工資料由供應或建設單位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的主管部門,否則,該項目不得予以驗收。

      2.新安全閥在安裝前,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進行調試,調試合格并加鉛封后才能安裝使用。

      3.使用部門審定和變更安全閥定壓值時,必需由使用部門、設備部門和安全部門三方聯合確認。

      4.安全閥安裝的要求如下:

      (1)安全閥必須校驗合格并打上鉛封后,才能安裝。安裝時,不能損壞鉛封,如有損壞應重新校驗。

      (2)安全閥應垂直安裝,并應裝設在壓力容器液面以上氣相空間部分,或裝設在與壓力容器氣相空間相連的管道上;

      (3)盛裝液化氣體容器上的安全閥,必須安裝在其氣相部位;

      (4)壓力容器與安全閥之間的連通管應盡量避免急轉彎和截面的局部收縮;

      (5)安全閥裝設位置,應便于檢查、維修和在線檢驗;

      (6)就地排放的安全閥排放口應高出臨近操作人員一米以上。

      5.在室外安裝的安全閥,應有可靠的防凍設施。

      6.封閉式安全閥應配置排放管,排放管應盡量避免曲折、急轉彎并加以適當支撐。

      7.安全閥與其它連接管路上的連接螺栓必須均勻上緊,以免閥體產生附加應力。

      七.安全附件使用與管理:

      1.設備管理員應對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負責,并負責其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2.設備管理員負責安全附件的技術管理,安全員進行安全監督。

      3.安全附件使用部門設備管理員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附件的技術規定;

      (2)參加安全附件的驗收;

      (3)負責檢查安全附件的運行和維修情況;

      (4)負責向主管部門上報當年安全附件數量和變動情況統計報表、安全閥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等;

      (5)制定安全附件管理規章制度;

      (6)參加安全附件事故調查;

      (7)負責安全附件技術資料的管理。

      4.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統一格式的安全附件技術檔案。

      5.安全閥的使用應在工藝及崗位操作規程中,對安全閥明確提出以下安全操作要求:

      (1)操作工藝指標(包括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工作溫度或最低工作溫度、整定壓力);

      (2)安全閥注意事項和操作方法(僅限于帶扳手的安全閥);

      (3)安全閥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6.安全閥運行中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由各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最長不應超過一個月一次。下列項目應重點檢查:

      (1)銘牌是否完整;

      (2)安全閥鉛封是否完好;

      (3)與安全閥配合使用的切斷閥是否全開,鉛封是否完好;

      (4)運行中是否出現異常;

      (5)運行中超過整定壓力是否可靈活起跳。

      7.安全閥在使用過程中,出現如下問題時,操作人員應按規定程序及時向有關上級報告:

      (1)超壓不起跳;

      (2)起跳后不回座;

      (3)出現泄漏;

      (4)安全閥前切斷閥及安全閥鉛封脫落。

      8.裝置在運行過程中,安全閥前切斷閥應處在全開位置并加鉛封。嚴禁任意將安全閥頂死、取消或關閉切斷閥。改變安全附件運行狀況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

      9.安全閥帶壓工作時,嚴禁進行任何修理和緊固工作。需要進行修理等項工作時,使用單位應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護措施,并經技術負責人同意,在實際操作中安全部門必須派人進行現場監督。

      10.嚴禁操作人員私自開拆鉛封或調整安全閥的整定螺釘。

      11.備用安全閥應妥善保管和維護。

      八.安全附件校驗與修理

      1.安全附件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檢驗執行《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規定。

      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拆卸進行校驗有困難時,應采用現場校驗(在線校驗)。

      3.安全閥校驗合格證由設備部歸檔,各使用部門在安全閥臺帳中做好相應記錄。

      3.壓力表和測溫儀表應按計量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校驗。

      4.爆破片應按其使用壽命,定期進行更換。

      5.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安全閥嚴禁使用:

      (1)無產品合格證和銘牌的;

      (2)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3)未經檢驗或校驗時動作不靈活的。

      6.運行中安全閥因故起跳,應及時重新校驗。

      7.調校合格的安全閥應加鉛封。調整校驗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1級。在線校驗時,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

      8.安全閥到期時,首先設備管理人員確認,上報本單位安全部門審定;在工藝條件穩定的情況下,落實監護措施,由本單位安全部門人員監督,方可關閉根閥,更換備用安全閥。

      9.壓力表的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有關規定。壓力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在刻度盤上應劃出指示最高工作壓力的紅線,注明下次校驗日期,壓力表校驗后應加鉛封。

      10.壓力表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停止使用并更換

      (1)有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不能回到限止釘處;無限止釘的壓力表,在無壓力時,指針距零位的數值超過壓力表的允許誤差。

      (2)表盤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盤刻度模糊不清。

      (3)封印損壞或超過檢驗有效期限。

      (4)表內彈簧管泄漏或壓力表指針松動。

      (5)指針斷裂或外殼腐蝕嚴重。

      (6)其它影響壓力表準確指標的缺陷。

      11.壓力容器運行操作人員,應加強對液位計的維護管理,保持完好和清晰。使用部門應對液位計實行定期檢查,可根據運行實際情況,規定檢查周期,但不應超過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周期。

      第3篇 壓力容器機房管理制度

      1、機房重地,非操作人員不得進入,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有關部門同意。

      2、操作人員必須接受相應的培訓,考取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3、開機前必須檢查各項防護裝置和安全附件處于完好狀態,各閥門處于正常位置,打開冷卻水系統,檢查各處的潤滑油標準,管道是否符合要求。

      4、認真貫徹執行壓力容器操作規程,正確操作和使用設備。

      5、認真監視好壓力容器的儀器、儀表,做好容器、設備的運行記錄。

      6、運行中要經常注意設備的運行情況,發現操作條件不正常時及時進行調整。

      7、在運轉中若發生不正常聲響、氣味、振動或發生故障,應立即停機檢查,檢修前應切斷電源,打開排氣閥,放出氣罐的氣體。

      8、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做好記錄。

      9、安全附件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做好記錄。

      10、空壓機實行定期保養,保持設備良好的技術狀態,做好記錄。

      11、建立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嚴格遵守,保存好技術資料,正確使用設備。

      12、機房內要保持清潔衛生,不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第4篇 壓力容器和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確保安全生產

      2.職責要求

      2.1根據勞動人事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各項規定,為避免鍋爐壓力容器事故,確保職工生命安全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結合我廠實際情況特定本制度。

      2.2購買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向持有制造許可證的廠家購買。新購或進口產品入廠時必須資料齊全,其中包括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安裝說明書等有關資料。

      2.3鍋爐壓力容器的安裝工作必須由經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的施工單位承擔。

      2.4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向施工單位索取竣工圖,技術資料及安裝質量證明書,報我廠有關單位組織驗收,報市勞動局審批,辦理登記手續,取得使用證后方可投產使用,試運時的保運任務應由施工單位承擔。

      2.5使用單位應對每臺鍋爐、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檔,檔案包括:產品合格證、圖紙、強度計算書、質量證明書、等級卡片、安裝資料、修理和檢測記錄及其他有關資料。

