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工人施工現場技術操作規程一般規定
一、施工現場
第一條、參加施工的工人(包括學徒工、實習生、代培人員級民工)要熟知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在操作中應堅守工作崗位,嚴禁酒后操作。
第二條、電工、焊工、起重司機、打樁司機和各種機動車輛司機,必須經過專門訓練,考試合格發給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第三條、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和安全防護措施,進入施工現場,必須帶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腳,在沒有防護設施的情況下進行高空、懸空和徒坡施工必須系好安全帶,上下交叉作業有危險的出入口要有防護棚或其他隔離設施,距離地面2m以上作業要有防護欄桿、擋板或安全網。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要定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嚴禁使用。
第四條、施工現場的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動的要經工地負責人同意。
第五條、施工現場的洞、坑、溝、升降口、漏斗等危險處,應有防護設施或明顯的標志。
第六條、施工現場要有交通指示標志,交通頻繁的交叉路口,應設指揮或桅桿,危險地區,要懸掛“危險”或“禁止通行”牌,夜間施工設紅燈警示。
第七條、工地行駛斗車,小平車的軌道坡度不得大于3%,車輛的制動閘和掛鉤要完好可靠。
第八條、基槽施工,應經常檢查邊壁土質情況,發現有裂縫,疏松或支撐走動,要隨時采取加固措施,根據土質,水位,機械設備重量等情況確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機械坑邊距離,往坑槽運材料應用信號聯系。
第九條、調配酸溶液,應先將酸緩慢的注入水中,攪拌均勻,嚴禁將水倒入酸中。貯存酸液的容器應加蓋和設有標志。
二、機電設備
第一條、 機械操作要束緊袖口,女工發辮要挽入帽內。
第二條、 機械和動力設備的基座必須穩固,轉動的危險部位要安設防護裝置。
第三條、工作前必須檢查機械、儀表、工具等,確認完好方準使用。
第四條、電氣設備和線路必須絕緣良好,電線不得與金屬物綁在一起,各種電動機具必須按規定接地接零,并設置單一開關,還有臨時停電或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加鎖。
第五條、施工機械和電氣設備不得帶病運行和超負荷作業。發現不正常情況應停機檢查,不得在運行中修理。
第六條、電氣、儀表和設備試運轉,應嚴格按照單項安全技術措施運轉,運轉時不準清洗和修理,嚴禁將頭手伸入機械行程范圍內。
第七條、在架空輸電線下面工作應停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防護措施,起重機不得在架空輸電線現面工作,通過架空輸電線應將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輸電線一側工作時,不論在任何情況下,起重臂、鋼絲繩或重物等與架空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應不小于下表規定:
輸電線路電壓1kv以下1kv-20kv35kv-110kv150kv-220kv
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2.5357
第八條、行燈電壓不得超過36v、在潮濕場所或金屬容器內工作時,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v。
第九條、受壓容器應用安全閥、壓力表,并避免暴曬、碰撞,氧氣瓶嚴防沾染油脂;乙炔發生氣、液化石油氣,必須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
第十條、*光和y射線探傷作業區,非操作人員,不準進入。
第十一條、從事腐蝕、粉塵、放射性和有毒作業,要有防護措施,并進行定期檢查。
三、高空作業
第一條、從事高空作業要定期體查,經醫生診斷、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癲癇病以及其他不適宜高空作業的,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第二條、高空作業衣著要靈便,禁止穿硬底和帶釘易滑的鞋。
第三條、高空作業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內,上下傳遞物體禁止拋擲。
