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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十篇)

      發布時間:2023-12-30 08:16:06 查看人數:60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后迅速逐級報告到公司和生產廠長處,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后,在1小時內向壽光市、維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壽光市、維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事故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采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后,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志,繪制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處理,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

      2、發生輕傷事故,由廠長和安全員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事故發生的生產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后應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臺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雷擊休工天數折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他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部門必須于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設備安全處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安全科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鑒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2篇 安全事故匯報調查處理分析歸檔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 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7)壓風機鳳缸、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18)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19)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0)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0)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2)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3)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集調查處理有關規定》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8)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9)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2)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人車及罐籠,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和黨委書記。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黨委書記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永煤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永煤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臵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執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

      8、事故有關的業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場察看情況,協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療費用的60%,由勞資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療費用的80%,由勞資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生醫療費用,由勞資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場危險區,同時發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院或者上級醫院,派醫生下井協助搶救,并在密切監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定時可轉送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院前來協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院時,應由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院值班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院做進一步檢

      查或治療時,由礦醫院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院院長與其它醫院聯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務人員陪護。

      4、礦醫院根據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檢科,在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檢科辦理相關手續。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檢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院出具證明交勞資科,勞資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勞資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檢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機運隊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檢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一會簽,一個區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調,杜絕事故發生。

      1、零星工程作業的區隊在其它區隊的施工區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域所有施工區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其它事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公司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各業務部門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檢部。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總,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生產技術部部長,安監部部長,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安監部、人事部、調度室等部門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監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長:分管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總,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部部長,安監部部長,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礦領導,機電部,生產技術部,調度室,人事部,部門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機電副總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監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總,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生產技術部部長,安監部,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調度室,人事部等部門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監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技術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總,地測,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生產技術部部長,安監部部長,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安監部,人事部,調度室等部門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監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生產技術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總,辦公室,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生產技術部部長,安監部部長,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礦領導,生產技術部,安監部,人事部,調度室等部門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辦公室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監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辦公室主任

      副組長:安全副總、調度室主任

      成員:其他相關礦領導,安監部等部門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 調查由辦公室主任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監部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部門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監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臵;

      (3)施工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生后,安監部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人事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章制度等;

      (3) 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生產技術部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臵)。

      5、人事部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生后,經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后執行。輕傷事故由安監部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席會通過執行。

      2、經礦領導班子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及統計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務相對應的部門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場示意圖、事故現場照片、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監部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部根據業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監部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生產技術部、機電部等三個部門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定的按上級文件執行)

      1、 出現事故后現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發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 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 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 相關業務部門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 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 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 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計不符合規定的,對業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 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 不經勞資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療終結需由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

      十三、本制度適用于各類工傷事故和各級非傷亡事故

      十四、本制度解釋權歸煤礦

      十五、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3篇 安全事故上報及處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及時報告并處理工程項目發生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唐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發耳脫硝施工項目。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國務院2007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糾正措施控制程序》。

      第四條 職責

      一、 環保分公司安全質量管理部及時處理工程項目現場出現的重傷及以下事故,報告并配合公司安全生產與工程管理部處理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二、現場項目部負責處理現場出現的安全問題和報告,并配合公司對安全事故或重大事故的處理。

      三、現場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商簽訂安全協議(或合同附件),明確劃分了甲乙雙方的安全職責。

      第五條 管理內容

      一、事故分類

      1 記錄事故

      1) 施工中職工受到傷害,但傷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滿一個工作日的。

      2) 已發生的威脅人身安全的危險事件,但未造成人身傷害的。

      2 輕傷及輕傷事故

      1) 輕傷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質性輕度損失,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一般是指受傷職工歇工在一個工作日以上,但夠不上重傷者。

      2) 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3 重傷及重傷事故

      1) 重傷是指在施工中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

      2) 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4 死亡事故和重大傷亡事故

      1)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達1-2人的事故。

      2) 重大傷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或殘廢和重傷合計達10人以上的事故。

      二、 事故的報告程序和調查分析

      1 記錄事故(不含嚴重未遂事故)

      由事件當事人或事件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班、組長立即報告分包商負責人和專職安全員,由事故單位的行政正職主持調查、處理、登記存檔。

