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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械設備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5-07-11 07:00:03 查看人數:85

      機械設備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第1篇 機械設備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1、施工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與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學習和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制度,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與維護、保養,并填寫〈運行日志〉等相關記錄。

      3、操作人員應掌握本機械設備的工作程序和施工生產任務的操作內容、安全防護措施,做到“三好”、“四會”、“五懂”:即管好、用好、維修好,會操作、會檢查、會排除故障、會正確處理設備事故,懂機械設備原理、懂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懂用途、懂用油或用電常識。

      4、操作人員應思想集中按規定使用勞動安全防護用品,不準擅離工作崗位,將機械設備交給無本機操作證的人員操作,對違反機械操作規定的指揮調度,有權拒絕執行。

      5、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前、工作中檢查制度和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發現異常情況要及時停車、停機檢查并扣除故障,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操作。

      6、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的車輛機械必須嚴格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地方有關規定,嚴禁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裝載運輸的物品要捆綁穩定牢靠,嚴禁在山區及陡坡地帶脫檔熄火滑行,并且嚴禁酒后駕駛。

      7、作業時應注意各儀表、燈光、喇叭等信號裝置是否正常,液壓系統有無滲漏,轉向裝置和制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發現異常,必須查明原因并及時消除。

      8、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要檢查作業區四周有無障礙特及其它危害安全的因素,機械作業范圍內禁止停留人員。

      9、起重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密切配合、聽從指揮,嚴格按照國家“起重機械安全規程”標準操作:必須使用檢測合格后的卷揚機、電動絞車、千斤頂、鋼絲繩、鏈條、吊勾、吊環等設備和工具;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空墜落和機械傷害事故。

      10、當使用機械設備與安全發生矛盾時,應首先服從安全要求;當發生事故或未遂事故時,應及時搶救,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領導和相關部門聽候處理。

      第2篇 機械設備安裝安全操作規程

      1、參加安裝的各崗位員工,應嚴格遵照各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較大安裝項目,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統一指揮,設安全負責人,監督檢查,互相配合。

      2、特殊工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方能上崗。

      3、工作前必須檢查所用工具、起吊設備的可靠性,嚴禁超負荷使用。

      4、所有入場安裝人員必須正確穿戴勞保用品,要了解安裝現場的情況和安裝設備的性能,絕不可違章作業。

      5、所有進入安裝的零部件均應檢驗合格,去毛刺并清理干凈。所有配合尺寸均應進行復檢,合格后方可進入裝配和安裝。

      6、安裝工作中,所有的零部件應妥善放置,嚴禁空中掉落物品,

      以免傷人或物件等。安裝容易傾倒的部件時,必須支撐牢固。

      7、使用扳手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①扳手鉗口上或螺輪上不準沾有油脂以防滑脫。

      ②扳手和螺輪要緊密配合,防止使用時打滑掉下或碰手,在高空作業時應特別注意。

      ③扳手不能當手錘使用。使用活扳手時應把死面作為力點,活面作為輔助面,避免損壞扳手或傷人。

      ④不準使用爪部變形、破裂的扳手。

      ⑤禁止扳口加墊或在扳把上接管。在緊螺絲時,不要用力過猛,要逐漸施力慢慢扭緊。

      8、起重工作規程:

      (1)起重工作前,應認真檢查工作場地,以及所用工具,設備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靠。

      (2)多人操作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起重工均應熟悉各種手勢、信號旗語等。

      (3)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等,采用適當的吊運方法和選用適當工具設備,不許斜吊,不許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不許超負荷吊裝以及超負荷使用各類起重工具。

      (4)起重物下面嚴禁有人停留或通過,起重物上嚴禁有人站立或人與物一起吊運。

      (5)不得隨意在鋼梁、設備及樓板上焊接吊環和打吊孔,必要時要經過有關部門同意,經計算后,方可進行,吊環要焊接牢固可靠。

      (6)廠房內吊裝孔、每層之間,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聯系裝置和自動裝置,各吊裝孔,必須有牢固蓋板或欄桿,臨時吊裝孔眼,必須設置臨時欄桿和蓋板,并加醒目標志,以防行人跌落。

      (7)嚴禁工作人員隨吊裝物和吊鉤一起上下吊運,廠房內吊裝孔下嚴禁行人。

      (8)嚴禁在不堅固的建筑物或其它物體上,固定滑輪、葫蘆、巻揚機等作為起重物的承力點。

      (9)各種起重工具都要符合規格,經常檢查,定期檢修,維護電動葫蘆,檢修后,必須作超載20%的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10)各種設備的起重噸位,必須明確、清楚,以及信號裝置、安全自動裝置等,必須靈活可靠。

      (11)吊鉤、吊環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應予更換:

      ①表面有裂紋、破口。

      ②危險斷面及鉤環變形。

      ③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12)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①鋼絲繩燒壞或斷一股。

      ②鋼絲繩表面鋼絲被腐蝕,達到40%(直徑)以上。

      ③受過死角擦扭,部分受壓變形。

      ④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達到下列數值的:

      a、全系數在6以下的為鋼絲總數的10%。

      b、安全系數在6以上的為鋼絲總數的1.3%。

      9、高空作業:

      (1)凡離地面2米以上為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工程,什么地點,什么時間,不論專職或臨時,均應執行規程。在進行高空作業前,高空作業所用的防護繩、吊籃、安全帽、高空作業安全帶等防護用品必須經檢查可靠、有效方可使用。

      (2)進行高空作業時,應在地面危險范圍內設立危險警示標志。

      (3)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手腳殘病,深度近視等,其它不適宜高空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4)登高作業前,應先檢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若有不符合要求,應禁止使用或拒絕登高作業。

      (5)高空作業要穿軟底鞋,不許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以防滑倒或摔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并栓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栓在有尖銳棱角的物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6)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要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工作。

      (7)使用梯子登高時,梯子中間不得缺層,并應牢固地支撐在墻柱上,梯角要有防滑措施,靠放斜度不小于30°度,使用人字梯必須掛牢掛鉤。

      (8)在高處進行電焊、氣割等動火作業時,電線、氣體軟管不得隨意纏繞。氧氣瓶、乙炔瓶必須遠離動火點,行車下必須有專人看護。不允許火星、飛濺物和熔渣落到氣體軟管或氣瓶上。嚴禁氣瓶放在動火作業點正下方。

      (9)高空作業時,應將手持工具、小型材料等放在工具袋內,嚴禁工具袋由高空掉下或使用破損的工具袋。

      (10)高空作業時所有的材料和工具應用繩索或起重工具傳遞,不可向下投擲或向上拋送物件。

      (11)學徒工在沒有專職師傅的帶領下,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12)遇大雨、大雪、光線不足、風力達6級以上等不良環境時,安全管理處將進行通知,作業人員必須聽從指揮,禁止私自進行高空作業。

      第3篇 港口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通則

      1.司機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發證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

      2.實習(學徒)司機,必須經安保部門辦理實習證,在指定的師傅(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指導下,方可進行操作訓練。