第四條、遇有惡劣天氣(如六級以上大風)影響施工安全時,禁止進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樁作業。
第五條、梯子不得缺檔,不得墊高使用,梯子橫檔間距以30㎝為宜,使用時上端要扎牢,下端應采取防滑措施,單面梯與地面夾角以60°-70°為宜,禁止二人同時在梯子作業,如需接長使用,應幫扎牢固,人字梯底腳應拉牢固,在通道處使用梯子,應有人監護或設置圍欄。
第六條、沒有安全防護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撐、桁條 挑架的挑梁和固定和構架上行走或作業,高空作業與地面聯系,應設通訊裝置,并專人負責。
第七條、乘人的外用電梯、吊籠,應用可靠的安全裝置,除指派的專業人員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繩索和隨同運料的吊籠吊裝物上下。
四、季節施工
第一條、暴雨大風前后,要檢查 工地的臨時設備,腳手架、機電設備、臨時用電線路,發現傾倒、變形、下沉、漏雨、漏電等現象,應及時修理加固,有嚴重危險的,立即排除。
第二條、高層建筑、水塔的腳手架及易燃、易爆、倉庫和塔吊、打樁機械等機械應設臨時避雷裝置,對機電設備的電氣開關,要有防雨,防潮設施。
第三條、現場道路應加強維護,斜道和腳手板應有防滑措施。
第四條、夏季作業應調整作息時間,從事高溫作業的場所,應加強通風和降溫措施。
第五條、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應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的措施。
五、安全生產六大紀律
第一條、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安全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條、2m以上的高處,懸空作業、無安全設施的,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第三條、高處作業時,不準往上或往下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四條、各種電動機械設備必須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裝置,方能開動使用。
第五條、不懂電氣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玩弄機電設備。
第六條、吊裝區域非操作人員嚴禁入內,吊裝機械必須完好,拔桿垂直下方不準站人。
六、十項安全技術措施
第一條、 按規定使用“三寶”。
第二條、 機械設備防護裝置一定要齊全有效。
第三條、 塔吊起重設備必須有限位保險裝置,不準“帶病”運轉,不準超負荷作業,不準在運轉中維修保養。
第四條、 架設電線線路必須符合當地電業局的規定,電氣設備必須全部接零接地。
第五條、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要設置漏電掉閘開關。
第六條、腳手架材料及腳手架的搭設必須符合規定規程要求。
第七條、各種纜風繩及其設置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第八條、在建工程的樓梯口、電梯口、預留洞口、通道口,必須有防護設施。
第九條、嚴禁赤腳或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高空作業不準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靴。
第十條、施工現場的懸崖、陡坎等危險地區應設置禁戒標志,夜間要設紅燈示警。
七、防止違章和事故的十項操作要求
第一條、新工人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復工換崗人員未經安全崗位教育,不得盲目操作。
第二條、特殊工種人員、機械操作工未經專門安全培訓,無有效上崗操作證,不得盲目操作。
第三條、施工環境和作業對象情況不清,施工前無安全措施或作業安全交底不清,不盲目操作。
第四條、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新崗位無安全措施,未進行安全培訓教育交底,不盲目操作。
第五條、安全帽和作業場所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不落實,不盲目操作。
第六條、腳手架、吊籃,塔吊、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起重機械、電焊機、鋼筋機械、木工平刨、圓盤踞、攪拌機、打樁機等設施設備和現澆混凝土模板搭設安裝后,未經驗收合格,不盲目操作使用。
