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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16篇范文)

      發布時間:2023-05-05 13:50:02 查看人數:33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重點防火部位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4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5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裝卸、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被吊物體大于10t的。

      2.2.6動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7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8 設備檢維修作業:公司生產檢修中進行的各項檢修活動。

      2.2.9 高溫作業:公司內部涉及高溫崗位的作業活動。

      2.2.10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11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0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產部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0內容與要求

      4.1安全作業許可證的辦理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管理部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部門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部門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部門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4.4臨時用電作業

      4.4.1 非電工嚴禁進行包括拉接、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4.4.2 檢修(大修)時,電工班要安排專人負責拉接、拆除臨時用電線,保證用電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4.3 工期較長,需要多臺臨時用電器的作業項目,由電工班安排專人到施工現場拉接、拆除電線。

      4.4.4 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用電的,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證,否則不準接線。

      4.4.5 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4.4.6 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觸電保護器,以防止觸電事故。

      4.5 高處作業

      4.5.1 高處作業的相關定義

      4.5.1.1 高處作業是指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

      4.5.1.2 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

      4.5.1.3 異溫高處作業是指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設計計算氣溫5℃及以上時的溫度。

      4.5.1.4 帶電高處作業是指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表中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

      4.5.2 高處作業的分級

      4.5.2.1 作業高度在2~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4.5.2.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4.5.2.3 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5.2.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4.5.3 高處作業的分類

      4.5.3.1 在陣風風力為 6級(風速 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4.5.3.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4.5.3.3 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5.3.4 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4.5.3.5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4.5.3.6 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4.5.3.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4.5.3.8 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9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0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1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2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4.5.3.13除以上情況以外的其他高處作業。

      4.5.4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4.5.4.1 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經安全管理部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 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

      4.5.4.3 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作業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4.5.4.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許可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

      4.5.4.5 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應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

      4.5.4.6 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

      4.5.5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

      4.5.5.1 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

      4.5.5.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

      4.5.5.3 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

      4.5.5.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區域負責人取得聯系,經同意后方可作業。

      4.5.5.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 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

      4.5.5.7 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

      4.5.5.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

      4.6 起重吊裝作業

      4.6.1 各種起重吊裝作業前,應到安全管理部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入內。

      4.6.2 吊裝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4.6.2 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

      4.6.3 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4.6.4 作業中,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起重吊裝指揮信號統一指揮。

      4.6.5 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未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準,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

      4.6.6 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

      4.6.7 起重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嚴格執行動火安全規定。

      4.6.8 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 35kv的距離≥4m。

      4.6.8 外協作業時,應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關內容執行。

      4.6.9 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

      4.6.10 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動土作業

      4.7.1動土作業的范圍

      4.7.1.1 挖土、打樁、埋設接地極或鋪樁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 挖土面積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 利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

      4.7.2 動土作業必須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以口頭形式傳達,否則,都按違章作業處罰。

      4.7.3 動土安全作業證必須由車間負責人辦理,必須經安全管理部審查批準。

      4.7.4 車間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標明動土地點、范圍、深度、并畫上簡圖,附有文字說明。

      4.7.5 如動土作業有可能影響到工藝管線、公用工程,必須召集相關單位、部門共同確定動土安全方案。

      4.8 斷路作業

      4.8.1 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8.2 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申請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并負責施工現場管理。

      4.8.3 《斷路安全作業證》由斷路作業項目負責人辦理,由施工單位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的內容,由行政辦公室負責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并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并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4.8.4 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

      4.8.5 斷路作業前,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警示飄帶、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

      4.8.6 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拆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示飄帶、警告牌、紅燈。項目負責人檢查核實后,報告行政辦公室,恢復交通。

      4.8.7 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

      4.8.8 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必須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

      4.8.9 甲部門到乙部門作業,乙部門要向甲部門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壓等異常情況,要先通報甲方然后實施;多部門交叉作業時,由設備(場所)所屬部門牽頭,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進行安全監護。

      4.9設備設施檢修、維修作業

      4.9.1生產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

      4.9.1.1車間設備管理員每天進行生產設施安全運行檢查,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2維修工每天進行巡檢,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3操作工應嚴格按照崗位作業指導書操作設備,加強日常維護保養,認真填寫設備運行記錄表及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4日常檢查:設備科巡檢人員每天對生產設施進行認真巡檢,發現安全隱患及時處理,并認真填寫崗位設備巡回檢查表。

      4.9.1.5對主要生產設施的檢查:設備科巡檢人員每周一次對主要生產設施進行重點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生產設施的壓力、溫度、聲音、振動、油壓、油溫、油位、電流、電壓及軸承潤滑點、防腐保溫、主要泄漏點等,如發現問題,同操作人員、維修人員一同會診處理。

      4.9.1.6設備科根據查出的生產設施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單,詳細說明存在的問題,整改意見及期限。

      4.9.1.7生產設施使用部門在接到設備科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單后要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實到人,整改完成后將整改情況返回設備科。

