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版
序 言
本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修訂工作的目的,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安全生產管理的需要,以制度建設為施力點,推動構建集團全方位、無死角的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和監管體系。本次修訂工作,做到了三個結合,即結合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新要求,結合集團各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新實際,結合集團安全生產涉及各類人員的新特點,涵蓋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教育培訓、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治理、相關方管理、安全生產考核、獎罰措施、安全文化建設等共十七項管理制度,先后分三批次向各部門、各子公司廣泛征求意見建議。其中,集團總工程師****同志對相關方管理、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獎罰制度,都提出了很寶貴的意見建議。集團安全部認真研究、反復修改,與建議方積極對接、認真反饋,最終形成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匯編。在此,對關心和支持集團安全管理制度修訂工作的領導和同志們表示真誠的感謝!
集團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修訂和完善,進一步夯實了集團安全生產管理的基礎,為集團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當然,由于水平有限,本次修訂形成的安全管理制度匯編,定然存在的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執行過程中,希望集團領導、各部門、各子公司繼續關心、支持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更加寶貴的意見和建議,集團安全部將本著持續改進的原則,對各項制度進行適時修改和完善。
本制度匯編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執行,2011版安全管理手冊自動廢止。
2020年5月
目 錄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3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14
三、勞防用品管理制度……………………………………… 26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29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35
六、安全費用管理制度……………………………………… 41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45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48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54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9
十一、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67
十二、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76
十三、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78
十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82
十五、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85
十六、安全生產獎罰制度……………………………………90
十七、安全文化建設制度…………………………………… 95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明確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級各類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應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技術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下稱“四個必須”)、“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齊抓共管”、“屬地分級管理”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的原則,做好本單位、本部門和本崗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三條 主要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法人或實際控制人)為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足額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三)組織制定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五)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保證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實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對承包、承租單位施行統一協調管理,不斷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六)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七)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八)按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組織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妥善處理事故善后工作;
(九)組織開展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工作,并對考核結果進行審定,落實相應獎懲措施;
(十)定期組織召開本單位安全生產會議,聽取本單位和相關方(包括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他相關外協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督促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確保安全設施、安全管理、人員素質及工藝技術持續適應和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十一)支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依法依規保障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正當權益;
(十二)國家法律法規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總(或安全總監)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責任,主要有:
(一)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推動經營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
(三)參與并監督安全生產資金投入計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
(四)組織或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研究決定處理;
(六)組織參加審查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本單位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七)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總結和推廣安全生產的先進經驗;
(八)組織、監督、指導有關部門或單位研究制定并落實職業健康衛生保障措施、按要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對從業人員正確佩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九)參加本單位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十)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 領導班子其他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應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自分管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研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解決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二)在研究、部署、檢查相關工作時,對安全生產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檢查,督促有關部門或子公司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
(三)確保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到人,組織參與分管部門或單位扎實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風險分級管控、隱患排查整改和應急預案演練等工作;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六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全面監督管理責任,主要有: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各級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組織并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教育員工自覺承擔安全生產義務,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組織現場安全生產檢查,協助解決檢查出的問題,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定期組織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承包、承租單位相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制定、編修本單位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工作;
(九)組織研究職業中毒的預防工作和職業病的防治措施,監督指導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
(十)監督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檢測、監控措施落實情況;
(十一)參加涉及本單位的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二)組織本單位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三)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領導下,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確保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全面有效落實,并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第八條 其他職能部門
集團及各子公司各部門(包括綜合部門、組織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工程管理部門、物業管理部門、生產技術部門、設備管理部門等,以本單位實際情況為準)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的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負責落實本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共同責任
1.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防控體系,組織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到崗、到人,并對本部門安全防控體系正常有效運行負責;
2.組織開展本部門員工的部門級、崗位級安全教育培訓,并對培訓效果負責;
3.制定完善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核,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后下發執行;
4.負責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生產安全、電力安全、設備設施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及職業健康安全等工作,保證安全生產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
5.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安全生產工作,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6.認真履行本單位各類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按照科學有效銜接的原則,研究制定本部門轄區和分管范圍內相關應急預案,并開展經常性的演練工作,持續提升本部門員工應急能力;
7.負責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情況的統計、分析和上報,參加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8.落實本部門對相關方(承包、承租、出租、臨時借用等發生業務往來事實的單位)的統一協調管理工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要求,及時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或勞務合同,落實安全生產告知事項;
9.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重大危險源落實有效的檢測、監管措施;
10.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二)專項責任
1.綜合行政部門
(1)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公務用車安全管理辦法,負責車輛日常檢修、保養及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等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本單位車輛交通安全;
(2)負責分管范圍內的辦公樓、員工宿舍、食堂等場所消防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安全管理工作,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消除問題隱患;
(3)為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教育培訓、宣傳活動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提供有關場地、物資、車輛等保障。
2.財務管理部門
(1)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安全生產費用列入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
(2)參與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生產費用及時提取和使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臺賬;
(3)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安全生產獎懲、安全生產責任險等相關工作。
3.組織人事部門
(1)及時組織新入職員工(包括實習、代培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公司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各部門;
(2)將安全生產工作履職情況納入干部任用、員工晉升和綜合考核測評內容;
(3)在編制人才招聘、培訓計劃時,應征求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意見,保證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適應本單位經營發展需要;
(4)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員工工傷保險制度,確保工傷保險足額繳納。
第九條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
其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堅持“四個必須”和“安全第一”原則,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管理制度,確保自身具備做好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的素質和能力;
(二)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有關會議、活動,定期研究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有效落實本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三)接受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監督,聽取有關意見建議,積極改善本部門和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條件;
(四)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條 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各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下列責任: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本單位、本部門領導組織和推動安全生產工作;
(二)參與制定、修訂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并對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
(三)起草制定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年度管理目標和計劃、方案、規劃等文件;
(四)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三類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如實記錄;
(五)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檢查,有權糾正、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緊急情況下有權指令停產停業,并立即報告有關領導研究處理;
(六)組織并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分析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建議及改進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七)按有關規定參加審查本單位、本部門新建、改建、擴建、大修工程設計計劃,參加項目安全評價審查、工程驗收和試運行工作,并負責審查相關方有關資質、證照和資料;
(八)組織并參與本單位、本部門應急救援預案的制定、編修和演練工作;
(九)對本單位、本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進行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和報告,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制定事故預防措施并監督執行;
(十一)參與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的考核和評比,交流、推廣安全生產經驗、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
(十二)本單位確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崗位從業人員
各崗位從業人員必須服從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對本職崗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積極參加本單位、本部門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認真學習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掌握所在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技能,不斷強化自身安全生產意識;
(二)自覺遵守本單位、本部門、本崗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不違章作業,并隨時制止他人的違章作業;
(三)愛護和正確使用本崗位涉及的設備設施、車輛、工具及個人防護用品;
(四)負責本崗位日常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及時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和其他不安全因素,主動提出改進意見,確保各類問題隱患及時消除;
(五)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現場;
(六)認真了解本崗位和工作場所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積極參加應急演練,不斷提升自身應急能力;
(七)對本單位、本部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八)自覺接受安全生產監督和考核;
(九)本單位確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責任。
第三章 領導機構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
集團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是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最高領導機構,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集團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問題,確保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到位,有效避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集團安委會組成:
主 任:董事長(總經理或實際控制人)
常務副主任:集團安全生產分管副總(或安全總監)
副主任:集團領導班子其他成員
成 員: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
各子公司應設立相應安全生產領導機構,并在集團安委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安全生產工作。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集團安委會下設辦公室(全稱:****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下稱:集團安委辦),辦公室設在安全管理部,負責處理集團安委會日常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集團安委辦主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集團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制度由集團安委會組織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集團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不斷提高集團全員安全生產知識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識,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預防職業病的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包括短期合同工、臨時工、實習人員等。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三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全面負責,主要有: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三)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管理機構并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六)定期聽取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匯報并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
(七)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并及時消除發現的問題和隱患;
(八)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協助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職責,承擔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主要有:
(一)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使用計劃并督促落實;
(三)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和考試題庫,并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選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并完善師資隊伍;
(五)組織審查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并督促落實;
(六)組織實施本單位公司級安全培訓;
(七)統一協調管理承包、承租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并定期組織檢查;
(八)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九)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五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主要負有以下責任:
(一)組織起草并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規章制度;
(二)參與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費的提取和使用計劃;
(三)組織起草或推選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材,并參與教材的審查和組織有關教材的會審工作;
(四)組織建立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題庫并督促使用;
(五)統籌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教師,聯系協調具有相關資質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機構;
(六)組織起草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并參與審查;
(七)組織實施本單位車間(工段、區、隊或部門)和班組級(崗位)安全培訓、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安全再培訓以及停產檢修、復產復工等專項培訓;
(八)建立健全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九)組織核實并處理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進場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真偽;
(十)組織實施對本單位及承包、承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對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十一)其他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其他部門負責人應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等有關要求,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承擔直接領導責任。
第七條 集團全體員工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自身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未經安全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章 培訓內容
第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基本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應急管理、救援組織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五)職業危害及其預防措施;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九條 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
(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生產技術、職業衛生等知識;
(三)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的有關規定及主要措施;
(四)傷亡事故統計、報告及職業危害的調查處理方法;
(五)應急管理、應急預案編制以及應急處置的內容和要求;
(六)國內外先進的安全生產管理經驗;
(七)典型事故和應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新入職員工在上崗前應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公司級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本單位安全生產情況及安全生產基本知識;
(二)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三)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四)有關事故案例等。
部門(車間或工段)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工作環境及危險因素;
(二)安全生產風險辨識方法和風險管控措施;
(三)所從事工種可能遭受的職業傷害和傷亡事故;
(四)所從事工種的安全職責、操作技能及強制性標準;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理;
(六)安全設備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維護;
(七)本部門(車間或工段)安全生產狀況及規章制度;
(八)預防事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及應注意的安全事項;
(九)有關事故案例;
(十)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班組(崗位)級崗前安全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二)崗位之間工作銜接配合的安全與職業衛生事項;
(三)有關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一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每年應當按規定對全體員工進行安全生產再培訓,內容包括:
(一)有關本行業安全生產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程和規范;
(二)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新的制度、標準、規程等;
(三)采用的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和使用的新設備及其安全技術要求;
(四)本崗位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風險管控措施;
(五)典型事故案例分析與討論;
(六)其他應當培訓的內容。
第十二條 員工在本單位內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重新接受部門(車間或工段)和班組(崗位)級的安全培訓。
本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重新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在停產檢修、設備設施大中修前以及結束停產、停業、停工、停止建設恢復生產經營前,應當對有關的從業人員進行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本單位員工對造成人員死亡的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應當重新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內容須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
第四章 培訓課時
第十四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32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2學時。新入職員工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再培訓與上一年度培訓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十五條 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時,每日培訓一般不低于4學時,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培訓日程和單日學時,但不得縮減安全教育培訓總學時,并在30日內完成相應的安全培訓。
單位組織的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應當連續組織實施。實習教育累計中斷6個月以上的,應當重新進行師傅帶徒弟實習教育。
第十六條 凡涉及高危行業、特種作業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課時,嚴格按照法規要求和行業標準執行,確保培訓效果,必須做到持證上崗。
第五章 成績管理