第七條、作業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落實,安全隱患不排除,威脅人身和國家財產安全時不盲目操作。
第八條、有上級或管理干部違章指揮,有冒險作業情況時,不盲目操作。
第九條、凡高處作業、帶電作業、禁火區作業、易燃易爆作業、爆破性作業、有中毒火窒息危險的作業和科研試驗等其他危險作業的,均應由上級指派,未經安全交底;未經指派批準、未經安全交底和無安全防護措施,不盲目操作。
第十條、隱患未排除,有自己傷害自己,傷害他人,自己被傷害的不安全因數存在時,不盲目作業。
八、施工現場行走或上下的“十不準”
第一條、不準從正在起吊、運吊中的物件下通過;
第二條、不準從高處往下跳或奔跑作業。
第三條、不準在沒有防護的外墻和外壁板等建筑物上行走。
第四條、不準站在小推車等不穩定的物體上操作。
第五條、不準攀登起重臂、繩索、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和隨同運料的吊盤及吊裝物上下。
第六條、不準進入掛有“禁止出入”或沒有危險警示標志的區域、場所。
第七條、不準在重要的運輸通道或上下行走通道上逗留。
第八條、未經允許不準進入非本單位作業區域或管理區域,尤其是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
第九條、嚴禁在無照明設施,無足夠采光條件的區域、場所內行走、逗留。
第十條、不準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
九、防止觸電傷害的十項基本安全操作要求
第一條、根據安全用電“裝得安全、拆得徹底、用得正確、修得及時”的基本要求,防止觸電傷害的操作要求有:
第二條、非電工人員嚴禁拆接電氣線路、插頭、插座、電氣設備、點燈等。
第三條、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要檢查線路、插頭、插座、漏電保護裝置是否完好。
第四條、電氣線路或機具發生故障時,應找電工處理,非電工不得自行修理或排除故障。
第五條、使用振搗器等手持電動工具和其他電動機械從事濕作業時,要由電工接好電源、安裝上漏電保護器,操作者必須穿戴好絕緣膠鞋、絕緣手套后再進行作業。
第六條、搬遷或移動電氣設備必須先切斷電源線。
第七條、搬運鋼筋、鋼管及其他金屬物時,嚴禁觸碰到電線。
第八條、禁止在電線上掛曬物料。
第九條、禁止使用照明器烘烤、取暖、禁止擅自使用電爐和其它電加熱器。
第十條、在架空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停止輸電,不能停電時,應有隔離措施,要有保護安全距離,防止觸碰。
第十一條、電線必須架空,不得在地面,施工樓面隨意亂拖,若必須通過地面,樓面時應有過路保護,物料、車、人不準壓踏碾磨電線。
十、防止車輛傷害的十項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條、未經勞動、公安交通部門培訓合格持證人員,不熟悉車輛性能者不得駕駛車輛。
第二條、應堅持做好例保工作,車輛制動器、喇叭、轉向系統、燈光等影響安全的部件如作用不良行為不準出車。
第三條、嚴禁翻斗車、自卸車、車廂乘人,嚴禁人貨混裝,車輛載貨應不超高、超載、超寬、捆扎應牢固可靠,應防止車內物體失穩跌落傷人。
第四條、乘坐車輛應坐在安全處,頭、手、身不得露出車廂外,要避免車輛啟動制動時跌倒。
第五條、車輛進出施工現場,在場內掉頭、倒車、在狹窄場地行駛時應有專人指揮。
第六條、現場行車進場要減速,并做到“四慢”,即:道路情況不明要慢,線路不良要慢,起步、回車、停車要慢,在狹窄路面,橋梁彎路,坡路、叉道、行人擁擠地點及出入大門時要慢。
第七條、在臨近機動車道的作業區和腳手架等設施,以及在道路中的故障應加設安全色標,安全標志和防護措施,并要確保夜間有足夠的照明。
第八條、裝卸車作業時,若車輛廳在坡道上,應在車輪兩側用楔形木塊加固。
第九條、人員在場內機動車輛應避免右側行走,并做到不平排結隊有礙交通;避讓車輛時,應不避讓于車交會之中,不得站于旁有堆物無法退讓的死角。
第十條、機動車輛不得牽引無制動裝置的車輛,牽引物體時物體上不得有人,人不得進入正在牽引的物與車之間,坡道上牽引時,車輛和被牽引物下方不得有人作業和停留。
十一、防止高處墜落、物體打擊的十項基本安全要求
第一條、高處作業人員必須著裝整齊,嚴禁穿硬底塑料底易滑鞋、高跟鞋,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袋。
第二條、高處作業人員嚴禁相互打鬧,以免失足發生墜落危險。
第三條、在進入攀登作業時,攀登用具結構必須牢固可靠。洞口臨邊作業應防止物體墜落。
第四條、各類手持工具使用前應檢查,確保安全牢靠。洞口臨邊作業應防止物件墜落。
第五條、施工人員應從規定的通道上下,不得攀爬腳手架、跨越陽臺,在非規定通道進行攀登、行走。