      4.9.1.8隱患整改通知單返回設備科后,設備科將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簽署復查意見。

      4.9.1.9生產設施使用部門接到隱患整改通知單后,不及時整改或組織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徹底者,按未整改對待,除加倍經濟處罰外,還要拿出處理意見,并納入年終考核。

      4.9.2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4.9.2.1采購部門接到采購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指壓力容器、起重機械、電梯、壓力管道等)計劃后,應對特種設備供方資質進行審查,核實其是否具有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相應資質。

      4.9.2.2特種設備進廠時,采購部門應核查特種設備隨機資料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規的要求,并將符合要求的資料移交給設備科。

      4.9.2.3設備科收到資料后,應按照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將資料入檔。

      4.9.2.4特種設備安裝管理部門應核實委托的特種設備安裝部門是否具有相應資質。

      4.9.2.5特種設備安裝過程中,安裝管理部門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驗收或報檢。

      4.9.2.6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安全管理部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注冊、登記。

      4.9.2.7安全管理部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

      4.9.2.8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由特種設備使用部門寫報告,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由安全管理部組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到相應的管理部門參加培訓、取證。

      4.9.2.9設備科負責建立特種設備臺帳。

      4.9.2.10使用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定期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并作記錄。

      4.9.2.11使用部門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進行自檢,如需校驗,及時通知相關部門;對于需外協校驗的,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由相關部門實施。

      4.9.3生產設備、設施安全檢修管理

      4.9.3.1設備維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所在部門應制定設備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維修時,設備維修部門應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簽字確認。設備所在部門、維修部門應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主要、關鍵設備的檢修需通過公司高層領導的審批并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審查意見后方可進行。

      4.9.3.2根據設備維修項目的要求,檢修部門應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維修人員、維修組織、安全措施并詳細填寫在《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上。

      4.9.3.3設備維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

      4.9.3.4維修前的交出手續由設備所在部門辦理。靜止設備清理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4.9.3.5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6轉動設備維修前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經啟動復查確認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合閘”的安全標志,并加鎖。

      4.9.3.7對維修中使用的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8對維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

      4.9.3.9對維修用的盲板應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需探傷后方可使用。

      4.9.3.10對維修中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9.3.11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應備有沖洗水源。

      4.9.3.12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4.9.3.13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4.9.3.14應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障暢通無阻。

      4.9.3.15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

      4.9.3.16檢修作業的各工種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并嚴格執行本公司《設備維護檢修規程》中各種設備檢修安全注意事項。

      4.9.3.17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4.9.3.18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應及時與當班班長聯系溝通,防止異常情況發生。

      4.9.3.19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4.9.3.20檢修結束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4.9.3.21檢修結束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取情況。因檢修需要而轉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措施應恢復正常。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應及時拆除。

      4.9.3.22設備檢修部門會同設備所在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機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

      4.9.3.23設備所在部門負責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自留一份后,交設備科、安全管理部、設備維修部門各一份。

      4.9.3.24《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公司設備科負責管理。

      4.9.5特種設備的安全作業

      4.9.5.1設備科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在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4.9.5.2特種設備檢驗檢測部門在檢驗時使用部門應配合檢測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4.9.5.3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部門應及時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如需外協維修,由使用部門寫報告,經分管副總批準后,通知設備科,由設備科組織外協維修。

      4.9.5.4設備科在聯系特種設備維修、維護時,應先審查維修、維護部門有無相應資質。

      4.9.5.5特種設備維修、維護部門在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公司的相關安全管理制度。

      4.9.5.6如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門應及時按相關規定予以報廢。

      4.10高溫作業

      4.10.1高溫作業系指工業部門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4.10.2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gbz2-2002)的要求。

      4.10.3建設項目的職業衛生設計應符合《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中有關防暑的要求。

      4.10.4安全管理部門及車間負責人暑期要深入生產一線,對生產車間、施工、檢修工地進行巡回檢查,發現情況及時救治并向公司生產與安全部門報告,情況嚴重時立即聯系外界醫療單位。

      4.10.5防暑降溫設備應有專人管理,按時檢修維護,每年在暑季前檢維修一次,并進行效果評價,制定切實可行的使用辦法和管理制度。

      4.10.6應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減少高溫和熱輻射對員工的影響。

      4.10.7應對高溫作業場所進行定時檢測,包括溫度、濕度、風速和輻射強度,掌握氣象條件的變化,及時采取改進措施,并將檢測結果在作業場所向職工公布。

      4.10.8對封閉、半封閉的工作場所,熱源盡可能設在室外常風向的下風側,對室內熱源,在不影響生產工藝過程的情況下,可以應用噴霧降溫。當熱源(爐子、蒸汽設備等)影響員工操作時,應采取隔熱措施。

      4.10.9高溫作業場所的防暑降溫,應首先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使用送風風扇、噴霧風扇或空氣淋浴等局部送風裝置。