第十七條 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結束后10日內,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及規定組織實施考試。考試采用計算機或者紙質試卷方式,考試滿分為100分,8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考試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經補考仍不合格的,應當對其重新進行培訓及考核。
第六章 檔案管理
第十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檔案材料應當齊全、完整、準確、系統。
由本單位自主培訓的,安全培訓考核結果應當由負責考核的人員和從業人員本人簽名。
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學員登記表或生產經營單位新入職從業人員登記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歷次接受安全培訓的培訓考核記錄;
(四)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五)其他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在安全培訓結束后30日內,應建立本單位安全培訓紙質檔案,實行一期一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計劃,包括培訓人員類型、崗位(工種)名稱以及培訓人數、時間、地點、教學內容、課時、授課教師等內容;
(二)安全培訓教材會審表;
(三)安全培訓教材或課程講義;
(四)學員名冊及考勤表;
(五)學員考核成績統計表;
(六)綜合考評報告;
(七)其他有關情況。
委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的,一期一檔還應當包括與培訓機構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復印件。
第二十條 應建立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復審紙質檔案,實行一人一檔,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任職或者定崗的文件;
(二)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職業資格或技術職稱的證書復印件;
(四)歷次取得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證書的復印件;
(五)歷次復審或延期復審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或培訓信息登記表;
(六)本單位組織實施的有關安全培訓及考核材料;
(七)歷次接受安全生產獎懲記錄;
(八)其他有關情況。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復審紙質檔案除符合本款規定外,還應當包括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體檢證明及其證件真偽核查表。
第二十一條 可根據《電子文件歸檔與管理規范》(gb/t18894-2002)等有關要求,建立相應的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并將安全培訓電子檔案存儲到符合保管要求的脫機載體上,與紙質檔案一同歸檔保管。
第二十二條 安全培訓檔案應當按照國家及本單位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集團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保障各類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依據《勞動法》、《安全生產法》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中勞動防護用品是指用人單位為從業人員配備的,使其在勞動過程中免遭或者減輕事故傷害及職業危害的個人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和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列入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目錄的防護用品,未列入目錄的勞動防護用品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負責協調解決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保障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依法依規發放、使用。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其他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主要負責人做好分管領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等工作。
第五條 各級財務管理部門應按要求提取安全費用,保障本單位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所需資金。
第六條 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和報廢。
采購人員必須到有資質的勞動防護用品生產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證件齊全。
勞動防護用品驗收人員應根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驗收,倉庫管理人員接到勞動防護用品驗收合格單據后,方可辦理入庫手續,并按相關說明要求實行專門儲存、專門保管、定期檢查、建立臺賬,防止發生過期或變質問題。
第七條 各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應根據《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651)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嚴格按標準發放。發放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并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賬。
第八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依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確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審批流程和發放日期。
第九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和使用的監督工作,定期檢查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情況,檢查本單位員工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情況。
第十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加強對員工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教育培訓,把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用途、正確配戴和使用等做為對新員工及每年全員培訓的重要內容進行培訓、學習和考核。
第十一條 各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按要求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并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維護和保養工作。
第十二條 勞動防護用品由于正常使用造成的損壞,由所在部門出具證明,到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辦理更換手續。
對于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更換或領取,必須以舊換新,對于過期、損壞等報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集中存放,定期消毀,嚴防流失。
第三章 償罰事宜
第十三條 凡屬個人保管不當,丟失和損壞勞動防護用品者,一律折價賠償。
第十四條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除進行教育外,按'三違'論處,依據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落實集團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強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下稱風險管控),是指集團內部為保障安全生產而自主組織開展的,對建筑施工、港口裝卸、道路交通、維護檢修和安全管理等各環節可能存在或產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進行超前辨識、分析、分級評估、管控的活動。
第四條 風險管控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自主排查、科學評估、分級管控”的原則,實行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集團成立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章 工作責任
第六條 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風險管控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風險管控體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集團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等工作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風險管控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的安全生產風險辨識、評價、分級管控和公告警示的協調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班組長負責實施本班組重點工序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各崗位人員負責實施本崗位安全生產風險因素的辨識和評估管理。
第七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風險管控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風險管控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風險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的匯總、協調、監督;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條 開展風險防控教育培訓。
對集團風險管控領導小組開展專項培訓,重點培訓如何指導全體員工對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并對崗位辨識的安全風險因素及制定的管控措施進行審核。
對全體員工開展崗位風險防控培訓,使員工熟練掌握風險辨識的方法、風險分級原則、管控措施制定要求和工作流程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開展風險因素辨識。
風險因素辨識分為全面辨識和專項辨識。
全面辨識:
(一)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
(二)普通設備設施和特種設備,能源隔離、機械防護等涉及安全生產的設備設施及其檢驗檢測情況;
(三)建筑物、構筑物、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生產經營環境,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相鄰的環境、場所和氣象條件;
(四)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安全防護和安全作業行為;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教育培訓、現場作業、應急救援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六)其他可能產生風險的因素。
專項辨識:
在生產經營環節或者生產經營要素發生重大變化,高危作業實施前,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或者推廣應用前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及時開展專項辨識。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分層次逐級劃分和確定風險因素評估單元,并根據評估的目標、范圍、專業技術力量等客觀情況,選擇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風險辨識方法,對生產過程中人、物、環境、管理四個方面的要素開展辨識,考慮正常、異常和緊急三種狀態以及過去、現在和將來三種時態,辨識要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通過辨識確定本單位風險點數量,并逐個確定責任人。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分級。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生產工藝和生產技術,綜合考慮職業病危害風險和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選取適當的危險評價方法(工作危害分析jha、安全檢查表分析sca、風險矩陣分析法ls、作業條件危險性分析法lec、風險程度分析法mes、事件樹分析eta等),將辨識出的風險確定為重大、較大、一般和低四個等級,分別以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注。
風險等級的確定以該危險因素評價出的最高風險級為準,并注明參考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集團內部標準等)。
在風險辨識、評估分級完成后,應根據辨識評價結果和生產組織、工藝等行業特點,逐級編制并發布風險分布圖。
第十一條 制定并公示管控措施。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從工程技術、安全管理、個體防護等方面,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個體防護的優先層級順序和統籌使用原則,對辨識出的風險因素,按照風險等級,逐一制定風險管控措施,明確管控重點、管控部門和管控人員。其中,對較大及以上等級的風險,還應當制定專門管控方案。
管控措施制定完成后,應在醒目位置、重點區域設置安全風險公告欄,制作崗位安全風險告知卡,標明主要安全風險及管控措施、應急措施、責任人及報告方式等內容。
在有較大及以上等級風險的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關鍵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應當設置明顯警示標志、標識,設立包括疏散路線、危險介質、危害表現和應急措施等內容的公示牌(板)。
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及玻璃棧橋、懸空橋梁、人行隧(廊)道等設施,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距離、密度、內容設置安全風險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傷害。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
(一)明確臺賬(清單)內容。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應包括辨識部位、存在風險、風險分級、事故類型、主要管控措施、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二)實時動態管理。高度關注生產運營狀況變化后的風險狀況,動態評估風險等級,及時調整管控措施和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確保各類安全生產風險始終處于可控狀態。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條 在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使用新設備、變更工藝技術過程中,以及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對相應的風險重新進行辨識、制定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組織檢查一次風險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生產班組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前或者交接班時,應當進行風險確認和風險管控措施預知、設備設施檢查等安全確認,并及時排除新產生的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結束后,應當對作業場所、設備設施、物品存放等涉及安全的事項進行檢查。
第十五條 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時,應當在專門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涉及風險管控的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自本制度施行之日起,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每年組織開展一次全面辨識,每年至少開展一次風險管控動態評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立即開展評估。評估結果用于指導生產計劃、應急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的制定,以及安全生產管理、風險管控、隱患治理等項工作。
第十七條 本單位專業技術力量不足的,可聘請專家或技術服務機構,指導風險因素辨識管控工作,但不得包辦或代替。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五、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發現并消除集團運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各類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河北省安全生產風險管控與隱患治理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集團運營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遵循“誰主管、誰負責”和“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原則,建立并落實以風險為核心的從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到崗位員工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體系,實現隱患自查自改自報常態化,及時消除各類安全生產隱患,確保集團生產安全。
第二章 術語定義
第四條 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或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條 隱患排查是指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崗位員工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一定的方式和方法,對照風險分級管控措施的有效落實情況,對本單位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的工作過程。
第六條 隱患的分級是以隱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難度及其影響范圍為標準的,可以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
一般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無法立即整改排除,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第七條 事故隱患分為基礎管理類隱患和生產現場類隱患。
生產現場類隱患主要包括:設備設施、場所環境、從業人員操作行為、消防及應急設施、供配電設施、職業衛生防護設施、輔助動力系統及現場其他方面。
基礎管理類隱患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資質證照、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管理檔案、安全生產投入、應急管理、職業健康衛生管理、相關方單位安全管理及基礎管理其他方面。
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應視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集團成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任常務副組長,其他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四章 工作責任
第九條 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領導小組組長是第一責任人,負責確保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所需的資源,確保領導小組成員及全體員工參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系建設,認真履行相應職責。
常務副組長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協助組長做好組織、檢查、指導、考核及體系建設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分析、研究、解決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及時向主要負責人匯報。
其他副組長和各部門、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是各自分管范圍、部門和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主要責任人,負責本領域、本部門、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全面工作,確保分管范圍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班組長負責本班組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全面工作。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十條 各崗位員工負責本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掌握本崗位涉及的風險分布情況、風險后果、可能存在的隱患及風險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熟悉本崗位作業有關危險因素的檢查控制內容和當班檢查控制情況,杜絕弄虛作假現象;發現隱患應立即上報,并協助整改,若不能及時整改,需采取臨時措施避免事故發生。
第十一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是集團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牽頭部門,協助集團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完成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建立、實施、保持和持續改進,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和指導;負責對各級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等匯總、協調、監督和管理;負責將本項工作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確保實現“全崗位、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風險管控。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條 各責任單位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檢查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落實情況,重點排查:
(一)從業人員是否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設施設備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相關規定、標準要求;
(三)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規定建立實施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四)其他可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因素。
第十三條 各責任單位應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編制隱患治理信息臺賬。事故隱患排查清單應當包括排查的風險部位、風險管控措施、風險失控表現、失職部門和員工、排查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排查時間等內容;隱患治理信息臺賬應當包括隱患名稱、隱患等級、治理措施、完成時限、復查結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等內容。
第十四條 事故隱患排查包括定期排查和專項排查。
定期排查要求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一次,部門(車間)每周至少組織一次,班組每天組織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專項排查:
(一)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以及規程制定、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生產經營條件、周邊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停工停產后需要復工復產的;
(四)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險情的;
(五)上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活動的;
(六)氣候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預報可能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構成威脅的。
第十五條 各責任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整改方案并組織實施,消除隱患。整改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隱患清單;
(二)治理的標準要求;
(三)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四)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五)負責治理的機構、人員和工時安排;
(六)治理的時限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八)復查工作要求和安排;
(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重大隱患整改方案實施前應當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相關負責人、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具體負責整改人員進行論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參加。
第十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時,應當對照風險管控信息臺賬(清單)與隱患治理信息臺賬,重點檢查風險的辨識、分級和管控以及隱患的排查、分級和治理等內容。
在檢查中發現事故隱患,有權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對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應當依法依規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及時向集團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和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六、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集團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規范集團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保證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投入,確保集團生產經營活動正常有序開展,有力保障集團廣大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生產費用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完善和改進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應按照“專項列支、確保需要、專款專用、規范管理”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并納入企業年度預算。
第三條 安全生產費用應在當年度經費預算中,列入重點編制項目,不得少于國家規定的比例。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工作,負責協調解決安全生產費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是第一責任人,負責審批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經費使用報告等重要文件。
第六條 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安全生產投入的落實情況,負責審核、匯總并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計劃、經費提取和使用報告,負責建立安全生產費用臺賬,如實記錄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情況。
第七條 單位財務部負責對本單位安全生產費用進行統一管理,參與審核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計劃,根據計劃做好資金提取和使用的落實工作,做到專款專用,確保安全投入及時、足額、有效。
第八條 單位其他職能部門負責分管范圍內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計劃的編制、經費的申請和使用。
第三章 費用提取
第九條 單位應依據自身行業類別和運營實際,嚴格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單獨設立“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科目。
第四章 使用范圍
第十條 安全生產費用主要用于本單位安全技改項目、職業衛生改善項目、安全教育宣傳、科研方面等。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安全設施、特種設備的檢測、校驗;
(七)安全生產獎勵費用;
(八)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應嚴格按照“各部門(班組)申請-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人審核-財務部門和分管負責人審核-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財務部門落實”的程序實施。
如申請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不足,應按上述程序及時追加申請金額,以滿足安全生產工作需要;如申請的專項資金有盈余,應上繳單位財務,仍列入安全生產費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單位審計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一般每季度進行一次監督檢查,檢查內容主要有:
(一)檢查安全費用使用的臺賬、報表等;
(二)實物與賬冊是否相符;
(三)報銷手續是否齊全,報銷憑證是否有效;
(四)財務部設置科目與列入科目、記帳是否符合要求;
(五)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如檢查中發現問題,應如實記錄,按有關制度提出整改要求和處理意見,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整改,并將有關情況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七、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加強和規范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及時了解和掌握集團各時期、各單位的安全生產情況,協調和解決經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有關問題,有力推動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依據《安全生產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
第三條 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一般每一個季度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召集,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主持,委員會全體成員參加,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四條 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議定如何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區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要求,全面掌握當季度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重大問題。審定制度、計劃、獎懲等有關重大事宜。
第三章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五條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召集,單位分管負責人主持。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有:各級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技術負責人、技術人員和各車間(部門)主管生產的人員等,可根據實際需要調整參會人員范圍。
第六條 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總結、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傳達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方針政策有關文件,研究提出本單位的貫徹落實措施;表彰和獎勵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和先進個人;研究落實有關問題隱患的解決措施等。
第四章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
第七條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每旬至少召開一次,由部門(車間)主要負責人召集。參加會議的人員一般是全體成員,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
