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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安全規程二(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27 15:05:02 查看人數:85

      煤礦安全規程二

      第1篇 煤礦安全規程二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

      第一節通 風

      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瓦斯、二氧化碳和氫氣的允許濃度按本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礦井中所有氣體的濃度均按體積的百分比計算。

      第一百零一條 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

      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后,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

      無瓦斯涌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于0.5m/s。

      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面,在采取煤層注水和采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后,其最大風速可高于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第一百零二條 進風井口以下的空氣溫度(干球溫度,下同)必須在2℃以上。

      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

      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新建、改擴建礦井設計時,必須進行礦井風溫預測計算,超溫地點必須有制冷降溫設計,配齊降溫設施。

      第一百零三條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并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按實際需要計算風量時,應避免備用風量過大或過小。煤礦企業應根據具體條件制定風量計算方法,至少每5年修訂1次。

      第一百零四條 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

      第一百零五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并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

      應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一百零六條 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第一百零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一百零八條 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二)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檢查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處理瓦斯,只有在2個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面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三)貫通后,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后,方可恢復工作。

      間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第一百零九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筑永久性風墻;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一百一十條 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風井使用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箕斗提升井兼作回風井時,井上下裝、卸載裝置和井塔(架)必須有完善的封閉措施,其漏風率不得超過15%,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回風井時,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且必須裝設甲烷斷電儀。

      (二)箕斗提升井或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兼作進風井時,箕斗提升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6m/s、裝有帶式輸送機的井筒中的風速不得超過4m/s,并應有可靠的防塵措施,井筒中必須裝設自動報警滅火裝置和敷設消防管路。

      第一百一十一條 進風井口必須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塵、有害和高溫氣體能侵入的地點的,應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系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時,必須先在無瓦斯噴出或無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巖)層中掘進巷道并構成通風系統,為構成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的回風,可以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上述2種回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并制訂安全措施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系統后,方可開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須在采區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系統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礦井、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 專用回風巷;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一百一十四條 采、掘工作面應實行獨立通風。

      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面、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面,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系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須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系統后,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對于本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面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其他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

      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下行通風。

      第一百一十六條 采掘工作面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

      無煤柱開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時,應采取防止從巷道的兩幫和頂部向采空區漏風的措施。

      水采工作面由采空區回風時,工作面必須有足夠的新鮮風流,工作面及其回風巷的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必須隨采煤工作面的推進逐個封閉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采區開采結束后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墻,全部封閉采區。

      第一百一十八條 控制風流的風門、風橋、風墻、風窗等設施必須可靠。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應設置風窗。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后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系統后,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一百二十條 礦井通風系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制通風系統圖,并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制分層通風系統圖。

      礦井應繪制礦井通風系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一百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

      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5%,有提升設備時不得超過15%。

      (二)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三)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四)嚴禁采用局部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五)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六)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七)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并能在10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后,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于正常供風量的40%。

      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礦井通風系統有較大變化時,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第一百二十三條 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制定停風措施。

      變電所或電廠在停電以前,必須將預計停電時間通知礦調度室。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對由1臺主要通風機擔負全礦通風的礦井,必須打開井口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對由多臺主要通風機聯合通風的礦井,必須正確控制風流,防止風流紊亂。

      第一百二十五條 礦井通風系統中,如果某一分區風路的風阻過大,主要通風機不能供給其足夠風量時,可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但必須供給輔助通風機房新鮮風流;在輔助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繞道風門。

      嚴禁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安設輔助通風機。

      第一百二十六條 礦井開拓或準備采區時,在設計中必須根據該處全風壓供風量和瓦斯涌出量編制通風設計。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和使用等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

      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壓氣、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一百二十八條 安裝和使用局部通風機和風筒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管理,保證正常運轉。

      (二)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于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三)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四)低瓦斯礦井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或與采煤工作面分開供電。

      (五)瓦斯噴出區域、高瓦斯礦井、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掘進工作面的局部通風機應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也可采用裝有選擇性漏電保護裝置的供電線路供電,但每天應有專人檢查1次,保證局部通風機可靠運轉。

      (六)嚴禁使用3臺以上(含3臺)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面供風。不得使用1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第一百二十九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面,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一百三十條 井下爆炸材料庫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必須直接引入礦井的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新建礦井采用對角式通風系統時,投產初期可利用采區巖石上山或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和不燃性背板背嚴的煤層上山作爆炸材料庫的回風巷。必須保證爆炸材料庫每小時能有其總容積4倍的風量。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井下充電室必須有獨立的通風系統,回風風流應引入回風巷。

      井下充電室,在同一時間內,5t及其以下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3組、5t以上的電機車充電電池的數量不超過1組時,可不采用獨立的風流通風,但必須在新鮮風流中。

      井下充電室風流中以及局部積聚處的氫氣濃度,不得超過0.5%。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井下機電設備硐室應設在進風風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過6m、入口寬度不小于1.5m而無瓦斯涌出,可采用擴散通風。

      井下個別機電設備硐室,可設在回風流中,但此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并必須安裝甲烷斷電儀。

      第二節 瓦斯防治

      第一百三十三條 一個礦井中只要有一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劃分為: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鑒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并報?。ㄗ灾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新礦井設計文件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第一百三十四條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采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條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裝有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的機械化采煤工作面、水采和煤層厚度小于0.8m的保護層的采煤工作面,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加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能降低到1.0%以下時,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最高允許濃度為1.5%,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作面的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必須保持通風巷的設計斷面。

      (三)必須配有專職瓦斯檢查工。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20m3/min、進回風巷道凈斷面8m2以上,經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后,其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仍不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時,按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煤炭管理部門審批后,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工作面風流控制必須可靠。

      (二)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于1.5%。

      (三)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于0.5m/s。

      (四)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火花的安全措施。

      (五)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面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六)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并切斷工作面電源,工作面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七)煤層的自燃傾向性為不易自燃。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必須停止用電鉆打眼;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時,嚴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時,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采掘工作面風流中二氧化碳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查明原因,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生產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及時處理。

      礦井必須有因停電和檢修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或通風系統遭到破壞以后恢復通風、排除瓦斯和送電的安全措施?;謴驼ML后,所有受到停風影響的地點,都必須經過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檢查,證實無危險后,方可恢復工作。所有安裝電動機及其開關的地點附近20m的巷道內,都必須檢查瓦斯,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本規程規定時,方可開啟。

      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本規程第一百條的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第一百四十一條 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復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只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本規程第一百二十九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復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制訂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采區回風系統內必須停電撤人,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范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只有恢復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時,方可人工恢復局部通風機供風巷道內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系統內的供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接近各開采煤層時,必須按掘進工作面距煤層的準確位置,在距煤層垂距10m以外開始打探煤鉆孔,鉆孔超前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5m,并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壞帶時,必須有專職瓦斯檢查工經常檢查瓦斯,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停止掘進,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開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噴出的煤(巖)層時,必須采取下列措施:

      (一)打前探鉆孔或抽排鉆孔。

      (二)加大噴出危險區域的風量。

      (三)將噴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風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有油氣爆炸危險的礦井中,應使用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檢查各個地點的油氣濃度,并定期采樣化驗油氣成分和濃度。對油氣濃度的規定可按本規程有關瓦斯的各項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系統:

      (一)1個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個掘進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風方法解決瓦斯問題不合理的。

      (二)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于30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于25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于20m3/min;

      5.年產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礦井,大于15m3/min。

      (三)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

      第一百四十六條 抽放瓦斯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須有防雷電裝置。其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柵欄或圍墻保護。

      (二)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圍20m范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

      (三)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

      (四)地面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五)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系統。

      (六)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并定期檢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如果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后和恢復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后,方可供應瓦斯。

      第一百四十七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可引排到地面、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分區回風巷,但必須保證稀釋后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在建有地面永久抽放系統的礦井,臨時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永久抽放系統的管路,但礦井抽放系統的瓦斯濃度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

      (三)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四)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報警時,應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抽放瓦斯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利用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設備時,抽放瓦斯濃度不得低于25%。

      (二)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采空區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時,應立即采取措施。

      (三)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并應有防止砸壞管路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九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氣體檢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范圍。

      (三)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濃度檢查次數如下:

      1.低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2次;

      2.高瓦斯礦井中每班至少3次;

      3.有煤(巖)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并安設甲烷斷電儀。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濃度應每班至少檢查2次;有煤(巖)與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涌出量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1次。

      (五)瓦斯檢查人員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瓦斯濃度超過本規程有關條文的規定時,瓦斯檢查工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點。

      (六)在有自然發火危險的礦井,必須定期檢查一氧化碳濃度、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

      (七)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1次,擋風墻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1次。

      (八)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一礦多井的礦必須同時送井長、井技術負責人審閱。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制定措施,進行處理。

      第一百五十條 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應安設隔(抑)爆設

      第三節 粉塵防治

      第一百五十一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應進行1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防塵用水均應過濾。水采礦井和水采區不受此限。

      第一百五十三條 井下所有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不得放空;有涌水的煤倉和溜煤眼,可以放空,但放空后放煤口閘板必須關閉,并設置引水管。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產生煤(巖)塵的地點應采取防塵措施:

      (一)掘進工作面的防塵措施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二)采煤工作面應采取煤層注水防塵措施,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圍巖有嚴重吸水膨脹性質、注水后易造成頂板垮塌或底板變形,或者地質情況復雜、頂板破壞嚴重,注水后影響采煤安全的煤層;

      2.注水后會影響采煤安全或造成勞動條件惡化的薄煤層;

      3.原有自然水分或防滅火灌漿后水分大于4%的煤層;

      4.孔隙率小于4%的煤層;

      5.煤層很松軟、破碎,打鉆孔時易塌孔、難成孔的煤層;

      6.采用下行垮落法開采近距離煤層群或分層開采厚煤層,上層或上分層的采空區采取灌水防塵措施時的下一層或下一分層。

      (三)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四)采煤機、掘進機作業的防塵必須符合本規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五)采煤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風流凈化水幕。

      (六)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和卸載點,以及地面篩分廠、破碎車間、帶式輸送機走廊、轉載點等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七)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鉆孔。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的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的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面間,煤層掘進巷道同與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并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其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巖粉棚隔開。

      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沖洗沉積煤塵,定期撒布巖粉;應定期對主要大巷刷漿。

      第一百五十六條 礦井每年應制定綜合防塵措施、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礦井應每周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或巖粉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2篇 煤礦安全規程十五

      第五章 滑坡防治

      第六百四十一條 露天煤礦應做好工程、水文地質勘查、測繪工作和邊坡穩定性評價并制定邊坡穩定措施。

      露天煤礦應建立巖移永久性觀測線(網),定期觀測。

      第六百四十二條 非工作幫形成一定范圍的到界臺階后,應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和評價,對影響生產安全的不穩定邊坡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三條 工作幫邊坡在臨近最終設計的邊坡之前,必須對其進行穩定性分析和評價。當原設計的最終邊坡達不到穩定的安全系數時,應修改設計或采取治理措施。

      第六百四十四條 露天煤礦的長遠和年度采礦工程設計,必須進行邊坡穩定性驗算,達不到邊坡穩定要求時,應修改采礦設計或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四十五條 采場最終邊坡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采掘作業必須按設計進行,坡底線不得超挖。

      (二)臨近到界臺階時,應采用控制爆破,不得超鉆并采取減震措施,嚴禁采用硐室爆破。

      (三)含有露頭煤的到界臺階,應采取防止露頭煤風化、自燃及沿煤層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六百四十六條 排土場邊坡管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著排土場邊坡的形成和發展,必須定期進行邊坡穩定分析,如有不穩定因素應修改排土參數或采取防治措施。

      (二)實施內排土場前,必須測繪地形,查明基底巖層的賦存狀態及巖石物理力學性質,測定排棄物料的力學參數,進行排土場設計和邊坡穩定計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邊坡穩定的松軟土巖。

      (三)內部排土場最下1個臺階的坡底與采掘工作面之間必須留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內部排土場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減少水流入排土場。

      第六百四十七條 應定期巡視采場及排土場邊坡,發現有滑坡征兆時,必須設明顯標志牌。對設有運輸道路、采運機械和重要設施的邊坡,必須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一節防治水

      第六百四十八條 露天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排水設施作全面檢查,制定當年的防排水計劃和措施。檢修防排水設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須在雨季前完工。

      第六百四十九條 對低于當地洪水位的建筑,必須按規定采取修筑堤壩、溝渠,疏通水溝等防洪措施。

      第六百五十條 露天煤礦地表及邊坡上的防排水設施,應避開有滑坡危險的地段。排水溝應經常檢查、清淤,不應滲漏、倒灌或漫流。當采場內有滑坡區時,應在滑坡區周圍設截水溝。當水溝經過有變形、裂縫的邊坡地段時,應采取防滲措施。

      第六百五十一條 用露天采場深部做儲水池時,其排水期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數少于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時,不得大于15天。

      (二)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占采煤工作面總數的1/3~1/2時,不得大于7天。

      (三)因儲水而停止采煤的工作面超過1/2時,不得大于3天。

      (四)采用井巷排水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備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六百五十二條 地層含水影響采礦工程正常進行時,應進行疏干,疏干工程應超前于采礦工程。

      因疏干地層含水地面出現裂縫、塌陷時,應圈定范圍加以防護、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半)地下疏干泵房應設通風裝置。

      第六百五十三條 地下水影響較大和已進行疏干排水工程的邊坡,應進行地下水位、水壓及涌水量的觀測,分析地下水對邊坡穩定的影響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

      第六百五十四條 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場或采場滑坡時,必須進行地下水疏干。

      第二節 防滅火

      第六百五十五條 露天煤礦必須制定地面和采場內的防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場、倉庫、油庫、爆破器材庫、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露天煤礦內的采掘、運輸、排土等主要設備,必須備有滅火器材,并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六百五十六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的煤層,必須建立防滅火系統。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六百五十七條 露天煤礦的各種電氣設備、電力和通信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運行、檢修、試驗和安全防護等工作,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五十八條 有淹沒危險的主排水泵站的電源線路必須設兩回路,當一回路停電時,另一回路的供電能力應能承擔最大排水負荷。

      第六百五十九條 采場和排土場的低壓配電電壓不得超過1kv,手持式電氣設備的電壓應采用220v,帶漏電保護的手持式電氣設備電壓不得超過380v。

      第六百六十條 供電系統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專供電力機車變流設備用的變壓器除外)。向移動式高壓電力設備供電的變壓器應采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方式,且中性線不得引出;當采用中性點經限流電阻接地方式供電時,必須將變壓器接地和移動設備外殼用架空地線或電纜接地線連接起來。向固定設備供電的變壓器,一般采用中性點直接接地方式,固定設備外殼必須直接重復接地。

      第六百六十一條 在帶電導線、電氣設備及油開關附近,不得有引起電氣火災的熱源。

      第二節 變電所(站)和配電設備

      第六百六十二條 地面變電所的位置選擇,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設計規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采場最終境界200m以外。

      (二)應設在爆炸材料庫爆炸危險區以外。

      (三)不應設在不穩定的排土場內。

      (四)不應設在塌陷區。

      (五)變電所與高噪聲源的距離,應滿足主控制室背景噪聲不大于60db(a)的要求。

      變電所周圍必須設有圍墻,其高度不低于1.8m,并在周圍懸掛安全警示牌。

      第六百六十三條 設人值班的固定變電所(站)必須懸掛一次、二次架空線和電纜的配電系統圖以及有關操作、維護等的規程、規則。

      第六百六十四條 采場變電亭應用不燃性材料修建,亭內變電裝置與墻的距離不得小于0.8m,距頂部不得小于1m。變電亭的門應向外開,門口懸掛“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字樣的警示牌。

      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箱體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