      4.10.10根據工藝特點,對產生有害氣體的高溫工作場所,應采用隔熱、強制送風或排風裝置。

      4.10.11對高溫作業員工應進行上崗前和入暑前的職業健康檢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樞神經系統疾病、消化系統疾病、嚴重的呼吸、內分泌、肝、腎疾病患者,均不宜從事高溫作業。

      4.10.1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除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外,還應到職業病診斷機構診療。

      4.10.13從事高溫作業的員工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根據氣溫變化,適當調整作息時間,避免加班加點。

      4.10.14高溫作業的分級應符合《高溫作業分級》(gb/t4200-1997)的規定,對高溫超標嚴重的崗位,應采取輪換作業等辦法,盡量縮短一次連續作業時間。

      4.10.15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4.11 抽堵盲板作業

      4.11.1設備所屬部門結合檢修計劃,根據安全需要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安全管理部。設備所屬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確性負責。安全管理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改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部門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須辦理作業證。抽堵盲板證由設備所屬部門車間主任初審,安全管理部終審,由當班主任持抽堵盲板許可證安排作業。

      4.11.3各車間抽堵與公共系統相連接的盲板,作業前必須經總經理批準。

      4.11.4抽堵盲板作業結束后,車間安全員或當班主任要現場驗收,并將驗收情況填寫在作業證上,作業結束后作業證交車間安全員存檔。

      4.11.5要選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還應視需要增加墊子,盲板應緊固好。

      4.11.6當班主任必須把抽堵盲板情況嚴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記錄。

      4.11.7視需要準備好相應的防護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質使用鐵制工具,應涂抹黃油,以免在作業時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抽堵盲板,都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11.9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燈具。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2篇 餐飲部門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公司內燃氣的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第八條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條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三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 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五)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3篇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關于印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通知

      總公司所屬各單位、項目部:

      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充分發揮特種作業人員的職能作用,確??偣镜陌踩a,經研究決定:制定下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望各單位接到通知后,及時傳達,并嚴格落實。

      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年 月 日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第4篇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1、煤礦年度內組織本單位人員深入、系統地學習《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管理范圍內的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力度。

      2.積極參加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定期開展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強化對職工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教育,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治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年度內舉辦全礦人員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學習講座3次,舉辦礦級領導班子專題研討會4次,就深入貫徹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專題研究。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流程,掌握職業危害預防知識。

      5、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6、對職工職業危害知識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崗。

      第5篇 粉塵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 本單位按照《職業病防治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23號)以及有關標準、規范、制度為依據,切實履行用人單位職業危害防治主體責任,切實加強防護,做好以下防護措施:

      ① 本單位按照《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和國家頒發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以及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塵口罩、防護眼睛及耳塞等級勞動防護用品,并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及處罰等級管理制度。

      ② 本單位優先選用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和個體防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逐步淘汰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設備,提高木材加工及木質家具制造行業機械化、密閉化、自動化水平,提升職工個體防護能力。

      ③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必須執照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正確佩戴和使用工作服、手套、防毒防塵口罩、防護眼鏡及耳塞等級勞動防護用品。從業人員未按規定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不得上崗作業。

      2、 本單位定期對員工開展安全知識培訓教育,粉塵作業員應了解木塵的爆炸危險特性和安全措施。

      3、 粉塵車間確保通風、防爆、隔爆及泄爆等級設施完好、適用。

      4、 粉塵作業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5、 粉塵廠房應安裝防雷設施。

      6、 在爆炸性粉塵環境內,不得使用攜帶式電氣設備。

      7、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有防爆防塵措施。

      8、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有防過載措施。

      9、 粉塵車間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相應安全防護裝置。

      10、 粉塵作業場所應設置除塵通風裝置。

      11、 安裝于室內的收塵器,應安裝直通室外的泄爆管,其長度不得大于3m。

      12、 收塵器應安裝滅火用介質管道接口。

      13、 濾袋應采用消靜電濾料制作,其抗靜電特性應符合規范要求。

      14、 天花板或短管、濾袋框架應符合防靜電要求。

      15、 收塵器應設防靜電直接接地設施,接地電阻應小于100ω

      16、 收塵器與進、出風管及卸灰裝置的連接法蘭應用導線跨接,其電阻小于0.03ω

      17、 配套的風機等電氣設備應采用防爆型。

      18、 收塵器應設置泄爆裝置 。

      19、 除塵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20、 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21、 車間清潔時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第6篇 安全生產作業證管理制度

      第一條發放范圍

      一、安全生產作業證是員工獨立作業的資格憑證,其發放范圍限于企業直接從事獨立作業的所有作業人員。

      二、安全作業證發給經過教育培訓或學徒期滿后,有一定的生產理論知識,具備安全操作技能,能獨立從事本項生產活動的職工。

      三、特種作業人員,除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外,還必須取得本企業的安全作業證。

      第二條考核內容和辦法

      一、發放安全作業證應考核以下內容:

      (一)化工作業人員應考核本崗位的工藝規程、安全技術規程、崗位操作法和有關安全技術、工業衛生知識、操作技能和異常情況緊急處理以及緊急救護等。

      (二)通用工種(包括機、電、儀等維修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考核本工種應掌握的安全作業技能和與之有關的安全理論知識。

      二、安全作業證由車間組織考核填寫成績,經車間主任簽字,報廠安全技術部門核發。

      第三條使用與管理

      一、安全作業證是員工上崗作業的憑證,凡是獨立直接從事生產作業活動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二、安全作業證應記載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績,安全工作獎罰情況。

      三、安全技術部門每月至少對安全作業證抽查一次,車間應隨時檢查。

      四、持證者必須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績記入安全作業證內,考試不合格者,允許補考一次,凡補考不合格者,應收回其安全作業證,取消獨立作業資格。

      第7篇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職業衛生培訓制度

      1、煤礦年度內組織本單位人員深入、系統地學習《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管理范圍內的煤礦企業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培訓力度。

      2.積極參加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定期開展崗前和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強化對職工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的教育,教育職工自覺遵守職業危害防治規章制度,正確使用職業危害防治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3.年度內舉辦全礦人員參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學習講座3次,舉辦礦級領導班子專題研討會4次,就深入貫徹落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進行專題研究。

      4、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掌握生產工藝流程,掌握職業危害預防知識。

      5、建立職工職業衛生培訓檔案;

      6、對職工職業危害知識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崗。

      第8篇 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生產區內“十四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4)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10)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2、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3、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有效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4、進入容器、設備“八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5、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開車。

      (4)嚴禁空檔溜車。

      (5)嚴禁設備帶病行車。

      (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量)裝載行車。

      6、起重作業“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10)鋼(鐵)水包過滿不吊。

      7、預防事故“十問”

      (1)身體狀況是否正常。

      (2)心理狀況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

      (4)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術是否熟練掌握。

      (6)是否會處理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7)自己周圍是否存在危險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習慣。

      (9)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險隱患。

      8、安全生產現場自律準則“20條”

      (1)要正確使用與清潔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業臺面要整潔。

      (3)正確使用、定位擺放模具、量具、工夾具。

      (4)機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擺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車、小推車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鐵箱、紙箱等搬運箱要定位擺放。

      (8)潤滑油、清潔劑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標識。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掃把等)要定位擺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齊。

      (11)通道、走道要保持暢通。通道內不能擺放物品(如電線、手推車)。

      (12)不良品、報廢品、返修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4)下班后,要清掃物品并擺放整齊。

      (15)垃圾、紙屑、煙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廢料、余料、吊料等要隨時清理。

      (17)地上、作業區的油污要清掃。

      (18)垃圾箱、桶內外要清掃干凈。

      (19)工作環境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

      (20)地上、門窗、隔壁要保持清潔。

      9、員工防火“三懂”、“三會”

      (1)三懂

      1)一懂本崗位產生火災的危險性。

      2)二懂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

      3)三懂本崗位撲救火災的方法。

      (2)三會

      1)一會報警。

      2)二會使用本崗位滅火器材。

      3)三會撲救初起火。

      第9篇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濟南熱電有限公司明湖熱電廠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二、內容:

      1、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2、有限空間分為三類:

      (一)密閉設備:如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

      (二)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發酵池、垃圾站、溫室、料倉等。

      4、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須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值、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值、有毒氣體濃度值等。未經檢測,嚴禁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

      5、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作業單位應對作業場所中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或定時檢測。作業人員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后再進入。

      6、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檢測時要做好檢測記錄,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氣體種類和檢測濃度等。

      7、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根據檢測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

      8、在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9、作業人員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當有限空間存在可燃性氣體和爆炸性粉塵時,檢測、照明、通訊設備應符合防爆要求,作業人員應使用防爆工具、配備可燃氣體報警儀等。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行。

      10、凡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施工、檢修、清理作業的,作業單位應實施作業審批工作制度。作業單位或負責部門提出申請,經生技處和安教處審批同意,并辦理工作票后方可工作。未經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11、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進入點附近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經許可人員進入作業現場。

      12、有限空間作業現場應明確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嚴禁在沒有監護人員的情況下作業。

      13、廠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承包單位應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14、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15、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者應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三、考核:

      按廠綜合考核細則執行。

      第10篇 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每年年初,根據生產實際上報安全質量環保部需培訓的特殊工種的種類及數量。

      2、安全質量環保部統一做出年度培訓計劃,確定培訓名單,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審批。

      3、安全質量環保部協助人力資源部和地方安監部門對特殊工種進行培訓、考核、成績合格者,發給特種作業操作證書,無證書者不準獨立操作。施工中出現一次安全事故者,調離原工作崗位。

      4、對特殊工種培訓后,建立檔案,保存在安全質量環保部。

      5、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按規定年限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或復審不合格者,其操作證自行失效,該特種工不準上崗作業。

      6、離開特種作業崗位二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須重新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者方可從事原崗位工作。