      3.司機必須隨身攜帶證件(操作證或實習證或臨時證),不準涂改轉讓,并應保持清潔,隨時接受安保人員檢查。

      4.作業前,應按安保部門規定,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5.接班前應做到“九查”:

      5.1 檢查吊鉤、抓斗、防轉套、限位器、負荷限制器、防爬裝置等是否靈敏、安全可靠。

      5.2 檢查燃料、潤滑油、冷卻水、電解液等是否按規定加足。

      5.3 檢查輪胎有無破損,氣壓是否充足,兩并列輪胎之間是否有夾雜物。

      5.4 檢查鋼絲繩及固定端、滑輪、起升鏈條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5.5 檢查轉向、制動、燈光、喇叭、后視鏡、刮水器等是否齊全、靈敏、可靠。

      5.6 檢查液壓系統是否漏油、各類控制閥是否有效。

      5.7 檢查各部緊固件、電器線路連接有無松動、電線絕緣是否良好。

      5.8 檢查各種儀表、各機構操縱桿及開關等是否正常有效,齊全可靠。

      5.9 檢查主要受力構件及走臺、欄桿、梯子、門窗玻璃等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6.發動機起動時應做到:

      6.1 發動機每次連續起動時間不得超過5s ,連續起動間隔時間不得少于30s,如果連續3次起動失敗,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再行起動。

      6.2 發動機未采用預熱裝置及加注冷凍液時,冬季起動應采取加溫措施后再起動。

      6.3 起動后,應低速轉動,注意觀察各儀表工作是否正常,隨時查看發動機有無異常或怪味及漏油、水、氣等現象。嚴禁空負荷高速運轉。

      6.4 水溫表指針達50 ℃以上,各儀表工作正常時,方可起步。

      7.起步行駛時應做到:

      7.1 查看機械周圍(包括車間、車底下)有無人員及障礙物,按喇叭提醒周圍人員離開,在確認無人后,方可低速平穩起步。

      7.2 選擇平整路面,不準低速檔高速行駛,轉向時必須打方向指示燈并減速行駛。

      7.3 機械未停止嚴禁反向開車(特殊情況除外),停車時未有特殊情況嚴禁急剎車。

      7.4 遵守“港內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出入庫門、貨垛、及交叉道口時要嚴格遵守“一慢、二看、三通過”,必要時下車了望,確保安全通行。

      7.5 走合期內設備,起步后行駛速度應保持經濟車速,避免突然加速。

      7.6 裝卸機械在港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km/h 。

      7.7 電動機械行駛必須清除車道上的障礙物,門機、橋吊、龍門吊必須有專人監護電纜。

      8.作業前應明確:

      8.1 貨物單重、體積、重心位置及每鉤負荷量。

      8.2 何人指揮及指揮信號。

      8.3 捆綁及摘掛鉤的基本要求。

      8.4 所操作機械及工屬具的規格、安全負荷量。

      9.作業中應做到:

      9.1 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聽到緊急信號,采取應急措施停止作業,避免發生事故。

      9.2 細心觀察儀表工作情況,發現機械有異響、怪味時應立即停車檢查或報告有關人員。

      9.3 當機械性能不能滿足作業要求或因雨、雪、霧天影響司機視線等安全操作時應停止作業,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采取有效措施。

      9.4 吊鉤不準觸地,叉車貨叉不得拖地行走,以免鋼絲繩或鏈條從滑輪中脫出。鋼絲繩在作業中留在卷筒上的圈數不得少于3 圈。

      9.5 不準擅自改變裝卸機械的運行路線和操作過程,因作業要求需改變時,應在現場指揮人員及作業人員都明確后,方可改變。

      9.6 當裝載的貨物影響視線時,應后退運行。如必須前進運行時,應指定專人指揮或引導。

      9.7 起重機械在起吊、旋轉前,應鳴鈴示警。

      9.8 在雨、雪氣候下,門機電纜插頭不允許移動。

      9.9 裝卸易爆、易燃、放射性物品時,各類機械、工屬具應降低負荷25 %。

      9.10 裝卸易燃、危險品時,內燃機械排氣管應安裝防火裝置。

      9.11 新增、大修機械走合期內降低負荷20%~25%,發動機額定轉速降低20%~30%,電動機額定負荷降低10%~15%。

      9.12 當發動機過熱時,不要立即取下水箱蓋,等壓力降低后再開啟,開啟時不準帶手套。如水箱缺水,應等水溫降下后再加入冷卻水。

      10.機械作業“十不準”:

      10.1 不準超負荷作業。

      10.2 不準酒后駕駛機械。

      10.3 不準起吊埋在地下、情況不明的負荷。

      10.4 不準在駕駛室外載人,室內不準超員(實習司機除外),車未停穩不準上車。

      10.5 不準用冷水沖洗熱發動機和電氣部分以及在冷卻系統高溫高壓時立即加水降溫。

      10.6 不準機械帶“病” 作業。

      10.7 不準操作與執照不相符或無牌照的機械。

      10.8 不準擅自把機械交他人操作。

      10.9 不準將貨物懸掛在空中停留而離開司機室。

      10.10 不準在機械作業時進行維修、清潔及加注燃料、潤滑油等工作。

      11.電動機械在檢修時,應在整機電源處掛上“禁止合閘” 的警告牌,未經檢修人員同意,嚴禁任何人合閘。

      12.機械不準停放在下列地點:

      12.1 消防設備附近。

      12.2 倉庫進出口。

      12.3 坡道棧橋上。

      12.4 岸壁線2m以內。

      12.5 地磅房15m以內。

      12.6 交叉路口及有交通禁止停車標志的路段。

      12.7 妨礙交通及影響作業的地點。

      13.電動機械的絕緣必須可靠,電線(纜)應安裝在安全地點,防止車輛輾壓損壞或行人踏踩,發生觸電事故。

      14.電動機械在閉合開關前,必須檢查人員是否已離開危險位置。

      15.在下列地區必須減速慢行:

      15.1 工人已在作業場地。

      15.2 凹凸不平、泥濘、狹窄、雨后及結冰的道路。

      15.3 路口、彎路、碼頭邊、人員車輛擁擠場所。

      15.4 進出倉庫、通過貨垛空隙、前后情況不明。

      16.在下列場合必須鳴喇叭:

      16.1 進出倉庫。

      16.2 起步、轉彎。

      16.3 通過人多車擠場所。

      17.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風力達7 級(風速達14m/s) 時,應停止作業,并采取錨定等防風措施。

      18.作業停止后應做到:

      18.1 各類機械應按本單位規定停放在安全場地。

      18.2 各操作系統應處在零位狀態。

      18.3 切斷所有動力源。

      18.4 行走機構應處于制動狀態。

      18.5 氣溫在0 ℃以下時,未使用防凍液的機械,應排放冷卻水。

      18.6 流動機械應帶走鑰匙。

      18.7 關好窗門上鎖。

      18.8 做好機械交接班記錄。

      第4篇 中小型機械企業常用設備氣焊割安全操作規程

      中小型機械企業常用設備氣焊割安全操作規程

      一、進行氣焊割工作時應穿戴好防護服、防護鞋和防護鏡,不得赤膊袒胸。

      二、工作前應先檢查氣焊割工具、氣管等是否安全可靠,檢查氧氣瓶、乙炔氣瓶是否有超過額定壓力負荷或泄漏現象,氣瓶的壓力表計是否準確,保險裝置是否可靠,嚴禁使用超過檢測保質期(三年一次)或有損傷后未經檢測的氣瓶。