第六條、進行懸空作業時,用有牢靠的立足點并正確系掛安全帶;現場應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桿、攔網和其他安全設施。
第七條、高處作業時,所有物料應堆放平穩,不可放置在臨邊或洞口附近,并不可妨礙通行。
第八條、高處拆除作業時,對拆卸下的物料、建筑垃圾都要加以清理和及時運走,不得在走道上任意亂置或向下丟棄,保持作業走道暢通。
第九條、高處作業時,不準往下或往上亂拋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第十條、各施工作業場所內,凡有墜落可能的如何物料,都應先行清除或加以固定,拆卸作業要設有禁區,有人監護的條件下進行。
十二、起重吊裝的“十不準”規定
第一條、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準吊;
第二條、起重指揮應由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無指揮或信號不清不吊;
第三條、鋼筋、型鋼、管材等細長和多根物件必須捆扎牢靠,多點起吊。單頭“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準吊;
第四條、多孔板、積灰斗、手推車未采用四點吊或大模板外掛板未卸甲不準吊;預制鋼筋混凝土樓板不準雙拼吊;
第五條、吊砌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塊夾具,吊磚必須使用磚籠,并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穩妥,疊放不整齊不準吊;
第六條、樓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第七條、埋入地面的板樁、井點管等以及粘連、附著的物件不準吊;
第八條、多機作業,應保證所吊重物距離不小于3m,在同一軌道上多作業,無安全措施不準吊;
第九條、六級以上強風區不準吊;
第十條、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荷載不準吊;
十三、氣割、點焊的“十不燒”規定
第一條、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書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第二條、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第三條、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第四條、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準進行焊、割;
第五條、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第六條、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其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第七條、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第八條、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第九條、附近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第十條、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十四、防止機械傷害的 “一禁、二必須、三定、四不準”
第一條、不懂電器和機械的人員嚴禁使用和擺弄機電設備;
第二條、機電設備應完好,必須有可靠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
第三條、機電設備停電、停工休息時必須拉閘關機,按要求上鎖;
第四條、機電設備應做到定人操作,定人保養、檢查;
第五條、機電設備應做到定機管理、定期保養;
第六條、機電設備應做到定崗位和定崗位職責;
第七條、機電設備不準帶病運轉;
第八條、機電設備不準超負荷運轉;
第九條、機電設備不準在運轉時維修保養;
第十條、機電設備運轉時,操作人員不準將頭、手、身體伸入運轉的進行行程范圍內。
第2篇 瀝青路面施工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一)瀝青操作人員均應進行體檢.凡患有結膜灸、皮膚病及對瀝青過敏反應者,不宜從事瀝青作業。
(二)從事瀝青作業人員,皮膚外露部分均須涂抹防護藥膏。工地上應配有醫務人員。
(三)瀝青操作工的上作服及防護用品,應集中存放,嚴禁穿戴回家和進入集體宿舍。