第八條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討論本部門(車間)如何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決策和部署,全面分析本部門(車間)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解決本部門(車間)在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決策部署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章 安全生產班前會
第八條 安全生產班前會一般由班組長負責召開,小組成員參加,可根據工作實際要求相關方技術人員、協力人員參加。在每天作業前15分鐘開始,時間一般5-10分鐘。
第九條 安全生產班前會主要任務是傳達上級有關會議和文件精神;布置、檢查、交流、總結本班次的安全生產工作;強調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及接班注意事項等內容;分析班組內外事故案例;結合本班組特點開展事故隱患的預測預控等。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條 召集者在召開會議之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對會議議程、會議材料進行把關,提高會議效率,確保會議效果。
第十一條 通知人員參會時,應把會議主要內容、開始時間、會議時長、會議地點寫明。
第十二條 各類安全生產會議要求參會人員實名簽到,均應由專人要做好相應的記錄。各級責任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會議臺賬,妥善保管。
重要會議會后要及時下發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包括日期、參加人員、召集單位、主持人、會議主要內容、處理結果、決議執行等內容。
第十三條 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理念,嚴格遵守會議紀律,未經召集人同意,不得遲到、早退或缺席。
第十四條 全體員工應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會議決定的事項。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種會議記錄及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八、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做好事故的報告、統計、上報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掌握事故原因、事故規律,認真吸取事故教訓, 有效落實各項防范措施,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轄范圍內生產安全事故的管理。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中突然發生的,傷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導致原生產經營活動暫時中止或永遠終止的意外事件。
第四條 本制度中生產安全事故分級標準依據集團實際確定,高于法規標準。
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1人以上3人以下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較大事故是指造成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輕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到30萬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員輕微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
輕微事故是指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下同。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五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和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應依法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六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報告內容主要有: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三章 事故救援
第七條 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第八條 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采取正確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區域,并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第九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 事故調查
第十條 發生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后果達到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標準的,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集團有關領導、部門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配合工作;未達到法定標準的,由集團組織調查。
發生輕微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由事故單位負責調查。
第十一條 事故調查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事故調查組的成員應當具備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技能,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事故調查組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在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單位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由各子公司負責調查的,調查報告批復情況應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四章 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 事故處理應嚴格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在追究責任時要分清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責任分析要應按以下步驟:
(一)按照事故調查確認的事實;
(二)按照有關組織管理及生產技術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狀態的責任;
(三)按照有關技術規定的性質、明確程度、技術難度,追究屬于明顯違反技術規定的責任,不追究屬于未知領域的責任;
(四)根據事故后果、責任者責任大小以及配合調查態度提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員工的監督。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事故單位相關責任人和調查組人員未履行本制度規定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委會決定。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九、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保障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的發生,保護職業病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有涉及職業衛生管理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下稱有關單位)。
第三條 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宣傳部門及工會應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防治知識,增強員工職業病防治觀念,提高員工自身健康保護意識。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對全集團職業衛生工作進行指導、決策及監督管理。
集團主要負責人對集團職業衛生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各分管負責人和各級主要負責人負責分管范圍、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集團安全管理部行使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職能。
各級黨組織和工會組織有權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
第五條 有關單位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章 作業管理
第六條 有關單位必須認真落實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簡稱“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三同時”管理規定。
(一)項目管理單位在擬定生產建設項目時,要充分利用先進技術,盡量選擇無毒、無害的先進生產工藝。
(二)有關職業衛生設施、作業防護措施、操作程序必須認真貫徹有關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三)對職業衛生有特殊要求的(如有毒、有害、有放射性)危害性較大的設計項目,必須按照相關規定,經集團安全管理部門和屬地監管部門審查同意,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后才能實施。
(四)項目管理單位及施工單位要對員工安全衛生設施工程、設備設施、防護器材的質量負責;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職業衛生設施實行監督管理。
(五)職業安全衛生設施竣工驗收要與主體工程同時進行,必須有項目管理單位、相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六)生產設備檢修時,安全衛生設施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同步檢修,同步投入生產。
第四章 作業環境管理
第七條 涉及職業危害的作業環境應按照相應類別的國家標準實行分級管理。
第八條 集團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按照國家規定的檢測標準對涉及有害作業的工作環境定期組織檢測評價,發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督促整改,做好檢測數據歸檔管理工作。
第九條 作業環境指標合格率、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效率等指標應作為安全管理考核指標。
第十條 有關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防護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制度,按要求建立管理檔案。
第十一條 有關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行業標準為員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并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和穿戴。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拆卸停用各種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標識,因故必須拆卸、停用時須報經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主要負責人批準,并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時及時恢復。
第十三條 有關單位應在涉及職業危害作業區域設置明顯的符合國家規定或行業標準的警示標識,設置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對其安全防護裝置按規定標準進行顏色噴涂。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應建立健康監護檔案制度,并實施就業前、在崗和特殊健康檢查、職業病人離退后復查機制。檢查結果存入員工健康監護檔案。
健康監護檔案包括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因素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個人健康資料。
第十五條 職業健康體檢崗位人員名單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根據現場調查檢測結果提出,報具有職業病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體檢,體檢結果應及時報送集團工會和安全管理部。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人或疑似職業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告。對確認為職業病的,應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有關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規定的健康檢查頻次,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人員要按照國家規定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八條 有關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的規定給予適當的崗位津貼。
職業病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等待遇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執行,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掌握發放標準。
第十九條 用于預防和治理職業病危害、工作場所衛生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衛生培訓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 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離退休職業病人體檢、醫療及營養費由用人單位負責。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有關職業病報告管理規定,各級安全生產部門要定期向本級工會、主要負責人報告職業病發生、發展情況。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有效防范集團各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消防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和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集團消防管理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人人有責、各負其責”的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責協調解決消防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集團、各子公司和相關單位(下稱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全面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消防條例》等有關消防法規;
(二)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
(五)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完善消防設施,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六)領導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制定本單位消防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八)組織或參與本單位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等。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對本單位消防管理工作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負責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實施具體領導工作,主要責任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分管負責人應當定期向主要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對未確定分管負責人的單位,本條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主要負責人實施。
第七條 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對各自分管范圍、部門消防管理工作全面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認真貫徹并嚴格落實本單位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將消防安全工作同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
(二)落實分管范圍或本部門各級管理人員、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結合工作實際,健全本部門及各崗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保障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三)加強分管轄區消防設施、電器設備及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四)針對分管轄區可能發生火災的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五)定期組織對所轄區域進行全面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組織整改火災隱患,并按時上報有關情況。本部門無法整改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歸口管理部門和相關負責人;
(六)結合各自管理實際,定期組織分管人員開展或參與消防應急預案演練;
(七)本單位確定的其他消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消防管理歸口部門,負責日常具體管理工作,主要有:
(一)擬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建立健全單位消防檔案,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各部門、單位及員工認真落實;
(三)擬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巡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五)組織實施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定期組織檢查消防設施、器材的配備和完好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其完好有效;
(六)管理本單位專職或義務消防隊組織,督促其按照訓練計劃開展訓練,不斷提高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
(七)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加強監管;
(八)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提升全員“火災報警、初起火災撲救、引導人員疏散和發現常見火災隱患”的能力;
(九)按照規定辦理動火作業、增設電氣線路和設備的審批,監督動火部門或人員的消防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
(十)定期向本單位消防安全主要責任人匯報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的成效,為改進消防安全管理體系提供依據;
(十一)完成消防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確定的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責任:
(一)按照消防法規和本單位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負責實施對本單位的日常防火檢查、巡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二)負責管理、維護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
(三)組織開展消防宣傳,對員工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四)負責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制定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演練;
(五)如實記錄消防安全工作開展情況,建立完善消防檔案;
(六)熟悉所在場所的消防安全設施位置、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一旦發生火災事故,在立即報警的同時,要盡可能地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
(七)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員工為所在崗位消防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崗位和自身消防安全直接負責,主要責任有:
(一)有維護單位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
(二)認真貫徹落實單位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發現火災隱患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積極配合火災隱患整改;
(三)認真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防火滅火知識、技能,積極參加單位組織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積極參加有關消防安全的各項活動;
(四)要保障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杜絕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根據消防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備適當種類和足夠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器材,建立本單位消防器材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本單位消防器材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安裝地點、有效狀況等。
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位置,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在室外的要采取防雨、防曬、防銹蝕、防霉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自身經營管理實際建立、健全逐級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消防安全檢查內容應包括:
(一)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用氣情況;
(二)消防通道有無堵塞;
(三)消防水壓是否正常;
(四)消防器材是否到位、有效;
(五)是否存在線路私拉亂接、開關裸露等電氣火災隱患;
(六)安全出口、應急照明是否良好;
(七)電氣等關鍵設備運轉是否良好,有無易燃易爆物品擺放或粘附;
(八)嚴禁煙火區域是否有吸煙、動火現象;
(九)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及防范措施落實等情況。
每次檢查后,應及時通報檢查結果。各單位對查出的問題隱患應認真研究,有條件的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及時上報,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火災撲救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全體員工學習掌握有關內容,定期組織演練。
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當地消防站較遠的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專兼職消防組織,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經費由本單位列支。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所轄建筑物、工程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驗收等方面的文件、資料;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備、檢測、使用和維護等情況;
(四)重點消防管理部位、場所的管理記錄;
(五)消防安全培訓、應急演練記錄等。
第四章 獎罰事宜
第十五條 各單位應將消防管理情況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考核和日常監督管理,并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對國家消防法規、集團工作指示不及時傳達,違反消防安全制度,對本轄區存在的火災問題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違反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
(三)其他違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對因違反消防法規、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火災事故,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集團有關規定對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二)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得當,在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三)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得到采用并取得明顯效果的;
(四)集團確定的其他獎勵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一、應急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下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
相關方的應急預案管理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三條 應急預案的管理實行屬地為主、分級負責、分類指導、綜合協調、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單位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其他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本領域應急預案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本單位的應急預案,并對應急預案的真實性和實用性負責;各分管負責人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落實本單位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
第六條 應急預案分為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綜合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各種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綜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生產安全事故的總體工作程序、措施和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
專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為應對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防止生產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專項性工作方案。
現場處置方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根據不同生產安全事故類型,針對具體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所制定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章 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七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依規、符合實際、注重實效的原則,以應急處置為核心,明確應急職責、規范應急程序、細化保障措施。
第八條 應急預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情況;
(三)本單位的危險性分析情況;
(四)應急組織和人員的職責分工明確,并有具體的落實措施;
(五)有明確、具體的應急程序和處置措施,并與其應急能力相適應;
(六)有明確的應急保障措施,滿足本單位的應急工作需要;
(七)應急預案基本要素齊全、完整,應當包括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確保準確有效;
(八)相關應急預案的內容要相互銜接。
第九條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成立編制工作小組,由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任組長,吸收與應急預案有關的職能部門和單位的人員,以及有現場處置經驗的人員參加。
第十條 編制應急預案前,應對本單位進行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
事故風險辨識、評估,是指針對不同事故種類及特點,識別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產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評估各種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風險措施的過程。
應急資源調查,是指全面調查本單位第一時間可以調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和所在區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并結合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制定應急措施的過程。
第十一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應急預案應明確信息報告、響應分級、指揮權移交、警戒疏散等內容。
第十二條 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類型事故的子公司,應當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
綜合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應急預案體系、事故風險描述、預警及信息報告、應急響應、保障措施、應急預案管理等內容。
對于某一種或者多種類型的事故風險,可以編制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或將專項應急預案并入綜合應急預案。
專項應急預案應當規定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處置程序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三條 對于危險性較大的場所、裝置或者設施,應當編制現場處置方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規定應急工作職責、應急處置措施和注意事項等內容。
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子公司,可以只編制現場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在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實際需要,征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本單位預案應與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所涉及的其他單位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五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在編制應急預案的基礎上,應針對經營場所和各崗位的特點,編制簡明、實用、有效的應急處置卡。應急處置卡應當規定重點崗位、人員的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系方式,便于從業人員攜帶。
第三章 應急預案的評審、公布和備案
第十六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審定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必要時,可以聘請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協助審定。
第十七條 應急預案的評審應當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組織體系的合理性、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的針對性、應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應急預案的銜接性等方面。
第十八條 應急預案經評審或者論證后,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向本單位員工公布,并及時發放到本單位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
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將有關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第十九條 各子公司的應急預案,應報集團安全管理部備案。集團安全管理部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各子公司備案的應急預案材料進行審核把關。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問題的,不予備案并提出整改要求,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條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參加應急預案評審的人員應當包括有關安全生產及應急管理方面的專家。評審人員與所評審應急預案的生產經營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在應急預案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應急預案備案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應急預案備案申報表;
