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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0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8-02 07:00:40 查看人數:37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工傷事故及其分類

      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凡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稱為傷亡事故。

      工傷事故按傷害情況分為重大事故、輕傷、重傷和死亡四類。具體劃分按gb6411-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執行。

      2工傷事故的報告

      2.1工傷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隊長或公司有關負責人及安全部。

      2.2施工隊或公司負責人在接到重傷、死亡以上事故時,應立即報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

      2.3應盡可能保護現場,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的擴大。

      2.4如特殊情況需要對現場進行損壞時,應將現場作標記或記錄。

      3事故調查和分析

      3.1輕傷和重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安全、技術、工程等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

      3.2凡調查涉及到的部門和個人,必須如實向有關人員回答有關的提問,提供有關的證據和證詞。不準弄虛作假,隱瞞事故真相。

      3.3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的調查必須查清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原因、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

      3.4召開事故分析會,確定事故處理的意見防范措施的建議。

      3.5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處理和結案歸檔

      4.1由本公司處理的工傷事故,必須在事故調查組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由公司召集專門會議研究處理。

      4.2事故處理必須公正合理、不遷就、不避讓、做到事故“四不放過”。

      4.3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安全部負責將各有關材料收集整理,存檔建卡。

      4.4必須要辦理工傷審批手續的,由公司負責辦理。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 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質總局

      《嘉興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嘉興建委

      《嘉興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 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 職責:

      5.1 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 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 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 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 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 安全質監部

      1) 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 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 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 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 其他各部門、員工

      1) 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 配合事故的調查;

      3) 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 詳細描述

      6.1 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 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 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 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 事故狀態報告

      1) 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 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 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 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 事故調查

      7.1.1 成立調查小組

      1) 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 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 事故資料收集

      7.1.3.1 工傷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 工齡、本工種工齡;

      3) 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 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 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 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 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 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 設備設施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 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 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 燃氣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 用戶基本情況;

      4) 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 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 現場拍照

      1) 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 事故現場全貌。

      7.1.6 事故分析

      7.1.6.1 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 事故分析步驟:

      1) 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 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受傷/受損部位;

      受傷/受損性質;

      起因物/事;

      致害物;

      受害/受損方式;

      不安全狀態;

      不安全行為

      管理因素。

      3)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 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 事故處理

      1) 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 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 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 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 事故的歸檔

      1) 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 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物證、人證材料;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醫療部門診斷書;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 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第3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了加強事件、事故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地報告、統計、調查、處理事件或事故,吸取教訓,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同時確保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地實

      施應急措施,有效的保護員工生命和國家財產的安全,減少各種自然災害和突發

      事件的損失及破壞,特制定本制度。

      2 術語

      1)采用 q/sy1002.1 2007 中規定的術語。

      2事故預防 采用技術和管理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發生。

      3預防措施 為消除潛在不符合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3 職責

      3.1綜合辦公室是事故報告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參加較大以上事故的登記、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綜合辦公室負責接收公司各類 重大 應急事件的信息,并持續跟蹤事件發展動態,及時向公司應急領導小組匯報,接受并傳達指令;

      負責 向上級部門和地方政府通報重大 應急事件 信息; 組織對重大應急事件的新聞發布和上報材料的起草工作。

      3.2生產技術部是事故應急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 負責 組織制訂公司應急預案及其專項應急預案和應急管理的培 訓工作;在緊急情況下組織實施應急預案, 調動和協調應急救援資源,并 編寫應急行動總結報告;組織對防洪排澇工作及其物資準備和監督檢查;定期對各部門(包括承包方)應急預案的培訓與演練工作。 生產技術部 在緊急情況下 負責跟蹤了解重大事件及應急處置情況,并根據應急職能分工落實指令;參加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調動和協調消防等救援力量,并組織或指導進行 職業健康安全監護和 環境監測以及應急狀態下的污染防治; 負責應急過程中現場取證、調查分析,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3各相關管理部門參與重大以上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公司各部門在業務的范圍內,履行各自的應急職責。

      3.4 發生事故的單位(包括承包商,下同)負責事故的報告、保護現場和搶險避險以及對一般以下事故的調查分析與處理,參與重大事故調查、分析和處理。

      4 事故報告程序

      4.1事故和事件的報告

      4.4.11.1.1當發生(發現)事故或事件時,當事人或最先目擊者要立即報警并直接或當發生(發現)事故或事件時,當事人或最先目擊者要立即報警并直接或逐級報告領導和主管部門。同時,當事人或目擊者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切斷事故逐級報告領導和主管部門。同時,當事人或目擊者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切斷事故源、進行自救(救護)或避險、控制事故發展并保護現場。發生事故的單位立即源、進行自救(救護)或避險、控制事故發展并保護現場。發生事故的單位立即報告報告綜合辦公室。。

      4.

      4.11.2.2一般以下事故(含一般事故,下同)發生后,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事故一般以下事故(含一般事故,下同)發生后,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事故單位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成事故救援小組,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單位接到現場事故報告后,應立即組成事故救援小組,搶救傷員,控制事故擴大。

      4.4.11.3.3崗位員工在自救或避險的同時,應立即使用通訊工具上報崗位員工在自救或避險的同時,應立即使用通訊工具上報單位值班調度或值班調度或值班干部,說明事故的地點、時間、類型、值班干部,說明事故的地點、時間、類型、初步原因、范圍、范圍、目前狀態和和發展和發展勢態及人員傷亡情況等,并采取措施勢態及人員傷亡情況等,并采取措施保護好現場,任何人不得改變現場狀況(搶險或搶救過程除外)。

      4.4.11.4.4單位值班調度或值班干部在接到事故(事件)報告后,填寫值班調度或值班干部在接到事故(事件)報告后,填寫《事故登記表》,立即向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匯報,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制立即向主管領導、主管部門匯報,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制訂實施搶險措施。訂實施搶險措施。

      4.1.5重大事故由綜合辦公室在2小時內報到公司領導。

      4.1.6事故發生后需要向當地政府部門報告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4.1.7對于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未遂事故應按照事故的上報程序和要求及時向本單位主管部門報告。

      4.2事件、事故調查

      4.2.1事件(未遂事故)由各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查明情況,分析原因,并針對事件原因提出糾正和預防措施,由綜合辦公室監督實施。

      4.2.2 小事故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由各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調查組成員負責對事故進行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

      4.2.3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授權綜合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4.2.4 一般以上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調查。

      4.2.5調查組對事故的調查要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性質、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規章制度方面的缺陷;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次要責任者,一定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確認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的建議,按規定要求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意見,應及時上報公司主管領導。

      4.2.6調查人員在事件、事故調查過程中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索取有關材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推諉或拒絕、阻撓。

      4.3 事件和事故的處理

      4.3.1對于生產作業過程中發生的事件(未遂事故),經過調查后,應及時糾正人員“三違”行為、整改設施設備隱患和施工作業中的管理缺陷,消除事故隱患,制訂針對性的糾正預防措施,同時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教育和處理。

      4.3.2 發生事故后,無論事故大小,都應按“四不放過” (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3.3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的部門負責實施。

      4.3.4 對事故責任者(包括領導責任者)應按照責任大小給予處理。行政處分主要包括:開除、留用察看、撤職、記大過、警告,另有罰款或行政處分并罰款等。具體執行《事故管理暫行辦法》、《交通事故責任追究辦法》。

      4.3.5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應按照審批權限,具體執行《事故管理暫行辦法》。

      4.3.6 一般以上事故處理意見與調查報告在事故發生后20日內匯報集團公司領導。

      4.4 事故事件的建檔

      4.4.44.1.1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后,綜合辦公室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統計表”。應建立事故檔案和“事故統計表”。

      4.