      三、氣瓶不得置于高溫(超過40℃)下暴曬,也不得置于距明火不足10米的環境旁,嚴禁在氣瓶周圍吸煙;氣瓶在使用搬動過程中應輕搬輕放,不得受重力撞擊;氣瓶用后應關緊瓶閥,戴好保險帽;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盡,應保持一定的壓力。

      四、在進行氣焊割操作時,輸氣管不得從尖銳快口物件上經過;不得用焊(割)槍作清除焊割渣和敲脫割件的錘子用。

      五、不得對密封的或通氣口過小的容器直接進行氣焊割;不得對留有易燃、易爆殘渣或殘液的容器進行氣焊割。

      六、氣焊割工應參加勞動安全部門組織的定期培訓和考核,確保持有效操作證上崗。

      七、工作結束,應將氣瓶和氣焊割工具收藏于可關鎖的場所,以免非專業操作人員接觸。

      第5篇 機械設備的操作規程總則

      為加強高速公路養護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保證施工作業安全與施工質量,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特制定以下制度。

      1、 機械設備應按其技術性能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2 、嚴禁拆除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距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嚴禁拆除監測、指示、儀表、報警及警示裝置。上述裝置的調試了維修應由專業人員負責進行。

      3、新機和大修后的機械設備注意做好機械走合期的使用保養,機械設備冬季使用,應按機械設備冬季使用保養的有關規定執行。

      4、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或駕駛執照,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機械設備,不準操作與操作證不相符的機械設備。

      5、機械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不準將機械設備交給非本機操作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和操作室內,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6、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

      7、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應查明行駛路線上的橋梁的承載能力。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通行。

      8、機械設備在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做施工任務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與施工條件,服從現場施工管理人員的調度指揮,遵守安全規則。

      9、機械設備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10 、機械設備在夜間作業時,作業區內應有充足的照明設備。

      11 、機械設備應按《公路筑養護機械保修規程》的規定,按時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運轉。

      12、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的觀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

      13 、操作人員應認真準確地填寫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或工作日記

      14、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停放時,必須注意選擇好停放地點,關閉好駕駛室(操作室)。有駐車制動器的要拉上,坡道上停機時,要搭好掩木或石塊,夜間應有動專人看管。

      15、機械設備在保養或修理時,要特別注意安全。禁止在機械設備運轉中冒險進行保養、修理、調整作業。各電氣設備的檢查維修,一般應停電作業,電源開關處掛設“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警告并設專人負責監護。

      16、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使的車輛、機械、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第6篇 設備機械維修安全操作規程

      1. 嚴禁吊起重物時進行起重機械檢查和維修。

      2. 嚴禁無資質維修特種設備。

      3. 特種設備維修后必須按規定委托資質檢驗機構檢驗。

      4. 嚴禁未經特種設備管理部門批準,擅自拆改特種設備。

      5. 設備修理過程中必須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拆卸彈簧時,必須集中注意力,防止彈簧意外彈出

      7. 維修過程中必須設置維修警示標識和圍欄。

      8. 針對切斷的任何動力源,必須懸掛“有人作業,嚴禁操作,操作人僅限: ”標識牌;

      9. 維修區域無關人員必須及時清場,嚴禁無關人員滯留在維修現場。

      10. 嚴禁未經授權,從事只有設備廠家授權人員完成的維修工作。

      11. 嚴禁未經允許擅自拆除設備零部件。

      12. 維修過程中,嚴禁使用不符合設備廠家規定的備用件。

      13. 維修過程中,嚴禁擅自改變設備的結構或功能。

      14. 設備內修理前必須切斷一切動力源(電氣、空壓等)。

      15. 設備維修過程中必須固定可動部位,防止可動部位的意外動作。

      16. 設備維修過程有必須釋放余壓、余氣。

      17. 設備維修過程中,必須懸掛“不得搬動開關,設備正在維修”提示性標識牌。

      18. 嚴禁單人從事設備的檢查、修理作業,必須雙人配合。

      19. 檢查、維修后,開機試運行前,必須確認全員安全。

      20. 進行機械動作檢修時,必須確認設備內部已沒有人員。

      21. 作業工具工作端必須可靠接觸待維修部位,防止工具意外失去有效支撐。

      22. 嚴桂在未卸壓的狀態下拆卸壓力管路。

      23. 燃氣管路維修前,必須關閉燃氣總閥,并執行有效放散。

      24. 緊固動作時,必須對稱、均勻用力。

      25. 嚴禁使用存在安全隱患的作業工具。

      26. 使用電動工具必須有效接地并采取絕緣措施。

      27. 嚴禁帶手套鉆孔、打錘。

      28. 嚴禁用手拿、嘴吹的方式清理碎屑。

      29. 借助提升裝置作業時,必須對提升裝置作保護與標識。

      30. 借助登高裝置作業時,必須對登高裝置作保護與標識。

      31. 臨時用電作業時,必須執行臨時用電許可制度。

      32. 登高作業時,必須執行登高許可制度。

      33. 動火作業時,必須執行動火作業許可制度。

      34. 機電同步作業時,必須執行電工負責送電試運行。

      35. 拆除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后,起動設備時,必須及時復原。

      36. 維修結束后,緊固件必須有效緊固。

      第7篇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管理規程

      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

      一、起重機械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規定

      1.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2.本規定所稱的建筑起重機械設備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汽車、履帶、軌道和輪胎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吊藍、物料提升機等。建筑施工企業制造、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應當遵守本規定。

      3.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租賃、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核準審批安裝資質,培訓考核操作人員,辦理登記使用手續。

      4.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負責。

      二、起重機械的租賃

      1.從事起重機械租賃的單位,應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租賃單位出租起重機械應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并與承租單位簽訂設備使用合同,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2.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①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②屬國家明令淘汰,規定不準再使用的;

      ③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和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3.租賃單位起重機械檔案內容主要有:

      ①相應的監督檢驗證明、質量合格證明、安裝使用說明書;

      ②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③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④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⑤維修和技術改造資料;

      ⑥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與累計運轉記錄。

      三、起重機械的安裝

      1.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方可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2.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

      ①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

      ②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③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④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

      ⑤應急救援預案;

      ⑥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和其它要求;以上資料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審查、工程監理單位,審批并告知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后方可進行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

      3.安裝單位在安裝與拆除起重機械前,由安裝拆除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筑工地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由專業技術人員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4.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后,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后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周期為兩年(施工升降機為一年)。包括新設備首次啟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使用

      1.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筑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范,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4.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建筑工地起重機械首次啟用,使用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備案時應出具有關資料。

      5.事故處理。起重機械發生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及時報告當地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處理。