(四)、瀝青的加熱及混合料拌制,宜設在人員較少、場地空曠的地段。產量較大的拌和設備,有條件的應增設防塵設施。
(五)塊狀瀝青搬運一般宜在夜間和陰天進行,尤應避免炎熱季節.搬運時宜采用小型機械裝卸,不宜用手直接裝運。
第3篇 某購物中心租戶施工人員加班出入證辦理規程
營運管理類標準指引
制定部門:營運部
購物中心租戶施工人員加班出入證辦理規程
1.目的
規范各項目租戶外來施工人員出入證辦理操作工作。
2.范圍
適用于各項目租戶外來施工人員出入證辦理工作。
3.職責
3.1業務主責部門確認簽署加班租戶意見。
3.2經營運部簽署同意后為加班租戶外來人員辦理證件。
4.作業內容
4.1租戶提出申請,按需求填寫《租戶加班申請表》。
4.2營運部人員根據《租戶加班申請單》填寫意見。
4.3得到營運部同意后,租戶攜帶《租戶加班申請單》及租戶當日加班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至營運部辦理出入證。
4.4營運部根據租戶填寫的加班申請單及加班人員相關信息填寫《租戶加班人員信息記錄表》(租戶負責人同步填入表內),記錄后根據外來人員信息辦證、發證(租戶人員無需辦證)。
4.5《租戶加班申請單》、《租戶加班人員信息記錄表》及身份證復印件由營運部前臺人員復印存檔。
4.6營運服務部填寫《租戶加班簽收表》,將當日《租戶加班人員信息記錄表》復印后交至安全部主管并簽收。
4.7《租戶加班申請單》一式三份,安全部一份,租戶一份,營運部備案一份。
4.8租戶加班人員出入證由租戶人員辦理,辦理時須攜帶租戶人員證件復印件一份,次日由租戶人員負責收集出入證歸還營運部,破損或遺失的,按照收費標準進行賠償。
4.9賠償費用由財務部統一收取,開具收據后將信息計入《出入證遺失記錄表》。
5.支持性文件
6.相關記錄
第4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打樁機司機
第一節 履帶式柴油打樁機
第1條 自行拼裝時,導桿仰角不得大于78度。
第2條 樁錘的抱瓦與導管之間的間隙大于7毫米時應予更換。
第3條 不準與履帶成90度側向吊樁;吊樁鋼絲繩與導桿的夾角不得大于30度。
第二節 dj2軌道多能打樁機
第4條 軌道必須接地良好,接地電阻不得大于10歐姆。
第5條 使用板立樁架當板起10~20厘米時,應停機檢查,各部位正常后方可繼續上升。
第6條 樁架回轉時,小平車應開至外止點,不準向一個方向回轉兩周以上。
第7條 吊樁時需夾緊夾軌鉗。正面吊樁時樁與導桿中心距離不得大于4米。
第8條 樁架前傾不得超過5度,后仰不得超過18度。
第9條 樁錘起動打樁前應拉開機械鎖,使吊錘齒爪縮回,起動鉤伸出后方可起動,防止將錘體吊離樁頂發生倒樁事故。
第10條 用調整供油量控制落錘高度,見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環時,必須停止錘擊。
第11條 工作停止時,應將樁錘落下,拉下電閘,夾緊夾軌器。
第三節 桿式柴油打樁機
第12條 懸錘時,禁止移動和檢修打樁架。
第13條 吊錘、吊樁必須使用卷揚機的棘輪保險。
第14條 插樁后應將吊錘的鋼絲繩稍許放松,以防錘頭打下時,猛拉鋼絲繩,吊錘鉤頭應鎖住。
第15條 打樁作業結束時,汽缸應放在活塞座上。樁錘應用方木墊實或用銷子鎖住。
第四節 震動沉樁機
第16條 震動沉樁時,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機架下部。
第17條 調整好偏心塊后,應清除箱內余物,方可試車。
第18條 震動拔樁時,應垂直向上,邊震邊拔。
第五節 蒸汽打樁機
第19條 蒸汽皮管的連接處應用雙層卡子卡緊,再用鐵絲保險鎖牢。
第20條 樁架上的蒸汽管道要用草繩等包扎好,以防燙傷人。
第21條 鍋爐部分應遵守蒸汽鍋爐操作規程。卷揚部分應遵守卷揚機安全操作規程。
第5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土石方機械司機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啟動前應將離合器分離或將變速桿放在空檔位置。確認機械周圍無人和障礙物時,方可作業。
第2條 行駛中人員不得上下機械和傳遞物件;禁止在陡坡上轉彎、倒車和停車;下坡不準空檔滑行。
第3條 停車以及在坡道上熄火時,必須將車剎住,刀片、鏟斗落地。
第4條 鋼絲繩禁止打結使用,如有扭曲、變形、斷絲、銹蝕等應及時更換。
第二節 挖 掘 機
第5條 操作中,進鏟不應過深,提斗不應過猛。一次挖土高度一般不能高于4米。
第6條 向汽車上卸土應待車子停穩后進行,禁止鏟斗從汽車駕駛室上越過。
第7條 鏟斗回轉半徑內遇有推土機工作時,應停止作業。
第8條 行駛時,臂桿應與履帶平行,要制動住回轉機構,鏟斗離地1米左右。上下坡時,坡度不應超過20度。
第9條 裝運挖掘機時,嚴禁在跳板上轉向和無故停車。上車后應剎住各制動器,放好臂桿和鏟斗。
第10條 聯接電動挖掘機電源電纜時,必須取出開關箱上的保險絲。