      4.44.2.2無論發生事故的級別大小,都應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報告”無論發生事故的級別大小,都應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處理報告”并上報備案。并上報備案。

      4.4.44..33事故報告、證據(包括物證、照片、錄像帶、證詞等)、測量和鑒定數據、事故報告、證據(包括物證、照片、錄像帶、證詞等)、測量和鑒定數據、記錄等資料,由事故責任單位的部門妥善保管,記錄等資料,由事故責任單位的部門妥善保管,具體執行《事故管理暫行辦法》。

      4.5事故、事件通報教育

      事故、事件處理后,公司應及時對事故、事件進行通報,組織對事故、事件進行案例分析討論,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充分利用事故資源對廣大員工進

      行事故教育,舉一反三,提高員工的遵章守紀和hse風險防范意識。

      55 應急管理應急管理

      55.1 .1 應急預案策劃和編制應急預案策劃和編制

      55.1.1.1.1生產技術部依據公司重大危害和環境因素,策劃公司應急預案編制方案,生產技術部依據公司重大危害和環境因素,策劃公司應急預案編制方案,

      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批準。

      55.1.2.1.2應急預案的編寫原則:機構健全、權責分明;措施得當、保障有力;符合應急預案的編寫原則:機構健全、權責分明;措施得當、保障有力;符合實際、可操作性強。實際、可操作性強。

      55.1.3.1.3應急預案應明確特定緊急情況發生時需采取的步驟和措施,其內容至少包應急預案應明確特定緊急情況發生時需采取的步驟和措施,其內容至少包含:含:

      11)應急事件;)應急事件;

      22)應急組織成員和責任分工;)應急組織成員和責任分工;

      33)應急聯絡系統;)應急聯絡系統;

      44)應急救援基本原則;)應急救援基本原則;

      55)應急系統的啟動;)應急系統的啟動;

      66)各級組織之間和與地方政府、消防、醫療等應急資源的聯動機制;)各級組織之間和與地方政府、消防、醫療等應急資源的聯動機制;

      77)信息發布授權;)信息發布授權;

      88)應急處置措施和方案;)應急處置措施和方案;

      99)應急狀態的終止或解除等。)應急狀態的終止或解除等。

      55.1.4.1.4生產技術部根據批準的應急預案編制方案,組織編制突發重大事件(事故)生產技術部根據批準的應急預案編制方案,組織編制突發重大事件(事故)應急救援(響應)預案,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發布實施。應急救援(響應)預案,報公司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批準發布實施。

      55.1.5.1.5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主管業務范圍各專業主管部門負責編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專項應急預案,由公司主管領內的專項應急預案,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導審批。

      55.2.2應急應急隊伍隊伍和和裝備裝備物資準備物資準備

      55.2.1.2.1公司根據應急需要組建適當規模的專職和兼職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按照公公司根據應急需要組建適當規模的專職和兼職應急搶險救援隊伍,按照公司司應急指揮中心應急指揮中心(應急辦公室)的指令參加(應急辦公室)的指令參加應急應急演練和搶險救援演練和搶險救援工作。工作。

      55.2.2.2.2各部門應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并定期對應急裝備進行檢測和檢查,建立各部門應配備相應的應急裝備,并定期對應急裝備進行檢測和檢查,建立相應臺帳,保證其完整性。相應臺帳,保證其完整性。

      55.2.2..33各部門根據應急實際需要,準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材料,定期對應急物各部門根據應急實際需要,準備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材料,定期對應急物資材料進行檢查或更新,并做好檢查及更新記錄,保證其完好。資材料進行檢查或更新,并做好檢查及更新記錄,保證其完好。

      55.2.4.2.4凡是在凡是在公司的活動公司的活動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和各種商務活動的承包方、合作范圍內從事施工、作業和各種商務活動的承包方、合作

      者在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故時,求援公司

      者在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故時,求援公司在在采取應急行動時,參照執行本程采取應急行動時,參照執行本程序。序。

      55.3.3應急培訓和演練應急培訓和演練

      55.3.1.3.1生產技術部組織制定公司年度應急培訓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生產技術部組織制定公司年度應急培訓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55.3.2.3.2生產技術部按計劃定期組織實施公司的應急培訓,生產技術部按計劃定期組織實施公司的應急培訓,參加人員為應急組織機參加人員為應急組織機構成員構成員,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應急知識、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價和修訂以及各類緊,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應急知識、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價和修訂以及各類緊急情況處理案例等,并對培訓情況記錄、評價。急情況處理案例等,并對培訓情況記錄、評價。

      55.3.3.3.3必要時,各部門負責編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各專項預案的培訓計劃,按計必要時,各部門負責編制主管業務范圍內的各專項預案的培訓計劃,按計劃組織實施應急培訓,并對培訓情況記錄、評價,并將相關資料上報生產技術部劃組織實施應急培訓,并對培訓情況記錄、評價,并將相關資料上報生產技術部進行備份。進行備份。

      55.3.4.3.4生產技術部和各部門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公司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報主管生產技術部和各部門結合實際,組織制定公司年度應急演練計劃,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領導審批后實施。

      55.3.5.3.5生產技術部按計劃會同各部門組織每一年進行一次應急綜合性演習,通過生產技術部按計劃會同各部門組織每一年進行一次應急綜合性演習,通過模擬實戰演練,檢驗和提高公司應急反應系統對應急突發事件及事故險情的協同模擬實戰演練,檢驗和提高公司應急反應系統對應急突發事件及事故險情的協同應變處置能力,應變處置能力,參加人員為應急組織成員和相關搶險隊伍參加人員為應急組織成員和相關搶險隊伍,并對演練情況記錄、,并對演練情況記錄、評價。評價。

      55.4 .4 應急預案的啟動和解除應急預案的啟動和解除

      55.4.14.1當發當發生緊急情況時,根據不同險情級別,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按照險情類別,生緊急情況時,根據不同險情級別,應急領導小組組長按照險情類別,立刻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立刻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55.4.2.4.2應急預案啟動后,領導小組、應急指揮成員和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人員,應急預案啟動后,領導小組、應急指揮成員和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和人員,立即進入臨戰狀態,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應急預案中相關的處置程序實施搶險救援立即進入臨戰狀態,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應急預案中相關的處置程序實施搶險救援工作,具體執行相關應急預案。工作,具體執行相關應急預案。

      55.4.3.4.3實施搶險救援工作完畢后,應急辦公室根據現場處理情況,奉命實施搶險救援工作完畢后,應急辦公室根據現場處理情況,奉命下達解除下達解除應急狀態的指令。應急狀態的指令。

      55.4.4.4.4應急行動解除后,生產運行部門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和工作。應急行動解除后,生產運行部門組織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正常生產和工作。

      55.4.5.4.5應急行動結束后,應急行動結束后,生產運行部門生產運行部門要對應急行動全過程進行綜合評價,整理要對應急行動全過程進行綜合評價,整理應急記應急記錄,錄,4848小時內寫出應急總結報告,報送公司小時內寫出應急總結報告,報送公司綜合辦公室綜合辦公室。。

      55.4.6.4.6在應急狀態下,具體執行相應的應急預案。在應急狀態下,具體執行相應的應急預案。

      55.5 .5 應急評審與修訂應急評審與修訂

      55.5.1.5.1公司應急演練或應急預案啟動后,主管部門組織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有公司應急演練或應急預案啟動后,主管部門組織對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有效性進行總結和評審,為改進其應急預案提供依據。效性進行總結和評審,為改進其應急預案提供依據。

      55.5.2.5.2主管部門針對應急演習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對應急預主管部門針對應急演習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組織有關人員對應急預案及時進行修訂,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案及時進行修訂,報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第4篇 塔吊使用管理制度專項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為了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特制定本預案。本預案制定日起開始實施執行。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方針

      認真貫徹積極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責任重于泰山,制定預案首先以自救為主、求救為輔,統一指揮,分工負責;優先保護人和優先保護大多數人,優先保護貴重財物。杜絕安全生產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落實分工負責責任人的具體職責,創建提高文明建筑隊伍的整體素質,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落實到實處。

      二、工程概況

      三、可能發生事故的缺點和影響

      1、塔式起重機應有專職司機,司機必須持證上崗,并應由專職指揮持證上崗。

      2、起重臂和吊起的生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3、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

      4、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體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

      5、多孔板、積灰斗、手推反斗車不用四點吊或大模板外掛板不用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6、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放堆整齊。

      7、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8、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體不準吊。

      9、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三公尺。

      10、六級以上強風時不準吊。

      11、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12、無市發塔吊準用證的不準使用。

      13、夜間作業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14、工作前應按設備的操作規程進行使用前的檢查,有故障應立即停用。

      15、工作休息或下班時,不得將重懸掛在空中。

      16、遇有臺風警報,應將起重機用四根纜風繩拉住塔身上部。

      17、塔吊應按保養規定進行及時的保養。

      第5篇 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類與管理

      ⒈事故按性質分類可分為生產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環保事故、傷亡事故。

      ⑴生產事故,指生產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誤操作或控制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⑵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及儀表裝置、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損失或流產的事故。

