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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吊操作的規程介紹(十二篇)

      發布時間:2024-04-07 13:08:12 查看人數:38

      塔吊操作的規程介紹

      第1篇 塔吊操作的規程介紹

      一、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

      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

      四、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作業,開機前必須鳴笛示意。

      五、塔吊必須在生產廠客規定的起重作業性能范圍內作業,嚴禁超負荷運行。

      六、塔吊嚴禁斜吊,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嚴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

      七、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嚴禁高空墜物。

      八、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物品必須捆扎牢靠,嚴禁起吊松散、零亂的物品,雨天作業應先試吊,證明制動系統安全可靠方可進行作業。

      十、操作人員起吊前須檢查各限制器,需調整時要及時調整,嚴禁使用缺少安全裝置的塔吊。回轉、變幅、起升、行走機構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十一、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6級,遇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行走式塔吊還應夾好夾軌器。

      十二、塔吊晚間作業,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現場也應保證良好的照明,否則嚴禁作業。

      十三、塔吊作業完畢,吊鉤上嚴禁掛物,吊臂轉到順風方向,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升至最高位置,小車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斷所有電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礙紅燈示警,鎖好司機室方可離機。

      十四、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等易燃品。

      第2篇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6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六)

      一、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3‰。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三、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四、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就達到380伏,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頭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五、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擔任指揮,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六、操練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取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七、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作業。

      八、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頭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九、塔吊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十、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十一、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砼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十二、起吊重物時應綁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右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

      十三、在雨雪天氣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十四、塔吊在起吊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cm,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再行提升。對于有可能晃動的得物,必須拴拉繩。

      十五、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十六、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應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十七、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mm,4倍率時為700mm;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mm。4倍率時為400mm,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長運動。

      十八、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t/

      第3篇 塔吊操作規程十不吊

      1、信號指揮不明不準吊;

      2、斜牽斜掛不準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者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

      5、吊物上有人不準吊;

      6、埋在地下物不準吊;

      7、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8、現場光線看不清起落點不準吊;

      9、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

      10、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內不準吊;

      信號指揮不清不準吊;

      吊物上站人不準吊;

      埋在地上物不準吊;

      斜拉斜牽物不準吊;

      散物捆扎不牢不準吊;

      吊物重量不明不準吊;

      現場光線不明不準吊;

      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

      天氣惡劣,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一、斜吊不吊

      二、超載不吊

      三、散裝物裝得太滿或捆扎不牢不吊

      四、吊物邊緣無防護措施不吊

      五、吊物上站人不吊

      六、指揮信號不明不吊

      七、埋在地下的構件不吊

      八、安全裝置失靈不吊

      九、光線陰暗看不清吊物不吊

      十、六級以上強風不吊

      1、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不吊;

      2、信號不清不吊;

      3、吊物下方有人不吊;

      4、吊物上站人不吊;

      5、埋在地下物不吊;

      6、斜拉斜牽物不吊;

      7、散物捆綁不考不吊;

      8、立式構件、大模板等不用卡環不吊;

      9、零碎物無容器不吊;

      10、吊裝物重量不明不吊。

      第4篇 塔吊司機指揮安全操作規程

      1、塔機司機應年滿18周歲,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塔機指揮應選擇有經驗的塔機指揮人員。

      2、患有色盲、矯正視力低于1.0、聽覺障礙、心臟病、貧血、美尼爾癥、癲癇、眩暈、突發性昏厥、斷指等妨礙塔機操作和指揮的其他疾病者,不能從事塔機司機和指揮工作。塔機司機和指揮每年須進行一次身體檢查。

      3、塔機指揮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并持有由省市級勞動部門發給指揮證,方可擔任指揮工作。

      4、塔機司機必須經過省市級勞動部門或其他指定單位進行培訓,也可以由專業(技工)學校培訓,培訓時間不得少于六個月,培訓內容應包括基礎理論知識和實習操作兩個部分。基礎理論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50個課時(5個月),實習操作時間不得少于150課時(1個月),培訓期滿,經省市級勞動部門按gb6720中的規定進行考核合格并發證,方可從事塔機司機工作。