      五、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有關安全技術管理

      1.塔吊

      1.1塔吊安裝與拆卸方案

      1.1.1安裝與拆卸方案的編制依據:《建筑塔式起重機安全規程》gb5144—1994《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9426—1999《起重機械監督檢驗規程》

      (1)國家有關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

      (2)隨機的使用、拆裝說明書,整機、部件的裝配圖,電氣原理及接線圖等;

      (3)已有的拆裝工藝及過去拆裝作業中積累的技術資料;

      (4)其他單位的拆裝工藝或有關資料。

      (5)安裝與拆卸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6)安裝拆卸前的安全技術交底書。安裝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資料。

      (7)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8)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

      (9)安裝方案,安全保障措施;

      (10)安裝合同協議及各方安全責任;

      (11)應急救援預案;

      (12)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它要求。

      1.2塔吊的安裝與拆卸

      1.2.1安裝前的準備工作安裝作業前,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以防止任何隱患存在,確保安全作業。

      (1)指揮人員應熟悉拆裝作業方案,遵守拆裝工序和操作規程,使用明確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所有參與拆裝作業的人員,都應聽從指揮,如發現指揮信號不清或有錯誤時,應停止作業,待聯系清楚后再進行。

      (2)對所拆裝塔式起重機的各機構、各部位、結構焊縫、重要部位螺栓、銷軸、卷揚機構和鋼絲繩、吊鉤、吊具以及電器設備、線路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對自升塔式起重機頂升液壓系統的液壓缸和油管、頂升套架結構、導向輪、掛靴爬爪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對拆裝人員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帶、安全帽等進行全面檢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換。

      (5)拆裝作業中的輔助機械,如起重機、運輸汽車等必須性能良好,技術要求能保證拆裝作業需要。

      (6)檢查電源閘箱及供電線路,保證電力正常供應。

      (7)檢查作業現場有關情況,如作業場地、運輸道路是否已具備拆裝作業條件。

      (8)拆裝人員在進入工作現場時,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當發現異常情況或疑難問題時,應及時向技術負責人反映,不得自行其事,應防止處理不當而造成事故。

      (9)安全措施應符合要求。

      1.2.2拆裝作業中的安全技術

      (1)塔式起重機的拆裝作業必須在白天進行,如需要加快進度,可在具備良好的照明條件的夜間作一些拼裝工作。不得在大風、濃霧和雨、雪天進行。

      (2)在拆裝作業的全過程,必須保持現場的整潔和秩序。周圍不得堆放雜物,以免妨礙作業并影響安全。對放置起重機金屬結構的下面必須墊放枋子,防止損壞結構或造成結構變形。

      (3)安裝架設用的鋼絲繩及其連接和固定,必須符合標準和滿足安裝上的要求。

      (4)在進行逐件組成和部件安裝之前,必須對部件各部分的完好情況、連接情況和鋼絲繩穿繞情況、電器線路等進行全面檢查。

      (5)在裝起重臂和平衡臂時,要始終保持起重機的平衡,禁止只拆裝一個臂就中斷作業。

      (6)在拆裝作業過程中,如突然發生停電、機械故障、天氣驟變等情況不能繼續作業,或作業時間已到需要停休時,必須使起重機已安裝、拆卸的部位達到穩定狀態并已鎖固牢靠,所有結構件已連接牢固,塔頂的重心線處于塔底支承四邊中心線處,再經過檢查確認妥善后,方可停止作業。

      (7)安裝時應按安全要求使用規定的螺栓、銷、軸等連接件,螺栓緊固時應符合規定的預緊力,螺栓、銷、軸都要有可靠的防松或保護裝置。

      (8)在安裝起重機時,必須將大車行走限位裝置和限位器碰塊安裝牢固可靠。并應將各部位的欄桿、平臺、護鏈、扶桿、護圈等安全防護裝置裝齊。

      (9)安裝作業的程序,輔助設備、索具、工具以及地錨構筑等,均應遵照該機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或參照標準安裝工藝執行。

      1.2.3頂升作業的安全技術

      (1)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并調整好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2)頂升作業必須在專人指揮下操作,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1人操作,嚴格聽從信號指揮。

      (3)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作業。如在作業中風力突然加大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使上下塔身連接牢固。

      (4)頂升時,必須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回轉起重臂和其他作業,頂升中如果發現故障,必須立即停止頂升進行檢查,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如短時間內不能排除故障,應將頂升套架降到原位,并及時將各連接螺栓緊固。

      (5)在拆除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連接螺栓(銷子)時,如出現最后一處螺栓拆裝困難,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6)頂升時,必須確認頂升撐角穩妥就位后,方可繼續下一個動作。

      (7)頂升工作中,隨時注意液壓系統壓力變化,如有異常反應及時檢查調整。還要有專人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變化情況,并做好記錄。

      (8)頂升到規定高度后,必須先將塔身附在建筑物上,方可繼續頂升。

      (9)拆卸過程頂升時,其注意事項同上。但錨固裝置決不允許提前拆卸,只有降到附著節時方可拆除。

      (10)安裝和拆卸工作的頂升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的預緊力緊固,頂升套架導向滾輪與塔身吻合良好,液壓系統的左右操作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的電源。

      1.2.4附著錨固作業的安全技術

      (1)建筑物預埋附著支座處的受力強度,必須經過驗算,能滿足塔式起重機在工作或非工作狀態下的載荷。

      (2)應根據建筑施工的總高度、建筑結構特點以及施工進度要求等情況,確定附著方案。

      (3)在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時,要通過調整附著桿的距離,保證塔身的垂直度。

      (4)附著框架應盡可能設置在塔身標準節的節點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應設斜撐加固。

      (5)隨著塔身的頂升接高而增設的附著裝置應及時附著于建筑物,附著裝置以上的塔身自由高度按照塔吊說明書執行。

      (6)布設附著支座處必須加配鋼筋并適當的提高混凝土的強度等級。

      (7)拆卸塔式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的進程拆除相應的附著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除附著裝置。

      (8)遇到六級以上大風時,禁止拆除附著裝置。

      (9)附著裝置的安裝、拆除、檢查及調整均應有專人負責,并遵守高空作業安全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1.2.5內爬升作業的安全技術

      (1)爬升作業應在白天進行。風力超過五級時,應停止作業。

      (2)爬升時應加強上部樓層與下部樓層之間的聯系,遇有故障及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機檢查,故障未經排除,不得繼續爬升。

      (3)爬升過程中,禁止進行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變幅等各項動作。

      (4)起重機爬升到指定樓層后,應立即拔除塔身底座的支承梁和支腿,并通過爬升框架固定在樓板上,同時要頂緊導向裝置或用楔塊塞緊,使起重機能承受垂直和水平載荷。

      (5)內爬升塔式起重機的固定間隔一般不得小于3個樓層。

      (6)凡置有固定爬升框架的樓層的在樓板下面應增設支柱做臨時加固應擱置起重機底座支承梁的樓層下方兩層樓板,也應設置支柱做臨時加固。

      (7)每次爬升完畢后,樓板上遺留下來的開孔,必須立即用鋼筋混凝土封閉。

      (8)起重機完成內爬式作業后,必須檢查各部位是否固定牢固,爬升框架是否固定,底座支承梁是否緊固,樓板臨時支撐是否妥善等,確認無遺留問題存在,方可進行吊裝作業。

      1.3塔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3.1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承載能力:輕型(起重量30kn以下)應60~100kpa,中型(起重量31~150kn)應為101~200kpa,重型(起重量150kn以上)應為200kpa以上;