      ⑶質量事故,指生產過程中因違反國家和企業規定的有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出現原料、中間體、成品使用差錯以及混淆、混藥、異物混入或變質等問題,使該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物料損失或整批退貨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業生產活動區域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⑸火災事故,指發生著火,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⑺環保事故,指發生生產或“三廢”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職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響周圍農業生產的事故。

      ⑻傷亡事故,指企業員工(包括在廠內施工作業的外來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產事故、爆炸事故和傷亡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產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環保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進行調查、統計和存檔。

      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與救護

      ⒈公司、車間、班組及危險崗位必須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加強演練,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防范。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根據預案的要求進行搶救,妥善處理,切忌盲目涉險,以防事故的蔓延擴大。

      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領導要直接指揮,各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⒊對有害物質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置警戒線,請就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半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動態。

      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各部門和員工要積極配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調查,提供完整的資料和真實的情況,不得隱瞞和虛構。

      第6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及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第7篇 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后,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后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后,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范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并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后,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為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并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制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施工、制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于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于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布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核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后,不積極搶救或事后不認真采取防范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并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第8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制度

      1 目的

      加強和規范公司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管理,全面提高公司員工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職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應急處置突發事件的管理。

      3職責

      3.1 事故應急指揮部對公司應急管理工作負總責。

      3.2 安環部負責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3.3 相關部門負責各自范圍內的應急管理工作。

      4 工作程序

      4.1 定期對公司級應急救援預案組織修訂。

      4.2 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4.3 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應急相關知識學習。

      4.4 應急設施、器材所在單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確保完好使用。

      4.5 職能部門定期對應急設施、器材進行監督檢查。

      4.6 應急事件管理

      4.6.1 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應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展開應急處置工作:

      組織協調各應急救援隊伍迅速進行應急救援;制定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部署和協調現場治安秩序和公司員工思想穩定工作;按規定及時向上級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請求社會救援。

      4.6.2 事故發生后,公司領導和各部門負責人應在第一時間組織事故救援工作,發生重大事故時,應集結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聽從總指揮的安排和指令。

      4.6.3 發生事故后,發現人員要首先向單位領導報告并向公司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警,嚴禁單獨盲目施救。如事故形勢嚴重,須等專業救援隊伍實施救援。

      4.6.4 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專業隊負責人應按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的指令,立即集結本隊人員攜帶應急救援裝置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展開救援。

      4.6.5 事故發生后,公司各重要崗位的人員應采取正確緊急措施,確保各裝置安全,避免其它事故發生或事故擴大。

      4.6.6 參加事故應急救援人員不可盲目施救,應首先分析事故形勢,明確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風險程度,按可能發生的最嚴重的后果考慮,采取必要的個人防護措施和全面防護措施后,再展開救援。

      4.6.7 施救人員在實施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如發現存在可能引發更加嚴重的事故或可能危及施救人員生命安全時,要及時采取措施,緊急避險,撤離危險區域,防止更大的傷亡。

      4.7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報告具體的應急處置和恢復措施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5 相關材料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9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管理制度

      1. 目的

      本程序描述了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時間上報和調查處理程序,以及分析處理方法和原則,明確了公司各部門、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處理的職責。

      2. 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嘉興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及燃氣事故的上報、調查處理規定。

      3. 編制參考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國務院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國務院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質總局

      《嘉興市城市供水、燃氣突發事故應急預案》 嘉興建委

      《嘉興市建委關于進一步加強燃氣行業安全生產事故信心報告的通知》嘉建委城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1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gb6442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 gb6721

      4. 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責任事故:是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管理規定。違反有關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包括以下三種情形:(1)國家頒布的各種有關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非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的事故,或由于當前科學技術條件的限制而發生的難以預料的事故。

      本程序中,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5. 職責:

      5.1 總經理/分管安全副總經理

      1) 成立公司應急領導小組,設立應急網絡,應對事故和突發事件;

      2) 保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應急資源且有效投入;

      3) 根據國家、地方有關規定向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上報事故;

      4) 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組織事故的應急搶險工作。

      5.2 安全質監部

      1) 事故的歸口管理,建立事故事件的臺賬,對事故事件進行歸檔;

      2) 組織對輕微(具體定義見附件6)調查和處理;

      3) 如現場需要進行交通管制的,應聯絡交管部門進行交通管制;

      4) 發布事故案例,實施事故案例教育。

      5.3 其他各部門、員工

      1) 發現事故立即向本部門主管、安全質監部經理及公司領導報告;

      2) 配合事故的調查;

      3) 若事故現場有人員傷亡、火災等還應立即撥打119、110、112。

      6. 詳細描述

      6.1 基本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任何部門、所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本規定的調查處理。

      6.2 事故的分類與報告

      6.2.1 事故的分類與等級劃分

      事故的分類見附件6。

      6.2.2 事故報告

      事故發生部門在事故發生后一方面采取措施進行初期事故控制,防止事態擴大,一方面立即上報部門主管;部門主管了解情況后立即上報安全質監部經理或者公司領導。

      總經理或分管副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后,除了應立即組織搶救之外,還應立即向市建委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報告(電話快報);1小時內以書面的形式報送至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部門(由安全質監部填寫書面事故快報)。如有人員傷亡、特種設備事故其他相關部門。

      輕微事故發生單位立即報告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負責組織對事故調查處理和記錄;若為燃氣事故,還應報告嘉興園林市政局及嘉興市城市投資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質量安全部。

      6.2.3 事故狀態報告

      1) 安全質監部負責匯總事故事件的狀態報表(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2) 客戶服務部每月1號,將上月燃氣用戶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3) 工程技術部每月1號,將上月工程項目事故狀態表報送安全質監部,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情況,對公司進行安全績效的考核(見附件3:qr29003《事故統計表》)。

      6.3 事故的應急救援

      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按照不同類別事故的救護程序展開救護活動,必要時啟動《公司應急預案》,具體見附件6。

      7. 事故調查處理

      事故發生后,及時組織事調查小組,收集事故相關材料、證據,分析事故發生的原因。政府部門成立調查小組時,積極配合協助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7.1 事故調查

      7.1.1 成立調查小組

      1) 事故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小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上級部門介入調查的,公司應組織人員配合政府行政部門的調查小組調查處理。

      7.1.2 事故現場管理

      事故發生后,應首先積極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凡與事故有關的物件不得破壞或移動,為搶救傷者需移動有關的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并進行拍照。

      7.1.3 事故資料收集

      7.1.3.1 工傷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 工齡、本工種工齡;

      3) 受害人和肇事者受安全教育情況;

      4) 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開始工作時間、工作內容;

      5) 受害人和肇事者過去的事故記錄(如有);

      6) 事故發生前設備、設施、物件等的性能和狀況;

      7) 有關設計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8) 個人防護設施的情況;

      9) 事故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情況。

      7.1.3.2 設備設施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設備設施的名稱、價格、型號、使用年限、安全狀況、操作人員;

      3) 操作人員開始工作的時間、工作內容;

      4) 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情況。

      7.1.3.3 燃氣事故

      1) 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

      2) 巡檢、安檢、維護負責人;

      3) 用戶基本情況;

      4) 如是管線事故,則需要提供管線工程資料及材質。

      7.1.4 收集證人材料:

      及時找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詢問調查,并做好“事故/事件調查詢問筆錄”(見附錄3)。

      7.1.5 現場拍照

      1) 事故現場殘骸細節照片,如有傷亡,也應拍照;

      2) 可能被清除或被踐踏的痕跡;

      3) 事故現場全貌。

      7.1.6 事故分析

      7.1.6.1 目的:

      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擬訂改進措施,防止事故重復發生。

      7.1.6.2 事故分析步驟:

      1) 查閱事故調查材料;

      2) 按以下七種內容進行分析:

      ? 受傷/受損部位;

      ? 受傷/受損性質;

      ? 起因物/事;

      ? 致害物;

      ? 受害/受損方式;

      ? 不安全狀態;

      ? 不安全行為

      ? 管理因素。

      3) 確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4) 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

      5) 確定事故的責任者。

      7.2 事故處理

      1) 事故的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事故處理完畢10天內,《事故調查報告》(見附錄2);

      2) 因責任人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勞動紀律,不認真履行工作責任,造成事故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經濟處罰、公司內部行政記過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準執行;觸犯《安全生產法》、《刑法》、《特種設備安全法》等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7.3 糾正/預防措施

      安全質監部根據事故調查情況提出預防和改進措施,并撰寫《事故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包含事故調查記錄、事故概況、事故損失清單、事故原因分析、事故結論、糾正、預防措施和相關責任人的處分建議。《事故調查報告》經安全質監部審核,事故調查小組組長批準后,由總經理簽發。