      2.6使用單位應根據設備性能和工藝要求制定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操作規程最少應包括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2.6.1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6.2操作方法,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2.6.3運行中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以及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處理方法。

      2.6.4停用時的封存和保養方法。

      2.7司爐工的管理按原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的安全技術管理試行辦法”進行,掌握應知應會基本技能后,經考試合格者,由地方勞動部門發給司爐操作證,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獨立上崗;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合格者才能上崗,不合格者不得獨立頂崗。

      2.8崗位操作人員要安保部和有關車間協商時間,對其進行安全考核,合格后經安保部辦理,由主管安全的領導審批后發給安全作業證,上班工作時必須攜帶,以備檢查。

      2.9當班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責任制,按操作規程的要求、定時、定線、定點、認真的進行巡回檢查,并工整地做好操作記錄。

      2.10操作工必須嚴格按照各項工藝指標的要求進行操作。

      2.1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時,操作人員有權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領導;

      2.11.1容器的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允許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

      2.11.2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的缺陷危及安全;

      2.11.3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斷裂,緊固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2.11.4發生火災或其它事故直接威脅到容器安全運行。

      2.12運行中的蒸汽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爐:

      2.12.1水位下降到《規程》中規定的下限水位以下時;

      2.12.2不斷加大給水量或采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2.12.3鍋爐水位已升到規程所規定的上限水位以上時;

      2.12.4給水機械全部失效;

      2.12.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2.12.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運行人員安全;

      2.12.7燃燒設備損壞、爐腔倒塌或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危害鍋爐安全運行;

      2.12.8其他異常運行情況且超過安全運行允許范圍。

      2.13非當班者,不經許可不得亂動一切開關和閥門(緊危情況除外)。

      2.14任何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任何違章作業的命令。

      2.15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定期進行檢驗和年度檢驗。

      2.16運行的壓力容器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外部檢驗,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內外部檢驗,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2.17運行的蒸汽鍋爐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停爐內外部檢驗,每六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2.18檢驗前必須做到檢驗設備與其他設備和管線完全可靠的距離,易燃易爆氣體和有毒或窒息性氣體的含量應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要求,檢驗容器所用的照明燈須用低壓防爆燈,其它儀器、工具的電源不得超過12伏。

      2.19蒸汽鍋爐停爐檢驗的重點:

      2.19.1上次檢驗有缺陷的部位;

      2.19.2鍋爐受壓元件的內外表面,特別是在開孔、鉚縫、焊縫、板邊等處有無裂紋、裂口和腐蝕;

      2.19.3管壁有無腐蝕和磨損,特別是處于煙氣流速較高吹灰器作用附近的管壁;

      2.19.4鉚縫是否嚴密,有無脆化;

      2.19.5脹口是否嚴密,管壁的受脹部分有無環形裂紋;

      2.19.6鍋爐的拉掌以及與被拉元件的結合處有無斷裂和腐蝕;

      2.19.7受壓元件有無凹陷、彎曲、鼓包和過熱;

      2.19.8鍋爐和磚襯接觸有無腐蝕;

      2.19.9受壓元件或鍋爐構架有無因磚墻或隔火墻損壞而發生過熱。

      2.19.10給水管和排污管與鍋管的接口處有無腐蝕、裂紋,排污閥和排污管連接部分是否牢靠。

      2.19.11安全附件是否合理、可靠,通向水位表、低水位自動滅火裝置、安全閥、壓力表等開孔是否有堵塞。

      2.19.12自動控制、連鎖裝置、訊號系統及儀表是否靈敏可靠。

      2.20壓力容器檢查項目:

      2.20.1外部檢查:

      1容器的防腐層、保溫層及設備銘牌是否完好。

      2容器外表面有無裂紋、變形、局部過熱等不正?,F象。

      3容器的接管焊縫、受壓元件等有無泄漏。

      4安全附件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緊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礎有無下沉、傾斜等異?,F象。

      2.20.2內外部檢查項目:

      1外部檢查的全部項目。

      2容器內外表面、開孔、接管處有無介質腐蝕或沖刷現象。

      3容器的所有焊縫、封頭過渡區和其他壓力集中的部位有無裂紋,有懷疑的部位應進行表面探傷或10倍放大鏡檢查,如發現有表面裂紋時,還應用超聲波或射線進一步抽查焊縫總長的20%(鍛制或拔制的無縫容器,抽查面積應小于總面積的20%),如沒發現表面裂紋,則不需對制造時已進行100%無損探傷檢查的容器作進一步的抽查。

      4有襯里的容器,襯里是否有凸起、開裂及其它損壞現象,發現襯里出現上述現象有可能影響容器本體時,應將該處襯里部分全部去掉,并檢查殼體是否有腐蝕或裂紋。

      5筒體、封頭等通過上述檢驗后,發現內外表面有腐蝕等現象時,應對有懷疑部位進行多處壁厚測量,測量的壁厚如小于最小壁厚時,應重新進行強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繼續使用的建議和???????????? 最高工作壓力。

      6容器內壁如由于溫度、壓力、介質腐蝕作用有可以引起金屬材料金相組織或連續破壞時(如脫碳、應力腐蝕的晶間腐蝕、疲勞裂紋等),必要時進行金相檢驗和表面硬度測定并作出檢驗報告。

      7高壓、超高壓容器的主要緊固螺栓,應逐個進行外形宏觀檢查(螺紋、園角過渡部位、長度等)。

      2.20.3全面檢查:

      1外部檢查和內外部檢查的全部內容。

      2對主要焊縫(或殼體)進行無損探傷抽查,抽查長度為容器焊接總長(或殼體總面積)的20%,對高壓、超高壓的反應器,應進行100%的超聲波探傷,必要時還應做表面探傷。

      2.21除定期檢查外,鍋爐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做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2.21.1新裝、移裝或停止運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復運行的。

      2.21.2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2.21.3根據鍋爐運行情況,對設備狀態有懷疑,必須進行檢驗時。

      2.22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做內外部檢驗.