      5、對于連續一年以上未操作塔機的司機,主管部門將注銷其操作證。如再次操作塔機工作,必須重新考核合格并取得操作證。

      6、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允許非本臺塔機的操作。

      7、在正常作業中,司機應只服從佩帶有符合oie杰牌中規定的指揮標志的指揮人員的指揮信號。對其他人員發布的任何信號嚴禁盲從。

      8、在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司機不得操作塔機:

      a、指揮信號辨別不清。

      b、會造成事故的指揮。

      c、不符合塔機性能 的指揮。

      d、用不符合gb5082中規定的旗語、手勢、音響的指揮信號。

      9、塔機作業中,有兩個或有兩個以上指揮人員,只有一個指揮人員發出的指揮信號才可操作,凡有兩人或兩人以上指揮人員同時發出信號,不得操作。

      10、利用通訊設備進行指揮時,所有指揮人員只允許有一個與司機使用的通訊設備的頻率相同。

      11、在塔機作業時,由一個指揮人員轉入另一個指揮人,必須相互聯系好后,方可交接,不允許兩人同時指揮、間斷指揮或無指揮作業。

      12、塔機作業的全過程,必須有指揮人員的指揮。不允許不服從指揮信號,擅自操作,塔機司機和指揮必須有良好的配合。

      13、塔機指揮人員必須了解所指揮的塔機的性能。

      14、嚴禁酒后操作和指揮、嚴禁違章操作和指揮和無證操作、指揮。

      15、塔機作業時,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集中精力,不得做其他任何兼項工作。

      16、塔機運轉過程中,未經與司機聯系認可,不準中途更換指揮信號的種類。

      17、指揮人員在指揮時,應位于司機聽力所及的明顯處。不允許進入司機的盲隔音區指揮。

      18、上崗作業必須戴好安全帽、穿戴好必要的勞保安全用品。

      19、對于工作環境和條件不符合塔機安全操作規定時不得指揮和操作。

      20、風力大于6級(20m/s)停止塔機作業、風力大于4級(13m/s)停止安裝、頂升和拆卸塔機,塔機遭到9級風(20m/s)的暴風襲擊后或經過中等地震后,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經主管部門認可后,方可投入使用。

      21、司機在操作前必須經下列工作和檢查,確認完好,方可開始作業。

      a、做好交接手續,檢查塔機履歷書和各種記錄。當發現或懷疑塔機有異常時,交班司機和接班司機必須當面說清楚,嚴禁不接頭或經他人轉告交班。

      b、檢查塔機各主要螺栓連接牢固;主要焊縫無裂紋和脫焊。

      c、電力部分安全、動作正常。

      d、工作電源電壓380v±20v

      e、檢查機械傳動減速器的潤滑油油量的油質,暢通無泄露。

      f、檢查各工作機構的制動器運轉靈活可靠。

      g、鋼絲繩良好,排列整齊。

      h、吊鉤及滑輪組轉動靈活、無卡塞。吊鉤脫繩保險良好,斷繩保險裝置良好。

      i、塔機基礎良好,塔機無傾斜(在標準范圍內),附墻架良好。

      j、塔機回轉半徑內,安全條件符合有關要求。然后空載運轉一個作業循環。再試吊重物,核定和檢查小車行走、起升高度,幅度等限位裝置及起重力矩、起重量限制器等安全保護裝置、確認完好后,方可開始作業。

      22、塔機作業開始時,司機應首先發出音響信號,以提醒作業現場人員注意。

      23、不得斜拉斜拽重物,不吊埋在地下或粘結在地面、物體上的重物及不明重量的物體。

      24、嚴禁用吊鉤直接吊掛重物,必須用吊具、索具吊掛重物。

      25、不得起吊帶人重物,禁止用塔吊吊運人員。

      26、起吊短、碎物料時,必須用強度足夠的網、袋包裝,不得直接捆扎起吊。

      27、起吊細長物料時,至少應有二處捆扎、并有兩個吊點吊運,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使物料處于水平狀態。