      安全質監部負責對糾正/預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復查,并將整改情況的記錄附于事故記錄進行歸檔。

      7.4 理賠

      對于燃氣事故涉及理陪的項目,由安全質監部處理,管線所、客戶服務部、辦公室等相關部門協助

      對于工傷事故參照《工傷事故管理制度》執行。

      8. 事故的歸檔

      1) 由事故調查組負責整理事故的資料檔案,移交安全質監部存檔。

      2) 事故處理結案后,應歸檔的事故資料如下:

      ?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表》、《事故調查報告》和《事故詢問筆錄》;

      ? 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 技術鑒定或試驗報告(如有必要時);

      ? 物證、人證材料;

      ? 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 醫療部門診斷書;

      ? 處分決定和受處分人員的檢查材料;

      ? 有關事故的通報等文件。

      9. 記錄

      事故記錄由安全質監部歸檔,并于第二年年初將資料移交檔案室。

      第10篇 某焦化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職責、事故分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考核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工藝)事故:違反生產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設備或設施損壞、減產或大系統非計劃停車等。

      3.2生產(工藝)故障:生產中因違反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減產、主要設備跳車、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工藝過程波動、設備或設施損壞、系統局部停車等,損失未達到事故的。

      3.3設備事故: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件。

      3.4設備故障: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微小設備事故的;或者設備或裝置喪失或降低其規定功能的事件或現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3.6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災事故: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害、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9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要求。

      3.10環境污染事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3.11直接責任人: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

      3.12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4職責

      4.1廠安全生產領導組負責全廠范圍內輕傷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處理、責任認定,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安環處。制定糾正及防范措施,并負責對事故、故障組織搶修、恢復生產。參與全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4.2廠安環科在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的領導下,參與全廠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落實防范措施,并負責事故、故障的統計報告工作。

      4.3部門(車間)

      4.3.1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

      4.3.2負責填寫各類事故、故障報告表,組織實施與落實事故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4.3.3經常檢查分析研究本部門(車間)生產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保證部門(車間)安全生產。

      4.4事故調查

      4.4.1負責調查事故、故障前生產系統設備的運行情況,工藝指標(包括操作)的執行情況。

      4.4.2負責調查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4.3分析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

      4.4.4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4.4.5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4.4.6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議。

      4.4.7提交事故報告。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各類事故等級分類

      按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定性及分級。

      5.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無死亡、重傷人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為四級:輕傷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

      5.1.5.1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5.1.5.2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5.1.5.3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②壓力容器、運轉設備發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④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5.1.5.4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5.2故障: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為重大故障、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報告與響應

      事故、故障報告應及時、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發現者除立即做出應急處理外,還應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單位領導和調度報告,事態較嚴重本單位處理有困難時可直接向廠領導報告。

      5.3.1.1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廠領導和安環科報告。如果事態無法控制由廠領導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

      5.3.1.2報告者要說清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危險程度、有無人員傷亡等。

      5.3.1.3事故、故障搶險時不能破壞事故、故障現場,影響事故、故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影響搶險時,對現場進行標識、照相、錄像。

      5.3.2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

      事故、故障的調查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內部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對事故、故障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并根據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類別。如事故、故障的發生與其他單位有關,則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

      5.3.2.1發生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公司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5.3.2.2發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各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集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當事人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按照責任劃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并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制定糾正及防范措施;組織對事故進行搶修恢復生產工作。

      5.3.2.3發生故障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內部相關部門對故障進行調查處理,對故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并根據故障引發原因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組織各項措施的實施及恢復生產工作。

      5.3.2.4各部門(車間)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訓,開展事故、故障設備維修及系統的開、停車工作。

      5.3.2.5事故調查組職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

      ③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的建議;

      ④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5.3.3.2事故分析的步驟:整理閱讀調查材料;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①受傷部位;②受傷時間;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傷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質;⑦不安全行為。

      5.3.3.3確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資、環境方面的事故隱患。

      5.3.3.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的發生,或造成事故擴大的因素,包括:

      ①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勞動組織不合理;

      ③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④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對現場檢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⑥對事故隱患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于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于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種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工段)長、監護人員、部門(車間)管理人員、廠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報告

      事故及故障報告填寫規范,包括以下內容:事故、故障發生單位的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救援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的糾正與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責任單位應在原因調查清楚、責任明確后48小時內寫出事故、故障報告,經廠領導審批并簽字報公司主管部門及安環處。72小時內填寫事故及故障報告表,經廠領導審批后報公司主管部門、安環處。

      5.3.4.2隱瞞事故真相或逾期不報告者,根據事故性質大小升一級,對單位各級領導從重處罰。

      5.4考核與處罰

      5.4.1對事故、故障的責任單位依據焦化廠《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2外來人員在焦化廠范圍內發生違章行為,造成事故、故障者,對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參照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處罰。

      5.4.3發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級部門責任認定,并進行處理;發生故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依據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4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處罰一律由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通報進行落實。

      5.4.5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6事故發生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環科進行監督檢查。

      5.5事故責任追究(內部處罰規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監部門的事故責任追究)

      5.5.1輕傷處罰

      5.5.1.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3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3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2重傷處罰

      單位發生重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單位發生死亡事故,處罰部門(車間)2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5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1500元。

      5.5.4發生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5.5.4.1一般性損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2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4.2較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4.3重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0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2000元,并予以辭退。

      第11篇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安全、環保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生產安全、環境污染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或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3.2 環境污染:指由于單位或個人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造成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事件。

      3.3“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4.管理內容

      4.1 事故按照嚴重程度分為:

      4.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對道路交通安全、火災、特種設備和環境污染事故的分類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分類。

      4.2 事故的報告

      4.2.1 事故報告范圍

      有下列事故之一者,應按規定報告:

      4.2.1.1 火災事故;

      4.2.1.2 因工傷亡事故;

      4.2.1.3 在生產經營中發生職工中毒事故;

      4.2.1.4 職業病;

      4.2.1.5 機器設備、設施損壞事故;

      4.2.1.6 交通事故;

      4.2.1.7 被盜案件;

      4.2.1.8 被騙案件;

      4.2.1.9 原輔材料、產成品損壞事故;

      4.2.1.10 環境污染事故;

      4.2.1.11 輕傷事故或其他造成經濟損失的事故。

      4.2.2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部門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4.2.3 事故報告流程

      4.2.3.1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公司生產部,由生產部向公司負責人報告,并于1小時內向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報告。

      4.2.3.2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越級報告。

      4.2.3.4 公司各級人員接到報告,應記錄事故報告的時間、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情況、經過及事故處置情況等重要信息。

      4.2.3.5 發生事故后公司必須在24小時內按事故報告的內容向家具園區生產部門和屬地安全監管職能部門遞交書面報告。

      4.2.4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2.4.1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4.2.4.2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4.2.4.3 事故的簡要經過;

      4.2.4.4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4.2.4.5 已經采取的措施;

      4.2.4.6 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2.5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4.3事故的救援

      4.3.1 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事故類別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在采取有效應急措施后,組織搶救人員和物資,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4.3.2 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4.4 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和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事故教訓,落實整改措施。

      4.4.1 事故調查的權限

      4.4.1.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4.4.1.2發生一般以下等級事故(包括輕傷事故),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生產部門、工會、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4.4.2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公司總經理或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事故調查組實行事故調查組長負責制。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4.4.3 公司調查組應履行下列職責:

      4.4.3.1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4.4.3.2 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4.4.3.3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3.4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4.4.3.5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4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部門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4.4.4.1 事故發生部門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并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4.4.4.2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4.4.3 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4.4.5 由公司負責調查的事故,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4.6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4.4.6.1 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4.4.6.2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4.6.3 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4.4.6.4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4.6.5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6.6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4.4.7 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進行的調查,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行業上級部門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處理的,完成處理后即結束。

      4.4.8 公司需報行業上級部門或安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的,應及時報其備案。由公司組織事故調查的相關資料應由公司生產部歸檔保存。

      4.5 事故處理

      4.5.1 凡是由政府或行業上級部門組織進行調查的,以政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復或行業上級部門的處理決定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2 由公司組織進行調查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追究。需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批復的,以批復處理的決定對相關的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4.5.3 事故的善后處理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4.6 事故的教育