      2.22.1停止使用兩年以上,需要恢復使用的。

      2.22.2由外單位拆卸調入將安裝使用的。

      2.22.3改變或修理容器主體結構,影響強度的。

      2.22.4更換容器襯里的。

      2.23耐壓試驗除特殊情況外應以水為介質,用氣(液)體試壓時,試驗前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2.24鍋爐水壓試驗壓力如下表:

      名稱

      鍋檢工作壓力kgf/cm2

      試驗壓力kgf/cm2

      鍋爐本體

      p<6

      1.5p≮2

      鍋爐本體

      6~12

      p+3

      鍋爐本體

      p>;12

      1.25p

      過熱器

      任何壓力

      與本體試驗壓力相同

      可分式省煤氣

      任何壓力

      1.25p+5

      2.25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的壓力除應符合圖紙要求外,也不應小于下表規定值:

      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和氣密試驗壓力規定

      容器名稱

      壓力等級

      耐壓試驗壓力

      pjη·p·kgf/cm2

      氣密試驗壓力

      kgf/cm2

      非? 鑄? 造? 容

      低壓

      液(水)壓

      氣壓

      1.00p

      1.25p

      1.20p

      中壓

      1.25p

      1.15p

      1.00p

      高壓

      1.25p

      1.00p

      超高壓

      1.25p

      1.00p

      壁溫≤200℃的容器,耐壓試驗壓力為pt乘以[ ]/[ ]t

      即ptt=pt·[ ]/[ ]t=η·p·[ ]/[ ]t

      式中:p ????????????容器的設計壓力㎏/cm2

      ptt耐壓試驗壓力,㎏/cm2(≥200 ℃)

      pt???????????? 耐壓試驗壓力? ㎏/cm2(常溫)

      η???????????? 耐壓試驗系數( 按上表 )

      [ ]??????????? 試驗溫度下材料的許應力kgf/cm2

      [ ]t?????????? 設計溫度下材料的許用應力kgf/cm2

      當[ ]/[ ]t>1.8時取1.8

      2.26鍋爐水壓試驗合格后標準:

      2.26.1在受壓元件金屬壁和焊縫上沒有水珠和水霧。

      2.26.2鉚縫和張口處,在降到工作壓力后不漏水。

      2.26.3水壓試驗壓力用肉眼觀察,沒有發現殘余變形。

      2.27壓力容器耐壓試驗合格標準:

      2.27.1容器和各部焊縫無滲漏。

      2.27.2容器無可見的異常變形。

      2.27.3經返修,焊補深度>9㎜或大于壁厚一半的鋼制容器,焊補部位按原探傷方法進行復查無超過原定標準的缺陷。

      2.28檢驗完畢后,檢驗人員應對所檢驗的鍋爐、壓力容器作出檢驗報告,報告應指明鍋爐或壓力容器是否能繼續操作使用或需采取降壓操作,特別監測等措施,檢驗報告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29經檢查認為鍋爐、壓力容器缺陷嚴重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應及時報告廠領導,如廠領導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則操作人員和安全技術人員有權越級上報。

      2.30 經鑒定報廢的鍋爐壓力容器,嚴禁按承壓設備使用。

      2.31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容器,必須裝安全閥(或爆破片)和壓力指示儀表:

      2.31.1在生產過程中可能因物料的化學反應,使其內壓增加的容器。

      2.31.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

      2.31.3最高工作壓力小于壓力來源處壓力的容器。

      2.31.4由于生產工作介質(如粘性大、腐蝕、有毒)等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地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者兩者重疊使用。

      2.31.5壓力來源沒有安全閥和壓力表的容器。

      2.3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和爆破片的爆破壓力不得超過鍋爐壓力容器的設計壓力,如用系統最高工作壓力作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時,應復核每個容器的強度,鍋爐汽包和過熱器上的安全閥按下表進行調整和校驗。

      鍋爐工作壓力kgf/cm2

      安全閥開啟壓力kgf/cm2p

      <13

      p+0.2?? p+0.5

      13~39

      1.04p?? 1.06p

      >39

      1.05p?? 1.08p

      鍋爐必須有一個安全閥按表中較低壓力調整,有過熱器時按較低壓力調整過熱器上的安全閥,對于沖量式的安全閥部分,指沖量接出點的工作壓力,其他則為裝置點的工作壓力。

      2.33安全閥的排放能力必須大于鍋爐的最大連續蒸發量和容器的安全泄放量,排放口應裝放空導管,并引到安全地點或進行妥善處理。

      2.34安全閥應定期校驗,每年至少一次。爆破片也應每年更換一次,安全閥校驗后應加鉛封,校驗記錄應存入設備檔案中。

      2.35未經檢驗合格和無鉛封的壓力表不準使用,使用中如指針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破裂、指針不回零、鉛封損壞等均應立即更換,選擇壓力表時應考慮介質的腐蝕性。

      2.36壓力表刻度極限至應為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2倍,表盤上劃有紅線指出工作范圍,表盤直徑應≮100㎜。

      2.37鍋爐壓力容器的運行日志和儀表自動記錄紙不得亂動,應妥善保管。

      2.38發生鍋爐壓力容器事故;應本著“三不放過”原則嚴肅處理。

      2.39鍋爐或壓力容器發生爆炸事故時,除因防止事故擴大或搶救人員而采取必要措施外,一定要保護好現場,最先發現事故者應立即用電話報告值班調度和安保部,對于玩忽職守,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的事故責任者,要嚴肅處理。

      3.相關記錄

      《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

      《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

      第5篇 壓力容器檢驗管理制度(1)

      1、制訂檢驗計劃,落實檢驗單位,提出檢驗過程中某些特殊要求,落實檢驗資金。

      2、認真做好檢驗前的各項準備工作(詳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有關內容)。

      3、積極配合檢驗單位實施檢驗,并檢查驗收檢驗質量。

      4、認真做好檢驗后的開工準備,憑檢驗報告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5、檢查安全附件的調校情況。

      6、提供諸如螺栓、密封之類的易損件,便于及時更換。

      7、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編制年度檢驗計劃,做到所使用的每臺容器不漏查,重點都位不少查,繪制年度檢查記錄表式,確定檢查項目與內容。

      8、按時組織實施年度檢查(在投檢查),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整理歸檔。

      9、針對檢驗或年度檢查中出現的不安全因素,提出處理意見,檢查處理情況。

      10、本單位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第6篇 壓力容器管理使用制度(1)

      (一)遵守國家勞動總局頒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的各項規定。

      (二)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是壓力容器使用單位的主要技術負責人,必須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設備、動力部具體全面負責、安全技術部負責對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督。

      (三)本企業嚴禁制造壓力容器。

      (四)新裝壓力容器前,必須經設備、動力工程部,安全技術部檢查容器制造廠家資質、相關證書及技術資料。按規定試壓確認記錄正常,方可安裝。

      (五)使用容器部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會同設備動力工程部制定容器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經安全技術部及總經理(或總工程師 )同意批準后,方可投入使用。

      (六)生產部必須對每臺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并按規定按時統計上報給安全技術部。

      (七)使用部門,不得任意修改原設計容器的工藝條件。嚴禁超溫、超壓運行。

      (八)容器操作人員,由使用部門組織,設備、動力工程部組織培訓教育,安全技術部監督、考核與考試合格,領有“安全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特種作業須經上級安全部門安全培訓考試并取得“特種行業操作證”方得上崗操作。

      (九)壓力容器在運行中發生異?,F象,操作員必須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及時報告車間及主管部門。

      (十)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必須按照工藝操作,控制允許最高溫度和壓力;開車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運行中注意重點檢查主要項目和部位,確保生產安全。

      (十一)操作人員要定時,定點,定線進行巡邏檢查、認真做好運行記錄和交接班制度。

      (十二)壓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定期檢查、檢測,設備、動力工程部具體執行,安全技術部監督和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和事宜。

      第7篇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采油廠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壓力容器的一般管理要求、管理職責、主要控制環節、考核與獎懲。

      本制度適用于本廠各單位對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登記、使用、修理、校驗等環節的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3術語