第三節 液壓挖掘裝載機
第11條 操縱手柄應平順。臂桿下降時,中途不得突然停頓。
第12條 行駛時,須將鏟斗和斗柄的油缸活塞桿完全伸出,使鏟斗、斗柄和動臂靠緊。
第四節 推 土 機
第13條 用手搖啟動時,必須五指并攏。用拉繩啟動時不得將繩纏在手上。
第14條 推土機使用鋼絲繩牽引重物起步時,附近不得有人。
第15條 向邊坡推土,刀片不得超過坡邊,并在換好倒檔后才能提升刀片倒車。
第16條 推土機上下坡不得超過35度,橫坡行駛不得超過10度。
第五節 鏟 運 機
第17條 在新填的土堤上作業時,鏟斗離坡邊不得小于1米。
第18條 行駛時,駕駛室外不得載人。
第19條 拖式鏟運機上下坡不得超過25度,橫坡不得超過6度。
第20條 多臺拖式鏟運機同時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小于10米。多臺自行式鏟運機兩機間距不得小于20米。
第21條 東方紅拖拉機和鏟斗間,必須加裝保險鋼絲繩。
第六節 平地機
第22條 自行式平地機,調頭和轉彎應減速。
第23條 行駛時,必須將刮刀和齒耙升到最高處,刮刀兩端不得超出后輪胎外側。
第七節 壓路機
第24條 兩臺以上壓路機碾壓時,其間距應保持3米以上。
第25條 壓路機禁止在坡道上停車,必須停車時應將制動器制動住,并楔緊滾輪。
第八節 萬能裝卸機
第26條 升降機向前傾斜時禁止提升物件,升降機尚未完全向后傾斜時不準開車。提升物件必須剎車后進行。
第27條 行駛時,鏟斗和叉子上不得有人。
第九節 軌道翻斗車
第28條 人力推車,前后間距不得小于10米,下坡時不得小于20米。
第29條 因霧天和粉塵造成路軌視線不清時,應停止作業。
第6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大模板和大板施工
第一節 大模板和預制構件的存放
第1條 大模板和預制構件,應按施工組織設計的規定分區堆放,各區之間保持一定距離。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夯實,不得存放在松土和坑洼不平的地方。
第2條 各種類型大模板,應按設計制造。每塊大模板應設有操作平臺、上下梯道、防護欄桿以及存放小型工具和螺栓的工具箱。出廠前應認真檢查,必須符合安全要求。
第3條 大模板存放,必須將地腳螺栓提上去,使自穩角成為70~80度,下部應墊通長木方。長期存放的大模板,應用拉桿連接綁牢。存放在樓層時,須在大模板橫梁上掛鋼絲繩或花欄螺栓,鉤在樓板吊鉤或墻體鋼筋上。
第4條 沒有支撐或自穩角不足的大模板,要存放在專用的堆放架內或臥倒平放,不應靠在其他模板或構件上。
第5條 外墻壁板、內隔墻板應放置在金屬插放架內,下端墊通長方木,兩側用木楔楔緊。插放架的高度應為構件高度的2/3以上,上面要搭設30厘米寬的走道和上下梯道,便于掛鉤。
第6條 現場搭設的插放架,立桿埋入地下50厘米,立桿中間要綁扎剪刀撐,上下水平拉桿、支撐和方墊木必須綁扎成整體,穩定牢固。
第7條 靠放架一般宜采用金屬材料制作,使用前要認真檢查和驗收。內外墻板靠放時,下端必須壓在與靠放架相連的墊木上,只允許靠放同一規格型號的墻板,兩面靠放應平衡,吊裝時嚴禁從中間抽吊,防止傾倒。
第二節 大模板安裝和拆除
第8條 安裝和拆除大模板,吊車司機與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索具,密切配合,做到穩起、穩落、穩就位,防止大模板大幅度擺動,碰撞其他物體,造成倒塌事故。
第9條 模板安裝和拆除時,指揮、掛鉤、和安裝人員應經常檢查吊環,對筒模要預先調整好重心。起吊時應用卡環和安全吊鉤,不得斜牽起吊。嚴禁操作人員隨模板起落。
第10條 大模板安裝時,應先內后外對號就位。單面模板就位后,用鋼筋三角支架插入板面螺栓眼上支撐牢固。雙面模板就位后,用拉桿和螺栓固定。未就位固定前不得摘鉤。
第11條 吊裝大模板時,如有防止脫鉤裝置,可吊運同一房間的兩塊,但禁止隔著墻同時吊運一面一塊。
第12條 有平臺的大模板起吊時,平臺上禁止存放任何物體。里外角模和臨時摘、掛的板面與大模板必須連接牢固,防止脫開和斷裂墜落。
第13條 分開澆灌縱橫墻混凝土時,可在兩道橫墻的模板平臺上搭設臨時走道或其他安全措施。禁止操作人員在外墻上行走。
第14條 拆模板應先拆穿墻螺栓和鐵件等,并使模板面與墻面脫離,方可慢速起吊。
第15條 清掃模板和刷隔離劑時,必須將模板支撐牢固,兩板中間保持不少于60厘米的走道。
第16條 大模板放置時,下面不得壓有電線和汽焊管線。采用電熱法養護混凝土時,必須將模板串聯并與避雷網接通,防止漏電。
第三節 內外墻板、大樓板預制構件安裝
第17條 各種預制構件安裝必須按施工順序對號就位,應保持垂直穩起。就位后,立即將構件的拉桿和支撐焊牢或錨固,方可摘鉤。禁止站在外墻板邊沿探身推拉鉤件。
第18條 從插放架起吊墻板應用卡環卡牢,垂直穩起,墻板必須超過障礙物允許高度方可回轉臂桿。
第19條 上下層壁板就位后,應將預留鋼筋立即焊牢,禁止下層壁板焊牢前安裝上層構件。