      2 嚴重未遂事故

      1) 事件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立即報告施工分包單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由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立即報告現場項目經理部領導和安監部門,項目經理部接報后,用快速方式(電話或傳真)在24小時內報告環保分公司備案,工程項目經理部負責處理。

      2) 嚴重未遂事故,由項目施工經理主持成立由安監管理工程師和其它相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并填寫《嚴重未遂事故報告》。

      3)《嚴重未遂事故報告》由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負責匯總和審核后,報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批準簽字并于事故后三日內報送環保分公司備案。

      3 輕傷事故

      1)由事故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向班、組長報告,也可直接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或專職安全員,事故單位領導或專職安全員應立即報告現場項目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同時用最快的方式(電話或傳真)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直接報告環保分公司。報告主要內容:事故單位、姓名、年齡、工種、時間、負傷情況、事故地點及事故簡要經過。

      2) 由事故單位領導主持,項目經理部安全部門人員參加,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并由事故單位專職安全員填寫報表,收集相關材料報現場項目部。

      3)事故調查組結合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并組織實施。對事故責任者按規定提出處理意見。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部門根據事故單位提出的處理意見,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對責任者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公司總承包項目部。

      4)輕傷事故需要向環保分公司呈報的表格和材料有: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市職工工傷報告表》(復印件)

      《××市級醫院開據的診斷證明》(復印件)

      負傷者、旁人證明材料各一份,本人簽字后捺手印(復印件)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4 重傷事故

      1) 重傷事故由事故現場有關人員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現場項目經理部、事故單位領導接到報告后,積極組織搶救傷員和保護事故現場。

      2) 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接到報告后,立即用電話或傳真在事故發生后4小時內報告環保分公司及公司安全質量工程管理部。

      3) 重傷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單位、傷者姓名、年齡、工種、時間、負傷情況、事故地點和事故簡要經過。

      4) 由項目部施工經理主持成立事故調查組,環保分公司安全經理參加,進行調查、分析。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配合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做好事故的調查取證工作。

      5)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分析、調查,由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責成事故單位填寫《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于事故發生后十五日內將事故調查報告書報送本單位安監部門審核。

      6) 事故調查組結合事故調查、分析,提出防止事故重復發生的措施,責成并監督相關隊伍組織實施。對事故責任單位及責任者按安全管理文件規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同時要求事故單位上級安監部門將處理結果以文件形式進行回復。

      5 死亡事故

      1) 現場發生死亡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給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和安監管理工程師,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項目經理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及公司領導,并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同時報告業主。

      2) 現場項目經理部接到死亡報告后,應立即責成事故單位上級有關部門以最快的方式,立即向當地公安局、法院、勞動局、建委安全監管理站、工會等主管部門報告。并分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建委安全監督管理站填報《××市職工工傷事故報告表》,《建設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快報表》。

      3) 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由環保分公司領導、現場項目經理部施工經理、安監管理工程師參加,會同業主、地方勞動行政部門、公安局、法院、工會等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分析。

      4) 現場項目經理部安監管理工程師配合調查組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并負責督促事故單位安監部門編寫《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項目經理部、事故單位領導及各級安全員要積極配合公安局、法院、勞動局的調查取證工作。

      5) 死亡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根據簽訂的施工合同附件《安全協議書》中有關條款的規定,由事故責任方負責,現場項目經理部及事故有關單位積極配合。如果事故死亡責任認定在我方,填寫“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完成,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報送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復。待公安局的結案報告下達后,匯總成卷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市建委安全監督管理站,并將職工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原件成卷,負責交公司檔案室存檔。

      6)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果,由環保分公司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負責實施。

      6 交通事故

      1) 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各現場項目經理部在2日內(重傷及以上事故不超過4小時)報安全質量管理部,安全質量管理部及時向環保分公司、公司有關部門報告。

      2) 因公發生的機動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填報要按照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由現場項目經理部上報分公司。

      3)以上所指交通事故是本公司范圍內的人員、車輛發生的事故。分包商范圍內的交通事故由分包商自行處理。如事故發生在施工現場,現場項目經理部安全工程師協助進行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