      28、重物在整個吊運過程中,不得擺動、旋轉,不得吊運懸掛不穩的重物。吊運體積大的重物應拉溜繩。

      29、不得在起吊的重物上懸掛任何重物。

      30、司機操作控制必須從零位開始,逐級推到所需的檔位。

      傳動裝置要作反方向運作時,控制器先回到零位,然后再轉向需要的方向。禁止越檔操作和急開急停。

      31、吊運重物時,不得猛起猛落,以防吊運過程中發生散落、松綁、偏斜等情況出現。起吊時必須先將重物吊離地面0.5米左右停住,確定制動、物料捆扎、吊點和吊具無問題后,方可指揮操作。

      32、塔機作業時,當安全裝置顯示或報警時,必須按說明書中規定的操作。司機不得操作安全裝置失效、缺少或不準確的重作業。

      33、當塔機在作業時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作業,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作業。對于重大的事故和問題必須報告主管部門,同時采取必要的穩固措施,期間不得使用塔機。

      34、不得超載作業,在特殊情況下超載,超載值不得超過額定載荷的10% , 同時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和申請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批。

      35、在起吊過程中,當吊鉤滑輪組接近起重臂5米時,應用低速起升,以防與起重臂碰撞。

      36、嚴禁采用自由下降的方法下降吊鉤或重物,當重物下降距就位點約1米處時,必須采用慢速就位。

      37、平移吊運重物,重物高出其所跨越的障礙物的高度不得少于1米。

      38、作業中,臨時停歇或停電時,必須將重物卸下,升起吊鉤,將各手柄(鈕)置于零位,如因停電無法升降重物,則應根據現場具體情況,由有關人員研究,采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39、塔機在作業時,嚴禁對傳動部分、運動部分、電器部分以及在運動件所及區域做維修、保養、調整等工作。

      40、塔機遇到下列情況(形)之一應停止作業:

      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大風等影響安全

      第5篇 塔吊司機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1、司機必須身體健康,兩眼視力良好,無色盲,兩耳無聽力障礙。必須通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獨立操作。

      2、司機必須熟知所操作塔吊的性能構造,按塔吊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嚴禁違章作業。應熟知機械的保養、檢修知識,按規定對機械進行日常保養。

      3、塔吊必須有靈敏的吊鉤、繩筒、斷繩保險裝置,必須具備有效的超高限位、變幅限位、行走限位、力矩限制器、駕駛室升降限位器等,上升爬梯應有護圈。

      4、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使用前應檢查試吊。

      5、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冬季駕駛室內取暖,應有防火、防觸電措施。

      6、多臺塔吊作業時,應注意保持各機操作距離。

      7、塔吊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信號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時,應暫停操作。

      8、起吊時起重臂下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起重臂、物件必須與架空電線保持安全距離;起吊必須堅持“十不吊”的安全操作規定。

      9、物件起吊時,禁止在物件上站人或進行加工。

      10、起吊在滿負荷或接近負荷時,嚴禁降落臂桿或同時進行兩個動作。

      11、起吊重物嚴禁自由下落,重物下落用手剎或腳剎控制緩慢下降。

      12、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夾軌鉗,切斷電源;應將起吊物件放下,剎住制動器,操縱桿放在空擋,并關門上鎖。13、自升式塔吊在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14、塔吊頂升時必須放松電纜,放松長度應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固定好電纜卷筒;應把起重小車和平衡重移近塔帽,并將旋轉部分剎住,嚴禁塔帽旋轉。 15、塔吊安裝后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嚴禁使用未經驗收或未通過驗收的塔吊。

      第6篇 塔吊操作規程

      塔吊操作共計十三條,本文詳細說明。

      一、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

      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

      四、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信號后方可進行作業,開機前必須鳴笛示意。

      五、塔吊必須在生產廠客規定的起重作業性能范圍內作業,嚴禁超負荷運行。

      六、塔吊嚴禁斜吊,嚴禁起吊不明重量的大件物品,嚴禁起吊埋入地下或凝固在地面上的物品。

      七、吊物上站人不準吊,嚴禁高空墜物。

      八、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崗位。

      九、起吊物品必須捆扎牢靠,嚴禁起吊松散、零亂的物品,雨天作業應先試吊,證明制動系統安全可靠方可進行作業。

      十、操作人員起吊前須檢查各限制器,需調整時要及時調整,嚴禁使用缺少安全裝置的塔吊。回轉、變幅、起升、行走機構要及時添加潤滑油。

      十一、起重機工作時,風速應低于6級,遇大雨大雪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行走式塔吊還應夾好夾軌器。