      (2)每間隔6m應設一個軌距拉桿,軌距允許偏差為公稱值的1 /1000,且不超過±3mm;

      (3)在縱橫方向上,鋼軌頂面的傾斜度不得大于1/1000;

      (4)鋼軌接頭間隙不得大于4mm,并應與另一側鋼軌接頭錯開,錯開距離不得小于1.5m,接頭處應架在軌枕上,兩軌頂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軌道終端lm處必須設置緩沖止擋器,其高度不應小于行走輪的半徑。在距軌道終端2m處必須設置限位開關碰塊;

      (6)魚尾板連接螺栓應緊固,墊板應固定牢靠。

      1.3.2起重機的混凝土基礎應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強度等級不小于c35;

      (2)基礎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1/1000;

      (3)埋設件的位置、標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藝符合出廠說明書要求。

      1.3.3起重機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應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軌道基礎兩旁、混凝土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應與基坑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

      1.3.4起重機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1.3.5動臂式和尚未附著的自升式起重機,塔身上禁止懸掛標語牌。

      1.3.6停機時,應將每個控制器撥回零位,依次斷開各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應鎖緊夾軌器,使起重機與軌道固定,斷開電源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3. 7檢修人員上塔身、起重臂、平衡臂等高空部位檢修或修理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1.3.8在拆裝上回轉、小車變幅的起重臂時,應根據出廠說明書的拆裝要求進行,并應保持起重機的平衡。

      1.3.9采用高強度螺栓連接的結構,應使用原廠制造的連接螺栓,自制螺栓應有質量合格的試驗證明,否則不得使用。連接螺栓時,應采用扭矩扳手或專用扳手,并應按裝配技術要求擰緊。

      1.3.10在寒冷季節,對停用起重機的電動機、電器柜、變阻器箱、制動器等,應嚴密遮蓋。

      1.3.11在拆除因損壞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機時,必須按照技術部門批準的安全拆卸方案進行。

      1.3.12起重機安裝過程中,必須分階段進行技術檢驗。整機安裝完畢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各機構動作應正確、平穩、無異響,制動可靠,各安全裝置應靈敏有效;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的基礎平面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4/1000,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應填寫檢驗記錄,經技術負責人審查簽證后,方可交付使用。

      1.3.13裝有上、下兩套操作系統的起重機,不得上、下同時使用。

      1.3.14作業中,當停電或電壓下降時,應立即將控制器扳到零位,并切斷電源。如吊鉤上掛有重物,應稍松稍緊反復使用制動器,使重物緩慢地下降到安全地帶。

      1.3.15采用渦流制動調速系統的起重機,不得長時間使用低速擋或緩就位速度作業。

      (1)裝設附著框架和附著桿件,應采用經緯儀測量塔身垂直度,并應采用附著桿進行調整,在最高錨固點下垂直度允許偏差為2/1000。

      (2)附著框架和附著支座布設時,附著桿傾斜角不得超過10

      (3)附著框架宜設置在塔身標準節連接處,箍緊塔身。塔架對角處在無斜撐時加固;

      (4)塔身頂升接高到規定錨固間距時,應及時增設與建筑物的錨固裝置。塔身高出錨固裝置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出廠規定;

      (5)起重機作業過程中,應經常檢查錨固裝置,發現松動或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停止作業,故障未排除,不得繼續作業;

      (6)拆卸起重機時,應隨著降落塔身進程拆卸相應的錨固裝置。嚴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錨固裝置;

      (7)錨固裝置的安裝、拆卸、檢查和調整,均有專人負責;

      (8)軌道式起重機附著式使用時,應提高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機構的電源,并應設置阻擋行走輪移動的支座。

      1.3.16作業如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陣風,應立即停止作業:鎖緊夾軌器,將回轉機構的制動器完全松開,起重臂不應隨風轉動。對輕型俯仰變幅起重機,應將起重臂下并與塔身結構鎖緊在一起。

      1.3.17起重機塔身升降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升降作業過程中,必須由專人指揮,專人照看電源,專人操作液壓系統,專人拆裝螺栓。非作業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平臺。操作室內應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信號;

      (2)頂升前應預先放松電線,其長度宜大于頂升總高度,并應緊固好電纜卷筒。下降時應適時收緊電纜。

      (3)升降時,必須調嘶頂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標準節的間隙,并應按規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處于平衡狀態,必將回轉機構制動住,當回轉臺與塔身標準節之間的最后一處連接螺栓(銷子)拆卸困難時,應將其對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轉起重臂動作來松動螺栓(銷子);

      (4)升降時,頂升撐腳(爬爪)就位后,應插上安全銷,方可繼續下一動作;

      (5)升降完畢后,各連接螺栓應按規定扭力緊固,液壓操作桿回到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升降機構電源。

      1.3.18起重機的附著錨固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附著的建筑物,其錨固點的受力強度應滿足起重機的設計要求。附著桿系的布置方式、相互間距和附著距離等,應按出廠使用說明書規定執行。有變動時,應另行設計;

      1.3.19作業完畢后,起重機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m處。

      1.3.20每月或連續大雨后,應及時對軌道基礎進行全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軌道偏差,鋼軌頂面的傾斜度,鋼軌基礎的彈性沉陷,鋼軌的不直度及軌道的通過性能等。對混凝土基礎,應檢查其是否有不均勻的沉降。

      1.3.21應保持起重機上所有安全裝置靈敏有效,如發現失靈的安全裝置,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所有安全裝置調整后,應加封固定,嚴禁擅自調整。

      1.3.22配電箱應設置在軌道中部,電源電路中應裝設錯相及斷相保護裝置及緊急斷電并關,電纜卷筒應靈活有效,不得拖纜。

      1.3.23起重機在無線電臺、電視臺或其他強電磁波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與吊鉤接觸的作業人員,應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并應在吊鉤上掛接臨時放電裝置。

      1.3.24起重機作業前,應檢查軌道基礎平直無沉陷,魚尾板連接螺栓及道釘無松動,并應清除軌道上的障礙物,松開夾軌器并向上固定好。

      1.3.25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作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

      1.3.26使用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屬結構和工作機構的外觀情況正常;

      (2)各安全裝置和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3)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符合規定;

      (4)各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

      (5)鋼絲繩磨損情況及各滑輪穿繞符合規定;

      (6)供電電纜無破損。

      1.3.27送電前,各控制器手柄應在零位。當連接電源時,應采用試電筆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確認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1.3.28作業前,應進行空載運轉,試驗各工作機構是否正常運轉,有無噪音及異晌,各機構的制動器及安全防護裝置是否有效,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

      1.3.29起吊重物時,重物和吊具的總重量不得超過起重機相應幅度下規定的起重量。

      1.3.30應根據起吊重物和現場情況,選擇適當的工作速度,操縱各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零點)開始,依次逐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擋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手柄扳到零位,待電動機停轉后再轉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變換運轉方向、突然變速或制動。