      無人值班的變電亭(移動變電站)的門應加鎖。亭(站)內設備應編號,并注明用途;應有停、送電標志和送電開關的鎖緊裝置。

      采場變電亭、非全封閉式移動變電站,四周應有圍墻或柵欄,其設置應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要求。

      第六百六十五條 移動變電站配電裝置的操作按鈕(可遠控)和手柄應設在帶門鎖的箱體內。隔離開關與主開關之間應有可靠的機械或電氣閉鎖。

      第三節 架空輸電線和電纜

      第六百六十六條 采場內固定供電線路和通信線路應設置在穩定的邊坡上。

      第六百六十七條 采場的高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壓架空輸電線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線向移動式高壓電氣設備和移動變電站供電的分支線路應采用橡套電纜。

      第六百六十八條 架設在同一電桿上的高低壓輸(配)電線路不得多于兩回;上下橫擔的距離直線桿不得小于800mm,轉角桿不得小于500mm(10kv線路及以下),同一電桿上的高壓線路,應由同一電壓等級的電源供電。垂直向采場供電的配電線路,同一桿上只能架設一回。

      第六百六十九條 架空線下不應堆置巖石、礦石、枕木、鋼軌或其他材料;特殊情況下,堆放的物料最高點至架空線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條 在最大下垂度的情況下,臺階上架空配電線最下部到地面和接觸網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表22的規定值。

      第六百七十一條 輸配電線路最邊上的導線,到建筑物或構筑物最近部分的水平距離,在有最大風偏的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線路電壓≤10kv時,水平距離≥2m。

      (二)10kv<線路電壓≤110kv時,水平距離≥4m。

      第六百七十二條 臺階上6~10kv的架空輸配電線最邊上的導線,在沒有偏差的情況下,至接觸網最近邊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5m,至鐵路路肩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2m。

      第六百七十三條 電壓小于10kv的輸配電線,允許采用移動電桿,移動電桿之間的距離不應大于50m,特殊情況應根據計算確定。

      第六百七十四條 在采場火區、水塘、水倉和可能出現滑坡的地段,不得敷設橡套電纜。

      第六百七十五條 橡套電纜接頭必須進行絕緣強度檢驗。采用硫化熱補或與熱補同等效能的冷補的接頭還必須進行浸水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百七十六條 電纜與設備連接處必須防潮密封,電纜芯線的連接應用套管夾緊或用焊錫接頭。接頭處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接觸電阻不得大于800μω。

      電纜穿越鐵路、公路時,必須采取防護措施。

      第六百七十七條 向移動設備供電的橡套電纜,可纏繞在卷筒(盤)上,卷筒(盤)的結構設計和纏繞電纜載流量的計算及橡套電纜移設,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規定。

      第四節 電力牽引

      第六百七十八條 接觸線距鐵路軌面的垂直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接觸線為5750mm,不得大于6000mm,不得小于5400mm;終點應保持6200~6500mm。

      (二)旁接觸線為4300mm,不得大于4500mm,不得小于4100mm;終點應保持4300~4700mm。

      為保證正接觸網規定的高度和張力,應裝設自動調整裝置。

      進入橋梁、隧道等人工建筑物內,接觸網的高度可適當降低,但不得低于受電弓的最低工作高度。

      第六百七十九條 1kv以上的架空電源線不得與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380v動力線、照明線及鐵路信號外線和接觸網電桿同桿架設時,應使用絕緣導線,其吊掛高度距鋼軌頂面距離,正接觸網不得大于3m,旁接觸網不得大于1.5m。照明燈具必須裝在電桿與接觸網相反一側。

      第六百八十條 由變(配)電所供電的饋電線及回流線,10kv及以下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2m;10kv以上架空電源線距接觸網最頂點不得小于3m。

      第六百八十一條 接觸網及受電弓帶電部分與橋梁、平硐管線等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0.2m。

      第六百八十二條 接觸網線路因故障停電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八十三條 接觸網的電桿(金屬桿及鋼筋混凝土桿)上所有金屬結構支撐,以及距離接觸網帶電部分5m以內的其他金屬結構物均應接地,接地線接在軌道上。自動閉塞的區段,接地線應通過火花間隙接在軌道上。

      所有的接地線的接點,均應設在便于檢查的地點。

      第六百八十四條 電氣化鐵路軌道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軌端連接處(軌縫)電阻應不超過3m長同型鋼軌的電阻值。

      (二)兩平行鋼軌之間,每隔200m要連接1根斷面不小于50mm2的銅線或其他等效電阻的導線;多條線路平行敷設時,每隔400m互相連接1次。

      (三)連接必須牢固,連接后線路的電阻應與同長度的、斷面為50mm2的銅電線電阻值相等;用扁鋼材連接時,截面不應小于60×6mm2。

      (四)設有軌道電路的鐵路站場和區段,用軌道作信號電流回路時,應采取措施,保證牽引電流不影響軌道電路的正常工作。

      第六百八十五條 油庫、爆炸材料庫等嚴防火花區的軌道和非電機車運行的軌道嚴禁用作電流回路。

      用作電流回路的軌道與不作電流回路的軌道之間必須絕緣,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八十六條 在受電弓未脫開之前,嚴禁人員進入高壓室或爬到電機車頂蓋的出口。

      電機車應有閉鎖裝置。

      第六百八十七條 檢查和維修電機車作業應在車庫或專用線上進行。檢查維修電機車頂蓋時,必須切斷電源,并使接觸網接地。

      第六百八十八條 電氣化鐵路與公路交叉點及卸載作業地點,必須安裝燈光信號或警戒牌。在道口兩面應安裝限界門,其高度應比接觸網低0.5m以上。

      第六百八十九條 在跨越電氣化鐵路的棧橋上,應設置安全護板,其高度不得小于1.8m、在架線兩邊長度不得小于1m。

      第六百九十條 區間接觸線與加強導線,在區間每隔200~250m應連接1條 不得小于接觸線截面積的連接線。在接觸線分界處兩側應設連接線。

      第六百九十一條 接觸網防雷電裝置地線應接在單軌道電路回流鋼軌上,或接在雙軌道電路軛流變壓器中性點上。

      第六百九十二條 接觸網每隔700~800m設置1處回流線。所有的變(配)電所接觸網的回流線應并接在一起,防止某一回流線故障燒損設備。

      第五節 電氣設備保護和接地

      第六百九十三條 固定變電站或移動變電站向移動電氣設備供電的輸配電線路的電壓高于1kv時,應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交流電壓大于50v的線路,應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短路和單相接地(漏電)保護應采取二級保護。

      第六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輸配電線路的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每隔6個月或在設備移動時必須檢查1次漏電保護裝置和自動開關,每年至少檢驗、調整1次漏電保護裝置。

      第六百九十五條 采場應選用戶外型電氣設備,必要時應采取防護措施。所有高、低壓電氣設備裸露導電部分的安全防護,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嚴酷條件下戶外場所電氣設施》有關直接接觸防護的要求。

      第六百九十六條 變電所(站)安裝的各種繼電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定期試驗檢查,設人值班的變電所(站),必須檢查漏電保護裝置的完好性,并做好記錄。

      第六百九十七條 高壓電動機、電力變壓器的高壓側,應有短路、過負荷和欠電壓釋放保護。低壓電氣設備過電流繼電器的整定和熔斷器熔體的選擇,應符合國家標準。

      第六百九十八條 變電所開關跳閘后,應立即報告調度人員,經查詢,可試送1次;若仍跳閘,不得強行送電,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電。

      第六百九十九條 接觸網在下列地點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

      (一)由變(配)電所饋出的供電線與接觸網連接處。

      (二)機車庫進口處。

      (三)平硐口。

      (四)電機車運輸線路上每個獨立區段內。

      (五)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采場的接觸網與分支線的連接處、高壓電氣設備與架空線連接處。

      防雷電裝置宜采用角型放電間隙,接地線應接在鋼軌上。

      第七百條 露天煤礦的變(配)電裝置、油庫、爆炸材料庫、高大或易受雷擊的建筑,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每年雨季前試驗檢查1次。

      第七百零一條 與接觸網直接連接的電動機和整流裝置,應有過負荷、過流、過壓、短路等保護裝置。

      第七百零二條 變電所(站)的輸配電線及電氣設備上的接地保護裝置的設計、安裝應符合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七百零三條 采場的架空線主接地極不得少于2組,排土場可設1組。主接地極應設在運輸線路附近或電阻率低的地方,每組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電阻率大于1000ω?mm2/m的地區,不得超過30ω,移動設備與架空線的接地線之間的電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線和設備的金屬外殼的接觸電壓不得大于50v。

      第七百零四條 變壓器中性點不直接接地時,高壓、低壓電氣設備必須設接地保護,并應在變壓器低壓側裝設自動切斷電源檢漏裝置。低壓電力系統的變壓器中性點直接接地時,必須設接零保護。

      第七百零五條 50v以上的交流電氣設備和內絕緣損壞可能帶有觸電危險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等,必須設保護接地。

      第七百零六條 采場內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壓架空線的接地線應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鋼絞線,并應設在架空線橫擔下0.5m處。

      (二)移動變電站和用電設備應采用橡套電纜的專用接地芯線接地或接零,并應配備相應的地線監測系統。

      第七百零七條 電氣設備的接地部分必須用單獨的接地線與接地裝置相連接,不得將多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串聯接地。

      嚴禁用金屬管道以及電纜鉛護套作為接地極。

      第七百零八條 低壓接零系統的架空線路的終端和支線的終端應重復接地,交流線路零線的重復接地必須用人工接地體,不得與地下金屬管網有聯系。

      所有接地線與電氣設備、儀器外殼的連接以及與接地極的連接,應當焊接或用可靠的方式連接。

      第七百零九條 重新安裝或移動后的電氣設備,運行前必須測量其接地電阻。

      爆破作業結束后,必須檢查爆破區內的接地裝置。

      第七百一十條 每月應至少檢查1次采場和排土場的接地網,每年至少測量1次接地網的總電阻值。

      第3篇 煤礦安全規程全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煤礦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礦事故,根據《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安全生產責任制、職能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崗位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煤礦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目標管理制度、安全獎懲制度、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制度、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安全檢查制度、安全辦公會議等制度。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制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并做好記錄。

      第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安全生產機構,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安全生產人員和裝備。

      第五條 煤礦安全工作必須實行群眾監督。煤礦企業必須支持群眾安全監督組織的活動,發揮職工群眾安全監督作用。

      職工有權制止違章作業,拒絕違章指揮;當工作地點出現險情時,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撤到安全地點;當險情沒有得到處理不能保證人身安全時,有權拒絕作業。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礦務局(公司)局長(經理)、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煤礦事故的能力,并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第七條 煤礦使用的涉及安全生產的產品,必須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不得使用。

      試驗涉及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前,必須經過論證、安全性能檢驗和鑒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條 煤礦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發展規劃和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安全技術措施所需費用、材料和設備等必須列入企業財務、供應計劃。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并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由礦長負責組織實施。

      煤礦企業每年必須至少組織1次礦井救災演習。

      第十條 入井人員必須戴安全帽、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前嚴禁喝酒。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應有創傷急救系統為其服務。創傷急救系統應配備救護車輛、急救器材、急救裝備和藥品等。

      第十二條 井工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面圖。

      (五)通風系統圖。

      (六)井下運輸系統圖。

      (七)安全監測裝備布置圖。

      (八)排水、防塵、防火注漿、壓風、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統圖。

      (九)井下通信系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系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三條 露天煤礦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地形地質圖。

      (二)工程地質平面圖、斷面圖,綜合水文地質平面圖。

      (三)采剝工程平面圖、斷面圖。

      (四)排土工程平面圖。

      (五)運輸系統圖。

      (六)輸配電系統圖。

      (七)通信系統圖。

      (八)防排水系統及排水設備布置圖。

      (九)邊坡監測系統平面圖、斷面圖。

      (十)井工老空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

      第十四條 煤礦發生事故后,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并按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二編 井 工 部 分

      第一章 開 采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十五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并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第十六條 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巖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并向堅硬巖層內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筑擋墻和防洪水溝。

      第十七條 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巖層中掘進不能采用濕式鉆眼時,可采用干式鉆眼,但必須采取捕塵措施,并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第十八條 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個水平到上一個水平和各個采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接。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區嚴禁生產。

      井巷交岔點,必須設置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第十九條 對于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 傾角等于或小于45°時,必須設置人行道,并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置扶手、臺階或梯道。傾角大于45°時,必須設置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置,每段斜長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鄰2個平臺的垂直距離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第二十條 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條 巷道凈斷面必須滿足行人、運輸、通風和安全設施及設備安裝、檢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運輸巷和主要風巷的凈高,自軌面起不得低于2m。架線電機車運輸巷的凈高必須符合本規程第三百五十六條和第三百五十七條的有關要求。

      (二)采區(包括盤區,以下各條同)內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凈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層內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及采區內的溜煤眼等的凈斷面或凈高,由煤礦企業統一規定。

      巷道凈斷面的設計,必須按支護最大允許變形后的斷面計算。

      第二十二條 運輸巷兩側(包括管、線、電纜)與運輸設備最突出部分之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礦井、生產礦井新掘運輸巷的一側,從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內,必須留有寬0.8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掛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側的寬度不得小于0.3m(綜合機械化采煤礦井為0.5m)。巷道內安設輸送機時,輸送機與巷幫支護的距離不得小于0.5m;輸送機機頭和機尾處與巷幫支護的距離應滿足設備檢查和維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內移動變電站或平板車上綜采設

      第4篇 非煤礦山汽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1、自覺遵守監理法則,嚴格遵守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駕駛員要按安全行車守則進行操作。

      (1)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操作規程,服從民警和交通人員的指揮、檢查,維護交通秩序,保證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行車時,必須攜帶駕駛和行車執照,嚴禁無照開車,駕駛證不得轉借、涂改、偽造。

      (3)不準駕駛與證件不符的車輛。

      (4)禁止酒后開車。

      (5)駕車時禁止吸煙、飲食和談笑,精力要集中。

      2、駕駛員睡眠不足、精神不振、有病時禁止開車。

      3、嚴禁倒車時放空檔,或用倒檔發動車。

      4、卡車拉人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嚴禁無載客執照的司機帶人,駕駛室不準超員坐人。

      (2)用于拉人的車箱板不得損壞,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否則不準帶人。

      (3)嚴禁客貨混裝,隨車裝卸人員不得超過5人,專用乘人的車禁止帶貨。

      (4)車速不得超過規定的時速。

      (5)中途上下人員時,司機與上下人要密切聯系,確認人員上下完后方可開車。

      5、礦區內行駛速度每小時不準超過30公里。停車場內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進出廠(礦)門、車間、倉庫和上洗車臺時,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

      6、行駛中要密切注意來往車輛、行人動態,不得超速行駛。拐彎交岔口、倒車、狹路、人員稠密處不準超車,并要慢行和鳴喇叭,隨時做好剎車準備。

      7、行車時要保持中速,不準高速行駛,要“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克服麻痹思想。

      8、在行駛中要注意給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讓路,上坡禁止彎曲行駛,下坡禁止熄火空檔滑行。

      9、載運超長、超高和重載物件時,要有特殊標志。

      10、車拖車時,須用拖車杠或采用不短于8米的鋼絲繩拖車,前后車必須密切配合,車速不得超過15公里每小時。

      11、載運有毒、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時,嚴禁與其他物品混裝,嚴禁乘人,不準在人煙稠密和重要交叉口及危險區域停放車輛。運輸爆破器材時,要按“汽車運輸爆破材料”的規定辦。