      十二、塔吊晚間作業,除塔吊本身照明外,工地現場也應保證良好的照明,否則嚴禁作業。

      十三、塔吊作業完畢,吊鉤上嚴禁掛物,吊臂轉到順風方向,放松回轉制動器,吊鉤升至最高位置,小車停在起臂中部,依次切斷所有電源,只留塔帽和起重臂障礙紅燈示警,鎖好司機室方可離機。

      十四、司機室內禁止存放潤滑油、棉紗等易燃品。

      第7篇 塔吊安全操作規程礦山

      礦山塔吊安全操作規程

      一、作業前,應重點檢查以下各以確保:

      1、結構外觀及傳動機構正常;

      2、各潤滑部位正常;

      3、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符合規定。

      4、電源及控制部分正常;

      5、五大安全裝置正常。

      二、操作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變換運動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轉至零位,嚴禁急升急停,嚴禁以限位代替操作面停車。

      三、指揮和操作,必須遵循嚴格的工作秩序,先指揮,后操作,同時,指揮人員必須到位指揮。

      四、吊裝前,指揮人員必須先確認所吊物是否捆綁安全可靠后,才能下達操作指令。

      五、提升時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其跨越的障礙物0.5米以上。

      六、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七、如風力達到六級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采取相應措施減負受損。

      八、作業后,應將各控制開關撥到零位,然后關掉電源開關,鎖好電閘箱。

      第8篇 塔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垂直運輸機械(塔吊等),拆裝作業人員,吊車司機,指揮人員須經專業培訓,持證上崗。

      2、司機應熟悉機械構造和工作性能,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及保養規程。

      3、司機嚴禁酒后上崗和違章作業,堅持“十不吊”原則。

      4、司機與指揮人員應相互配合,所發信號事先統一,并做到準確無誤。

      5、所有人員嚴禁在起重臂下停留和行走。

      6、對吊裝用的鋼絲繩套,卡環要認真檢查,嚴格按更新標準及時更新。

      7、對各種連接螺栓,銷軸要認真檢查,發現損壞或疲勞裂紋的及時更新。

      8、隨時檢查電纜,電線的絕緣是否良好,電機接線必須采用“三相五線制”且“一機一閘一漏一箱”所有電機必須與機體作保護接零。

      9、吊車周圍必須有設備驗收牌,操作規程牌,“十不吊”牌,及安全警示標志。

      10、隨時檢查吊車“四限位”、吊鉤保險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卷揚機鋼絲繩設鋼絲繩防脫槽裝置,上人爬梯護欄、塔帽防護欄安裝是否齊全。

      11、吊車必須設避雷裝置,吊車底部需用扁鐵或角鋼作斷節卡形式的避雷引下線接地,且用緊固螺絲壓牢。

      12、吊車底部必須做好排水,不得有積水現象。

      13、夜間施工時,照明設施齊全、良好,吊車臂前端必須設紅燈警示。

      14、塔機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防碰撞措施規定。霧、雨、雪及風速六級以上嚴禁作業。

      15、停機作業后,關閉操作棚門窗,吊鉤升高至限位最高點。使吊臂按順風方向停放。

      16、作業完畢,切斷電源,鎖好電閘箱,吊車開關箱必須做防雨、防砸護棚。

      17、吊車拆裝人員,司機在吊臂前后檢修必須系好安全帶且有牢固的掛鉤設施,并戴好安全帽、穿防滑鞋。

      18、吊車安裝后,機體上不得留有竹排等雜物,任何情況下,不得與機體連接或與機體搭設卸料臺。

      19、鉚固拉墻件應牢固可靠,焊口均勻。

      20、塔吊司機、機械維修工上下塔機時,必須系好安全帶,將保險掛鉤掛在爬梯設好的保險繩上。

      21、塔吊必須設重復接地和防雷接地裝置。

      22、塔吊的直塔身內、前臂及塔帽上人爬梯護圈內必須設置易于操作檢修掛安全帶用的安全繩桿。

      第9篇 塔吊司機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一、行走式塔吊作業前,應將軌鉗提起,清除軌道上障礙物,擰好夾板螺絲。