      7 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至傷的事故

      1) 發生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至傷的事故,現場項目經理部在2日內(重傷及以上事故不超過4小時)報環保分公司,環保分公司做出對事故的認定意見。

      2) 發生消防、保衛、搶險救災因公致傷的事故報告書的填報,要按照公司有關部門要求填報。由現場項目經理部上報環保分公司,并公司檔案室存檔。

      第六條 相關記錄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市職工工傷報告表》

      第4篇 安全事故匯報、調查、處理、分析及歸檔管理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 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1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火封閉采區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6)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7)壓風機鳳缸、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18)主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19)基建施工企業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0)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排水系統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濃度超過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0)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1)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2)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3)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集調查處理有關規定》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8)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9)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0)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1)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2)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與歷史上所發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安排現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場勘察。‘

      2、現場事故發生或接到事故發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人車及罐籠,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傷情匯報給礦長和黨委書記。

      4、發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永煤公司有關文件規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黨委書記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永煤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第5篇 安全事故隱患管理制度范本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隱患治理年”工作要求并使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長效化、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在總結近年來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按照“一崗雙責”的原則,建立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為全區交通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二、制定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

      1、隱患責任制度。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區局、質監站、運管處、各中心交管所對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負有監督管理職責,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行業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安全科負責本局隱患治理工作的組織實施。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對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的排查治理負全面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責任人。

      2、隱患排查制度。各單位要根據上級的部署要求和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在重大節日以及今年的奧運會、紀念“改革開放三十周年”等重大活動期間,必須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排查重點及內容按照《亭湖區交通局2008年安全生產隱患整改工作實施方案》(亭交〔2008〕34號)的要求執行。要加強隱患的登記建檔工作,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基礎檔案,實現隱患登記、整改、銷號的全過程管理。

      3、隱患報告制度。各單位要按照各自職責,及時報告本行業、本轄區、本單位存在的一般隱患、重大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業停產,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報告內容: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隱患治理責任人,對一般隱患要報告隱患整改排除時限,對重大隱患還要報告隱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擬采取的治理措施、預計投入治理經費、擬完成隱患治理時限等(見附表)。

      報告程序:各單位將本行業、本轄區排查出的一般隱患報區局備案,將排查出的重大隱患報區局,由區局上報市局,同時報區安監局備案。

      4、治理實施制度。各單位要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業、本轄區存在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下達隱患治理通知書,并督促隱患單位及時進行治理整改。隱患治理通知書內容包括:隱患單位及所在地、隱患類別、隱患內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隱患治理責任人、隱患治理監管(督辦)單位及責任人。隱患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責任落實、措施落實、經費落實、時間落實”的要求,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治理整改,確保治理整改到位。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在停產停業或停止使用的情況下進行整改。

      對排查出的一般隱患,要督促隱患單位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及時進行驗收。

      5、驗收注銷制度。重大隱患治理整改結束后,隱患單位及時向下達隱患治理整改通知書的行業監管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監管單位應及時會請區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專家對隱患治理情況進行現場驗收。合格的,監管單位及時向隱患單位發出確認書,并報區局,由區局報市局和區安監局對該隱患進行注銷;驗收不合格的,責令隱患單位重新制定方案進行治理。

      6、定期督查制度。區局成立隱患整治督查小組,由分管局長陶永成任組長,局法制安全科、各單位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定期對各單位日常工作的動態督查考核(督查日程另行通知),督查結果將在全系統通報。考核結果納入局年終考評,凡隱患治理工作不落實、督查不合格的單位年終考核取消評優資格。

      督查重點:按照區局34號《通知》制訂、細化本單位隱患治理年工作實施計劃情況;明確隱患排查治理具體職能部門和負責人,落實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情況;將區局34號《通知》要求及時傳達到被監管單位情況;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基礎臺帳資料,實行 隱患登記、整改、銷號全過程管理情況;及時上報隱患治理工作信息、報表情況;重大事故隱患及時上報情況,已發現事故隱患落實監控措施及整改責任人、整改保障措施、整改資金、整改期限等情況。