      12、汽車加油時,嚴禁吸煙,禁止用汽油清洗汽車引擎。

      13、冰雪天行車必須帶防滑鏈。

      14、工作時間不準帶自己的親屬和小孩隨車游逛。

      15、油罐車必須裝有滅火器、防火罩、接地線鏈,嚴禁煙火。

      16、起步要四看:看車輛周圍有無障礙物;看儀表是否正常;看有無車輛超車;看乘客是否坐好或站好,車門是否關好。

      第5篇 煤礦集控室安全操作規程

      一、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全廠的工藝流程,基本了解設備的構造,設備的基本布置。

      二、熟悉掌握本控制系統的控制、操作原理。

      三、熟悉本班人員的到崗情況及崗位安排情況。

      四、起車前:

      1、及時聯系,全面了解全廠設備的檢修完成情況,是否存在報警,各崗位操作人員是否允許起車;

      2、詢問上班操作員有關設備運轉情況和遺留問題,發現問題及時向工長匯報;

      3、查詢介質桶是否放底流、是否需要鼓風攪拌,作好起車準備;

      4、了解各煤倉、矸石倉的存量情況,將各皮帶稱起始讀數記錄;;

      5、根據值班經理的安排選擇合適的工藝流程;

      6、了解介質及藥劑情況;

      7、與相關人員聯系,掌握濃縮池的煤泥量,參考確定入洗量及采取相應措施;

      8、將所有的自動加水閥設置為自動狀態;

      9、與所有到崗人員聯系使流程內的設備處在待機狀態;

      10、起車準備就緒后,通知值班工長,聯系起車,打開篩上的噴水閥。

      五、起車中

      1、將操作畫面打至集中連鎖位置;

      2、起車過程中要密切注意即將啟動設備的狀態,如有情況要及時與崗位工及有關人員聯系處理,注意大型機電設備的電流值,如有異常不可強行啟動運轉;

      六、運行中

      1、注意觀察原煤皮帶及精煤皮帶的煤量;

      2、觀察各桶的桶位,盡量不要使補加水開啟程度大,以免影響原煤水沖溜槽的壓力;

      3、通知值班工長保證密封水箱水位;

      4、觀察矸石倉及塊精煤倉的倉位,采取措施避免倉滿影響生產;

      5、和礦調度及煤樓集控室聯系精煤灌倉方式,末精煤倉如需裝車,將706皮帶和給煤機的控制方式打至就地和連鎖;

      6、觀察各種返回報警記錄,及時通知有關人員;

      7、系統空轉時降低重介旋流器入料壓力;

      8、認真填好運行班志及記錄。

      七、停車

      通知各崗位準備停車,將合格介質桶位調至合適位置,按順序煤流:原煤、模塊、煤泥系統、精煤上倉集中停機。

      停車檢修過程中,如需集控室開啟設備必需確認現場人員已做好準備。

      第6篇 煤礦瓦斯檢查員安全操作規程

      1.瓦斯檢查員負責檢查所管轄范圍內的瓦斯濃度、溫度及一通三防”設施的運行情況。

      2.必須熟悉礦井通風系統和所管轄范圍內的通風、瓦斯、防塵、防滅火設施。

      3.必須嚴格執行有關通風、瓦斯等的規定,會填寫瓦斯檢查記錄手冊、牌板及有關報表。

      4.當井下局部地區瓦斯超限時,在濃度小于3 %時,能及時處理;發現“一通三防”中的隱患時,能立即采取措施,并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5.應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6.瓦斯檢查員應攜帶瓦檢儀、檢查棍、膠皮管、溫度計、記錄表格。

      7.在領取瓦檢儀時應檢查藥品、電路、氣密性、條紋是否符合要求;領取一氧化碳檢定器時應檢查氣密性和螺栓。

      8.使用瓦斯檢定器檢查甲烷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方法如下:

      (1)在待測瓦斯地點的進風流中清洗瓦斯室,將微讀數回零位,基線對零;

      (2)在檢測地點、帶輔助管擠壓氣泵5 ~7 次,觀測檢定器,讀出甲烷濃度;

      (3)在檢測地點檢查二氧化碳濃度時,先按上述方法測出甲烷濃度;再將輔助管拔掉,用檢查甲烷的方法測出混合氣體濃度;混合氣體濃度減去甲烷濃度即得二氧化碳濃度。

      9.測定一氧化碳濃度的操作方法,按本規程火區觀測工第10 、11 條執行。

      10.需要測定瓦斯的地點如下

      (1)采煤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和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① 工作面進風流(指進風順槽至工作面煤壁線以外的風流);

      ②工作面風流(指距煤壁、頂、底板各20 厘米和以采空區切頂線為界空間風流);

      ③上隅角(指采煤工作面回風側最后一架棚落山側1 米處);

      ④ 工作面回風流(指距采煤工作面10 米以外的回風順槽內不與其他風流匯合的一段風流);

      ⑤尾巷(指高瓦斯與瓦斯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專用于排放瓦斯的巷道)柵欄處。

      (2)掘進工作面需測定甲烷及二氧化碳的地點有

      ①掘進工作面風流(指風筒出口或入口前方到掘進工作面的一段風流);

      ②掘進工作面回風流;

      ③局部通風機前后各10 米以內的風流;

      ④局部高冒區域。

      (3)礦井總回風或一翼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各測風站內進行;

      (4)采區回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測定在該采區各分區風流匯合后的測風站內進行;

      (5)硐室的甲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的測定在各硐室內進行;

      (6)設置有電動機(如小絞車、水泵、采煤機、掘進機、移動變電所等)的采掘工作面進風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檢查應在以電動機為中心的進回風兩端各20 米范圍內的巷道內進行;

      (7)放炮地點檢查瓦斯的部位有

      ①采煤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沿工作面煤壁上下各20 米范圍內的風流中進行;

      ②掘進工作面放炮地點的瓦斯檢查應在該點向外20 米范圍內的巷道風流中及本范圍內局部瓦斯積聚處進行。

      11.循環檢查瓦斯的次數和順序是

      (1)瓦斯檢查次數按有關規定執行;

      (2)循環檢查瓦斯的順序和有關規定如下

      ①采煤工作面是從進風巷開始,經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風巷、尾巷柵欄處等為一次循環檢查;

      ②雙巷掘進工作面由一名瓦斯檢查員檢查時,一次循環檢查瓦斯應從進風側掘進而開始到回風側掘進面;

      ③循環檢查中,應在采掘工作面上、下次檢查的間隔時間里確定無人工作區或其他檢查點的檢查時間;

      ④采掘工作面檢查瓦斯的間隔時間要均勻,在正常情況下,每班檢查3 次的,其相隔時間不允許過大或過小,每班檢查2 次的,其相隔時間要求不允許半班內完成一班的檢查次數。

      12.每次檢查瓦斯后,必須填寫瓦斯記錄手冊、黑板牌,并隨時向調度站匯報。

      13.局部瓦斯積聚或臨時停風的盲巷內積聚瓦斯時,在瓦斯濃度不超過3 %的情況下,可按照制定的排放措施就地排放,但不準一風吹;當積聚的瓦斯濃度超過3 %時,應報請礦總工程師主持制定措施,并按措施規定進行排放。

      14.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的吊掛位置,對于回采工作面應掛在進、回風巷的頂板良好處,有尾巷的掛在柵欄處;對于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面、已采區、火區密閉墻、盲巷、硐室等應掛在頂板良好的柵欄處。

      15.瓦斯檢查牌板填寫內容包括檢查地點名稱、甲烷及二氧化碳濃度、其他有害氣體濃度、溫度、檢查日期、班次、時間、次數、瓦斯檢查員姓名等。瓦斯檢查記錄牌板應隨著檢查點位置的變化而及時移動。

      16.每班應對管轄范圍內的傳感器的數據進行校對和記錄、對監測裝置及電纜的外觀進行檢查,并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通風調度和監測值班員。

      17.每個地區的瓦斯檢查員和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發現本區域內“一通三防”方面中有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措施,并將情況向通風調度匯報。

      18.瓦斯檢查員必須嚴格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

      19.高瓦斯及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中使用采煤機和掘進機的采掘工作面的跟機瓦斯檢查員,必須堅守崗位。當采煤機、掘進機工作時,在以下地點檢查瓦斯

      (1)檢查采煤機前后20 米內,距煤壁30 厘米、距頂板20 厘米范圍內的瓦斯。當局部積聚的瓦斯濃度達2 %或采煤機前后20 米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1.5 %時,應停止采煤機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立即進行處理;

      (2)利用檢查棍、膠皮管檢查采煤機滾筒之間、距煤壁30 厘米、距頂板20 厘米范圍內的瓦斯。當瓦斯濃度達2 %時,應停止采煤機的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進行處理;凡處理不了的,應立即向通風調度匯報;

      (3)對于使用掘進機的掘進工作面,當掘進機工作時,應檢查掘進機的電動機附近20 米范圍內及風筒出口至煤壁間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當瓦斯濃度達到1.5 %或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 %時,應停止掘進機工作,切斷工作面電源,立即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20.煤倉內的瓦斯檢查及煤倉堵塞后的瓦斯檢查與處理,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的措施進行。

      21.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面的專職瓦斯檢查員應認真執行“一炮三檢”制度,瓦斯檢查員不在現場不準放炮。

      22.對于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檢查員應定點檢查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及溫度等。需進行定點檢查的地點包括采煤工作面采空區邊緣、工作面風流、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刮板輸送機及溜子尾附近和底部、局部漏頂處、高冒處,掘進工作面迎頭、巷道全長風流、局部高冒處、漏頂處、局部通風機附近等。發現超限應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進行處理;處理不了的,應向通風調度匯報。

      23.采煤工作面采空區放炮放頂時,采空區瓦斯濃度的檢查范圍應按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的措施中的有關規定執行,當瓦斯濃度超限時,應立即停止放炮。

      24.檢查瓦斯時,應按照以下操作順序進行,并注意自身安全

      (1)檢查高冒地點、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空區邊緣的瓦斯時,要站在支護完好的地點用小棍將膠管送到檢測地點,由低到高逐漸向上檢查,檢查人員的頭部切忌超越檢查的最大高度,以防缺氧而窒息;

      (2)檢查廢巷、盲巷和臨時停風的掘進工作面及密閉墻外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時,只準在柵欄處檢查;必須進入盲洞內檢查時,應由救護隊員進行。

      25.攜帶的瓦斯檢定器要妥善保護好,不準碰撞損壞、丟失及轉借他人;出現故障不準擅自修理,應上井后交檢修人員并指出存在的問題;瓦斯檢定器不得個人保存,上井后應交儀器房保管。

      26.排放局部積聚的瓦斯之前,應按有關規定將本區域回風系統中的人員全部撤入進風,切斷電源。

      第7篇 煤礦防突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防突工應由在突出礦井從事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并經過防突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2.防突工應熟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內容、負責有關參數的測定、掌握防突技術措施的施工要求以及收集與整理突出資料等。

      3.入井前,必須對所需攜帶的儀器、儀表、工具等進行全面檢查和校正,以滿足測試要求。

      4.將電源送到工作面作業點,做好施工前準備工作和防爆檢查。

      5.測試前,應明確記錄負責人、參數測定負責人,以保證測試結果準確可靠。

      6.使用wtc瓦斯突出預測儀測定煤層突出危險指標k1值和鉆粉量時的操作

      (1)測試前的準備工作按說明書要求將儀器充足電、并試操作一遍,確認無問題后,才準帶儀器下井工作;到達現場后,儀器放置要平穩,人員分工明確。

      (2)具體操作如下

      ①接通電源,預熱約10分鐘,并將儀器調零;

      ②向儀器內輸入本礦k1值和sma*(鉆屑量)的臨界指標數據,或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規定輸入其上下限臨界值;

      ③在煤層內選擇好鉆孔位置,用電煤鉆打眼,鉆孔孔徑42毫米,打鉆速度控制在1米/分左右。按要求每鉆進一定深度測定k1值和鉆粉量;

      ④測定時,用1~3毫米的篩子篩取煤樣,將篩好的煤樣倒入煤樣罐,蓋好罐蓋,打開蓋上排氣開關,同時記錄時間。1~2分鐘后,扭緊排氣開關,同時按下采樣鍵,儀器即進入自動測量階段;

      ⑤5分鐘后,輸入取樣時間數據,按監控鍵,再輸入鉆孔長度數據,再按監控鍵,則儀器計算并顯示k1值。然后倒掉煤樣,再進行下一個煤樣的測定;

      ⑥全部煤樣的k1值測完后,按預報鍵,輸入sma*值,再按監控鍵,儀器將自動顯示突出危險性等級;

      ⑦井下全部煤樣(不超過25個煤樣)測完后,按儀器說明書規定的方法關機;

      ⑧儀器帶上井后,在斷電的情況下,將微型打印機和wtc儀器聯接好,接通電源,按儀器上的打印鍵,打印機將自動打印出全部測試數據和預測結果。

      (3)操作時注意事項有

      ①應嚴格按說明書進行操作。不能隨意動wtc儀器的滿度電位器,不能隨意打開主機蓋;

      ②儀器長期不用時(10天以上),必須每10天充一次電;

      ③必須對每次測定結果作系統整理、分析,并將測定結果及時送交領導審閱。應注意觀察突出前征兆及地質構造區煤層的地質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加以素描;

      ④操作人員在井下工作時應攜帶自救器,做好自主保安。

      7.測定瓦斯涌出初速度時的注意事項如下

      (1)應根據煤體結構確定鉆孔具體位置,并嚴格按設計方位布置鉆孔,做到鉆進速度均勻,按測定要求排出煤屑;

      (2)測定時,應每施工1米測定一次數據。從開鉆起,每取出1米段的鉆屑量后,立即拔出鉆桿,插入封孔器,要求在2分鐘內讀取該米段的瓦斯涌出初速度;

      (3)測定時,記時與讀數必須準確。當瓦斯涌出初速度較慢時,測定時間一般為3~5分鐘;若瓦斯涌出初速度較快時,其測定時間不應小于10分鐘;

      (4)收集鉆屑量的同時,將溫度計放入煤屑內測定該米段的煤屑溫度;

      (5)具體操作時還應注意以下問題

      ①測定鉆屑量時,應做到每米段推、拉鉆桿的次數基本相同,以減小測試誤差;

      ②施工中,隨時觀測煤壁動態,發現異常情況(如突出、瓦斯超限)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并向礦調度室匯報;

      ③作業地點應掛一臺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只有瓦斯濃度符合有關規定時,才能工作。

      8.在任何防突措施實施前,防突工必須掌握防突措施的要求,熟悉施工作業規程,掌握施工區域的通風系統和避災路線。

      9.防突工應經常下井檢查施工區域壓風自救裝置,使其能正常工作,并檢查現場防突措施的執行進度,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10.由于地質條件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及時向領導匯報。

      11.采用遠距離放炮時,遠距離放炮地點應設在進風側反向風門之外的避難所內,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小于300米;放炮時,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放炮員操縱放炮的地點,應配備急救袋或自救器;放炮30分鐘后,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

      12.突出的煤應及時清理,以防煤炭自燃引起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時,必須按防止再次發生事故的防護措施進行。

      13.對突出的孔洞,應充填接頂,并應及時砌碹或注漿封閉孔洞,以防止自然發火。

      14.進入有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面必須佩戴隔離式自救器及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

      15.每次突出發生后,必須進行現場調查,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的要求作好詳細記錄、收集有關資料

      (1)記錄突出時間、突出地點、距地表垂深、巷道名稱、支護情況、煤層特征、地質構造及鄰近層開采情況等;

      (2)調查突出前的預兆、突出前及突出當時發生的過程,突出后的特征及支架破壞情況等,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3)調查突出前瓦斯壓力大小、正常時瓦斯濃度及突出后瓦斯涌出情況,并向有關領導匯報;

      (4)繪制突出地點通風系統示意圖、突出處煤層剖面圖及煤巖柱狀圖;