(二)本制度第二十條所列單位,應當提供應急預案評審意見;
(三)應急預案電子文檔;
(四)風險評估結果和應急資源調查清單。
第二十二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備案登記建檔制度,要求相關方參照本制度做好應急預案的備案登記工作。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的培訓納入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應急預案、應急知識、自救互救和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活動,使有關人員了解應急預案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處置程序和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與應急處置技能。
應急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師資、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應當如實記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第二十四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的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并將演練情況報送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集團安全管理部應對各子公司應急救援預案演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演練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后,應急預案演練組織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二十六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對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和實用性進行分析,并對應急預案是否需要修訂作出結論。一般每三年至少評估一次。
應急預案評估可以邀請相關專業機構或者有關專家、有實際應急救援工作經驗的人員參加,必要時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當及時修訂并歸檔: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
(三)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重大問題的;
(六)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八條 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第二十九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落實應急指揮體系、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及裝備,建立應急物資、裝備配備及其使用檔案,并對應急物資、裝備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使其處于適用狀態。
第三十條 發生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有關力量進行救援,并按照規定上報事故信息及應急響應啟動情況。
第三十一條 事故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結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及各子公司應將應急預案工作納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檢查的重點內容和標準,并嚴格按照計劃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章 獎懲事宜
第三十三條 對在應急預案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子公司和人員,按照集團有關規定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四條 對未按照規定編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預案演練的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按照集團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二、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集團運營管理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生產作業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操作或任務,一般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斷路作業、破土作業、吊裝作業、盲板抽堵等。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及相關方單位。
第二章 工作要求
第四條 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第五條 涉及危險作業的建設、維修項目須委托實施的,業主單位應嚴把資質關,不得將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或個人。
第六條 危險作業應遵循“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原則。實施危險作業的單位應依據管理實際,建立健全危險作業分級審批機制,建立危險作業許可證制度,嚴格落實相關危險因素檢測和安全措施確認程序,未經審批同意,不得施工作業。
第七條 對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作業,應實行審批報備制度。在作業實施前,應由施工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會同工程技術部門審查安全施工方案,檢查施工現場,并將審查檢查情況報備業主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確認安全條件符合要求后,經施工單位分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批準后,方可施工作業。
第八條 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工作,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并報經相關負責人同意后實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第九條 業主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單位危險作業管理情況進行督導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對本制度的落實進行監督管理。各子公司和相關方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相關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加強對相關方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筑法》、《河北省安全生產條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等法規要求,結合集團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相關方是指在集團所轄范圍內從事與集團及各子公司進行業務往來的外部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
(一)建設工程相關方:包括設計、勘察、施工、設備及施工材料提供、設備檢修維護等單位;
(二)承包租賃相關方:包括在轄區內從事業務承包、租賃經營及有業務往來的單位、個體工商戶等;
(三)業務往來方:包括產品自提、原料動力供應、設備材料供貨、檢修維護、檢測等在轄區內與有關單位進行業務往來的人員和車輛;
(四)外來檢查、參觀、考察人員及車輛等;
(五)其它與集團及各子公司有聯系且由本單位接待的人員和車輛等。
第三條 本制度規定了與集團、各子公司相關的承包方、租賃方單位和參觀考察及其他商務往來人員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對相關方的安全管理堅持“誰承辦、誰負責”、“誰接待、誰負責”的原則,由發生主體業務的部門或子公司(下稱業主單位)組織實施綜合監管。
第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對本單位相關方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參與有關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六條 其他因各類公務活動進入轄區的外來人員,由接待部門或子公司負責其在轄區內的安全監管。
第七條 集團各級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相關方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業主單位管理要求
第八條 業主單位應將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具備相應資質、安全生產條件和管理能力的單位或個人,為承包、承租單位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場所、設備設施,落實相關安全告知事項,依法提供項目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九條 業主單位在編制項目概算時,應當確定項目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依法足額向施工單位提供。
第十條 業主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并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備案。合同應使用國家或行業合同范本。
長期在轄區內負責不同項目的同一施工單位,應對每個項目單獨簽訂安全協議或條款,確保安全責任全覆蓋。
第十一條 業主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法規要求、行業標準及合同相關規定,依據業務性質、類別和國家相應法規、行業規范,按照“一業一策”的原則,建立相應安全管理制度、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方履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各相關方及時整改發現的各類安全隱患,并建立相關檔案。
第十二條 業主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違章指揮施工作業,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四章 建設工程相關方管理要求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單位應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防止因勘察、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在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業主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并依法依規接受工程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和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嚴格落實施工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施工安全管理,及時解決處理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及時、如實報告安全生產事故。
第五章 其他相關方單位和人員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六條 項目租賃或協力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在集團轄區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租賃、協力單位,應接受業主單位的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十八條 其他業務往來人員和車輛,在進入轄區前,應進行登記,并接受安全檢查。在轄區內應服從管理,嚴格遵守業主單位有關制度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推動集團及各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得到全面落實,有效防范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結合集團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相關方單位。
第三條 集團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堅持獎罰結合和時效性原則。
第二章 檢查內容
第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落實情況;
(三)“雙控”機制建設及運行情況;
(四)重點工作安排部署及完成情況;
(五)現場安全生產管理情況;
(六)集團確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章 檢查頻次
第五條 單位級監督檢查:主要負責人每季度至少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每月至少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每旬至少組織并參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
部門(班組)級監督檢查:各職能部門和班組每周至少組織安全生產監督檢查1次。
崗位級監督檢查:各在崗員工應按照“四不傷害”原則進行相互實時監督檢查。
第四章 程序要求
第六條 各單位監督檢查實施前,應結合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確定具體的檢查內容、檢查負責人和參加檢查人員。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單位級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報經安全生產主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定同意后執行。
各職能部門、班組負責制定本部門、本班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表,會同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后執行。
監督檢查完成后,檢查單位應對發現的問題隱患提出整改要求或整改建議,檢查人員、檢查負責人、被檢查單位負責人須在檢查表上簽字、蓋公章確認,原件由檢查單位留存,被檢查單位留存復印件;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向集團領導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原則上采取“四不兩直”( 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方式開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存在“三違” 現象,有權立即指出糾正,并如實記錄;如發現可能導致發生事故的安全隱患,有權停止作業,可直接向主要負責人報告,并如實記錄。
第九條 檢查單位應及時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提交監督檢查報告,按要求向被檢查單位下發整改通知書。
第十條 被檢查單位應嚴格按整改要求落實整改措施,及時向檢查單位反饋整改落實情況。檢查單位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并做好復查記錄。
第五章 獎懲事宜
第十一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有蓄意阻撓、逃避監督、隱瞞信息等情況的單位和個人,按集團有關規定進行上限處罰。
第十二條 在日常監督檢查中,對員工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責任,及時制止“三違”現象、消除安全隱患,避免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集團有關規定進行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安全生產考核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集團全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有力推動各部門、各子公司和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落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及全體員工,納入統一協調管理的相關外委單位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三條 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稱集團安委會)負責組織協調解決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五條 集團組織人事部依據考核結果負責工資及獎金(或津貼)的結算工作。
第六條 集團財務部負責考核工作涉及的資金收支、發撥等相關工作的落實。
第七條 集團綜合部負責做好考核相關的保障工作。
第八條 集團各部門、各子公司參照本制度對內考核。
第九條 集團紀委負責對考核工作進行監督,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追責問責。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十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以落實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核心,突出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強化各級安全生產負責人的責任;堅持控制目標與管理目標相結合,日常檢查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考核原則。
第四章 考核內容
第十一條 對各部門、各子公司、各崗位員工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責情況、安全生產違章違紀情況、安全生產事故情況等內容進行考核。
(一)控制目標完成情況
職責范圍內不發生因未履行或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而引發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管理目標完成情況
1.安全生產責任落實。嚴格落實《集團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四個必須”和“一崗雙責”原則,層層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做到全覆蓋。
2.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上級各項方針和決策部署,明確安全生產工作目標和工作重點。
3.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4.安全生產保障工作。依法依規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合理配備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開展知識技能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加大安全管理投入,保障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工作正常有效開展。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培訓計劃,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三級教育,所有從業人員要做到先培訓合格后上崗、定期參加應急救援演練,一人一檔建立教育培訓檔案。
6.安全生產事故管理。按規定及時、準確上報安全生產事故,不謊報、瞞報、遲報、漏報。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事故調查處理,落實事故處理意見。
7.安全生產創新。積極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創新工作,鼓勵激勵開展改革創新、實用發明等活動,加大安全生產管理創新投入,積極運用創新成果服務安全生產。
8.加強職業病防治。涉及職業病防治的單位,要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總體工作,做到與安全生產同時部署、同時檢查、同時考核。
第五章 考核等級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考核實行百分制。控制目標占40分,管理目標占60分(其中日常考核占60%,年度考核占40%)。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等級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90分(含)以上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優秀單位;在75分(含)至90分(不含)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良好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60分(含)以上至75分(不含)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合格單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成績在60分(不含)以下的,為安全生產目標管理不合格單位。
第六章 考核方法
第十四條 集團對各部門、各子公司等綜合考核為每半年一次。集團組織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情況,納入日常考核。安全生產考核以年度為考核期限,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控制目標考核:根據被考核單位是否發生事故及發生事故造成的后果進行評定,事故定級參照集團內部制度執行。
1.發生較大(含)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實行“一票否決”,年度不再列為考核對象,責任單位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2.發生一般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年度安全生產考核不得評定為優秀,年內發生兩起(含)以上的,責任單位評定為不合格;
3.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按規定上報,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任單位評定為不合格。
(二)管理目標考核:根據各責任單位安全生產責任書及當年實際工作開展情況,制定管理目標考核評分標準。
1.日常考核:以集團組織開展的安全生產日常監督檢查、被考核單位各專項重點工作開展及日常信息報送等情況為評分依據。
2.年度考核:由集團成立考核組,對各部門、各子公司進行全面考核。被考核單位要分別于當年7月5日和12月31日前提交半年和全年安全生產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自評報告。
第十五條 考核細則由集團安全管理部負責制定,報經安全分管領導和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執行。
第七章 結果應用
第十六條 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表揚、頒發獎牌(狀)或獎金等形式的獎勵。
各部門、各子公司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集體(或單位)”稱號;
各級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
非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被評為優秀的可授予“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稱號。
第十七條 對考核結果為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不獎不罰。
第十八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部門、子公司和員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通報批評、罰扣獎金(或津貼)等形式的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安全生產獎罰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集團安全生產管理,促進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集團安全生產各項制度得到有效落實,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全體員工。
第三條 各子公司應參照本制度,結合各自運營管理實際,制定相應制度和細則,并嚴格執行。
第二章 工作責任
第四條 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領導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責協調解決集團安全生產獎罰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本部門和分管范圍的安全生產獎罰工作負總責。
第六條 各級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人力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獎罰具體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審核安全生產獎罰意見,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報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審批,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
人力管理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金額的核算和任職調級方面的落實工作。
財務部門負責對安全生產獎罰資金方面的落實工作。
審計部門參與對安全生產獎罰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處罰事宜
第七條 安全生產處罰工作應根據“誰主管,誰負責;誰出問題,誰承擔責任”的原則,對直接責任人、相關責任人分別進行處罰。
第八條 對日常管理或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下列情形的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一)不服從集團安全生產管理,未按有關要求履行本單位本崗位主體責任,未落實本單位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二)未按要求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的;
(三)未按要求開展本單位、本崗位風險隱患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
(四)工作中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
(五)未按要求落實整改意見或拖延整改的;
(六)對堅持原則、認真履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事故發生,未采取管控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事故繼發的、未按有關要求及時如實報告事故情況的及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
(八)其它違反集團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
第九條 處罰形式主要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
(一)經濟處罰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可采取按50%-500%的比例扣除安全生產津貼(獎金)或績效、賠償損失的1%-50%、降低工資等方式處罰。罰沒款項列入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
(二)行政處罰根據違章情節的輕重,可采取書面檢查、警告、記過、降職降級、留用察看及解除勞動關系等方式進行處罰。
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由各級職能部門自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本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檢查發現違章違規的,處罰意見由各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擬定,報本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經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執行。
由集團安全管理部檢查發現存在違規違章的,可按上述程序提出處罰意見,也可責令被檢查單位提出處罰意見,并對處罰意見的落實進行監督。
第四章 獎勵事項
第十一條 對存在下列情形的單位或個人可給予獎勵:
(一)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和職業衛生等方面,推薦先進技術、管理方法或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且效果明顯的,有發明創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二)遵章守紀、模范執行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三)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發現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1人重傷及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
(四)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中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
(五)生產一線非專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被評為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
(六)發生非責任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員工生命和單位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七)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獎勵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獎勵形式分為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行政獎勵,三種方式可統兼使用。
精神獎勵主要包括:通報表揚、授予榮譽稱號、記功等方式。
物質獎勵主要包括:頒發獎品、獎金。
行政獎勵主要包括:晉級、升職。
第十三條 在安全生產年度考核中被考核為安全生產優秀單位、先進個人和崗位安全生產標兵的,由考核單位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考核單位確定。
其他情形獎勵經所在部門申請,報本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審核后,呈本單位安全生產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執行。獎勵物資金額最高不超3000元每人。
獎金應從集團或各子公司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子公司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罰臺賬,定期向集團安全管理部報備。
第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由集團安全生產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十七、安全文化建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編制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團安全文化建設工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健全安全生產工作體系,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工作氛圍,激發全員安全生產源動力,使其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意識,培育踐行“生命高于一切”的道德價值觀,培養形成遵紀守法、按章操作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不斷提升集團本質安全水平,參照《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安全文化,是指安全理念、安全意識以及在其指導下的各項行為的總稱,是全體員工所共享的安全價值觀、態度、道德和行為規范組成的統一體。主要包括安全觀念、行為安全、系統安全、工藝安全等。安全文化是集團文化的子文化,是集團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安全文化建設應與集團文化建設保持一致,并服從和服務集團文化。
第三條 安全文化建設堅持以人為本、注重實效的原則,從構建安全理念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物質文化出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強化全員的安全意識,規范各崗位員工作業行為,營造濃厚的安全生產氛圍。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及各子公司(下稱各單位),安全文化的主體是全體員工(包括正式工、合同工、臨時工)。
安全文化建設是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內容,各單位應將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納入安全管理體系統一管理,實行同規劃、同運行、同考核、同激勵。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負有全面管理責任,負責協調解決本單位安全生產文化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批有關重要文件,保障安全文化建設投入的有效落實。
第六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直接領導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組織并參與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計劃、活動方案、規章制度的編制、審核、落實、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七條 各單位其他分管負責人和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依據職能分工,負責分管范圍的安全文化建設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為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工作計劃、活動方案、規章制度的編制、報批、落實及監督考核等工作。