      二、行走式塔機作業時,應將駕駛室窗子打開,注意指揮信號。

      三、行走式塔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開關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四、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部,臂桿不應過高,應順向風源、卡緊軌鉗、切斷電源。

      五、操作人員在吊運物件時,平衡重必須移動至規定位置。

      六、操作人員在進行塔機回轉、變幅、行走和吊勾升降等動作前,應鳴聲示意。

      七、塔吊操作和指揮人員必須密切配合,指揮人員必須熟悉所指揮塔吊的性能,操作人員應嚴格按指揮信號執行,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八、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作業。

      九、塔吊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

      十、塔吊作業時,重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和通過,嚴禁用塔吊吊運人員。

      十一、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塔吊的性能,不得超負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

      十二、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注的砼購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十三、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衡、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起吊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度。

      十四、塔吊在雨雪天氣工作時,應先經過試吊,證明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十五、塔吊司機每天要做好交接班記錄。

      十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第10篇 塔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3

      塔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三)

      一、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后,憑操作證操作,嚴禁無證開機,嚴禁非駕駛人員進入駕駛室內。

      二、開機前應認真檢查鋼絲繩、吊鉤、吊具有無磨損裂紋和損壞現象,傳動聯接部位螺絲是否松動,各部電器元件是否良好,線路連接是否安全可靠,傳動部分、潤滑部位是否正常,并進行空運轉,待一切正常后方可使用。行走式塔吊作業前,檢查軌道應平直、無沉陷,軌道螺檢無松動,排除軌道上的障礙物。

      三、工作時應服從指揮,堅持崗位,集中精力,精心操作,嚴禁吊鉤有重物是墩開駕駛室,操作中做到二慍 快,即:起吊、下落慢,中間快。

      四、下降吊鉤或吊物件時,如遇信號不明,發一下面有人或吊鉤前面有障礙物時應立即發了信號,服從指揮人員信號指揮。

      五、操縱控制器時,應從停止點轉動到第一檔,然后依次愛級增加速度,嚴禁越檔操作,提倡文明開機,開機時由慢到快,停機時由快到慢,機未停妥嚴禁變換行駛方向。

      六、駕駛員必須服從指揮員的信號指揮,操作前應先鳴號后開機。

      七、吊運重物應高于前進方向所有障礙物2米。

      八、遇有下列情況嚴禁起吊:

      1、起重指揮信號不明或亂指揮不吊;

      2、超負荷不吊;

      3、工作緊固不牢不吊;

      4、吊物上有人不吊;

      5、安全裝置不靈不吊;

      6、工件埋在地下不吊;

      7、斜拉工件不吊;

      8、光線陰暗看不清不吊;

      9、小配件或短料盛過滿不吊;

      10、棱角物件沒有采取包墊等護角措施不吊。

      九、操作時發現塔吊工作不正常、安全裝置失靈應立即停止操作,切斷電源,匯報主管部門組織檢修,待正常后使用。在高空修理必須戴好安全帶。

      十、下班前將吊色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米處,松開回旋機構制動裝置,使其順風源自由擺動。

      十一、下班前各操作處于斷開位置,切斷電源,離開駕駛室必須加鎖。

      第11篇 塔吊工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1、司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熟悉塔吊的構造性能、操作方法和保養規程,嚴禁超負荷起吊。

      2、司機、指揮人員、起重工,在起吊前必須統一信號,方可起吊。

      3、司機必須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指揮人員發出的信號若有不明確或有險情時,司機有權拒絕起吊。

      4、司機得到指揮信號時,先鳴笛或響鈴,通知周圍人員離開危險區后,方可操作。被吊重物旋轉范圍內的下方,嚴禁有人作業、行走和站立。

      5、司機操作中,必須聚精會神,不準與他人笑談,不準吸煙,駕駛室內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6、工作前要檢查各部位必須靈敏可靠,經試運轉確認正常后,方準作業。嚴禁帶病運轉或運轉中保養檢修。