      (5)調查突出前所采取的防突措施,并附施工圖,向有關領導匯報;

      (6)填寫突出記錄卡。記錄卡片數據應準確,附圖應清晰、并注明有主要尺寸;

      (7)強度大于500噸的突出,必須填寫專題調查報告。

      16.為了做好防突日常管理工作,應建立“四圖版、四臺帳、和一卡片”

      (1)四圖板即瓦斯地質圖版、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動態圖版、保護層與被保護層關系圖版、現場防突施工圖版;

      (2)四臺帳即突出煤層實際考察的基本參數臺帳、煤柱臺帳、瓦斯抽放臺帳、防突設備儀表使用及完好臺帳;

      (3)一卡片即發生突出后的煤與瓦斯突出卡片。

      17.每年應對全年的突出記錄卡片進行整理,為系統總結提供素材。

      第8篇 非煤礦放礦工安全操作規程

      1、在放礦前首先檢查好放礦漏斗結構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圍和格篩是否有損壞,工作地點周圍頂邦的安全情況,確認安全后才能進行作業。

      2、礦房漏斗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放漏斗前采場有人一定要聯系好,放礦車數一定要記清,采場發生懸空必須立即匯報車間,不處理好懸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業,漏斗卡塞懸空必須處理好。

      (2)放礦時人要站在漏斗的兩邊,時刻注意滾石傷人,撬大塊要選好位置,撬棍要靈活掌握,嚴禁撬棍棍尾對準胸部和頭部,礦石下來要迅速抽出撬棍,人躲開,避免撬棍和落石傷人。

      (3)漏斗堵塞須用炸藥時,在漏斗兩旁觀察好再進行,禁止爬進漏斗去作業,堵塞高度超過5米,必須用土火箭處理。

      (4)放礦時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對面通過和停留,手不準扶礦車邊,腳不要踏在礦車上。

      (5)充填法溜礦井不準放空,班班保持溜礦井裝滿。

      3、溜井放礦要遵守下列規定:

      (1)要正確地發出信號指揮電機車倒車和拉車,操作閘門要靈活。

      (2)在處理漏斗堵塞時,要遵守第2項有關規定。

      (3)在檢查修理漏斗和不放礦時要掛鉤,電動閘門要切斷電源,風動閘門要閉好風門。

      (4)人力推車和向溜井翻礦要遵守扒裝運輸工安全操作規程5、6項規定。

      (5)放礦漏斗處,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第9篇 工作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規程

      為了不斷鞏固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成果,大力開展“本質安全型、安全高效型”礦井建設活動,不斷強化煤礦安全基礎管理,全面提升礦井本質安全水平,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根據《山西華潤聯盛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安全質量標準化辦公室印發〈關于2023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如下:

      (一)采煤專業質量標準化標準細則

      1、工作面及煤壁機道

      (1)支架架間噴霧安設成一條直線,在支架前梁左上方位置。

      (2)液壓支架的直線偏差不得超過±50mm,中心距偏差不超過±100mm;相鄰支架不能有明顯錯差(不超過頂梁側護板高的2/3),支架不擠、不咬,架間空隙不超過規定(<200mm);支架垂直于頂底板,最大偏差不超過±5°)。

      (3)工作面做到“四無”,即支架管路無漏液,液壓件無漏液、無竄液、無自動卸載。

      (4)工作面做到“六凈”,即架間、架內、架前、工作面兩端頭、

      電纜槽浮煤清理凈,浮塵沖刷凈。

      (5)煤壁平直并與頂底板垂直,實現機道頂板無傘檐。傘檐長度<1m時,傘檐最突出部分≤250mm,傘檐長度≥1m時,傘檐最突出部分≤200mm。

      (6)工作面必須根據煤層傾角和賦存情況予以調斜,保證支架、

      溜子不上竄下滑。

      (7)機道內不得有矸石、雜物,溜子平直。

      2、端頭支護

      (1)工作面端頭采用過渡支架支護,過渡支架布置為機頭3架(1#~3#)、機尾3架(123#~125#)。在上端頭切眼處打兩道π型梁,π型梁支護方式為一梁三柱,柱距為1.5m,π型梁長度為3.6m,第一道π型梁距離125#支架200mm,π型梁應相切采幫線,第二道π型梁相距第一道π型梁300mm,兩道π型梁邁步前行,步距為800mm。切頂線處打一排戴帽單體,起切頂和加強支護作用,切頂單體柱距0.5m,切頂線單體以750~800山勢打成戧柱,做到迎山有力。

      (2)工作面下端頭也采用π型梁支設,在下端頭切眼處打兩道π型梁,第一道π型梁距離1#支架300mm,π型梁應平齊采幫線,第二道π型梁相距第一道π型梁600mm,兩道π型梁邁步前行,步距為800mm。切頂線處打一排戴帽單體,起切頂和加強支護作用,切頂單體柱距0.5m,切頂線單體以750~800山勢打成戧柱,做到迎山有力。

      3、超前支護

      (1)上、下順槽各超前煤幫25m使用單體支柱沿順槽布置兩排。支柱間距1.0m,單體支柱的初撐力不得小于11.5mpa.

      (2)超前支護不小于20米,直線偏差<±100mm。出口高度不低于1.8m,人行道寬度不小于0.8m。兩道片幫時,必須采取防片幫措施,用金屬網護幫,用木料腰實幫。

      (3)超前支柱初撐力壓強≥11.5mpa,支柱必須使用防倒鏈且用硬鏈接固定;支柱鉆底量≤100mm,否則必須穿鐵鞋且將鐵鞋上表面露出,鐵鞋鏈掛勾掛在支柱手把上。

      (4)密集排支柱必須打雙排支柱,老塘側為支撐柱,煤壁側為戧柱,柱距不大于300mm,并掛好防倒鏈。密集排切頂線與工作面液壓切頂線支架保持一致。

      4、兩巷文明生產

      (1)工作面兩巷及衛生區域內都必須進行掛牌管理,各類宣傳管理牌板要整齊劃一、懸掛統一、新穎耐用。

      (2)巷道底板平整、干凈,無淤泥、無積水、無雜物,巷道內杜絕使用鐵絲吊掛、捆綁設備,巷道內杜絕直徑大于30mm的矸石、煤塊。兩巷無雜物,無壓車,水溝清挖徹底,安全硐、絞車窩、皮帶底無浮煤、雜物;

      (3)電纜、防塵管路在巷道兩側實現一條線吊掛,管線上不得有浮塵積聚,且不得放其他物品。電纜吊掛必須使用標準電纜勾吊掛,小線掛小勾,大線掛大勾,杜絕鐵絲吊掛現象,做到平直、整齊、標準,與巷道坡度一致;錨噴巷道必須打標準吊掛眼,眼距不大于1.5m;過巷處采用專用電纜勾,吊掛整齊、美觀

      (4)巷道低洼處要設置水倉,并設有柵欄,掛警示牌及管理牌;

      水泵要吊掛管理,不能沉于淤泥之中。

      (5)風水管路要在無銹蝕、無噴漿料的情況下分別刷綠、藍顏色的漆,且由里向外按節用白漆印順序號,字體大小要統一規格,字要面向人行道側,兩路及以上管路的字要在同一鉛垂線上。

      (6)所有刷漆設備要求表面光潔,無漆瘤及薄厚不勻處,不同顏色的漆交匯處要與規定界面在同一橫截面上,不準參差不齊。

      (7)巷道安全硐及絞車窩內衛生清潔,無雜物、無臥鋪。

      5、物料定置管理

      (1)物料集中碼放時的原則是:從多到少,從大到小,由長到短,從高到低依次分類碼放,四面見線(或三面見線),各種材料要有專用材料架碼放,做到所有材料備件上架入箱,嚴禁就地碼放材料備件。

      (2)物料碼放要在避開淋水頂板完好處,綜機配件齒輪、軸承對口等處要全面抹黃油防止銹蝕,各類液壓管件頭要封堵嚴密,防止臟、雜物進入,沿一頭擺放整齊,單體支柱要封堵。

      (3)支護材料、備品配件要分類整齊碼放,四面見線(或三面見線),距道不小于500mm,無道處要留有1m以上的人行道,支柱、工字鋼、軌道、鋼管、方木等較重物品碼放高度不高于1.2m,小料等較輕物品碼放高度不高于1.5m;要求所有的物料全部上架碼放,各種材料備件架要間距一致、橫豎成線。

      (4)物料、備品配件要掛牌管理,牌板要統一,牌板上要標明物料名稱、型號、數量、單價、負責人,物料的數量要與牌板所標明的數量相符。

      5、乳化液泵站

      (1)設置在工作面運輸順槽軌道組合列車上;

      (2)確保泵站及管路系統無漏、竄液現象,泵壓達到標準要求(≥30mpa);

      (3)液箱進、回液口要設置防塵蓋,避免煤及矸石落入液箱,每月要清洗一次。管路要懸掛整齊,不得盤圈打彎,必須認真檢查接頭、管路是否存在跑、漏、滲液現象,銷子是否安全可靠;

      (4)壓力調整卸載裝置,觀察壓力表使其達到30 mpa;

      (5)乳化液濃度必須按3%—5%乳化油和95%—97%的中性水配制。

      6、圖牌板管理

      工作面各類技術、設施等牌板齊全。牌板內容齊全、文字圖表符合要求,不準用鐵絲吊掛:

      (1)工作面名稱牌在工作面兩巷門口處,懸掛在人進入工作面時易于看到的一幫。

      (2)材料標志牌掛在碼放材料側的巷道的幫上,物料標志牌要求懸掛高度統一,成一條直線。具體位置在材料中間的上方,人易于觀看的地方。

      (3)設備配件牌原則掛在設備上的合適位置,對一些不好掛牌設備配件可掛在放設備側的幫上。原則上牌板高度要保持一致。

      (4)特殊工種崗位責任制牌板掛在其崗點附近巷道幫上靠人行道側人員易于觀看的合適位置。

      (5)上下山小絞車運輸管理牌板掛在絞車附近巷道一幫上的一個合適位置上。

      (二)掘進專業質量標準化標準細則

      1、錨網梯、索支護巷道

      (1)錨桿間排距、角度要根據不同的條件和斷面在作業規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施工時嚴格按線,做到橫成排、豎成行,錨桿間排距誤差不得超過50mm。

      (2)巷道錨桿、錨索外漏以及間排距,網片搭接符合作業規程要求。

      (3)安裝木托盤時,其木托盤的方向與巷道方向要垂直,做到橫平豎直。

      (6)水溝施工距離中腰線尺寸必須符合規程措施要求,并拉線施工。

      (7)巷道不得有赤腳、穿裙、馬腿現象。

      (8)具體驗收標準

      巷道寬度:錨網梯巷道兩幫距施工中線的誤差為:一般巷道為0-100mm。

      巷道高度:有腰線巷道軌面至腰線、腰線至頂板的高度誤差為:一般巷道為0-150mm。

      無腰線巷道軌面至巷道頂板高度誤差為:一般巷道為0-200mm。

      3、巷道衛生

      (1)責任區巷道底板平整,無雜物、無淤泥、無積水(積水深不超過0.1m,長不超過5m)、無直徑30mm以上的塊矸(塊煤),無亂寫亂畫現象。

      (2)膠帶機必須清理到h架腳以下,尤其是靠幫一側,必須配有專用的清理工具。交班時必須做到皮帶下無浮煤。

      (3)有軌道的巷道,底板高度不得超過軌枕上平面以下20mm。

      (4)巷道掘進時,所有低洼點應設有沉淀池及水倉,水倉深度應大于1m,水倉四周應采用沙灰砌筑,厚度不少于100mm,布置在巷道底板的水倉要加蓋板,布置在幫部的水倉應設護欄。

      (5)施工場所應有材料庫,應設有掛衣架、工具箱等。

      (6)電話應安裝在安全硐內,有電話號碼表。

      4、材料管理

      (1)材料實行分類、分層碼放,定置、線性、數碼管理。材料、工具放置位置距軌道不小于0.5m。規格一致的材料要求三個側面平齊;長短不一致的要求兩個側面平齊。材料放置間距和外側位置一致,視覺成線。分層放置的每層數量一致,錨桿桿體、錨桿盤,工具要上架。

      (2)井下支護材料的存放量不得超過5天的用量。

      (3)所有材料必須上架、進箱存放,所有使用的架、箱必須統一規格,擺放整齊,做到整齊劃一。

      (4)所有材料、備用配件,均要掛牌管理,要隨時做到牌板數量與現場實際相符合。

      (5)所有材料管理牌板必須統一規格,所有牌板不得用鐵絲吊掛。

      (6)分層碼放的應加墊板,墊板要統一規格,外頭50mm刷紅漆。

      (7)軌道、耙裝機、40t溜子、皮帶機、綜掘機拆除時,現場必須有收集小件的專用箱或筐,拆下的螺絲、道釘、夾板、小件等集中收集,避免隨手亂扔,造成丟失。

      (8)各隊組分管責任區內不得發現有廢舊物件亂丟亂放,如各種箱子、道釘、螺絲、鐵絲等。

      5、圖牌板管理

      巷道各類技術、設施等牌板齊全。牌板內容齊全、文字圖表符合要求,不準用鐵絲吊掛,懸掛位置:

      (1)巷道標志牌在巷道開門后,懸掛在人進入巷道易于看到的一幫。

      (2)物料牌掛在碼放物料側的巷道的幫上,具體在物料中間的上方,人易于觀看的地方。

      (3)設備牌原則掛在設備上的合適地方,對一些不好掛牌的低矮設備可掛在設備附近的安裝側的幫上,合適的地方。

      (4)特殊工種崗位責任制牌板掛在其崗位附近巷道幫上人易于觀看的合適位置。

      (5)上下山小絞車運輸管理牌板掛在絞車附近巷道一幫上的一個合適位置上。

      (6)安全警示(如各種運轉設置、過橋等)、各種設施牌板掛在人易于看到的地方或巷道幫上,高度因情而定。

      6、臨時支護

      (1)巷道施工要使用前探梁進行臨時支護。巷道寬度小于3m使用兩根,大于3m使用三根,每根梁長不少于4m,每根前探梁吊掛點不得少于三處。

      (2)前探梁要緊跟迎頭,結實頂板,制作和使用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3)臨時支護設施及支護材料架設置在迎頭向外50米以內的范圍。

      (4)接頂木料應符合規程規定,并刷紅白漆放置在臨時支護材料架上。

      (三)機運專業質量標準化標準細則

      1、一般規定

      (1)電氣設備(含電纜、電線)不得超過額定值運行。

      (2)新增負荷及供電線路延長,必須經機電科審批后,方可領取開關、電纜。

      (3)開關的繼電保護整定值必須嚴格按機電科下達的整定值進行整定,嚴禁隨意變動。

      (4)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由機運工區每天要進行1次跳閘試驗。

      (5)每月由機電科和用電隊組進行1次遠方漏電試驗,并制定專項措施。

      (6)接地電網接地電阻值測試每季1次;對新安裝的電氣設備,在投人運行前,必須測試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并做好相關記錄;由機電科和用電隊組負責。

      (7)固定敷設的電纜每季搖測1次絕緣,每周由責任單位電工檢查1次外部和懸掛情況,并將資料報機電科。

      (8)移動式電氣設備的橡套電纜每月搖測1次絕緣,每班由當班司機或專職電工負責檢查外皮有無破損。由責任單位負責。

      (9)設備、電纜衛生狀況良好,無積塵、無噴漿料、電纜嚴禁刷漆。

      (10)無專項硐室的高壓供電設備,并設置保護柵欄(移變列車除外),有合格的消防器材。

      (11)現場懸掛有計算機繪制圖幅為a2號的供電系統圖,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修改完善;供電系統圖放在560×420㎜的不銹鋼鏡框中,并用鋁塑板壓平。