第20條 分流水段施工,流水段端頭的外墻板,一側與橫墻連接,另一側必須用鐵管和帶有花欄螺栓的鋼絲繩,把外墻板與樓板臨時拉牢。直到與下一流水段鋼筋套環串好加固后方可拆掉。
第21條 墻板就位固定后不得撬動,需要撬動調整時,應重新掛鉤。墻板安裝過程中禁止拆移支撐和拉桿。
第22條 外墻為磚砌體,內墻澆灌混凝土前,必須將外磚墻加固,防止墻體外漲。在拆除時,禁止把加固材料懸掛在墻體上和直接下扔。
第23條 陽臺板安裝就位必須逐層支設臨時支柱,連續支頂不得少于三層,并應與墻體拉結牢固。陽臺板預留的拉結筋與圈梁鋼筋應及時焊接。
第24條 陽臺欄板和樓梯欄桿,應隨樓層安裝。如不能及時安裝,必須在外側搭設防護欄桿。
第25條 預制構件就位焊接牢固后,應立即將吊環割掉,防止絆腳。
第7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機械施工機床工
第一節 一 般 要 求
第1條 工作環境應干燥整治,廢油、廢棉紗不準隨地亂丟。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必須堆放整齊,嚴禁堵塞通道。
第2條 操作機床時要站在木踏板上,不準腳踩或靠機床。拆裝工件要切斷機床電源。
第3條 所用工夾量具必須完好適用,放在專門地方,不準放在機床導軌及工作臺上。禁止在運轉的機床上面遞送工夾具及其他物件。
第4條 機床運轉中,不準用手清除鐵屑。不準用手檢查運動中的工具和工件。
第5條 機床運轉中如遇停電,應切斷電源,退出刀架。
第二節 車 床
第6條 裝卸卡盤,應在主軸孔內穿進鐵棍或堅實木棍作保護。
第7條 加工偏心工件,應加配重鐵平?,并低速切削。
第8條 細長工件應裝中心架,工件長度超過床頭箱外0.3米時,必須搭設支架。
第9條 高速切削大型工件時,不準緊急制動和突然變換旋轉方向。如需換向,要先停車。
第10條 打磨或拋光工件時,刀架要退到安全位置,防上衣袖觸及工件或胳膊碰到卡盤。
第11條 在立車上裝卸工件時,應先將刀架放在安全位置,人不能站在轉盤上。車削薄壁工件時,應注意卡緊,并嚴格控制切削量和切削速度,隨時緊固刀架螺絲,車刀不宜伸出過長。
第12條 車床運轉中,不準找正和卡緊工件。
第三節 鉆 床
第13條 鉆頭和工件必須卡緊固定,不準用手拿工件鉆孔。鉆薄工件時,工件下面應墊好平整木板。
第14條 鉆孔排屑困難時,進鉆和退鉆應反復交替進行。
第15條 操作人員的頭部不得靠近旋轉部分,禁止戴手套和用管子套在手柄上加力鉆孔。
第16條 搖臂旋轉范圍內,不準堆放物件及站立閑人。
第四節 銑 床
第17條 加工工件時,應先開動銑軸,后進刀。
第18條 銑床自動進刀時,進給應在刀具未與工件接觸以前進行。刀具必須裝夾牢固。
第19條 高速切削時應注意工件的進給方向與銑刀的旋轉方向,避免鐵屑飛出傷人。
第五節 刨 床
第20條 工件必須卡緊,刨削前應先將刨刀升高,方準開車。
第21條 刨削前要調整好刨刀位置,避免吃刀過大。
第22條 牛頭刨的操作人員必須站在工作臺兩側,其最大行程內不準站人,嚴禁頭或手伸進刀具行程內檢查工件。
第23條 龍門刨的床面上嚴禁站人或堆放物件,床面伸出部分和單臂龍門刨的側面應裝置防護欄桿。
第24條 刀架螺絲要隨時緊固,以防刀具突然脫落,刨刀不宜伸出過長。
第25條 切削過程中發現工件松動或位移時,必須停車找正緊固。
第六節 磨 床
第26條 磨床啟動前應檢查,砂輪的防護罩必須牢固,砂輪不準有裂紋或其他缺陷,用手扳動砂輪時,不得有阻滯或晃動現象。確認無誤后,方可啟動并空轉幾分鐘。
第27條 快速進給時,砂輪與工件應平穩接觸,工作臺移動時,應先與砂輪脫開。
第28條 濕磨砂輪在停車前,應先關閉冷卻液,繼續轉數分鐘,待砂輪所吸存的水分甩盡為止。
第29條 修整砂輪必須用專用刀具,禁用鑿子或其他鉗工工具。手工整修,刀具架的底面必須能抵在磨床導板或墊架上;機動修整進給量要平穩,人要站在側面。
第30條 砂輪中心與磨床主軸中心必須同心,裝配時嚴禁用硬東西使勁敲打。
第七節 鍛 壓 設 備
第31條 車間內氣溫低于0℃時,鍛壓前應先將鍛錘、砧子、模具和工夾具預熱至1
第8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頂管施工
第1條 頂管前,應查明頂管沿線地下障礙物的情況。對管道穿越地段的上部房屋、橋梁等結構物,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2條 頂管后座安裝時,如發現后背墻面不平或頂進時枕木壓縮不均勻,必須調整加固,方可頂進。
第3條 吊裝頂鐵或鋼管時,嚴禁在扒桿回轉半徑內停留。往工作坑內下管時,應穿保險鋼絲繩,并緩慢地將管子送入導軌就位,防止滑脫墜落。
第4條 在拼接管段前或因故障停頓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知工具管頭部操作人員停止沖泥出土,防止由于沖吸過多造成塌方。在長距離頂進過程中,應加強通風。
第5條 當吸泥蓮蓬頭堵塞、水力機械失效等原因,需要打開胸板上的清石孔進行處理時,必須采取防止冒頂塌方的安全措施。