      7、司機停止作業離開駕駛室時,各控制器放到零位,切斷電源,關好門窗加鎖。

      第12篇 塔吊安裝及安全操作規程

      (1) 塔吊的軌道基礎或混凝土基礎必須經過設計驗算,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礎周圍應修筑邊坡和排水設施,并與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2) 塔吊基礎土壤承載能力必須嚴格按原廠使用規定或符合:中型塔為8~12噸/平方米、重型塔為12~16噸/平方米。

      (3) 塔吊的拆裝必須由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拆裝資質證書的專業隊進行,拆裝時應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4) 拆裝人員應穿戴安全保護用品,高處作業時應系好安全帶,熟悉并認真執行拆裝工藝和操作規程。

      (5) 風力達到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連接情況。頂升時嚴禁回轉臂桿和其他作業。

      (6) 塔吊安裝后,應進行整機技術檢驗和調整,經分階段及整機檢驗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無載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4/1000。塔吊的電動機和液壓裝置部分,應按關于電動機和液壓裝置的有關規定執行。

      (7) 塔吊的金屬結構、軌道及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歐姆,并應設立避雷裝置。

      (8)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按原廠規定,自制撐桿應有設計計算書。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輸電線路作業,如限于現場條件,必須在線路旁作業時,必須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塔吊與架空輸電導線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規定。

      (10) 塔吊作業時,應有足夠的工作場地,塔吊起重臂桿起落及回轉半徑內無障礙物。

      (11) 作業前,必須對工作現場周圍環境、行駛道路、架空電線、建筑物以及構件重量和分布等情況進行全面了解。

      (12) 在進行塔吊回轉、變幅、行走和吊鉤升降等動作前,操作人員應鳴聲示意。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1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3) 塔吊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操作人員也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嚴格執行指揮人員的信號,如信號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應拒絕執行。如果由于指揮失誤而造成事故,應由指揮人員負責。

      (14) 操縱室遠離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揮發生困難時,可設高空、地面兩個指揮人員,或采用對講機等有效聯系辦法進行指揮。

      (15) 塔吊的小車變幅和動臂變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鉤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齊全完整、靈敏可靠,不得隨意調整和拆除。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16) 塔吊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上方通過。嚴禁用塔吊載運人員。

      (17) 塔吊機械必須按規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業,不得超載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況下需超載荷使用時,必須經過驗算,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有專人在現場監護,方可起吊,但不得超過限載的10%。

      (18) 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掛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故障,應采取措施將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電機或切斷電源后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應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將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嚴禁使用塔吊進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設或凝結在地面上的重物。現場澆筑的混凝土構件或模板,必須全部松動后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時應綁扎平穩、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懸掛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須用吊籠或鋼絲繩綁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標有綁扎位置或記號的物件,應按標明位置綁扎。綁扎鋼絲繩與物件的夾角不得小于300度。

      (21) 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或大雨、大雪、大霧等惡劣天氣時,應停止塔吊露天作業。在雨雪過后或雨雪中作業時,應先經過試吊,確認制動器靈敏可靠后方可進行作業。

      (22) 在起吊載荷達到塔吊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應先將重物吊起離地面20~50厘米停止提升進行下列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制動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穩性、綁扎的牢固性。確認無誤后方可繼續起吊。對于有可能晃動的重物,必須拴拉繩。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勻,嚴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動。左右回轉動作要平穩,當回轉未停穩前不得作反向動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鉤裝置頂部至小車架下端最小距離:上回轉式2倍率時1000毫米,4倍率時為700毫米;下回轉式2倍率時為800毫米。4倍率時為400毫米,此時應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業中,操作人員臨時離開操制室時,必須切斷電源,鎖緊夾軌器。作業完畢后,塔吊應停放在軌道中間位置,起重臂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松開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置于非工作狀態,吊鉤宜升到離起重臂頂端2~3米處。

      塔吊操作的規程介紹(十二篇)

      一、塔吊必須驗收合格后方準掛牌使用。二、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三、嚴禁操作人員酒后作業。四、塔吊作業必須有專職操作工和地面指揮員,操作人員在得到明確的指揮信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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