      7、對進場的特種工進行入場前安全生產教育,并經常對特種工進行本崗位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施工前進行針對性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特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要按規定發放,并督促其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8、特種工必須持證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不得偽造、涂改或改借。特種工在操作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允許擅自離崗或讓別人代替上崗。

      第11篇 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12篇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是一項危險性極大且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作業項目。為了規范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安全管理,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現根據《浙江省船舶修造企業安全生產基本要求》、《浙江省化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程(試行)》,結合我市船舶修造企業實際,制定此制度。

      一、作業票審批制度。進行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前,必須先向公司提出申請。公司在審批前,必須先派2名以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符合安全條件后,檢查人員簽字再送公司主管領導批準。作業班組長在拿到《作業票》后,要向作業人員詳細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并檢查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方可按照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作業?!蹲鳂I票》有效期為12小時?!蹲鳂I票》要留有存根,作業結束后交回公司保存。

      二、強制通風換氣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過程中,必須有管道式的強制通風換氣措施,即在外部設置氣泵并用管道將新鮮空氣送至受限空間內部形成正壓,將內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氣體排出到外界,保持內部空氣潔凈、安全。在外部設置的氣泵電機要防爆,送氣管道要有防靜電功能。

      三、空氣檢測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在開工前30分鐘、作業過程中每隔1小時都要進行氧氣、有毒氣體、易燃易爆氣體濃度檢測,發現氣體濃度超標時,要立即暫停作業并撤出人員,待通風換氣至氣體濃度檢測符合標準后方可繼續作業。涂裝結束后24小時內禁止一切動火作業。

      四、作業防爆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在內部一律禁止使用電氣設施設備,原有固定的電氣設施一律采取斷電措施,照明采用手電筒或防爆礦燈;在外部作業周圍6米內嚴禁使用非防爆電氣。

      五、安全警戒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場所周圍要設置警戒線,防火間距應大于12米,要在重要位置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標志,作業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監護,禁止無關人員進入警戒線內。作業區域內不得存在明火作業。

      六、勞動保護制度。在受限空間使用高壓噴漆時,作業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專用噴漆服、工作鞋,佩戴防毒面具和正壓式送風系統。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定時到外部休息。

      七、限量存放物料制度。受限空間噴涂作業時,高壓氣泵和油漆筒一律設置在外部;手刷、滾筒等手工涂裝作業時,作業場所的涂料貯存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稀釋漆料要有專用場所,不得在受限空間內進行。

      八、應急救援制度。受限空間涂裝作業時要制定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配置消防器材、防毒面具、應急藥品,外部設置監護人員,并采取有效的聯絡方法,隨時掌握內部情況。

      九、安全培訓制度。涂裝作業從業人員首次上崗前,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對涂裝作業基本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做到應知應會,并經考試合格;涂裝施工單位要依法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安全生產再教育再培訓活動,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13篇 餐飲部燃氣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為加強燃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本公司內燃氣的使用、設施保護和燃氣器具的銷售、安裝與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一章

      使用管理

      第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需擴大用氣范圍、改變燃氣用途或者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條 單位燃氣用戶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十一)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章

      設施與器具管理

      第三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燃氣設施的所在地、敷設有燃氣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并在生產經營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安全警示標志。

      第五條 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六條 燃氣器具應當由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進行定期檢驗、檢修和更新。

      第八條 報廢的燃氣鋼瓶應當進行破壞性處理,并不得翻新使用。

      第九條 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三章

      監督檢查與事故處理

      第十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經營、使用、設施 保護、器具安裝維修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消除。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批準或者核準時,程序必須公開,并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當地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十二條 搶險搶修人員在處理燃氣事故緊急情況時,對影響搶險搶修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人工煤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三)燃氣設施,是指氣源生產廠家以外的儲氣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儲配站、調壓站、各種燃氣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四)燃氣器具,是指使用燃氣的爐灶、熱水器、沸水器、取暖器、空調器和燃氣計量器等器具。

      (五)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燃氣車輛加氣站等。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14篇 安全生產作業環境管理制度評價

      (1)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目標責任制及執行情況

      謨武水電有限公司洋口項目部制訂了《各級人員安全職責管理規定》、《運行、維護、管理崗位職責規定》,制定了洋口水電廠項目部、項目部經理、安全專責、值長、班組長、班組安全員、運行值班人員、檢修人員等各級人員的安全職責。明確規定了各崗位人員的工作內容、安全職責,規定項目部經理是水電站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水電站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目標的實現全面負責,符合要求。項目部經理與謨武水電有限公司簽訂了安全生產責任狀,責任書中明確規定了洋口項目部的年度安全責任和安全目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要求。但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目標未層層落實,分級控制,建議補充簽訂項目部各級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狀和安全目標責任狀,做到安全責任和安全目標層層落實,分級控制,確保安全目標的實現。