      三、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制度是加強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落實安全生產治本之策的重要舉措,是安全生產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途徑,是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重要保證。各單位要確立一把手負責制,按照安全生產“一崗雙責”的要求,切實落實安全生產隱患管理責任,督促生產經營單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推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不斷深入。

      2、規范基礎管理。各單位要著眼于建立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隱患治理的各項臺帳資料,經常對本行業、本轄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分析和檢查,不斷解決問題,改進工作。實現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

      3、嚴格考核獎懲。區局將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對監管不到位、隱患消除不及時的,要按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6篇 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1.目的和適用范圍

      1.1為了強化安全管理,規范事故統計、分析、處理,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

      1.3本制度所稱事故,是指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傷亡事故;中毒事故;火災事故;壓力容器爆炸和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交通事故;被盜和刑事案件等事故。

      1.4 事故及事故處理報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報告要及時、準確、完整。

      2.管理內容

      2.1 事故報告

      2.1.1發生安全事故或內部治安案件后,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部門、生產部和公司主要領導。

      2.1.2 發生重、特大事故時,按照公司制定的事故應急預案立即組織搶救人員、財產、保護好現場。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1小時內向管委會報告,并在24小時以內提出書面報告。

      2.2 事故報告范圍

      2.2.1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均要及時報告公司生產部,并由公司安全委員會依據行業及公司的有關要求,報告地方相關職能部門:

      a) 火災事故(無論損失大小);

      b) 因工傷亡事故,其他重傷事故(含重傷事故)以上;

      c) 發生職工中毒事故;

      d) 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e)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f) 被盜案件,被騙案件;

      g) 公共安全、公共財產受損事故;

      h) 內部治安刑事案件(無論大小)等。

      2.3 事故報告內容

      2.3.1 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部位。

      2.3.2 傷亡人數,傷害程度,傷亡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等,事故的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

      2.3.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斷。

      2.3.4 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2.4 職工因工負傷且歇工在一天以上者,必須填報“事故報告單”,行政部憑生產部簽證批給工傷假。

      2.5 事故結案報告

      2.5.1 調查組組成情況及調查工作有關情況。

      2.5.2 事故的經過、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及有關認定材料。

      2.5.3 事故發生原因及有關判定依據。

      2.5.4 事故的定性和事故的責任。

      2.5.5 事故直接責任人和事故間接責任人的認定及處理。

      2.5.6 保險及其它賠付材料。

      2.5.7 事故善后處理情況。

      第7篇 安全事故舉報管理制度

      第一條 總則

      為了加強公司及各廠、部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督工作,消除各類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安全違法行為,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規定了安全舉報登記、整理、匯報、調查處理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產單位的安全舉報的管理。

      第二條 組織與職責

      安健環部是安全舉報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安全舉報的登記、整理、匯報及調查處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崗職工均有權利進行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即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等行為)的舉報。

      第三條 安全事故舉報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司各生產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都有權在第一時間向公司安健環部或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舉報。

      (二)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應向舉報部門提供有效線索或證據,舉報情況要真實,不得虛報、假報。

      (三)安健環部或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接到安全舉報案件時,應進行書面登記,填寫《安全舉報記錄表》。

      (四)安健環部要對安全舉報內容進行核實,經初步審查舉報情況屬實后,要立即將核查情況報告部門負責人,經批準向上級領導匯報。

      (五)對舉報案件的處理結果,經上級領導審查,發現事實證據不足或處理不當的,應及時通知案件經辦人員補充調查或另行提出處理意見,在3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舉報內容一經核實,將按照公司《獎懲管理制度》規定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七)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及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提倡實名公開舉報(公司有責任對舉報全過程實行保密),以便于及時核實、查處、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實施獎勵。

      (八)上級部門交辦的舉報案件,在批示時限內處理結案,并將處理結果上報案件交辦部門,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上報時間的,需以書面材料上報上級部門批準。

      (九)安健環部和生產技術部調度中心工作人員無故不履行舉報制度或對舉報的安全事故隱患、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案件消極對待,導致發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將根據相關制度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十)安全舉報案件處理完畢后,相關材料必須建檔保存,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建檔材料。

      (十一)為充分發揮員工的監督作用,特公開公司舉報電話: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須向本單位員工公開公司及安健環部的舉報電話,并在生產場區的明顯位置處設置舉報電話標識牌。