      不論事故大小,事故部門負責人應在事故發生后,對事故開展調查分析,及時召開事故分析討論會,按“四不放過”原則對相關人員進行教育,吸取教訓。

      4.7 對因工傷亡人員的工傷管理由行政部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處理。

      第1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管理制度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傷亡事故,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發生,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內支付工資的各種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包括招用的農民工)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訂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主席令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

      國務院令第586號 工傷保險條例

      gb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

      gb644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

      aq9007-2011 生產安全事故救援演練指南

      3 術語與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事故

      造成死亡、疾病、傷害、損壞或其他損失的意外情況

      3.1.1 輕微事故

      是指造成皮膚、軟組織挫傷且面積較小的傷害。

      3.1.2 輕傷事故

      是指一般傷害不太嚴重,造成職工肢體傷殘,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輕傷事故也可以表現為一般休工在一個工作日或一個工作日以上的事故。

      3.1.3 重傷事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為重傷事故:

      (1) 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2) 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的手術才能挽救的。

      (3) 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的灼傷、燙傷或非要害部位的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的1/3以上。

      (4) 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5) 眼部受傷較劇,有失明可能。

      (6) 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任何兩只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自由伸曲,殘廢的。

      (7) 腳部傷害。腳趾軋斷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不能行走自如,可能殘廢的。

      (8) 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9) 凡不在上述范圍內的傷害,經醫生診斷后,認為受傷較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考上述幾種情形,由企業行政部門會同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報當地主管部門審查確定。

      3.1.4 死亡事故

      指包括在勞動場地當場死亡或傷后一個月內死亡的事故,同時傷亡3人或3人以上的故事是多人事故

      3.2 火災事故

      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都為火災。

      3.3 資產(設備)損失事故

      設備資產損失萬元以上的事故。

      3.4 交通事故

      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3.5 其他事故

      4 職責

      工傷事故管理的歸口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分析、統計、結案工作。

      事故及時報告、救治傷員、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配合事故調查等工作。

      5 管理內容要求

      5.1 總則

      傷亡事故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和“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采取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預防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5.2 工傷事故認定

      5.2.1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輛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2.2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同工傷: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b)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c)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d)職工符合(1)、(2)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5.2.3 職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a)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b)醉酒導致死亡的;

      c)自殘或者自殺的;

      5.3 工傷事故分類

      5.3.1 輕傷事故:指職工負傷后休息一個工作日以上,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5.3.2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作為重傷處理;

      a)經醫生診斷為殘廢或可能成為殘廢的;

      b)傷勢嚴重,需要進行較大手術才能挽救的;

      c)人體要害部位嚴重灼傷、燙傷或者非要害部位,但灼傷、燙傷占全身面積三分之一以上的;

      d)嚴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鎖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腳骨等因受傷引起骨折)、嚴重腦震蕩等;

      e)眼部受傷較劇、有搶眼可能的;

      f)手部傷害:大拇指軋斷一節的;食指、中指、無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軋斷兩節或各軋斷一節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殘廢可能的;

      g)肢部傷害:腳趾軋斷三節以上的;局部肌腱受傷甚劇,引起機能障礙,有不能行走自由如和殘廢可能的;

      h)內部傷害:內臟損傷、內出血或傷及腹膜等;

      5.3.3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

      5.3.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3.5 職業病;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及其它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引起疾病。

      5.3.6 未遂事故;指發生了事故但沒有出現人員傷害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5.4 事故的應急處理和上報

      5.4.1 緊急處理

      a)發生事故的單位,在事故發生后立即撥打醫療機構急救電話或者派專人護送傷員到醫療機構進行緊急處置、急救過程中應聽從醫護人員的安排,配合組織搶救。

      b)保護好事故現場,因搶救需要而必須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進行拍照、做出標志和詳細記錄,并繪出事故現場圖。同時采取措施,穩定職工的情緒。

      5.4.2 報告

      a)發生輕傷或重傷事故,負傷人員或最先發現的人員要立即直接或逐級報告單位領導及安技部,并在48小時內填寫《傷亡事故登記表》,經審批后,兩份與醫生診斷證明一并存檔,一份退回原單位保管。

      b) 發生死亡事故及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單位領導及安技部要立即報告企業主要負責人,同時立即將事故概況上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工會。

      c)單位領導接到事故報告后,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5.5 事故的調查處理

      5.5.1 事故的調查程序

      1 、輕傷事故由1小時內,召開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分析會,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并于10天內填寫事故報告表。

      2、死亡事故、一次三人以上(含三人)重傷事故由政府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分析,單位內部人員協助配合調查,以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3、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按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5.5.2 事故調查要點

      a)物證搜集

      (1)現場物證包括:破壞部件、碎片、殘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現場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應貼上標簽,注明地點、時間、管理者。

      (3)所有物件應保持原樣,不準沖洗擦拭。

      (4)對健康有害的物品,應采取不損壞的原始證據的安全防范措施。

      b)事故事實材料搜集

      (1)發生事故的單位、地點、時間。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年齡、文化程度、職業、技術等級、工齡、本工種工齡、支付工資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術狀況,接受安全教育情況。

      (4)受害人的受傷部位和程度。

      (5)出事當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時間開始工作、工作內容、工作量、作業程度、操作時的動作(或位置)。

      c)事故發生的有關事實

      (1)事故發生前的設備、設施等的性能和質量狀況。

      (2)使用的材料在必要時進行物理性能或化學性能實施與分析。

      (3)有關設計和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工作指令和規章制度方面的資料及執行情況。

      (4)關于工作環境方面的狀況:包括照明、濕度、溫度、通風、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狀況,以及工作環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取樣分析記錄。

      (5)個人防護措施狀況應注意它的有效性、質量、使用范圍。

      (6)出事前受害人或者肇事者的健康狀況。

      (7)其他可能與事故致因有關的細節或因素。

      5.5.3 證人材料搜集

      a)現場攝影

      (1)顯示殘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消除或殘骸踏的痕跡;如剎車痕跡、地面和建筑物的痕跡、火災引起的損害的照片、冒頂下落物的空間等。

      (3)事故現場全貌。

      (4)利用攝影或錄像,以提供較完善的信息內容。

      b)制作事故圖

      報告中事故圖,應包括了解事故情況所必須的信息,如事故現場示意圖、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5.5.4 事故分析要點

      事故原因的確定是在事故調查取得大量第一手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的,事故原因分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5.5.4.1 直接原因

      人的不安全行為和機械、物質和環境的不安全狀態

      a)不安全行為包括

      (1)操作錯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以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9)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10)分散注意力。

      (11)未用個人防護用品。

      (12)對易燃、易爆物處理不當。

      b) 不安全狀態包括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個人防護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4)生產現場環境不良。

      c) 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有缺陷,如工業結構、建筑物、機械設備、儀器儀表、工藝過程、操作方法、維修檢驗等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問題。

      (2)教育培訓不夠、未經培訓、缺乏或懂得安全操作技術知識。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性錯誤。

      (5)沒有操作規程或操作規程不健全。

      (6)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預防措施,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分析事故的時候,應從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間接原因,從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進行責任分析。

      d) 事故調查報告內容

      (1) 事故單位基本情況

      (2) 事故經過

      (3) 事故原因

      (4)事故的責任分析

      (5)事故性質和對有關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6) 事故教訓和今后的防范措施。

      (7)今后需進一步研究的課題(如對規程、制度等的修改意見)。

      (8)附件、技術鑒定、筆錄、圖紙、照片等。

      e)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期間有權向事故發生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13篇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范安全檢查工作,消除不安定因素,搞好勞動保護工作,確保及時發現并消除企業內存在的安全隱患,保證安全生產。

      2、適應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企業安全生產檢查與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引用文件、術語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2007年第16號令)

      《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

      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和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安全生產檢查:是指上級機關或者生產單位對安全狀況進行實地查看、檢測、分析、評估等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督促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貫徹落實,揭露和排除事故隱患,防止從業人員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避免公司生產設施、設備的損失和財產損失,保證公司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4、職責

      安全員(兼職):負責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排查整改工作,負責對企業存在的隱患進行登記,發現重大隱患及時上報有關領導,負責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維修組:負責對設備維護保養、檢修過程中的安全檢查。

      生產部:負責對作業過程的人員的作業行為的安全檢查。

      財務部:負責隱患整改資金的保障。

      總經理:負責組織領導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審批隱患整改報告,保證資金的投入。

      5、管理程序

      5.1安全生產檢查的依據、類型

      安全生產檢查的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消防安全、職業病預防的標準、規程、規范和規定;有關事故案例;企業的制度、規范、規定等相關文件;通過系統評價分析確定的危險部位及防范措施。