第九條 各單位全體員工應積極參加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活動,認真學習、掌握安全文化建設相關知識和技能,成為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的參與者、實踐者和傳播者。
第三章 基本要素
第十條 安全承諾
(一)各單位應建立包括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標等在內的安全承諾。
(二)安全承諾應符合下列要求:
1.切合本單位經營特點和管理實際,反映共同安全意愿和決心;
2.明確安全問題在本單位內部有最高優先權;
3.聲明所有與本單位安全有關的重要活動都追求卓越;
4.含義清晰明了,并被全體員工和相關方所知曉和理解。
(三)各單位各級主要負責人應以上率下,對安全承諾作出表率,接受全體員工對履諾實踐的監督。
(四)全體員工應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單位安全承諾機制,并結合自身崗位進行承諾踐諾。
(五)必要時應要求相關供應商、承包商、承租商等相關方提供相應的安全承諾。
第十一條 行為規范和程序
各單位應建立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責任體系,明確各級各崗位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與權限;健全并細化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工作程序,教育全體員工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有效規范各崗位員工生產作業行為。
第十二條 安全行為激勵
各單位應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安全績效評估(考核)體系,建立科學有效的獎罰制度,獎優罰劣,全面強化各崗位員工安全意識,促進安全生產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
在決定實施處罰前,應審慎對待員工的差錯,仔細權衡處罰措施,避免員工因過多關注錯誤本身和處罰措施而隱瞞錯誤。
第十三條 教育培訓
各單位應建立有效的崗位適任資格評估和安全教育培訓制度機制,確保全體員工充分勝任所承擔的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培訓和定期復訓,建立有效的安全學習模式,實現動態發展的安全學習過程,保證安全生產水平和管理能力的持續提升。
第十四條 宣傳與溝通
各單位應健全安全信息宣傳體系,設立安全生產宣傳陣地,綜合利用板報、宣傳欄、微信群、簡報等媒介,宣傳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概念定義、實踐經驗、典型案例等內容。同時,建立良好的安全事項溝通程序,確保本單位與屬地政府監管機構和相關方、本單位內部各類各級員工之間在安全生產方面進行有效溝通,暢通信息渠道。
第十五條 參與機制
各單位應根據自身運營實際,以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召開安全生產會議、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組織安全競賽活動、開展崗位風險隱患自查自糾和教育培訓等活動,讓全體員工和相關方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事務,強化全體員工和相關方安全責任意識,促進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相關方安全責任的有效落實。
第十六條 審核與評估
各單位應參照《全國安全文化建設示范企業評價標準》,對自身安全文化建設情況進行定期的全面審核與評估。審核與評估要實事求是,客觀反應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狀態,著眼安全文化建設各要素的完備性和實效性,找出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針對性地提出改進措施并嚴格落實,保證安全文化建設持續改進。
第十七條 推進與保障
各單位應充分認識安全文化建設的階段性、復雜性和持續改進性,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文化建設的長期規劃和階段性計劃,并保證為安全文化建設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集團安全管理部。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集會會操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學校有必要組織大型集會與專題參觀類活動,必須遵從如下安全管原則:
擬定計劃并報請審批原則; 制訂安全工作預案原則; 做好活動前的安全準備工作原則; 活動中安全防范措施要落實原則 活動事故責任人嚴肅追究原則。
(一)集會、會操等集體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集會、會操應由學校專人負責統一指揮,保證集會、做操的紀律。
2、學校集會、出操應以班為單位,進出教室或經過通道時不要擁擠,不得催促學生快跑,要有教師負責疏散管理,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生。
3、學校集會、出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的發生。
4、學校領導及安全領導小組必須實行全過程監控,以防意外事故發生。
(二)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組織師生外出活動(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公益活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的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長審閱簽字同意后方可實施。
2、組織到外地或較遠活動的需經市教體局分管安全副局長審批。
(三)校內公共活動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公共活動場所,實行誰組織活動,誰負責安全工作的原則。
2、開展活動時應認真檢查電路安全。新增大功率電器,應征得總務部門同意。總務處應組織電工定期檢查電源開關、插座是否完好,有損壞的應及時修復。
3、開展活動要保持所有通道暢通無阻,開關靈活,便于隨時打開。
4、開展活動要控制人員,不要過分擁擠,要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出得去。
5、大型活動要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突發事件有專人負責指揮疏散撤離。
第3篇 安全危害因素識別與風險評價管理制度
1、目的:
為明確公司施工范圍內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控制內容和要求,提出安全危險因素的評價方法,確保安全重要危險因素有效的識別和評價,以達到安全第一,預防環境污染,保護人身健康的目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鍋爐安裝改造和壓力管道安裝項目工程施工(以下簡稱項目工程施工)范圍內的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評價和重要危險因素的控制管理。
3、安全危險因素識別與控制的內容
——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可能對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安全危險因素;
——物資、設備的采購、接受、驗收、保管和發放過程中,可能對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安全危險因素;
——施工、生活暫設和物資的存放及使用過程中,可能對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安全危險因素;
——項目工程施工范圍內可能對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相關方的安全危險因素;
4、安全危險因素識別與控制的類型
本公司在項目工程施工過程中,對以下類型的安全危險因素實施識別與控制:
——有毒有害物質;
——火災、爆炸;
——電擊、觸電及電弧輻射燒傷;
——物體和人員的高處墜落;
——吊裝設備或吊裝物的跌落損壞;
——腳手架或構筑物的跨塌;
——高溫、高壓等異常環境;
——粉塵及煙塵;
——塌方;
——交通事故;
—— 射線及輻射;
——噪聲;
——固體廢棄物;
——化學危險物品;
——廢氣(汽)和廢液排放;
——油品泄漏及滲透;
——機械傷害;
——能源消耗;
——其它安全危險因素。
5、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與控制管理
(1)識別安全危險因素的時間
——首次實施安全管理體系時;
——安全目標或指標變更或修改時;
——安全計劃書或安全管理方案制訂或修改時;
——現行安全法律法規或其它安全要求發生變化時;
——施工作業的內容或施工作業的環境發生變化時;
——相關方的安全管理條件或管理要求發生變化時;
——安全管理體系審核后,需重新進行安全危險因素識別時。
(2)識別安全危險因素應遵循的原則
1)對安全危險因素進行以下三種時態下的識別:
——過去曾經發生過,而且對當前的安全管理仍存在影響的識別;
——目前正在對安全管理產生影響的識別;
——到目前尚未發生過,但可預料到將來可能發生,并對安全管理會產生影響的識別。
2)對安全危險因素進行以下三種狀態的識別:
——正常施工狀態下可預期發生的情況的識別;
——非正常施工狀態下可預期發生的情況的識別;
——人為過失或自然災害狀態下施工不可預期發生的情況的識別。
6、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與風險評價
(1)施工活動分析和安全危險因素調查
本公司安全危險因素的識別工作,由施工經理負責組織質量安全科和技術科,根據施工作業實際情況,結合以往的施工經驗,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進行項目工程施工作業活動分析和安全危險因素調查、收集和記錄,填寫《安全工作危害分析記錄表》;
(2)安全危險因素的風險評價
1)將某項目工程的全過程存在的危害按工序逐一列出,對危害發生的嚴重性和可能性作出評估,并計算其風險值,然后,根據風險值提出控制風險的方法,最后列出經過風險控制后的剩余危險。
r=l×s
式中:——r:風險值;
——l: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s:發生事故后的嚴重性。
第4篇 燒結廠危險化學品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保障在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健康和安全,防止環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和處置。
3 職責
3.1安全監督科是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和回收處理。
3.2倉庫負責保管。
3.3技術科負責對危險化學品的技術指導。
3.4各生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的危害與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杜絕或降低危險化學品在保管、貯存和使用管理過程中對員工健康的威脅及對環境的污染。
4 工作程序
4.1??? 危險化學品管理的基本要求
4.1.1? 危險品指《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2005)和《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12)中規定的物品,對其實施分類管理。
4.1.2? 對危險品要按其性質危險程度、儲存數量、工藝條件特殊性及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等,按有關規定劃定危險等級,分類登記造冊,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實施管理。
4.1.3? 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控制和管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經營和運輸的地點、區域和線路,以及危險品的使用范圍。
4.1.4? 對危險品的管理和操作人員要嚴格考核,配備技術等級高、有實際經驗、責任心強的人,經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崗,同時要登記造冊、建立安全檔案。
4.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使用
4.2.1?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監測、報警、降溫、防潮、避雷、防靜電、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
4.2.2?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壓力容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并定期進行維護和檢驗,使用前后,必須檢查,防止火災、爆炸、中毒等事故發生。
4.2.3? 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和用具。
4.2.4?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4.2.5?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必須按照環保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廢水、廢氣和廢渣。
4.2.6? 銷毀處理有易燃、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險的廢棄化學物品,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經安全監督科審批。
4.3?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4.3.1入庫的危險化學品應符合產品標準,收貨保管員應嚴格按《危險貨物包裝標識》(gb190-2009)的規定驗收內外標志、包裝、容器等,并做到賬、貨、卡相符。
4.3.2?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設專人管理。
4.3.3庫存危險化學品應根據其化學性質分區、分類、分庫儲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如:氧化劑物質不能與還原劑、有機物同存一庫。滅火方法相抵觸的物質,應嚴格按規定分類儲存。
4.3.4? 庫存危險化學品應保持相應的垛距、墻距、柱距。垛與垛間距不小于0.8m,垛與墻、柱的間距不小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于小1.8m。
4.3.5? 危險物品露天堆場,應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爆炸物質、一般易燃物質、遇水燃燒物質、劇毒物質和濃酸不得露天堆放。
4.3.6? 庫房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排風裝置及必要的避雷設施。
4.3.7? 庫房內電氣設施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一般不準架設臨時線。
4.3.8? 庫區的安全、消防、衛生設施,應根據危險性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泄壓、通風、溫度調節、防潮、防雨等安全措施和器材。
4.3.9? 進入庫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對可能發生的火花、靜電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帶有鐵輪的車輛進入庫區。
4.3.10?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管理和監督工作;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
4.3.11 倉庫保管員和安全員應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質量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安全環保科和相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解決。
4.3.12? 庫房必須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如來人登記,危險化學品驗收、保管、領用,庫房、庫區的禁火、動火管理制度和記錄。特別是爆炸物質、劇毒物質和放射物質,應采取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雙鎖、雙人運輸和雙人使用的“五雙制”。
4.4? 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和裝卸
4.4.1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執行國家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對不符合規定的,發貨人不得托運,運輸部門不得承運。
4.4.2?? 運輸裝卸危險品,應遵守下列規定:
4.4.2.1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4.4.2.2? 碰撞互相接觸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物品,以及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物品,不得混裝。
4.4.2.3? 不得客貨混載,禁止無關人員搭車。
4.4.2.4 遇熱、遇潮容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品,在裝運時應當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4.5 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置
4.5.1各部門處置產生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包括危險化學品、貯存容器等,應上報生產科備案。
4.5.2安全監督科根據危險廢棄物的特性,進行鑒別、分析,確定安全的處置措施。
4.5.3處置危險廢棄物時,車間、生產科以及接收處置廢棄的車間必須做好危險廢棄物處置登記表。
4.5.4燒結廠不能處理或暫時不處理的危險廢棄物,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安全監督科負責監督指導。
4.5.5堆存的危險廢棄物應有醒目的“危險廢物”標示,并注明危險廢物的特性,危害性。
4.6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4.6.1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4.6.2綜合辦公室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及廢棄物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第5篇 安全風險評價和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識別企業在生產(管理)、服務、活動過程中能夠控制與可能施加影響的危害,評價和確定一級風險、二級風險和重大風險,以確定一般危害和重大危害,作為制定安全標準化目標的基礎與依據,并進行有效控制。
2.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3.內容
3.1評價組織及職責
(1) 本公司成立風險評價小組
組長為本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副組長為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和安全辦主任,成員為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安全辦成員。
(2)職責
組長:直接負責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制定風險評價程序;審批《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副組長:協助組長做好風險評價工作。負責風險評價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組織進行風險評價定期評審;
成員:對各單位上報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確定公司的重大危害和重大風險并編制《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和重大隱患項目治理方案;負責相關方風險評價和風險控制。
3.2風險管理
(1) 危害識別
1)在進行危害識別時,應充分考慮:
①火災和爆炸;一切可能造成時間或事故的活動或行為
②沖擊與撞擊;物體打擊,高處墜落,機械傷害;
③中毒、窒息、觸電及輻射(電磁輻射、同位素輻射);
④暴露于化學性危害因素和物理性危害因素的工作環境;
⑤人機工程因素(比如工作環境條件或位置的舒適度、重復性工作、 照明不足等);
⑥設備的腐蝕、焊接缺陷等;
⑦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⑧可能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活動、過程、產品和服務:包括水、氣、聲、渣、廢物等污染物排放或處置以及能源、資源和原材料的消耗。
2)同時還應考慮:
①人員、原材料、機械設備與作業環境;
②直接與間接危險;
③三種狀態:正常、異常及緊急狀態;
④三種時態:過去、現在及將來。
(2)人的不安全行為:
違反安全規則或安全常識,使事故有可能發生的行類別: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成品、材料、工具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清掃等)。
10)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11)不使用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或用具。
12)不安全裝束。
13)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處理錯誤等。
(3)物的不安全狀態:
使事故可能發生的不安全物體條件或物質條件(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生產場地環境不良。)
1)物質:火災、爆炸性物質;毒性物質;
2)物體: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4)有害作業環境:
1)作業場所缺陷:間距不足;信號、標志沒有或不當;物體堆放不當。
2)作業環境因素缺陷:采光不良或有害;通風不良或缺氧;溫度過高或過低;濕度不當;外部噪聲;風、雷電、洪水、野獸等自然危害。
(5)安全管理缺陷:
1)設計、 監測方面缺陷或事故(件)糾正措施不當;(人機工效學);
2)人員控制管理缺陷:教育培訓不足;雇用不當或缺乏檢查 ;超負荷;禁忌作業等;
3)工藝過程、作業程序缺陷;
4)相關方管理缺陷。
3.3危害識別的范圍
(1)規劃、設計和建設、投產、運行等階段;
(2)常規和異常活動;
(3)事故及潛在的緊急情況;
(4)所有進入作業場所的人員的活動;
(5)原材料、產品的運輸和使用過程;
(6)作業場所的設施、設備、車輛、安全防護用品;
(7)人為因素,包括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8)丟棄、廢棄、拆除與處置;
(9)氣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等;
(10)后期服務活動。
3.4危害識別的方法
危害識別以事先分析為主的思想為指導,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安全檢查表(scl)、現場觀察法等多種方法,可單獨或聯合使用。
(1)工作危害分析法(jha):從作業活動清單中選定一項作業活動,將作業活動分解為若干個相連的工作步驟,識別每個工作步驟的潛在危害因素,然后通過風險評價,判定風險等級,制定控制措施。
(2)安全檢查表(scl):安全檢查表分析方法是一種經驗的分析方法,是分析人員針對擬分析的對象列出一些項目,識別與一般工藝和操作有關的已知類型的危害、設計缺陷以及事故隱患,查出各層次的不安全因素,然后確定檢查項目。再以提問的方式把檢查項目按系統的組成順序編制成表,以便進行檢查或評審。
(3)現場觀察法:由專家和咨詢師組成現場調查組,通過現場實地觀察、詢問、交談,從而快速識別出部門的環境因素;
3.5危害識別的步驟
(1)安全辦負責設計危害識別所用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表格,發至各部門;
(2)各部門負責組織人員,從本部門班組的活動、產品和服務中識別出具有或可能具有危害,填寫《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批后,報送安全辦;
(3)安全辦對各部門識別出來的危害進行整理、匯總、分類,分類形式可按不同的危害分類;
(4)安全辦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經風險評價小組討論后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3.6風險評價
(1)風險評價范圍
1)生產經營活動;
2)生產裝置;
3)儲存設施;
4)檢維修作業;
5)新改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工程;
6)拆遷工程;
7)后期服務活動。
(2)評價準則的依據
1)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要求;
2)行業的設計規范、技術標準;
3)企業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合同規定;
5)企業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3)評價準則
采用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和后果的嚴重性s及風險度r進行,r=l×s
1)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參照表1來制定
表1??????? 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判斷準則
等級
標?? 準
5
在現場沒有采取防范、監測、保護、控制措施,或危害的發生不能被發現(沒有監測系統),或在正常情況下經常發生此類事故或事件。
4
危害的發生不容易被發現,現場沒有檢測系統,也未作過任何監測,或在現場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執行或控制措施不當,或危害常發生或在預期情況下發生。
3
沒有保護措施(如沒有保護防裝置、沒有個人防護用品等),或未嚴格按操作程序執行,或危害的發生容易被發現(現場有監測系統),或曾經作過監測,或過去曾經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或在異常情況下發生類似事故或事件。
2
危害一旦發生能及時發現,并定期進行監測,或現場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執行,或過去偶爾發生危險事故或事件。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監測、保護措施,或員工安全衛生意識相當高,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極不可能發生事故或事件。
2)事件發生后果的嚴重性s參照表2來制定
表2???????? 事件后果嚴重性s判別準則
等級
法律、法規
及其他要求
人
財產
(萬元)
停工
環境污染、資源消耗
本公司
形象
5
違反法律、法規和標準
死亡
>;50
部分裝置(>;2套)或設備停工
大規模、
本公司外
重大國際、國內影響
4
潛在違反法規和標準
喪失勞動能力
>;25
2套裝置停工、或設備停工
本公司內嚴重污染
行業內、集團本公司內
3
不符合本公司的安全方針、制度、規定等
截肢、骨折、聽力喪失、慢性病
>;10
1套裝置停工或設備
本公司范圍內中等污染
地區影響
2
不符合本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規定
輕微受傷、間歇不舒適
<10
受影響不大,幾乎不停工
裝置范圍污染
本公司及周邊范圍
1
完全符合
無傷亡
無損失
沒有停工
沒有污染
形象沒有受損
3)風險的等級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和實施期限參照表3來制定
表3????????? 風險等級判定準則及控制措施
風險度r
等級
應采取的行動/控制措施
實施期限
20-25
巨大風險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繼續作業,對改進措施進行評估
立刻
15-16
重大風險
采取緊急措施降低風險,建立運行控制程序,定期檢查、測量及評估。
立即或近期整改
9-12
中等
可考慮建立目標、建立操作規程,加強培訓及溝通
2年內治理
4-8
可容忍
可考慮建立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但需定期檢查
有條件、有經費時治理
<4
輕微或可忽略的風險
無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記錄
(4)風險等級的確定
1)在進行風險評價時,應從影響人、財產和環境等三方面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分析,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①火災和爆炸;
②沖擊和撞擊;
③中毒、窒息和觸電;
④有毒有害物料、氣體的泄漏;
⑤其他化學、物理性危害因素;
⑥人機工程因素;
⑦設備的腐蝕、缺陷;
⑧對環境的可能影響等。
2)在確定重大風險時,應考慮:
①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②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嚴重性;
③企業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3)按風險度r=可能性l×嚴重性s,計算出風險值。
風險值r≤8的確定為一級風險;
風險值r在9~12的確定為二級風險;
風險值r在15~16的確定為三級風險;
風險值r在20~25的確定為重大風險。
3.7危害的分級管理
(1)危害管理分為二級:
對判定為一級風險和二級風險的危害,作為一般危害,由其所在單位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進行控制管理;
對判定為三級風險和重大風險的危害,由其所在單位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報公司安全辦備案,安全辦負責對各單位上報的控制措施進行整理、匯總,形成本公司《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報本公司評審小組組長批準。并將批準后的本公司《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反饋到各單位。
(2)對確定為重大風險的應制定《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重大風險及控制措施清單
序號
危害
潛在事件及后果
風險等級
部門、裝置、工藝、設備
改進措施
操作、技術人力資源需求限制
評估
負責人
備注
1
2
(3)對確定為重大隱患的項目的風險,本公司應制定隱患治理方案,明確責任人、責任部門、技術方法、資源、時間表,并定期對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確保隱患治理方案的有效實施。重大隱患項目治理結束后,有關部門應進行驗收,形成報告。
本公司對重大隱患的項目應建立檔案,對項目的立項、治理、竣工驗收等過程進行管理。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評價報告與技術結論;評審意見;隱患治理方案,包括資金概預算情況等;治理時間表和責任人;竣工驗收報告。
3.8風險的控制
(1)本公司應根據風險評價的結果及經營運行情況等,確定優先控制的順序,采取措施消減風險,將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預防事故的發生。
本公司在選擇風險控制措施時,應該先考慮消除危害,再考慮抑制危害,修訂或制定操作規程,最后采用減少暴露的措施控制風險;同時還應考慮: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控制措施的先進性和安全性、控制措施的經濟合理性及企業的經營運行情況、可靠的技術保障和服務。
(2)控制措施的選擇應包括:
1)工程技術措施,實現本質安全;
2)管理措施,規范安全管理;
3)教育措施,提高從業人員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
4)個體防護措施,減少職業危害。
3.9風險信息更新
本公司應不斷地組織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風險和隱患。應定期評審或檢查風險控制結果。
(1)識別、評價的時機
1)對于常規的活動每隔一年應組織一次危害識別和風險評價。
2)對于非常規性(如拆除、新改擴建設項目、檢維修項目、開停車、較重要的隱患治理項目和較重要的工藝變更、設備變更項目等)的危險性較大的活動,在活動開始之前進行危害識別風險評價,在此基礎上編制實施方案(施工方案、施工組織設計等),并經有關領導嚴格審批。如果有發生嚴重事故可能的作業活動,還應制定應急措施、編寫應急預案,并且要在活動或施工之前進行演練。
3)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應及時進行風險評價:
1)新的或變更的法律法規或其他要求;
2)操作變化或工藝改變;
3)新建、改建、擴建、技改項目;
4)有對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認識;
5)組織機構發生大的調整。
(2)危害(風險)的更新按以下原則進行:
1)各部門將更新的《工作危害分析(jha)記錄表》和《安全檢查(scl)分析記錄表》交所在部門領導審核后,交本公司安全辦。安全辦負責組織人員(或評價小組)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判定,修改后發放至各相關部門。
2)安全辦、對口部門分別保存危害更新所產生的記錄。
第6篇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檢查制度
1、分管民爆物品的領導,負責組織本礦民爆物品安全檢查工作。
2、檢查各項規章制度是否落實,有無隱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復查情況、隱患是否落實。
3、檢查庫房門窗、門鎖是否牢固堅實,庫區內的避雷、照明、通風、消防、監控等設施是否齊全有效。
4、檢查民爆器材,帳物是否相符,發放手續是否健全。
5、檢查“四大員”是否持證上崗,能否堅守崗位和認真負責地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6、檢查主管領導對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視,是否列入議事日程,對存在的問題,是否及時研究、檢查和整改。
第7篇 液氯充裝安全管理制度
1崗位目的
將液氯貯槽的液氯按照工藝操作要求進行液氯鋼瓶充裝。并負責轄區范圍內的設備、管線、閥門的正常維護保養。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液氯包裝崗位
3主要設備
3.1液氯鋼瓶
現在使用的液氯鋼瓶主要1噸裝的大瓶。瓶體是薄壁焊接壓力容器。它的結構包括瓶體、針形閥、導管、易熔塞及保護罩等,每個鋼瓶上有兩個針形閥(即瓶嘴),還有三個熔化溫為64-68℃堵頭。合金塞的作用在于當鋼瓶溫度升高到64℃以上而出現超壓時,它自行熔化并泄漏出氯氣,從而降低瓶內壓力,保護鋼瓶不致爆炸。但是合金塞在低于 64℃條件下,對其它原因造成的超壓是不起保護作用的。因此不能認為合金塞就是安全閥,而產生麻痹思想。
液氯鋼瓶
3.2納氏泵
納氏泵是一種液環式氣體壓縮機,它的外殼略似橢圓形,內有一旋轉葉輪,殼體內貯存有適量的液體(當氯氣壓縮時用濃硫酸),葉輪旋轉時,其葉輪帶動此液體一運動,由于離心力的作用,液體被抽向殼壁形成橢圓形液環。由于在運動中上的液體量是相同的,所以在橢圓的長軸兩端有兩個較短軸方向大的月牙形空間。在葉輪旋轉一周時,葉輪每個間隔中的液體輪流地趨向和離開葉輪的中心,液體的運動情況就仿佛許多液體活塞,在橢圓長軸方向,使氣體容積增大,作為氣體吸入的地方,面在短軸方向,由于氣體體積縮小,氣體被壓縮并排去。氣體的吸入與壓出通道是指在殼體及不運動的部分。
由于液體在泵內旋轉摩擦會產生熱,氣體的壓縮也將機械能變為熱能,液體在氣體的壓力過程中部分地被帶至出口通道隨氣
體壓出,所以壓出的氣體及液體的混合物需要在氣液分離器中分離,作為需要重復使用的液體(硫酸)則需要通過冷卻后返回吸入口。
在納氏泵中,要求硫酸的濃度在93%以上,以減少泵在高溫下腐蝕。由于氯氣中還含有少量的水分,在泵內部分地被硫酸吸收,所以硫酸的濃度會降低,需要經常地用98%的濃硫酸去替代被稀釋的硫酸。
3.3液氯液下泵
3.3.1液氯輸入量:10m3/h
3.3.2輸出壓力:1.4mpa
3.3.3揚程:65m
3.3.4電機功率:15kw
3.3.5液氯最低液位:≥300mm
3.3.6密封 n2壓力:≥0.3mpa
3.4液氯貯槽
3.4.1容積:
3.4.2充裝重量:kg
3.4.3公稱直徑:
49.7m3
50000
2600mm
3.4.4總
長:
9828mm
3.4.5工作壓力:
3.4.6工作溫度:
3.4.7安全閥起跳壓力:
3.4.8材質:
3.4.9水壓試驗:
3.4.10氮氣氣密性試驗:
2.5mpa
-30±5℃
1.1mpa
16mndr
3.0mpa
2.0mpa
4
工藝指標要點
4.1液氯液下泵壓力
1.0mpa
4.2鋼瓶充裝重量
1噸
充裝系數:
4.3鋼瓶抽負壓:
4.4廢氣納氏泵入口負壓:
4.5廢氣納氏泵出口(分配臺)壓力:
990-1000kg
≤1.25kg/l
-0.005mpa
-0.015±0.005mpa
0mpa(用廢氣拉走)
4.6鋼瓶空瓶重量
1.0噸
-2-
0.44噸左右
4.7鋼瓶定期檢驗期限
4.8氣瓶水壓試驗壓力
4.9瓶內最高溫度:
4.10液氯中間槽液位:
4.11排污吸收堿液濃度:
4.12鋼瓶充裝壓力:
2年
3.0mpa
≤60℃
≤80%
12%
0.78~1.08mpa(表壓)
5
操作要點
5.1工藝流程簡述
來自液氯貯槽 v-20503a/b/c的液氯經過自流入液氯中間槽 v-20504a/b,液氯中間槽內的液氯經液氯液下泵 p-20501a/b,供包裝使用。
將經過專人檢查合格的鋼瓶,由行車吊往磅稱上,使液氯鋼瓶的上下充裝嘴的連線與地面保持平行,準確稱量鋼瓶的重量并認真記錄。再將液氯鋼瓶上、下瓶嘴分別與廢氣吸收管線、液氯充裝管線通過瓶卡與鋼瓶相接,依次打開廢氣吸收閥門、液氯鋼瓶入口上瓶嘴針形閥,抽去鋼瓶內壓及剩余的氯氣,當鋼瓶內壓抽到-0.010±0.005mpa時,關閉廢氣吸收閥門,打開液氯貯槽去液氯中間槽的閥門,控制液氯中間槽液位在80%以下,然后啟動液氯液下泵,打開液氯充裝閥門,控制液氯液下泵壓力在1.0~1.5mpa之間(實際1.2左右),進行液氯充裝,將
1.0噸的鋼瓶充裝凈重99%~100%:
1000-10kg,充裝完畢后,依次關閉液
氯充裝閥門、液氯鋼瓶入口針形閥,經過復稱,作記錄后,并將充滿的鋼瓶用行車吊往重鋼瓶區存放。
在包裝步驟開始及結束過程中,產生于原充裝鋼瓶內及充裝管線內的殘存氯氣,通過由氯氣緩沖罐、納氏泵、廢氣分配臺組成的廢氣抽出輸送系統送往廢氯處理工序處理。
5.2液氯包裝的安全技術要求
5.2.1液氯鋼瓶在充裝前必須認真檢查。
a瓶色為草綠色,用白色噴上“液氯”字樣。
b瓶上應有兩個防震圈、安全閥(易熔塞),瓶閥上有中心由巴氏合金澆成的小保險螺絲。
5.2.2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妥善處理;否則嚴禁充裝。
a漆色,字樣和所裝氣體不符合規定的,或漆色,字樣不易辯認的。
b安全附件不全,損壞或不符合的。
c未判明裝過何種氣體或瓶內無余氣的。
-3-
d鋼印標記不全或不能識別的。
e鋼瓶每2年要進行試壓及技術檢查一次,過期未檢查的。
f外觀有缺陷不能保證安全的。
g檢驗后的首次充裝未經臵換或抽空的氣瓶沾有油脂的
5.2.3液氯鋼瓶在充裝時要注意
a氣瓶充裝后經3小時壓力不得大于其設計壓力(3mpa):cl2充裝系數不得大于1.25kg/l。
b嚴禁超裝。
c磅稱準確度應保持在1000-1kg之內。
5.2.4空瓶稱重
a稱重前磅稱校正零位,鋼瓶稱重要求精確到1kg。
b充裝量為500kg的鋼瓶,空瓶重量應為230-280kg,包括瓶閥,金屬堵、防震圈在內,余氣量應小于50kg,如大于50kg,并且分析氯氣純度在95%以上者,返回使用。
c充裝量為1000kg的鋼瓶,空瓶重量是440-520kg,余氯量應小于80kg,若大于80kg,并且查證氯氣純度在95%以上者,返回使用。
d新瓶一定要用實際重量值作為瓶重。
5.2.5鋼瓶余氣分析
a余氣純度分析按分析規程進行。
b瓶內余氣分析純度在95%以上者可送去包裝。
c瓶內余氣分析純度在95%以下者應清洗鋼瓶。
d若發現鋼瓶進水,報請生產技術科處理。
e若發現化學介質倒灌,必須申報生產技術科處理。
5.2.6試壓及試壓操作
為了保證鋼瓶在使用中的安全,《氣瓶安全監察規程》中規定鋼瓶每兩年檢驗一次。
檢驗的操作步驟如下:
5.2.6.1清洗試壓操作:
(1)抽空余氯
a將需清洗、試壓的鋼瓶,外觀檢查合格后,將瓶內余氯用真空泵抽空除氯,必須為負壓才能清洗。
b余氯超過50kg以上的,不預抽空,應另行處理。
c瓶內進水或有其他化學介質倒灌等異常情況,嚴禁抽空除氯。
(2)堿液除氯
a鋼瓶內抽成真空后,關閉抽空閥卸下紫銅管,利用抽余氯的真空往瓶內加堿性水(每瓶大約加堿250克),加滿為止。
b浸泡24小時,放掉堿水用清水把瓶內沖洗干凈。
(3)水壓試驗
a試驗環境氣溫和試驗用水溫度保持在50-35℃。
b鋼瓶加滿水后,在試壓前停留4-5小時,排除瓶內殘留氣體,試壓用的計量瓶同時加滿水。
c試壓系統不得滲漏和存留氣體。
d試壓前首先檢查壓力表是否準確完好,試壓泵上的壓力表兩只,且級別不低于1.5級,壓力表的檢驗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e試壓時開啟試壓泵,應先開至設計壓力1.96mpa,然后緩慢卸水(表壓為零)反復數次,以排除水中空氣。
f再將計量箱內的水的液面調至0m處,然后關閉好卸水閥。
g再緩慢升壓,如無滲漏現象繼續開壓,升至試驗壓力2.94mpa(相當于30kgf/cm2),然后保持1-2分鐘,對鋼瓶全面檢查。
5.2.6.2檢查內容:
a鋼瓶表面滲漏情況(視壓力表有無變化)
b鋼瓶變形情況,有無鼓泡膨脹現象。
c檢查鋼瓶的各處焊縫。
鋼瓶檢查后,應記下記量瓶內水的液面讀數(總壓入水量),2分鐘后,表壓不變
打開卸水閥使水緩慢降壓卸水,使水回到計量瓶內,降至壓力表讀數為零,并準確記錄計量瓶內的液面讀數(亳升數)。
5.2.6.3嚴禁連續對同一鋼瓶重做超壓試驗。
5.2.6.4清洗、干燥
a拆下尾部安全堵,接管加水,排除試壓水,繼續沖洗,注意出水無色透明為止。
b排除沖洗水,拆卸全部閥門、堵頭、將鋼瓶倒臵,出水口向地面將瓶內水放盡,再通蒸汽,如此反復洗蒸至瓶內出水無色透明為止。
c用蒸汽加熱,將瓶內水份蒸干,加熱程度以用手摸瓶底有明顯燙手感,方可關蒸汽。干燥溫度≥60℃。
d鋼瓶干燥以后,用壓縮空氣吹掃瓶內雜質。
5.2.6.5鋼瓶內檢
a用220v/6.3v低壓防爆行燈伸入瓶內檢查,腐蝕情況,有關溝痕、凹狀、渣子等,若有渣子等需要重新清洗與干燥。
b檢查各絲口有無損壞,若有必須檢修或更換新的。
c裝上閥門,安全堵如有損壞的應更換新閥門及安全堵。
d準確稱量干燥后的鋼瓶重量(不包括鋼瓶附件)記錄讀數。稱重后在規定的位臵上打上鋼印(鋼印必須明顯清晰)寫上檢驗日期及瓶重,還用白油漆在瓶尾部寫上檢驗日期編號及單位和瓶重。
5.2.6.6氣密性試驗
經檢驗試壓合格的鋼瓶,首次充裝時作氣密性試驗,氣密性試驗采用化學方法,用濃氨作檢驗試劑,用棉紗沾氨水檢驗鋼瓶,如發現有白色煙霧產生時,應及時查明原因處理或報廢。
5.2.6.7測厚度
測厚用測厚儀,凡需測厚的鋼瓶,申報生產技術科處理。
6生產調節,不正常現象處理及事故處理
6.1氣瓶使用年限雖在12年以內,若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嚴重腐蝕或損傷的應提前測厚檢驗。
6.2氣瓶無余壓呈負壓的應查證有無物料倒灌,若發現瓶內進入其它化學介質,必須進行清瓶處理,并申報生產技術科。
6.3氣瓶非本單位檢驗的鋼瓶未得到制造及使用單位的技術鑒定的,申報生產技術科。
6.4凡經檢驗,降壓或報廢的氣瓶應打上鋼印負責處理。
6.5報廢處理
a嚴格執行國家勞動總局和我公司關于液氯鋼瓶充裝、貯存、運輸及檢驗試壓的具體規定,經檢驗不合格的氣瓶堅決報廢,不能繼續使用。
b試壓不合格的應預報廢。
c報廢的鋼瓶要進行破壞性處理。
7
設備開停及倒換
接到調度開車通知需通知廢氯氣處理崗位準備接收廢氯。
7.1開啟廢氯輸送泵(納式泵)p-0902a/b。
7.1.1打開廢氯輸送泵(納式泵)循環酸冷卻器 e-0902的冷卻水進、出口閥。
7.1.2.打開氣液分離器 v-0907的出口閥、納式泵平?閥。
7.1.3啟動納式泵電源按鈕。
7.1.4打開納式泵硫酸加酸口閥,冷卻器硫酸回流閥,視硫酸冷卻器回酸平穩,硫酸分離器液位在視鏡1/2處時,關閉硫酸加入閥。
7.1.5打開液氯包裝廢氣去廢氣緩沖罐 v-0905的入口閥、打開酸霧分離器 v-0908去廢氯處理的出口閥。
7.1.6逐漸打開納式泵廢氣入口閥、并同逐漸關閉納式泵壓力平衡閥。
7.1.7調節氯氣壓力平?閥的開度,控制納式泵入口壓力在-0.015±0.005mpa。
7.2給液氯中間槽 v-0903a/b加液氯(原始開車步驟)
7.2.1打開液氯中間槽去廢氣緩沖罐的閥。
7.2.2打開液氯中間槽氮氣臵換閥門,控制氮氣流量適中。
7.2.3將液氯中間槽內的氣體臵換5分鐘左右后,關閉臵換廢氣出口閥、氮氣入口閥。
7.2.4打開液氯貯槽 v-0902a/b/c去液氯中間槽的過液閥門,液氯中間槽液氯入口閥門。
7.2.5打開臵換廢氣出口閥約1分鐘后,迅速關閉該閥,如此2-3次使液氯中間槽槽內的氮氣臵換干凈。
7.2.6控制液氯中間槽的液位在80%以下,關閉液氯貯槽下的過液閥、液氯中間槽入口閥。
7.3啟動液氯液下泵(液氯液下泵原始開車步驟)
7.3.1打開液下泵軸承油箱注油排氣帽,油杯密封帽,給軸承箱內加油,控制注入的油量使油杯的油位保持在1/2以上。
7.3.2打開液下泵軸封氮氣出口閥(即入口閥)。
7.3.3打開液下泵停車氣囊的氮氣出口閥。
7.3.4點動啟動電源,檢查泵運轉是否靈活好用。
7.3.5啟動液氯液下泵電源,使電機運轉20分鐘左右,檢查電機運行中有無雜音,電機是否發燙。
7.3.6打開液下泵去包裝的出口閥,控制出口壓力0.78~1.08mpa之間。
7.4液氯充裝
-7-
7.4.1充裝前的準備工作
7.4.1.1被充裝鋼瓶應檢驗合格。
7.4.1.2檢查各閥是否處于關閉狀態,并檢查壓力表及其對接鋼管是否好用。
7.4.1.3檢查防毒面具是否好用,并準備好專用工具,記錄紙等。
7.4.1.4檢查確認磅稱是否準確正常備用。
7.4.1.5檢查納式泵是否正常備用。
7.4.1.6通知廢氯處理崗位開車。
7.4.2充裝前抽除原鋼瓶內剩余氯氣的操作步驟:
7.4.2.1把待充鋼瓶放臵在磅稱上并卸下瓶帽,將兩個瓶閥一上一下放好。
7.4.2.2稱好皮重并記錄
7.4.2.3將液氯進液充裝卡子與液氯鋼瓶下閥相連;將液氯抽氣管與液氯鋼瓶上閥相連。
7.4.2.4先打開抽氯總閥,且順序打開分配臺上各抽氯閥,使液氯總閥至鋼瓶閥和抽氯總閥至鋼瓶下閥之間的管道保持負壓。壓力控制在-0.05mpa。
7.4.2.5關閉抽氯分配臺上的與鋼瓶上閥連接的抽氯閥
7.4.2.6打開液氯貯槽去液氯中間槽閥門
7.4.3充氯操作
7.4.3.1開始充裝時,一邊從氣相管抽瓶內余氣,一邊用液相管充氯臵換后,先關閉抽氯分配臺與鋼瓶上閥連接的抽氯閥,打開液氯分配臺與鋼瓶上連接的液氯閥,然后從鋼瓶兩個口同時充氯。
7.4.3.2充裝開始要觀察(手摸)瓶壁溫度是否正常,并用氨水檢查各接口、瓶閥和易熔合金塞是否漏氣,如果漏氣應停止充裝,待妥善處理后再進行充裝。
7.4.4停車操作
7.4.4.1充裝到規定數量時,應同時關閉鋼瓶上下閥和各個液氯閥。
7.4.4.2打開抽氯管道的抽氯閥,抽除對接管內的存氯至沒有為止。
7.4.4.3卸下對接管,填寫記錄。
7.4.4.4用氨水檢查瓶閥和易熔合金塞處是否泄漏,如無泄漏,帶上瓶帽,卸下氣瓶。
7.4.4.5如不繼續充裝時
a通知液化崗位充裝完畢,關閉液氯去包裝總閥。
b打開廢氣抽除閥,將充裝管線內的液氯抽盡,使管道壓-8-
力控制-0.005mpa。再關閉廢氣抽除閥。
c卸下對接管,填寫好記錄。
7.4.5緊急停車操作
7.4.5.1立即停止充裝,并將鋼瓶的上下閥門關閉。
7.4.5.2如果超裝,應用氯氣泵從鋼瓶出口閥處抽出至規定重量。
7.4.5.3如果泄漏,應立即上緊或用夾具堵漏,如仍不能止漏,應推到堿池處理。
7.4.5.4發現瓶體發熱,立即關閉瓶閥,卸下鋼瓶,打開瓶閥推下堿池內。
7.4.6充裝異常現象及其原因分析和處理辦法
7.4.6.1如果因誤操作砝碼定錯,或?器誤差過大,或皮重不對,使液氯充裝過量,應以抽氯管倒出至規定充裝量。
7.4.6.2如充裝速度過慢,其原因可能是充裝壓力低,或分配臺有堵塞物。處理辦法是提高充裝壓力,或卸下對接管或分配臺用蒸氣吹掃。
7.4.6.3充裝時瓶體發熱,表明瓶內已產生化學反應,立即關閉瓶閥,卸下鋼瓶,打開瓶閥推下堿池內。
7.4.6.4如有氯氣味,說明有泄漏的地方,應立即停止充裝,找出泄漏處,并按規定進行處理。
8
液氯包裝的安全技術要求
8.1嚴禁敲擊、碰撞、推拉。
8.2鋼瓶凍結時,不得用火烤。
8.3氣瓶不得靠近熱源。
8.4不能有電磁起重機搬運。
8.5不能在日光下曝曬,重瓶堆放時不能超過兩層。
8.6瓶內必須留有余壓。
第8篇 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一、 總 則
1.1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行業標準》sy/t5858-2004《石油工業動火作業安全規程》制定本制度。
1.2 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說明動火作業范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范措施。
1.3 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員簽字認可方持續有效。二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天,三級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天。
二、管理辦法
2.1 根據火災爆炸危險程度及影響范圍分,廠內動火分為三級:
2.1.1 一級動火: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或開、停工過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進行的動火作業;
2.1.2 二級動火:經認真吹掃處理并經化驗分析合格,停工檢修的生產裝置,系統管網。從易燃易爆及有毒裝置、系統上拆除,且運到安全地點,經吹掃處理且化驗合格的容器、管線;倉庫、車庫;
2.1.3 三級動火:在生產區域內,除一、二級動火以外的臨時動火均為三級動火。
2.2 動火方案的規定:
2.2.1 在進行動火作業前,要對動火項目進行風險識別和環境因素識別,識別項目和內容要全面;
2.2.2 在一、二級動火作業前,要制定動火方案。動火方案要詳細、具體、有針對性,其中包括:置換、吹掃方案、盲板表、盲板圖、各項安全措施等。動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組織工藝、設備、安全管理人員進行會審,并簽字確認后,報送公司主管生產、技術、安全部門及公司主管領導進行審核、批準;
2.2.3 動火方案實施時,公司有關部門、施工單位及審批部門要在動火作業前、按《動火作業檢查表》對動火的各項安全措施進行逐一檢查、確認。以上各項工作完成后,方可辦理《工業動火票》,進行動火作業。
2.3 工業動火的審批程序及權限:
2.3.1 一級動火前,必須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車間、動火作業單位有關技術、設備、安全人員深入現場調查、協商,按動火方案落實措施,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并填寫用火票后,報安全質量與生產運行部審批;
2.3.2 二級動火前,由本公司負責組織有關人員進行現場調查、協商,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填寫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批準;
2.3.3 三級動火前,由本廠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現場調查,按方案落實動火措施,由車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
2.4 動火人職責:
2.4.1 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2.4.2 動火人必須持用火票作業;
2.4.3 按用火票上規定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2.4.4 動火前,應確認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 按規定擺放動火設備,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
2.4.6 熟悉應急預案,掌握應急處理方法;
2.4.7 執行“四不動火”即無動火票、無動火監護人或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預防措施不落實、與用火票內容不符的動火。
2.5 動火監護人職責:
2.5.1 動火監護人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2.5.2 了解動火區域和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設備狀況,能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護器具;
2.5.3 動火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并能指揮處理異常情況;
2.5.4 動火監護人必須持用火票;
2.5.5 逐項落實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實有權停止作業;
2.5.6 動火過程中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及時采取措施;
2.5.7 動火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2.6 動火作業要求: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是能拆下來的必須拆下來移到安全地點動火,節假日非生產必須,一律禁止動火,非動火不可的,必須提前通知有關人員。
2.7 動火作業隔離要求:
2.7.1 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并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后,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取樣時間與動火時間間隔超過1小時,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2.7.2 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2.7.3 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米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2.7.4 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
2.7.5 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于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采取圍隔作業并控制火花飛濺。
2.8 動火作業氣體測試要求:
2.8.1 凡需動火的儲罐、容器、工藝管線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根據實際情況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濃度檢測分析;
2.8.2 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為0 lel%時方可動火。若采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2.8.3 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2.9 動火作業進入有限空間要求:
2.9.1 進入設備、設施及容器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復查,測試合格后方可入內;
2.9.2 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2.9.3 有專人監護。
2.10 高處動火作業要求:
2.10.1 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臺,并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
2.10.2 在架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2.10.3 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2.11 動火作業動土作業要求:
2.11.1 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2.11.2 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有員逃生;
2.11.3 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2.12 其它要求:
2.12.1 動火作業時應將塔、罐、容器、機泵等設備、工藝管線內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質吹掃置換,化驗合格并加盲板與裝置隔絕;
2.12.2 進設備內動火,必須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高空作業必須符合高空作業安全要求;
2.12.3 遇有6級以上大風(含6級)不準動火,特殊情況必須動火時要進行圍隔并控制火花飛濺;
2.12.4 用火票是動火依據,不得涂改,由作業人員本人簽字不得代簽,由相關人員保存一年;
2.12.5 動火現場5米以內應無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離、無積水、無障礙物,便于在緊急情況下施工人員迅速撤離;
2.12.6 四不動火即無用火票不動火、無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動火作業與動火審批報告內容不符不動火;
2.12.7 在輕烴分餾裝置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外來單位,必須按動火等級報請安全質量環保部批準后,方可動火;
2.12.8 用火票的各項內容必須填寫齊全,缺項或項目填寫不符合要求,該用火票無效。
三、 附 則
3.1 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3.2 本制度由生產辦負責解釋。
3.3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儲氣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非儲氣罐區運行管理人員嚴禁進入罐區,必須進入時需經領導批準,在運行管理人員的陪同下方準進入,不得隨意動用任何設備。
2、儲氣罐區的運行管理人員須經過業務培訓,考試合格,熟悉罐區各種設備的構造性能及使用要求后方準進行操作,否則不準單獨值班。
3、儲氣罐區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經常清理雜草、物。
4、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監守崗位。每次運行檢查后都要詳細記錄貯罐液位、壓力及閥門開啟狀況、運行中發生的問題和處理結果。貯罐進液時要隨時檢查液位和壓力變化。值班人員沒有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離開。
5、儲氣罐區嚴禁煙火,任何人不得攜帶火種,穿帶進入罐區。運行人員應穿防靜電工作服和導靜電鞋。
6、檢修人員進入儲氣罐區檢修時,應事先通知運行管理人員。檢修作業中,需開關閥門時應由運行管理人員操作,檢修后通知運行人員把閥門恢復到正常位置,方準離開作業現場。
7、儲氣罐區不準隨意動火檢修,必須動火時,要按規定辦理。
8、儲氣罐區嚴禁放散液化石油氣,因檢修而必須排放時,應通過火炬或裝臨時火炬放散,火炬放散時應設專人監護。
9、儲氣罐區內的閥門、法蘭等設備,附件要經常維修,不允許有跑、冒、滴、漏現象。
10、儲氣罐不得超過最高液位、壓力和溫度,必要時采取降溫等措施。運行的貯罐、管道、設備等各零部件必須齊全,儀表靈敏,閥門開關靈活,不漏氣。
11、貯罐的液位監測手段必須靈敏可靠,發現假液位要認真查找原因加以消除。對于液位計失靈的貯罐只許出液,不許進液。
12、貯罐的安全閥、壓力表、液位計應定期檢修和校驗必須確保其靈敏可靠,運行貯罐和管道安全閥閥門應處于常開狀態。安全閥起跳應不超過設計壓力。
13、貯罐進液時只準向一個罐進液,不準兩個或兩個以上貯罐同時進液,值班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14、冬季要做好貯罐和管道的保溫防凍和排污工作。
15、儲氣罐區防雷、防靜電裝置應完備齊全,并定期檢查。貯罐進液時要控制流速不大于3米/秒,以防產生較多靜電。
16、儲氣罐區應配備有足夠的消防器材,并要定期進行檢修、更換。消防器材不得挪做它用。運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各種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9、罐區發生事故,值班人員要認真監視設備運行情況,采取安全有效措施,及時上報。
第10篇 游船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應急措施
(一)游船經營部門要設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防火組織機構。
(二)定期要對成員進行滅火、撲救、打撈、搶救現場演練,使全體成員都能掌握基本搶救要領,對出現險情能夠及時進行搶救。
(三)所有型號的船只要按規定配置救生設備,設有專職或兼職救生人員,如遇落水能及時趕到現場,采取救生措施。
(四)對救生設備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其數量和質量必須達到海事部門要求。
(五)發生事故要迅速匯報及時組織人力進行搶救,當事人需積極配合調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駕駛員崗位責任
(一)按航行規則履行職責,堅守崗位,集中精力謹慎駕駛,填好航行日志。
( 二)遇大風、大霧、暴雨、視線不清等不能保證安全情況下,不準航行,四級風以上天氣不準航行。
(三)按規定客位載運游客,不準超載航行。
(四)兩船相遇,做到小船讓大船,及時避讓危險區域,減速行駛。
(五)超越其它船只時,做到正確判斷前船動態,保持安全距離,被超越時要減速航行。
(六)遇有障礙物或航道不明確時,做到認真躲讓或測水前進,不盲目行駛。
(七)有碰撞危險時做到及時鳴笛,警告對方準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減少事故損失。
(八)離靠碼頭要觀察好周圍有無船只及危險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況,須保持冷靜,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十)船舶駕駛員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門的駕駛證書,持證上崗。
三、 船員職責
(一)船員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規定進行航行。
(二)駕船員必須持海事主管部門頒發的船員職務適任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必須配備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滅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須按客位進行載客,不得超載。
(五)駕駛員和船上工作人員不得酒后上崗。
(六)在四級風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須對船舶進行檢查,保證行船萬無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遇到緊急情況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輪機員崗位職責
(一)確保發動機處于完好狀態。
(二)按保養條例每日進行技術保養維修,做好出航準備。
(三)起動前應檢查電池組蓄電情況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經常檢查蓄電池組、電解溶度和電壓,電解液不足應及時補加充電。
(五)觀察艙底有無滲透現象,及時處理。
五、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游船負責人對船上的安全工作負有直接安全管理責任,一定按海事部門的要求對人員進行合理分工,職責明確,因個人違章操作出現后果由本人負完全責任。
(二)碼頭明顯處設立乘船須知及注意事項,特別是租賃手劃船時工作人員向游客講明不準超員,劃船時不得打鬧游泳,不準超出劃船區域游玩等注意事故,檢查有無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時有人監護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級風以上不得出船,所有船只按要求嚴格海事核定人數載客,配好救生設備,嚴禁超員。
(四)游船經營負責人要把好安全關,駕駛員、輪機員、救生員按分工各負其責,杜絕事故隱患發生。
(五)不明區域沒有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出船。
(六)杜絕酒后駕船,對乘船者特別是租賃手劃船的游客酒后不予租賃。
(七)船上嚴禁存放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六、 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一)碼頭的設置,必須經東平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及海事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嚴禁擅自經營。
(二)碼頭經營要在岸邊明顯處豎“員工守則”標牌。
(三)碼頭經營人員要積極配合景區管委、景區執法局的檢查,并嚴格接照海事部門的要求,做到“三證一牌一線”齊全在效。“三證”即: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證書,“一牌”指船名牌,“一線”指船舶載重線。
(四)碼頭經營人要與管理部門建立層層責任書,接受管理部門的管理與監督,責任書做到每年簽字一次。
(五)遵守碼頭“五定”原則,即:定船員、定游船、定制度、定客位(載重量)。
(六)遇有以下情況嚴禁游船出航。
1、水面達4級風以上;
2、水面視線不清天氣;
3、汛期水流湍急時;
4、超員超載;
5、游船和安全設施存在故障或配備不足;
6、船員酒后上崗。
七、碼頭守則
(一)必須在碼頭和每一游船顯著地位上標明載客額。
(二)乘客要遵守碼頭守則,維護乘船秩序,不得搶船;上船后要聽從船員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三)遇洪水暴發、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開航有危險的時候,必須停止出航。
(四)破漏失修或駕船工具缺損的船只不準開航。
(五)嚴禁、病和醉酒的船員駕船。
(六)為了維護安全,乘客和船員都有責任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八、救生員崗位職責
(一)救生人員必須苦練基本功,熟練掌握水中救護要領,在游客危機時刻挺身而出,奮力搶救。
(二)堅守崗位,注意了望,發現有人溺水及時采取辦法施救。
(三)身著泳裝定期到泳區內進行巡查,發現有越過安全警界線的游客,應勸其返回到規定區域內。
(四)備好救生救生設備,使之處于完好狀態,不可挪做它用。
(五)經常檢查水域深度,水下有無障礙物,做出明顯標志。
九、乘船須知
(一)游客先購票,持票排隊乘船,請聽從工作人員指揮,遇有問題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但不得阻礙航行。
(二)一米二十以下兒童需有成年人帶領,一米二十以上兒童須購成人票,精神病患者、醉酒者禁止乘坐。
(三)保護船上設施,不得損壞,不得動用救生、消防器材,損壞需賠償。
(四)嚴禁在船上打鬧、嬉戲,嚴禁在船上使用明火、吸煙。
十、手劃船管理制度
(一)游客購票后,按工作人員指定船員下水劃行,自行操縱。
(二)不得超員超載,嚴禁在船上打鬧戲水。
(三)酗酒者,心臟及精神系統有嚴重疾病者嚴禁乘船。
(四)船只要在指定區域劃行,不得在船上釣魚、捕魚。
(五)四級風天氣不得出船。
(六)保持船只整潔、甲板無污跡,保證環境優雅。
(七)提醒游客在游玩中注意行船安全。
第11篇 篩分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為了適應我礦安全生產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經礦長辦公室會議研究決定,制定完善了篩分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各單位要認真組織學習、貫徹、執行。
1、各班次要認真做好交接班的工作,上一班必須把本班的安全生產交代給下一班,接班的調度員、安全員,應根據情況組織召開班前會,把本班的安全生產應注意的事項,安全防范措施,布置下去,并認真檢查篩分系統是否正常,在確定篩分系統正常時,方可由調度員發出開機指令。接班的調度員、安全員,在接班前應認真檢查現場滅火器存放情況是否正常,嚴防丟失。
2、現場調度員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要巡回檢查篩分現場安全生產的情況,外來拉煤車輛,在裝煤時要停放有序,嚴禁亂停、擁擠、擠壓裝煤現場的空間,冬季的裝煤車輛在架火烤車時,要提醒司機注意用火烤車的安全,監督司機,在清除火源后方可離開,要及時查看篩分系統在生產中的每一環節是否正常,發現問題要及時解決,現場調度員在安排任何工作前,必須把安全防范措施同時安排下去,并且在現場親自監督落實,嚴禁自己離開指揮別人干,杜絕蠻干、盲干。
3、現場調度員要認真檢查篩分現場的裝載區,嚴禁任何人在鏟車工作區域穿行或停留。
4、車輛在篩頂卸煤時,現場工作人員嚴禁站在篩口正前方,在篩子兩邊要保持6米遠的安全距離,防止煤塊從篩面彈出,造成傷亡事故,嚴禁任何人在篩分系統正常工作時穿越、停留在篩分系統下,如需要穿越時,必須經過現場調度員的同意,在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穿越。
5、篩分系統停機時,需用鏟車清理篩分系統下的落煤時,現場調度員要親自指揮清理落煤,并把應注意的事項給鏟車司機交代清楚,嚴禁將皮帶機的柱腳清理過深,破壞支架穩定或者撞壞支架。
6、在篩分系統出現故障需要修理時,現場調度員應立即通知維修人員,安全員同時到場,在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維修,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維修現場的安全情況,如在高處作業時,必須佩帶安全繩,在不換篩子的情況下,現場調度不得離開維修現場,積極組織人員協助修理,密切監督維修過程,發現任何安全隱患要及時糾正,嚴禁在維修人員修理時,擅自開機或指揮車輛往篩面卸煤,確保維修人員安全作業。
7、在下雨或下雪、起霧時,現場調度員、安全員要根據天氣情況組織生產,必須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時鋪墊道路,嚴禁司機超車、超速行駛,因下大雨、大雪、起大霧視線不清路面滑的情況下,要立即停產,在天氣好轉后在組織生產,必須組織人員車輛在鋪墊道路后在進行作業,現場安全員,有權制止監督在沒有鋪墊道路的情況下進行作業。
8、外來車輛在裝沫煤時,現場專管裝沫煤的人員,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監督和管理好裝沫煤的現場,嚴禁將火煤、石塊、土裝上車,每裝好一車后,必須將鏟車號、鏟車司機的名字和自己的名字填寫到票上。嚴禁漏簽,否則出現一切的后果由沫煤專管人員負責。
9、在未開機時,篩頂上的引導員一律將卸煤車輛按秩序停在篩頂的攔車鋼絲繩以外,在篩分系統在開機時,引導員在接到卸煤的指令后,應到篩頂,認真查看在確保無誤后,將攔車鋼絲繩拉開后,走到卸煤車輛的車頭,指揮車輛卸煤,引導員與卸煤車輛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嚴禁引導員在卸煤車輛的兩邊停留指揮卸煤。引導員在下班后,應將篩頂的攔車鋼絲繩拉好,并上鎖。
10、現場調度,要隨時查看篩分系統的坡面和人行梯上是否有懸浮的煤塊,如發現坡面和人行梯上有懸浮的煤塊,要立即停機,在采取安全措施后,及時清除坡面和人行梯的煤塊,確保安全后,方可開機生產。
11、卸煤司機嚴禁在無引導員和停機的情況下,私自將攔車鋼絲繩打開往篩面卸煤,如發現這種情況發生,要進行嚴厲處罰。
12、現場調度、引導員要認真檢查要求卸煤車輛,在卸完煤后,要將車廂落下回位,車身平穩后,方可行駛。現場調度在每次調動挖機移動時,必須要求挖機司機在行駛前將挖機大臂收攏到位,并交代一切安全注意事項,否則對責任人按照獎懲細則進行處罰。
13、篩分系統在停機后,應及時清理篩分系統下的落煤,防止煤炭自燃,現場調度應經常檢查篩分現場是否有煤自燃,如發現應組織人員及設備立即清除。
14、篩分引導員操作規程
1、當班引導員必須佩戴齊全安全防護用品,做好崗前的準備工作。
2、當班引導員必須配備對講機,并保持信號平臺一致暢通,確保能夠和其他崗位人員及時聯系。
3、當現場調度發出卸煤指令時,車輛進入卸載點前,引導員必須首先確認各皮帶是否正常運行,所有人員是否撤到安全地點,確認無誤后,回到車頭指揮車輛進入卸煤點中間卸煤。
4、引導員及時清理車輛掉落在安全擋墻的煤塊,保持擋墻的安全高度。
5、當篩分系統遇到故障需要維修時,在不換篩子的情況下,引導員安排卸煤車輛停在鋼絲繩以外的安全地帶,并將鋼絲繩掛好后,方可通知維修人員進行維修。在維修時引導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6、現場引導員下班時,應把鋼絲繩拉好上鎖。
15、操作電器設備工《安全操作規程》
1.全面熟練懂得篩子各部位電器的啟動按鈕,按程序操作。(注意開機及停機順序。)
2.時常檢查各電壓表、電流表的運轉情況,室內保持良好衛生條件,不得在電氣設備上及配電室內存放雜物。
3.啟動設備前,人員是否撤離到安全地帶,在確保人員撤離到安全地帶時,方可啟動。
4.啟動皮帶機時,應先觀察各皮帶是否跑偏。如有,及時調整。
5.控制室有安全警示標志:“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
6.集中精力觀察電氣設備運轉情況及聽到其它篩分人員的緊急指令,必須立即停機。
16、篩分設備處工作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經常檢查潤滑部件有無潤滑或缺油,檢查各緊固件有無松動。
2.篩機啟動前檢查其周圍有無妨礙物及其它危險情況;冬季穿皮大衣作業時,應遠離旋轉機體。
3.篩子運行中,篩分人員進入檢查設備時,禁止人員進入機體上部或靠近旋轉機體。
4.每班及時清理皮帶機體下方散落煤塊,要防止其卷入輸送皮帶將其撕裂。
5.篩子運行中,禁止人員清理機尾煤塊。特別需要清理時,必須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現場調度必須在現場親自指揮,一人負責清理,一人進行監控。
6.動用電、氧氣焊時,清除該部位煤塊。完畢后將火源徹底清除干凈并灑水防火。
7.篩分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高度2米以上作業時,必須栓系好安全帶。
8、中塊倉不下煤,用人工清理時,必須站在安全地方,并系好安全帶。
9、篩分工作人員禁止跨越安全欄桿,出現設備故障,及時報告控制室停機。
10、拉煤車、自卸車在皮帶輸送機下接煤時,司機不得離開駕駛室,禁止維修車輛。
第12篇 勞動安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為了保護員工的身體健康與安全,防止發生傷亡事故,加強對員工的個人防護,保證勞動防護用品及時發放,制定本規定.