第6條 管子的頂進或停止,應以工具管頭部發信號為準。遇到頂進系統發生故障,應發信號給工具管頭部的操作人員,引起注意。
第7條 頂進過程中,不得站在頂鐵兩側操作,以防發生崩鐵傷人事故。
第8條 工具管中的糾偏千斤頂,應絕緣良好。操作電動高壓油泵應戴絕緣手套。
第9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頂管施工
第1條 頂管前,應查明頂管沿線地下障礙物的情況。對管道穿越地段的上部房屋、橋梁等結構物,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第2條 頂管后座安裝時,如發現后背墻面不平或頂進時枕木壓縮不均勻,必須調整加固,方可頂進。
第3條 吊裝頂鐵或鋼管時,嚴禁在扒桿回轉半徑內停留。往工作坑內下管時,應穿保險鋼絲繩,并緩慢地將管子送入導軌就位,防止滑脫墜落。
第4條 在拼接管段前或因故障停頓時,應加強聯系,及時通知工具管頭部操作人員停止沖泥出土,防止由于沖吸過多造成塌方。在長距離頂進過程中,應加強通風。
第5條 當吸泥蓮蓬頭堵塞、水力機械失效等原因,需要打開胸板上的清石孔進行處理時,必須采取防止冒頂塌方的安全措施。
第6條 管子的頂進或停止,應以工具管頭部發信號為準。遇到頂進系統發生故障,應發信號給工具管頭部的操作人員,引起注意。
第7條 頂進過程中,不得站在頂鐵兩側操作,以防發生崩鐵傷人事故。
第8條 工具管中的糾偏千斤頂,應絕緣良好。操作電動高壓油泵應戴絕緣手套。
第10篇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制度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
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第11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土木建筑滑模施工
第1條 滑升機具和操作平臺應嚴格按照施工設計安裝,平臺四周要有防護欄桿和安全網,平臺板鋪設不得留空隙。施工區域下面必須設圍欄,經常出入的通道要搭設防護頂棚。
第2條 上人上料兩用罐籠(外用電梯),應安裝柔性安全卡、限位開關等安全裝置,并且規定上下聯絡信號。
第3條 滑升過程中,要經常調整水平、垂直偏差,防止平臺扭轉和水平位移。
第4條 夜間施工應準備手電筒,預防停電。
第5條 操作平臺上,不得多人聚集一處,下班時應清掃和整理好料具。
第6條 模板拆除應均衡對稱,拆下的模板、設備應用繩索吊下,不得投扔。
第12篇 建筑安裝工人操作規程升板法施工
第1條 參加施工人員應熟悉提升程序,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提升。
第2條 安設提升架線桿要帶手套,下方鎖固螺帽要擰緊上牢。提升設備組裝后各處聯結螺栓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就位。就位的提升機應安放平穩,連接牢固。
第3條 提升前應認真進行檢查,開關、電磁鐵制動閘等要靈敏可靠,線路接通后,應進行電器設備檢試。
第4條 在正式提升前應試升。無論試升或正式提升,發現提升設備運轉不正常,承重鋼銷、提升環有明顯變形,板柱間凈距明顯變化,吊桿、絲桿彎曲變異等情況,應停機檢查,消除故障后方可繼續提升。
第5條 吊桿與樓板吊掛時,應把吊桿卡頭放進提升環卡口內防止吊桿卡頭與提升環松脫。
第6條 樓板每次提升要進行一次水平控制的調整,使樓板在允許提升差異范圍內均勻上升。
第7條 安裝提升吊桿應先上后下,拆除時先下后上逐根進行。
第8條 提或中的樓板下方嚴禁通行。安裝承重鋼銷的人字梯,用后必須將梯子平放。
第9條 自升式提升樓面四周應設1.2米高防護欄桿。當樓板上升到接近提升機時,應防止提升機齒輪、鏈帶傷人。
第10條 第一層板正式固定前,應最大限度地壓低上層板的提升高度。樓板到休息孔位置時,板孔與柱的四周間要用楔子楔緊。板提升到設計標高后,立即澆罐柱帽,并盡量利用豎井、電梯井等其他堅固建筑物作側向聯系的支點。對樓層高、荷載大的升板結構應在柱的最上面2~3層樓板處的四角拉纜風繩。同時,使相鄰柱子的休息孔及承重孔方向在安裝中互相垂直交叉以防群柱失穩。
第11條 板應升至規定的停歇孔(休息孔)才準停歇。停歇時,承重鋼銷必須放平,不得遺漏。復升時板孔與柱間的楔子及承重鋼銷不得漏拔。
第12條 提升板上不得堆放大量料具,如需利用升板提運材料、設備,應允許荷載范圍內按指定位置堆放。
第13條 當采用柱頂式提升工藝時,應在柱子之間安設臨時水平支撐系統,將各柱頂拉結牢固,并鋪上腳手板和防護欄桿作交通道。
第14條 使用手動液壓千斤頂作提升裝置,頂升中須隨時擰緊下螺帽。采用電動升板機,要經常檢查螺桿、螺帽及機架與柱子的聯接螺栓,當螺紋磨損較大及螺栓松動應立即更換與緊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