      (2)防汛、大壩安全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項目部依據《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水電廠防汛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了《防汛管理制度》、《防汛崗位責任制》、《防汛現場安全檢查制度》、《洪水調度會商決策制度》,成立了防汛組織機構,制定了年度防汛總目標。明確規定了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運行人員、值班人員的安全職責。制定了的防汛物資管理制度、報汛制度、汛后災情統計與總結報告制度、汛前檢查及消缺管理制度、汛期通信管理制度、防汛工作紀律與獎懲辦法等,防汛管理制度符合相關規定的要求。

      項目部制訂了《水工建筑物檢查評級制度》、《大壩巡視檢查實施細則》、《水工建筑物觀測規程》、《高水位及特殊情況觀測制度》等大壩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明確大壩安全檢查的類型為:日常巡視檢查、年度詳查和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日常巡視檢查由洋口水電廠運行管理部水工維護人員在現場對大壩及附屬水工建筑物、監測設施等進行巡視檢查。日常巡視檢查每周一次,汛期應增加巡視檢查次數。年度詳查是每年汛前、汛后或枯水期由洋口水電廠運行管理部組織公司各部門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聘請其他電站專業人員,對大壩及附屬水工建筑物、監測設施等進行全面巡視檢查,并審閱大壩運行、維護記錄和監測數據等資料檔案,提出大壩年度詳查報告。年度詳查每年不少于二次,汛前詳查可結合水工建筑物評級同時進行。特殊情況下的巡視檢查。在大壩遭受特大洪水,壩區(或其附近)發生有感地震或水庫水位驟降、驟升,以及其他影響大壩安全運用的特殊情況時,應及時進行巡視檢查并詳細記錄檢查情況。并規定了大壩安全檢查的要求、內容、檢查方法等。項目部配備了水工專責,作業人員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兩票三制及設備缺陷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兩票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洋口項目部工作票、操作票、安全施工作業票、繼電保護安全措施、危險點預控票的管理、檢查、統計及獎懲等工作內容。并規定了操作票、工作票的使用、填寫要求,檢查與考核及典型工作票安全措施。明確了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許可人必須進行專業知識及《安規》學習,經考試、考核合格,報公司審查批準后公布。經現場檢查核實,相關人員均按規定執行,有相應的操作票記錄及工作票簽發人、許可人名單等。

      公司制定并執行了《交接班制度》、《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試驗輪換制》、《設備缺陷制度》,相關人員均按規定執行并有情況記錄。

      (4)“兩措”計劃及執行情況

      為有重點、有計劃地消除生產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保證設備安全運行,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安全生產,項目部依據《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制定了《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和反事故措施計劃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兩措”計劃的編制和執行,計劃的監督和修改。現場檢查有2007年安全措施計劃,符合要求。

      (5)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安全教育、技術培訓管理制度》,規定了洋口項目部員工崗位技能培訓的組織、要求、內容和方法。要求對新進人員、實習人員及新轉入本部門的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對在崗人員,每年舉辦一至兩次安全或專業知識、技能知識等競賽活動、每年舉辦一次安規、運規及檢規考試。項目部每月至少學習一次安全規程,定期進行技術講課和技術問答、反事故演習、運行分析等崗位培訓活動。對操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每年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F場檢查有考試、培訓記錄和試卷,符合要求。

      (6)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及執行情況

      公司制定了《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規定》,對水電站的安全檢查作了明確規定,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安全檢查、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定期試驗維護檢查和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日常安全檢查由運行人員完成,主要是檢查現場有無違章行為,安全日活動是否正常開展,重點檢查安全薄弱環節是否存在不安全現象,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記錄在設備缺陷記錄表中。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由各級領導進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主要內容:員工遵守勞動紀律情況、規程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設備運行情況、設備缺陷管理情況、現場安全設施、消防設施情況、安全整改落實情況、現場文明情況。定期試驗維護檢查由生產部進行,定期檢查設備是否有缺陷和隱患。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分別為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檢查,參加人員為部門領導或安全專責師。對檢查中發現的的隱患由上級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定期整改,并將整改情況用書面形式上報安監部。現場檢查有相關的檢查表、檢查記錄、隱患整改通知書等,符合要求。

      (7)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安全例行工作管理規定》、《安全生產運行分析管理制度》,安全例行工作主要包括:安委會會議、月度安全分析會、周安全生產碰頭會、安全網例會、安全日活動、班前(班后)會、安全檢查、安全記錄、安全簡報等內容。安委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分析安全生產情況,提出安全工作重點。公司月度安全生產分析會與班值長工作例會合并召開,由總經理或分管生產副總經理主持,公司領導、各有關部門領導、班值長以上相關人員參加。部門月度安全分析會每月召開一次,部門領導主持,部門專責師和班(值)長參加。班組安全日活動:檢修維護班每周開展一次(每月不少于四次),運行班組每個輪值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分為日常安全檢查、監督性安全巡視檢查、定期試驗維護檢查和季節性安全大檢查。季節性安全大檢查春夏一次、秋冬一次。所有安全活動均要求有相關記錄和總結,編制安全月報和簡報,公司、項目各相關部門都能按規定執行。