      第四條 監督與檢查

      (一)安健環部對安全事故隱患經審查核實后,應立即向存在隱患單位或部門發出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具體執行《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審查核實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安健環部應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將調查結果向公司領導匯報。

      (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調查組組織結構:

      組長:辛龍

      第8篇 煉鐵廠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目的:

      為加強企業安全工作,提高職工安全意識,搞好人身傷害預防,事故處理、事故考核工作,本著“四不放過”原則制定本制度。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鐵廠各生產單位和輔助單位的各類安全事故。

      工傷事故按嚴重程度劃分為:微傷、輕傷、重傷、工亡。

      1、微傷事故

      1.1發生事故后,雖造成傷害但不需要手術處理,未住院,門診收費不超過3000元,輕微煤氣中毒的視為輕微傷害。

      1.2車間每發生一起,扣班長50元,工段長50元,扣直接責任者100-200元。

      2、輕傷事故

      2.1凡夠不上重傷的或輕度co中毒的都視為輕傷事故。

      2.2車間每發生一起,屬于責任事故的,扣直接責任人200-400元,其他原因造成的考核100-400元,扣班長200-300元或免職,工段長、車間主任100-200元,互保人員50-100元,安全員100-300元,廠長100-200元。

      該車間在一季度內,發生重復性同類性質輕傷事故,第二起輕傷事故按重傷事故處理。

      3、重傷事故是指受害者腦、眼、軀干、四肢等部位受到嚴重傷害而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事故。

      3.1凡下列情況之一的均視為重傷事故處理。

      3.1.1經醫師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殘廢的;

      3.1.2傷勢嚴重需進行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3.1.3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雖非要害部位但灼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3.1.4嚴重的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腕骨、肩胛骨、腳骨等因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3.1.5眼部受傷較重有失明可能的;

      3.1.6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或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軋斷兩節的或任何兩指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較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3.1.7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或局部肌腱受傷較重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行走的殘廢可能的;

      3.1.8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及腹膜損傷等;

      3.1.9由于煤氣中毒,出現昏迷不醒,意志完全喪失,呼吸微弱或停止,脈博停止,處于假死狀態,經治療后有嚴重后果的;

      3.1.10雖不在上述范圍,但醫師診斷認為受傷較重,可由企業做個別研究,報當地勞動部門確定。

      32重傷事故處理

      3.2.1發生一起重傷事故,對直接(主要)責任者扣罰500-1000元;或者根據情況對其處于留廠察看3-6個月,以觀后效,嚴重者效名。

      3.2.2每發生一起重傷事故,扣罰肇事車間當月工資總額10%,扣罰班長400-500元,扣工(段)長、車間主任(副主任)500元,聯保人員300-500元,安全員300-500元,廠長500元。

      4、工亡事故

      4.1發生一次死亡1-2人的為工亡事故。

      4.2發生一次死亡3-10人(不含10人)的事故為重大工亡事故。

      4.3發生工亡事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5、發生重復性安全事故由分廠根據具體情況加倍處罰。

      6、車間發生安全事故,車間當月安全資金全部扣除。

      7、發生事故后,應立即逐級上報,并采取果斷措施迅速搶救傷員。發生微、輕傷事故24小時以內寫出事故報告,重傷事故必須48小時內寫出事故報告,事故報告報分廠、生產安全部。發生人身傷害事故后超過24小時未報的視為隱瞞不報,對事故單位車間主任罰款500元。

      8、事故防范

      發生任何工傷事故,車間應制訂防范措施,并認真落實整改,未按整改要求完成的單位,分廠將嚴格追究該單位領導的管理責任。

      9、上下班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參考相應的工傷規定和公司的有關規定給予考核。

      10、工傷職工待遇:

      職工在停工治療期間,分廠發放崗位工資。輕傷不超過3個月,重傷不得超過12個月。工資按基本工資發放。

      第9篇 安全事故統計報告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部門各類安全事故的統計、報告和檔案管理,根據有關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系統值班工作和緊急突發事件(故)及時上報的通知》要求,結合交通部門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事故報告。凡發生死亡1人以上,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傷亡事故,以及特別緊急、重大突發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經濟損失30萬以上或群傷事故,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發生嚴重泄漏、燃燒、爆炸和人員傷亡事故,事故責任單位必須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及已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立即向市、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并在4小時內形成正式的事故快報。