      3.1壓力容器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容器為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b.內直徑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大于等于0.025m3;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4一般管理要求

      4.1壓力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4.2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基本條件為:

      4.2.1年滿十八歲以上,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2.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安全生產、本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4.2.4經過本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者。

      4.3壓力容器的焊接工,必須持有市勞動局頒發的焊接操作證。操作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4.4以水為介質產生蒸汽的壓力容器,必須做好水質管理和監測。沒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不準投入運行。

      4.5壓力容器的檢修必須由勞動部門認可單位進行。一般性的檢查必須在無壓力、各種介質放清并清洗干凈后進行。

      4.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從安全人員的監督檢查。

      4.7各種氣瓶的運輸、存放、保管和使用應按規定執行,應配上安全帽、防震圈等安全裝置,并定期檢驗,防止沾染油脂,避免曝曬、碰撞、腐蝕等。放置地點必須距明火10m以外、無放射性源。

      4.8壓力容器應有安全防護裝置,如安全閥(或防爆膜)、壓力表、減壓閥等。

      4.9壓力容器必須登記、申報、建立檔案。做好檢查、修理記錄。

      4.10壓力容器必須按技術條件規定的壓力使用,不得超壓。改變壓力容器技術條件必須經設計部門同意,報經營部審查,公司主管領導批準。

      5.管理職責

      5.1廠主管安全的副廠長對壓力容器的安全技術管理負責。按照國家有關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程規定,開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機動處職責

      機動處在主管廠長的領導下,開展以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工作:

      5.2.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規程和安全技術規范。

      5.2.2組織編制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5.2.3監督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驗工作。

      5.2.4編制、審核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組織實施。

      5.2.5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主要問題等。

      5.2.6組織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并組織編寫事故分析報告。

      5.2.7組織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

      5.2.8組織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歸檔。

      5.2.9監督壓力容器的購置、申報、建檔、定期檢驗、使用和維護等各項制度的實施。

      5.3使用單位職責

      5.3.1保證新購置的壓力容器具有辦證所必須的歸檔資料。

      5.3.2建立和健全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交接班等制度。

      5.3.3在確定壓力容器的修理、改造、安裝單位時,承擔單位的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5.3.4對壓力容器操作人員進行教育和考核,做到持證上崗。

      5.3.5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操作工藝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內容應包括:

      5.3.5.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溫度)。

      5.3.5.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5.3.5.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處理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5.4操作人員職責

      5.4.1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單位領導和經營部報告:

      5.4.1.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變形、泄漏等缺陷。

      5.4.1.3安全附件失效。

      5.4.1.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4.1.5發生火災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5.4.1.6過量充裝。

      5.4.1.7壓力容器的壓力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5.4.1.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5.4.2參加壓力容器維修后的檢查驗收工作。

      5.4.3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等各項管理規定。

      6.主要控制環節

      6.1購置

      6.1.1負責壓力容器的購置驗收單位應執行有關規定并向機動處提供完整有效的壓力容器辦證資料。

      壓力容器辦證資料包括:

      6.1.1.1產品合格證。

      6.1.1.2產品質量證明書。

      6.1.1.3產品總圖和主要的部件圖。

      6.1.1.4勞動部門檢驗單位簽發的產品制造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

      6.1.1.5進口產品應有省級以上(含省級)勞動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機構審核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性能監督檢驗報告》。

      6.1.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委托無設計、制造資格證書的單位設計、制造壓力容器。不得購買其產品。

      6.1.3經營部負責對以上資料進行審查。對資料不符合的,不予辦理取證手續,不予歸檔。

      6.2登記、申報、建檔

      6.2.2每臺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

      6.2.3不具備以下建檔登記條件的不準使用:

      6.2.3.1新壓力容器未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或安全狀況登記不能達到l級或2級的,不得投入使用。

      6.2.3.2未注冊的壓力容器,不得繼續使用。

      6.2.3.3不符合其它條款要求的。

      6.2.4各單位所有購置的和在用的壓力容器都應在經營部登記、建檔。壓力容器有關資料需要下發到使用單位的,應在經營部登記,注明保管單位和保管人。

      6.3修理與改造

      6.3.1壓力容器受壓元件的修理或技術改造,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6.3.2承擔壓力容器修理或改造任務的單位,應持有壓力容器相應類別的有效生產許可證。修理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工裝設備、技術力量和檢驗手段。

      6.3.3修理單位應按壓力容器現行技術規范制定具體的修理方案,并執行有關規定。

      6.3.4修理單位必須建立修理、改造記錄、明確保管人、規定有關人員的管理責任并列入本單位檢查考核辦法。修理、改造的內容由維修單位技術人員按設備管理的要求提出,維修人員負責記錄,維修單位主管安全領導負責檢查考核。

      6.4定期檢驗

      6.4.1機動處負責歸口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并按要求報上級主管部門。

      6.4.2機動處負責提出檢驗費用預算,計劃部門負責落實費用。

      6.4.3機動處按規定確定定期檢驗期限。

      6.4.4各使用單位負責本單位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每年應提前提出下一年度本單位的檢驗安排意見(檢驗月份、臺數、有關要求等)。并負責配合檢驗部門完成本單位壓力容器檢驗工作。

      6.4.5使用單位負責將檢驗報告書等資料,交機動處統一保存。

      7考核與獎懲

      依據有關規定,對壓力容器有關人員給予獎勵和處罰。

      7.1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獎勵和表揚,并記入操作證。

      7.2對違反下列規定者,除責任單位、責任人承擔處分外,對機關各部門,按照本部門的職能考核條款,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7.2.1由于違反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監察規定受到上級監察處罰的。

      7.2.2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不能取證或造成其它經濟損失的。

      7.2.3由于違反規定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的。

      7.4機動處負責監督檢查。發現違章使用后,應立即通知使用單位領導處理,必要時報主管副廠長。

      附錄:壓力容器安全性檢查表

      內容

      說明及結果

      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則為不合格:

      (1)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資料,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

      (2)無嚴重腐蝕和嚴重損傷

      (3)壓力表、安全閥、溫度計、液壓計等安全裝置齊全可靠定期校驗

      (4)無滲漏現象

      (5)容器門的關閉裝置應安全可靠

      檢查人:

      檢查日期:

      第8篇 煉鐵廠壓力容器管道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我廠更安全、合理的供應和使用氮氣、煤氣、氧氣、蒸汽和水,特制定全廠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全廠范圍內氮氣儲氣罐等壓力容器,氮氣、蒸汽等介質壓力管道。

      3內容

      3.1壓力容器、管道和設施的設計工藝參數,未經廠領導批準,不得隨意自行改變,如需改造,應報告廠主管部門,私自更改的處罰責任人5分。

      3.2使用單位必須樹立成本管理意識,未經廠領導批準,廠主管部門同意,不得私自改接壓力管道,杜絕外單位改接我廠壓力管道,否則處罰責任人15分。

      3.3壓力容器及管道上的閥門、電氣儀表元件、密封件等,必須使用符合工藝操作要求的產品,氧氣管道上的附屬設施必須使用氧氣專用設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則處罰責任人15分。