一、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范圍和原則
1. 發放范圍:
(1) 從事高溫、輻射低溫操作者.
(2) 從事有燒、燙傷機械傷害危險操作者.
(3) 從事散發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等有害氣體粉塵等有害作業的操作者.
(4) 從事腐蝕、潮濕或苦臟崗位操作者.
(5) 從事高空或濕式作業的操作者.
(6) 從事有可能受到電擊、電傷等危險的電氣操作者.
(7) 從事有強噪聲或可能令人窒息作業的操作者.
(8) 從事有磨損和油灰等污染作業的操作者.
(9) 從事露天作業而必須在雨中堅持生產的作業者
(10) 凡是在嚴寒氣候中,從事露天作業邊疆時間超過4小時的作業者.
(11) 其他需要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作業者.
2. 發放原則:
(1) 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2) 嚴格招待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發放標準, 得任意擴大發主和范圍和提高標準.
(3) 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送、轉賣.
二、發放使用標準
1、發放、使用管理標準,按照國家和上級有關部門及單位規定的發放標準執行.
2、新工種、新項目需新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結合同類單位發放使用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發放使用標準.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勞動防護用品,不同工種不同標準,不同條件不同規定,不搞平均主義,充分發按防護用品的作用,防止浪費.
2.勞動防護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必須按規定正確佩戴使用,保證安全.
基層干部按管轄的主要崗位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規定標準執行.
臨時工作人員的防護用品按同類工種標準執行.
5.實習生、代培人員必須按規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品由實習單位提供,費用按協議規定處理.
6.進入生產現場從事生產作業,必須認真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7.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按從事本崗位的實際生產時間計算.期滿手以舊換新.
備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要專人保管.
員工調出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一律由單位收回;員工單位內部調動時,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片同時轉交新單位;工種變動時,原工種和新工種標準之間的差別按實際情況增減.
四、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部門職責
安全管理部門
(1)對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款式、標準招待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根據國家、省、市行業規定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修訂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發放標準和管理辦法。
如發現質量款式等不符合要求,有權指令停止發放和退回。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領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審批。
物資采購部門
(1)必須采購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采購需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同意方可采購。
3.材料供應部門
(1)要認真按勞動防護用品標準、規格、款式、質量要求對入庫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檢查,不符合標準不準入庫和發放。
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總是時,要報安全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對庫內勞動防護用品要認真保管,做好防潮、防雨等事項。保持良好通風,防止勞動防護用品損壞。
4.財務部門
按主管部門提出的季度勞動防護用品的預算計劃,及時提供勞動防護用品經費。
建立勞動防護用品專款專用臺帳。
其他部門
人事勞資部門提供工種及人數,對改換工種人員辦理手續,并通知安全管理部門。
技術部門負責新工藝、新工種認定。
青島地鐵一期工程(3號線)12標項目部
第13篇 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證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正常運行,提高我礦井下避災、逃災、搶險救災能力,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礦涉及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設備、設施運行管理的所有單位。
3.術語、定義
本制度所稱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指監測監控系統、緊急避險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壓風自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
4.監測監控系統
4.1調度室監控中心應實行24小時不間斷值班制度,值班人員隨時對視頻監控區域進行監控,出現問題逐級上報。
4.2當檢測監控系統各氣體監測傳感器顯示數據超過設定值報警時,監控室值班人員要及時聯系作業區域主管部門及外委施工單位,并通知安全管理部安排專業人員對警報區域的監測內容進行檢測,發現該區域危險因素超標時,應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短時間難以消除時,應組織施工人員撤出該區域。
4.3全礦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單位應指定人員負責本轄區內監測監控系統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并做好相應記錄;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測監控系統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4.4安全管理部負責監測監控設備的定期調校,傳感器經過調校檢測誤差仍超過規定值時,應立即更換。
4.5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單位應建立本轄區內“六大系統”設施設備的臺賬及監測、檢查記錄,主要包括:
--監測監控設備臺賬;
--監測監控設備故障登記表;
--監測監控檢修記錄表;
--監測監控巡檢記錄表;
--傳感器調校記錄表;
--報警記錄表。
報警記錄表應包括日期和時間、傳感器設置地點、所測物理量名稱、報警次數、對應時間、解除時間、累計時間、每次報警的最大值、對應時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時間及采取措施內容等。
4.6監控室每3個月應對監測監控數據進行備份,備份的數據保存時間應不少于2年,視頻監控的圖像資料保存時間應不少于1個月。
5.緊急避險系統
5.1安全管理部負責緊急避險系統的監督檢查,采掘作業二區負責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
5.2安全管理部每月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一次巡視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5.3避險硐室配備的食品和急救藥品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聯系施工方重慶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更新,應保證在保存期或有效期內。
5.4安全管理部每年組織一次入井人員緊急避險設施使用和緊急情況下逃生避災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均能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和選擇正確的避災線路逃生。
6.井下人員定位系統
6.1生產管理部應指定專人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裝備工程部負責人員定位系統維護和故障處置及監督檢查工作。
6.2生產管理部負責識別卡發放及信息變更管理。
6.3生產管理部每月對人員定位系統進行兩次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若影響到對井下人員情況的監控,應加強入井人員監督管理,做好出入井簽字登記工作。
6.4生產管理部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設備、儀表臺賬;
--識別卡信息臺賬;
--設備故障登記表;
--檢修記錄;
--巡檢記錄。
6.5生產管理部應繪制人員定位系統布置圖,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分站(讀卡器)等設備的位置、信號線纜和供電電纜走向等。
6.6監控室應每3個月對人員定位系統信息資料、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6個月以上。
7.供水施救系統和壓風自救系統
7.1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單位具體負責本轄區內供水施救和壓風自救系統的日常檢查與維護工作,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7.2各單位每月對本轄區內供水施救和壓風自救系統進行兩次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并做好檢查記錄;安全管理部每月對供水施救系統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7.3安全管理部應根據各類事故災害特點,將供水施救和壓風自救系統的使用納入相應事故應急預案中,并對入井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系統使用培訓,確保每位入井人員都能正確使用。
8.通信聯絡系統
8.1裝備工程部應指定人員負責通信聯絡系統的日常檢查、維護及故障處理工作。
8.2裝備工程部應繪制通信聯絡系統布置圖,并根據井下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更新。布置圖應標明終端設備的位置、通信線纜走向等。
8.3裝備工程部系統維護人員對通信聯絡系統每月進行三次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8.4系統控制中心值班人員不得離崗脫崗,必須認真填寫設備運行和使用記錄。
8.5控制中心備用電源應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小時以上。
8.6裝備工程部應建立以下帳卡及報表:
--設備、儀器臺賬;
--設備故障登記、檢修表;
--報警、求救信息報表。
9.責任追究與考核
為了保證“六大系統”運行可靠,對本制度執行不力,各系統維護保養不到位,導致“六大系統”長時間處于故障或失去應急避險功能時,對責任單位及個人提出以下考核:
9.1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工業環網、供電線路的管理維護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各單位對本轄區內“六大系統”的所有線路負責,出現線路損壞斷裂時,考核該區域責任單位1000元,并負責恢復該段線路。
9.2沒有依照本制度規定對各系統進行巡查,導致系統故障未能及時發現的,考核責任單位500元;
9.3“六大系統”各種臺賬、記錄沒有按本制度要求進行落實的,考核責任單位500元;
9.4各子系統出現故障,必須由負責單位進行排查,并組織整改,對整改緩慢,導致系統長時間處于不工作狀態的責任單位考核1000元;
9.5凡是發現故意損壞“六大系統”設備設施裝置的人員一律從重處罰。
10.其他
10.1“六大系統”相關圖紙、技術資料由安全管理部、檔案室歸檔保存。
10.2物耗管理部應做好“六大系統”物資備件儲備工作,確保系統損毀零部件能及時更換,保證系統正常運行。
11.附則
11.1本辦法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11.2本辦法由####礦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
11.3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防滅火安全管理制度
根據國務院、新疆煤炭監察局、昌吉州政府、阜康市政府及阜康市煤炭工業管理局文件指示,為加強我礦安全生產管理,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礦井生產作業人員的安全,我礦特設立“防滅火管理的職能機構”具體安排如下:
一、管理機構:
組 長:高建江
副組長:王金煥、牟奇武
成 員:程志豪、李建興、李傳高、付紹志
以上人員從即日氣,在組長高建江的帶領下,各負其責,認真扎實,嚴格細致,高度重視的按照上級下達的文件精神履行職責,出色完成礦井防滅火的工作。
二、工作內容及安全措施:
礦井火災有兩種:一種是內因火災,也就是煤的自燃。另一種是外因火災,也就是人為造成的火災。
(一)、 內應火災,因礦所采煤層為不易自燃煤層,但為防患于未然,也必須給予高度重視。煤炭自燃,一般發展過程比較緩慢,掌握、了解煤炭自燃征兆,及時發現,及時處理,就能起到很好的防火滅火作用。
煤炭自燃著火前有以下征兆
(1) 煤炭和發火區域溫度升高。
(2) 井巷、工作面或采空區(未及時封密的采空區)內空氣缺氧呼吸困難,co、co2增加,工人有頭痛,惡心、心慌等輕度中毒現象。
(3) 空氣濕度增加,巷道或工作面、采空區內有霧氣。
(4) 氣味異常,如煤油味、汽油味、松節油味等。
(二)、 外因火災:人為造成的礦井火災最為可怕,它來的非常突然,也不定在什么可能的地方發生,所以往往造成惡性事故,例如:火災引爆瓦斯或造成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因此,必須高度重視火災的預防工作。
(三)、 火災預防與處理措施
1 內因火災與預防處理措施
(1) 采用比較先進的采煤技術和方法,即在煤炭發火期內將工作面的煤炭快速、干凈、全部采出,做到開采強度大、回采率高,丟失浮煤少。
(2) 采用后退式的回采順序和實現并聯分區通風系統。
(3) 工作面采完后,或暫時不使用的巷道(包括舊巷、盲巷)要按規定及時封閉。
(4) 加強“一通三防”工作,即要加強礦井通風狀況和通風構筑物的檢查和管理,注意降低漏風和漏風地點巷道的風阻,嚴防向采空區漏風。要及時封閉可能發生發火的地區。
(5) 嚴禁亂采亂掘,要留足留夠各種保安煤柱,隔離煤柱、護巷煤柱。
(6) 定期進行co氣體的檢查。
(7) 采后黃泥灌漿等等或封閉防止漏風。
2 外因火災預防與處理措施
(1) 預防明火
(a) 井口房和風機房附近20米內禁止煙火、電焊,也不準用火爐取暖。嚴禁攜帶煙草、引火物下井,井下嚴禁抽煙等。
(b) 預防放炮引火:嚴格按《規程》規定進行放炮工作,嚴禁放糊炮,嚴禁用煤塊、煤粉、炮藥紙等易燃物代替炮泥,嚴禁反向爆破,同時要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
(c) 預防電氣引火:要正確選用易熔斷絲《片》和漏電繼電器,以便電流短路,過負荷或接地時能及時切斷電流。不準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氣設備嚴禁失爆。消滅雞爪子、羊尾巴、明接頭等。
(d) 預防摩擦生火:做好井下機械運轉部分的保養維護工作及時加注潤滑油,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防止因摩擦生熱而引起火災。
(e) 預防火焰蔓延:井下應使用絕緣電纜或不延燃橡套電纜、阻燃輸送帶、風筒等。
(f) 建立、完善井上下供水系統、即可除塵、灑水、又可滅火用。
(g) 井筒、井底車場,主要巷道及硐室,用不燃材料建筑或支護。
(四)、 滅火措施用水滅火措施:
1 用水撲滅井下火災,簡單、經濟、快速、并效果好。但用水滅火必須有足夠的水量。滅火時要保持正常通風,回風道要暢通以便于煙霧和水蒸氣及時排除;滅火時人應站在上風側,射水流只能由外圍逐漸向油類火災和撲滅電氣火災;電器火災只有首先停電,才能用水滅火。滅火時要有專人檢查瓦斯爆炸。
2 撲滅電氣火災措施:要先切斷電源,用不導電的器材如砂子、滅火器等來撲滅,停電后才能用水滅火。
3 當瓦斯濃度增加、火勢又不減退時,應當機立斷采用密閉法進行滅火。
(五)、 礦井火災緊急措施
1 最先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盡可能進行直接滅火,并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調度室要立即通知礦領導等有關人員,并立即向上級匯報,召請救護隊到礦,并通知停止災區供電和撤除災區人員。災區人員要迎著新鮮風流撤退或盡快進入新鮮風流撤退。若通路被阻時應盡快構筑臨時避難硐室待救。
2 礦長到達調度室后,要立即詢問災區停電、總工等有關人員組成搶救指揮部,盡快制定救災方案,向救護隊下達救人偵察災情、處理災變的任務。
3 火災時期風流控制是關鍵應堅持以下原則:
(a) 災區人員未撤出前不準減少災區風量,以免出現貧氧或引起瓦斯濃度上升。
(b) 當火區瓦斯嘗試上升到或超過2%虹,要立即增加災區峋,否則撤出救災人員。
(c) 當滅火過程中發生了瓦斯爆炸,要立即增大災區峋,以排除爆炸產物和火災氣體。避免再次爆炸。
(d) 在進風口附近,進風井筒或井底車場等發生火災時應立即命令主要通風機反風。
(e) 要制定避免瓦斯煤塵爆炸措施和直接滅火方案以及封閉火區的方案。
(六)、 火災現場人員避災路線與措施
1 避災措施--井下火災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原因是煙氣,尤其是co中毒。能否避免或減輕傷亡,主要決定于現場人員能不能及時采取有效自救、互救的避災措施。
(1) 及時抓著有利時機,是保證取得自救與互救成功關鍵。因為火災一般都有一個由小到大的發展過程。火災初發時,災害程度、波及范圍及危害作用都較小,是消滅事故和進行自救互救的最寶貴的有利時機。
(2) 井下發現了煙氣或明火等火災災情,應立即通知附近工作的人員。現場人員要立即組織起來,判明事故性質、地點及災害程度、蔓延方向等情況,迅速向礦(附近電話)調度室報告,請求救護隊援救,同時立即投入搶救。搶救時應切斷電源并利用防塵管路中的水進行撲滅。
(3) 火災事故如果不能直接撲滅或控制不著災情時,應根據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現場的實際情況,確定撤退路線和避災自救的方法。
(4) 撤退時任何人無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要驚慌,不能狂奔亂跑,應在班組長和有經驗的老工人帶領下有組織的進行撤退。
(5) 位于火源進風側的人員,應迎著新鮮風流撤退;們于火源回風側的人員,或是在撤退途中遇到煙氣有中毒危險時,應迅速戴好自救器,盡快通過捷徑繞道新鮮風流中去。撤退行動即要迅速果斷,又要快而不亂。同時還要隨時注意觀察巷道和風流的變化情況,防逆轉風流傷人。人與人之間要互相照應,互相幫助、團結友愛。
(6) 在撤退途中,當發現有發生爆炸的前兆時,要立即避開爆炸的正面巷道,或進入就近的躲避硐內;如果情況緊急,應迅速背向爆源,靠巷道的一幫就地順著巷道爬臥,面部朝下緊貼底板,用雙臂護住頭面部并盡量減少皮膚的外露部分;如果巷道內有水溝或水坑,則應順勢爬入水中,要盡力屏住呼吸或是閉氣,將頭面侵入水中,防止吸入爆炸火焰及高溫有害氣體。
(7) 有在煙霧的巷道里撤退時,必須及時戴好自救器,若自救器未帶或失效時應捂上濕毛巾。在任何情況下都要盡量避免深呼吸和急促呼吸。
(8) 在撤退途中如果巷道堵塞,無法撤退時,要迅速就近找到避難硐室,并在硐室外留下衣服,礦燈等標志,以引起救護人員注意;要靜臥并熄滅多余礦燈,以節省體力和能源,延長待救時間,并斷續敲打風門、煤幫、軌道或水管等,以發出呼救信號。