      根據本企業的規模和實際情況,將安全生產檢查分為日常巡查檢查、月度定期綜合檢查、專項檢查、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迎接安監局、公安消防支隊、質監局等上級部門的安全大檢查等五類。

      安全檢查表一般包括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結果及整改期限等內容。

      5.1.1日常安全生產巡查檢查每天一次,主要包括:班組長及工作崗位員工每日負責班前、班中檢查、完工檢查,對消防設施的每日巡查等內容。

      安全員(兼職)對公司的作業現場、重點部位進行每日安全巡查,采用檢查表的形式,主要對重點設施、部門進行巡查,使用公司日常安全巡查表。

      班組長及工作崗位采用常規檢查的方法對當班操作人員對崗位作業環境、工作環境狀況、設備設施狀況(設備是否帶病運轉、設備設施的安全防護是否齊全有效、電氣線路是否存在安全隱患等)、從業人員個體防護用品的使用和配戴情況(安全帽、防塵口罩和面罩、防噪聲耳塞和耳罩等)進行檢查,以上情況可以在設備點檢表、交接班記錄上予以體現。

      日常檢查將檢查結果應及時記錄在安全檢查記錄上,如發現問題當場及時處理,如暫時不能處理應采用適當的監護、防護和應對措施后,方可確認當班當日安全狀況,并把該情況及時上報分管安全經理直至總經理,由安全員(兼職)組織責任部門進行安全隱患的整改。

      5.1.2月度定期綜合檢查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負責組織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參加檢查人員包括總經理、總經理助理、安全員(兼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采用安全檢查表法檢查。

      企業組織的月度安全綜合檢查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額落實,安全教育培訓,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落實與更新,檢查設備設施、安全警示標志、電氣安全、作業環境、安全標準化體系運行等方面。

      安全檢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實情況;

      (二)設備、設施安全運行狀態,危險源控制狀態,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三)作業場所達到職業病防治要求情況;

      (四)從業人員遵守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情況,了解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危險因素情況,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操作技能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五)發放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情況,從業人員佩帶和使用情況;

      (六)現場生產管理、指揮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行為情況,以及對從業人員的違章違紀行為及時發現和制止情況;

      (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制定、演練情況;

      (八)其他應當檢查的安全生產事項。

      5.1.3專項安全生產檢查

      專項安全生產檢查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對電氣、專用設備設施、特種設備、消防等的安全檢查,每半年檢查一次,參加的人員包括安全員(兼職)、設備管理、職能部門安全員(兼職)等。采用安全檢查表形式。

      5.1.4季節性及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

      由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負責組織進行季節性安全檢查,季節性安全檢查針對氣候特點可能給生產帶來危害而組織的安全檢查。

      春季安全檢查:以防雷、防火和防解凍跑漏為重點;

      夏季安全檢查:以防暑降溫、防食物中毒、防臺風、防汛、防火為重點;

      秋季安全檢查:以防火、防風和防凍保溫為重點;

      冬季安全檢查:以防凍防凝、防滑、防火為重點。

      節假日前后安全生產檢查是針對節假日前存在常加班加點突擊生產、趕進度,忽視安全生產的現象。節假日前后出現職工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況,容易發生事故,因而進行針對性檢查,節假日檢查主要是對節假日前安全、保衛、消防、生產物資準備、備用設備、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的檢查和節假日后復工的相關生產系統安全檢查。參加的人員有總經理或總經理助理、安全員(兼職)和各部門負責人等。

      5.1.4迎接安監局、公安消防支隊等上級機關的安全大檢查

      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進行記錄,留存檢查記錄信息以便落實整改。

      5.2安全生產檢查結果處理和安全隱患治理

      5.2.1對于檢查發現的問題,一般安全隱患能夠現場糾正或整改的現場整改完畢記錄在案即可,不能現場整改的一般隱患,檢查人員填寫一般隱患整改通知單,交至部門安全員(兼職)處,由部門安全員(兼職)負責制定隱患整改方法及整改責任人和整改期限,組織有關責任人實施,每月上報給安全員(兼職)匯總。

      5.2.2部門安全員(兼職)應對一般隱患的整改措施實施效果進行跟蹤驗證和評價,直至安全隱患確定消除。

      5.2.3對于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應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并按照安全隱患的治理要求進行管理。

      5.2.4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

      a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

      b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

      c隱患的治理方案。

      5.3重大安全隱患管理

      5.3.1對于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問題,按規定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申請對事故隱患進行初步評估和分級。

      5.3.2針對重大隱患成立由法人代表/主要負責人負責的隱患管理小組,對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掌握本單位重大事故隱患的分布、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負責重大事故隱患的現場管理;制定應急計劃,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安監局備案;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模擬重大事故發生時應采取的緊急處置措施,必要時組織救援設施、設備調配和人員疏散演習;隨時掌握重大事故隱患的動態變化;保持消防器材、救護用品完好有效。

      5.3.3重大隱患的整改

      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應立即采取相應的整改措施。難以立即整改的單位,應采取防范、監控措施。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對暫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對檢查出的問題應當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監控措施,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對于重大事故隱患,整改治理結束后,應當將治理效果評估報告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5.4安全生產隱患預警系統

      安全員(兼職)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采用技術手段、儀器儀表及管理方法等,建立安全預警指數系統,安全員(兼職)每月進行一次安全生產風險分析,預警指數可以是安全生產目標指標、火災隱患、員工違章次數等,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納入安全預警系統,發現預警指數出現異常時認真分析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6、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6.1企業隱患排查工作方案 編號:aqjl-08-01

      6.2安全生產日常檢查表 編號:aqjl-08-02

      6.3月度安全生產綜合檢查 編號:aqjl-08-03

      6.4專項安全生產檢查 編號:aqjl-08-04

      6.5季節性檢查記錄 編號:aqjl-08-05

      6.6節假日前后安全檢查記錄 編號:aqjl-08-06

      6.7企業隱患排查治理記錄 編號:aqjl-08-07

      6.8安全檢查隱患整改統計表 編號:aqjl-08-08

      6.9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統計分析季報表 編號:aqjl-08-09

      6.10安全預警指數系統統計表 無編號

      7、附記

      第14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1、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同時保護好事故現場,及其向上級報告,等待事故調查組調查處理。

      2、監理部轄監標段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應當嚴格遵守有關事故報告程序的規定:

      (1)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監理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所屬單位、急指揮部總指揮,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在第一時間報告總監理工程師、業主負責人,同時(于1小時內)向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報告,并立即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

      (2)相關人員在接到事故發生單事報告后,要立即趕赴事故現場,協助事發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對事故情況確認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鐘內),向負責人簡要報告事故過程和發生事故的原因、人員傷亡、搶險救援等情況。

      (3)負責人在接到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后,對事故發生情況,做出較為詳細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級后,通報屬地政府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指揮中心辦公室。每一級上報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可越級上報。

      3、事故報告的主要內容

      (1)事故反正的簡要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和當前狀態;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以及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控制措施;

      (6)對事態發展的初步評估(如果有);

      (7)報告人(或單位)姓名(或名稱)、聯系方式;

      (8)其它應報告的情況。

      三、事故調查以及處理

      1、在事故調查處理中要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要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發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部門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發生輕傷事故,由事故發生單位項目部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事故發生單位有關領導、安全管理機構、事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

      3、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4、做好事故檔案保管工作。對事故調查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都應存入檔案,以便備查。

      第15篇 某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工人職工傷亡事故報告規定”,發生傷亡事故必須在24小時以內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匯報,并保護好事故現場,公司領導立即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一般人身事故、設備事故均由安全部門責成專職安全員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調查,找出事故發生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改進措施,寫出報告,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公司安全領導小組處理。

      二、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喪失勞動能力連續休工三個工作日以上)都要按照規定的程序逐級上報,由所在單位填寫事故登記表,做到上報及時準確。

      三、因工傷長期不能工作的按勞保條理執行。

      四、工傷休息要有醫生的醫療診斷書或建議書。

      五、對工傷事故和工程設備事故如有隱瞞不報或故意延遲報告的,除補報以外應追查責任,嚴肅處理。

      第16篇 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件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類與管理

      ⒈事故按性質分類可分為生產事故、設備事故、質量事故、交通事故以及火災事故、爆炸事故、環保事故、傷亡事故。

      ⑴生產事故,指生產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流程、崗位操作法、誤操作或控制不當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的事故。