      3.4壓力容器、管道和設施上的壓力調整裝置、安全閥等,一經管理部門調定,不得隨意改變,否則處罰責任人15分。

      3.5壓力管道調壓閥組平臺嚴禁煙火,不得在平臺、管道設施上點火烘烤、吸煙等,否則處罰責任15分。

      3.6調壓閥組平臺、設施嚴禁無關人員攀登,否則處罰責任5分。

      3.7壓力容器附屬設施嚴禁無關人員操作,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8操作人員必須熟知工藝規程、崗位操作法和安全技術規程,通曉容器結構和工藝流程,經理論和實際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崗,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9嚴格按照工藝操作規程操作,嚴防壓力容器與管道及附屬設施在超溫、超壓、過冷和強腐蝕條件下運行,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10確保壓力管道保溫層無破損、跌落等情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防腐層完好,發現以上問題及時向車間領導、設備科技術人員匯報處理,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11富氧管道、設施間必須用金屬導體連成連續導電體,連接用的金屬導體不得有腐蝕、斷裂現象,如有以上現象,及時更換處理,否則處罰責任人5分。

      3.12富氧管道、設施需氣、電焊時,必須經廠安全部門批準,否則考核責任人5分。

      第9篇 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總則

      1、為加強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保證安全運行,保護職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適用我公司壓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與管理,我公司使用壓力容器的單位在使用管理、檢修修理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3、本規定適用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壓力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1mpa ,小于1.6mpa(不含液體靜壓力)。

      (2)內直徑大于0.15m,且容積大于0.25m3。

      (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二、使用與管理

      1、安全部門對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監察,各使用單位對本單位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管理負責。

      2、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本規定和有關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

      (2)編制壓力容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和安全附件的校驗情況。

      3、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三、定期檢驗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必須定期檢驗

      介質對容器材料腐蝕情況不明,腐蝕速率大于0.25毫米/年內外部檢驗或耐壓試驗期應縮短。

      2、壓力容器必須裝改必要的安全附件(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爆破氣、測溫儀表等),使用過程中各單位必須堅持定期檢驗,經常保持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

      壓力表、安全閥每年校驗一次。

      四、移動式壓力容器的管理

      1、本廠區內常用的有氧氣瓶和乙炔瓶,歸經營部領、存、發放管理,使用歸各車間、部門維修焊工。

      (1)購進的氧氣、乙炔必須安全附件齊全。

      (2)卸裝要嚴格遵守氧氣、乙炔運輸安全規定。

      (3)氧氣、乙炔必須分隔存放,做為重點防火部位管理。

      (4)發放時嚴禁沾油碰撞。

      2、領、運輸、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1)誰領用,誰管理,使用不完不準外留,遠離火源、熱源和油類。

      (2)領用檢氧氣、乙炔瓶符件不全,存在漏等隱患及時反饋給倉庫,不準使用。

      (3)運輸過程中要用車輛搬運,嚴禁扔、滾、撞擊等,遵守運輸安全規定。

      (4)持證焊工使用,使用中嚴格執行氧氣、乙炔使用的安全技術規程。

      山西聚源煤化有限公司

      二oo八年五月

      第10篇 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公司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及鍋爐的管理制度,保護人身安全,確保設備設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管理和使用壓力容器或鍋爐的單位。

      第三章 壓力容器管理

      第三條 壓力容器:是指同時具備下面三個條件,《壓力容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規》)所監察范圍內的容器:

      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 a (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2.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mpa*l。

      3.介質為氣體 、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第四條 安裝、試車、驗收

      1.新購壓力容器安裝前,使用單位應組織對該產品按照本制度要求進行驗收(必要時安排進行檢驗),經驗收合格后,由使用單位主管壓力容器的技術人員簽字確認,方可進行安裝工作。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不得進行安裝。未經商檢或商檢不合格的進口壓力容器(含二手壓力容器 )不得安裝。

      2.壓力容器的安裝必須執行現行的國家、行業(部)標準、規范,并符合圖紙要求。

      3.從事壓力容器焊接的焊工、檢驗人員必須具有勞動部門頒發的資格證,并在資格有效期及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工作。

      4.壓力容器竣工驗收時,施工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交下列技術資料: ①壓力容器的全部出廠技術資料(已移交使用單位的除外)。

      ②壓力容器的安裝記錄。

      ③安全附件校驗記錄。

      ④壓力容器及其所屬管道的組件焊接記錄及檢驗報告。

      ⑤壓力容器缺陷的返修記錄及復驗報告。

      ⑥耐壓試驗記錄。

      5.大型、關鍵壓力容器安裝竣工后,使用單位應制定試車方案,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應共同參加試車。試車過程中發生的問題由施工單位負責,驗收合格后發生的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6.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壓力容器,使用單位不得將其投入使用。 第五條 使用與維護管理

      1.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制定專人負責專業技術(歸口)管理工作,做到每項工作都有專人負責。

      2.壓力容器的使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規程和有關的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制定(或修訂)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產權單位應逐臺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收集有關的技術標準、資料;技術檔案主要包括:出廠技術資料的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等有關資料,并向工程部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及各種變更、注銷工作。

      3.必須建立壓力容器臺帳、檢驗臺帳;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監控使用條件和定期檢查記錄,并按規定要求和時限向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的統計報表和反饋各種情況。

      4.參加壓力容器安裝(或修理)的驗收及試車工作。

      5.制定并檢查壓力容器使用維護規程的貫徹執行情況。 規程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①壓力容器的基本參數、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②壓力容器的操作方式、開停車的操作規程及注意事項。

      ③壓力容器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部位、順序、檢查周期、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及判斷方法,應采取的緊急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報告程序。

      ④壓力容器停用時的維護和檢查方法。

      6.檢查壓力容器運行、維護(或維修)情況。

      7.制定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安全附件校驗計劃,并組織貫徹執行。

      8.組織對從事壓力容器的焊接、操作、檢驗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技能培訓和考核(考試)工作,相關人員必須具有資格證書。

      9.組織壓力容器的事故調查分析和報告。

      10.提高在用壓力容器的技術管理水平。

      11.壓力容器的租賃必須有經工程部審查合格的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必須滿足有關壓力容器使用管理的各項規定。承租單位必須有由發租單位提供的壓力容器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的復印件。承租單位必須滿足發租單位提出的定期檢驗要求。

      12.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壓力容器不得投入(或繼續)使用

      ①壓力容器未進行注冊等級。

      ②在用壓力容器超過檢驗期限,即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驗,又不按程序申報備案。

      ③危及安全的缺陷在規定的期限內既不修復又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

      ④安全狀況等級為5級的壓力容器,不得再做承壓設備使用。

      13.使用單位對壓力容器發生的異?,F象,必須有相應的應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14.壓力容器承壓使用時,嚴禁對受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工作。

      15.室外安裝的壓力容器應處于良好、可靠的避雷保護范圍內。盛裝易燃、助燃介質的壓力容器必須有符合規定要求的靜電保護接地裝置,并必須定期檢查。條件許可的單位還應設立隔離墻或防火區域。 第六條 定期檢查