      (12)井下電工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所使用的電工工具符合要求。

      (13)井下采掘供電必須分開。

      (14)井下開關使用合理,末端電壓降不高于8%。

      (15)設備標志牌、完好牌齊全、完整,書寫清晰正確,閑置設備掛牌管理。

      (16)本著“誰用誰維修”的原則,各隊組要加強對使用設施的維修保養。當工作結束后,應立即回收上井;如需移交其他隊組,經機電科同意后交接,雙方辦理移交轉帳手續(設備、小型電器、電纜和其它設施)。對不辦理移交手續的,一切設施仍由原使用隊組負責維護和管理。

      2、采掘運輸絞車管理規定

      (1)小絞車操作按鈕要上板上架,司機有坐凳。

      (2)小絞車道(斜巷)必須設有聲光兼備的工作信號,該信號由上把鉤處把鉤工轉發,司機不許發任何信號,操作處僅設聽鈴燈光;信號必須與小絞車使用同一電源。

      (3)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點、中間巷、通道和甩車的道口處,必須懸掛“行車不行人”的警示牌和聲光報警裝置,并一起懸掛在上述地點的頂板中央,警示牌要醒目,紅、綠燈對著行人方向,斜巷長度小于30m時,可在下車場裝設一處聲光報警裝置。

      (4)斜巷安全設施(包括擋車棍、阻車器、擋車欄、超速捕車器、聲光信號、報警裝置及托繩輪等)必須掛牌管理;上下山扒鉤處懸掛統一管理牌板,并標明各安全設施數量、使用單位、責任人等;上把鉤變坡點下第一個擋車器必須使用蓄能式檔車裝置,擋欄裝置中間使用至少4根1寸鐵管,鐵管中間用鐵鏈連接,用6分鋼絲繩穿過鐵管成“z”型。此擋車欄不得與上變坡點的不倒翁聯鎖;車場內阻裝置必須統一制作,不準私自制作。

      (5)鋼絲繩必須整齊排列在滾筒上,不得出現爬垛子排繩不整的情況;上下扒鉤地點側幫應制作標準掛繩器(管子切口掛繩器),在提升運行工作結束后,鉤頭及保險繩掛在側道一側專用掛繩架上,嚴禁落地;阻車器等安全設施使用完后應及時歸位。

      (6)小絞車滾筒正前方應安裝架繩輪(架繩輪應安設在絞車前方2m以外的地方)和鋼絲繩自動加油機,油盒內保持長期有油,開車時正常使用,鋼絲繩杜絕出現銹蝕現象。

      (7)各隊組使用的小絞車及安全設施不使用時必須及時回收或及時到機電科辦理轉交手續,臨時使用的絞車本著“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否則出現的一切管理責任由原使用隊組承擔。

      (8)礦車使用嚴格執行礦“十嚴禁”規定,嚴禁不同物資混放。

      (9)小絞車與架繩輪的間距必須滿足不小于2m的規定。

      (10)原則上安全設施均應安裝氣動控制,安裝使用不超過一個月的臨時地點,可以安裝手動裝置。

      (11)小絞車提升的斜巷(上、下山)一律使用保險繩,主鋼絲繩鉤頭插接必須有繩譜,插接長度不得少于繩徑的20倍(插接股數不少于4花24錐),保險繩一端也必須有繩譜,與主繩聯接不少于2個繩卡;同時,主鋼絲繩不得產生扭曲或變形,不得有變黑、銹蝕、點蝕、麻坑等損傷,不得使用有接頭的鋼絲繩。

      (12)小絞車閘、閘輪應保持完好,閘帶無斷裂,磨損余厚不小于3mm,鉚接可靠不松動;閘輪磨損深度不大于2mm,閘輪表面無油跡。

      3、機電設備管理制度

      (1)設備到貨后,應由倉庫中心有關技術人員按合同計劃,對設備的規格、型號、質量、附件、備件、工具及各種技術資料進行驗收。附件、備件、工具應指定專人妥善保管,技術資料交一份由機電科檔案室保存。

      (2)各掘進迎頭及采煤工作面負荷調整需要設備時,應提前一天向倉庫中心、機電科提出申請,內容包括負荷大小及領用設備規格、型號等,經機電科審批后,方可領用設備、電纜。

      (3)領用前,倉庫中心人員應對設備進行編號,并記錄存檔。

      (4)庫存設備必須確保完好,零部件齊全,并掛牌管理。

      (5)領用時,要嚴格按審批的設備規格型號發放,并且有倉庫中心人員在場,不準隨意挑選、更改設備規格、數量。

      (6)領用設備不得私自調用,確實需要更換時,應首先征得機電科、倉庫中心的同意,并補辦相關手續。

      (7)發放防爆設備(或小電)時,由倉庫中心書面并提前一天(特殊情況除外),提供質量合格設備(或小電)交機電科進行檢驗其防爆性能,經驗收合格貼防爆合格證后,方可下井,否則不準入井。

      (8)設備下井后,必須在審批的地點使用,不準隨意變通更為他用。

      (9)對需拆除、調整的負荷應經辦審批后,及時進行供電調整,并對拆除或某種原因在井下閑置的設備應及時上井,交倉庫中心。

      (10)機電設備必須有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11)任何下井的防爆設備必須貼有防爆合格證后方可下井,防爆合格證有效期為六個月。

      (12)防爆設備符合防爆標準(gb3836-2000)。

      (13)機電設備零部件齊全、完整、無銹蝕。

      (14)接線裝置齊全、完整、緊固,導電良好。

      (15)隔爆開關的電源、負荷引人裝置,不得顛倒使用;開關的小喇叭口嚴禁引出動力線。

      4、電纜和“四小線”管理制度

      (1)全礦低壓橡套電纜(4mm2以上)統一由電纜組負責管理、編號、維修、試驗和發放。

      (2)持機電科審批手續方可領用電纜,并不得隨意更改電纜規格、數量。

      (3)領用的電纜要按審批計劃使用,不得私自調用。如確需更換時,應首先征得機電科、電纜管理組的同意,并補辦手續后方可調換。

      (4)對因調整供電系統拆除的電纜,或因某種原因在井下閑置的電纜,應及時回收上井,交電纜管理組修復備用;并進行撤負荷審批,電纜回收要堅持“在誰的帳誰回收”的原則。

      (5)各單位不準私自存放4mm2及以上的電纜。

      (6)電纜標志牌要齊全,注明電纜編號、電壓、截面積、長度、用途等,并且電纜兩端必須有號,無號電纜不準使用。

      (7)使用中的低壓電纜如有破皮、損傷,應及時更換,不經機電科、電纜組批準,不得任意截斷電纜。

      (8)對使用的電纜應吊掛好,不準用鐵、銅、鋁條吊掛,不得讓電纜落地。

      (9)電纜選型要合理。

      (10)動力電纜和“四小線”必須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在井下采區禁止使用鋁芯電纜,禁止使用無接地芯線(或無其它可供接地的護套,如鉛皮、銅皮套等)的橡套電纜或塑料電纜。

      (11)電纜鉤敷設規定

      ①電纜鉤安裝時應垂直于頂底板,垂直誤差±1°,間距為1m,間距水平,高度誤差不大于5㎜。

      ②在工字鋼棚巷道、錨網梯巷道和煤、巖巷道,電纜鉤上下端分別固定在兩條¢8㎜的鋼絞線上,鋼絞線兩端分別生根在巷道上。鋼絞線中間部分用倒正絲等,根據需要固定在巷道上,吊掛點數量、間距以保證電纜吊掛后平直為標準。

      ③電纜和“四小線”敷設基本要求:布置均勻,排列整齊,不交叉,不落地,懸垂高度一致,并有適當的弛度,做到懸掛一條線。

      ④電纜和“四小線”的敷設、吊掛、除塵堅持“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凡是多單位使用的電纜,必須明確維修單位和責任人。

      ⑤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電纜過巷道時,應使用電纜過橋。

      ⑥電纜同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電纜同風筒等易燃物品應分掛在巷道的兩側,相互之間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井筒和巷道內的通訊和信號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受條件限制,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⑦電纜不得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掛任何物件。不得用鐵絲吊掛電纜,也不得出現落地及盤圈、彎等違反規程的情況。

      ⑧電纜和“四小線”應保持清潔干凈,不得有浮灰和其它污垢。

      ⑨電纜接線盒應用6分管子懸掛在電纜鉤上并固定好,無電纜受掛力的現象;設在淋水處的電纜接線盒應有防護措施。

      ⑩使用中的低壓電纜如有破皮損傷應及時更換。

      (12)電纜連接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不同型電纜之間不得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②同型電纜之間,除按不同型電纜之間的連接方法進行連接之外,還可直接連接,但必須遵守有關規定(詳見質量標準)。

      (13)《電纜標志牌、電纜去向標志牌》使用規定

      ①每根電纜兩端,穿墻電纜的兩邊都應有《電纜標志牌》。

      ②《電纜標志牌》應貼在距電纜接線盒0.5米處,距墻0.5米處的地方。

      ③從每個變電硐室進出的電纜移動變電站,每臺低壓電開關及電纜拐彎處都使用《電纜去向標志牌》。

      ④《電纜去向標志牌》應貼在距變電硐門1.5米處,距移動變電站、低壓饋電開關接線盒0.5米處,距拐彎起點0.5米處的地方。(接線盒一端貼電纜去向標志牌的電纜,此端就不在貼《電纜標志牌》,另《電纜去向標志牌》有左右方向使用時請注意。

      5、安全保護

      (1)有合格的供電系統設計及保護整定校驗。

      (2)繼電保護靈敏可靠,嚴禁甩掉不用;熔體選用合格。

      (3)井下由采區變電所、移動變電站或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井下低壓饋電線上,必須裝設檢漏保護裝置或有選擇性的漏電保護裝置,保證自動切斷漏電的饋電線路。

      (4)低壓電動機的控制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保護裝置及遠程控制裝置。

      (5)局部扇風機和掘進工作面中的電氣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和瓦斯電閉鎖裝置。

      (6)采煤工作面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7)在瓦斯異常區、煤巷掘進工作面必須裝設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風電閉鎖裝置和瓦斯電閉鎖裝置。

      (8)井下照明和信號裝置應采用具有短路、過載和漏電保護的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配電。

      (9)在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10)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對因瓦斯濃度超過規定被切斷電源

      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時,方可通電開動。

      6、接地裝置

      (1)保護接地符合煤生字[1998]第237號《煤礦井下保護接地裝置的安裝、檢查、測定工作細則》的要求。

      (2)36v以上的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構架,以及鎧裝電纜的鋼帶(或鋼絲)、鉛皮和橡套(塑料)電纜的接地芯線或屏蔽護套等均必須接地。

      (3)所有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包括電纜的鎧裝、鉛皮、接地芯線)和局部接地裝置,應與主接地極連接成一個總接地網。

      (4)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歐姆。每一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l歐姆。

      (5)下列地點應裝設局部接地極:

      ①采區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②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③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④無低壓配電點的采煤工作面運輸巷、回風巷、集中運輸巷(膠帶運輸巷),以及由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至少應分別設置一個局部接地極。

      ⑤連接高壓動力電纜的金屬連接裝置。

      ⑥每臺照明綜保。

      (6)嚴禁采用鋁導體作為接地極、接地母線、輔助接地母線、連接導線和接地導線。

      (7)接地導線和接地母線(或輔助接地母線)的連接最好采用焊接,無條件時,可用m12的鍍鋅螺栓加防松裝置(彈簧墊、螺帽)擰緊連接。連接處應鍍錫或鍍鋅。用裸銅線綁扎時,沿接地母線軸向綁扎的長度不得小于100mm。

      (8)電氣設備在每次安裝或移動后,應詳細檢查電氣設備接地裝置的完善情況。對那些震動性較大及經常移動的電氣設備,應特別注意,隨時加強檢查。

      (9)檢查發現接地裝置有損壞時,應立即修復。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裝置未修復前,禁止送電。

      (10)設備接地要用銅線鼻子壓接,并用滿足截面要求的銅線;接地極應用鍍鋅鋼板或鍍鋅鋼管做成,接地螺栓、螺帽及彈簧墊圈不能有銹蝕。

      (11)設置潮濕地方的局部接地極,應采用面積不小于0.6m2(2000㎜×300㎜)厚度不小于3mm的鍍鋅鋼板;局部接地極應統一放在接地極坑內;接地極坑尺寸2200×320×300(㎜);接地極坑的坑口邊框用40×40×4(㎜)角鋼、尺寸2200×320(mm)、框刷紅漆做標記,坑內放潮濕的河沙。

      (12)采區配電點及其它機電硐室輔助接地母線(接地導線、連接導線),應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裸銅線、或40×4(㎜)鍍鋅扁鋼,搭接長度150㎜(兩螺栓間距100㎜,螺栓中心至自由端25㎜),用m12的鍍鋅螺栓連接。額定電壓低于或等于127v的電氣設備的接地導線、連接導線,可采用斷面不小于6mm2的裸銅線。

      (13)每臺設備均必須用獨立的連接導線與接地網直接相連,禁止將幾臺設備串聯接地,也禁止將幾個接地部分串聯。

      (14)供檢漏保護裝置作試驗用的輔助接地線,用芯線總截面不小于l0mm2的橡套電纜。檢漏保護裝置的輔助接地極應單獨設置,規格要求與局部接地極相同,并距局部接地極的直線距離不小5m。

      (15)照明信號綜合保護裝置的輔助接地極,可采用直徑不小于22mm、長度不小于500mm的鋼管進行埋設。輔助接地極應統一放在接地極坑內;接地極坑尺寸1000×320×300(㎜);接地極坑的坑口邊框用40×40×4(㎜)角鋼、尺寸1000×320(mm)、框刷紅漆做標記,坑內放潮濕的河沙。

      (16)機電科應建立接地電阻搖測記錄,以備查閱。井下接地電阻每季測定一次;新安裝的接地裝置,在投人運行前,應搖測電阻。

      7、機電硐室及配電點

      (1)硐室內電纜吊掛必須符合上面的規定,硐室門口電纜吊掛嚴禁出現打硬彎現象,彎曲半徑大于電纜直徑15倍。

      (2)設備擺放見上面規定。

      (3)照明燈懸掛成一條直線,間距均勻,亮度符合要求。

      (4)燈具無塵,無蜘蛛網。

      (5)同一地點懸掛牌板應尺寸整齊劃一,并懸掛位置合理,懸掛整齊,清潔無塵。

      (6)牌板完好,字跡清晰,無錯別字,與實際相符。。

      (7)櫥及消防器材衛生清潔,無灰塵;有標志牌,填寫規范,字跡清晰,懸掛位置符合規定。

      (8)工具、絕緣用具、消防器材齊全完好。

      (9)硐室兩頭分別設2個合格滅火器,并配有不少于0.2m3滅火砂,不少于6個砂袋及2把消防鏟。

      (10)門口懸掛硐室名稱牌和“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的警示牌。硐室內有高壓電器設備時,入口處和硐室內必須懸掛“高壓危險”字樣的警示牌。

      (11)硐室內清潔衛生,地面無積塵、積水、痰跡及雜物。

      (12)電纜溝蓋板整齊,表面清潔。

      (13)工作臺抽屜內無雜物,設備及墻壁無積塵,頂部無蛛網。

      8、井下照明敷設吊掛規定

      (1)所有變電所、主運輸巷、運輸上下山車場及絞車窩、皮帶機頭機尾及轉載點都應安裝照明燈。

      (2)照明燈懸掛應平直一條線,用2分鋼絲繩當拉線,兩頭用倒正絲固定,照明燈間距50m一個(機房硐室內照明間距5m一個),懸掛間距誤差不超過10mm。

      9、采掘機運設備

      (1)掘進機必須設置機載式甲烷斷電儀或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采煤機上有急停刮板輸送機的閉鎖裝置、綜采工作面有通訊和照明。