      (8)安全操作規程制定及執行情況

      為確保安全生產,企業制訂了各類安全操作規程,如《水務管理規程》、《水工建筑物觀測規程》、《水工建筑物維護規程》、《水輪機運行規程》、《調速器運行規程》、《發電機運行規程》、《高壓配電裝置運行規程》、《水工機械檢修維護規程》、《水工作業安全規程》等,操作人員均按以上安全操作規程執行。符合要求。

      (9)生產設備的管理、維修、保養制度及執行情況

      為保證生產設備能夠安全可靠地運行,項目部根據本工程生產的特點,制訂了《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設備巡回檢查制度》《設備定期輪換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水工機械檢修維護規程》等,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操作人員均按以上操作規程執行,并有設備缺陷檢查和缺陷處理相關記錄。

      (10)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根據《消防法》、《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為確保水電站防火安全,保障完成滅火救災任務,洋口項目部制訂了《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各級消防安全崗位職責,制定了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重點要害部位的消防要求、消防設施器材的管理及消防安全檢查等相關規定和要求,并制定了防火安全檢查表。項目部還制定了《動火工作管理制度》,明確規定了洋口水電站動火級別、動火區域劃分,動火工作票及動火工作管理等內容。明確了動火票的簽發人、許可人等。項目部相關人員均能遵照執行。

      (11)勞動保護用品管理、發放、使用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有《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安全帽使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帽的采購管理、使用管理、定期檢驗等。并制定了常用工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項目部人員均按相關規定執行,現場檢查有安全工器具的發放記錄、臺賬,符合要求。

      (12)事故管理、報告和處理制度及執行情況

      洋口項目部制定了《事故處理管理規定》,明確規定了事故處理原則、事故處理注意事項、事故處理職責分工、發生事故時情況報告、事故處理領導關系及事故調查等管理內容。項目部人員熟悉相關規定,符合要求。

      (13)其他安全管理相關制度

      電氣傷害是電力行業的主要危害,為預防電氣傷害事故,項目部還制定了《設備異動管理制度》、《臨時電源及漏電保護器管理規定》、《電氣防誤管理規定》、《接地線管理制度》,要求工作人員嚴格按相關規定操作。

      為保證生產的安全運行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項目部還制定了《人身傷害重點防范措施》《生產區域環境及設備衛生管理制度》《反違章管理制度》《領導現場監督管理制度》等。

      第15篇 工廠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十

      工廠作業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0)

      1、生產區內“十四不準”

      (1)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內,不準吸煙。

      (2)生產區內,不準帶進小孩。

      (3)禁火區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4)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和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5)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6)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7)不按工廠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等),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8)安全裝置不齊全的設備不準使用。

      (9)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10)檢修設備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1)停機檢修后的設備,未徹底檢查,不準啟動。

      (12)不戴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3)腳手架、跳板不牢,不準登高作業。

      (14)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2、操作工“六嚴格”

      (1)嚴格進行交接班。

      (2)嚴格進行巡回檢查。

      (3)嚴格控制工藝指標。

      (4)嚴格執行操作票。

      (5)嚴格遵守勞動紀律。

      (6)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

      3、動火“六大禁令”

      (1)沒有有效的動火證,任何情況嚴格禁止動火。

      (2)不與生產系統隔絕,嚴格禁止動火。

      (3)不進行清洗、置換合格,嚴格禁止動火。

      (4)不把周圍易燃物消除,嚴格禁止動火。

      (5)不按時作動火分析,嚴格禁止動火。

      (6)沒有消防措施,無人監護,嚴格禁止動火。

      4、進入容器、設備“八必須”

      (1)必須申請并得到批準。

      (2)必須進行安全隔絕。

      (3)必須進行置換、通風。

      (4)必須按時間要求進行安全分析。

      (5)必須配戴規定的防護用具。

      (6)必須器外有人監護。

      (7)必須有搶救后備措施。

      (8)監護人員必須堅守崗位。

      5、機動車輛“七大禁令”

      (1)嚴禁無證開車和無令開車(調度令)。

      (2)嚴禁酒后開車。

      (3)嚴禁超速開車。

      (4)嚴禁空檔溜車。

      (5)嚴禁設備帶病行車。

      (6)嚴禁人貨混載行車。

      (7)嚴禁超標(超高、超長、超量)裝載行車。

      6、起重作業“十不吊”

      (1)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件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面站人不吊。

      (5)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6)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7)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8)斜拉工件不吊。

      (9)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不吊。

      (10)鋼(鐵)水包過滿不吊。

      7、預防事故“十問”

      (1)身體狀況是否正常。

      (2)心理狀況是否正常。

      (3)班前是否進行安全檢查。

      (4)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穿戴。

      (5)操作技術是否熟練掌握。

      (6)是否會處理工作中的異常情況。

      (7)自己周圍是否存在危險因素。

      (8)工作中是否有不良習慣。

      (9)是否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10)是否注重消除危險隱患。

      8、安全生產現場自律準則“20條”