      ⑵設備事故,指生產裝置、動力機械、電氣及儀表裝置、輸送設備、管道、建筑物、構筑物,由于各種原因造成損壞、損失或流產的事故。

      ⑶質量事故,指生產過程中因違反國家和企業規定的有關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出現原料、中間體、成品使用差錯以及混淆、混藥、異物混入或變質等問題,使該物料不符合既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物料損失或整批退貨的事故。

      ⑷交通事故,指在企業生產活動區域內,因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⑸火災事故,指發生著火,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⑹爆炸事故,指由于某種原因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⑺環保事故,指發生生產或“三廢”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職工、居民和行人受到危害或影響周圍農業生產的事故。

      ⑻傷亡事故,指企業員工(包括在廠內施工作業的外來人員)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⒉生產事故、爆炸事故和傷亡事故由生產部門負責管理;產品質量事故由質量檢驗部門負責管理;基建工程質量事故由基建部門負責管理;交通事故由安全生產或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設備動力部門負責管理;火災事故由防火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環保事故由環保部門負責管理。各職能部門應按分類管理的要求,進行調查、統計和存檔。

      ⒊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各職能部門應按時將事故情況報送安全生產管理部門。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搶險與救護

      ⒈公司、車間、班組及危險崗位必須制訂應急救援預案,并加強演練,對可能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防范。一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根據預案的要求進行搶救,妥善處理,切忌盲目涉險,以防事故的蔓延擴大。

      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企業領導要直接指揮,各相關部門應協助做好現場搶救、疏散、警戒工作。在搶救時,應注意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

      ⒊對有害物質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災事故現場,必須設置警戒線,請就人員應佩戴好防護器具,對中毒、燒傷、燙傷等人員應及時進行搶救處理。

      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程序

      ⒈事故最先發現者,除立即處理外,應以最快捷的方法向領導報告,而后逐級上報。對各類重大事故,公司要立即將事故概況(事故發生單位的名稱、時間、地點、原因、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等)在半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若事態仍在繼續,要隨時報告動態。

      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要按規定填寫事故報告,報送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各部門和員工要積極配合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調查,提供完整的資料和真實的情況,不得隱瞞和虛構。

      ⒊傷亡人員確定。凡因工負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若1個月以后,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死亡事故補報。

      四、安全生產責任劃分

      ⒈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實行廠長( 車間主任、班組長等)負責制同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責任制。正職分配的工作,副職不執行或拖拉未辦導致事故的,由副職負主要責任。副職向正職反映、建議得不到重視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決造成后果的,由正職負主要責任。

      ⒉公司規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學的,由總工程師和分管廠長負責。管理部門已指定或已建議指定規章制度,領導不頒發或不組織實施的,由領導負責。

      ⒊設計有缺陷或不符合設計規范的,由設計者和審批者負責。在施工和生產過程中發現設計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彌補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產部門領導負主要責任。已制訂措施,卻不執行,而釀成事故的,由違反者負責。

      ⒋凡轉讓、應用、推廣的科技成果,必須經過技術鑒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塵、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廢”處理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規程的,要追究科研設計單位和企業項目引進部門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

      ⒌制造、施工部門未嚴格按設計制造、施工,未經設計或修改設計未經批準而施工者,要對由此發生的事故負責。

      ⒍持安全作業證者違章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無安全作業證者,擅自作業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被委派作業發生事故,由委派者負主要責任。

      ⒎學徒工在學習期間,必須在師傅帶領下進行工作。不接受師傅指導擅自操作造成事故,負直接責任。在師傅指導下操作發生事故,由師傅負主要責任。

      ⒏因管理不善、紀律渙散、“三違”現象嚴重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⒐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未組織員工進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以及未組織安全生產知識培訓教育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五、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⒈公司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按“四不放過”(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經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

      ⒉對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應在發生后由車間和有關部門領導組織調查并召開事故分析會。

      ⒊對重大事故,各部門、車間(科室)、班組要積極組織有關人員配合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和處理。調查結束后,要及時予以通報和分析,吸取經驗教訓。

      ⒋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而發生重大事故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和玩忽職守罪的人,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分,可根據事故大小,損失多少,情節輕重以及影響程度等情況,令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或給予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降薪、撤職、留廠察看、開除出廠,情節嚴重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⒍對各類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有意拖延報告者,要追究責任,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⒎對防范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⒏企業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貢獻突出、成績顯著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17篇 焦化廠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或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職責、事故分類、事故的調查處理、事故考核等內容。

      本制度適用于焦化廠各類事故的管理。

      3術語和定義

      3.1生產(工藝)事故:違反生產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設備或設施損壞、減產或大系統非計劃停車等。

      3.2生產(工藝)故障:生產中因違反工藝指標、崗位責任、崗位操作規程或操作失誤、違章指揮等,造成減產、主要設備跳車、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產品不合格、工藝過程波動、設備或設施損壞、系統局部停車等,損失未達到事故的。

      3.3設備事故: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產、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事件。

      3.4設備故障:指設備或裝置因非正常損壞造成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微小設備事故的;或者設備或裝置喪失或降低其規定功能的事件或現象。

      3.5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企業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事故。

      3.6傷亡事故:指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

      3.7火災事故:凡在時間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

      3.8交通事故:指由于違反交通運輸規則或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害、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9質量事故:指產品質量(包括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達不到技術標準和要求。

      3.10環境污染事故: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破壞,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事件。

      3.11直接責任人: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

      3.12主要責任人: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3.13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

      4職責

      4.1廠安全生產領導組負責全廠范圍內輕傷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處理、責任認定,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安環處。制定糾正及防范措施,并負責對事故、故障組織搶修、恢復生產。參與全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

      4.2廠安環科在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的領導下,參與全廠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落實防范措施,并負責事故、故障的統計報告工作。

      4.3部門(車間)

      4.3.1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

      4.3.2負責填寫各類事故、故障報告表,組織實施與落實事故的糾正和預防措施。

      4.3.3經常檢查分析研究本部門(車間)生產過程中的薄弱環節,采取針對性預防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對員工進行培訓教育,保證部門(車間)安全生產。

      4.4事故調查

      4.4.1負責調查事故、故障前生產系統設備的運行情況,工藝指標(包括操作)的執行情況。

      4.4.2負責調查人員傷亡、設備損壞、現場破壞、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4.4.3分析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

      4.4.4認定事故的性質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4.4.5提出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4.4.6總結事故教訓,制定類似事故重復發生的防范措施和建議。

      4.4.7提交事故報告。

      5管理內容與方法

      5.1各類事故等級分類

      按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對事故定性及分級。

      5.1.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

      5.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1.5微小事故:是指無死亡、重傷人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微小事故分為四級:輕傷事故、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

      5.1.5.1輕傷事故: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傷害。

      5.1.5.2一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50—100萬元(含10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0—20萬元(含10萬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惡劣、情節特別嚴重的非傷亡事故。

      5.1.5.3二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0—50萬元(含50萬元)的;

      ②壓力容器、運轉設備發生爆炸的;

      ③有毒有害氣體容器及管路泄漏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

      ④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1—10萬元(含1萬元)的。

      5.1.5.4三級非傷亡事故: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①直接經濟損失在1—10萬元(含10萬元)的;

      ②發生火災直接經濟損失2000—10000元的;

      ③其他認定為性質達到三級非傷亡事故的。

      5.2故障:無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涉險事故、未遂事故等安全事件(如生產事故征兆、非計劃停工、異常工作、泄漏等)。故障分為重大故障、較大故障、一般故障。

      5.3事故、故障的報告與響應

      事故、故障報告應及時、準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瞞報。

      5.3.1事故、故障的最先發現者除立即做出應急處理外,還應用最快捷的方法向本單位領導和調度報告,事態較嚴重本單位處理有困難時可直接向廠領導報告。

      5.3.1.1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啟動相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保護事故現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同時向廠領導和安環科報告。如果事態無法控制由廠領導向公司相關部門報告。

      5.3.1.2報告者要說清事故單位、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事故性質、危險程度、有無人員傷亡等。

      5.3.1.3事故、故障搶險時不能破壞事故、故障現場,影響事故、故障的調查取證工作,如影響搶險時,對現場進行標識、照相、錄像。

      5.3.2事故、故障的調查處理

      事故、故障的調查執行“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

      在事故、故障有效控制后,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內部相關單位進行調查,對事故、故障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并根據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類別。如事故、故障的發生與其他單位有關,則由公司事故、故障主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對直接經濟損失進行統計。