      (3)綜掘機蜂鳴器、緊急開關應靈敏可靠,在非司機側有緊急按鈕,機前照明合格,有安全防護欄。

      (4)工作面在傾角12°以上時,刮板輸送機必須裝防滑、錨固裝置。刮板輸送機液力耦合器必須使用水(或耐燃液)介質,使用合格的易熔塞和防爆片。

      (5)膠帶輸送機使用阻燃膠帶,有防滑、堆煤、防跑偏、急停、煙霧保護,有超溫自動灑水裝置,輸送機機頭有防護欄,機尾有護罩,行人需跨越處設過橋,輸送機機頭機尾固定牢靠。

      10、膠帶式輸送機管理規定

      (1)安全規定

      ①巷道內應有充分照明。

      ②必須裝設驅動滾筒防滑保護、煤堆保護、防跑偏裝置、溫度保護、煙霧保護和自動灑水裝置。

      ③主巷道還需安設輸送帶張緊力下降保護裝置和防撕裂保護裝置;

      ④在機頭和機尾防止人員與驅動滾筒和導向滾筒相接觸的防護欄。

      ⑤傾斜井巷中使用的帶式輸送機,上運時,必須同時裝設防逆轉裝置和制動裝置;下運時,必須裝設制動裝置。

      ⑥帶式輸送機巷道中行人跨越帶式輸送機處應設過橋。

      (2)文明生產及設備完好規定

      ①輸送機機頭范圍的支護應牢固可靠,無障礙物或浮煤、雜物等不安全隱患,機頭機尾嚴禁有淤水淤煤,積水嚴禁進入膠帶。

      ②膠帶機道內無雜物、淤泥、積水、無積煤、無磨膠帶,物料配件存放整齊。

      ③膠帶機頭應有統一、清晰、責任到人的管理圖牌板,h架應統一編號,機頭、機尾旋轉部位應安設柵欄并懸掛警示牌。

      ④輸送機下列部位應進行檢查完好:

      ⑤機頭及儲帶裝置所用連接件和緊固件應齊全、牢靠,防護罩齊全完整,各滾筒、軸承應轉動靈活。

      ⑥托輥齊全、轉動靈活,托架吊掛裝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⑦承載部梁架平直,承載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脫膠。

      ⑧輸送帶接頭完好,卡子無折斷、松動(硫化熱補接頭無開膠現象),輸送帶無撕裂、傷痕。

      ⑨輸送帶中心與前后各機的中心保持一致,無跑偏,松緊合適,擋煤板齊全完好。

      ⑩動力、信號、通訊電纜吊掛整齊,無擠壓、刮斷。

      煤倉上口的柵欄、篦子應完整牢固,倉口上方應安設紅燈,懸掛警示牌。

      所有膠帶機巷必須鋪設軌道實現軌膠合一。

      12、采掘運輸各類牌板的懸掛規定

      (1)小絞車運行許可證

      ①驗收合格的小絞車:運行前必須懸掛“小絞車運行許可證”;

      ②懸掛高度:牌板底邊距底板1.5m;

      ③設有小絞車硐室:牌板應懸掛于操作者后方;

      ④沒有小絞車硐室:牌板應懸掛于靠近小絞車的巷壁上。

      (2)小絞車管理制度

      ①小絞車運行前必須懸掛“小絞車管理制度”;

      ②懸掛高度:牌板底邊距底板1.5m;

      ③設有小絞車硐室:牌板應懸掛于操作者后方,若寬度不夠,可懸掛在硐室側面;

      ④沒有小絞車硐室:牌板應懸掛于靠近小絞車的巷壁上。

      (3)斜巷信號把鉤牌板

      ①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車場均有信號硐室:牌板懸掛在信號硐室內;

      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車場沒有信號硐室:牌板懸掛在上下車場的巷壁上。

      (4)“行車不行人”管理牌

      凡是斜巷提升上下山的起始點、中間巷、通道和甩車場的道口處必須懸掛,且醒目的懸掛在上述地點的頂板中央;懸掛高度:牌板底邊距底板2m。

      (5)擋車欄、阻車器、托繩輪、道岔

      上述設施的標志牌,應制作統一牌板懸掛在巷道的把鉤硐室側;

      懸掛高度:牌板底邊距底板1.5m;

      (6)安全硐

      此牌應懸掛在安全硐室內,牌板底邊距底板1.5m。

      (7)運輸安全設施管理牌板

      ①斜巷安全設施牌必須懸掛在上把鉤的巷壁上。

      ②斜巷提升上下山的上下車場:牌板懸掛在上下車場的巷壁上。

      ③懸掛高度:牌板底邊距底板1.5m

      13、關于鋼絲繩的插接規定

      (1)勾頭的繩蹼形狀應用桃形為宜,并與繩結合緊密。

      (2)在30°以下的斜巷中使用的對接鋼絲繩,其插接長度不得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000倍。

      (3)繩扣的插接長度要達到繩徑的20—24倍,破頭長度要達到繩徑的45—48倍,繩扣的長度要達到繩徑的18—24倍(繩扣的長度可根據不同的用途來決定)。

      (4)鋼絲繩的插接方法采用一進一、一進二、一進三均可,但錐數要達到27錐以上,繩股只能在股縫中插入,并注意讓開麻芯。

      (5)凡不按上述規定插接鋼絲繩者,按違章處理,發生事故者要追究責任。

      (6)“斜巷運輸用的鋼絲繩連接裝置,在每次換鋼絲繩時,必須用2倍于其最大靜載荷重的連接裝置,并加裝保險繩”(《煤礦安全規程》第411條)所有斜巷使用的絞車換繩時間、試驗情況應詳細記錄。

      (四)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標準細則

      i、通風系統

      (1)巷道貫通、掘進工作面預透盲巷、舊巷時,必須提前對被貫通巷道按規定探查、排放瓦斯,只有當被貫通巷道內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濃度以下時,方可貫通。建立巷道貫通記錄,按規定制定安全措施。

      (2)相鄰的掘進工作面可以采用串聯風,但串聯次數不得超過一次。串聯風流的裝備及風流質量必須符合《規程》第114條規定,瓦斯異常區嚴禁串聯通風。

      (3)礦井主通風機裝置能力與風網的風阻相匹配,工況點處于合理工作范圍。礦井通風阻力在合理范圍內,符合《煤礦井工開采通風技術條件》aq1028-2006規定要求。

      (4)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主扇反風設施齊全,每季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檢查一次。

      (5)回風井必須封閉嚴密,外部漏風率無提升設備時不超過3%,有提升設備時不超過10%,有效風量率大于87%,內部漏風率應小于5%,每月測定一次外部漏風。

      (6)礦井通風巷道修率不高于7%,嚴重失修率不高于3%,主要進回巷道實際斷面不能小于設計斷面的2/3。

      (7)嚴禁主要通風機房兼作他用。機房內必須裝有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調度室的電話,并有反風操作系統圖、司機崗位責任制和操作規程,主要通風機必須由專職司機負責連續運轉,司機應每小時將風機運轉情況記入記錄薄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8)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設負壓傳感器。負壓傳感器、遠程在線監測系統顯示數據與水柱計相差不得超過±30pa。裝備遠程在線監測系統。

      (9)礦井內各地點空氣成份、空氣質量、空氣溫度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建立采掘作業地點氣象參數臺帳,每月份全面分析1次。

      (10)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包括采區進、回風上下山)之間必須安設2道無壓風門2道。

      (11)控制風流的風門每組不少于兩道,通車風門不小于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于5米。通車風門必須設置底坎,實現“五化”,風門安裝閉鎖裝置,主要和通車風門必須裝設語音報警裝置,實現開關監測。

      2、局部通風

      (1)掘進工作面開工前,由施工單位負責根據《作業規程》及局部通風設計要求,由通巷工區負責安裝風機,施工單位負責安裝開關、搭火,并實現雙風機、雙電源。

      (2)風機安設后,由施工單位負責風機、開關、電纜等電器設施的使用、管理及維護。

      (3)工作面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風機的拆卸,通風隊負責風機的回撤。

      (4)風筒上的塵、漿由施工單位負責清掃或沖洗。

      (5)掘進工作面迎頭前三節使用新型防炮崩風筒,人為破壞一節風筒按風筒原值的2倍進行處罰。

      (6)局部通風機及其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內,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于10m,最低風速符合《規程》規定,嚴禁發生循環風,附近5m內頂板完好,衛生清潔,無淋水,電纜懸掛整齊。

      (7)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雙風機雙電源,并能自動切換。施工單位定期安排專人試驗,要有試驗記錄,并由試驗人、班組長簽字。

      (8)局部通風機必須安裝風電和瓦斯電閉鎖裝置。礦井供電采用選擇性漏電保護或采掘供電分開。

      (9)局部通風機的附屬設備要齊全,吸風口要有風罩,高壓部位要有襯墊,噪音超過85db(a)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加裝消音裝置。

      (10)局部通風機安設必須上架或吊掛,距底板高度大于0.3m。吊掛安裝時,不得少于兩個吊掛點,吊掛材料要一致,嚴禁用鐵絲吊掛。用支架安裝時,支架要統一。局部通風機要與巷道底板平行。風機安設及風筒吊掛眼由通巷工區負責點眼(每5m一個),由施工單位負責及時打眼;

      (11)嚴禁在一條巷道50m范圍內安設3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

      (12)一臺局部通風機只準向一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嚴禁一臺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面供風。

      (13)嚴禁使用三臺及以上局部通風機同時向一個掘進工作面供風。

      (14)局部通風機要安裝風機開停傳感器,在距距迎頭30~50m范圍內安設風筒風量傳感器。

      (15)井下必須使用抗靜電、阻燃、有煤安標志的風筒。

      (16)懸掛風筒的拉線至少每隔30m進行一次固定,拉線要與巷道坡度一致,風筒吊掛高度不低于1.6m。

      (17)風筒吊掛要平、直、穩,要逢環必掛,吊掛材料要相同,吊掛方式要統一, 30m長度內高低差不大于50mm。

      (18)礦井風筒出風口距迎頭的距離不能大于10m,風筒出口風量符合要求,風筒吊掛和風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離符合要求,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耙裝機前風筒吊掛由施工單位負責,耙裝機后風筒由通巷工區負責

      (19)風筒要編號管理,貼號向外,號碼正規大小一致,距接頭1m,并在一條直線上(臨時風筒除外)。

      (20)風筒拐彎處設彎頭或緩慢拐彎(90度及以下的拐彎必須設彎頭),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用過度節,先大后小,不準花接。

      (21)風筒接頭要反壓邊,反壓邊要規正,嚴密不漏風。風筒無破口,修補破口的補丁要剪裁正規,粘貼牢固。風筒百米漏風率≤8%。

      (22)施工單位指定專人負責局扇掛牌管理,按班次進行掛牌,不得隨意開停局扇,因檢修、停電、故障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瓦斯。不掛牌管理責任人按三違登記。牌板要懸掛正規。

      3、通風設施

      (1)永久風門標準

      ①風門必須建在平巷內,距離車場、變坡點、三岔門和拐彎地點大于3米。

      ②每組風門不少于兩道,通車風門間距不小于一列車長度,通車風門應為自動風門,如不自動應設專人看管,其它風門間距不小于5米,并必須安裝閉鎖裝置。

      ③風門規格要實現系列化,不應超過3種規格。

      ④風門墻垛必須用磚或料石建筑,墻厚不得小于500mm,主要進、回風巷道間必須建筑反向風門(無壓風門除外)。

      ⑤墻面平整(1m范圍內凸凹不大于10mm),無裂縫、重縫和空縫,嚴密不漏風。

      ⑥風門墻垛周邊要掏槽,要見硬底、硬邦和硬頂。周邊要抹有100mm的裙邊,裙邊要平整,內外線整齊,寬度差不大于10mm。

      ⑦磚砌風門墻面用水泥或白灰抹凈面,再刷白色涂料,裙邊刷紅漆。

      ⑧電纜通過風門墻垛時,所有電纜必須敷設在風門墻的同一側,每條電纜必須單獨使用唯一的套管,每端露出墻體20mm,套管孔要封嚴,不得漏風。

      ⑨有水溝通過風門時,要砌筑反水池或擋風簾,確保不漏風。

      ⑩風門前后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空頂、無雜物、無積水淤泥。

      木制風門厚度不少于30mm,雙層門板應錯縫,中間加墊層,單層門板搭接處應錯口對縫。鐵制風門鐵皮厚度不小于2mm。

      風門門扇平整,門框不扭曲,保證門扇自動關閉。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框的之間要用風筒條或毛氈包邊嚴口,要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

      風門必須安裝風門語言報警器,風門語言報警器固定在進風端風門左側的墻體上,高度不低于1.8m,電纜吊掛整齊。

      風門要掛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進風端風門右側墻體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

      (2)臨時風門標準

      ①風門應建在平巷內,但必須設置在斜巷時,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并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撞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②每組風門不少于兩道,可用磚、料石或木板建造,門墻四周接觸嚴密,不漏風。

      ③磚砌墻體要平整(1m范圍內凸凹不大于10mm),無裂縫、重縫和空縫。木板墻體應采用魚鱗式搭接,用白灰滿抹或勾縫,要嚴密不漏風。

      ④風門墻體周邊要與巷道接觸嚴密,周邊要抹有100mm的裙邊,裙邊要平整,內外線整齊,寬度差不大于10mm。

      ⑤磚砌風門墻面用水泥或白灰抹凈面,再刷白色涂料,裙邊刷紅漆。

      ⑥電纜通過風門墻垛時,所有電纜必須敷設在風門墻的同一側,每條電纜必須單獨使用唯一的套管,每端露出墻體10mm,套管孔要封嚴,不得漏風。

      ⑦有水溝通過風門時,要砌筑反水池或擋風簾,確保不漏風。

      ⑧風門前后5m內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空頂、無雜物、無積水淤泥。

      ⑨木制風門厚度不少于30mm,雙層門板應錯縫,中間加墊層,單層門板搭接處應錯口對縫。鐵制風門鐵皮厚度小于2mm。

      ⑩風門門扇平整,門框不扭曲,保證門扇自動關閉。門扇與門扇、門扇與門框的之間用風筒條或毛氈包邊嚴口,要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

      風門要掛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進風端風門右側墻體中部,下沿距底板高度1.6m。