      1.壓力容器的檢驗應由經過資格認可的單位進行。專業檢驗人員(檢驗員、檢測人員)須經資格考試并合格后,方可從事合格項目的工作。

      2.壓力容器使用單位必須認真安排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工作,并將壓力容器年度檢驗計劃報工程部。

      3.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查、內部檢查、耐壓試驗。

      第七條 安全附件

      1.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安全泄壓裝置 、參數監測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在使用過程中,必須保持安全附件的齊全、靈敏、可靠。

      2.安全閥的開啟壓力應略高于最大工作壓力。

      3.壓力表的選用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必須與壓力容器內的介質相適應。

      ②壓力表的精度應滿足以下要求:用于低壓壓力容器,不應低于2.5級。

      ③壓力表的量程應為壓力容器最大工作壓力的2倍為宜。

      ④壓力表的表盤直徑不應小于100mm。

      4.壓力容器的安全附件校驗(檢定)周期應符合如下要求

      ①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②壓力表每半年至少檢定一次。

      第四章 鍋爐管理

      第八條 鍋爐在使用中具有高溫、高壓的特點,為了確保鍋爐安全運行,保護人身安全,必須加強對工業鍋爐的管理。

      第九條 鍋爐管理職責分工

      1.工程部負責對生產系統工業鍋爐的歸口管理。

      2.工程部負責辦理鍋爐安全使用合格證,安全科和管理部組織鍋爐司爐工考試,司爐工必須具有操作證。使用單位和工程部共同負責鍋爐的安全管理。

      第十條 鍋爐的使用與維護

      1.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的《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

      2.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原勞動部頒發的《蒸汽鍋爐使用登記試行辦法》辦理登記手續,未取得“蒸汽鍋爐使用證”的鍋爐不得投入運行。

      3.使用鍋爐的單位必須執行國家勞動部頒發的《對蒸汽鍋爐司爐工人安全技術管理辦法》,司爐工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證者才能獨立上崗操作,任何人不得指令或強迫司爐工違章作業。

      4.鍋爐里的排煙與排灰,應符合國家《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工業公司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

      5.投入運行的鍋爐,必須制訂下列規程和制度

      ①使用與維護規程。

      ②崗位運行記錄制度。

      ③水質化驗制度。

      ④交接班制度。

      ⑤巡回檢查制度。

      6.運行及新安裝的鍋爐都必須有可靠的水處理措施,并制訂水質標準和對水質的管理辦法,定期對軟水劑蒸汽品質進行分析化驗。

      7.對運行的鍋爐,要按照《蒸汽鍋爐安全技術檢查規程》的要求定期進行檢驗。

      8.鍋爐設備的維護要執行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鍋爐的檔案管理

      1.鍋爐的檔案管理,由工程部建立相應的檔案。

      2.每臺工業鍋爐都要建立檔案,其內容至少包括:

      ①技術規范、產品說明書。

      ②鍋爐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圖。

      ③受壓部件的強度計算及安全閥排氣量計算資料。

      ④鍋爐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質量試驗證明)。

      ⑤鍋爐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

      ⑥鍋爐機組安裝記錄和調試記錄。

      ⑦鍋爐歷次大、中修技術記錄及改造記錄資料。 ⑧運行中試驗記錄。 ⑨設備事故記錄,運行中異常現象及處理記錄。 ⑩現場運行、檢修規程歷次修訂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第11篇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規定)

      1、目的:建立容器設計、制造、安裝、使用、修理改造、檢驗、安全附件管理程序

      2、范圍: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壓力容器使用單位

      4、程序:

      4.1總則

      4.1.1嚴格貫徹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以下簡稱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加強壓力容器的管理,保護職工的安全健康,確保安全長周期運行。

      4.1.2本規定由各級壓力容器管理人員貫徹執行,各級安全技術人員負責監督檢查。

      4.1.3本規定適用余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管理:

      4.1.3.1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4.1.3.2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其最大尺寸)≥0.15m,且容積(v)≥0.025m3;

      4.1.3.3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在一個大氣壓下的沸點)的液體。

      4.1.4壓力容器的分類,按《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執行。

      4.2設計、制造、安裝使用管理與修理改造

      4.2.1.1.壓力容器的設計權,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報同級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設計應由設計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批準,三類容器的設計,應報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備案。

      壓力容器的設計總圖上,應有審查批準的字樣。

      4.2.1.2.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暫行規程》的規定,并對所設計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4.2.1.3.制造壓力容器,必須經省級主管部門和省勞動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處審查批準,發給許可證。制造三類容器,還必須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批準。

      4.2.1.4.制造壓力容器,應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建立并執行設計、測繪、原材料、工藝、生產、質量驗收等管理制度。

      4.2.1.5.壓力容器的焊接和探傷檢驗工作,必須由取得當地主管部門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

      4.2.1.6.制造壓力容器,必須嚴格執行容器規程,國家有關規定和廠制訂的壓力容器質量檢驗規定。

      4.2.1.7.壓力容器的施工安裝,必須經各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才能進行。

      4.2.1.8.安裝壓力容器時,必須嚴格按照圖紙施工,并應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

      4.2.2使用與管理

      4.2.2.1.從事壓力容器安裝的單位必須時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安裝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監察機構批準的安裝單位。從事壓力容器安裝建監理工程師應具備壓力容器專業知識,并通過國家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

      4.2.2.2.下列壓力容器在安裝前,安裝單位或使用單位應向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所在地的安全監察機構申報壓力容器名稱、數量、制造單位、使用單位、安裝單位及安裝地點,辦理報裝手續:

      1、第三類壓力容器。

      2、容積大于等于10m3的壓力容器。

      3、蒸球。

      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

      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

      6、醫用氧艙。

      4.2.2.3.使用壓力容器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貫徹執行本規程和有關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規范、規章。

      2、制定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參加壓力容器定購、設備進廠、安裝驗收及試車。

      4、檢查壓力容器的運行、維修和安全附件校驗情況。

      5、壓力容器的檢驗、修理、改造和報廢等技術審查。

      6、編制壓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檢驗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7、向主管部門和當地安全監察機構報送當年壓力容器數量和變動情況的統計報表,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計劃的實施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8、壓力容器事故的搶救、報告、協助調查和善后處理。

      9、檢驗、焊接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管理。

      10、壓力容器使用登記及技術資料的管理。

      4.2.2.4.工程部必須建立壓力容器技術檔案并統一保管,技術檔案內容按容器規程第117條執行。

      4.2.2.5.壓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應按《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要求辦理登記手續。

      4.2.2.6.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操作要求,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1、壓力容器的操作工藝指標(含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

      2、壓力容器的崗位操作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項)。

      3、壓力容器運行中應重點檢查的項目和部位,運行中可能出現的異?,F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序。

      4.2.2.7.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應持證上崗。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對壓力容器的操作人員定期進行專業培訓與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工作由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或授權的使用單位負責。

      4.2.2.8.壓力容器發生下列異?,F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并按規定的報告程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壓力容器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壁溫超過規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運行。