      1.3.31在吊鉤提升、起重小車或行走大車運行到限位裝置前,均應減速緩行到停止位置,并應與限位裝置保持一定距離(吊鉤不得小于1m,行走輪不得小于2m)。嚴禁采用限位裝置作為停止運行的控制開關。

      1.3.32動臂式起重機的起升、回轉、行走可同時進行,變幅應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變幅。

      1.3.33提升重物,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采用慢就位機構或利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1.3.34提升重物作水平移動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m以上。

      1.3.35對于無中央集電環及起升機構不安裝在回轉部分的起重機,在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2.1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安裝拆除方案

      2.1.1安裝拆除方案的編制依據:《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起重機械設計規程》gb/t3811-83《建筑卷揚機》gb/t1995《起重機械規程》gb6067-85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的使用說明書

      2.1.2安裝拆除方案的內容:

      (1)工程概況作業條件。

      (2)安裝前的準備:①合理確定安裝位置②安裝材料準備③做好安裝人員的組織工作④按照說明書基礎圖(設計)制作基礎。

      (3)安裝前的檢查:基礎、附墻架、纜風繩、地錨。安全保護裝置:安全停靠裝置、斷繩保護裝置、上極限限位器、下極限限位器、吊籠安全門、緩沖器、通訊信號裝置等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4)安裝、拆除的程序方法和要求;井架物料提升機的安裝程序是;將底架按要求就位→將第一節標準節安裝于標準節底架上→提升抱桿→安裝卷揚機→利用卷揚機和抱桿安裝標準節→安裝導軌架→安裝吊籠→穿繞起升鋼絲繩→安裝安全裝置。物料提升機的拆卸按安裝架設的反程序進行。

      (5)安全技術措施

      2.1.3方案的審批會簽表

      2.1.4安裝、拆卸安全技術交底書

      2.1.5安裝使用和使用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應具備的資料:

      (1)安裝單位資質證、安裝人員資格證

      (2)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

      (3)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4)安裝合同及各方安全責任

      (5)應急救援預案

      (6)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2.1.6安裝后自檢驗收表

      2.1.7甲乙雙方互檢檢查驗收表

      2.1.8報主管部門后的檢查驗收記錄

      2.1.9主管部門核發的準用證和有關資料

      2.1.10定期檢查的記錄表

      2.2物料提升機(龍門架)安裝與拆卸升降機的安裝位置要視現場條件及設備情況而定,要盡量遠離架空線路并保持在規定的安全距離以外。升降機運行時險情較多,應避開施工現場人員活動頻繁的場所。

      2.2.1龍門架的安裝順序

      (1)將底盤放置在基礎上與基礎預埋螺栓緊固,吊籃放置在底盤中央。

      (2)安裝方柱底節,每安裝兩個標準節(一般不大于8m)要做臨時固定,采用臨時纜風繩要使用鋼絲繩,節點及支承點要用螺栓聯結,不能用鉛絲綁扎。

      (3)兩邊立柱安裝應交替進行。節點螺栓規格必須按孔徑選配,不得漏裝,發現孔徑位置不當時,不能隨意擴孔,更不能以鉛絲綁扎代替,以免節點松動變形。

      (4)安裝標準節時應注意導軌的垂直度,導軌相接處不能出現折線和過大間隙,防止運行中產生撞擊。

      (5)立柱組裝到預定高度時,安裝天梁。

      (6)施工現場條件許可時,可在地面組裝,然后整體吊起,以減少高處作業。由于設計架體時,只考慮施工時的受力情況,所以在整體搬起之前,應對兩立柱及架體做臨時加固,以增強節點和立柱的抗彎能力。

      (7)整體吊裝之前要在架體頂部系好纜風繩。選擇吊點時應按照原圖紙規定位置,起吊過程中注意觀察立柱的彎曲變形,防止節點損壞。

      (8)龍門架吊起后要進行初步校正垂直度,并緊固底腳螺栓和纜風繩,待一切工作就緒后,才能放松起吊索具摘除吊鉤。

      2.2.2拆除架體。

      (1)架體拆除前,必須察看施工現場環境,包括架空線路、外腳手架、地面的設施等各類障礙物、地錨、纜風繩、連墻桿以及被拆除架體各節點、附件、電器裝置情況,凡能提前拆除的盡量拆除掉。

      (2)制定拆除方案,確定指揮人員,工作開始前應劃定危險作業區域。

      (3)分節拆除架體工作應注意兩點:第一,被拆除構件不能亂扔,防止傷人;第二,拆除后架體的穩定性不被破壞。如附墻桿在拆除前,應加設臨時支撐防止變形;拆除各標準節時,應防止失穩。

      (4)整體拆除前,應對龍門架立柱及架體進行加固(方法同整體安裝),將吊鉤掛在拉緊索具,使索具及吊鉤鋼絲繩成垂直位置(防止起吊時架體位移),再將底盤連接螺栓松開,最后將纜風繩與地錨連接處松開,拆掉附墻桿件,慢慢放倒架體。

      第8篇 某工程公司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工程公司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第1條為了加強筑養路機械設備的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保證施工質量,提高機械設備的完好率,各級機務管理部門和機械設備操作人員應認真貫徹執行以下安全操作規程:

      (1)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公路筑養路機械操作規程》、《公路施工安全規程》、相關的公路工程施工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2)機械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指定醫院體檢合后,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操作證、駕駛員執照或特殊工種操作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機械設備,不準操作與操作作證不相符的機械設備。

      (3)機械作業時,應按其技術性能要求正確使用,缺少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已失效的機械設備不得使用。

      (4)保證機械設備上的自動控制機構、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監測裝置、指示裝置、儀表裝置、報警裝置及警示裝置的齊全有效。

      (5)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可靠,在危險環境下施工,一定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注意防火、防凍、防滑、防風、防雷擊等。機械設備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準將機械設備交給非本機人員操作,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機械作業區和操作室內。工作時,思想要集中,嚴禁酒后操作。

      (6)操作人員及配合作業人員在工作中必須按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長發不得外露。高空作業時,必須系安全帶。

      (7)對于違反操作規程、進行危險作業的強行調度和無理要求,操作人員必須立即要求糾正,并有權拒絕執行,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強迫操作人員違章作業。

      (8)機械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查明行駛路線上橋梁的承載能力及隧道、跨線橋及電氣化鐵路的通行凈空,確保機械設備安全通行。

      (9)機械設備因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人員應向操作人員作施工任務及安全技術措施交底;操作人員應熟悉作業環境與施工條件,服從現場施工管理人員調度指揮,遵守現場施工安全規則。

      (10)配合作業人員,應在機械設備回轉半徑之外工作,如需進入機械設備回轉半徑之內時,必須停止機械設備回轉,并可靠制動;機上機下人員密切聯系。

      (11)機械設備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近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機械運行軌道范圍與架空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有關規定。