      (1)要正確使用與清潔整理物料架、模具架、工具架。

      (2)作業臺面要整潔。

      (3)正確使用、定位擺放模具、量具、工夾具。

      (4)機器上不能有不必要的物品、工具,工具擺放要牢靠。

      (5)私人用品及衣物等要定位置放。

      (6)手推車、小推車要定位放置。

      (7)塑料箱、鐵箱、紙箱等搬運箱要定位擺放。

      (8)潤滑油、清潔劑等用品要定位放置并作標識。

      (9)消耗品(如抹布、手套、掃把等)要定位擺放。

      (10)物料、成品、半成品等要堆放整齊。

      (11)通道、走道要保持暢通。通道內不能擺放物品(如電線、手推車)。

      (12)不良品、報廢品、返修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3)易燃物品要定位擺放并隔離。

      (14)下班后,要清掃物品并擺放整齊。

      (15)垃圾、紙屑、煙蒂、塑料袋、破布要消除。

      (16)廢料、余料、吊料等要隨時清理。

      (17)地上、作業區的油污要清掃。

      (18)垃圾箱、桶內外要清掃干凈。

      (19)工作環境要隨時保持整潔干凈。

      (20)地上、門窗、隔壁要保持清潔。

      9、員工防火“三懂”、“三會”

      (1)三懂

      1)一懂本崗位產生火災的危險性。

      2)二懂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

      3)三懂本崗位撲救火災的方法。

      (2)三會

      1)一會報警。

      2)二會使用本崗位滅火器材。

      3)三會撲救初起火。

      第16篇 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卷揚機、固定扒桿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制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筑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卷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鏟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臺、棧橋的架設拆除;外墻、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制冷作業:制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毀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筑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制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后,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并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經批準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后,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后,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后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志應當置于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制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說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并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情況緊急時,應停止使用,經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不準超負荷或帶病運行。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應根據施工生產實際和特種設備使用運行場地環境狀況,制定相應的防傾翻、防墜落、防火、防爆、防泄漏的安全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救援預案,組織落實、配備相應的營救裝備和救急物質,預防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各類事故發生,或將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按安全技術規范中定期檢驗的要求,對使用運行到安全檢驗期的特種設備及時進行定期檢驗。其安全檢驗周期為:

      起重機械:兩年;

      升降設備:一年;

      鍋爐:一年;

      客運索道:一年;

      壓力容器:三年;

      定期檢驗由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準許可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使用單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對停止使用特種設備應當做好維修保養封存工作,拆除轉移進庫時應有相應的技術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二十四條 直接從事施工生產特種設備作業、管理、或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的人員為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五條 本局的特種作業人員持證管理由局安監辦負責,相關培訓由職教中心負責組織,所有特種作業人員須經地市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才能獨立上崗。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2年,每2年復審一次;連續從事本10年以上,經使用單位進行知識更新教育后,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4年一次。

      第二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水電施工基本安全知識;

      4、經專業培訓,參加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5、符合水電施工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 特種作業的使用單位,應當結合項目施工生產實際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安全教育培訓,經本單位勞資、安全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崗直接從事特種作業。對離開特種作業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遵守相關的安全規章制度,愛護設備,認真操作,維護保養,確保安全,積極完成施工生產任務。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異常現象、事故隱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應立即進行處理,并向現場和使用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條 使用單位對審查不合格、或違章作業、或負有事故責任等不符合工種崗位要求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及時給予相應處罰或辭退。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到有效期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向局安監辦及職教中心提出申請定期復審。復審不合格的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不得直接從事相應特種作業。

      復審內容為:

      1、健康檢查;

      2、違章作業記錄檢查;

      3、安全生產新知識和事故案例教育;

      4、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

      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生產法規結合水電施工生產實際,對相應特種作業制定專項安全文明生產措施、管理規定,并組織實施,監督檢查,確保特種作業安全。

      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特種作業人員建立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內容為:

      1、特種作業操作證登記、復審記錄;

      2、接受安全教育、培訓、考核記錄;

      3、健康檢查情況;

      4、安全作業記錄;

      5、違章作業和事故記錄。

      第五章 管理

      第三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作業和特種設備的制作、安裝、改造、維修和運行的安全技術檔案,并按安全技術規程要求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運行,發生事故等情況進行記錄、統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向地方主管部門申請特種設備的登記和定期檢驗,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定期復審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運行、維修和特種作業在施工生產中發生各種事故,使用單位應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組織或配合做好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責任人處理工作。

      第三十八條 安裝不合格特種設備產品,或未按規定進行安裝、改造、維修、檢驗和驗收移交,安裝單位負責人和主管部門負責人應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三十九條 特種設備未登記安裝、改造、維修、驗收,或超過安全檢驗期運行使用;或使用運行時未制定、實施相應安全措施;或特種作業人員無操作證安排上崗等,發生各類事故,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章之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制度由工程局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第四十一條 各使用單位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由局安監辦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生產作業管理制度(16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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