      6、過量充裝。

      7、壓力容器液位超過規定,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運行。

      9、其他異常情況。

      4.2.3修理改造

      4.2.3.1.從事壓力容器修理和技術改造的單位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制造資格的單位或者是經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批準的單位。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或改造方案應經原設計單位或具備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同意并報施工所在地的地、市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備案。修理或改造單位應向使用單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圖樣、施工質量證明文件等技術資料。

      4.2.3.1.1.壓力容器的重大修理是指主要受壓元件的更換、矯形、挖補,和符合本規程第51條規定的對接接頭焊縫的焊補。壓

      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改變主要受壓元件的結構或改變壓力容器運行參數、盛裝介質或用途等。

      4.2.3.1.2.壓力容器經修理或改造后,必須保證其結構和強度滿足安全使用要求。

      4.2.3.2.壓力容器檢驗、修理人員在進入壓力容器內部進行工作前,使用單位必須按《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的要求,做好準備和清理工作。達不到要求時,嚴禁人員進入。

      4.2.3.3.采用焊接方法對壓力容器進行修理或改造時,一般應采用挖補或更換,不應采用貼補或補焊方法,且應符合以下要求:

      4.2.3.3.1壓力容器的挖補、更換筒節及焊后熱處理等技術要求,應參照相應制造技術規范,制訂施工方案及適合于使用的技術要求。焊接工藝應經焊接技術負責人批準。

      4.2.3.3.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應進行表面無損檢測,確認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應再做無損檢測,確認修補部位符合質量要求。

      4.2.3.3.3母材焊補的修補部位,必須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補長度應滿足要求。

      4.2.3.3.4有熱處理要求的,應在焊補后重新進行熱處理。

      4.2.3.3.5主要受壓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進行耐壓試驗。

      4.2.3.4.改變移動式壓力容器的使用條件(介質、溫度、壓力、用途等)時,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省級或國家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由具有資格的制造單位更換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標志;經具有資格的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后,由使用單位重新辦理使用證。

      4.3檢驗

      4.3.1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內外檢查和內壓試驗三種。檢驗間隔為:

      4.3.1.1.外部檢驗: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4.3.1.2.內外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每六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為3級,每三年至少一次。

      4.3.1.3.耐壓試驗:對固定式壓力容器,每兩次內外部檢驗期間內,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移動式壓力容器,每六年至少進行一次耐壓試驗。

      4.3.2內外部檢驗級、耐壓試驗及低溫(絕熱)壓力容器具體檢驗要求執行容器規程133-139條規定。

      4.4安全附件

      4.4.1安全閥爆破片的制造單位必須持有國家勞動部發給的制造許可證,才能進行制造。使用單位不得自行制造。

      4.4.2安全閥的使用管理按本廠安全閥管理安全管理辦法執行。

      4.4.3容器上裝有爆破片時,爆破壓力不得超過容器的設計壓力,并能保證使容器內的壓力迅速泄放。

      4.4.4有毒、易爆介質容器的爆破片排口應設放空導管,并引至安全地點或妥善處理。

      4.4.5爆破片應每年更換一次,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4.4.6爆破片的爆破壓力復驗時(在工作條件下試驗)應有設備主管和安全技術人員在場。

      4.4.7壓力表的裝設、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壓力表至少每年校驗一次,新購進的壓力表應經校驗后才能使用。經檢驗后的壓力表應有合格證鉛封。

      4.4.8壓力表必須經計量部門批準的單位和人員進行檢驗。

      4.4.9低壓容器的壓力表精度不低于2.5級,中壓以上容器應不低于1.5級。

      4.4.10壓力表盤直徑不得小于100毫米,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容器最高工作壓力的1.5-3倍,最好取2倍。裝設壓力表的位置,應便于操作人員觀察,且避免受高溫,凍結及震動的影響。

      4.4.11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裝三通旋塞式形閥,以便拆下校對或更換壓力表,盛裝蒸汽的容器壓力表與容器之間應有存水彎管。盛裝高溫及強腐蝕介質的容器與壓力表之間,應有隔離緩沖裝置。

      4.4.12工作介質為氣液兩相共存的容器,應裝設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

      4.4.13盛裝易燃、劇毒、有毒介質的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計式自動液面指示器。

      4.4.14液面計或液面指示器上應有防止液面計泄漏的裝置和保護罩。

      第12篇 分項壓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一、壓力容器管理人員的職責

      1、機械電力處職責

      (1)負責監督和協調壓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并應配備專業的管理人員。

      (2)負責組織貫徹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有關壓力容器的規程、規定及文件。

      (3)負責壓力容器注冊登記和使用證的取證工作。

      (4)負責壓力容器的檢驗計劃執行情況。

      (5)負責審定壓力容器的修理及改造方案,審核驗收方案、參加驗收工作。

      (6)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壓力容器專業管理的技術培訓工作。

      (7)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匯總和上報壓力容器的年度檢驗計劃年報。

      (8)參加壓力容器事故的調查及上報工作,并對預防事故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9)檢查分廠對壓力容器的使用維護和安全裝置的校驗工作。

      2、分廠職責

      (1)分廠廠長對本分廠的壓力容器安全使用負全面責任,應負責組織編制壓力 容器的檢驗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2)各分廠負責本單位的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建立、健全與管理工作;

      (3)負責編制和上報壓力容器的檢驗方案和檢驗計劃。

      (4)負責填報壓力容器年變更情況及申請新用壓力容器使用證工作。

      (5)參與壓力容器的安裝、檢修、檢驗后的竣工驗收工作,并按規定登記上報和保管有關資料。 (6)負責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學習和輔導工作。

      (7)做好安全裝置的定期檢驗和管理工作

      (8)參與壓力容器事故調查分析和負責預防措施的貫徹。

      (9)負責貫徹上級有關壓力容器萬面的決定和工作安排。

      (10)負責編制壓力容器一般修理、改造及更新萬案。

      二、操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安全監察機構進行安全技術和崗位操作法學習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崗位壓力容器的技術特性、系統結構、工藝流程、工藝指標、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應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會',即'懂原理、懂性能、懂結構、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會排除故障。

      3、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操作,嚴禁超壓、超溫運行。

      三、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規程

      1,壓力容器操作工必須持'證'萬可獨立操作。操作人雖戍熟悉設備及容器技術特性、結構、工藝流程、工藝參數、可能發生的事故和日采取的防范措施、處理方法。

      2設備運行啟動前應巡視,檢查設備狀況有否異常;安全附件、裝置是否符合要求,管道接頭、閥門有否泄漏,并查看運行參數要求,操作工藝指標及最高工作壓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溫度的規定,做到心中有數當符合安全條件時。力可啟動設備,便容器投入運行。

      3容器及設備的開,停車必須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分段分級緩慢升、降壓力,也不得急劇升溫或降溫。工作申應嚴格控制工藝條件,觀察監測儀表或裝置,附件,嚴防容器超溫、超壓運行。