      (12)機械設備在夜間作業時,作業區應有充足的照明設施。

      (13)在有礙機械設備安全及人身健康的場所作業時,機械應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操作不員必須配備適用的安全防護用具。

      (14)機械設備必須按要求配備經公安消防部門鑒定合格的消防用品。

      (15)機械設備應按《公路筑養路機械保修規程》的規定,按時進行保養,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或超負荷作業。

      (16)操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前的檢查制度、工作中的觀察制度和工作后的檢查保養制度。

      (17)操作人員應認真準確地填寫運轉記錄、交接班記錄或工作日志,多班作業要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交待清楚機械運轉情況、潤滑保養情況及施工技術要求和安全情況。

      (18)機械設備在施工現場停放時,必須注意選擇好停放地點,關閉好駕駛室(操作室),要拉上機車制動裝置,坡道上停車時,要打好掩木或石塊,夜間應有專人看管。

      (19)機械設備在施工車輛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行駛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國家有關規定。

      (20)筑養路機械設備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勞動部門頒發的有關環境保護方面的規定。

      第2條二級管理機構除貫徹執行本安全操作規程外,還須根據機械設備使用說明書制定具體各機械設備操作規程。

      第9篇 機械設備報廢管理規程

      1、報廢原因

      ⑴ 事故報廢:即機械設備由重大事故或自然災害等原因損壞至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的程度。

      ⑵ 損蝕性報廢:即機械設備由于長期使用受自然力的作用使其主體部位遭受磨損、腐蝕、變形、劣化到不能保證安全生產或基本喪失使用價值的。

      ⑶ 技術性報廢:即機械設備由于技術壽命終了而形成的報廢。

      ⑷ 經濟性報廢:即由于機械設備經濟壽命終了而退役。

      2、報廢原則:

      ⑴ 設備的技術性能落后、耗能高、污染環境,已無改造余地,大修性能、精度已不能滿足要求。

      ⑵ 設備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再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正常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修理費用高,在經濟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⑶ 屬于淘汰機型,無配件供應來源。

      3、報廢審批:

      ⑴ 需報廢的機械設備,必須由物資設備部對報廢機械設備作出詳細、正確鑒定,確認符合報廢條件后,填寫“施工設備報廢申請表”,經總經濟師、物資設備部負責人、清核人及技師簽字,經總經理審批后做出報廢處理。

      ⑵ 財務部對報廢的機械設備的凈值應一次提足后納入折舊基金,報廢的設備從固定資產帳上銷帳。

      ⑶ 已報廢的機械設備銷帳后物資設備部統一處理,處理費用上繳公司財務部。

      ⑷ 已報廢的設備作出標識不得重新用于施工生產。

      第10篇 機械設備檢修安裝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 檢修

      1、 檢修人員必須熟悉掌握所修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及裝配工藝。

      2、 準備好所需檢修工具及儀表。檢修前佩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準備齊所需材料,配件、工作場所干凈整潔。

      3、 執行鉗工,行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 拆卸設備部件時,必須按順序進行,并做好拆卸記錄。拆卸的零部件按順序清洗干凈,擺放整齊。

      5、 對于較精密的液壓元件,拆卸時要輕拿輕放,嚴禁亂扔亂放,并注意防塵防堵。

      6、 用油液清洗零部件時,不得在有明火的地方進行,清理時不準吸煙,清洗干凈的部件要妥善保管。

      7、 更換下來的部件,舊件,損壞件要統一回收保管,不得亂扔。

      8、 多人一起檢修時,要有專人指揮。

      9、 裝配時,部件要順序放好,所有使用的配件,材料規格型號要正確,不得錯誤,裝配完畢后,要仔細檢查各部件的連接,密封情況。最后上蓋之前應詳細檢查內部是否有臟物雜物。

      10、 裝配時,應嚴格按工藝要求進行,對較大型非精密的組裝和拆卸時,可用錘擊,但應在機械上墊好鋼片或木板。

      11、 個部件之間裝配時,相互連接部位,裝配尺寸,密封,連接螺栓要符合要求,各連接管路,接頭要保證不漏油,連接緊固。

      12、 各液壓箱,齒輪箱必須清理干凈,液壓油必須牌號相符。清洗時,不得用砂布擦洗內腔,注油時,要堵上油堵,更換下來舊油,要放到指定容器內回收,不得亂扔。

      13、 組裝好后,各傳動部件應轉動靈活,整機試車時,應有電工在場配合,周圍人員必須站在安全地帶,操作人員應注意周圍情況和行人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停車檢查處理。

      14、 試轉結束,要做好檢修記錄,清理場地,搞好文明生產。

      二、 安裝

      1、 較大型設備在入井前必須分解拆卸運輸,裝車要捆扎牢固,裝車后的高度,寬度要滿足巷道要求。

      2、 拆套后的設備部件必須設專人看護,特別是連接緊固件和液壓件,要分袋包裝,注意防塵、防堵。

      3、 在斜井使用絞車和平巷使用機車運輸,必須嚴格遵守各臺絞車、機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規定。

      4、 安裝使用的工具、器具必須帶齊,并完好合格、不能因工具器械影響安裝質量和進度。

      5、 安裝地點巷道必須滿足設備安裝高度和寬度的要求,通風良好,裝卸無料時,必須嚴格遵守《起吊運搬工操作規程》。

      6、 入井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用品,攜帶好礦燈,嚴禁煙火入井。

      7、 井下安裝要有專人指揮,工作人員不得取笑打鬧,不得酒后上崗。

      8、 安裝時要注意按工藝和順序進行,螺栓緊固力符合要求。

      9、 安裝完畢后,要進行全面檢查,連接部位是否配合得當,間隙是否合適,聯接螺栓是否齊全緊固,操作機構是否靈活,管路是否連接正確,各部油位是否注油,有無滲漏現象,對檢查出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最后通電試車。

      10、 試車前要先發出信號,撤出周圍人員和阻礙物。先點動一次,然后正式起車運轉,這時要注意觀察設備的運轉情況。即電機溫度,否則要進行處理后方可交付使用,對可行走設備還要進行行走試驗。

      第11篇 機械設備安裝檢修操作規程

      1.參加檢修各工種,應嚴格遵照各工種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較大維修項目,必須由項目負責人統一指揮,設安全負責人,監督檢查,互相配合,工作前必須檢查所用工具,起吊設備的可靠性,嚴禁超負荷帶病運轉。

      2.設備在檢修時,必須嚴格執行斷電掛牌制度,(不準用電話聯系)。工作人員如因工作需要,進入機器內部時,必須設專人在外監護,必要時還應將斷電裝置加鎖,然后由進入設備內部的工作人員帶好鑰匙,一切工作準備完成后,方可進入設備內進行工作。

      3.設備檢修完工后,應清理工作現場,不得將雜物或工具遺留在設備內,經檢查確認無錯后,方可通知有關部門送電試車。

      4.檢修鉗工操作規程

      (1)檢修工作中,拆下的零部件應妥善放置,不得丟失,檢修機械零部件的結合面時,應將吊起部件部份整穩,手不得伸入其間,檢查設備內部,應用行燈或手電筒,不得用明火照明,檢查容易傾倒的部件時,必須支撐牢固。