阜康市磨盤溝煤礦
2009年3月16日
第15篇 高壓氣瓶安全管理制度
為加強各類高壓氣瓶、易燃易爆氣瓶的管理,防止儲存、使用中發生以外事故,對原《高壓氣瓶安全管理制度》重新修訂后,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儲存管理
1、各類有爆炸危險的氣體瓶,液體、液化氣、氧氣、乙炔氣、氫氣、氮氣等氣體瓶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庫房,氫氣不能和氧氣存放在一起,氧氣不能和乙炔氣、液化氣存放在一起。
2、庫房電器設施、照明、開關必須采用防爆型,電器線路應穿管固定,庫內不許搭接臨時照明,庫內照明燈不得大于60w。庫內不準使用電爐、電取暖器及明火。
3、氣瓶與氣瓶庫房應遠離高溫、明火、熔化金屬飛濺物和可燃易燃物10米以外。
4、各類沖裝好的氣體瓶,運到公司時要盡快搬入庫內儲存。入庫前庫管員要仔細辨認氣瓶外觀有無裂紋、變形、校驗的鋼印日期是否在使用周期內,發現瓶體變形、有裂紋的氣瓶、無校驗鋼印日期和已超出使用日期的氣瓶,拒絕收貨,并將整批氣瓶退回廠家更換,不準強行入庫。
5、庫房氣瓶、瓶帽、閥、防震圈應完好齊全,采購部要建立氣瓶的分類臺帳,包括(防震圈、瓶帽)等附件。領用部門或個人拒絕領用無防震圈、無瓶帽或閥損壞的氧氣瓶、乙炔瓶及其它應有防震圈的氣瓶。
6、采購部送到現場的各類氣瓶,必須保證在使用周期內,并有檢驗的鋼印日期。不準將過期或附件不齊全的氣瓶、有裂紋的氣瓶、變形的氣瓶送到生產現場。執法人員或使用部門發現有異常的氣瓶流入現場,重罰發放部門。
7、用于作業現場的氮氣瓶,同一地點放置數量不應超過20瓶,如超過20瓶的必須設二級瓶庫。氧氣瓶、乙炔氣瓶和其他氣瓶,在同一維修點一次各存放1瓶,臨時存放點和固定存放點一次各存放2瓶。用于生產的氧氣瓶,在固定點一次可存放4瓶。理化計量室、光譜室用氣一次存放1瓶。采購部送往熔鑄車間的氮氣瓶一次只能送20瓶,超過20瓶未設二級庫房,按違章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由送料部門負全部責任。
8、瓶帽、防震圈配戴在氣瓶的位置(氣瓶立放)瓶頸以下250毫米處為上圈位置,瓶底面向上250毫米處為下圈位置(見氣瓶防震圈位置示意圖)。出庫氣瓶必須達到以上標準才能發出,否則按違章作業處罰庫管人員。
9、送到作業現場的氣瓶,簽收人員必須認真確認瓶帽、防震圈是否安裝在規定的位置,如不檢查,視為瓶帽、防震圈安裝合格。在使用中,被執法人員查到瓶帽、防震圈沒有按規定標準安裝,考核送料部門和簽收人員及使用人員。
二、使用管理
1、使用部門發現氣瓶無附件(瓶帽、防震圈)或過期氣瓶、變形氣瓶,應立即退回采購部更換,同時將信息通知保衛科和安技部。保衛科和安技部接到信息后,要立即督促采購部與廠家聯系更換。
2、現場用于生產和維修時的氣瓶,必須放置在專用工裝或工裝車上(氧氣、乙炔氣分開),不允許獨立或倒放在地上使用,固定使用的氣瓶必須設置圍欄,防止倒地。生產現場焊接時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之間的距離應嚴格按規定擺放(3-5米)。
3、使用部門嚴格遵守高壓氣瓶使用規程,在使用中嚴禁敲擊、碰撞,瓶閥凍結時嚴禁靠近火源。氫氣、氧氣及其它可燃、易燃氣體與明火距離,不得小于20米,不準與乙炔瓶并放。
4、使用氣瓶時,不得將氣瓶內氣體用盡,必須留有剩余壓力,壓縮氣體留有0-0.29mpa(2-3kg/cm2)的剩余壓力。
5、各種氣瓶本體、氣嘴附近,嚴禁粘污各種油脂。更不準將氣瓶放置在盛有油的油盆或油池內,如果粘有油污不得私自處理,應報告本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組織有經驗的工人或技術員,對粘有油污的氣瓶進行處理后才能使用,自己部門不能處理的,應交回采購部處理。
6、車間、部門使用的各類氣瓶不準存放在有火源的地方或直接靠近有火和熱源,不準在露天爆曬,移動氣瓶不準在地面滾動。搬運、上下氣瓶要輕拿輕放,嚴格禁止直接從車上往地上推。
7、領用部門人員發現氣瓶瓶帽、防震圈安裝位置未達到規定要求的拒絕領用。如作業人員執意要領,又未將防震圈安裝在規定的位置,按違章作業處罰。
8、使用時,應先檢查瓶閥,接管螺紋和減壓器,如有漏氣、滑扣、表針不動作、不靈敏等現象不能使用。檢查是否漏氣時,應用肥皂水,禁止用明火。
9、確因場地限制或工作需要,氣瓶與電焊在同一工作崗位的金屬板上交叉使用時,應在瓶底墊上絕緣物(厚度30-50mm),固定后方可使用,禁止裸瓶放在焊接的金屬板上使用。
10、使用乙炔瓶時,瓶身立放時必須固定,切勿倒置,臥放。必須配用合格的乙炔專用減壓器和回火防止器,瓶溫不得超過30℃-40℃。
11、瓶閥或減壓器如有凍結現象,只能用熱水或水蒸氣解凍,嚴禁用火焰烘烤或用金屬器具敲打瓶閥,更不能猛擰減壓器的調節螺絲。
12、安裝減壓器前,要略打開氣瓶閥門,吹出污物、防止灰塵和水份帶入減壓器,氣瓶嘴開啟時不能朝著人體方向。減壓器出口與氣體橡皮管接頭處,必須用退火鐵絲擰緊或用扎頭扎緊。
13、檢查減壓器調節螺絲釘是否松開,只能在松開狀態,方可開氣瓶閥門,打開瓶閥動作要緩慢,防止氣體損壞減壓器及壓力表,減壓器不得粘有油污。
14、氣瓶運輸,禁止使用起重設備(電磁吸盤)及其它吊具吊運或叉車直接叉運氣瓶,儲存過程中必須戴有瓶帽和防震圈。
15、氣瓶使用后應將上次領用的空瓶,按規定及時全數交送到采購部庫房,由采購部庫管員進行查驗、清點。未及時全部歸還空瓶者,庫管員拒絕發放氣瓶。采購部要及時收回生產現場使用完畢的空瓶。
16、氣瓶歸還時不得有損壞,氣瓶瓶帽、防震圈、不得有丟失和破損。各部門使用后的氣瓶歸還時,如造成瓶帽、防震圈遺失、損壞,按原價賠償(瓶帽20元/個、防震圈10元/個)。
17、氣瓶送往生產現場時,必須使用專用工裝或專用轉運小車,要在轉運小車上采取防震措施后,再運到生產現場,放在指定位置擺放整齊。專用工裝每次轉運數量為10瓶,專用轉運小車每次轉運數量為2瓶,并將氣瓶固定后再轉運。
18、其它崗位使用氣瓶需轉運氣瓶時,應有固定的工裝,并按每次的規定數量轉運(每次按需用量運送),不準超量送到作業現場存放。
19、各使用單位在領用、運輸和存放氣瓶過程中,運輸工具必須具備良好的防震裝置,搬運氣瓶時嚴禁敲擊、碰撞、拋擲、滾滑,同時注意不要將瓶閥對準人身體,氣瓶帽要擰緊。
20、不同性質的氣瓶不能混裝,裝運氣瓶的車上不準裝有其它物品,特別對石油類物品和易燃物品,要嚴格分開裝運。
三、考核
1、違反本管理制度規定,每人每次罰款50-100元,多人共同操作,以此類推。不聽勸阻或態度惡劣者加重處罰。
2、違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后果者,按公司規定另行處理。
3、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參照公司其它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處罰。
四、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二oo一年六月十六日下發的《高壓氣瓶安全管理制度》同時作廢。
五、本管理制度解釋權屬安全環保部、保衛科。
重慶慶鈴鑄造有限公司
第16篇 車庫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庫內應配齊、配全消防設備,并定期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保持清潔、靈活好用。
二、車庫內只能停放車輛及配置的安全消防設施,嚴禁存放與車輛停放無關的物品。
三、車輛每天入庫前,要對入庫車輛進行全面檢查,防止不安全隱患帶入車庫。
四、要保持車庫的衛生清潔,并設有專人負責本車庫的環境衛生和用電機消防設施的管理。
五、車庫內嚴禁吸煙和停放不屬于本單位的機動車輛。
六、車庫內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大隊安全組辦理相關動火報告,并做好安全動火防范措施。
七、嚴禁在車庫內、庫房、修理間吸煙,在以上場所動用明火時,必須到大隊安全組辦理動火手續,并備齊有必要的消防措施。
八、熟練掌握車庫著火事故(事件)應急處置程序。
第17篇 某某商場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商場超市防火一般可分為:營業廳防火,生鮮熟食防火,電氣機械防火,周轉、辦公室、財務部、宿舍防火。營業廳的火險,一般來自于顧客攜入火種,電氣短路和違章電氣作業;生鮮熟食火險,主要來自于電氣、燃氣和違章安裝、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電氣火險,主要是由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熱、電火花和電弧、照明燈具、電熱元件、電熱工具的表面熱、過電壓和渦流熱造成;周轉倉、財務室、辦公室、宿舍火險,主要來自于電氣方面的原因,人員吸煙和違章動火等因素造成。
針對以上情況,結合本商場實際,特制定如下規定:
一、營業廳防火:
禁止任何人在賣場內吸煙;
禁止在營業廳使用一切電加熱產品(特殊情況上報審批);
禁止在營業廳進行電焊、風焊、切割等電氣作業;
禁止在化妝品區存放過多危險物品(如摩絲、發膠、指甲油等);
禁止在雜貨區存放過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機、小瓶汽油、灑精、蠟紙、丁烷氣等);
禁止無證人員私拉亂接電線;
不得在商場內存放垃圾,封好柜臺下側同地面縫隙;
隨時檢查電氣線路,消防設施,保證一切設備正常運行;
禁止偽裝、遮擋,挪動消防設施;
二、生鮮/熟食防火:
非授權情況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動火,進行相關操作;
電氣線路同燃具保持相應的安全距離;
燃具同氣罐距離保證在1.5米以上;
倉庫不得存放過多易燃物品(飯盒、紙、燃氣等);
禁止在操作時離開崗位,堅持先點火后開氣原則;
煤氣罐不得過多罐裝(不超容器85%)過多存放;
禁止將液化石油氣倒置,臥放;
禁止以任何方式給液化氣石油氣加熱;
勤作檢查,及時整改,保證一切設備正常工作;
禁止明火試漏,禁止挪動、偽裝、遮擋消防設施,保證在無人時做到:火熄、燈滅、水斷、氣關;
三、電氣防火:
禁止違章搭設電路,安裝時必須使用符合國標的材料;
禁止超負荷,強行運作電氣設備;
禁止違章使用切割機,電焊、風焊和打磨機械;
禁止過量存放動力燃料,在該處吸煙和進行其它不安全的電氣作業;
禁止閑人進入配電房;
禁止使用除保險絲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險絲;
保證電氣線路正常,接頭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移動,遮擋,偽裝消防設施。
四、周轉倉防火:
禁止違章安裝、使用燈具,配電線路使用金屬管或難燃管材包裝;
禁止在倉庫內吸煙、動火;
禁止在倉庫內進行切割,風/電焊和打磨作業;
禁止超高存放貨物,禁止在燈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離燈具保證在50公分以上;
保證已接電源線路接頭牢固,完全包扎;
禁止私拉私接電線,在倉庫內使用一切加熱產品‘
禁止將易燃品、危險品混存;
禁止挪動、遮擋、偽裝消防設備設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
保證消防設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燈滅。
五、辦公、財務、宿舍防火
禁止在上述區域違章使用電加熱產品;
禁止吸煙,私自動火,用電燒水;
禁止在該區域進行風/電焊、切割、打磨作業;
禁止在該區域私拉亂接電線,將煙頭(宿舍)或其它火種扔進垃圾箱;
禁止將人事檔案、資料亂擺放,應設專人管理保存;
禁止在財務室存放大量現金;
禁止挪動、偽裝、遮擋、私自改建消防設施。
第18篇 變電所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1、安全生產是企業的頭等大事,為了保證安全生產,認真貫徹《電力安全生產工作條例》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必須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2、安全檢查由工區負責組織和領導,在工區檢查之前,變電所必須開展深入的自查活動,并在檢查組開始檢查之前向檢查組匯報自查結果。
3、安全檢查的內容及要求:
(1)查思想狀況,工作作風,樹立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心,要求有較強的安全意識。
(2)查操作紀律和運行紀律:
a.倒閘操作“十二步的學習,演習和執行情況。要求嚴肅認真,一絲不茍。
b.接發調度命令執行情況。要求復誦匯報吐字清楚,記錄詳細清晰,有人監聽,錄音及時。
c.崗位紀律。要求控制室內保持安靜嚴肅的工作氣氛,無與運行工作無關的書籍、報紙、雜志及其它物品。
(3)查兩票三制:
a.兩票合格率的統計,兩票記錄,使用情況;
b.典型操作卡試用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c.巡回檢查的執行情況,包括時間、次數、實效和路線標示;
d.交接班制度的執行情況,要求環環相扣,不疏不漏,手續認真齊全;定期試驗切換制的執行情況,要求按時測試,詳細記錄,并進行匯總分析。
(4)查設備帳卡、記錄簿冊,要求清楚完整。
(5)查文明生產,材料管理。
(6)查崗位培訓,工作效果情況。
(7)查執行工區規定、要求情況,對上次安全檢查意見的整改情況。
4、變電所除在每季末必須進行安全自查,在下季開始前寫出自查報告外,每月末還必須進行變電所的常規檢查,同樣要求寫出檢查報告,確保變電所安全意識常備不懈。
5、在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如屬設備缺陷,則在報告以外,必須填寫缺陷通知單。管理方面及其它問題由工區歸類負責解決和答復。在安全大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由安全檢查組給出檢查結果和整改意見,并作為下季安全檢查的重點項目。
第19篇 安全評價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促進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規范化、標準化和制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部《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安全監督暫行規定>,結合本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建設工程安全評價(以下簡稱安全評價),是指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以下簡稱<標準>)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結論。
第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具體的安全評價工作由工程技術主管部門委托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簡稱安監機構)進行。
第四條、 工程開工前辦理施工安全監督手續,同期提供下列資料,由安監機構審查。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
(二)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目標管理要求;
(三)施工組織設計;
(四)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檢查制度;
(五)安全教育制度;
(六)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第五條、施工組織設計應包括專職安全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產、專項施工措施,基坑支護,模板工程等專項技術方案和專項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等內容,并經項目總工程師審核簽名和加蓋公章后才能使用。
第六條、安全評價按下列五個階段進行;
(一) 施工準備評價。在施工現場準備完畢后,對場地平面布局、臨時用電、給排水、辦公和生活設施進行評價。
(二) 達標評價。該階段的評價應在工程施工至一定進度時進行。
(三) 結構施工評價。分項工程完工后作一次評價;主體工程應每3個月評價一次,直至完工驗收。
(四) 裝飾施工評價。在工程竣工驗收前,進行裝飾施工安全評價。
(五) 竣工評價。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前,進行一次工程竣工評價。
第七條、每次安全評價前,組織班組、作業隊、項目部進行三級安全生產檢查,如實填寫記錄、檢查情況,對需整改的,提出整改意見,并由技術、安全部門按《標準》規定的“建筑施工安全檢查評分匯總表的”內容填寫自評意見。
第八條、安全評價檢查組由3名以上人員組成,其中電氣和機械專業的專業人員不少于1人,依據《標準》對現場進行各項檢查評分,作出評價意見和評定等級。檢查組綜合五個階段的評價意見、安全事故記錄,并作出總體評價結論意見,報安監機構負責人核定等級和簽發《建設工程施工安全評價書》。
第九條、按規定工程施工每一階段的各次安全評價,根據《標準》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其中文明施工單項檢查80分及其以上為優良,80分以下、70分及其以上為合格,低于70分為不合格。竣工評價結論按歷次評價評分的平均值評定等級,施工階段發生1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2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降低一級;施工階段發生2起重大安全事故或安全評價及文明施工單項檢查累計3次不合格的,竣工等級評價為不合格。
第十條、對于各次安全評價中發現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安全管理問題,限期整改。
第十一條、工程技術和安全環保主管部門應結合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的評比活動,定期組織對本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狀況和安全評價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并對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或部按規則作業的班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作業人員不履行管理職責,弄虛作假,或不落實安全評價制度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與警告、通報批評、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安全管理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提供虛假安全評價意見的,視情節輕重,給與批評、警告、經過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責令停工或安監機構責令整改的項目,未經許可擅自開工或不按要求整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班組或個人,給予相應的出發和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陽二建
東山壹號項目部
2022年3月15日
第20篇 配電室值班安全管理制度
一值班員在巡視時須保持:10kv 0.70米;0.5kv以下0.1米安全距離。
二 凡配電室內停電,均需填寫《停送電工作票》。
三 嚴格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監護人按“停送電工作票”的操作順序宣讀口令,并且每操作完一項,在其前面畫“v'號的操作規程。
四 高、低壓設備的操作,都要先在模擬板上核對性操作,然后按規定在設備上操作。
五 高壓操作,必須穿帶好合格的絕緣鞋、絕緣手套,使用合格的絕緣拉桿等。
六 嚴格執行停電、驗電、掛地線、掛警告牌和監護制度。
七 工作票或口頭調度中的錯誤應拒絕執行,對疑問要問清楚,不能草率從事。
八 高壓柜進行檢修,須拉開負荷開關和上下隔離開關及室外跌落保險。
九 進入高壓柜工作時,除拉開負荷開關和隔離開關及跌落保險外,還必須斷開其它有關電源。
十 觸及電容器和電纜頭,必須進行人工放電。
十一 雷雨時不要在避雷針和高壓設備附近停留。
十二 在高、低壓設備上工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完成操作票中全部安全措施后,才能準許工作人員進入現場工作。
十三 檢修完畢后,拆除地線、遮欄、標志牌。此時,設備應視為帶電狀態,不能再次觸及,否則重新布置安全措施。
十四 部分停電時,應設監護人并不得參與其它作業,應始終對所有工作人員活動范圍進行監護,使其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如發現有危及安全的行為,應及時提出糾正,必要時令其停止工作。
十五 進入配電室一律穿絕緣鞋,不準穿高跟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