      對于升壓有壁溫要求的容器,不得在壁溫低于規定溫度下升壓。對液化氣體容器,每次空罐充裝時,必須嚴格控制物料充裝速度,嚴防壁溫過低發生脆斷,嚴格控制充裝量,防止滿液或超裝產生爆炸事故。對于易燃、易爆,有毒害的介質,應防止泄露、錯裝,保持場所通風良好及防火措施有效。

      4對于有內襯和耐火材料襯里的反應容器,在操作或停車充氮期間,均應定時檢查壁溫,如有疑問,應進行復查。每次投入反應的物料,應稱量準確,且物料規格應符合工藝要求。

      5工作中,應定時、定點、定線、定項進行巡回檢查。對安全閥、壓力表、測溫儀表、緊急切斷裝置及其它安全裝置應保持齊全、靈敏、可靠,每班應按有關規定檢查,試驗。有關巡視,檢查、調試的情況應載入值班日記和設備缺陷記錄。

      6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操作人員有權采取緊急措施停止壓力容器運行,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部門:

      (1)容器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或壁溫超過許用值,采取各種措施仍不能使之正常時;

      (2)容器主要承壓元件發生裂紋、賦包、變形、泄漏,不能延長至下一個檢修周期處理時;

      (3)安全附件或主要附件失效,接管端斷裂,緊固件損壞難以保證安全運行時;

      (4)發生火災或其它意外事故己直接威脅容器正常運行時。

      7壓力容器緊急停用后,再次開車,須經主管領導及技術總負責人批準,不得在原因未查清、措施不力的情況下盲目開車。

      從壓力容器運行或進行耐壓試驗時,嚴禁對承壓元件進行任何修理或緊固、拆卸、焊接等工作。對于操作規程許可的熱緊固、運行調試應嚴格遵守安全技術規范。

      容器運行或耐壓試驗需要調試,檢查時,人的頭部應避開事故源。檢查路線應按確定部位進行。

      9進入容器內部應做好以下工作:

      吩切斷壓力源應用盲板隔斷與其連接的設備和管道,并應有明顯的隔斷標

      記,禁止僅僅用閥門代替盲板隔斷。斷開電源后的配電箱、柜應上鎖,掛警示牌;

      (2)盛裝易燃、有毒、劇毒或窒息性介質的容器,必須經過置換、中和、消毒、清洗等處理并監測,取樣分析合格;

      鋤將容器人、手孔全部打開,通風放散達到要求。

      10對停用和備用的容器應按有關規定做好維護保養及停車檢查工作。必要時,操作者應進行排放,清洗干凈和置換。

      四、巡線檢查制度

      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巡回檢查制度作好巡回檢查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和處理。巡回檢查的項目應包括:

      @ @

      各項工藝操作指標參數、運行情況、系統平衡情況;

      容器封頭、法蘭、閥門及管件密封情況,是否存在泄漏;

      3保溫層、防腐層和保護層是否完好;

      容器本體及其管道振動情況;

      容器基礎是否完好、地腳螺栓是否松動、銹蝕;

      容器是否存在傾斜等異?,F象;

      閥門等操作機構潤滑是否良好;

      安全閥、壓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護裝置的運行、完好狀態;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五、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制度

      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分為外部檢驗與內外部檢驗和水壓試驗,

      1外部檢驗是在運行條件下或停車時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的檢驗,使用單位根掘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和方案,外部檢驗每年至少檢驗一次。

      2外部檢驗工作由使用單位進行,使用單位也可將檢驗工作委托給具有容器檢

      驗資格的單位。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資格須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或認可。使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檢驗計劃,安排檢驗工作。

      3外部檢驗一般以宏觀檢查和安全附件檢驗為主,必要時進行測厚檢查。檢查項目按照《容檢規》的要求。

      4安全附件檢驗按規程相關要求進行。

      5外部檢驗發現容器存在異常情況和問題時,使用單位應認真分析原因,及時采取整改措施。重大安全隱患應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6內外部檢驗是按一定的檢驗周期在在用壓力容器停車期間進行的較為全面的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l級和2級的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周期一般不超過6午;安全狀況等級3級的,檢驗周期-般不超過3年,容器檢驗周期可根據《容規》適當延長或縮短。

      7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工作由獲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資格認可的檢驗單位 (取得在用壓力容器自檢資格的使用單位可以檢驗本單位自有的在用壓力容器,下同)進行。從事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的檢驗人員應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檢驗人員資格考核規則》的要求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檢驗資格證書 。

      8檢驗單位和檢驗人員應做好檢驗的安全防護工作,嚴格遵守使用單位的安全生產制度。

      9各分廠負責制定本單位的在用壓力容器內外部檢驗計劃并報機電處,安排內外部檢驗工作,做好內外部檢驗工作的現場準備工作,確保所提供檢驗的壓力容器處于適宜的待檢驗狀態;提供安全的檢驗環境,負責檢驗所必需的輔助工作(如搭腳手架、配起重設置、提供檢驗用電、水、氣等),并協助檢驗單位進行內外部檢驗工作。

      10規定的內外部檢驗項目是基本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實際檢驗

      項目和內容,并進行檢驗工作。

      11固定壓力容器的水壓試驗為每兩個內外部檢驗周期內進行1次,移動壓力容器一般為每6年進行i次。

      六、壓力容器管理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制度

      1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經過棗莊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合格發證后上崗。

      2操作工應經常參加生產調度處組織培訓的壓力容器操作法,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3參加總廠組織的有關技術、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t訓學習。

      4從事壓力容器管理和操作的人員應熟悉 《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等相關標準規程中的內容和知識。

      七、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檢驗、維修壓力容器的重要依據。j'「符合《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壓力容器,都必須建立技術檔案。并且要求建立一臺一檔,容器的技術檔案包括;

      1汪力容器的使用登記證;

      2原始設計、制造資料(包括壓力容器的設計計算書、竣工圖紙、質量證明書,監檢證明書,;

      3三類容器安裝質量證明書及監督檢驗報吉;

      4使用資料

      (1)壓力容器的運行記錄 (包括生產周期、累計運行時間、主要工藝參 數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波動范圍等);

      (2)壓力容器的定期檢驗報昔;

      (3)壓力容器變更記錄 (包括修理和改造方案等記錄);

      (4)壓力容器安全附件校驗、修理和更換記錄;

      (5)壓力容器事故記錄和事故分析報告;

      (6)其它技術資料和記錄。

      八、壓力容器事故處理制度

      1對盛裝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的壓力容器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2對事故隱患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應以書面形式報吉主管部 門和安全監察部門。

      3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嚴重事故后必須立即報吉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后還必須直接報告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撿檢疫總局。

      4事故報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們事故發生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年、月、日、時、分);

      (3)事故設備名稱;

      (4)事故類別以及事故概況;

      (5)人員傷亡、經濟損失。

      5事故發生部門及有關人員,必須實事求是地向事故調查組提供有關設備及事故的情況,如實回答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并對所提供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6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向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壓力容器事故,并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做到事故發生原因不查清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接受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以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壓力容器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壓力容器是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實行監察管理的設備之一,它的管理范圍按國務院發布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家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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