      (3)永久密閉標準

      ①密閉建在距巷道口不大于6m,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的地點。

      ②必須采用實心磚、料石建筑或混凝土澆筑,墻體厚度不得小于500mm,其抗壓強度不小于0.2mpa。

      ③密閉墻面要平整(1m范圍內凸凹不大于10mm),無裂縫、重縫和空縫,嚴密不漏風。

      ④密閉周邊掏槽,掏槽深度不小于150mm,要見硬底、硬邦和硬頂;墻體周邊要抹有100mm的裙邊,裙邊要平整,內外線整齊,寬度差不大于10mm。

      ⑤密閉必須用白灰或水泥抹凈面,刷白色涂料,裙邊刷紅漆。

      ⑥采空區密閉必須建雙道墻體,兩間距不小于300mm,并必須設反水池、觀測孔、措施孔,觀測孔、措施孔和充填孔管體露出密閉面100mm。

      ⑦觀測孔設在密閉中心,措施孔與觀測孔在同一水平線上,距幫不大于300mm,在觀測孔的垂直上方,距頂板不大于300mm。

      ⑧必須切斷通往密閉內的所有軌道、線纜、管路。密閉外建有柵欄,柵欄門上釘有明顯的“禁止入內”牌。密閉與柵欄之間的底板要平整,并用水泥硬化,硬化的邊緣要整齊。

      ⑨密閉前無雜物、積水、淤泥、無瓦斯積聚。

      ⑩密閉要掛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閉中間,下沿距底板1.4m。

      (4)臨時密閉標準

      ①密閉建在距巷道口不大于6m,巷道支護良好,無片幫、冒頂的地點。

      ②可以用磚或木板建筑,墻體四周接觸嚴密,不漏風。

      ③磚砌密閉要平整(1m范圍內凸凹不大于10mm),無裂縫、重縫和空縫。木板墻體應采用魚鱗式搭接,用白灰滿抹或勾縫,要嚴密不漏風。

      ④密閉內有水的要設反水池。

      ⑤密閉外建有柵欄,柵欄門上釘有明顯的“禁止入內”牌。

      ⑥密閉前無雜物、積水、淤泥、無瓦斯積聚。

      ⑦密閉要掛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閉中間,下沿距底板1.4m。

      (5)調節風窗標準

      ①需要過車或行人的調節風窗,必須將調節風窗設在風門上方,并有可調節的調節板,窗框和調節板必須進行防腐處理。其它同風門筑建標準。

      ②永久調節風窗的墻體必須用磚建筑,調節風窗墻厚不小于500mm。

      ③調節風窗要由窗框和可活動的調節板組成,有鎖定裝置。

      ④墻體周邊掏槽,要見硬底、硬邦和硬頂;墻體周邊要抹有100mm的裙邊,裙邊要平整,內外線整齊,寬度差不大于10mm。

      ⑤墻體用白灰或水泥抹凈面,刷白色涂料,裙邊刷紅漆。

      ⑥有水溝通過調節風窗時,要砌筑反水池或擋風簾,要確保不漏風。

      ⑦調節風窗前后5m巷道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⑧調節風窗要掛管理牌,牌板固定在閉中間,下沿距底板1.4

      (6)測風站標準

      ①測風站應選擇在巷道斷面規整、無片幫空頂、無障礙物、無淋水和前后10米內無拐彎、分岔的巷道內。

      ②測風站巷壁抹面平滑,抺面長度為5m,用白色涂料刷白。。

      ③在測風站兩側距測風站兩邊線各10m的位置畫垂直于底板、寬100mm的紅色標志線。

      ④測風站頂幫邊刷100mm寬的紅邊,底邊用紅漆刷200mm高的踢腳線,界邊要齊直。

      ⑤測風站必須安設測風記錄牌板,測風記錄牌板底邊距巷道底板高度為1m,邊框距測風站邊線200mm。

      4、瓦斯防治

      (1)礦井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一次瓦斯等級鑒定。

      (2)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制度;每月編制瓦檢點設置計劃,低瓦斯礦井瓦斯檢查采掘地點三八制作業的每班檢查不少2次,間隔時間3~5小時,瓦檢點設置、檢查周期符合規定,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實施。月度內瓦檢點增減和變更,亦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同時在日報中注明。

      (3)建立通防重點情況日報和瓦斯日報,瓦斯檢查報表按規定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處理。

      (4)采面回風巷、掘進面、總回等地點懸掛通防管理綜合牌板,填寫瓦斯檢查、測風、測塵數據;

      (5)瓦斯檢查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1年,并經專項培訓和實測氣體、考試合格的人員持證上崗。

      (6)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面瓦斯檢查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面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并填寫工作面、回風流和隅角等地點的瓦斯濃度;掘進工作面瓦斯檢查牌板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硐室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道設在測風站。內;其它地點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并懸掛于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7)當巖巷掘進遇到煤線或接近地質破碎帶時,必須經常檢查瓦斯。如果發現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異狀時,必須立即撤人,停掘進行處理。必須提前探測迎頭前方的煤層、瓦斯、地質構造等情況。

      (8)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執行盯頭盯面瓦斯檢查的在本頭面瓦斯牌處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的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并有記錄可查。

      (9)爆破作業必須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建立“一炮三檢”記錄。應用智能放炮管理系統。

      (10)井下各作業場所的瓦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執行集團公司關于規范預警值設置的有關規定。

      (11)恢復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面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巷道瓦斯濃度超過3%或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建立瓦斯排放記錄。

      (12)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并向礦調度室報告。嚴禁在停風區域內作業。對局扇因故停止運轉或風筒斷開等原因導致的臨時停風地點,要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第100條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在封閉前必須將外部連接的鐵道、架線、管路、電纜切斷,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對密閉或打柵欄的盲巷,都要編號并建立臺帳,填入通風系統圖和盲巷管理牌板,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建立臨時停風記錄。

      (13)各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點不得瓦斯超限作業。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瓦斯濃度超過1.0%時,必須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采掘工作面內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大于0.5立方米,瓦斯濃度在2%或以上),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14)嚴格按設計進行施工,未經總工程師批準,嚴禁隨意施工而出現盲巷,尤其是絞車窩的施工。

      (15)新出現的盲巷或臨時停風地點要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超過24小時必須進行封閉,無故拆除柵欄、進入盲巷按嚴重三違處理。

      (16)瓦斯檢查嚴格執行瓦斯巡回檢查制度、班中匯報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并認真填寫瓦斯檢查班報。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檢查班報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并由現場班組長簽字。

      5、安全監控

      (1)斷電器安裝

      ①系統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掘進工作面安裝斷電控制系統,嚴禁與局部通風機共用電纜、變壓器和開關。

      ②斷電器應懸掛在便于維護、支護良好、無滴水、無雜物的巷道中,并掛牌管理,標明名稱、使用單位、管理人和維護人等。

      (2)甲烷傳感器安裝

      ①掘進工作面懸掛在距迎頭5m范圍內,以及距回風口10~15m處安裝甲烷傳感器。

      ②回采工作面,懸掛在回風巷中距煤壁10m范圍內,以及距回風口10~15m處安裝甲烷傳感器。

      ③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顯示窗向外,如巷道有淋水或滴水,應采取有效地防護措施。

      ④懸掛必須可靠固定,禁止用鐵絲吊掛。

      ⑤備用或待回收電纜應用專用繞線盤存放,嚴禁直接存放在巷道地板上。

      ⑥甲烷傳感器必須掛牌管理,并標明名稱、使用單位和維護人等。

      (3)風速傳感器安裝

      ①風速傳感器應設置在總回風巷和采區回風巷的測風站中,如無測風站應設置在前后10m斷面無明顯變化或拐彎的巷道中。

      ②必須垂直懸掛,用專用掛鉤將傳感器可靠地固定,測風窗與風流方向一致。

      ③風窗要安裝在巷道中間,距頂板大于300mm處。

      ④掛牌管理,并標明名稱、使用單位、管理人和維護人等。

      (4)一氧化碳、溫度傳感器安裝

      ①安設在回采面回風巷出口以里10~15m范圍內。

      ②必須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于200mm,

      ③傳感器必須可靠地固定,如巷道有淋水或滴水,應采取有效地防護措施。

      (5)監測監控電纜吊掛規定

      ①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管口封堵嚴密。

      ②在水平巷道或傾角在30度以下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吊鉤懸掛。在立井井筒或傾角在30度及其以上的井巷中,電纜應用夾子、卡箍或其它夾持裝置進行敷設。夾持裝置應能承受電纜重量,并不得損傷電纜。

      ③水平巷道或傾斜井巷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時自由墜落。其懸掛高度應保證電纜在礦車掉道時不受撞擊,在電纜墜落時不落在軌道或輸送機上。

      ④電纜懸掛點間距,在水平巷道或傾角井巷內不得超過3m,在立井井筒內不得超過6m。

      ⑤電纜不應懸掛在風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

      ⑥井筒和巷道內的監控信號電纜應與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的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在井筒內,應敷設在距電力電纜300m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內,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100mm以上的地方。

      6、井下甲烷超限斷電標準

      (1)部門和區隊的技術人員在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有甲烷斷電控制圖。規程和措施審批前,由機電科負責人、通風科負責審批甲烷斷電控制圖,編寫規程和措施時納入其中。甲烷超限斷電范圍規定如下: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回風巷、被串采煤工作面進風巷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其斷電范圍為工作面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煤巷、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巖巷的掘進工作面、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被串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前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其斷電范圍為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的進風側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其斷電范圍為機電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回風巷道內電氣設備上風側設置的甲烷傳感器,其斷電范圍為回風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規程和措施必須對安全測控儀器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斷電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并繪制布置圖。

      (2)安裝前,使用單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別送通風和機電部門。安裝斷電控制系統時,使用單位或機電部門必須根據斷電范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并接通井下電源及控制線,在連接時必須有巡檢員在場監護。

      (3)為防止甲烷超限斷電時切斷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安全測控儀器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開關的負荷側。為保證安全監控系統的斷電和故障閉鎖功能,斷電控制器與被控開關之間必須正確接線,由井下機電隊隊長負責。

      (4)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和控制線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防管理部門共同處理。檢修與安全測控儀器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測控儀器停止運行時,須經礦主要負責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5)為保證甲烷超限斷電和停風斷電功能準確可靠,通防部門每隔10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

      (6)井下安全使用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控制器及電纜等由所在采掘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和使用。

      (7)通風部門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測試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①表頭;②打印日期和時間;③傳感器設置地點;④斷電測試起止時間;⑤斷電測試相關設備名稱及編號;⑥校準氣體濃度;⑦斷電測試結果等。

      (8)各隊組、機電部門必須繪制關家崖煤礦安全測控布置圖和斷電控制圖,并根據采掘工作的變化情況及時修改。

      7、防塵設施安設標準

      (1)管路安裝

      ①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并安設支管和閥門。

      ②井下所有防塵管路安設要平直,30m范圍內高低差不大于50mm。

      ③管路必須按管徑從大到小安裝,嚴禁花接,同一條巷道應安裝同一規格的管路。

      ④管路不得與電纜吊掛在巷道的同一側,如條件不允許需與電纜在同一側吊掛時,必須敷設在電纜下方,并保持300mm以上的距離。

      ⑤管路安裝時,小于或等于90度的地方要設彎頭,不準拐死彎。

      ⑥管路在分岔后必須安裝控制閥門,所有閥門的規格必須與管路規格一致,所有管路及閥門要編號管理,編號位置、大小要一致,并在一條直線上。

      ⑦井下所有管路必須按規定安設三通閥門,同一條巷道的三通閥門規格必須一致。帶式輸送機巷道管路每隔50m至少設一個三通閥門,其它巷道管路每隔100m至少設一個三通閥門。

      ⑧管路必須進行防腐處理,防塵管路刷天藍色漆,

      ⑨管路需設龍門架的,龍門架安裝高度不得低于2.6米。

      ⑩ 采掘工作面管路安裝順序為自上向下依次為水管、風管,管路間距保持為100毫米,水平彎曲度不得超過3/1000mm,30米長度內高低差不得超過5mm。管路應貼幫敷設,吊掛管路安裝高度不得低于1.2米。供風、供水管路在統一位置材巷每隔100米、運巷每隔50米設高壓三通閥門一處,方向一致。在有司控道岔的地點,應設四分的風管三通。

      采掘工作面安裝完后應進行打壓試驗:

      ⑴供風管路按額定壓力做送風試驗;

      ⑵供水管路按4.5mpa做水壓試驗;

      ⑶注漿管路按5.5mpa做加壓試驗;管路安裝完成后,應進行刷漆兩遍處理,第一遍刷防銹漆,第二遍供風管路涂綠漆、供水管路涂藍漆,涂漆前表面無污垢、油跡、銹斑、焊渣、毛刺等,達到漆層完整、漆膜附著牢固,無缺陷。刷漆完工后,應對管路進行噴涂編號,編號位置一致,按每10米標注一處,按照供風、供水管路每100米用箭頭標注一處用途去向。

      (2)噴霧安裝

      (1)礦井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進回風巷、皮帶機頭必須安裝凈化水幕,水幕要封閉巷道全斷面,噴頭出水口要迎風布置。

      (2)井下所有的運煤轉載點、裝卸點和卸載點都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靈敏可靠,使用正常。

      (3)采煤工作面:

      ①機采工作面必須安裝使用機組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小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于4mpa,并安裝使用二次負壓降塵裝置。

      ②液壓支架和放頂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

      ③機采工作面進、回風巷各安裝不少于兩道凈化水幕簾,其中第一道離工作面安全出口不大于30m,工作面運輸巷第二道水幕簾必須安裝在破碎機前3米,軌道巷第二道水幕簾距工作面安全出口50m?;仫L巷內設1道封閉式捕塵簾和粉塵超限自動噴霧裝置。

      (4)掘進工作面:

      ①機掘工作面掘進機應使用內、外噴霧,內噴霧水壓不得小于3mpa,外噴霧水壓不得小于2mpa。必須使用除塵風機,并在距離迎頭50m處安裝凈化水幕兩道。

      ②凈化幕簾要按巷道形狀進行制作,規格要統一,噴頭間距要均勻,噴頭出水口要迎風布置,并封閉巷道全斷面,水幕簾要安裝平直、牢固可靠,嚴禁采用鐵絲吊掛,距離頂板(或頂梁)的距離不得大于200mm。

      ③轉、裝、卸載點的噴霧裝置應安裝在轉、裝、卸載點的上方,并用專用架固定牢固,專用架必須統一標準,噴頭距離轉、裝、卸載點的距離應在300~500mm范圍內,且噴頭的霧化范圍應封閉整個轉、裝、卸載點產塵區域。

      ④與各類防塵設施連接的管路必須安裝吊掛整齊,橫管必須與底板平行,豎管必須與底板垂直,長度要適中,不得有多余的管路。

      ⑤井下所有防塵設施均要進行防腐處理,刷天藍漆。

      ⑥井下所有防塵設施的安裝地點應避開機電設備,物料及牌板等地點。

      ⑦井下所有防塵設施均要掛管理牌,管理牌字跡要正規清晰,要固定牢固,嚴禁用鐵絲吊掛。

      (3)隔爆設施安裝

      ①主要隔爆水棚必須由大于60l的水槽組成,水量應滿足400l/m2。

      ②主要隔爆水棚必須集中式安裝,棚區長度不得小于30m。 水棚距頂板兩幫間隙不小于100mm,距軌面不小于1.8m,高度要保持一致。并安設自動集中加水裝置。

      ③輔助隔爆設施集中式安裝水量應滿足200l/m2,棚區長度不得小于20m。

      ④隔爆水槽棚排間距離應為1.2~3m,同一處隔爆水槽棚排間距離-+

      必須一致,相互誤差不得大于20mm。

      ⑤隔爆水槽棚的水袋掛鉤用5~8mm的圓鋼制作,開口角度為75。,彎鉤長度25mm,掛鉤位置要對正,相向布置。

      ⑥隔爆水槽棚必須安設在直線段巷道內,距離巷道交岔口和轉彎處的距離不得小于50m,距離風門處不得小于25m。

      ⑦隔爆水槽棚必須用統一的固定架,并刷天藍色漆。

      ⑧隔爆水槽棚要責任到人,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應懸掛在隔爆水槽棚第一排的中間,上沿與水槽棚的固定桿對齊,并固定住,牌板格式見下表。

      (4)井下爆破管理

      ①爆破作業必須編制爆破作業說明書,內容符合《規程》要求,并及時修改補充,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②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由各單位明確)聯鎖放炮”制度。裝藥的炮眼應當班爆破完畢,炮眼必須使用水泡泥、成品炮泥全孔封實;采煤面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爆破工必須隨身攜帶發爆器鑰匙,認真用好“三小件”。

      ③爆破器材分別放在專用箱內,并定置在專用硐室中,炸藥箱、雷管箱、炮頭箱、炮泥箱、水泡泥箱、發爆器和母線等完好,無亂扔亂放現象;爆破母線接頭不超過1處,爆炸材料領退手續齊全,帳、卡、物、票相符,記錄完整。