      5.3.2.1發生較大及重大以上事故由公司總經理組織公司相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

      5.3.2.2發生微小和一般事故由公司主管領導組織各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召集事故相關責任單位負責人、當事人進行事故調查、原因分析,按照責任劃分對事故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并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制定糾正及防范措施;組織對事故進行搶修恢復生產工作。

      5.3.2.3發生故障由廠安全生產領導組組織相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組織內部相關部門對故障進行調查處理,對故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并根據故障引發原因制定糾正及預防措施,組織各項措施的實施及恢復生產工作。

      5.3.2.4各部門(車間)配合各類事故、故障的調查分析,吸取事故、故障教訓,開展事故、故障設備維修及系統的開、停車工作。

      5.3.2.5事故調查組職責:

      ①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

      ②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的責任;

      ③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預防措施的建議;

      ④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5.3.3事故分析

      5.3.3.1事故分析的原則: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原則;依法辦事、規范處罰原則;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則;科學分析、超前防范原則。

      5.3.3.2事故分析的步驟:整理閱讀調查材料;按以下七項內容進行分析①受傷部位;②受傷時間;③起因物;④致害物;⑤傷害方式;⑥不安全性質;⑦不安全行為。

      5.3.3.3確定事故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直接引發事故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如誤操作、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物的不安全狀態,如機械、物資、環境方面的事故隱患。

      5.3.3.4確定事故的間接原因:間接原因是指管理上的紕漏,或沒有有效預防事故,或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事故的發生,或造成事故擴大的因素,包括:

      ①設計、技術、管理機制或制度上的缺陷;

      ②勞動組織不合理;

      ③未經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夠,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規程技術;

      ④沒有操作規程、安全技術措施不健全、不完善;

      ⑤對現場檢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檢查、指導或指導錯誤;

      ⑥對事故隱患沒有整改或整改不力;

      ⑦沒有或不認真實施事故的防范措施;

      ⑧其他。

      5.3.3.5事故責任分析:根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通過對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的分析,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

      直接責任:凡是導致事故發生直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于直接責任。

      間接責任:產生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管理上缺陷等間接原因的人員責任屬于間接責任。

      事故責任人員一般分為四種責任: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和一般責任者。直接責任者是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人員;主要責任者、重要責任者、一般責任者屬于間接責任,主要是指各級管理人員,包括現場班組(工段)長、監護人員、部門(車間)管理人員、廠領導。其中領導責任又分為主要領導責任者、重要領導責任者、一般領導責任者。

      5.3.4事故及故障報告

      事故及故障報告填寫規范,包括以下內容:事故、故障發生單位的情況,事故發生經過、報告、救援情況,造成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原因及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及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的糾正與防范措施。

      5.3.4.1事故及故障責任單位應在原因調查清楚、責任明確后48小時內寫出事故、故障報告,經廠領導審批并簽字報公司主管部門及安環處。72小時內填寫事故及故障報告表,經廠領導審批后報公司主管部門、安環處。

      5.3.4.2隱瞞事故真相或逾期不報告者,根據事故性質大小升一級,對單位各級領導從重處罰。

      5.4考核與處罰

      5.4.1對事故、故障的責任單位依據焦化廠《事故上報調查及處理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2外來人員在焦化廠范圍內發生違章行為,造成事故、故障者,對直接責任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參照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處罰。

      5.4.3發生微小及以上事故由上級部門責任認定,并進行處理;發生故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依據焦化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4.4事故發生單位按照事故調查結論和處理意見,對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處罰一律由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通報進行落實。

      5.4.5事故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6事故發生單位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安環科進行監督檢查。

      5.5事故責任追究(內部處罰規定,不包括公司、地方政府及安監部門的事故責任追究)

      5.5.1輕傷處罰

      5.5.1.1單位發生輕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3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3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2重傷處罰

      單位發生重傷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3死亡事故

      單位發生死亡事故,處罰部門(車間)2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5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有關責任人1500元。

      5.5.4發生設備事故、火災事故及其他事故,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5.5.4.1一般性損失事故(指一次性直接損失1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200元;處罰安全員2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300元。

      5.5.4.2較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5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500元,處罰安全員3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元。

      5.5.4.3重大損失事故(直接損失10萬元以上的事故),處罰部門(車間)10000元,處罰部門(車間)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1000元,處罰安全員500元;處罰事故直接責任人2000元,并予以辭退。

      第18篇 火藥庫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生產安全事故一旦發生,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礦山事業部領導和礦山事業部及時如實報告。

      2、礦山事業部領導和安全負責人先到事故現場,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3、組織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4、事故調查處理遵循“四不放過”的原則。

      5、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

      6、建立生產安全事故統計臺賬,認真做好事故統計工作。

      第19篇 民用爆破器材儲存庫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一、管理職能

      安全事故報告及處理,在主管領導下,由公司辦公室統一管理,按要求及時上報。

      二、報告程序

      1、發生一般輕傷事故,負傷人員或事故現場的其他人員在保護現場單位負責人應立即趕到現場,并做出相應的應急處理決定。

      2、發生多人死亡以上的事故,應立即上報經理,并按規定時間上報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

      3、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當保護好事故現場,采取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物,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的調查

      發生事故的部門領導應組織有關人員組成事故調查組因,并落實整改措施。

      四、事故的處理

      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建議,由發生事故部門負責落實,單位無力解決的問題,由事故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上報上級部門統一協調解決。

      五、事故統一、報表、建檔

      1、傷亡事故統計辦法和報表格式按統一規定執行。

      2、公司辦公室將歷年發生的事故整理裝訂成冊,保存備查。

      第20篇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

      第一條工區在重大危險源評價后制定,有發生下列事故或事件的風險時,必須制定應急預案:

      1.觸電、火災及爆炸;

      2.地震、洪水、臺風、泥石流、山體滑坡等自然災害;

      3.施工中挖斷水管、熱能管道、電纜等市政、鐵路設施;

      4.鐵路營業線施工;

      5.坍塌、倒塌、高墜事故;

      6.急性作業中毒、食物中毒、泄漏污染事故;

      7.水上作業淹溺事故等。

      第二條應急預案應覆蓋事故發生后應急救援各階段的計劃,即預案的啟動、應急、救援、事后監測與處置等各階段。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應急預案適用范圍;

      2.事故可能發生地點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其組成單位、組成人員、職責分工;

      4.事故報告程序、方式和內容;

      5.發現事故征兆或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的行動和措施;

      6.事故應急救援(包括事故傷員救治)資源信息,包括隊伍、裝備、物資、專家等有關信息情況;

      7.事故報告及應急救援有關具體通信聯系方式;

      8.相關保障措施;

      9.與相關應急預案的銜接關系;

      10.應急預案管理措施和要求。

      第三條根據實際情況,由工區經理組織、工區安全部門牽頭,按事故的性質、類型、影響范圍、嚴重后果等分等級地制訂相應的預案。為使預案更有針對性和能迅速應用,一般要制訂出不同類型的應急預案,一個項目的不同類型的應急預案要形成統一整體,救援力量要統籌安排。

      第四條工區應急預案要根據現場實際制訂,使預案便于操作。工區編制的應急預案必須上報工區項目部備案,工區項目部在各工區預案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全線突發事故(事件)點和內外部救援力量分布情況,編制綜合性預案,做為工區預案的支撐和保障,兩級應急救援組織應職責明確,通力協作。

      第五條兩級預案由工區項目部、工區分管安全副指揮或安全總監組織定期演練,由編制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定期檢查和修正,保存相關記錄。

      第六條應急救援隊伍要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專業培訓考核,要有培訓記錄和檔案。應急救援人員要通過考核證實確能勝任所擔負的應急任務后,才能上崗。

      第七條各應急救援專職隊平時就要組建落實并配有相應器材。 應急救援的器材工區分管安全副經理組織進行定期檢查(也可納入定期安全生產檢查內容),保證設備性能完好。

      第八條應急預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要求,所規定和明確組織、程序、資源、措施等應當具有針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滿足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需要。應急預案在相關法律、法規、標準,適用范圍、條件,有關應急資源情況,以及與相關預案銜接關系等發生變化時,或發現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修訂。

      第九條涉及城市公用事業、道路交通、火災、鐵路、民航、水上交通、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種設備、電網安全等重大危險源應急預案,依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備案,并按照分級管理原則抄報地方政府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20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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