      (2)使用扳手時,扳手與螺帽接觸部份,不得粘有油脂,接觸緊密,不可在扳手上加套筒用力,也不可用扳手當錘使用。

      (3)鉗工使用手錘、扁鏟、銼刀、刮刀、虎鉗等專用工具時,應嚴格遵守各工具的操作規程,以免發生事故。

      5.起重工作規程

      (1)起重工作前,應認真檢查工作場地,以及所用工具,設備的性能是否良好、可靠。

      (2)多人操作時,應由一人負責指揮,起重工均應熟悉各種手勢,信號旗語等。

      (3)根據物體重量、體積、形狀等,采用適當的吊運方法和選用適當工具設備,不許斜吊,不許吊固定或掩埋不明物件,不許超負荷吊裝以及超負荷使用各類起重工具。

      (4)起重物下面嚴禁有人停留或通過,起重物上嚴禁有人站立或人與物一起吊運。

      (5)嚴禁將有電纜通過或有滑線電纜的鋼梁,水泥梁作為起重支承點,不得隨意在鋼梁、設備及樓板上焊接吊環和打吊孔,必要時,要經過有關部門同意,經計算后,方可進行,吊環要焊接牢固可靠。

      (6)廠房內吊裝孔、每層之間,必須有可靠的信號聯系裝置和自動裝置,各吊裝孔,必須有牢固蓋板或欄桿,臨時吊裝孔眼,必須設置臨時欄桿和蓋板,并加醒目標志,以防行人跌落。

      (7)嚴禁工作人員隨吊裝物和吊鉤一起上下吊運,廠房內吊裝孔下嚴禁行人。

      (8)嚴禁在運行管道、帶電運轉設備、機械設備以及不堅固的建筑物或其它物體上,固定滑輪、葫蘆、巻揚機等作為起重物的承力點。

      (9)各種起重工具都要符合規格,經常檢查,定期檢修,維護電動葫蘆,檢修后,必須作超載20%的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

      (10)各種設備的起重噸位,必須明確、清楚,以及信號裝置、安全自動裝置等,必須靈活可靠。

      (11)各種起重設備,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保養,定期檢查,建立設備檔案,各零部件不得隨意拆卸,更換,必須更換時,應經主管部門同意。

      (12)吊鉤、吊環禁止補焊,有下列情況應予更換:

      (1)表面有裂紋、破口。

      (2)危險斷面及鉤環變形。

      (3)掛繩處斷面磨損超過高度10%。

      (13)自動起重機應符合勞動部、機械部(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技術要求。

      (14)鋼絲繩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報廢:

      (1)鋼絲繩燒壞或斷一股。

      (2)鋼絲繩表面鋼絲被腐蝕,達到40%(直徑)以上。

      (3)受過死角擦扭,部分受壓變形。

      (4)鋼絲繩在一個捻距內的斷絲根數達到下列數值的:

      ①安全系數在6以下的為鋼絲總數的10%。

      ②安全系數在6以上的為鋼絲總數的1.3%。

      6.高空作業

      (1)凡離地面2米以上為高空作業,所有高空作業者,不論工程,什么地點,什么時間,不論專職或臨時,均應執行規程。

      (2)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癲癇病、手腳殘病,深度近視等,其它不適宜高空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3)登高作業前,應先檢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若有不符合要求,應禁止使用或拒絕登高作業。

      (4)高空作業要穿軟底鞋,不許穿拖鞋、硬底鞋和塑料鞋,以防滑倒或摔下,戴安全帽和安全帶,安全帶要高掛低用,并栓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不能栓在有尖銳棱角的物件上,以免被其割斷造成事故。

      (5)在廠房內進行高空作業時,特別要注意周圍環境,如電纜、電線,各種機械設備,管道、支架等,如有危害工作人員安全現象,應立即排除或停止工作。

      (6)使用梯子登高時,梯子中間不得缺層,并應牢固地支撐在墻柱上,梯角要有防滑措施,靠放斜度不小于30°度,使用人字梯必須掛牢掛鉤。

      (7)高空作業時,工具應放在工具袋內,不應把工具、器材放在工作點邊緣,傳遞物件應用吊繩,嚴禁上下拋擲工具或器材。

      (8)學徒工在沒有專職師傅的帶領下,禁止單獨高空作業。

      (9)遇到六級以上大風和大雨時,禁止露天高空作業,若因搶修需要,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第12篇 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操作規程

      1、目的和范圍

      1.1目的

      為防止車庫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保護停車駕駛員的安全和車輛的安全。

      1.2范圍

      規定停車設備安全操作的方法,車庫操作人員應遵守的操作規范,步驟。

      2、 操作人員安全操作規程

      2.1基本要求

      2.1.1車庫操作員必須是身體健康,無妨礙本工種工作疾病的人員。

      2.1.2車庫操作員必須經地、市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技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2.1.3操作人員必須熟悉所操作車庫的性能、功能,認真閱讀本臺車庫的使用說明書。

      2.1.4操作人員必須操作有安全合格標志的車庫。

      2.1.5酒后嚴禁操作。

      2.1.6操作時嚴禁看書、看報、聽耳機等。

      2.1.7操作前必須確保車庫正常,庫內無人。

      2.1.8設備運轉時,操作員必須仔細觀察當前運轉的車位。不得離開緊停按鈕或操作箱旁,直至運行結束。

      2.1.9如有異常、異響現象,請速按緊停,關斷電源,排除故障和問題,確保安全,才可再做運行。

      2.1.10設備運行結束后,操作員要離開時,應關閉電源,鎖好操作器。

      2.1.10操作人員應提示駕駛員車輛后進入庫。

      2.1.11設備運轉時應注意升降是否平穩,上升是否安全到位;橫移是否到位;下降的車位,防落鉤是否全打開,車盤是否平穩的降下來,車盤著地是否停止。

      2.1.12停在上吊和入地下室車位的車輛時,應注意車輛的后視鏡。

      2.1.13應隨時保證地面無空擋。

      2.1.14操作人員應提示隨車乘客在車庫外上下,取好物品,只容許駕駛員一人進入庫內。以免損壞車庫原件及在狹小庫內不必要的麻煩。

      2.1.15操作員應提示,并制止在庫內洗車、修車及在車內休息的人員。 設備在運轉時,操作員應提示:駕駛員、乘客、小孩等在安全線外候車。 禁止小孩在庫內及車庫周邊嬉戲玩耍。

      2.1.16操作員應提示駕駛員進出車庫必須直進直出。停放車輛應停在車盤中間,后輪緊靠阻擋板,必要時收好后視鏡,停好后拉好手剎,關好車門,立即出庫。

      2.1.17如須使用檢修強制位操作,必須在有相關工作經驗,兩人以上,操作員必須聽看的人指揮,以點動的方式慎重操作。

      2.1.18如有故障,請聯系維保人員。

      機械設備施工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十二篇)

      1、施工機械設備操作人員與駕駛人員必須經過專業的學習和培訓,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2、操作人員必須遵守“定人定機”、“憑證操作”制度,嚴格按照設備使用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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