      ④有完善的綜合防塵措施,實施爆破自動噴霧,每次爆破前后對爆破地點30米范圍內灑水沖塵。現場有水針,有不少于一日的成品炮泥使用量。

      ⑤井下爆炸材料庫的管理符合規定。

      (5)防滅火方面

      ①采用綜合機械化放頂煤采煤方法時,在編制工作面設計的同時,必須編制防止采空區自燃發火的專項設計。工作面作業規程應該針對放頂煤的特點,制定防止自燃發火安全技術措施(包括鄰區丟煤位置和老隱患點的處理)。

      ②工作面“兩道兩線”(兩道即工作面皮帶道和軌道,兩線即工作面切眼和停采線),應該進行預防性注漿、注阻化劑或采取其它防滅火措施進行處理。其中停采線,俯斜開采的開切眼、丟頂煤較多的兩道位置、聯絡巷附近巷道高冒區,發火機率高,應作重點處理。

      ③回采工作面生產期間必須在回風隅角敷設束管,定期抽樣分析;束管由采煤班組長管理與維護,并及時挪移采集頭和牌板。

      100m。

      5采煤工作面結束,必須在停采后45天內完成永久封閉,工作面采過的溜煤眼必須立即封閉。聯絡巷必須在10天之內完成永久封閉。其他回撤巷道(采空區以外的巷道)應該在回撤完成后5天內封閉。密閉質量必須達到要求,并且定期檢查,保證完好。

      ⑦工作面采過的聯絡巷和工作面結束后的密閉,一般應建兩道,一道在采空區邊沿,一道在聯絡巷門口。密閉內應進行注漿或填充封堵材料堵漏,閉外巷道圍巖破碎要重新進行支護加固處理。

      ⑧采用綜采放頂煤開采法時,應該完善兩巷注漿管路。

      ⑨至少每3天對采煤工作面回風隅角、回風流、井下高冒及其他可疑地點取樣進行色譜分析一次。

      ⑩至少每7天對采空區密閉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ch4、co2、co、水溫等,有記錄可查,發現異常應立即取氣樣進行色譜分析。

      瓦斯檢查員在巡回檢查的同時,要檢查采煤工作面、沿空掘進巷道的co濃度,并將檢查結果報通風調度。

      各沿空巷道煤壁側要制定措施,對其沿空側煤柱及老空區氣體、溫度進行監測,每周取樣進行色譜分析一次。

      五、具體要求

      1、每月1、11、21日由礦級領導參加,安監科組織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評比,各科隊負責人必須親臨參加并提前做好工作面準備工作,且保持長久動態。

      2、質量標準化實施期間資金投入、監管領導力量的配置等工作必須服從安全生產第一的方針。

      3、明確分工、落實責任,按照質量標準化標準進行驗收,安監人員要明確責任分工,對各系統、各環節、各地點的驗收嚴格把關,責任落實到人。

      4、凡屬于安全質量標準化驗收檢查出來的問題,由安監科下發安全整改通知書,各隊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將隱患問題整改到位。

      5、對隱患整改不到位的,按照《關家崖煤礦質量標準化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各部門分管領導必須高度重視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實行目標層層分解,12月底確保實現安全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

      山西興縣華潤聯盛關家崖煤業有限公司

      二o一六年

      第10篇 煤礦電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本礦所有井下電氣設備必須按照煤與瓦斯(沼氣)突出礦井要求安裝和運行。禁止井下電氣設備接零,禁止供井下變壓器中性點接地。井下所有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普通型攜帶式儀表(電壓、電流表),只準在沼氣濃度1%以下的地點使用。

      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絕緣損壞可能帶有危險電壓者,必須接地。所有必須接地的設備(包括鎧裝電纜的外殼鉛皮和橡膠電纜)都要和總接地網連接,接地蕊線不得兼作其它用途。

      三、防爆設備的零件(包括螺絲、彈簧墊圈、擋板等)及防爆面要保持完好無損。所有接線螺絲要旋緊,否則禁止投入運行。

      防爆面要進行磷化處理,光潔度不能低于▽5;結合面長度為40、25、15毫米的防爆面上不準出現直徑達1毫米,深度達2毫米的沙眼5個,結合面長度為10毫米的不準超過2個。防爆面大面積的銹蝕用棉紗擦掉后仍留有銹蝕痕的設備,不準使用。

      電纜進線密封圈內徑不能大于電纜外徑1mm,密封圈外徑不能大于進線裝置內徑2mm;密封圈厚度不能小于電纜外徑0.7倍(70mm的電纜除外)但不能小于10mm(進線裝置只能連接外徑φ15mm電纜者除外);

      密封圈與電纜之間不準有包扎物,不準割開套在電纜上,不準大小兩個套用和并用。密封圈應全部套在鎧裝電纜鉛皮上。

      不用的進線嘴必須有密封圈和擋板。擋板直徑不能小于進線口內徑2mm,厚度應在3mm以上,擋板安裝應放在密封圈外邊,線嘴壓緊后并有余量,螺旋進線嘴旋進量有效絲扣應大于6。

      四、電纜同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同電氣性能相符的接線盒。嚴禁將拆散開的電纜芯線(羊尾巴)連接任何電氣設備,必須用齒形壓線板或線鼻子同電氣設備進行連接。

      五、電纜與電纜的連接嚴禁“明接頭”或“雞爪子”,禁止對絕緣已破壞的橡膠電纜包扎使用。電纜與電纜連接應按如下規定執行:

      1、不同類型電纜(如紙緣電纜同橡膠電纜或同塑料電纜)之間不應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電纜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2、相同類型電纜之間,除按不同電纜之間連接方半進行連接外,還可進行直接連接,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紙絕緣電纜必須使用符合要求的電纜接線盒連接,高壓紙絕緣電纜接線盒必須灌絕緣充填物至三叉以上。

      六、井下電纜應用掛鉤懸掛。懸掛電纜應有適當馳度,其懸掛高度應在礦車跳道時不至撞擊,電纜墜落時,不致落在軌道或運輸機上。

      七、電纜不得敷設在用機械提升的進風的傾斜巷道中,電纜上面不得懸掛任何物件。電纜與風、水管平行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井下電話和信號電纜,應同電力電纜分掛在井巷兩側,如果受條件所限,應敷設在電力電纜上方,并保持0.1m以上的距離。

      高低壓電纜敷設在同一側時,高壓同高壓、低壓同高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500mm,低壓電壓電纜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00mm。

      八、井下照明,手提式電氣設備(電鉆)、電話、信號裝置的額定供電電壓不得大于127v,遠距離控制線路額定電壓不得大于36v。

      九、井下各處檢漏裝置要確保靈敏可靠,不準甩掉不用,每天應對低壓檢漏裝置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試驗并記錄,發現檢漏裝置有故障或網路絕緣降低時,應立即停電處理,修復后方可送電。

      十、井下電動機和井下變電所或配電站引出的饋線要裝設短路和過負荷保護裝置。

      熔斷保險絲的選擇應按如下規定:

      1、保護支線單個電機時的保險絲額定電流:

      i=(1.8-2.5)×電機額定電流

      2、保護干線幾個電機時保險絲額定電流:

      i=(1.8-2.5)×最大電動機額定電流+其它電動機額定電流。

      3、保護干線時,過流繼電器整定電流應大于或等于干線上最大電機的起動電流與其它電動機額定電流之和。

      4、保護支線時,按電動機起動電流整定。

      十一、井下一律不準帶電檢修和移動電氣設備(包括電纜)。

      十二、修理電氣設備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將導體接地,200伏以上電氣設備導電體應完全放電(放電處瓦斯濃度必須在1%以下才準放電)。

      十三、所有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都要有閉鎖,并懸掛“有人工作、不準合閘”牌,按誰檢修、誰負責的原則執行,其他任何人不得誰意摘牌。井下遷移開關和電纜也應照此辦理。

      十四、操作700v以上高壓設備時,必須站在絕緣墊上,并穿上絕緣鞋,帶上絕緣手套。

      十五、新投入的電氣設備或者停止運行一段時間后又重新投入運行的電氣設備,必須檢查其絕緣電阻:6千伏高壓隔爆開關不低于250mω;低壓隔爆開關660伏的不低于2 mω,380v的不低于1 mω;干式變壓器線圈絕緣不低于0.5 mω;6千伏高壓電纜不低于250 mω;低壓660伏電纜不低于2 mω,330v電纜不低于1 mω,電煤鉆不低于0.5 mω。

      十六、井下重要電路和重要場所需要停送電時,必須有調度命令,并征求瓦檢員的同意(緊急事故不在此限)。

      十七、每次送電前應詳細檢查設備情況,在設備附近20m內,當瓦斯濃度在1%以下時方可送電,送電時應注意各種表計是否正常。

      十八、地面設備,未經機電科(隊)領導和技術人員許可和沒有監護人員時,禁止帶電檢修作業。

      十九、線路發生故障時停電檢修,檢修人員必須請示調度室同意并親自到變電所停電,不準電話聯系停電,并在開關柜上掛上“有人工作,不準送電”牌,送電時必須由停電掛牌者去牌送電。

      二十、凡有隔離開關(令克),油開關的線路,停電時,必須先停油開關,后停令克;送電時,先送令克,后送油開關。

      二十一、電工應熟悉各種設備有關電氣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檢修作業時必須按有關規程執行。

      第11篇 煤礦監測監控系統安全保障措施規程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是保障礦井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證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此安全保障措施。

      一、甲烷傳感器故障

      1、監控中心發現中心站甲烷濃度顯示異常時,應及時與通風隊聯系,先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和甲烷傳感器校對,以測量最大值為準,同時和通風隊聯系,由該區域的瓦檢員盡快到施工地點用光學瓦斯檢定器進行測量,判定甲烷傳感器是否出現故障。

      2、在甲烷傳感器發生故障時,通風隊應將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懸掛在甲烷傳感器吊掛位置,以便對甲烷濃度進行連續監測。

      3、通風隊應及時向監控中心匯報現場情況,并派人到監控中心調校一臺甲烷傳感器,迅速帶到施工地點進行更換。

      4、監控中心根據甲烷傳感器故障情況,如屬人為損壞或現場管理原因造成的,應及時通知通風隊相關人員進行事故追查,并按礦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對相關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二、監控設備及線路故障

      1、甲烷傳感器監控線路出現故障時,監控中心應及時通知通風隊安排人員進行檢查、處理。

      2、如監控主線路和監控設備出現故障時,監控中心應及時安排人員進行處理。無特殊原因必須在8小時內處理完畢。

      3、在處理以上故障期間,監控中心必須及時通知所有受影響的

      施工地點在懸掛甲烷傳感器的位置吊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以便對甲烷濃度進行連續監測。

      4、在做甲烷超限斷電功能測試過程中,如果斷電范圍內的機電設備不能正常斷電,測試人員應和現場電工(變電所值班人員)結合,查找不能斷電的原因。能夠當班處理的必須當班處理,當班處理不了的,測試人員要及時向監控機房值班人員或監控負責人匯報,采取相應措施在24小時內處理好。

      5、在處理風機開停、風門開關、風速、饋電等監控設備故障時,要嚴格按照設備的維修要求及時處理。

      6、安全監控設備出現故障后,監控中心應將設備故障情況及采取的處理措施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

      7、在處理監控設備故障期間,如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處理好,將按礦安全監控管理規定對相關的單位及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故障處理方法:

      當甲烷傳感器出現高報現象時處理辦法及匯報程序:

      1、機房人員要認真觀察各個地點瓦斯變化情況。

      (1)采掘工作面:

      一旦瓦斯達到0.3%時,要立即引起重視,如果有上升趨勢,要立即向調度和井下現場匯報,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做出應對措施。當瓦斯達到0.4%時,要及時向通風隊、調度,征求領導意見,看是否允許井下采掘面放炮、打鉆等工作,然后及時匯報給井下職工傳達領導的旨意。并要求井下瓦檢員、監測工等查明原因,落實情況,并及時

      與機房聯系。當瓦斯達到0.5%時,要及時向通風隊、調度匯報,并要求通知井下人員查明原因,落實情況,及時與監測機房聯系,是否允許井下施工程序同上。當瓦斯達到0.6%時要及時向調度、通風隊、通風副總、總工匯報,是否允許井下施工程序同上。當瓦斯達到0.8%時,除及時向領導匯報之外,還要求在未查明原因瓦斯、未降到0.5%以下時、未接到總工送電指令時,不允許送電與施工。

      (2)其他地點及硐室:認真觀察瓦斯變化情況,一旦瓦斯達到0.3%時,要立即引起重視,如果有上升趨勢,要立即向調度和井下現場匯報,以便及時掌握情況,做出應對措施。要及時向通風隊、調度匯報,并要求通知井下人員查明原因,落實情況,及時與檢測機房聯系。當瓦斯達到0.6%時要及時向調度、通風隊、通風副總、總工匯報,當瓦斯達到0.8%時,除及時向領導匯報之外,還要求在未查明原因未接到總工送電指令,不允許送電。

      2、當出現甲烷傳感器斷線、誤報時處理辦法:

      (1)通風隊監測人員在處理故障前,要把所帶故障分站插頭接線盒里的傳感器信號線斷開

      (2)從傳感器插頭開始,打開接線盒,用萬用表電流檔:一表筆接信號線,另一表筆對地線進行測量,按此程序對各個接線盒進行逐一排查測量直到找到問題所在并把其進行處理。

      (3)、處理好后再把分站接線盒信號線接好,處理完畢后要及時匯報監測機房。

      三、安全措施

      1、安全監控設備維修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并攜帶維修所需要的各種工器具,包括萬用表、扳手、斜口鉗等。

      2、在乘坐人車、巷道內行走及穿越皮帶時,嚴格遵守相關規章制度。

      3、在皮帶上方作業時,應先與皮帶司機聯系好,當皮帶完全停穩后方可作業,當作業完畢后,要及時和皮帶司機聯系。

      4、在工作現場要仔細檢查周圍的支護、巷幫、頂板等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工作。

      5、工作過程中要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作業地點瓦斯濃度進行檢查,瓦斯濃度不超限時方可作業。如果甲烷傳感器和便攜儀數值誤差較大時,以較大值為準。

      6、在處理故障期間,維修人員要嚴格按照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不得違章作業。

      7、在工作地點如果發現有監控電纜吊掛不符合標準要求,維修人員應及時進行整改。

      8、安全監控設備故障處理好后,維修人員升井后應及時按規定填寫安全監控設備故障處理記錄,以備查。

      第12篇 非煤礦山采樣工安全操作規程

      1、采樣時應做到:

      (1)采樣前將采樣工具仔細檢查一遍,要保持清潔。

      (2)試樣容器(包括盆、勺等),要固定地點專用,不可亂用,嚴防放錯放混試樣。

      (3)采樣要認真仔細,面積廣一些,做到準確、適量并有代表性。

      (4)經常檢查采樣機的運轉是否正常,采樣是否均勻,采樣量是否合適。

      (5)在氰化試樣沖洗時應認真細致,做到詳細,洗好。

      2、做樣時應做到:

      (1)做樣時必須將以前用過的工具清掃干凈。

      (2)烘樣要細心,必須使樣品達到要求的干濕度。

      (3)分樣時樣品應從最低處開始分,礦樣要多滾幾次,保證混合均勻。

      (4)在樣品縮分時要嚴格按縮分規則準確地分細分勻,不可草草了事。

      (5)試樣裝袋要做好標記和保存,送樣要及時。

      煤礦安全規程二(十二篇)

      第二章 通風和瓦斯、粉塵防治第一節通 風第一百條 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采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二)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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