      1、道路運輸事故:市級運輸企業負責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交管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值班室報告,交管所向交管處值班室報告。

      2、水上運輸事故:市級航運企業分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航務處(海事局)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海事處向海事局報告。 3、公路橋梁施工和養護作業事故:市級路橋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和公路處值班室報告;區(市)縣交通局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公路所向公路處值班室報告。

      4、交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交通生產企業直接向市交通局值班室報告。 凡發生重特大傷亡責任事故、社會影響惡劣的一般傷亡責任事故、危化品運輸安全事故,市交通局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后在向局領導和有關處(室)報告事故的同時,立即按要求向市政府值班室、省交通廳值班室、市安監局值班室報告,交管處、公路處、航務處(海事局)負責分別向省運管局、公路局、航務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瞞報。在電話報告的同時,及時以書面形式傳真報送事故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第三條 安全事故的統計。安全事故的統計時間為上年的12月26日至當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當月的25日。市交通局負責統計省、市級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在本地注冊的國營、集體、民營、股份制交通企事業單位安全事故。 1、道路運輸事故統計:按照交通部制訂的《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的要求,區(市)縣交通局和市級道路運輸企業在每月5日前填報省交通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公路運輸企業行車事故 (月、季、年)報表》交市交通局安全監督處,安監處匯總后在每月10日前分別報送省運管局、局規劃處,并將《安全指標對比分析表》報局長、分管安全副局長等有關局領導。 2、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統計:水上運輸安全事故由區(市)縣海事處和市級航運企業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上報市航務處(海事局),航務處(海事局)在每月5日前報送局安監處,安監處在每月10日前報送市安監局。 3、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市級道橋施工和養護企業、收費公路公司職工傷亡事故由公路處負責統計,并在每月5日前匯總交安監處;其它市級交通企事業單位在每月5日前向局安全監督處報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統計表》,經安監處匯總后報局領導和市安監局等相關部門。區(市)縣級交通企事業單位職工傷亡事故由區(市)縣交通局負責統計,并報當地政府有關部門。

      第四條 安全事故檔案管理。市交通局和區(市)縣交通局分別建立道路運輸安全、水上運輸安全、企事業職工傷亡事故檔案專卷,落實專人負責保管。檔案內容包括:上級領導對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關部門對處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復、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快報和應急救援處置報告、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決定、企事業單位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每月各類事故統計報表等。安監處、交管處、公路處、海事局對各類違章受到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查處的單位和從業人員,應分別建立劣跡檔案,并在**交通安全公示網等媒體上進行公示。

      第五條 本制度經**市交通局修訂后,從發布之日起正式實施。

      第10篇 安全事故隱患消除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小組以法人為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直到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按有關規定準時做到車輛檢修、年檢。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健全安全生產檔案,對薄弱環節及時進行整改。加強對司機的教育,提高司機的安全服務意識。

      一、司機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遵守交通規則并服從交通管理人員的指揮及服從調度的安排,謹慎駕駛,安全行車,及時排除故障,防止事故發生。

      二、如發生意外事故,應積極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發生事故要及時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報告交警和有關管理人員。

      三、隨車證件由駕駛員自行保管,出車時必須帶齊證件,如有遺失或不齊而發生經濟罰款及申請補辦的費用由駕駛員自行負責。

      四、認真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統一停車,未經許可公車私用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罰。

      五、在承運貨物時,應當場確定貨物是否和貨物清單一致。若不一致,應當場指出。在運輸過程中,確保貨物安全運輸,給客戶一個滿意的答復。

      六、車輛應定期保養,每周六、日到指定修理廠進行檢修和保養,確保正常用車、安全行駛。

      七、絕不開無牌無證的車輛,不挪用、不轉借機動車輛和駕駛證。

      八、不使用過期證件,不酒后駕車。

      九、按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定期進行二保、檢修和年檢,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做到全年無重大事故發生。

      二○○七年八月一日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十篇)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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